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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0 17:50:2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

篇1

【关键字】土地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实施;关系

在时代的发展下,对于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来说就显得更加的有必要,特别是在城市化的影响下,城市用地资源的紧张稀缺性越来越凸显,使得土地利用的规划管理和城市规划两者间的矛盾不断的增加,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利于城镇化的健康发展的,因此,就需要对城市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规划,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1.城市规划实施的体系结构分析

从城市规划的地位来讲,它是属于一个相对独立且较为完整的体系,从它的管理主体来说它的管理主体具有明显的地方性,其所制定的规划方案中,规划的内容设置需要依据于实际的状况来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在规划方案的制定工作完成后,还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和鉴定,确保它的实施是具有很高的实施价值的,可以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简单的来说,城乡规划的实施一定要依据于城市的具体实际来进行,不能脱离现实。

2.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分析

2.1有利于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它对土地资源的利用主要表现在,对国有土地进行固化的过程中,实现在空间结构和经济结构范畴之内的土地资源进行有效的利用。在土地规划管理的作用下,不仅可以维持现有的土地使用面积,而且还可以为社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与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内涵是相一致的,一个科学合理的土地规划体系可以有效的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对经济发展结构来说也是极为有利的。

2.2对土地资源的具体使用起到有效的管控

我国的地域面积辽阔,但是可以用来作为直接使用的面积却十分的有限,这也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在土地规划管理体制下,可以实现有限的土地资源高效利用的目的,对于土地的具体使用能够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进行有针对性和层次性的区分,对不同的使用性质又适合的归类,并根据使用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使用策略。这样的分类可以给土地的使用提供一个明确的导向,使之更具有目的性,使不同的土地资源类型都可以得到充分的利用,并且随着现代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绿色环保的生活理念有了新的追求,因此,在城市的建设过程中,也就更多的关注在建设、保护、环保三者的均衡点,起到多收益的效果。

2.3有利于土地规划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从大量的实践证明,土地规划管理是一项周期性的工作,具有较长的时间,它的规划效果是否高效是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才可以提现出来的,因此,就需要在具体的规划实施前,做好规划的前期调查工作,对受到外界影响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考虑,根据这些因素的实际状况来保证规划方案的合理。还可以在大量的实践工作中不断的总结实践经验,对规划进行合理的检验,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解决处理,并做好记录工作,这样可以给后续使用的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提供参考依据。

3.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两者之间的关系分析

自古以来,土地的使用规范问题都是经济建设不可忽视的影响因素,管理者也对这方面做了大量的改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从当前的形势来看,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中各项建设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使得对土地利用的需求不断增大,造成土地资源的紧缺,国家针对这一状况,也出台了很多的指导性文件,有效的协调了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两者之间的关系。

3.1强化土地管理的核心地位,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从目前来说,我国的乡镇建设用地规划作为常用的模式是增减挂钩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对于推动城乡经济快速发展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具有重要的作用。在这一政策的引导下,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可以使农村土地的利用更为高效,有利于农村居民向集中用地的方向发展,提高土地的使用价值,进一步的调整城乡结构和布局,在耕地供给得到满足的前提下使城乡发展矛盾缓和。

从政策的实施执行来看,由于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常常会出现于民意违背的现象,导致用地矛盾的紧张,要减少这种现象的出现就必须强化土地规划和管理的政策,进一步明确增减挂钩的政策效用,在执行的过程中根据实际的状况进行土地利用目的的合理定位,尽可能的减少农田的占用面积,以确保其实施性的增强。

3.2建设用地计划和城镇建设用地的合理扩大

我国在现阶段,经济发展正处于转型的重要时期,很多的城市开始对旧的地区进行改造扩建,同时也在进行着新区的发展规划,这两者共同构成了当前土地规划的模式,对于这两者模式需要进行合理化、协调化的引导发展,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最大程度的节省土地资源。具体的来说就是,在一些小城镇或者是新的经济开发区,可以借助于新区建设的方式来进行城乡规划,这些是较为适合于规模不大的城市,而对于规模基础相对较大的城市来说,则需要对土地的使用量进行严格的控制,把新区的开发和旧城区的改造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合理的协调,确保有序健康。

从实施的具体措施上来看,需要把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之间的关系进行一定的调整,具体的调整模式有:在对建设用地有良好的控制基础上进行当前城乡发展状况的全面详细的调查工作,并重点对规划方案中的经济结构和土地的使用布局进行合理的分析,然后在土地的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实施的基础上对用地的具体类型和侧重点进行合理的区分和应用,并积极的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多模式并用、产业集中等等实施方案的高效执行。

3.3加深土地规划的深度,采用先进的管理体系

上述提到,土地资源的高效合理利用对于城市的发展来说是极为有力的,因此,要确保城市规划实施效果的不断改善,就需要充分的发挥土地储备的调控作用和引导作用,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周期性土地利用规划方案,加强宏观层面的土地调控,对土地的规划进行严格的细化区分,确保其用途的明确,从而推动城市规划的实施性增强。另外,随着现代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会城建呈现出信息化、网络化的特点,因此,在土地的规划中就需要规划人员及时的完善自身素质,加大对新的规划体系的引导作用,增强城乡规划的可执行性,从而起到降低投入成本的作用,进而使土地规划管理与城市规划实施之间的关系更加的良好。

4.结 语

在当前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形势下,城市用地建设不断的增多,这就需要管理者制定良好的、符合实际状况的土地规划方案,降低投入资金的额度,从而发挥出土地规划最大的作用价值,使两者的关系更加的合理科学,推动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吕维娟,殷毅.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的关系探讨[J].城市规划,2013,(10):34-38.

[2]竺豪杰.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的关系[J].中国农业信息,2014,(03):202.

[3]赵维威.浅谈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的关系[J].经营管理者,2014,(25):309.

篇2

关键词:城乡规划;土地征用;级差地租

一、问题提出

城乡规划是指导城乡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在城乡差距日益凸显、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城市转移的进程中,城乡规划逐渐被提上日程。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稀缺的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持续加剧,使得城市土地开发利用范围不断扩展。而在农村,土地是农民拥有的除劳动力之外的有效“致富”资产,是支撑农村经济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的基础。土地不仅为城镇发展提供布局与建设的空间,而且是融资的重要工具,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公正、社会稳定的体现。国外经验表明: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与政府充分控制和分配土地收益密切相关。因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保障城乡规划成功进行的前提条件,对城乡规划中土地的合理利用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及其问题

(一)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当前我国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第一,农村土地征用:土地征用是集体土地向城市用地转换的合法途径,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城市化、工业化、城镇化推进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是经济发展的大趋势,集体所有制化的土地作为城市用地的重要补充,保证了工业化、城市化推进对土地急剧增长的需求;第二,对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城市建设的配套开发以及城市土地的综合管理利用。对城市土地以拍卖的方式卖给房地产商,以招标的方式将城市基础建设的任务分配到有能力的单位,从而综合利用土地资源。

(二)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土地征用方面:土地价格在土地征用中的作用发挥不到位。征用是国家运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有偿征用农民土地的方式。在我国,征用农民土地后给农民较少的经济补偿,土地征用费占土地出让价格的比重很低,土地的收益分配混乱,加之政府对土地补偿费的截留,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此外,市价和土地征用价格的巨大反差,土地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类型经济组织之间的不规范流转大量存在,这种自发性的流转由于没有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带来诸多问题。如用地权不清晰、产生由价格和产权问题而发生的争端、土地资源的滥用等;其次,利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对土地进行分配利用。土地竞拍的价格一般较高,尤其是房地产商为了追逐自身的经济利益,在高价得到土地使用权后,对土地进行配套建设开发,造成房屋价格上涨、炒房现象严重。

三、城乡规划中土地合理利用的政策建议

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城乡规划中有着重要作用,是做好城乡规划的基础。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规划中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应首先从土地价格的规范出发,一方面对农村土地征用进行管制;另一方面对土地的招标、竞拍、挂牌给予合理规制。

(一)对农村土地征用的管制

1、征地补偿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根据地租理论,地租有级差之分,应根据土地的优劣程度来确定地租。换言之,对征收的土地给予征地补偿费时,应有所区分,根据地块带来的效益确定。对于在可预测范围内有良好发展前景,并且用途非常广泛的地块,在征用补偿费的确定时,应区别于劣质地块。此外,政府在对失地农民的同期损失给予补偿时,应该加入土地使用后的预期利益,动态提高补偿标准,从而既可以降低农民对征地的不满情绪,又提高了土地征用的成效。

按照马克思的地租分配理论,级差地租Ⅰ应由土地所有者所有,级差地租Ⅱ应由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同所有。对土地征用后产生的增值部分,应充分考虑被征地者的利益。而据国家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土地收益中,农民约得5%~10%,村一级得25%~30%,政府及部门得60%~70%。因此,规范征用土地的收益分配是改善现行制度的重要方面,是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举措。

2、征用土地的购地费确定。购地费应由被征购地块的地价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构成,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如实补偿,地价款可根据农地基准地价,参考集体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的用途及预期收益等因素确定,让农民分享额外的增值收益。尤其对于个人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在承包期还未到达的前提下,承包的土地已被政府征用,他们的预期利益更应得到保护。

(二)对土地招标、竞拍、挂牌的规制。由于国家允许对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标、招商、拍卖和挂牌,全面推行和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从而凸显土地资产价值,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以及有效遏制土地出让中的暗箱操作提供平台。经营性用地通过扩大土地出让的招拍挂比例,由市场机制决定土地去向,由政府部门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准地价和出让底价,充分挖掘土地的资产价值。

根据科斯定理,在明确产权的前提下,甚至不需要政府干预市场交易,市场交易便会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来进行。市场的真谛不是价格,而是产权,只要产权确定,市场主体便会“议出”合理的价格。土地是一种特殊商品,地价是转让产权后的经济收入,招标、竞拍、挂牌会获得土地使用权,因此政府为了保证招标、竞拍、挂牌的顺利进行以及土地资产价值的充分体现应该先从制定基准地价以及转让土地的产权入手,根据转让产权的不同、土地的位置、土地使用期限、基础设施完善程度、地区经济结构、人口密度、城市周围农用地的生产状况以及交易成本等因素来制定基准地价,从源头上规制土地的招标、竞拍、挂牌。

主要参考文献

[1]陆益龙.农村土地征用问题:现状及成因分析[J].学习与实践,2009.1

[2]童霓.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用问题浅析[J].西部财会,2008.3

篇3

关键词:城乡土地资源;利用;合理规划;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

Abstract: with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continues to deepen, land resource market as a part of the market economy is also in constant on reform. Especially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along with the social economy development of reform, the improvement of people's living standard, urban and rural land resources development of the trend of the merger has taken on, especially with the town land in the use of resources has already become the saturated state, gradually to rural land excessive, how should we reasonable planning can reasonable use the village land without affecting the normal agricultural land condition, in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to use, it is the place of the discussion.

Keywords: urban and rural land resources; Use; Reasonable plannin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 scientific concept of 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D91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城镇一体化的提出以及城镇土地资源的利用逐渐饱和,乡村土地资源的利用和开发被提上了日程。这种目光和战略性政策的转移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可以充分的利用起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帮助农村的经济建设,充分的利用土地资源,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正常的农作物种植。由于在开发中没有进行合理的规划,也对原有的农村土地风貌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因此,怎样合理规划城乡土地资源的利用,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健康发展,带动农村的经济建设,是我们应重点讨论的话题。

一、城乡土地资源利用的现状及问题

土地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和开发,土地的需求状态也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在这些变化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去正视并解决。

城乡土地资源利用的现状

农村城镇化的发展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要求,也会是将来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需长期坚持的决策。城镇化的进程结果必然是两方面的,一方面城镇化进程加速了城乡土地资源的利用,发展了农村经济,使每个农民都切切实实的体会到了城镇化建设所带来的富裕。另一方面城镇化的建设虽然使得农民的生活状态逐渐改善,但是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开发商盲目的征用土地,造成了很大一部分农民无地可种,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了很大的侵害。

且不说农民的权益受到侵害,土地的充分利用程度、环境的保护、生态平衡的维持都是目前城乡土地利用的重大问题,也是需要亟待解决的。

(二)城乡土地资源利用中所出现的问题

1、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了城乡土地资源的利用

土地资源的开发是需要根据需求关系不断的使土地在两者之间合理的流动,尤其是城乡一体化的提出,城乡土地的利用呈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状态,农村的很多农用地被征用,开始大兴土木建设,这种经济发展的事态是良好的,但是由于在开发的过程中不注重对环境的保护和对生态平衡的维持,使得部分农村原有风貌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这主要源于某些开发商急功近利,只求眼前的利益,却损坏了长远的利益。

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经济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但是我国仍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与西方的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尤其是制度上的不完善给与很多不法开发商提供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尤其是在城乡土地建设的过程中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确立,使得很多开发商打着国家建设用地的旗号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来进行国有土地的出让,这不仅违反了国家的政策,也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大部分农民群众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制约了农村经济的有序、稳定、健康发展。

农村土地的征用使得农民失去土地,造成了农村剩余劳动力拥挤的现状

虽说城乡土地的开发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农民获得了一定的利益,但是由于无休止的征用,使得农民失去土地,破坏了农村发展的原有秩序,使得农村出现了很大一部分剩余劳动力,这样的局面不仅违背城镇一体化实施的初衷,再加上开发商为了谋取利益用很低的租金来获取农民的土地,使得在城镇化的进程中城乡矛盾急剧上升,影响了国家方正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城乡土地资源利用的合理规划

城镇一体化的政策理念在方向上是对的,它的实施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是改革开放的必然要求,但是针对在城乡土地利用的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面对,这不仅是一个需要及时解决的问题,更是一个长远需要坚持的政策。

放慢城乡一体化的脚步,合理规划城乡土地资源的利用

任何政策的实施都需要稳步的落到实处,特别是在解决“三农问题”上更要注意。城乡一体化的理念在大的方向上是正确的,是发展农村经济,使农民走向富裕的必然之路。但是政策的实施必会导致一些相关问题的出现,因此,应该放慢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一边发展农村经济,一边解决中途所出现的问题,既达到了经济上的利益,也能顾全农民的利益。土地毕竟是农民的生命,农民对于土地的情感是我们所不能体会到的。因此,在城乡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上应该以维护农民的利益为前提,实现农村向城镇的稳步过度,从真正意义上实现城镇一体化的进程。

打破城乡二元制度的局限性,促进城乡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虽然国家明文禁止集体建设用地的自由流转,但是实际上大量的集体用地却以各种形式非法进入了城市土地市场,经过变相的流转来获取相应的利益。这是一种自发的、缺乏规范性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市场发展的规律,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这种制度存在很大的弊端,缺乏相关法律的约束,在此应注重规范相应法律的建立和完善,对于这种“暗箱操作”行为给与严厉的打击,打破这种少数人获取利益,破坏市场规律的局面,促进城乡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国家应充分利用其宏观调控的手段进行适当的干预,制定相关的政策文件,明文禁止这种不道德的行为和恶劣行径。

在合理利用城乡土地资源的同时,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

城乡土地的合理利用是为了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城镇一体化,本质上是为了解决“三农”问题。农民的问题是目前我国首要解决和重视的问题,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关乎我国的稳定发展和改革大局的,因此,在城乡土地利用的过程中出现的大量剩余劳动力是需要切实的解决的。

农民就业的问题是很复杂的,但就业的渠道还是比较宽的。鼓励农民自主创业,为农民提供创业指导,提供相应的培训,如:大棚栽植技术、特殊果木品种的种植等等。很多项目都可以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状况,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农村经济的建设,解决农民没有土地的切身问题,这样既解决了城乡土地的合理利用,也能是农民通过自己的双手逐渐走向富裕。

三、以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观为核心指导城乡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需要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是由我国土地资源有限的现状所决定的。在城乡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上,要有一个长远的眼光,除了注意环境的保护和生态环境的维护,还有用科学的发展观作为指导思想,积极的相应国家的各项政策,在城镇一体化的进程中,切实的解决好农民的问题,促进城乡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参考文献:

[1]魏东辉.哈尔滨市城市郊区土地利用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D].东北农业大学, 2007 .

[2]牟锐.小城镇建设用地供需问题研究[D].北京林业大学, 2006 .

[3]闫宝华.城市化进程中城市近郊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分析[D].东北师范大学, 2006 .

[4]刘巧芹,刘京会,苏国英.我国城乡交错带土地利用的问题与对策[J].地质技术经济管理, 2003,(03) .

篇4

一、城市规划影响到地价的变化

城市规划对城市地价的影响,这里主要讨论规划纲要、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地价的影响。

首先,规划纲要是一种策略规划,它主要通过确定城市发展政策,影响供求关系,发挥其对城市开发活动的整体引导作用,影响城市地价的整体水平。 城市间地价的差异主要是由城市宏观区位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投资条件、产业结构、聚集规模等因素决定的,城市地价水平上涨幅度取决于城市产业更替、城市经济增长和空间结构的变化速度; 由于城市土地供求矛盾始终存在,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直接影响土地价格的波动。土地供给增长,需求不变,则地价下跌;土地供给减少,需求增加,则地价上升。当城市发展采取保护农田的政策时,意味着土地供给受到限制,城市开发将趋于高密度的建设方式,地价的整体水平将会上升。规划若限制某一特定用途用地的总数量,不仅会造成该类用地地价水平上升,而且由于规划方案造成的区位影响,还会对个别地块的土地价格发生影响;由于生地很少直接进入市场,在市场上交换的一般都是经过开发的、具有某些基础设施的熟地,因此包括运输系统、供水排污、电力电讯、能源等基础的发展策略及投资政策对地价有很大的影响。

其次,总体规划对地价的影响。总体规划主要从宏观层次上对城市土地价值起着主要的影响作用。城市职能、城市规模、城市用地结构都会对地价产生影响。城市职能类型及主导职能的差异,是决定城市地价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规划控制对城市地价水平也有一定的影响。规模越大,聚集经济效益越明显,土地级差收益也愈高,且按我国城市土地使用现状,城市规模越大,人均用地指标越低,意味着土地供给与需求的缺口愈大,土地资源短缺情况越严重,地价水平也会越高。不同性质的用地价差是普遍存在且差别很大。一般来说,商业类用地地价最高,住宅次之,工业用地最低,因此,规划确定的城市用地构成与地价总体水平及地价总量密切相关;地价总体水平与商务和商任用地的比重呈正相关,而与工业用地的比重呈负相关;商务、商任用地在城市中的比重主要取决于城市职能特点及规划用地功能分区,用地结构的合理化既有赖于土地价值的经济调节,也有赖于城市规划的技术调节,城市规划在遵循“充分发挥土地使用效益”的原则下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将有利于提高城市地价的整体水平。

最后,控规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对地价的影响。控规是在微观层次上对城市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并对城市开发活动起着直接的控制作用,它在微观层次上影响着具体地块的土地价格。在一般情况下,土地开发强度越高,土地利用经济效益就越高,地价也相应提高;反之,如果土地开发强度不足,亦即土地利用不充分,或因土地用途确定不当而导致开发强度不足,都会减弱土地的使用价值,降低地价水平。另外,容积率的变化可导致地价成倍上升或下降,一般情况下,地价变化与容积率成正相关,即容积率大,则地价高,但有时也会出现地价随容积率增加反而降低的情况。容积率的大小决定了土地开发得益率的高低,从而影响到地价。

二、地价的变化影响到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实施的过程受制于城市开发建设速度的快慢(即城市发展速率)。城市开发建设速度快时,土地需求量上升,市场供需平衡容易被打破,地价上升。当地价上升到一定程度时,中小城市的决策者就会看重眼前的土地预期收益,在土地财政的迫切需求下,而改变一定区域的城市规划,比如有的地方本来规划的是教育园区,但由于部分学校建好后,导致周边地价上升,城市决策者就会想法改变规划,使尚未开工建设的教育用地转变为商业用地或商品房开发用地,以此增加土地收益。甚至以前规划的绿化等公益性用地也会转变为商业用地,很多中小城市都会出现类似改变城市规划的现象。

篇5

关键词:土地资源 城乡规划 利用

中图分类号:TU98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其核心内容是城乡功能区的科学组织和土地的合理利用。城乡规划既是科学建设和管理城乡的重要依据,又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和内容。目前,我国处于新型城市化、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时期,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稀缺的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促使城市土地开发利用范围不断扩展。而在农村,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发展农业所需要的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不仅是支撑农村经济发展的桥梁也是提高农民收入的基础。土地不仅为城镇发展提供布局与建设的空间,而且是融资的重要工具。经验研究表明: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与政府充分控制和分配土地收益密切相关。因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保障城乡规划成功进行的前提条件,对城乡规划中土地的合理利用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及其存在问题

2.1城乡规划中的土地利用方式

目前,我国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农村土地征用。土地征用是农村集体土地向城市用地合理转换的合法途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新型城市化、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以下简称“三化”)推进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是经济发展的趋势所在,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城市用地的重要补充,保证了“三化”推进对土地的急剧增长的需求。二是以“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土地。政府对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城市建设的配套开发以及城市土地的综合管理利用。将城市土地以拍卖的方式卖给房地产开发商,以招标的方式将城市基础建设的任务分配到有能力的单位,从而综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开发利用率。

2.2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存在问题

2.2.1土地征用行为不规范

征用是国家运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有偿征用农民土地的方式。目前我国土地征用的补偿费用远远低于土地出让的价格,土地的收益分配混乱,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由于市场价格和土地征用价格的巨大反差,土地不规范流转,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用地产权不清晰、土地资源滥用等,土地浪费现象严重。

2.2.2利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对土地进行分配利用

土地竞拍的价格一般较高,尤其是房地产商为了追逐自身的经济利益在高价得到土地使用权后,对土地进行配套建设开发,造成房屋价格上涨、炒房现象严重。

2.2.3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困难

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都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在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这一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1]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和衔接的中心内容是用地规模和用地发展方向。[2]但是,二者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一是着眼点不同。规划部门着眼点是城镇的发展,根据经济的发展需求决定城镇的功能、规模及发展方向,且要求用地上有足够的弹性。土地部门的着眼点在于“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强调对用地的严格控制,指标落实、地块落实且责任到人。二是两者编制技术与标准的差异。比如人口规模含义、用地分类、规划人均用地指标及规划时限等技术指标的测算标准不一致。三是土地用途管制方面也存在差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将小城镇用地和城市用地归为一类,规划中往往突出城市用地而忽略了小城镇用地,在用地空间安排上也限制了小城镇的发展。

2.3城乡规划中土地合理利用的对策建议

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城乡规划中有着重要作用,是做好城乡规划的基础。为土地资源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土地资源在城乡规划中合理利用。

2.3.1进一步规范土地征用行为

政府在对征收的土地给予征收补偿费用时,应有所区分,根据地块带来的效益决定。对于在可预测范围内有良好发展前景且用途非常广泛的地块,在征用补偿费的确定时应区别于劣质地块。同时,逐步实行从“征”到“购”,促使土地征用与土地市场接轨。耕地补偿费应基本接近于土地征收后出让金,或不低于等质等量的耕地造地成本。

2.3.2加强对土地“招拍挂”制度的管制

我国允许对经营性土地利用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进行出让,此制度的严格推行和执行,为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秩序和有效遏制土地出让中的暗箱操作提供平台。土地是一种特殊商品,地价是转让产权后的经济收入,招标、竞拍、挂牌会获得土地使用权,因此政府为了保证招标、竞拍、挂牌的顺利进行以及土地资产价值的充分体现应该先从制定基准地价以及转让土地的产权着手,根据转让产权的不同、土地使用期限、土地的位置、基础设施完善程度、人口密度、地区经济结构、城市周边农用地的生产状况以及交易成本等因素来制定基准地价,从源头上加强对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制度的管制。

2.3.3坚持以规划为龙头,做好各类规划的协调与衔接

土地资源是经济发展的保障,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的基础。[3]为了加强土地资源在城乡规划中合理利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协调好土地利用规划与城乡规划。

一是完善“两规”在法律层面的系统性。《城乡规划法》与《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两规”的衔接关系,但是没有明确建立两者之间的约束关系,也没有对两者如何衔接做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实现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需要建立配套的管理办法对具体的衔接协调工作开展引导和约束。

二是加强“两规”技术层面的互通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高效协调机制,促进“两规”在规划期限、统计口径、标准规范等一系列技术指标上的互通,实现成果间的可比互通。

三是要把保护耕地和合理用地作为贯穿始终的指导思想。城乡规划中的城镇建设规模应控制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尽量少占耕地。道路规划、广场规划等要与人口规模、经济规模相适应,注重提高土地利用率。规划城镇功能分区时,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3、结语

城乡规划是指导城乡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土地资源如何在城乡规划中得到合理利用是当下社会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现在每个城市都面临着土地资源的紧张的局面,特别是一些大中城市形势更为严峻,所以城市规划需要从长远的目标出发,综合部署各项建设和管理规划,使城乡建设中土地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

参考文献

[1]赵蕾,皇甫玥,陶德凯.《土地利用规划与城乡规划差异分析及协调途径探索》[J].现代城市研究,2012(4):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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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土地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实施关系

中图分类号: TU984 文献标识码: A

一、土地规划管理作用分析

1.确保土地得到充分使用。对国有土地进行固化可在罕间结构和经济结构范围内对土地进行合理使用,可增进区域与工业之间的协调性买现人、土地、经济三者之间的协调发展。经过土地规划与管理既可以维护基本农田的使用面积,还可以创造良好的社会发展条件构成可继续的、生态化的土地使用环境科学、标准的土地规划与管理还可以进一步进步土地的使用率和经济结构的合理性防止土地资源的。

2.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土地资源是有限的,而人均土地面积少又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对土地用途进行管制。可以在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条例的约束下,按照经济发展需求对土地性质进行分类如将土地资源分为农田用地、建设用地、生态环境保护用地等。这样能够限制和引导不同类型土地资源的利用在经济建设、耕地保护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三者之间建立平衡点达到既保护又发展的目的。

3.促进土地规划与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土地规划需要经过较长的时期才能够体现出效果,且其受投资、人口、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较大不同地区和不同万案之间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对土地进行规划管理可以在买施过程中不断总结当前经验指导后续使用的进一步完善和土地规划手段的进一步创新。

二、实施城乡规划土地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城市规划不合理的使用土地,会对规划的实施造成影响。一方面,现有的土地无法满足建设的需要,农村耕地面积不断的减少,但是建设面积却是一直在扩大。很难控制村庄、城镇和其他非农业用地的情况。另一方面在现行土地的规划上还存在很多的不足。普遍的存在征用土地的行为,对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远远低于土地本省的价值,导致土地的收益上存在不足,让农民的利益受到破坏。土地在市场中的价格和征用的价格存在很大的悬殊,使得土地不规范的流失,土地的使用权也变的模糊不清,导致土地无法得到有效的利用。伴随社会的发展,物价在持续上升,很多的农民不得不进城务工,农村的土地得不到利用无法发挥其价值。城乡规划不仅能够带动城乡经济的快速发展,还能帮助区域人民发家致富。现在土地竞拍的方法给房地产开发商们有目的的抬高土地价格提供了机会,建筑商们也是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没有合理规范的使用土地,这样的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之间就会产生矛盾,阻碍了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三、“两规”的差异

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不管是在编制还是在实施上都是分别属于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并且在一些原则问题上也存在矛盾,比如土地利用和土地利用规模等。“两规”在实施时既要相互结合但是由于之间的差异很难有效的衔接。一般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都是当地政府进行组织,一些地方的经济发展速度和规模过快,导致城乡规划无法顺利实施。当地政府为了表面上的发展,没有计划的进行城乡建设,降低土地利用率。一般会有两方面的原因造成土地利用规模不能满足城乡规划的发展:一是两方面没有良好的协调性,不能直接有效的控制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第二两者在工作思路和管理方法上存在不同,造成土地规模不能满足城乡规划的用地需要,当地政府有没有进行协调处理,最后只能造成耕地的破坏。

四、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之间的关系

1.以土地管理为核心,推动城乡规划的科学发展。增减挂钩政策是村镇建设项目中用地规划中的一种有效方式,能够帮助调整城乡结构,提升城乡经济发展。在城乡建设中在用地中增加挂钩能够增加农村土地利用率,将农民的居住情况由分散向集中转变,将城乡布局进行优化,在保障耕地正常的情况下缓解城乡发展之间的矛盾。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增减挂钩政策的实施中可能和一些农民的意见出现冲突,为了化解冲突就必须建立土地规划和管理的政策,对增减挂钩政策的效能进行明确,也让土地使用和城乡规划更加有序的开展。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土地的用途定位和产业发展定位进行适当的调整,保护耕地不被破坏,保障农村劳动力合理的转移,加强城乡规划的可实施性。

2.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城镇建设用地有序扩张。目前的土地规划有新区扩张和旧城改造两种模式。对城市扩张进行控制加强土地利用率。像是开发区、小城镇可以通过扩张的方法进行城乡规划,在大中城市土地资源缺少在使用上要进行控制,对新区扩张和旧城改造进行协调,对当地城乡发展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控制建设用地量,对规划方案中的经济结构和土地用途进行重点研究,在实施规划之前对发展的重点和用地的类型进行区分,落实集中产业和集中居住等方案实施情况。

3.拓展土地规划的深度,在规划与实施之间搭建桥梁。对于一些不完善不合理的土地规划方案会影响城乡规划的发展,造成城乡建设和土地储备方面的战略性和欠缺性,严重的甚至会导致基础设施不足,降低城市功能,对城市生态进行破坏等情况。为了有效的提升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的实施效果和整体质量,需要制定完善的土地管理规划,最大程度的发挥土地储备的引导作用和调控作用,加强土地调控在宏观层面上的意义。将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之间的联系为中心,将功能作为依据促进城乡规划的实施。土地规划的合理性需要有完善的政治、明确的用途、详细的内容,这样才能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当然有了合理的土地规划还需要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手段,提高土地规划的运用效果,节约资源降低投入成本。政府和社会要加强对土地规划方案的评估,用更加先进的理念将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之间的关系进行统一协调。4.“两规”协调性发展。伴随经济体制的不断增长,规划管理部门需要认真研究出新的规划方式来适应目前的形势。这样也就应运而生了区域协调发展、城乡规划等新型的规划方式。在这种特殊的经济体制下需要建立“两规”发展机制,并且在实施中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建立起环节制度化和沟通信息化的模式。为了保障两个规划在实施中的协调统一,可以采用一下措施:(1)建设区内的建设项目需要在审批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为前提的情况下进行。(2)城市不仅是人们的居住和活动场所,也是丰富人们精神文明和弥补人们人文资源的重要地区,有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和大量的水资源保护地带在土地利用中都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对城市规划建设区进行限定。(3)在进行限制建设区需要和乡镇和农村管理土地归属权的单位部门进行事先的沟通,达成共同协议。(4)将限制建设区的划定和管理条例直接上升为当地政府的条令,并制定对应的实施方案,提高各类开发商保护生态资源的意识。

结束语

总而言之,城乡规划的顺利开展和有效实施是非常具有战略意义的,有助于提升社会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而土地的管理和利用是城乡规划的重要部分,两者之间的关系必须要协调统一是保障城乡规划顺利进行的前提。为了促进城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就要在土地管理的基础上加强城乡建设的调控和统筹,制定合理的规划方案和管理方法,提升土地利用率,确保城乡规划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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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规划;统筹关系;水资源规划;可持续发展;资源配置;科学合理

0 前言

我国水资源总量为2.8万亿立方米,按1997年人口统计,人均水资源量为2220立方米,预测到2030年人口增至16亿时,人均水资源量将降到1760立方米。按国际上承认标准,人均水资源量少于1700立方米为用水紧张国家。因此,我国未来水资源的形式是严峻的。针对面临的问题,建议我国水资源的总体战略是: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对水资源规划,达到供需平衡,并从过去的以需定供转变为加强需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的基础上保证供水是势在必行之路。但是从水资源规划起点出发,必须兼顾城乡发展规划、土地规划,虽然这三者在概念上不同,但是,站在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它们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水资源论证是城乡发展规划、土地规划的基础,同时又以城乡发展规划、土地规划为目标,为其前进明确方向,最终达到互利共赢的格局。

1 水资源规划中与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统筹思路

在进行水资源利用规划的同时,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是必不可少的两个影响因素。水资源规划需要兼顾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规划,因为水资源规划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规划,水资源规划是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规划的基础;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规划也要兼顾水资源规划,水资源规划为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规划服务,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规划是否合理取决于水资源规划。水资源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要互补互利,坚持以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规划指导水资源规划,坚持以水资源规划为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规划的基础。首先,规划协调性。在进行水资源规划的同时,不能片面强调水资源规划,也不能只着重于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规划,二者之间不能彼此独立,在规划发展中必须注重二者的协调关系。其次,规划整体性。在规划过程中盲从国民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做好整体布局,既要做好整体规划,也要兼顾局部规划。最后,规划可行性。规划是用来指导实践的,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注重规划的可行性,使规划制定的方案能够落实到今后国民经济发展中去,为发展搞好理论铺垫。

2 水资源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统筹方法

由于以上规划由不同行政部门执行,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都存在一定差距,在现有体制中,各主管部门往往不能就各自规划进行相互借鉴和交流。对于这一现状,首先必须建立一种可行体制,对各部门规划进行结合,形成全方位、整体协调的规划体系。该规划体系能够基于整体利益,立足区域发展的具体情况,广泛征求各利益主体意见后的综合协调;也能够加强规划实施效果,避免规划过程中,各放相互脱节,各自为战的现象。对于在规划中出现的交叉、矛盾的地方可以及时纠正和调整,避免出现重复建设造成的资源浪费,最终实现提高规划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次,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建设与土地利用对水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伴随而来的就是各方的供需矛盾。从经济长期发展的角度上看,城乡发展和土地规划必须服从水资源规划,结合当地水资源分布特点以及水资源调控工程的分布,实现城乡发展中产业调整以及土地规划布局的合理控制。最后,正确处理水资源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规划之间的关系,即为了满足城乡规划、土地规划,水资源规划需要在前者的基础上制定;而在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执行水资源规划。

3 完善制度,统筹规划

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水资源法,其内容包括:水资源管理体制与水资源规划;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水域管理和水资源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治理与管理;水利工程的建设、保护盒管理、水事纠纷的处理;防汛抗洪等。相较之下,比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规划更加有针对性、更加科学、更有保障性。但在现有制度下,各主管行政部门缺乏有效沟通,各行其是,行政指令措施无法有效统一,造成效率低下,浪费资源。所以,要统筹规划必须以制度创新为基础。首先,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针对目前不完善的法律法规、实施制度,应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确立相关法律地位;其次,打破行政主导地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市场规律,为统筹战略打好基础。最后,建立相应配套的规章制度,增强规划的执行力度和社会效应,这样才能切如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全面的、及时的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总而言之,水资源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土地规划之间关系密切,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不论在发展思路还是发展途径上,都要进行有效改革,将几方之间的利益紧密联系到一起,兼顾全局,统筹规划,才能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确保工作方法和工作成果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1]萧昌东.“两规”关系探讨[J].城市规划会刊,1998,(1):29-33.

[2]鲁春阳.城市规划于土地利用规划的关系研究[J].平顶山工学院学报.2007(04).

[3]陈银蓉,梅昀,汪如民,赵冬.城市化过程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协调的思考[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6(01).

[4]王素萍,杜舰.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矛盾与协调[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4(12).

[5]曹荣林.论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协调[J].经济地理,2001(05).

[6]萧昌东.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若干思考[J].规划师,2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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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影响分析

国家经济建设环境的稳定,其与内部城乡空间规划体系的健全密不可分,在这个过程中,城乡规划建设体系是一种重要的模式,为促进我国的现代化经济建设的稳定有序发展,我们需要进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的健全,从而实现与土地管理环节的有效协调,以此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的稳定推动,保证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1、关于城乡规划建设中土地管理环节的分析

随着经济的快速有序发展,我国城乡规划建设也在迅速发展。我国在建设现代化乡镇、城市的过程中对土地管理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土地是非常重要的财产和生产资料,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离不开土地管理。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影响,找出如何统筹推进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的方法,以此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是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任务、促进土地科学使用为基础、促进人居环境根本改善为目的,涵盖城乡居民点的空间布局规划[1]。所以说,这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了政治、文化、经济等各个领域,是城乡建设的基础。土地资源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是经济发展的保障,是和城乡规划建设密切相关的。

首先,在当代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由于相关内外因素的影响,不能确保该规划系统环节的稳定运行,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不利于城乡规划系统的健全。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追求利益,甚至为求利益不折手段,而他们往往看到的只是眼前的利益,比如对环境的污染、对土地的破坏等。对于土地这一无形资产来说,它的价值基础是比较大的,往往开发商需要投入很大一笔资金,加上资金的周转期比较长,就使得很多开发商不顾气候和土质等问题,直接进行开荒,不予环境的适应性全面考虑。一边退耕还林,另一边却毁林开垦,导致占补不平衡,从长远来看会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破坏我们的生存要素。

其次,城市规划建设过程的深化,离不开对其土地管理环节的优化,这是城乡规划建设系统得以稳定发展的需要,由于其土地管理环节的缺乏,就不能确保其城乡规划体系的健全,就容易导致一系列的难题的出现,目前来说,城乡规划建设中土地管理的素质存在一定的问题。土地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涉及很多方面的内容,当中使用到的技术也很多,这也就使的一些开发商为节约开发成本而偷工减料,使用不合理的技术,导致了土地管理质量的降低,影响了城乡规划建设的进程和质量。

第三,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影响土地管理环节的因素是比较多的,比如土地管理的投资主体过于单一。在我国城乡规划建设中,土地管理的投资主体是政府,其在我国土地开发的整理工作中发挥着向导和主渠道的作用。我国政府投资力度有限,难以包揽土地开发这笔庞大的资金,所以需要拓宽资金来源,多元化投资主体。

第四,城乡规划建设中土地的规划管理缺乏灵活性和稳定性。在不同的时期、 不同的环境,土地利用的侧重点是不同的,这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和对未来的科学预测进行适当地调整,但事实上很多只是在原来的基础上做表面文章,实质上一成不变,与现实脱节[2]。但灵活性不代表可以随意调整,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需要的是稳定,而这正也是现实中所缺乏的,规划的不稳定既损害了规划的权威性,同时也无法达到保护耕地及发展经济的目的。

2、完善城乡规划建设中土地管理的对策

首先,土地开发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需要较高的技术支持与人员的专业素质。而构建一支高素质的土地开发专业技术团队是确保土地开发建设工作高效率、高水准完成的必要条件。针对于我国的这种现况,应该通过不断地加强新技术应用培训,来提高专业土地开发管理人员的专业性,以此保障土地开发的科学性与先进性。与此同时建立一套严格的、专业的考核与认证制度,定期地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与认证,从而使专业人员不断充实提升自己的能力与水平。

其次,在进行城市规划时,对于已有的土地规划要综合地、全面地考虑当地的实际环境情况,进行合理的规划与开发,建立生态型的开发管理制度。深刻地分析土地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与矛盾,相应地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站在全局的高度上,充分地认识到土地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做好相关的工作。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预测对城乡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保持好城乡建设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的灵活性与稳定性。

第三,构建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拓展资金的来源,以确保土地开发的前提条件。根据不同投资者的不同心态、目的,以土地为结合点有效地融合政府、企业、个人这三个投资主体。

第四,对于土地管理工作,要做好土地的利用规划,做好一切编制规划的事前工作,编制规划报告,使其有效地解决城市规划与市场脱节问题,解决信息不对称、更新不及时等问题,以保证土地的正常使用,保证国家相关政策的有效落实,实现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

第五,从系统的角度加强和完善土地规划功能,使其与城市规划建设的方向、速度相协调,以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并寻求集约紧凑的布局模式,强调内涵发展,杜绝形象工程。从城市的科学合理布局、交通运输功能之间的联系出发合理确定城市化布局,因地制宜制定土地规划[3]。

3、结论

城乡总体规划是较长一段时期内城市、乡镇发展的总蓝图与总部署,其中包括规划中所需要的土地数量、用途及位置分布。这需要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的全力配合,给予数量和结构上的保证,并且尽量使有限的土地发挥出其最大的效用,达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从而避免指标的浪费。当然随着目前城乡规划建设的飞速发展,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到城乡总体规划的进程,影响到土地的使用效率,影响到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及其配置的优化。所以,我们还需要不断地探索,不断地改进,以使城乡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工作协调发展,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于精杰,刘志丽. 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土地管理问题思考[J].技术与市场.2012, 19(9);

[2]田纯.土地规划存在的问题与发展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3

[3]贾莉.浅谈城乡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J].国土资源.2012,1(46);

作者简介:

朱雪妍,女,辽东学院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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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型城镇;土地规划;统筹

中图分类号: G322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在现行的国民经济发展体系中,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分别由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编制。两大主管部门在行政级别上旗鼓相当,有各自独立的行政管理体制,这样的分管体制造成两个主管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各行其是,这使得两种规划相互间不协调、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产生严重的脱节现象。一方面,有的地方偏重于城市规划忽略土地规划,导致城市用地不合理,城市用地吃紧,土地价格波动,城市出现畸形发展。

1.新型城镇化规划的原则

1.1体现以人为本,提高人口城镇化水平

在发展过程中,把人与自然、人与社会有机融合起来,而不是牺牲农业和粮食为代价,城镇化的真正价值在于让人的生活更美好。

1.2坚持“绿色低碳”,构建生态文明

营造环境优美的人文环境,努力提升中小城市软实力。是否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是否最大限度的节能降耗,是衡量城镇化水平的重要标准,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大力实施乡村“清洁工程”;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和设施一体化,重点解决工业企业污染、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形成资源节约、城乡生态环境融合互补、经济高效、社会和谐的可持续发展格局。

1.3完善城镇的功能,加强基础建设

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完善,打造宜居、利居、乐居的城市。基础建设是实现城乡空间互动的基础支撑和关键要素,坚持城市设施建设与农村设施建设并重、生产设施建设与生活设施建设并重,强化城乡空间联系,提高城乡公用服务设施的共享度,缩短城乡之间的“空间距离”和“设施落差”,促进城乡一体发展。

1.4坚持城乡统筹,实现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

把推进城镇化和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紧密结合,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推进城乡产业一体化。加快实施新型工业化战略,大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城市产业的核心竞争力。着力发展服务行业,提升服务业发展规模和水平,完善农业基础设施,促进农业规模化和标准化,全面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

2.新型城镇化发展背景下城乡规划存在的问题

2.1没有健全的法律保障作为支撑

现阶段,在我国城乡的规划设计中,还并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各种规划设计工作缺少必要的法律保障作为支撑,导致规划的缺位。同时,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各种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之间并不能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缺乏统一的处罚标准,从而影响了城乡规划设计的规范性。

2.2协调工作没有做到位

在城乡规划设计中,由于规划管理的权限被下放到了地级的区县,导致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自行运作,不接受规划设计部门的统一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区域间的协调工作没有做到位,就会严重削弱规划设计部门的调控职能,从而对城乡间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3规划管理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

城市规划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规划管理的职能执行,但目前我国的城市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根本原因就是规划管理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分析在城市规划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我们不难发现,目前对于城市规划的研究大多从规划实施管理角度对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的有关探讨。这个角度多偏重于案例分析,寻求规划实施管理过程的不足,常常涉及到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等相关问题。

3.统筹两个规划的发展途径

两个规划受制于不同行政主管部门,这种分离的管理体制使得两个规划的侧重点、标准、目标往往出现较大差距,两个主管部门不能及时进行相关信息的交流,以及在规划过程中相互借鉴、相互吸收、共同发展。这对这一现状,要统筹两个规划,必须将两个部门进行合并,制定统一的规划,形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规划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能够充分体现城市体系规划是一种基于整体利益的协调规划的实质,能够较好地统一行政指令,加强规划的实施效果;也能够充分考虑地方区域发展实际,立足于区域发展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广泛征求各利益主体意见后的综合协调;也有利于规划管理体制从上级的集权制转化为公平合理的民主制。这样制定出的规划更能适应城市发展实际,更能为解决规划问题献计献策,这样的规划透明度高、可信度强、可满足全社会的发展愿望。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双向结合有以下优势:首先,从国民经济发展总体出发,统筹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避免在两个规划的编制过程中相互脱节、各自为战的现象。其次,这样的结合既能够满足上级规划实施的执行力,加快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也能充分发挥地方优势,利用特色资源。再次,这种结合对于在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可以进行及时纠正和处理,避免出现重复建设造成资源的浪费。最后,这种结合途径既兼顾了城市经济发展的大局,有考虑了局部土地的优化利用,提高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4.新型城镇化体系结构

4.1新型城镇化的产业发展路径

产业发展是城市建设的基础,也是城市人口聚集的前提。不同于中国原有的粗放型产业,以低污染、高就业、本地资源优化为选择产业的标准,我们未来要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城镇化布局合理、产业配套、设施完善的目标。

4.1.1合理布局。要做到因地制宜,利用有限的土地面积进行合理布局,体现集约发展理念从山东的实际情况来看,考虑到既要合理规避城市中心区迅速发展带来的“大城市病”,又要想方设法有效带动城市周边广大城镇和农村的发展。因此要以“做好大城镇、发展小城镇”为目标,统一规划布局、合理规划城镇空间布局。

4.1.2产业配套。城镇化需要产业发展作支撑。山东低层次的服务业占比高,第二产业比例低。为此,在城镇化下一步发展过程中要建立三次产业与城镇化互动的发展机制。根据城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山东一些地区也应在项目引进结构上进行相应调整。

4.1.3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滞后,已成为我国一些城市当前城镇化过程中面临的主要矛盾。城市管网设置混乱、垃圾处理不配套,排水排污管道不分等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多年来我们依靠低成本扩展模式产生的城镇化,弊端正在显露。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必须坚持基础设施建设先行,以此完善城镇服务功能,提高城镇综合承载力。

4.2体制机制创新保障

城镇化快速发展与体制创新密不可分,今后一段时期推进城镇化发展,要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为城镇化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2.1完善城乡平等的要素交换关系。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改革方向。

4.2.2探索农业组织化体制机制建设。城镇化推进要与新农村建设同步。应开展农业组织化体制机制的探索,大力促进新农村建设。

实行空间、土地、产业、生态、主体功能区“五规合一”,将城乡规划的触角延伸到各个领域,实现规划从传统的城乡割裂、局域分离、单一平面规划向城乡协同、局域联动、立体多元规划转变。重点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发展空间和资源要素,统筹规划区域内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城镇特色、生态环境、产业发展、内部路网、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布局等;编制城乡一体发展规划,加速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城乡产业发展体系、规划建设体系、基础设施体系、公共服务体;做好各项规划有效衔接,健全强化规划引导和约束功能。

5.结束语

综上所述,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虽然在概念上各不相同,但是,站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上,而这却是可以统筹的,它们是相互弥补、相互促进的,城市规划离不开土地规划,后者是前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规划也离不开城市规划,前者需要以后者作为坐标,为其前进明确方向。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为了更好地统筹两个规划,不论是在发展思路上,还是在发展途径、制度创新上,都要进行行之有效的改革,将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共同纳入城市经济的发展中,城市规划兼顾土地规划,土地规划参照城市规划。统筹两种规划才能提高经济效益,才能提高社会效益,才能提高环境效益。

参考文献:

[1]王万茂.士地利用规划学[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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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一、城乡规划的要求

1、系统协调

在城乡体系规划中,需要根据我国具体的实际情况,面对人多地少,人均资源贫乏,城乡规模小,城市实力不均横的局面,必须协调好土地资源与城市发展规划的相互关系,协调好水资源,旅游资源,矿产资源,人力资源与城乡发展的相互关系,需要重点协调城乡,与区域发展的相互关系,基础设施建设与城镇发展目标的相互关系,因此,城乡体系规划首先要注意的是系统协调。

2、科学结合

在城乡规划时,需求对城镇的现有资本进行科学的整理,对城市范围内的现有空间,以及隶属城镇进行整理,全面提高城乡的经济和其他能力。

(1)空间的结合。从大的方向看,城乡规划尤其是沿海城市的城市发展战略,需求充分利用西部地区优势条件,开展外向型经济,或作为内地与国外的中转站,发挥经济通道的效果,不但要合理地开展中心城市,也要活跃进步改进小城镇的经济建造,结合区域经济优势,分管中心城市压力,建造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经济圈。

(2)小城镇结合。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小城镇建造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提高了中国的城镇化水平。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生产的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在单位面积上的耕地需求人口减少,不断增加的农业人口需求转化为工人,这就要求需要不断地对小城镇科学结合,对现有城镇进行兼并调整,对要点城镇进行扶持,优先开展,以满足现实情况的需求。

(3)当前,中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系统,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运行机制,成为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完成了经济上与世界的接轨,成为了全球经济化系统的一部分。跟着中国的经济与国内外广泛联络,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开展,对中国的现行城乡系统提出了更高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建造规划合理,功用一致和谐,城乡一体的现代化城市网络是处理这一问题的最佳方式,也是对中国城市规划者的具体的要求,因而,我们必须要完成城乡体系的全体提高这一目标。

二、城乡规划建设中开展土地管理的重要性

土地问题,是一个具有全局性与战略性的重大社会问题,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问题,不仅与每一个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而且与土地利用的合理、有效性关系密切,同时也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加,土地需求的日益增长,特别是在近几年的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土地资源成为影响城市、乡镇发展的关键主体之一,许多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都离不开土地资源的支持,因此在城市和乡村的规划建设中对土地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土地管理工作能够帮助城乡规划建设提供更好的资源和空间,优化城乡规划建设的方案,有助于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建设提供更好的环境,使城乡规划建设向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进行。因此我们必须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挖掘土地潜力,有效配置土地资源。如何做好土地管理是城乡规划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推进城乡规划与土地建设协调发展的有效措施

1、提高重视程度,发挥城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的双重制约作用近几年来,我国人口数量持续增长,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人们越来越关注土地的使用情况,而土地资源中存在的矛盾不仅影响到社会经济的继续前进与发展,还对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产生很大的影响,例如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在一定程度上催使我国房价过高、过快地发展,使很多人不得不背负沉重的房贷负担,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同时也使房地产行业泡沫经济愈演愈烈。如果通过使用主动的手段开展对土地能源的科学规划,确保城市乡镇建设在前进的过程中和土地的进展速度成正比,使城乡建设规划与土地管理相互产生作用的同时能够相互限制,避免城乡规划建设项目中出现占大建小或者只占不建的现象,使每一寸土地资源都能够合理地利用在城市建设规划过程中。不管是在城市建设规划期间还是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都要坚持科学、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对土地资源进行科学地规划,尽可能地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这样一来不仅能够解决土地资源利用紧张的问题,还可以缓解土地供需等额矛盾。项目上,土地资源的价值得到更好的体现。

2、规范土地管理,完善土地监督机制

城乡规划建设是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的有效手段,这不仅关系到人们的生活状况,还和土地的开发利用效率息息相关,因此在城乡规划建设的过程中要规范土地管理,完善土地监督机制,在规范土地时要坚持坚持严控总量、优化结构、集约高效的原则,严格规范土地管理,积极主动服务,构建科学的发展新机制,确保新开发的项目能够充分开发土地的使用潜能,大力开发闲置用地,依法征地用地,确保农田用地不被侵占等目标,要充分保障耕地面积不减少、土地品质不下降的管理规划原则。同时要强化执法监察手段,严格执行土地法律法规,惩治违法用地,对借机圈地、搭车用地等违法用地行为,必须采取严厉的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违法者的经济、行政及刑事责任,从而最大限度地遏制土地使用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后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选择影响面大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并依法处理,以达到“以案说法”“以点带面”的社会效果,起到震慑遏止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作用。

3、设计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优化利用空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统筹城乡发展、调控城乡用地总量与布局的重要手段,也是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因此要设计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方案,优化土地的利用空间,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土地资源在使用的过程中要有一定的规划标准,要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标准进行开发和应用,是什么样的土地就用什么样的开发方案。在城乡规划建设中,要认真做好村庄、城乡结合部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的衔接工作,注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进行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做出调整和修改,提升建筑土地的使用率,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建设浪费土地资源,用科学的发展观来指导土地利用的规范发展,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真正做到科学的进行土地利用、合理的开发土地,提升土地开发率,降低土地供求方面的冲突和矛盾。同时加强与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部门的协调和联系,开展基础产业建设规划蓝图,共同促进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4、加强土地规划与整治管理强度,推动城乡规划的顺利进行全面整顿和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土地规划与整治管理工作的实施强度,定期开展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筑行为,对违法建设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拒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违反详细规划或者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逾期不采取改正措施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对于不能拆除或者无法拆除的,要没收实物以及违法收入,按照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推进城乡规划的顺利开展。

四、结语

城乡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对促进整体经济改革具有重要作用,如何将城乡规划与土地管理进行协调应用,不仅能够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还能成为缩小城乡差距的重要手段。在进行城乡规划建设时,不仅要考虑项目的经济效益,还要综合考虑城乡规划建设的生态环境意义以及对该地区土地资源的利用与影响,合理的土地管理能够使得城乡规划建设更好地实施,创造更加优秀的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贾莉. 浅谈城乡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J]. 华北国土资源,2012,01:57-59.

[2]陈亮. 城乡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J]. 江西建材,2012,06:40-41.

[3]王亚锋. 城乡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分析[J]. 黑龙江科学,2014,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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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影响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是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任务、促进土地科学使用为基础、促进人居环境根本改善为目的,涵盖城乡居民点的空间布局规划。所以说,这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了政治、文化、经济等各个领域,是城乡建设的基础。土地资源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是经济发展的保障,是和城乡规划建设密切相关的。

1、土地管理的主要内容

1.1、土地法规与政策的制定

组织开展土地管理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的调查研究;组织编制土地立法规划,组织拟定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负责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中的使用解释工作,研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协调问题;办理依法由国土资源部受理的行政复议工作;组织开展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1.2、地籍管理

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其主要内容有:开展初始土地登记,出让、转让、租赁、授权经营及划拨等各类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及其他变更土地登记工作;研究解决历史遗留和新出现的土地权属问题的政策界限,负责确定土地权属,承担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开展土地确权、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开展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变更调查及土地条件调查等专项调查工作,负责对土地资源状况进行评价。开展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及时提供建设用地规模扩展等监测数据及分析成果;开展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状况及其变更情况的统计工作,及时开展统计分析,提供耕地变化为主的土地资源利用统计数据。

2、城乡规划建设中土地管理环节的分析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乡规划建设也发展迅速。我国在建设现代化城市、乡镇过程对土地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和财产,城乡规划建设中离不开土地的管理。通过分析城乡建设中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影响,提出如何统筹推进城乡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方法,促进社会经济的向前发展。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是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任务、促进土地科学使用为基础、促进人居环境根本改善为目的,涵盖城乡居民点的空间布局规划。所以说,这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了政治、文化、经济等各个领域,是城乡建设的基础。土地资源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是经济发展的保障,是和城乡规划建设密切相关的。

首先,在当代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由于相关内外因素的影响,不能确保该规划系统环节的稳定运行,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不利于城乡规划系统的健全。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追求利益,甚至为求利益不折手段,而他们往往看到的只是眼前的利益,比如对环境的污染、对土地的破坏等。对于土地这一无形资产来说,它的价值基础是比较大的,往往开发商需要投入很大一笔资金,加上资金的周转期比较长,就使得很多开发商不顾气候和土质等问题,直接进行开荒,不予环境的适应性全面考虑。一边退耕还林另一边却毁林开垦,导致占补不平衡,从长远来看会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破坏我们的生存要素。其次,城市规划建设过程的深化,离不开对其土地管理环节的优化,这是城乡规划建设系统得以稳定发展的需要,由于其土地管理环节的缺乏,就不能确保其城乡规划体系的健全,就容易导致一系列的难题的出现,目前来说,城乡规划建设中土地管理的素质存在一定的问题。土地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涉及很多方面的内容,当中使用到的技术也很多,这也就使的一些开发商为节约开发成本而偷工减料,使用不合理的技术,导致了土地管理质量的降低,影响了城乡规划建设的进程和质量。

第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影响土地管理环节的因素是比较多的,比如土地管理的投资主体过于单一。在我国城乡规划建设中,土地管理的投资主体是政府,其在我国土地开发的整理工作中发挥着向导和主渠道的作用。我国政府投资力度有限,难以包揽土地开发这笔庞大的资金,所以需要拓宽资金来源,多元化投资主体。

第三,城乡规划建设中土地的规划管理缺乏灵活性和稳定性。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环境,土地利用的侧重点是不同的,这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和对未来的科学预测进行适当地调整,但事实上很多只是在原来的基础上做表面文章,实质上一成不变,与现实脱节。但灵活性不代表可以随意调整,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需要的是稳定,而这正也是现实中所缺乏的,规划的不稳定既损害了规划的权威性,同时也无法达到保护耕地及发展经济的目的。

3、完善城乡规划建设中土地管理的对策

3.1、加强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

城市规划离不开土地需求,土地效益则在很大程度上通过规划建设来实现,这就决定了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两个部门在城市建设发展中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合作就是资源,加强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两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可有效解决城市建设发展中因两部门各自为战所致的、规划实施难、和、土地效益低、的问题。

3.1.1、建立信息平台,畅通信息渠道

通过工作信息、简报等工作内容的实时交流,可以及时了解对方的工作动态、工作重点、工作进展等情况,针对性地调整工作思路,使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更好地实现融合。

3.1.2、建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建立规划管理与土地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协调机制、资源共享机制、重大问题快速应对和磋商决策机制等,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根据城市发展和规划特点,提出阶段性的合作重点和既定目标。

3.1.3、加强业务协作,解决突出问题

加强两部门间的业务交流,合理制定规划和配置土地资源,有效解决、规划实施难、、土地效益低、的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共同研究对策,解决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通过两部门的共同努力,形成、通力合作、高效协调、优势互补、互援共助、的良好局面。

3.2、 实施科学严谨规划,提升土地利用效能

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土地资源价值增值是无限的。土地要增值、城市要发展,就要向管理要效能、向规划要收益。为此,城市规划应当兼顾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效益、促进城市发展为核心,力求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3.3、做好编制工作

对于土地管理工作,要做好土地的利用规划,做好一切编制规划的事前工作,编制规划报告,使其有效地解决城市规划与市场脱节问题,解决信息不对称、更新不及时等问题,以保证土地的正常使用,保证国家相关政策的有效落实,实现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

3.4、用全局的观点考虑

从系统的角度加强和完善土地规划功能,使其与城市规划建设的方向、速度相协调,以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并寻求集约紧凑的布局模式,强调内涵发展,杜绝形象工程。从城市的科学合理布局、交通运输功能之间的联系出发合理确定城市化布局,因地制宜制定土地规划。

3.5、充分考虑城市现有景观资源,最大限度地对其进行保护和利用

在编制规划时,要对城市现有植被、地貌、水系等景观资源的现状情况进行认真调研,掌握基本情况,并根据其对城市景观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保护,特别是对那些能够体现城市特色、自然状态良好或不可再生的景观资源要重点保护。此外,还应学习一些优秀城市的规划理念,听取一些城市建设、土地管理、园林规划、林业水利、环保气象等相关专业专家的意见,多征求市民的意见,制定出更加科学严谨、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规划。

4、结束语

城市承载着人们对生活品质的向往,也承载着区域政治文化经济的发展。伴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土地价值的实现也已成为影响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因素。城市规划管理与城市土地管理工作应紧跟时代形势,着眼长远、顾全大局,不断完善自身素质,提升服务水平,做好相关工作,切实解决好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为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居民生活和谐安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贾莉.浅谈城乡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J].华北国土资源,2012,01:57-59.

[2]陈亮.城乡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J].江西建材,2012,06: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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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价值;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城乡规划的理念与特征

城乡规划理念的提出距今已有数百年的历史,且随着每代人的不断完善和修改,让现今的城乡规划理念不仅越来越独立,也完美的将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完美结合到了一起。城乡规划的实施者是政府部门,因此城乡规划的规划前提是能够符合基本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具体的城乡规划过程以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城乡规划对资源的合理配置不仅体现在对空间布局形式的规划上,同时对人口密度,经济发展和城乡未来经济蓝图也有很大的调控作用。可以说城乡规划就是为城乡建设的基础规划服务,合理的城乡规划能够帮助城乡建设达到最优化发展。城乡建设的好坏不仅影响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与城乡民众的生活也息息相关,城乡规划的质量还需要靠公众的积极参与和严格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府部门能够严格按照最优化城乡规划实现对城乡建设的合理布局。

2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价值

2.1对空间资源进行合理配置

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城乡规划要能够实现改善人居环境、协调空间布局、加强规划管理、带动城乡经济与社会协调、全面可持续发展的改善目标。从上条法规中可以看出城乡规划不仅是城乡建设的基础,同时又是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的方向保证。过去的城乡规划通常都是通过加大城市化规模的方式来提高城乡GDP增长,但是规划配置的欠合理性往往让城乡规模建设不能很好的与城乡发展相协调。且政府对地方土地的过度重视也让目前城乡规划的实际效果与规划本质完全背道而驰。为了实现城乡的合理建设,保证城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提出合理资源配置的城乡规划建设对城乡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2解决城乡两极化的最佳途径

目前国内城乡建设中面临的最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城乡两极化严重,这种两极化主要体现在城市用地市场化和农村用地自给化两方面。简单的说,城市在自身土地规划建设过程中已经逐步向着统一化和整体化的方向发展,但是农村在土地资源利用上却较为随意,很多规划计划都难以实施。这种两极分化不仅延缓了农村经济建设,同时也加大了城乡发展的差距。因此合理进行城乡规划,尤其是土地方面的规划不仅能够协调城市与农村的发展,同时也能够使两者的土地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

2.3为宏观调控提供支持

新城乡规划法中进一步强调了城乡规划的作用和法律地位,并要求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需按照法律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建设,听从统一的规划管理。从新城乡法规也可以看出现今的城乡规划建设已经消除了城乡建设中一系列不稳定因素。例如以往政府因更换人员而对城乡建设部署进行大范围调整使各种资源无端浪费的现象就不会出现,因为新法规中明确指出,只要是程序的正常规划,就不能随便修改,即使需要修改,修改程序和修改制度也异常严格。

过去城乡法规的制定与执行者都是政府,过去的城乡法规只侧重行政权力与管理方法的维护而忽视公民与法人的权益保护,这导致旧城乡法规出现监督薄弱,专制性强的特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城乡法规在修改过程中加强了监督制约行政权力的内容,着重强调了社会公众、立法机关、上级部门对规划权力的监督。同时也将群众参与、职能部门参与和定期评估总体规划等多个事项列为法定程序。这种监督机制的强化为城乡建设中的合理规划提供了保障,同时也为上级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宏观调控提供了支持。

3提高城乡规划质量的措施

3.1扩大城乡规划的“广度”

扩大城乡规划的“广度”是强调规划中的多视角切入。多视角切入不仅可以从多元因素考虑规划的合理性,同时也能够切实统一多学科的与多价值观之间的合作,从而为规划提供更宽广的思路和更科学的规划方法。另外城乡规划影响到城乡发展中的经济发展、伦理建设、生态环境、空间布局等各个方面,若单纯以规划的角度进行城乡规划不仅不能够统筹城乡建设全局,同时这种狭隘的规划思路也会影响到城乡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多视角切入的规划方式能够对规划目标与规划难题双管齐下,结合城乡的现实发展为城乡建设提供更科学、全面、周密的规划思路。

3.2突出公众的监督权

城乡规划的主导和执行者都是政府,但是单体的思想和规划很难保证规划的合理性和协调性。另外城乡规划中牵涉到的不单单是政府,还有公众、开发商等多个主体,要想让各主体在目标导向和主体利益上能够达到协调统一,城乡规划建设之路还应当靠社会各阶层的积极参与和交流。因此城乡规划中政府应当集思广益,鼓励群众和社会各基层积极参与进城乡规划的过程中,这样不仅能够解决原有城乡规划中专制性强、监督薄弱的问题,同时公众的参与也能够减少规划中不同利益阶层的利益分歧,减少规划实施中的矛盾激化。

3.3重视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协调

过去的行政规划的城乡规划制度的研究仅将焦点聚集在规划部门本身,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获得的权限也仅限于特定的行政组织结构,这直接导致城乡规划编制仅为规划部门“服务”而忽略了其他部门的职能利益。因此很多城乡在规划在实施时往往只是规划部门一头热,其他职能部门都抱着事不关己的态度,这使城乡规划的综合性过弱。为了改变这种局面,调动其他部门参与的积极性,城乡规划制度还应当积极做出调整,注重多部门的利益协调,通过主动引导,明确各部门职责的方式让与规划有关的部门都能够各司其职认真积极的参与进规划过程中。只有这样才能让规划真正发挥对城乡经济建设的统筹和综合调控作用。

3.4重视规划的政策属性

规划编制是技术与公共政策的双重结合,且规划成果不仅是城市建设的未来蓝图同时也是城乡建设管理的依据。规划编制的过程不仅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同时也是建立规划目标、指导实践规划政策制定的过程。为了真正实现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规划过程中还要加大对落实配套政策实施和实践保障措施方案的研究,从而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的可操作性。

4结语

城乡建设中分歧最严重的是土地问题,城乡规划中最重要的突破口也是土地。因此在城乡过程中政府应当抓住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这一关键点,从改变土地结构、居民生活环境、住房环境等多个方面实现对城乡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城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奠下基础。

参考文献:

[1]郭巍.王迎节.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作用.建材与装饰.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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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两规衔接

Abstract: This paper by combing summarized the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 the original "Law on Urban Planning", "Land Management Law," the three laws related to the overall urban planning and land use of the convergence of the overall planning and coordination from several revisions facing thebackground and on behalf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imes, the need for convergence of the two regulations on the legal aspects of and trends; to explore the status quo of the legal aspects of regulatory convergence and the main problems.

Keywords: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 Law on Urban Planning, Land Management Law, the two regulatory convergence.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两规衔接”的趋势

近年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渐成趋势。我国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其中《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作为法律层面两规的主要依据,对两规衔接有着重要的影响。

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中“两规衔接“的发展历程

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

《城市规划法》是我国城市规划法系开创性的法律,具有城市规划宣言法的性质[[[] 吴志强,唐子来.论城市规划法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演进[J].城市规划.1998,(3):11-19.]],于199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城市规划法》第七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当时我国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以及江河流域规划、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一些编制的试点,但还没有法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成果,而全国绝大多数城市总体规划已经各级政府按法定程序审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相互联系和交叉的情况。

2008年《城乡规划法》颁布,将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纳入一部法律中,打破城乡“二元”规划格局填补了过去法律、法规中关于乡村规划的空白,也成为两规衔接的重大趋势。《城乡规划法》第五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原《城市规划法》相比,《城乡规划法》中删除了原《城市规划法》中提及的国土规划的内容,并增加了对规划区的解释(第二条),被认为是两规衔接的重要内容。

《土地管理法》的三次修订

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通过并。1988年《土地管理法》随宪法修订,从此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参与到市场中,由经济体制的改革带来了投资和建设的急速增长。由于相关规划体系不成熟,1988年版的《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涉及不多。

土地作为商品过快卷入市场造成了土地管理的一系列问题,1992年全国范围开始出现圈地热潮,耕地保护面临重大转折。1998年版《土地管理法》提高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把它作为国家管理土地、调控土地利用、保护耕地的重要基础[[[] 李元主编.新土地管理法学习读本[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1998.]],强化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政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重要依据的作用,扩大国务院的审批权限,缩小省、县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姜爱林.新土地管理法对城市规划法的影响[J].中国房地产.1999,(2):13-15.]],加强国家对土地总供量控制[[[] 王平,李克坚.论修订土地管理法的价值取向[J].中国房地产.2000,(2):18-19.]]。

进入21世纪以后,城市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日益减少,一些地区的发展遭遇瓶颈,土地利用规划的地位空前提高。在2009年的《土地管理法》(修订案送审稿)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章节的内容由9条扩充到18条。其中与两规衔接直接相关的内容有所增加,首先是增加了有关国土规划的内容;其次规定了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地位;第三是在原有衔接的规定上增加了除城市规划之外的镇、乡、村庄规划。

《土地管理法》修订的不同背景展现了两规衔接的需求逐步加强,尤其在编制方法内容和管理体系上的融合日益深入。

法律层面两规衔接的现状和问题

《城乡规划法》与《土地管理法》的各自侧重

城市规划法颁布之前,曾以条例的形式,对1984-1990年间的城市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也间接使得原《城市规划法》包含了大量的编制技术说明,大量篇幅是在规定规划文件的内容与编制方法。规划工作技术的色彩很浓厚,模糊了规划工作法律管制的政策意义[[[] 仇保兴.从法治的原则来看《城市规划法》的缺陷[J].城市规划.2002,26(4):11-15.]]。在整部《城市规划法》中甚至没有涉及到监督检查的内容。而《土地管理法》从一开始就明确了监督检查的章节内容,并且在历次修订中一直是重点,可见其管制性更强。这与城市规划重编制、土地利用规划重管制的特征有着紧密的关联。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在现代社会,城市规划的编制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一项单纯的工程技术工作,《城乡规划法》中监督检查一章的设立就是其政策管理性加强的重要表现。

《城乡规划法》重点针对的是各类城乡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其规定的城乡规划中的一个重要类别;而《土地管理法》涉及的内容更为宽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其关注的唯一一项土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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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乡规划法;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系;衔接

1 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BT)]

1.1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相同编制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样,在《城乡划法》第一章五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因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性文件。城市总体规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有关内容合理确定城市发展的规模、速度和内容,同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对生产力布局和居民生活等框架安排落实到城市的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布局中,并通过城市规划的实施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最终得以贯彻和实现。城市总体规划还要根据城市发展的长期性和连续性特点,作更长远的考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尚无法涉及但却会影响到城市长期发展的有关内容,作出更长远的预测。

1.2 规划内容和重点有所不同。城市总体规划侧重于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安排,相对于而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更注重总量的控制与平衡。

1.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城市总体规划提供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得确定提供依据和约束。

2 存在的主要分歧

2.1 土地规划的范围与城市规划的范围不统一

一直以来有一种观点,认为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是点与面的关系,土地规划的范围大于城市规划的范围。各级土地规划的范围是本级行政区域的范围,而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区,一般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

2.2 用地分类存在差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类用地面积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面积,用地分类标准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见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中的附件一)。城市总体规划用地面积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的量算结果,用地分类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这两个规划在同一地类上却出现了面积不一致的现象,其原因除去基础图纸不一致、量算方法不一以及量算误差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两个用地分类标准有相互矛盾之处,即同一名称或相似名称的地类,其含义却大不相同,这就直接造成了两个规划在用地上的难以比较。

2.3 两个规划在宏观控制和约束力不同

《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都简单地讲各级政府应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规划应对哪些土地利用进行宏观控制,如何保证规划的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无法律约束力,违反了规划如何处置等均未能明确。

2.4 两个规划在的审批权限上的表述不同

根据最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二十六条,“评审合格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综合平衡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这种规定不及城市总体规划的明确。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根据《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其余城市的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是上级人民政府。因此,对于其他城市或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来说,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不同。

3 解决问题的思路和设想

3.1 建立统一规划范围、用地分类、数据统计标准,实现规划技术体系的无缝链接,促进规划在更深层次的协调统一。

3.2 注重两个规划内容的彼此渗透和延伸。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对空间领域上的倾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在考虑城市规模增长的基础上,加强城市用地发展方向的研究,保证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