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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条件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0 17:51:3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城乡规划条件,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城乡规划条件

篇1

关键词:城乡空间结构规划;现状;举措

一、城乡空间结构规划的内涵

所谓城乡空间结构规划是指在城乡一定的空间范围之内,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导向和相关法律、法规、条例一定程度的制约,对城乡的多种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以达到促进城乡社会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的目标,它是通过市场调配城乡资源与政府参与城乡资源调控有机结合的一种有效的可持续增长的方式。城乡空间结构规划的基本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1.城乡资源科学的、合理的配置。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偏重于大、中城市的商业、金融业、服务业等现代行业,在这样的背景条件下,乡镇企业经济的发展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没有从政策、规划等方面注重乡镇企业经济的发展,而是仅仅片面地依靠市场对城乡资源进行自发性的调节,这必然会导致优质的城乡资源流向经济发展基础好、基础设施配套佳的大、中城市,从而使乡镇企业经济发展所需资源严重不足,很大程度上阻碍乡镇经济的正常发展,进而在整体上影响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建设与发展,而由政府参与制定城乡空间结构规划方案,既可有效地避免单纯市场调节的盲目性、滞后性问题,又能提高城乡资源的利用率,为缩小城乡经济差距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建立实现按照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政府要建立完善、配套、科学的城乡空间规划体系,从而在一定的范围内达到实现利益合理分配的目标。城乡空间结构规划和城乡各项经济建设,都应以一定的利益分配作为前提和基础,市场经济建设、发展前期单纯依靠市场自发调节,必然导致利益分配经常出现不公的现象,这严重制约了乡镇经济发展的活力。科学的城乡空间规划方案,不仅应该充分考虑到影响城乡利益分配和城乡资源配置的各种因素,还应重点考虑到市场的千变万化和市场调节的自发性所带来的风险性。

3.政府要完成的宏观政策目标和有针对性、目的性的环境建设工程。在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进程中,因经验不足、认识不到位等原因,政府及相关部门片面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造成了对大气、水、林地、土壤的严重污染和破坏,影响了我国城乡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政府通过制定科学的城乡空间规划方案,有效地加强对城乡发展过程中的自发经济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及时制止城乡经济建设中对环境的破坏行为,科学引导城乡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高度统一。

二、城乡空间结构规划的作用

党的十提出“五位一体”的五大建设,结合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运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理念来进行城乡空间规划,对改善城乡发展中的不均衡,缩小城乡差别,解决市场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公正现象有着重要的作用。城乡空间规划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作用表现在:

1.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看城乡空间规划不可或缺。科学的城乡空间规划是保证城乡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在设计城乡空间规划的过程中,首先要明确城乡发展的方向、目标和道路,这是保证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城乡空间结构规划有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分别由为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四个步骤构成。从宏观方面看,城乡空间规划有城乡的性质、发展方向和在区域经济中的定位。具体包涵城市、村镇功能分区,人口数量分布,交通枢纽建设,城市防洪减灾工程和公共绿化地的多少和布局。从微观层面来看有建筑间距密度,道路建筑红线,日照标准、城市容积率,间距比等指标。

2.城乡空间规划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所需的基础设施、设备也日益改善。日益完善的设备设施给我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环境问题。由于部分人和一些企业,只注重自身企业的经济利益,而忽视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引起了大气和水资源的严重污染、城乡绿地面积减少,土地荒漠化日增,极端恶劣天气出现频率提高,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因此,在城乡空间规划中,我们应该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中之重。

3.科学的城乡空间规划是社会经济效益提高的重要基础。在城乡空间规划中,要提高城乡土地利用率,为城乡的土地开发提供了稳定的、竞争有序的市场,大力促进城乡绿地、人行道和车道的合理划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从市场运行方面来看,合理的城乡空间规划可以克服土地开发中的市场调节失灵的弊端,使得城市土地开发竞争的成本降低,提高市场经济效益。当前我国生产力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城乡发展一体化还有很多阻碍因素,如工农业发展不均衡,工农产品价格差别,城乡人口素质的差距,同时城镇化发展,导致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给我国大、中城市发展的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因此,我们要用科学发展的视角、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城乡空间结构进行合理规划,保护耕地,合理用地,平衡工农业发展,有序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

三、城乡空间结构规划的现状

因政府对于市场经济下的城乡空间结构规划经验不足,导致规划不够科学和合理。具体表现为:

1.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完善,政府城乡规划实施手段不明确。由于建国后相当长一段时期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计划经济模式,系统的城乡空间结构规划管理理论进入我国较晚,因而政府与科学的城乡空间规划体系要求的较高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有一定距离,以致我国目前尚未形成科学、有效的城乡空间规划体系。城镇化的飞速发展,使乡镇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部分,但同时也使政府面临较重的行政管理压力,政府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和实施机,更没有行之有效的手段来加以实施。

2.我国城乡空间规划实施过程中没有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公众主动参与意识不够。一是公众参与城乡空间规划的法律地位没有保障。目前,我国公众参与城乡空间规划的法律地位模糊,城乡空间规划中的划许可公众参与程度比较大,而规范执法因没有相关制度作保障公众参与程度比较低,规划评估起步较晚,公众参与的程度更低;二是公众参与城乡空间规划实施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城乡空间规划实施中公众参与的机制主要表现在规划中公众参与的主体、方式、过程等缺乏一定的内在联系,每个层次、每个阶段参与的主体,方式由规划单位或部门自行决定,这无法切实有效的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听证权、监督权;三是公众主动参与意识淡薄。我国公众主动参与城乡空间规划实施的目的比较狭隘,因而导致参与方式也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公众参与只有在政府组织下才能进行,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众参与的方式,这在一定度上限制了公众充分行使参与权。

3.城乡空间规划缺乏前瞻性,导致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评价一个城市、城镇是否宜居,主要看城市、城镇的布局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保持了良好的、有益健康的生态环境,其规划是以人为本,其规划是否具备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但目前我国城乡空间规划缺乏前瞻性,引起城区中公共设施缺乏,道路拥挤,户外活到空间狭小,对生态环境造破坏严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

四、科学的、合理的城乡空间结构规划举措

城乡空间结构规划对于城市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为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城乡空间规划,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城乡空间结构规划:

1.城乡空间结构规划要坚持以人为本。人民是城市、城镇大家庭中的主体,进行城乡空间结构规划要以人为核心和导向,理解和尊重人民的利益,切实从人民群众的需求出发,结合当地城乡空间规划建设的实际,制订行之有效的方案、政策,提高公众参与城乡空间规划建设实施的积极性、主动性,健全公众参与机制,促进人与人之间,城乡之间的和谐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2.转变以城市为主导的传统规划观念,以区域发展战略取代过去单纯的城市发展战略。一方面传统的城乡空间结构中,由于片面地重视城市经济发展,只重视城市的空间规划,农村的空间规划被忽略,造成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性加剧。为了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更多地考虑广大农村区域的建设和发展,从而实现城市反哺农村,促进农村区域交通体系的逐步完善,大力整合城乡资源优势,合理规划城乡空间结构,实现城乡间的功能互补,提高区域经济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在城乡空间结构安排上,应站在有利于整个区域发展的高度上,打破城乡、大、中、小城市的等级结构规划的桎梏,实现资源利益的有效分配,应体现城镇区域聚居点的梯度性,营造城乡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

3.强化城乡空间结构规划的严肃性,高度重视规划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在城乡空间结构规划中,要逐步强化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法律、法规对城乡空间结构规划在规划阶段和实施阶段的强制规范作用,提高规范的严肃性。工业化和城镇化导致环境问题日益加重,并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健康,因此,在城乡空间结构规划中,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特别关注保护生态环境,关、停、并、转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大力发展环保型、能源节约型企业,运用立法的形式加强对环境的保护,促进城乡资源科学、合理地利用。

4.城乡空间结构规划统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城乡建设要素的合理流动。在城乡空间结构规划中,要遵循和谐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好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居民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与城乡发展协同化,整合、优化城乡资源配置, 科学、合理布局城镇的建设,规划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各行业的服务水平 ,做到以城带乡,促进农村的建设,从而加快城镇化进程。优化城乡空间结构,促进城乡各项建设要素的合理调配,实现城乡建设要素的合理流动和平衡,实现城市对农村区域发展的有力支持。

参考文献:

[1]杨虹,秦丽媛,李哲莹.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思考[J].科技资讯,2012(16).

[2]邢磊.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05).

篇2

关键词: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关系;协调相映

Abstract: the city planning should take the architectural design as the basic point, the construction should be designed to meet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city planning, the two complement each other to coordinate mutually can reflect the design effect.

Keywords: city planning; architectural design; relationship; coordination set

中图分类号: TU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前言

城市规划(Urban Planning)研究城市的未来发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综合安排城市各项工程建设的综合部署,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也是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运行三个阶段管理的龙头。城市规划是对城市空间的分析与设计,它解决的是由建筑、人文风景、绿化、道路、水系等共同组成的诸因素以及以人的感受尺度为准组合而成的城市空间。

建筑设计(Architectural Design )是指建筑物在建造之前,设计者按照建设任务,把施工过程和使用过程中所存在的或可能发生的问题,事先作好通盘的设想,拟定好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方案,用图纸和文件表达出来。作为备料、施工组织工作和各工种在制作、建造工作中互相配合协作的共同依据。便于整个工程得以在预定的投资限额范围内,按照周密考虑的预定方案,统一步调,顺利进行 。并使建成的建筑物充分满足使用者和社会所期望的各种要求。建筑设计是满足室内空间的使用、经济、美观的要求,解决建筑个体功能以及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影响下与城市大环境小环境的协调。

2 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的关系

城市规划设计是通过建筑设计来实现的,城市规划主要解决的是城市的面和线问题,是建筑设计的前提与先导。建筑设计是在城市规划的要求下,根据建设任务要求和工程技术条件进行设计,根据建筑功能确定建筑物的空间组合形式和详细尺寸,是城市规划在空间上的具体落实。

2.1 城市规划对建筑设计的影响

建筑师曾说过:通常做设计是要把它置于一栋房子中; 将一栋房子置于周围的环境中; 将周围的环境置于一个城市规划中 。建筑师在设计单体或群体建筑时, 必须考虑建筑的大环境和开发地盘红线内的小环境问题。城市规划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建筑的问题。建筑设计是在城市规划的要求下,根据建设任务要求和工程技术条件进行设计的。

建筑必须服从于城市内容, 他们之间在空间上是点与面的关系, 好的建筑如同城市的灵魂, 建筑也不能脱离城市环境, 必须与城市环境相融合, 因此建筑设计受城市规划的影响。建筑设计不仅仅是对单个建筑物体的设计, 还牵涉到场地设计问题。城市规划对场地设计的要求:对用地性质和用地范围的控制,对于容积率、建筑覆盖率、绿化覆盖率、建筑高度、建筑后退红线距离方面的要求,以及对交通规定等。这些要求体现在城市总体规划对于城市用地的发展方向和布局结构的控制之上以及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对场地设计有直接的影响,场地设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之中的土地使用和建筑布置等各项细则必须做出恰当的切实反应。。它们会对场地设计尤其是布局形态的确定构成决定性影响。

2.2 建筑设计对城市规划的影响

(1) 建筑的安全性体现了城市的安全级别

雅安、汶川大地震等自然灾害充分说明了建筑安全的重要性,建筑安全是建筑功能实现的最基本保障。建筑安全影响城市安全,城市防震等级以及设防烈度对建筑安全提出详细的要求,城市安全需要建筑的安全性来体现,在建筑设计时,对建筑结构的考虑,需要满足城市居民的安全要求,建筑防火、建筑防水、建筑防震都是在结构设计时需要重点考虑的,设计建筑的时,不仅要考虑建筑外形的艺术美感,同时需要考虑建筑的安全性,城市规划时关于抗震防灾的相关要求,要通过合理的建筑设计来完成。

(2)建筑的功能影响城市功能区划分

城市规划反映了城市功能区的划分,城市功能依赖于建筑功能来体现。居住建筑是城市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单元,在建筑设计居于主导地位,合理设计居住建筑有助于城市居住区功能优化。居住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商业办公类建筑是城市居民工作的场所,建筑设计时应注意有效组织工作流线、工作间与楼梯间之间的距离,最终达到轻松工作、安全工作的目的。最大发挥商业办公建筑的功能。

规范中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指标(m/千人)

(3) 建筑的艺术效果决定了城市整体的风格

建筑的艺术效果影响着城市风格,城市规划中有专门的城市色彩规划、城市风貌规划、城市景观规划以及城市设计。城市规划,只能从宏观上规定城市的基本风格和局部片区的城市设计意向,具体城市的风格很大程度上需要建筑来体现。例如:国家体育馆鸟巢的设计,采用建筑仿生形态设计,不仅将建筑功能与建筑艺术结合在一起,而且适应了周围环境,为北京市增添了生态与自然的相关元素,成为城市的最为重要的地标建筑。建筑的风格有助于形成城市的整体意向,例如:福建圆楼的相关民居村落的建筑形制的保留,为当地的旅游发展战略提供了最基本的支持。城市景观规划离不开建筑设计,好的景观设计理念需要通过建筑设计来具体落实。

3、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的协调相应

建筑是城市的名片, 反映出城市文化和历史,是衡量一个城市化的重要指标。重要的标志性建筑是一个城市的象征, 它的整体效果对一个城市的形象影响很大。因此在建筑方案设计应考虑是否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即要在城市规划设计的指导下对建筑进行设计。

现在经济高速发展,对于建筑实体的功能造型甚为重要,然而对这些建筑赖以立足的场地设计却常常忽略而过,因而类似“成功的单体建筑,失败的整体环境”这样的状况屡见不鲜。主要体现在:

(1)整体观念的忽略

现在设计中,注重建筑的外表而忽略场地形象很常见。建筑内部功能研究透彻但场地功能流线组织混乱较为普遍,反映出一种整体性思维的缺失。造成建筑设计与场地设计整体性缺乏的部分原因在于分段式的工作模式。目前国内的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几乎都是由规划师和建筑师先完成规划范围内的总体布局和建筑单体的设计,然后由园林师完善环境小品、植物配置的工作。这种分段式的工作模式由于缺乏设计者对设计流程自始至终的参与,往往容易造成建筑与场地环境的脱节。

(2)功能组织的忽略

场地的功能组织是场地规划设计中至为重要的部分,它是对人流、物流、货流等诸多活动在空间上的合理安排,是衔接建筑与城市空间的重要环节。目前的一些场地规划设计中,对交通组织、功能分区以及相关功能的忽视使得规划设计在相当多的时候仅仅成为一张缺乏细致考虑的图样,片面强调视觉效果却忽略了场地基本的功能组织,其结果是剩下混乱肤浅的表皮,在使用时有着诸多的不便。

(3)使用者的心理感受

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是规划设计最重要的原则。具有深远影响力的“环境—行为”理论一直致力于研究使用者心理和物质环境之间的关联,以此营造契合使用者心理的宜人环境。场地环境作为城市空间与建筑空间的重要连接,尊重使用者的心理感受,依据不同的需求营造适宜的环境氛围是场地规划设计中必须注重的基本问题。然而在一些建成的场地中,对使用者的人文关怀并没有得到真正体现。

因此在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时要做到:立足建筑设计, 做好城市规划;科学对待城市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服从城市规划设计。

4、结语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的总纲,建筑是构成城市的主要物质基础,建筑设计必须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进行,才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一个城市建设的好坏与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高低有着直接关系,因为城市规划设计是城市建设的基础,也是建筑设计的依据。城市规划是科学严谨的,是中国现代城市建设中值得深思的课题,为将来留下什么样的建筑艺术,为人们的生活打造什么样的生活氛围,为可持续发展和和谐社会做什么样的努力。研究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的关系对城市可持续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城市规划设计与建筑设计的关系》 龚爱平( 安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安徽安庆246003)

[2]《小议城市规划设计与建筑设计的关系》 宋金彧 双鸭山规划设计院,黑龙江双鸭山155100)

[3]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 137—90

篇3

关键词:资源共享 城市轨道交通 网络化运营 车辆基地

中图分类号:U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2(c)-0017-02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and operation requirement in urban mass transit network construction, resource sharing of workshop & depot are being paid great attention. By analyzing the vehicle utilization and maintenance, this paper is to discuss the sharing of relevant resources and rationalize the economic scale for the workshop & depot in urban mass transit network.

Key words:Resource Sharing Urban Mass Transit Network Operation Workshop & Depot

1 概述

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条件下车辆基地(包括车辆段、停车场)资源共享目的是通过线网统筹建设,并借助系统资源优化手段,合理布局车辆基地与建设规模,在实现不同制式下安全生产与运营的同时,最大限度的避免或减少重复建设,最大程度地发挥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综合优势。在满足车辆检修维保的功能需要的同时,节省投资并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车辆基地的资源共享包括车辆架大修资源共享、段场共址资源共享、车辆定修资源共享、综合维修中心资源共享、培训中心资源共享、物资总库资源共享、专用设备资源共享等,以下将对这几种类型具体阐述。

1.1 车辆大架修资源共享

线网车辆架大修资源共享应遵循下列原则:

(1)线网中相同车型的车辆架大修宜相对集中设置,以提高架大修设备和设施的利用率,节省占地和投资。

(2)车辆段的架大修规模,应以承担线网资源共享线路的远期计划配属车辆数量进行控制,并宜适当预留架大修规模的扩建余地,以适应因原规划共享线路的调整而引起架大修规模变化的需要。

目前,国内外城市轨道架大修一般采用两种制度,即大修、段修分修制和大修、段修合修制。

分修制是指在线网中修建车辆架大修基地,承担车辆大修、架修、定修及日常的车辆养护及检查。

分修制的缺陷主要如下:

(1)线网内部的各线路间需设置联络通道,并考虑车辆信号、供电系统、车体界限等方面的兼容问题。

(2)特定时间段内存在较大规模与数量的车辆取送与调配,可能会一定程度的影响线路正常的养护维修工作。

(3)车辆段建设的同时配套建设架大修基地,若线网尚未形成足够规模,则基地内修车任务量必然不足。

但分修制也有其优点:

(1)可以实行专业化生产,设备负荷与利用率较高,有利于提高修车质量。

(2)可最大限度避免和降低土地及人力资源浪费,有利于降低运营成本并提高经济效益。

合修制一般是对线网中的每一线路单独设置车辆段,承担该线路车辆的定修、架修和大修工作。采用合修制可相应减少联络线的设置,降低或避免受信号制式不同的影响;但对设备投资要求较高,设备的利用率较低,且土地面积占用较大。

因此在整个轨道交通线网建设时,可统筹城市近期实际的线网建设规模与中远期的发展规划合理选择车辆基地类型与架大修方式。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因发展较早,线网建设规模较大且相对成熟而适合采用分修制,其他大部分城市的线网规划长度一般≤300 km,适合采用合修制。建议采用“车辆大架修基地合设,按线路设定修厂、同类部件集中修”的检修模式,具体建设中可综合考虑下述原则:

(1)按车型分别设置线网车辆大架修基地。结合国内外地铁建设与运营经验,大架修基地规模宜:

―按3列位考虑(不宜超过5列位);

―承担线路3条(不宜超过4条);

―承担线路长度宜在110~150 km之间。

(2)尽量避免和减少跨线取送,且取送走行距离尽量短。

(3)选址和布局应兼顾各线路建设的时序,既要满足线网近、远期车辆检修的需要,同时要适当考虑部分线路建设时序变化带来的影响。

(4)考虑到部分部件的体积相对较小、运输较为方便等因素,结合大架修基地建设的同时,配套建设专业性、集中性的线网轮对轮轴大修中心、牵引电机检修中心、空调机组检修中心、制动系统检修中心、车钩检修中心、电子系统检修中心及其他零部件检修中心,实现同类部件的集中修。

1.2 段场共址资源共享

段场合建资源共享是指把不同线路的车辆基地通过线网规划有计划、有目的的予以共址合建,并在段场内建设地面联络线实现线路间联通,从而实现车辆基地运用与工艺设备资源共享(包括:车辆调头、试车线、洗车线、信号、办公生活等设施),减少对土地资源的占用并节约投资。

线网车辆基地段场共址资源共享应遵循下列原则:

(1)不同线路采用相同车型时,功能相同的设施宜合并设置,且临修设施宜合并设置。

(2)不同线路的镟轮库宜多线合用;洗车库根据作业量计算确定,可分别设置或合用。

(3)宜设置调头线,为车辆的调头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

(4)不同线路的车场之间设置地面联络线,便捷车辆在基地内线路之间地转线作业,达到或增强线网车辆通道的功能。

(5)不同线路的列车救援、抢修设备宜按照多线合用原则配备。

(6)物资仓储(包括自动化立体库、燃油库等)宜统筹合并设置。

(7)共址车辆基地站场总图宜充分考虑远期功能要求,统筹站场的信号进行一次设计,分期建设。

(8)办公生活系统宜按功能与实际需要采用集中、分散性相结合原则布置。

1.3 定修资源共享

定修资源的共享一般要依托车辆段的共址,若两条或两条以上线路段场共址,可以只设一处定修设施。除共址条件外,建设时序也是影响定修资源共享的一个因素,若建设时序相隔太长,过早建设也会造成浪费。

线网车辆定修资源共享应遵循下列原则:

(1)车辆基地共址合建且车型相同的线路,车辆定修宜集中设置。

(2)共线运营的线路,车辆定修应集中设置。

1.4 综合维修中心资源共享

综合维修中心的功能和任务决定了每一条线都要设置综合维修中心,但在车辆段共址时,应合建一处综合维修中心。

综合维修资源共享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条线路只设置1个综合维修中心,根据需要设置综合维修工区。

(2)车辆基地共址合建时,相关线路的综合维修设施宜统筹设置集中为1个综合维修中心。

(3)综合维修中心的部分业务可以通过外协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专业性较强的业务则自行承担。

1.5 培训中心资源共享

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职工的技术教育和培训等工作,原则上一个地铁系统只设一个培训中心,而用于培训目的的司机模拟培训系统或站台模拟培训系统等设备设置一套即可满足要求。

1.6 物资总库资源共享

物资总库在工程建设期间可承担各类设备等物资的临时存放,建成竣工后可承担全线运营、检修所需的各种设备、材料、备品、配件及劳保用品的采购、储存、保管、供应和管理工作。

物资总库具有专业性强、用量大、周转快等特点,鉴于地铁系统在城市交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必须保证其运营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而不可以完全社会化。从检修和维保的角度来说,也必须要确保稳定及时的物资供应和必要数量的物资储备,仅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减少某些社会来源广泛、供应及时、通用性及可靠性较强的物资(如水泥、钢材等)的储备。

物资总库宜设在大、架修车辆段内,根据需要可在定修段或停车场内分设物资分库或材料库。

1.7 专用设备资源共享

(1)线网维护检测设备资源共享

是指设备价值较高、利用率相对较低,而又必须配备的轨道及触网检测车、钢轨探伤车、钢轨铣磨车或打磨车、钢轨焊接车、隧道清洗车、桥检车等专用设备,宜全网统一配置。专用设备的相关接口条件应综合考虑线网既有线路及规划线路的条件进行选型,并以车辆限界为依据进行制造,车辆结构尺寸和轴重符合线路和桥梁的承载能力要求。

(2)车辆检修设备资源共享

线网条件下,合理的优化设计完全可以实现部分车辆检修设备的作业资源共享,包括库内检修线路、车辆解体设备、地坑式架车机、不落轮镟车床、轮对与轮轴检修流水线、车体喷漆设备等(注:车辆高低压电气部件和列车控制系统的试验设备,可能会因车辆牵引设备的不同而分别配置)。

(3)其他可适当减少配置的设备

―在地铁系统的实际运营中,安全事故等极端情况出现的几率还是相当低的,救援等设备的真正应用也是比较少的,可遵循“区域抢修与线路维修相结合”的原则,适当根据线网和段场布局、抢险响应时间、排障工作效率等综合因素,酌情优化配置;但应注意抢修工作的服务半径≤10 km,抢修响应时间≤20 min;

―内燃机车、蓄电池机车、接触网作业车、平板车等可根据车辆基地的共享线路数量、运营要求等因素酌情合理优化配置,提高利用率;

―轮对和受电弓等在线检测设备可通过段场共享的前期设计优化实现资源共用,避免重复建设。

2 结语

伴随着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与网络化建设的迅速推进,线网优化与车辆基地共享受到越来越广的关注与重视。采用战略发展的视角并予以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统筹以期实现网络化运营条件下最大限度的资源共享和运营效率,必将极大程度地推动轨道交通行业建设管理水平提高和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GB 50157-2003地铁设计规范[S].

篇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是在总结深化《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颁布出台的,已于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发挥其在城市建设和发展方面的综合指导作用,现就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对提高我国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加强城乡规划监管,协调城乡科学合理布局,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改善人居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从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意识,把宣传和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法》的宣传与培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为使《城乡规划法》深入人心,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城乡规划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城乡规划法》的法条内容。要通过新闻媒体刊播、举办知识竞赛、悬挂标语、印发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对《城乡规划法》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城乡居民、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并自觉遵守《城乡规划法》,增强城乡规划法制意识,为《城乡规划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切实抓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科学编制城乡规划是调控城乡有序发展、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我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修改应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以新一轮《*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20年)》为依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进行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方面关系,严格执行规划的程序和强制性要求。要抓紧做好西湖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深化完善工作,抓紧制定与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特别要认真做好重点建设地区、重要保护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工作。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后的备案。要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城乡规划备案审查具体操作细则。细则出台前,备案审查工作暂按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操作。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严格控制与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确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修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局部调整程序进行修改,建设项目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的,可采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的形式进行。*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管理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如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重大修改,须经论证和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促进规划依法行政

我市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责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划拨土地的选址和用地规划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需由相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须凭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其他相关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根据《*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管理规定》需要进行选址论证,或通过招投标取得代建权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向建设单位提供选址条件,建设单位根据选址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含规划设计条件预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论证,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核定建设项目的具置、界限和规划条件。建设单位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申请项目批准、核准立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逾期未取得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立项文件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新增土地、改变原土地用途或改变土地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正式批准、核准立项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出让土地的选址和用地规划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衔接。

在城市规划区内拟以出让方式(含协议出让)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根据下达的土地出让计划,由土地储备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条件。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选址条件,由土地储备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核发标有“土地储备专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提供后6个月内未出让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地块正式招拍挂前应先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对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下达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的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以及标有“土地储备专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给区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并提供书面的规划条件。单一地块的工业用地项目或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的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居住区周边的工业项目应提交预环评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或个人以出让方式(含协议出让)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提供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1年内申请用地,1年内未申请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且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许可。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对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进行建设的,应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发改、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绿化、公安交警、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进行会审或以其他联审方式进行审查,并出具批复意见。对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或与设计方案一并审查。对需要公示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组织公示。设计方案批复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根据批复要求,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凭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不需使用专用土地的地下管线、架空线路和其他构筑物的除外)、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复、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施工图中与规划条件有关的资料等,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根据规划条件和方案,确认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门面装修、围墙、阳台、楼梯等简易或附属设施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在许可程序和报送申请资料方面作适当简化,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在省里出台新的政策前,临时建设规划管理仍按《*市临时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3号)执行。同时,项目审批前应先报市政府审定。

(五)管线工程规划管理。规划区内的各项管线工程,应根据项目审批要求办理规划许可,并进行竣工前测量和备案。单位用地内的自用管线、与城乡道路下管线相交等不占道路下管位的管线可以不办理规划行政许可手续。

(六)城镇居民私房规划管理。城镇居民私房规划管理按照《*市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杭规发〔20*〕420号)执行。

对已列入城市近期拆迁改造范围或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城镇居民私房,由实施主体负责先行安置。

五、进一步规范批后修改,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且对周边建筑可能产生权益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修改前进行公示,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申请权。对依申请组织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人的合理意见,在审批修改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因建设单位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予以补偿。对项目规划许可证失效,因依法修改规划给许可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不予补偿。

六、加强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规划许可有效落实

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在现场施划灰线,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动工。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1个月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未办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划要求对规划区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施工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构成违法的,移交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凭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竣工实测报告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条件申请核实。经核实符合要求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验收确认意见书》。

未取得《规划验收确认意见书》的项目,房产、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七、相互配合,加强违法建设的查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由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进行督查。土地、规划、城管执法及各区政府要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监察和处理,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17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10号)要求,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我市的违法建筑查处工作。

篇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变更规划许可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规划变更条件

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以及《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不得批准变更的情形,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或容积率指标一般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

1.城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2.相关技术规定调整变化的;

3.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4.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5.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建设项目实施的。

符合以上条件,调整后满足建设用地性质兼容性,且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利益的,方可启动变更程序。

三、规划条件变更程序及通报制度

变更规划条件的程序是: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就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进行说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并采取公示、听证、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对涉及到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的,还应遵循下列程序:在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前,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经专家论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座谈会)等相关材料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资源、监察、建设、城管和财政等部门备案,同时告知建设单位完善相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需补交土地地价差价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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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乡规划;科学性;问题;模糊

科学是一种极为复杂且应变能力很强的心理现象,要求有完备而足够精确的数据资料。故科学没有统一的模式和固定的方法,逻辑和非逻辑思维兼备;亦即,科学是精确性和模糊性的统一体。然而在人类发展进程中,人们却是推崇精确,贬低模糊。作为这种偏见思想的集中反映,狭义的自然科学将凡不满足严格意义上科学命题可检验性和可重复性条件的归为非科学。因为规划的社会条件以及环境等背景条件会随着方案的实施而改变,亦即,验证的条件一去不复返,加之规划的主观性大以及诸多随着城市规划实践而表现出的城市问题,致使城乡规划是非科学的观点不胫而走,造成了对城乡规划科学性的似是而非之质疑。

一、质疑的澄清

(一)正视科学的模糊性

科学是为人类解惑和推动世界发展的不可替代之工具,清晰性和模糊性兼具。狭义科学偏向于以普通集合为前提,而普通集合只能表达精确概念,而无法表达模糊概念。因为模糊概念的外延带有不确定性。而人文社会科学系统等复杂系统往往难以获得必要的数据资料以及对其进行系统化与具体化的处理,这就使精确方法失去了使用的前提。当解释科学现象的理论比对应的现象更复杂,或是面对没法用科学理论归纳的随机现象以及靠直觉灵感创作的艺术总会存在不可被理论完全包含的复杂性都会使其失去意义,此时,科学的模糊性就无法被忽视了。

模糊科学是以模糊集合论为基础的,模糊集和普通集的区别在于它的“边界”具有模糊性。因为模糊集合论是建立在多值逻辑基础上的判断,它不知道什么固定不变的界限和无条件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相互过渡,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且使对立互为中介。普通集合和模糊集合团结一道才能构成完整的集合,故,只有科学的模糊性得到应有的正视,科学的力量才能完满的发挥,城乡才能走上良性的规划之路。

(二)城乡规划具有科学性和模糊性

城市规划的政策性、技术性、模糊性、不可重复性、利益相关性和预测的不准确性等社会学属性让人对规划学科中心、本质以及核心领域越来越模糊,规划的综合性又使得人们对规划的核心问题越来越难以捉摸,体现了城乡规划的既科学又模糊性质。

城乡规划的稀缺资源配置、空间资源的综合配置、公共政策与管理,提高人们生存质量等等相关核心问题,昭示着城乡规划是调节各种利益集团的工具和一系列的抉择,是一份主观性和客观织的难舍难分的复杂工作。

城乡规划工作实质是一个政治、经济与社会的综合发展过程。其在国内外大致都是不同权力、利益、话语权群体和社会阶层博弈的结果,是人类权利与自然权利博弈的结果。有很多需要权衡利弊的博弈悖论。规划是协议、妥协的过程;规划是利益分配、各种价值观碰撞的过程。

城乡规划秉持的永续和谐发展、以人为本的战略思想,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比较实证等规划方法等都是其科学性的体现。我国城乡规划思想及实践受到西方规划的影响较大,与我国国情的结合不足,适合我国规划实际的规划体系尚处在建立完善阶段,加之规划过程中公民参与程度的进展,实事求是的规划探索之路之中不可避免的会有一定程度的模糊和崎岖。

由上可知,城乡规划相关属性、核心问题、工作实质和规划方法等各个方面体现的模糊性,决定了其模糊的科学性。

二、科学对待规划问题

城乡规划应该统筹兼顾效率与公平,维持和创造城市活力,实现城市生活因规划而美好的梦想,这也是城乡规划的应然,这也决定了规划的科学模糊性。然而,城乡规划的实然却是,中国古代城市规划重实践轻理论,近现代被西方牵着鼻子走。城乡规划曾作为建筑旗帜下的二级学科,摄于建筑的艺术性质,城市规划僭越不到科学的定义上去。城乡规划中效率与公平的对立统一的关系没有处理的尽善尽美,片面追求经济效率,市民多样性的需求没有得到相应的满足进而桎梏了城乡活力。规划即鬼话的潜在规划观念大行其道。行政力量的不科学干预,造成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规划畸象,也让规划的科学性饱受质疑。说到底,就是城乡规划实践中应然和实然关系的不调和造成了一些关于规划科学诟病的怨声载道。但正是城乡规划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以及其它难以预料的规划发展问题,构成了对科学的城乡规划的强烈呼唤,这其实也是经过实践检验了的真理。问题出现以后,适时的抱怨或许正是科学解决之道但是诞生的前奏,但若就此将城乡规划归为伪科学,这是一种科学传教的过激行为,显然违背了科学的本质。

三、结语

效率与公平兼重的双重性决定了其不同于精确的自然科学。正确认识和处理城乡规划应然和实然的关系,不要错把实然当应然而错误的质疑城乡规划的科学性。通过公理化的方法,将支离破碎的城乡规划研究组织起来,建立起一个所有概念互相支持框架,形成一套被所有规划师共享的学术语言,通过理论预言的实现来证明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是当务之急。科学强大的外显作用弱化了其它文化对其的陪衬之恩,但我们对城乡规划的高尚事业应有自豪之心。因为它怀揣着推动人类社会进展的宏阔理想,淡化名义的争执,不去理会那些过眼云烟般的学科强弱势的肤浅评定,城乡规划科学性定位的争议无非是其工作不尽完善的反映,模糊的科学也是科学,城乡规划无疑是一种科学,其既是动态的,也是模糊的。当人类社会进展到能够消弭文化偏见的那一天,全世界都会感激城乡规划科学之王者风范。

参考文献

[1] 王汝发,朱海文.从精确科学到模糊科学的哲学思考[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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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乡规划;规划管理;体制研究

Abstract: the change of China's economic system,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 the direct exposure to our country's existing rural and urban planning management system has functions do not perfect, the lack of coordination and means, authority is not strong and so on, this paper through to the rural and urban planning management system has some problems,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rural and urban planning of the management system reform of some suggestion, only supplies the reference.

Keywords: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Planning management; System research

中图分类号: TU9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引言

随着城乡化进程的加快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对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有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与之不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规划管理职能急需迫切的转变,以此来解决职能不健全、缺乏有效协调能力和手段、权威性不强等问题,使规划能够适应市场的需求。城乡规划是政府为了合理配置城乡资源。给社会创造良好的经济运行空间而采取的行动。

2我国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能

2.1 我国城乡规划管理职能

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和有效的政府离不开的.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社会发展的关键所在就是有效的政府,维护国家的利益,公众的利益是城乡规划的核心任务,以此来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积极调动原有的资源。城乡规划作为政府调控城乡建设和城乡发展的重要手段,能有效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促进城乡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设施协调有序,更为重要的是能加强建筑实体建设的控制,有效制止违法建设的产生和蔓延的作用。

2.2 我国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存在的问题

如今的城乡规划已迎来了“第三个春天”。但与此同时也遇到了“规划滞后”的现象,从而需要积极主动的推动城乡发展,得到全面有效的发挥。规划管理体制是从过去计划经济条件时代承继下来的,城乡规划管理由于行政区域的分割而各自为政,因而表现出较多的矛盾:

(1)政府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对违法、违规建筑的查处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机制。越是违法的建筑,越出现机构之间的互相职能不清,互相扯皮,导致规划管理体制不顺,干扰了正常的规划管理体制,使城乡建设丧失了原有的整体性和统一性。

(2)政府、规划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有效的决策机制。规划管理部门既是规划的编制、审批单位又是规划的决策、执行机构,导致了规划只是政府与规划专家之间的单向交流,政府缺乏对规划的宣传,群众对规划缺乏了解,缺少了群众对规划的参与和支持。

(3)规划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职能缺位,规划管理人才严重缺乏,质量不高,规划部门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知识老化,专业结构单一,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滞后,难以适应和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4)新的《城乡规划法》缺乏有力的司法解释,干扰了正常的规划管理。如实际工作中计划部门对新法规中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理解有分歧,造成工作中矛盾突出,破坏了城乡规划实施的整体性。

3 我国城乡规划管理体制转型方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要求在保证公平竞争的同时,规划管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加强对社会的宏观管理,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充分协调和广大市民的参与。城乡规划的综合、规划与协调职能,依靠行政系统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利益,是现代政府实现其社会职能的重要手段,对提高管理的效能不失为一个有效的途径。也是体现政府作为公众利益代表的重要手段,为了实现城乡之间、城乡与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因此,为了协调城乡的公共发展问题,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过程中,应加强我国城乡规划机构的建设,建议参照新加坡的做法,国家设立城乡规划的综合协调机构。

4 现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转型的措施研究

城乡规划管理职能是规划管理者为了实施对城乡资源有效管理所必须承担的基本职责,它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动态关联结构,职能的转变涉及业内业外,受众多因素制约,但它却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城乡管理要强化以法管理。严格依法行政,以法律规范各项城乡规划建设活动,对严重违章建设工程要依法严惩。而对其他类型则可以行政的、经济的手段酌情处罚。随着城乡规划市场的发展,要以追求空间发展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上的和谐统一。城乡规划需要设计,而设计需要收费。正是由于设计市场的特殊性,也决定了政府在市场价格形成的初期规定收取标准有其合理之处。长期以来,设计费的价格被确定为一种费用,没有被纳入竞争性的范畴。价格在调节市场供求关系中的作用已是不争的事实,即对于城乡空间发展的法定限制量最小化、基础化、留出更大的余地。特别在设计市场上,这一仍然略显稚嫩的市场,为使得设计市场保持活力和新鲜感,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培育出更多设计师品牌和优秀作品,

5 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的创新趋势

5.1 法制化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使之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是摆在每一位城乡规划管理者面前的一个新的重要课题。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龙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发挥这一“龙头”作用,把纷繁复杂的各项城乡建设活动纳入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轨道,使整个城乡的运行机制活而不乱,协调和谐,充满生机?很显然,只能依靠法制。加强法制建设,实行法制管理,既是搞好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城乡规划管理热切呼唤、迫切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可以说,法制建设是搞好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实施的“生命线”;是实行“依法治市”、“依法治城”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城乡各项改革、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是加强规划管理队伍建设的需要。

5.2 民主化

民主化实际上指的是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公共参与。在我国,一方面,政府在社会中的职能不再是以往的直接干预、大包大揽,而是注重市场调节、法律引导,这为市场、社会领域提供了必要的生长空问。另一方面,社会分工的高度细化,社会精神的变迁,促生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化组织,正是这些组织,成为了社会成员参与社会活动的新载体。而对于城乡规划管理来说,随着越来越多的要素(土地、住房、公共设施等)进入市场领域,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城乡规划部门所采取的单边、独断式的决策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表现出了其不足和低效,难以平衡日益多元化的社会群体利益;同时,由于城乡规划决策越来越紧密地与私人的利益相关联,公共对于该领域的关注理所当然。“公共参与”的社会基础与日俱增。规划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必须及时调整角色,学会使用大众媒体的语汇,积极主动地融入到大众媒体交流中,与公众参与者在沟通、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实现城乡规划早方法论上的“交往理性”化。

5.3 数字化

随着城乡的不断发展以及人口的高度密集,传统的以手工作业为主的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方式已越来越不适应城乡迅速发展的需要。城乡数字化工程服务于城乡现代化建设,符合高新技术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的正确方向。数字化可提高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的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和服务社会化水平,扭转传统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方式落后的局面,同时数字化城乡对于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效率,丰富表现手法,增加信息含量,提高分析能力和准确性;使城乡规划管理与设计更加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及时性;也能提高城乡规划行业动态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信息技术近十几年来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和广泛的传播,其重要的意义和对人类深远的影响举世公认。数字化的意义不仅是体现了一种技术,而是向人类展现了一种新的生存方式,代表了未来的发展方向。从城乡规划这个“龙头”部门入手,可以说抓住了关键环节,为其他行业的数字化建设奠定了基础。因此,数字化城乡规划将成为建设“数字城乡”的核心工程之一,并可提供基于网络化的基础数据信息服务平台。创新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规范化的管理制度,是生产力发展和进步的必然,是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要求。城乡规划管理必须推进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保证规划的前瞻性、科学决策,同时要掌握新技术,才能跟上世界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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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乡规划 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

中图分类号: TU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是我国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工作之一,如何规范这一工作是当前我国社会发展中面临的一大课题。我们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根据《行政许可法》中的公开透明、加强监督、依法许可以及高效便民等立法宗旨,对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以下的探讨。

一、依法行政是城乡规划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法律来进行行政的行为不仅仅是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对城乡规划制度进行完善,以及对人民参与规划管理权利进行保障的需要。同时,依法行政也是对城乡规划管理职能进行履行,对城乡经济社会的发展进行调控的需要。

第一,在城乡规划管理的过程中,由于行政机关和被管理者的地位不是完全对等的,所以,为了防止行政机关由于而有可能会侵犯被管理者的权益,需要对行政机关的权限以及管理职能等进行规范。第二,城乡规划在管理的过程中会涉及到社会和经济生活等的方方面面,所以需要对一些相关方面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从而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第三,对管理过程中的方法及手段的利用进行规范,将其和法律手段进行紧密的结合,从而形成一个统一并完整的管理机制,这样才能有效的对城乡规划进行管理。

二、依法规范、完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行为

1、完善城乡规划的公布及公众参与制度

公众参与城乡规划需要作为一个决策制度来实行,公众可以参与的内容应该涉及到城乡规划方案的编制以及规划实施的所有阶段。

(1)公众对城市规划的编制过程进行参与。公众在这一阶段的参与主要表现在利用问卷调查以及访谈等方法来征求市民对城市发展和城市未来发展的建议及意见。

(2)公众对规划方案的评议及选择进行参与。公众对规划方案的评议及选择进行参与及确定最终的方案,实际上也是对政府决策的参与。它不仅仅是对城乡规划公正性及科学性进行保证的重要方式,也是公众对城乡建设进行管理的关键因素。

(3)公众对规划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在确定了城市规划方案以后,民众应该自觉的对城市中的所有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并监督城乡规划的管理部门,以确保符合城乡规划的管理制度。

(4)公众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反馈。实施城乡规划是一个长期、容易受外部因素影响且动态的行为,这就需要我们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的进行调整。在调整的过程中需要各方面反馈来的消息。同时,城乡规划的行政主体需要给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提供便利条件。

2、对申请和受理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进行公开

(1)对许可的基本制度进行规定。《行政许可法》在第三十、三十二条中对许可事项公示、一次告知、当场受理、书面告知以及推定受理等制度都做了具体的规定,且也明确的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这些条件和制度的主题是公开,这就需要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示范文本等过程中充分的听取公众的建议及意见,并公开进行检测及听证等。

(2)对受理的具体条件进行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据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十六第4款规定:对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做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1]。

3、对行政许可审查决定的标准及依据进行明确

以前,虽然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不断的对其管理的专业性及技术性进行了强调,但是管理部门审查决定的方式一般是在内部进行论证及讨论,然后做出审查决定。虽然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很重要的,但是其管理行为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其审查的决定的依据及标准进行明确,根据标准及依据对行政许可做出解释。

4、建立行政许可的听证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对听证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还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制度的内容[2]。依据这个规定,行政机关的管理部门发现许可的事项可能与他人有着直接利益关系的,应通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及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权力进行申辩及陈述。

5、对行政许可规定进行统一,并规定实施的具体时限

(1)对“一书两证”审发的工作时限进行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四十五条对行政许可的时限做出了明确的统一规定,最长时限为30日[3]。因为规划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例如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批时,一般会与计划、国土、消防、卫生及劳动等部门有着关系,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然是首先进行审批的部门,所以一定要对相应部门的工作进行协调。同时,一定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使审批工作按时完成。

(2)对“一书两证”实施的有效期限进行规定。在《城乡规划法》里没有有关“一书两证”有效期限的明确规定,这就很难实施管理。因此,我们建议根据《行政许可法》对其在地方立法或者行政法规进行规定。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趋势,并考虑有效管理,我们建议定“一书两证”的有效期限位2年,应该在有效期届满30 日之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然后让主管部门决定是不是可以延续。

6、增加受处罚的违法行为类型

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城乡规划管理的实际工作,建议应该规定以下为违法行为:没有领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开始建设;没有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根据超过有效期的规划许可证来建设的。

三、目前急需加强及完善的工作

1、加强学习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

城乡规划关系到城乡各个部门及各个阶层的利益,对各个方面的关系进行调整的过程中存在着非常突出的矛盾,尤其是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了以后,公众的监督权力很难得到保障。所以,建立一支素质高的规划管理队伍、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进行提高,使其可以准确的理解并执行行政许可法,从而取得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支持和理解是非常重要的。

2、清理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文件

现在,政府的所有部门都在积极的进行着清理与许可法相抵触的文件的工作。所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对清理本部门和相关部门文件而产生的真空和相关法律的冲突等问题进行关注,以防行政许可法实施的过程中带来的矛盾的出现。

同时对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有效的界定与清理,尽力的对遗留问题进行解决。

4、加快清理原审批项目

对原来的审批项目进行清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行政许可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产生有害的法律后果,产生恶劣后果的可能原因有审批时对法律的理解存在矛盾、审批的程序存在瑕疵等。

5、加强和政府的沟通以及相关部门的协调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全过程、全方位的对项目进行管理,这是因为城乡规划工作涉及到的法律和部门都很多。各个部门除了进行默契的配合,还要严格的进行依法行政,我们需要政府在行政许可改革时对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协调。同时,这需要规划部门和相应的部门在行政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良好的配合,应该在许可法实施之前就将这些工作做到位。

6、加快相关规划的编制,用最快的速度完成审批以形成规划审批的依据

在《行政许可法》中对期限制度、一次告知制度以及责任制度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需要政府迅速并高标准的来提高其管理城市的水平,尽快的编制和出台城市规划方案,这不仅可以提高行政许可的质量和效率,还可以对审批人员的裁量权进行有效的减少。

参考文献

[1]城乡规划法解说.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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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GIS技术;城乡规划;应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数字城市”工程的普遍开展,城乡规划实践呈现出许多新面貌。作为“数字城市”工程的核心技术,GIS可普遍应用于城乡规划实践的各方面,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道路规划、管线管理等。GIS具有反映地理空间关系及综合、统计各种空间和属性数据的能力,为地理自然资源与环境的开发提供了先进技术手段,它的普遍应用将使城乡规划工作走上自动化、科学化的道路。

1. GIS技术和城乡规划的概念

(1)GIS(Geography Information System)称为地理信息系统,是一个空间信息系统, 集测绘学、环境科学、城市信息学、地球管理科学和计算机技术等为一体,是一门综合技术。GIS为特定应用目标建立,在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的支持下, 用于数据的输入、存储、查询和检索,对有关空间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和更新,同时GIS技术还具有空间模拟、科学预测等多种功能,能解决复杂的规划和管理问题。目前,地理信息系统已成为先进工具,被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现代化管理决策[1]。

(2)城乡规划是随着社会、经济和工程技术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一门科学。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历史背景下,城乡规划的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一些国家对城市规划的理解是在强调城乡规划与改建的目的,一方面重视安排好城市形体包括建筑、街道、公园、公用事业等,另一方面更重视社会与经济目标的实现;另一些国家强调它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城乡规划的设计指导空间的和谐发展,以满足社会和经济的需要;还有一些国家认为城乡规划就是城市空间的布局,它是建设城市的一种技术手段,它的目的在于合理、有效的创造生活与活动环境。

我国对城乡规划的理解是城乡规划是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进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全面安排。它是为了在一定时期内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从城市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出发,城乡规划就是合理的配置城市空间资源,以提高城市的运作效率,确保城市的经济和社会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及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2]。

2. GIS在城乡规划领域应用的必要性

(1)城市化的进程对城乡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断加快的城市化进程使世界的经济、社会和人口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包括环境污染、耕地减少、住房拥挤、交通阻塞等在内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加大了城乡规划的工作量,传统的城市的运作方式已跟不上现代化城市建设的步伐,城乡规划面临严峻挑战,如何用更科学、合理的方式对城市进行规划和管理,GIS技术就能满足这种科学管理方式,它保证了空间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准确反映了城市的现状与发展。

(2)随着城乡规划和管理的数据增长加快,传统的数据处理方法已不能适应城市化进程的需要。城市是政治、经济、文化的集聚中心,它传递的信息包括地理、资源、环境、人口等方方面面,多层次和多样化数据反映着城市现状和变迁,并处于不断的更新变化中。传统方法不能有效的利用、处理和分析这些数据,而GIS技术可以实现支持处理、分析和有效存储海量数据,并利用遥感技术对数据进行及时更新[3]。

(3)城乡规划管理高质量和高效率的要求。城乡规划的任务是对城市建设的经济和环境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并作出决策。传统的规划管理由于人力、时间所限,常以常规分析方法对城市空间作定性处理,这样很难对数据进行充分地分析。GIS技术能客观的、科学的对城市相关的各类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运用各种数学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建立城乡规划相应的数学模型,辅助城乡规划和管理。

3. GIS在城乡规划中的作用及应用

(1)GIS使城乡规划更为直观和理性。地理信息数据包括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通过对道路、建筑、人口等相关信息的查询, 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提供了直观的规划资料。城乡规划设计与管理以地理空间数据及城市发展现状为基础,通过开展基础地形图数据的测绘、入库与动态更新,建立城乡规划信息系统,实现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化与智能化。在规划最终成果的制作阶段,提供基于GIS标准的规划成果数字产品,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得到直接为GIS系统所接受的规划成果,方便规划管理部门更好地利用GIS技术优势,为城市建设与规划管理实现办公自动化服务。

(2)GIS具有数据存储管理和海量分析功能。GIS具有强大的图形操作功能,支持土地集成化管理,对城市土地利用状况及土地权属界线信息可以第一时间掌握, 并支持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使城乡规划更具科学性和透明性。GIS在各地规划审批中的应用较多,例如,通过数字化制图后,将海量空间信息以数据库形式存储,利用GIS技术搭建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和图形绘制系统,支持规划业务审批,存储业务审批图文信息;利用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在建设项目报建时,通过申请卡,记录到属性数据库中, 制作数字化地形图景,并对建设工程规划进行准确定位,进行规划审批工作[4];将适时更新的影像图叠加上基础地形数据,开展现状地图的绘制,进而开展土地利用的调查分析等。

(3)GIS对城乡规划有辅助决策的作用。利用各种基础数据资料,基于GIS环境的空间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为各类规划编制的条件分析、方案制定与评价选择提供空间分析支持和决策辅助。GIS可以辅助规划师,通过对规划方案的模拟、规划方案的选择、规划方案的评估等进行辅助决策支持。利用GIS有效的管理空间数据,进行空间可视化分析,以确定商业中心位置,并根据分析数据进行潜在市场的分析。GIS对城乡规划的动态调整提供技术支持,GIS可以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反馈, 以对规划方案进行调整。例如,对旧城区进行改造时,GIS可以对总建筑物层数、退进变化的高精度三维地理模型进行总量的调查,进而开展拆迁分析,预估拆迁工作量;将GIS利用在城市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中,统计分析包括城市道路红线位置、主干道车辆流量、人行道上流量等具体内容,为城市交通管理提供有效信息。

4.结语

近 些年,随着我国城市规模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经济的长足发展,城乡规划技术创新逐步具备了条件,GIS技术的积累、研究和实践也日趋成熟和完善。GIS技术提供了多层次和多目标的综合服务, 对于组织和管理地理空间信息的技术系统,它为城市规划的建设提供了更多的帮助,是城乡规划建设创新实践的技术基础,为城乡规划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GIS未来的发展趋势将为计算机数据管理在城乡规划中的应用提供更加广阔的前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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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城乡规划区。

第三条县城乡规划局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

国土、建设、房地产、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县城乡规划局处理城乡违法建设工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城乡违法建设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城乡违法建设工程是指下列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以及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工程: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外形、色调、高度等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不拆除的;

(四)越权批准或者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以及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五条城乡违法建设工程尚不影响城乡规划的,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建设、补办手续。

第六条依据《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城乡违法建设工程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拆除或没收的违法建设,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环境卫生或者生产、生活秩序的;

(二)改变规划条件的强制性指标,且无法纠正的;

(三)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责令停止建设的城乡违法建设工程继续施工的,县城乡规划局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止供应施工用电、用水、并会同建设部门责令施工队伍停工。

责令限期拆除的城乡违法建设工程和其他违法临时建设工程逾期不拆除的,乡镇规划区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县城规划区内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第九条越权批准以及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批准的城乡违法建设工程,其批准文件无效;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批准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条勘测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放线定位的,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对无规划设计要求或者违反规划设计要求的项目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的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建设部门、供电、供水部门应当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和供电、供水手续。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办理证照或者手续。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县房产局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对利用违法建设的房屋作营业场所的,县工商局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对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县城乡规划局查处城乡违法建设工程案件,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对违法建设工程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七日内立案;

(二)取证。对违法建设工程及其有关人员应当进行调查,勘查现场,收集证据。被调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

(三)处理。办理违法建设案件,一般应当从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办案期限,由县城乡规划局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组织听证。

(四)送达。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在三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第十六条县城乡规划局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办案,文明执法。

第十七条阻碍城乡规划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县城乡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县城乡规划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举报或者查处城乡违法建设工程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县城乡规划局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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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高标准实施城市建设,确保完成省会“三年大变样”各项任务目标,实现城市品位的大提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市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由国内知名专家组成市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并聘请专家委员对城乡规划进行评审,实现科学规划、科学决策。

二、认真落实市城乡规划审批委员会的各项职责。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必须先经城乡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查,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城市重大项目、重要节点以及对城市形象有重大影响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必须交市城乡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再行公示和审批,实现集体决策。

三、坚持成片开发,严格杜绝插建。中心城区以内按照街坊整体开发、土地统一收储的原则实施改造。25米道路红线所围合区域作为最小开发单元,小于此规模的项目拆迁和开发不再批准。严格限制在现状多层建筑区内建设高层建筑。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实施拆迁改造。

四、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加强城市规划的定量管理。新建高层居住小区,容积率应控制在2.5以下。严格按规定控制高层建筑间距,高层建筑在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同时,对北侧现状居住建筑正面最小间距不得小于50米;新建高层居住建筑面宽不宜大于60米。

五、严格按照规定控制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建筑物朝向道路交叉口三角视距部分严禁设置出入口。

六、严格控制商住混合建设。住宅与城市大型公共设施必须各自独立布置,并按规定留足间距。道路红线宽度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禁止在住宅楼底层建设商业设施。

七、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沿主干道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分析,其他项目按交通影响评价分析的规定开展。在报市审批委员会批准时,必须附有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八、科学引导城市改造和项目建设。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凡与控规不符的,必须经市城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再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九、加强规划设计方案招标工作。大型公共建筑、城市重要节点项目的规划方案必须依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方案设计。今后凡提交市规划审批委员会的规划方案应在三个以上,其中至少一个方案由境外设计单位承担。

九、强化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监督;建筑立面的色调、材质、室外环境整治、需要拆除的建筑等要纳入竣工验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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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低碳;环保;城乡规划

一、城乡规划目前存在的问题

2008年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城乡规划的法律,根据该法的界定,城乡规划有五大体系组成,分别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乡规划作为统筹城市发展的行动计划,是政府调控城乡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引导城乡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之一。但是由于受历史条件的影响,在市场经济的今天用发展的视角看城乡规划,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城乡规划缺乏有效监督。

    我国虽然对城乡规划的监督投入了相当规模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是投入的规模还不能满足现实的要求,取得的成果还不能彻底抑制城乡规划中的腐败现象。总之,目前城乡规划的监督效率还比较低。

    2.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缺乏公共参与。

    由于我国城乡化发展的进程比较短,再加上公众的民主思想不足,文化程度不高,目前,我国的城乡规划更多的是规划管理部门单向地向公众公布规划的结果,城乡规划无论是前期的咨询还是后期的决策,公众的参与程度都比较低。在以人为本的当今社会中,城乡规划还缺少“立法为民,规划为民”的思想。

    3.城乡规划体系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

    城乡规划作为统筹城市发展的行动计划,有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五大体系组成。在我国城乡规划的具体运行过程中,五大系统由于职能重复,权限划分不明,出现问题后往往缺乏有效的沟通,不能呈现高效的协调机制。

二、城乡规划低碳环保发展模式的含义

    低碳环保角度下的城乡规划发展模式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1.城乡规划以人为本,提倡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发展低碳城市,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使用环保材料,减少能源的消耗;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这些都是城乡规划中实现低碳环保的发展目标。因此,城乡规划要实现低碳环保就需要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最终目标。

    2.城乡规划以节约能源,减少碳排放为目标。

    低碳环保视角下的城乡规划首先要求改善能源利用过程的效率,通过采取节能技术、环保材料、再生资源打造生态建筑等手段减少对能源的需求,进而减少在能源结构中占主导地位的石油资源的依赖。其次低碳环保视角下的城乡规划还需要降低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碳排放,从而实现减少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

    3.城乡规划不仅要关注眼前,更要注重未来。

    人类的城市化进程是一个不断发展、逐渐完善的过程,因此城乡规划不仅要关注眼前更要注重未来。低碳环保是以后城市发展的主要方向,我国发展低碳环保城市的道路还很漫长,当今的城乡规划一定要结合我国的GDP情况,把城市发展和经济发展密切结合起来,把低碳环保的城乡规划划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三个不同阶段的目标进行实现。

三、城乡规划实现低碳环保的途径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未来对能源的需求和二氧化碳的排放都呈现出一种增长的趋势,在全球气温逐渐升高的今天,城乡规划体现低碳环保的理念显得尤为重要。

    城乡规划要想彻底贯彻低碳环保的理念,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1.城乡规划中采取节能环保技术。

    根据相关研究,城市可以完成80%的减碳工作,因此采取节能环保技术建设低碳城市,发展低碳经济是首要任务。例如可以在楼房屋顶装太阳能电磁板,通过合理利用太阳能来取代传统的石油资源来实现节能环保。

    2.大力发展绿色交通,降低能源消耗。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石油60%的消耗来源于汽车,因此城市规划要实现低碳环保就要大力发展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以公共交通为导向,减少人们出行对汽车的依赖程度,最终形成以步行、非机动车为主导,并与公共交通高效衔接的绿色交通模式。在大力发展绿色交通的同时还要大力推广环保汽车和燃料,降低能源消耗。

    3.用可持续发展观进行城乡规划。

    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发展低碳经济这是我们的必由之路,因此,城乡规划中要用可持续发展的观点看待低碳环保,在关注低碳环保的同时也要超越低碳环保。我们要用更广阔的视角看待城市发展、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低碳环保、从综合的角度、用可持续发展的观点进行城乡规划,把实现低碳环保从细微处入手,从身边做起,从点点滴滴的小事做起,只有这样才能使“低碳环保”的城乡规划落到实处,使“低碳环保”不会变成昙花一现的名词。

    4.城乡规划加强法制化建设。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影响城乡规划的因素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变化,因此在城乡建设的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城乡规划的法制化建设,城市规划的法制化是城市建设的科学合理性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城乡规划的法制化可以使城乡规划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增强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避免城乡规划按照某个领导的意愿进行,或者出现城乡规划的结果朝令夕改的现象。

    5.改革城市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优化政府职能。

    构建低碳环保城市,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地位举足轻重。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城市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快改革的步伐,逐步建立有利于城市良性发展的行政管理体制;在城市治理方面,实现十七提出的“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城市管理模式;优化政府智能还要求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转变观念,变管制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变发展型政府为监管型政府。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城乡建设的飞速发展,城乡规划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我国作为能源消耗大国,更应该在城乡规划中做到低碳环保。城市作为减碳的主体,应该把构建低碳、环保和生态的城市作为我国未来城市发展的目标和方向。

参考文献:

[1]袁丽丽,黄绿筠. 城市土地空间结构演变及其驱动机制分析[J]城市发展研究, 20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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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重视规划编制工作,在《县县城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科学超前地抓好辖区内各层次的规划编制工作。

(一)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由县规划局负责,年内完成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任务。

(二)各类专项规划编制。为了做好县城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协调,确保总体规划意图的完全实施,国土、环保、交通、城建、气象、电力、电信、广电、经贸、消防等部门,在县城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应积极主动地做好土地、环保、交通、供热、供气、给排水、气象、工业园、电力、通讯、人防等专项规划的编制。规划编制要坚持依法实施,总体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的规定执行,各部门在编制规划前,要与县规划局衔接,明确规划编制的任务和要求;编制完成后,报县规划局组织评审,编制成果要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三)集镇村庄规划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编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规划局具体协调指导,按照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依据本乡镇实际,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体现特色的原则,积极开展集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年榆林子镇、宫河镇、周家乡要完成集镇总体规划编制任务,尤其是涉及煤区的周家乡要在完成集镇总规的基础上,配套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剩余的李家川村、石家湾子村、柴桥子村等24个村庄规划编制年内全部完成任务,编制成果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全面实现全县村庄规划全覆盖。

(四)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建设项目规划,包括总体平面布局、市政公共设施配套、建筑效果图等内容,并按照项目申报程序报批,确保建设项目按照规划实施;住宅小区规划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创造宜居的居住环境,做到社区服务、娱乐健身、环卫设施、公共服务、停车泊位等配套设施齐全。

二、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一)建立健全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审议制度。县城乡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县、乡规划建设部门依法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县上成立由县长任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规划、发改、城建、国土、环保、山河镇等单位为成员的规划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城乡规划实施工作,县规划局办理具体业务。一般性的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单体、绿化、亮化及建筑风格等具体问题)由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定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实施。

(二)强化规划设计条件管理。规划设计中的强制性指标由县规划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严格管理,弹性指标由县政府讨论审定。规划设计条件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进行规划设计和实施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循《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各项要求,特别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停车泊位等重要强制性指标,不得随意改变。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从重予以处罚,并恢复到原设计水平。尤其对县城十字、轩辕大道、南二环路等沿线主干道两侧大型建筑在确定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同时确定建筑立面设计造型。县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调整规划或遇到不可预见问题等特殊情况时,可对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调整。调整时,由县规划局会同城建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三)强化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坚决杜绝规划多头审批。对拟审批的建设项目,县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相关单位要认真现场踏勘,共同把关,提出土地预审、环保、绿化、供水、供热、人防等方面具体审定意见。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审批的规划要求,对建设项目按各自职责进行跟踪管理。建设项目审批通过后,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审批程序,抓紧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要设立公示牌,公布审定规划的主要指标,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城乡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审批管理。城乡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县规划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取得国有用地建设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县规划局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县规划局不得提前为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开工手续,不得在集体土地上进行规划审批。

在城乡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发改、环保、国土、消防等有关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持县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证明、用地协议和规划平面图向规划局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县规划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建设的,应向县规划局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消防单体审核意见等材料,按程序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加强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在集体土地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城乡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民住宅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规划审批管理。山河镇的东关村、西关村、蔡峪村、董庄村、移风村、冯柳村等已纳入县城规划区内的村庄,严禁私人在县城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零星建房;纳入县城规划区内的村民确需新建住房的,一律由山河镇人民政府统一迁建或安置到规划批准的居民点,并经规划、国土、山河镇及所在村组四级进行现场放线,划拨后方可建设;对在原宅基地上新建、翻建住房的,一律由山河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改建、翻建住房的规模、面积不能突破原住房的规模、面积。其他乡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农民建房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批准。

(六)严格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严格实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建设项目附属设施工程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要依法严格处理。

三、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的原则,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不断加强日常巡查,对违法违章建设早发现、早处理。

(一)建立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理顺监察管理关系,明确管理范围。县规划局负责已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的规划监察,重点负责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查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上的违法建筑查处;县国土局负责规划区内违法用地的查处;县城建局负责未经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项目的查处。各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强化对违法违章建设项目的查处。对在专项执法检查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本部门管理的要立即查处,属于其他部门管理的要立即转办,属于各部门联合执法的要主动协调,不得推诿。特别是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章建设项目,要联合执法,严肃查处,施工企业要记录不良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坚持开展日常巡查活动。县规划局、国土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城乡规划区内的日常巡查活动。确定专人,合理安排,分片包干,责任到位,认真开展监督监察,切实强化日常监管,有效防范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发生。

(三)广泛开展社会监督。积极调动有利因素,广泛开展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违法违章建设项目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有功者给予重奖;对违法违章建设项目主体、施工单位及属地管理部门从重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

(四)切实加大对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建设项目的查处力度。规划、城建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提早防范。特别对存在擅自改变用地性质、规划设计条件和提高容积率等问题的建设工程,县规划局不能进行规划验收,不予核发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县城建局不准进行工程竣工备案和验收,房管局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同时要对违法违章行为从严处罚,对严重影响规划的工程必须予以拆除。

四、加强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一)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县规划、城建、国土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规划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把规划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成立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能。特别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按时完成集镇和村庄规划编制任务的基础上,要积极建立乡镇、村、组三级规划管理网络,加强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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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20*年度工作计划要点>的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要意义,自上而下全面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培训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开展培训工作的目的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作为专项的行政效能监察,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已成为解决当前城乡规划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制度,提高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水平和能力的重要举措。开展此次培训工作,主要是使各地能更好地掌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相关知识,提高管理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加强各地规划建设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相互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有计划、有重点做好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切实取得成效,防止走过场。

二、培训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培训的对象主要是省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和有关人员以及地(市)、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和有关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城乡规划法规政策、行政管理知识、行政监察政策和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内容等。

三、有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总体部署,有计划的切实组织好本地区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在组织各地(市)县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的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要带头参加培训。要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培训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考核相结合,确保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要进一步组织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