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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条件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0 17:51:3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城乡规划条件,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关键词:城乡空间结构规划;现状;举措

一、城乡空间结构规划的内涵

所谓城乡空间结构规划是指在城乡一定的空间范围之内,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导向和相关法律、法规、条例一定程度的制约,对城乡的多种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以达到促进城乡社会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的目标,它是通过市场调配城乡资源与政府参与城乡资源调控有机结合的一种有效的可持续增长的方式。城乡空间结构规划的基本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1.城乡资源科学的、合理的配置。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偏重于大、中城市的商业、金融业、服务业等现代行业,在这样的背景条件下,乡镇企业经济的发展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没有从政策、规划等方面注重乡镇企业经济的发展,而是仅仅片面地依靠市场对城乡资源进行自发性的调节,这必然会导致优质的城乡资源流向经济发展基础好、基础设施配套佳的大、中城市,从而使乡镇企业经济发展所需资源严重不足,很大程度上阻碍乡镇经济的正常发展,进而在整体上影响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建设与发展,而由政府参与制定城乡空间结构规划方案,既可有效地避免单纯市场调节的盲目性、滞后性问题,又能提高城乡资源的利用率,为缩小城乡经济差距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建立实现按照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政府要建立完善、配套、科学的城乡空间规划体系,从而在一定的范围内达到实现利益合理分配的目标。城乡空间结构规划和城乡各项经济建设,都应以一定的利益分配作为前提和基础,市场经济建设、发展前期单纯依靠市场自发调节,必然导致利益分配经常出现不公的现象,这严重制约了乡镇经济发展的活力。科学的城乡空间规划方案,不仅应该充分考虑到影响城乡利益分配和城乡资源配置的各种因素,还应重点考虑到市场的千变万化和市场调节的自发性所带来的风险性。

3.政府要完成的宏观政策目标和有针对性、目的性的环境建设工程。在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进程中,因经验不足、认识不到位等原因,政府及相关部门片面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造成了对大气、水、林地、土壤的严重污染和破坏,影响了我国城乡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政府通过制定科学的城乡空间规划方案,有效地加强对城乡发展过程中的自发经济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及时制止城乡经济建设中对环境的破坏行为,科学引导城乡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高度统一。

二、城乡空间结构规划的作用

党的十提出“五位一体”的五大建设,结合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运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理念来进行城乡空间规划,对改善城乡发展中的不均衡,缩小城乡差别,解决市场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公正现象有着重要的作用。城乡空间规划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作用表现在:

1.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看城乡空间规划不可或缺。科学的城乡空间规划是保证城乡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在设计城乡空间规划的过程中,首先要明确城乡发展的方向、目标和道路,这是保证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城乡空间结构规划有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分别由为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四个步骤构成。从宏观方面看,城乡空间规划有城乡的性质、发展方向和在区域经济中的定位。具体包涵城市、村镇功能分区,人口数量分布,交通枢纽建设,城市防洪减灾工程和公共绿化地的多少和布局。从微观层面来看有建筑间距密度,道路建筑红线,日照标准、城市容积率,间距比等指标。

2.城乡空间规划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所需的基础设施、设备也日益改善。日益完善的设备设施给我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环境问题。由于部分人和一些企业,只注重自身企业的经济利益,而忽视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引起了大气和水资源的严重污染、城乡绿地面积减少,土地荒漠化日增,极端恶劣天气出现频率提高,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因此,在城乡空间规划中,我们应该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中之重。

3.科学的城乡空间规划是社会经济效益提高的重要基础。在城乡空间规划中,要提高城乡土地利用率,为城乡的土地开发提供了稳定的、竞争有序的市场,大力促进城乡绿地、人行道和车道的合理划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从市场运行方面来看,合理的城乡空间规划可以克服土地开发中的市场调节失灵的弊端,使得城市土地开发竞争的成本降低,提高市场经济效益。当前我国生产力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城乡发展一体化还有很多阻碍因素,如工农业发展不均衡,工农产品价格差别,城乡人口素质的差距,同时城镇化发展,导致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给我国大、中城市发展的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因此,我们要用科学发展的视角、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城乡空间结构进行合理规划,保护耕地,合理用地,平衡工农业发展,有序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

三、城乡空间结构规划的现状

因政府对于市场经济下的城乡空间结构规划经验不足,导致规划不够科学和合理。具体表现为:

1.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完善,政府城乡规划实施手段不明确。由于建国后相当长一段时期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计划经济模式,系统的城乡空间结构规划管理理论进入我国较晚,因而政府与科学的城乡空间规划体系要求的较高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有一定距离,以致我国目前尚未形成科学、有效的城乡空间规划体系。城镇化的飞速发展,使乡镇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部分,但同时也使政府面临较重的行政管理压力,政府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和实施机,更没有行之有效的手段来加以实施。

2.我国城乡空间规划实施过程中没有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公众主动参与意识不够。一是公众参与城乡空间规划的法律地位没有保障。目前,我国公众参与城乡空间规划的法律地位模糊,城乡空间规划中的划许可公众参与程度比较大,而规范执法因没有相关制度作保障公众参与程度比较低,规划评估起步较晚,公众参与的程度更低;二是公众参与城乡空间规划实施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城乡空间规划实施中公众参与的机制主要表现在规划中公众参与的主体、方式、过程等缺乏一定的内在联系,每个层次、每个阶段参与的主体,方式由规划单位或部门自行决定,这无法切实有效的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听证权、监督权;三是公众主动参与意识淡薄。我国公众主动参与城乡空间规划实施的目的比较狭隘,因而导致参与方式也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公众参与只有在政府组织下才能进行,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众参与的方式,这在一定度上限制了公众充分行使参与权。

3.城乡空间规划缺乏前瞻性,导致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评价一个城市、城镇是否宜居,主要看城市、城镇的布局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保持了良好的、有益健康的生态环境,其规划是以人为本,其规划是否具备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但目前我国城乡空间规划缺乏前瞻性,引起城区中公共设施缺乏,道路拥挤,户外活到空间狭小,对生态环境造破坏严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

四、科学的、合理的城乡空间结构规划举措

城乡空间结构规划对于城市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为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城乡空间规划,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城乡空间结构规划:

1.城乡空间结构规划要坚持以人为本。人民是城市、城镇大家庭中的主体,进行城乡空间结构规划要以人为核心和导向,理解和尊重人民的利益,切实从人民群众的需求出发,结合当地城乡空间规划建设的实际,制订行之有效的方案、政策,提高公众参与城乡空间规划建设实施的积极性、主动性,健全公众参与机制,促进人与人之间,城乡之间的和谐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2.转变以城市为主导的传统规划观念,以区域发展战略取代过去单纯的城市发展战略。一方面传统的城乡空间结构中,由于片面地重视城市经济发展,只重视城市的空间规划,农村的空间规划被忽略,造成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性加剧。为了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更多地考虑广大农村区域的建设和发展,从而实现城市反哺农村,促进农村区域交通体系的逐步完善,大力整合城乡资源优势,合理规划城乡空间结构,实现城乡间的功能互补,提高区域经济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在城乡空间结构安排上,应站在有利于整个区域发展的高度上,打破城乡、大、中、小城市的等级结构规划的桎梏,实现资源利益的有效分配,应体现城镇区域聚居点的梯度性,营造城乡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

3.强化城乡空间结构规划的严肃性,高度重视规划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在城乡空间结构规划中,要逐步强化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法律、法规对城乡空间结构规划在规划阶段和实施阶段的强制规范作用,提高规范的严肃性。工业化和城镇化导致环境问题日益加重,并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健康,因此,在城乡空间结构规划中,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特别关注保护生态环境,关、停、并、转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大力发展环保型、能源节约型企业,运用立法的形式加强对环境的保护,促进城乡资源科学、合理地利用。

4.城乡空间结构规划统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城乡建设要素的合理流动。在城乡空间结构规划中,要遵循和谐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好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居民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与城乡发展协同化,整合、优化城乡资源配置, 科学、合理布局城镇的建设,规划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各行业的服务水平 ,做到以城带乡,促进农村的建设,从而加快城镇化进程。优化城乡空间结构,促进城乡各项建设要素的合理调配,实现城乡建设要素的合理流动和平衡,实现城市对农村区域发展的有力支持。

参考文献:

[1]杨虹,秦丽媛,李哲莹.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思考[J].科技资讯,2012(16).

[2]邢磊.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05).

篇2

关键词: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关系;协调相映

Abstract: the city planning should take the architectural design as the basic point, the construction should be designed to meet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city planning, the two complement each other to coordinate mutually can reflect the design effect.

Keywords: city planning; architectural design; relationship; coordination set

中图分类号: TU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前言

城市规划(Urban Planning)研究城市的未来发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综合安排城市各项工程建设的综合部署,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也是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运行三个阶段管理的龙头。城市规划是对城市空间的分析与设计,它解决的是由建筑、人文风景、绿化、道路、水系等共同组成的诸因素以及以人的感受尺度为准组合而成的城市空间。

建筑设计(Architectural Design )是指建筑物在建造之前,设计者按照建设任务,把施工过程和使用过程中所存在的或可能发生的问题,事先作好通盘的设想,拟定好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方案,用图纸和文件表达出来。作为备料、施工组织工作和各工种在制作、建造工作中互相配合协作的共同依据。便于整个工程得以在预定的投资限额范围内,按照周密考虑的预定方案,统一步调,顺利进行 。并使建成的建筑物充分满足使用者和社会所期望的各种要求。建筑设计是满足室内空间的使用、经济、美观的要求,解决建筑个体功能以及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影响下与城市大环境小环境的协调。

2 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的关系

城市规划设计是通过建筑设计来实现的,城市规划主要解决的是城市的面和线问题,是建筑设计的前提与先导。建筑设计是在城市规划的要求下,根据建设任务要求和工程技术条件进行设计,根据建筑功能确定建筑物的空间组合形式和详细尺寸,是城市规划在空间上的具体落实。

2.1 城市规划对建筑设计的影响

建筑师曾说过:通常做设计是要把它置于一栋房子中; 将一栋房子置于周围的环境中; 将周围的环境置于一个城市规划中 。建筑师在设计单体或群体建筑时, 必须考虑建筑的大环境和开发地盘红线内的小环境问题。城市规划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建筑的问题。建筑设计是在城市规划的要求下,根据建设任务要求和工程技术条件进行设计的。

建筑必须服从于城市内容, 他们之间在空间上是点与面的关系, 好的建筑如同城市的灵魂, 建筑也不能脱离城市环境, 必须与城市环境相融合, 因此建筑设计受城市规划的影响。建筑设计不仅仅是对单个建筑物体的设计, 还牵涉到场地设计问题。城市规划对场地设计的要求:对用地性质和用地范围的控制,对于容积率、建筑覆盖率、绿化覆盖率、建筑高度、建筑后退红线距离方面的要求,以及对交通规定等。这些要求体现在城市总体规划对于城市用地的发展方向和布局结构的控制之上以及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对场地设计有直接的影响,场地设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之中的土地使用和建筑布置等各项细则必须做出恰当的切实反应。。它们会对场地设计尤其是布局形态的确定构成决定性影响。

2.2 建筑设计对城市规划的影响

(1) 建筑的安全性体现了城市的安全级别

雅安、汶川大地震等自然灾害充分说明了建筑安全的重要性,建筑安全是建筑功能实现的最基本保障。建筑安全影响城市安全,城市防震等级以及设防烈度对建筑安全提出详细的要求,城市安全需要建筑的安全性来体现,在建筑设计时,对建筑结构的考虑,需要满足城市居民的安全要求,建筑防火、建筑防水、建筑防震都是在结构设计时需要重点考虑的,设计建筑的时,不仅要考虑建筑外形的艺术美感,同时需要考虑建筑的安全性,城市规划时关于抗震防灾的相关要求,要通过合理的建筑设计来完成。

(2)建筑的功能影响城市功能区划分

城市规划反映了城市功能区的划分,城市功能依赖于建筑功能来体现。居住建筑是城市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单元,在建筑设计居于主导地位,合理设计居住建筑有助于城市居住区功能优化。居住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商业办公类建筑是城市居民工作的场所,建筑设计时应注意有效组织工作流线、工作间与楼梯间之间的距离,最终达到轻松工作、安全工作的目的。最大发挥商业办公建筑的功能。

规范中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指标(m/千人)

(3) 建筑的艺术效果决定了城市整体的风格

建筑的艺术效果影响着城市风格,城市规划中有专门的城市色彩规划、城市风貌规划、城市景观规划以及城市设计。城市规划,只能从宏观上规定城市的基本风格和局部片区的城市设计意向,具体城市的风格很大程度上需要建筑来体现。例如:国家体育馆鸟巢的设计,采用建筑仿生形态设计,不仅将建筑功能与建筑艺术结合在一起,而且适应了周围环境,为北京市增添了生态与自然的相关元素,成为城市的最为重要的地标建筑。建筑的风格有助于形成城市的整体意向,例如:福建圆楼的相关民居村落的建筑形制的保留,为当地的旅游发展战略提供了最基本的支持。城市景观规划离不开建筑设计,好的景观设计理念需要通过建筑设计来具体落实。

3、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的协调相应

建筑是城市的名片, 反映出城市文化和历史,是衡量一个城市化的重要指标。重要的标志性建筑是一个城市的象征, 它的整体效果对一个城市的形象影响很大。因此在建筑方案设计应考虑是否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即要在城市规划设计的指导下对建筑进行设计。

现在经济高速发展,对于建筑实体的功能造型甚为重要,然而对这些建筑赖以立足的场地设计却常常忽略而过,因而类似“成功的单体建筑,失败的整体环境”这样的状况屡见不鲜。主要体现在:

(1)整体观念的忽略

现在设计中,注重建筑的外表而忽略场地形象很常见。建筑内部功能研究透彻但场地功能流线组织混乱较为普遍,反映出一种整体性思维的缺失。造成建筑设计与场地设计整体性缺乏的部分原因在于分段式的工作模式。目前国内的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几乎都是由规划师和建筑师先完成规划范围内的总体布局和建筑单体的设计,然后由园林师完善环境小品、植物配置的工作。这种分段式的工作模式由于缺乏设计者对设计流程自始至终的参与,往往容易造成建筑与场地环境的脱节。

(2)功能组织的忽略

场地的功能组织是场地规划设计中至为重要的部分,它是对人流、物流、货流等诸多活动在空间上的合理安排,是衔接建筑与城市空间的重要环节。目前的一些场地规划设计中,对交通组织、功能分区以及相关功能的忽视使得规划设计在相当多的时候仅仅成为一张缺乏细致考虑的图样,片面强调视觉效果却忽略了场地基本的功能组织,其结果是剩下混乱肤浅的表皮,在使用时有着诸多的不便。

(3)使用者的心理感受

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是规划设计最重要的原则。具有深远影响力的“环境—行为”理论一直致力于研究使用者心理和物质环境之间的关联,以此营造契合使用者心理的宜人环境。场地环境作为城市空间与建筑空间的重要连接,尊重使用者的心理感受,依据不同的需求营造适宜的环境氛围是场地规划设计中必须注重的基本问题。然而在一些建成的场地中,对使用者的人文关怀并没有得到真正体现。

因此在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时要做到:立足建筑设计, 做好城市规划;科学对待城市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服从城市规划设计。

4、结语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的总纲,建筑是构成城市的主要物质基础,建筑设计必须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进行,才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一个城市建设的好坏与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高低有着直接关系,因为城市规划设计是城市建设的基础,也是建筑设计的依据。城市规划是科学严谨的,是中国现代城市建设中值得深思的课题,为将来留下什么样的建筑艺术,为人们的生活打造什么样的生活氛围,为可持续发展和和谐社会做什么样的努力。研究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的关系对城市可持续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城市规划设计与建筑设计的关系》 龚爱平( 安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安徽安庆246003)

[2]《小议城市规划设计与建筑设计的关系》 宋金彧 双鸭山规划设计院,黑龙江双鸭山155100)

[3]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 137—90

篇3

关键词:资源共享 城市轨道交通 网络化运营 车辆基地

中图分类号:U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2(c)-0017-02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and operation requirement in urban mass transit network construction, resource sharing of workshop & depot are being paid great attention. By analyzing the vehicle utilization and maintenance, this paper is to discuss the sharing of relevant resources and rationalize the economic scale for the workshop & depot in urban mass transit network.

Key words:Resource Sharing Urban Mass Transit Network Operation Workshop & Depot

1 概述

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条件下车辆基地(包括车辆段、停车场)资源共享目的是通过线网统筹建设,并借助系统资源优化手段,合理布局车辆基地与建设规模,在实现不同制式下安全生产与运营的同时,最大限度的避免或减少重复建设,最大程度地发挥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综合优势。在满足车辆检修维保的功能需要的同时,节省投资并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车辆基地的资源共享包括车辆架大修资源共享、段场共址资源共享、车辆定修资源共享、综合维修中心资源共享、培训中心资源共享、物资总库资源共享、专用设备资源共享等,以下将对这几种类型具体阐述。

1.1 车辆大架修资源共享

线网车辆架大修资源共享应遵循下列原则:

(1)线网中相同车型的车辆架大修宜相对集中设置,以提高架大修设备和设施的利用率,节省占地和投资。

(2)车辆段的架大修规模,应以承担线网资源共享线路的远期计划配属车辆数量进行控制,并宜适当预留架大修规模的扩建余地,以适应因原规划共享线路的调整而引起架大修规模变化的需要。

目前,国内外城市轨道架大修一般采用两种制度,即大修、段修分修制和大修、段修合修制。

分修制是指在线网中修建车辆架大修基地,承担车辆大修、架修、定修及日常的车辆养护及检查。

分修制的缺陷主要如下:

(1)线网内部的各线路间需设置联络通道,并考虑车辆信号、供电系统、车体界限等方面的兼容问题。

(2)特定时间段内存在较大规模与数量的车辆取送与调配,可能会一定程度的影响线路正常的养护维修工作。

(3)车辆段建设的同时配套建设架大修基地,若线网尚未形成足够规模,则基地内修车任务量必然不足。

但分修制也有其优点:

(1)可以实行专业化生产,设备负荷与利用率较高,有利于提高修车质量。

(2)可最大限度避免和降低土地及人力资源浪费,有利于降低运营成本并提高经济效益。

合修制一般是对线网中的每一线路单独设置车辆段,承担该线路车辆的定修、架修和大修工作。采用合修制可相应减少联络线的设置,降低或避免受信号制式不同的影响;但对设备投资要求较高,设备的利用率较低,且土地面积占用较大。

因此在整个轨道交通线网建设时,可统筹城市近期实际的线网建设规模与中远期的发展规划合理选择车辆基地类型与架大修方式。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因发展较早,线网建设规模较大且相对成熟而适合采用分修制,其他大部分城市的线网规划长度一般≤300 km,适合采用合修制。建议采用“车辆大架修基地合设,按线路设定修厂、同类部件集中修”的检修模式,具体建设中可综合考虑下述原则:

(1)按车型分别设置线网车辆大架修基地。结合国内外地铁建设与运营经验,大架修基地规模宜:

―按3列位考虑(不宜超过5列位);

―承担线路3条(不宜超过4条);

―承担线路长度宜在110~150 km之间。

(2)尽量避免和减少跨线取送,且取送走行距离尽量短。

(3)选址和布局应兼顾各线路建设的时序,既要满足线网近、远期车辆检修的需要,同时要适当考虑部分线路建设时序变化带来的影响。

(4)考虑到部分部件的体积相对较小、运输较为方便等因素,结合大架修基地建设的同时,配套建设专业性、集中性的线网轮对轮轴大修中心、牵引电机检修中心、空调机组检修中心、制动系统检修中心、车钩检修中心、电子系统检修中心及其他零部件检修中心,实现同类部件的集中修。

1.2 段场共址资源共享

段场合建资源共享是指把不同线路的车辆基地通过线网规划有计划、有目的的予以共址合建,并在段场内建设地面联络线实现线路间联通,从而实现车辆基地运用与工艺设备资源共享(包括:车辆调头、试车线、洗车线、信号、办公生活等设施),减少对土地资源的占用并节约投资。

线网车辆基地段场共址资源共享应遵循下列原则:

(1)不同线路采用相同车型时,功能相同的设施宜合并设置,且临修设施宜合并设置。

(2)不同线路的镟轮库宜多线合用;洗车库根据作业量计算确定,可分别设置或合用。

(3)宜设置调头线,为车辆的调头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

(4)不同线路的车场之间设置地面联络线,便捷车辆在基地内线路之间地转线作业,达到或增强线网车辆通道的功能。

(5)不同线路的列车救援、抢修设备宜按照多线合用原则配备。

(6)物资仓储(包括自动化立体库、燃油库等)宜统筹合并设置。

(7)共址车辆基地站场总图宜充分考虑远期功能要求,统筹站场的信号进行一次设计,分期建设。

(8)办公生活系统宜按功能与实际需要采用集中、分散性相结合原则布置。

1.3 定修资源共享

定修资源的共享一般要依托车辆段的共址,若两条或两条以上线路段场共址,可以只设一处定修设施。除共址条件外,建设时序也是影响定修资源共享的一个因素,若建设时序相隔太长,过早建设也会造成浪费。

线网车辆定修资源共享应遵循下列原则:

(1)车辆基地共址合建且车型相同的线路,车辆定修宜集中设置。

(2)共线运营的线路,车辆定修应集中设置。

1.4 综合维修中心资源共享

综合维修中心的功能和任务决定了每一条线都要设置综合维修中心,但在车辆段共址时,应合建一处综合维修中心。

综合维修资源共享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条线路只设置1个综合维修中心,根据需要设置综合维修工区。

(2)车辆基地共址合建时,相关线路的综合维修设施宜统筹设置集中为1个综合维修中心。

(3)综合维修中心的部分业务可以通过外协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专业性较强的业务则自行承担。

1.5 培训中心资源共享

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职工的技术教育和培训等工作,原则上一个地铁系统只设一个培训中心,而用于培训目的的司机模拟培训系统或站台模拟培训系统等设备设置一套即可满足要求。

1.6 物资总库资源共享

物资总库在工程建设期间可承担各类设备等物资的临时存放,建成竣工后可承担全线运营、检修所需的各种设备、材料、备品、配件及劳保用品的采购、储存、保管、供应和管理工作。

物资总库具有专业性强、用量大、周转快等特点,鉴于地铁系统在城市交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必须保证其运营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而不可以完全社会化。从检修和维保的角度来说,也必须要确保稳定及时的物资供应和必要数量的物资储备,仅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减少某些社会来源广泛、供应及时、通用性及可靠性较强的物资(如水泥、钢材等)的储备。

物资总库宜设在大、架修车辆段内,根据需要可在定修段或停车场内分设物资分库或材料库。

1.7 专用设备资源共享

(1)线网维护检测设备资源共享

是指设备价值较高、利用率相对较低,而又必须配备的轨道及触网检测车、钢轨探伤车、钢轨铣磨车或打磨车、钢轨焊接车、隧道清洗车、桥检车等专用设备,宜全网统一配置。专用设备的相关接口条件应综合考虑线网既有线路及规划线路的条件进行选型,并以车辆限界为依据进行制造,车辆结构尺寸和轴重符合线路和桥梁的承载能力要求。

(2)车辆检修设备资源共享

线网条件下,合理的优化设计完全可以实现部分车辆检修设备的作业资源共享,包括库内检修线路、车辆解体设备、地坑式架车机、不落轮镟车床、轮对与轮轴检修流水线、车体喷漆设备等(注:车辆高低压电气部件和列车控制系统的试验设备,可能会因车辆牵引设备的不同而分别配置)。

(3)其他可适当减少配置的设备

―在地铁系统的实际运营中,安全事故等极端情况出现的几率还是相当低的,救援等设备的真正应用也是比较少的,可遵循“区域抢修与线路维修相结合”的原则,适当根据线网和段场布局、抢险响应时间、排障工作效率等综合因素,酌情优化配置;但应注意抢修工作的服务半径≤10 km,抢修响应时间≤20 min;

―内燃机车、蓄电池机车、接触网作业车、平板车等可根据车辆基地的共享线路数量、运营要求等因素酌情合理优化配置,提高利用率;

―轮对和受电弓等在线检测设备可通过段场共享的前期设计优化实现资源共用,避免重复建设。

2 结语

伴随着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与网络化建设的迅速推进,线网优化与车辆基地共享受到越来越广的关注与重视。采用战略发展的视角并予以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统筹以期实现网络化运营条件下最大限度的资源共享和运营效率,必将极大程度地推动轨道交通行业建设管理水平提高和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GB 50157-2003地铁设计规范[S].

篇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是在总结深化《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颁布出台的,已于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发挥其在城市建设和发展方面的综合指导作用,现就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对提高我国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加强城乡规划监管,协调城乡科学合理布局,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改善人居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从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意识,把宣传和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法》的宣传与培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为使《城乡规划法》深入人心,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城乡规划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城乡规划法》的法条内容。要通过新闻媒体刊播、举办知识竞赛、悬挂标语、印发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对《城乡规划法》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城乡居民、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并自觉遵守《城乡规划法》,增强城乡规划法制意识,为《城乡规划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切实抓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科学编制城乡规划是调控城乡有序发展、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我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修改应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以新一轮《*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20年)》为依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进行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方面关系,严格执行规划的程序和强制性要求。要抓紧做好西湖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深化完善工作,抓紧制定与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特别要认真做好重点建设地区、重要保护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工作。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后的备案。要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城乡规划备案审查具体操作细则。细则出台前,备案审查工作暂按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操作。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严格控制与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确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修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局部调整程序进行修改,建设项目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的,可采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的形式进行。*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管理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如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重大修改,须经论证和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促进规划依法行政

我市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责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划拨土地的选址和用地规划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需由相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须凭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其他相关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根据《*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管理规定》需要进行选址论证,或通过招投标取得代建权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向建设单位提供选址条件,建设单位根据选址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含规划设计条件预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论证,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核定建设项目的具置、界限和规划条件。建设单位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申请项目批准、核准立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逾期未取得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立项文件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新增土地、改变原土地用途或改变土地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正式批准、核准立项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出让土地的选址和用地规划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衔接。

在城市规划区内拟以出让方式(含协议出让)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根据下达的土地出让计划,由土地储备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条件。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选址条件,由土地储备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核发标有“土地储备专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提供后6个月内未出让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地块正式招拍挂前应先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对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下达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的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以及标有“土地储备专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给区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并提供书面的规划条件。单一地块的工业用地项目或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的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居住区周边的工业项目应提交预环评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或个人以出让方式(含协议出让)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提供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1年内申请用地,1年内未申请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且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许可。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对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进行建设的,应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发改、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绿化、公安交警、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进行会审或以其他联审方式进行审查,并出具批复意见。对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或与设计方案一并审查。对需要公示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组织公示。设计方案批复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根据批复要求,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凭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不需使用专用土地的地下管线、架空线路和其他构筑物的除外)、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复、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施工图中与规划条件有关的资料等,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根据规划条件和方案,确认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门面装修、围墙、阳台、楼梯等简易或附属设施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在许可程序和报送申请资料方面作适当简化,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在省里出台新的政策前,临时建设规划管理仍按《*市临时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3号)执行。同时,项目审批前应先报市政府审定。

(五)管线工程规划管理。规划区内的各项管线工程,应根据项目审批要求办理规划许可,并进行竣工前测量和备案。单位用地内的自用管线、与城乡道路下管线相交等不占道路下管位的管线可以不办理规划行政许可手续。

(六)城镇居民私房规划管理。城镇居民私房规划管理按照《*市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杭规发〔20*〕420号)执行。

对已列入城市近期拆迁改造范围或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城镇居民私房,由实施主体负责先行安置。

五、进一步规范批后修改,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且对周边建筑可能产生权益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修改前进行公示,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申请权。对依申请组织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人的合理意见,在审批修改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因建设单位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予以补偿。对项目规划许可证失效,因依法修改规划给许可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不予补偿。

六、加强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规划许可有效落实

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在现场施划灰线,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动工。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1个月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未办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划要求对规划区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施工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构成违法的,移交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凭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竣工实测报告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条件申请核实。经核实符合要求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验收确认意见书》。

未取得《规划验收确认意见书》的项目,房产、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七、相互配合,加强违法建设的查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由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进行督查。土地、规划、城管执法及各区政府要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监察和处理,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17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10号)要求,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我市的违法建筑查处工作。

篇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变更规划许可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规划变更条件

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以及《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不得批准变更的情形,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或容积率指标一般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

1.城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2.相关技术规定调整变化的;

3.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4.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5.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建设项目实施的。

符合以上条件,调整后满足建设用地性质兼容性,且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利益的,方可启动变更程序。

三、规划条件变更程序及通报制度

变更规划条件的程序是: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就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进行说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并采取公示、听证、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对涉及到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的,还应遵循下列程序:在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前,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经专家论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座谈会)等相关材料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资源、监察、建设、城管和财政等部门备案,同时告知建设单位完善相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需补交土地地价差价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