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1 09:56:4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社会治安安全措施,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1.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中心、(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有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我局落实了综治工作经费,确保了我局各项综治工作顺利开展。
2.领导小组提高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思想认识,对全局的综治工作在年初就进行了部署,把综治工作纳入各项工作的重点之一,进行统一安排部署。
3.按照条块结合、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我局于年初与分管副县长签订了综治工作责任书,同时与各科室、中心(局)负责人签订了《责任书》,签订率达100%。
4.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局社会治安安全防范制度》,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各股室、中心(局)认真落实综治各项工作,做到了年初有安排部署。2009年2月召开综治工作会议,对全年综治工作进行了部署,并对20*年度综治工作优秀股室、中心、(局)进行了奖励。
二、解决各项涉及综治维稳工作的实际问题,切实维护好社会稳定的职责。
一是扩大就业渠道,增强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截止目前,全县共提供就业岗位(教育、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238个;下岗再就业人数达555人,是去年同期增长的300%,培训创业再就业人员350余名,农民工技能培训2100人,通过争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岗位,加强下岗人员、创业人员、农民工等的各种培训,提高了就业率,减轻了我县的就业压力,从实际上解决了就业引发的社会矛盾,进一步维护了社会稳定;二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让广大参保者老有所养、病又所医、工伤赔偿有保障等。截至目前,参加失业保险527人,参加养老保险2948人,发放金额2159837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9502人(在职人数7584人,退休人数1918人)。企业参加工伤保险860人,生育参保630人。三是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共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7件,调结7件,办结率为100%,涉及农民工人数400余人,协调支付拖欠农民工290余万元;签订劳动合同296人;各类企业职工工伤认定9件,赔付金额6.5万元。我局通过大量的开展就业、创业、养老、医保等实际工作,进一步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加强内部防范,主动参与整体联动防范工作
1.建立和完善了干部值班制度和部门制度,落实了人防、物防的各项安全措施。我局和各股室、中心(局)、档案室及其它重点部位进行严密防范,设立了防盗报警器、消防栓,加强了门卫值班力量。
2.积极参与辖区整体联防工程,配合辖区派出所、社区共同搞好联防,认真履行职责。
四、有计划地在全系统内开展“平安创建”工作。
1.我局开展了“平安创建”活动,并对“安全文明科室”、“安全文明家庭”进行表彰。
2、年初以来,机关干部利用各种机会,以健康向上、活泼有益的方式组织干部开展学习法例法规活动。
按照县综治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坚持“打击为主、预防为本、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方针,从工作实际出发,切实履行职能作用,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使我局的综治工作稳步向前发展,取得了较好成绩。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对年初以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报告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综治工作领导。
1.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中心、(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有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我局落实了综治工作经费,确保了我局各项综治工作顺利开展。
2.领导小组提高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思想认识,对全局的综治工作在年初就进行了部署,把综治工作纳入各项工作的重点之一,进行统一安排部署。
3.按照条块结合、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我局于年初与分管副县长签订了综治工作责任书,同时与各科室、中心(局)负责人签订了《责任书》,签订率达100%。
4.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局社会治安安全防范制度》,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各股室、中心(局)认真落实综治各项工作,做到了年初有安排部署。20__年2月召开综治工作会议,对全年综治工作进行了部署,并对20__年度综治工作优秀股室、中心、(局)进行了奖励。
二、解决各项涉及综治维稳工作的实际问题,切实维护好社会稳定的职责。
一是扩大就业渠道,增强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截止目前,全县共提供就业岗位(教育、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238个;下岗再就业人数达555人,是去年同期增长的300%,培训创业再就业人员350余名,农民工技能培训2100人,通过争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岗位,加强下岗人员、创业人员、农民工等的各种培训,提高了就业率,减轻了我县的就业压力,从实际上解决了就业引发的社会矛盾,进一步维护了社会稳定;二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让广大参保者老有所养、病又所医、工伤赔偿有保障等。截至目前,参加失业保险527人,参加养老保险2948人,发放金额2159837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9502人(在职人数7584人,退休人数1918人)。企业参加工伤保险860人,生育参保630人。三是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共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7件,调结7件,办结率为100%,涉及农民工人数400余人,协调支付拖欠农民工290余万元;签订劳动合同296人;各类企业职工工伤认定9件,赔付金额6.5万元。我局通过大量的开展就业、创业、养老、医保等实际工作,进一步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加强内部防范,主动参与整体联动防范工作
1.建立和完善了干部值班制度和部门制度,落实了人防、物防的各项安全措施。我局和各股室、中心(局)、档案室及其它重点部位进行严密防范,设立了防盗报警器、消防栓,加强了门卫值班力量。
2. 积极参与辖区整体联防工程,配合辖区派出所、社区共同搞好联防,认真履行职责。
四、有计划地在全系统内开展“平安创建”工作。
1.我局开展了“平安创建”活动,并对“安全文明科室”、 “安全文明家庭”进行表彰。
2、年初以来,机关干部利用各种机会,以健康向上、活泼有益的方式组织干部开展学习法例法规活动。
2009年,林业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星级平安单位创建,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契机,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及早部署,创新措施,圆满完成林业安全生产各项任务。为发扬成绩,找出不足,克服缺点,现将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
下:
一、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二)工程建设、林改外业勘界无安全事故。在林业工程建设及林改中,把安全措施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明确责任人,杜绝了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完成了油茶栽植1000亩,杉木为主速生商品林建设10万亩,沼气建设257口,天保工程森林管护197.8万亩、人工造林3万亩、封山育林8万亩,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造林5000亩。特别是农村沼气池建设,成立了农村能源服务中心,在四个乡镇建设了4个服务点,健全了服务体系,确保了全年沼气池建设与使用无重大安全事故。
(三)林业职工安全得到保障。林业局一直强调林业干部职工在出差、下乡等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不准乘坐三轮车、农用车及其它无安全保障的车辆,确保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并要求不论是林改外业勘界、巡山护林及追、查违法人员、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等各项林业工作中,均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四)林业企业无安全事故。林业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深入林业企业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要求各企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生产,特别是在建国60年庆祝期间,死看死守,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五)圆满完成维稳、禁毒、防邪反邪、无毒社区建设、节假日安全保卫、防火防盗等工作任务。林业局在巩固平安单位成果的同时,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以创建星级平安单位为目标,把维稳、防邪反邪等工作作为一项重中之重的安全工作抓实抓好。全年处理来信来访39件,化解纠纷548起;创建无毒社区工作中,铲除大麻1164株;国庆节处理越级上访1件,确保了林区社会稳定。
(六)局机关日常安全工作得到加强。林业局严格按照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组以及县公安、安监等部门的具体要求,抓好机关治安安全管理工作,主要从几方面开展:一是安排专人经常性对机关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主要对电源电路、易燃易爆等方面进行检查和管理;二是落实治安安全防范措施,对流动人口实行登记,加强门卫管理,同时号召职工提高警惕,加强防火防盗意识,群防群治,共同维护单位治安安全;三是加强单位车辆管理,严禁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驾驶单位公车,严禁林业系统职工(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单位公车,严禁专职驾驶员酒后和疲劳驾车,开快车;四是制定规章制度,要求对车辆实行经常性保养检查,杜绝车辆带病作业,严禁将车辆转借他人驾驶,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一律由驾驶员负责。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林业部门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一是早安排早部署,牢牢把住工作的主动权。如森林防火,林业局制定了《××县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并对预案的可行性进行了实战演练,确保预案具有可操作性,预案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即可启动应急预案,将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二是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形成了林业部门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格局。三是落实监管检查制度。单位领导经常对涉林安全工作分组开展大检查,认真查找问题,及时整改,排除安全隐患。四是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经费。2009年,林业局仅森林防火就投入了经费99.43万元,确保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严肃工作纪律,提高责任感、使命感。森林防火、工程建设等工作事关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事,责任重大。为确保万无一失,林业局建立健全了、纠纷处理、森林防火、安全保卫等制度,并实行严格考核,既提高了职工的责任感、使命感,又防范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安全生产资金不足,导致单位安全设备得不到及时维护和更新;二是部分干部职工和家属法律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有待加强。三是森林防火受天气影响大,不确定因素多,防范难度不断增加。
一、健全组织
镇政府成立由镇党委副书记王昌荣同志任组长,派出所所长滕峰同志任常务副组长,派出所教导员张瑞为副组长,综治、司法、等单位负责人、派出所民警以及各村支部书记、治安主任,为成员的“冬季治安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派出所,滕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筹行动的组织指挥、协调推动、情况掌握等工作,确保全员发动、全警参与,取得实效。
二、行动目标
以排查矛盾纠纷、稳控重点人员、整治重点地区、压降多发案件、强化安全监管,力争不发生重大、重大恶性案件、重大事故、重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为主要内容,突出“维护稳定、打击犯罪、治安防控、安全监管”四大重点,集中时间、精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一批案件,惩治一批违法法犯罪分子,为全镇人民欢度春节营造平安稳定、和谐喜庆的社会治安环境。
三、具体任务
(一)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责任单位:派出所)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主力军作用,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涉黑涉恶势力,尤其是重点打击无故阻挠破坏重点项目建设施工的违法犯罪分子,肆意煽动群众对重点项目建设阻断交通、聚众闹事、无理上访等违法犯罪分子;严厉打击私藏枪爆物品和非法持有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入室盗窃,盗窃家禽家畜、盗窃电动车、摩托车犯罪;要严厉打击电信诈骗、街头诈骗、破坏电力电信设施等违法犯罪。在此基础上,继续推进“黄赌毒”整治。重点针对赌博、游戏室、网吧以及桑拿浴室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在全镇范围内掀起新一轮打击黄赌毒攻势,遏制和消除此类丑恶现象,强力净化社会风气。镇政府及派出所将公布举报电话,采取奖励措施发动广大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动员全镇群众积极参与严打整治行动。
(二)切实强化安全生产领域监管。(责任单位:安监所、各村)要会同相关部门,紧紧围绕道路交通、消防、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材工地等公安安全监管领域,强化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一要切实加强冬季火险隐患排查整改。组织对辖区内的单位、村(组)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加强木材加工企业、公共场所、网吧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检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手段处罚到位,督促整改到位。二要切实加强危险品管控。深入开展易燃易爆、枪支弹药的摸排收缴,深入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坚决打击非法制售危险品的违法行为;对烟花爆竹“四私”违法犯罪活动重点部位、人群,重点监管,坚决取缔非法制贩窝点,依法查处非法制售人员,收缴销毁非法烟花爆竹。三要扎实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对辖区在建工地、建材公司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健全各类安全制度,督促落实相关安全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事件的发生。
(三)全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责任单位: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各村)认真排查征地拆迁、单位改制、劳资纠纷、环境污染、医患纠纷、楼盘销售等矛盾纠纷以及家庭矛盾、等易发“民转刑”案件的苗头性矛盾纠纷。认真排查因集资借贷、欠薪欠款、等各类突出矛盾纠纷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村组干部要面对面地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并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馈,协调推动问题的源头化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多措并举地开展稳控化解工作。
(四)强力推进社会面巡逻防控。(责任单位:派出所、各村)常态情况下,派出所投入1/3警力参与24小时巡防,各村组织村组干部、热心群众、低保户晚上7点至次日5点开展巡防。春节期间,实施镇村联动二级巡防,各村巡防人员统一到派出所集中点名,配合派出所干警开展集中巡防,努力提高群众巡防见警率,提升群众安全感。巡防人员要加大对可疑人员、车辆的盘查、检查力度,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迅速报告派出所处理,有效震慑挤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巡防的重点是:辖区各主要道路,政府、水电油气、金融机构、通信、医院等要害单位,特别对学校、幼儿园,要会同综治、教育等部门全面普查一遍,切实做好寒假期间人防、技防、制度防、设施防四防措施的落实。对查出的治安隐患逐一督办整改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各村、镇直单位要自觉把这次“冬季治安整治行动”作为当前维稳工作的主线来抓,扎扎实实地抓好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确保2013年工作布好局、开好头。
二是加强宣传发动。各村、镇直各单位要张贴标语、悬挂条幅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宣传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确保行动有声势、有力度、振民心。
一、当前汽车修理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少数企业违规经营,极易引发矛盾纠纷。主要表现为:没有营业执照非法经营,使用劣质零部件,承接不具备技术条件的高档汽车维修,维修车辆档案记录不全,擅自修改维修记录等。
二是如实登记流于形式,存在治安安全隐患。《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机动车时,应如实登记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发动机号码以及车主名称或姓名等基本情况。但从检查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汽车修理企业只要给钱就行,没有按要求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存在很大的治安安全隐患。
三是从业人员比较复杂,违法犯罪活动突出。汽车修理业从业人员以外来人员居多,而且流动比较频繁。少数业主和从业人员受利益驱动,从事被盗车辆和交通事故逃逸车辆的拆装、改装、转卖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是暴利诱惑。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打击,犯罪分子在盗窃汽车得手后,往往以极低的价格急于销赃变现。少数汽车修理从业人员经不住暴利诱惑,不惜铤而走险从事有关车辆的拆装、改装、转卖等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高额回报。
二是管理滞后。汽车修理业特种行业审批取消后,主要由工商部门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对违规经营的汽车修理企业,公安机关虽然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但是管理办法不多,处罚力度不够,起不到应有的效果。
三是打击困难。一方面,由于如实登记工作流于形式,导致公安机关很难发现汽车修理企业的违法犯罪活动,即使发现了也难以有效开展查证和深挖工作;另一方面,由于从事非法拆装、改装、转卖的多为城郊结合部一带的小型汽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未注册的非法经营点,其从业人员多为外来人员,一旦案发极易逃窜、难以抓捕。
三、加强汽车修理业治安管理的对策
一要积极争取支持,形成监管合力。要针对汽车修理业已不再作为特种行业进行管理,无法通过前置审批加以规范的实际,主动加强与工商、交通、税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以城郊结合部的汽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重点,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严格依照法律予以处罚;对不符合条件、不守承诺、欺骗用户的,吊销营业执照;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要重视发挥汽车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引导其加强行业自治,以行业自律促规范经营。
二要创新方法手段,提高管理实效。要进一步更新管理理念,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事前管理与事后监督有机统一起来,寓管理于服务,以服务促管理,推动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要把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放在首要位置,综合采取岗前治安培训、法制宣传教育、日常监督检查等措施,不断强化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治安责任,积极引导他们依法诚信经营,自觉抵制各类违法犯罪。
三要坚持信息主导,掌握工作主动权。公安机关要将登记内容及时与公安机关情报信息网相关内容核对,并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这样既可以提高如实登记率,把基础性源头信息切实掌握起来,也可以实现信息的大范围远程查询比对,方便侦查破案。同时要大力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在汽车修理行业内广泛物建信息员,延伸治安工作触角,提高获取深层次情报信息的能力,为有效管理、精确打击提供有力支撑。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旅馆业、印章刻制业、印刷业、旧货交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典当业、拍卖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和机动车维修业。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歌舞、游戏游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娱乐场所),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营业性射击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举办大型公众性的文体、商贸、庆典、展览等活动的场所,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工商、文化、体育、卫生、劳动、经贸、交通、物价、环保、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举办大型公众性活动的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个体工商户开办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业主为治安责任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为共同治安责任人。
治安责任人、共同治安责任人承担本单位或者大型公众性活动的治安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治安秩序、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公民制止、举报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中违法犯罪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治安管理
第六条经营旅馆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住宿登记制度,五十个床位以上以及其他有条件的旅馆应当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执行贵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旅馆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应当在大堂、电梯、楼道、停车场安装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监控室应当配有值班人员;
(五)不得进行、、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经营印章刻制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许可不得承接公章刻制业务;
(二)刻制公章应当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按照规定的名称、式样、规格和数量刻制并逐项登记,办理印鉴备案;
(三)经营公章刻制的,应当符合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
(四)执行公章保管、作废章坯销毁制度。
第八条经营旧货交易、废旧金属收购、典当、拍卖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收购、寄售、典当和拍卖验证、登记制度;
(二)不得收购、寄售、承典、承当或者非法拍卖国家禁止经营的物品;
(三)从事异地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应当将拍卖物品清单提交拍卖地公安机关备案;
(四)经营旧手机交易业的,应当登记手机电子串号和寄售者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更换发动机或者车身(架)、改装车型,应当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证明,并执行验证、登记制度;
(二)禁止改装、拆解、买卖明知是盗窃、抢劫、走私等违法犯罪所得的机动车;
(三)禁止更改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回收报废机动车;
(四)禁止拼装、组装机动车。
第十条经营印刷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照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经营娱乐、按摩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的包间、按摩操作间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
(二)有禁止违法行为的告示和禁止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场所的标识;
(三)娱乐场所和桑拿按摩场所应当聘请保安人员负责保安工作;
(四)不得进行、、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经营射击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军用枪支,使用民用枪支弹药按规定报批;
(二)设立接待区、等候区、射击区、观众区,各区间有明显标志和安全隔离设施;
(三)射击靶位配有熟悉枪械性能的技术服务人员;
(四)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枪、弹库的安全设施;
(五)执行民用枪支、弹药使用、存放、保管、检查和顾客登记等制度,并符合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管理规定;
(六)禁止在射击场所内销售酒类饮品,禁止酒后进入射击场所。
第十三条举办大型公众性的文体、商贸、庆典、展览等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活动十五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认为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制订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三日内向主办或者承办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经整改符合要求的,方可举办。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应警力维护现场秩序,指导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公安机关许可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
对依法申请办理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办单位或者个人书面申请报告后十五日内,进行治安安全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业主的整改验收申请后十日内,重新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
第十五条开办除应当办理许可证以外的特种行业、娱乐场所、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受备案的同时向报备者出具备案回执,并书面告知开办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六条领取许可证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停业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许可证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须备案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停业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七条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依法建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公安民警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实施日常治安管理检查时,必须同时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和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的行业场所治安检查证。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章治安责任
第十九条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日常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职责:
(一)监督治安责任人建立治安安全制度、落实治安安全措施;
(二)检查治安安全情况,发现治安隐患和其他治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三)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性的治安灾害事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四)指导、组织治安责任人、经营负责人、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的治安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规范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执法行为,实行警务公开,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安民警在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应当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利益;
(二)为非法活动提供庇护;
(三)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不依法审批;
(五)检查时不依法出示证件;
(六)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打骂、虐待、侮辱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治安责任人的治安责任:
(一)根据场所规模,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二)组织本单位的经营负责人、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治安业务培训;
(三)做好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制订治安安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检查治安隐患并进行整改,组织落实治安安全措施;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的治安情况,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和处置治安灾害事故。
第二十四条治安责任人和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治安责任,防范治安灾害事故、治安事件和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发现、、赌博、吸毒、贩毒、寻衅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可疑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发生治安灾害事故时,治安责任人和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救援、处理,组织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维护好现场秩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对、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要求仍举办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停止活动,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未履行治安防范责任,造成场所内发生重大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六条公安民警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治安管理中,、、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增强广大干部和师生安全管理意识的同时,我局及属下各单位制订的安全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如《意外事故应急预案》、《消防安全工作制度》、《保安值班制度》等。各校均有保卫、总务后勤、财物、食堂等工作制度,图书馆和各类实验室制度、以及防黄、防毒、防赌等制度,对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均有严格的审批、组织程序和规定。
四、按照部署,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对安委办部署的各项工作,我局能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及时转发并提出相应具体措施,要求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各学校、幼儿园认真组织开展了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强化师生安全意识为主题的安全教学活动,以各种形式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并加强安全教学监督检查。利用国旗下的讲话、周会、班会时间进行以防溺水、防盗、防抢、防勒索、交通安全为主题的安全教育,并悬挂、张贴安全标语、宣传画、挂图,在班级、年级和校园制作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黑版报、墙报,强化了学校师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法规知识。促进我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教学工作的长期深入开展,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加强安全教学监督检查。由区教育局组织检查组,每季度组织安全工作检查,取缔非法办学,消除办学中的重大隐患,并深入到学校、幼儿园开展以校园内部安全及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情况为主要内容的大检查。通过检查,在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和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完善各项安全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和饮食卫生安全工作等方面,开展了对安全隐患的整改,健全和巩固了安全措施,确保教育教学的安全。
主要认真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开展安全管理教育和宣传,增强广大师生安全防护意识。教育学生热爱生活、热爱和珍惜生命、学会生存、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等,将安全管理作为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局要求学校利用国旗下的讲话、课外活动、周会、黑板报、放录相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安全管理教育,使广大师生牢牢树立人身安全、交通安全、饮食卫生、“三防”安全等大安全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二是主动取得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学校的治安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教育、公安、城管、环保、卫生、三防办、工商、居委会等有关方面协同作战,密切配合。所有学校都聘请了法制副校长,把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有机结合起来,推动学校育人环境进一步优化。
三是彻底整治学校周边环境。按照市的要求,我局联合公安局召开各学校、幼儿园负责人会议布置整治学校周边环境工作会议。对本区学校(园)周边安全隐患情况进行了核实,摸底排查,列入整治方案之中。在会上,明确了分工,落实了责任,对近期能解决的问题,立即予以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提出方案,分阶段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问题,作出说明。集中整治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环境活动初步解决了影响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隐患和突出的治安问题,进一步优化了学校的育人环境,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一)
签订部门:甲方:山西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消防法》、《太原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公安部61号令》、《太原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原则,为进一步加强国贸大饭店的治安消防管理,层层落实治安消防责任制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国贸大饭店所有场所的安全,山西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和 (乙)方签订 二OXX年治安消防责任书:
一、治安消防责任人:
乙方的法人代表是乙方治安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治安消防责任人的职责:
1、乙方治安消防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认真落实以“四防”为中心的安全防范工作,把治安消防工作落实到实处。
2、应根据治安、消防法规,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各项治安消防管理制度,严明职责;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并通过与个人签订责任书,做到措施落实,责任到人。
3、督促、指导安全措施的落实,对本单位内部进行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检查和整改的情况记录在案,并把自查的情况报国贸保安部。
4、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通过对员工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的“四防”教育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确保本单位的安全。
5、严格执行公安部61号令有关规定和要求。
6、乙方场所保证不使用、存放轻烃、甲醇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7、乙方场所办公室区域内禁止吸烟,如工作需要,必须设立专门的吸烟区,配置相应的器具及防火措施。
8、乙方场所使用的垃圾筒(也称纸篓)必须使用金属制品,并在每日下班前清理干净。
9、乙方必须到国贸保安部封存一套门锁钥匙,以备急用;设有门禁的单位必须将门禁卡提供国贸保安部使用,以确保保安人员能正常巡楼、检查和紧急情况下抢险。
10、乙方场所保证不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如工作需加班时,须提前到保安部开具加班申请,否则将予清场。
11、按时参加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主动向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如实反映本场
所的治安情况,落实公安部门部署的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12、本场所治安消防责任人如有变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国贸保安部。
13、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出现的事故隐患,在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予三天内向甲方反馈整改意见,并认真落实整改。
14、发生治安案件、火灾事故的,甲方将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将其列入重点整治单位,并视情况给予处罚。
15、由于治安责任人或法人代表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发生的重大责任性事故(案件),主管公安消防部门将依法追究治安责任人或法人代表的法律责任,并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
16、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线索,主动制止吸食、贩卖“摇**丸”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乙方需改建、扩建或装修时,须提前携带施工申请、方案及详细的装修施工图向市消防支队重点科申报,待市消防支队审核批准后,到国贸中心物业公司办理相关施工手续,不得擅自施工。
乙方单位聘请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材料选用国家批准生产经营的合格阻燃材料,施工程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规范要求,动用明火、各类焊接作业须到国贸保安部开具动火申请,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中应注意安全、要保护好已有的消防设施,规范操作,消除安全隐患。
施工单位应自觉遵守国贸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国贸物业部、工程部、保安部对施工安全和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按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和修改,确需变更图纸应与物业部联系,经上报审定后方可变更修改,装修竣工后应经市消防支队重点科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使用。
乙方办公场所使用的电器、电源插座等必须设置漏电、短路和过载保护;所有电器设备在下班前均应关闭电源,以确保安全。因工作需要接拉临时电线和使用500W以上的电器设备,须事先向物业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按指定的电源和用电量接拉临时电线及使用电器设备,严禁擅自接拉临时电线和使用大功率的电器设备,以防过载引起火灾。
乙方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乙方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新进员工上岗前,须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及普法教育。员工名单应登记造册报国贸保安部备案。
乙方应定期对所属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工作场所的安全通道、走廊、楼梯、出入口等必须保持畅通,爱护消防设施,严禁在消防设备前和消防安全通道上堆放物品,保证安全出口不封闭和不上锁,确保一方平安。
乙方要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安全工作,并服从甲方安全管理,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和处理。
四、甲方的责任
1、甲方对住厦各单位的治安和消防工作进行全面地督促、检查和指导。
2、负责督促检查各单位《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和有关安全制度的贯彻和落实,发现隐患及时给以指导纠正或发出《整改通知书》,确保各单位治安和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3加强宣传、普及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知识,指导督促各单位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增强广大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4、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预防治安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违法犯罪案件,做好大厦各场所安全保卫工作。
单位负责人调整以后,新任领导须续签本责任书,继续履行本责任制。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二)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预防治安案件和火灾的危害。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治安管理条例》及建设公司有关施工现场治安、消防规定,结合太钢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为确保施工期间不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火灾事故。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特制定本责任书。双方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此责任书。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并履行本责任书中的所有内容。
甲方:中冶天工太钢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进入太钢现场及场外钢结构制作场等。从事拆除工程、土建工程、安装、调试、运输等项目的所有单位和人员。
第二条:责任划分:责任区为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施工现场及区域。
第三条: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 负责将甲方有关治安防范等方面规章制度向乙方传达。
2. 负责监督乙方建立工程项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制度和组织实施现场治安消防规章制度,对工程项目中发生的治安案件的责任人和人员实施再教育。
3. 负责组织施工现场的治安防范拉网检查,及时向乙方指出并督促整改治安隐患。对不符合甲方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责令其整改。
4. 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交通管理、民爆管理、要害部位管理及贵重物品防范管理。对乙方夜间治安巡查制度,现场看护制度和治安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
5. 负责施工期间的人员,车辆、物品的审核及协调,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的落实情况。
6. 负责对施工单位及个人因违反管理制度而造成事故(件)、案件的查处。
乙方的职责:
1. 负责对本单位施工人员的治安防范培训和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增强防范意识。
2. 负责督促所属人员在进入现场后,严格执行甲方的治安防范管理规定,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并组织好本单位职责区域施工现场的治安防范检查,制定相应的治安安全措施。组织经常性的治安、消防安全检查,积极整改治安隐患。在治安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多制定和落实有效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3. 负责建立本单位的治安防范管理制度。负责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调试、拆除过程中的治安安全和借鉴巡查等工作。
4. 施工中的重点部位、贵重仪器、设备、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列入重点管理范围。单位派专人进行值班守卫,对需要进入重点部位的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登记,严禁无证及闲杂人员进入。
5. 对工程建设中的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关键节点,关键设备应派足够的监护人员进行监护,防止破坏事件、人员伤亡和其他事故的发生。
6. 工程建设中的各种设备、备品、原材料、尤其贵重物品、物件等、要实行定置定位管理,必须派专人24小时值班守卫,防止丢失被盗。
7. 施工机械和机具、仪器、仪表要妥善保管,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以防被盗。
8. 对施工人员,外包队伍进行审核,必须严格遵守项目部的有关规定,严禁雇佣“三无人员”。
9. 负责对所属分公司,外包队伍的治安防范教育和治安防范责任书的再行签订,并责成专人管理。
10. 对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后,应按属地、属物、属人原则,在保护好现场同时,迅速报项目部保卫组,不得隐瞒案件,同时配合对各类案件和事故的调查、查处。由于治安防范工作的重大疏漏及由此造成严重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11. 负责对所属单位、外包队伍人员、车辆、施工物资进行管理。
第四条:违约责任:
1. 甲方为履行职责,影响乙方正常的施工有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2. 乙方在施工中违反甲方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甲方有权按照建设公司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系列考核:
(1) 因不认真履行施工现场治安啊、消防安全防范职责,导致施工想唱器具丢失、被盗发生治安、刑事、消防案件的,对案发施工单位给予价值相同的经济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2) 施工单位机具、料具、工具等物品的现场临时存放点必须安排专人夜间看守。对看护值班人员睡岗、脱岗、擅离职守的,查处一次,对看守值班人员以200元以下罚款,并对物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屡次违反规定的,对看护值班人员责成换岗,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500——1000元。
(3) 各单位施工队伍雇佣“三无”人员的,对雇佣单位处以1000——3000元罚款。对“三无”人员予以清退。
(4)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区域必须持有所在单位办理的(太钢)
出入证(卡)必须与本人相符。违反者没收(太钢)出入证(卡),对本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接受项目部保卫组审查。
(5) 施工现场发生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的对主要责任单位给予
3000元以下罚款,对此要责任单位视情节予以处罚。属外围外雇队伍的,对主要责任方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并逐出施工区域,构成案件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6) 未经项目部批准在施工现场拾捡废旧金属、物品的,对组织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0以下罚款并逐退。
(7) 工程进度期间被列入要害部位管理的,由该部位施工单位负责并加强管理,因存在隐患被保卫部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通知书逾期不改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8) 施工现场动用消防设施须经保卫部门批准,擅自动用的,对其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9) 各单位施工现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擅自动火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10) 个施工单位必须遵守中冶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及项目部治安、消防有关法规制度。对监察部门人员下达整改通知不予整改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因此造成后果的对有关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建设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1) 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不服从项目部保卫人员,执勤人员指挥、管理的,对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驾驶员给予200元以下罚款。
(12) 因施工建设需要占道、破路的,无相应标志的,对其单位处以500——2019元罚款,对责任人员予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3. 如乙方在施工中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消防事故或施工中存在重大治安隐患拒不整改的行为,甲方保卫部门有权提出建议,有甲方财务部门扣除乙方合同款中5000——10000元的违约金,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巨大的,建议停止合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责任书自双方项目部第一责任人或委托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在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中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通过学习安全知识和进行安全技能训练,提高师生员工防范事故的能力和在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能力。
安全教育以学生为重点,同时也要对校长和教职员工进行教育。
二、安全教育的目标
1.小学阶段安全教育的目标是:初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了解在学校和日常生活中基本的安全常识,掌握在紧急状态下避险和自救自护的简便方法,熟记急救电话和必备电话号码,具备初步的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
2.对教职员工安全教育的目标是: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程、规定;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审批程序及处置突发事故的方法;具备分辨安全与危险的判断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掌握各类安全知识和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方法;掌握识别学生心理疾病和正确处置的方法;认真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的职责,学会运用法律保护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4.对校长安全教育的目标是: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将安全工作列人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程、规定和办法;熟悉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变化,有针对性地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防范事故发生和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
三、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对师生的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意识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会治安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自然灾害安全教育、预防触电、溺水和煤气中毒教育、校内活动安全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防震安全教育、校舍安全常识教育、生活中各类安全教育等。
尤其要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防火安全、紧急情况下的疏散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的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教育。
2.心理健康教育。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加强师资培养培训,通过学科渗透、专题讲座、心理咨询、心理辅导、优化育人环境等形式,帮助学生消除心理障碍,培养学生坚韧不拔的意志,艰苦奋斗的精神,增强青少年学生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避免自伤、自残事故发生。
四、安全教育的工作措施
1、健全组织系统,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和分管主任为组长班主任为成员的工作小组,层层落实责任,层层签定责任书。
2、将安全教育列为素质教育的内容。教师要关心并参与对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积极学习安全知识,并有机地渗透到学科教学中,充分利用《中小学安全须知》、《小学生安全教育》等现有宣传教育资料及部分年级课本中有关的安全常识,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3、要把安全教育渗透到各种活动中。结合社会实践、日常生活、节假日及各种大型活动,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场合、不同季节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4、每学期至少在开学初、期中、放假前进行三次。使师生掌握紧急状态下撤离、疏散和自救自护的方法。
5、认真落实七部委确立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并突出活动主题,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
6、要重视学校的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的各种宣传阵地和设备,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寓教于乐,拓宽学生的知识面。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安队伍的管理工作,使保安人员值勤执行任务有所依据,确保公司人员、财产、治安、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认真做好保安管理工作,自觉服从上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主动提供配合,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三条、保安人员代表本公司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公司其它部门员工应配合保安人员工作。
第四条、公司保安勤务应每日24小时执行不间断,其各班各岗执勤时间,由保安主管进行合理安排。
第五条、执勤中应时刻提高警觉,遇有重大灾变时,更应临危不乱,果断敏捷,作适当之处理,并立即报告上级。
第六条、保安当值班期间发现可疑情况或发现纠纷事件应及时与相关管理者联系。对纠纷事件,保安员应稳定事态的发展,并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劝阻,以制止事态的扩大。
第七条、对于正在发生的刑事案件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制止并对可疑人员进行查问,情况严重的可直接与公安机关部门联系。
三、职责
一、责任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全部所辖区域。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公司关于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保安工作制度,对职责范围内的保安工作全面负责。
2、依据制度实施公司人员、财产、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岗位职责
1、安全主管职责
⑴ 负责维护管辖区域内治安秩序,预防和查处安全事故,做好与相关单位的联系联防工作。
⑵ 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
⑶ 建立正常的巡视制度并明确重点保卫目标,做到点、面结合。
⑷ 根据所管辖区域的大小和周边社会治安情况,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并对保安人员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⑸ 密切保持与保安人员的通讯联络,每天不定时巡视管辖区域的安全工作,检查各值班岗位人员的值勤情况并适时进行指导。
⑹ 完善管辖区域内安全防范措施,检查安全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情况,保证其能在工作中达到预定的使用效果。
⑺ 检查管辖区域内有无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有无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及时进行纠正,提出处理意见,跟进处理结果。
⑻ 协调本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⑼ 接待员工的投诉,协调处理各种纠纷和治安违纪行为。
⑽ 做好保安人员的出勤统计,业绩考核等管理工作。
⑾ 掌握保安人员的思想动态,定期召开队务会议,做好思想沟通工作。
⑿ 定期对保安人员进行职业安全,思想道德和各类业务技能培训。
⒀ 做好保安队各种内外文件、信函、资料的整理归档;各种通知的起草以及各类案例处理的书面报告。
⒁ 以身作则,亲力亲为,全面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
2、保安员职责
⑴ 维持公司办公场所内外区域的正常工作秩序。
⑵ 维护公司内部治安秩序,消除隐患于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⑶ 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治安防范,加强防盗活动,及时发现可疑人和事,并进行妥善处理。
⑷ 监督员工遵守安全守则,规章制度。
⑸ 加强防火活动,及进发现火灾隐患苗头,并消除之。
⑹ 对违反治安条例的行为,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向公司或公安机关报告。
⑺ 配合领导做好下班后值班工作,检查公司办公场所安全状况及宿舍留宿情况。
⑻ 支持、协助相关单位门卫履行工作职责。
⑼ 妥善保管配发的安保器械,不得丢失和擅自使用。
⑽ 做好工作交接,正确记录当班值班日志和案件笔录,及时提出相关工作 报告。
⑾ 安保人员应做到:
① 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加强组织纪律性,遇事及时请示、报告。
② 坚守岗位,恪尽职守,不脱离睡串岗,不闲聊,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③ 明辨是非,保持警惕,遇到复杂问题,多思多想,对周边情况仔细观察。
④ 遵守制度,坚持原则,机智灵活,注意工作方式方法。
⑤ 仪态端正,着装整洁,精神饱满,态度和气,言语文明,处事公平合理。
⑥ 工作效率高,达到“四快一圆满”,即发现快、反应快、到位快、展开快、完成任务圆满。
四、行为准则
一、个人仪表
1、值班人员须着装整洁大方,佩戴工作卡,上岗前整理好仪容。执勤中应整肃服装仪容,对于应急及防身器具等应经常佩带,或储备齐全,以应不时之需。
2、站姿正确,坐姿端正。
3、对讲机及保安器械要按统一要求佩戴。
二、礼貌服务
1、岗位值班人员回答或询问客户时,需使用文明用语。
2、热诚对待客户,耐心解释有关要求及规章制度。
3、执勤中应严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或酗酒、闲聊、阅读书报、听收录音机、睡觉等失职事情。
4、平时应谨言慎行,执行职务时态度和蔼严正,不亢不卑。
5、当值工作期间不准饮酒。
五、安全保卫制度
一、治安安全管理
1、严格按照公司的规定,定时开关大门。
1、车辆出入管理
⑴ 管制出入公司的车辆,一般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等人员所乘车辆,一律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按照规定者,保安应即时纠正
⑵ 一般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其它厂商之营业、采购、检查、安装等人员所乘车辆,一律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按照规定者,保安应即时纠正。
⑶ 对于公司人员停放车辆一律要求一车一位,整齐排放。不得有占用多个车位、越位停车、占用车道等现象发生。
⑷ 加强对车辆的安全检查巡视,注意有无载有违禁、危险或易燃物品,发现异常立即上报处理,随时与安全主管保持联络,密切协作,保证车辆安全。
⑸ 下班、节假日公司的商务车、大众车钥匙交由保安管理,无派车单严禁交车钥匙,特殊情况须经安全主管或经理同意。
2、物品出入管理
⑴ 物品放行应凭核准的出门证核对无误始得放行,经保安确认之后出门证由警卫室按顺序装订保管。
⑵ 公司人员经保安查获有私带公物或他人物品之嫌者,暂扣留物品,并以下列程序处理:
① 记录携带人所属部门、姓名、时间、地点。
② 由携带者亲书理由,注明品名、数量、由何处取得等。
③ 情况严重时,不得让当事人离公司,应速呈报处理。
⑶公司内住宿人员携带个人物品出公司时,按下列所定处理:
① 携带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应凭保安开具出门证放行。
② 携带一般日常用品者,由保安人员查验后放行。
⑷ 记录和《物品进出情况登记表》填写. 人员管制
3、人员管制
⑴ 协助行政稽查,确实管制员工上下班、迟到、早退、加班人员的考勤记录。
⑵ 员工在上班时间因公或事(病)假离公司时,应查验请假记录或核对公出事实,始允其外出。各级人员公出或事(病)假由其直接上级核准。经理以上人员可自由出入。
⑶ 辅导公司员工遵守各项规定,并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维持公司库区及办公处所秩序。
⑷ 上班时间内除公事接洽外,一律谢绝会客。
⑸ 外界来宾到公司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其它公司的营业、采购、检查、安装人员等应至警卫室办理进入公司的手续,发给会客单,并联络有关部门 接待。非经公司部门人员接待者,不得任其进入公司。凡来访人员不可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进入公司。
⑹ 无明确探访对象的人员,在未明白来意之前,不得让其进入公司。
⑺ 所有推销,收废品等闲杂人员,未经办公室允许,不得进入公司。
⑻ 内部员工在辖区内各项活动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安员在公司辖区范围内有权监督员工的各种违章违纪现象并据实上报给予严肃处理。
⑼ 合作单位派驻公司的工作人员,须凭胸卡、工作服或其他标识出入。
⑽ 记录和填写《外来人员出入库登记簿》。
4. 巡查制度
⑴ 白天:由安全主管或其指定保安员负责巡查,监督公司内部治安、消防及生产安全,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记录上报有关领导按章处罚,最大限度 地避免安全事故隐患。
⑵ 夜间:由值班保安员负责巡查,监督公司内部治安、消防及生产安全,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记录上报有关领导按章处罚,最大限度地避免安全事故隐患;值班保安每日巡查安全保卫责任范围至少三次,并做好巡查记录,以确保公司安全。
⑶ 交换班时,应将执勤所需器械物品,注意事项交接清楚,并将执勤中所见重要事项或事故,以及巡逻时间等登记入《值班记录表》。
⑷ 记录和填写《巡逻记录表》。
二、消防安全管理
1、认真执行消防法规,由安全主管负责安排人员每月定期检查督促各部门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消除火险隐患。
2、由保安队长负责安排人员每月定期进行消防设备的检测、保养、维修,及时排除消防设备故障。
3、检查办公及宿舍用电、用水状况,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记录上报有关部门按章处罚。
4、应熟记公司内各处之水、电、燃料、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放置地点,以免临急慌乱,对重要路口电灯、门窗、围墙等有缺损时,应即上报办公室处理。
5、密切注意、熟练操作消防控制器,及时处理火警、故障信号,并做好记录。
6、通过监视器密切监视出入公司人员情况,发现可疑问及时通知附近有关人 员注意和处理,并记录在案。
7、当班人员不得无故私自离岗,针对天气突况要关好门窗等。
三、紧急事件之处理原则
1、发现窃盗时,以收回失窃物为首要,并应立即呈请处理。
2、保安人员应熟练安全装备的使用,了解配置地点。紧急事发生时应镇静,以最有效方法使灾害减少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张误事,视情况按下列程序处置:
⑴ 判断情况若尚可解决消除时,速采取行动,并报告上级。
⑵ 判断事故无法解决,应急速通报有关部门。
⑶ 日间灾害急报有关负责人,夜间灾害除急报有关负责人外,判断情况报派出所110、消防单位119或救护单位120。
⑷ 夜间或休假日近邻发生灾难时,应将所知及判断是否波及本公司等情形,迅速通报有关负责人。
六、警卫室管理办法
一、警卫室纪律
1、警卫室是保安工作处所,非保安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入内,禁止在警卫室内吸烟、电话闲谈、大声喧哗、看书、看报等现象发生,违者均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保持警卫室内的环境卫生,物品放置有序,未经同意,禁止他人物品存放在警卫室。
3、所有保安人员对室内的物品及办公用品有义务进行保管、交接,并按正常程序对其负责。
4、无正当理由,警卫室应24小时有保安员值守。
二、保安器械的保管
由安全主管负责安排专人保管保安器械,严格遵照保安器械的领用和交接 制度并做详尽记录。
三、保安器械的领用及交接
1、保安器械实行专人保管制度,谁领用谁负责,如有人为毁损现象,照价赔偿。如属故意毁损,除照价赔偿外,从重严肃处理。
2、保安器械的使用规定:
⑴ 制备保安器械的使用说明书和使用方法。
⑵ 任何不当值人员须将器械交回保管人员登记入库,不得私自保留器械。
⑶ 依法使用器械,任何人员不得利用保安器械擅自动用私刑。
七、附则
管理责任书范文一:
安全工作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
安全工作综合目标管理,必须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着力整治安全隐患,确保社会稳定,推进和谐社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号《关于开展创建安全工作综合目标管理单位活动》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实际,为治理工程建设又好又快进行,指挥部与各标项目部签订本责任书。
一、安全工作综合目标
1、生产安全 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责任落实,做到全年无重大伤亡和安全责任事故,保证人、财、物安全。
2、治安安全 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及外部协调。实现全年无刑事案件、无重大治安案件、无违法违纪事件、无重大劳资纠纷、无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事件。
3、质量安全 把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贯串于项目建设始终,做到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完善,施工质量优良。实现全年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事故。
4、防汛安全 做到防汛组织机构健全,防汛预案完善、备足防汛物资、落实抢险队伍。台汛期间无因抢险指挥不当、缺岗失职、措施不力等人为造成的责任事故。
5、文明施工 做到材料堆放整齐,机械排列有序;作业点、危险区域、主通道口竖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项目部驻地环境保持整洁,努力营造安全生产、安全文化、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
二、安全工作责任
1、安全工作综合目标管理责任 各项目经理为各标段安全工作综合目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标段的安全生产、治安安全、质量安全、防汛安全、文明施工等负责。
2、安全工作综合目标管理职责 各项目部应根据上述五大目标的要求,承担并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健全项目安全生产制度;(2)加强项目安全技术管理;(3)进行项目全员安全教育;(4)组织项目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
(5)督促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确保安全工作各项费用投入;(6)妥善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化解各类矛盾。
三、考核奖惩措施
指挥部根据《20xx年度安全工作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各项目部进行月评和年终考核,在考核评比中,对工作扎实、成绩突出的项目部,予以通报表扬;对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失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治安事件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 指挥部与责任单位各执一份
五、本责任书有效期 自20xx年4月1日到20xx年3月31日止。
责任单位:
代表人: 责任人:
签订日期:xx年x月x日
管理责任书范文二:
为了企业的健康良性运行,有效激发全体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追求企业可持续发展,制定20xx年度爱家购物广场管理、生产经营目标责任书。
总 则
一、适用范围
本目标管理责任书适用于爱家购物广场。董事长代表爱家购物广场与爱家购物广场总经理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总体目标
1、做到全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达到20xx年度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目标管理的要求。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达到安全生产无事故,安全生产违规金额低于10000元。
3、生产经营目标:达到实现营业额2700(含2700)万元以上,不含租赁、联营。
4、毛利率达到23%以上(可下调0.5%)。
5、实现毛利润951万元以上(按销售额的0.5%调减)。
6、各项支出控制在534.5万元以内(奖励工资除外)。
7、纯利润达到290万元以上。
三、奖励惩罚
1、对完成基本工作目标的实行一定额度的奖励,对超额完成目标部分实行按比例奖励;
2、对未完成基本工作目标的实行惩罚。
细 则
一、适用范围
(一)爱家购物广场与管理购物广场总经理张仁发签订的目标管理责
任书有效时间是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二)目标责任书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得变更责任书内容。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大动荡等不可抗力的因素,经爱家购物广场经营管理层提出书面申请,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变更责任书。
(四)本目标管理责任书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二、目标责任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100分,占年终奖励的30%)
1、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健全,单位设分管安全领导1名,各部门设安全员1名(5分)制度不健全的扣3分,无分管安全领导,部门无安全员的扣2分。
2、安全防范综合治理会议全年不得少于4次(10分)以记录为准,少一次扣2.5分。
3、严格执行综合治理业务工作,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20)分平时检查和年终评比发现有违规,违章者一次扣2分。
4、单位负责人有与各部门签订的综合治理,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10分)未签订责任书不得分。
5、安全保卫、防损、综合治理工作半年有自查记录年终有总结(5分)无自查记录扣2分,没有总结扣3分。
6、无下列案件或事故之一的(记30分)
全年无贪污、盗窃、火灾、车辆事故(指负主要责任的车辆事故);无
7、无下列违纪,违章行为之一的(记10分)
①、无隐瞒案件事故;
②、无包庇他人违法犯罪;
③、无非驾驶人员不经领导批准驾驶单位车辆;
④、无违章使用,损坏计算机。
违反①②项者不得分;违反③④项之一者扣2分。
8、全年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和消防演练各1次以上记10分。缺1次扣5分。
9、发生重大事故或案件,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实行一票否决,扣发全年年终奖励的30%。
10、考核办法
总分为100分,扣分实行累计相加扣完为止。
11、奖惩办法
全年综合治理考评后,根据考评得分情况进行奖惩。
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不达标,不达标扣发全年年终奖励的30%,60分(含60分)至80分(含80分)为达标,奖励30%部分的60%;得80分至95分 (含95分) 者奖励30%部分的85%;得96分(含96分)以上奖励30%部分的100%。
(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达到安全生产无事故,发生重大事故或案件,损失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按第一条第(二)款第9点之规定执行。
(三)生产经营目标
1、各项收入
① 营业收入完成2700万元以上(不含租赁、联营部分);
②营业外收入完成260万元以上;
③其它收入70万元以上;
2、毛利率达23%以上(可下浮0.5%)。
3、各项支出
(1)管理费用4.5万元(董事会工资)
(2)营业费用450万元
①业务费12万元(其中:招待费3万元)【建议:将给个人或单位送礼的礼金按实际支出】
②工资支出120万元【135】
③水电支出380,000元【420xx0】
④杂费支出91万元(其中:广告费7万元,低值易耗品42万元,运杂费22万,电话费2万元,汽车费3.5万元,差旅费5万元,维修费:15万)
⑤递延资产摊销72万元
⑥房租费117万元
(3)税金及附加支出按实际支出为准。
5、各项费用指标控制在董事会下达的指标范围内,各项费用支出做到年初有计划。全年按计划执行,未经董事长书面批准各科目不准调整帐务。
6、费用支出在完成销量2700万的基础上,按超额销量的1.5%内增加费用指标。
7、各项支出,按财务管理办法执行,未按财务管理办法规定超权列支的费用,除按财务管理办理规定负责相关费用外,另扣发全年奖金总额的10%作为处罚。【奖金总额的定义】
8、人员编制严格按董事会核准的编制执行,不得随意突破。减少人员由经营领导班子自行决定;增加人员必须向董事会写出书面报告经董
事长批准后方可增加,否则新增人员工资自行解决。
9、工资标准严格按照董事会核准的工资标准执行,任何人无权变动,除按工资管理暂行办法之现定工作连续满1年以上的人员享受自然调增工资标准外。工资调减由经营领导班子决定执行,工资调增必须书面报告董事会,一般情况由董事长批准执行;特殊情况由董事会研究决定执行。
10、考核办法
考核实行百分制,生产经营目标,占全年总目标的70%。
(1)完成各项收入指标计43分,其中完成营业收入(不含租赁联营部分)计28分,未完成不得分,完成营业外收入计10分,未完成不得分,完成其它收入计5分,未完成不得分;
(2)达到毛利率目标计10分,未达到目标不计分;
(3)各项支出指标控制在目标内计43分,其中管理费用控制在目标内计10分,否则不得分;营业费用控制在目标内计28分,否则不得分;营业外支出控制在目标内计5分,否则不得分;
(4)人员编制、工资标准控制在目标范围内计4分,否则不得分。
生产经营目标得分=实际得分70%
11、奖惩办法
(1) 总经理交风险抵押金2万元人民币,作为完成安全生产、经营的风险抵押。完成了全年安全生产经营目标,次年1月底退还抵押金或转为下年度风险抵押金,未完成全年安全生产经营目标,按照奖惩办法抵扣惩罚金额,扣完为止。
(2) 全年安全,生产经营目标达100分者奖2万元,其中安全占30%,经营占70%。不满100分者按2万元除以100后乘以所得分数的金额进行奖励;
(3) 完成基本任务2700万元奖现金15万元,超额部分按销售额的
(4) 完成生产经营目标,但支出指标超标的按15万元-超额支出金额后剩余金额作为奖金进行奖励。
(5) 营业外收入、其他收入两项超额完成,按超额金额的30%进行奖励。
(6) ①未完成全年安全,生产经营目标两年内不得晋职晋级; 连续两年未达到经营目标,根据实际情况对管理人员进行降职或降级至直撤职,解聘处理;
因经营管理不善,给企业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经济损失的,除按第11条第(5)款第点执行,触犯行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 考核可分解按月执行,公司先行按:当月销售总额/全年基本任务15000050%发放给管理人员和员工,奖金剩余部分作为风险金在年终决算后一次性发放。
(8) 安全生产不达标,扣总经理风险抵押金2万元。生产经营未完成工作目标,按未完成金额平均毛利率=应罚金额扣总经理风险抵押金,直至扣完2万元为止。
本目标责任书一式二份,目标管理人、目标责任人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生效。从1月1起执行。
目标管理人:
目标责任人:
xx年x月x日
管理责任书范文三:
责 任 人: 职 务: 所属部门: 直接上级: 董 事 长
就公司 年整体经营管理目标,在经充分沟通协商后责任人签订本责任书,同时公司依据本责任书的完成情况与责任人兑现既定的各种奖励。
一、责任书期限与任务
1、本责任书起止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共计 年。需延长或者改变更责任书期限的,责权双方可根据需要另行协商。
2、责任期限内,责任人由董事会授权并在董事长领导下带领管理团队负责公司日常全 权运营工作。
二、责任人权责
作为经公司董事会委派的主要管理者,将对以下各方面工作承担责任,同时为便于工作开展,实现公司发展计划,经董事会授权并在董事长的直接领导下负有以下相应的责权权限:
(一)承担的责任
1、达成公司全年产销任务;
2、维护公司与终端和渠道市场的客情关系;
3、维护公司人员内部和谐的工作环境;
4、制定公司员工的各项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
5、制定公司月、季、年度的运营计划,并组织实施;
6、制定公司必要的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7、保证公司没有规定期限的滞销库存产品(即订货或生产时控制好产品库存量)对老品 制定清库存计划,并组织实施;
8、建立建全公司的售后服务体系,提升公司对外品牌形象;
9 、组织员工参加培训与提高学习,为公司培养后备人才;
10、组织相关人员的追款工作,保证终端与渠道市场回款控制在最低的范围内;
11、合理制定产品与赠品采购计划并实施;
12、保证公司所有库存数据、财务数据等的正确性与保密性;
13、董事会赋予的其它责任。
(二) 可行使的权力
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力:
1、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工作管理;
2、招聘,培训,管理,解聘公司任何人员的权力;
3、考核公司人员的权力;
4、公司人员的薪资调整权力;
5、公司人员的奖惩权力;
6、公司日常营运费用的审批权力;
7、产品与赠品的订货、发放审批权力;
8、财务数据的审查核对权力;
9、产销计划制定权力;
10、公司资金合理合法的调配权力;
11、教育与培训员工以及自身享有被培训的权力;
12、与政府部门的交流与处理紧急事件的权力;
13、董事会赋予或董事长授予的其它权力。
四、董事会权利义务
1、董事会或董事长应对责任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与监督,对责任人提供相应的业务培训;
2、在实际工作中,董事会有义务对超出责任人权限、职责以外的各项工作提供支持;
3、在责任期内,董事会有义务保证公司正常开展所必需的资金支持,保证资金不断档;
4、董事会有权随时在无需责任人知情的情况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监控与核查;
5、董事长有权就公司经营状况不利于公司发展情形出现时对责任人工作进行干预,并采取就董事会认为可行的一切挽救措施;
6、董事会有权就工作进度状况要求责任人作出书面或口头汇报;
7、在责任期内责任人必须做好对公司的各项营运管理,同时接受董事会依据本责任书对责任人实施的相应管理评估工作,并根据本协议书约定或若无约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经董事会商议后对责任人进行奖惩。
五、薪资福利待遇
为保证公司正常运作,责任人待遇与公司运营情况挂钩,按以下标准执行:
1、在责任书履行期间,责任人享有工资:元/月;补贴:/月待遇;
2、享有面向公司全体员工制定的各项福利与补助待遇;
3、公司盈利享有 注:
在本责任书履行期间,责任人因各种原因需要离职时,期限不满半年的,责任人将无任何奖励,满半年不满一年离职时,享有一个月工资补助。
六、因执行本责任书而同其他公司、企业、个人引起的纠纷/投诉处理
1、因责任人在经营中的过失引起的纠纷/投诉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责任人承当消除负面的责任;
2、因董事会过失造成的纠纷由责任人事先向董事会说明后,责任人根据董事会意向负责处理,董事会承担责任;
3、责权双方对纠纷/投诉都负有责任或责任不清的,在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由责任人负责处理,最后责任由董事会及责任人双方商议解决。
七、终止、争议及变更
1、争议的解决方式:凡因本责任书的执行引起的或与本责任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本责任书的变更、 延期、中止、终止由责任人与董事会协商处理;
3、本责任书约定的终止时限到达时,若责权双方无异议自行终止
八、本责任书未尽事宜,责权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九、本责任书自 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分,董事长责任人各保存一份。
第一条为加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方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含水面),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单场次参加人数在一千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民间竞技等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歌舞表演等文艺活动;
(三)产品展览、商品展销、促销等商贸活动;
(四)游园会、灯会、庙会、花会、龙舟会、焰火晚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当场开奖的彩票发行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商场、餐饮娱乐场所等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场所内举行正常营业范围内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本市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建设、文化、体育、城管执法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举办大型活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型活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大型活动的主办方(以下简称主办方)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承办方、场所提供方等对安全工作分工负责。主办方不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的,应当与活动的承办方签订协议,由承办方作为安全责任主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主办方应当履行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庆典和纪念性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由公安机关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由主办方自行负责,公安机关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主办方的安全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许可
第七条本市对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第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活动,主办方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跨区、县(市)举办的;
(二)单场次参加人数在五千以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主办方应当向活动举办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九条主办方应当在举办大型活动二十个工作日之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主办方及承办方、场所提供方的合法身份证明,主办方同各方签订的与安全工作相关的合同文本或者意向书;
(三)按规定需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四)拟举办大型活动的活动方案、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条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举办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
(二)安全责任人及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
(三)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及识别标志;
(四)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五)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六)证件及门票的样本、票证的印制、查验等措施;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八)活动现场平面图及核定容量。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受理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许可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大型活动的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安全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主办方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办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许可的方式。
第十二条大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安全许可:
(一)主办方具有合法身份;
(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场所、设施、人数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安全管理人员落实。
第十三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三)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四)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之一的;
(五)违反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受到罚款处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主办方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许可的内容举办大型活动。需要变更活动举办时间的,主办方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变更活动举办地点、内容的,主办方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作出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安全的需要,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书面告知主办方,由此给主办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主办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非法取得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准予、变更、撤回、撤销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决定通知与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变更或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活动的,主办方应当在原定举办日期之前,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主办方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二)配备与所举办的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适应的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三)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或者经费保障;
(四)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并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五)公开售票的,采取票证防伪措施;
(六)需要临时搭建灯光、舞台、看台等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
(七)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接受公安机关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主办方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发现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第二十条主办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或者变相转让他人举办;
(二)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
(三)不得在公安机关安全许可之前发放、出售票证;
(四)不得增加安全许可范围以外的活动内容。
第二十一条大型活动场所提供方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方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
(四)配备应急广播、照明、消防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五)提供必要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
(六)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二十二条场所、设施未达到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得出租、出借用于举办大型活动。
第二十三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二)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三)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必要时实地核查活动场所、设施;
(三)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对现场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五)制定具体的现场警务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应警力协助主办方维护安全秩序;
(六)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七)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除前款规定外,公安机关依法对大型活动的消防、交通、治安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大型活动的生产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活动中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灯光等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负责对大型活动中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大型活动中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同时指导主办方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监督检查部门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责令主办方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组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车辆和人员及所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防爆检查。实施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实施侵犯被检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大型活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指导应急处置,保护参加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大型活动主办方未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举办大型活动,或者擅自变更大型活动举办地点、内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举办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主办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大型活动举办时间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主办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举办活动,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主办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安全许可,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场所提供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出借场所,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为建立健全租赁房屋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整治和消除出租房屋火灾隐患,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意见
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省、市今冬明春消防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集中整治和消除出租房火灾隐患,强化消防安全监管,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一年左右努力,现有出租房基本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出租房产生新的火灾隐患;进一步落实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任,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出租人、承租人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出租房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组织领导:
县成立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同志任组长,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分管副局长和县安监局、工商局、建设局、供电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及县规划局、城管执法局、消防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汇总通报工作。
职责分工:
各乡镇(街道):负责制订具体整治工作方案,组织辖区内动员发动、普查登记、整治整改、检查验收工作,指导、督促各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组织开展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检查和逃生演练。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治安安全管理,对出租房屋内违法生产、加工、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行为,依法实施处罚;消防部门负责对出租房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配备和用火、用电、用气等情况进行检查治理,对发现的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实施处罚;加强对出租房屋专项治理工作的消防业务指导,积极提供各类消防技术咨询,确保整治顺利实施。
安监部门:负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工商部门:配合、支持相关部门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对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活动进行查处。
建设部门:负责消防车道、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积极改善出租房屋的外部消防安全条件。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出租房屋的登记备案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对符合出租条件但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依法给予处罚,对不符合出租条件而出租的,依法给予处罚。
电力部门:负责对出租房屋外部供电线路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积极做好安全用电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房屋内用电安全隐患检查并整改指导意见。
城管部门:负责对违法搭建的出租房屋进行整治,依法坚决拆除违法搭建的出租房屋和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物。
宣传部门:负责社会面上的消防安全宣传和出租房屋的专项宣传,营造消防安全氛围。
综治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召集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和对策,并把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活动,严格进行检查考核。
其他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相关部门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对本行业系统内存在的出租房屋进行排查整治。
四、整治重点
整治的重点范围是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居住(3人以上)且火灾隐患突出的出租房,以及为劳动密集型企业配套的员工集体宿舍。整治的重点区域是城郊结合部、块状经济发达的区块、用于出租的简易棚屋连片区域。
五、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去年11月开始,到年10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去年12月至年1月)
1、建立组织,制定实施方案。为确保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县成立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租房整治方案。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组织,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扎实推进工作。
2、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在全县统一动员部署下,各乡镇(街道)要召开相关会议传达精神,全面动员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和任务。
3、加大宣传,营造工作氛围。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利用广播、电视、横幅、标语等途径大力宣传消防安全隐患存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努力营造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社会环境。
(二)排查摸底阶段(年2月至年3月)
1、开展隐患排查。各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出租房屋及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店铺进行全面排查,逐户摸清出租房屋及其消防安全情况,认真填写《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普查登记表》,按照出租房屋一户一档制度的要求,健全出租房屋档案,对普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逐户书面整改意见,并在年3月中旬把《出租房屋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报县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
2、组织自查自改。各乡镇(街道)要边排查边动员,明确房屋出租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和整治工作要求,逐户同房屋出租人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场所要限期进行人员分离,书面整改意见。
(三)集中整改阶段(年4月至年8月)
1、整改提高。按照出租房屋内的消防安全隐患由出租人负责整改,出租房屋外的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由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整改的要求,在辖区内集中时间全面开展整治。对本次治理重点的出租房屋、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商业店铺及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重点区域,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工作组,帮助整治整改。
2、强制整改。对不具备出租房屋基本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在集中治理阶段结束前全部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未拆除的,责令停止出租或营业。对不配合的场所和业主则上报县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联合执法,强制整改。此项工作要求在年7月底前完成。
3、完善机制。通过这次专项整治,建立健全出租房火灾危险性分析和消防安全等级评价以及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公示、督促整改和政府挂牌督办等长效管理机制,同时以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为抓手,以督查、考核和联合执法为基本手段,将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与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相结合,与“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相结合,与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相结合,与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合理安排,统筹兼顾,确保出租房火灾隐患整治取得实效。
(四)考核验收阶段(年9月至年10月)
县将组织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组对全县出租房屋专项治理进行验收检查,验收内容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为主,对纳入专项整治的出租房屋及有人居住的沿街商业店铺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加大整治力度,确保所有登记在案的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或妥善处理。各乡镇(街道)将书面总结和自查报告于年9月10日前上报县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研究制订考核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和考核,验收不合格的,责令继续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近年来,出租房火灾频发,消防安全形势严峻。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推进。
(二)严格要求,落实责任。认真逐户地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督促房屋出租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整改任务,做到不走形式、不留死角。同时,要强化工作责任,层层分解治理职责到户到人。各有关部门要不定期加强对出租房综合整治工作特别是重点区域整治工作情况的督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要予以通报表彰,树立典型;对组织整治不力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
为建立健全租赁房屋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整治和消除出租房屋火灾隐患,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等部门关于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省、市今冬明春消防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集中整治和消除出租房火灾隐患,强化消防安全监管,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一年左右努力,现有出租房基本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出租房产生新的火灾隐患;进一步落实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任,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出租人、承租人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出租房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组织领导:
县成立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同志任组长,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分管副局长和县安监局、工商局、建设局、供电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及县规划局、城管执法局、公安消防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汇总通报工作。
职责分工:
各乡镇(街道):负责制订具体整治工作方案,组织辖区内动员发动、普查登记、整治整改、检查验收工作,指导、督促各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组织开展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检查和逃生演练。
消防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治安安全管理,对出租房屋内违法生产、加工、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行为,依法实施处罚;消防部门负责对出租房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配备和用火、用电、用气等情况进行检查治理,对发现的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实施处罚;加强对出租房屋专项治理工作的消防业务指导,积极提供各类消防技术咨询,确保整治顺利实施。
安监部门:负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工商部门:配合、支持相关部门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对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活动进行查处。
建设部门:负责消防车道、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积极改善出租房屋的外部消防安全条件。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出租房屋的登记备案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对符合出租条件但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依法给予处罚,对不符合出租条件而出租的,依法给予处罚。
电力部门:负责对出租房屋外部供电线路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积极做好安全用电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房屋内用电安全隐患检查并提出整改指导意见。
城管部门:负责对违法搭建的出租房屋进行整治,依法坚决拆除违法搭建的出租房屋和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物。
宣传部门:负责社会面上的消防安全宣传和出租房屋的专项宣传,营造消防安全氛围。
综治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召集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和对策,并把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活动,严格进行检查考核。
其他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相关部门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对本行业系统内存在的出租房屋进行排查整治。
四、整治重点
整治的重点范围是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居住(3人以上)且火灾隐患突出的出租房,以及为劳动密集型企业配套的员工集体宿舍。整治的重点区域是城郊结合部、块状经济发达的区块、用于出租的简易棚屋连片区域。
五、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去年11月开始,到今年10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去年12月至今年1月)
1、建立组织,制定实施方案。为确保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县成立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租房整治方案。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组织,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扎实推进工作。
2、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在全县统一动员部署下,各乡镇(街道)要召开相关会议传达精神,全面动员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和任务。
3、加大宣传,营造工作氛围。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利用广播、电视、横幅、标语等途径大力宣传消防安全隐患存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努力营造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社会环境。
(二)排查摸底阶段(今年2月至今年3月)
1、开展隐患排查。各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出租房屋及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店铺进行全面排查,逐户摸清出租房屋及其消防安全情况,认真填写《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普查登记表》(附件2),按照出租房屋一户一档制度的要求,健全出租房屋档案,对普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逐户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在今年3月中旬把《出租房屋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4)报县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
2、组织自查自改。各乡镇(街道)要边排查边动员,明确房屋出租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和整治工作要求,逐户同房屋出租人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场所要限期进行人员分离,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三)集中整改阶段(今年4月至今年8月)
1、整改提高。按照出租房屋内的消防安全隐患由出租人负责整改,出租房屋外的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由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整改的要求,在辖区内集中时间全面开展整治。对本次治理重点的出租房屋、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商业店铺及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重点区域,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工作组,帮助整治整改。
2、强制整改。对不具备出租房屋基本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在集中治理阶段结束前全部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未拆除的,责令停止出租或营业。对不配合的场所和业主则上报县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联合执法,强制整改。此项工作要求在今年7月底前完成。
3、完善机制。通过这次专项整治,建立健全出租房火灾危险性分析和消防安全等级评价以及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公示、督促整改和政府挂牌督办等长效管理机制,同时以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为抓手,以督查、考核和联合执法为基本手段,将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与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相结合,与“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相结合,与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相结合,与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合理安排,统筹兼顾,确保出租房火灾隐患整治取得实效。
(四)考核验收阶段(今年9月至今年10月)
县将组织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组对全县出租房屋专项治理进行验收检查,验收内容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为主,对纳入专项整治的出租房屋及有人居住的沿街商业店铺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加大整治力度,确保所有登记在案的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或妥善处理。各乡镇(街道)将书面总结和自查报告于今年9月10日前上报县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研究制订考核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和考核,验收不合格的,责令继续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近年来,出租房火灾频发,消防安全形势严峻。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推进。
(二)严格要求,落实责任。认真逐户地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督促房屋出租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整改任务,做到不走形式、不留死角。同时,要强化工作责任,层层分解治理职责到户到人。各有关部门要不定期加强对出租房综合整治工作特别是重点区域整治工作情况的督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要予以通报表彰,树立典型;对组织整治不力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