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0 17:50:4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金融管理监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混业经营是适应跨国公司和大型集团实施多元化经营和大规模资产重组的要求而出现的一种主流趋势,有利于促进金融资本更好地服务于产业资本
混业经营,允许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相互持股,有利于改善金融服务,优化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其国际综合竞争力
混业经营与分类监管可以相得益彰
按现行有关法规,我国实行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分业经营与分类监管的体制,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我们认为,这是在我国市场体制不健全、信贷需求膨胀、不规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过快、金融风险较大等特定条件下的正确选择。近年来,这种选择对规范金融程序、防范金融风险等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变化了的情况也在呼唤我们适时作出新的抉择。“十五”时期我国应逐步考虑构建混业经营与分类监管相结合的新型金融管理体制,这是关乎“十五”时期我国金融业能否继续保持较快增长的一个十分重要的。
第一,资金供求的市场调节机制和政府宏观调节机制基本建立,为混业经营创造了十分良好的外部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曾出现了几次需求过热、信用膨胀、价格涨幅过高的不利局面。总起来看,主要原因是在传统经济体制占主导地位和短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地方政府忽视结构调整,通过非法融资渠道,盲目扩张投资,从而导致金融秩序混乱,“瓶预”制约突出,供求总量严重失衡。经过6年多来的艰苦努力,我国的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机制和宏观调控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为混业经营创造了十分良好的外部条件。一是长期困扰我国的短缺经济状况已不复存在,买方市场初步形成,扩大内需已成为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战略性选择。二是国有企业转机建制和政府机构改革取得重要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建立,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三是金融体制改革步伐较快,整顿金融秩序取得显著成效,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建设明显增强。四是中央银行金融调控手段的市场化改革有了实质性突破。如借鉴国际经验,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取代贷款规模指令性管理,大幅度下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适时多次降低存款贷款利率,扩大中小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稳步推进贷款利率市场化进程。五是努力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发展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直接融资方式。
第二,混业经营体现了金融市场内部相互沟通的基本要求,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金融市场由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组成,二者之间及其内部各子市场之间必须通过合理渠道相互沟通,协调发展。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经营。目前我国在金融市场领域推行的一些改革措施,如开辟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合法融资渠道,允许其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信用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以股票质押取得融资;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以及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都直接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了一大步。这可以说是对金融市场认识深化的结果。
第三,混业经营是适应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实施多元化经营和大规模资产重组的要求而出现的一种主流趋势,有利于促进金融资本更好地服务于产业资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反作用于经济,金融服务必须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相应的拓展和创新。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往往是多方面的,出于业务便利和财务经营保密等方面的考虑,一般都优先选择能够提供优质全能服务的金融机构作为其主办银行。混业经营在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发展最为悠久。进入90年代以来,一向坚持分业经营的美国、日本等国家也纷纷解除禁令,鼓励其大中银行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资产重组的要求。当然,在混业经营体制下,也不是说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全方位开展业务,除了少数金融寡头外,大部分金融机构仍是以一业为主或单业经营。
第四,混业经营,允许和非金融企业相互持股,有利于改善金融服务,优化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其国际综合竞争力。我国正面临加入WTO的挑战,首当其冲的就是金融保险证券业。虽然我国金融保险证券业竞争力低下有多方面的原因,如经营体制不健全、不良贷款比例较高、营销方式落后、经营规模偏小等,但实行分业经营体制和不允许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相互持股无疑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我国近几年来新组建的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今年以来证券公司的增资扩股主要是允许企业投资入股,即产业资本进军金融资本。这为金融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为剥离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先后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债转股。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金融资本进军产业资本。国内外发展的实践已经并将继续证明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相互融合,有利于推动经济与金融的良性互动。第五,混业经营与分类监管可以相得益彰。作为金融企业应根据自身优势和客户要求,确定适合各自的经营发展策略和发展重点,以体现灵活、开放的原则;而作为政府分设金融监管机构,同有利于对各类金融业务提出符合实际的发展战略和监管对策。这也是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常见的金融管理体制。
根据以上论述,特提出如下建议:
1.适时修订《商业银行法》,逐步推行混业经营,鼓励产融结合,允许有条件的金融企业稳步开展混业经营,大型商业银行可以直接持有一定额定的企业股份,培育具有国际综合竞争力的金融企业,积极应对加入WTO后的挑战。为此,必须重建银行内部机构,大力充实产业和项目评估力量,使金融业人员对产业经济的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合理经济规模、管理模式、国内外竞争与盈利状况、发展趋向等方面都有一个较为准确的把握,逐步培育一大批晓市场、懂技术、会管理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企业和银行家,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良性循环。
2.借鉴国际规范,协调发展货币和资本市场,消除沟通梗阻,提高整体效率。在货币市场方面,一是改革结算方式,大力推广使用资信良好的企业或银行签发的商业票据,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增发短期国债和企业债券,为央行运用再贴现和公开市场业务手段创造条件。当前可考虑允许现有房地产公司和汽车销售商以现有房屋和汽车为抵押,滚动发行商业票据,以消费者分期付款收入为偿还保证。二是继续扩大同业拆借市场参与主体,保持拆借规模较快增长。在资本市场方面,一是目前我国直接融资的发展一定要以确保间接融资这个大头的稳定为基本前提,避免顾此失彼,得不偿失。二是通过配售、回购等方式,在充分保证原有股东利益的基础上,逐步平稳解决国有股的上市流通。三是积极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特别是高风险投资基金,培育高技术产业,促进产业升级。
3.积极推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加强银行内控制度创新。全面实行审贷分离和贷款责任终身制。根据绩效原则,减少冗员,改革人事和分配制度,实行职位能上能下,工资能增能减。把防范金融风险与增加盈利有机地结合起来,实行资产质量和利润目标的双向考核,健全约束与激励机制,赋予基层信贷机构相应的贷款权限,使金融从业人员既有压力,更有动力,不断开拓新的贷款增长点,改变当前不少银行简单地通过提高贷款条件消极防范风险的不恰当做法。同时,加强以企业为重点的资信评价体系建设,依法制裁逃废债务行为,探索增强居民个人信用的有效途径和,大力整饬融资的外部环境。
近几年来,我国地方金融发展非常快,不过,地方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给我国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管理带来严峻挑战。为了进一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我国实施了多轮政府机关简政放权改革,使得金融管理工作主要由地方承担,但是,由于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金融发展状况不同,导致目前为此依然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地方金融管理执行的是“一行三会”管理模式,地方金融管理主体的权责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管理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影响了地方金融管理效率。总而言之,根据我国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缺陷而提出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
在我国不断推进金融行业改革创新的历史条件下,地方金融机构也应该大胆创新。地方金融行业虽然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由于创新存在盲目性,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仍然还存在不适应经济发展需求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第一,国家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顺畅,比如地方金融机构中包含大量担保公司与典当公司,国家并没有很好地将其纳入管理范畴,增加了地方金融系统风险;第二,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不健全,国家很难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甚至出现许多金融机构脱离了国家金融监管范畴,增加了金融风险的发生可能。另外,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不同地方立足于本区域利益,制约了地方金融发挥其合力,不利于地方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地方金融管理主体权责有待强化
各省市建立的地方金融管理主体不尽相同,甚至有些省市没有专门的金融管理部门,成立的金融管理部门名称存在权责不清晰、职能不明确、多头管理等问题。比如有的省市对不同地方金融机构设立不同的管理部门,省金融办、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负责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多头管理的存在,会导致金融管理机构职能交叉情况的出现,对于充分发挥地方资源的优势是很不利的,也容易引发不同金融管理机构互相推诿扯皮,导致金融管理效益低下。
(三)地方金融监管与地方金融发展不符
当前我国对地方金融机构实施“一行三会”管理模式,对地方金融机构准入严格把关,在抑制地方金融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不过,由于不同省市对金融资源需求不一样,中央政府对各省市地方金融采用“一刀切”管理模式,没有考虑到不同省市金融资源需求的差异性,导致有些省市金融资源严重不足,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因此,建议地方金融监管的权力下放到省市,让各省市能够针对本省市需求情况合理配置地方金融资源。
三、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建设的建议
(一)引导建立正确的地方金融发展观
地方政府只有树立正确的地方金融发展观,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现状,切实做好地方金融发展规划。为此,国家应该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对地方金融机构的权责进行规范,中央政府主要对地方金融预算做好管理工作,控制地方金融风险。
(二)对中央与地方金融管理的边界进行明确规定
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是复杂的系统工程,优化地方金融管理体制,需要界定中央与地方金融管理的边界。中央对地方金融管理发挥总领作用,引导地方金融管理的良性发展,使得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更加协调。中央对地方金融管理领导过程中,要遵循“垂直监管,地方协调”原则,即中央金融机构负责监管工作,地方金融机构负责协调工作。总而言之,地方金融管理体系要秉持中央金融机构监管,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总责,理清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职责,规范地方金融日常管理制度以及风险处置流程制度,确保地方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执行统一的监管主体下的分类监管
(一)金融机构创新机制监管内容
金融机构创新机制指的是金融管理和监督,是国家对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实施管理与监督的过程,它需要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合理有效的规避系统风险,减少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损失。目前,较为常见的监管手段包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以及技术手段,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实现对金融产品相关数据监管,准确评判金融野外风险程度。
(二)金融创新风险
近年来,在金融创新环境影响下,各种金融产品随之涌现,金融风险也相伴而生,运营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相互影响,信用性会加大市场性风险,市场运营风险还会造成市场的不规则波动,造成交易者心理上的恐慌,阻碍经济社会的争?a发展。
二、金融机构监管下风险管理重要性
(一)防范金融危机
金融危机爆发对金融行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甚至危及到国家和个人,其根本原因就是金融监管力度不足,相较于金融危机造成的经济损失来说,它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更是十分巨大的,它极大的影响了经济实物和金融行业的正常程序。只有保证社会经济的正常稳定发展,加强监管力度,才能够有效的避免金融危机,降低金融危机产生的损失。因此,我们应积极发挥金融监管的危机防范功能。
(二)市场失灵补救
由于金融市场中存在一定的内外部信息不对称因素,难以满足资源最优配置原则,金融市场监督十分重要,只有实现市场资源合理化配置才能够促进金融行业的正常稳步发展,但这一过程中产生着大量的金融风险,任何一部踏错都可能造成经济崩溃,危害社会稳定。因此,政府必须要发挥监管和宏观调控的作用,实行金融市场的科学化治理,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加强金融监管制度下的风险管理
(一)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完善的金融市场监管法律体系能够保证市场的有效性和灵活性,只有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完善的监管体系,提升市场交易权威性,才能够满足金融产品需求,营造良好的金融产品发展形势。
(二)提升金融产品法律系统性
建立金融产品法律的系统性,完善相应道德法律法规,进行不同金融产品的监管,更好的满足市场仅以需求,加强市场交易行为的操作性和规范性。
(三)从实际出发,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管模式
不同的金融产品交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需要采取差异化监管模式,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不断提升监管机构的管理力度,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金融产品在风险防范、交易规则和技术特征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只有根据其特征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模式,才能够切实解决金融产品发展中的问题。四位一体的监管模式能够充分发挥监管主体作用,建立全新的金融市场运行体系,完善金融监控体系。该模式要求实施严格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进行每笔交易的严格审查,结合国内外金融管理经验,落实各部门职责和任务,将外化监管转变为内在动力,构建和谐的金融市场环境。
四、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健全风险预警和急救机构建设
金融风险无处不在,只有建立风险预警和急救措施,快速将金融风险降至最低,才能够保证各项问题的快速解决。完善的风险预警和控制体系,能够有效的监控、防范风险,做到金融危机的提前预防,更好的保证交易的合法权益,实现对金融风险的有效管理和防范,金融市场在不断的发展变化,我们也应与时俱进,不断加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金融市场环境,推动社会主义发展。
[论文摘要]银监会于2008年4月底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报》显示,07年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首次突破50万亿,达到52.6万亿,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首次突破8%,资本充足率达标的银行161家,达标银行资产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79.02%,这充分说明当前中国金融业有保持金融稳定的能力,但是银行业、保险业等仍将面临着严重的金融风险。本文以目前汇率改革触发的人民币对美元不断增值、金融也不断对外开放及美国次级债波及全球的金融环境下,探讨我国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并相应提出对策。
一、目前中国所面临的金融风险
(一)美元货币持有及汇率风险
2007年美国发生的次级债影响波及全球,虽然说中国的金融环境处于不流通的内部环境,但是对中国的影响也将会局部扩展开来。美国为了转嫁次级债的风险,通过不断使美元贬值,降低利率等金融手段,在我国汇率改革后自由浮动的情况下,促使人民币不断升值,自2006年人民币自由浮动制度以来人民币累计升值达到15%以上,我国因持有美元而导致持有资产的贬值,美元资产通过兑换人民币及购买人民币资产达到保值增值的效果,加大人民币流动过剩,从而产生流动过剩风险导致通货膨胀居高不下。
(二)中国金融机构存在着历史性的坏账
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转变为市场经济的格局,由发展历史的原因,这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金融机构的历史性坏账。据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最近公布的一项报告,其不良资产占比虽较前几年有所下降,但目前仍维持将近20%水平。著名的巴塞尔协议把资本金与风险资产比例达到8%作为权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是否达标的一个指标。据银监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报》显示,07年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首次突破50万亿,达到52.6万亿,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首次突破8%。但是四大国有银行的中行工行建行三大上市国有银行资产负债率分别为92.53%、93.75%、93.48%,虽然显示加权平均已经达标,但是其风险依然不减。
(三)保险企业的资本充足率偏低
随着改革开放深入,中国保险业发展迅速,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保险深度、保险密度还是经营管理水平相距甚远。当前困扰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因素既有保险企业资本充足率的问题,营销管理水平方面的问题,更有信用上的问题。而我国的信用疲软现象却十分突出,它在国家信用、公司信用和个人信用方面均有表现。随着保险业开放度的提高,内资保险公司在风险处理技术、科技运用水平、信息管理水平、资金运用效率的差距将显现出来,人才流失也在所难免,这必然会压缩内资公司的生存发展空间。
(四)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还很高,我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除农行尚未上市外,其余都通过渠道上市融资,但是中国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仍然还很高,而2003年11月标准普尔公司的《中国金融服务业展望2004年》报告中提出,中国银行体系的不良资产比率估值为40%以上,因而国有四大商业银行不可能在短期内将不良贷款比例降到15%目标。
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对策
(一)加大财政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点,也正因为它们是国有企业,财政部就必须加强对它们的监管。央行对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总的来说是一种外部监管,并不能完全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的一些内部问题。目前我国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有“国有企业病”,如所有制缺位、局部利益极大化、预算软约束、效益递减等等。国有商业银行之所以不像国有工商企业那样困难,是因为银行的特殊业务,即存款业务,不会产生现金流量问题。因此,财政部作为出资者,要真正行使管理的职能,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1)按国际金融标准建立我国商业银行谨慎会计准则和审计规则。保证商业银行会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有利于建立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2)要建立科学的指标管理体系。该指标体系应能够全面科学地衡量国有商业银行的绩效,以此作为考核的基础。(3)降低成本与费用项目。精兵简政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和人员,停止自身固定资产投资,减少成本支出。(4)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利润约束和预算约束。不要因为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上交税收量大而忽视了它们的企业性质。如果国有商业银行不以利润润为经营目标,就难建立起现代商业银行的运行机制,就不具备市场竞争能力。
(二)经营金融管理技术和金融产品创新、积极拓展经营范围
金融创新应包括观念创新、组织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技术创新。所谓观念创新是指要以效益和质量至上、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管理理念。组织创新是指构造责权利明晰、运作高效的金融企业管理体制。所谓产品创新是指要以市场客户需求,发展高需求高附加值的金融产品。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金融制度,这虽然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却不利金融机构拓展业务。目前世界金融先后走上了混业经营的道路,因而,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是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也是金融企业实施多元化经营、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变革。
(三)积极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及金融企业的资本金
人才是金融业的重要资产,我们必须加强人力资源的战略投资,构筑本企业的人才高地,建立起人才开发途径,培养市场竞争意识强,熟悉金融业务和金融政策法规、国际惯例,并会使用现代管理手段、科技手段的金融人才队伍。我们必须要科学合理地对现有金融人力资源加以市场化管理,建立良好的激励、教育培训机制,并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以增强凝聚力、归属感。利用当前的融资环境,发行部分可转债从而逐步提高公司的资本金率。
(四)不断提升金融业的监管水准
金融监管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直接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完整的金融监管体系,但在金融监管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第一,监管不力。当前非现场监管技术相对落后,工作效率偏低,技术分析只是在表面上,监管力度和深度明显不够,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的过程未能有效监测。第二,监管理念落后。目前,金融监管部门往往只重合规性监管,而对风险性监管力度不足。第三,监管责权不明。因为监管责权的不明确,导致监管失控状态时,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推委现象。按金融监管责任制,监管对象的第一监管责任人应对被监管机构的市场准入、营运、退出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监控。但由于受多方面的影响,一些制度落实不到位。如监管人员不足,监管工作处于表面化,没有严格按具体操作规程办。第四,监管处理问题的时效性不够,监管过程中虽然发现问题,但是处理问题的时间上相对滞后,这导致了最佳管控时间的错失,从而导致现象往往是问题比较严重时才出招,此时却是事倍功半。就像当前金融管理当国际大环境中处于经济滞涨时期,而我国且处于经济通货膨胀时期,而又因为国际的联动性及相关性,从而导致当前抑制通胀的手段受到极大的限制。所以我们必需建立一套科学化的具有预期性、前瞻性的金融管控体系。
参考文献
[1]陈中阳著,金融机构现代风险管理基本架构[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8
【关键词】金融监管,巴塞尔协议
一、商业银行最优资本结构选择的理论分析:
1909 年Rudolf Hilferding在《金融资本》一书中提出商业银行需要资本负债比率管理,可以认为是最早涉及资本结构的论述。1958 年,Modigliani 和Miller创立并在之后发展了MM 理论,成为现代资本结构研究的一般性基本框架。20 世纪80 年代中期以前,商业银行资本结构研究基本都是基于Rudolf 提出的理论和MM 理论的框架展开的。Orgler和Taggart,Fama等把存款作为银行的一种专门产品,建立包括存款在内的成本函数来探讨银行企业的最优资本结构。1988 年达成巴塞尔协议后,商业银行资本结构的研究则主要集中在了股权资本监管的问题。Buser、Chen 和Kane提出存款保险降低了银行的破产成本。Merton等人主张政府存款保险公司应对银行征收公开而明确的保险费,费用幅度应足以抵消增加的价值。
20世纪90 年代,国外许多学者通过模型分析,在商业银行资本结构研究领域取得了新的进展。Diamond 和Dybvig推导出银行在为存款人提供流动性需要方面比市场更为有效的结论。Froot和Stein建立了描述风险管理、资本预算和资本结构关系的模型,突出了风险管理与资本结构的关系以及风险管理与资本预算、保值政策的关系。
二、中国版巴塞尔协议III的资本要求: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统筹考虑了我国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要求,设定了三个层次的资产充足率监管标准: 一是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二是引入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包括: 要求商业银行基于跨周期的风险参数计量资本要求、计提留存超额资本要求、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 三是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
对比巴塞尔协议Ⅲ( 简称巴Ⅲ) 和中国版巴Ⅲ,在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方面,两者对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留存超额资本、逆周期超额资本的要求均相同,分别为不低于6%、不低于8%、2.5%、0 ~2.5%。但是,巴Ⅲ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标准为不低于4.5%,中国版巴Ⅲ的为不低于5%; 杠杆率前者为不低于3%,后者为不低于4%; 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比例要求前者为1% ~2.5%,后者暂定为1%; 在过渡期安排上,前者要求在2013 年开始实施,2018年达标,后者则要求2012 年初开始实施,2016年达标。
三、国有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资本配置的理论分析:
2001年1月,在《新巴塞尔协议》的第一次意见征求稿中,对操作风险有了一个初步的界定:“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不充足或者运行失当,以及因为外部事件的冲击等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可能胜。”其中包括法律风险,但排除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到2001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中,对操作风险的定义重新修订为:“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和外部事件不完善或故障造成损失的风险,都称为操作风险”。删除了“直接或间接”,并明确有关定义不包括系统风险。2004年6月出台的最终新资本协议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这一定义包含了法律风险,但是并不包含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strategic and reputational risk)。
参考文献:
[1]Hilferding Rudolf.金融资本[M].北京: 商务印书馆出版, 1999.
[2]Modigliani F.,Miller M. H., 1958,“The Cost of Capital,Corporation Finance and the Theory of Investment”,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48( 3) : 261—297.
[3]Orgler,Yair and Robert Taggart,1983,“Implications of Corporate Capital Structure Theory for Banking Institutions”,Journal of Money,Credit,and Banking, 15( 2) : 212—221.
[4]Fama,E. F., 1955,“The Behavior of Stock Market Prices”,Journal of Business, 38: 34—105.
[5]Buser S.,Chen A.,Kane E., 1981,“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Regulatory Policy,and Optimal Bank Capital”,Journal of Finance, 36: 51—60.
[6]Merton M., 1977,“Debt and Taxes”,Journal of Finance, 32( 2) : 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