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0 17:51:1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乡村向城市发展,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 乡村旅游;城乡统筹;发展战略;SWOT-PEST矩阵法
[中图分类号] F590.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5-0091-03
[基金项目] 湖南省社科规划项目“湖南乡村旅游发展区位与市场整合研究”(批准号:0604039A)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李 坚,湖南邵阳学院经济与管理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旅游市场与资源开发。(湖南 邵阳 422004)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乡村旅游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尤其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这一具有创新意义的战略思想,为乡村旅游的发展与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目前,此类的研究才刚起步,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乡村旅游发展的动力机制和一般发展模式方面,较少考虑我国各地发展乡村旅游条件的巨大差异。本文从发展乡村旅游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目标的契合点角度,采用SWOT-PEST矩阵分析法,结合乡村旅游发展的地域条件,对其发展战略进行初步探讨,旨在为促进乡村旅游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发展乡村旅游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目标的契合点
城乡统筹发展的思想,突破了传统的就农村论农村、就城市论城市的局限,是用系统的观念来考虑城乡发展的问题。城乡统筹是将城乡看作是一个系统,通过平衡系统的各个环节,协调系统内的各方利益,优化配置系统资源,促进城乡这个系统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其实质就是通过城乡互动达到城乡经济、社会、文化和产业等方面的融合。城乡能否得到统筹发展关键在于上述方面的融合是否能获得有效的解决,而乡村旅游因具有良好的经济带动作用和社会效益,使其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途径,因而也使得乡村旅游成为新时期城乡统筹发展的有效手段。
1.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城乡经济融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增长,但差距逐渐拉大。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2003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3.24 ∶1。要全面实现小康目标,必然要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彻底改变现有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乡村旅游以农民为经营主体,游客在乡村进行的“住农家屋、吃农家饭、干农家活、享农家乐”的休闲体验即全部旅游的基本活动――吃、住、行、游、购、娱等环节都是在农村旅游区发生,旅游产品的生产到销售、旅游项目的开发到游客的接待等工作基本上均由农村居民承担与负责,因而从经济上保障了农村居民能从发展乡村旅游业中获取收益。乡村旅游的发展增加了农民的经济收入和来源,有利于促进城乡经济融合。
2. 有利于构建产业良性互动机制,促进城乡产业融合。我国城乡产业各自独成一体,缺乏协调与关联,体现出明显的城乡二元结构特征,城市以工业生产为主,农村以传统的农业生产为主,经营效率低下。城乡统筹发展必须处理好城乡产业分割的关系,努力寻找城乡工农产业的关联点,推进城乡产业和谐、统筹发展。
乡村旅游是一种以传统的农业经济和乡村资源为基础,以城市居民为巨大潜在市场,满足都市人享受田园风光,回归淳朴民俗欲望为目的的旅游产品,传统的农业资源借助这种产品实现了更高的附加值。同时,乡村旅游的开发实现了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交叉与渗透,建立起两大产业的互动机制,并可通过旅游业与农业的结合,充分发挥旅游业的“龙头作用”,带动相关行业如农村交通运输业、房地产业、轻工业等产业的发展,从而促进农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城乡产业融合。
3. 有利于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城乡社会融合。城乡劳动力社会地位不平等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就业的机会、就业的岗位存在着不均等,同时,这也是农村居民收入偏低并与城市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据估算,我国目前大约有1.5亿农村剩余劳动力,到2010年还将至少增加6350万左右。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滞留在农村,是造成农民收入增加困难的一个关键原因。
旅游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行业,它每增加3万元收入,就将增加1个直接就业机会和2.5个间接就业机会。同时,乡村旅游业的就业门槛低,人力资源结构总体上向初级技能劳动者倾斜,乡村旅游的发展不失为能有效减轻农村就业压力的一个减压阀,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与融合。
4. 有利于带动乡村的人流、物流、信息流,促进城乡文化融合。在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城乡不仅在经济上处于分割状态,而且在文化上也存在矛盾。城市文化是发达的经济环境下孕育出来的产物――强势文化,代表文明、进步、时尚、流行;乡村文化则是传统农业生产的附属品――弱势文化,暗示着原始与落后。在两种文化的互相作用中,弱势文化日益受到强势文化的冲击。
旅游是以特殊环境和特殊文化为依据的活动。因为交通闭塞而保存完好的乡村民俗民风,中国传统的农业生产活动,朴实、恬静的乡村环境与农村生活方式,对于“世故”的现代都市人具有异常的魅力与体验价值。而城市人的来访为乡村带来了城市的空气,让乡村人感受到城市的文明,同时也促使他们意识到乡村各种资源的价值,从而有意识保护自己的文化、环境。随着乡村旅游发展而带来的人流、物流、信息流的冲击,城乡文化进一步地得到了互相认同与融合。
二、城乡统筹中乡村旅游发展战略的因素分析
从城乡统筹的角度来分析影响乡村旅游发展的战略因素,可以把发展城乡统筹这一战略目标与影响乡村旅游发展的各种内部、外部的战略因素紧密地结合起来。SWOT-PEST矩阵法是一种战略分析方法,具体而言,采用SWOT-PEST矩阵法分析乡村旅游,可以把影响乡村旅游发展的众多复杂因素归纳到统一的框架内进行系统的分析,它将政治(P)、经济(E)、社会(S)、技术(T)等环境因素划分为有利于乡村旅游发展的机会(O)或威胁(T)两类因素集,结合乡村旅游发展的内部优势(S)或劣势(W),从而便于我们辨别出乡村旅游发展的关键因素,为乡村旅游发展战略的正确选择提供依据。正基于此,本文采用头脑风暴法对我国乡村旅游发展的国内外条件进行了专题思考与讨论,得出以下SWOT-PEST因素分析表。
通过SWOT-PEST矩阵分析法可以看出,乡村旅游发展的最大机遇:一是国家政策扶持奠定了发展乡村旅游的良好外部条件,给投资者以最大的信心支持;二是城市居民在休闲时间里消费观念的转变,使休闲旅游成为生活必要部分的趋势愈加明显,城市居民成为了乡村旅游巨大的潜在客源市场,这是城乡统筹中发展乡村旅游的逻辑起点。而类型多样、分布广泛、异于城市风光的乡村旅游资源,以及广大村民的支持,是发展乡村旅游的最大优势。最大的劣势与挑战,一方面来源于各地发展乡村旅游条件的巨大差异,成为城乡统筹发展的巨大障碍;另一方面是乡村旅游发展的雷同与村民素质的提高难度,可能会带来产品创新程度低、城市化倾向明显、自然人文环境遭到破坏等不良影响,成为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最大困难。
三、城乡统筹中乡村旅游发展的战略模式
基于城乡统筹角度选择乡村旅游发展的战略模式,就是在城乡统筹发展的战略目标下,充分利用有利的国家政策环境,发挥乡村旅游最大的资源特色与优势,选择正确的乡村旅游发展战略模式与战略着力点,使乡村旅游真正成为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有效手段。
目前,我国各地开展的乡村旅游在区位因素、地域结构等因素的影响下,形成了都市郊区型、景区边缘型、远郊型3种地域类型。
都市郊区型旅游区地处都市郊区,它直接面对周末度假、采摘、务农、民俗佳节庆典活动等需求稳定而庞大的都市客源市场。在许多大城市已形成了数十到上百公里的环城市乡村旅游观光休闲带,并随着交通工具和道路条件的改善,这一范围将逐渐扩大。这种类型的乡村旅游发展,因为有稳定的市场需求,不难筹集到发展旅游所需的投资,所以,可以采取以民营经济为主的发展战略模式,如选择股份制、公司+农户、个体农庄、农户+农户等模式,开发出休闲观光型和务农参与或体验品尝型产品。
景区边缘型旅游区一般处在著名风景区的边缘,是依靠景区的游客和一些乡村旅游资源发展起来的。依托景区的辐射作用,实行资源互补、资源共享的联动开发,将农业和自然资源互补的组合优势开发为乡村旅游产品是此类乡村旅游的特征。发展的关键:一是要吸引和指导旅游景区周边乡村的农民参与旅游接待和服务,从而带动农民脱贫致富,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二是这类乡村旅游市场的规模与质量依赖于景区的等级与知名度,同时对旅行社也有一定的依赖性。因而,联合开发战略模式是其必然的选择,他们可以选择农村社区+景区+旅行社发展模式,或公司+景区+农户型的发展战略模式,开发休闲观光型和务农参与型产品。
远郊型旅游区多处城市的边缘或山区,一般交通不便,缺少发展第一、第二产业经济的条件,它以秀美的原生态自然环境与淳厚的人文风俗以及朴实的生产生活方式与城市环境构成的巨大反差,形成了乡村旅游的资源特色,代表地区的形象和拳头旅游产品,对游客形成巨大的吸引力。但由于乡村经济的乏力与投资的风险,交通条件的制约,决定了在乡村旅游业发展的初期举步维艰,需要政府给予扶持。因而,应该选择以政府主导的发展战略模式,采取政府主导、旅游投资商与村民合作的乡村旅游发展战略模式等,开发休闲观光型和休闲度假型产品。
四、城乡统筹中乡村旅游发展战略实施的着力点
1.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为乡村旅游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乡村旅游的发展不仅符合国家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思路,而且拓宽了城乡统筹发展的工作思路。同时,城乡统筹发展的良好机遇,又为乡村旅游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但乡村旅游的发展在我国尚处于初期阶段,其健康、持续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规制与引导:其一,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政府对于资源较好、但基础设施较差的旅游区应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其基础条件,为乡村旅游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可进入性环境。其二,建立健全旅游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尚无规范、健全的乡村旅游相关法规,而且,各地方政府也未出台相应的政策法律进行引导、约束,这就造成了我国乡村旅游在总体上处于盲目、自发、低层次的发展状态。在法律缺失的管理环境下,经营者们的无序竞争、恶性竞争等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惩处,游客的基本权益也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这些状况反过来又制约了我国乡村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与提升。因此,政府应尽早加快旅游法律法规的建设,为乡村旅游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2.保护与挖掘乡土文化,打造文化兴旅的黄金大道。乡村旅游的主要客源是城市居民,其参与乡村旅游的主要目的是享受田园风光和体验乡村文化。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离开了乡村文化的乡村旅游产品就等于无水之鱼,必将失去生机与活力。因此,对于乡村旅游而言,乡村文化是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命脉。乡村旅游的发展必须保护与充分挖掘乡村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如传统农耕文化、乡村民俗风情文化、乡村饮食文化等,为乡村旅游的发展打造文化兴旅的黄金大道。
3.强调农村居民参与,切实提高农民收入。发展乡村旅游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因此,乡村旅游的发展需强调与坚持农村社区居民参与的基本原则,让广大的农村居民主动参加到为旅游者提供吃、住、行、游、购、娱等经营活动中来,确保自身能从发展旅游业中直接获益。例如,在云南碧塔海,由于西线旅游的开发采用了当地区域农民参与的开发形式, 1995年附近的红坡村朗茸社藏民参与碧塔海旅游收入上升到7000-8000元/户,这既保持了当地区域经济效益的持续增长,又避免了因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导致资源利用减少而造成的返贫。
4.大力开发乡村旅游纪念品,拉动相关行业的发展。旅游纪念品市场的拓展是旅游资源开发中较为独立的一个内容,在旅游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旅游纪念品开发与轻工业、手工业、农业、副食品生产等行业关联性强,是这些行业的联结点,开发旅游纪念品对于优化地区的产业结构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乡村旅游纪念品资源丰富,应充分利用该资源,通过对该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促进产业融合并拉动旅游消费。
参考文献:
[1]徐福英,马波.基于城乡统筹的乡村旅游发展研究[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5,(5).
[2]陈秋玲.世博会与浦东商业新一轮发展战略[J].上海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2).
[3]王云才.乡村景观旅游规划设计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一、让乡村教师如其所是,成就其生命之美
教师作为一个生命个体,联结历史并指向未来,栖身并依存于周围环境,尊重历史文化,联结外部世界,滋养自身,传承文化、拓展认知、生长智慧、沉淀人格。
然而,现代化的教师专业发展模式——以教师素质标准为追求目标,以教育科学客观知识为核心内容,以集体规训教育为主要培养方法,是一种外在于主体的力量,忽视了乡村教师作为生命的存在,产生了诸多弊端。第一,使乡村教师忽视了自己的生命潜能。生命潜能使人超越自我,丰富经验,适应环境,融入世界,享受人生,实现价值。这既是生命的重要形式,也是生命本身。乡村教师的生命潜能激励乡村教师体验生活、传承文明、融入乡土历史与现代文明、适应乡村社会文化环境。然而,在现代化的教师专业发展模式中,乡村教师被“他者”的指令规约着,生命没有受到足够的尊重与应有的释放,这样的专业化,使乡村教师生活在无聊、苦闷、无奈与忧虑的心灵挣扎之中,其作为生命存在特征的生命潜能被外在力量束缚、被自己忽视。第二,使乡村教师放弃了生活历史与个人经验。作为教师个体,他们的成长历史,个人经验是非常宝贵的发展资源,这些经验资源不仅是教师成长的基石,是同化新知识、培养教育情感的基础,也是教师作出选择的内在倾向。然而,在现代化的客观主义教师专业发展模式中,那些具有同质性与普适性的理论与方法,受到了认可与推崇,而那些异质性的个体经验与实践知识则受到轻视,乡村教师在自己的实践与生存环境中,所感悟、理解和反思得到的个体经验、历史差异,在现代化的教师专业发展过程中,没有被发现和肯定,许多教师被迫放弃了自身独特的生活历史与个人经验。第三,使乡村教师逃离了自己的乡土文化与生存环境。现代化的客观主义教师专业发展模式致力于客观知识的传授与技能的培训,结果乡村教师专业化的注意力转向了各种教育培训和进修,他们逐渐远离了乡土气息,远离了自身的生存环境,抛弃了自身赖以发展的养料。结果,他们逃离了自己的生命,因而,其生命是孤独、贫困与不幸的。
生命具有关系、自然、朴质、主动与共生的性质。乡村教师作为生命的存在,要释放其生命潜能,得从自己的生存环境、乡土历史与特殊文化中吸收养分。第一,让自己的生命潜能释放出来。这就需要乡村教师意识到生命潜能的存在及其力量,呼唤乡村教师从“现代化”的专业发展潮流的语境割裂状态中解放出来,从狭隘的教育功利和技术垄断的羁绊中解放出来,从依附、盲从和定式中解放出来,从习俗、传统、群体的束缚和压迫中解放出来。第二,让自己的历史与经验成为知识的重要来源。乡村教师的发展应该内含于自身生活的过程之中,通过生活的展开而与周围环境发生诸多联系,在与自己所处环境的互动中建构起属于自己的知识,从而扩展乡村教师生命的疆域,重建丰满的生命存在,丰富其生命意义。第三,让自己的乡土文化与现代世界联结。这就要求乡村教师树立关联性文化观,意识到自己与自己生存世界的关系,即意识到自己与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发展困境与发展策略的关系;能够以宽容、平和、理解的心态,处理好主流与非主流、乡土与城市、传统与现代等文化的;为农村培育新人,并与他们一道传承乡土历史文化的积淀,创造现代农村生活与现代农业文明[1]。这样,乡村教师的生命才能如其所是,恢复其自然、主体与整体性质。
二、予乡村教师物质倾斜,成就其生活之富
目前乡村教师的物质生活方面,还面临许多问题。第一,乡村教师的经济收入偏低。有学者对我国1978年至2010年期间教育行业工资水平进行了纵向分析,发现1978年以后的大多数年份,教育行业的工资水平都低于社会平均工资。1999年以后,教育行业的平均工资保持在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水平,但多出的幅度并不大。多年来,教育行业平均工资在国民经济多个行业中的排名处于后50%,属于中等偏下的水平[2]。处于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地区的乡村教师,其“收入主要是靠工资收入,而且工资又只是名义工资,许多‘空调’部分农村教师或许永远都不能兑现”[3]。他们的经济收入水平长期以来处于更为糟糕的状况。第二,城乡教师待遇的显著差距。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个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是基础性部分,实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差别不大。但由于各学校所处的位置不同,经济发展不均衡,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等辅工资城乡差距显著。据《广东教育改革发展研究报告(2013)》披露:尽管这些年广东省教师待遇得到切实提高,但城乡教师待遇差距过大,雷州市的教师月平均工资仅为1879元,而深圳教师月工资最低的盐田区为10353元,后者是前者的5.5倍[4]。另外,据《国家教育督导报告2008》抽样调查结果表明,全国近50%的农村教师和县镇教师反映没有按时或足额领到津补贴。全国农村小学、初中教职工人均年工资收入分别仅相当于城市教职工的68.8%和69.2%[5]。
当前,要想真正改变农村教师“下不去、留不住、干不好”的状况,实现城乡教师均衡,必须针对乡村教师进行物质倾斜,改善乡村教师待遇。第一,转变教师待遇的观念,切实提高教师经济收入尤其是乡村教师的经济收入。在当前,我国教师待遇偏低是个不争的事实。究其原因,与教师待遇的观念问题有关。应从“教师待遇不低于公务员待遇”的观念,向“教师待遇应高于公务员待遇”的观念转变;从过分依赖于舆论宣传(务虚)提高教师地位,向真正地提高教师的待遇(务实)转变;从提高教师待遇是为了稳定教师队伍的近景观念,向提高教师待遇旨在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师职业的教育可持续发展的远景观念转变[6]。此外,还应树立农村教师待遇高于城市教师的观念。第二,贯彻落实中央政策,建立省级介入、县级统筹的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2013年9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提出“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坚持‘地方自主实施、中央综合奖补’的原则,地方是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责任主体,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奖补,其中,综合奖补资金可以由省级财政统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相关支出”。如自2013年起,广东省对非山区县农村边远地区和山区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教师岗位津贴制度,其中经济欠发达地区71个县(市、区)由省财政给予资金补助。据统计,全省有33万多名教职工享受岗位津贴,月人均岗位津贴565元,今年有望将补助标准的基数提高至人均700元/月[7]。通过加大省级财政支持力度,为改善乡村教师待遇提供强有力保障,其他省区应该根据各省实际情况,借鉴广东省改善乡村教师待遇的做法,贯彻落实政府制定的对乡村教师进行生活补助的政策。第三,实施差异补偿。教育部门可以按农村学校的位置、生活条件、交通条件、卫生医疗条件、邮电通讯条件和工作环境等因素,确定若干类别,为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发放特殊津贴。就补偿的具体措施而言,在考虑教师工资均衡化的同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离县城的空间距离为核算标准进行计算,设立不同的津贴,津贴额度应有一定力度,而非点缀性、象征性的。物质补偿可分为城市、郊区、农村三个梯度,体现出差异性、实质性,使农村教师在物质上能得到预期的物质补偿,使其总收入能够适当高于城市教师的总收入。
三、容乡村教师之异质,成就其创造之乐
异质,乃生命的属性,有个性、不同、特殊性之意。不同的异质,构成了世界的差异性与多样性。异质即存在。乡村教师之于城市教师,是异质;不同的乡村教师之间,其个性俨如其面,各不同一,亦是异质。异质并非一个价值判断,它是一个中性词汇,不具有褒贬的含义。古人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教师群体虽然由异质构成,但他们和谐共生,互竞同进,生机勃勃;但如果使异质的教师群体人为地同质化,他们则互相抗争,钩心斗角,萎靡不振。异质是创新的种子,是创新的本质。自由是异质的条件,创新在那里孕育。赵汀阳认为:“个体的自由有三种形态——否决权的自由、选取权的自由和创造权的自由。”教师的教学自由就是这三种自由的集合,即教师拥有对于教学计划的否决权,拥有对于教学知识的选取权,还拥有对于教学方法的创造权[8]。厚生,就是承认城乡教师异质的存在,就是尊重乡村教师对于教学自由、教学创新的权利,让乡村教师在自由民主的教学氛围中,有教学计划的否决权、教学知识的选取权和教学方法的创造权。惟其如此,乡村教师方可舒展人格、活跃思维、发展智慧、迸发创造潜能,成就其工作之乐、创造之乐。
然而,目前我国城乡教师发展,缺乏对异质的包容,同质化现象普遍,主要表现在:第一,趋同的教师专业发展模式。在现代化教师专业发展道路上,乡村教师与城市教师一样,其发展道路完全被纳入一个无差别的趋同的专业化模式。可是,乡村教师及其生存环境与城市教师相比,存在难以克服的异质性。城乡教师专业发展同质性与城乡教师生存环境异质性的矛盾,迫使乡村教师的专业化过程被引入一场几乎没有终点的追赶城市教师的艰难旅程。第二,趋同的教师工作目标与内容。目前,学历主义导致的片面追求升学率,使教师以升学率为追求目标,实现教育内容的标准化,教学技术的程序化与教学方法的模式化。在这一过程中,乡村教师丧失了自己的特殊性质。他们在教育理论专家或技术组织面前,完全丧失独立意识与自由人格,仿佛上了一台永不停歇的跑步机,除了跟着它走以外别无选择,最终沦落为专业“知本家”指导下的技术“工人”。乡村教师这种被动专业化过程,被吉鲁称为“教师工作无产阶级化”[9]。第三,趋同的教师评价体制。在学校强调升学率、学生成绩等评价方式下,乡村教师的职责被认为就是帮助农村学生在升学考试中取得好成绩,让学生能够凭借学业上的“成功”从此走出乡村。这种理念束缚了乡村教师对教育价值的全面认识和把握,直接影响了教师的教学实践,导致教师把知识传授、应试技能的培养看做是教育评价的目标和价值,把教学简单化和机械化,缺乏对教育价值的独立思考和对教学方法的整合,在这种机械重复化过程中,教师的创造潜能受到束缚,教师的个性特征受到约束,教师的工作失去了应有的个性自由。
包容异质,让乡村教师体验教学自由、成就其教学创新与创造之乐,笔者的策略是:第一,寻求符合乡土文化的教师专业发展道路。教学创造是教学自由的最高层次,也是教学的最高境界,教师的教学自由归根结底就是要求教师要进行原创性教学。然而,这种高境界的教学实践因为没有可以依傍和效法的陈规旧则,所以只能依据教师自己内在的强大的精神法则,尊重他们的历史经验,联结他们的文化境遇,充分利用其可依赖的环境支持。因此,对实施教学活动的乡村教师应予以肯定和支持,相信他们有潜质、有热情、有意志、有能力思考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可以在教育学术上标新立异,自由创造。第二,乡村教师要寻求对自我信念、经验与方法的认同。教学自由是教师按自己意志行事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一方面源自制度性的许可,另一方面源自教师的自我认可。“真正好的教学不能降低到技术层面,真正好的教学来自于教师的自身认同与自身完整。”[10]作为乡村教师,只有不断地追求自我认同,即经常对“我是谁”、“我在哪里”、“我能做什么”、“我可以怎么做”等这样的问题进行追问,才能不断地认同自身职业的内在价值,不懈地对自我发展进行全新的认识,从而充分实现自我,并成为体验工作乐趣的自由主体,臻于主体的创造和自由之境。第三,树立责任与使命意识。作为乡村教师,更应该认识到乡村教育、乡村学校、乡村教师的职责。学校之于乡土的意义应该是引导、构建、扶植乡村文化,引领乡村社会健康积极的文化生活。乡村教育的责任在于为乡村少年的生存奠定一份基石,不仅是为了找到求知的乐趣,创造的热情,更多的是他们自我生命生存根基的培植,这个根基是基于乡村文化的丰富、认同、承载之上,为他们的成长增添一份厚度,让生命尊贵地、骄傲地存在于大地,立足于人间[11]。乡村教师只有认识到乡村教育的责任,认识到自己所担当的重任,才不会被当下的功利思想所腐蚀,才会体会到作为乡村教师的价值与乐趣。
四、申乡村教师知识分子之地位,成就其价值之重
乡村教师作为乡村中的知识分子,就其性质而言,同时具有专业性与公共性两个特性。他们不仅关心自己教育专业领域的事情,还关心专业领域以外的社会经济、政治与文化等问题。他们在履行教学育人、传授文化知识职责的同时,还经常参与农村经济的建设、政治的管理。从乡村文明的传播和弘扬来看,乡村教师是人类文明在乡村的诠释者,同时也是乡村地区思想的启蒙者、价值的引导者、规范的守护者和文化的弘扬者。他们的人格中蕴含着天然的公共意识,他们的人生价值与社会价值,与农村社会环境和农村人的素质存在无法割除的互动性质;从现实意义来看,乡村教师一直担负着乡村教育的重要角色,即便是最寒素的边远贫穷地区,他们孜孜以求,传承文化,教书育人,以服务乡村教育为己任,并持续实现自身专业化的现代转型[1]。厚生,就是重申乡村教师知识分子身份和地位,重塑乡村教师的专业性和公共性,使乡村教师对其社会地位及其社会价值具有足够自信,并认识到自己作为知识分子理应承担的社会职责。这样,乡村教师才会以全体乡民为对象,普及文化、引进科技、提高生产、发展经济,从根本上完善自我、建设农村、服务社会。
【关键词】民间调解 乡村与城市 差异
不管在城市还是在乡村,改革开放最大的成果之一就是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人们的价值理念从单一化走向多元化,从胜负之争走向了双赢。人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注重维护长期以来建立起来的信任与合作、对话与交流、尊重与宽容,这不仅仅是人类走向文明的体现,也是法制进步的体现。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东西部之间和城乡之间差距的加大以及人们心理上、经济上、所处环境的变化,使民间纠纷在数量和种类上不断增加、在内容上也更趋复杂,怎样有效地解决民间纠纷就成为社会面临的一大难题。
社会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型,似乎使人们找到了民间纠纷解决的良方,可是诉讼作为保护个人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由于其自身的缺陷以及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和”的传统观念,给了民间调解①这种ADR②被重拾的机会,再加上民间调解正好契合了人们对信任、协商、合作以及平等与宽容理念的追求。因此,民间调解再度崛起就成为必然。本文以民间调解在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差异为切入点,来研究民间调解在乡村与城市的发展动态,以便寻找其发展规律,使其更好地解决民间纠纷,维护个人权利,满足人们对合作共赢价值理念的追求。
形式方面的差异
乡村民间调解的传统形式以及发展动向。乡村民间调解的传统形式。乡村民间调解的传统形式是邻居说和、亲友主持公道、村委会调解、宗族调解以及清真寺调解,主要表现在“炕(床)头”、“村头”、“地头”或炕(床)边、村边、塘边、地边以及路边等进行调解。调解场所以在纠纷发生地点直接进行调解居多,在村委会等专门调解地点较少,除非较大、较复杂的或者涉及村民个人隐私的民间纠纷才在村委会进行调解。
乡村民间调解在形式上的发展趋势。乡村传统的民间调解形式虽然较随意但有其悠久的历史,践行数千年且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确实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然而,随着社会的转型,农村出现了千年未有的变化,传统的乡村民间调解形式越来越多地渗入了司法诉讼的成分。比如,有的乡村成立了临时民事调解庭或流动调解庭,并且调解庭有首席调解员、调解员以及书记员,同时还设有当事人席、证人席、旁听人席,这些都是乡村民间调解形式诉讼化的表现。
城市民间调解的传统形式及发展动向。城市民间调解的传统形式。城市民间调解的传统形式主要是通过居委会或街道、社区调委会在纠纷发生地点、当事人一方的家里或把双方当事人叫到居委会、街道或社区调委会进行调解。如果纠纷当事人属于同一个单位也可能由单位领导、科室领导、关系要好的同事或单位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有的也通过左邻右舍和亲友调解。对于比较复杂、矛盾比较尖锐、涉及面广甚至涉及的民事纠纷以行业调解组织和专门调解组织调解为主,有的还由多部门联合进行调节,调解的地点也主要在专门的调解室,调解的程序也相对要正规的多,调解协议也以书面协议为主。
城市民间调解在形式上的发展动向。城市传统的民间调解形式固然在维护善良正义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随着我国普法工作的深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城市的民间调解在形式上也越来越程序化。民间调解特别是涉及专门问题和群体性纠纷时,一般要经过当事人提出申请―调解组织进行调查并做好笔录―充分地收集证据―召集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质证―提出解决方案―达成调解协议―送达书面调解协议―回访这样较正规的程序,以使民间调解显示公正与可信服。
依据方面的差异
乡村民间调解的依据和发展方向。乡村民间调解的依据。乡村民间调解的依据主要是乡规民约或村规民约、传统习惯、教规、民间习俗、礼俗、人情伦理、民族习惯、家法族规、乡约行规、民间法等非正式法律。乡村民间调解的依据没有特定的、一成不变的内容,也不是只遵从某一个乡规村约或民间习惯,而是根据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地域各有所异。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一些偏远的乡村,民间习惯、风俗等民间法与国家法的规定不完全等同,当国家法与当地的习惯法在调整同一社会关系存在冲突时,往往表现为人们不求助于国家法而是诉诸自己所熟悉的民间习惯来解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舆论、人情和面子的治理乃是最佳的治理模式,也是省俭(经济)的治理模式。”③比如在陕西农村出嫁女一般不继承父母的遗产,同时也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尽管法律明文规定男女平等,可是一旦涉及出嫁女继承和出嫁女对父母赡养的纠纷,一般都以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依据,而不是依照国家法律。简而言之,乡村民间调解的依据以不违犯刑事法律、以法律不禁止的民间法为调节的底线。
乡村民间调解依据的发展趋势。民间法作为民间调解的依据,建立在中国传统文化之上,形成并提炼于人们日常生活,制约着人们日常行为,是一个内涵很广的概念,具有地域性、非正式性特点,其内容十分繁杂、良莠不齐,加之民间调解群体的复杂性,很难对其进行统一划分并以大家公认的标准进行分类。但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流动的加剧,新知识、新技能、新观念也不断渗入,人们对于法律由原来的陌生也变得熟络起来,人们对于民间纠纷的解决也不局限于“和稀泥”和相互妥协“求和”的水准上,而是趋向于能够在“和”的基础上追求自己应有的权利。因此,对于民间法只能在社会公德的理念下将其分为“良俗”与“恶俗”,在民间调解过程中,对于良俗予以适用,而恶俗则予以摒弃。总之,随着社会的进步,乡村民间纠纷的当事人也趋向以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是不管农村社会如何发展,民间法对于乡村民间调解都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城市民间调解的依据及发展方向。城市民间调解的依据。城市民间调解的依据以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为主,辅之以社会公德与善良风俗。但在少数民族居住区以及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群体,尽管法律是民间调解必须考虑的首要因素,可是基于生产、生活经验而产生的,人们自愿选择的教规、教义、民族习惯、习俗仍然呈现常态和缓慢变化,它也是民间调解的重要依据,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主要依据。例如,甲和乙两个人都是新疆维吾尔族,甲拿着自制的手工挂毯,乙拿着自己雕刻的和田玉挂件在巴扎上(即市场)出售时,甲想用四块挂毯换乙一个和田玉挂件,双方经过讨价还价后,甲乙双方双手拍地,该拍地的行为表示交易的成交不得反悔。这种行为类似于我国合同法中所述的口头合同。一般情况下,双方拍地后即时履行,甲把四块挂毯交付乙,乙把一个和田玉挂件交付甲,该交易也就结束。假如甲乙为此发生纠纷诉,双方陈述不一致又无任何书面证据,按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对纠纷事实认定较为困难。但是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对双方在巴扎上拍地的行为作为突破口,依据交易习惯和宗教习惯着手调解会有较好的效果。
城市民间调解依据的发展方向。随着改革的推进、少数民族受教育程度和文化水平的提高以及少数民族地区城镇化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向城市迁移和流动成为不可逆转的局势。汉族与少数民族同居一区在很多城市已经习以为常,但与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关系相伴的是除汉族之间、少数民族之间的纠纷以外还可能出现许多民族之间的纠纷,如果解决这些民间纠纷单纯依靠法律,有时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还可能使矛盾激化,甚至上升为民族之间的。对于汉族居住区,进行民间调解在考虑公序良俗的基础上以国家制定法为主。但对于愈来愈多城市中大杂居小聚居的地区,进行民间调解一定要考虑少数民族的生活方式、和民族文化以及价值观念,在不与宪法和国家法律冲突的情况下,将善良的民族习惯可以直接、间接或变通地引入民间调解,特别是涉及婚姻、家庭、继承以及合同的民间纠纷。
组织和调解员组成方面的差异
乡村民间调解的组织与调解员及发展。乡村民间调解组织与调解员组成。传统的乡村民间调解组织一般都是村委会或组委会或者乡、村镇企业的调委会,其调解员主要是由村长、村支书、村干部、长老、寨老、族长、族老、村老、退休教师、退伍军人、转业军人、宗教人士或其他的志愿者等“三老”或“五老”组成。
乡村民间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组成的发展动向。传统的乡村民间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依靠乡村的熟人社会、地缘和血缘关系以及自己的威望,在调解村庄纠纷和维系乡村安定团结方面确实发挥了强有力的作用。但随着农业税的取消、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农村教育水平的提高、大学生就业理念的变化及大调解机制的逐渐形成,传统的乡村民间调解组织渐渐融入了新鲜血液,除了原有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县、乡、镇、团场或村、连队的司法局、司法所、派出所、综治办、调解中心、法律服务所、议政会也都纳入到民间调解组织,有不少地方还出现了专门的民间调解工作室或民间纠纷调解中心、移动调解车甚至行业调解中心。乡村民间调解员除原来的三老或五老以外,还出现大学生村官、连官、大学生志愿者、法律工作者、退休的警察、法官甚至律师。总之,乡村民间调解员除专门的民间纠纷调解室或行业调解中心的调解员以外,大部分调解员都是身兼数职。农村是欠发达地区,可农村的发展空间也是无限的。我们可以想象,在未来乡村民间调解队伍里肯定会出现更多的、专业的、专职的调解精英。
城市的民间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组成以及发展动向。传统的城市民间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组成。城市的民间调解组织原来主要是居委会、街道办、社区调委会、企事业调委会,调解员主要由居委会或街道办调委会的成员兼任或者由退休或下岗的大妈、大婶、大爷、老街坊、老邻居和退休的老教师、老干部、老党员组成。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民间调解经验的积累,传统的民间调解员中也诞生了一批老娘舅、老舅妈、“江大姐”、“卢大姐”等民间调解能手。
城市民间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组成的发展动向。传统的民间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在促进城市的稳定和谐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民间纠纷的多样化、纠纷主体多元化以及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经常使这些传统民间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力不从心,再加上越来越多群体性纠纷的出现,更加使民间调解员感到压力巨大。因此,在大调解的理念下,派出所、办、综治办、区司法局或司法所下辖的调解处、调解中心应运而生,社区、街道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也不甘其后,先后成立了民间纠纷调解室,除此之外各个专门的民间调解室甚至明星调解室和行业调解中心也如雨后春笋般蜂拥而出。在新形势下,城市的民间调解员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许多城市,除了传统的民间调解员外,医生、律师、会计师、大学教授、市、区人大代表、各地政协委员等各行各业的专业人士也被吸纳为专兼调解员或民间调解组织的智囊团。④
调解对象方面的差异
乡村的民间调解对象和发展趋向。乡村的民间调解对象。以前乡村的民间调解对象主要是夫妻关系、婆媳关系、姑嫂关系、兄弟关系、妯娌关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民间借贷、民间借用、田地边界、田地灌溉、排水、土地承包、宅基地、房屋修建、家畜家禽饲养或致他人财产损害、饲养动物致人受伤等轻微侵权以及干群关系等所谓的小打小闹一类的民间纠纷。
乡村民间调解对象的发展方向。随着“三农”关注度的提高,乡村公路的开通、通讯设备的健全、农业技术的提高、村镇企业的兴起和农民生活的改善,再加上打工潮的涌现,乡村民间调解对象除原来的纠纷类型外,出现了土地转包、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医患矛盾、承包合同纠纷、生产经营性纠纷、交通事故、征地拆迁赔偿、留守儿童抚养教育、留守老人赡养照顾、婚前彩礼纠纷、劳动争议、劳资纠纷、小额借贷、土地使用和林木权属或池塘权属争议等新型民间纠纷。这些民间纠纷有的处理不及时或不当可能发展成为,有的具有突发性、很强的季节性和迫切性。
城市的民间调解对象和发展方向。城市传统的民间调解对象。城市传统的民间调解对象主要是夫妻婚姻关系、婆媳矛盾、邻里矛盾、老人再婚、家庭成员赡养、财产分割、子女教育、继承、抚养以及轻微侵权等鸡毛蒜皮的小事。
城市民间调解对象的发展方向。随着社会转型,民间调解对象除原有的纠纷以外,还向拆迁安置、征地拆迁赔偿、劳资纠纷、物业纠纷、超市保管、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房屋装修、小区内车辆停放、房屋和车辆买卖、环境污染、医患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采光、小额债务、生产施工安全、民族关系等社会热点、难点的调解对象扩展。各种新旧矛盾纠纷凸显叠加,民间调解的对象不管从数量、所跨的行业、难易程度还是双方当事人诉求方面都在不断增加。总之,城市的民间调解对象日趋复杂、多变并且很敏感,稍不留神就会引起,甚至发展成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恶性事件。
结语
总而言之,乡村与城市的民间调解除了上述四个方面的差异以外,还在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效力、环境、方式、经费来源与物质保障以及调解的价值取向等方面也存在很大的不同。但随着农村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城市外延的扩大,民间调解的社会化、行业化、专业化和公开化,使民间调解在乡村与城市之间的差异日趋缩小,再加上民间调解电视栏目的盛行,使民间调解最终趋向一致化。
(作者为新疆警察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广义的民间调解是指法院调解之外解决民间纠纷的各种方式的调解。狭义的民间调解即纯民间调解,“由民间组织或者个人主持的以民间通行的各种社会规范为依据通过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劝解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并自动消除纷争的活动。”本文的民间调解是指广义的民间调解。
②非纠纷解决机制ADR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简称。中国学界一般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纠纷的另类选择”
③徐忠明:“如何思考中国传统法制的现代意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所编:《中西法律传统》(第4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4年,第266页。
【关键词】村镇建设;城乡发展;经济
近年来的社会发展中,我国村镇经济一直处于缓慢的增长状态,同时在社会发展中,三农问题日益凸显。当前我国乡村建设工作中普遍面临着村落规模小、住宅建设分散、住宅占地面积大、房屋闲置多、基础设施不全面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造就了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困难,资源浪费严重和环境改善难度高的等现象。因此在目前的村镇建设工作中,应当以社会发展为基础,实现农民生活质量的改善,经营规模的优化和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1.统筹城乡发展概述
在目前的社会发展中,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实施与应用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乡村空间重构、优化城乡格局有着重要作用与意义。在乡村经济建设中,通过以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为基础来促进各种资源和能源的利用,从而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健康发展,使得乡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都能够及时的得到预防和解决[1]。新世纪的社会发展中,我国逐步迈入了以工业促进农业,以农业推动工业的发展模式,也实现了城市带动乡村,以乡村配合城市的发展模式。但是由于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到乡村规划、乡村设计以及经济体制等多个环节的影响使得我国在乡村经济的发展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在工作的过程中加强城乡统筹工作,从而实现乡村经济与城市经济的协调发展。这种社会发展趋势的实现与形成不但有效的将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了科学良好的应用,还有效的将建设新农村与稳步发展和促进的城镇化发展结合起来,形成了一种以工业带动农业、以城市带动乡村、以工人带动农民的社会发展新体制,这也是形成目前社会新格局的一种必然手段和方法。
基于目前的社会发展中,全国各地已经普遍的展开了城乡一体化发展模式和工作概述方式,但是在城乡一体化建设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与缺陷,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表现在在工作的过程中缺乏一项系统、科学、健全的管理规划理念和工作模式,使得在城乡经济发展中存在着种种不足与缺陷,也使得工程项目成为现代化社会发展中的核心技术模式,同时由于我国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使得在工作的过程中存在着种种的问题,因此在工作的过程中实行统筹城乡发展为导向的村镇建设就显得格外重要,对于促进社会发展十分有效,这也是解决农村多于劳动力和闲置资源的主要技术手段和方法。
2.统筹城乡发展的任务
在新形势的社会发展基础上,我国若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必须在工作中将工作重点置放在农村建设问题上。因此在目前的社会发展工作中,党和国家将工作重点普遍的置放在建设新农村的目标和基础上,在工作中以实现生产发展、全面改建、村容整洁、乡风文明以及管理民主的管理工作方针中,但是要想实现这一工作理念和工作目标,还需要我们在工作的过程中加大对城乡筹划工作工作力度,大力发挥现代化社会发展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2]。
2.1在工作中以统筹城乡发展为基础,实现共同富裕之路
建国以来,我国在社会发展中始终将工作中点置放在城市中,而对于农村的经济发展认识较低。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多年来,由于受到过去的承包经营之的影响,使得农村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经营效率低、增长缓慢的社会向子昂,这也造成了农民在社会生产中对于各种科学技术的认识较低,无法大达到预计的小康社会建设要求。
2.2是建立村级经济实体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按照农村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原则,以促进新型农村经济实体形成为导向,以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小企业及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近郊旅游服务业、农村新型社区居民点、服务中心建设为主要手段,整合农村乡企建设用地、承包农用地、宅基地等土地资源,建立股份制公司农村经济组织,逐步实现土地合理流转,农民加快增收。
3.中心村镇建设概述
3.1基于空间视角的相关理论
3.1.1 增长极理论和镇村级增长极选择
从定义上看,增长极理论为解决广大偏远农区的各种问题提供了非常理想的发展模式。增长极理论强调两种相反力量的互相作用。向心力将周边腹地各种生产要素向增长中心集聚,从而使得增长极能快速发展。这种回流作用对于面临劳动力不断外流压力的农村地区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能够在这些地区选择一定数量的增长极(中心镇或中心村),通过集约有效利用相对稀缺的各种资源,将促使增长极率先快速发展。
3.1.2 中心地理论及门槛人口衡量
在对南德不同等级服务中心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克里斯塔勒提出了著名的中心地理论。该理论以等边六边型模型解释不同服务中心的等级结构关系。中心地理论既可以根据现存不同等级居民点的人口规模和提供的服务功能水平解释其等级关系,也可以根据规划需要的居民点等级关系,配置不同居民点今后的人口规模和服务功能。
中心地理论应用于建设实践主要面临以下问题:首先,假如要选择现有村庄作为中心村镇,如何衡量这些聚落的中心性(中心地提供的服务种类的数量),即哪个村落辐射功能更强,更适合成为中心村镇。根据现有哪些服务功能可以确定中心地的等级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一些计量地理学者在这方面做过不少研究,其中最常用的手段就是根据现有居住地提供的代表功能(如学校、杂货店、理发店等)来确定聚落的中心性。
3.2基于时间视角的相关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罗斯托将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分为6个阶段,依次是传统社会阶段、准备起飞阶段、起飞阶段、走向成熟阶段、高消费阶段和追求生活质量阶段。其中的走向成熟阶段指的是一个社会已把现代化的技术有效地应用到了它的大部分产业的时期。
4.结束语
新农村建设是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村庄整治与中心村镇建设将是振兴农村、保障民生的重要途径,因而深入开展该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与实践模式探讨的意义重大。建议多学科领域相关专业学者予以关注和参与,丰富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心村镇建设理论和技术方法,为不同类型区域中心村镇建设的实践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关键词:统筹城乡;农村金融;内生发展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11-0045-04 中图分类号:F830.34 文献标识码:A
从1994年开始,我国农村金融出现了存贷差,并且差额呈逐年扩大趋势,大量农村资金被金融系统转移到了城市。农村金融发展的落后严重损害了乡村农业和非农产业的资本积累,使资本更为迅速地向城市集中,这是造成我国城乡差距扩大的关键原因之一。河南省是我国第一农村人口大省,城乡金融差距显著,其农村金融发展面临的困境和成因在我国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
因此,对河南农村金融发展对策的讨论可以为我国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实践提供有益的探索。
一、河南农村金融困境分析
(一)农村金融供需缺口巨大
由于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的滞后,农村的金融供给总量提高缓慢,难以满足新农村建设中日益增长的农村金融需求。农村金融供需缺口的存在集中体现在县域金融机构的资金外流。截至2005年末,河南省县域金融机构存款余额3947亿元,贷款余额2281亿元,与1999年相比存款增加了2282亿元,而贷款仅增加了509亿元。7年间,县域存款占全省金融机构存款的比重下降了3个百分点,而贷款则下降了15个百分点,存款大量流入了城市,2005年末,河南省县域金融机构上存资金余额为1614亿元,上借的资金余额为573亿元,仅通过该渠道就净流出资金1041亿元。2006年底,河南省农村人口占全省人口的67.5%,第一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16.4%,河南省农村居民储蓄存款占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的比重为23.6%,而所有金融机构信贷中农业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分别占各项贷款总额的10.3%和1.9%,合计仅为12.2%。
另外,根据世界银行2004年的研究,中国农村非农产业的资本边际收益率远远高于城市工业,2001年曾高达5.2倍。以上数据说明河南农村的金融需求还远未得到满足,巨大的金融缺口限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也降低了金融资源的使用效率。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农村的金融需求必将快速增长,为农村金融供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农村金融服务种类单一
在农村金融需求数量上得不到满足的同时,现有农村金融服务的种类又过于单一,阻碍了农村资本的形成。
首先,农村融资渠道单一,正规渠道只有间接融资方式,直接融资方式则主要以非正规甚至是非法的民间金融形式存在,农村企业很少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来筹措资金,金融机构之间同业拆借无法进行,农民个人的货币结余也只能选择储蓄存款,没有更多的投资渠道购买证券、保险,从而更多地依赖间接融资。
其次,农村金融的中间业务产品极少,目前只有结算、汇兑等少量传统的中间业务,抵押、担保、承兑、贴现、承诺、咨询服务、代收代付等业务还很少。
再次,农村地区证券、信托、基金等投资银行业务尚属空白。另外,在服务种类无法满足农村金融的同时,现有的服务项目价格又过高,造成了农村金融服务的低效率。
2003年底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2004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把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最高上浮系数调整为基准利率的2.3倍。目前河南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普遍接近上限,一年期贷款利率一般在10%左右,不仅高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甚至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过高的利率使众多中小企业和农户望而却步。
(三)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质量差
农村金融体系的风险整体较高,金融资产质量整体较差。农业银行虽然剥离了大量的不良资产,但其不良贷款率在各大商业银行中仍是最高的。农业发展银行在办理粮棉油收购专项贷款过程中,资金时常被挪用、挤占,贷款回收率低,目前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贷款。农信社的风险问题更加突出。农信社几乎承担了历次农村金融改革过程中产生的大部分成本,再加上长期以来产权不清、经营管理混乱,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大量农信社资不抵债,经营十分困难。
2005年末,河南省县域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为824亿元。尽管经过各方的不懈努力,比如,人民银行通过发行央行票据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置换其不良资产达119亿元,贷款的不良率有了大幅度下降,由2000年的49%降至2005年的36%,但这一比率仍高出全省金融机构贷款不良率16余个百分点。
(四)农村金融组织的结构不合理
河南农村金融组织虽然表面上具备了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但在结构上还存在很大的缺陷,各类金融机构都未能在支持农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继工行、中行、建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分支迅速撤并以后,作为农村地区惟一国有商业银行的农行也显示出较大的“城市化”倾向,其支农的效果不佳,在县域内的贷款也更多地投向工业领域,对农业的直接支持不足。农业发展银行名义上是政策性银行,但目前的状况是业务过于单一,不能向一般的涉农企业和农户提供贷款。农民和农村地区中小企业接触最多的依然是农村信用社。可以说,农信社在农村地区居于垄断的地位,但由于其自身存在大量的经营管理及体制问题,社员的利益往往无法得到保障,近些年来农信社的商业化倾向也与河南省农村经济落后的省情不相适应,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广大农户的利益。在正规金融发育不良的同时,民间非正规金融则在法律上被否定,得不到正常发育的机会。另外,河南省农村金融还存在很大的地区结构差异,从发放的贷款分布来看,2000年到2004年间,有的县(市)贷款增加了6个亿,而有的县(市)贷款减少了5个亿。
二、河南农村金融困境的成因剖析
(一)农村经济落后
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是正相关的。一方面,发达的金融系统可以提高经济中储蓄和投资的总水平,增加资本形成的数量,并通过竞争保证资金首先流向投资风险小、回报期短、盈利水平高的产业和地区,提高投资的效率和边际收益,从而提高资本运用的质量,这被称为金
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引致增长效应”(Growth-Inducing Effect)。
另一方面,经济增长对金融发展也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首先,经济增长为金融发展提供了需求拉力,作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内容和表现的投资增长和消费增长,都需要足量和适当的金融服务为其提供支持;其次,经济增长为金融发展提供了供给推力,这主要是伴随经济增长而逐步完善的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系统,以及市场经济观念――尤其是信用观念的深入人心,使金融交易成本大大降低,有力地推动了金融发展。
然而,河南省农村经济还很落后,城乡差别巨大,并且仍在继续拉大。2006年,河南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261.03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810.26元,前者仅相当于后者的33.24%。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虽然处在上升阶段,但由于农村地区整体经济环境及相关制度的缺乏,农村地区的经济机会与城市地区相比不够明显,无法对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性金融机构)形成有效地吸引。农村与城市之间巨大的基础设施差距也使农村金融机构成长缓慢,同时加剧了农村资金向城市的集中。因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往往意味着更高的投资回报,并且农村居民所必需的医疗、高等教育、文化娱乐等资源大部分集中于大中城市,农村居民在这些方面的消费也加剧了农村地区的资金流失。目前河南省的城镇化率还很低,特大城市和小城镇功能都不完善,众多中小城市急需大量资金投入以提升自身实力,迅猛而大规模的城镇化也会对农村金融的发展造成一定的挤压。农村金融发展的滞后又使农村经济的货币化水平难以提高,不利于货币政策的实施,也不利于农村地区乘数效应的实现,这又反过来限制了农村金融的发展,形成了恶性循环。因此,河南农村金融欠发达的根本原因依然是农村经济的欠发达。
(二)农村金融组织管理机制混乱
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农村金融也正在从计划金融向市场金融转轨,但我国(尤其是包括河南在内的内陆地区)的农村金融向市场金融转变的步伐太慢,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计划经济色彩仍很浓厚,其中影响最为深远的一环就是产权改革缓慢,有效的治理结构尚未建立,组织管理体系混乱,非规范化运行。农业银行虽早已启动商业化改革,但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尚未建立,委托关系效率低下,经营目标多元化以及价值标准政治化,导致了经营管理的混乱、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的缺失、经营行为的扭曲。农信社长期以来产权关系模糊,“三会”形同虚设,政府干预严重,“内部人”控制,内控制度缺失,违规经营也就成了必然的结果。非正规的民间金融虽然产权关系清晰,但长期以来得不到政府的承认,缺乏有效的外部制度约束,出现了管理的真空。民间金融市场上鱼龙混杂,部分民间金融机构违规经营,加剧农村金融市场的混乱。河南省作为我国的欠发达地区,亟须建立现代管理机制以提高农村金融组织的服务效率,但是与我国的区域政策相适应,农村金融组织改革的试点及重点也走过了东部、西部、东北,最后才注意中部的过程,致使河南农村金融组织效率长期处于较为落后的水平。
(三)城乡金融体系分割
在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城乡改革分割现象,造成了城乡二元金融体系。城乡金融改革的不同步,执行不同的标准,实际上是歧视农村金融政策的延续,人为地割断了城乡金融体系之间的统一,这显然同我国当前统筹城乡发展的政策方向相悖。这种改革的分割恶化了金融发展的城乡差距,并且削弱了城市金融对农村金融的带动作用。以服务城市工商业为主的城市金融产品完全外生于农村经济,在城乡二元结构明显的背景下,当相对发达的城市金融向农村扩展业务时,出现种种不适是必然的,因为农村金融需求具有很多独特的属性。应当注意的是,河南的城市经济发展还很落后,城市建设的很多指标都处于全国平均水平以下,由此决定了河南的城市金融实力整体较弱,从这个角度看,“城市带动农村”的金融发展模式对河南来说也是不现实的。更为严重的是,长期以来,我国在农村地区执行的是比城市更加严格的金融管制,以便农村金融资源向城市单向流动,为工业发展积累资金。金融体系改革不仅没有促成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反而让农村金融体系承担了改革的大部分成本,进一步削弱了农村金融体系的实力与活力。
(四)农村信用环境差
首先,作为传统的农业大省,加上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河南农村地区的普通居民信用意识不强,对市场经济规则不熟悉,当有资金需求(尤其是消费资金需求)时也更倾向于向亲友求助,而这种以血缘和人情为基础的民间金融形式本身就带有极高的风险性,在很大程度上恶化了农村信用环境。
其次,河南省农村地区的小企业大多从事高污染高风险低效率的“四小”工业,即小煤窑、小造纸厂、小水泥厂和小砖瓦厂,它们占用的大量贷款往往会给农村信用环境造成混乱。
最后,各地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进一步恶化了农村信用环境,调查表明,我国“直接或间接行政干预形成的银行不良资产占不良资产总额的80%左右”,而农村地区则是地方保护主义的重灾区。
(五)相关政策措施的缺乏与失当
相关政策措施的缺乏与失当在三个方面的表现最为明显。
第一,缺乏对商业性金融机构服务农村的利益诱导机制。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是以营利为目标的,在农村投资环境不佳,又没有政策诱导的情况下,它们都将重点放在了城市,实行自上而下的资金管理模式,使大量农村资金向城市集中,其在农村的分支机构实际上成了“抽水机”。这些分支机构不仅要向央行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还要向上级行缴存二级准备金,改制前的邮政储蓄资金则全部要上存。而且,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内部上存资金利率普遍比一年期存款利率高1-2个百分点,基层的分支机构为了规避风险和回避责任,更倾向于将资金上存,缺乏放贷的动力。
第二,对农村工业的政策失当。乡镇企业在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提供部分公共产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各项优惠政策的取消,乡镇企业的职工人数逐年减少,大量企业停产、倒闭,进而给金融机构造成大量呆账坏账。
第三,政府对农村地区民间金融过多的干预阻碍了农村金融的发展。地方政府对民间金融采取了“一刀切”式的限制,并试图通过建立全新的农村金融组织来取代现有的民间金融形式。然而,现有的民间金融形式在很多方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更重要的是其对于农村经济来说是内生性的,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取缔。由政府及非官方组织推动的农村金融组织创新带有明显的外生性和强制性,这在很大程度上放大了农村金
融发展的成本,削弱了农村金融发展的可持续性。
三、河南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的对策建议
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和改革应该主要依靠市场力量和国家的宏观调控,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对农村金融的改革与发展会束手无策,相反,相对于上级政府,地方政府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在农村金融体系改革中可以并且应该大有作为。河南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涉及方方面面,必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针对河南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在近期内,河南省各级政府可望从以下几个方面取得突破。
(一)规范地方政府参与金融活动的行为
政府在金融活动中的任务应当是创造适当的政策、法律环境,促使各金融机构有效的发挥功能,而不应直接干预金融机构的信贷活动,更不应自己直接提供担保等金融服务。当前盛行的地方保护主义已严重影响了农村金融的效率和信用环境,急需规范。一是要改进对地方政府官员的考核机制,强化对地区整体信用状况、投资收益率、资源消耗率、生态环境状况等效率指标的考核;二是上级政府通过立法和司法手段,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在金融活动中的合法行为边界。
(二)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需要农村经济的繁荣,尤其是要缩小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的差距,在此过程中,地方政府有责任充分发挥手中的财政资金的作用,重点扶持农村路网、水网、通信网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可通过带动农村地区的投资来拉动农村金融需求,并使普通农村居民逐步熟悉和适应现代金融服务;另一方面可降低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金融业务的成本,增加各金融机构向农村拓展业务的积极性,减少农村地区的资金外流,缩小城乡金融差距。
(三)扶持并引导乡镇企业二次创业
乡镇企业是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主力军,在一定程度上替代政府为农村地区提供了大量公共产品和服务。在当前乡镇企业普遍面临二次创业的关键时期,政府应对那些符合产业政策、具有较强的外部经济性的乡镇企业予以扶持,恢复一部分曾一度实行的优惠政策,引导其在解决农村就业、提供公共产品等方面继续发挥作用,进而加快小城镇的建设步伐,并降低农村地区的金融风险,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四)建立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有效减少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对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有重要意义,同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也必将直接推动农村商业保险的发展,从而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农村社会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个方面,目前河南省在这三个方面都还比较落后,尤其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还非常有限。在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把农村困难救助制度建设等相关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
(五)完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
农村金融机构组织管理机制混乱与农村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有很大关系。央行的地方机构及相关组织应当在明确各农村金融机构经营业务范围的前提下,以建立统一的城乡金融市场为目标,对农村金融提供更多的关注和更多的监管服务,进而使各农村金融机构在有效监管下进行大胆的内部改革探索,协助农村信用社理顺产权关系和治理结构,扩大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规范农村地区各商业银行和民间金融的信贷活动。
(六)完善农村信用监督体系
针对当前农村地区信用环境恶劣的现实,政府应发挥积极而适当的作用。积极推动人民银行及其他政府部门对农村地区个人、企业以及乡村集体单位的信用评级工作,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开展信用监督业务,在适当的时候创立民间性质的独立而权威的信用监督管理机构,对其业务范围不设城乡和地区限制,并最大限度地实现跨区域的信用信息共享。
(七)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农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
农业投资不足的关键原因是农业的高风险性,农业一直被视为弱质产业,因为农业生产要素中土地等自然资源占重要地位,受气候、季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巨大,农业生产的特性决定了农业对保险业务的巨大需求。然而,由于农业的风险超出了商业保险的承受范围,仅靠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无法满足巨额的农业保险需求。当前急需政府提供不以营利为目标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公共服务,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另外,为了鼓励商业金融对农业的投资,降低商业金融投资农业的风险,政府应当尽快建立适当的农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为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资金投入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