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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13 09:23:3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论文关键词: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什么是“纳税筹划”?到目前为止,还难以找到一个非常权威的、被普遍接受的定义,但其定义至少应表述出以下几层意思:一是纳税筹划必须是不违反税法的;二是纳税筹划是事先进行的计划;三是纳税筹划的目的应是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最小化。

有关“纳税筹划”的概念,国内外的学者也有相应的论述:

国际财政文献局(InternationalBureauofFiscalDocumentation,IBFD)在其《国际税收词典》(IBFD:InternationalTaxG1ossary,Amsterdam1988)中对纳税筹划是这样表述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和私人实务的安排以达到减轻纳税的活动”。

美国南加州W.B.梅格斯博士在与别人合著的《会计学》中讲道:“人们合理而又合法的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尽可能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纳税筹划……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收是纳税筹划的目标所在”。另外,他还讲道:“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的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量的少缴所得税,这个过程就是纳税筹划”。

张中秀在其主编的《公司避税节税转嫁筹划》一书中从“纳税筹划”所包含的方法上给出了纳税筹划的定义。他指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达到尽可能减少纳税的行为”。可以用公式表示:纳税筹划=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

综合以上几层意思,我们可以对“纳税筹划”下这样一个定义:纳税筹划,又称税务筹划、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企业纳税筹划主要是基于这样一个意图,就是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在守法的前提下,谋求最大限度的“省税”。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目标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实行的,它把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起来,形成了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它克服了原来按企业经济性质的不同分设税种的种种弊端,真正地贯彻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实现了税制的简化和高效,并为进一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根本目标是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有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关键问题,是正确定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目标。纳税筹划目标,是指通过纳税筹划要达到的经济利益状况。它决定了纳税筹划的范围和方向筹划策略,是纳税筹划应当首先解决的关键问题。因此,将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目标应定义为:在法律认可且符合立法意图的范围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这种定位,既克服了节税目标的狭隘性,又排除了不符合立法意图的避税问题,是企业定义其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目标的正确选择。

2、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派生目标是涉税零风险

如果说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第一个目标,那么,实现涉税零风险就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第二个目标,也是税后利润最大化这一税收筹划根本目标的派生目标。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为了实现日常稽查涉税零风险目标,企业必须要强化其内部管理制度,尤其要着重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创造平稳、有序的内部税收筹划环境,以备顺利通过稽查部门的日常检查。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对税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着税收风险较高的问题,所以税收筹划需要把规避税收风险、实现涉税零风险纳入进来。这使得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更具有实际操作意义。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

根据我国税法法规的相关规定中对税率、减免内容、法定扣除项目等的一系列规定,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税务筹划:

1、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论文提纲怎么写。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选择方案具体见表2-1。

 

表2-1 分支机构组织形式选择方案

税率选择

优惠税率

非优惠税率

盈利

子公司

分公司

亏损

篇2

一、纳税筹划的目标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达到少缴缓缴税款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是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派生目标是涉税零风险,实现税务稽查没有问题。

二、纳税筹划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税收筹划的最基本原则是符合税法或者不违反税法,这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欠、抗、骗税的关键。

2.合理性原则

所谓合理性原则,主要表现在税收筹划活动中所构建的事实要合理。构建合理的事实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符合行为特点,不能构建的事实无法做到;二是不能有异常现象,要符合常理;三是要符合其他经济法规要求,不能仅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问题。

3.成本效益的原则

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税收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4.事先筹划的原则

开展税收筹划,纳税人就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涉税环节、税种、税收优惠等情况,然后利用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也可以利用税收立法空间达到节税目的。

5.风险防范的原则

税收筹划可能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性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如果无视这些风险,盲目地进行税收筹划,其结果可能事与愿违,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充分考虑其风险性。

三、具体的筹划方法

(一)企业投资中得纳税筹划

1.投资产业的纳税筹划

(1)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税法规定的农作物、中药材和树木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远洋捕捞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税法规定的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和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

(2)筹划思路

企业要从事这些受政策鼓励和扶持的项目,必须研究行业的具体规定,注意审批程序,取得行业准入资格。同时,进行投资方案比选,选择利润最大化的方案。

对于现有将高新技术仅作为部门核算的公司,应将高新技术业务剥离出来,成立独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以适用15%的税率。

2.投资项目的纳税筹划

(1)主要优惠政策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可以结合节能减排,做好项目筹划。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筹划思路

按优惠目录中选购节能减排设备;对研究开发费用,在会计处理上按规定完整归集,在投资方向上,可以选择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3.企业内部组织形式的纳税筹划。

(1)税收优惠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可供选择: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两种组织形式在法律地位上不同导致了两种分支机构在税收方面各有利弊,分公司由于可以和总公司合并纳税,因此,分支机构的损失可以抵消总公司的所得,从而降低公司整体的应纳税所得额,子公司则不享受这种优势。但子公司可以享受法律以及当地政府所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如减免所得税。

(2)筹划思路

要根据分支机构预计盈亏情况和适用税率综合平衡,考虑分支机构发展趋势。一般来说,分支机构在设立初期需要大量投资,盈利较少或亏损,所以一般在设立分支机构时采取分公司模式,待其盈利后转为子公司模式。

(二)企业运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1.合理选择会计政策以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1)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和存货计价政策的选择

固定资产的折旧涉及到三个问题: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估计和净残值的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在这三种方法中,加速折旧法可以使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这样,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前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减少,而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增加,使企业前期少缴纳所得税,后期多缴纳所得税,即企业的一部分所得税缴纳时间后移,企业就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按照同样的思路,确定存货的计价政策,以适应物价的涨跌趋势。

(2)合理设置内部机构用以合理界定费用和成本的界限

企业通常设置不同的内部管理机构来加强经营管理。为了便于核算和考核,企业的会计核算往往以部门来确认、计量和反映各项费用,如营销部门的费用计入营销费用、管理机构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生产车间的费用通过生产成本而归集到产成品等。但税法对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明确规定,为此企业在设置内部管理机构时,在便于管理的同时应顾及税收方面的考虑。由于费用与成本在结转属性上的区别,费用全部列入当期损益,而成本可以结转。所以,按照增加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的思路,对存货中转等业务,可以单独设置部门来管理。

2.做好成本、费用的纳税筹划

(1)转让定价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以上规定,为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安排,将利润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关联企业,比如可以享受低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减轻企业集团的税负提供了空间。

(2)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指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①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其中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对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如果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的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②筹划思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一定的适合岗位上尽可能地安置退伍军人、残疾人员,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减轻税负。

(3)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纳税筹划

①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②筹划思路。按规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作为扣除计算标准的,如果将集团公司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集团公司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同时获得提高。

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严格区分,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将产生不利影响。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务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税前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例如发生会务费时,按照规定应该有详细的会议签到簿、召开会议的文件,否则不能证实会议费的真实性,仍然不得税前扣除。同时,不能故意将业务招待费混入会务费、差旅费中核算,否则属于偷税。

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除了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严格区分外,还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并通过二者间的合理转换进行纳税筹划。

【案例】A企业计划2008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50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为120万元,广告费支出为480万元。该企业2008年度的预计销售额8000万元。试对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

篇3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一、利用亏损结转的纳税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但弥补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因此,纳税人只要用合法的手段,通过对本企业收益的控制来充分利用亏损结转的规定,就能够尽可能的弥补企业亏损。

案例:某企业2004年发生年度亏损100万元,2005~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10万元和60万元。根据税法关于亏损结转的规定,2004年的亏损可分别用2005~2009年的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和10万元来弥补,由于2005~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共为80万元,低于2004年的亏损。这样,2005~2009年企业都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由于亏损的弥补期不能超过5年,因此2004年亏损中尚未弥补的20万元在以后年度就不允许再弥补了,2010年度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5万元(60万元×25%)。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该企业的亏损弥补是有纳税筹划空间的。从各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看,该企业的生产经营趋势良好,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主要是因为当年增加了投资或者加大了各项费用的开支,或者是发生了捐赠行为。由于2004年仍有20万元未弥补完的亏损,因此如果企业能够在2009年进行筹划,尽量压缩成本和支出,增加营业收入,将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到30万元,则2004年亏损的100万元就能在5年内全部弥补完。至于2009年度压缩的成本和支出可以在2010年予以安排,这样,2010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40万元×25%)。与纳税筹划前相比,该企业可以节约企业所得税额5万元(15万元-10万元)。

二、对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按照税法规定,无论企业在会计上采取什么方法计提折旧,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都应当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并以此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折旧方法的选择上又做出了特殊规定,即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基于上述规定,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纳税筹划,应重点放在折旧方法的筹划之前,即购入固定资产前应重视国家的产业政策。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购入那些能够提高产品科技含量,或者有利于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固定资产。在具备这个前提后,固定资产也就符合加速折旧的要求了。

案例:某高新技术企业购置一台设备,原值110万元,预计净残值1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根据上述条件,分别使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的各年折旧额如表1所示。(表1)表1中,在缩短折旧年限法下,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采用的是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3年(5年×60%)。由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四种折旧方法下每年的折旧额有所差别,因此不同的折旧方法对所得税的缴纳也会有影响。首先,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是最佳选择;其次,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采用年数总和法的前两年明显比直线法同期计提的折旧多,相应的应缴纳的所得税就较少,从而使企业获得了货币时间价值,取得了节税效果。

但是,如果企业处于亏损弥补期以及享受减免税优惠时期,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法和加速折旧法就可能起到反效果。所以,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折旧方法。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论采用哪种方法,都必须事先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准,不能擅自改变折旧方法。

三、对存货成本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对存货成本的计价方法已基本趋同,似乎没有纳税筹划的空间。但是,不同的存货成本计价方法,在一定的纳税年度中会对企业的成本、利润总额产生不同的影响,进而计算缴纳的所得税款也有所不同。

案例:某企业2008年3月份和9月份先后购进品种和数量均相同的两批货物,购进不含税价格分别为600万元和900万元。该企业2009年和2010年各出售购进的50%,出售不含税价格分别为1,000万元和1,300万元,假设该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考虑其他因素,不同的存货成本计价方法对所得税的影响如表2所示。(表2)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不同的计价方法对所得税的影响与商品物价有密切的关系。在物价下降的时期,采用先进先出法比较合适,因为前期存货成本计价较高,先进先出能抵减较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前期应纳税额少,起到延迟纳税作用;在物价持续上升或比较稳定的时期,采用加权平均法比较合适,因为这种方法计算出来的价格比较稳定,不至于使企业的应纳税额发生较大的波动。但是,如果企业处于亏损弥补期以及享受减免税优惠时期,选择加速折旧就会起到反效果。所以,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折旧方法。另外,不论采用哪种方法,都必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准,不能擅自改变折旧方法。

四、业务招待费扣除的纳税筹划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越来越大。由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较为严格,如何利用新规定进行纳税筹划就成为一个难题。利用平衡点的方法进行节税操作就是一个可行的思路。设企业年销售收入为X,当期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Y,则当满足X×5‰=Y×60%;X=120Y,即当营业收入为业务招待费的120倍时,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此项抵扣政策。因此,纳税人在确定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时,就可以按此比例根据销售收入大致测算合适的预算值,以取得最大节税效应。比如,某企业2010年的销售计划为6,000万元,则按照上述方法,该企业当年业务招待费的最高限额应为50万元(6000万元÷120)。

五、进行捐赠时的纳税筹划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谓公益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纳税人在捐赠前要做好预算,以便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企业在当年的捐赠达到了限额,则可以考虑将捐赠分成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进行,或者是到以后纳税年度再进行捐赠。

案例:A公司为一工业企业,近年来生产经营情况比较稳定,2009年度预计可实现应纳税所得额5,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A企业为提高其知名度,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定向有关单位捐赠1,000万元。

筹划思路:首先,捐赠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要件,即应当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捐赠;其次,要把握好捐赠的法定扣除限额。本案例中,该企业2009年可以扣除捐赠的最高限额为600万元,如果该企业在2009年时一次性捐赠1,000万元,则有400万元是不能扣除的。因此,企业可以考虑将该项捐赠分两次进行,2009年底一次捐赠600万元,2010年度再捐赠400万元。这样,该400万元的捐赠支出同样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部扣除。分次捐赠比一次性捐赠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600)×25%=100万元。

六、结语

企业在缴纳所得税之前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项目还有很多,比如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的“三新”费用的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等等,如果企业能够合理利用这些政策,同样能够达到节税的效果。当然,对所得税扣除项目的筹划只是纳税筹划的一个方面,企业只有不断地培养自身纳税筹划意识,改善内部经营和管理水平,才能真正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作者单位:河南科技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吴熙.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D].吉林大学,2008.

篇4

一、收入的纳税筹划

企业收入分为营业收入和非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企业收入的稳定和主要来源,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非营业收入是与营业活动无关的收入,包括投资性收益和营业外收入。

(一)营业收入的纳税筹划。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要求,采用交款提货销售方式的,应于货款已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同时已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单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采用预收账款销售方式,应于商品已经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应于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并已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收款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为减少当年收入,可将销售时点合理推延。

(二)长期工程的纳税筹划。《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都规定:长期工程项目收益的确认有两种方法:1、完成进度法;2、完成合同法。完成进度法对于跨年度的长期工程,是在每年年终决算时按建筑工程完工进度的百分比确认损益。完成合同法则是在工程实际依合同约定完工之日,即委托方验收之日确认损益。长期工程纳税筹划的途径为:1、延缓确认工程利润。采用完成合同法确认损益较有利。2、选择有利组合。有多项工程同时进行时,如果各项工程有盈有亏,可以分别采用不同的损益确认方法,以获盈亏互抵的节税利益。3、慎选完工比例。完成进度法计算所使用的进度是指完工比例。该比例在实务中有几种:一是工程成本比例;二是工程工作量比例(工时);三是工程实物量比例(投料);四是工程价款比例(收入)。在必须采用完成进度法的情况下,应尽量选用工程利润能够延缓实现的方法,以避免提前纳税。4、掌握物价变动。建材价格波动较大,若是持续上涨趋势,采用完成进度法确认损益,可能在初期承认利益,完工年度则因成本上升而承认损失,不但要先缴税,而且完工时的亏损又可能推后扣抵,丧失部分利益。此时,以采用完成合同法为宜。

(三)分期收款销售的纳税筹划。分期收款销售的纳税筹划重点,主要在于推迟确认收入,从而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但亦应注意:分期收款销售必须订有协议,协议中必须订明分期收款项目的每次收款日期和金额。尽管分期收款销售方式能够给企业带来延缓纳税的利益,但同时,也存在被客户较长时间占用资金的损失。所以,1、采用这种方式筹划节税,应该事先测算损失的资金成本能否通过延缓纳税得到补偿;2、该种销售方式的采用,往往应与促销动机相结合,应该用在处理积压品和贵重物品上;3、采用该种方式销售时,可以考虑把损失的资金成本加到应收货款中。

(四)投资收益的纳税筹划。投资收益纳税筹划的重点在于企业资金的投向,应设法增加免税收入或低税收入,并避免在纳税申报时调整增加应税收入。在增加免税收入或低税收入方面,可以考虑:1、将闲置资金购买政府公债;2、资金运用应投资于股份公司,因为其投资收益免于计入应税所得;3、若资金投于购置不动产,应首先考虑房屋而其次才是土地,因为土地不计提折旧且脱手时需纳土地增值税,而房屋虽也需纳土地增值税,却可计提折旧;4、在证券交易税停征期间(如当前),可以购买股票。在避免调整增加应税收入方面,应注意税法的有关规定,如企业资金借给股东、职工个人,或者企业的股东、职工代收企业款项,不在相当期间交回者,税收征管部门有权按一定的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调整增加应税所得并予课税。

二、费用确认的纳税筹划

企业费用分为销售成本、期间费用和财产损失。费用的具体项目很多,发生的方式和渠道亦不尽一样,纳税筹划的方法自然应有所不同。

(一)销售成本的纳税筹划。销售成本纳税筹划的重点,是在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使其成本极大化。欲达此目的,方法主要在于存货计价方法的优选。因为已销商品产品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所得额的大小。以商业为例,销货成本的计算公式为:期初存货+本期进货-进货退出与折让-期末存货=本期销货。

由此式可知,期末存货金额大,则本期销货成本金额小,销售毛利大;反之,则销货成本大,销售毛利小。因此,节税无不以存货余额极小化作为调整应税所得的途径。现行税法规定,存货计价方法有七种,企业可以任选其一采用,然而,当物价上涨期间,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使期末存货成本较低,销货成本较高,同样可起到将当期收益降低并达到延缓纳税的效果,如果物价稳定,就账务处理而言,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较佳,所以,实务中采用两种方法者居多。

(二)工资费用的纳税筹划。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工资的办法有两种:一种是计税工资办法,发放工资总额在计算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另一种是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在两种办法可供选择的情况下,位于内地或效益不佳的企业可采用第一种方法,位于沿海或效益较好的企业可采用第二种方法,尽可能把工资控制在应纳税所得额可扣除的范围内。工资费用的正当纳税筹划另外还应当注意以下环节:1、建立工会等群团组织,借以增加期间费用;2、改董事、监事的酬劳支付方式为工资,借以增加费用;3、改变职工发放红利为年终奖金,借以增加费用;4、职工退休金采取较高比例计提,借以增加费用;5、提列职工待业保险金和职工福利费;6、企业股东、董事或合伙人兼任管理人员或职工,以使其个人收入计入工资;7、后勤、辅助管理部门职工尽可能同生产车间职工工资相分离,以便计入期间费用,而不计入产品成本。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折旧费的纳税筹划,重点在于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的方法主要是办理资产重估价。所谓资产重估价,指的是企业对资产的账面价值,根据现行物价情况及事实需要,按照合理方法重新评估,以期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办理资产重估价的好处在于:1、重估后资产在使用期间,每年折旧额较高,账面盈余减少,可减轻税负,同时亦可避免虚盈实亏;2、资产重估价后,资产账面价值较高,可改善财务结构,增强资金信誉,有利于对外融资。

进行资产重估可提高账面价值,从而在出售资产时,由于售价与调整后的账面价值相抵,财务利益较小,税负亦较轻。

另外,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上也存在节税的可能。因为决定固定资产在会计年度折旧额大小的因素有四项:固定资产原价、使用年限,净残值和折旧方法。前三项因素之间的数理关系人所共知,在此不述,但它们在纳税筹划上的考虑却并非大家都熟悉。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可以考虑:1、固定资产原始价值必须按规定计价,但凡可以计入当期损益的项目应尽量计入期间费用;2、企业可以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弹性区间选择最短的年限,最短不得少于20年,企业应选择20年;3、净残值与原价的比率称净残值率,税法允许企业在5%以内自行确定,企业如根据具体情况定为1%,就可以增加各期折旧额4%。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直线法)。几种折旧方法中,从纳税筹划来考虑,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效果最佳,年数总和法次之,直线法最差。

(四)利息支出的纳税筹划。利息支出系企业向外融通资金所支付的代价。税法上对利息支出按性质不同,规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有准予列支费用的;有应予资本化的;也有虽列为费用但不准扣抵收入的。不同处理有不同的结果,凡此均影响纳税所得额。节税途径可以考虑以下四个方面:1、当企业处于免税期或亏损年度,或有前五年亏损可资扣抵时,利息支出应尽早予以资本化;2、当企业处于盈利年度时,利息支出尽量予以费用化,以期达到费用极大化目的;3、注意利息支出的合法性;4、应尽量向金融机构贷款,以免遭税收机关对超额利息的剔除。

通常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和计息方法较稳定,尽管也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但波动一般不大,并且要想取得较长期的贷款,还是金融机构有保障。在企业初始筹资时期,如果将注册资本限定得较小,而经营所需的资本较大,则可以企业借款的形式向金融机构取得,从而通过增加企业负债和支付利息的办法,增加扣除额,减轻税负。

例如:甲公司实收资本200万元,经营所需资本共2000万元,不足资金向银行借款解决。按年利率10%计算,每年需支付利息180万元。现假设甲公司每年有毛收入3000万元,扣除不含利息的费用(成本)80%,即2400万元,再扣除借款利息180万元,应税所得额420万元,实现节税59.4(180×33%)万元。这时,实投200万元的股本可分配281.4[420×(1-33%)]万元的税后净收益。

(五)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按理讲,业务招待费必须是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应具有合法凭证、未超过限额标准的开支。所以,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应该注意:1、增加营业收入,以提高限额计算基础。2、能在其他费用项目列支的,就不要列入业务招待费,以避免限额的限制。3、改变费用支付形式,以增加其他费用,如业务需要招待经商出国观光旅游,原则上应按业务招待费列支,但企业若按经销合同将其列为出国考察费用,并取得经销单位提供的发票,则该种费用得以佣金(销售费用)列支,无限额的限制,自然可以达到节税的效果。4、业务招待费若超过列支限额,应于申报纳税前先行账外调整减除,以免税收机关稽查补证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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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体制的不断完善,带动了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法的发展。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通过专业纳税筹划,减少税收成本,能够有效增加税收收益。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为税收筹划方法提供了明确的约束,树立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指导思想,建立了科学、统一、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首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进行了概述,然后讲述了我国企业所得税筹划现状,再然后讲述了税筹划的原则,最后具体讲述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概述

企业纳税筹划指的是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前提下,预先对企业组织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经济业务或行为进行规划和运筹,在企业价值最大化战略框架下实现企业税收负担的最优化处理。合理适当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可以有效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和筹资成本,控制企业财务风险,最大限度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性行为,税收筹划根据政府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合法的筹划安排,优化税收方案,尽可能减少税收负担,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税收筹划不同于避税、偷税和漏税等经济行为,税收筹划是合法的,符合立法本意和税收政策,具有高智能、综合性、精心研究和原则的操作特点,能够激励和促进社会生产力,获取税收利益。但是避税是合法的,不符合立法本意和税收政策的、有违伦理道德的经济行为,偷逃税是违法、违背立法本意和伦理道德的经济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正是由于本质上的区别,纳税筹划才更应该成为企业发展的驱动力,全面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

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

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还处于初级阶段,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接受。1978年以前,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无从谈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相关部门的不断重视,《新企业所得税法操作实务》、《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纳税筹划的探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中小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五种办法》等理论著作不断发表,标志这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已经成型。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比如纳税筹划整体水平低,纳税筹划受到不合理对待等等。某些企业纳税筹划仅立足于定性分析,缺乏合理有效的定量分析方法,筹划活动过于简单,某些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享受到位,对国家税收调整反应迟钝。此外,企业纳税筹划组织结构不明确而且责任不具体,难以调动企业纳税筹划的积极性,纳税筹划在流程设计上未达到科学有序的要求,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出现失真情况,企业整体筹划思路不清晰。税收筹划操作性尚待改进,纳税筹划水平和相关投入尚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原则

企业所得税筹划要以遵纪守法为根本,以减少税基为重要思路,其中所得税税基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

如上式所示,减少税基应该增加成本和费用摊销,主要的筹划技术有筹资方式选择、费用摊销、存货计价、折旧计算、资产租赁等,诊断分析的四个方面为:税收优惠、收入、扣除项目,临界点。并且通过对四个方面的分析比较进行整体评价规划,按照筹划的守法性原则、事先筹划原则、系统性原则和目的性原则完成税收筹划分析,着眼于税后利润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筹划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税负,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为企业发展提供足够的助力,企业税收筹划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完善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五、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

(一)企业设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设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应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成立合理的纳税主体,企业设立地点选择应该综合考虑特定区域和地区对企业的政策,比如民族自治地方企业、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和保税区等等。明确企业组织形式,权衡自身发展、市场风险和规模预测等因素。选择企业性质,小型企业按照20%税率征收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按照 20%征税,高新技术税收优惠15%。重视印花税和资本金的筹划,一方面减少企业所得税,也能降低责任风险。

(二)筹资阶段的纳税筹划

筹资阶段的纳税筹划首先要考虑企业资金需求量,选择合理的融资结构,有效降低成本,比如债券利息费用可在税前列支等等。企业筹资除了资本金之外,还包括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两种。通过发行股票筹资具有风险小、稳定、无固定利息负担,但是要征收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发行债券和借款具有资金成本抵税的优点,但是必须到期还本付息,所以企业筹资应该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选择企业合适的筹资方式。企业筹资还可以选择经营租赁方式,避免长期拥有机器设备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通过支付租金方式冲减企业利润,保证企业能够享受到最大限度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降低税负。

(三)投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企业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所以适当选择投资方式实现避税筹划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直接投资要考虑企业所得税税收待遇,进行必要的项目评估和选择,比如第三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三废利用企业具有所得税优惠待遇。间接投资相对简单,主要考虑企业税收后的收益。企业对外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会计准则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成本法和权益法各有优缺点,企业应该巧妙、正确地选择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为企业避税筹划提供必要的渠道。

(四)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要对所得税优惠条件进行全面分析,协调不同部门之间的各种矛盾,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就拿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筹划来说,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不会减少所得税总额,但是会提前或者滞后缴纳所得税税款,在税负既定的前提下,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算越多,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所以加速折旧能够尽早回收投资,降低固定资产投资风险。个人所得税方面应该保证平均发放,避免超过额定限额。会计计算方法应该尽快调整,明确区分,及时补救、更正计算方法。公益、救济性捐赠筹划应该理性选择,争取自身税收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五)产权重组阶段纳税筹划

企业产权重组纳税筹划将产权重组分为三个方面:分立、合并和清算。企业分立实际是在原有企业分出一部分组成新的企业,但是原有企业还存在,这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通过企业分立将高税率企业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低税率企业,或者分立出高新技术项目,享受优惠税收,实现合理纳税。企业合并中高利润企业兼并高亏损企业会冲减盈利企业利润,缩小企业所得税税基,降低累进税适用税率,减轻企业税负,实现盈余补亏。产权重组要结合企业本身的财务杠杆强度,提高企业整体负债水平,获取最大的利息减税效应。

(六)对外筹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对外筹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日渐完善,利用资本结构所得税实现纳税规划,比如加强节税、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减少纳税税额。借款费用避税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要尽可能加大借款费用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发行债券折价、溢价摊销方法的避税筹划与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所得税避税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