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0 17:50:4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金融管理监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混业经营是适应跨国公司和大型集团实施多元化经营和大规模资产重组的要求而出现的一种主流趋势,有利于促进金融资本更好地服务于产业资本
混业经营,允许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相互持股,有利于改善金融服务,优化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其国际综合竞争力
混业经营与分类监管可以相得益彰
按现行有关法规,我国实行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分业经营与分类监管的体制,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我们认为,这是在我国市场体制不健全、信贷需求膨胀、不规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过快、金融风险较大等特定条件下的正确选择。近年来,这种选择对规范金融程序、防范金融风险等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变化了的情况也在呼唤我们适时作出新的抉择。“十五”时期我国应逐步考虑构建混业经营与分类监管相结合的新型金融管理体制,这是关乎“十五”时期我国金融业能否继续保持较快增长的一个十分重要的。
第一,资金供求的市场调节机制和政府宏观调节机制基本建立,为混业经营创造了十分良好的外部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曾出现了几次需求过热、信用膨胀、价格涨幅过高的不利局面。总起来看,主要原因是在传统经济体制占主导地位和短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地方政府忽视结构调整,通过非法融资渠道,盲目扩张投资,从而导致金融秩序混乱,“瓶预”制约突出,供求总量严重失衡。经过6年多来的艰苦努力,我国的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机制和宏观调控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为混业经营创造了十分良好的外部条件。一是长期困扰我国的短缺经济状况已不复存在,买方市场初步形成,扩大内需已成为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战略性选择。二是国有企业转机建制和政府机构改革取得重要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建立,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三是金融体制改革步伐较快,整顿金融秩序取得显著成效,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建设明显增强。四是中央银行金融调控手段的市场化改革有了实质性突破。如借鉴国际经验,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取代贷款规模指令性管理,大幅度下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适时多次降低存款贷款利率,扩大中小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稳步推进贷款利率市场化进程。五是努力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发展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直接融资方式。
第二,混业经营体现了金融市场内部相互沟通的基本要求,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金融市场由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组成,二者之间及其内部各子市场之间必须通过合理渠道相互沟通,协调发展。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经营。目前我国在金融市场领域推行的一些改革措施,如开辟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合法融资渠道,允许其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信用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以股票质押取得融资;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以及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都直接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了一大步。这可以说是对金融市场认识深化的结果。
第三,混业经营是适应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实施多元化经营和大规模资产重组的要求而出现的一种主流趋势,有利于促进金融资本更好地服务于产业资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反作用于经济,金融服务必须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相应的拓展和创新。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往往是多方面的,出于业务便利和财务经营保密等方面的考虑,一般都优先选择能够提供优质全能服务的金融机构作为其主办银行。混业经营在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发展最为悠久。进入90年代以来,一向坚持分业经营的美国、日本等国家也纷纷解除禁令,鼓励其大中银行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资产重组的要求。当然,在混业经营体制下,也不是说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全方位开展业务,除了少数金融寡头外,大部分金融机构仍是以一业为主或单业经营。
第四,混业经营,允许和非金融企业相互持股,有利于改善金融服务,优化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其国际综合竞争力。我国正面临加入WTO的挑战,首当其冲的就是金融保险证券业。虽然我国金融保险证券业竞争力低下有多方面的原因,如经营体制不健全、不良贷款比例较高、营销方式落后、经营规模偏小等,但实行分业经营体制和不允许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相互持股无疑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我国近几年来新组建的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今年以来证券公司的增资扩股主要是允许企业投资入股,即产业资本进军金融资本。这为金融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为剥离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先后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债转股。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金融资本进军产业资本。国内外发展的实践已经并将继续证明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相互融合,有利于推动经济与金融的良性互动。第五,混业经营与分类监管可以相得益彰。作为金融企业应根据自身优势和客户要求,确定适合各自的经营发展策略和发展重点,以体现灵活、开放的原则;而作为政府分设金融监管机构,同有利于对各类金融业务提出符合实际的发展战略和监管对策。这也是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常见的金融管理体制。
根据以上论述,特提出如下建议:
1.适时修订《商业银行法》,逐步推行混业经营,鼓励产融结合,允许有条件的金融企业稳步开展混业经营,大型商业银行可以直接持有一定额定的企业股份,培育具有国际综合竞争力的金融企业,积极应对加入WTO后的挑战。为此,必须重建银行内部机构,大力充实产业和项目评估力量,使金融业人员对产业经济的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合理经济规模、管理模式、国内外竞争与盈利状况、发展趋向等方面都有一个较为准确的把握,逐步培育一大批晓市场、懂技术、会管理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企业和银行家,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良性循环。
2.借鉴国际规范,协调发展货币和资本市场,消除沟通梗阻,提高整体效率。在货币市场方面,一是改革结算方式,大力推广使用资信良好的企业或银行签发的商业票据,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增发短期国债和企业债券,为央行运用再贴现和公开市场业务手段创造条件。当前可考虑允许现有房地产公司和汽车销售商以现有房屋和汽车为抵押,滚动发行商业票据,以消费者分期付款收入为偿还保证。二是继续扩大同业拆借市场参与主体,保持拆借规模较快增长。在资本市场方面,一是目前我国直接融资的发展一定要以确保间接融资这个大头的稳定为基本前提,避免顾此失彼,得不偿失。二是通过配售、回购等方式,在充分保证原有股东利益的基础上,逐步平稳解决国有股的上市流通。三是积极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特别是高风险投资基金,培育高技术产业,促进产业升级。
3.积极推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加强银行内控制度创新。全面实行审贷分离和贷款责任终身制。根据绩效原则,减少冗员,改革人事和分配制度,实行职位能上能下,工资能增能减。把防范金融风险与增加盈利有机地结合起来,实行资产质量和利润目标的双向考核,健全约束与激励机制,赋予基层信贷机构相应的贷款权限,使金融从业人员既有压力,更有动力,不断开拓新的贷款增长点,改变当前不少银行简单地通过提高贷款条件消极防范风险的不恰当做法。同时,加强以企业为重点的资信评价体系建设,依法制裁逃废债务行为,探索增强居民个人信用的有效途径和,大力整饬融资的外部环境。
近几年来,我国地方金融发展非常快,不过,地方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给我国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管理带来严峻挑战。为了进一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我国实施了多轮政府机关简政放权改革,使得金融管理工作主要由地方承担,但是,由于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金融发展状况不同,导致目前为此依然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地方金融管理执行的是“一行三会”管理模式,地方金融管理主体的权责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管理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影响了地方金融管理效率。总而言之,根据我国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缺陷而提出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
在我国不断推进金融行业改革创新的历史条件下,地方金融机构也应该大胆创新。地方金融行业虽然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由于创新存在盲目性,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仍然还存在不适应经济发展需求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第一,国家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顺畅,比如地方金融机构中包含大量担保公司与典当公司,国家并没有很好地将其纳入管理范畴,增加了地方金融系统风险;第二,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不健全,国家很难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甚至出现许多金融机构脱离了国家金融监管范畴,增加了金融风险的发生可能。另外,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不同地方立足于本区域利益,制约了地方金融发挥其合力,不利于地方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地方金融管理主体权责有待强化
各省市建立的地方金融管理主体不尽相同,甚至有些省市没有专门的金融管理部门,成立的金融管理部门名称存在权责不清晰、职能不明确、多头管理等问题。比如有的省市对不同地方金融机构设立不同的管理部门,省金融办、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负责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多头管理的存在,会导致金融管理机构职能交叉情况的出现,对于充分发挥地方资源的优势是很不利的,也容易引发不同金融管理机构互相推诿扯皮,导致金融管理效益低下。
(三)地方金融监管与地方金融发展不符
当前我国对地方金融机构实施“一行三会”管理模式,对地方金融机构准入严格把关,在抑制地方金融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不过,由于不同省市对金融资源需求不一样,中央政府对各省市地方金融采用“一刀切”管理模式,没有考虑到不同省市金融资源需求的差异性,导致有些省市金融资源严重不足,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因此,建议地方金融监管的权力下放到省市,让各省市能够针对本省市需求情况合理配置地方金融资源。
三、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建设的建议
(一)引导建立正确的地方金融发展观
地方政府只有树立正确的地方金融发展观,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现状,切实做好地方金融发展规划。为此,国家应该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对地方金融机构的权责进行规范,中央政府主要对地方金融预算做好管理工作,控制地方金融风险。
(二)对中央与地方金融管理的边界进行明确规定
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是复杂的系统工程,优化地方金融管理体制,需要界定中央与地方金融管理的边界。中央对地方金融管理发挥总领作用,引导地方金融管理的良性发展,使得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更加协调。中央对地方金融管理领导过程中,要遵循“垂直监管,地方协调”原则,即中央金融机构负责监管工作,地方金融机构负责协调工作。总而言之,地方金融管理体系要秉持中央金融机构监管,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总责,理清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职责,规范地方金融日常管理制度以及风险处置流程制度,确保地方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执行统一的监管主体下的分类监管
(一)金融机构创新机制监管内容
金融机构创新机制指的是金融管理和监督,是国家对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实施管理与监督的过程,它需要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合理有效的规避系统风险,减少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损失。目前,较为常见的监管手段包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以及技术手段,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实现对金融产品相关数据监管,准确评判金融野外风险程度。
(二)金融创新风险
近年来,在金融创新环境影响下,各种金融产品随之涌现,金融风险也相伴而生,运营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相互影响,信用性会加大市场性风险,市场运营风险还会造成市场的不规则波动,造成交易者心理上的恐慌,阻碍经济社会的争?a发展。
二、金融机构监管下风险管理重要性
(一)防范金融危机
金融危机爆发对金融行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甚至危及到国家和个人,其根本原因就是金融监管力度不足,相较于金融危机造成的经济损失来说,它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更是十分巨大的,它极大的影响了经济实物和金融行业的正常程序。只有保证社会经济的正常稳定发展,加强监管力度,才能够有效的避免金融危机,降低金融危机产生的损失。因此,我们应积极发挥金融监管的危机防范功能。
(二)市场失灵补救
由于金融市场中存在一定的内外部信息不对称因素,难以满足资源最优配置原则,金融市场监督十分重要,只有实现市场资源合理化配置才能够促进金融行业的正常稳步发展,但这一过程中产生着大量的金融风险,任何一部踏错都可能造成经济崩溃,危害社会稳定。因此,政府必须要发挥监管和宏观调控的作用,实行金融市场的科学化治理,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加强金融监管制度下的风险管理
(一)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完善的金融市场监管法律体系能够保证市场的有效性和灵活性,只有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完善的监管体系,提升市场交易权威性,才能够满足金融产品需求,营造良好的金融产品发展形势。
(二)提升金融产品法律系统性
建立金融产品法律的系统性,完善相应道德法律法规,进行不同金融产品的监管,更好的满足市场仅以需求,加强市场交易行为的操作性和规范性。
(三)从实际出发,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管模式
不同的金融产品交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需要采取差异化监管模式,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不断提升监管机构的管理力度,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金融产品在风险防范、交易规则和技术特征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只有根据其特征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模式,才能够切实解决金融产品发展中的问题。四位一体的监管模式能够充分发挥监管主体作用,建立全新的金融市场运行体系,完善金融监控体系。该模式要求实施严格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进行每笔交易的严格审查,结合国内外金融管理经验,落实各部门职责和任务,将外化监管转变为内在动力,构建和谐的金融市场环境。
四、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健全风险预警和急救机构建设
金融风险无处不在,只有建立风险预警和急救措施,快速将金融风险降至最低,才能够保证各项问题的快速解决。完善的风险预警和控制体系,能够有效的监控、防范风险,做到金融危机的提前预防,更好的保证交易的合法权益,实现对金融风险的有效管理和防范,金融市场在不断的发展变化,我们也应与时俱进,不断加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金融市场环境,推动社会主义发展。
[论文摘要]银监会于2008年4月底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报》显示,07年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首次突破50万亿,达到52.6万亿,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首次突破8%,资本充足率达标的银行161家,达标银行资产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79.02%,这充分说明当前中国金融业有保持金融稳定的能力,但是银行业、保险业等仍将面临着严重的金融风险。本文以目前汇率改革触发的人民币对美元不断增值、金融也不断对外开放及美国次级债波及全球的金融环境下,探讨我国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并相应提出对策。
一、目前中国所面临的金融风险
(一)美元货币持有及汇率风险
2007年美国发生的次级债影响波及全球,虽然说中国的金融环境处于不流通的内部环境,但是对中国的影响也将会局部扩展开来。美国为了转嫁次级债的风险,通过不断使美元贬值,降低利率等金融手段,在我国汇率改革后自由浮动的情况下,促使人民币不断升值,自2006年人民币自由浮动制度以来人民币累计升值达到15%以上,我国因持有美元而导致持有资产的贬值,美元资产通过兑换人民币及购买人民币资产达到保值增值的效果,加大人民币流动过剩,从而产生流动过剩风险导致通货膨胀居高不下。
(二)中国金融机构存在着历史性的坏账
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转变为市场经济的格局,由发展历史的原因,这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金融机构的历史性坏账。据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最近公布的一项报告,其不良资产占比虽较前几年有所下降,但目前仍维持将近20%水平。著名的巴塞尔协议把资本金与风险资产比例达到8%作为权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是否达标的一个指标。据银监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报》显示,07年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首次突破50万亿,达到52.6万亿,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首次突破8%。但是四大国有银行的中行工行建行三大上市国有银行资产负债率分别为92.53%、93.75%、93.48%,虽然显示加权平均已经达标,但是其风险依然不减。
(三)保险企业的资本充足率偏低
随着改革开放深入,中国保险业发展迅速,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保险深度、保险密度还是经营管理水平相距甚远。当前困扰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因素既有保险企业资本充足率的问题,营销管理水平方面的问题,更有信用上的问题。而我国的信用疲软现象却十分突出,它在国家信用、公司信用和个人信用方面均有表现。随着保险业开放度的提高,内资保险公司在风险处理技术、科技运用水平、信息管理水平、资金运用效率的差距将显现出来,人才流失也在所难免,这必然会压缩内资公司的生存发展空间。
(四)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还很高,我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除农行尚未上市外,其余都通过渠道上市融资,但是中国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仍然还很高,而2003年11月标准普尔公司的《中国金融服务业展望2004年》报告中提出,中国银行体系的不良资产比率估值为40%以上,因而国有四大商业银行不可能在短期内将不良贷款比例降到15%目标。
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对策
(一)加大财政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点,也正因为它们是国有企业,财政部就必须加强对它们的监管。央行对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总的来说是一种外部监管,并不能完全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的一些内部问题。目前我国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有“国有企业病”,如所有制缺位、局部利益极大化、预算软约束、效益递减等等。国有商业银行之所以不像国有工商企业那样困难,是因为银行的特殊业务,即存款业务,不会产生现金流量问题。因此,财政部作为出资者,要真正行使管理的职能,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1)按国际金融标准建立我国商业银行谨慎会计准则和审计规则。保证商业银行会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有利于建立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2)要建立科学的指标管理体系。该指标体系应能够全面科学地衡量国有商业银行的绩效,以此作为考核的基础。(3)降低成本与费用项目。精兵简政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和人员,停止自身固定资产投资,减少成本支出。(4)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利润约束和预算约束。不要因为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上交税收量大而忽视了它们的企业性质。如果国有商业银行不以利润润为经营目标,就难建立起现代商业银行的运行机制,就不具备市场竞争能力。
(二)经营金融管理技术和金融产品创新、积极拓展经营范围
金融创新应包括观念创新、组织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技术创新。所谓观念创新是指要以效益和质量至上、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管理理念。组织创新是指构造责权利明晰、运作高效的金融企业管理体制。所谓产品创新是指要以市场客户需求,发展高需求高附加值的金融产品。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金融制度,这虽然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却不利金融机构拓展业务。目前世界金融先后走上了混业经营的道路,因而,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是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也是金融企业实施多元化经营、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变革。
(三)积极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及金融企业的资本金
人才是金融业的重要资产,我们必须加强人力资源的战略投资,构筑本企业的人才高地,建立起人才开发途径,培养市场竞争意识强,熟悉金融业务和金融政策法规、国际惯例,并会使用现代管理手段、科技手段的金融人才队伍。我们必须要科学合理地对现有金融人力资源加以市场化管理,建立良好的激励、教育培训机制,并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以增强凝聚力、归属感。利用当前的融资环境,发行部分可转债从而逐步提高公司的资本金率。
(四)不断提升金融业的监管水准
金融监管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直接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完整的金融监管体系,但在金融监管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第一,监管不力。当前非现场监管技术相对落后,工作效率偏低,技术分析只是在表面上,监管力度和深度明显不够,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的过程未能有效监测。第二,监管理念落后。目前,金融监管部门往往只重合规性监管,而对风险性监管力度不足。第三,监管责权不明。因为监管责权的不明确,导致监管失控状态时,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推委现象。按金融监管责任制,监管对象的第一监管责任人应对被监管机构的市场准入、营运、退出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监控。但由于受多方面的影响,一些制度落实不到位。如监管人员不足,监管工作处于表面化,没有严格按具体操作规程办。第四,监管处理问题的时效性不够,监管过程中虽然发现问题,但是处理问题的时间上相对滞后,这导致了最佳管控时间的错失,从而导致现象往往是问题比较严重时才出招,此时却是事倍功半。就像当前金融管理当国际大环境中处于经济滞涨时期,而我国且处于经济通货膨胀时期,而又因为国际的联动性及相关性,从而导致当前抑制通胀的手段受到极大的限制。所以我们必需建立一套科学化的具有预期性、前瞻性的金融管控体系。
参考文献
[1]陈中阳著,金融机构现代风险管理基本架构[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8
【关键词】金融监管,巴塞尔协议
一、商业银行最优资本结构选择的理论分析:
1909 年Rudolf Hilferding在《金融资本》一书中提出商业银行需要资本负债比率管理,可以认为是最早涉及资本结构的论述。1958 年,Modigliani 和Miller创立并在之后发展了MM 理论,成为现代资本结构研究的一般性基本框架。20 世纪80 年代中期以前,商业银行资本结构研究基本都是基于Rudolf 提出的理论和MM 理论的框架展开的。Orgler和Taggart,Fama等把存款作为银行的一种专门产品,建立包括存款在内的成本函数来探讨银行企业的最优资本结构。1988 年达成巴塞尔协议后,商业银行资本结构的研究则主要集中在了股权资本监管的问题。Buser、Chen 和Kane提出存款保险降低了银行的破产成本。Merton等人主张政府存款保险公司应对银行征收公开而明确的保险费,费用幅度应足以抵消增加的价值。
20世纪90 年代,国外许多学者通过模型分析,在商业银行资本结构研究领域取得了新的进展。Diamond 和Dybvig推导出银行在为存款人提供流动性需要方面比市场更为有效的结论。Froot和Stein建立了描述风险管理、资本预算和资本结构关系的模型,突出了风险管理与资本结构的关系以及风险管理与资本预算、保值政策的关系。
二、中国版巴塞尔协议III的资本要求: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统筹考虑了我国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要求,设定了三个层次的资产充足率监管标准: 一是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二是引入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包括: 要求商业银行基于跨周期的风险参数计量资本要求、计提留存超额资本要求、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 三是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
对比巴塞尔协议Ⅲ( 简称巴Ⅲ) 和中国版巴Ⅲ,在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方面,两者对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留存超额资本、逆周期超额资本的要求均相同,分别为不低于6%、不低于8%、2.5%、0 ~2.5%。但是,巴Ⅲ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标准为不低于4.5%,中国版巴Ⅲ的为不低于5%; 杠杆率前者为不低于3%,后者为不低于4%; 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比例要求前者为1% ~2.5%,后者暂定为1%; 在过渡期安排上,前者要求在2013 年开始实施,2018年达标,后者则要求2012 年初开始实施,2016年达标。
三、国有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资本配置的理论分析:
2001年1月,在《新巴塞尔协议》的第一次意见征求稿中,对操作风险有了一个初步的界定:“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不充足或者运行失当,以及因为外部事件的冲击等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可能胜。”其中包括法律风险,但排除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到2001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中,对操作风险的定义重新修订为:“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和外部事件不完善或故障造成损失的风险,都称为操作风险”。删除了“直接或间接”,并明确有关定义不包括系统风险。2004年6月出台的最终新资本协议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这一定义包含了法律风险,但是并不包含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strategic and reputational risk)。
参考文献:
[1]Hilferding Rudolf.金融资本[M].北京: 商务印书馆出版, 1999.
[2]Modigliani F.,Miller M. H., 1958,“The Cost of Capital,Corporation Finance and the Theory of Investment”,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48( 3) : 261—297.
[3]Orgler,Yair and Robert Taggart,1983,“Implications of Corporate Capital Structure Theory for Banking Institutions”,Journal of Money,Credit,and Banking, 15( 2) : 212—221.
[4]Fama,E. F., 1955,“The Behavior of Stock Market Prices”,Journal of Business, 38: 34—105.
[5]Buser S.,Chen A.,Kane E., 1981,“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Regulatory Policy,and Optimal Bank Capital”,Journal of Finance, 36: 51—60.
[6]Merton M., 1977,“Debt and Taxes”,Journal of Finance, 32( 2) : 21—27.
【关键词】金融管理 研究 信息化建设
金融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的一部分,积极构建金融信息化服务平台,实现金融信息采集的多元化,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处理分析信息,并合理设置体系结构,推进金融管理信息的多领域、多途径应用,对大幅度提高金融管理水平、维持金融管理的稳定、防范降低金融风险,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金融管理信息化内涵
金融管理信息化,是金融管理部门通过对网络技术、通讯、业务处理系统进行处理以实现公文信息收集、公文传输、风险预测、决策处理自动化信息化的行为。在整个金融管理中都能综合应用这些数据信息,是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基础设施等金融体系构成要素的一个集合体。金融管理信息化,主要包括金融管理的内在监测指标,核心是通过完善金融管理信息化体系,以实现金融管理方式的提升。
二、金融管理信息的获取
信息获取的方式有三个平台:一是通过监管对象的业务应用系统以及监管主体的业务系统,研发金融管理信息的自动化接口程序,自动提取金融管理数据;二是通过开业营业管理、综合检测评价、消费者维权、重要事项报告等平台,收集所监管对象的信息,汇总成所需要的金融管理业务信息;三是通过服务反馈、风险评价、社会调查问卷等渠道,获得公众对区域内金融状况稳定性、监管对象的评价,形成社会公众金融管理评价信息。依据数据量和数据可靠性将三种方式的信息权重定为50%、40%、10%。
(1)数据接口程序自动提取。随着金融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金融对信息化的要求更为迫切,金融、证券以及保险业在内部管理和核算业务上都大规模的使用了计算机系统,实现了数据处理的自动化、集中化和网络化。同时,央行各级的分支机构也广泛的使用了相对集中统一的网络化、自动化的系统。例如央行就开始使用了会计核算系统、国库核算管理系统、金融统计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等业务数据处理系统。因此,通过研发数据接口程序,自动的提取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提取所需的金融监管信息,成为央行获取金融管理信息的主渠道。
(2)金融管理业务平台主动采集。银监局分社后,虽然《银行法》规定,金融机构有报送必要报表的义务,但没有对报送行为做相关说明规定,使得信息的及时性和真实性大打折扣。因此,通过开业营业管理、综合检测评价、消费者维权、重要事项报告等平台,从金融机构开始筹备、开业前验收、营业过程中重大事项的报告以及消费者维权,到后期的综合测评,可形成一条完整而清晰的管理信息链。当前的信息数据除部分业务系统会自动采集,大部分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报送。数据归集汇总中,各银行职能部门层层对口上报数据的同时,也向同级的金融机构收集相关的金融数据,从而形成由下级到上级人行,金融机构到人民银行,两条纵横的金融管理信息采集途径。
(3)社会公众调查抽样。采用随机抽样或是定点监测方式,通过调查问卷、服务反馈、风险评价,获取社会公众区域内金融稳定性状况、监管对象的评价,形成社会公众金融管理评价综合信息。人民银行的金融管理信息采集,不仅覆盖了银行业监管机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金融业,还拓展到税务、工商等方面,通过社会各方面的问卷调查,把直接或是间接获取的金融信息都纳入采集金融管理信息的范畴,扫除盲区,形成涵盖所有行业的信息网。
三、金融管理信息筛选、处理
(1)利用计算机科学技术和建立数学模型,对管理信息的处理、筛选。现有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的分析处理功能较低,分析指标的设置不科学,未覆盖全部的金融管理业务,业务系统不能及时发现和清理那些潜在的风险。金融网络化、电子化的今天,管理技术需要不断的创新求发展,必须利用科学的计量模型收集、处理管理信息数据,以便建立满足不同金融管理要求的风险评价、预测模型,整体上预测、判断金融运行状况。
(2)信息处理的三大环节。在新形势下,金融管理更要积极的去适应金融业新信息化的运作模式,信息处理过程中,至少包括三大环节:信息分析处理、信息报告、风险预报预警。信息分析处理环节,通过对基础数据的综合分析处理,为金融管理和决策提供重要依据;信息报告环节,对被监管机构的运作状态、变动趋势和存在问题综合分析比较,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风险,提高金融管理效率和处理复杂问题的应变能力;风险预报预警环节,通过处理管理信息和对非现场监测指标的变化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发出预报预警。
四、金融管理信息的综合运用
人行的信息化过程,已从建设应用系统来实现业务流程、数据采集、数据处理的电子化,发展到跨业务主体的非现场监管、跨部门的协同监管。因此,要全面提高金融管理信息化的水平,其中包括对信息化组织、技术、应用架构的建立和数据体系的管理、系统的后期评估。
(1)利用参考信息,针对性管理。对金融机构管理中出现的风险特征、发展趋势,及时、客观的分析判断后,通过实地走访、电话等方式,增强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同时,通过综合检查开展综合评估,及时、客观的分析管理对象,检查出潜在的隐患,实现管理信息和检查成果的共享和综合利用,提升金融管理的整体水平。
(2)公布监督评价结果,实现信息共享。首先要指定统一的金融市场规则,统一银行机构的会计制度。再者要对金融机构的风险性监管和业务常规监管的同时,加强真实性的监管,认真审核报送的金融业务报表,关注金融信息最新动态,确保数据有效的反映出金融运作的真实性。
五、总结
金融管理信息作为金融风险决策分析、实时监测以及金融运行状况判断评估的重要依据,在信息化建设中,不仅是金融管理中的载体和手段,更是在金融管理和金融稳定工作中发挥着基础作用。因此,从金融管理中信息化建设的内涵、信息采集及应用、建设过程中风险的防控等方面来进行信息化的建设工作,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金融管理;协调机制;机制建设
近年来,随着形势发展需要,基层央行新增了辖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业信息安全管理、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推广等职能,牵涉面广、责任重大,各类地方金融管理协调作机制应运而生,增强了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以及金融系统的工作合力。
一、当前基层央行推进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央行推动设立金融管理协调机制难度大
1.基层央行推进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缺乏法律支持。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暂未赋予央行协调其它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和权限,2003年修订的《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截至目前,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相关办法仍未出台;2013年,国务院批复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请示》,同意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该批复仍仅明确了“一行三会一局”总部层面的监管协调工作机制,对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没有做出十分明确的规定和硬性要求。此外,我国《证券法》、《保险法》、《银监法》等金融法律以及一些行政法规也只对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作出了原则性要求,对金融监管协同机制中的其它内容没有提及。由于缺乏具体法律法规支持,基层央行牵头推动建立区域性金融管理协调机制难度较大。
2.各监管部门政策目标差异,难以达成管理合作共识。
目前,地区金融业监督管理主要由“一行一局”(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地方政府分工负责、协调配合,但双方在金融管理方面的出发点与侧重点有所不同,人民银行主要关注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则更加关心如何突破现有金融体系约束,强化地方金融功能,加快金融机构集聚,为地区经济增长提供资金支持,二者在政策及管理目标上的差异,导致难以达成共识、协调管理。体现在:一是在贯彻货币政策方面,中央与地方存在“博弈”,地方政府具有较强的扩张意愿,而自主收缩调节动力不足,可能对货币政策“选择性配合”,当地方政府的经济增长目标与央行政策调控周期相逆时,基层人民银行与地方政府达成政策落实共识的难度往往较大。二是在金融管理方面,为更好地服务当地经济发展,往往热衷于推进各类准金融组织、草根金融发展、创新,如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财富管理中心、投资公司、小贷公司等,但由于政策理念滞后及监管人才缺乏,存在“重审批、轻管理”的情况。三是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目前,地方政府设立相关管理协调机制更多是在金融风险爆发后,才牵头处理风险事件、化解债务危机、维持社会稳定,而人民银行更需要在事前进行风险监测和防范准备的协调机制。
3.部门利益藩篱制约。
如为增进货币信贷政策与财税政策、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提升金融支持辖内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效,近年来,基层人民银行往往通过市政府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等协调机制,提请政府和有关部门搭建政银企信息交流平台,促进政策资源、金融资源和项目资源有效对接,以撬动更多信贷资源进入实体经济领域,但由于各职能部门之间利益藩篱阻碍以及其它原因,信息沟通交流平台和信贷风险分担机制虽有成交和,但未能达理想效果。
(二)地方金融管理协调机制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
1.基层央行内部缺乏管理对外协调议事机制专门部门。
目前,基层央行没有明确专门部门来统筹规划对外协调议事机制建设,由各职能科室和部门分头主导、单独推进,造成信息不对称,容易出现重复建设,加重成员单位负担,导致相关资源浪费。如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域,地市中支层面先后主导或参与建立了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创建金融生态良好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等协调机制,这些协调机制工作职能、成员单位相近,一些协调机制实际可以合并运行。
2.设立标准缺失,对外协调机制数量冗繁。
人民银行系统内部没有出台专门制度、办法来规范对外管理协调机制建设标准,如哪些领域应设立管理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范围、规格应达到哪个层次,发起或参与协调机制内部审批程序等,均没有得到明确,各部门在建立相关管理机制时,存在“一事一设”的情况,产生了大量临时性、单一性甚至缺乏实质内容的管理协调机制。
(三)地方金融管理机制运行效能有待提升
1.管理权限不足。
如金融业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虽然人民银行“三定”方案明确了“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的职责,但并没有相关金融业信息安全管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赋予人民银行监管权限,基层人民银行缺乏行使有效的处罚措施,弱化了管理协调机制效能。
2.信息统计及共享水平低。
一方面,当前基层央行的金融统计监测信息不全面,风险监测制度体系不健全,对银行机构存贷业务信息统计较为全面,但对表外业务、衍生业务、理财产品、交叉金融工具、影子银行、准金融机构业务等方面数据缺乏统计,且数据采集方式较为落实,数据统计系统不能直接嵌入银行业务系统抓取数据,只能由银行人员根据统计口径汇总后手工录入央行统计系统端口,降低了数据的准确性;另一方面,地方人民银行、银监局、金融办等部门之间还没有完全的建立起信息交换与共享长效机制,数据共享的频度、深度还有待提升,一些数据往往只有在需要时才临时交换,如对人民银行金融稳定事关重要的信贷质量数据,目前银监部门每个季度才与人民银行交换一次,且仅包括总的以及分机构的不良贷款余额数据,缺乏分行业明细数据,难以完全满足人民银行防范金融风险的需求。
二、关于完善地方金融管理协调机制建设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管理协调法律法规
尽快修订《人民银行法》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明确各级人民银行推进金融管理协调的职能和权限,为地方金融管理协调机制建设提供法律支持。一是建立“大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由地方政府和人民银行共同主导,包括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行业自律组织、银证保险等机构的地方金融管理协调及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其中,人民银行主要负责银行、证券、保险领域管理协调,并在没有证监、保监及银监机构的地市和县域层面,由人民银行对银、证、保行业进行委托监管,地方政府金融办负责联合工商、商务、司法等部门,建立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法规,对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卖行、P2P公司、投资公司、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等进行联合监管,二者形成分工合作、信息共享的“大金融”管理机制,加强金融监测监管和信息共享,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二是建立健全地方层面货币信贷政策和财税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协调配合机制。搭建涵盖发改委、财税、经信、农委、科技、旅游、商务、银行、企业等部门的信息交流机制和平台,及时共享政策信息、项目信息、企业信息,促进资源对接;加强政策目标协调,打破部门利益藩篱,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银行提供融资担保、信贷贴息、风险补偿等,更好地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和财税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合力。
(二)基层人民银行内部应加强协调机制建设管理
一方面,健全组织管理体系,明确专门部门统筹规划、归口管理基层央行对外协调机制建设,出台专门办法明确可设立对外协调机制的标准及内部审批程序,对现有存量协调机制进行清理,对新设对外管理协调机制进行审核把关,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加强“大金融”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大金融”管理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为基层央行履行金融监管协调职责提供人才支持。
(三)加强金融管理协调机制配套建设,不断提升运行效能
[关键词]金融管理 体系 问题 措施
引言
在加入WTO后,我国的经济顺应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逐渐向全球化转变。国际资源实现优化配置,跨国经营规模扩大,消除了我国之前在国际贸易遭到的不平等待遇,同时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满足了我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但是我国的经济发展同样面临严峻的挑战,尤其是金融业。金融业在我国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在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同时也正面临严峻的挑战。金融财务管理机制与体系的建立及完善,对整个的金融业稳健运行以及社会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有很大的作用。所以在此情况下,正确认识金融发展的趋势,重新地审视我国金融财务管理体制并强化协调机制,从而制定出比较完善的策略,是当前不容忽视的课题。
一、我国金融管理体系当前存在的问题
(1)商业银行体系不完善
由于我国的金融业处在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关键时期,金融的监管还不完善,存在某些问题。首先,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完善,操作性差。近几年来,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不少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为人民银行可以进行有效监管与金融企业能够规范经营提供了依据,但是在不断扩大金融开放、不断引进金融产品以及创新意识不断地需求下,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地适应金融监管与未来金融业的发展的需要,必须予以重新修订。其次,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存在不少问题,例如,银行信贷管理体制不完善,许多银行有这样一个观点:只要能够还利息就是好贷款,潜在很大的危险性,其中一些不良的债权就是因此产生的。不良的债权是困扰我国商业银行企业化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最大障碍,再加上原有的体制导致银行对负债的硬约束与贷款的软约束,造成国有四大银行积攒了大量的不良债权。
(2)上市公司的质量良莠不齐
长期以来,因为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过程和上市机制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导致借壳上市、买壳上市以及包装上市等现象不断出现,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一是企业的风险有可能转嫁给股民,给中小股民造成伤害,二是由于企业并没从根本上转变经营机制,使得上市公司的质量下降,使潜在的问题不断暴露出来。
(3)融资不合理
当前,我国企业融资主要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所占比例哈很小。然而间接融资的过程中企业与政府和银行的关系紧密的,易导致金融失效,进而产生大量不良债权。另外,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其健康快速发展的“瓶颈”。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多种多样,如中小企业由于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基础薄弱,使财务风险较大,再加上信用观念缺乏,资信度不高,信息透明度低,因此金融部门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主要依赖中小企业的“软信息”。此外,中小企业的规模限制了自身符合银行抵押要求的资产不足,造成许多中小企业因无力提供抵押品临界价值而得不到贷款。
(4)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我国金融业的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水平偏低,高素质人才缺乏。主要表现在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投资银行业务、金融产品研究和开发等方面人才的缺乏,同时监管机构的人才也缺乏缺乏。缺乏高素质人才必然会对金融机构自身甚至是我国的整个金融业发展造成巨很大影响。因为金融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其实是人才的竞争。自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将打破地域和与数量限制,占有我国的市场。因此其将需要大批的本土业务人员与管理人员,面对外资银行灵活的分配机制、公平的用人机制、良好的培训机制以及优厚的报酬等,国内的优秀业务开发人员与管理人员必将被吸引过去,是国内的银行更加缺乏高素质人才。
二、构建合理金融管理体系的有效措施
(1)加快银行制度改革,完善金融体制
在金融市场日益开放的形势下,其竞争日趋激烈。国际间金融市场的竞争,不仅是各国的金融机构竞争,更加是各国的金融体制之间竞争。在金融全球化大背景下,由于在客观上,各国的金融体制趋于相同,而且混业经营已经是商业银行经营的主要发展方向。我国在加入WTO后,必须融入世界经济并适应这一趋势。由于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金融风险较大、融资秩序混乱,分业经营是适应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但是要融入世界经济,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做出新的选择。因此要适当地调整并完善《保险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允许证券、保险、银行经过相互参股等方式来增加沟通了解,便于逐渐建立起综合经营的金融体制,并逐渐实现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
(2)加强综合监管力度,不断提高整体监管的水平与效率
首先,要转变金融监管的理念以及调整监管目标与重点。根据国际化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构建明确目标的银行监管体系是不断加强监管的不二选择。在监管目标的模式上,要完成合规性监管向目标导向型监管的转变。要实现以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为主的商业银行自我控制、自我管理,目标导向型监管的转变是必然选择。其次,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发挥监管的合力作用。完整的金融监管体系应包含三部分:一、内部监管体系,二、外部监管体系,三、社会监管体系。对于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来说,其监管体系十分单一,而真正地发挥作用的只是外部监管体系。虽然自我监管体系也非常庞大复杂,但是金融主体由于缺乏自我约束的机制,所以内部监管与自律性监管都形同虚设,更别说社会监管体系了,因为这一体系仅仅是流于形式。所以要加强金融监管体系,可以从下面几方面着手,第一,加强自律性监管体系。经过加强自律性监管,能够建立三道防线,分别是金融从业人员自律,金融机构自律及协会自律。第二,加强社会监管。首先要加强舆论的监督,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的作用从而让社会公众对金融监管熟悉,并支持金融监管,从而可以使得社会各个领域对金融监管进行支持;其次是应该聘请金融监察的专业人员。第三,培育独立且公正的社会监管机构,其中包含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特别是要加强审计意见对金融监管的作用。
(3)完善金融法律法规,确保我国金融业向混业经营监管过渡
因为严格立法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与必要依据。为了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有法律保证,必须对金融立法严格把关。在金融业全面开放的的主流趋势下,我国必须在借鉴国际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与成功经验的同时,还要依据我国金融监管的实际情况和其未来的发展方向,从而系统地规划我国的科学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因此,有必要制定或是修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境外中资银行管理法》、《商业银行存款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外资银行法》、《信用法》等,并且尽快地出台《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法规》、《金融机构购并条例》与《金融清算条例》等,进而培育及提高金融业风险经营的意识,统一金融市场准入与退出的规则, 规范金融企业的资产重组市场行为,加快金融企业场基础的建设与社会保障体系,来适应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开放步伐。
(4)培养高素质的金融人才,改善用人机制与待遇并提高管理水平
我国的商业银行如果要真正立足于市场并且拥有完全自,就必须彻底地改革用工、劳动与分配制度。首先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意识,充分地发挥人才在经营管理与商业银行竞争中的主导地位,且努力地营造紧张有序、环境舒适、积极向上、合作愉快、齐心协力、员工心情舒畅等工作氛围。其次改革人事干部的管理制度以及工资的分配制度,建立起公平合理的激励机制,来确保持员工的积极上进的态度。再次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留住并且引进与培养复合型的精通新业务、高素质的人才。最后积极借鉴外资银行培训员工的经验,加强员工培训,使他们具有综合业务能力与开拓新业务的能力。
三、结语
虽然我国的金融业面临许多挑战与压力,但这是暂时的,其发展趋势最终有利于金融体系的完善与发展,且有利于其运行与并向国际标准靠拢,使得我国金融业逐渐走向标准化、规范化、国际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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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风险 风险管理 金融体制 机制
1 金融风险存在的原因
1.1 金融管理的特点决定了风险存在的可能性。金融管理是组织资金运行、处理金融关系的管理行为,它以货币计量为手段,通过调节、控制资金运行的规模、方向和速度,综合反映着经济管理的重点、规律和成效。因此,金融状况是经济活动内容、过程和结果的价值体现,在经济管理中起着效益“晴雨表”的作用。这也决定了它的业务活动具有范围广泛、综合性强、可靠性高、内容复杂等特点。这些特点与一定的环境变化相结合,就会出现风险问题,存在潜在的资金损失的可能性。
1.2 环境的变化是金融风险存在的决定因素。首先,现有的金融管理理论和方法并不能完全解决实际问题。面对多变的环境,传统的金融理论和方法并未完全满足实际需要,因为其分析基础是静态的,是在严格的均衡假设前提下得出的结论,然后将之应用于现实的非均衡状态。但是现实经济活动比人们的认识复杂得多,是动态的,多数情况下处于非均衡状态,偶尔处于均衡状态。人们依然用这种理论指导自己的实践活动,必然会遇到挫折和失败。这就是人们要不断地适应环境变化的原因,也是人们的主观常常与客观发生冲突的根源这种冲突直接引发风险的产生。金融管理活动不可避免地面临这种现实。因此,金融风险不可避免地客观存在着。其次,环境变化引发风险管理的产生。环境因素包括内部环境因素和外部环境因素两个方面。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因素都不停地变化着,金融管理人员需要根据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的情况,做出正确决策,并组织实施。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或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就会给管理目标带来不良影响。习惯的做法主要是事后进行考核、总结,这时损失往往已经发生。即使实施过程中对问题有所觉察,也因缺乏必要的机制,很难补救。因此,建立一种管理机制,事先和事中预见环境因素变化,分析这些变化对实现金融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将其及时提供给金融管理人员,使其掌握可能的变化方向程度和时间,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及责任约定,就显得特别重要。
2 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
2.1 我国金融体制的不合理。首先是宏观调控机制不灵,表现为一控就死,一放就乱,乱了又控的不良循环;其次是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人为的干预,把金融机构置于“骑虎难下”的两难境地。
2.2 金融机制不健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由于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中央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从法律上确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规制主体,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协助的分别对银行、证券、保险进行规制的法定地位、规制目的、规制对象,规制范围以及法律责任。这也造成了各金融主体肆意违反规定行为屡禁不止,直接造成各类金融风险迭起。
2.3 由于我国金融体制的特殊性,金融改革一直滞后于经济改革。一个更为高效、合理的金融支持是经济稳定快速发展的必要条件。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经济货币化程度不断提高,从而引致“金融深化”程度日益提高,同时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及由此引致的经济高速增长,也带动了金融深化程度的提高,但由于金融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我国全面发展在金融深化程度提升的同时,也存在着明显的金融抑制。
3 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管理机制构建
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风险管理,必须构建金融风险管理机制,使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为此,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3.1 完善金融法制法规,并加快发展和完善金融市场。加快发展和完善金融市是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前提。这些工作包括建立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真正实现利率市场化;完善票据贴市场为企业和银行短期融资创造条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适度扩大股票和企业债券市场规模。国家要继续实施积极的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并保持必要的力度。以期在保持民经济稳定增长和低通货膨胀率的同时,继续保持国际收的基本平衡,从而保持宏观经济的总量平衡和国民经济的外均衡,进一步增强我国抵御国际投机势力和国际金融风冲击的能力,实现有效的金融风险管理。
3.2 制定金融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分级、风险管理策略选择和风险管理效果评价。风险管理依靠的是内部机制,通过内部控制来确保风险能得到恰当的、持续的监控。金融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与此相同,但具有自身特定的内容。一是金融风险识别。指金融人员对所面临的风险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性质的过程。风险种类不同,严重程度也有所不同。风险识别是一项持续性和系统性的工作,金融风险管理者要不断地去识别,随时发现原有风险的变化,以及可能出现的新的潜在风险。识别风险的方法很多,通常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才能收到良好效果。二是金融风险衡量。指在风险被找出之后,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将造成的损失有多大。风险造成的损失既取决于其严重程度,又取决于其发生频率。最大的风险是那些损失巨大,并经常发生的风险。风险衡量的作用可使风险分析定量化,为选择最佳的风险管理策略提供可靠依据。三是金融风险分级。指在风险识别和衡量的基础上,对它们进行排序,分别列入不同的风险级别。风险级别一般有四种类型,即高频率高损失,高频率低损失,低频率高损失,低频率低损失。针对不同的情况,应采取不同的管理策略。四是金融风险管理策略的选择。指从风险回避、风险控制、风险转移和风险自留四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或几种来防范与化解风险。五是风险管理效果评价和风险管理报告。前者是对风险管理策略的适用性及其效益情况进行分析、检查、修正与评估。风险管理效益的大小,取决于是否能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安全保障。后者要求金融风险管理部门在现有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风险报告。提交的报告应包括对当前或近期较为重大的风险控制系统的评价,指出存在的弱点或隐患及应采取的修正措施。风险管理信息在金融部门内部的有效沟通,是有效风险控制系统的一个重要条件。
3.3 建立金融监管的外部控制系统,加强区域性金融风险管理。金融监管的外部辅助控制系统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各级政府对当时金融业的行政领导和对金融风险防范的责任。政府对金融业的行政领导并不是指直接对金融业务特别是信贷进行行政干预,而是指对当地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和稳健运行负有行政领导责任,对金融风险负有行政责任。人民银行及各级分支行要及时向当地政府通报金融风险现状,对易发度高的各类金融风险和高风险的地区迅速提请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和警惕,出现问题要由当地政府协调处理。二是金融同业制约。在辖区内按照平等、公益的原则建立金融同业工会,制订同业公约,共同遵守,互相监督,进行自律。通过金融机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有序竞争、共同发展。三是建立金融社会监督机构,加强审计部门对金融系统的外部审计,督促金融机构化解风险,加强执法部门对金融机构的执法检查和对社会非法金融机构、社会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共同维护金融秩序。 转贴于
参考文献
一、推动民生金融发展,构建和谐的金融服务关系
积极发挥金融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正确处理商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使金融成为让人人享有平等融资权的社会发展工具。
1.坚持“公平正义、机会均等”的金融服务理念,广泛满足一切有劳动能力、创业能力、发展能力的劳动者的金融服务需求。
2.加强住房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让中低收入者“活得更有尊严”。支持银行机构为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提供信贷支持,加大对房屋租赁市场的金融支持。发挥贴息政策作用,支持向中低收入家庭发放住房贷款,向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发放贷款。
3.积极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优势和保障民生功能。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和健康保障计划。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优惠。鼓励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适合农民需求的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推动建立公众责任保险制度,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维护消费者利益,构建和谐的金融消费关系
强有力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信心,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强化金融发展基础。
1.坚持高效便民宗旨,不断提升金融服务消费者的能力和水平。树立“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服务理念,全面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进一步提高营业网点的窗口服务水平,加大对普通消费者的服务力度,为消费者提供舒适的金融服务环境。
2.加强个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金融立法,将金融安全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联系起来,切实保护个人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强化对消费者投诉的信息披露,要求金融机构披露投诉处理进展,对一些欺诈案件,监管当局要在公开媒体及时予以警示。
三、增强支农惠农能力,构建和谐的农村金融关系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普惠金融体系是缓解农村金融突出矛盾的根本之策。农村金融发展不能过分依靠市场化,政府应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优惠。
1.加快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着力改善农村金融发展环境,进一步整合金融支农资源,在农业信贷体系、农业保险体系、农业投资体系、农业担保体系、农村信用体系等方面不断创新金融支农模式。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稳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合作开发符合农村特点的信贷保险。
2.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建立涉农贷款定向费用补贴机制,对银行机构新增涉农贷款给予财政奖励。对涉农企业上市给予政策支持。建立财政有限补偿涉农担保代偿损失机制。支持各区县建立财政有限补偿涉农担保代偿损失专项资金。创新兴边富民、农村扶贫开发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金融扶持政策。
3.推动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积极推动村镇银行的设立和发展。加快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加强规范引导与培训工作。引导、鼓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将资金投向“三农”领域。
四、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构建和谐的金融投资关系
保护投资者利益应成为证券市场的重中之重。如果中小投资者利益得不到真正保护,证券市场就很难健康发展。
1.建立合理的上市公司分红制度,提高分红特别是现金分红的比例,使投资者能够充分分享投资回报。
2.加强股票发行的核准工作。要求发行核准部门应到企业现场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对造假上市的相关人员要加重处罚,鼓励通过多种渠道特别是社会舆论进行监督,坚决杜绝造假上市行为。
3.股票发行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和投资者的承受能力统筹安排,合理控制新股发行上市的数量和节奏,促进股票融资与证券市场协调发展。
4.严格实行证券账户实名制,坚决杜绝多账户分仓操作的现象,提高证券市场透明度,强化市场动态实时本文转自ter-spacing: normal; color: rgb(51,51,51); word-spacing: 0px; -webkit-text-size-adjust: auto;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
五、加强金融监管和协调,构建和谐的金融市场关系
1.金融监管要将着力点放在维护市场运行秩序、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和完善法律法规上。按照金融风险类别,将非系统风险、金融创新的风险交由金融机构承担,促进金融机构加强内控体制建设。完善金融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建立有效的优胜劣汰机制,处理好因个别金融机构关闭、破产等造成的金融风险,协调好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与防范道德风险的关系。形成严格照章办事的习惯,约束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双方的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
2.完善政府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政府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定期通报宏观经济、金融发展形势和金融稳定情况,发挥金融对社会风险的预警作用。成立金融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制订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同处置金融风险。加强区域金融风险防控合作,建立多边协商合作机制。
3.加大对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打击力度。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的督促检查,督促金融机构强化内部风险防控意识,完善内部制度。整治非法金融活动,加大对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打击力度。广泛开展公众教育,普及金融知识,提高消费者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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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金融;国民经济;影响;管理
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带动了金融服务的发展,但是金融服务作为一种正式金融,由于制度设计原因并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民营经济便是在此情况下产生。然而,政府对民间金融一直采取加强管理和严格控制的措施。但实践表明,民营经济对国民经济有着重要影响,进行民间金融的研究有着重要意义。
一、民间金融的概况
(一)民间金融的定义
民间金融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民间金融主要指民营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资金运动。狭义的民间金融主要指民间的借贷活动,如:地下金融和灰黑色金融。从经济角度可以定义为民间是非国有和非集体的相加,或者金融就是非公有制。结合金融理论,我们还可以通过两个角度对民间金融进行定义。从组织活动角度可以将民间金融定义为凡是民间金融组织参与金融活动都属于民间金融范畴。从服务对象角度可以将其定义为凡是为民营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活动都属于民间金融范畴。
(二)研究民间金融的重要意义
研究民间金融的重要意义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从理论看,研究民间金融将会促进金融理论研究的创新以及填补民间金融有关资料的空白。中国的金融基本上由政府所主导,为了禁止民营经济的发展,政府也曾经启用农村信用社来代替民营经济,但是效果并不显著。同时有关民间金融的资料也没有完整的统计,对民间的金融研究相当不利。对民间金融进行研究将会深化制度变迁理论,从而推进金融理论研究的发展以及填补金融民间资料的空缺。从实践看,在政府对民间金融不肯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研究民间金融来发现正式金融存在的缺陷,从而完善金融体制。同时,研究民间金融的生成和运作有利于我们进行金融制度成本和制度绩效的评估,从而规范民间金融,制定相关政策将民间金融引上正确的发展轨道。
二、民间金融对国民经济的影响
(一)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及运行机制
1.民间金融的利率问题利率作为信用关系中的重要因素,也是调节市场的关键因素。民间金融的利率高低不同,计息方式也各不相同,但是总体利率偏高。据统计,民间的高利率占全国民间金融利率的一半以上,有的甚至不顾国家规定,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过高的利率也将会对资本配置产生影响。第一,喜欢冒险刺激的贷款人接受高利率,喜欢稳定的贷款人不再接受高利率。第二,由于金融机构不能对民间金融的贷款人进行相应的监督,贷款人可能改变资金的使用用途,转投高风险项目。2.民间金融的运行机制虽然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但是在一些沿海省份,民间金融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民营金融一般在中介机构进行交易,但是这些机构大多没有经过当地监管局的审批,也就是没有获得相应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证。这些机构类似于私人银行,大多在地下或半地下进行金融交易。当然,也有许多民营金融组织在运行中得到政府许可,比如浙江沿海一带。民间借贷与民营金融相比,除了运行的机构相同,在交易活动的专业、组织、连续以及交易量方面都更胜民营金融一筹。从整体而言,民间金融的贷款回收率较高,所有地区的民间金融回收率一般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回收率。
(二)民间金融对国民经济的积极影响
民间金融对国民经济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民间金融促进了我国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在有些制度的压制下,国有的专业银行只能向非国有经济提供有限的资金服务,而民间金融可以弥补正式金融的不足。民间金融可以给非国有经济提供大量的资金,满足非国有经济在生产经营上缺少的资金,从而促进非国有经济的迅速发展,进而使国民经济得到发展。第二,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供求矛盾。民间金融所具有的独特性、灵活性以及多样性的特点,使它在进行融资时有许多便利的通道,从而可以解决资金紧张问题,并且可以筹集到国有银行无法筹集到的资金。同时,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解决了资金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减震作用。第三,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在金融体制中,由于市场所起的作用并不显著,经常在分配资源时会进入一些误区,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三)民间金融对国民经济消极影响
民间金融对国民经济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民间金融造成了金融信号失真。在民间金融高利率的影响下,将会有大量的现金流出银行,从而削弱了银行的支付能力。同时现金的流出使货币的通行量增加,增加了中央银行现金调节的难度。另外,民间金融所具有的隐密性特点,使国民经济的透明度下降,甚至无法准确把握相关人员的收入情况,从而削弱了中央对国民经济的控制能力。第二,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民间金融不仅自身存在着较高的金融风险,而且还会干扰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民间金融一般处于地下,监管机构很难进行监管,民间经营机构经常会面临倒闭,所以风险极高。
三、民间金融的管理措施
(一)加强民间金融管理体系的设计标准
民间金融是一种资金的借贷活动,随着金融体制的不断深化以及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金融将会得到更大的发展空间。然而,民间金融有它的特殊性,在交易中仍有一些不正规的形式,为了保证借贷的信用,必须设计一套合乎标准的金融组织形式。第一,民间金融必须符合现代金融的运作规则以及发展趋势。第二,民间金融要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只有作用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才能给予民间金融充足的养份,从而协调发展、共同进步。第三,民间金融必须符合中国所有制形式,只有这样,民间金融的交易渠道才会有正常的信用,从而进行正常的融资。第四,民间金融必须接受金融的监管和调控,从而避免风险和混乱。
(二)明确民间金融管理体系的组织规范
目前,尽管民间金融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是并不规范。根据以上设计的标准,只有推动民间金融走向现代化和多元化,才能使民间金融发展更加完善。1.大力发展民间合作金融合作金融具有两个优势。第一,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民间金融机构具有地理位置集中、职业背景相似以及互助的成员较类似等特点,风险小且管理成本较低。第二,相对于非正规民间金融而言,合作金融对于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且有法律及法规作为保障,可以降低风险,利率也可以得到控制。2.切实保证民营银行的金融权益中国的经济体制偏向国有商业银行,至今也只有民生银行这一家民营银行。现阶段中国的经济目标之一便是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现代金融企业的发展,包括民间资本改造。发展离不开规范,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准则,切实保障民营银行的权益。第一,要改造民营银行的组织形式,将民营银行改造成股份制,从而降低经营风险,优化资源配置。第二,要改造民营银行的资本结构,避免股权的过度集中或分散带来的内部人员控制问题。第三,要建立民营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第四,要对民营银行进行监管。
四、结语
以上多方面对民间金融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民间金融对经济发展起到了补充作用。但是,由于中国现阶段民间金融相关法律不健全,并不能很好地规范民间金融,使民间金融参差不齐。因此,我们要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使民间金融与正式金融协调发展,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郭泰岳.民间金融规范与科学发展问题探讨[J].生产力研究,2013(7).
[2]熊进光,潘丽琴.中国民间金融的法律监管问题[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20-24.
上海发展有限渗透型离岸金融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一方面上海发展严格分离型离岸金融业务竞争优势并不明显。我国周边地区聚集了众多的离岸金融中心,比较成熟的就有香港、东京、新加坡三个。这些市场在金融机构数量、政策环境、服务水平等各方面都较上海有明显优势,对境外资金需求者和供给者有着更大的吸引力。在这种背景下,上海试行严格分离型离岸金融业务的成效不容乐观。
另一方面上海市目前已吸引了大量跨国公司,部分公司地区总部、财务中心也设在上海。在日常经营中,这些跨国公司产生了对离岸金融服务的强烈需求。我国目前对外汇资金划往境外还有较为严格的限制,跨国公司内部化的采购、生产和销售方式与我国现行外汇管理模式产生了冲突,一些合理的资金汇出要求由于当前外汇管理对交易真实性的审核标准与跨国公司的实际经济活动之间存在难于调和的矛盾而难以实现,他们只能借助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实现其资金结算及调度管理功能,如果允许跨国公司在上海开立离岸账户,把它们的一些资金转移到离岸市场,能够迅速扩大上海市离岸市场规模,有利于发挥资金的集聚效应。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离岸金融业务规范发展的前提下,发展有限渗透型的离岸金融业务具有现实可行性和必要性。关键是监管部门能否对这种类型的离岸金融业务实行有效且到位不越位的监管。
有限渗透型离岸金融业务的风险及监管切入
渗透型离岸金融业务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层面:
一是国家层面。即对离岸金融市场所在东道国的风险。这种风险是多方面的:(1)外汇资金运动中的风险。渗透性离岸金融管理的失控将会对国家经济金融带来相当的风险。(2)金融体系扩张经营的风险。银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会享受免缴存款准备金以及不受流动性要求限制等待遇,因此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主体在受到外在约束减少的情况下,如再缺乏审慎经营意识的内在控制,则极易造成经营主体的自身风险,从而波及该主体母国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二是微观层面。即对经营主体的风险。离岸金融业务对其经营主体—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带来的风险是多方面的。除了上述由于金融机构经营规模过度扩张风险外,还需面临比在岸业务更大的经营性风险,如离岸客户的信用风险(离岸客户大多为远距离客户,进行有效信誉评估和管理的难度较大,可控性较低)等。
我们认为无论是国家宏观层面还是主体微观层面,只要监管的切入点把准,其风险还是可以有效控制的,关键是渗透的通道设计以及监管的有效执行。那么,离岸与在岸之间会发生些什么样的资金渗透呢?我们可把渗透途径归纳为账户渗透和产品渗透两方面。账户渗透是指银行自身账户资金的渗透以及开立在银行的客户账户之间的资金渗透。产品渗透是指借助金融产品进行的渗透。另外,金融机构本身作为经营主体也可能会发生各种渗透,如经营离岸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内部在岸头寸和离岸头寸之间的相互弥补会导致资金在离岸与在岸间的渗透。
由于经济金融活动的多样性以及金融在监管与创新矛盾运动中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上述渗透经常是立体多维发生的,但渗透的最终结果应该是导致资金上的渗透。所以我们认为渗透通道的设计与管理层最终的监管切入点是对离岸金融业务外汇监测与管理。
发展有限渗透型离岸金融业务的外汇监测与管理
对离岸金融业务的外汇监测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要求,离岸金融业务必须纳入东道国的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其业务规模应反映在该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以及国际投资头寸表中,否则在整个世界经济金融的发展中将会出现非常大的遗漏。具体的监测可按以下方面进行:
一是对银行离岸业务监测。这项监测应以审慎经营为目标开展。应制定统一的离岸金融业务标准,要求金融机构定期报送离岸业务的各项报表及临时要求的特殊报表,使当局及时了解离岸金融业务的规模,并监督各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在外汇管理上则采用国际投资头寸表要求的相关因素由银行通过BSPL(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二是对资金在离岸与在岸之间渗透的监测。这项监测可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为前提开展。由于离岸账户资金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在岸,对国内和金融体系造成冲击,在岸资金也有可能离岸化,因此当局应严密监测资金在离岸与在岸之间的流动,要求主体进行资金账户间流动申报,全面了解离岸资金的流向和规模。
三是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随着离岸金融业务的,资金跨境流动的规模必将扩大,流动方式也会复杂化。应在现有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中相应增加离岸与境外之间资金流动监测。
对离岸与在岸有限渗透的监管
关键词:地方金融;管理制度;完善
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地方金融行业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出台了较多的相关政策,保证了地方金融的有序发展。但是,金融的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的金融行业,尤其是地方金融行业的管理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和挑战,对于金融管理的机制还需要不断的完善,因此,本文从现有的地方金融管理的现状研究,发现其中需要改进的地方,并本着促进地方金融行业发展的目的,提出相关的建议。
一、地方金融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的地方金融行业发展速度较快,在发展的过程中对于我国经济的促进作用日渐增强。金融行业与人民的生活水平息息相关,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高。金融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由于我国现有的金融行业的管理制度还存在发展的空间,金融行业完整的管理制度还没有形成,导致在地方金融管理中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尤其是在市场竞争日渐激烈的环境中,这些问题容易对于地方的经济稳定发展产生较多的影响,不利于地方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为了实现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不断深化金融管理制度,实现管理模式的创新,最大程度的发挥地方金融的作用。
与此同时,我国在不断的经济体制改革中逐步实现了将金融的管理工作由中央承担向地方承担的转变,各个地方也是不同时间内设立了金融管理部门,但是由于各个省市地方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因而实施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的策略也是有所不同,在全国范围内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地方金融管理的制度,导致我国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存在参差不齐的发展局面。因此,不断完善地方金融管理制度能够有效的实现各个地方之间缩小差距,实现金融行业的有序稳定发展,并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经济效益增加的作用。
二、地方金融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金融管理权责不清
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实现了对于金融行业管理由中央向地方的转变。各个省市地方也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于金融行业进行管理,分别设立了金融管理的机构,但是由于各个省市地方至今经济发展差距较大,并且我国没有一个统一的地方金融管理的机制,导致现有的金融管理各个地方之间发展状态不一。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较大问题就是金融管理部门的权利和责任之间划分并不明确,使得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并且存在着相互推诿的问题,导致金融管理的质量不高,效率较低,不仅不利于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发展。
()地方金融管理制度落后
我国大部分的地方金融管理制度仍是沿袭过去传统的管理方式,导致现有的地方金融管理制度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金融行业的改革不断加深,金融行业所面对的内外部的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这个过程中随着金融行业环境的变化,对于管理制度进行调整。但是,在我国现行的地方金融管理制度中,金融管理的制度和管理的模式相对较为落后,和快速发展的金融机构之间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并且无法实现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沟通,对于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存在着较大的阻碍。不仅如此,我国各个地方之间的金融管理机构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体制,造成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无法实现有效的监管,造成地方金融风险增加,缺乏必要的监管体系。
(三)金融监管强化和抑制并存
我国现在金融行业的监管体制主要是“一行三会”,这种金融风险的监管制度,是一种集中的垂直管理模式,但是在一定的个程度上存在管理过度的嫌疑。尤其是在各个地方管理金融的机构己然成立,但是由于金融管理机构的“一刀切”做大,造成的地方金融的监管措施和地方金融发展实力之间存在差距。尤其是我国的地方金融的监管对象主要是对于金融风险,所以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金融管理的难度,造成监管的内容较多,监管成本较高。
三、完善地方金融管理的措施
(一)明确地方金融管理的边界
在对地方金融管理机制进行改善的过程中,首先要明_地方金融管理的边界,在详细了解地方金融管理的范围,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地方金融管理的任务。由于我国实行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所以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该遵循国家的“垂直监管、地方协调”的原则,保证地方的金融管理制度与国家的金融管理原则一致。另外,还需要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在明确管理边界和现有管理任务的基础上,制定对于未来地方金融管理的规划,在对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将地方金融管理未来发展的目标融入到金融行业的日常管理中,这样才能实现地方金融的发展。
(二)实施差别化地方金融管理机制
在地方金融管理的过程中实施差别化的管理机制,能够将原有的按照规模大小简单确定金融管理内容的方式改变,并在这个过程中引入风险加权和效益水平等要素,能够实现对于地方金融机构客户、系统等的全面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降低地方金融监管的风险,提高金融管理的效率,实现地方的金融管理的动态性和差异化,给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更多的职权,能够根据地方金融行业发展的现状权变调整金融管理机制。
(三)做好金融立法工作
对于地方金融管理制度的改革,不仅是要从管理内部进行,还需要外部政策的配合。由于我国已经进入金融改革的关键阶段,在这个过程中金融行业发展变化的速度较快,所以应该在这个转变的时期,加强金融立法工作,保证金融管理能够统筹全局,并用立法的手段实现地方金融市场的整合。这样做,还能有效的降低在金融市场上出现的交易风险和信用风险,并对现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进行维护和更新,实现金融的立法与时代一致,在促进地方金融行业发展的过程中,提供较高的法律帮助。
关键词:民间金融;利率监管机制;利率;温州
Abstract:We described the private finance and its interest rates of Wen Zhou,and analyzed the function of the interest rates supervision mechanism in Wen Zhou private finance standardization. We concluded that the interest rates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Wen Zhou private finance is not completely established,but it has already gone to first stage.
Key Words:private financial,interest rates supervision mechanism,interest rates,Wen Zhou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11)08-0060-05
一、温州民间金融发展概况
(一)温州民间金融的发展阶段
温州民间金融产生于清朝以前,历史悠久,形式多样,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私人借贷、集资、企业间借贷、信息公司、基金会、会(标会、台会等)、钱庄和当铺,如今存留下来的以地下钱庄、典当行(当铺的前身)和财务公司为主要形式。
改革开放后温州民间金融借贷得到了迅速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为互助阶段。之后,温州农村的家庭工业纷纷涌现,对资金的需求量大大增加。由于缺乏担保抵押品,它们极难从正规金融机构取得融资,而民间金融能弥补正规金融的这种不足,获得快速发展。到二十世纪80年代初,这种民间借贷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温州大多数家庭都进入到这一民间借贷循环中。这一阶段的民间金融以互助为主,是民间自发调节资金余缺的一种方式,借贷利率较低且参差不齐,基本上月息在1%以内,最高达到4.5%,利率水平高低取决于借款数额、期限、对资金需要的缓急程度以及借贷双方的私人关系等因素。借贷双方直接见面,签订借款合约或者口头约定,有的要有中人作保。这一阶段借款人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市场意识,贷款人具有一定的风险意识。第二个阶段是民间金融中介的出现。由于传统的一对一的借贷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生产经营资金的需要,出现了新的民间借贷方式――银背者,他们从放款人那里得到资金,再以稍高利息贷给借款人以盈利,借款月息有所提高,一般为2%―2.5%左右,高的达到3%―5%,甚至6%。后来出现了私人钱庄,他们以自有资产作为担保低息吸收资金,再以高息贷出,形成了民间金融组织。这一时期各种民间借贷活动对温州民营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据统计,这一时期温州民营企业融资的70%来自民间借贷。第三阶段为无序阶段。这一阶段出现各种“会”,开始主要以互助为目的,后来变成筹资手段,最后竟成为了投机诈骗的手段。第四阶段为稳定发展阶段。经过清理整顿,温州的民间金融借贷于1992年前后开始走上平稳发展的轨道,月息保持在3%左右,同时城市信用社开始发挥作用,并于1996年组建成为温州城市合作商业银行,1999年取消农村合作基金会,后来当地政府又出台一些有利于民间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促使民间金融运作逐步“规范化”。
(二)温州民间金融发展的规模
有关数据显示(见表1),温州民间金融由快速发展到相对放缓的转折期大约发生在二十世纪90年代中期。改革开放初期(1980年前后),估计民间融资规模约为4.5亿元,全市银行贷款余额7亿元,民间融资约为银行贷款的65%;在1991年左右,估计民间融资规模与银行贷款之间的货币数值之比为4:5,民间融资约为银行贷款的80%,融资规模的绝对量也由4.5亿元增加到40亿元,实现了快速扩张;但到了2001年,民间信用规模总计约为300―350亿元,银行贷款708亿元,二者比例下降为45%,目前这个比值还在不断下降。尽管2004年监控到的民间金融借贷资金比2003年平均增长17%,资金规模在不断增加,2007年达到390亿元,但是民间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慢于银行贷款市场,比值明显下降。民间金融借贷的发展速度趋于回缓期,在区域金融结构中逐步由高风险、高收益的投机性经济行为走向理性化、转型化的金融活动。
(三)温州民间金融的作用
温州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民间金融始终都发挥着正规金融无法替代的作用。郭斌等(2002)以温州为例对中小企业发展与民间金融互动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民间金融是温州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程蕾(2004)运用回归分析法及模糊数学法对温州民间金融与民营企业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分析,发现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民间金融资本的作用不同,在民营企业的创业初期阶段起作用大于正规金融。有学者根据“需求法”匡算温州民间金融对GDP的贡献,所得出的结论是:1999―2003年温州每年的GDP增长中,约有3成由民间金融资本投资直接拉动。温州民间金融弥补了融资缺口;打破温州正规金融的垄断局面,形成竞争氛围,促进了正规金融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在一定程度上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除此以外,民间金融在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市场化利率水平及形成农村金融体系多样化格局方面都有着积极意义(蒲祖河,2005)。
(四)温州民间金融发展的趋势
温州民间金融从发展趋势上看将逐步发展为依法经营的个体组织。温州的经济发展模式经过几次“蜕变”之后,已逐步走上技术性的路子,而高新技术行业最大的特点就是风险大、收益高,缺少融资的途径。因此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民间金融借贷仍然会继续发展,甚至有可能成为民营企业融资的主要形式。但依靠以往的“会”或低利率的亲友借贷等形式的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已无法满足新型企业发展的需要。宋晗等(2007)认为,温州民间金融发展的高级阶段应该是民营银行,事实上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稍微放宽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或把民间金融同外资金融一视同仁,民间金融还可以朝社区银行或信用合作社的方向发展。
二、民间金融利率监管机制的运行情况
(一)温州民间金融利率逐步趋于理性
二十世纪80年代,央行连续几次加息,当1988年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达到12.06%的历史最高水平时,温州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也飙升到45%;而1997―2004年央行连续7次降息,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也从月息2分以上降到月息1分以下。特别是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在温州设立民间金融监测点之后,进一步引导民间金融利率回归理性。2004年后随着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及贷款基准利率的上调或下降,温州民间金融的借贷利率水平也呈现理性的上扬或下调(见表2)。
温州民间金融利率还具有随借贷规模而反向变化的特点,表3显示民间借贷月利率从平均规模38.2万元的5.73‰,增加到3.3万元的18.96‰,借贷规模降低而借贷利率上升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小额借贷基本用于消费,所以利率相对较高,而大额借贷基本用于发展生产,所以利率较低。对形成这种利率高低的原因,张德强(2010)研究认为如果考虑产权制度的风险“贴水”的合理性,和正规金融存在的寻租情况相比较,民间金融利率水平和正规金融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温州民间金融具有民间金融的共性优势,首先是在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甄别上具有信息优势,能防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出现。其次是其担保的灵活安排缓解了贫困的农民和中小企业面临的担保约束。第三是操作方便灵活,具有节约交易成本的优势。但还存在以下的问题:一是规模小,无法形成规模效应,满足不了企业规模化发展的需要;二是民间借贷的利率过高,超过国家借贷基准利率的4倍;三是民间金融隐藏有非法金融的风险。当国家实施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时,民间金融很可能逆经济政策行事,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
为使民间金融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国家及温州当地政府也曾出台过一些政策来监管温州民间金融,如2002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针对温州民间金融的特殊性,在温州设立首个民间金融利率监测点;2002年8月,针对温州民间金融借贷活跃的特点,温州商业银行推出了委托借款业务①,试图将民间借贷活动纳入官方金融体系,促进其健康发展,但事与愿违。2003年,温州被确定为全国金融改革试点城市,对温州的民间借贷活动带来一定的影响②。从实际的效果看,在政府实施的监管措施里,设立温州民间金融利率监测点,来引导民间金融发展的措施比较有效。本文将着重分析设立监测点前后温州民间金融利率及其发展的情况。
(二)温州信用社贷款浮动利率与民间金融利率的关系
在借贷利率的设定上,温州信用社利率是在国家基准贷款利率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形势浮动,民间金融在很大程度上将信用社利率作为自己利率设定的参照系。
那么,信用社贷款利率与温州民间金融利率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呢?信用社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始于2002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温州瑞安市信用联社和苍南县信用社下辖的农村信用社在法定利率的基础上贷款利率可上浮100%。2003年银发[2003]25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2004年1月1日起,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1.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因此,2002年以来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基本在国家基准贷款利率的[0.9,2]的区间浮动。由于只有2002年以来的温州信用社利率数据可以利用,这个时间序列只有7个数据,而2002年以前执行的是国家基准贷款利率,所以无法做二者的格兰杰因果检验,但可以做相关性检验。假设其他金融政策不变的条件下,二者存在简单的线性关系,Y1为自变量,代表温州信用社的贷款利率,X1为因变量,代表民间金融的利率,进行简单的一元方程模拟回归分析,得出如下关系式:
X1=8.3742+0.3573Y1
(5.8973)(2.2602)
R2=0.5054 D.W=3.0827
由于Y1的系数为正,与X1表现出正相关关系,且统计值T=2.2602,R2值较大,表明温州民间金融利率与信用社贷款利率之间具有较强的相关性,存在同向关系,温州信用社贷款利率上浮,民间金融利率也上升,信用社贷款利率下浮,民间金融利率也下降,在二者的散点回归分析图中,这种正相关性更加直观(见图1)。但在2002年以前,信用社未实施利率浮动机制时,二者的贷款利率相关性及其微弱,在统计学上也极不显著。
温州民间金融利率的调整受信用社利率的影响较大。信用社贷款利率依据国家基准贷款利率上浮或下浮,具有拉上或拉下民间金融利率的作用,利率监管机制可以起到突出的作用。
(三)利率监管机制的辅政策
为更好地监管民间金融,2005 年, 温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民间融资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是实施利率监管机制很好的辅政策,能使民间金融利率监管机制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它主要由三部分组成:首先,对于民间融资的管理,提出要按照“谁主管、谁整顿;谁批设,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承担”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并明确民间资本管理要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其次,提出疏堵结合,规范民间融资行为。规定“对民间个人借贷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不含浮动) 4 倍以上的高利贷行为,其超过的高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强调要严厉打击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的各种非法融资活动,并进一步明确民间个人借贷行为、典当行、担保公司、租赁公司、各类投资公司、票据业务的管理职责和明令禁止行为。再次,要求“合理引导,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民间金融监管初步形成金融办、公安局、工商局、银监局、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管理的模式,这有利于民间金融利率监管机制的实施。
三、温州实施民间金融监管的效果及经验
无论是官方基准借贷利率还是温州信用社借贷利率,对民间金融利率都产生同向的影响,而信用社借贷利率的影响更加直接。因此,利率监管机制对配置资源的作用明显。据温州市政府的一份调查资料显示,截至2007年底,温州已注册各类担保机构近250家,但其中多数担保公司银行是不认可的,目前与银行建立了合作关系、正式开展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还不到总数的1/4。2007年,企业营运资金构成中,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民间融资三者的比例为54:17:28,民间融资的比例高于银行贷款,比2005年上升了1倍。在390亿元民间借贷资金中,120亿元投向企业生产,占民间借贷资金的30%;64亿元投向股市和基金,占民间资金的16%;95亿元投向外地矿业开采,占民间资金的24%;其余占民间资金30%的110多亿元投向比较分散,既有生产借贷,也有生活借贷。民间融资规模略有增长,并出现逐步规范化趋势,签订合同的情况越来越多,而且合同要素日趋完备。从利率来看,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平均利率比常规贷款利率稍高,但未高出太多,2002年以来均没有超过2倍。从个体来看,仍然存在“高利贷”现象,新型的财务公司、担保公司等民间金融机构大量存在地下经营放贷业务的现象,影响了该地区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
温州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民间金融的贡献,在鼓励和监督、管理民间金融方面,温州有以下的经验:
(一)设立、健全民间金融利率监测点,及时掌握民间金融利率情况
2002年,央行将温州定为民间利率监测试点城市,以推进存贷款利率的改革。截至目前,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已在当地基层金融机构设立400个监测点,由信贷员负责调查汇总。网点的铺设也具有一定组合性,既针对民间借贷最集中的乐清、瑞安等集镇,也包括泰顺、文成等经济相对落后的集镇。期限分一月内、六个月、一年期、一年以上。借贷关系分个人借给个人、个人借给企业、企业借给企业和企业借给个人等四种。通过对民间金融利率的信息收集,能够及时掌握民间金融的动向。
(二)建立、健全制度规章,引导民间金融合理发展
温州市政府与民间金融管理各相关政府部门出台了近10部规范性文件,每年都要进行民间金融发展情况的调研,并撰写报告披露民间金融市场信息,增强了民间金融市场信息的对称性,降低了民间金融的风险。
(三)把信用社利率市场化
对贷款利率实施监管的有效前提是信用社的借贷利率是一种市场化的利率,同时还需要各部门协调配合,利率监管机制才能发挥最大的功效。2002年温州市信用社实施利率市场化改革后,其借贷利率基本是一种市场化的利率,使民间金融利率基本表现出与其同向变化的趋势。
综上,虽然温州在监管民间金融方面已取得很好的成效和经验,但温州民间金融监管的利率机制还没完全建立起来,只是对民间金融实施了利率监测,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利率监管机制。当地政府和监管当局在鼓励民间金融发展方面的措施还不完善,民间金融进入市场的门槛还比较高;监管力度较弱,对非法的民间金融活动打击的力度还不够。这样事实上形成双向促进民间金融以地下形式发展的态势。另外,利于利率监管机制发挥作用的三方监管模式还没建立。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民间金融利率监管机制的运行,还有待进一步的探索和完善。
注:
①所谓委托贷款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温州市商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借款人)、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②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于2003年1月份对此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共涉及民间借贷328笔,金额5666万元,最高利率为月息20‰,最低利率为5‰。结果显示民间金融借贷关系以个人借给个人为主,借贷主要是用于生产经营,借贷期限以6―12个月居多;各类借贷中,家用消费的平均利率最高,企业借给个人的平均利率最低;从地区来看,各地区间利率水平有较大差异,经济发达程度与利率成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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