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0 17:51:1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社会和谐基本特征:
民主法治,就是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
中国改革开放初期曾试图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获得正解,这种方法尽管对实现市场经济转型起到了积极的历史作用,但却出现了总体小康中的不平衡和总体和谐中的不和谐实践结果。于是十六届五中全会强调“更加注重社会公平”,首次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进行了修正。这种修正如果不是在思想意识形态方面对社会公正这一难题的求证,而是要在实践上不必将社会公平与效率对立起来就可以实现社会和谐的话,那么就必须要在经济社会整体统筹意义上诉诸制度创新。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刚刚落幕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而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至于制度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实际上把社会公正难题纳入到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发展目标的制度创新求解过程。
在当下中国和谐社会导向的现代化建设实践中,社会公正难题求解显然不能采取对社会不平衡和不和谐的单纯危机应对,这与过分强调经济发展速度一样都是对经济与社会关系的肢解。发展仍是中国的第一要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基础。事实上,社会公正方面出现的诸多问题,如区域、城乡与个体之间的贫富差距、就业就学就医的民生艰难等,都必须要在较高的发展门槛上来加以解决。因此问题不在于是否发展,也不在于以牺牲效率达到社会公正。市场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最现实的效率性公正。但因人们在劳动能力、拥有的资源、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不同,必然在参与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过程中造成一定分化,因此时下必须要注重考虑和解决社会公正问题。因此问题的关键就成了通过建构合理的制度,破除人为的行业垄断、市场壁垒、资源独享等不公平现象以不断提高科学的发展能力,在此基础上从政策体系、法律制度、分配机制、社会体制等方面为社会成员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提供均等的发展机会,使效率与公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机统一起来。
把社会公正作为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必然要求中国政府职能上的公共服务角色定位。我国曾长期关注经济改革,尽管为了消融快速发展经济带来的社会结构变化也曾进行相关制度调整(如承认民营企业的合法性和通过修宪保障正当私有财产等),但从总体上说,这种制度调整还是围绕着快速发展经济。各种经济制度改革远远快于公共管理制度改革,公共管理制度改革滞后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我国的总体制度难以消除由经济领域的快速发展带来的某些社会不公,如收入分配差距的急剧扩大和官员腐败及其引致的社会不公。现在没有人再怀疑中国已经走上了市场经济之路,更没有人去试图回到计划经济时代,但人们对制度的期盼变成了政府如何面对今日社会高度分化和断裂局面,为更多地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提供相应的制度和政策措施。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是中国一切制度创新的本质要求,政府必须要走出方便自身管理的制度设计原则,从全能型或经济型行政管理者角色变成公共服务者角色,走到面对公众或公民的制度安排和行为方式轨道上来,把维护社会公正作为主要职能,为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和公平的社会发展提供规则和维护秩序。
关键词:宽容;生活态度;社会和谐
自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目标提出以来,学者们对和谐社会从理论上进行了多方面的论证和探索,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果。但是,从总体而言,这些论证多是从社会整体层面进行的,而对构成社会的个体则关注不够。然而,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个人及个人间的和谐是整个社会的和谐的基础。因此,个人如何处理自身与外在于自己的他人的关系即个人的生活态度,理应成为和谐社会的理论与实践必须关注的一个重大课题。而个人的生活态度,首要的是具有宽容的精神。换句话说,建设和谐社会,要把宽容作为个人道德和个人信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使之成为个人的一种生活方式。也就是说,实现社会和谐,对个人而言,就要有一种宽容导致和谐的生活态度与理念。
一
我们知道,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个人的生存状态是整个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所以把现实的个人作为构建其理论的根本出发点。马克思明确指出:“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一一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 因此,在者看来,任何一种社会理论,其最终基础只能是现实的个体,因为个体不仅是社会生活的主体和承担者,是社会、国家的最基本的构成单位,个体创造力的发挥也是促进社会历史向前发展的根本动力。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容,不外是人自身的和谐、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而人自身的和谐则是实现后三种关系和谐的基础和条件。只有生活在社会中的人都有一种宽容的心态,能正确地对待自己及其周围的一切人和事时,才能实现个体自身的和谐,并进行实现与他人和与整个社会的和谐。因而,构建整个社会的和谐,理所当然地应当把个人的宽容即个人表现在社会生活中的和谐作为基础。
所谓“宽容”,按照《大英百科全书》的定义,是“容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对不同于自己或传统的见解,具有耐心公正的容忍。”房龙也认为宽容就是容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和对异于自己或传统观点的见解的容忍。 爱因斯坦则认为:“宽容就是对于那些习惯、信仰、趣味与自己相异的人的品质、观点和行动给子恰如其分的评价。这种宽容不意味着对他人的行动和情感漠不关心。这种宽容还应包括谅解和移情”。“宽容意味着尊重别人的无论哪种可能有的信念”。 法国哲学家伏尔泰则从个人的不完善而推导出宽容的定义,他说:“什么是宽容?这是人类的特权。我们全都是由弱点和谬误塑造而成的,让我们相互宽恕各自的愚蠢,这是大自然的首要法则”。 佛曰:一人一世界,一树一菩提。既然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世界,那么,宽容就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与价值,它本身就是生活世界的组成部分。西方自由主义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得出“只有自己才是自身利益的最佳裁判者”这一基本立场的。这些对宽容的不同的理解,都反映了一个事实:由于人性的弱点,要实现社会的和谐,个人所持的宽容心态是必不可少的。这种宽容,就是承认社会中的每一个体都是具有独特价值的,是实际人际关系和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并且这种价值对实现每个人自身的自由、发展和幸福都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因而对他人特殊价值和个体间差异的承认和接受,既是社会存在的基本条件,也是人生应该采取的一种基本态度。因此,宽容是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出于对他人的尊重而对异于自己观点的容忍。在当代社会中,宽容的基本内容就是容人之过,敬人之德,乐人之功,助人之业,成人之美。要有海纳百川的广阔胸襟,不仅要做到“己所不欲,不施于人”,还要做到“己之所欲,勿施于人”。如果不能容人,不能容物,愤世嫉俗,处处把自己与别人对立起来,是不可能实现自身的和谐的,更不可能实现整体社会的和谐。
把宽容作为个人修养和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途径,中国古已有之,更确切地就,这是中华文明的一个基本立场。早在二千多年前的《易・坤》中就有“厚德载物”一语。朱熹对此解释曰:“坤:元亨,利牝马之贞。君子有攸往,先迷后得,主利。西南得朋,东北丧朋,安贞吉。象曰,至哉坤元,万物资生,乃顺承天。坤厚载物,德合无疆,含弘光大,品物咸亨。牝马地类,行地无疆。柔顺利贞,君子攸行。先迷失道,后顺得常。西南得朋,乃与类行。东北丧朋,乃终有庆。安贞之吉,应地无疆。象曰: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 它要求君子的德性,要象天地一样广博。只有容人之所不能容,才可做到能人之所不能,所谓君子能容物。因此,孔子在回答子贡的问题“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时说:“岂恕乎!”随后孔子又补充说,所谓恕,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这就是孔子的生活态度和修身哲学,也是儒家学说的基本内核。所以他的学生曾子曾说:夫子之道,忠恕而己矣。因此,中华传统文明强调君子“和而不同”,朋而不党的宽容处世之道。可见,儒家所以主张的宽容,主要是从道德角度来谈的,它以现实生活中个体道德上的不完善为基本假设,以从可以通过道德上的教化而达到“至善”的旨归。因而强调“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胸怀,强调“人人可为尧舜”或“涂之人可为禹”,这是儒家主张“德治”的基本依据,也是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一思想的逻辑起点和实现天下太平的最好途径和方法。当然,我们要看到,儒家提倡的宽容是对统治阶层而言的,是主张强者对弱者的宽容,是一种施舍或恩赐,因此,其能否实施完全取决于统治者的个人品德和好恶,因而这种宽容是没有保障的。
二
宽容对社会的稳定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但是,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在纯粹个人意识领域或个人生活领域,宽容没有存在的必要,只要你喜欢,你可以随意骂自己,咒自己,甚至打自己的耳光,这都不影响社会或他人的利益。或者,在所处的团体很小时或很松散时,如果你可以随时离开这个团体,那么宽容的存在也没有价值。社会之所以需要宽容,是因为人的理性总是力图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或人们由于偏见和自私的驱使,总是不顾他人或社会的利益从而导致“人与人之间像狼”一样的战争状态。这种对自已利益和见解的绝对化和独断论,最终导致的是社会的毁灭。可见,独断论与宽容是不相容的。因此,在近代社会的政治哲学语境中,宽容总是与价值多元主义相关联的。这种观点认为,由于个人的见识总是有限的,因而没有一个人可以独占真理。仅此而言,价值上的一元论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合理的,他人的见识也具有同等的价值。黑格尔就曾明确指出:“凡是直接地、个别地得来的思维规定,都是有限的规定”。 由于每一个个体都不可能获得完全的知识,个体所获得的知识必然都是片面的,他们获得的真理也只能是相对的,有限的。因此,个人如果从不同的文明、价值标准、环境、语言、爱好、志向出发,在同一个问题上就会有不同的甚至是互不相容的答案。但是,相对于这些答案作出的背景而言,这些答案全都是正确的解答。因而,人类为了获得全面的知识,获得绝对真理,唯有相互学习一途,舍此别无他法。因此,价值多元主义认为每个人、每一种见解和观点,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都有其独特的价值,持此立场,就必然会导向相互间的宽容,并进而相互取长补短,互相合作。因为对于人来说,“如果不通过人们在相互的提问和回答中不断地合作,真理就不可能获得,因此,真理不像一种经验的对象,它必须被理解为是一种社会活动的产物……人的知识和道德都包含在这种循环的问答活动中,正是依靠这种基本的能力――对自己和他人作出回答(response)的能力,人成为一个‘有责任的’( responsible)存在物,成为一个道德主体” 因此,价值多元主义力主把宽容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取向,认为无论对个人、团体或社会,它都是必不可少的。美国学者马丁本杰明曾指出:“尽管并非绝望,但伦理上的真理在一些情况下是如此复杂和多层多面,以致如果要保持任何整体性或一致性就必须把任何个人在特定问题上的看法只视为真理的一些方面,同时应忽略那些会以极大力量刺激另一团体的那些方面。” “人们关于世界的许多不同构想能从不同的立场上合理地产生。多样性是从我们有限的权力与各自的观察角度自然产生的,假定我们所有的差异仅只是根源于无知、刚愎自用或由贫乏而产生的竞争中的其他因素是不真实的。……一些具有根本意义的事物上的深刻的不可避免的差异(必须被看作)是人类生活中的永久性状态”。 尽管现代价值多元主义更多地表现为资本主义的一种意识形态,但是它作为弱势群体向强势群体要回自己基本权利的前提和保障以及它从个人生存境况出发而推导出个人之间应该宽容这一结论,却是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应予以借鉴的。因为无论对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对社会主义社会来说,宽容都是社会秩序的基本条件,也是社会和谐的必要前提。
要实现宽容,除了个人自身的条件和价值多元主义的摧崇以外,社会还要提供一些必要的条件。首先是社会应该为宽容创造一个好的制度环境。也就是就社会要对何为宽容,如何宽容,什么可以宽容等等做出制度的规定,其次是加强文化建设,提高公民的受教育水平。宽容的出现与人的认识水平的提高以及人文精神的传播是分不开的,没有社会人文精神的广泛传播,或者人们普遍处在愚昧状态之下,偏见和自私驱使下的人们就不会有对他人权利和人格的尊重,社会也就不会开出宽容之花。再次是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人的宽容不仅要求人们认识到自己的独特性,而且还应该主动去维护这种独特性,只有这样,宽容才会有坚实的人性基础,它才会成为一种正常的心态而不是强者对弱者的一种施舍。
宽容不仅是有条件的,也是有限度的。因为宽容本身包含着意志自由和真理之间的紧张关系。如果说宽容的前提是存异,那么,宽容的目的是求同,即在维护社会生机、保持生活的丰富多彩和日新月异的同时,去寻找生活的最终目的和最终价值,共同去探究生活的和谐与一致。没有这种最终目的的和谐和一致,那么,社会就会变成一般散沙,人们之间的宽容就不会导向社会的和谐。因而宽容不是无限度的,即宽容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限度。在这一限度内。每个人都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的权利,但是,如果他行使这一权利时伤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那就不适用,也不能对他宽容了。可见,对“人"、“人性"、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以及他人为了避免这些权利免遭践踏而采取的行动应给予必要尊重,这是宽容的范围和限度,也是宽容的底线。当一个人对这些最基本的底线予以侵犯时,还空谈要宽容,那只能是纵人为恶。因为提倡宽容的目的是为了摒弃个人不应有的偏见和优越感,维护人的作“人”的权利,而不是鼓励人们不辨是非,抛却做人的尊严,一味迁就,做老好人。这样不仅不能促进社会和谐,反而会危害社会和谐。
总之,宽容是社会和谐必要条件,是个人处理自己与他人、社会和自然关系的一种生活态度和行为准则,是个人的一种处世心态;和谐则是人类在社会发展表现出的一种状态。宽容是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下转102页)(上接100页)件,而和谐则是宽容必然指向的目标。社会和谐体现在个人身上,就是宽容,是个体自身对外在于自身的世界中的各种关系在其内心的一种反映。因而二者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宽容导致和谐,宽容实现和谐,宽容保证和谐。一句话,没有宽容就没有和谐。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社会和谐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而实现这此和谐的前提就是人自身的和谐以及人以宽容之心来处理自己与他人之间,自己与社会之间,自己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关系。所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求个人选择一种宽容的处世哲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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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斯特・卡西尔:《人论》,甘阳译[M]上海:上海泽文出版社.1985. 第8页
关键词:老子;墨子;和谐;公平;和而不同
当前社会,物质生活已取得极大进步,相对应的文化精神生活有了一定的提升,但差距很大,有些人的精神生活表现相对滞后,有些人价值观多元复杂而又混乱驳杂,生命体验多样多重,不少社会阴暗面不断被曝光,公平公正甚至受到怀疑,有人认为社会和谐似乎只能做为一种理想状态。针对这种情况,从传统文化中吸取营养来重建、平衡个人与社会的价值体系,实现精神世界新的和谐,是一个急需研究的课题。
一、个人自我内心和谐是人与人和谐的前提
社会和谐即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人与人之间自然坦诚、和睦友爱、幸福平等地共处,人与人之间一种理想地沟通境界。儒家文化复杂的繁文缛节和过高的道德标准使得传统中国人性虚伪,常常嘴上说一套,心里想一套,言行不一,人与人之间不是坦诚的朋友关系,而是相互欺压、相互残害的不平衡关系,是主子奴隶关系,以致心灵扭曲阴暗,形成传统中国人的病态性格,中国社会的阴冷气氛。
社会和谐必须以每个人自我内心的和谐为前提,一个人只有自己实现心境平衡、平和、宁静、自然、健康,才能真正与别人融洽相处。
自我内心达到和谐必须具备几点:良好的控制自己欲望的能力(不贪、有定力)、良好的不与他人攀比的心态(一个人的幸福感常常取决于他与邻居的对比,欣赏学习别人,而不是嫉妒别人,建立真诚良好的人际关系)、自我认知和自我评价的能力(自省、自学、自我教育,不自我膨胀)
(一)良好的控制自己欲望的能力,物质上不过于贪图享受,注重精神的丰盈。
老子认为“塞其兑,闭其门,终身不勤;开其兑,济其事,终身不救”,就是说,堵塞嗜欲的孔穴,闭其嗜欲的门径,终生不受所累;打开嗜欲的孔穴,终身不得安宁。适当地控制个人的欲望,才能保持身心的宁静和谐。现在人们的物质欲望泛滥,而精神萎缩、道德滑坡。物质生活是精神生活的基础,但在满足生存所需的基本的物质要求之后,人就应该提升精神素养,追求精神丰富,没有良好的精神素养,物质上也不能长远发展。老子讲“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当今社会广告铺天盖地,充满物质的诱惑,炫富、物质攀比心态越来越重,大学校园也很难放下一张宁静的书桌,个人很难保持内心的宁静,致使许多人眼光不能够长远,心胸也不够开阔,“躁胜寒,静胜热,清净为天下正”。其实缺乏良好的精神素养,只能是“金玉满堂,莫之能守;富贵而娇,自遗其咎”,没有良好的精神素养,物质上也不能获得长久保有。
物质与精神是矛盾的统一,此消彼长,一个人过于追求物质,必然精神空虚匮乏,反之,精神丰富之人,多物质需求淡薄。
(二)摒弃与他人攀比的心态,不嫉妒别人,也注意不被别人嫉妒,养成欣赏别人、学习别人、低调扎实的智慧而阳光的心理,建立良好人际关系,加强自我修养。
西方一位哲人说过:一个人的幸福感常常取决于他与邻居的对比。攀比、嫉妒心理几乎可以说是人性的通病,这种人性的弱点,伤害了自己,也伤害了别人,恶化人际关系,实在是一种弱智的表现。当我们不如别人时,要欣赏学习别人,而不是嫉妒别人,建立真诚良好的人际关系,老子主张不争,认为拥有最高修养的人如同水,“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水“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政善治,事善能,动善时。夫唯不争,故无尤。”;掌握与人相处的智慧,“多言数穷,不如守中”﹝7﹞;;当我们胜过别人时,也要注意不被别人嫉妒,老子主张:“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邪?故能成其私”,有所成就的人更要低调、谨慎,做到“功成名遂身退,天之道。”“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玄德,堪称慈母德范,它是最深刻、最本质、最核心的德,是老子给合乎道德人打的最高分,其行为境地无限接近于“道”。“古之善为道者,微妙玄通,深不可识。夫唯不可识,故强为之容:豫兮若冬涉川;犹兮若畏四邻;俨兮其若客;涣兮其若凌释;敦兮其若朴;旷兮其若谷;混兮其若浊;孰能浊以静之徐清?孰能安以动之徐生?保此道者不欲盈。夫唯不盈,故能蔽而新成。”老子认为人要保持“至虚极,守静笃”的心境。在人格修养方面,老子认为“大丈夫处其厚,不居其薄;处其实,不居其华,”做人要有真内涵、要扎实,“贵以贱为本,高以下为基”。
(三)自我认知和自我评价的能力,学会自省、自学、自我教育,不自我膨胀,才能成就个人事业。
老子认为圣人都是懂得反省自己缺点的人,知道自己有所不知的人,“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知不知,上;不知知,病。圣人不病,以其病病。夫唯病病,是以不病。”“圣人自知不自见,自爱不自贵。”成就事业要懂得,“图难于其易,为大于其细。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是以圣人终不为大,故能成其大”“以其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欲上民,必以言下之。”﹝32﹞老子有三宝“一曰慈,一曰俭,三曰不敢为天下先”。一个人事业有成,心里愉悦,必然与别人笑脸相迎,反之,事业失败,就会有压抑感、自卑感,就容易仇视别人,反对社会,很难与别人和谐相处。
二、人与自然和谐是社会和谐的物质基础
人与自然和谐,人就不能从自然界过多得攫取物质财富,应有所节制。墨子提倡节用,认为人们应提倡节俭,主张非乐、节葬,他抨击君主、贵族的奢侈浪费,尤其反对儒家看重的久丧厚葬之俗,认为久丧厚葬无益于社会。墨子认为君主、贵族都应象古代三代圣王一样,过着清廉俭朴的生活。墨子要求墨者在这方面也能身体力行。墨子极其反对音乐,甚至有一次出行时,听说车是在向朝歌方向走,立马掉头。他认为音乐虽然动听,但是会影响农民耕种,妇女纺织,大臣处理政务,上不合圣王行事的原则,下不合人民的利益,所以反对音乐。自然为人类提供生存所需的物质财富,对于自然财富人要适度、合理利用,才能保证自然界源源不断地供养人类。人始终要戒一个贪字。
三、社会公平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
(一)社会公平要提倡兼爱的智慧
墨子兼爱理论提出“兼相爱,交相利”的主张,包含平等与博爱的意思,与儒家亲亲有术,尊贤有等的博爱相反。墨子要求君臣、父子、兄弟都要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友爱,爱人若爱其身,并提出“若大国之攻小国也,大家之乱小家也,强之劫弱,众之暴寡,诈之谋愚,贵之敖贱,此天下之害也。”,他认为社会上出现强执弱、富侮贫、贵傲贱的现象,是因天下人不相爱所致。同时,墨子也看到春秋战国时期,最大的弊病就是战争,因此,从兼爱的思想中,引申出了非攻。兼爱非攻是墨子最著名的思想。墨子认为“大夫各爱其家,不爱异家,故乱异家以利其家;诸侯各爱其国,不爱异国,故攻异国以利其国。天下之乱物,具此而已矣。察此何自起?皆起不相爱。若使天下兼相爱,爱人若爱其身,犹有不孝者乎?视父兄与君若其身,恶施不孝?犹有不慈者乎?视弟子与臣若其身,恶施不慈?故不孝不慈亡有。犹有盗贼乎?故视人之室若其室,谁窃?视人身若其身,谁贼?故盗贼亡有。犹有大夫之相乱家,诸侯之相攻国者乎?视人家若其家,谁乱?视人国若其国,谁攻?故大夫之相乱家,诸侯之相攻国者亡有。若使天下兼相爱,国与国不相攻,家与家不相乱,盗贼亡有,君臣父子皆能孝慈,若此则天下治。故圣人以治天下为事者,恶得不禁恶而劝爱!故天下兼相爱则治,交相恶则乱。故子墨子曰,“不可以不劝爱人”者,此也”。
(二)社会公平要人性淳朴,人性淳朴才能有大智慧。
老子认为“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六亲不合,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见素抱朴,少私寡欲,绝学无忧。”“圣人在天下,歙歙焉,为天下浑其心。百姓皆注其目,圣人皆孩之。”老子认为只有真正善良淳朴之人才能懂得大智慧,奸诈之人只能懂得小精明,精明看到的是眼前利益,智慧之人才能目光长远、胸怀坦荡、气度不凡,才能接近于大道、大智慧。“治大国,若烹小鲜”,真正的治理国家之道是不能经常变动的,社会和谐需要稳定的环境,不要经常折腾,统治者掌握治理国家的大道就好了,大道其实很简单,就那么几条。
四、和而不同是社会和谐的根本特征
中华民族历来讲求“和为贵”、“中和之美”、“家和万事兴”、“天时地利人和”等,这些注重和谐的古代智慧无一不包含着“和而不同”的哲理。“和而不同”肯定的是事物的多样统一、多元并立、多样共存,认为只有多样统一、多元并立、多样共存才是世上万事万物的自然存在状态。反映在文化上亦是如此,一个国家文化的统一性表现在有各民族共同认可的主导思想,但同时允许不同派别、不同类型、不同民族之间的思想文化交相渗透,兼容并包,多样统一,这已经为中华民族的文化发展进程所印证:中华文化正是在华夏文化的统一下,对不同文化兼收并蓄,包容融合,互相渗透,才形成了辉煌灿烂、生生不息的中华传统文化!
社会和谐不是社会同一,是理解、尊重、承认差异性、矛盾性的统一,是不同地域、不同阶层、不同时代、不同年龄性别下的和谐,是运动中之静止,变化中的常态,矛盾中的统一,和谐社会的根本特征是合而不同。
参考文献:
关键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科学发展;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7)06-0020-03
作者简介:王少华(1950- ),男,江苏涟水人,南京市人事局干部,南京市行政学院兼职教授、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共行政管理、公务员制度。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和国家新的奋斗目标,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战略任务。这一新的目标追求和战略抉择,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长期、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面临着来自国内外的诸多难题和挑战。面对错综复杂,千头万绪,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坚持从基本国情出发,把科学发展和公平正义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两大基石认真抓实、打牢,在此基础之上才能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
首先,和谐社会应当是科学发展的社会。科学发展的基本涵义有两点,一是要发展,二是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从发展的角度看,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是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实践证明,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决定着物质财富的多寡,决定着社会利益分配空间的大小,也影响或决定着社会的文明水平和进步程度。可以说,经济发展是社会和谐的推进机制,离开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缺少基本条件。虽然富裕不一定意味着社会和谐,但贫困肯定不会促进社会和谐。事实上,在经济不发达、物质资源匮乏、贫穷落后的条件下,要实现真正而长久的社会和谐是不现实的。因此,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只有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现实中的矛盾与问题才有可能、有条件得到切实解决,构建和谐社会才有坚实的物质基础。
然而,也必须看到,经济发展并不是科学发展的全部,发展经济只是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基础和条件,它并不等同于社会和谐,也不等于实现了和谐社会。历史与现实证明,和谐社会不仅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更取决于发展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性。因此,仅有经济发展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和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物质资源较为丰富,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但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在资源开发与利用、增长速度与方式、发展的结构与质量以及区域、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性等方面却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有的已成为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的消极因素。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决不可掉以轻心。
就我国的国情和发展的现实而言,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对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责任和作用。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必须首先找准职能定位,转变发展观念和思路,克服急功近利的“政绩”冲动,改变过度依赖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运用行政手段代替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片面追求经济高速增长和粗放式的发展模式,摒弃为了发展而不顾一切的甚至是盲目的或野蛮的发展方式。确立科学发展的理念,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建立与科学发展相适应的公共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相关制度,改革、完善发展政策。善于利用和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利用和发挥社会资源与社会力量参与科学发展进程。着力解决发展的协调性问题,尤其是资源开发与利用、发展结构与质量、增长速度与方式、基本公共设施和生态环境等突出问题。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履职活动中把科学发展真正落到实处,才能营造出社会和谐的环境,打牢社会和谐的基础,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其次,和谐社会应当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只有公平得以实现,正义得到伸张,社会才会有和谐可言。因为只有公平正义,才有认同和秩序,才有信誉和权威,才有感召力和向心力,才有公信力和凝聚力。而且,公平正义还能带来活力和效率。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可以发现,追求公平正义是人们最基本的愿望,古今中外最受社会关注的莫过于公平正义。追求公平正义早已成为人类社会的基本理念,成为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尤其需要公平正义。可以说,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平衡机制,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也是科学发展的题中之意。
公平正义不仅是一种价值理念、理性原则和道义要求,更应是一种现实的社会关系。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公平正义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是规则层面,尤其体现在制度性的正式规则(法律、法规、政策等)中,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具有公平正义的规则可以发挥应有的导向功能,并起着调整社会价值取向的作用。二是执行(实施)层面,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因为只有规则层面的公平正义是远远不够的,规则的公平正义还要取决于其执行(实施)者是否具有公平正义的理念、立场和品质,取决于执行(实施)者能否正确行使公权力,取决于执行(实施)者是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去实现规则所指向的公平正义。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很多时候,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对社会公平公正的体验。社会公平公正与利益分配紧密关联,而利益分配又与社会和谐密切相关。或者说,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社会和谐最核心的要求,而人与人之间和谐的关键是利益关系的协调。客观地说,任何社会成员都希望从社会中得到更多的利益,但由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社会成员自身条件与客观环境以及贡献与机遇等方面存在着差异性,任何时候都不可能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得到满意。实际上,在社会实际生活中也不存在着绝对的公平公正,只存在相对的或大体上的公平公正。相对的或大体上的公平公正主要体现在过程的公平公正之中,而过程是否公平公正又与规则有关。或者说,要妥善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就要以相关规则为基础,以相关规则去保障和实现。
公平公正的要义是“不偏颇”,其核心是机会均等和规则平等。在社会实践中,人们对规则的认同,更甚于对结果的认同,只要规则是良性的――公平、公正、合理,无论产生的结果如何,人们一般都是可以认可和接受的。所以,必须通过一定的规则,特别是程序规则,去建立、维护和实现公平公正。如果没有规则,预期就难以确定,评判就难以公平公正,也就很难实现公平公正。
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掌握与行使公共权力,管理与配置公共资源,代表公共利益,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承担公共责任。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主要方面。为此,弘扬公平正义精神,践行公平公正原则,应该成为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开展公共管理与服务活动的基本理念和价值目标,应该成为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基本职能和应负的社会责任与道德义务。只有当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确立了公平公正的理念和价值目标,并将之渗透到管理与服务活动的全过程和各环节中去,社会公平公正的实现才有基础和保障。
具体地讲,实现公平公正就是要承认公民具有平等权利,给公民提供同等机会,实行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对管理和服务对象一视同仁,提供的机会和利益要尽可能大地在社会成员间公平分享;努力减少和防止社会不公现象,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协调、处理好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发展和实现好社会不同方面的利益;努力建立和完善社会公平公正机制,培育公平正义的社会信念,维护和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当前,要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畅通民意表达和诉求渠道,处理好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就业、教育、“三农”等事关民生、民利的实际问题。只有让民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让人民对社会发展前景充满信心,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才有坚实的基础。
必须指出,在社会生活中,人的经济、社会地位可能会有不同,但绝不意味着可以忽视社会公平正义,削减一部分人应承担的义务,或者侵夺另一部分人应有的权利,更不意味着可以忽略、漠视一些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事实上,如果忽视或消解应有的社会公平正义,离开社会成员权利与义务的整体均衡,那么无论经济多么发展,多么协调,也会导致社会失衡与不和谐。因此,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体的基本权利,扶持、帮助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体,维护弱势群体与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既是实现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为此,在制定和施行某项公共政策时,向不发达区域适当倾斜,向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体适当倾斜,或采取某些济困扶危的措施,不仅不违背协调发展精神和公平公正原则,恰恰是其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