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1 09:56:4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保护空气环境的措施,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空气污染 大气污染防治 美国清洁空气法
学习和借鉴外国在环保和立法方面的成熟经验,可以让我们少走许多弯路。美国清洁空气法体系的建立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从1955年的《空气污染控制法》到1963年的《清洁空气法》、1967年的《空气质量控制法》,再到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以及后来的1977年修正案、1990年修正案等多次修正,经过一个世纪的反复加工修改,美国清洁空气法的体系逐渐形成。其主要原则包括:
1、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建立一个覆盖联邦各州的空气质量标准框架,由各州和地区依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设置满足联邦标准的具体实施方案。国家空气质量标准依据该原则所设立,涉及二氧化硫、空气污染微粒、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铅等六种污染物质。对于以上六种空气污染物质,经授权的联邦环境保护总署依据《清洁空气法》的规定,对污染标准进行更加细致的分类,制定保护公众健康的严格的“首要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和保护公共福利的“次要国家空气质量标准”。
2、州政府独立实施原则。各州政府在其边辖区内独立行使空气质量监管职责。对“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原则”,各州政府对负有执行的义务,但在执行过程中享有独立实施的自由。州政府可以对每一种空气污染物质制定具体的管理计划,可以在本州内自设“空气质量控制区”等。
3、新源控制原则。该原则是指在新建一项固定排放源企业或者对某项原有的固定排放源企业进行实质性的“改建”时,必须首先进行“新源排放分析”,并报环境监管机构备案,获取“预防重大危害”行政许可之后方可施工。1970年《清洁空气法》要求各州在依据“州政府独立实施原则”建立的州政府管理计划中起草相应的条款用以减少新建空气污染企业对空气环境造成的恶劣影响。1972年联邦环境保护总署规定,各州应当对新建或者有重大改建项目的空气污染企业设立一定的前置许可制度,并应当将这一制度收录于州政府管理计划当中,供联邦环境保护总署审查。
(4)视觉可视性原则。它实质上是以美感为标准的高层次的环境保护,是对空气清洁的较高水平的要求,具体是指在国家所规定的一级保护地区,以保护自然环境可视性为目的采取严格的控制标准和措施,防止和减轻可视性的损害。1977年美国国会首次将“视觉可视性原则”纳入到《清洁空气法》中。国会为保护自然环境的可视性制定了一个“联邦可视性目标”,纳入到国家一级保护范围的地区,其中主要包括国家公园、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区、面积大于五干英亩的国家人文公园、大于六干英亩的国家公园。
针对汽车尾气排放,联邦政府1965年的《机动车空气污染管理法》规定,健康部、教育部、福利部可以对新生产的汽车设置一定的标准,要求其充分考虑开发和使用最先进的技术,减轻对空气污染物质的排放。
针对酸雨问题,美国清洁空气法也有专门的管理项目,包括二氧化硫管理、氮氧化物管理。该项目是在1990年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中确立的,目标是将二氧化硫的年排放量削减至低于1980年的排放水平一干万吨以下,将氮氧化物的年排放量削减至198O年排放水平的二百万吨以下。主要措施有:实行认证制度控制排放;采用新技术方法降低排放;“排放配额”制调控排放总量;建立排放监测定期报告制度,监督排放;用罚款、扣减下一年度排放指标等处罚督促企业减少排放、遵守管理制度。
在二氧化硫管理项目中,《清洁空气法》赋予了联邦环境保护总署向有关企业分配“排放配额”的权力,每一个“排放配额”准许排放一吨的二氧化硫。“排放配额”可以交易[3]。联邦环境保护总署还采用了奖励“排放配额”的方法,鼓励发电厂使用符合要求的能源节约手段和可再生能源。氮氧化物管理项目主要指:联邦环境保护总署通过要求燃煤发电厂采用“低氮氧化物燃烧技术”和清洁燃煤的使用,使氮氧化物的排放总量应当在198O年水平的基础上削减二百万吨。
《清洁空气法》还规定,每个合法的酸雨污染物排放许可仅有五年的使用期限。在管理项目的第一阶段,申请者应当向联邦环境保护总署提交许可申请以及履行计划,将所有可能的污染影响进行预先合理的规划。
针对同温臭氧层的管理项目,美国清洁空气法规定,应当通过限制臭氧层破坏物质的产量,进而逐渐将臭氧层破坏物质排出市场的办法,来达到最终保护臭氧层的目的[4]。同时规定,当《蒙特利尔议定书》得到新的修正,并且其要求的标准高于《清洁空气法》现有标准的情况下,将自动适用《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的新规定。《清洁空气法》将限制臭氧层破坏物质的排放分为过渡期和全面禁止期两个阶段。总的设计是通过“生产配额”和“消费配额”的分段调控,最终全面禁止生产和消费臭氧层破坏物质。
美国清洁空气法也为其有效实施规定了一些保障措施,包括行政保障措施、民事诉讼和刑事保障措施等。
就行政实施保障措施而言,其性质是行政管理行为,具有主动性,是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所在,主动执法是积极履责,反之则应因不作为而受到责任追究。适用主体是国家行政主管机构,包括联邦环境保护总署和州政府。具体行政措施的适用要受到司法审查。
【关键词】 民间公益诉讼;清洁空气权;权益保护
一、清洁空气权与民间公益诉讼概述
(一)清洁空气权
雾霾天气频现,空气质量严峻,我们不禁思考自己是否享有在清洁的空气中生活的权利。西方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发展初期也碰到过我们今天面对的环境恶化、空气污染、雾霾频繁的问题。因此,我们不妨把目光投向在清洁空气权方面堪称鼻祖的美国。美国环境保护立法发达,环境保护制度设计引领世界立法潮流。而清洁空气权的立法也肇始于美国,当然,这是在美国人民经受了严重的环境公害事件后的反思与选择。世界环境公害事件中有两件发生在美国,一件是1943年的洛杉矶烟雾事件,另一件是1948年的多诺拉事件。这两大公害事件都是因严重的空气污染造成的。美国国家和社会痛定思痛的选择是建立清洁空气法。
尽管我国环境保护法并未规定公民的清洁空气权,但是环境法理论界仍对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思考和设计,为我国日后的环境保护立法提供指导借鉴作用。我们界定清洁空气权为公民享有的、呼吸清洁的空气而不被污染的空气影响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权利。
(二)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是指特定主体对于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在古罗马时代已经存在,在近现代西方国家中得到完善发展,在中国亦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呼吁。因为作为法律制度整体构建中的一部分,公益诉讼制度自身有其他制度无可比拟、无法替代的优越性:它在某种意义上弥补了法律制度上的缺陷,有效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扩大司法解决纠纷方式、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一定的作用。其运作带来的法律效益远远超过它所随之带来的不足之处。
二、国外清洁空气权与民间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究
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空气污染越来越成为一项严峻的国际环境问题,雾霾现象尤为严重。例如上世纪50年代,伦敦雾霭重重酿成灾难,而成了“雾都”。全球对清洁空气权的呼声越来越高。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专门制定了治理空气污染、保障救济公民清洁空气权的法律,以下我将介绍几个典型国家(或组织)的立法:
(一)美国
1881年,芝加哥和辛辛那提市开始了进行保护空气质量的立法尝试。1955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空气污染控制法》颁行。1970年,美国通过《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成立了环境保护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标志着美国对环境控制采取了严格的新方法。1990年,《清洁空气法》经修订后,成为全世界为控制空气污染制定的意义最为深远的法律之一,对美国雾霾的治理起了很好的作用。该法要求环保署颁布来自“多个或多种”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清单,这些污染物由于其在大气中的浓度“被合理地认为危及公众健康或福利”。如果违反相关义务可以通过在联邦法院提讼强制执行。因此,这项规定意味着公民享有清洁空气的权利,并且享有充分的司法保护措施。
在救济方面,有行政保障措施、形式实施保障措施和诉讼保障措施。其中规定:公民诉讼的原告可以是公民、地方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即任何人均可对违反环保法律的行为提讼,而不要求与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这对我们研究清洁空气权的公益诉讼具有很大的借鉴之处。
(二)欧盟
雾霾是工业革命的副产品,欧洲伦敦、鲁尔工业区等地都曾深受雾霭的摧残。欧盟加强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如2001年第六个行动规划就要求欧盟制定有关空气质量的实施战略。为了实施这一政策性文件,欧盟制定了一系列包括区域联防联控措施在内的空气保护立法,例如1985年《关于削减硫氧化物排放30%的议定书》,1991年《关于进一步削减削减硫化物的议定书》。欧盟各成员国将上述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指令转化为国内的法律或者法令予以贯彻落实。
在救济方面,欧盟委员会在其《对理事会和议会关于“实施共同体环境法”的报告》中已经提到增强司法诉讼的必要性。在该领域的一个最重要的公约是《奥胡斯公约》。该公约的第9条“诉诸法律”明确规定具有充分利益的所涉公众或认定某项权利受损的所涉公众能够求助法庭或其他复审程序,并且每个条约缔约方应确保向公众提供复审程序有关信息,该条款在国际上具有重大意义,也是我国治理雾霾、保障公民清洁空气权可借鉴之处。
三、中国应该如何进行公民清洁空气权益保护
(一)健全清洁空气立法
我国在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有关法律中都作出了规定,赋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保护环境的义务及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具有检举控告权。但并没有像美国一样,明确地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环境权受侵犯时的权利救济制度。因此,健全清洁空气立法是中国首应解决的问题,是民间公益诉讼的前提。
(二)完善民间公益诉讼制度
2005年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27条指出:“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 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这是中国官方文件第一次正式出现和认可“公益诉讼”这个概念;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订时制订了公益诉讼条款,其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该条款明确了公益诉讼制度对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过于狭窄,一般认为只有相关政府管理机构和社会组织(比如消费者保护协会)才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而把普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排除在外。这种规定实际上是不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运用诉讼方法保护自己的环境权益的。
在近年的具体司法实践中,民间环保团体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势头不断增强。赋予具备诉讼能力的民间环保社团以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在我国当前严峻的环境保护形势下极为必要,因为这一方面可以让民间环保社团的天然优势通过更多渠道在更大范围内得以发挥,有效帮助受害者,监督政府和污染者;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政府更好地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减轻政府的行政负担。在司法领域,这方面的探索已经先于立法而展开。受太湖蓝藻事件催生,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6日正式设立环保审判庭,并允许民间环保社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被专家认为将是“最有影响的一步”。
(三)鼓励民众参与民间公益诉讼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保护环境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参与环境保护的人和民间环保组织也越来越多。如环境维权的民间第一人――王灿发教授,1998年他率领一批志愿者率先在全国发起并成立了“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并开通了全国第一个向污染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的热线电话;再如,2010年12月30日我国首例环保资金资助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贵阳开庭并当庭一审宣判。这是一起由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提起的诉讼,“状告”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保护环境、在良好的空气下生活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公民参与到自身维权、环境公益保护是发展趋势,有必要让个人及社会团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无救济则无权利”,这句法谚告诉我们救济制度对权利的重要性,对于清洁空气权而言同样如此。由于空气是公共资源,每个人都在相同的空气中生活,因此,空气的清洁关乎公共利益,而针对清洁空气权的救济也便应该提起公益诉讼。
参考文献:
[1]吕忠梅著.环境资源法学[M].科学出版社,2004
[2]吕忠梅著.境法新视野[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金瑞林,汪劲.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4]梁睿.美国清洁空气法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0
[5]陶建国.日本东京大气污染诉讼及启示[J].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8(03)
[6]李艳芳.从‘马萨诸塞州等诉环保局’案看美国环境法的新进展”[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06)
[7]陈平.日本空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探讨[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3,6
[8]薛志钢,郝吉明,陈复,柴发合.国外大气污染控制经验[J].重庆环境科学,2003(11)
关键词:燃煤锅炉 颗粒物 PM2.5
中图分类号:X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1(b)-0161-02
近年来,公众对空气质量的感官认知与政府部门的空气质量状况的矛盾不断加深,为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环境保护部先后组织对多个废气排放标准进行修订,相继颁布实施了多个更为严格的废气排放标准。同时,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进行了整体调整提升,提出了更高的质量目标,并向社会公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新空气质量标准的公示将公众的视线引向一个新的名词PM2.5,PM是英文particulate matter(颗粒物)的首字母缩写,PM2.5就是指直径小于或等于2.5 mm的颗粒物,形象的表述为直径不到头发丝1/20的颗粒物,也被称为可入肺颗粒物。
虽然肉眼看不见空气中的PM2.5,但其能降低空气的能见度,形成感官上认知的灰霾天。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2010年灰霾试点监测报告》,发生灰霾天气时,PM2.5浓度较非灰霾天气时明显增加,且颗粒物与能见度呈明显负相关关系,颗粒物浓度增加是除了气象条件以外,灰霾产生的重要因素之一。虽然空气中不同大小的颗粒物均能降低能见度,不过相比于粗颗粒物,更为细小的PM2.5降低能见度的能力更强。当颗粒物的直径和可见光的波长越接近,其对光的散射消光能力越强,可见光的波长在0.4~0.7 mm之间,而粒径在这个尺寸附近的颗粒物正是PM2.5的主要组成部分。理论计算数据同样表明:粗颗粒的消光系数约为0.6 m2/g,而PM2.5的消光系数在1.25~10 m2/g,PM2.5的主要成分硫酸铵、硝酸铵和有机颗粒物的消光系数都在3左右,是粗颗粒的5倍[1]。所以,PM2.5是灰霾天能见度降低的主要原因。
自然过程中也产生PM2.5(称为背景浓度),国内尚无关于PM2.5背景浓度的数据,引用国外数据作为参考。在美国和西欧,背景浓度大约为3~5μg/m3[2],澳大利亚的背景浓度也在5 μg/m3左右[3]。由此看出自然产生量较小,环境空气中的PM2.5主要来自人为排放,包括直接排放及某些气体在空气中转变成PM2.5的间接排放。直接排放主要来自城市扬尘、化石燃料的燃烧、交通尾气等,间接排放主要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气、挥发性有机物等转化成PM2.5。城市扬尘、煤烟尘、机动车尾气是城市PM2.5的3大污染源,对PM2.5的贡献率分别为20.42%、14.37%、15.15%[4]。其他关于城市中PM2.5来源的相关研究同样表明上述三种污染源对城市PM2.5贡献较大。
燃煤锅炉作为传统高污染行业,在废气治理措施及排放标准不断从严的情况下,分析其排放颗粒物中PM2.5贡献程度,对采取空气质量改善措施具有指导意义。
1 燃煤锅炉排放颗粒物粒径分析
燃煤锅炉排放的颗粒物主要来源于煤炭燃烧过程,根据煤炭中灰分含量不同,颗粒物产生浓度为12~40 g/m3。锅炉产生的初始颗粒物粒径分布为PM10/TSP为32%~48%,PM2.5/TSP为2%~4%,PM2.5/PM10为5%~12%。采用五电场静电除尘器后颗粒物排放浓度
2 燃煤锅炉排放对空气中PM2.5的影响
2011年7月,环境保护部颁布《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标准中提出新建发电燃煤锅炉烟尘排放浓度限值为30 mg/m3,重点地区执行20 mg/m3,现有锅炉自2014年起执行30 mg/m3。新标准的颁布实施对发电燃煤锅炉废气治理措施提出更高要求,现行的四电场除尘设备不能满足新标准要求,除尘设备将向袋式除尘、增大电极面积的静电除尘设备发展。烟尘排放浓度的降低也导致排放的颗粒物中PM2.5比重大幅提升。
随着环保要求不断从严,城市中存在的燃煤锅炉主要以大型热电联产锅炉为主,均采取高效除尘措施以满足新标准30 mg/m3的要求。采用环境保护部推荐的大气稳态烟羽扩算模式-AERMOD模式对燃煤锅炉排放的PM2.5对空气影响程度进行预测分析。1台1025 t/h锅炉在海边城市地区最大日均贡献浓度为0.0018 mg/m3[7],1台2060 t/h锅炉在海边城市地区最大日均贡献浓度为0.0014 mg/m3[8],1台2060 t/h锅炉在丘陵城市地区最大日均贡献浓度为0.0011 mg/m3[9]。可以分析看出,在采取严格控制措施,满足新标准的情况下,城市中大型燃煤锅炉对环境空气中的颗粒物贡献
由此分析,在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后,城市燃煤锅炉高空点源排放的颗粒物对空气中PM2.5的影响相对较小。
3 降低环境空气中PM2.5的几点建议
从上面分析,燃煤锅炉已颁布实施了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其排放颗粒物对环境空气中PM2.5的影响已控制在较低水平。而城市中的施工扬尘、道路扬尘、汽车尾气及其二次转化颗粒物,由于面源排放方式、排放高度较低等特点,其扩散受到城市建筑物的阻隔形成建筑物下洗,冬季受逆温等不利气象条件影响,对近地面的空气质量中颗粒物贡献影响更为突出。
为保护人体健康,降低环境空气中PM2.5含量,提出下阶段改善空气质量的重点控制方向。
(1)严格推进《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等新标准的实施,积极推广其它行业参照执行的方案。
(2)借助媒体舆论宣传,提高公众认知程度,扩大公众环境保护工作的参与监督范围。
(3)建立行政责任制,推动炼油企业油品质量升级,实现全国范围内“国四油”的供应,促进机动车“国四”排放标准的实施,并逐步试点“国五”排放标准的实施。
(4)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明确职责职能,加强建设施工管理、控制渣土堆放和清洁运输等措施,减少城市扬尘。
参考文献
[1] Ye,B.M.et al.Concentration and chemical composition of PM2.5 in Shanghai for a 1-year period.Atmospheric Environment,2003,37(4):499-510.
[2] 世界卫生组织,WHO Air quality guidelines for particulate matter,ozone, nitrogen dioxide and sulfur dioxide (Global update 2005,Summary of risk assessment)
[3] 澳大利亚环保委员会,Summary of Submissions received in relation to the Draft Variation to the Nation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Ambient Air Quality)Measure for Particles as PM2.5 and Nation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Council's Responses to those Submissions.
[4] 叶文波.宁波市大气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PM2.5的源解析研究[J].环境污染与防治,2011,33:66-69.
[5] 鲁晟,姚德飞.燃煤电厂烟气中颗粒物粒径分布特征研究[J].环境污染与防治,2010,32(增刊):62-65.
[6] 姚群,陈隆枢,陈光伟,等.燃煤电厂锅炉烟气PM10排放控制技术与应用.电力环境保护,2007,23(1):52-54.
[7] 徐伟.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上大压小”热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2010:p.6-10.
这几天,我围绕我们周围的空气受污染的程度以及空气污染对人类身体健康的危害 等方面问题进行了调查。我根据珠海周围的环境特点和所发现的问题,上网进行了调查。从调查情况来分析,我们周围的空气是受到了污染。污染源主要是工厂烟囱 排放的黑烟,机动车辆排出的尾汽。这些污染源排放出来的什么污染物呢?对人们的健康有什么危害呢?我查阅了有关资料,懂得了许多有关空气污染的知识。
大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颗粒物。它 们在空气中的含量若是超过一定的标准,就会危害人们的健康。空气污染指数小于50,说明空气良好,污染物浓度小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一级标准限值,为一 级优,符合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一些需要特殊保护地区的空气质量要求空气污染指数大于50,小于100,表明空气质量一般污染物浓度小于环境空气质量 标准中的二级标准限值,为二级良好,符合城镇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的空气质量要求。
防治大气污染,控制污染排放是改善空气质量的根本措施,其主要途径有:工业合 理布局,搞好环境规划改变能源结构、推广清洁燃料、使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强化节能,提高能源利用率、区域集中供暖供热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和老污 染源的治理,实施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等。
珠海是我们的家,应该把她建设得更美好。但空气污染问题十分严重,应该怎么办呢?我建议:
(1)搞立体绿化,扩大绿化面积,可以搞无土栽培。植物有过滤各种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净化空气的功能,树林尤为显着,所以绿化造林是防治大气污染的比较经济有效的措施。
(2)解决燃料问题,尽量使用太阳能等无污染或污染小的能源。
(3)多组织宣传活动,咨询活动,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
关键词:城市道路; 环境影响; 评估
中图分类号:X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6-0098-03
1 引言
城市道路担负着市民出行的重任,担负着城市经济发展所需交通基础建设的需求,加快城市道路规划对城市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城市道路的新建或改扩建,在施工过程中和运营过程中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就城市道路环境影响技术评估要点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减少生态环境影响,促进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2 道路选线方案评估要点
(1)道路选线方案重点关注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相关规划(如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建设规划)的要求相符性。
(2)道路选线避开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等环境敏感区并与其保护要求相符。
3 道路工程建设内容评估要点
道路工程建设内容主要评估技术要点包括建设道路的性质、组成(如是否有桥梁、隧道、地下通道以及其他配套工程等,或交叉断面的设计)、设计车流量(一般情况下应按近、中、远期分别说明)、长度、红线宽度、走向、占地类型及面积、拆迁情况(拆迁规模和拆迁主体)、起止点以及主要关键节点的桩号、土石方工程量、排水工程(雨水和污水)、施工方式及施工工艺、施工场地布置、施工进度安排等。
4 现状调查与评价评估要点
4.1 自然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要点
包括调查地理地质概况、地形地貌、气候与气象、水文、土壤、水土流失、生态、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等内容。根据工程特点选择相应内容进行详细调查。
4.2 声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评估技术要点
声环境现状调查采用现场监测的方法,根据工程特点及周边环境特征,选择有代表性的交通噪声点位和声环境敏感点位进行检测,当敏感目标高于(含)三层建筑时,还应选取有代表性的不同楼层设置测点。为满足预测需要,也可选取若干线声源的垂线,在垂线上距声源不同距离处布设监测点。在现状调查和监测的基础上分别评价不同类别的声环境功能区内各敏感目标的超、达标情况,说明其受到现有主要声源的影响状况。
4.3 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评估技术要点
包括评价区内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的调查与评价(若不涉及地下水,可以省略该部分内容),可采用收集资料和现场监测相结合的方法。表水环境现状调查包括工程线路涉及的地表水体的地理分布和水质现状;工程涉及的水源地(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范围、分布、水质以及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1)中的相关要求进行调查和评价。
4.4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评估技术要点
重点调查和评价评价范围内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可充分利用现有监测资料,或根据道路布局和车流量状况,并结合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分布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设置监测点位。
4.5 生态环境现状调查评估技术要点
结合项目生态评价等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11),对评价范围内生态环境现状进行调查。
4.6 环境敏感区和环境保护目标评估技术要点
包括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需要保护的环境敏感区,以及通过环境影响识别和现状调查评价确定的需要保护的主要目标(包括已建、在建和拟建的)。重点关注是否明确给出了敏感区及保护目标所处位置,与本项目的关系、规模、保护级别、保护时限、主管部门和相应的保护要求;是否采用图表方式给出了规划线路及配套设施与环境敏感区及环境保护目标的相对位置关系。
5 环境影响评估要点
5.1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主要技术评估要点包括:第一,结合施工时间安排、施工场地布置、施工工艺以及周边敏感点的分布情况,对工程建设期间产生的声环境影响进行预测与评价。注意施工噪声的叠加影响分析。第二,全面准确预测与评价道路(含高架线、地面线、过渡段)交通噪声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应根据工程特征及周边环境特点,设计不同的预测情景。第三,明确给出工程交通噪声对声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受影响的人口规模,不同声环境功能区噪声达标距离。第四,明确给出噪声防护措施建议、防治效果要求及投资估算。
5.2 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主要技术评估要点包括:第一,明确给出施工期施工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产生和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以及水环境影响程度。尤其对于涉及水体的项目,结合项目涉水工程与水体的关系、涉水施工工艺、施工时间、施工场所布置等,预测与评价工程建设期间对地表水环境的影响。第二,对于存在配套设施的项目,明确给出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水量、水质,主要污染物的类别,排放去向以及水环境影响程度,明确提出水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的要求。第三,对于穿越地表水源保护区、地表水Ⅱ类水体和重要自然湿地的规划线路,提出线路走向调整的合理意见并说明建设单位的采纳情况,尽量绕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第四,预测和评价地表水径流(主要考虑初期雨水)对工程所涉及水体的影响。
5.3 环境空气影响预测与评价其他环境影响
主要技术评估要点包括:第一,结合施工场地布置、施工车辆和施工机械运行线路以及周边敏感点的分布情况等,对工程建设期间产生的环境空气影响进行预测与评价。主要考虑施工粉尘、施工机械废气、沥青烟等对环境的影响。第二,结合道路运营期车辆及交通流量情况,分析和评价机动车尾气对环境空气的影响。第三,若工程有配套站点等存在,则考虑配套站点可能对环境空气产生的影响。若工程涉及隧道工程,则考虑隧道风塔废气对环境空气产生的影响。
5.4 固体废物影响分析
主要技术评估要点包括:第一,结合工程施工期间各类固体废物的产生和处置情况,分析其对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有拆迁建筑垃圾、清淤淤泥、弃土弃渣、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等。第二,若工程涉及配套工程,应分析其配套工程在运营期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
5.5 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若工程涉及地下水,报告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中相应要求,预测与评价工程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
5.6 生态、景观影响评价及水土流失影响分析
主要技术评估要点包括:客观、准确地分析规划实施对城市生态敏感区域(如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区域土地利用功能的变化情况,以及绿地、植被、古树名木、珍稀物种或农作物的损失情况,明确给出影响范围和程度,并提出生态影响防护和恢复措施要求。
6 环境影响措施评估要点
6.1 声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主要技术评估要点包括:根据工程施工特点以及敏感点的实际情况,按照《施工期噪声排放限值标准》提出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主要技术评估要点包括:根据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实际情况,结合噪声影响预测分析的结果,明确提出降噪措施确定的原则,给出采取措施的区段、方式(如优化路线设计方案、使用低噪路面结构、采用声屏障降噪、环保拆迁、对敏感点上隔声窗、功能置换、加强交通管制等)、投资估算以及降噪效果等,并明确降噪后所达到的标准要求。结合城市用地功能及声环境标准要求,提出噪声防护距离和规划控制要求,防止产生新的噪声超标问题。
对于新建道路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的原则一般为:①项目应优先采取主动防护措施,使敏感点处达到相应的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②在无法达到上述的情况下,采取被动防护措施,使敏感点室内声环境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要求。
对于改扩建道路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的原则一般为:①项目应优先采取主动防护措施,使敏感点处的声环境质量不劣现状;②采取主动防护措施后,虽然劣于现状,但仍能够满足相应的声环境功能区划;③在不能达到前述要求的情况下,采取被动防护措施,使敏感点室内声环境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要求。
6.2 水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主要技术评估要点包括:明确施工期生的生产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的收集及处理措施、排放去向、排放标准;对于涉及水体的项目,则进一步从工程施工工艺、施工场地选择、工期安排等方面进一步强化施工期间水环境保护措施。
运营期主要技术评估要点包括:根据工程特点提出工程运营期水环境保护措施。对于设有站点的工程,分析站点产生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方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以及排放标准要求。对跨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二类以上水体的桥梁,在确保安全和技术可行的前提下,提出在桥梁上设置桥面径流水收集系统,并在桥梁两侧设置沉淀池,对发生污染事故后的桥面径流进行处理,确保饮用水安全。对于隧道工程等可能对地下水环境产生环境影响的,提出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6.3 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主要技术评估要点包括:针对施工粉尘、施工机械废气、沥青烟等对环境的影响,提出相对应的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运营期主要技术评估要点包括:若工程设有配套站点,针对配套站点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提出对应的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6.4 生态保护措施及水土保持措施。
主要技术评估要点包括:工程实施可能带来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能有效的避免或缓解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及建议,可结合工程水土流失影响分析及水土保持方案,提出有效可行的水土保持措施。包括:改善和恢复生态功能的措施,保护文物、景观协调的工程优化设计要求,工程建设尽量少占耕地、林地和草地,及时进行生态恢复或补偿。严格控制路基、桥涵、隧道、立交等永久占地数量;尽量减少施工道路、场地等临时占地,合理设置取弃土场和砂石料场等。
参考文献:
[1]吴南江.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技术评估要点分析[J].工程科技,2017(1):96.
[2]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