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0 17:50:4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道德教育,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许多教育实验已确定了自治的效果①,在自治不构成一种人为的强制方法,因而引起矛盾的时候,这和整个学校的精神是一致的。另外,许多心理学的研究已经明确地指明了关于各种权威的关系,成人和儿童彼此之间或儿童们自己之间的各自的影响。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已进行的这些教育学和心理学的实验曾发现,在战后出现的“儿童村”的悲惨环境之中,确实存在着一个真正鼓舞人心的复苏:也许由于共同的不幸而结合在一起的儿童们的小社会能为我们今天提供对于人类较好未来是有希望的最可靠的理由。因为很明显,在由友爱和自由所形成的社会环境中,存在着一种更新的可能性(就是说,不是顺从,而是自愿承担的责任)。
我们刚才已承认,个性的相互联系方面是自主和互利。以尚未达到个性状态的个体而论,其特点是不懂一切规则并在他和物理与社会环境的相互关系中以自己为中心,而已形成个性的人,却是能把自己的自我放在和别人的自我的相互关系的真正的观点的个体,就是说,他把自己的自我,放入一个同时具有自主训练和自己的活动的基本非中心化的互助关系的系统之中。因此,德育的两个基本问题是:保证这种非中心化,建立这种训练。但是教育者用来达到这一双重目标的方法是什么呢?要么是根据儿童心理的本性,要么是通过儿童和其周围的其他人之间的关系的建立来提供方法。
最先在儿童的心理结构中发现了三种能够影响儿童道德生活的情感或情绪倾向。首先,一种爱的需要,它以各种形式从婴儿期到青少年期的发展中起着主要作用。其次,对那些比他自己大的和强的人有一种畏惧感,这在他的服从和信奉行为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并且在几种道德教育制度中不同程度地被使用着。第三种情感是混合的,同时由爱和恐惧组合而成,这是所有道德学家们着重指出的,在道德意识的培养锻炼上特别重要的尊敬的情感。对有些人来说,尊敬构成了一种衍生的类型上独特的情感状态,就像爱和恨一样,它得有其他的人作为对象,但它直接依附这些人所体现出来的道德价值或规则,尊重一个人,转为尊重他本人表现的道德规则(康德),或是他所代表和使用的纪律(杜尔凯姆)。根据和我们有联系的其它作者的观点,尊敬虽然能够第二次获得较高的形式,但是它首先像前面两种情感一样,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情感,在开始时具有小核对父母和成人的一股爱和畏惧混合的感情(在冲突和失望未给这些原始态度产生差别之前)。
儿童和他周围的各式各样的人2间的关系,在道德感情的形成中起主要作用,但强调的则是刚才区分过的三种不同情感倾向之一;事实上,很重要的是,要懂得儿童具有完成一种道德意识或“实际推理”所必须的一切成分,正像智力意识或推理的情况一样,在心理发展开始的时候,两者都不是现成的先天因素,两者都是在和社会环境密切的联系中形成的。因此,儿童和他所依颇的人之间的关系是培养性的,而且对甚至最基本的道德实在的建构起着不限于一般所认识的或多或少的深远影响,而且还被认为是以某种偶然的方式起作用的。
第一种类型的关系是产生一种责任感的关系。这是幼小儿童在接受最初的任务并感到必须遵行时所伴随的感情。试想想,一个还没有掌握其母语的第一个词,以及还处在一切都是自发的和游戏的年龄的婴儿,会接受命令并认为自己对它们负有责任(他执行还是违反命令,面对成人,他感到自己有罪或不安)吗?如果这样,人们印象深刻并引起惊奇的是,这是从何处出现的呢?正像人们所指出的①,同时具有两个条件,就足以产生义务感。第一就是儿童接受别人的命令或禁止(不要单独上街,不讲假话,等等)。为什么他接受这样的一些规则而不忽视它们呢(就像当有人讲使他厌烦的故事时,他习惯地知道怎样作出反应)?这种接受并不简单地是强烈意志的产物。仅对规则惧怕并不足以迫使他接受,仅引起一种纯外在的服从,另外,只是利害关系问(服从为了免遭惩罚,等等)。要解释这一事实,还存有一种内部的接受,并作为一种结果,即责任感。这里出现了第二种条件,并且成为上面讲到的有关儿童自发倾向的三种因素之一。一个命令只有来自一个受尊敬的人,才会被接受并产生一种责任感,就是说,此人是同时具有爱和畏惧情感的对象,而不是仅具有这两种情感状态之一的人。就是这样,幼小的儿童才不感到要顺从他所爱的兄弟的命令,或者他对一个只有惧怕的陌生人的命令,而要服从母亲或父亲的命令,并且不断感受到要服从,即使有时儿童会反抗。在道德情操形成过程中,这种最初的关系类型无疑地是最早的,在整个儿童时期都能够保持其影响,并超过了其它所有的关系,这决定于所采取的道德教育的类型。
如果人们一下子就觉察到道德关系最初形成的重要性,就会看到我们这里所具有的道德关系是不够的。小孩对成人尊重的这种服从和归顺的根源,基本上一直是保持着单方面的,因为,如果成人尊重孩子,就不是一样的意思了(成人不会感到轮到他必须遵守小孩的命令和指示,他无论如何是碰不到的,也不会以任何形式加以接受)。由于是单向的,因此这种最初的尊敬方式,首先是一种依赖的因素。毫无疑问,儿童在成长的过程中会发现是成人使自己服从他的训示棗或至少成人努力这样做,但事实上并不总达到目的。这样的规则,孩子迟早总会感到是高于他所尊重的人的。另一方面,儿童总有一天会体会到,他接受的命令是繁多的,往往是互相矛盾的,并发现自己必须作出选择,并建立等级。但是,如果没有一种外在道德行为的来源,而仅靠单向的尊敬,他将保持他在开始时的情况:一种屈从于现成规则和屈从于其起源是在接受者之外的规则的工具。
在道德价值形成的个体之间的关系的另一端,则是相互尊敬①。它是在两个平等的个人之间形成的,或是排除了所有的权威的,相互尊敬仍然是爱和惧怕的混合物。但只保留了“怕”在伙伴眼中降低自己声誉的那一部分。因此,这是用必须本身起作用。并事实上可以看出遵守者参加了所遵守的规则的制定的一种自主来代替单方面尊敬的不自主的特征。互相尊敬也是服从的一种根源,但它引起了一种新的、不再是服从严格的现成规则的义务,而且引起允许制定则规的方法本身,这种方法只能是相互的,不再被理解为区分好坏之间的严格的守则,而是理解为观点和行为的相互合作。
然而,从我们已经认识到的对于道德个性教育所必需的自我的摆脱中心化和这一种自主纪律的建立的双重视点看,单向尊敬和相互尊敬这两种力量的效果是什么呢?很容易看出,它们和我们上面所指出的个性的智力方面的教育的情况是完全平行的。事实上,建立在权威之上和仅是单向尊敬之上的教育,从道德观点和智力观点看,都有同样的缺点。这种教育不是引导个体制定将要迫使他遵守的规则和纪律,或者与别人一道来改变他们,而是强加给他一系列现成的、直接的绝对命令。然而,由外在原因而信奉一种智力真理,就是说,没有对它进行再发现和再证明,这同样地存在一种矛盾。因而,人们会问。不通过一种自主的方法而认识某种责任,这是否不存在某种道德上的反复无常?
事实上,对这样一个课题人们已经广泛地使用了不同的方法收集到无数心理学论据了。一些对儿童行为的研究首先使儿童服从于权威,或者相反,将儿童置于自治的小组之中,然后,在他们适应新情境之前交换环境,用这种方法进行过儿童道德判断发展的研究,分析儿童和双亲间的情绪冲突,或者“超我”的作用,即双亲权威的无意识的固执,等等。这些各种各样研究的结果是一致的:忍受来自外界的纪律,或是扼杀了整个道德个性,或是阻碍和没促使道德个性的形成。它在责任或尊奉行为的表层,最经常以自己本身为中心的“自我”之中滋生出一种妥协,因为没有任何自由和建设性活动,不允许它体验到与别人的相互关系。正像一个学生在没有理解的情况下能背诵他的课文一样,能以咬文嚼字代替理性活动,同样,一个儿童之所以服从,往往是一种外在的遵循惯例的精神,但他实际上既不懂他所遵循的规则的真正意义,也不懂适应它们的可能性,或在不同的情况中重新制定它们。在过去研究不同年龄的儿童如何理解撒谎和怎样对不同类型的撒谎进行道德评价的过程中,我们有过强烈的印象,儿童道德方面的反应和他们在智力性质上的不理解,是多么地相似。所以,对7?/FONT>8岁以下的儿童来说,对大人撒谎比对同伴撒谎更恶劣(因为这一禁止来自成人),并且一个谎言的严重性是用客观的具体的欺骗程度来衡量的,而不是用撒谎的动机来衡量的。一个儿童夸张地说自己看见了一只和小牛一样大的狗,比起撒谎说在学习上得了好分数,前者是一个“更大的谎话”,因为后者可能是真实的(确切地说,“家长会相信它!”)。诚实的准则是在理解之前就作为一种责任加以接受,就是说,在经历真实的和相互的社会经验之前,便形成了一种“道德的具体化”(回忆法律上的教条主义的原始形式的“客观责任”),但是,由于社会的生活和相互的经验,儿童一旦重新思考了诚实的准则,就变得能够敏锐地评价他的问题。
互相尊重和建立在儿童们之间的自发的社会组织上的方法的教育意义,恰恰在于允许儿童在活动中制定出一种纪律,其必要性是在活动本身中发现的,而不是在不能够理解之前就现成地接受了。这就是为什么活动法在德育中起到了就像在智育中同样的不能替代的作用,它引导儿童自己建构从内部改变自己的工具,即是真实的,而不再仅是表面的。
最好的论证,并不只是简单的推理或理论心理学的问题,而是不断丰富的自治教育的教育实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人们就进行了足够数量的实验,以便作出有价值的评价。但是应该承认,那时候的大多数实验受到的是著名教育家的思想而不是生活需要的激发,在公众看来,这只是一种理论或至少是一种例外,是和特别优越的学校环境相联系的例外(例如,私立学校的寄宿生没有经济困难或明确的必修课程)。
在**年和**年期间,我们参观了一所没有这些特点的学校,它给我们留下了极深刻的印象。这是一个东欧国家为少年罪犯所建立的一所学校,领导这所学校的那位令人佩服的人。非常大胆地信任他所管理的儿童和青少年,把学校纪律交给他们去管,并把最严格的责任交给最难管的分子。这个实验给人特别深的印象有两个方面:通过年青人自己的社会群体对新来者进行再教育;建立完全由学生社团管理的内部制裁(法庭)的组织。就第一点来说,很容易想象出新来者对于这一自主的制度具有什么印象。学校的规章制度是由同伴们的群体制定的,而不是由成人们制定的。一个被发现犯了错误的儿童或青少年,接着便由未成年的刑事法庭按特别严格的条例和一系列的制裁进行惩罚,他发现面对的是一群走在弃旧图新、重新做人道路上的年青人(在通过了同类惩罚之后),他们形成了一个有组织的社会群体,并立刻欢迎他,分配给他一个工作、职责和责任的岗位。这并不是说,使他只和同等的人发生关系而不与看管人员发生关系,个体就能立刻转变,而且他的错误就不会再犯了。但是,正是在这里,出现了领导这一机构的卓越的教育家的最绝妙的发现:一旦参加到集体之中,这些学生中的每一个人的错误,便由一个完全由同伴组成并由他们任命的法庭来进行审判。这一令人惊讶的法庭的审议和判决记录在一本我能够看到的日志之中(在我们的一个助手的帮助之下)。对一个心理学家来说,没有什么比这份文件更为吸引人的了,但是后来,无疑地,它在一次华沙战役中被毁坏了。这些自己过去也是少年犯的法官们的人道主义、理解以及细致评价具有一些感人和令人鼓舞的东西。
我们应该指出,道德教育最微妙的方面之一正是和惩罚问题有关系的。在道德教育中。作为个性形成因素的自主或互助方法和权威方法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别。惩罚形式损坏了执行者的尊严,在儿童尚未习惯于将惩罚的使用和实际行为与有充分道理的道德准则会在一起之前,他会感到原则本身完全不公平。相反,通过相互关系而不是权威,开创一种建立信心而不是惩罚的方式,这比完全的强制或全部的外部纪律,交有利于道德个性的发展。
道德教育的核心价值
道德教育的出发点就是唤醒人的“主体性意识”,使人意识到自己存在,意识到自己有什么权利,要承担什么责任,从而出自内心去捍卫自己的权利并承担责任。因此,道德教育的核心价值就在于培养有主体性的人,即培养有自主性、能动性与创造性的追求美真善爱的有理想的人。经过多年的思考后,我把对道德教育本质的探索纳入了一个焦点——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这一思想是通过对人的主体性的充分肯定而得以实现的。彰显主体性是人的现代化的重要标志。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开始摆脱传统社会伦理规范的束缚,开始摆脱血缘、地缘、人缘以及种种人身依附的生活方式,人的个性得到张扬,人的主体人格、主体地位、主体权利得到尊重,人的独立意识、自主意识、创新意识、平等意识、竞争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人要自由、全面、和谐发展的呼声越来越高涨,这必然要求教育应重视人的主体性,提高人的综合素质,为人发展自身创造更有利的制度体系与社会条件。
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
使人遵守普遍的道德规则便是道德教育的目的。好的道德教育要追求生态伦理与生命伦理的统一。显然,道德是一种价值判断,是一种规定共同行为与共同生活的标准系统。道德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即遵守集体规则,尊重人类“自由、平等、博爱”的价值观并实行人道行为,不以武力威胁其他群体及其成员。道德教育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对个体内在美真善爱价值的唤醒。个体的道德素质,主要是通过内在价值观的培育与外在交往行为规范的训练来形成的。如果说传统道德教育是以强调国家主义的社会本位和纪律约束为特色的话,那么,在当代的全球化时代,道德教育则应重视个体价值本位与人类共同价值的统一,强调的是个人主义、国家主义与人类主义的统一。也就是说,倡导“我好,你好,国家好、地球好、世界好”的价值观,实现“小我”与“大我”的融合,把个人的道德价值观建立在既为我负责,也为他人负责,为国家负责,为地球负责,同时也为人类负责这一基石之上。关于道德教育中的价值观教育有上百个主题需要我们去探讨,学校教育处理的主题主要有:
(1)价值的核心理念:生态世界观与生态学;
(2)价值的中心机构,诸如家庭、社区、学校、工作场所、国家、联合国;
(3)价值与文化,诸如价值和传统、价值和宗教、价值和法律、怎样解决价值问题、价值差异、人类共同价值与民族多元文化的统一、我们怎样获得价值、我们怎样改变价值;
(4)基本的人类价值,诸如生态、生存、自我实现与社会责任、健康、自由、平等、博爱、幸福、友谊、自尊、满足、生活的意义;
(5)精神价值取向,诸如通情达理、远见、整体感、惊奇、感激、希望、超然、谦恭、爱、和善;
(6)道德价值取向,诸如诚实、公正、责任、勇敢、自制、可靠、真诚、无私;
(7)社会和政治价值取向,诸如公民权利与义务、和平、正义、程序正当、宽容、参与、合作、分享、忠诚、坚定;
(8)谋生方法(或生活技能),诸如身心健康、做决定、应付变化、选择和改变职业、财政预算、人际关系、家庭生活;
(9)学校学科的价值广度,诸如文学、哲学、科学、社会研究、历史、地理、艺术、音乐、人类文化学;
(10)当代价值问题,诸如贫穷、失业、种族主义、性别歧视、虐待儿童、虐待妻子、对老年人的歧视、消费主义、生态恶化。
幼儿园
道德教育的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即使人适应人类共同价值与生活环境、培养各种道德能力、通过形成内在美真善爱的价值观进行自我约束与自我控制。个体道德的形成,一般要经历0~3岁的“无律”阶段,幼儿与小学生的“他律”阶段,青少年的“自律”阶段与成人的“自由”阶段,道德品质的形成只有经历了“无律——他律——自律——自由”这样四个阶段的发展才能完整与深刻。道德教育的实施主要有十种策略:(1)首先培养学生的“主体性意识”——捍卫自己的权利与责任;(2)通过“道德行为规范训练——奖励与惩罚——反省”进行教育;(3)活动德育——以行动为主通过参与去感受、去体验、去内化;(4)教师与父母的言传身教;(5)树立道德榜样;(6)对道德问题进行知识教育、影视教育与情境创设训练,通过提问、慨念、判断、推理、观察、体验、感悟、讨论、演讲、反省、角色扮演、表演、写感悟、写日记等实现道德教育;(7)道德案例分析与讨论;(8)提高个体的艺术审美能力与人生哲学的能力等。
任何人在精神发育的早期(即儿童期),总是首先作为一个被教育者而存在的,这个时期的道德教育主要是通过父母与老师的行为规范的宣示、通过参与社区的活动来进行的。行为规范是特定社会对人的行为表现应遵守的法则的基本要求。这个时期,儿童对事物进行审视、评价的认知能力和体验他人情感的移情能力尚在待启状态,他们首先需要的是直接掌握一些行为规范,以这些规范构成他们日后价值观生成、发展的基础和框架。通过各种渠道,尤其是通过父母、教师这些与儿童关系最密切的成人对儿童进行规范的宣示,这是儿童初次接触并掌握规范的必经之途。
在美国加州旧金山的一个学前班,小朋友们入学第二天的课堂上,老师在地上用粉笔为全班的23个幼儿划了23个方框,让每个幼儿都站进一个方框里,然后告诉幼儿,我们每个人在社会上都有一个自我的空间,在自我的空间里有自己选择的自由,但是,如果我们用脚踏过了边线或身体超过了边线,就侵犯了别人的空间,这就是不道德的行为,因为我们不喜欢别人侵犯我们的空间,所以,我们就不要侵犯别人的空间。心中有自己同时也有他人有社会,这就是生存的道德。
从这一行为规范教育的案例里,我们应该体会到,道德教育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情感教育与价值观的教育。这里,情感是一种具有条件反射的心理联系,知识可以传授,情感则无法传授,情感的培养要靠养成、靠养成教育,通过参与一系列的“活动”后内心的体验才能逐渐形成,爱父母、爱自然、爱花草树木、爱学校、爱国家、爱同学、爱周围的人、爱弱势群体等。“爱”是一种情感,靠的是养成,通过“爱的交往活动”,在“爱的体验”中,“爱”这种美好的情感与“爱的能力”才能逐渐培养起来。
婴儿出生后,社区应该定期组织活动,让孩子们和家长们一起,或游玩,或运动,让孩子们从小就懂得,这个世界,除了自己,还有他人,只有和他人在一起,才能快乐,这就开始了社会化的过程。对孩子的行为礼貌教育,从小应贯穿四个单词:第一,“您好”,见人一定要打招呼;第二,“谢谢”,人家帮助了我,一定要表示感谢;第三,“对不起”,做错了事,一定要道歉;第四,“分享”,有东西一定要给他人分享。这些都是人文的养成教育,是在日常生活“做”的过程中养成的。一个人一旦形成了文明礼貌的良好习惯,这一辈子将会受用不尽。
小学
当个体的成长经历了幼儿阶段进入小学以后,道德教育的核心内容也应随着年龄的增长与社会化程度的加深有更高的要求,这时,道德教育应主要围绕《公民与社会》这门课程的系统训练来展开。
一般说来,公民意识包括了三个层次:一是公民法律意识,二是公民纪律意识,三是公民道德意识。所谓公民素养,就是以平等为核心的文化素养、政治素养、法律素养、道德素养,包括文化的、政治的、法律的、道德的多方面的知识、规范、行为习惯等。目前,美国中小学教育将公民教育的目标规定为17个方面:(1)自律;(2)守信;(3)诚实;(4)实现最佳自我;(5)利己但不损人;(6)勇于认错;(7)具有良好的运动员风格,懂得取胜是重要的,但这并非至高无上的;(8)在人际交往中,要谦恭礼貌;(9)像希望他人如何对己那样待人;(10)懂得没有一个人是孤立存在的,其行为是常常会影响他人乃至社会的;(11)具有在逆境中正确调控自我的理智;(12)努力做好本职工作;(13)尊重他人的财产;(14)遵守法律;(15)尊重民主社会的各种自由;(16)养成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习惯;(17)没有过早的性体验,培养与家庭生活准则相一致的性态度。
这里,让我们从教育学者杨跃的《法国小学教育考察》一书所讲述的事实去借鉴法国小学相关教育的经验:
法国公民教育有四项具体培养目标:培养作为一个法国公民应该具有的正确的思想态度、端正的行为品格、正确的价值观念和爱国情操与国际和平思想。而这四项目标分别通过小学、初中、高中三个阶段的公民教育来实施。小学主要实施公民道德训练,旨在培养儿童以下几方面的品德:
1)对待集体:养成遵守团体规则的习惯和个人对社会团体的责任感,主动参与集体活动,促进个人与集体其他成员的良好关系,行为积极但不盲目服从。
2)对待他人:承认并尊重社会成员间存在的差异,接受他人的存在价值,听取他人的意见,了解他人的意愿,尊重他人的行为,以礼貌、诚恳、忠实、友好、喜悦、积极的态度与社会成员和睦相处。
3)对待自我:养成整洁活泼、朴实无华、乐观合群、敢负责任、遵守纪律、肯定自我又不骄不虚的品行,自觉配合集体行动,与集体融洽相处。
1995年新教学大纲指出,“儿童正是从班级的集体生活中,发现并掌握社会生活的规则,建立社会生活的价值观念,并从中演习自己的责任。”根据新大纲,主要内容为:
一、基础阶段。通过丰富多彩的班级、学校生活,进行以社会的基本准则为中心的道德教育,使学生在自立和责任的基础上达到:对人的尊重;对公共财产和生活环境的尊重;对集体生活规则的尊重;了解公民基本常识。
二、深入阶段。在学校教育环境中让学生深入接触社会,在从学校到社会的跨越中具备一个负责的合格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尊重自我;尊重他人;尊重集体生活中的责任与义务;了解人类的权利与尊严,了解法兰西共和国,了解民主生活,了解世界中的法兰西等社会实际。
中学
一、道德教育与 道德的教育的分疏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似乎很少注意 道德教育与 道德的教育之间的区别,也不会对二者加以严格区分,而是理所当然地认为, 道德教育就必然是 道德的教育,即使是那些专门从事道德教育的工作者和研究者也不例外。虽然从本质要求上,道德教育确实应该是 道德的教育,但是实际上,二者之间还是存在着巨大的差别, 道德教育不等于 道德的教育,更不必然是 道德的教育。道德教育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道德教育,泛指一切能够对人们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产生教育意义或影响的社会实践活动。像家庭、学校和社会所开展的各种道德教育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等等,由于都会对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产生道德上的影响,所以都可以被纳入到道德教育的范围中来。如赫尔巴特说过: 我们可以将教育唯一的任务和全部的任务概括为这样一个概念:道德 道德,普遍地被认为是人类的最高目标,因此也是教育的最高目标。谁否认了这一点,谁肯定并不真正知道何为道德,至少他在这里没有发言权。在这里,赫尔巴特实际上就强调了所有的学校教育活动都必须对受教育者发挥道德方面的影响,都必须为提高受教育者的道德水平服务,从而将所有的教育活动都看作一种广义的道德教育活动。不过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通常是在狭义上来使用道德教育概念。道德教育通常是被看作学校所开展的,以提升学生道德水平为目标的一种系统的教育活动。这种学校教育活动具有强烈的道德相关性,其所期待的目标、其所传授的内容都与道德直接相关。
按照学者们的解释, 道德教育是指依据一定的目的,在遵循教育规律的基础上,对人们进行的有组织有目的地施加系统道德影响的道德活动。由此可见, 道德教育之所以成其为道德教育,主要在于两个方面。第一, 依据一定的目的。这个 目的是一种道德的目的,它包含了培养道德人格、塑造内在道德品质、形成外在道德风尚等诸多方面,而其核心则在于道德人格的养成,所以罗国杰说,道德教育过程,应当与人们道德人格的形成和完善过程相一致。第二,施加系统道德影响的道德活动。影响主要包括知、情、意、行等各个方面,这些影响的产生都需要依赖于系统的教育活动。因此,学校通过课堂讲授、课外实践等各种形式的道德教育活动,对受教育者施加系统的道德影响,提高他们的道德认识、陶冶他们的道德情操、锤炼他们的道德意志、帮助他们确立道德信念、促使他们付诸道德行动、最终帮助他们养成道德习惯。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 施加道德影响的道德活动是服务于道德人格培养这样一个特殊的 目的的,也就是说,前者是服务于后者的手段,前者受后者支配,而后者依赖于前者来实现。简言之,道德教育就是一种以塑造道德人格为目标、以道德作为教育内容的教育活动。本文中的 道德教育主要在狭义上使用。道德的教育与 道德教育从构词上看,就在于有 的与无 的的区别,因此,为了弄清 道德的教育与 道德教育的差别到底在哪里,有必要先弄清这个 的的含义。按照《汉语大字典》的解释,的具有多重含义,而与这里比较接近的应该有以下两种解释:第一,用在定语后,表示修饰关系。如:铁的纪律;新的生活第二, 表示领属关系。如我的母亲;无产阶级的政党。在第一种含义中,的之前的字词用来形容 的之后的字词所指代事物的属性或特点,在这个结构中,其重心在的之后的词上。如生活可以有不同的样式,既有新的生活,也有旧的生活;既有好的生活,也有坏的生活,但不管如何,它们都属于生活的范围,只不过他们在性质上有所差异而已。在第二种含义中,词语结构的重心在 的之前的字词上,后者构成了前者所有关系结构中的一种关系,如我拥有各种各样的关系:爸爸、妈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老师、学生等等,但这些关系都是属于 我的,都围绕我而展开。如果从领属关系的意义上来理解 道德的教育,那么与它相应的就有数学的教育、物理的教育、化学的教育等等,因此, 道德的教育实际上就是 道德教育。从语言简洁性的角度来看,这种用词方式就显得过于啰嗦,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在表示此含义的时候都会用 道德教育而不用 道德的教育。既然 道德的教育中的 的不是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的,那么它只能是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的。也就是说,在道德的教育一词中, 道德是被用来修饰、形容 教育的,道德表示 教育的一种特点或属性,也就是这个 教育是 道德的教育,而不是 不道德的教育,因此,与道德的教育相对的不再是数学的教育、物理的教育等,而是 不道德的教育。道德教育与 道德的教育之间存在着严格的区别:前者强调的是教育的目的和内容;后者强调的是教育的特征和属性。目的、内容与特征属性之间当然会存在着一致性,但是这种一致性是就应然性而言的,目的和内容的高尚性、道德性决定了道德教育活动本身也应该是高尚的、道德的,然而,应然性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现实性,实现从应然到现实的跨越还有一段漫长的道路要走,在行走过程中就有可能会偏离目标,从而使得特征和属性发生变化。然而在现实中,人们似乎不愿意做此分析,而是简单化地认为,道德教育就必然是道德的教育,忽视了道德教育变成不道德的教育的可能性,对于道德教育中不道德现象的发生疏于防范,从而不能有效地防止 道德教育变成 不道德的教育。
二、道德教育与 道德的教育的混同
人们之所以把 道德教育混同于 道德的教育,或者说,人们之所以认为 道德教育就必然是 道德的教育,虽然二者之间字面上的相近性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更为重要的还是与人们心目中所崇奉的伦理道德观念有关。
在人类历史上,对于行为的道德评价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动机论,认为衡量一个行为的道德性质及其价值主要依据行为的动机;一是效果论,认为应当从效果而非动机出发来衡量行为的道德价值。在看来,动机论与效果论都只抓住了行为的某一极,因而都是片面的,为了正确地衡量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就必须坚持动机与效果的辩证统一, 唯心论者是强调动机否认效果的,机械唯物论是强调效果否认动机的,我们和这两者相反,我们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动机和效果的统一论者。这里的 辩证统一不仅是指我们既要考察行为动机,又要考察行为的实际效果,而是指我们要把行为作为一个包含动机与效果的整体,我们要从动机到效果的完整过程出发对行为作出道德评价。虽然中国哲学比较推崇中庸,希望凡事不要走极端,能够在两个极端之间找到合适的中点,从而实现两极之间的有效融合,然而在现实中,中国人往往会偏离中庸之道,无所不用其极。
譬如在中国历史上,以四书五经为代表的经典伦理主要是推崇动机论,而这在社会精英阶层当中被遵循;以 《增广贤文》等通俗读物为代表的世俗伦理则推崇效果论,这为普通民众所广泛遵循。虽然当前中国已经实现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换,指导思想也由儒学变成了,但是中国人的道德心理并未从深厚的历史传统中摆脱出来,中国人仍然习惯于用动机论或效果论来对行为进行道德评价。正如前文所言,行为展开为一个完整的过程,动机与效果不过是一个完整行为过程的两个端点而已,而这两个端点之间还包含着行为的手段、行为的方式等诸多方面的内容,而正是这些内容才将动机与效果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动机不至于成为纯粹的思想观念,而是展现为现实,产生出实际的社会效果。然而执著于动机论或效果论,都忽视了这样一个重要的中间环节。动机论并不讲究行为手段和行为方式,认为它们是服务于效果的,而实际效果对于动机论来说并不重要,因为坚持 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被规定的准则。从而,它不依赖于行为对象的实现。效果论则重视目的的实现,为了实现目的就会不择手段,因此只要能够实现目的,什么手段都可以使用,效果论过分强调了善的后果的重要性,因此隐含着这样的可能,即任何行为,不论怎样不道德,只要能带来最好的后果,就可证明其合理性。正是因为中国人长期游走于动机论和效果论的两极,忽视了从行为的整体出发来对行为进行道德评价,从而导致中国人对行为手段和行为方式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有时为了实现动机和达到目的会不择手段,因为在中国人看来,行为手段和行为方式本身是中性的,不具有道德性,其道德性依赖于动机或效果。中国人这样一种伦理道德观念,不仅体现在日常行为的道德评价上,同样也在道德教育当中得到了反映,那就是把 道德教育直接等同于道德的教育。对于所有教师来说,教书育人既是一项职业,也是一项事业,因此每个人都抱着善意的目的来从事教育工作,都希望自己的学生能够成才成人,因此,从动机上来说, 道德教育就是 道德的教育。成人这个目标由于其模糊性,在当今中国的教育中并不为人所重视,人们更多地是把成人等同于成才,认为一个学生成才就是成人了,而成才的标志就是学好课本知识,考上理想的大学,找到理想的工作。在这样一种成才观念的指引下,教师们拼命追求成才的效果,道德教育就变成了知识教育,教师们要想法设法、不择手段地去提高学生应付考试、获取高分的能力,只要学生成才了, 道德教育自然就是 道德的教育。实际上,在这两种道德观念指导下,道德教育实际上都存在着沦为不道德教育的危险。在这两种观念指导下,教师们只关注了道德教育的起点和终点,没有充分考虑教育手段和教育方式的道德性,从而在道德教育过程中,为了追求所谓的良好目的,采取了一些非道德甚至是反道德的教育手段和方式。
譬如,在传统道德教育中,由于道德教育被混同于知识教育,因而教师们普遍采用的都是灌输式或独白式的道德教育方式。在传统独白式的道德教育中,教师们不仅采取了苛责、鞭打、罚站等不道德的体罚手段,而且独白式道德教育本身就是对于学生的一种压迫与奴役,它本身就是建立在师生严重不平等的基础之上的,因为在此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之间是绝对的主客体对立关系, 教师在学生面前是以必要的对立面出现的。教师认为学生的无知是绝对的。教师以此来证实自身存在的合理性。类似于黑格尔辩证法中被异化了的奴隶那样的学生,他们接受自己是无知的说法,以证明教师存在的合理性。但与黑格尔辩证法中的那位奴隶不同,他们绝不会发现他们同时也在教育教师。也正是缘此之故,保罗弗莱雷把独白式教育模式称为 压迫者教育学,可见这种教育模式与现代社会的道德要求背道而驰。由于道德教育工作者对于这种危险缺乏清醒的认识,所以这种危险在现实中真实地上演。在现实教学过程中,有些教师全然不顾学生和社会的实际情况,只管以纯洁高远的道德理想来教育学生,从而使道德教育沦为虚伪的说教,让学生感到道德教育与现实背道而驰,道德教育不过是睁着眼睛说瞎话;有些教师却为了所谓的教育效果高分与升学率,在教学过程中采用高压政策,甚至动用罚抄作业、罚站等变相体罚等不道德的方式和手段,逼迫学生死记硬背道德知识,从而让学生感受不到道德教育的道德性。因而,道德教育与 道德的教育混同的结果,并不是 道德教育变成了 道德的教育,而是道德的教育被 道德教育所取代,而 道德教育又恰恰变成了 不道德的教育。
三、道德教育走向 道德的教育
道德教育是一种教育活动,而 道德的教育是对教育活动的定性。如果从本性上说,所有的学校教育活动都应该具有道德的性质,而这对于道德教育尤其重要,最理想的 道德教育就应该是一种 道德的教育, 道德的教育应该是 道德教育的本性要求。因为道德教育不是一种知识的教育,在知识教育过程中,教师是以一种超然物外的姿态来讲授客观知识。也就是说,学生不会将教师所讲授的知识和教师本人联系起来,不会用教师所讲授的知识来对教师本人提出要求,因为在此过程中,教师与学生都是以理性的态度来共同面对科学上的 是而非道德上的 应该,他们都不会对对方提出道德上的要求。道德教育与知识教育不同,道德教育不仅教会学生是什么、为什么,更要教会学生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因此道德教育不仅是讲理的,而且它所讲之理最终要用来指导行动,要在行动中得到落实。这也就是说,教师在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时候,实际上,教师不仅是在讲授客观的知识,而且也是在为学生颁布行为的法则,教师所传授的道德知识就是学生在现实生活中应该遵循的道德法则。既然道德教育不仅是一种知识传授,同时也是对学生提出一种行为要求,那么教师的所作所为就必然会对学生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如果教师仅仅对学生提出种种道德要求,而自己又在教学中公然违背这些道德要求,那么只会增强学生对于道德虚伪性的感受,认为道德是强者对于弱者的要求,而强者是不用遵守道德的,由于每个人都趋向成为强者,所以道德可以被弃之不顾。相反,如果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以身作则,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践行自己所传授的道德内容,按照道德法则的要求来开展道德教育,真正把 道德教育变成 道德的教育,那么,这个教师就有亲和性,这个道德教育就有感召力,学生才真正会 亲其师而 信其道。像孔子作为教育家,之所以追随者甚众,而且培养出了大量志行高洁之士,就是因为他在开展仁义教育过程中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了 学而不厌,诲人不倦,赢得了学生的尊重和爱戴,从而为学生树立了一个学习效仿的榜样。既然 道德教育的道德性对于提升道德教育的实效性、对于把学生培养为道德之人具有高度的重要性,那么,道德教育就应该走向 道德的教育。为了加速 道德教育走向 道德的教育,就必须对道德教育进行调整。第一,纠正 道德教育天然就是 道德的教育的错误看法,主动寻找二者产生偏离的根源。道德教育从本性上说,确实应该是 道德的教育,这也就是说,道德的教育不过是道德教育的应然状态。然而问题在于,应然状态是一种理想的状态,是一种追求的目标,但它并不是 道德教育的实然状态。
在现实中,道德教育既有合于应然要求而成为 道德的教育的情况,但是也不排除存在 道德教育偏离应然要求而成为 不道德的教育的状况。像在日常道德教育过程中,就不仅大量存在教师不尊重学生的情况,就连责骂、罚站、罚抄等变相体罚学生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可见,在实然状态之中,道德教育与 道德的教育还存在巨大的鸿沟,没有达到真正的统一。只有所有从事道德教育的工作者意识到了二者之间的差别,我们才能有意识地去寻找二者之间产生偏离的根源,才能杜绝这种偏离的滋生蔓延,促进二者走向统一。
关键词: 偷钱交公 道德发展 科尔伯格 道德教育
一、案例
一天,一位学生将十元钱交到侯溪萍手里,说是路上拾到的。对于这种拾金不昧的行为,侯溪萍当然在班上进行了表扬,并奖励她一朵小红花,给其所在小组加了分,但没过几天,孩子的妈妈来校造访,忧心忡忡地说孩子在家偷钱的行为,并恳请侯溪萍给予帮助。侯溪萍突然想到那交公的10元钱①。
二、评析
为什么会产生学生“偷钱交公”这种现象呢?这种现象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呢?这种行为的产生很可能与目前道德评价方法有直接关系。很多学校要求学生“一周做一件小好事,一月做一件大好事”,做好事加分,做错事减分,年终把学生各项表现的分数相加排等级,得出一年的德育成果。导致学生为了赢得荣誉和学分而“不择手段”地做“好事”,偏离学校的道德教育初衷,不但不能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反而会走向相反的一端,但我觉得这并不是这种行为产生的本质原因。其本质原因应该是人的道德发展存在一定的阶段性,在每一阶段,人的道德取向不同,道德认知水平不同,因此产生的行为也有所不同。正如科尔伯格对道德发展方面的研究得出的结论一样,人的道德发展要经历六个阶段。他将这些阶段划分为三种道德水平:前习俗水平、习俗水平和后习俗水平。
(一)前习俗水平
这一水平的道德观念纯粹是外在的。儿童为了免受惩罚或获得个人赞赏而顺从权威人物规定的准则,这一水平包含两个阶段:
阶段1:惩罚和服从取向。这一阶段的儿童根据行为的后果判断行为是好是坏。他们为了免遭惩罚而听从权威人物的命令,他们尚未具有真正的准则概念。
阶段2:朴素的利己主义“相对公平”取向。这一阶段的儿童为了获得奖赏或满足个人需要而遵从准则。如果行为者最终得益,他就会认为为别人服务是“对”的。
(二)习俗水平
这一水平的儿童为了得到称赞和表扬或维护社会秩序而服从父母、同伴、社会集体确立的准则。
阶段3:“好孩子”取向。在这一阶段,儿童心目中的道德行为就是取悦于人的、有助于人的或为别人所赞赏的行为。他们从行为者的意向角度评价行为。
阶段4:权威和社会秩序取向。这一阶段的个体为了免遭法定权威的谴责而接受和遵从社会准则和社会习俗。
(三)后习俗水平
这个阶段已经发展到超越现实道德的约束,达到完全自律(自己支配)的境界。这一时期也可分为两个阶段:
阶段5:社会契约取向。那些反映大多数人意愿或更大社会福利的行为就是道德行为。
阶段6:良心或原则取向。道德推理最高阶段的人基于自己的良心所选择的道德原则判断是非对错。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分析出这个学生的道德发展水平应该处于科尔伯格所谓的阶段3――好孩子的道德定向阶段。这个阶段的孩子认为一个人的行为正确与否,主要看他是否为别人所喜爱,是否对别人有帮助或受别人称赞。他对普遍的社会秩序的意识和对法律的服从都处在懵懂阶段,他不知道这些是需要每个人都认识和遵守的。他对别人的行为好坏的评价也不是以此为标准。在他的道德观中,只要他所做的事能够得到称赞与表扬,不管是否违秩序和法律规范,都可以为之。所以学生“偷钱交公”也是情有可原的。因为这是他所处的道德阶段可能做出的事情。
三、措施
因为人的道德发展是有阶段性的,而且每一个新阶段的开始都以前一阶段的结束为前提,也就是说是循序渐进的、不可逾越的。通过对科尔伯格的理论进行分析可归纳出:道德发展的过程就是从“他律”到“自律”的过程。那么怎样使“他律”更快地转化为“自律”?这就需要道德教育。
关于以上案例,对于学生“偷钱交公”的事件,家长和教师应该如何处理呢?如果妈妈发现孩子偷钱,就大声斥责,甚至打骂孩子,后果会怎样呢?如果老师发现学生“作弊”,就当众批评学生,后果又会怎样呢?如果采取上面的方式对孩子进行教育的话,那么可想而知,不但不会对孩子起到教育作用,更会伤害孩子的自尊心,使孩子的道德发展不但不能前进,还有可能抑制甚至倒退。道德教育需要一种宽松、宽容和温馨的环境,要认清学生所处的道德阶段,采取适当的方法解决出现的问题。学生在形成良好品德的过程中,尤其需要教师的鼓励和表扬,这样才会自觉地放大自己的优点,表现出自信,一些不良品行也会在不知不觉中消除。
对于上面案例中的小学生,我们可以肯定该生的道德发展已经达到一个较高的标准,具有一定的荣誉感和集体感。为了获得小红花和给自己所在小组加分,“拾”钱交公,是值得称赞和夸奖的。通过称赞,可以让孩子树立自信心,促进其对今后拾金不昧行为的继承发扬。还可以坚定做好事的决心,扩大所做好事的涉及面。但是以“偷”代“拾”,不但称不上一个诚实的孩子,还可能对他的道德品质的养成产生坏的影响。所以对于这一现象要进行针对性教育,采取适当策略。
道德教育方法虽多,却不能机械搬用,要懂得教育有法而无定法。“德育有法”是指德育及其方法的选择有规律可循。“德育无定法”是指德育方法的选择和运用应根据时间、地点、条件及受教育者的素质而定,不能抽象地说某一方法的好与坏。而且,在新时期,要求教育者用时代的观念思考、探索德育方法的科学途径,使德育更具有时代性、针对性和灵活性。针对上述案例中的学生,我们在进行教育时就要选择合适的方法,如说服教育法、榜样示范法和情感陶冶法。因为这些方法更易于低年级学生接受,能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四、综述
道德发展具有阶段性,每一阶段所具有的道德取向不尽相同,道德表现也不同。所以进行道德教育时,要循规蹈矩,根据道德发展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有规律的教育。尤其在受教育者处于道德发展过渡期时更应该进行正面教育。使受教育者的道德发展能更快地由“他律”转化为“自律”,真正做到化道为德。
注释:
①唐汉卫,张茂聪.中外道德教育经典案例评析.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第176页
参考文献:
[1]张承芬.教育心理学.山东教育出版社,2002.
[2]袁元,郑航.德育原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5,第1版.
[3]唐汉卫,张茂聪.中外道德教育经典案例评析.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5,第1版.
关键词:道德教育;“和”;解决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4-0251-02
中华民族历史悠久,在长期的文明创造中形成了优良的传统道德文化和道德规范。今天我们学习发扬其中优秀的传统美德,加强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道德修养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我们结合传统道德规范中“和”的思想谈谈青少年的道德教育问题。
一、传统道德教育中“和”的本义
“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表达了一种和谐平衡的哲学理念。《尚书・尧典》有“协和万邦”、“律和声”,《多方》有“自作不知,尔惟和哉”、“不克敬于和”等记载,可见已将“和”作为一种和谐安定的状态,也是天下太平的体现。《辞源》注释:“和,顺也,谐也,平也,不刚不柔也。”《中庸》云:“发而皆中节,谓之和。”可见和的本义为协调和谐,适度之义。
“和”在传统道德教育中,意思有二,一是做出的行为符合规范、节度。这最初来自音乐。如别人唱歌你来打拍子,正好和上,是为中节;发而皆中节,就叫和。就行为来说,符合了规范的要求,就是和。二是指多种不同的成分、因素按照一定的规则和关系和谐地结合在一起。当然,和不是盲目附和,也不是不分是非,更不是无原则的苟同。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论语・子路》),就是此意。在行为处事上,孔子认为和是允许有矛盾、有意见的,但只要能够在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之下达到统一和和谐即可。在中国传统道德教育中,和是一种根本的目的,也可以说是中国传统道德教育的内在精神。“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即可说明这一点。
二、目前道德教育中存在的不“和”因素
1.道德教育规范不“和”。长期以来,我们的德育效果不明显,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道德教育的行为规范不是恰如其分的,内容不具体、不适当,不能贴近学生的生活,与学生的行为目标不“和”,这使得他们感到很隔膜很遥远,于是对待教育就无动于衷,德育自然就流于形式了。
2.道德教育知行不“和”。在对青少年进行道德教育中,家长、老师长期以来偏重于知识道理的教育灌输,忽视行为实践的落实,忽视对青少年道德品质的养成教育。如在学校常出现“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往往是“坐而论道,不能起而行”,知行不统一;还有很多家庭,把孩子供奉成小皇帝,霸气十足,自私任性非凡,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稍不如意还要发脾气使性子,更不用说道德品质的养成教育了。
3.家庭、学校、社会三教不“和”。在对青少年道德教育实践中家庭、学校、社会往往是不沟通、不联系、不协调、不配合,三教不“和”。我们知道,和对于音乐来说,各种乐器和曲调的高低、强弱、快慢、长短、清浊如果能够和,就会奏出美妙的乐章。和对于做饭来说,各种佐料配合得好,就会做出美味佳肴。那么如果家庭、学校、社会能够和谐地组合在一起,对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就能起到良好的效果。
4.解决矛盾和斗争方法不“和”。在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过程中,师生之间、父子之间、家庭学校之间经常会出现一些矛盾和斗争问题,这时双方往往不能和谐统一,拿不出可行的方法来解决,结果矛盾还是矛盾,问题不能得到解决。
三、运用“和”法进行道德教育
以上存在的问题是不利于青少年道德素质的提高,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究其原因就是不 “和”,因此我们在现代的道德教育中就要落实和法思想进行道德教育,具体如下:
1.“和”的德育内容要适当、具体、生活化。落实道德教育就要从“天上”降到“人间”,回到现实;在遵循受教育者身心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在“和”字上下工夫,做文章。比如尊敬老师可具体规定为见到老师问好、上课注意听老师讲课、不说话、不做小动作等。从最起码的、最容易的入手,寻找德育目标与学生内心情感需要的结合点,让学生在生活实践中获得道德体验和道德进步,从身边小事做起,日积月累,循序渐进,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从而提升学生道德行为能力。
2.“和”的德育实践活动要大力开展。道德教育过程是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是知行统一的过程。道德教育要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的效果,离不开人们的道德实践,只有在道德实践中,才能把外部的道德教育化为内在的道德信念和道德品质。因此,家长和学校要经常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到和谐的道德实践活动中,比如学校可组织学生到法院考察,体验公民的责任;到革命纪念地扫墓,提升爱国情感;到敬老院帮老人干活,培养爱心等。
3.“和”的德育要贯穿家庭、学校、社会三教过程之中。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家庭教育是基础,学校教育是关键,社会教育是保障。学校要主动和经常性地与社会保持联系,共同组织开展一些有益于提高广大青少年思想素质的社会实践活动,参加公益活动,如学雷锋运动等;家庭也要紧密配合学校的道德教育,发挥自己的优势,在家庭形成其乐融融的和睦团结氛围,父母起模范作用,上孝父母,下爱子女,善待兄弟姐妹,感染孩子,切实落实对孩子的道德教育;学校可建立德育网络,表扬有爱心、善贡献的感人事迹,鼓励团结互助、爱集体、舍己为人的行为,大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家庭、学校、社会相互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对青少年的道德素质教育,让学生真正成为学校的好学生、家庭的好孩子、社会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