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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征收方法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1 09:57:0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企业税收征收方法,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企业税收征收方法

篇1

通过对全县20*年度房地产企业税费征收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揭示税费征收管理和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当前税费流失的渠道和原因,提出规范税费征管秩序,规范税费征管行为,提高征管质量的针对性意见和建议,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专项审计的对象及范围

审计对象:全县税费征收管理部门及房地产政策执行相关部门(地税、财政、国土、城建、房产、工商等)。延伸审计对象是我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审计范围:主要是审计20*年度房地产企业税费征收管理及税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的欠缴情况。

三、专项审计的内容和重点

(一)审计财税等有关部门的主要内容

这次审计重点是审查征收机关对房地产企业税费的管理、申报、缴纳和政策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执行政策不严、征收不到位、计税价格不准确、违规减免、缓交、欠税的问题,具体内容有:

1、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延期(减免)纳税等税收管理审计。

2、房地产企业税收征收入库合法性、及时性、真实性情况审计,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漏征、少征、无依据缓征税收现象。

3、房地产企业税收票证管理审计,主要检查票证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4、房地产企业税收检查情况审计,主要是对企业税收检查程序是否合理。

(二)对房地产企业的延伸审计的主要内容

除核对税务登记、纳税、延期(减免)申报等资料内容外,还应重点关注: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违规核算、税费申报不实、骗取税收优惠以及各种偷逃税收、瞒报经营项目、隐匿经营收入等行为。房地产企业主要税种审计重点内容有:

1、营业税:主要是检查应税营业额合理性、完整性,以及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

2、企业所得税:主要检查应税收入真实性、完整性,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和其他调整事项的合规、合法性。

3、个人所得税:主要检查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是否有少报、隐瞒收入、虚假申报的行为。

4、土地增值税:主要检查是否按规定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税收标准和增值额计算是否符合规定。

5、契税:主要检查各种纳税申报是否按期交纳,各种应税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纳税,有无越权减免现象存在。

6、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

7、关注防洪保安资金、人防易地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等行政收费征收管理。

(三)其他应关注审计内容

1、是否存在房地产市场监管不力,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环节违规审批、滥用权力等行为,相关部门不能及时发现制止房地产项目违规开发、虚假销售、定价不实行为。

2、注意查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加大查处案件力度,严肃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权钱交易的行为。

四、专项审计组织实施的相关工作要求

篇2

现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人心,我国的经济环境出现了一系列的新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是,我国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中小企业的分量越来越重,所以,我国的财政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有了新的规定,但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规模不大,而且还要面临着高额的税收,这不利于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在高额的投资中,又面临着市场的风险,企业出现倒闭的现象是比较普遍的,这时,就要通过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才调整中小企业的发展,使中小企业能够在发展的过程中减小压力。

二、我国的财政税收制度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1.我国的财政税收制度不具有先进性特点

现在,我国的财政税收政策还是沿用传统的方法,在管理方面也是比较落后的,而且,不能够与现代化的发展相协调,我国的财政税收政策在落后的管理模式下,不能根据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更新制度的内容,也没有对市场进行调研,导致我国的财政税收政策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2.相关的政策还不够细节化

现在,我国的财政税收政策在细节处还是存在一些漏洞的,导致企业出现偷税和逃税的问题,导致国家的税收减少,我国的财政税收政策中,主要是运用开发票的形式,但是,我国很多企业都开具了一些虚假的发票,导致我国的税收不能有序的执行下去。

3.财政税收政策的内容有失偏颇

现在,我国的经济实现了长远的发展,我国的财政税收政策得到了一定的完善,但是,财政税收政策还是有失偏颇,我国的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在缴税方面的制度是不一样的。尽管国家为了能够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但是,却没有达到效果,这些政策在大型企业中比较适用,没有结合中小企业发展的情况。

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制度创新分析

1.按照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完善财政税收制度在财政税收政策调整的过程中,应该进行市场调研,分析市场发展的情况,从而能够有效地降低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压力,使财政税收制度朝着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2.改善财政税收的法律和法规

我国的财政部门应该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法律和法规,使我国的市场不断地完善,从而能够使中小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有足够的资金,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按照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现状,制定合理的法律制度,从而能够使我国的财政税收制度更加得完善,朝着科学化的方向发展,使我国的税收工作能够得以落实,减少偷税和漏税现象的发生。

3.财政税收政策支持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在我国,财政和经济是密切相关的,在完善我国的财政税收制度的时候,应该分析财政和市场经济之间的联系。现在,我国在制定财政税收政策的时候都是针对大型的国有企业的,而且能够站在国有企业的立场上分析,但是,在制定财政税收政策的时候不能结合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扶持中小企业,使中小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让中小企业在科技的引导下能够提高生产力,对中小企业的科技研发可以提供一定的资助,从而能够确立中小企业的科研目标,将那些技术和设备租赁给中小企业。

4.设立中小企业管理机构

在对中小企业进行财政税收的管理时,可以与大型的企业区分开来,专门设立中小企业的管理机构,设置中小企业的代办处,能够对中小企业进行直接的管理。

四、结语

篇3

1 查证与调整有关隐报企业销售收入的会计行为

将企业的销售收入故意隐藏起来是一个企业进行偷税漏税的最主要的手段。企业未将当期销售收入记录到销售账单中,而是将获取的销售资金挂到以往的账单上,在结束时依然将出库的数量转到销售成本上,最终当期的销售资金被巧妙的截留下来,这样做不但能够避免缴纳流转税款,同时也将销售所得及其他方面所产生的税款漏掉。举个例子来理解:一个经营良好的企业,为了能够逃避税款,假如在2013年9月及10月,它将该市的Q公司等几家客户支付的三笔总共280万元的销售收入挂在了 "应付帐款"的帐户中,会计错误记录为:借:银行存款;贷:应付帐款-Q公司。企业最后依然将出库的数量转到销售成本上,将当期的所得收入截留了下来,这样不但免去流转税款,同时也因为故意降低利润偷掉漏掉应缴纳的税款及其他可能产生的税费。

上面这个是由于企业利用会计做假账来躲避税收的实例,所以,相关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严厉查证存在问题的企业,并采取一定措施给予调整,以便更好的维护我们国家的财政利益。继续上面的实例,如果在2013年的年初,税务人员在对该企业 "产品销售收人"帐户进行检查时,就应该注意到该企业在年末时销售收入下滑幅度比较大,然后分析对比该企业的财务支出与收入及经营现状,就能发现,企业在银行的存款金额上升幅度比较大,尤其是下半年到年末,故能判断出来贷款有很大可能被收回来。另外,该企业的销售合同数与账面实际数严重不符。综上结合分析,税务人员再次详细检查来往的账目,在 "应收帐款"中看不出来什么异样,但是在"应付帐款"帐务明细中.对在年末业务往来较为频繁的几家大客户的相关记录中进行重点盘查,在查阅的几笔会计凭证中发现,所有的凭证原件都是银行的收账通知单,还有分别向Q公司及其他公司开具的发货票据,再经过与涉及的相关人员询问下确定该企业有截留销售收入的问题存在,根据政策规定,企业在对所偷漏的税款依法补齐的情况下并受到相应的惩罚,与此同时,要将企业账户进行重新调整,调整完账户之后也就基本完成了税务的查证工作,但是依法还得对企业追缴一些附加的税款。

2 查证与调整价外费用不记销售收入以逃避纳税的会计行为

某个以加工生产牛皮作为主要产品的国营企业, 在2014年税务人员专项审查该企业全年在原价为加价的问题,在对该单位的"待摊费用"进行审查时,发现该企业的来往账户借款方每月都有大T的红字发生额。为此调出来相对应的会计凭证进行查阅,最终发现所附带的最初的凭证都是企业开具的加价收据。且凭证所对应的项目均为 "银行存款",并且最终找到了该企业上半年共52笔价值78600元的价外加价款。该企业在收取加工费之外,还收取了技术服务费,并且皮革是按照平米计算来加收费用,这些费用都不会放到 "产品销售收人"的帐户中去,反而减掉了 "待摊费用"。它的错误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借:待摊费用(红字)。

(1)把价外加价的费用从 "待摊费用"中挪出来,转到"销售"帐户,且补交漏缴的增值税。

(2)补其转为销售额的利润,并补交转销售利润所得税。

3 查证与调整企业销售"甩帐"的行为

国家会计制度及新税制明确规定了销售实现的时间与依据,企业为了延迟销售实现,从而采用"甩帐"的手段,将年度利润进行调整,延后纳税时间可以为企业的资金利用增加时间,它也是一种惯用的逃税避税的方式。例如:某企业在某年的销售收入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在年末四月内,采用先发货后开票或者先开票后进帐的手段,将那年总计20笔金额162万元的销售收入截流。税务部门在第二年的三月进行检查时,对产品库销售明细帐与收发明细帐以及发票存根进行详细核对时,发现本来在前一年就已经销售出去且开具了发票的产品却在次年的一月份进行销售入账。此外,还有6笔交易本来在上半年就应经发了货,却在第二年才开具发票。税务人员依据发票到购货单位进行查阅,与之有关的业务结算情况进行详细了解,最终得到证实,那6笔业务确定是犯了先发货后开票的错误,两大弊端加起来延误了162万元的收入上报,最终该企业的负责人承认了有避税的可能,最后接受惩罚,按照要求将以前的年度损益账户进行了调整,将本来属于上年的利润及时转回。

4 查证与调整销售退回中会计弊端的行为

现如今企业中出现多种多样的销售退货中的会计弊端,主要有两大最常遇弊端形式:第一是企业在退货之前就已经将对应的销售成本进行了结算,同时申报且已经缴纳了流转税与所得税,然而企业在处理退货时,只核算了销售收入减少的那部分,却不冲掉流转税与销售成本,使得已经退货的产品成本与流转税共同占有当期的利润,偷漏的税款转成了实物。第二是在发生退货以后,企业不结算减少的销售收入,也不作销售成本的退货处理,等到两次销资时重复将其转至成本,一起挤占利润,甚至有的将这两次的销售直接增加至利润或者自由资金而非通过销售账户。然后制度中明确规定的退货会计处理方式为,不管产品是以前销售的还是本年度销售的,当购货单位需要将其退回时,必须将当年的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进行冲减。例:某个以生产载重卡车轮胎为主的国有企业。某年3月,由于该厂1月份生产的总价值在287 450元的产品因为规格与型号与合同内容有出入而被要求退货,然而这批产品在发货前已经申报并且缴纳了增值税与所得税,结转了销售工厂成本、利润,税金,企业一同将其退回,并且冲减了销售收入,对账务进行了及时的处理。

借:应收帐款287 450(红字)

贷:产品销售收人245 668(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1766(红字)

问题出在企业对于产品的冲减未及时进行相应的处理,导致该批产品成本为16万元进入了当期本已经实现的利润里,其次,由于没有对退回产品的账务进行及时有效处理,导致帐外物资形成。在同年5月,税务机关在进行账务查询时,发现了有关销售帐中的上述红字记录,在与相关财会人员进行了解,再加上调取并且查阅了会计凭证以及明细账,最后知道这是同年1月份被要求退回的相关业务,为了彻查存在的问题,他们对 "产成品"明细帐进行细致审查,但是结果没有找到与销售退回对应的贷方红字记录,在对该厂财务科与供销科的相关人员不断进行调查之后,最终获知那批销售业务的处理办法是该厂只是做了销售收入的冲减,故意漏掉销售成本冲减这一环节,为了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故税务部门命令企业立即对相关的账目进行及时调解,并且将所漏款项进行补缴。

(1)将退货产品销售成本调回

借:产品销售成本-XX产品180 000(红字)

贷:产成品-XX产品180 000(红字)

(2)利润冲回

介于在退货那月,企业已经对销售收入减少进行了会计处理,致使当月的成本与收入不符合,即按当月内容的产品(除去退货的)由于退货原因,使得发出汇总表计算的销售成本增加了负担,导致销售收入的下滑,然而由于企业截留下来的资金额正好是退货产品所占有的成本,所以对于以后查出问题进行重新调整处理时,应该将由于前一个月退货成本将利润额挤占的那部分调到利润科目。换句话说就是把调整的销售借方红字与退货时应该处理但未做处理的账务进行了相互抵减,进而使整个会计年度内收人与支出的配比平衡的到保障。

(3)计提并缴纳所漏所得税

借:所得税59 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9 400

为了避免重复纳税,同期查出来的并且补转成为销售利润的就不需要列入当期利润总额里。

篇4

【关键词】税额核定;核定征收;查账征收

一、税额核定的概念

(1)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关系。查账征收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由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是查账征收的补充,也一种税款征收方式。只不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没有这一规定,其意图是在常态下,不允许税务机关以核定税额的办法设定为纳税人设定纳税义务。但在部门规章层面,例如2000年国税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并且规定:“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核定征收属于简单易行的征税方法,其他的还有如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等。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下位法应当及时进行调整。(2)税额核定与核定征收的关系。如上所述,核定征收是一种税收征收方式。税额核定则是为税务机关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就如同纳税调整一样,当纳纳税人没有如期申报,或者申报不实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税额,并限期纳税人缴纳。所以,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一样,是税收征纳的正常形态,税额核定则是税收征管的一种特殊状态。在申报纳税方式下,如果纳税人已经如实申报纳税,也就没有必要再进行税收核定。只有在申报不实或未办理申报时,税务机关才能启动税收核定程序,确认已发生税收的具体数额、缴纳期限和地点等。税额核定不以纳税义务发生为前置程序,而是以不申报为前置程序。

二、税额核定的性质

(1)税额核定是一种纳税税额确认行为。根据税收债权债务理论,税收法律关系的发生独立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只要税收构成要件完备,纳税义务便自动发生,不需要等待税务行政机关的确认。可见,税收核定不是创设纳税义务,税额核定只是一种事后的确认行为,也就是说在不能够查明事实的情况下,税额核定才起作用。(2)税额核定是一种具体的税务行政行为。从立法层面来看,税收征管法一般是要求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进行税额核定,并没有施加惩罚的意图,这是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可见,税收核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是一种以确定应纳税额为主要目的的行政确认行为。税务处罚的是其前置程序,如延期纳税申报行为,而不是纳税义务本身。因此,要特别注意不能将两个程序混为一谈,或者在前置程序进行了处罚,再在后一程序进行重复处罚。

三、税额核定扩大化及其后果

(1)对所得税税额核定政策的滥用。如上所述,税额核定政策针对的是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没有如期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现象,它并不是一种税收征收方式。虽然我国税收征管已经取消了核定征收方式,然而在规章层面却没有取消核定征收方式。所以,在操作层面有些地方税务部门出于税收简便的需要,不适当地把这一税收管理方式扩大为一种税收征收方式,即所谓的核定征收,因而地现实中产生了一些消极作用。(2)核定征收方式的消极后果。一是不利于公平税负。税收负担的标准和比例应当建立在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基础上,使每个经济组织和个人能够履行税收责任和承担纳税义务。同一行业中的不同企业,由于企业规模、管理水平存在差异,盈利能力也会不同,如果简单地定额让贤收方式取代查账征收方式,用同一个所得率核定企业所得,并以此作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对于那些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盈利能力差的的企业显然是有失公平的。特别是对于那些亏损企业,本来是可以免缴所得税的,一旦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即根据销售收入或者经营成本支出核定所得,很可能会出现实际亏损却被核定为盈利的情况出现。二是违背了量能负担的原则。量能负担原则认为税收应在实质上实现税收负担在全体纳税人之间的公平分配,使所有的纳税人按照其实质纳税能力负担其应缴纳的税收额度。就所得税而言,所得多的说明负税能力强,应规定较重的税收负担;凡所得少的,说明负税能力弱,应规定较轻的税收负担或者不纳税。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适用20%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就是这量能负担原则的体现。但是,小型微利企业这一优惠政策是以查账征收为前提的,一旦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小规模企业将不可能再享受到这一税收优惠。三是税收优惠政策难以落实。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有60条,其中有12条是有关有关所得优惠政策的规定。税收优惠在所得税法体系政策中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从目前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政策目标是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鼓励企业重视环境保护,采用低炭生产方式。这些政策都是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的,自然不适用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此,在核定征收方式下,税收优惠政策的效用得不到发挥,国家税收的宏观调控效果将大打折扣。四是不利于企业加强成本管理。现代税收是以完善的会计核算为基础的,会计信息是有决策价值的。纳税人出于纳税申报的需要,通过对收入和成本的核算,可以发现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并予以改进,从而帮助企业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五是不利于会计市场的发展和成熟。中小型企业是我国会计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之一,税收制度对推动会计发展功不可没。美国有会计学家曾经指出,如果不是出于纳税的的需要,中小型企业根本就不需要会计核算。税收可以促成会计产业链的形成,首先从源头上讲,纳税需要会计核算;其次,缺乏会计核算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专业会计师代为记账,从而推动了会计中介的发展;纳税鉴定,又可以催生会计服务市场向更深层次发展。因此,不适当地扩大核定征收方式,势必会鼓励纳税人放弃会计市场,从而会打击会计中介和会计服务市场的发展,不利于会计产业链的形成。六是限制了税收征管机制的作用。对于小规模企业纳税人而言,如果大面积地用核定征收方式取代查账征收方式,纳税人出于降低采购成本的动机,在采购商品的时候,可能会有意识地放弃索取采购发票,因为发票作为扣税凭证的角色不复存在。上游采购商放弃索取采购发票,会导致下游销售商收入记录不实,从而为偷漏税创造了条件。发票链条的中断,形成一个征管漏洞,致使大量的中间环节的税收流失。七是加大了纳税人风险。在税额核定征收方式,地方税务机关获取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税务管理人员如果不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政策工具,有可能会基于征罚的目的,对纳税作出从高核定税额的决定,从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和涉税风险。

四、结语

税额核定本来只是一种税务行政行为,与核定征收方式存在本质上的不同,但是在具体税务行政过程中,如果不能准确掌握二者的区别,将会导致税额核定扩大化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后果。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也有一些纳税人也更愿意接受核定征收方式,因为该种方式征收简单,既不需要建账建制,又省去了聘任会计人员的工资成本,只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收定额完税,便会一了百了,不需要承担任何税收风险,还可以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督。为此,关键是要采取有力的措施消除这一思想基础,例如适当地提高核定税额的水平,至少不低于建账建制纳税人的负担水平,督促其建账建制,为查账征收创造条件。此外,具体税务行政部门也要转变观念,加强理论研究,吃透政策精神,帮助纳税人组织会计核算,积极推动查账征收方式的全面实施。

参 考 文 献

[1]徐志军.征收方式简单化所带来的诸多影响[J].审计与理财.2010(11)

篇5

关键词:税收成本 管理 效率 制度

税收是任何国家政府都要依赖的核心收入,而对税收的征收工作也理所当然的成为了国家的重要工作。为了提升税收征收过程的经济性,就有必要对税收的成本进行控制。税收的成本并不仅仅是资金上的成本,它也包括社会成本,社会成本包括纳税者在缴纳过程中所需要耗费的精力与费用,也包括政府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对社会经济与生活情况的干扰等等。在过去,税收的社会成本并不受重视,然而实际上社会成本也是税收成本的重要部分,其地位与经济成本是相当的。

一、目前影响我国税收效率与税收成本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制度不能为征税工作提供足够的依据

税收制度经过几次大规模的改革,日渐完善,但还称不上非常健全。很多相关法律和法规显得过于复杂,各省地税部门实际操作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比如说土地增值税,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通知,各个省地方税务局又制定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一个税种,不同省市的地方税务部门理解都不一样,你看各省的公告就知道不一样了。一个税种规定得太复杂了,各地基层税务机关执行起来越困难,成本就越高。一个房产公司,如果到全国各地开发项目,会遇到不同的土地增值税政策,同一个省份,上半年与下半年的政策又不一样,纳税人无所适从,作为税务机关平常忙于征管,真正深入企业实地去了解企业实际情况的机会不多,导致税务机关对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复核,有些省份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由不同中介分别来做,既增加纳税人工作量,也增加了征税成本,提高了税收管理的难度,降低了征税的效率。在制度上也没有对税收效率问题的规定与规划,不同的情况之间没有分别的对待,对于税收效率和征税过程的成本问题也没有严格的规定。

(二)在税收征收的过程中不遵守经济性观念

根据相关调查,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德国,日本等国的税款征收成本大多在百分之一左右,而我国的税款征收成本则是他们的数倍,在早年的调查中,一些地区的税款征收成本甚至接近百分之十。这种情况的成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国情特色导致,另一方面则是相关部门缺乏经济性的观念。之前也已经提到过,我国的相关规章对税收效率问题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既然缺乏相关的规定,税收部门的管理者也自然在征税过程中不重视节约的原则,对于征税过程中的花销缺少管理,这就导致了征税成本的提高和征税效率的降低的情况。

(三)税收征收的工作方法不妥当

我国目前采用的税务体系是由税收缴纳者自行进行登记,而管理部门则根据记录或统计网络来对未缴纳税务者进行督促。这种征税方式在多年的工作中已经表现的较为完善,显得较为简便,在税收征集上更为全面,也能有效的缓解税收征收者与被征收者之间的关系。但是这个体系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首先是缺乏对税收缴纳者的直接管理,不能贴近纳税者的经营情况来进行税务征收,降低了税务管理部门的控制力度,也给予了那些意图偷税漏税的不良企业可乘之机,导致了税务收入的流失。其次是颠倒主次,过度重视税务的稽查工作,但是对于税务征收工作来说,日常的管理与税收观念的普及才是最为根本的,只有做好了日常的管理工作,才能正确的征收税务,而稽查工作仅仅是管理工作的补充。

为了提高税款征收的效率,当然要对既有的条件进行提升,但是也要注意这些新方法与新设备是否适合实际情况,不能随意的就进行投资。很多地区的相关税务部门虽然采用了新技术新方法,也购进了很多设备,但是却并不适合实际的工作情况,工作人员并不能发挥出正确的工作效果,反而起到了反作用。

在我国,分税制后税务机构被划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种。而税务机构分离之后,就带来了新的投资,采购新设备,购置新的办公场所等等,这些显然易见是会带来更多的支出的。而在工作中,实际上很多的机构和部门之间职责和工作都是重叠的,导致了人浮于事和机构臃肿的情况。对于纳税人来说,进行税务相关的登记和缴纳等工作也变的复杂,每年既要支付国税的vpdn申报费用,又要支付地税的数字证书费用,导致了征税的社会成本的增加。

二、如何提高税收效率和降低税收的成本

(一)完善税收管理的相关工作方法,提高其效率

为了提高税收的效率,相关的政府部门管理者必须树立重视税收成本的观念,在税收征收过程中更加重视对成本的管理,不断的通过对工作加强管理将其降低。另一方面,要将税收成本加入到税收成果的考核体系之中,根据当地的情况来制定相关的成本计划,之后对税收征收过程的效率情况加强管理,减少在税收征收过程中开销过度的情况。不能只是考虑到税款征收,而要考虑到税款的征收过程是否经济。只有对税收征收过程中的开销管理真正重视并加以改进,税收征收的效率才能真正得到提升。

在对管理方式进行改革之外,也应当对税收的征收方式用新技术新方法加以武装。通过不断的应用最新的信息与计算机技术,能够有效的提升征税效率,也节约了纳税人的精力,实现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全面提升。我们浙江省就做得很好,完善网络缴纳平台,纳税人可以自行在网上申报并预约扣款,如有问题税务部门会对纳税人进行及时提醒促使其及时缴纳等等。

对于税收机构的改革来说,应当本着尽量精简的原则。为了提高税务机构的工作效率,需要对税务工作人员进行更有效的配置,减少人浮于事的情况,也减少毫无必要的工作。明确各个机构与部门的职责与核心工作,避免职能冲突。在税务机构内部加强激励与竞争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提高部门的工作效率。

(二)完善和健全税收的相关法规

如果相关的法律规定无法明确,那么税收征收这个过程也就无法明确的展开行动。因此,就必须对相关的税收法律加以完善,减少那些模糊不清或者朝令夕改的税收规定,代之以能够明明白白执行的规章,才能有效提高税法的权威性,也能够减少税收征收中的漏洞,并解除税收征收中的困惑。提高税法的透明度,增强社会的监督力度,减少执法的随意性, 降低税收成本;只有健全税收法制,才能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减低纳税人的逃税心理,减少逃税现象,降低征收成本。

(三)树立正确的税收成本观念

为了提升税收的效率与减少税收的成本,就必须要用经济性观念来武装自己。我国的税收成本相比于国际水准较高,一方面是我国国情所导致,但是更多是因为我国的税收观念不正确,在税收征收过程中没有实现完善的制度,在税收征收过程中花费太多,只重视完成税收征收要求,而不重视在这个过程中的花费。

三、结束语

税收效率的提高其根本是对税收成本的降低,而降低税收的成本,就需要对税收的征收模式和管理方式做出优化,使其效率更高。因此就需要各级税务部门不断加强自身的学习,从而更好地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收效率。

参考文献:

[1]汤志水.中国税收征管效能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 2011,12(01)

[2]毛伟宇.广汉市地方税征收成本控制的案例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 2013,11(10)

篇6

一、税款核定征收方式随《征管法》发展不断完善

税款征收方式随着《征管法》的发展完善,历经了几度变化,同样显现为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1、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税款征收方式,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水平以及便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具体确定。主要方式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代征、代扣、代缴。

2、1993年8月四日起施行的原《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其他方式征收税款。由于原《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截然不同于《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中的“代征人”,已上升为税收法律关系中介于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的一种特殊主体。因此,原《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就不再把“代征、代扣、代缴”作为点名列举的税款征收方式。原《税收征管法》增加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核定应纳税额对象的规定;原《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了第三十五条核定应纳税额方法的规定。

3、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的方式。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没有点名列举税款征收方式,但不列也可自明。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的实质就是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七条又分别对原《税收征管法》和原《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核定应纳税额的条款作了较大修改。几度变化,几度完善,现行税款征收方式得以基本定型,税款核定征收方式也真正成为与税款查账征收方式并驾齐驱的税款征收重要方式。

二、税款核定征收方式在征管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

税款核定征收方式充分体现了国家税收的强制性。依据税法,税务机关有权对《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对象,采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缴纳税款。否则,税务机关就可以按照税法规定采取相应的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纳税人如对税务机关依据税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并经税务机关认定后,方可调整应纳税额。具有强制性的税款核定征收方式,对促使纳税人严格遵守建立、使用、保管账簿和凭证等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税款征收方式是构成税款征收制度和程序的基本要素,税款征收制度和程序是税务征管的核心环节。税款核定征收方式尽管存在相对合理的局限性,但仍不失是税务机关唯一可采取,并唯一能解决由于纳税人的原因导致难以查账征收税款等情形的根本合法措施。

税款核定征收方式在税收征管、税款征收工作中的地位是无可替代的。税款核定征收方式以《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核定应纳税额的条款为行政执法依据,具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级的法律效力。是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工作所必须遵循的执法规范。但这执法规范在实际工作中的执行情况,却是令人堪忧的。对法律、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若视而不见,与执法规范背道而驰之举反颇有市场。

笔者认为,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创新或引入一些制度、办法是无可非议的,制度、办法存有某些问题也未尚不可。但这些制度、办法如与法律、行政法规截然相抵触,弱化、软化国家税收的强制性,动摇税款核定征收方式在税务征管、税款征收工作中的地位,那么,不仅其合法性应受到质疑,而且也是税务机关依法治税、规范执法的基本原则所绝对不能容忍的。

三、完善税款核定征收方式是征管实践的迫切要求

依托现代信息化技术,省局、市局对税款核定征收方式探索从来没有停止过,其中参数定税在个体工商户中的应用就是有力的说明。但是,税款核定的具体程序和方法至今还是不完善的。这无可否认的客观事实,不仅遏制了其作用的发挥,与之重要地位极不相称,而且也已经给税务机关的税务征管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影响。为此,《税收征管法》特别新增了“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款。税款核定征收方式的尽快完善,核定应纳税额具体程序和方法规定的尽快完善,确实已成为税务机关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在完善核定应纳税额具体程序和方法规定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应重点把握好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完善核定应纳税额具体程序和方法规定的形式问题

目前,核定应纳税额具体程序和方法的规定还是不系统不全面的,已由国家税务总局作出核定应纳税额具体程序和方法的主要规定有:

1、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01号文印发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为单一经济类型的办法。

2、2000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文印发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此办法为单一税种的办法。

显然,这两个《办法》的制定早于《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其中许多内容势必要作大的修改。还有两个《办法》也只是一个经济类型和一个税种的办法,根本无法涵盖核定应纳税额的所有对象。核定应纳税额有七类对象,每类对象都涉及着不同的经济类型、不同的税种。不同的经济类型或不同的税种,又都分别涉及着不同的核定应纳税额对象、不同税种或不同的核定应纳税额对象、不同的经济类型。全复盖核定应纳税额的所有对象,这是核定应纳税额具体程序和方法规定完善的基本标志。如何从这纵横交叉、错综复杂的态势中选择完善核定应纳税额具体程序和方法规定的形式,确实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笔者认为,完善核定应纳税额具体程序和方法的规定,不应选择按经济类型、税种分别规定的形式,而应首选按各类核定应纳税额对象分别规定的形式,即按纳税人特定情形分别规定的形式。这不仅是因为经济类型、税种繁多,根本无法一一规定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而且是因为纳税人的特定情形,不只是核定应纳税额对象分类的依据,更决定着核定每类对象的应纳税额必然要分别采用特定的具体程序和方法。按纳税人的特定情形分别规定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其合理性是不言而喻的。

要全复盖核定应纳税额的所有对象,完善核定应纳税额具体程序和方法的规定,按各类核定应纳税额对象分别规定,是比按经济类型、税种分别规定更为科学的形式。

(二)完善核定应纳税额具体程序和方法规定的步骤问题

《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施行后,由于作了重大修改的缘故,留待国家税务总局必须制定的具体办法等为数众多,在短时间内根本无法制定完毕。法律、行政法规已予明确,相关具体办法等尚待制定的时期,是有法必依人人皆知,面对实际无法操作的时期,是基层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不执法不行,执法法不行”的“执法尴尬期”。核定应纳税额也正处于这两难境地之中。正视客观现实,完善核定应纳税额具体程序和方法规定的步骤问题确实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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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征收方式是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多种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并存,各地执行不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对账簿设置健全、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并能完整保管帐簿资料、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采用查账征收方式。不能完全达到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定额征收。从目前情况看因各地企业类型不同三种方式占比例可能不同。另外,针对个别地区个别行业可能存在另外方式,比如以电控税、以产量控税等多种方式。

二、存在问题

(一)核定征收方式的广泛存在不利于法律的贯彻执行。不利于所得税立法精神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不能真正体现国家对相关产业的政策扶持,也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法作为一个独立税种的成文法,从立法角度包含了国家很多立法精神,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相关行业、产业政策扶持。但核定征收方式的存在无疑取消了这部分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机会,另外,核定征收从实质上绕过了企业所得税法的所有政策,从而对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起到了制约作用,尤其不利于中小型成长企业的发展。

(二)核定过程无统一标准,税收自由裁量权出现过度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了核定征收的办法并规定了应税所得率的幅度,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差异较大,尤其是定额征收由于无统一标准,只能靠基层税务机关自行掌握确定,造成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存在过度现象。并且,有些税收执法人员的公正意识相对薄弱,在税收执法实践中,受税务人员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等方面的制约,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很可能出现问题,成为滋生和助长行败的重要原因。比如核定的定额低于企业自行核算应纳税款等多种情况。

(三)现行统一的应税所得率不能适应企业经营形式多样化和经营范围广泛性的需要。现行应税所得率按大的行业门类设定。现实执行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在应税所得率的适用上存在争议。第一、目前企业经营范围不断扩大,一个企业可能涉及多个行业门类,虽然《办法》规定按主业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但不同行业利润率相差较大,容易出现税企争议。第二、按大的行业门类设定的应税所得率在具体适用上存在较大争议。例如:商品流通业由于经营品种的不同,销售利润率可能存在较大差异;纳税人由于座落地点不同也可能产生不同的销售利润率。因此,如果同一行业门类普遍适用一个应税所得率显然不符合实际。但如果逐企业确定不同的应税所得率一是工作量大,容易出现人为现象,另外由于税负不等,导致税企争议。第三、个别企业在年度经营过程当中确实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如出现了大额坏帐或财产损失等,根据规定核定征收企业不允许作扣除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可调整征收方式的几种情况,但正列举的方式未规定其他情形,对政策的贯彻落实存在不利影响。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与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出现矛盾,导致企业注册形式的非确定性变动。由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在征收税种和征税标准上存在差异,并且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由国、地税双重管辖,导致企业由于税负问题不断变更注册类型,以选择在国税或地税缴纳所得税。另外由于计算方法的差异,使同行业的不同类型的企业税负不均。

(五)不利于企业完善经营管理和财务核算,不利于税源控管和收入的稳步增长等多种需要。由于核定方式的存在,企业不可避免地放松了对财务核算的要求,认为只要按税务机关核定数缴纳了税款,帐务核算无关紧要。

(六)不利于基层广大税务干部掌握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和贯彻落实。由于所得税计算比较繁琐同时对税务干部业务素质要求较高,造成基层税务干部更倾向于核定征收。此种现象无疑造成了税务干部对税收业务学习的积极性,尽而影响企业所得税法的贯彻落实。

(七)核定征收方式的存在如果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容易引起纳税纠纷。自20*年度起,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统一为一个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范围应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对外商投资企业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不可避免可能出现纳税纠纷。

三、几点建议

(一)从政策制定上彻底取消既定的多种征收方式,督促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正确核算、申报缴纳所得税。

(二)通过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等多种事后监督手段,对不能正确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的企业进行处理。不断提高税务机关执法依据的层次,对确实需要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可从立法解释的角度对《征管法》规定的措施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

(三)在税收核定过程中应建立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运行机制。可以通过建立税法公告制度、提高税收核定执法的透明度。同时,对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进行必要的程序控制。为保证税务机关实施自由裁量行为的公正性,应加强和落实说明制度,为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要求行政主体在其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严肃、公正地执法是税收执法的关键。应倡导“公正理念”,增强税收执法队伍的公正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情况的发生。

(四)在充分考虑企业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的基础上,从立法层面上不断完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制。从税负公平等角度不断缩小与企业所得税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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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推定课税;立法依据;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F4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9)09-0179-03

[作者简介]杨秋林,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在读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经济法学。

(江西南昌330077)

一、推定课税的基本概念

推定课税是指当不能以纳税人的账簿为基础计算其应纳税时,由税务机关采用特定方法确定其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对于推定课税的概念,现行立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都没有给出明确定义,只是规定了纳税人在符合规定的几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二、推定课税制度的依据

(一)客观要求。推定课税与查账征收是现代各国普遍采用的两种征收方式,但在两者的关系上一般是以查账征收为主,推定课税为辅。查账征收是建立在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准确的基础上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其应纳税额,再由税务机关对其应纳税额进行审核并填写纳税缴款书,再由纳税人到指定银行去缴纳税款。这种方式使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能够真实地反映其实际税额。从征税机关的角度来看,可以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更符合征收效率原则;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讲,只要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又诚实记账的话,最后的纳税额是以纳税人的申报数额来定,税务机关的审核等行为实际上只是对纳税人前面一系列行为合法性的确认,而不是涉及对具体数额的确定。所以,在查账征收的方式下,税务机关的行为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的多少不会造成什么影响,其优越性正如有些学者所说,“这种方式具有让纳税者自主地、民主地分担国家在行政上各种课税的功能,是一种远比赋课征收更具有伦理性的收税方式”。基于以上原因,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以查账征收方式作为主要的征收方式。

但查账征收方式是建立在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准确而又诚实申报的基础上的,倘若纳税人既不具备前面两个条件,又不诚实申报,那么对于征税机关而言,若对每个纳税人都去查账再来确定其应纳税额,则是个莫大负担。而若就此放弃征税,则不仅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而且对于诚实保持纳税资料又诚实申报的纳税人来说,则又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故只能考虑以推定的方式来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

尽管推定课税方式能够弥补查账征收方式的一些局限性,也有其自身的优点,但却不足以替代推定课税方式,而只能作为查账征收的补充方式。在税收征管中,存在这么一种倾向,对于部分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考虑其实际情况,一律以核定的方式征收,认为一方面可以加快征收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纳税人偷逃税。实际上,这种做法混淆了两种征收方式的前后关系,也有违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税收法律主义要求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税收实体法的规定来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同时按照税收程序法的规定来征税。而推定课税是建立在推定的基础上的,很有可能让纳税人承担其实际税额以外的税收。而对纳税人而言,哪怕是要求其多缴纳一分钱的税收都有权拒绝,因为除非是纳税人的原因导致税务机关的核定行为,否则要求纳税人承担超出其纳税义务以外的负担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法律授权税务机关在无法获取真实纳税资料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课税,实质上是对纳税人违反协助义务和符合法律特别规定时而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征税时的一种补救措施,并非为了提高征税效率而设置该制度,更不容许税务机关借此滥用核定权而违反税收法律主义。

(二)理论依据。公共财政理论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在整体上体现出的是国家与人民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关系。因此,从理论上说,国家应当按照个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中所获利益的大小来征税。但实际上个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中所获得利益的大小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是很难精确计量的,所以,在具体的税收征管活动中,往往只能采取用收入、消费支出或财产等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作为衡量指标,以直接或间接推测纳税人受益程度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整个税收都属于“推定课税”范畴。显然这种理解过于宽泛,并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推定课税”,对“稳定课税”应作相对狭义的界定。在税收制度设计和具体的税收征管实践中,每一个税种都必须课征于一定的税基,这样,根据税法的规定准确计量税基就成为准确课税的基本前提。在大多数情况下,纳税人的税基和纳税义务都是可以根据其提供的相关的纳税资料予以确定的;但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也有可能无法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准确确定纳税人的税基及其纳税义务,而只能采用推定的方法。“推定课税”概念就是在与根据税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准确课税”相对应的意义上使用的,它指的是税务机关在因一些原因而无法按照税法的规定准确确定纳税人的实际税基的情况下,根据相关的法规和纳税人经济活动所表现出的外部标志,运用一定的方法推算出纳税人的税基并相应地确定其纳税义务的一种课税方法。也可以说,推定课税是税务机关为解决因无法准确确定纳税人实际计税基础而遇到的征管困难时所作出的一种制度安排。我国的税收理论一般把国家课税的根据归结为国家的公共职能,国家执行公共事务职能就是一个为社会再生产提供一般外部生产条件的过程,根据参与生产就可以参与分配的基本法则,国家可以用税收的方式来弥补其提供公共服务的费用支出,从而国家也就拥有了征税的权利。正因为国家拥有征税的权利,所以国家也就有权按照某种确定的标准、运用一定的方法(包括推定课税的方法)将社会费用(或者说是既定的税收负担)分配给国民承担,不管是采用那种方法,只要不违反正义原则和社会伦理道德、不过于损害经济效率,这样的分配一般都应当被认为是合理的。这就是推定课税方法运用的理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2月28日)第23条规定对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纳税人、已设置账簿但账目十分混乱或者会计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实的纳税人以及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又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8月4日)第31条还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其它方式征收税款”。这些规定使得我国税务机关运用推定方法进行课税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直观上看,推定课税方法运用的目的是为了在特定条件

下确定应税纳税人的税基及其纳税义务,但从根本上说。推定课税的目的却在于确保税收职能的有效实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具有财政收入职能、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这些职能实际上都是而且也只有通过具体的税收征收与管理工作来最终实现的。纳税人的税基无法根据税法的具体规定予以确定无疑给税收的征收与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进而会使得税收职能无法落实,推定课税制度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困难,从而避免了税收职能无法实现现象的发生。

三、推定课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从推定课税的前提条件来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具备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就有权采取推定课税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这就给行政机关留下了很大的裁量空间。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3 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申报的,逾期仍未申报的;6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从该条来看,法律以“之一”、“可以”这些具有很强任意性的词语给行政机关留下了很大的裁量空间。

(二)该法对推定课税的程序和方法既无原则性要求,也无具体程序性规定,而只是在该条最后一款规定了“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这无疑为税务机关扩大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从而提高征税率提供了可能。正因如此,自2002年10月15日开始施行的,由国务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赋予了税务机关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该条虽然响应了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就核定的方法作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的任意性很强,该条除了列举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3种核定方法:同业利润标准、成本加费用标准以及纯费用推算标准,还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除此以外,又规定了“采取前款所列任何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这些规定为税务机关核定税额时提供了很大的方便,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核定效率,但方法的任意性也有可能造成纳税人之间税负的不公,而且为部分税务工作人员收取“人情税”等腐败行为提供了条件。所以,对于推定课税这种自由裁量性过强的行为,如何依法规范,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四、我国推定课税权制度的完善

(一)实体法方面。就实体法看,税收征管法及一些税种法中的相关规定已构成我国推定课税权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其中不少规定是有待商榷的。例如,《税收征管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推定课税权的情形,却没有限定推定课税适用的纳税人和税种,这意味着几乎所有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都可以采用推定课税的方法,而这样做是否合理。

此外,《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只是笼统地规定了4种税款核定方法,并没有考虑不同税种的税款核定有不同特点和要求,而事实是这4种方法只能适用于对商品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推定,对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的推定无法适用。因此,对推定课税税种的限制就显得十分必要。根据与现行法律一致原则,我们认为将其税种限制在所得税和商品税最为恰当的,推定课税应设置以下条件:(1)依法未设账簿或纳税人违反协助义务;(2)无任何其他方法确定纳税人的实际数额。

(二)程序法方面。按照正当程序要求,在推定课税的程序中税务机关(税务官员)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估算、核定、调整、更正等各项处分权力应当相对分散,并形成前后环节的监督机制;同时,要建立和完善以下有关推定课税的程序制度。

1 告知制度。对纳税人采取推定课税要告知当事人事实和理由,以及推定方法,以保证推定税款的谨慎与合理,防止恣意行为,并为纳税人不服推定提起申诉提供依据。

2 听证制度。建立听证制度的目的是使纳税人了解推定课税所依据的证据和事实是否充分、正当,事实是否清楚,所运用的推定方法是否合理,而税务机关则可以根据涉税额的大小设置正式和简易两种听证制度,以提高行政效率。

3 举证责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6条、37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并且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税收资料和证明材料。由此可见,税收行政程序采取的职权调查主义,税务机关对课税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由于税务机关举证所需要的税收资料实际上是由纳税人掌握,没有纳税人的协助,税务机关无法进行调查。故法律赋予纳税人诸如税务登记保存账簿、如实记账、申报纳税等协助义务,使税务机关得以顺利进行调查。

那么,在纳税人不积极履行协助义务,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获得纳税人的税收资料而调查课税事实,税务机关得以推定的方法来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即推定课税。如何看待此时税务机关的证明责任呢?有学者认为,由于纳税义务人未能履行协助义务,导致税务机关对课税事实无法阐明时,税务机关对课税事实的证明责任得以减轻,而不需要负完全举证责任,即可以容忍税务机关的核定数额与实际数额有一定出入,因为这是纳税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所理应承担的责任。纳税人对核定结果不服时,也可以举出反证来该核定结果,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7条也规定纳税人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出相关证据,并经过税务机关认可后进行调整。所以,推定课税的规定并没有转移税收机关本应承担的举证责任,而只是赋予税收机关得以一一计算标准或间接证明方式,以代替直接证据的调查,性质上属于证明程度的减轻。

4 辩论制度。即纳税人对推定的税款有异议的,有权辩论和质证,如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确凿证据,税务机关应当尽快进行调整,这样可以促使纳税人提供更多的据以课税的真实情况,并使推定结果更接近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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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在很多发达国家都有征收,而且是较为普遍的一个税种。从执行的效果来看,房产税确实对个人拥有多套房的情况能给予一定的抑制。但是且慢欢呼,我们来分析下征收房产税之后。

首先,实施房产税将可能使个人拥有多套住房的情况减少,这也就意味着市场上的出租住房供给量将减少。这必将导致租房价格上升。实际上,近几年,北京等重要城市的租房价格上升得也相当快,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住房紧张――不断有大量人口涌进来,而个人拥有多套住房产生出来的出租房市场的供给虽然也有扩大,但并没有追赶上这些人口涌入的速度。自然,相对需求而言,出租房的供给就不再像以前那么充足了,必然导致租房价格的上涨。

相对来说,租房价格上升其实更有害于社会上那些低收入的群体,尤其是当前。因为,最需要住房的这群人如今恰恰大都租房居住。作为房主,当然都想租出一个最好的价格。但是,市面上有那么多的房子都想出租,房主们之间也要竞争了。这样我们才能以相对低一点的价格租住到房子。出租的房屋越多,房租便会越便宜。

从这个方面看,一些人拥有多套住房绝不是坏事。

其次,对于真正的购房者来说,收取房产税也很难说好。除非你根本不打算购房,只要每天看着房价数字下跌或是停住上涨内心就满意了。而一旦你真正打算要买房了,就很可能会发现房产税没那么美妙了。目前对房产税的征收方法还莫衷一是。以前我们国家征的税,基本都是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这样的税收,直接向企业征收,征税难度都不高。而房产税却需要每年向每户居民直接征收,也就是说需要从居民口袋里往外直接掏钱,这与之前的征税方式比,给人的税痛感是完全不一样的。这样面对面逐人征税,成本之大难以想象。就如同之前各地层出不穷的强制拆迁导致的暴力事件一样,征收房产税与抵制房产税的斗争很可能会成为社会不稳定的源头。因此很多人认为这种征税方式行不通,因为中国人不习惯这样的税收征收方法,很少有自己自觉去报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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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1994年确立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由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构成,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的经济基础、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内、外资)组织机构、规模、类型、性质发生了改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不适应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税收功能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说明。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弊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所得税政策具有多变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复杂,纳税调整繁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比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既有产业政策方面的,也有区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内资企业方面的,也有外资企业方面的;既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资优惠政策,这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必要的清理、调整、减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其作用范围应当加以明确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永远是一种辅的调节手段,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残缺”[1].否则,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无法对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3)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难度,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负债法)。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或者会计人员要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征收机关,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人才数量太少。事实上,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差异性影响着征纳双方的主体利益。一方面“表现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上,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纳税人的利益”[2],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大多数的企业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在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2].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单

一、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能,确保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质量和科学规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素质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全面加强综合征管基础性建设工作,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优化和配置,及时保持国税、地税、工商、金融、企业等部门的协调,以保持税收征管的信息畅通。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专业人员数量少,知识陈旧,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5)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税收资源结构的配置有待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税务工作效率低下、税务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税收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必须切实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税收资源结构。

(6)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流失。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同类型企业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存在差异性,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不畅,税务资源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及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信息可靠、真实及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化。

2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改革对策

(1)合并“两税”,构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税体系,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由于两套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政策的优惠、税前扣除范围标准及有关实务的具体处理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外资企业,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必须合并“两税”,建立一种新型法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所在。“这不是名称的简单改变,而是科学界定纳税人的需要,这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法律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的问题,法人所得税确定,以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所得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税制结构”[3].(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着较大的差异。国家为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在全面优惠的基础上,又在区域性方面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给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优惠方面,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性较大。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平等性,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随着法人所得税的构建,要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取消、减并、倾斜、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首先取消、减并一些优惠政策,其次,为了鼓励对国家基础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重点区域进行投资,国家要制定倾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应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4].

(3)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存在着: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性,所以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计算既不规范,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必将引起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性,使内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纳税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无法真实考核内外资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运营绩效,也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后,构建了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体系,必须按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形势及世界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及计算有关规定。(4)改进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建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优化税收资源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市场经济的需要,要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的两级集中处理,使信息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和部门,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要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整合、优化、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合理、严密、高效”[5].

2优化税收资源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国有些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征管支出与征收税收收入的总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较高,或者随着CTAIS上线后,基层税务局(所)业务量大幅度减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浪费,税收资源配置不当,征管效率低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职责范围,合理分流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促使税务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统

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这是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础和条件。

(5)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体系,提高征管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纳税服务水平低,内容单一,信息化程度弱,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税收征管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面对税收征管新的信息环境和条件,必须重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规范税收服务工作行为。

第一,“采取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在纳税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6].“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真正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资源共享”[7].

第二,“要完善税收服务的考评机制,将税收服务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税收服务考核和日常监控,量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税收服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6].

第三,“提升税收服务的层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的方便,这只是税收服务的一个方面,税收服务还必须包括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税收帮助,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7].

2完善税源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应加强同工商、金融、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1]翟志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4,(2):24~28

篇11

1 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1994年确立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由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构成,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 的经济基础、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内、外资)组织机构、规模、类型、性质发生了改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不适应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税收功能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企业 发展 ,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说明。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弊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所得税政策具有多变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复杂,纳税调整繁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比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 科学 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既有产业政策方面的,也有区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内资企业方面的,也有外资企业方面的;既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资优惠政策,这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必要的清理、调整、减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其作用范围应当加以明确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永远是一种辅的调节手段,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残缺”[1].否则,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无法对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3)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难度,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 计算 和征收。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负债法)。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或者会计人员要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征收机关,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人才数量太少。事实上,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差异性影响着征纳双方的主体利益。一方面“表现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上,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纳税人的利益”[2],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大多数的企业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在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2].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单一、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能,确保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质量和科学规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素质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运用 网络 技术、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全面加强综合征管基础性建设工作,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优化和配置,及时保持国税、地税、工商、 金融 、企业等部门的协调,以保持税收征管的信息畅通。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专业人员数量少,知识陈旧,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5)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税收资源结构的配置有待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税务工作效率低下、税务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税收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必须切实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税收资源结构。

(6)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流失。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同类型企业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存在差异性,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不畅,税务资源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及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信息可靠、真实及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化。

2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改革对策

(1)合并“两税”,构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税体系,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由于两套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政策的优惠、税前扣除范围标准及有关实务的具体处理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外资企业,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必须合并“两税”,建立一种新型法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所在。“这不是名称的简单改变,而是科学界定纳税人的需要,这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 法律 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的问题,法人所得税确定,以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所得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税制结构”[3].

(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内外资 企业 ,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着较大的差异。国家为吸引外资,促进我国 经济 全面 发展 ,在全面优惠的基础上,又在区域性方面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给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优惠方面,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性较大。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平等性,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随着法人所得税的构建,要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取消、减并、倾斜、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首先取消、减并一些优惠政策,其次,为了鼓励对国家基础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重点区域进行投资,国家要制定倾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应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4].

(3)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存在着: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税法与 会计 制度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性,所以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 计算 既不规范,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必将引起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性,使内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纳税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无法真实考核内外资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运营绩效,也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后,构建了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体系,必须按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形势及世界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及计算有关规定。 (4)改进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建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优化税收资源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运用信息技术、 网络 技术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市场经济的需要,要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的两级集中处理,使信息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和部门,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要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整合、优化、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 科学 、合理、严密、高效”[5].

2优化税收资源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国有些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征管支出与征收税收收入的总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较高,或者随着ctais上线后,基层税务局(所)业务量大幅度减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浪费,税收资源配置不当,征管效率低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职责范围,合理分流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促使税务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统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这是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础和条件。

(5)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体系,提高征管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纳税服务水平低,内容单一,信息化程度弱,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税收征管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面对税收征管新的信息环境和条件,必须重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规范税收服务工作行为。

第一,“采取 现代 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在纳税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6].“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真正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资源共享”[7].

第二,“要完善税收服务的考评机制,将税收服务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税收服务考核和日常监控,量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税收服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6].

第三,“提升税收服务的层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的方便,这只是税收服务的一个方面,税收服务还必须包括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税收帮助,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7].

2完善税源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应加强同工商、 金融 、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

参考 文献 :

[1]翟志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4,(2):24~28

篇12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交通运输业;结构性减税

1994年,我国实行了分税制改革,自此我国建立了所得税和流转税并重的双主体税种模式,流转税又规定了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并在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中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增值税的征收与管理,营业税方面,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余归地方税务局管理。由此可见,营业税作为地方税务系统征收管理的重点税种,其税收收入亦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分税制体制运行多年,有关增值税、营业税同时存在的诸多问题一直以来也是众多税收学者争论不休的主要议题,综合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点:①增值税与营业税同时存在,会对相关企业造成重复征税,由此将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②两税种同时存在,无形中割裂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直接后果就是阻碍税收中性原理发挥作用。举个例子,“营改增”之前,普通货物增值税的税率为17%,运费却只能抵扣7%,所以对运费占外购货物采购成本比重较大的物资供销企业和部分制造业来说就显示公平。

多年以来,我国一直在进行财税体制改革的尝试与探索。2011年,经国务院研究批准,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增值税改征营业税的改革试点方案:即从2012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海展开“营改增”的试点工作,先行尝试从交通运输业以及现代服务业开始试点。后来,国务院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截止到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试行。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这将预示着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的范围中。本文将主要探讨“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产生的影响并提出应对建议。

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全局性、先行性的影响,而其发展又有着独有的特点:①交通运输业是一个不产生新的实物形态产品的物质生产部门。与工农业不同,交通运输业只是改变运输对象的空间位置,并且不拥有运输对象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其劳动成果不增加社会产品的实物总量,而是追加到对象原有的使用价值中去,增加了交换价值。②交通运输业是资本密集型产业。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与交通工具、运输线路的投入与建设密不可分,这就需要大量的资本支持。因此,添置交通工具、运输线路的投入以及设施养护维修费用的支出较多,将会对企业不同年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产生较大影响,从而使得财务数据变动剧烈。在“营改增”改革之前,企业购进货物产生的运输费用按照7%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运费占外购采购成本较多的企业中,税收的征收割裂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税收中性发挥作用。①

一、“营改增”的目的与征收方案

(一)“营改增”的目的

国家想要改变原有的税制结构及某税种的征收体系,不仅要考虑税收负担的改变,还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国家以及世界税制体系的发展趋势、国家征税系统的税收征收管理效率、纳税人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税收对企业发展前景的影响等。

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对我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善极有好处,同时,“营改增”要求只有会计核算健全、账务完善的交通运输企业才符合征收增值税的条件,能够督促和激励企业完善财务核算体制,建立健全账簿,将能大大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将我国的增值税征收体系逐渐建成了一个相对统一的、链条完整的系统。对原来征收营业税的、但是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改征增值税,允许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二)“营改增”的征收方案

“营改增”的征收方案是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增加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的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的标准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低税率。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有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有金融保险业和生活行业。

二、“营改增”的影响及带来的问题

(一)“营改增”对地方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的影响及带来的问题

上文提及,营业税作为我国地方税务系统的主体税种,是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税收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成比例为3:1。我国政治体制中财政分权不完全,事权与财权匹配不充分,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税收收入在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中占比较大,“营改增”之后,这部分税收收入将由国税系统负责征收,其收入也将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中剥离,这将严重影响部分地方政府的经济收益,因此,这也成为了多年来“营改增”改革遇阻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如何能更好的解决地方财政的税收来源问题将是改革所带来的主要难题。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收入对地方财政的影响巨大,地方政府的财政承受力将会影响“营改增”的顺利推进,想要化解这一矛盾,仅通过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是远远不够的,很难恢复所有省级行政单位“营改增”之前的财力水平。调研发现,部分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以下乡镇级政府为了加大财政收入,提前过渡试点阶段,参与、支持虚开空转现象,其中有不少交通运输企业有无业务虚开发票、有业务多开发票的行为以帮助其他企业抵扣税款,并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营改增”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及带来的问题

对于“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来说,无论其从事何种类型的运输劳务,税收负担均有较为明显的降低,然后对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其税收负担可能提高也可能有所降低。②“营改增”之后,税收负担降低与否,主要要看缴税企业的交通运输成本占企业各项成本开支的比重以及交通运输成本的允许抵扣率的大小。对于部分“营改增”之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来说,如果交通运输成本占企业总成本的比重较高,且各项交通运输支出均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条件允许抵扣的情况下,“营改增”将带来税收负担的降低。反之,税改后企业的税收负担可能会加重。就目前试点地区的情况来看,交通运输企业中的大、中型企业是“营改增”改革的主要受益人,而会计核算不健全甚至没有完整会计制度的小微企业就很难得到较大实惠。另外,交通运输行业成本费用中的另一块如过路费、保险费、人员工资等相对开支较大的费用均不能抵扣,在实际调查中还发现一些特殊车辆,如挂车因为无法上牌而不能抵扣相关费用。

(三)“营改增”对税收征管部门的影响及带来的问题

在实行营业税税制体制下,税款征纳对企业的财务制度要求较低,企业财务核算过程简单,一般只需汇总计算纳税期的营业收入,再按照一定税率比例计算纳税即可。“营改增”之后,符合条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不仅要仔细核算进项税额以及销项税额,还要严格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范。“营改增”试行以来,有部分企业不能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正确核算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这给税收监管部门造成巨大压力。笔者通过对试点地区调研发现,因国地税部门之间“营改增”征管衔接不够精细到位,导致部分试点地区纳税人违规开具发票和部分企业存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误等问题。税收监管部门职能责任的划分也需要更为明确的制度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与开具如何更加有效进行监督与管理,这将会对税收征管部门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三、应对措施及政策建议

(一)调整税收中央与地方分配结构,开辟地方性主体税种

“营改增”税制改革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权分配问题。营业税作为地方税务系统的主体税种,交通运输业又是营业税的主要纳税行业。“营改增”之后被纳入增值税纳税项目,必然会面临着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问题。“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应尽量保证在不损害地方政府的财政利益的前提条件下进行,只有在保障了地方政府的现有利益的情况下,新一轮的税制改革才有顺利推进与执行的监管环境。

因此,“营改增”税制改革应适当调整税收分配制度,增加中央与地方分享的增值税中地方所占的份额比例,同时帮助地方政府开辟地方性水源,弥补地方税务系统主体税种缺失的窘境。

(二)合理设计税率水平,适当增加进项税额抵扣项目

“营改增”所导致的服务业行业税负波动幅度大于工业,主要原因在于服务业与工业征收营业税的税率差距小,而征收增值税的税率差距较大,服务业行业增值税率较高成为了服务业企业税负增加的重要原因。根据调查研究的结论显示,“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工业平均税负水平将有所降低。服务业税负略有增加,平均上升1.2%,其中,部分服务业税负有所降低。

因此,“营改增”改革应更加合理设计税率水平,使得各行业税收负担的变化近似,同时应尽可能适当增加进项税额抵扣项目,帮助企业更好的完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账簿体系,正确计算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有效执行增值税抵扣制度,更好的降低税收负担。

(三)加快完善税收征管环境

好的税收环境是保证税收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更何况我国国情复杂,中小纳税企业众多,部分税务执法人员工作能力不高,税收管理漏洞较多,税款流失严重。保证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要努力营造出良好的税收环境:①充分发挥银行、税务等税收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保证税收各环节流畅、有序的衔接;②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力度、普及电子化管理机制,提高增值税管理的效率;③切实提高税务人员素质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强化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高素质、高效率的税务人员才能提高税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作者单位:海南职业技术学院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1]郑备军,夏海舟. 增值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2, 19:23 -25

[2]肖兴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税负影响[J].财会月刊,2013,9:12-13

[3]贾康. 增值税扩围改革与中央地方财政体制调整[J].财贸经济,2010,18:29-31

[4]王金霞. 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思考[J].经济研究,2010,8:30-32

[5]甘启欲.将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思考[J].税务研究,2011,6:15-20

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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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会计;税收资金;成本效益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识别码:A

1税收会计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

税收会计是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核算和监督税收资金运动的一门专业会计。按照我国现行对会计体系的分类方法,把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类。一般认为,税收会计是预算会计体系的组成部分,这是主流派的观点;还有一种非主流的观点,认为税收会计并非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是并列的关系。对于这一问题,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中没有明确说明,甚至在1997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中出台的一系列预算会计准则和制度中也只字未提税收会计,给人的感觉似乎税收会计不属于预算会计。因此,从上个世纪后期开始,税收会计总是独立于预算会计之外,而进行着一次次小动作的改革,直到今天也没有摆脱计划经济的影响而与税收计划、税收统计捆绑在一起,使税收会计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始终不明确。那么,税收会计在整个会计体系中究竟处于什么地位呢?对于前述提到的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并列的提法,笔者认为是行不通的。我国的会计体系,通常是按照是否以取得利润为根本目的,将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大类,而税收会计肯定不是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它不属于企业会计,这是毫无疑问的。按照这种分类方法,不是企业会计就一定是预算会计。如果将其独立出来作为与企业会计、预算会计并列的第三大类会计,无论从哪方面讲,都很难找到充足的依据。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其惟一的理由就是认为税收会计有独立的研究对象,是独立的专业会计,因此是独立于预算会计体系之外的一门专业会计。对此,笔者认为这不能成立。理由是:

1.1我们承认税收会计有其独立的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并不能因为其有相对的独立性就能将其在会计体系中单列一个体系,它完全可以是会计体系某一大类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专业会计。因此,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并不能成为将税收会计独立于预算会计体系之外的理由。况且这种所谓的独立性,实际上也是相对的。

1.2我们将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大体系,在每一个体系(类)中,又包含若干门专业会计,如企业会计体系中包括: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等;预算会计体系中包括: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预算会计、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国库会计、税收会计等。如果将税收会计独立出来与企业会计体系和预算会计体系并列成为第三个会计体系,在这个体系中除了税收会计本身外还有什么呢?这无法形成一个体系。当然最关键的问题还在于从会计属性上看,它是属于非盈利性的会计,从大的类别看,它应属于非盈利会计系列中的一员。

2税收会计与税务部门(行政单位)预算会计的关系

2.1会计主体不同。税收会计的会计主体是直接负责税款征收和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不直接负责税款征收和入库的税务机关,如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地(市)税务局等虽然也是税务机关,但不是税收会计主体。而税务部门预算会计主体则是指税务系统的各级行政机关单位,凡是由预算拨款,并独立核算的,包括国家、省、地(市)等各级税务机关在内的税务行政部门。

2.2会计核算对象不同。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一级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资金及其运动,即从税金的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而税务部门发生的税收资金以外的资金运动则不是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而是行政单位预算会计的核算对象。因此,在税务部门发生的各项资金的收支活动中,必须严格区分哪些是税收资金,哪些是非税收资金,在此基础上分别用不同的会计来核算。由于两者会计对象(内容)的不同,导致其会计要素也各不相同。税收会计的会计要素只分为税收资金来源和税收资金占用两大类;而行政单位会计的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五类。

2.3会计确认基础不同。税收会计适应其核算需要,分别在税收资金运动的不同阶段采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分段联合制为会计确认基础。而行政单位会计,目前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确认基础。

2.4会计核算所依据的制度基础不同。在具体处理业务时,税收会计要以《税收会计制度》作为其规范性的要求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行政单位预算会计要以《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的其他制度为依据。

3税收会计主体及其核算单位问题

3.1上解单位。是指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而不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基层税务机关。其税收会计要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到上解的过程。

3.2混合业务单位。是指与乡(镇)金库的设置相对应,对乡(镇)固定收入和县乡(镇)级共享税款收入除负责征收以外,还负责与乡(镇)金库办理其入库、退库业务,对县级固定收入税款和县级以上税款收入只负责征收、上解业务,不负责入库、退库业务的基层税务机关。其税收会计要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到上解过程及部分税款的入库和提退过程。按照前面对税收会计主体含义的界定,这四种单位都进行税收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因此都应是会计主体。但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的主体,是指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即上述四种单位中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才是税收会计主体。第二种观点认为上述四种单位均是税收会计主体,只是按其反映税收资金运动过程的完整性分为完全独立的会计主体和相对独立的会计主体。独立的会计主体指核算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即从申报到入库全过程)的税务机关,上述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即属于此类;相对独立的会计主体是指核算某阶段的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即从申报到上解过程)的税务机关。

4税收会计亟待改革的问题——税收成本效益问题

税收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点,因此税收收入的征收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税收收入的多少,既取决于税法,又受经济形势的制约。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法,既不能少征,也不能多征。由此而形成了一种观念,即税收会计就是要如实核算、反映税款的的征收、上解、提退、减免和入库,而无需核算税收成本、费用和盈亏,并把这视为税收会计区别于其他会计的特殊性之一。受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多年来虽然税收会计进行多次改革,但均未触及税收成本的核算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越来越明显。在这种情况下,还依靠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税收征管方式肯定是行不通的。对于多种经济形式,必须采用多种税收征收方式方法,这必然会导致税收征收成本的加大。因此,要不要核算税收征收成本,考核效益,是不言而喻的。按现行的税收会计体制和制度是无法实现核算税收征收成本、考核效益这一目标的。因为现行的税收会计和税务部门的预算会计是分离的,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管活动所需的经费来源和各项支出均由税务部门的预算会计来核算。而税务部门的业务活动是税款的征收和入库,其成果最终体现为征收多少税金、入库多少税金,这部分内容是由税收会计来核算的。税务部门预算会计和税收会计两者一个核算业务活动支出、耗费,一个核算业务活动的成果,各算各的账,两者互不干涉,客观上就造成了不计税收征收成本,无法考核税收的所得与耗费,提高税收效益也就无从谈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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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税收会计 税收资金 成本效益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一、税收会计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

税务会计是进行税务筹划、税金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一种会计系统。通常人们认为税务会计是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自然延伸,这种自然延伸的先决条件是税收法规的日益复杂化。按照我国现行对会计体系的分类方法,把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类。一般认为,税收会计是预算会计体系的组成部分,这是主流学者的观点;还有一种非主流的观点,认为税收会计并非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是并列的关系,并非从属关系。对于这一问题,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中没有明确说明,甚至在1997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中出台的一系列预算会计准则和制度中也只字未提税收会计,给人的感觉似乎税收会计不属于预算会计。因此,从上个世纪后期开始,税收会计总是独立于预算会计之外,而进行着一次次小动作的改革,直到今天也没有摆脱计划经济的影响而与税收计划、税收统计捆绑在一起,使税收会计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始终不明确。那么,税收会计在整个会计体系中究竟处于什么地位呢?对于前述提到的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并列的提法,笔者认为是行不通的。我国的会计体系通常是按照是否以取得利润为根本目的,将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大类,而税收会计肯定不是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它不属于企业会计,这是毫无疑问的。按照这种分类方法,不是企业会计就一定是预算会计。如果将其独立出来作为与企业会计、预算会计并列的第三大类会计,无论从哪方面讲,都很难找到充足的依据。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其惟一的理由就是认为税收会计有独立的研究对象,是独立的专业会计,因此是独立于预算会计体系之外的一门专业会计。对此,笔者认为这不能成立。理由是:

我们承认税收会计有其独立的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并不能因为其有相对的独立性就能将其在会计体系中单列一个体系,它完全可以是会计体系某一大类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专业会计。因此,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并不能成为将税收会计独立于预算会计体系之外的理由。况且这种所谓的独立性,实际上也是相对的。

我们将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大体系,在每一个体系(类)中,又包含若干门专业会计,如企业会计体系中包括: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等;预算会计体系中包括: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预算会计、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国库会计、税收会计等。如果将税收会计独立出来与企业会计体系和预算会计体系并列成为第三个会计体系,在这个体系中除了税收会计本身外还有什么呢?这无法形成一个体系。当然最关键的问题还在于从会计属性上看,它是属于非盈利性的会计,从大的类别看,它应属于非盈利会计系列中的一员。

二、税收会计与税务部门(行政单位)预算会计的关系

(一)会计主体不同。

税收会计的会计主体是直接负责税款征收和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不直接负责税款征收和入库的税务机关,如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地(市)税务局等虽然也是税务机关,但不是税收会计主体。而税务部门预算会计主体则是指税务系统的各级行政机关单位,凡是由预算拨款,并独立核算的,包括国家、省、地(市)等各级税务机关在内的税务行政部门。

(二)会计核算对象不同。

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一级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资金及其运动,即从税金的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而税务部门发生的税收资金以外的资金运动则不是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而是行政单位预算会计的核算对象。因此,在税务部门发生的各项资金的收支活动中,必须严格区分哪些是税收资金,哪些是非税收资金,在此基础上分别用不同的会计来核算。由于两者会计对(内容)的不同,导致其会计要素也各不相同。税收会计的会计要素只分为税收资金来源和税收资金占用两大类;而行政单位会计的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五类。

(三)会计确认基础不同。

税收会计适应其核算需要,分别在税收资金运动的不同阶段采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分段联合制为会计确认基础。而行政单位会计,目前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确认基础。

(四)会计核算所依据的制度基础不同。

在具体处理业务时,税收会计要以《税收会计制度》作为其规范性的要求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行政单位预算会计要以《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的其他制度为依据。

三、税收会计主体及其核算单位问题

(一)上解单位。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的税务机关是上解单位。

它不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它是相对独立的会计主体,一般指基层税务所。

(二)混合业务单位。

是指与乡(镇)金库的设置相对应,对乡(镇)固定收入和县乡(镇)级共享税款收入除负责征收以外,还负责与乡(镇)金库办理其入库、退库业务,对县级固定收入税款和县级以上税款收入只负责征收、上解业务,不负责入库、退库业务的基层税务机关。其税收会计要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到上解过程及部分税款的入库和提退过程。按照前面对税收会计主体含义的界定,这四种单位都进行税收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因此都应是会计主体。但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的主体,是指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即上述四种单位中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才是税收会计主体。第二种观点认为上述四种单位均是税收会计主体,只是按其反映税收资金运动过程的完整性分为完全独立的会计主体和相对独立的会计主体。独立的会计主体指核算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即从申报到入库全过程)的税务机关,上述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即属于此类;相对独立的会计主体是指核算某阶段的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即从申报到上解过程)的税务机关。

四、税收会计亟待改革的问题——税收成本效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