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1 09:56:3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金融企业税务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营改增;金融业;税务风险;风险管理;防范措施
税务筹划是企业一项合理的减轻税收负担的活动,做好税收筹划工作,能够减轻企业的纳税重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企业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就容易出现各种税务风险,进而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与管理。在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给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不少的冲击,金融企业纷纷提高对纳税筹划以及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提高对增值税以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了解程度,进而来提高企业税务管理的有效性,增强税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以此促进企业能够更好的发展。
一、营改增后,金融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分析
在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之后,金融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势必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时候,如果没有及时的调整纳税规划,提高对增值税的认识程度,就容易加大税务风险出现的概率。对金融企业来说,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遇到巨大的挑战。一是,企业的税负可能会有所增加,虽然说采用增值税进行征收,能够避免重复征收的现象出现,但是由于金融企业的发展具有自身的特性,在加上我国金融市场上各项机制还不够完善,不能够完善确定增值税征收的税负效应,就有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税负重担。二是,由于金融企业经营的特殊性,导致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上与一般企业相比有所不同,存在着进项税无法抵扣的情况,在与上下游企业之间进行合作的时候,就会出现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不够充分的情况,使得一些企业的税负增加。三是,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一些金融企业出于降低企业税负,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达到多范围的进行增值税的抵扣,就有可能会选择代开或者是虚开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这样做,不仅违反税收筹划的原则,还会加大企业的税务风险,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二、金融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外部因素是引发企业税务风险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企业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外部环境,经济因素、文化因素等发生变化,就有可能引发企业税务风险。虽然说,外部环境的变化,也有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发展的机遇。但是,从税务风险管理的层面上来说,外部环境的变化对企业的纳税筹划具有重大的影响,也是金融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重要因素。在经济增速换挡回落发展的新常态下,由于资金脱实入虚,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发展,金融市场上涌入了大量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企业,就会影响整个市场的秩序,进而加大企业的税务风险,给税务风险管理带来巨大的挑战。另一方面,当税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时候,也会加大企业的税务风险。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进步,税法法律法规需要不断的修改与完善,从而来能够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在社会发展下,分工越来越精细化,市场上商品的生产可能需要有多个企业来共同完成,就会放大营业税征收时重复征税的缺点,在2016年的5月,就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在营改增后,对企业来说,如果没有及时的了解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更新税法的知识,就容易引发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而给企业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
(二)内部因素是引发企业税务风险的关键原因
一方面,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如果有关的优惠政策了解不够彻底或者是在使用的时候,存在着违法的行为,就会导致税务风险的发生。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能够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重担。相应的,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能够享有其优惠条件的企业会提出许多的要求。如果企业不熟悉这些要求与条件,就有可能会错过享有优惠的权利。另一方面,企业人员自身素质不高,缺少税收常识也会加大税务风险。企业的涉税人员需要掌握有关的税法基本常识,如果对这些常识的了解不够透彻,就会加大企业的风险。但是,从当前来说,企业内部的很多员工对税法基本知识不够了解,将税收缴纳工作看作是财务部门的事情,认为财务部门需要专门负责公司的财务计算,而业务部门则需要开展业务范围,并没有深刻的意识到,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业务部门与税收缴纳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当业务部门中的有关人员对增值税的知识不够了解,没有拿到增值税的专业发票,就存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或者是业务部门拿回来的发票十分的混乱,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无形中就会加大财务部门工作的难度与压力,也会提高企业税务风险发生的概率。
三、营改增后金融企业提高税收风险管理的措施
(一)正确的解读金融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
在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为了进一步促进该项政策的顺利实施,政府与有关的税制部门会不断的出台新的税收政策,如:针对于金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而金融企业为了对提高税务风险的防范力度,就需要能够精准的把握新的税收政策中的有关内容,并且积极的参与各项培训活动,来提高对税收政策的熟悉程度。一些税务机关或者是中介机构会定期的举办各种有关的培训活动,帮助企业更好的了解金融业税收政策中对于财务以及税务中有关的规定。金融企业需要提高对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能够区分营业税与增值税这两种征收方式之间存在的不同之处,在推动增值税之后,能够及时的改变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如果对政策内容有疑惑的地方,就应该要向当地的税务机关咨询,进而来减轻税务风险发生的概率。
(二)构建税务内部控制制度
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除了是税种与税负发生了改变之外,企业的经营环境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就需要按照金融业自身的特点,来重塑对金融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的业务流程。所以,就需要在税务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来构建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对税务风险防范的重视程度,加强对各项风险的识别力度,提高监督与管理的能力,进而来避免税务风险出现的机率。企业需要强化增值税发票管理,严格按照增值税的发票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候,需要得到专用的增值税发票,并且开具的时候要符合相关的规定,严格的禁止虚开或者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此,在营改增后,金融企业需要优化税务内部控制的流程,加强对各项纳税环节的控制力度,进而来避免由于人为因素的影响而出现税务风险。
(三)规范企业的依法纳税行为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金融企业要提高税务风险的防范能力,就需要规范企业的依法纳税行为,也就是要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降低税务风险出现的概率。首先,在采用增值税进行征税时,纳税申报表填制的难度上升,这就要求金融企业内部员工需要提高自身的素质与对税收政策的熟悉程度,填制好相关的纳税填报表,能够规范企业的纳税申报行为。其次,需要规范金融企业的账务处理程序,能够完善内部的会计管理,做到有账可查、有错可改。再次,还需要提高对防伪税控系统的使用力度,在增值税实施之后,注意抵减相关的进项数额,以此来减轻企业的税务风险。最后,需要强化内部的合同管理,特别是在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的时候,要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视程度,进而来提高税务风险的防范能力。
税务筹划是企业一项合理的减轻税收负担的活动,做好税收筹划工作,能够减轻企业的纳税重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企业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就容易出现各种税务风险,进而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与管理。在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给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不少的冲击,金融企业纷纷提高对纳税筹划以及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提高对增值税以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了解程度,进而来提高企业税务管理的有效性,增强税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以此促进企业能够更好的发展。
一、营改增后,金融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分析
在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之后,金融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势必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时候,如果没有及时的调整纳税规划,提高对增值税的认识程度,就容易加大税务风险出现的概率。对金融企业来说,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遇到巨大的挑战。一是,企业的税负可能会有所增加,虽然说采用增值税进行征收,能够避免重复征收的现象出现,但是由于金融企业的发展具有自身的特性,在加上我国金融市场上各项机制还不够完善,不能够完善确定增值税征收的税负效应,就有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税负重担。二是,由于金融企业经营的特殊性,导致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上与一般企业相比有所不同,存在着进项税无法抵扣的情况,在与上下游企业之间进行合作的时候,就会出现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不够充分的情况,使得一些企业的税负增加。三是,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一些金融企业出于降低企业税负,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达到多范围的进行增值税的抵扣,就有可能会选择代开或者是虚开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这样做,不仅违反税收筹划的原则,还会加大企业的税务风险,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二、金融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外部因素是引发企业税务风险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企业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外部环境,经济因素、文化因素等发生变化,就有可能引发企业税务风险。虽然说,外部环境的变化,也有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发展的机遇。但是,从税务风险管理的层面上来说,外部环境的变化对企业的纳税筹划具有重大的影响,也是金融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重要因素。在经济增速换挡回落发展的新常态下,由于资金脱实入虚,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发展,金融市场上涌入了大量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企业,就会影响整个市场的秩序,进而加大企业的税务风险,给税务风险管理带来巨大的挑战。
另一方面,当税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时候,也会加大企业的税务风险。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进步,税法法律法规需要不断的修改与完善,从而来能够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在社会发展下,分工越来越精细化,市场上商品的生产可能需要有多个企业来共同完成,就会放大营业税征收时重复征税的缺点,在2016年的5月,就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在营改增后,对企业来说,如果没有及时的了解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更新税法的知识,就容易引发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而给企业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
(二)内部因素是引发企业税务风险的关键原因
一方面,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如果有关的优惠政策了解不够彻底或者是在使用的时候,存在着违法的行为,就会导致税务风险的发生。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能够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重担。相应的,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能够享有其优惠条件的企业会提出许多的要求。如果企业不熟悉这些要求与条件,就有可能会错过享有优惠的权利。另一方面,企业人员自身素质不高,缺少税收常识也会加大税务风险。企业的涉税人员需要掌握有关的税法基本常识,如果对这些常识的了解不够透彻,就会加大企业的风险。但是,从当前来说,企业内部的很多员工对税法基本知识不够了解,将税收缴纳工作看作是财务部门的事情,认为财务部门需要专门负责公司的财务计算,而业务部门则需要开展业务范围,并没有深刻的意识到,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业务部门与税收缴纳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当业务部门中的有关人员对增值税的知识不够了解,没有拿到增值税的专业发票,就存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或者是业务部门拿回来的发票十分的混乱,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无形中就会加大财务部门工作的难度与压力,也会提高企业税务风险发生的概率。
三、营改增后金融企业提高税收风险管理的措施
(一)正确的解读金融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
在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为了进一步促进该项政策的顺利实施,政府与有关的税制部门会不断的出台新的税收政策,如:针对于金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而金融企业为了对提高税务风险的防范力度,就需要能够精准的把握新的税收政策中的有关内容,并且积极的参与各项培训活动,来提高对税收政策的熟悉程度。一些税务机关或者是中介机构会定期的举办各种有关的培训活动,帮助企业更好的了解金融业税收政策中对于财务以及税务中有关的规定。金融企业需要提高对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能够区分营业税与增值税这两种征收方式之间存在的不同之处,在推动增值税之后,能够及时的改变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如果对政策内容有疑惑的地方,就应该要向当地的税务机关咨询,进而来减轻税务风险发生的概率。
(二)构建税务内部控制制度
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除了是税种与税负发生了改变之外,企业的经营环境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就需要按照金融业自身的特点,来重塑对金融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的业务流程。所以,就需要在税务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来构建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对税务风险防范的重视程度,加强对各项风险的识别力度,提高监督与管理的能力,进而来避免税务风险出现的机率。企业需要强化增值?发票管理,严格按照增值税的发票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候,需要得到专用的增值税发票,并且开具的时候要符合相关的规定,严格的禁止虚开或者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此,在营改增后,金融企业需要优化税务内部控制的流程,加强对各项纳税环节的控制力度,进而来避免由于人为因素的影响而出现税务风险。
(三)规范企业的依法纳税行为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金融企业要提高税务风险的防范能力,就需要规范企业的依法纳税行为,也就是要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降低税务风险出现的概率。首先,在采用增值税进行征税时,纳税申报表填制的难度上升,这就要求金融企业内部员工需要提高自身的素质与对税收政策的熟悉程度,填制好相关的纳税填报表,能够规范企业的纳税申报行为。其次,需要规范金融企业的账务处理程序,能够完善内部的会计管理,做到有账可查、有错可改。再次,还需要提高对防伪税控系统的使用力度,在增值税实施之后,注意抵减相关的进项数额,以此来减轻企业的税务风险。最后,需要强化内部的合同管理,特别是在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的时候,要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视程度,进而来提高税务风险的防范能力。
税收贯穿于金融机构全过程中,对于中小型金融机构来说经营业务广泛,涉及不同类型的投资活动,必然涉及不同种类的税种,有的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还有营业税的应税范围,机构税收的复杂性增加了税收风险。企业和税务部门理解偏差导致税收风险.主要体现为两方面:一方面,由于缺少与税务部门的沟通方式,使得纳税人对税收政策掌握得不准确或不及时,从而造成非主观原因少交税而遭受处罚或者没有享受新的优惠政策而多交税,所以因为没有及时掌握新的税收法规而导致税务法规滥用或错用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另一方面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导致的执法偏差。使得机构和税务执法部门分歧,从而也有可能会给机构带来税务风险。
二、中小型金融机构税务风险控制方法
1.加强机构内部的诚信纳税宣传,构筑企业信用品牌企业经营者提高思想认识,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增强合法经营、诚信纳税理念。一方面,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学习《税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合同法》等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参加税收政策培训班,并聘请专家教授讲解税务知识,另一方面,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广播、办公网站、内部刊物、板报、橱窗等宣传载体,大力加强税收法律宣传及税收信用道德教育,营造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浓厚氛围,提高公司员工的依法纳税意识,构筑企业信用品牌。2.构建税务风险管理体系,配备专业税务管理人员风险管理型内控制度建设就是将风险分析和识别方法引入机构日常的内部控制,分析机构内外部的环境、监督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风险点,评估各风险因素。确定风险因素的重要程度和可能性,在此基础上,实施必要的措施对风险加以处理,力求使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在建设风险管理型内控制度的导向下.构建税务风险管理体系,设立税务经理,同时聘请专门税务顾问,定期进行纳税健康检查,提高涉税人员的业务素质。做好有关税务的的每一步流程来化解业务流程隐含的潜在危险。3.加强金融业风险预警信息采集金融业风险的形成既有外因,也有内因。我们应当高度重视金融业风险点信息采集,做好风险识别准备。在风险点信息的来源上,通常是从内外两方面来获取所需信息。外部信息主要涉及税收法律法规变化、银行业政策变化情况、银行企业内控制度等。内部信息主要涉及银行业在收入、税前扣除、源泉扣缴等方面的预警信息。同时也要加强加强银行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征管信息采集。主要包括银行业税负信息、主管税务机关行业征管信息、中小型金融机构企业基本信息、机构税收分配情况等。4.建立健全税务信息沟通机制充分的信息和有效的交流对税务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的运作是不可缺少的,顺畅的信息沟通系统,能及时反馈风险管理的成效和问题。消灭风险管理控制盲点,并有助于风险控制点的建立和修正、控制活动成效的评定以及改进建议的及时传达机构应根据确定的税务风险点和税务管理流程。成立专门的税务信息处理中心或在相关部门设置专门人员,要注意内部和外部税务信息的广泛交流整理,并注重内部和外部信息的交流渠道和方式。避免信息不畅或断流现象,使所有风险得以及时暴露,以便有效地杜绝风险控制盲点的出现 5.加强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与评审除了外界可以给机构管理者以适当的压力和动力,让其提高和完善企业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外。机构应该自觉加强税务风险管理的内部评审,机构应该监督税务风险管理和控制的执行效果。推行惩罚激励机制,保证税务风险管理的贯彻执行另一方面应该对其税务风险管理过程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估和报告。帮助机构发现并评价重要的风险因素.指出其管理和控制缺陷,推动改进风险管理。有效规避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
三、总结
关键词:资金集中管理;借贷;结息;营业税;所得税
资金集中管理正逐步成为现代集团企业管理一个比较普遍的管理模式,资金集中管理可以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减少沉淀资金,降低资金成本,提高企业融资能力等。
大型非金融企业的资金集中管理最终走向是成立财务公司模式,可以规避集团内部企业借贷、结算利息所涉及的法律和税务风险。而大部分中型集团企业采取的是结算中心的模式进行集团内的资金归集、内部借贷、筹资、风险控制等。大量的资金在集团内部流动,发生的对内吸纳存款,发放贷款、短期拆借等业务带来的税收问题也凸显出来,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该如何缴纳,如何筹划?
一、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及个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资金借贷行为,均应视同应税事项,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集团结算中心不是金融机构,集团与各子公司之间属不同的法律实体,资金集中管理成员单位间不同法人账户的资金转移,实际形成了公司之间的借贷,根据上述规定,子公司收到资金中心按月结算的存款利息应缴纳营业税。
目前,税法对企业集团实行资金集中管理范围内的成员单位收取内部存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没有明确规定,单从征税角度出发,税务机关大都倾向于应缴纳营业税。
二、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非金融企业2:1,债权性投资(借款)与权益性投资超过2:1部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借款合同中,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因为财务公司属于金融组织,所以,它和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应缴纳印花税;而结算中心不是金融机构,它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
实务中该如何筹划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涉及到的税收风险问题?
1.尽量取得财务公司的牌照,按财务公司模式运行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提供的服务也类似于商业银行,主要功能是提供解决集团内部融资、资金信贷风险的平台。不仅可以规避《贷款通则》中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法律风险。且可通过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调动资金满足成员单位用款需求,融资渠道更宽。
2.结算中心模式下的税收筹划
(1)做好税务沟通工作
在国家没有明确的相关税收政策,对资金集中管理结算中心模式既成事实的默认情况下,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沟通尤为重要。
集团的财务部门应该就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模式、运行方式、资金的使用等问题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与税务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让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我们的税务判断。为了减低企业税务风险,最好还要尽可能地拿到税务机关书面同意的证明资料,这种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批复、往来函件、会谈纪要、以及电话记录等。对于会谈纪要,应该注意让参与会谈的所有人员签名,对于电话记录,最好能保留电话录音。
(2)用足国家关于“统借统还”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如果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则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明确“统借统还”的三个特点:一是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二是所借资金用于下属单位经营(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三是内部借款利率不高于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
集团资金中心及内部成员单位应做好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工作,对月度、季度、年度的外部融资及下拨内部成员单位形成借款的情况做详细记录,对每笔外部贷款和内部借款产生的利息列示明确,做好相关原始单据、合同资料的搜集工作。由集团资金中心和各内部成员单位携带相关借款合同和贷款及利息的分配情况与税务主管部门充分沟通。
(3)存款利息收入争取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子公司按集团资金管理办法将自己的资金上存结算中心,是一种归集资金的行为,而不是将资金贷与集团结算中心,况且资金结算中心与银行功能相似,不能套用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第十条的规定,更何况理论界和税务机关内部对此还存有争议。对于子公司上存结算中心的存款利息收入,只要存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征收营业税法律依据不充分。
(4)债权性融资与股权性融资比例问题
财税[2008]121号文件在明确债权性融资与股权性融资比例限额为2:1后,又补充说明:“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从该条规定来看,对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情况可以不受债券型融资与股权性融资比例的限制。
此条规定具体实施由各地税务局掌握,实际的税收裁量权在各主管税务机关,企业除了与税务机关做好沟通外,还可以采用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解决。根据企业集团的实力以及与银行的合作情况,期间会产生万分之五左右的委托贷款手续费,但可以取得银行的利息单据,从形式上完备所得税前利息扣除的问题。此种方式尤其适用于受国家调控的地产行业和完成企业战略投资行为。
对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的借款利息,税务总局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是否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非金融企业2:1的限制,但从个别省市的相关税务规定看是受此比例限制的,如:沪国税所[2009]31号的规定: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利息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税前扣除。也就间接表明是受2:1关联债资比例的限制。但理论界多数认为“统借统还”的借款,税前扣除的利息规模不受债券型融资与股权性融资比例2:1的限制。
关于独立交易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有明确的界定: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统借统还”借款尽管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但不符合关联企业借款和债权性投资的定义,并且自始至终都在执行市场利率――银行借款利率,完全符合税法对独立易原则的要求。
《关于征求银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相关手续问题意见的函》(粤金函〔*〕566号)悉。对*银行同业公会提出的有关银行企业呆账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函复如下:
一、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管理权限规定,银行企业的呆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国税部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规定,其他部门制定的标准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多笔贷款,其中一笔或少数几笔诉讼,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如何认定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问题。
*年12月31日前,国税部门执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条(六)规定: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可以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五款规定: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因此,国税部门是以法院的判决书及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银行企业的呆账损失和损失金额。
关键词:税务政策;税收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4.049
1营改增后的统借统还政策
1.1税务政策
统借统还的含义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1)企业集团或其核心企业进行的借款或者外发行债券获取资金后,将向金融机构借助的资金下放到下属单位,对于下属单位来说,应当对其进行收取归还债券购买方本息或金融机构的业务。(2)金融机构在借款给企业集团之后,企业集团并非将所借资本分拨下属单位,而是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集团及企业集团签订还款合同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集团下属单位收集本金和利息,然后支付本金和利息转向企业集团,最后企业集团总还所有本息。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由于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指标较低,比如经营收入不高,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时受限,而银行等金融机构会趋向于建议由整体综合实力较强的母公司进行借款或者对外发行债券,然后将资金借与子公司使用,由子公司承担借款金额相应的本金和利息。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就出现了母子公司统借统还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门也针对母子公司借款情况制定相关的税收征管政策。
在营改增前,营业税税制下,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母子公司统借统贷业务下的利息支出是能够实现免征营业税的。根据我国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中第一条相关规定:“为实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象,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除此之外,还规定了“在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时,统借方不得收取下属单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否则将这种现象视为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同时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比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成员企业一同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如果能够出示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相关证书,可以对使用借款的企业进行利息费用的合理科学的分摊,对于使用借款的企业利息的合理分摊,可以在税前扣除。”该文件将统借方由以往的集团企业扩大到其他成员企业。
因而,在营业税税税制下,根据上述相关文件的规定,母子公司之间统借统贷只要满足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具有金融机构下发的贷款证明,借款符合统一借款的概念这三个条件,子公司支付的利息可在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2营改增后税务政策
依据相关法规,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在统借统还的业务中,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应当符合一定标准,这就是说不能比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更高,免征增值税。比如,比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支付债券票面利率水平要高,应进行全额缴税。
2统借统还政策在涉税中存在的缺陷
政策涉税门槛设置高:
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母子公司统借统还业务支付的利息免征增值税,要求母子公司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要求是集团企业的核心企业,或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和集团企业。
(2)按照相关规定对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即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或者债券利率水平。
统借统贷业务对母子公司的组织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母子公司必须是集团公司,因为并不是所有母子公司都以集团的形式存在的,要求母公司符合集团公司成立的条件,且在工商部门变更为集团公司。这就限制了很多母子公司的统借统贷业务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需承担更高的增值税。
3营改增统借统还相关政策对母子企业税务的不利影响
增值税的抵扣原理:增值税是以销项税额减去取得发票进项税后的差额作为纳税基础(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增值税管理的重点在于抵扣链条的管理,关键在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取得。
营改增后的统借统贷业务,金融机构给母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以作为贷款利息,但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贷款利息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如果母公司不是集团公司,则母公司下拨给子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能免征增值税,需全额缴纳增值税。即贷款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同时下拨给子公司的利息也需缴纳增值税,导致母公司的税负较重。
4企业对已形成税收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随着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税制结构也不断优化,“营改增”也实现了从“道道征税、全额征税”向“道道征税、道道抵扣”的巨大蜕变,完善了我国财税体制。根据增值税的税收特性及营改增后的相关税收政策,为企业节约税款,降低税负,企业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
4.1理解国家税收改制精神,把营改增政策落到实处
认真学习增值税法规,了解增值税的特性,掌握国家税改精神的精髓。充分理解增值税的纳税本质及纳税依据,纳税时间和地点的要求,从而提高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控制增值税税务风险。
4.2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完善增值税管理体系
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模式及现行工作实际情况,完成体系建设,明确税收工作的定位,应充分认识组织结构对母子公司统借统贷业务的重要性,合理筹划母子公司统借统贷业务:
(1)如子公司符合借款条件,建议由子公司直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借贷,子公司的利息支出根据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利息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如确需母公司统贷统还,建议母公司变更为集团公司,并且按照不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或者债券利率水平像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其利息免征增值税。
4.3为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税务风险,企业应进行的税务风险防范
4.3.1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
企业的风险意识要求不仅要充分利用现代先进的网络设备,规划建立一个科学、快速的预警系统,在规划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了实时系统的调度。预警所有可能出现的风险。
4.3.2健全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制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财税法规,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准确核算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3.3定期进行纳税健康检查
按时梳理企业经济业务往来中可能产生的各种税务问题,通过会计科目之间的钩稽关系,收入、应收账款的配比关系,母子公司资金往来的明细等数据,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4.3.4维护与税务机关的良好关系
与税务机关人员相处融洽,可及时了解税务政策的变化,及在实际经济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税务问题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积极了解学习新的税务政策,领会国家制定税收征管的精神,对企业处理税务问题,规避不必要的纳税风险,对于合理、合法纳税,有效降低税负,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5结语
对于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应选择不同类型的解决方法和防范措施,应该重视企业法律预防可能的风险,通过优化可以预先感知和理解税法中的规避风险方案。这些措施都是规避风险的一部分,如果是公司预期的,必须集中分析和进行风险评估,领先企业对于完善难预测税收筹划是有合理的税收计划,应该保持政策的灵活性和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效措施,以减少风险。
参考文献
[1]梁俊.税收筹划与统筹[M].北京:中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关键词】类金融机构 财税管理 特点
通常情况下,类金融机构即“一行三会”主管外的金融企业,例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股权投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类金融机构的运行模式和实际运作与金融类机构存在显著的差距,所以其采用的财税实务管理方法相比金融类机构也存在差异,要实现类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对符合其特点的财务管理展开研究。
一、类金融中担保机构财务工作特点分析
(一)注重预算管理
准确的财务预算可以为担保公司管理决策、评估经营目标实现程度等提供依据,保证股东收益,所以在担保公司财务管理的过程中,缩减预算与实际之间的差距问题一直被高度关注。现阶段担保机构主要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预算:首先,全员预算,考虑到预算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担保公司的战略目标能否实现、核心竞争力如何提升、控制与监督职能的发挥,所以在担保机构财务预算的过程中,将机构整体的目标分解,然后结合各部门的职责进行分配,进而使担保机构内部每个员工对机构的发展方向准确认识的基础上,明确自身的任务量以及在任务量完成过程中的支出费用,这不仅可以保证预算的落实,而且有利于担保机构年度构架的稳定。其次,分层次管理,担保机构内,董事会层面、总经理层面和各部门层面要结合自身的权责对预算任务进行细分,然后将分解的情况汇总,可以使预算的额度与实际需要之间的偏差进一步的缩减。再次,正逆向预算编制同时进行,正向的预算过程和反向的推算论证过程的结合可以进一步提升预算的准确性,所以担保机构在常规预算工作后,会在各部门进行独立预算,然后向财务部门汇总,由财务部门结合分解指标对预算任务编制的合理性进行盘算,如果发现偏差,需要进一步挖掘出现偏差的原因,这一方面可以提升预算的准确性,另一方面可以强化担保机构内部部门间的沟通,使各部门对自身可利用资源数量产生更加全面的认识,避免对资源的浪费。
(二)注重结合量化的财务指标实现全员考核
随着类金融中担保机构的不断发展,其逐渐认识到绩效考核并不局限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中,在担保的整体经营目标明_后,结合完善、具有可操作性且可以量化的财务指标,可以实现内部考核。现阶段担保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将基于财务核算的不良率、资金利用率、收息率、逾期率等作为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既可以对担保运行的实际状况产生更加全面的认识,而且可以准确的判断担保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升担保的抗风险能力。另外,现阶段担保在进行财务考核的过程中采用分层、分岗的办法,结合不同部门的岗位职责确定具体的考核标准,例如,风险管理部门的工作以风险控制为主,所以考核的过程中,主要参考不良率和逾期率;客户服务部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客户关系,所以其在考核的过程中以收息率、利息实收率、老客户新担保数、客户数量、担保后期服务、客户管理等作为考核的主要标准等[3]。这种分层分岗的考核,实际上是实现了通过财务指标对全员的考核,是对财务数据充分利用的体现。
由于类金融机构的发展环境、运行模式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性,所以在除担保以外的其他类金融机构中也可以发现类似担保财务实务的特点,所以了解担保在财务实务方面的成功,可以为建立适用与类金融机构整体的财务管理机制和方法提供借鉴。
二、类金融中担保机构税务工作特点分析
类金融中的担保机构在运行的过程中主要设计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目和税率,在税务工作具体开展时还要综合考虑国家相关政策和税收优惠,完成纳税申报、财务处理、风险提示等任务,可见税务工作的开展效果直接关系到担保机构的收益和法律风险,所以担保机构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对税务工作予以高度关注。要了解类金融担保机构税务工作特点,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准确把握担保机构税务实务工作的依据
在营业税税务处理的过程中,要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采用5%的税率进行计算的同时,考虑担保机构自身是否满足享受国家营业税优惠的六个条件,在确定具有享受资格的前提下,享受三年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在企业受到先征后返的营业税后,税务人员应该在是企业实际受到后,在借方记录银行存款等科目,在贷方记录营业税金及附加或其他业务支出,以此保证营业税的先征后返过程不会导致税务记录的混乱,造成偷税现象的发生,在营业税税务进行的过程中,财务人员应确认借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收入,避免担保机构因营业税记录误差造成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实务处理的过程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计算,在此过程中,由于政府对担保机构采取的政府补助、奖励政策等支持,所以税务人员应按照国家统一的程序申报代偿补贴,并进行扶持奖励、专项收入会计处理,专项用途财政资金处理以及相关费用的扣除等工作,其中扣除工作设计到睡前是否可以全额扣除、是否可以限额扣除、是否可以扣除等费用划分,这对税务人员的税务处理能力和税务处理经验等方面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近年来类金融担保对税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所以税务处理队伍得到了快速的发展,降低了担保面临法律风险的概率,为其持续发展提供了支持。出上述列举的两项税务外,担保涉及的其他税务工作也要严格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任何财务人员不能随意的调整税率或随意的运用国家相关的优惠政策,否则可能使担保机构面临法律惩处。
(二)合理的应用国家的优惠政策
我国现阶段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适用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其中担保公司在“金融服务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建设”中被提及,所以位于西部地区的担保机构在税务处理的过程中,可以应用此优惠,如果担保财务实务在进行的过程中,不能合理的应用国家优惠政策,会直接导致担保公司利润的缩减,影响国家优惠政策的全面落实。可见担保财务人员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一方面要通过有效的税务管理手段,避免可能给担保机构带来法律风险的行为发生;另一方面,应对国家相关的优惠政策全面、准确的了解,在税务工作中有效应用,保证担保公司利益的合法化和最大化。
(三)注重税务工作的细节
在税务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任何细节均可能影响担保机构的持续发展,所以税务人员在进行自我优化的过程中,应对税务处理的细节问题进行不断的优化和纠正。例如在处理担保补偿准备金的过程中,会涉及应收代偿款、担保赔偿准备金等多种科目,而且在会计提取的过程中,要结合担保赔偿准备金与当年担保责任余额之间的比例关系进行提取,在提取、担保公司代偿、确定忍受贷款无法全部回收、收到代偿款本息、受到规定的代偿补贴等不同阶段进行不同的会计实务记录,如果税务人员记录不准确或在记录的过程中较混乱,将直接影响担保机构的实际利润。
可见,类金融担保机构在进行税务处理的过程中,考虑的因素较多,面对的情况也较复杂,完全凭借税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经验开展税务工作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担保机构在国家审计的基础上,要积极的在内部建立专项部门,通过内部审计抑制税务、财务管理风险。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现阶段人们已经认识到类金融机构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其并不能被金融机构完全取代,并在实践中,结合具体类金融机构的特点,对其各方面进行优化,这为类金融机构的整体发展创造了条件,本文针对类金融中担保的财税实务工作展开研究,实际上就是为类金融中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机制优化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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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毳. 石岘纸业债转股类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研究[D].吉林大学,2008.
引言
随着国际金融流动速度的日趋加快,跨越国界的多行业大型公司相继出现。这种大型公司不仅结构庞大,且涉及的核算体系也相当复杂,大型跨国公司分散的经营体制与绝对集中的决策管理,使其拥有相对复杂的税务事项,税务数据不仅庞大,且往往还涉及到各利益方面,这便在很大程度上直接抬高了税务的风险性。因此,大型企业完善自身税务风险防控体系,提高自身对税务管理的意愿性,以避免因为企业税务问题造成经营及企业声誉方面的损失,便成为各大型企业规避税务风险的主要内容。
一、大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风险
国际金融方面的不安因素使企业本身原有的价值被低估,企业面对金融危机更倾向于寻找联盟伙伴或者谋求海外贸易,这种跨行业或者跨国的交易,使企业的税务安全颇受压迫。比如企业在股权以及资产交易时,若无法及时精确地了解其中涉及到的某些税务风险,那么便会踩进高额税务的陷阱区域;或者企业在谈判或者签订合作意愿书时,因缺少财政部门的参与,便很可能会因了解不清而给对方缴纳税务,这也会在不经意间增加企业的税务成本。
相对于中小型企业,大型企业一般不会因为“做假帐”或者“账面数据错误”等低等税务错误而陷入税务麻烦,但大型企业经常会在经营过程或者会计处理过程中引发税务风险。这些问题看似比较浅显、微观,但其反映出来的各种问题却是比较深层次与宏观的。这种问题往往是由于企业管理不善或执行能力较差而引起的,这是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企业控制手段失调及控制目标不明确的表现之一。
(二)外部风险
目前我国企业在经营时,一般都采取金字塔的经营管理模式,即少数管理者处于管理上层,其余的工作人员等处于最底层,这种管理模式无形中给企业的经营管理增加了不少压力,同时也给企业财政部门在处理涉税事宜时增添了不少的压力。企业的这种经营管理模式,使企业的管理资源无法发挥其正常的管理效率,且同时企业因管理标准的不一致化,使企业监管模式无法规范化,企业的信息速率也会随之而降低,那么这就给“税务信息失真――会计信息失真”,最后到企业税务风险埋下了隐患。
除此之外,是来自于外部政策环境方面的压力。相对于国内及其他行业来说,我国的税务政策处于一个相对较为动态的环境之中,我国的税务政策不仅多变、稳定性差,且长期处于一种随经济形态而变化的动态性中,税务政策多变一定程度直接导致企业经营与反应的迟滞。
二、大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改进措施
(一)完善大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内控机制
完善大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内控机制,实现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首先要做的是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建立企业的税务管理部门。所谓企业的实际情况,即企业的机构与管理规模。涉及多种行业及地区性跨越较大的大型企业,要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专门与财政部门合作,监管公司的税务事宜。对于行业相对较单一,企业结构较小的企业,可在企业财政部门之下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组。而对于经营规模较小的单位,则可以在财政部门内设立税务风险管理岗位,由专人负责具体事务。
(二)加强税企沟通
针对政策引起的税务风险,国家税务机关可以与企业建立起信任机制,引导税务信息的流动,尽量减少由于税务信息不通畅而导致的企业税务风险。当国家税务政策出现调整及改动时,税务机关可以对此进行专门的讲解,将国家的信息在第一时间快速地传递给企业,这样不仅直接加快信息流动,同时还可以统一企业对于税务信息的认知,避免不必要的因理解有误而产生的税务风险。同时,企业无法深入理解国家税务政策,就应该及时地与本地税务部门沟通。
(三)正确评估与应对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评估是企业经营及管理时,为避免税务风险的主要措施之一。所谓税务风险评估,即以税务管理为基础,以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与影响程度大小等为依托,判断、预测税务风险的重要性。由此可见,税务风险评估评判的主要标准是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与税务影响程度等,其中发生率越高,影响范围越大,税务风险也就越高。
在发现税务风险之后,接下来就是税务风险的降低以及转移。我们应根据税务风险的不同级别,对税务风险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考虑到处理涉及的各种程序工作及资金等,企业一般不会完全消除税务风险,更倾向于降低风险等级及转移风险等。
(四)实施团队化税务风险管理
大型企业管理时间长、涉及业务广,相应的财政及税务也就较多,因此需要数量较多的专业人员共同协作。但是国内目前的现状是专业风险团队缺乏,即便是凑凑合合勉强成立团队,也会因为缺乏复合型人才而无法在第一时间有效识别税务风险,并采取正确措施,予以应对。比如我国某公司准备去海外上市,但在筹备前因没有人才关注海外这一行业的税务风险,以至于在项目进展到一定阶段之后才知道,按照海外的税法规定,税额将可能占到上市融资资金的一半之多。最后,项目搁浅。因此,培养复合型人才是目前我国企业有效降低税务风险的必然措施。
(一)税制设计的非合理性 (1)金融企业承受着相对较重的税收负担。金融机构中的一般贷款业务是按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而不是按照净额即差价征税,应用这种征收方法的还有金融经纪、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和保险业务。此种方法直接导致金融行业用于再生产的耗用品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得到扣除,较高的税收负担势必会制约金融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2)金融业营业税不可实行出口退税。我国现行的营业税税制规定对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金融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征收营业税。离岸金融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此项业务的兴起,为提高我国金融保险行业的总体盈利水平开辟了新的路径。基于此类业务经营风险大、发展前景良好的特点,各国在政策上都积极扶持其发展,尤其是在税收政策上制定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但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对以离岸金融业务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业务税收制度比较滞后,在税率和扣除项目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几乎没有,严重制约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
(二)计税依据的非统一性 内外资金融企业中存在两套税收机制。外汇转贷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外汇转贷业务按差额计税的规定。新《条例》删除了这一规定,这样,转贷业务结束了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历史,这就为内外资金融企业营造了相对公平的税收环境。但内资金融企业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外资金融企业对于这些税费有豁免权,所以,内资金融企业的税负还是高于外资金融企业。
(三)税收征管的非有序性 税务机关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协作效率不高,从而导致征税成本始终维持在较高的水平。在征收管理纳税评估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往往出现内部信息割裂,各管一摊的局面。同时,税务机关信息化体系不健全,在一定城的上使得金融部门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流滞后。税务征管系统从登记、管理、申报、征收到发票管理和税务稽查等各个环节都实现了工作的电子化,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随意性。此外,网络交易对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造成了冲击,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网上交易与电子商务活动都是通过网络以无纸化方式进行,电子文件由于使用硬盘或软件磁盘性介质,录存的数据内容很容易被改动,而且不留痕迹,使得计税依据难以准确核定,造成税收征管的漏洞,且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有待考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此外,随着信息化的加速发展,税务部门的征管活动对网络环境的依附性越来越强,税收管理部门的网络安全问题也非常突出。
二、世界范围金融业增值税制经验
(一)不抵扣免税法 目前,欧洲联盟27个成员国对金融业已全面征收增值税,欧盟2006年指令中金融业免税业务具体规则主要是:信贷和担保的授予、转让和管理;包含存款、活期账户、支付、转账、债务、支票和其他可转让票据在内的交易,但不包括追债;除收藏品以外,银行作为法定货币的纸币和硬币的货币交易;股票或其他证券的交易;特殊投资基金的管理,其中证券的管理和保管被排除在金融业免税政策之外。但同时,欧盟也允许成员国授予本国的金融机构一项权利——金融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为其金融业务纳税。法国、奥地利、德国、比利时、匈牙利等国家成为了欧盟这一指令的实践者,但这些成员国内,制定的相关政策却有所不同。奥地利仅选择一类金融业务,与其做法最为相近的是匈牙利,因此,征税范围相对狭窄。德国、法国和立陶宛对于大多数的金融业务是征税的,尤其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确定其价值的金融服务,其作为税基的表现形式一般是利息、管理费、担保佣金以及活期账户收费等。对于金融保险离岸业务,所有国家都实行零税率。
通过分析上述关于欧盟国家金融业增值税制度,可以看出对金融业课税最广泛的表现形式是基本免税但不抵扣进项税额,虽然可以达到征管便利的效果,但侵蚀了作为增值税标志性原则的中性原则,抵扣环节被迫中断,有可能导致税收累积,金融企业会以其他方式转移税负。
(二)免税与进项税额部分抵扣并行法 新加坡对金融服务课征商品服务税 ,课征方式以欧盟的不抵扣免税法为基础。为了减轻免税导致的重叠征税效应,新加坡允许金融机构依据“特定法”或者“固定比例进项税抵扣法”抵扣进项税额。运用“特定法”时,对金融机构大部分业务免税的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将提供给增值税纳税人的免税服务和提供给其他客户的免税服务区分开来。事实上,运用特定法的最终目的是使企业购买的金融服务享受零税率。相对于特定法,固定比例抵扣法是指对金融业务免税的同时,可以按照一个固定的比例对进项税额进行申报和抵扣,这一比例因金融机构类型的行业标准不同而有所不同。免税与进项税额部分抵扣并行的模式使金融税收政策更加合理,税务征管更加简便,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重复课税,但抵扣比例的制定无法将影响因素全面考虑进去,从而降低抵扣比例的普遍适用性。
(三)零税率法 加拿大和新西兰等国对金融服务适用零税率法。主要是指在对金融服务免税的同时,允许抵扣金融机构全部进项税额。零税率法从根本上消除了重复征税的因素,金融机构可以获得全部的进项税额抵扣,使得金融机构彻底从增值税税负解脱出来,从而使得本国的金融业国际竞争力大大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征管成本。但是这种方法不仅会使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并且一方面金融服务价格不含税而非金融商品价格含税,可能会扭曲两种商品和服务的相对价格,易产生替代效应 。
三、我国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建议
(一)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适用税率 如果改征增值税后税率采用我国现行17%或13%的税率,那么,金融业流转税负在一定程度上会有所加重,这也是金融界对于将营业税而改征增值税的观点不赞同的主要原因。因此,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应控制在13%-17%之间,以使纳税人与国家的利益恩能够够均衡。此外,对与出口有关的新型金融业务可享受“零税率”的优惠政策,有利于金融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利用境外资本,开展与境外机构的深度合作,进而有效利用国外优惠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完善外债管理。
(二)金融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先后在海市、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的相关行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一种被纳入试点范围。因此,本文对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基界定将不考虑融资租赁行业。具体的设想如下,在使金融服务的购销双方与其他应税货物与劳务承担相同的税负、享受相同的各项税收待遇的前提下,遵从我国目前金融业务的分类办法,可对一般贷款业务、外汇转贷业务、金融商品转让和保险业务制定不征税的政策,而将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列为应税项目。金融企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应包括用于提供应税项目的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购进或者发生应税劳务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等发生的进项税额。目前,归属于应税项目(包括零税率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归属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不能明确归属的进项税额则允许不同金融机构按进项税总额的不同比例申报和抵扣。这一比例的确定应建立在税务机与相关专家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由于金融业不同行业的资金成本和风险情况都明显不同,这一比例最少每两年要调整一次。同时,还要密切追踪外国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做法,在使我国的税收利益得到保证的前提下,逐步提高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地位。
(三)金融业增值税管辖权属 在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金融业的增值税税收权利由中央政府统一支配,但仍可以由中央与地方共享。在我国,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全部归中央财政收入,中央政府在金融业的投资、调控方面占据主导地位。金融行业资金的流动性和交易的电子化、网络化要比其他行业更加突出,从而使得金融业的流转税极易在不同辖区之间转移。为了防止区域间税收竞争,应当使其由国税系统征收,以便将全部或大部分税款归属中央,以节省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效率。此外,目前国税系统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联网监管方面比地税系统更具备管理优势。
此外,应摸清税源,加大监督,对课税源头实施有效的监控。对金融纳税人进行分类别管理,按经营规模、纳税诚信度等方面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从而决定不同的管理形式和方法,配置专业化的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全方位监控,尤其是对国家税收贡献大的金融企业,要实施重点监管。此外,为适应全球化的金融业网络交易方式,税务部门要采用先进的征收手段并加强与金融企业的合作。共同开发适用于此类交易的税收征管系统,以维护双方的和谐征纳关系。税务机关更应重视自身的网络安全建设,建立税务网络信息管理预警机制,以应对网络安的突发问题,逐步形成以信息化、网络化为导向的科学、高效的现代征管体系。
[本文系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低碳经济的税收对策研究”(编号:12BJY076)阶段性研究成果]
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2008年度之前或之后的税收政策执行及程序性操作方面不断作出调整。2010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开始,纳税人应在收入、成本费用、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结转抵扣(免)事项等方面,予以特别关注并作好相应的涉税调整。
无限期结转抵扣(免)项目
(一)广告宣传费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 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 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二)职工教育经费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三)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处理此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对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但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 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该规定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 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四)递延所得的处理 (1)新税法实施前已按5年递延计入收入的可执行到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保持政策衔接与过渡,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二条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中明确规定,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2)新税法施行后, 企业取得的收入无特殊规定不可递延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 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税务处理上, 该公告还明确规定, 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 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 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后, 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限期结转扣除项目
(一)亏损弥补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这里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二)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的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开(筹)办费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 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由于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为此,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对开办费的处理,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 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文/梁影)
汇算清缴将至 企业结账提示
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以下总结了一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账前的提示事项,供大家参考。
工资、薪金
扣除标准:当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去年12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金额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劳务人员(临时劳务工或劳务派遣工)的费用不属于税法上工资、薪金范畴,不作为“三费”扣除基数。
特别说明:部分地区放宽至次年1月、5月的规定,其效力值得商榷。
补充医疗保险
扣除标准:自管的保险,如有专门核算账户,应转至核算账户,同时准备符合规定的管理证据,税法目前尚无专户管理不视同支付的限制性规定,不过基于谨慎原则,可选择按实际报销的部分作为扣除金额。由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 于去年12月31日前付出且取得相应发票, 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保单应能清楚划分补充医疗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种类,划分不清的,不能税前扣除。
特别说明:(1)应按照工资总额4%以内的比例或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计提,并进行税前扣除。(2)企业为个人购买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应视同职工的工资收入,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补充养老保险(年金)
扣除标准:去年12月31日前已转至专门的托管机构,符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并能提供年金合同、管理办法和支付证明。以前年度未缴纳,本年度缴纳的年金,本年度税前扣除。
特别说明: 企业需关注补充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的应税义务, 注意缴纳的基数和比例; 在办理投保手续时, 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 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扣除标准:基于据实扣除原则,对暂付的支出款项进行清理并获取去年12月31日前对应的发票(或自制票据)。职工福利费会计上不再要求计提,税法上采取实际发生,14%限额扣除的办法。职工教育经费会计上仍采取计提的方式,税法上采取实际发生,按工资、薪金2.5%限额内扣除,当年度尚未扣除的,无限延至以后年度限额内扣除的办法。
特别说明:(1)企业职工福利费如有贷方余额,应先行冲减。(2)职工福利费要专款专用,改变用途需要缴税。 (3)企业职工食堂的采购支出,如果没有取得发票, 不允许税前扣除。(4)企业职工通信费支出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企业为职工报销的通信费和向职工发放的通信补贴,均应按职工福利费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工会经费
扣除标准:2010年7月1日前拨缴的工会经费,应取得开具日期为2010年内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应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如是税务机关代征的,其税收通用缴款书也应获得认可。
特别说明:基于谨慎性原则,提请在2010年取得日期为2010年内的工会经费专用收据。
业务招待费
特别说明:尽管企业有可能将业务招待费记入不同科目中,但税法上统计业务招待费时,重点关注的是其是否属于招待事项。对于员工聚餐,可以适用福利费。对于礼品的赠送,税法上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要考虑纳税调整。
特别说明:(1)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属于开办费范畴,发生时记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会议费
扣除标准:应准备完备的凭证,如说明会议事件、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的资料及支付凭证等。如果是外部会议,应附上会议邀请函。会议中的大额餐费应尽量避免单独开具发票,以免其他资料不全时,出现误归于业务招待费的问题。外部服务公司承担举办会议的,资料也必须严格符合上述要求。
特别说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虽已全文作废,但企业在发生此项支出时,应能提供相关、合理、实际发生的凭证。
承担员工或第三方的税费税前扣除
扣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承担的境外单位的营业税与预提企业所得税,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海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函》(国税函〔2001〕189号)认为是一种商业约定, 但不能以此佐证可以税前扣除。 争取改变合同条款中金额的表达方式,将相关税款考虑进双方约定的工资(交易)金额中。
特别说明: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对境外劳务提供应税行为的判定原则改变,相应的成本往往由中国的劳务购买方(境内单位)承担,而对于企业所得税,往往也转嫁于境内单位承担,能否扣除成为关键。
员工出差费用、通信费用、交通费用等
扣除标准:在上述一般性要求中,已提及票据处理的及时性要求,应告知员工将上述费用于去年12月31日前入账,否则会出现违背权责发生制而不被认可的情形。出差费用的报销,应提供完整的证据,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等,避免被认为借出差名义发放补贴的情形。出差补贴标准应有完整的企业规范文档支持。
特别说明:(1)出差补贴要考虑个人所得税的适用标准。(2)企业职工通信费支出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企业为职工报销的通信费和向职工发放的通信补贴,均应按职工福利费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佣金及手续费
扣除标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未能够清楚地说明佣金和手续费定义及适用的主体,对于保险公司之外的企业发生的财务上记录为“佣金”或“手续费”的科目, 笔者理解并不一定属于受列支限制情形, 建议灵活使用,不致陷入5%扣除限额的争议。
特别说明:(1)企业付给境外个人的佣金,应代扣代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2)取得合规付款凭证。
预提性质的费用
扣除标准: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强调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在2009年、2010年自查与稽查中,对于未取得发票的,普遍不予认可,而且实务中税务机关大多如此处理,部分税务机关实践中将汇算清缴前取得票据作为认可条件。
特别说明:会计税务处理有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作出了最新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只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的并实际发生的”支出才能准予税前列支。
(文/毛兰)
利息费用在汇算清缴中的纳税调整
企业利息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进行债权性融资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利息费用属于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费用,可以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利息费用税前扣除的处理方式有两种:费用化处理和资本化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因此,符合税法规定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而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利息费用,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全部税前扣除
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因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其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没有金额和利率的限制,但其他企业包括企业股东将金融机构借款转贷给企业的,或者其他企业将自己的资金委托金融企业贷款给企业的, 不属于企业直接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其利息支出不适用该项规定。
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限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 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此规定中的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 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 准予扣除。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虽然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浮动利率上限有些放宽,但仍不能超过企业当地金融企业同期同类最高贷款利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费用,除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外,还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务发票,才能在税前扣除。
未按规定出资部分的借款利息不能扣除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因此,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出资从而使企业对外借款的,其出资不足部分的利息支出, 即使从金融机构借款,或从非金融企业借款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利息, 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 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 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 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 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 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 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
关联方借款利息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由于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会影响双方的利润额,企业可能会通过借款产生的利息费用调节双方的利润,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对此明确规定,关联方的借款必须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且不能超过一定的额度。超过规定额度的借款,其利息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具体来说,一是企业向境外关联方的借款,不能超过其权益性投资的2倍。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二是向境内关联方的借款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因此,境内关联方利息费用支出不受债资比例限制。
(文/崔晓峰刘聪)
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风险提示
职工福利费是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时都要处理的业务,也是税务稽查的必查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适用的税收文件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经过两年多的实践,仍有一些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规定理解得不够准确,错记、补税现象时有发生。 笔者结合典型案例,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风险点进行评析, 以便纳税人正确进行职工福利费的账务处理。
[例1]某企业2007年末职工福利费余额80余万元,2008年计提职工福利费60万元,本年共实际支付50万元,年末余额累计90万元。2009年10月,税务稽查时,被要求调整增加所得额60万元,此项调整涉及补税15万元。
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2010年仍有企业因此被查补企业所得税并征收滞纳金。
需要提醒企业的是,企业职工福利费如有贷方余额, 则应先行冲减。
[例2]某企业2007年末职工福利费余额4300万元,2008年未计提福利费。当年支付职工福利费900万元,冲减了余额。然后将职工福利费余额3400万元冲减了管理费用,企业利润增加了3400万元。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企业将3400万元作为所得额调减项目,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稽查人员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职工福利费冲减管理费属于改变用途,直接导致企业职工福利费没有余额,从而减少了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需要提醒企业的是,职工福利费要专款专用,若改变用途需要缴税。
[例3]某企业2009年职工福利费中列支120万元职工食堂采购原料费用,会计凭证为自制凭证,无正式发票。2010年税务稽查时,税务人员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
需要提醒企业的是,企业职工食堂的采购支出,如果没有取得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
[例4]一些企业为职工报销的通信费和向职工发放的通信补贴全部计入工资总额,进行税前扣除。税务稽查时,税务人员要求其按照职工福利费标准扣除。
企业为职工报销或发放的通信费、通信补贴,属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所称福利费范围中的第(二)项列举的内容,因此应按照职工福利费标准扣除。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财企〔2009〕242号文件同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需要提醒企业的是,企业职工通信费支出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企业为职工报销的通信费和向职工发放的通信补贴,均应按职工福利费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例5]目前,企业为员工报销燃油费、修车费的现象越来越多,如何扣除成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个焦点问题。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管理司曾在《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中规定,2008年1月1日(含)以后,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而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由于对“货币化改革”的认定标准不一,各省市的具体规定也不尽一致。
需要提醒企业的是,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修车费是属于给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还是企业正常的办公费用,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才能正确扣除。
总体来看,无论是对会计核算进行规范的财企〔2009〕242号文件,还是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规范的国税函〔2009〕3号文件,由于各地在职工福利费和工资总额认定方面存在差异,导致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不尽一致,因此,迫切需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统一的职工福利费核算及税前扣除相关文件,以便征纳双方准确执行。
(文/肖宏伟)
[关键词] 经济管理类 非会计专业 会计课程
一、高校经济管理类非会计专业设置一定的会计课程的必要性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在经济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中,会计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会计是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重要手段。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是指企业根据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设置会计科目和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和审核凭证、登记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专门方法对大量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分类、汇总,全面、连续、系统地反映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并为企业管理者提供有用的信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二是会计监督。会计监督是指企业以会计法律法规、制度和国家其他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为依据,对已经发生和即将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通过会计监督能促使企业改善经济管理水平,最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第二,会计是各政府部门用于管理微观经济活动的一种重要手段。企业是微观经济活动的主体,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部门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参与企业具体的管理工作,但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那么,政府部门如何管理企业呢?会计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即政府部门通过监督检查企业的会计资料等,检查企业是否依法经营。第三,会计是国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企业的会计资料是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法律法规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国家加强宏观经济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高校经济管理类非会计专业的毕业生毕业以后无论是在企业还是政府部门做经济管理工作,都需要掌握一定的会计知识,否则将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因此,高校经济管理类非会计专业设置一定的会计课程是必要的。
二、当前高校经济管理类非会计专业的会计课程设置不太合理
经济管理类非会计专业有金融、税务、工商管理、资产评估等众多专业,会计课程有会计原理、中级财务会计、高级财务会计等十多门课程。当前高校经济管理类非会计专业的会计课程设置不太合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有的经济管理类非会计专业应该设置的会计课程没有设置,使得学生应该学习的知识没有学到。例如,某财经学院2009级本科金融学专业的会计课程设置计划为:会计学48学时(必修课),中级财务会计32学时(选修课),金融会计32学时(选修课),金融会计业务独立实验36课时(实践课)。该学院本科金融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导向是在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政府、企事业金融部门从事经营管理工作,也可在有关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从事金融研究与教学工作。笔者认为,该学院本科金融学专业的会计课程设置存在以下主要问题,难以满足就业单位的需要。首先,必修课只设置《会计学》一门课程,48学时,太少了,这样安排最多只能学习会计学中最基本的知识,即会计原理的知识。第二,选修课安排《中级财务会计》32学时和《金融会计》32学时,课时太少。因为是选修课程,所以由学生自由选修。如果学生不选修这两门课程,他们所学的会计知识就只剩必修课《会计学》一门课程了。此外,就算学生选修了这两门课程,他们所学习的会计知识也是不够的,因为课时的安排太少。第三,课程设置上存在一些矛盾。实践课《金融会计业务独立实验》实际上是必修课程,而《金融会计》是选修课程。如果有的学生没有选修《金融会计》课程,则就没有基础来学习《金融会计业务独立实验》课程。第四、应该设置的会计课程并没有设置。作为本科金融学专业的毕业生如果到金融企业,从事信贷或风险管理等岗位工作时,必须掌握《财务分析》的方法和技巧。财务分析是指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运用专门方法,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进行比较分析、比率分析、结构分析、因素分析等,在此基础上进行评价,以利于有关各方,包括企业经营者、投资者、债权人、国家政府部门等掌握企业财务活动情况和进行经营决策的一种工具。对于作为债权人的金融企业来说,通过财务分析提供的有关资料,可以了解到企业的偿债能力,有利于其正确制定信贷政策,减少呆账或坏账损失,加速资金周转。然而,该学院本科金融学专业并没有设置《财务分析》课程。
2.有的会计课程不适合于在某些经济管理类非会计专业中设置,但却设置了。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是浪费了学生的时间和精力,因为在学生总的学习时间及精力有限的情况下,势必减少了学生用于学习其他必要课程的时间。例如,某财经学院2009级本科资产评估专业的会计课程设置为会计学原理64学时(必修课)、中级财务会计96学时(必修课)、财务管理48学时(必修课)、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32学时(选修课)、成本会计32学时(选修课)、EXCEL财务管理32学时(选修课)、行业会计核算32学时(选修课)、会计信息系统48学时(选修课)、会计制度设计32学时(选修课)、会计学原理课程实习24学时(实践课)、中级财务会计课程实习24学时(实践课)、财务管理课程实习24学时(实践课)、会计信息系统课程实习24学时(实践课)。资产评估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的工作去向包括企业、机关及事业单位等,工作岗位包括资产评估与管理、财产公允价值鉴定及咨询等,完成这些岗位工作的确需要掌握较多的会计知识,但是,该学院所设置的会计课程显得太多,某些课程没有必要设置,如会计制度设计等。
三、高校经济管理类非会计专业会计课程设置思路
当前高校经济管理类非会计专业的会计课程设置不太合理是由于对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及就业导向不明确造成的。因此,高校应着力分析不同经济管理类非会计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就业导向,并以此为依据合理设置有关的会计课程,以使各专业的毕业生在毕业以后能找到一份与所学专业匹配的工作。在此以税务专业和工商管理专业为例分析如下:
关键词:对比分析;税务会计计量属性;财务会计计量属性
一、前言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企业会计体系的关键部分,并且两者间具有非常紧密的关系,但也有区别。在企业的会计计量属性这一方面,两者间既有相同点有存在差异。会计计量属于企业会计系统的中心职能,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十分重要。尽管理论界一直缺乏对税务会计计量属性的关注,但是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税务会计计量属性是财会工作中的关键问题。
二、税务会计计量属性与财务会计计量属性的共同点
税务会计是一项比较实质性的工作,并不是单独存在,其与财务会计相同,均属于会计学科的范畴。它主要是在财务会计的基础之上,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因此,税务会计很多方面的资料都是来源于财务会计,主要对财务会计处理过程中和不符合现行会计的事项,或者是调整税收筹划过程中必须要注意的事项,根据税务会计的方法来计算与调整,并调整相应的会计分录,之后再融入到财务会计的账簿或者是报告中,两者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相互促进与影响。
1.两者都是以历史成本作为主要计量属性
历史成本能成为企业财务会计中一个十分重要的计量属性,主要原因是由于财务会计对象具备相应的特征:财务会计一直是企业中比较正常的经济活动,其业绩可以采用货币量化历史来进行认定。历史成本属于在之前交易过程中的公允价值,它具备的可靠性和客观能够推动其成为企业财务会计中一种重要的计量属性,并且通常情况下,都是使用到交易过程中或者是事项出现时所开展的一个初期认定。
2.两者都以重置成本作为补充计量属性
在企业的财务会计中,虽然历史成本自身具备明显优势,但在使用过程中,其在很大程度上也存在一定的局限,还要应用相关的计量属性来作补充。最重要的因素是因会计信息的质量具有相关性特点。财务会计核算中,一般是将重置成本用于盘盈企业的固定资产方面的计量。
而在税法中,应用重置成本比较关注扣除成本是否合理。在税法中有两方面应用重置成本。一方面,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土地的开发商可去除旧房屋或者建筑物中部分评估价格,所应用的重置成本作为能扣除成本。若是按照历史成本法来计算可扣除成本,则在计算目前的房地产价格时,常常会处于变动市场环境中,这就很难准确计算要扣除多少的成本;另一方面,在计算企业的盘盈固定资产时,通过以和固定资产一样的重置成本的价值,并将其作为计税基础。
三、税务会计计量属性与财务会计计量属性的不同之处
财务会计充分考虑到企业的利益,并为企业得益者提供很多可靠、真实的会计信息,当企业的管理人员需在公司资金利益方面来进行核算时,可通过财务会计所提供的信息来做出科学、合理决策。并且税务会计是与公司的税务问题间具有重要联系,它将财务会计作为基础,对企业内部进行纳税活动时应用的资金来做准确的记录与报告。其在处理事项时,很多资料与信息都是财务会计提供,但是它的对象是公司在税务方面问题所进行的准确计量。因此,两者间计量的对象与目标存在差异。
1.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历史成本应用中存在差异
税务会计的前提条件必须要先确定计税的基础,所以一般情况下会使用历史成本来作为相应的计量属性,由于历史成本完全符合确定计税基础的可靠性、准确性及可稽查性要求,将这些特性作为计税基础的基本原则。因此,历史成本在企业的税务会计中所占的位置不容忽视,通常情况下,都应选择相应的税务会计计量属性。而在企业的财务会计中,尽管历史成本的重视度较高,但并不像税务会计中出现的一家独大情况,在当前很多新兴的金融衍生业务过程中,公允价值也是十分关键的计量属性,必须要按照企业的实际发展需要来进行科学、合理的使用,所以,在企业的财务会计计量过程中,会更加重视决策方面的相关性。例如,公允价值属于同金融衍生工具中比较相关的计量属性,充分表明历史成本在企业的财务会计中所占的地位低于税务会计,并不是计量过程中的唯一选择。
2.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公允价值方面存在的差异
(1)公允价值在两者中适用的范围不同
在企业的财务会计中,公允价值属于金融工具中相关性非常大的计量属性,对一些符合公允价值的计量条件的工作,可以应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来进行相关的计量。例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该类资产计税的基础一直应用历史成本。企业只有对历史成本与目前的市场价格都很难确定的情况下,税务会计在没有办法的情形下才能应用公允价值来进行相应的计量,它知识作为补充计量属性而进行使用,仅仅限制于资产,并不包含企业负债。
(2)公允价值所使用的目不同
在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企业内部的财务会计因金融业务持续创新与资产负债表外的业务也逐渐衍生,大部分新兴金融工具的业务持续出现,这些业务一般是属于财务会计履行中存在的合约,特别是新型的衍生金融工具,企业通常情况下并不不需要支付初始净投资或者是初始净投资非常少,与新兴金融工具相关的资产、负债间的转移一般也要在合约到期之后或履行的时候才能实现,对于该类型金融业务在进行相应的核算时,就需要多次的应用公允价值。
(3)公允价值所使用的态度不同
税务会计在采用公允价值时,必须要严格的遵照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确保税基计算的可查核性与准确性。而受历史成本的可验性、真实性及客观性等条件的影响,税务会计在使用过程中必须要满足各项经济活动过程中必须要真实发生这一基本条件。并且对真实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来说,还需有相关的交易记录,才可以保障税务会计的公允价值得到正常应用。若由于业务的类型受到特殊性影响,对业务缺少相应的记录。
例如,非货币性资产在交换、债务重组及视同销售等相关业务。为避免发生税收流失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税务会计应应用其他种类的计量属性。因此,税务会计在公允价值方米一直处于被动与消极的状态。与税务会计不同的是,财务会计在引入相应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时,一直处于主动、积极状态。而对于没能获得历史成本的情况,使用公允价值可较为简便的实施金融资产的计量,进而较好的满足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对比分析财务会计计量属性与税务会计计量属性,即是维持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的需求,同时也是企业的会计理论和实际发展的趋势。因此,部分企业的会计工作人员需要不断分析与研究两者在企业发展中的关系,进而为企业的会计发展做出相应的努力。本文通过对比分析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间的关系与计量属性,能够帮助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较大的区分两者间的关系。而随着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两者间的矛盾也渐渐凸显出来。企业为了准确的体现出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目标,减少纳税双方应该遵循的税法成本,以便降低企业财务核算的成本,因此,企业的管理人员应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内容,合理、有效地协调两者间的关系,从而更好的把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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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管理与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密切相关,税收负祖的降低会直接形响企业的成本水平,通过事先筹划和安排纳税行为,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来降低税收负担,才符合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
1.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有助于降低税收成本,实现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经营活动的多样化,税收成本的数t和种类逐年增加,企业可以通过加强企业税务管理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以获得最大限度的税后利润。但如果企业仅一味追求低税负,一旦企业被查出有偷税、避税行为,会承担相当大的财务风险,不仅要支出税收罚款,还可能会降低企业的信用等级。如果企业可以通过加强税务管理对企业的投资、筹资、经营活动和利润分配行为进行有效控制,不但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成本,还可以防止纳税人因违反税法而缴纳罚款,有助于降低企业的整体税收成本,实现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保证企业在获取最大税收利益的同时兼顾国家利益,底得企业的长期发展。
2.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
企业税务管理的前提是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熟知会计法、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会计制度,也要熟知现行税法及相关行业的有关政策,因此对普及税法及财经法规知识有积极意义,有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税法观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3.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企业通过比较分析税法中的税基与税率的差别,从事享有税收优惠的经营活动或对一些纳税“界点”进行控制,才能促使企业为了减轻其税收负担,逐步调整产业结构,有助于促进资本在不同企业间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如积极从事税法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争取使发生的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数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以据实列支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并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税务管理中存在的误区
1.税务管理观念滞后
我国部分企业税务管理观念滞后,不乐于接受新事物,存在怕麻烦的思想,往往仅满足于按时报税纳税,或尽量少缴、晚缴税,并未认识到税收管理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因此往往并未在进行投资或经营活动前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即无法尽可能在纳税义务发生前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
2.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企业在进行税务管理时仅将最低、最迟纳税作为目标,并未坚持合法性原则,忽视了因其进行税务管理可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人的减少,使其原本想通过进行税务管理实现的目标不得不通过偷漏税等手段实现,因此无法满足企业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要求。
3.忽视纳税风险控制
由于企业财会人员对税法及相关法规的把握不到位,且税务管理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明显的时空差异,企业自身纳税活动往往会因经济环境和国家政策的变化而产生很大不确定性,企业往往会由于政策差异或认识偏差受到相关限制或打击,如果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法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或避税,那么纳税人所进行的税务管理反而会被税务机关处罚,从而加大政策选择的风险、付出较大的代价。
三、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的措施和具体方法
1.坚持纳税原则,通过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提高税务管理水平
企业应在财务部下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并配备熟悉税收法规的专业人员进行税务管理工作,要求其准确把握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严格按税法规定办事,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统一筹划和管理,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损失。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多样化,其纳税业务日益复杂.因此播要企业做好纳税前的预测和管理工作,以做出最优的纳税方案,尽量减轻企业税负。
2.主要经营活动环节的税务管理
由于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千差万别,这要求企业在进行税务管理、制定税务管理方案时,企业必须与其实际情况相结合,灵活运用到企业的投资、筹资、生产经营活动和利润分配过程中。
(1)企业投资活动中的税务管理
国家对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税收政策,对某些行业存在相关的税收倾斜,使得企业对投资行业的税收筹划具有重要的实际愈义,如对以“三废,物品为原料进行生产的内资企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进行出口业务的企业,实行“免、抵、退”等税收优惠.企业的投资方式不同,享受到的税收待遇也有很大不同,如由于设备投资折旧费可在税前扣除,无形资产摊销费可列支管理费在税前扣除,有助于缩小税基,因此,选择设备和无形资产投资要优于货币资金投资方式。
(2)企业筹资活动中的税务管理
企业对外筹资一般有股本筹资和负债筹资两种方式,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计人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可以计人成本。因此.虽然两种筹资方式都可以使企业筹集到资金,但由于税收处理的不同,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t,且会形成不同的筹资成本,因此,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筹资方法,如果企业的息税前投资收益率离于负债利息率,如果增加企业负债,作为成本的利息可以在税前冲减企业利润,从而减少所得税,将会使企业获得较商的税收利益,从而提商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但也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到期偿债付息的财务风险.反之亦然。
(3)企业生产经曹活动中的税务管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在遵循现行税法和财务制度的前提下,选择适合自身的会计核算方法,对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费用分摊的会计处理进行合理配置,并充分利用税前扣除项目,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①销售收人中的税务管理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税法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出了不同规定.如对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誉额的依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等。以上规定使得企业可以利用对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选择,达到递延税款的目的。②存货计价方法选择中的税务管理由于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材料成本在期末存货与已售产品之间的分配金额就不同,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企业所得税。按税法规定,企业发出存货采用实际成本核算时,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进行核算,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存货的计价方法进行选择,使发货成本最大化、账面利润最小化,以达到节税或级缴税款的目的.③折旧方法选择中的税务管理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方法主要有直线法、工作t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不同的成本,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当期的税负轻重。因此,如果企业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应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选择加速折旧法和适当的折旧年限,通过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达到延级纳税的目的。④期间费用支出中的税务管理我国税法对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公益及救济性捐赠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宜传费支出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如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业务招待费支出、公益及救济性捐赠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宜传费支出也都做出了相应的具体扣除限额的规定。因此,企业在日常支出时尽t避免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尽t压缩业务招待费的支出预算,同时可将业务招待费转为广告费、佣金、办公费等名目支出,使得业务招待费能够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扣除.应通过特定中介机构进行.并针对特定对象及限定捐赠额进行捐赠.将广告费转向其他无限额费用项目支出,而将业务宜传费转为广告费支出,以期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达到节税目的。
(4)利润分配活动中的税务管理
利润分配不仅关系到企业未来发展和投资者权益,而且还会对企业和投资者的税负产生形响。我国税法规定,企业股东取得现金股利时,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不用教税。一般情况下,股东往往为了进税而要求企业不发或少发现金股利。
“一带一路”沿线有60多个国家,各个国家的金融、财税和法律制度存在巨大差异,文化和风俗也多种多样,如何在复杂的外部环境下评估项目价值、做出投资决定、处理会计问题、应对税务风险、管理汇兑风险,对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中国企业来讲是非常巨大的挑战。
一、不同会计准则的差异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具有多种和不同的民族文化,50多种认定的官方语言、10余种会计制度。因此,实现这些地区与国家会计准则的协调与趋同面临着巨大的挑战。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应该保持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甚至直接采用了国际会计准则。“一带一路”战略沿线的43个经济体已经完全采用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9个经济体开始着手加入到会计准则的趋同进程中,然而13个国家仍然分别沿用本国制定的会计准则。
因此,对于中国计划“走出去”的企业而言,需要在不同的国家聘用熟悉当地会计政策的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编制会计报表,这是巨大的成本。此外,有些地方可能需要编辑多种版本的会计报表,这都会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出巨大的挑战。
二、汇率波动带来的汇兑风险
在企业“走出去”过程中,汇率成为企业绕不开的话题。“一带一路”沿线多为发展中国家,汇率波动较大,此外,各国的汇率制度差异很大。2017年8月11日汇改以来,人民币汇率短期内出现了较大波动,使得企业对汇率波动更为敏感。尤其是一些企业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贸易往来时,采用美元进行结算,再将美元结汇成人民币,面临双重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造成的损失甚至会吞噬盈利,某公司在一个泰国项目上盈利1000万元,但汇率波动造成的实际损失却超过了千万元。
在汇率波动频繁的情况下,企业要避免汇兑损失,能借助的主要是远期结售汇、人民币掉期、期权、货币互换和跨境人民币结算等汇率保值工具。但这些工具专业性都较强,需要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性的服务。
此外,各国汇率制度的差异也不容忽视。很多西亚和东南亚国家的汇率制度都不太一样。
有时由于东道国的限制,甚至存在无法汇出或汇入现金流的情况。例如,2014年底,由于国际油价下跌,俄罗斯的外汇收入锐减,同期西方制裁引发了俄罗斯大量资本外逃,导致俄罗斯外汇储备持续减少,因此俄罗斯采取了一些事实上的汇兑限制,中国在俄企业难以将所得卢布汇出至俄境外。同时,在西方的制裁下,俄罗斯卢布大跌,卢布兑美元跌破80大关,跌幅接近20%,中企在俄的投资不仅汇兑困难,还面临着大幅缩水的压力。
近年来,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汇兑风险的发生概率已经不断减少,但是在依赖单一商品赚取外汇收入的国家,一旦该商品价格暴跌,如依赖石油出口的俄罗斯与依赖食品出口的阿根廷,该国在面临外汇收支不平衡的压力下就有可能实施外汇管制,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跨境融资挑战
据德勤的数据,在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推动下,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表现活跃。2016年全年,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达145.3亿美元,新签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8158份,新签合同额1,260.3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51.6%,同比增长36%。主要流向新加坡、印尼、泰国、马来西亚、越南、菲律宾等国家地区,投资的主要方向是金属和能源开采以及制造业、基础设施如电力和建筑业,还有橡胶制品。增长最快的则是南亚地区的印度和巴基斯坦,主要投资到基础设施建设、信息通讯技术、软件设计开发、金属开采和制造等行业。
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支持。中国企业一般很难在国外获得资金,主要依赖于国内融资。但总体而言,中国的金融机构对国际通行的融资模式还不熟悉。国际上通行的融资模式大多为项目融资,基本原则是以纯商业的模式来组织融资并执行项目,让最有能力承担项目的参与方承担风险。中国的金融机构目前还是更习惯于、A向于担保类项目,而非项目融资类项目。纵观“一带一路”辐射的国家,愿意提供担保的政府屈指可数,若中国的金融机构不做改变,很难满足中国企业国际化的迫切需求。
此外,融资成本也是一个重要问题。中国目前有巨额外汇储备,也有很多很好的项目想从中国进行融资,但是融资成本很高,还需要支付7%的保费给中信保,很多以商业模式推进的项目就此打住,进而转向了韩国和日本企业。原因很简单,日本和韩国的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借贷成本和保险费率远远低于中国,且融资期限长、审批时间短,还不需要担保,这些都是目前中国金融机构无法做到的。
在融资过程中,民营企业更加困难重重。由于中国企业在国外融不到资,只能回国内融资。但商业信贷门槛使得民营企业难以获得银行等金融单位资金。
沙木什卡尔有限责任公司在吉尔吉斯斯坦投资上亿美元的水泥厂,自2014年开始,在当地的各种政府部门批文都已批下,项目议会也已通过,在中国商务部亦有备案,但在国内融资一直不太顺利,最近正在谋划到香港及其他西方国家融资5亿元人民币。
所以,融资对中国企业的财务管理构成非常大的挑战。
四、税收风险
中国企业在海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取得成功并非一路坦途。由于跨国经营运作活动的大大增加和不同沿线国家税收法规及征管环境与中国的巨大差异,中国企业在过去十几年中建立的国内税务管理理念往往难以继续应用于国际化的经营模式,从而使海外税务风险的管理成为值得中国企业管理层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如果企业无法制定与境外投资战略相吻合的税务管理策略,在不熟悉海外投资税务环境的情况下,不能通过有效防范措施充分化解投资经营中的税务风险,将可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错失良机,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此,如何在全面了解投资目标国税务体系的基础上,设计出税务成本合理且风险可控的控股及融资架构,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不可忽略的重要环节。
从企业税务管理的内容上看,涉及中国、投资东道国以及相关第三方等多个税务管辖区的税务规定、征管方式以及对国际税收规则的理解往往存在不一致之处,这些差异对企业的海外项目税务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走出去”企业首先需要面对全新的税收征管环境。以往在境内开展经营的中资企业,能够较为方便地获知税法规定,与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交流时也不存在语言或文化上的障碍,较容易做到税务合规。而在海外投资项目中,需要考虑多方面的税务规定和税务影响,包括中国企业作为投资方在中国和投资东道国的税务影响、境外项目公司在投资东道国的税务影响、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如需设立)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影响以及在投资东道国的税务影响、业务利润在位于不同国家的关联公司之间分配的不同结果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时间成本进行研究。不少中国企业在国际税收及其风险防范方面的经验不足,能力有限,加上中外税收制度和征管方式不对称,使得一些跨境税务事项的实施和衔接存在困难。
目前来看,对外投资的主要风险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重复征税的风险
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制情况不尽相同,且我国与部分国家税收协定较为陈旧,可能导致重复征税。
2.未充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
由于各种因素未能充分享受税收协定的惠税率或税收抵免,导致企业多交税。
3.因转让定价和反避税问题导致的风险
全球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促使各国高度关注转让定价和其他反避税问题,企业传统的税收筹划方式面临税收风险。
4.海外并购标的企业的历史税收问题的风险
海外并购是企业对外投资的重要方式,若标的企业经营历史中存在税收问题而在尽职调查中未被发现,并购企业在完成并购后将面临税收风险。
5.税收歧视风险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不同的文化背景、法律传统、监管体系使我国企业在部分国家的投资可能面临来自于各方面的税收歧视。
五、海外并购的挑战
据普华永道的并购市场报告显示,中国2016年并购市场的交易金额与交易数量均再创新高。中国大陆企业的海外并购交易量增加142%,投资金额增幅高达246%,达2210亿美元,几乎是2015年的3.5倍。其中,有51宗大额海外投资交易金额超过10亿美元,几乎是2015年纪录的两倍。
金融数据公司Dealogic的研究发现,2016年中国企业共宣布了745项跨境交易,占亚太地区海外投资总金额4451亿美元的一半以上。
过去中国经济发展以重工业和制造业为主,中国最初的海外并购主要是为钢铁企业寻找所需的原材料,以保证国有工厂的充足供应。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增长,其海外并购的胃口也越来越大。现在,收购重点已转向中国所需的品牌和技术,以支持中国由出口型经济转变为国内消费型经济,也就是所说的“新经济”。
2013年之前,中国的海外并购主要由国有企业主导,他们收购澳大利亚的铁矿石开采权、加拿大的能源生产商,以及非洲的铜矿。而现在,中国的民营企业正在抢购意大利的足球队、美国电影制片厂和法国时装公司等大型资产,而政府背景的企业则在购买芯片制造商和农业技术。2016年,民营企业主导的海外并购市场,交易数量达到了2015年的三倍,并且第一次在金额上超过国有企业的交易总额。
十年前最大的并购目标――能源领域从占比54%下降到10%,而工业领域却从25%增长到51%,几乎翻了一番。最引人注目的是TMT(电信、媒体和科技)以及消费者/零售业,在此期间惊人地增长了900%。
跨境并购已经成为获取全球高端要素资源的重要途径,中国企业将继续在国内及全球范围内进行大量的并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