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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空气环境的措施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1 09:56:4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保护空气环境的措施,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保护空气环境的措施

篇1

空气污染 大气污染防治 美国清洁空气法

学习和借鉴外国在环保和立法方面的成熟经验,可以让我们少走许多弯路。美国清洁空气法体系的建立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从1955年的《空气污染控制法》到1963年的《清洁空气法》、1967年的《空气质量控制法》,再到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以及后来的1977年修正案、1990年修正案等多次修正,经过一个世纪的反复加工修改,美国清洁空气法的体系逐渐形成。其主要原则包括:

1、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建立一个覆盖联邦各州的空气质量标准框架,由各州和地区依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设置满足联邦标准的具体实施方案。国家空气质量标准依据该原则所设立,涉及二氧化硫、空气污染微粒、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铅等六种污染物质。对于以上六种空气污染物质,经授权的联邦环境保护总署依据《清洁空气法》的规定,对污染标准进行更加细致的分类,制定保护公众健康的严格的“首要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和保护公共福利的“次要国家空气质量标准”。

2、州政府独立实施原则。各州政府在其边辖区内独立行使空气质量监管职责。对“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原则”,各州政府对负有执行的义务,但在执行过程中享有独立实施的自由。州政府可以对每一种空气污染物质制定具体的管理计划,可以在本州内自设“空气质量控制区”等。

3、新源控制原则。该原则是指在新建一项固定排放源企业或者对某项原有的固定排放源企业进行实质性的“改建”时,必须首先进行“新源排放分析”,并报环境监管机构备案,获取“预防重大危害”行政许可之后方可施工。1970年《清洁空气法》要求各州在依据“州政府独立实施原则”建立的州政府管理计划中起草相应的条款用以减少新建空气污染企业对空气环境造成的恶劣影响。1972年联邦环境保护总署规定,各州应当对新建或者有重大改建项目的空气污染企业设立一定的前置许可制度,并应当将这一制度收录于州政府管理计划当中,供联邦环境保护总署审查。

(4)视觉可视性原则。它实质上是以美感为标准的高层次的环境保护,是对空气清洁的较高水平的要求,具体是指在国家所规定的一级保护地区,以保护自然环境可视性为目的采取严格的控制标准和措施,防止和减轻可视性的损害。1977年美国国会首次将“视觉可视性原则”纳入到《清洁空气法》中。国会为保护自然环境的可视性制定了一个“联邦可视性目标”,纳入到国家一级保护范围的地区,其中主要包括国家公园、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区、面积大于五干英亩的国家人文公园、大于六干英亩的国家公园。

针对汽车尾气排放,联邦政府1965年的《机动车空气污染管理法》规定,健康部、教育部、福利部可以对新生产的汽车设置一定的标准,要求其充分考虑开发和使用最先进的技术,减轻对空气污染物质的排放。

针对酸雨问题,美国清洁空气法也有专门的管理项目,包括二氧化硫管理、氮氧化物管理。该项目是在1990年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中确立的,目标是将二氧化硫的年排放量削减至低于1980年的排放水平一干万吨以下,将氮氧化物的年排放量削减至198O年排放水平的二百万吨以下。主要措施有:实行认证制度控制排放;采用新技术方法降低排放;“排放配额”制调控排放总量;建立排放监测定期报告制度,监督排放;用罚款、扣减下一年度排放指标等处罚督促企业减少排放、遵守管理制度。

在二氧化硫管理项目中,《清洁空气法》赋予了联邦环境保护总署向有关企业分配“排放配额”的权力,每一个“排放配额”准许排放一吨的二氧化硫。“排放配额”可以交易[3]。联邦环境保护总署还采用了奖励“排放配额”的方法,鼓励发电厂使用符合要求的能源节约手段和可再生能源。氮氧化物管理项目主要指:联邦环境保护总署通过要求燃煤发电厂采用“低氮氧化物燃烧技术”和清洁燃煤的使用,使氮氧化物的排放总量应当在198O年水平的基础上削减二百万吨。

《清洁空气法》还规定,每个合法的酸雨污染物排放许可仅有五年的使用期限。在管理项目的第一阶段,申请者应当向联邦环境保护总署提交许可申请以及履行计划,将所有可能的污染影响进行预先合理的规划。

针对同温臭氧层的管理项目,美国清洁空气法规定,应当通过限制臭氧层破坏物质的产量,进而逐渐将臭氧层破坏物质排出市场的办法,来达到最终保护臭氧层的目的[4]。同时规定,当《蒙特利尔议定书》得到新的修正,并且其要求的标准高于《清洁空气法》现有标准的情况下,将自动适用《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的新规定。《清洁空气法》将限制臭氧层破坏物质的排放分为过渡期和全面禁止期两个阶段。总的设计是通过“生产配额”和“消费配额”的分段调控,最终全面禁止生产和消费臭氧层破坏物质。

美国清洁空气法也为其有效实施规定了一些保障措施,包括行政保障措施、民事诉讼和刑事保障措施等。

就行政实施保障措施而言,其性质是行政管理行为,具有主动性,是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所在,主动执法是积极履责,反之则应因不作为而受到责任追究。适用主体是国家行政主管机构,包括联邦环境保护总署和州政府。具体行政措施的适用要受到司法审查。

篇2

【关键词】 民间公益诉讼;清洁空气权;权益保护

一、清洁空气权与民间公益诉讼概述

(一)清洁空气权

雾霾天气频现,空气质量严峻,我们不禁思考自己是否享有在清洁的空气中生活的权利。西方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发展初期也碰到过我们今天面对的环境恶化、空气污染、雾霾频繁的问题。因此,我们不妨把目光投向在清洁空气权方面堪称鼻祖的美国。美国环境保护立法发达,环境保护制度设计引领世界立法潮流。而清洁空气权的立法也肇始于美国,当然,这是在美国人民经受了严重的环境公害事件后的反思与选择。世界环境公害事件中有两件发生在美国,一件是1943年的洛杉矶烟雾事件,另一件是1948年的多诺拉事件。这两大公害事件都是因严重的空气污染造成的。美国国家和社会痛定思痛的选择是建立清洁空气法。

尽管我国环境保护法并未规定公民的清洁空气权,但是环境法理论界仍对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思考和设计,为我国日后的环境保护立法提供指导借鉴作用。我们界定清洁空气权为公民享有的、呼吸清洁的空气而不被污染的空气影响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权利。

(二)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是指特定主体对于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在古罗马时代已经存在,在近现代西方国家中得到完善发展,在中国亦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呼吁。因为作为法律制度整体构建中的一部分,公益诉讼制度自身有其他制度无可比拟、无法替代的优越性:它在某种意义上弥补了法律制度上的缺陷,有效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扩大司法解决纠纷方式、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一定的作用。其运作带来的法律效益远远超过它所随之带来的不足之处。

二、国外清洁空气权与民间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究

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空气污染越来越成为一项严峻的国际环境问题,雾霾现象尤为严重。例如上世纪50年代,伦敦雾霭重重酿成灾难,而成了“雾都”。全球对清洁空气权的呼声越来越高。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专门制定了治理空气污染、保障救济公民清洁空气权的法律,以下我将介绍几个典型国家(或组织)的立法:

(一)美国

1881年,芝加哥和辛辛那提市开始了进行保护空气质量的立法尝试。1955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空气污染控制法》颁行。1970年,美国通过《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成立了环境保护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标志着美国对环境控制采取了严格的新方法。1990年,《清洁空气法》经修订后,成为全世界为控制空气污染制定的意义最为深远的法律之一,对美国雾霾的治理起了很好的作用。该法要求环保署颁布来自“多个或多种”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清单,这些污染物由于其在大气中的浓度“被合理地认为危及公众健康或福利”。如果违反相关义务可以通过在联邦法院提讼强制执行。因此,这项规定意味着公民享有清洁空气的权利,并且享有充分的司法保护措施。

在救济方面,有行政保障措施、形式实施保障措施和诉讼保障措施。其中规定:公民诉讼的原告可以是公民、地方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即任何人均可对违反环保法律的行为提讼,而不要求与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这对我们研究清洁空气权的公益诉讼具有很大的借鉴之处。

(二)欧盟

雾霾是工业革命的副产品,欧洲伦敦、鲁尔工业区等地都曾深受雾霭的摧残。欧盟加强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如2001年第六个行动规划就要求欧盟制定有关空气质量的实施战略。为了实施这一政策性文件,欧盟制定了一系列包括区域联防联控措施在内的空气保护立法,例如1985年《关于削减硫氧化物排放30%的议定书》,1991年《关于进一步削减削减硫化物的议定书》。欧盟各成员国将上述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指令转化为国内的法律或者法令予以贯彻落实。

在救济方面,欧盟委员会在其《对理事会和议会关于“实施共同体环境法”的报告》中已经提到增强司法诉讼的必要性。在该领域的一个最重要的公约是《奥胡斯公约》。该公约的第9条“诉诸法律”明确规定具有充分利益的所涉公众或认定某项权利受损的所涉公众能够求助法庭或其他复审程序,并且每个条约缔约方应确保向公众提供复审程序有关信息,该条款在国际上具有重大意义,也是我国治理雾霾、保障公民清洁空气权可借鉴之处。

三、中国应该如何进行公民清洁空气权益保护

(一)健全清洁空气立法

我国在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有关法律中都作出了规定,赋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保护环境的义务及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具有检举控告权。但并没有像美国一样,明确地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环境权受侵犯时的权利救济制度。因此,健全清洁空气立法是中国首应解决的问题,是民间公益诉讼的前提。

(二)完善民间公益诉讼制度

2005年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27条指出:“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 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这是中国官方文件第一次正式出现和认可“公益诉讼”这个概念;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订时制订了公益诉讼条款,其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该条款明确了公益诉讼制度对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过于狭窄,一般认为只有相关政府管理机构和社会组织(比如消费者保护协会)才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而把普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排除在外。这种规定实际上是不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运用诉讼方法保护自己的环境权益的。

在近年的具体司法实践中,民间环保团体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势头不断增强。赋予具备诉讼能力的民间环保社团以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在我国当前严峻的环境保护形势下极为必要,因为这一方面可以让民间环保社团的天然优势通过更多渠道在更大范围内得以发挥,有效帮助受害者,监督政府和污染者;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政府更好地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减轻政府的行政负担。在司法领域,这方面的探索已经先于立法而展开。受太湖蓝藻事件催生,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6日正式设立环保审判庭,并允许民间环保社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被专家认为将是“最有影响的一步”。

(三)鼓励民众参与民间公益诉讼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保护环境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参与环境保护的人和民间环保组织也越来越多。如环境维权的民间第一人――王灿发教授,1998年他率领一批志愿者率先在全国发起并成立了“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并开通了全国第一个向污染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的热线电话;再如,2010年12月30日我国首例环保资金资助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贵阳开庭并当庭一审宣判。这是一起由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提起的诉讼,“状告”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保护环境、在良好的空气下生活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公民参与到自身维权、环境公益保护是发展趋势,有必要让个人及社会团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无救济则无权利”,这句法谚告诉我们救济制度对权利的重要性,对于清洁空气权而言同样如此。由于空气是公共资源,每个人都在相同的空气中生活,因此,空气的清洁关乎公共利益,而针对清洁空气权的救济也便应该提起公益诉讼。

参考文献:

[1]吕忠梅著.环境资源法学[M].科学出版社,2004

[2]吕忠梅著.境法新视野[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金瑞林,汪劲.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4]梁睿.美国清洁空气法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0

[5]陶建国.日本东京大气污染诉讼及启示[J].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8(03)

[6]李艳芳.从‘马萨诸塞州等诉环保局’案看美国环境法的新进展”[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06)

[7]陈平.日本空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探讨[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3,6

[8]薛志钢,郝吉明,陈复,柴发合.国外大气污染控制经验[J].重庆环境科学,2003(11)

篇3

关键词:燃煤锅炉 颗粒物 PM2.5

中图分类号:X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1(b)-0161-02

近年来,公众对空气质量的感官认知与政府部门的空气质量状况的矛盾不断加深,为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环境保护部先后组织对多个废气排放标准进行修订,相继颁布实施了多个更为严格的废气排放标准。同时,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进行了整体调整提升,提出了更高的质量目标,并向社会公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新空气质量标准的公示将公众的视线引向一个新的名词PM2.5,PM是英文particulate matter(颗粒物)的首字母缩写,PM2.5就是指直径小于或等于2.5 mm的颗粒物,形象的表述为直径不到头发丝1/20的颗粒物,也被称为可入肺颗粒物。

虽然肉眼看不见空气中的PM2.5,但其能降低空气的能见度,形成感官上认知的灰霾天。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2010年灰霾试点监测报告》,发生灰霾天气时,PM2.5浓度较非灰霾天气时明显增加,且颗粒物与能见度呈明显负相关关系,颗粒物浓度增加是除了气象条件以外,灰霾产生的重要因素之一。虽然空气中不同大小的颗粒物均能降低能见度,不过相比于粗颗粒物,更为细小的PM2.5降低能见度的能力更强。当颗粒物的直径和可见光的波长越接近,其对光的散射消光能力越强,可见光的波长在0.4~0.7 mm之间,而粒径在这个尺寸附近的颗粒物正是PM2.5的主要组成部分。理论计算数据同样表明:粗颗粒的消光系数约为0.6 m2/g,而PM2.5的消光系数在1.25~10 m2/g,PM2.5的主要成分硫酸铵、硝酸铵和有机颗粒物的消光系数都在3左右,是粗颗粒的5倍[1]。所以,PM2.5是灰霾天能见度降低的主要原因。

自然过程中也产生PM2.5(称为背景浓度),国内尚无关于PM2.5背景浓度的数据,引用国外数据作为参考。在美国和西欧,背景浓度大约为3~5μg/m3[2],澳大利亚的背景浓度也在5 μg/m3左右[3]。由此看出自然产生量较小,环境空气中的PM2.5主要来自人为排放,包括直接排放及某些气体在空气中转变成PM2.5的间接排放。直接排放主要来自城市扬尘、化石燃料的燃烧、交通尾气等,间接排放主要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气、挥发性有机物等转化成PM2.5。城市扬尘、煤烟尘、机动车尾气是城市PM2.5的3大污染源,对PM2.5的贡献率分别为20.42%、14.37%、15.15%[4]。其他关于城市中PM2.5来源的相关研究同样表明上述三种污染源对城市PM2.5贡献较大。

燃煤锅炉作为传统高污染行业,在废气治理措施及排放标准不断从严的情况下,分析其排放颗粒物中PM2.5贡献程度,对采取空气质量改善措施具有指导意义。

1 燃煤锅炉排放颗粒物粒径分析

燃煤锅炉排放的颗粒物主要来源于煤炭燃烧过程,根据煤炭中灰分含量不同,颗粒物产生浓度为12~40 g/m3。锅炉产生的初始颗粒物粒径分布为PM10/TSP为32%~48%,PM2.5/TSP为2%~4%,PM2.5/PM10为5%~12%。采用五电场静电除尘器后颗粒物排放浓度

2 燃煤锅炉排放对空气中PM2.5的影响

2011年7月,环境保护部颁布《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标准中提出新建发电燃煤锅炉烟尘排放浓度限值为30 mg/m3,重点地区执行20 mg/m3,现有锅炉自2014年起执行30 mg/m3。新标准的颁布实施对发电燃煤锅炉废气治理措施提出更高要求,现行的四电场除尘设备不能满足新标准要求,除尘设备将向袋式除尘、增大电极面积的静电除尘设备发展。烟尘排放浓度的降低也导致排放的颗粒物中PM2.5比重大幅提升。

随着环保要求不断从严,城市中存在的燃煤锅炉主要以大型热电联产锅炉为主,均采取高效除尘措施以满足新标准30 mg/m3的要求。采用环境保护部推荐的大气稳态烟羽扩算模式-AERMOD模式对燃煤锅炉排放的PM2.5对空气影响程度进行预测分析。1台1025 t/h锅炉在海边城市地区最大日均贡献浓度为0.0018 mg/m3[7],1台2060 t/h锅炉在海边城市地区最大日均贡献浓度为0.0014 mg/m3[8],1台2060 t/h锅炉在丘陵城市地区最大日均贡献浓度为0.0011 mg/m3[9]。可以分析看出,在采取严格控制措施,满足新标准的情况下,城市中大型燃煤锅炉对环境空气中的颗粒物贡献

由此分析,在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后,城市燃煤锅炉高空点源排放的颗粒物对空气中PM2.5的影响相对较小。

3 降低环境空气中PM2.5的几点建议

从上面分析,燃煤锅炉已颁布实施了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其排放颗粒物对环境空气中PM2.5的影响已控制在较低水平。而城市中的施工扬尘、道路扬尘、汽车尾气及其二次转化颗粒物,由于面源排放方式、排放高度较低等特点,其扩散受到城市建筑物的阻隔形成建筑物下洗,冬季受逆温等不利气象条件影响,对近地面的空气质量中颗粒物贡献影响更为突出。

为保护人体健康,降低环境空气中PM2.5含量,提出下阶段改善空气质量的重点控制方向。

(1)严格推进《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等新标准的实施,积极推广其它行业参照执行的方案。

(2)借助媒体舆论宣传,提高公众认知程度,扩大公众环境保护工作的参与监督范围。

(3)建立行政责任制,推动炼油企业油品质量升级,实现全国范围内“国四油”的供应,促进机动车“国四”排放标准的实施,并逐步试点“国五”排放标准的实施。

(4)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明确职责职能,加强建设施工管理、控制渣土堆放和清洁运输等措施,减少城市扬尘。

参考文献

[1] Ye,B.M.et al.Concentration and chemical composition of PM2.5 in Shanghai for a 1-year period.Atmospheric Environment,2003,37(4):499-510.

[2] 世界卫生组织,WHO Air quality guidelines for particulate matter,ozone, nitrogen dioxide and sulfur dioxide (Global update 2005,Summary of risk assessment)

[3] 澳大利亚环保委员会,Summary of Submissions received in relation to the Draft Variation to the Nation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Ambient Air Quality)Measure for Particles as PM2.5 and Nation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Council's Responses to those Submissions.

[4] 叶文波.宁波市大气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PM2.5的源解析研究[J].环境污染与防治,2011,33:66-69.

[5] 鲁晟,姚德飞.燃煤电厂烟气中颗粒物粒径分布特征研究[J].环境污染与防治,2010,32(增刊):62-65.

[6] 姚群,陈隆枢,陈光伟,等.燃煤电厂锅炉烟气PM10排放控制技术与应用.电力环境保护,2007,23(1):52-54.

[7] 徐伟.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上大压小”热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2010:p.6-10.

篇4

这几天,我围绕我们周围的空气受污染的程度以及空气污染对人类身体健康的危害 等方面问题进行了调查。我根据珠海周围的环境特点和所发现的问题,上网进行了调查。从调查情况来分析,我们周围的空气是受到了污染。污染源主要是工厂烟囱 排放的黑烟,机动车辆排出的尾汽。这些污染源排放出来的什么污染物呢?对人们的健康有什么危害呢?我查阅了有关资料,懂得了许多有关空气污染的知识。

大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颗粒物。它 们在空气中的含量若是超过一定的标准,就会危害人们的健康。空气污染指数小于50,说明空气良好,污染物浓度小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一级标准限值,为一 级优,符合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一些需要特殊保护地区的空气质量要求空气污染指数大于50,小于100,表明空气质量一般污染物浓度小于环境空气质量 标准中的二级标准限值,为二级良好,符合城镇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的空气质量要求。

防治大气污染,控制污染排放是改善空气质量的根本措施,其主要途径有:工业合 理布局,搞好环境规划改变能源结构、推广清洁燃料、使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强化节能,提高能源利用率、区域集中供暖供热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和老污 染源的治理,实施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等。

珠海是我们的家,应该把她建设得更美好。但空气污染问题十分严重,应该怎么办呢?我建议:

(1)搞立体绿化,扩大绿化面积,可以搞无土栽培。植物有过滤各种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净化空气的功能,树林尤为显着,所以绿化造林是防治大气污染的比较经济有效的措施。

(2)解决燃料问题,尽量使用太阳能等无污染或污染小的能源。

(3)多组织宣传活动,咨询活动,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

篇5

关键词:城市道路; 环境影响; 评估

中图分类号:X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6-0098-03

1 引言

城市道路担负着市民出行的重任,担负着城市经济发展所需交通基础建设的需求,加快城市道路规划对城市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城市道路的新建或改扩建,在施工过程中和运营过程中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就城市道路环境影响技术评估要点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减少生态环境影响,促进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2 道路选线方案评估要点

(1)道路选线方案重点关注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相关规划(如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建设规划)的要求相符性。

(2)道路选线避开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等环境敏感区并与其保护要求相符。

3 道路工程建设内容评估要点

道路工程建设内容主要评估技术要点包括建设道路的性质、组成(如是否有桥梁、隧道、地下通道以及其他配套工程等,或交叉断面的设计)、设计车流量(一般情况下应按近、中、远期分别说明)、长度、红线宽度、走向、占地类型及面积、拆迁情况(拆迁规模和拆迁主体)、起止点以及主要关键节点的桩号、土石方工程量、排水工程(雨水和污水)、施工方式及施工工艺、施工场地布置、施工进度安排等。

4 现状调查与评价评估要点

4.1 自然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要点

包括调查地理地质概况、地形地貌、气候与气象、水文、土壤、水土流失、生态、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等内容。根据工程特点选择相应内容进行详细调查。

4.2 声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评估技术要点

声环境现状调查采用现场监测的方法,根据工程特点及周边环境特征,选择有代表性的交通噪声点位和声环境敏感点位进行检测,当敏感目标高于(含)三层建筑时,还应选取有代表性的不同楼层设置测点。为满足预测需要,也可选取若干线声源的垂线,在垂线上距声源不同距离处布设监测点。在现状调查和监测的基础上分别评价不同类别的声环境功能区内各敏感目标的超、达标情况,说明其受到现有主要声源的影响状况。

4.3 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评估技术要点

包括评价区内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的调查与评价(若不涉及地下水,可以省略该部分内容),可采用收集资料和现场监测相结合的方法。表水环境现状调查包括工程线路涉及的地表水体的地理分布和水质现状;工程涉及的水源地(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范围、分布、水质以及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1)中的相关要求进行调查和评价。

4.4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评估技术要点

重点调查和评价评价范围内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可充分利用现有监测资料,或根据道路布局和车流量状况,并结合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分布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设置监测点位。

4.5 生态环境现状调查评估技术要点

结合项目生态评价等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11),对评价范围内生态环境现状进行调查。

4.6 环境敏感区和环境保护目标评估技术要点

包括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需要保护的环境敏感区,以及通过环境影响识别和现状调查评价确定的需要保护的主要目标(包括已建、在建和拟建的)。重点关注是否明确给出了敏感区及保护目标所处位置,与本项目的关系、规模、保护级别、保护时限、主管部门和相应的保护要求;是否采用图表方式给出了规划线路及配套设施与环境敏感区及环境保护目标的相对位置关系。

5 环境影响评估要点

5.1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主要技术评估要点包括:第一,结合施工时间安排、施工场地布置、施工工艺以及周边敏感点的分布情况,对工程建设期间产生的声环境影响进行预测与评价。注意施工噪声的叠加影响分析。第二,全面准确预测与评价道路(含高架线、地面线、过渡段)交通噪声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应根据工程特征及周边环境特点,设计不同的预测情景。第三,明确给出工程交通噪声对声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受影响的人口规模,不同声环境功能区噪声达标距离。第四,明确给出噪声防护措施建议、防治效果要求及投资估算。

5.2 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主要技术评估要点包括:第一,明确给出施工期施工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产生和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以及水环境影响程度。尤其对于涉及水体的项目,结合项目涉水工程与水体的关系、涉水施工工艺、施工时间、施工场所布置等,预测与评价工程建设期间对地表水环境的影响。第二,对于存在配套设施的项目,明确给出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水量、水质,主要污染物的类别,排放去向以及水环境影响程度,明确提出水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的要求。第三,对于穿越地表水源保护区、地表水Ⅱ类水体和重要自然湿地的规划线路,提出线路走向调整的合理意见并说明建设单位的采纳情况,尽量绕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第四,预测和评价地表水径流(主要考虑初期雨水)对工程所涉及水体的影响。

5.3 环境空气影响预测与评价其他环境影响

主要技术评估要点包括:第一,结合施工场地布置、施工车辆和施工机械运行线路以及周边敏感点的分布情况等,对工程建设期间产生的环境空气影响进行预测与评价。主要考虑施工粉尘、施工机械废气、沥青烟等对环境的影响。第二,结合道路运营期车辆及交通流量情况,分析和评价机动车尾气对环境空气的影响。第三,若工程有配套站点等存在,则考虑配套站点可能对环境空气产生的影响。若工程涉及隧道工程,则考虑隧道风塔废气对环境空气产生的影响。

5.4 固体废物影响分析

主要技术评估要点包括:第一,结合工程施工期间各类固体废物的产生和处置情况,分析其对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有拆迁建筑垃圾、清淤淤泥、弃土弃渣、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等。第二,若工程涉及配套工程,应分析其配套工程在运营期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

5.5 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若工程涉及地下水,报告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中相应要求,预测与评价工程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

5.6 生态、景观影响评价及水土流失影响分析

主要技术评估要点包括:客观、准确地分析规划实施对城市生态敏感区域(如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区域土地利用功能的变化情况,以及绿地、植被、古树名木、珍稀物种或农作物的损失情况,明确给出影响范围和程度,并提出生态影响防护和恢复措施要求。

6 环境影响措施评估要点

6.1 声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主要技术评估要点包括:根据工程施工特点以及敏感点的实际情况,按照《施工期噪声排放限值标准》提出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主要技术评估要点包括:根据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实际情况,结合噪声影响预测分析的结果,明确提出降噪措施确定的原则,给出采取措施的区段、方式(如优化路线设计方案、使用低噪路面结构、采用声屏障降噪、环保拆迁、对敏感点上隔声窗、功能置换、加强交通管制等)、投资估算以及降噪效果等,并明确降噪后所达到的标准要求。结合城市用地功能及声环境标准要求,提出噪声防护距离和规划控制要求,防止产生新的噪声超标问题。

对于新建道路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的原则一般为:①项目应优先采取主动防护措施,使敏感点处达到相应的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②在无法达到上述的情况下,采取被动防护措施,使敏感点室内声环境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要求。

对于改扩建道路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的原则一般为:①项目应优先采取主动防护措施,使敏感点处的声环境质量不劣现状;②采取主动防护措施后,虽然劣于现状,但仍能够满足相应的声环境功能区划;③在不能达到前述要求的情况下,采取被动防护措施,使敏感点室内声环境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要求。

6.2 水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主要技术评估要点包括:明确施工期生的生产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的收集及处理措施、排放去向、排放标准;对于涉及水体的项目,则进一步从工程施工工艺、施工场地选择、工期安排等方面进一步强化施工期间水环境保护措施。

运营期主要技术评估要点包括:根据工程特点提出工程运营期水环境保护措施。对于设有站点的工程,分析站点产生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方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以及排放标准要求。对跨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二类以上水体的桥梁,在确保安全和技术可行的前提下,提出在桥梁上设置桥面径流水收集系统,并在桥梁两侧设置沉淀池,对发生污染事故后的桥面径流进行处理,确保饮用水安全。对于隧道工程等可能对地下水环境产生环境影响的,提出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6.3 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主要技术评估要点包括:针对施工粉尘、施工机械废气、沥青烟等对环境的影响,提出相对应的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运营期主要技术评估要点包括:若工程设有配套站点,针对配套站点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提出对应的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6.4 生态保护措施及水土保持措施。

主要技术评估要点包括:工程实施可能带来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能有效的避免或缓解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及建议,可结合工程水土流失影响分析及水土保持方案,提出有效可行的水土保持措施。包括:改善和恢复生态功能的措施,保护文物、景观协调的工程优化设计要求,工程建设尽量少占耕地、林地和草地,及时进行生态恢复或补偿。严格控制路基、桥涵、隧道、立交等永久占地数量;尽量减少施工道路、场地等临时占地,合理设置取弃土场和砂石料场等。

参考文献:

[1]吴南江.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技术评估要点分析[J].工程科技,2017(1):96.

[2]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6.

篇6

一、墨西哥空气污染的原因

墨西哥城之所以发生严重的空气污染,主要是由三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是地理因素,墨西哥城是墨西哥合众国的首都,它坐落于墨西哥河谷中央、海拔2240米的高原上,除了北面,三面被呈马蹄铁形状的3000~5000米的高山包围,空气稀薄,氧气含量仅为海平面地区的77%,而且盆地地形阻挡了空气流通。二是气候因素,墨西哥城处于北纬20度(与我国台湾纬度接近),属亚热带气候,紫外线照射强烈,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3月,受高气压控制,处于静风状态,高空大气温度高于地面温度,阻碍了空气的上下对流,导致地面频繁出现严重的臭氧等空气污染。三是排污因素,墨西哥城人口多达2120万,集中了全国约1/2的工业、商业、服务业和银行金融机构,是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拥有420万辆机动车和5万家工厂,以及1万多家从事服务业的企业(公共浴室、医院、旅馆),产生成千上万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等空气污染物。这些污染物经光化作用,产生对身体危害更大的PM2.5、臭氧等污染物。相比传统型城市空气污染,即由汽车尾气引起的氮氧化物和光化烟雾污染(洛杉矶)、由工业生产引起的高浓度二氧化硫、可吸入性颗粒物污染(伦敦),墨西哥城的空气污染属于两者的混合。

二、墨西哥城空气污染的治理过程

从20世纪50年代起,墨西哥城工业开始快速发展,城市规模迅速膨胀,城市化地区从1940年的120平方公里扩展到1995年的1500平方公里,人口则以每年5%的增长速度,从300万猛增至1800万,达到墨西哥国家总人口的四分之一,地区GDP占到国家GDP的36%、能源消耗占国内总量的近20%。从20世纪60年代起,墨西哥城开始出现空气污染问题,但当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墨西哥出现可怕的烟雾天气,导致迁徙到墨西哥城的大量候鸟死亡。据墨西哥卫生部统计,1984年至1988年,因大气污染导致的哮喘、支气管炎等上呼吸道疾病的患者人数从100万激增到220万。墨西哥政府和民众开始认识到空气污染的危害性,于1985年组建国家环保部,开始着手治理大气污染。出台《环境污染防治21条对策》(1986年)和《环境保护100项措施》(1987年),提出将公交车的发动机更换成低污染型、加强地铁和有轨电车建设、限制郊区机车进入城中心、实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提高汽油和柴油质量、安装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等21条措施。1988年,墨西哥政府全面修订了《环境保护基本法》,该年年末,萨利纳斯总统上台,提出将解决环境问题、提高国民生活质量作为《1989—1994年国家开发计划》的目标之一,1989年,启动了《墨西哥城地区空气清洁计划(1990—1995)》,从提高油品、引入替代能源、优化交通系统、限制工业排放、加强生态修复等多个方面,开始对空气污染进行综合整治。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困扰墨西哥城的二氧化硫和一氧化碳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但是总悬浮颗粒物(SPM)和臭氧浓度依然居高不下。为此,墨西哥城又陆续出台了三个空气清洁计划,更广泛深入地推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经过20多年的努力,墨西哥城的空气质量已经得到根本性改善。

三、墨西哥城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对策

(一)出台大气污染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体系

墨西哥在1982年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提出大气污染的控制措施。1988年,颁布了《生态环境保护法》,提出了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强制报废制度、完善工厂废气排放标准等100项对策,明确联邦政府、地方自治体、墨西哥石油公司等国有企业的权责。在此基础上,又出台了《大气污染控制法》和《墨西哥城以及周边城乡车辆污染控制法》。此外制定了排放标准等45个控制大气污染的管制方案,烟囱限高范围、污染物监测方法和监测仪器等相关标准,固定源和移动源的种类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标准以及废气检测装置的性能和测定方法标准。还针对每种废气产生源,出台了具体的监测标准。

(二)大力开展大气污染监测和预警

1966年墨西哥政府在墨西哥城建立了4个监测站,开始监测二氧化硫和总悬浮颗粒物等空气污染物;1977年,引进自动监测设备;1995年,进一步完善大气自动监测网,将首都圈监测站点增加至33个;1997年设立了自动监测中心,接管原属渔业资源环境部的监测站。由于氮氧化物、硫化物、总悬浮颗粒物(PST)主要来自电力、水泥等产业,墨西哥政府强制要求工厂等固定污染源安装污染物自动跟踪监测器,将监测信息实时传送给监测局。

为了便于市民了解,墨西哥政府选取了五种污染物(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每天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每一项污染物都有一个污染指数基准值(IMECA),以二氧化硫为例,将其24小时平均浓度0.13ppm定为IMECA基准值100,当其浓度达到0.35、0.56、0.78、1ppm时,对应的IMECA污染指数为200、300、400、500。如果污染指数超过250,墨西哥城就会启动首都圈内的工厂限产和机动车限行的紧急措施,超过300,所有的学校停课。

(三)以治理机动车为重要抓手,采取综合治理

墨西哥城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是机动车。从20世纪80年代以后,墨西哥城机动车数量迅速增长,到1994年机动车数量达到270万辆,并且车辆平均使用年限达到八年半,由于高原地区氧气不足,燃烧不充分,导致汽车尾气污染物浓度非常高。据墨西哥城1998年统计,汽车尾气贡献空气污染几乎全部的一氧化碳、40%的氮氧化物、20%的二氧化硫和35%的PM10等。所以墨西哥城将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放在机动车上。

首先,强制实行汽车尾气检测和维修。墨西哥城要求所有机动车辆每半年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排污超标的车辆严禁上街行驶。

其次,采用车辆限行制度。墨西哥城自1989年开始实行“一周限行一天”的车辆限行制度。根据汽车尾号,贴上不同颜色的标识,根据颜色标识限行,违反者将受到高达一个月工资(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罚款。在重污染天气,还实行双限行。1997年至1999年,墨西哥进一步完善限行制度,按照尾气检测排放情况在车辆上贴上“0”(新车,符合严格的排放标准)、“1”(符合一般排放标准)和“2”(符合最低排放标准)标志。贴有“0”标志的车辆行驶不受限制;贴有“1”和 “2”号标志的车辆,平时每周限行一天。在重污染天气,对“2”标志的车辆进行管制。1999年以后,墨西哥又提出在大气污染紧急状态下,第一阶段(头3天)先对“2”标志的车辆实行双限行,第二阶段(3天以后)“2”标志车全部停驶,“1”号标志车每天早上5:00至晚上22:00期间限行,停驶50%的公车,该政策延续至今。

第三,采用低硫、无铅和清洁的燃料。要求墨西哥城300个重污染工厂将燃料由重油替换为天然气、低硫柴油,并向首都圈内的企业提供工业用低硫汽油。同时,还积极引进使用天然气和液化气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加强对污染工厂的管控。针对严重的空气污染问题,墨西哥城要求所有工厂生产时间缩短30%。1992年至1994年,墨西哥环境监察局针对首都圈的固定污染源,采取月均500次的现场检查,关闭了其中37家(占0.5%),限制617家(占4.6%)生产,并对9057家(占68.3%)提出技术改造建议。1994年以后,又实行新一轮的工厂和机构的废气排放管控,提出在重污染天,工厂要减少30%—40%的生产量。

第五,利用绿植净化空气。墨西哥政府在1989年至1991年的全国发展计划中提出在全国开展绿化运动,尤其是大力加强农村地带和生态保护区的绿化,建设人工公园,并设立专人看守森林。1991年墨西哥城周边植树达到10万棵。至今,墨西哥城森林面积已达1600多平方公里。

(四)连续有力的空气污染行动计划确保治理工作落实有力

1989年,墨西哥出台了《墨西哥城地区空气清洁计划(1990-1995)》,提出石油生产要符合国际标准,重油和柴油生产要脱硫,安装硫和碳氢化合物的捕捉装置和废气排放监测设备,增加轨道交通里程,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等41条行动方案。1996年,出台第二个《墨西哥城地区空气清洁计划(1995-2000)》,该计划提出到2000年减排碳氢化合物50%,氮氧化物40%,悬浮颗粒物45%,具体措施包括:推动第二、第三产业的产业升级和清洁能源替代,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建立安全有效的公共交通系统、统筹考虑首都圈的城市发展、交通和环境、加强环境相关的科研教育。2001年,推出第三个《墨西哥城地区空气清洁计划(2002-2010)》,与前两次规划不同,该规划在制定过程中不仅广泛吸收联邦和地方政府机构参与,还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鼓励民众参与规划,并首次运用前瞻性规划方法,在评估未来10年内人口增长和城市扩张带来污染总量增长的基础上制订治理措施。规划目标包括:消除臭氧污染指数超过200的极端重度污染天;将PM2.524小时平均浓度控制在65ug/m3以下,年平均浓度控制在15ug/m3以下;消除一氧化碳8小时平均浓度超过9ppm的污染天等。至2010年,除PM2.5年均浓度未达标外,规划目标基本实现。

目前,墨西哥城正在执行第四个《墨西哥城地区空气清洁计划(2011-2020)》,该计划提出在此前治理工作基础上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再减少50%,换言之,在今后9年的时间里,墨西哥城的减排总量将达到过去20年的总和。主要措施包括加强居民健康防护、降低能耗、提高能效、降低机动车排放、推行环保技术改造、倡导环保意识和公众参与、园林绿化、强化科研等八个领域,提出81条举措和116条行动,并对每条行动列出了责任单位、实施时间表、所需经费等。由于该计划可操作性很强,被墨西哥州州长誉为“30年来最好的空气治理综合计划”。

(五)建立多部门联防联控的组织体系

墨西哥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能产生显著成效,离不开它科学的分工协作组织管理体系。这个组织体系包括三大机构:一是国家渔业资源环境部,该部内设环境局和环境监察局。环境局负责环境保护的政策制定、科技研究等。环境监察局负责巡视工厂排污情况、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处理民众的投诉举报等,它在各个州都有派出机构,负责与当地政府协作,共同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二是墨西哥城环境署,负责开展大气监测调查以及相关科研监测机构的管理。三是首都圈环境保护委员会(AMCM),该机构由渔业资源环境部、卫生部、教育部、交通运输部、能源矿山工业部、墨西哥州政府(毗邻墨西哥城,从东、西、北三面环绕首都)、墨西哥联邦区(即墨西哥城)、墨西哥石油公司、联邦电力委员会、墨西哥城环境署、墨西哥石油研究所等多个部门组成,负责墨西哥城大气污染警报、制定优化城市交通网络规划、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推广无铅汽油等工作。

(六)将维护民众健康作为大气污染治理的首要策略

墨西哥城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对民众健康的影响,在《墨西哥城地区空气清洁计划2011-2020》中提出一系列保护民众健康的措施。一是分析研究细颗粒物、臭氧、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对各类人群的健康影响,确定高危人群,依照研究结果制定危害分级标准体系,确定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区域和重点目标。二是不断升级自动环境质量监测体系,确立各类污染物浓度预警机制,信息警示公众或特定高危人群在特定时段避免进入重度污染区域。三是研究制定简便可行的防护措施,并加大宣传力度,保证公众能够采取一定的自主防护措施。四是针对大气重度污染制定应急预案,实行各级单位责任制,确定各主体届时采取相应的行动,并着力加强幼儿园、学校等易感人群聚集区的防护。五是建立长期评估体系,定期评估污染对健康损害造成的医疗费用支出等经济损失,达到“算大帐”、“看整体”的目的,为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七)为治理大气污染多渠道筹资,建立长期资金保障机制

大气污染治理时间长、耗资大,为确保治理工作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墨西哥城建立了以政府为主体的多渠道筹融资体系。该体系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政府财政预算支持。墨西哥联邦政府、墨西哥州政府和墨西哥城政府均将环境治理费用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二是墨西哥谷地环境信托基金。该信托基金由墨西哥联邦政府、墨西哥州政府和墨西哥联邦区政府共同创立,资金来自对机动车和企业征缴的排污费,主要用于资助环保教育、环境自动监测网络建设、机动车油改气等28个长期治理项目。三是发展银行优惠贷款。墨西哥发展银行每年拨出一定的优惠信贷额度,并与世界银行、泛美开发银行、日本国际合作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合作,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的环境改造项目。四是国际援助。对于难以收回投资的环保项目,墨西哥城积极争取国际援助,每年均与美国环保署、日本国际合作署、德国技术合作公司(GTZ)等机构进行项目合作,获得资金援助。

(八)通过教育和文化培养,推动公众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和保护

篇7

1.1保持水土

各种树木的林冠都具有降水截留的作用,一般说来,降水中的20%~30%会被树冠截留,树冠的截留过程可以降低降水程度,从而降低雨水对土壤的侵蚀,减缓水土流失现象,最终实现保持水土的目的。

1.2涵养水源

林木的根系一般比较发达,森林的根系在土壤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可涵养水源,一般森林可贮水500~2000m3/hm2。

1.3防风固沙

森林能够缓解风沙以及水土的冲蚀,从而降低风速,降低风沙地区的风沙危害,为农业生产提供一定的保护,防止风沙对农作物的生长带来严重的影响。

1.4调节气候

森林的树冠层比较密集,大面积的森林可以降低太阳能的辐射,增大空气的湿度,林外的热空气会传递到林内。夜间林冠又能起到保温的作用,使得林内的昼夜温差较小,水分小易蒸发,与此同时,森林的蒸腾作用,还可以实现自然界水分循环和改善气候,森林每天都要吸收大量的水,然后通过蒸发回到大气中,水蒸气在蒸发的过程中可以吸收一定的热量,所以在密度较大的森林上空,空气一般都比较湿润,容易成云,同时致雨,增加地域性降水量。

1.5消除污染

随着近年来工业生产的力度逐渐加大,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越来越多,其中最严重的就是大气污染,空气中的CO2、CO、粉尘浓度越来越高,对人们的生活带来的危害越来越大。森林具有净化空气、净化污水、消除噪声的作用,森林的光合作用可以吸收CO2、CO等物质,同时释放O2,消除空气污染。森林中很多植物以及树木都能够分泌多种杀菌素,可以杀死众多病菌,降低空气中的含菌量,起到清新空气的作用。另外,当代社会中噪声污染也是一个公害,当噪声达到80dB,会导致人的听力减弱,还会使人变得疲惫。

2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探讨

2.1加强国家政策的完善

国家政策的完善对于林业生态资源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对生态环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应该被提到日程之上,在林业生态保护过程中要加强各种政策方针的制定和完善,比如划分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在自然保护区内建立相关的组织机构以及管理规则,积极落实责任人制度,实现对森林资源的有效管理。对于自然保护区,需要加强控制进入的外来人员,防止外来人员进入森林自然保护区造成森林破坏。

2.2采取保护性措施进行森林建设和经营

森林是一种可再生资源,也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需要在原有的生态资源基础上,按照生态平衡的原则,促进人类与林业资源和谐发展,做到合理利用林业资源,加强经营森林资源以及保护水资源。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抚育间植。在森林再造过程中,各级政府应该要积极按照自身的承诺,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加强森林的后期抚育工作,在工作中要采取各种措施改善林木的生长环境,促进森林的可持续发展。第二,封林。在一些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需要做好封林工作,尤其是在造林之后,为了给森林提供良好的生长环境,需要封林养护,在重点防护林的保护中做好地区的宣传工作,促进广大群众提高林业保护意识,从而在日常生活中以身作则。第三,因地制宜选品种。根据土壤的条件、气候条件选择适合当地的林木品种,才能实现森林再造。

2.3建立良性循环机制

在森林发展过程中,建立良性循环机制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做好林业补偿,通过奖励落实森林保护责任的人群,以增强人们的环境保护理念,实现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从长远角度来看,让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成为每一个人自觉遵守的习惯,才是进行森林资源保护的根本措施。为了促进森林资源的良好发展,还需要有机结合林业生态环境与水源生态环境之间的整合,创建科学合理的统一整个机制,促进林业生态资源的保护工作可以尽快完成。

2.4加强整合林业生态环境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资金

在林业建设过程中,需要加强资金的整合力度,比如给林业建设部门进行必要的拨款,确保林业生态建设部门可以配备相应数量的林业建设队伍,配备更多专业的机械,解决林业生态建设过程中各种问题,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3结语

篇8

大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颗粒物。它们在空气中的含量若是超过一定的标准,就会危害人们的健康。空气污染指数小于50,说明空气良好,污染物浓度小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一级标准限值,为一级优,符合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一些需要特殊保护地区的空气质量要求空气污染指数大于50,小于100,表明空气质量一般污染物浓度小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限值,为二级良好,符合城镇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的空气质量要求。

防治大气污染,控制污染排放是改善空气质量的根本措施,其主要途径有:工业合理布局,搞好环境规划改变能源结构、推广清洁燃料、使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强化节能,提高能源利用率、区域集中供暖供热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和老污染源的治理,实施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等。

空气污染问题十分严重,应该怎么办呢?我建议:

(1)搞立体绿化,扩大绿化面积,可以搞无土栽培。植物有过滤各种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净化空气的功能,树林尤为显着,所以绿化造林是防治大气污染的比较经济有效的措施。

(2)解决燃料问题,尽量使用太阳能等无污染或污染小的能源。

(3)多组织宣传活动,咨询活动,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

篇9

关键词:大气污染;立法目的;政府责任;公众参与;大气治理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不足

(一)立法目的存在偏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第一条规定:“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的目的有两个――保护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正所谓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当二者之间必须有一个需要放弃的时候,排污者和各级政府部门必然会为了后者而舍弃前者,然后继续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美国《清洁空气法》中关于该法立法目的的规定(促进公众健康,福利和人口的生产力保护和发展国家空气资源的质量)突出了保护环境这一唯一目的,给美国治理大气污染订立了一个明确的目标,使美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二)政府大气治理法律责任存在缺陷。通过研读《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2款,我们可以发现草案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点:①草案规定考核结果的适用范围狭窄,无法落实政府环境责任;②没有将政府环境法律责任与现行节能减排考核评价制度以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制度挂钩;③省级人民政府不负有限期达标责任,④对于没有完成达标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仅以约谈作为惩治措施,无法产生草案预期的整治效果。

(三)大气环境治理公众参与的局限。综观《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涉及公共参与的仅有第七条第3,4、5款的规定。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既是公众的一项权利,也是公众应当积极履行的义务。而草案在这方面只是指出公民有检举,控告并获得奖励的权利,并没有详细规定公民如何检举,控告。而欧盟在《建立更加清洁空气的指令》中专门规定了空气质量和污染信息公开和报告制度,美国的《清洁空气法》直接规定了公民诉讼和司法审查诉讼,日本的大气污染受害者救济制度,这些国家的保护环境制度、法规体现出了极强的先进性。我觉得我国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时应该借鉴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扩大公众参与。

(四)大气环境治理主体的一元化。在该部草案中还存在的问题就是在防治大气污染的过程中,只赋予了政府管理权,并没有使企业、公众成为防治污染的主体。

二、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建议

(一)更新立法目的。只有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过程中确定环境保护优先的立法目的,对雾霾等大气污染问题实施源头治理,全过程治理,才能扭转政府唯GDP至上的发展思路,为绿色GDP评价指标的确立提供法律保障。

(二)完善政府大气治理法律责任。首先对于不达标的地方政府可以借用美国的经验,采用“区域限资”、“区域限批”措施,结合现行节能减排考核以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制度的规定,对部门负责人采用如任免升迁,引咎辞职等政治责任的形式予以惩治。其次应将限期达标规划的责任主体扩大至省一级人民政府,最后,应当把空气污染防治作为对政府官员业绩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政府大气治理法律责任。

(三)扩大公众参与。欧盟为促进公众参与,专门立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免费提供空气监测信息和执法报告供公众获取。我国完全可以效仿欧盟这种做法,构建可以具体实施的制度,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过程参与制度、决策参与制度和末端参与制度。

(四)创制多元化的大气治理机制。努力创制各种机制,引导企业、公众及环保组织在实施中发挥重大作用。如环境监察部门动员企业和公众参与执法过程,加大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力度,建立公众,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制度,借助公众的外部监督,企业的内部监督和执法部门的强制执法实现大气治理的多元化机制。

结语:在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过程中出现的几个基本问题加以论述之后,我觉得修订草案应该再增设大气环境公益诉讼章节,并详加规定。这样才能得到一个真正向大气污染宣战,让老百姓对蓝天有期待的《大气污染防治法》!

参考文献:

篇10

To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governments of many countries have done a lot. Legislative steps have been introduced to control air pollution, to protect the forest and sea resources and to stop an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Therefore, governments are playing the most important role in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oday.

In my opinion, to protect environment, the government must take even more concrete measures. First, it should let people fully realize the importanc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rough education. Second, much more efforts should be made to put the population planning policy into practice, because more people means more people means more pollution. Finally, those who destroy the environment intentionally should be severely punished. We should let them know that destroying environment means destroying mankind themselves.

仍有许多问题近年来环境保护。最严重的问题之一是严重污染的空气、水和土壤。空气污染给人们的健康带来极大的危害。被污染的水会引起疾病和死亡。更重要的是,植被已大大减少,现代城市的快速增长。

篇11

To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governments of many countries have done a lot. Legislative steps have been introduced to control air pollution, to protect the forest and sea resources and to stop an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Therefore, governments are playing the most important role in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oday.

In my opinion, to protect environment, the government must take even more concrete measures. First, it should let people fully realize the importanc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rough education. Second, much more efforts should be made to put the population planning policy into practice, because more people means more people means more pollution. Finally, those who destroy the environment intentionally should be severely punished. We should let them know that destroying environment means destroying mankind themselves

仍有许多问题近年来环境保护。最严重的问题之一是严重污染空气、水和土壤。空气污染给人们的健康带来极大的危害。被污染的水引起的疾病和死亡。更重要的是,植被已大大减少,现代城市的快速增长。

篇12

授课老师

田莉莉

科目

道德与法治

2019年5月16日 第13 周星期四上午第 三 节

科组长签名

授课内容

《清新空气是个宝》

授课班级

二(5)班

授课地点

二(5)班

课   时

第二课时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环境教育是提高全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基本内容之一。课程标准将引导学生学会“保护环境”列为本课程培养的“行为与习惯”目标之一。内容标准中“负责任,有爱心地生活”第8条,要求低年级学生“为保护环境做力所能及的事”。本课是第三单元“绿色小卫士”中的第二课,保护空气质量、学会应对大气污染天气是环境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本课的主要任务在于引导学生了解相关知识,提高自觉维护空气质量的环保意识,知道并掌握在大气污染的环境里自我保护的简单措施。

重 点

难 点

教学重点:认识到清新空气对我们生活的重要意义,需要大家一起努力保护;了解造成大气污染的原因,树立环保意识;学会应对空气污染尝试,用行动共同保护生存环境。

教学难点:学会分辨污染空气的行为,从自我做起保护清新空气。培养收集资料、整理资料、思辨探究等自主学习能力。

教学过程:(包括教师活动和学生活动的设计详案)

设计意图

(一)、视频对比—我们生活的地方空气清新吗?

1.师:请“小小蓝天调查员”们把你们事先调查记录的湛江一周空气质量表拿出来,各小组进行一个统计,由统计数据和同学们的观察得出一个结论:湛江这座海滨城市是一个空气质量非常棒的地方。我市城市环境综合质量连续4年排名全国环保重点城市前5位、广东首位,是名符其实的“花园城市”、宜居城市。那么同学们,是不是全国所有的城市都像湛江一样碧海蓝天、绿树银沙呢?请同学们观看一个视频。

2.学生认真观看,对比分析空气好坏对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影响?

3.师:同学们想知道是什么污染了我们身边的空气吗?

(二)、观察讨论—是什么污染了空气?

 (播放污染空气的科普视频)

1.师:同学们,你们看完视频短片后有何感想呢?

2.学生思考并自由发言,试着举例说说你们生活中有这样污染空气的行为吗?

(三)、知法守法—让我们从小懂得敬畏规则。

(播放习爷爷瞩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视频)

1.师:为了防治大气污染,国家和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课件出示相关的内容。

2.生:通过分析交流,将法治的种子埋在心里。

(四)、探究交流—我能做些什么呢?

1.师:空气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外部条件,如果空气受到了污染,会对我们的身体产生一定的危害。那么,你们计划怎样保护空气清新呢?

2.学生自由发言。

3.师:我们要从身边小事做起,敢于举报严重污染大气的行为,做到环保出行。

(五)、课堂小结

通过活动让学生感受到空气是生命世界离不开的重要资源。

 

让学生通过课前调查,掌握统计一个时间段内空气质量的方法,感知空气质量好差的变化,培养从生活中收集数据、分析思考的能力。同时,通过对比感知,学生初步树立保护空气清新的重要性

 

让学生通过分析交流,认识到空气污染的原因和危害程度,发现人类与环境相互依存的关系。了解到国家层面用法律实施对大气的保护,唤起学生自觉保护空气的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

篇13

[关键词]城市;空气污染;治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Q988;X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848(2013)05-0050-08

[作者简介]谢 丹(1978—),女,江西宜黄人,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法理

学、环境法研究。(江西南昌 330077)

[基金项目]江西省社会科学院青年项目“城市空气污染治理机制研究”(1314)的阶段性成果。

2013年在中国大气污染防治历史上将具有特殊的意义。今年伊始,我国爆发了持续时间最长、涉及面最广,主要以灰霾为表现形式的重度空气污染,涉及全国多个城市,其中京津冀地区最严重。历史表明,人类往往在重大灾害性事件发生,危及生命健康时,才会真正重视环境问题的存在。如果没有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没有受烟雾影响造成一万多人死亡的促使,英国《清洁空气法案》在1956年未必能出台,英国走上环境立法,治理大气污染的历史进程或许会推后很多年。与英国发生伦敦烟雾事件后再立法治理大气污染不同的是,我国在此次灰霾事件发生前,1987年就已经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后历经1995年、2000年两次修订。虽早已制定相关法律,我国城市空气污染形势却日趋严峻,我们是否应该反思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否取得相应效果?我国城市空气污染治理机制是否存在问题?此次灰霾事件引发的公众高度关注,将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新的契机。

一、我国城市空气污染发展状况及其特征

城市空气污染与人类的经济活动密切相关。自我国走上工业化发展道路,城市空气污染问题一直相伴而行。上世纪70年代,空气污染问题就已显现。1974年夏,兰州市石油化工基地西固地区开始出现一些奇怪的现象,天气晴朗的中午前后,空中就笼罩上一层薄薄的淡蓝色烟雾,空气很糟糕,气味很难闻,当地居民明显感受到眼睛受刺激,一些植物也出现叶面褪绿、长银白斑点等受损症状,这些现象经环境科研人员研究后确认为光化学烟雾污染。①西固地区的光化学烟雾主要由石油化工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造成。②

80年代,我国经济加速发展,以燃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导致我国城市空气污染主要来源于工业污染,呈现煤烟型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和烟尘。烟尘包括总悬浮颗粒物TSP和PM10。1989年我国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564万吨,烟尘排放量为1398万吨,北方城市烟尘污染较重,南方城市二氧化硫污染较重。③受二氧化硫污染影响,我国出现局部的酸雨区,主要集中在西南、华南地区,并有扩大的趋势。

单一的煤烟型污染一直持续到90年代中期。1995年,我国城市大气污染出现新的特征,氮氧化物已成为广州、北京冬季的首位污染物,表明我国一些特大城市大气污染开始转型。④据《1995年北京市环境状况公报》公布,近年来北京市机动车数量以每年15%的速度增长,交通环境汽车尾气污染严重,大气中的氮氧化物一直呈上升趋势;非采暖期大气污染物中60.6%的一氧化碳、86.8%碳氢化合物、54.7%的氮氧化物来自机动车排气。⑤《1995年广东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珠江三角洲以降尘和氮氧化物污染较为严重,广州氮氧化物污染已居首位,达0.124毫克/立方米,超过日平均二级标准;佛山、中山、深圳也分别达0.081、0.075、0.073毫克/立方米,这表明珠江三角洲大、中城市氮氧化物污染严重,呈上升趋势。⑥到90年代末,我国城市空气污染虽仍以煤烟型为主,主要污染物为总悬浮颗粒物和二氧化硫,酸雨问题依然严重,但部分大、中城市已出现煤烟与机动车尾气混合型污染。

进入新世纪,颗粒物成为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部分地区二氧化硫污染较重。我国城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2010年11月,环保部《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2010年度)》,首次公布了中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年报显示,中国机动车污染日益严重,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中国大中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臭氧污染和灰霾问题日益凸显,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灰霾频发。我国中东部大部分地区已经演变成为以高浓度细颗粒物(全年)和高浓度臭氧(夏秋季节)为特征的典型“双高”型污染区域。⑦我国整个大气环境污染呈现区域性、复合型特征。

二、我国城市空气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问题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在治理大气污染中起到基石的作用。我们首先必须认清大气中何种污染物,达到多少浓度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再对这些污染物采取具体措施进行治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在限定的时间内,对环境空气中污染物的最高允许质量浓度给予的规定。①污染物及浓度值的确定建立在分析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环境质量影响的科学判断基础之上,对人体健康有影响的主要空气污染物都应纳入标准范围。大部分国家在治理空气污染中都首先设立空气质量标准。我国在《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颁布前,1982年已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82),后经1996年、2000年、2012年三次修订。从我国空气污染形势日益严峻的现状来看,我国原有空气质量标准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标准未真正体现保护公众健康原则

制定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目的是为降低空气污染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提供指导。标准的设立主要考虑污染物对公众健康的影响,确立公众健康能够承受的浓度值范围。经济成本和技术可行性等因素会影响空气质量标准的实现,但这些因素可在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时予以考虑。美国《清洁空气法》要求国家空气质量标准(NAAQS)完全建立在公众的健康基础之上,在足够的安全范围内保护公众的健康。环境质量标准直接告知公众,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质量需要什么样的空气质量。标准对规定的污染物设立两个级别标准:一级标准是保护公众健康,包括最敏感群体,例如老人和小孩;二级标准是保护公共福利,包括空气能见度,植物,动物和建筑物。而我国1982年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虽也强调保护人群健康,但把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人为分为三级:一级标准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二级标准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的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三级标准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与美国空气质量标准相对照,我国只有一级标准才完全符合保护人体健康需求。二、三级标准离保障公众健康需求还存在一定距离。

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还出现修订后反而宽于原标准的现象。2000年标准在1996年标准上予以修订,二氧化氮二级标准的年平均浓度限值由40微克/立方米改为80微克/立方米;日平均浓度限值由80微克/立方米改为120微克/立方米;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120微克/立方米改为240微克/立方米,标准大幅度降低,臭氧一、二级标准的浓度限值也有所放宽。而事实上,从1995年起,随着城市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以二氧化氮为主的氮氧化物在空气污染物中的比例开始上升,甚至成为某些大城市冬季的首位污染物。同时期世界卫生组织《空气质量准则》二氧化氮的准则值是年平均40微克/立方米,小时平均200微克/立方米。2000年标准的放宽可能是为提高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率,并非为了保护公众健康。

2.标准未及时反映大气环境状况的变化

继2000年标准后,我国长时期未对空气质量标准予以修订,直至2012年新标准颁布。而这一时期,我国大气环境状况发生显著变化,颗粒物已经成为主要污染物。2000年我国部分城市开始空气质量日报,空气质量日报依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采用统一的空气污染指数(API)的形式报告,以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PM10日均浓度值为基础,计算全市平均污染指数。然而,只以三项污染物为评价因子计算出的空气污染指数与人们生活中实际感受的空气质量存在差别。特别是在PM2.5成为主要污染物的地区,能见度下降这一明显空气受污染的特征,由于PM2.5未纳入评价因子,未能在空气质量日报中显现。我国2006年就已在一些城市试点监测PM2.5和臭氧,并不存在监测技术方面的困难,而迟迟未将其纳入空气质量标准和强制监测的污染物范围,据环保部门的解释是,如果制定实施将PM2.5的纳入监测范围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大范围超标。①这种鸵鸟思维方式,极大阻碍了空气污染的治理。直至近些年空气污染事件频发,迫于公众压力,2012年新标准将PM2.5纳入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范围,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新增一氧化碳、臭氧和PM2.5为空气质量评价因子。

(二)单一污染物、单一地区治理方式

我国城市空气污染治理长期以来采取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如针对烟尘,设立烟尘控制区,安装消烟除尘装置;针对二氧化硫,制定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综合防治规划,限制高硫煤的开采和使用,重点治理火电厂污染,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防治化工、冶金、有色金属等行业二氧化硫污染排放,大力研发二氧化硫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在山东省、山西省等部分城市进行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和排污交易试点等;在氮氧化物成为一些特大城市主要污染物时,开始进行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分阶段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等。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对于由二氧化硫等一次污染物引起的空气污染有一定效果。然而新时期以灰霾、臭氧为典型的空气污染,除了直接排入大气的工业粉尘、机动车尾气、道路扬尘等一次污染源外,更多的是来自CO、SO2、NOX、VOCS、NH3等气态污染物在一定大气条件下,经过一系列物理化学反应形成的二次污染。原有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式下复合空气污染问题。

以行政区划为主的单一地区治理方式,是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产物。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因此,我国城市空气污染治理以单一行政区自主治理的方式为主。如北京于1999年以大气污染防治为重点,全面开展环境整治,分阶段采取多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推广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对燃煤电厂进行脱硫、脱氮和除尘治理,调整搬迁首钢,淘汰老旧机动车,实行全国最严厉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等。然而,北京周边作为全国两大重要煤化工集中区域的山西、内蒙古以及承接北京转移出去的相当一部分工业产能的河北排出的污染物吞噬了北京的治污效果。北京频发的空气污染事件证明,在流动的空气面前,局部性、区域性的努力难以取得成效。

(三)处罚过轻

我国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力度过轻,不足以达到威慑的目的。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一般予以罚款处罚,且有上限限制,不得超过一定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对拒报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拒绝环保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以及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直接影响空气污染治理效果的行为,最高仅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般低于排污企业违法所得,造成企业宁愿交纳罚款也不愿遵照相关规定进行排污。而且,处罚一般只针对排污企业,对相关负责人没有相应处罚的规定。处罚过轻实际上助长了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

三、治理机制

(一)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是治理区域性空气污染的有效手段。我国现阶段区域性空气污染,依靠原有单一行政区各自为政的治理方式难以取得成效。区域联防联控的实践始于北京奥运会前,为保障奥运会期间空气质量,北京市联合周边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山东五省市在扬尘、机动车、工业和燃煤污染方面采取治理和控制措施。通过六省市联动,实施各项污染控制措施,奥运会期间,北京空气质量明显改善。此后,为确保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空气质量,环保部先后组织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开展区域联防联控,取得积极成效。在总结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颁发《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区域联防联控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重点区域、防控重点和措施提出了指导意见。《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进一步提出创新区域管理机制,全面提升联防联控管理能力,我国对区域联防联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这两个政策性文件中。《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区域联防联控尚未有相关规定。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具体实施过程中需对以下难点作进一步探讨:

1.统一规划应建立在科学研究基础上

统一规划是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首要工作机制。区域联防联控工作的开展首先要把区域作为一个整体,通过科学分析区域空气污染物排放量及分布状况,各种污染源不同排放量的时空变化,以及城市间大气污染相互影响强度和污染物传输规律,再制定相应污染防治措施。①国内外实践均表明,区域联防联控统一规划必须以科学研究为基础。珠三角是我国较早探索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地区。2006年,广东省政府与科技部合作启动了“重点城市群大气复合污染防治技术与集成”863项目,委托以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为首的多家科研单位对构建珠三角区域大气复合污染防治体系开展前期研究。②2010年,广东省成立了我国首个区域大气质量科学研究中心,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提供技术支持。为确保北京奥运会空气质量达标,北京、天津等六省市在获取大量外场观测、源排放等数据的基础上,利用数值模拟技术,系统分析污染特征,共同制定、实施治理措施,最终实现奥运会期间空气质量全部达标。③美国针对臭氧区域管理的各项决策也是建立在科学认知的基础上。1995年美国环保署与中西部、南部、东部各州组建了臭氧传输评估组织,致力于研究臭氧前体物的区域传输问题,并于1997年确认美国东部22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氮氧化物排放严重影响了东北部各州臭氧的达标,直接促使了氮氧化物州执行计划的出台。④氮氧化物州执行计划的执行,使美国东部大部分州电力部门的氮氧化物排放量在2003年相对于1990年减少了70%。⑤

2.要兼顾区域间发展不平衡问题

区域联防联控的主体往往分属不同行政区(主要指跨省),彼此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无法借助同一行政区纵向治理的模式。我国已有的区域联防联控实践以及出台的区域联防联控指导意见都未要求建立跨行政区的区域大气管理机构,超越行政区划,直接负责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划和实施。指导意见和“十二五”规划仍强调坚持属地管理和区域联动相结合的原则,即属地仍是区域大气管理的主要承担者。因此,跨越省际的区域主体间实际上是一种平行的横向合作关系,一般通过签署协议共同实施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如果区域主体间经济发展水平相当,大气污染又是辖区内亟待解决的问题,则合作治理污染的可能性更大;但如果区域主体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面临的大气污染问题程度不一时,就存在非合作的可能。①为支持北京治理污染,保障奥运会期间空气质量,北京周边河北、内蒙等五省市关停了部分污染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种通过牺牲周边地区经济利益,维护局部地区空气质量的做法并不是一种长效机制。京津冀中的河北作为经济相对落后的省份,更注重发展经济,解决贫困问题。事实上它也承接了北京转移出去的大部分产业,带动了当地经济发展。而河北氮氧化物、烟尘排放量居全国第一,二氧化硫排放居全国第二的数据表明,其污染物排放影响了北京等周边地区空气质量。要改善北京空气质量,河北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就应限制发展,这就意味着以重工业为主的河北的经济发展要受一定影响。对于承担较大治污成本的河北,空气质量受益者的北京是否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通过何种形式?以货币形式抑或产业拉动,发展互利合作关系,辐射带动河北的产业调整。从这种意义上说,区域联防联控不单纯是治理空气污染,还涉及区域协调发展的问题。

(二)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

单一污染物途径是传统治理空气污染的手段。大多数国家在治理空气污染的早期阶段都致力于在一定时期内控制一种污染物。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对只由单一污染物造成的空气污染问题无疑是一种有效的方式。但当前大气污染形势日益复杂,灰霾、光化学烟雾、酸雨等多种空气污染问题同时并存,且就单一空气污染——灰霾来说,也是由多种污染物协同造成。传统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从单一污染物途径转向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成为大气污染治理的趋势。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2004年在报告中质问当前单一污染物途径,单独设定六种标准污染物的每种国家大气质量标准,是否真的解决了人们的健康影响?建议发展多种污染物协同方式控制大气污染。②2005年,美国颁布《清洁空气州际规则》(Clean Air Interstate Rule, CAIR),建立一个区域上限和交易计划控制东部28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电力部门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③目的是通过降低前提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减轻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④虽然在北卡罗来纳州诉联邦环保署一案中,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判定联邦环保署在《清洁空气州际规则》中的一些规定超越《清洁空气法》给予的有关授权,应将该规则予以废止,但仍许可生效至联邦环保署颁布新的替代规则。⑤欧洲国家也于1999年在《远程跨界空气污染公约》(Convention on Long-range Transboundary Air Pollution)框架内签署哥德堡议定书(Gothenburg Protocol),通过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削减酸化、富营养化和地面臭氧。该议定书于2005年生效,被视为首个基于多种污染物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我国空气污染治理长期以来实施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注重控制二氧化硫的排放,采取一系列相关措施:划定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实施二氧化硫总量控制,试点二氧化硫排污许可证交易等。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对空气污染物只设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排目标。有日本学者在分析多污染物治理途径概念包括强调二次污染物、考虑二次污染物之间的交互作用、在制定政策时直接或间接使用科学分析等要素的基础上,提出从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转变到多污染物治理方式分四步走的战略:第一阶段:治理一种主要污染物;第二阶段:通过一种主要污染物治理复杂的二次污染物;第三阶段:通过多种主要污染物治理一种二次污染物;第四阶段:治理多种二次污染物和有毒物质,并指出中国目前仍处于第一阶段,但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实施多种大气污染物综合控制表明中国有潜力进入更高阶段。①事实上,近年来我国也逐步转向多污染物治理方式,先后颁发《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强调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进一步深化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同时加强氮氧化物减排,大力削减颗粒物排放,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发展的最新形式,已不是单纯的空气污染治理方式。最近一些发达国家试行将空气污染治理、能源政策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整合,运用三者相互关联的作用,以更少的成本实现更多的共同利益。这种更广泛意义的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方式,在帮助空气质量达标的同时,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国际应用系统分析研究机构(IIASA)的收益模型研究表明:低碳策略能降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细微颗粒物的排放而不增加额外的成本;每减少1%的二氧化碳能减少1%细微颗粒物对健康的影响。②我国目前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方式主要用于空气污染③,尚未与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相结合,但从长期来看,这将是未来发展的一个趋势。

(三)重典治理

我国早在1987年就已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后经两次修订。然而,日益严峻的大气污染形势表明,《大气污染防治法》未能取得有效防治作用,这与其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过轻密切相关。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于2000年,与1987年、1995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相比,新增了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并对罚款作了数额上限的规定,但总体来说,处罚力度并未加大。立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出于经济增长因素的考虑。如果让企业承担过多环保责任,势必影响企业的发展,从而影响经济的增长。但有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并不影响经济的发展,反而在经济增长的同时,能有效降低污染物的排放。有数据显示,美国在1970年颁布《清洁空气法》到2005年期间,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口呈上升增长趋势,空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挥发性有机物等则明显下降。①要有效遏制我国日趋恶化的大气污染形势,现阶段有必要加大处罚力度,用重典治理。

首先,适当减少行政命令。纵观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的规定,几乎每条处罚措施都涉及行政命令,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限期治理,责令改正,责令拆除,责令限期建设配套措施等。有关“责令”行为的属性存在诸多争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将其定性为“行政命令”。行政命令相对于行政处罚,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违法者如拒不履行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而改为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责令”行为的立法理念在于发挥其教育功能,敦促行为人在一定认知的基础上主动纠正违法行为。②但实践中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利,他们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可能性非常小。因此,“责令”行为的相关规定事实上显示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措施的软弱性,应予以适当减少。

篇14

【关键词】公路施工;环境污染;对策

1 前言

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当前人们关注与亟需解决的话题,伴随着高速公路的发展,诸如:噪声、水污染、大气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频频出现。处理好公路建设与环境保护之间的问题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不能片面追求经济的发展,而忽略了自然环境的保护。生态环境与经济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经济的发展不能脱离良好的生态环境基础。因此,对于这两者之间的问题我们应该作为一项长期任务紧抓不懈。

2 公路环境保护内容

公路环境保护是基于生态可持续发展原则调节与控制“公路工程与路域环境”对立统一关系的发生与发展。公路环境保护由两项基本工作组成:一是分析因修建公路而对环境产生的各种影响及其影响的程度和范围,根据需要采取专门的环境保护措施,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二是在公路的设计、施工及运营管理过程中,注意凸显公路各组成部分的环保功能,使公路在运输功能发挥的同时,对沿线环境的负影响最小。

3 公路施工中对环境的污染

3.1 生态景观遭到破坏

施工过程中便道建设、清理现场、取土场和弃土场及路基修筑而必须占用土地,可能影响到沿线的自然、文物和景观。山区丘陵地区的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水土流失,导致附近水体的沉积物淤积和水混浊,改变水生生物栖息环境,严重的还可能导致泥石流一类的地质灾害。平原水网地带筑路不仅有路基永久占用农田问题,而且存在取土挖毁耕地和需要进行土地恢复利用问题。

3.2 空气污染

公路施工对空气的污染主要是施工扬尘。施工扬尘污染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路基开挖、土地平整及路基填筑等施工过程。( )水泥、白灰、粉煤灰等建筑材料。(3)灰土拌和、混凝土拌和加工会产生扬尘和粉尘。(4)建设期沥青混凝土搅拌过程中沥青烟尘对公路沿线地区环境空气产生污染,营运期汽车尾气对沿线地区环境空气产生污染。

3.3 固体废弃物污染

公路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1进场前清场废物:主要是施工场地内杂草、灌木等植物残体等。(2)路基开挖弃土:路基挖方,除一部分利用外,其余部分应用车辆运输至统一的弃土场,而不得随意放处置。否则将造成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3)旧路改建中的拆旧混凝土和砌体以及旧油面。

3.4 水污染

公路施工对水环境的污染物主要是施工排放的生产废水和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1)混凝土的养护废水混凝土的养护废水主要是pH值高,一般达9~l2。混凝土的养护用水量少、蒸发吸收快,一般不会形成较大的地面径流进入地表水体对环境影响较小。(2)施工机械设备冲洗和施工车辆冲洗施工机械设备冲洗和施工车辆冲洗废水中主要污染物为石油类和悬浮物,应防止含油废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3)生活污水施工期生活污水主要是集中施工现场、施工营地的生活污水,其水质和城市生活废水一样。公路建设项目产生的废水量不是很大,但如果防治措施不当,也很容易造成水环境污染。

4 高速公路建设中环保措施的实施

4.1 生态环保措施

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我们应遵循如下原则:1)土基挖掘回填时应尽量避开雨季。2)施工挖掘过程中应平行作业,即:边挖掘、边平整、边绿化、不安取土,对于景观进行及时的回复再造。3)在雨水充沛地区,应设置排水沟和截水沟,及时处理水资源,防止崩塌或滑坡意外。4)对公路两侧、边坡和中央分隔带及时进行绿化,可以植树,中央分隔带栽植花卉,边坡种植草皮或耐旱植物如荆条、酸枣等。

4.2 水环境保护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对于水环境的保护措施我们可以采取:1)当施工地点接近生活水源时,需设置水源隔离设施,避免污染生活用水。设置同生活水源隔离的设施,避免污染生活水源。2)施工和生活废水要先处理并沉淀水中污染物后在排放。3)防止施工现场的油料的外漏渗透污染。4)建设驻地的临时食堂,污水排放时应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定期清理,防止污染。施工营地的生活污水化粪处理后用于绿化或农用,不得直接排放地表水体,工地临时厕所 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漏措施。5)工程完1二后及时拆除临时措施,并彻底清理场地,尽可能地恢复原地貌,并符合当地环保、水保的要求和规定。6)对于化学用品要进行统一合理的保护与使用。

4.3 噪声防治措施

防止噪音污染,我们应该遵循如下原则:1)当施工路段距接近人们生活区域时,要在规定时间内禁止施工,保证人们的正常生活作息。2)当施工路段与学校相近时,要和学校协商好,什么时间动工不会影响学生们的正常学习。3)注意机械保养,使机械保持最低声级水平,对于老旧机械,可以安装有效的消声器,降低噪声;安排工人轮流进行机械操作,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问;对施工机械操作的工人及在声源附近工作人员,发放防声耳塞、头盔等,对工人进行自身保护。

4.4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大气污染也是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需要严制的问题:

1)公路施工堆料场、拌合站应设置在空旷区域,不能过于集中。

2)为了避免粉尘对空气造成的污染,可以选择取土点贴近施工地,并且能够及时的给予洒水,以助于减低粉尘的污染。

4.5 固体废物控制措施

工程弃渣和其它建筑废料应尽量利用,多余部分集中弃置,清渣结束后,根据要求加以绿化恢复;工程弃渣中可利用的片石、碎石,用作排水防护工程的浆砌片石原料;施工中拆除建筑物产生的废料和工程弃渣等,可填筑路基低洼处,用于挤淤;换填软土产生的塘泥等淤泥,应集中收集,因其有机质丰富,可作为植草边坡培植土加以利用;条件许可时,也可将弃渣弃置于汇水量小的荒沟,在其中筑坝,变荒沟为良田,补偿占用的耕地;桥梁施工中挖出的淤泥、渣土等,不得抛入河流、沟渠,需征得地方有关部门的许可,可在不影响泄洪功能,不影响沿线、沿岸景观的指定地点,设置围堰,在围堰内充填,工程结束后如不作它用,则必须对堆放点进行绿化、美化处理;施工营地生活垃圾和多余废弃建材,集中收集,加强管理,定期交于环卫部门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