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1 09:56:3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房屋建设加固工程,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第二条在抗震设防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
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当及时将先进适用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纳入标准、规范,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城市房屋建筑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抗震防灾专业规划的要求;村庄、集镇建设的工程选址,应当符合村庄与集镇防灾专项规划和村庄与集镇建设规划中有关抗震防灾的要求。
第九条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核准。申请时,应当说明是否适用于抗震设防区以及适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范围。
第十条《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抗震设防专项内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当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
第十二条已建成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
(二)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房屋建筑工程。
鼓励其他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经鉴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第十三条从事抗震鉴定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鉴定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抗震加固应当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产权人的房屋维修计划相结合。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应当同时进行抗震加固。
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加固,应当注意保持其原有风貌。
第十五条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十六条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七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受损房屋建筑工程抗震性能的应急评估,并提出恢复重建方案。
第十八条震后经应急评估需进行抗震鉴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需修复或者抗震加固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修复或者抗震加固。需易地重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当发生地震的实际烈度大于现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对应的地震基本烈度时,震后修复或者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以国家地震部门审定、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抗震设防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和指导其采取经济、合理、可靠的抗震措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拍摄科普教育宣传片、发送农房抗震图集、建设抗震样板房、技术培训等多种方式,积极指导农民自建低层住宅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权组织抗震设防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
(二)发现有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破坏程度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允许范围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破坏原因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调查情况,及时组织力量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科学研究,并对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问题都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在抗震设防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
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当及时将先进适用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纳入标准、规范,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城市房屋建筑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抗震防灾专业规划的要求;村庄、集镇建设的工程选址,应当符合村庄与集镇防灾专项规划和村庄与集镇建设规划中有关抗震防灾的要求。
第九条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核准。申请时,应当说明是否适用于抗震设防区以及适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范围。
第十条《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抗震设防专项内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当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
第十二条已建成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
(二)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房屋建筑工程。
鼓励其他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经鉴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第十三条从事抗震鉴定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鉴定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抗震加固应当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产权人的房屋维修计划相结合。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应当同时进行抗震加固。
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加固,应当注意保持其原有风貌。
第十五条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十六条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七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受损房屋建筑工程抗震性能的应急评估,并提出恢复重建方案。
第十八条震后经应急评估需进行抗震鉴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需修复或者抗震加固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修复或者抗震加固。需易地重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当发生地震的实际烈度大于现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对应的地震基本烈度时,震后修复或者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以国家地震部门审定、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抗震设防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和指导其采取经济、合理、可靠的抗震措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拍摄科普教育宣传片、发送农房抗震图集、建设抗震样板房、技术培训等多种方式,积极指导农民自建低层住宅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权组织抗震设防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
(二)发现有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破坏程度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允许范围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破坏原因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调查情况,及时组织力量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科学研究,并对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问题都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结构加固技术;房屋建筑;施工
1 建筑结构加固技术应用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城镇化速度不断加快,加快了房屋建筑行业的发展,对房屋建筑的实际施工具有新的施工要求。目前,我国的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在房屋建筑施工的过程中,还存在施工材料的质量比较差和房屋建筑的施工质量得不到保证等,一些比较普遍的问题。这些问题,很容易造成房屋建筑施工的过程中的结构裂缝、结构变形、结构错位和结构断裂等现象,会对房屋建筑的使用造成一定的安全影响,导致房屋建筑的抗震减灾能力下降。所以,房屋建筑在实际的建设施工过程中,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需要充分的考虑房屋建筑的地域性、经济性和安全性等影响因素,正确的应用建筑结构加固技术。应用建筑结构加固技术的过程中,施工企业应该保证应用的建筑结构加固技术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对建筑加固技术进行合理的应用,不仅可以实现对房屋施工成本的有效控制,还能提高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满足新的社会经济环境中,人们对房屋建筑的功能使用需要。而且,还有效的提高了房屋建筑的抗震减灾能力,保证了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综上所述,在房屋建筑施工的过程中应用建筑结构加固技术,是十分必要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 房屋建筑施工中建筑结构加固技术的应用
我国的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应用的建筑结构加固技术,主要包括碳纤维加固修补技术、粘包钢加固技术。这两种建筑结构加固技术,在我国房屋建筑施工的过程中,具有非常广泛的应用。不同的建筑结构加固技术,具有不同的特点,在房屋建筑的施工过程中,具有不同的应用。例如,某房屋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过程中,应用建筑结构加固技术,具有较好应用效果,具体如下:
2.1 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概况
某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施工过程中,主要是由主楼和裙房2部分组成。房屋的建筑中,存在地下层,需要施工人员重视其支撑能力和固定程度。房屋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过程中,在一些因素和条件的限制影响下,房屋建筑结构的表面会产生一定的损伤,导致房屋建筑结构的承载力降低。在这种问题下,房屋建筑工程应该对房屋建筑结构构件进行加固和修补,可以实现对建筑结构加固技术的有效应用。
房屋建筑设计师在对房屋建筑进行了一定的鉴定和分析之后,判断需要对该房屋建筑实行碳纤维加固、粘钢加固、包钢加固和房屋建筑原有构件的缺陷修复。这次的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应用建筑结构加固技术,具有比较大的施工量。
2.2 结构加固技术的具体应用
房屋建筑设计师和施工负责人对该项房屋建筑工程进行了科学、系统和合理的分析,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应用一系列的综合加固技术。例如,在房屋建筑的施工过程中,应用碳纤维加固技术、基层修补技术和粘钢加固技术。
2.2.1 碳纤维加固技术的应用
在房屋建筑的施工过程中,应用碳纤维加固技术,加固部位主要是:框架梁、框架柱、板面和楼板底部。例如,在实际的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对碳纤维加固技术的应用,可以采用高强碳纤维布。高强碳纤维布的应用过程中,施工人员应该保证纤维布的质量是300g/m2,弹性模量应该超过2.3×105MPa,断裂的伸长率应该超过1.5%,抗拉强度至少应该是3200MPa。只有满足了这些应用条件,才能保证碳纤维加固技术的有效应用,在房屋建筑的施工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保证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
2.2.2 基层修补技术的应用
基层修补技术在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应用,主要是应用基层修补技术,实现对房屋建筑结构构件基层病害的有效修补。在实际的房屋建筑结构加固过程中,修补的时候,一定要根据房屋建筑中出现的不同病害作为修补的依据,有针对性的实现对基层修补技术的有效应用。例如,在房屋建筑结构的加固过程中,修补房屋建筑中构件的表面裂缝,应用的基层修补技术,主要是灌注环氧树脂胶;针对房屋建筑局部出现的风化、腐蚀和剥落等一些比较轻的病害,应用基层修补技术进行修补的过程中,施工人员可以应用聚合物水泥砂浆实现修补;房屋建筑的混凝土表面出现了孔洞、酥松混凝土、露筋和蜂窝等比较严重的基层病害的时候,应用的修补材料主要是高一等级强度的混凝土,在其中掺入了微膨胀剂。
2.2.3 粘钢加固技术的应用
在房屋建筑结构的加固过程中,应用粘钢加固技术,主要是为了实现建筑剪力墙洞口的连梁、梁和框架圆柱的加固。在实际的粘钢加固技术应用过程中,首先施工人员应对钢板的表面进行打磨粗糙处理,一直到出现光泽之后,擦拭干净,打磨粘合面,除去粉尘进行固定和加压,最后做好防火和防腐处理。粘钢加固技术的应用,同样可以实现良好的加固效果,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失使用安全,提高房屋建筑的经济效益。
3 总结
我国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适应了人们新的房屋建筑使用功能需求,建筑施工质量和施工水平都有所上升。在房屋建筑的施工过程中,应用建筑结构加固技术,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保证了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促进了我国房屋建筑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建雄. 浅谈建筑结构加固技术[J]. 科学之友,2010(03).
[2]陆猛祥. 连续纤维在房屋建筑结构加固中的应用[J]. 中华建设,2011(11).
[3]杨钢伟 . 研究房屋建筑施工中混凝土结构的加固技术[J]. 科技创业家,2013(19).
关键词:木结构房屋;抗震;加固措施
Abstract: through participating in the 2006 Yunnan provincial government launched the improvement of rural housing security "residential security engineering", namely the rural residential earthquake safety project implementation, combined with their own work practice experience in strengthening residential earthquake seismic safety of rural, namely traditional wooden frame bearing system of residential housing wood structural seismic strengthening measures of housing, from the structure, damage mechanism analysis, the traditional timber-truss-bearing Chuandou wooden existing residential housing structure seismic strengthening, and puts forward some improving measures for strengthening the anti-seismic performance.
Keywords: wooden structure housing; earthquake; reinforce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36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04-0000-00
一、 云南省木结构民居房屋概况
据不完全统计,云南省广大农村房屋多建于80年代中期,其中砖混结构房屋占 2.5%,木结构占(其中:砖木结构占8.5%;土木结构(木构架)占19%;其他70 %,抗震性能低于设防烈度的占85%,其中需要抗震加固的占72%,需要拆除重建的占28%。由于广大农村民房抗震性能较差,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尤为严重。面对频繁发生的地震灾害,抗震加固任务重,点多面广。
传统木构架承重体系砖木结构、土木结构是云南省广大农村及山区各民族(白族、彝族、纳西族、藏族、汉族等)最广泛、最基本的住房结构形式,是我国人民千百年来总结出来的有利抗震的木框架结构形式,但地震时破坏程度比其他结构形式严重,一般遭遇地震烈度为7度及7度以上的地震时,大多数会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或倒塌。而云南省农村住房大多数分布在有地震须抗震设防的地区和边远山区,现有的多数住房不可能有正式设计和抗震指导条件,且大部分年久失修、节点连接差、布局不合理、建材质量差等导致抗震性能差,缺乏应有的抗震能力,大量房屋一震即倒,一震即塌。
传统木构架房屋结构形式主要有6种:二层三柱穿斗架式、二层五柱山墙穿斗架式、二层四柱穿斗架式、二层六柱山墙穿斗架式、单层穿斗架式、单层山墙穿斗架式六种。在当前森林面积日益减少,可用木材量紧缺的情况下,为了建房减少木材用量,农村新建房屋穿斗构架多采用二层四柱穿斗架式。
多年来,农村民居建设从规划选址、设计施工、质量安全、抗震设防等环节都缺乏有效管理,致使农村民居建设质量低、抗震性能差,普遍存在安全隐患。如何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始终是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防震、主动减灾,统筹城乡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二、 传统木构架承重体系民居房屋结构震害分析
传统木构架承重体系民居房屋结构是有利抗震的木框架结构形式,其绕度大,一般为单层或俩层,极少有三层情况,开间3~5间,屋面材料多为筒板瓦或小青瓦,楼面为木楼板,墙体材料多为土坯墙或土筑墙,墙厚40~90cm。通过对云南历史上最近几次大地震(通海7.7级、龙陵7.3级、丽江7.3级等)灾害调查统计分析,传统木结构虽然抗震好,但仍存在不利抗震问题。
地震时,地面竖向运动分量引起建筑物产生竖向震动、水平震动及鞭捎作用力。一是竖向震动对建筑物最高处震害最明显,对木构架房屋主要表现在瓦屋面、楼面、屋架及高出屋面的烟充等破坏;二是水平地震作用主要集中在节点上的水平集中力,对木构架主要表现在梁柱交接处节点位置;三是鞭捎作用主要对瓦屋面的局部、墙体局部破坏。地震力震害最大、破坏最强主要反映在节点处。所以加大节点加固是确保木结构整体稳定性的关键。(本文不考虑基础震害方面的影响,仅从上部结构震害考虑,提出加固措施)。
1、纵向稳定性差,震后木构架歪斜、变形或倒塌。一般木结构房屋不设地圈梁或地脚牵梁,所以柱基础稳定性差,整体刚性不足,同时纵向受开间布局影响,木梁、柱连接榫接部位容易脱节,榫头连接处榫头容易拨出,导致屋架整体纵向失稳,结构丧失整体性而造成的破坏是房屋破坏中最严重。柱同一截面处开槽面积达柱截面积的40%以上,很大地削弱了柱垂直刚度。
2、外墙土坯墙或土筑墙,易倒塌,墙体与构架连接不牢靠,墙柱连接整体性差。墙体在楼层处、墙柱连接位置,由于墙体包柱、包梁导致墙体截面积最小、最薄弱,加之连接缺少拉结措施或拉结措施设置不但,没有很好的咬槎,地震时维护墙体容易倒塌,是造成人员伤亡和损失的主要原因。宜倒塌墙体部位主要集中在悬墙、大叉以上山墙、L转角墙位置。
3、木穿斗架在楼面处木柱断面削弱最大(削弱面大50%),地震时柱在楼面处容易扭断或折断造成穿斗架倒塌。由于穿斗在楼面处承重梁、连系梁、牵心梁等分别从前、后、左、右垂直交接在柱轴,与柱榫接相连,削弱了柱有效截面积,又无特殊处理接缝缝隙措施,所以该位置受地震力影响最不利的节点位置。该节点地震力复杂,主要承受柱子传来的轴向力、剪力和梁传来的弯矩、剪力作用, 受拉力、受扭转、受剪切、受轴压等破坏,造成一是脱榫,二是柱在该位置折断或扭断造成整体构架失稳倒塌。
4、柱与柱基(木柱与柱脚石)连接不牢,地震时柱与柱碓易错位,失稳,造成上部结构倒塌。由于传统木结构房屋施工中均无柱与柱脚有效连接措施,所有结构均为是柱直接落在柱脚石上,靠柱及上部荷载压力稳定。排架间,柱与柱跟部又无牵梁等水平方向固定,受地震力影响时柱失稳,构架歪斜或倒塌。
5、屋架受地震力影响瓦屋面滑落,屋面檩条脱落,是地震力破坏最普通的形式。当前农村土木结构房采用最多的是小青瓦、筒板瓦屋面构造,少数地区也有采用波形石棉瓦、镀锌铁皮瓦、木板、石板屋面。大部分瓦干铺或局部做浆铺在椽子上。受地震力影响瓦屋面下滑容易造成人员伤亡。
三、 防治或减轻木构架承重体系房屋结构震害主要措施
针对木结构房屋抗震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抗震构造措施,增强抗震能力,结构加固要最大限度保证在设定的地震列度强度内地震来临时结构不倒塌,达到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目的。在对木结构房屋民房改造、抗震加固中应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房屋的纵向稳定,提高房屋整体性 ,避免房屋构架纵向失稳。
(1)、在屋盖屋架大叉以上加纵向支撑。如在两端间及隔间中柱顶部加木剪刀撑或木斜撑,断面80×150木枋或角钢L5×45×45(剪刀撑或斜撑因地制宜可以用木材或角的的钢)。用d12×120自攻螺栓与木柱或正中挂枋连牢。确保地震作用力下屋架纵向稳定。
(2)、在木柱脚处加锁脚枋(地脚、地连系梁),断面木枋120×180,加强木柱脚处锚固(柱脚石以柱有可靠的连接)。对于外柱(走廊柱)可浇筑钢筋混凝土外包柱脚。
增强外墙墙体稳定,设置外墙与柱拉结措施,做到外墙体在地震时只能往外倒,不伤及室内人员,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1)、沿外墙内侧层高1/2处曾设木牵梁(断面80*100侧放)或顺墙板一道与木柱连牢,地震时使得外墙不往内倒。
(2)、维护墙体外侧采用铁丝、木牵梁、墙揽等与木构架进行拉结,提高墙与柱的整体结合性。
(3)、外墙在穿枋以上或三角屋架下弦以上的山间墙换用灰条墙、木板墙、花格墙等轻质墙。减轻墙体重力,可以大大减轻地震力造成的墙体损坏。
(4)、外墙外侧宜做粉刷,特别对既有外墙裂缝、脱落部位进行砂浆填实。
(5)、有条件的地方,宜将土墙改换为砖砌体或空心砖维护墙,新砌体砌筑时应该按照砌体抗震施工规范砌筑,切实做好抗震措施。
3、改进木骨架节点连接的构造,减少柱断面的消弱,曾强柱与挂枋、穿枋、梁等连接性能。
木穿斗架式结构分别从纵向、横向、树向节点处,将穿枋、梁、牵心、挂枋、承重木等与柱的连接改用铁件及螺栓与木柱连牢,防止地震力时榫的脱节。(见节点加固图9)
4、针对屋架受地震力影响瓦屋面滑落,屋面檩条脱落,的破坏形式。重点加强对屋架结构、瓦屋面的加固和固定措施。
(1)、屋面檩条扒钉、铁丝或螺栓与木构架连接;
(2)、小青瓦屋面全部换成有做浆实铺屋面,设置挂瓦条等防滑落措施的瓦屋面,防止受地震力影响时瓦屋面下滑造成的人员伤亡。
四、 结论
科学研究已经证明,地震是伴生地球的一种自然灾害,只要地球存在一日,地震就存在一天,时刻都威胁着人类,当前人类对地震的认知有限,无法预报地震的时代,面对地震灾害我们是无奈,如何把房屋建的坚固耐震,提高现有房屋抗震性能,是全世界科学家、工程界工程师的历史使命。探索现有农村民房构架抗震加固措施,提高广大现有民居房屋抗震性能,是当前农村民居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将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最大限度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途径。
地震属于 “天灾”,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房屋因地震倒塌,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却是“人祸”,是因为我们在地震灾害来临前没有把房屋建好、加固好;地震是不可抗力,但房屋倒塌,却是可抗力。新建房屋可以从选址、结构、材料等方面因势利导,已有房屋重点加固结构和维护墙体,提高抗震性能,切实制定增强木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加固方案。
引导村民自己的村庄自己建,自己的房子自己盖,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提高农村民居地震安全。针对不同房屋结构和农居经济条件,制定农房民居拆除重建、加固改造多套方案,着重解决抗震能力低的问题社会力量支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整合各种资源,统筹各方力量,把地震安全工程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把地震安全工程建设与扶贫开发、移民搬迁工作结合起来;把地震安全工程建设与全面提高农村综合减灾能力结合起来。既提高农村民居抗震防震能力,也提高抵御其它自然灾害的能力,全面提高农村综合抗灾防灾能力。是当前政府引导农村抗震的摘要措施。
所以地震安全房屋结构加固意义重大,对即有建筑震前加固已经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参考文献
[1] 周光全 ,2008年云南地震灾害损失,云南省地震救灾指挥部应急救援处 。
[2] 冯志成叶建成 赵正洪 ,云南农村抗震防灾建房指南,云南民族出版社。
[3] 云南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技术导则(试行), 云南省建设厅编印。
[4] 大理州农村民居抗震防灾技术指南,大理州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办公室大理州土木建筑学会大理州规划建设局。
[5] 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
[6] 王亚勇 , 汶川地震建筑震害启示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地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述地区进行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抗震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抗震计划应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分别组织实施。
第四条抗震工作的任务:贯彻执行抗震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抗震工作规章;组织制定抗震工作的规划、计划;负责管理工程(房屋、工程设施、构筑物等)的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编制、实施抗震防灾规划和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调查、评估震后工程震害;参与、指导抢修、排险和震后恢复重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全国城乡建设、工程建设的抗震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抗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工作。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积极开展抗震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抗震知识;推动和加强抗震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积极开展国际抗震科学技术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参加抗震活动的义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在抗震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新建工程抗震设防费用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抗震加固经费源于地方、部门财务和单位自筹。有重要文物价值和纪念性建筑等特殊工程项目,可按管理权限申请专项经费。对进行抗震加固的工程,可免于征收建筑税。
凡列入抗震的专用经费,严禁挪作它用。
第九条城市和大型工矿企业都必须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大型工矿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由企业组织编制,并应纳入企业发展规划。
第十条抗震防灾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规划纲要,工程震灾预测,抗震设防区划,生命线工程、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的抗震设防和加固,地震次生灾害的预防,避震场地的布置和疏散道路的安排,震时应急反应和工程排险抢修预案等。
第十一条省会城市、百万人口以上大城市的抗震防灾规划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重点抗震城市的抗震防灾规划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城市的抗震防灾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大型工矿企业的抗震防灾规划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大型工矿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由企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市区、已建在市区的应结合城市改造逐步迁出。
第十四条参照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地震趋势意见和有震情背景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抗震重点防御区。抗震重点防御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组成跨地区的协调机构开展区域内的抗震工作。
第十五条抗震重点防御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行业部门共同编制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其内容主要包括:区域性的库坝、邮电、电力、铁道、交通等以及城市和农村的抗震对策、措施及震后开展地区或城市间的相互协调、支援等。
第十六条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在同一省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新建工程的抗震设防在进行工程选址、可行性研究时应按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提出抗震设防依据、工程建设场地抗震安全评价、设防标准及方案论证等。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场地抗震安全评价、抗震设防标准、设防烈度应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有关抗震设计规范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凡需要提高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包括工程项目或工程项目的一些关键部位)的,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项目的抗震设计(含勘察),并承担相应的抗震设计质量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抗震设计质量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纸施工,遵守有关施工规程和规范,对抗震设防措施不得任意更改。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时,应同时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凡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应令其补强、返工以至停工。
第二十四条凡新建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均应通过相应级别的抗震性能鉴定,符合抗震要求,方可推广使用。
第二十五条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统建的住宅及乡镇企业的生产、办公用房,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建设工程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采取抗震措施,提高村镇房屋的抗震能力。
第二十六条凡未经抗震设防的房屋、工程设施和设备,除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外,均应按现行的抗震鉴定标准和加固技术规程进行鉴定和加固,以达到应有的抗震能力。
除有短期地震预报外,对列入城市近期改建、企业改造计划的房屋、工程设施和设备可不进行抗震加固。对临时性建筑不进行抗震鉴定、加固。
第二十八条抗震加固应突出重点,确保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工程和生命线工程的抗震能力。
对有重要文物价值和纪念性建筑的抗震加固,应注意保持建筑物的原有风貌。
第二十九条抗震加固必须严格按照鉴定、加固设计、审查和加固施工及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房屋、工程设施和设备均由产权所有者负责进行抗震加固,提出加固计划,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限期完成。
第三十一条凡属抗震加固范围内的房屋、工程设施和设备,产权所有者有参加抗震加固保险的义务,其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详细调查和核实地震对城乡建设、工程建设造成的灾害,并尽快提出恢复重建规划。
第三十三条恢复重建规划应根据震害情况,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组织编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恢复重建的抗震设防标准,必须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对震损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的拆除,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遭受严重破坏的城市,应根据恢复重建规划进行重建。确需易地重建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新址进行科学论证,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在地震灾区村镇建设中,应对抗震性能差的传统结构及建造方法予以改进,并在重建中推广、应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形式及建造方法。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完成,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编制城市或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的;
(二)新建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抗震加固的;
(四)未按规定拆除震损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的。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降低资质(格)等级,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按抗震设计规范设计或擅自提高、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
(二)擅自更改或取消抗震设防措施的;
(三)使用未经抗震鉴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或新结构体系的。
第四十条挪用抗震经费和材料、破坏抗震设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抗震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抗震设防地区是指地震烈度为六度以及六度以上地区和今后有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区。
二、抗震设防区划是指,根据一个城市内不同地区(段)地震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历史地震的区别,反映其地震作用强度和震害分布的差异,在综合考虑城市不同地区(段)功能和工程结构特点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不同地区的设防烈度和设计地震动参数。
三、生命线工程是指对城市功能、人民生活和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交通、通讯枢纽、医疗卫生、消防等工程系统。
四、次生灾害是指地震时由于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等破坏或地表的变化(如滑坡、地裂、借动、喷砂等)而引起的二次或三次灾害。诸如因地震引起的水灾、火灾、爆炸、海啸、有毒物质的扩散、放射性物质的逸散、疫病蔓延等。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