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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投投资理财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0 17:51:4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定投投资理财,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买股票是一宗生意的一部分;市场总是在过度兴奋和过度悲观间摇摆,聪明的投资者是从过度悲观的人那里买来,卖给过度兴奋的人;你自己的表现远比证券的表现本身更能影响投资收益.

或许每个普通投资者都有赚钱的经历,但最终的盈利结果并不理想,很多人并不能通过股市来实现财富的持续增值。关键的问题就在于普通投资者喜欢在繁荣的牛市投资股票,不,是炒股。很多人不把投资股票当作一项投资,更不可能看作是一项生意。在许多投资人眼里,炒股就如同打麻将,他们也乐于来市场试试手气如何。因此,即使股价已经涨了3-5倍,但只要他们相信明天还会有一个涨停板(也许这就是最后一个涨停板了),他们还会勇于再持有一个晚上。等到第二天开盘,结果往往不是涨停板,而是不断下跌,甚至跌停。这个时候,上述投资人往往不会善罢甘休,他们非常恼火本来应该得到的馅饼又被市场先生抢走,因此,他们一定要等到手里的股票再涨一个涨停板才卖出,不过市场先生可不是那么善良的。最终,市场先生留给多数投资人的往往只有遗憾和懊悔。

――投资收益是购买价格的函数,你买得高,收益率就低;不管多么小心,你无法不犯错误,只能恪守安全边际。也就是说,不管股票多么来劲绝不高买,你才能控制住犯错的后果。

要想获取长期高回报的收益,一定要保证价格足够便宜。举个创业板股票的例子,我知道很多风险投资商或股权投资人在购买潜在公司的股权时,其入股价格往往在3-5倍市盈率,甚至更低。但当股权流通到一级市场时,卖给普通投资人就变成了30-50倍,甚至更高。如果等到二级市场买入,那么,普通投资人花的价格可能高达80-100倍。很明显,对比之下,最先入股的机构投资者获得更大的收益。而在二级市场的投资者如果仍然要买入的话,那他简直就是在干傻事。显然,从一般角度而言,收益率是市盈率的倒数。买入的市盈率越高,往往意味着收益率越低。除非你认为目前公司价格严重低估,否则,你没有任何必要用更高的市盈率来二级市场购买股票。当然,我们并不否定在二级市场的投资机会,但这种投资机会往往更多的是来自熊市阶段。所以,格雷厄姆认为,牛市才是普通投资者亏钱的主要原因。因为繁荣的牛市看起来是最吸引人的时候,但往往股价也数倍于熊市阶段,因此,购买牛市阶段的股票,投资者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

――对股票价格要斤斤计较,要像超市购物,不要像买化妆品;真正重大的损失总是在投资者忘了问“多少钱”之后;高增长不等同于高盈利。上涨的股票风险增加而不是减少,下跌的股票风险减少而不是增加。

对股票价格斤斤计较,不是说当股价被低估的时候还要延迟买入。更为确切的说法是,我们要在详知公司内在价值的时候,学会货比三家,想方设法购买物美价廉的公司,而不是随意买卖股票。所以,购买性价比最高的股票的最好办法往往是逆势而为。当多数人退出市场时,当很多人闭口不谈股票之时,才是较好的买入时机。但投资最大的难点在于杜绝盲从心理,保持独立判断能力和个人勇气。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买入心仪的股票,这份勇气和决心绝不是常人能有的,优秀的投资人往往具有非凡的勇气和淡定的心态。

――战胜市场平均水平非常难,如果你还是想试一试的话,那么,第一,你要有一个内在合理的策略;第二,这个策略得是市场上不流行的。战胜市场平均收益水平有可能但很难,普通投资者没必要有此追求。

战胜市场是一个梦想,虽然对很多人而言,确实比较难以实现,但并不表示没有机会。其实,是否战胜市场并不重要,尤其对普通投资者而言,只要能够跑赢通胀水平已经很不错。从长期收益率来看,一个投资者能够实现复利收益率为6%,那么,相对来说,他买的资产大概在16倍的市盈率。如果想追求更高的收益,那么只有保证市盈率更低。

――黄金不是天然的对抗通胀工具,1935年到1970年金价表现不如存款。

黄金很自然不是对抗通胀的工具。有历史数据表明,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中国,黄金的长期收益居然跑不赢通胀水平。有人曾举例说明,在民国初期,5两黄金可以买到一套四合院,但现在5两黄金最多买到一套进口组合沙发。现在有人倡言投资黄金,那不过也是一种见到黄金大涨之后的肾上腺激素分泌过度的行为,并没有进行过理性的分析和内在价值的评估。在价值投资者看来,任何商品都有内在价值。即使针对一个普通白领,我们也可以根据他未来的职业年限和现有的资产进行未来现金流的折现,来计算其内在价值。

――投机不是不行,但致命的威胁是投机却自以为投资。投机时就要像理智尚存的赌徒,只带100美元去赌场,把棺材本锁在家中保险箱里。

投机就是赌博,去赌博肯定不能带上全部身家,否则就是赌命。我们不主张投机和赌博,但并不能阻止某些人热衷于此。所以,小赌怡情是可以的,但千万不要押上全部身家性命。当然,在某些人看来,或许投资也是投机,好比在价值投资者看来敢于在熊市出来是一种投资行为,但在市场大多数人看来,在熊市大家准备撤退的时候去买入却是一种博傻行为。

篇2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版权所有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2.对项目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是: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

(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九)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投资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汇报,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要求是:

(一)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确需与其他评审机构合作完成委托评审任务的,须征得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1.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3.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4.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如发生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概算外投资审增情况,应与概算内投资的审定情况分别表述。

(四)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五)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委托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四)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五)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七)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任务的机构支付评审费用,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的付费办法按照财政部财建[2001]512号文件执行。版权所有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篇3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带动和引导社会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用于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贴息的资金。

第二章贴息资金安排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贴息资金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竞争性、经营性项目。主要包括:

(一)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贴息资金贴补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补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实际支付的银行中长期贷款利息总额。

第五条贴息资金可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一次或分次安排。

第三章贴息资金预算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严把预算下达审核关。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要求,下达项目贴息资金预算。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一)投资计划不符合国务院确定的投资安排范围和重点,不符合贴息资金使用范围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投资计划相应的项目贴息资金超过应付银行中长期贷款利息总额;

(三)已申请其他贴息资金;

(四)项目单位银行贷款未落实;

(五)需要地方财政部门承诺有关事项,没有承诺的;

(六)项目建成后,需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运营经费而同级财政部门没有出具意见的;

(七)需要地方财政部门财力配套,地方财政部门未出具意见的;

(八)审计部门、财政监督机构和评审机构发现项目单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九)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贴息资金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调整预算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中央对地方项目贴息资金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章贴息资金的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

第十条财政部门要坚持按照贴息资金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基本建设程序等要求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要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按照贴息资金预算,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进度、贷款到位情况以及实际利息发生额等因素。

第十二条对中央项目的贴息资金,由财政部拨付到主管部门(含中央企业),各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对地方项目的贴息资金,通过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部门,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贴息资金: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贴息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贴息资金的;

(三)银行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存在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等情况的;

(五)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贴息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每年要不定期组成检查组或委托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机构抽查使用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确保贴息资金按规定安排使用。使用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检查结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对于应缴回资金,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以“其他收入”科目就地监缴入库。

(一)核定项目是否按规定实施,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贴息资金。对项目单位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或未按规定安排使用贴息资金的,要将拨付的贴息资金收缴国库。

(二)贴息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对未按规定处理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三)项目竣工后,核定贴息项目中长期贷款计息单。对累计贴息额超过项目建设期实际支付银行利息额部分,作为净结余资金收缴国库。

篇4

关键词:军工固定资产;财务管理;项目管理

在经济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是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技术升级改造和产业结构变革的基础。军工固定资产投资为军事装备研制生产与军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实行全过程责任制,随着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出台,管理逐渐趋于规范化,但仍存在一些问题。财务管理作为军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在如何按程序操作,全面精准反映项目状况,为项目管理提供财务依据方面,尤为重要。

一、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的作用

财务管理是现代企业整体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般来说,现代财务管理具有以下功能: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监督控制。资金对于企业来说,如同血液,是生存之本。对于军工产业来说也是如此,做好资金管理才能保证军工固定投资项目的顺利运营。做好成本控制,是保证军工固定投资项目顺利完成的基本。军工固定投资项目涉及的金额相对较大,且关乎国本,财务层面的监督控制亦必不可少。加强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管理,不仅是保证投资项目的资金安全与合理利用,也是我国军工产业现代化规范化进程中重要的一步。

(一)财务预算控制是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现目标的重要保证

评估预算在财务管理中属于前期工作,是项目初期筹备阶段的重点工作。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度预算工作是在对项目整体规划的基础上,分年度对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等进行细化。科工计〔2016〕737号《国防科技工业改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军工投资项目年度预算分配方案一般分为首批预算和代编预算。其中,首批预算安排的中央政府预算资金总量按规定不得低于年度预算控制数的75%。年度预算分配方案编制的程序如下:

1.国防科工局于每年6月中旬部署下一年度军工投资项目预算编制工作;

2.项目主管单位于6月25日前向国防科工局申报下一年度预算需求, 9月中旬申报下一年度首批预算需求;

3.国防科工局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审核平衡汇总编制下一年度首批预算分配方案;

4.项目主管单位于当年4月下旬申报第二批预算需求,国防科工局审核平衡汇总编制代编预算分配方案。

做好军工投资项目年度预算工作,按制订的计划节点完成各类投资,有序支付各种款项,能够实时监控项目总投资,做到不超预算,不挤占成本。

(二)财务监督控制是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避免财务风险的必要环节

军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管理实行全过程责任制,两者均是降低项目财务风险的基础,也是财务监督控制的前提。科工计〔2016〕737号《国防科技工业改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主管单位上报国防科工局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主管单位上报国防科工局审批或备案。在日常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等文件组织项目实施,杜绝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目标、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行为。因客观原因确需调增政府投资概算的,应在原批准概算基本完成后按程序报国防科工局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及控制制度。通过各项财务管控措施,尽量减少资金、人力的浪费,确保项目资金,尤其是财政资金的高效利用,有效规避财务风险,防止投资失败。

(三)财务决算审计是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关键

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局最新出台的科工计〔2016〕737号《国防科技工业改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军工投资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国防科工局组织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国家对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建立在财务管理的基础上。审计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财务安全与合法,维护财务权益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

二、如何做好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工作

加强思想建设,提高财务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关乎国本,其财务管理不仅关系到资金安全及成本核算规范准确,更是投资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并及时发挥效用的关键。财务工作者应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念,并不断更新业务知识,提升业务能力,具备过硬的职业素养。

(一)熟悉相关国家规定,杜绝经验主义。军工产业因其特殊性,国家管控相对严格,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规定。在转型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规定不清楚、条款模糊的情况。财务人员作为从业者,应主动熟记相关规定条款,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万不可以“老经验”、“老规定”的心态对待工作。

(二)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体系,严格按批准的项目专款专用,不得自行改变内容和资金使用范围。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规范管理项目资金,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款计划及规定的资金支付方式支付资金,从严控制资金垫付行为,资金归垫必须符合财库(2011)173号《财政部关于深化军工部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通知》的规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要对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要规范项目核算管理,实行专项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完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与财务管理、监督体系,形成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工作体系,责任到人,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管好每一项投资内容,做好每一笔账。

(三)各类投资项目需明确理清,账目真实清晰。依据财建[2003]724号文解释,每个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项目涉及的投资科目,基本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它投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包含种类较多,涉及资金较大。其中,对于统筹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上以工程总造价为基础,按照项目应分摊面积比例分摊工程成本。对项目中有特定用途、特殊结构或者指定为某项目服务的工程内容中,则单独计算工程造价,直接计入该项目成本,其余部分按照面积比例进行分摊。设备投资中,自制非标设备应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单独核算有关成本。自制非标设备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及其他直接支出等。不得计入日常经营管理产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也不得计取利润。待摊投资是按项目概算发生的,按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其费用多而杂,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招投标费、借款利息等。其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包含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项目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应冲减建设工程成本。

(四)保证工作时效性,提高工作效率。因投资项目的特殊性,相关数据可能只在一定时间内具有效力,并且处于变化的过程中,因此提高工作效率,可以保证工作的时效性。根据财办建[2008]9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审核审批。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通常涉及的财务内容相对复杂,耗时较长,明确工作时长即明确了账务时效。财务工作人员应积极提高工作效率,保质保量完成工作。

三、结语

随着军工产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军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模式也随之逐步走向标准化。财务管理作为军工固定投资项目管理中基础的一环,目前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与不足,但随着相关法规规范的出台及审计监督力度的加强,财务管理水平正快速提高。在发展势头迅猛的新时期,做好财务管理工作不仅有助于更好实施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也为提升军工核心能力和国防科技工业持续发展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篇5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虽未办理竣工结算但已投入使用,已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该资产确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定义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已作出了解释,具体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认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一)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全部完成;(二)已经过试生产或试运行,并且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者能够稳定地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三)该项建造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四)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地方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也不足以影响其正常使用。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并未及时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一般告知的答案是对方未开具发票、因设备质量出问题产生了合同纠纷等方面的原因,而合同纠纷往往源起买方,因为有的合同明确规定买方未经卖方签字确认验收就投入生产使用,视同已验收。固定资产已达到预计使用状态,企业迟迟未暂估入账,究其主要原因是企业为完成下达目标考核的利润指标,通过不增加固定资产少计提折旧达到自己的目的。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中第三十三条:“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和第三十四条“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4号准则指南第一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会计人员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要求,按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固定资产原值, 再按调整后的资产原值计算应计提折旧,扣除已提数,得出在后期折旧年限中应分摊折旧额,无需调整已计提折旧额。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10]79号发文《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此规定可理解为,固定资产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入账计提折旧,12个月内取得发票后要进行纳税调整,超过12个月就不能追溯调整。

以上就形成了会计成本和计税成本的初始计量差异,应进行纳税和追溯调整。例如:某企业购建一项固定资产,预算总造价为600万元,2010年6月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只取得部分发票合计480万元。企业预计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10年,保留残值为零。

分析:固定资产由于已投入使用,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600万元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2010年,可税前计提折旧30万元(600÷10÷12×6),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如果2011年度仍未取得剩余发票,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只能确认为取得发票部分480万元。在2011年汇算清缴的时候,首先需要对2010年计提的折旧进行调整,调增6万元(30-480÷10÷12×6)。如果至2011年6月份的12个月内又取得60万发票,未取得剩余60万发票,则计税基础调整为540万元,调增2010年折旧3万元(30-540÷10÷12×6),之后按计税基础540万继续计提折旧。

由于企业购建固定资产(除厂房外)的预估成本主要是设备款,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也就是说,企业与供货方签订的设备合同款是含进项税的,会计人员在财务处理过程中,有的直接按合同价,有的按合同价扣除进项税后的价格进行暂估入账。由于税法没有对固定资产暂估入账的价值确认作出理论性的规定,文件规定比较含糊,只靠会计人员自己的理解,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如何在税前扣除,税法上却无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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