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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知识大全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0 09:48:2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税法知识大全,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税法知识大全

篇1

关键词:打设塑料排水板;施工质量与安全;控制方法

中图分类号: S27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作为陆地上软土地基的加固方法,塑料排水板现已广泛应用于公路路基、工厂地基等地基处理工程。在海上,由于受风浪、水深、施工船只等因素的影响,施工难度加大,施工的质量与安全成为施工过程中重点考虑要素。利用塑料排水板加固软弱地基,其基本原理是:利用塑料排水板中的排水通道及时的排出软土层中所含有的水分,降低其含水量;同时对土层施加一定的有效应力,加速土体的紧实,从而达到快速提高软土强度和稳定性的目的。

1打设船的性能要求

海上打设塑料排水板一般要求采用专用的海上塑料排水板打设船,或经后期改造而成的塑料排水板打设船进行施工。为了保证施工过程安全,提高施工的质量和施工效率,海上塑料排水打设船的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可适合各种恶劣工况。海上风大、浪高、流急、水深,外加未知的恶劣天气等的影响,施工环境不佳。针对这些不利因素要求在选择或改造打设船时,一定要根据施工海域的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船体尺寸,配置完善的施工设施采用具有很好抵抗风浪能力的海上打设船,从而减少避风拖航、重新定位的次数和时间。

(2)有完善的船机定位功能和水深检测装置。施工船只在平行于水流的方向进行扫描定位,垂直于水流的方向进行船体的移动。由于在海上潮水水位的涨落对船机的定位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故而对打设船的船机定位功能要求更为精确。现在国际上较为先进的GPS实时差分定位系统,不仅接受信息迅速,而且能够摆脱天气、风浪等的影响,实现在宽敞海域内高精度、连续24小时的全自动实时定位。以确保打设的塑料排水板定位准确,误差保持在允许的范围内。利用测深仪进行海上水深度测量,通过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并绘制打印作为日后打设塑料排水板的准备材料。

(3)船舶在一次定位时可以打设多根塑料排水板。将多台打设架布置在塑料排水板打设船的中间或两侧,就可以实现一次定位后能够成组打设多跟塑料排水板。一次定位完成后,打设多根塑料排水板可降低打设多跟排水板所需时间,提高单船打设的效率。同时保证了施工的连续性,避免多次定位产生的定位误差。通过移动船上打设架的距离,准确控制打设架移动尺度,确保塑料排水板打设在准确位置。实践证明:移动船上打设架距离的误差课控制在1厘米以内,位置控制的精度高,能够满足施工要求。

2打设机具的影响

塑料排水板的打设机具包括打设架、振动锤、套管等。

图一

2.1打设架

由图一可以看到,打设船上最高耸、可移动的部分就是打设架。在海上施工时,打设架危险性极高。特别是对于中空结构的打设船,由于打设架的高度高,门形钢架沿着船体进行纵向移动,同时,打设架沿着门形钢架进行横向移动,在受到风浪影响时,打设船的左右摇摆,使得打设架与门形钢架之间产生滑移,造成一系列严重后果。

因此,在选择和制造打设架及门形钢架时,必须要考虑打设船在行驶和受风浪影响情况下,船体的运动特性。同时也要加强轨道间紧锁装置的性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滑移。在风浪较大时,不能抱侥幸心理,铤而走险,一定要停止作业,将打设架、门形钢架与轨道紧锁,并安排专人定期检查紧锁装置性能,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更换,保障打设架施工过程安全。

2.2振动锤

振动锤为套管打入地基提供动力基础,一般采用电动弹簧振动锤。对于施工地,施工前必须进行现场地质特性分析,结合特性分析结果和打入深度的要求,来确定振动锤所需功率的大小。振动锤的功率过大会造成振动锤的浪费,功率过小则会使得不到预期的入土深度。在施工过程中,要安排专人定期的经常检查振动锤的绝缘特性和电缆线的破损情况,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以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振动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2.3套管

海上打设塑料排水板一般采用套管式打设法。采用套管式打设法,当打设架定位后,启动动力元件—振动锤,将套管连同排水板一起打入地下,直至达到要求的地下深度。这就要求套管要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良好的韧性。由于施工要求的不同,套管的选择灵活多变。在进行入土深度较大的作业时,可以选择变直径的套管进行施工。即上部直径较大,而下部直径正常的套管,便于下沉。一旦出现套管过分弯曲变形的情况要及时停机,分析检查故障原因,处理后再行作业。

3打设工艺流程和控制要点

海上打设塑料排水板的工艺流程:施工准备,打设船定位;根据要求的入土深度等参数,按定长对塑料排水板进行裁剪,摆放在船上,打设架定位;将塑料排水板打入套筒中,启动振动锤,打设塑料排水板;“回带”检查,检查塑料排水板的位置、深度等,若“回带”超标,补打排水板,若“回带”在允许范围内,则移动桩架打设下一根排水板;一组排水板打设完毕后,开动打设船,再次进行打设船定位,开始打设下一组排水板。

3.1塑料排水板的裁剪工作

根据设备要求的入土深度、沙被厚度、沙被顶端外漏长度以及施工预留量,确定塑料排水板的长度,对现有排水板进行裁剪。要求裁剪工作要尽量避免出现接头,确保为整板。当所需排水板数量较多时,可以与生产厂家协商,使板材的长度保持所需长度的整数倍,便于裁剪。

3.2穿塑料排水板以及装柱靴

把绳索从套筒的顶部下拉到套筒底部,绳索上的挂钩事先与塑料排水板上的铁丝连接,拉动绳索使塑料排水板下拉到套筒的底部且超出底部40—50厘米,装靴装置能够自动地将带头夹住,保护带头。

3.3打设塑料排水板

塑料排水板裁剪完毕并以确保其长度且已完成打设板定位和排水板穿管、装靴后,技术人员要对套管的入土深度、入水深度进行标记,以确保打设过程中的深度要求。

启动振动锤,待套筒打至预定高度时立即放松连在排水板上的绳索,同事向上匀速的拔出套筒;等到套筒完全拔出后,拉脱连接排水板和绳索的铁丝,使排水板和绳索分离。在此过程中,要时刻注意套筒的状态,避免出现过度弯曲、断裂等情况,一旦出现操作失误要立即停车检查。

一根排水板打设成功并检验合格后,做好记录,移动打设架到下一个打设位置,再次重复打设过程,进行塑料排水板的打设。

3.4回带检查

在打设塑料排水板过程中,套筒拔出水面,排水板打到地下预定深度是观察“回带”情况。要求回带长度不能超过50厘米,若塑料排水板的回带长度过长会对地基加固带来不利影响。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通过对连于排水板上绳索拉近与放松的适当控制、打设工艺的总结提高,再加上潜水员下海实际测量验证等方法可以很好地控制“回带”现象。

4结语

海上打设塑料排水板是一项要求精密的工程。为保证海上打设塑料排水板质量和安全施工,除以上所列的注意事项外,还应当对工程实施所在海域的环境、气候、天气等有深入的了解,详细掌握地下土质情况包括硬夹层的所在位置、厚度等。同时在施工前期注意附近避风港的位置,以便在发生特殊情况时能够及时组织逃离。只有前期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海上打设塑料排水板施工的质量和安全才能得到良好保障。

参考文献:

[1] 王志勇, 刘宇琦, 吴松华. 塑料排水板施工工艺及质量控制[J].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12, (32): 103-106.

[2] 边疆. 超载预压结合塑料排水板技术在滨海地区软土地基处理中的应用[J]. 城市道桥与防洪, 2012, (9): 38-41.

篇2

一、将建立制度与常态化学法相并重,提升税务干部法治素养。根据中央“七五”普法规划中关于加强普法工作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的部署及税收“七五”普法规划要求,成立了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普法教育工作安排》《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普法责任清单》等制度。在学习上,将法制教育融入干部日常培训中,采取“自学为主、聘请外部专家培训为辅、送出去培训与请进来培训相结合”等方式,强化全员法制知识学习,全面提升干部依法治税、依法行政水平。建立了领导干部学法讲座、党委理论中心组学法等制度,并将宪法、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列为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五年来利用中心组学习开展法治培训达40余次。实行税务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将每周五定为全员学习日,组织开展《税收相关法律及执法风险防范》集中学习,确保了普法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并聘请了专职法律顾问,补充购买法律法规书籍150余本,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法律知识集中培训,增强了干部职工的法治观念和运用法治思维、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与此同时,积极做好对税务人员执法资格培训工作,加强执法证件管理,对没有取得执法资格证书、税务检查证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税收执法活动。持证上岗率达到了100%。并组织全员参加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法制培训、法律知识测试,受训面达到了100%,为税收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人才支撑。

二、将普法教育与依法治税相结合,持续改善税收营商环境。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的工作理念,认真执行组织收入原则,突出减税降费这一工作主题,将国务院和税务总局、省局出台的各项减税政策执行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将依法治税贯穿组织税费收入工作始终,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严格政策底线,严守纪律红线,确保实现高质量的税费目标。认真落实和梳理各项减税降费政策,通过丁税宝税企交流群和微信服务群第一时间推送给企业,并通过“云直播”的方式详细解读。针对企业实际困难和诉求,确定适用每户企业的税费政策指引,实行“一企一策”点对点向企业推送,使企业真正享受到政策红利。加强风险防控,开展“建体系、防风险、促规范”专题活动,全面梳理、重新修订涉及税收管理各环节、全行业、全流程的风险规范,形成5大类38个具体项目。针对税源特点,重点修订完善钢铁、焦化、金属及金属矿批发、普通道路运输业、建筑业等14个重点行业风险防控工作指引。共扫描分析监控类指标23项,下发基础征管、发票管理等疑点数据4100余条,消除风险疑点3200余条,有力规范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降低了涉税风险。开展税收治理,对15户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开展核查,联合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开展加油站(点)税收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查补入库税款1433万元。开展白灰、石子、水泥、洗煤“四小行业”税收治理、房地产行业评估和工业企业涉土税收核查,进一步规范了行业管理,实现了税负公平、执法规范,进一步优化了税收营商环境。

三、将三项制度与日常执法相融合,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深化推行三项税收执法三项制度,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方面,通过市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和税务系统的三项制度公示系统对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及权责清单、执法依据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事项数据和投诉举报途径进行公示。截止目前,在信息公示平台共公示行政处罚41件、行政许可162件。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面,配备执法记录仪85台,基本上满足了工作需要。目前涉及的执法事项增值税专用发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需要对开票限额1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事前实地查验;一般程序注销户进行实地核查和疑点调查、文书送达方面的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执法事项的音像记录做到了无遗漏全记录,对全过程记录资料按照规定立卷、及时归档。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方面,主要有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措施、税款数额较大的税务行政征收决定。对上述事项主要对嵌入金三系统的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审核。共审核一般行政处罚案件50余件。并把普法责任贯穿到征收管理、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执法监管等税收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同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对重大执法事项,及时联系市十力律师事务所的李青春律师进行指导,保证了重大执法活动规范开展,杜绝了执法风险的发生。

篇3

关键词:税收基础 课堂教学 教学民主性

《税收基础》是财经专业学生的基础课程,包含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和法规,各种税的征收规定、计税方法和申报纳税方法。在《税收基础》课堂教学中实施教学民主性,可以提高学生理解、运用和遵守执行国家税法的水平以及分析、解决税收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将来从事财经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实施教学民主是课堂教学改革的需要

(一)实施课堂教学民主有利于培养学生萌芽状态的创新精神和创造才能

富有创新精神和创造才能的人通常具有独创性和个性,而这种独创性和个性往往植根于学生时期的教育和陶冶。从“创造”和创造者的特点来看。“创造”本质上是个体“独立”的创新,要求具有独创性和个性。创造者的显著特点是思想解放和富有强烈的探索精神,具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崇高的献身精神。他们既力求充分掌握人类已有的知识,又敢于向传统观念挑战、向权威质疑,独具慧眼,善于在人们司空见惯的现象中发现问题,从而揭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奥秘。希望学生在求学阶段就做出重大的发明创造,通常不太现实。但培养他们不迷信权威(教师),不迷信书本,敢于发现问题,提出不同观点和解决问题的不同办法的能力,则已为教学实践证明是可行的。这种萌芽状态的创新精神和创造才能,是学生毕业后成为创新型人才的必要的思想基础和能力储备。因而,教学中教师必须发扬“民主”,尊重学生、信任学生,培育、保护这种“创造”的幼芽。

(二)实施课堂教学民主有利于师生之间真正做到互动教学

教学过程是一个复杂而特殊的认识过程,其包含有两个认识主体和主要由两个方面组成的认识个体。教学是师生双边活动,教师和学生都是教学活动的主体,都具有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动作用。不能把学生仅仅看成是教师教学的个体,还要看到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是学习的主人,是以学习者的身份参加教学活动的,具有主动获取知识,掌握技能,提高思想,发展智力,加强自我修养、自我教育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教学过程中,认识的客体不但有理论形态的教材和物理形态的教学环境,还有灵活多变的教法、学法;这一过程不仅要解决师生对教材、教学环境和教学方法的认识问题,还要解决师生互为认识主体、又互为认识个体的相互认识问题。在课堂教学中实施教学民主,教师以普通一员的身份出现在学生之中,成为他们可亲可敬的引路人,允许学生发表不同观点和看法,这样师生之间就能真正做到相互认识和有效地相互作用,实现教学相长。

二、课堂教学改革中的具体做法

(一)课堂教学中学生自己发现问题与教师创设问题情景相结合,鼓励学生自己发现问题

在目前的教学中,有些学生似乎不能或不易自己去发现问题和提出问题,这其实是一种假象,这是长期以来传统教学使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不良后果。“创设问题情景”是激发学生思维的一种有效方法。

(二)课堂教学中既重视培养学生的收敛式思维,又重视培养学生的发散式思维

以往的教学侧重学生接受和记忆书本知识,因而注重培养学生的收敛式思维。今天,要实施课堂教学民主,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才能,必须重视培养学生的发散式思维。两种思维方式比较,采用收敛式思维方式的学生不容易突破自己已有的、或教师的思维方向和知识圈的限制,因而很难有创造性;而采用发散式思维方式的学生则不易受自己或他人的思维方向的限制,学习和应用知识也容易突破已有知识的封闭束缚,自己在学习和钻研的过程中也不时闪现出创新的火花。但另一方面,任何形式的科学创造活动,无一不是发散式思维与收敛式思维的辨证统一。收敛式思维需要借助发散式思维才能把已有认识推向新的阶段,而发散式思维又必须结合收敛式思维、甚至以收敛式思维为基础才能充分显示其创造性;并且,摘 要:《税收基础》是财经专业学生的基础课程,该课程较为全面地介绍了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和法规,各种税的征收规定、计税方法和申报纳税方法。在《税收基础》课堂教学中实施教学民主,可以提高学生理解、运用和遵守执行国家税法的水平以及分析、解决税收实际问题的能力。

关键词:税收基础 课堂教学 教学民主性由于学生学习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掌握已有的知识经验,而收敛式思维较有利于迅速地达到这一目的。因此,实施课堂教学民主,应该把培养收敛式思维和培养发散式思维结合起来,不宜有所偏废。

(三)课堂教学中全面发展学生的智力因素与发展学生的非智力因素相结合

智力诸因素(观察、记忆、想象和思维等)在人们的智力发展中各有其重要作用,因而实施课堂教学民主必须全面发展学生的智力因素。同时,由于任何教学活动都要以人的整体的心理活动为基础,“学习”是学生的认知、情感和意志的一种综合活动,学生在教师引导下“学习―钻研―探索”的过程,又应是丰富多彩的情绪活动过程和意志培养过程,因而实施课堂教学民主还必须重视发展学生的非智力因素。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各有其相对独立性,但它们又相互联系、制约和影响。只有使它们处于最佳运动状态和发展状态,人的心理才能获得充分发展。

综上所述,在课堂教学中的教学民主性对于学生学习《税收基础》课程是至关重要的,只有这样学生才能高效快速的理解和运用,为将来从事财经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篇4

关键词:纳税筹划;作用;企业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7-0026-02

企业税务管理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其主要内涵是指企业对其涉税业务和纳税实务所实施的研究和分析、计划和筹划、处理和监控、协调和沟通、预测和报告的全过程管理行为。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人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自觉地运用税收、会计、法律、财务等综合知识,采取合理合法或“非违法”的手段,以降低税收成本,服务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经济行为。税务筹划与偷税、欠税、骗税、漏税、抗税等税收欺诈行为有着本质区别。税务筹划的有效实施,可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的涉税风险、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二、纳税筹划的特征

1.合法性。纳税筹划是在合法条件下进行的,是以国家政府制定的税法为研究对象,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精细的比较后作出的纳税优化选择。在税收筹划中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要坚决反对和制止偷税漏税的行为。在纳税人实行纳税筹划时,要注意全面准确地理解税收条款,要准确分析和判断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税收法律规定。要注意把握税收筹划的时机,要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选择通过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周密精细的筹划来达到节税的目的,而不能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而人为采取所谓弥补措施来推迟或者逃避缴纳义务。

2.节税效益最大化原则。纳税筹划本质是对税款的合法节省,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比较时,通常选择节税效益最大的方案,作为首选方案。而要实现节税效益最大化,还需要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还需要结合多种税种的特点和其他的指标,进行综合的评价。

3.筹划性。筹划性表示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的意思。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如企业实现收益或者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这种客观因素决定了对纳税事先作出筹划的可能性。再有,根据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一样,这在另一个方面为纳税人提供了可选择较低税负决策的机会,因此,做好税收筹划,必须坚持筹划在先的原则。

4.整体性原则。整体性原则的含义就是企业要把纳税筹划放在整体经营中加以考虑,还要在减少多种税收负担的同时重点考虑以企业整体利益为重。有人认为,真正的纳税筹划是要使企业的纳税额降到最低点,认为企业税负越少越好,其实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在现实工作中,最优的方案并不一定是税负最轻的方案,因为任何一件事物都有两面性,即风险和利益并存。税负的减少不一定等于资本总体收益的增加,有时候反而会导致企业总体收益的下降。比如在一项纳税筹划中,对流转税来说是一样节税,但却会增大所得税的税负,故在这项纳税筹划中,可能导致企业的整体利益的下降。因此真正的纳税筹划,就是进行设计和选择总体收益最大的最优方案。

三、纳税筹划的作用

1.通过税收筹划能减轻税收负担。纳税人对减轻税收负担有着急切的需求,是纳税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毫无疑问,直接减轻税务负担也就是纳税筹划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企业法人作为一个经济组织,首先需要资金进行生产的投入,经过一段时间的加工生产的过程,形成的成品投入到企业中进行流通,最后成品资金形成货币资金返回企业,是企业实现利润。因此为了保证经济实体的良性循环,企业的运营离不开货币,离不开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对货币资金的需求贯穿于经济组织的整个生产过程,而生产经营的目的就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不仅要求总收入大于总成本,而是要求总收益与总成本之间差额的最大化。在纳税人总收益一定的条件下,要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就是要使得总成本最小化。对于企业而言,成本就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支付工人工资、津贴、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这些支出属于企业的内在成本,企业通过减少内在成本可以提高企业的总体经济效益。但是,作为国家凭借其权利,依照税法规定强制、无偿征收的税收,是企业外在的成本,这同样也是构成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数额减少一样可以增加企业的实际经济效益。例如,在企业的销售收入没有太大变化的情况下,企业某年的应纳税额是300万,而通过税收筹划之后,应纳税额变成了200万,我们可以认为这样的筹划是成功的,因此通过税收筹划是一个减少企业外在成本的一个很好的方式。

2.通过税收筹划能实现涉税零风险。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纳税款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

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总是千方百计地想少缴纳税款,认为只有能够直接获取税收上好处的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否则就不是成功的筹划。其实不然,税收的筹划的目的不仅仅是通过税收筹划获得直接利益,也包括通过税收筹划获得一些间接的经济利益,更加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与规模的扩大,这种状态就是涉税的零风险,因此涉税的零风险应该是纳税筹划追求的目标之一。

企业可通过几种方式来实现涉税零风险。(1)纳税人经过必要的税收筹划,使企业的账目清晰,纳税正确,这样才不至于受到税务机关的经济处罚,实际上相当于获取了一定的经济收益。(2)通过税收筹划,企业能够避免发生税务机关认为的“偷税”、“漏税”等情形的出现,这样就能够防止企业的声誉遭受到严重的损失。此外,“偷税”、“漏税”的行为的认定还可能导致税务机关更加严厉的稽查,更加苛刻的纳税申报条件及程序,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纳税申报的时间及经济上的成本。(3)通过纳税筹划,可以使企业账目清楚、管理更加有序,从而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实现涉税零风险。企业的账目不清不仅不利于企业进行企业各项成本的核算,也不利于企业进行各项成本费用的控制,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及管理上的混乱。再有纳税人账务不清,纳税不正确,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将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3.通过税收筹划能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尤其是在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时,经常会举借贷款,因为仅仅依靠自身积累发展生产的速度毕竟太慢,不能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这个时候,资金就显得尤为宝贵。而企业通过税收筹划,能尽量延缓税款的缴纳,就会使企业的营运资金相对宽裕,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对那些资金比较紧张的企业来说更是如此。再深一层次讲,延迟税款的缴纳,无偿地使用财政资金为自己企业生产经营服务,不存在财务风险,当然其前提条件是要求企业在税法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税收筹划。除此之外,由于税收筹划使得企业当期总资金增加,有利于企业扩大举债规模,即企业承担财务风险的能力相对增强了,这也有利于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4.通过税收筹划能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标是提高企业自生的经济效益,从而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而不应该是少缴纳税款,如果仅仅是少缴纳税款的话,企业完全可以减少自己的经济行为,甚至不进行经营活动,这样就能更少或者不用缴纳税款,但是这却是与企业的经营行为的目的相违背的。如果说企业的纳税这项支出是固定的,那么企业可以通过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的方法,将税收负担进行自我消化。企业通过税收筹划,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确定每次纳税筹划的净收益。如果净收益很大,则说明该项筹划是值得去做的。

5.通过税收筹划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任何经济主体而言,权利义务是相生相伴的,拥有权利就要承担义务,而履行义务也必须享有相应的权利。而作为企业的纳税人也同样不例外。作为企业这个纳税主体,一方面应该依法纳税,而另一方面就享有了进行税收筹划的权利。也就是说,纳税人在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依法缴纳税款的同时,也有权利向不合法的税收说“不”。对于不应该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可以理直气壮的拒绝,因为这是纳税人享受的合法权利。

如果说纳税人不进行税收筹划,或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注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任由税务机关根据自身的需要征收税款,那么,无论纳税人进行多么周密的筹划,都无济于事,而且由此引起的损失,纳税人很难或无法进行追偿,这样会无谓地增加企业的税务成本,因而,注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必不可少的环节。

参考文献:

[1] 汪华亮,邢铭强,索晓辉.企业税务筹划与案例解析[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1.

[2] 徐信艳.税收实务与税收筹划[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

[3] 葛长银.节税筹划案例与实操指南[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

篇5

关键词:企业废业;税收问题;成因分析

按照企业废业环节税收征管问题与具体执行机关的关系,我们将其原因分为客观原因、执法原因和制度原因三个方面。

一、企业废业税收问题的客观原因

(一)征管工作量大、难度大

我国中小企业具有自身的特点。一是企业数量众多。在我国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的上千万户企业中,中小企业占到了总数的99%以上,创造了全国60%以上的GDP,50%以上的税收和80%以上的就业。2007年5月国家工商总局的一组数据显示:1999年我国在工商注册的个体户3160万户,到了2004年下降为2350.5万户。主要原因是2000年的集中清理 ,将一些有名无实的个体户清除,减少了近600万户,减少了近1/5。这也反映出我国小业户经济业务的变动十分频繁。目前,中关村每年约有20%~30%的初创企业面临倒闭,中国每年有上百万家民营企业倒闭,这个数字在全世界是最高的。二是企业生命周期短。我国的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有变化快、生命周期短的特点,平均每个企业的生命周期仅3~4年,而相对规模较大的企业集团一般为7~8年。在日本与欧洲,企业的平均寿命为12.5年;在美国,一个跨国公司的平均寿命是40~50年,但有62%的企业平均生命周期不到5年,能超过 20年的企业只占总数的10%,只有2%的生命周期能达到50年。三是会计核算大多不健全。与大企业相比我国中小企业会计核算明显不健全,具体原因如下。首先,中小企业重经营轻管理。重视市场的开拓、产品的更新、资金的筹集,而对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普遍不重视,突出表现是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账册设置不全。其次,企业财会人员队伍建设跟不上税收管理的要求。中小企业一般都是兼职会计,常常一个会计带三、四家账,企业给多少钱做多少账,纳税申报质量普遍不高。最后,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一些企业经营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想方设法少缴税款,有意识地逃避税收。

来自各方面的资料显示:在我国每年申请废业的企业中,中小企业占了绝对的比重,许多地方达到100%,而中小企业“大而全、小而全”的特点也决定了废业税收管理是一项浩繁且效率低下的工作。根据力学的知识,大自然万事万物应该是以最省力的方式运动,人类的各种活动也应该顺从自然规律。企业废业具有单件性的特点,众多小企业办理废业工作需要票证管理、查账、盘点存货、财产清查等工作,税收征管成本非常高,而查出问题的补税、滞纳金、罚款等通常难以补偿这些支出,使指导这些企业废业税收征管的理论成为伪命题。因此,应将企业废业税收征管放在整个税收征管工作中进行通盘考虑,有所为有所不为,抓好基础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抓好重点工作。

(二)管理工作成本高、效率低

现代税收管理是政府服务的一部分,服务型政府的定位决定了政府要提供高效的服务,不能因为要查清纳税人的税收问题就无原则地拉长废业过程,这样不仅影响了企业正常经济活动,干扰破坏了经济的正常运转,也有损于政府的形象。所以,为了查清税收问题,无限期的拖延废业办理时间不可行,必须保证正常高效的运行。而来自税收征管一线的人员则反映,注销税务登记实际上是集税收业务之大全的一项工作,几乎涉及纳税人所有涉税环节,十分复杂,执法风险较大。而且废业税收管理工作存在着明显的低效率风险,程序繁琐,工作量大,审核经过的部门多,如果管理人员不能掌握企业的具体情况,就会使废业税收管理工作如大海捞针。企业废业税收征管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成为了制约这项工作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税收执法环境不佳,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差

税收执法环境是指与税收征纳活动相关的,影响税收征管和纳税遵从等税收执法过程的环境因素,它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税收执法的难易程度、顺利程度,以及最终的税法贯彻执行情况。改善税收执法环境至关重要,好的执法环境是生产力,可以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增进社会福利。各国都将改善本国的税收执法环境作为税收工作的重要内容。我国当前的税收执法环境并不理想,制约的因素主要有:税法尚不完善,公民纳税意识普遍较差,税收违法活动未能得到应有的制裁。企业废业税收管理工作受我国税收执法环境影响很大,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企业达到规定的标准都要有账册、有会计、独立核算盈亏,应建账而不建账或账目不健全的就应核定征税。在列入废业管理的企业中,有少数属于极不守法的纳税户,他们奉行“不申报、不建帐、不纳税、不干时一走了之”的“三不一走”的原则。绝大部分纳税人能够按规定建账,但会计水平相对较低,核算不规范。有的企业有出纳没会计,由事务所为其代账。公司老板通常都会要求会计想办法把收入和利润指标化小,从而少纳税。办法无非是部分收入不入账,将不属于本企业的费用列支在企业账面上,努力使证、账、表之间相符。如果细心的检查人员将库存发生额、银行账面收支情况、企业的购销记录进行逐笔核对,注意定期盘点存货,监控往来账项的发生情况等,就会很容发现其中的问题。但由于废业环节检查主要是形式上的检查,通常这类问题不会被查出。所以,废业环节的检查工作做实做细非常必要。而对于不办理废业企图一走了之的企业,随着税务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和国家对个人诚信纳税的制约手段越来越完善,这种习惯性的采取上述态度漠视税务机关的征管,显然是不明智的,最终不法的纳税人还是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实际中,已经有许多这方面的前车之鉴,如有的企业已经停止营业,却未到税务局办理完注销登记就关门大吉了。税务机关发现该店长期不申报后,即将其作为非正常户处理并通知银行封住了其在税务局登记的账号。新办营业执照时,税务机关会按照有关规定补缴停业期间的未申报的税款并注销后方可办理。因为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背景,纳税人的资料都详实地记载在电脑上,针对这类非正常户,电脑程序会自动显示出其违规信息,如果不按照相关程序补税,系统将无法注销该纳税人的资料,该纳税人也就无法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二、企业废业税收问题的执法原因

(一)日常管理、税源监控、部门协作工作质量差

首先,日常管理是前提。企业废业环节的税收征管工作严重依赖日常税收征管的数据,然而如果日管不利,就会出现基础数据缺失、失真、差异等状况,从而不利于废业征管工作。如日常税收征管质量差,企业账目不清、存货量大、账实严重不符、票证不齐全、税源监控工作流于形式,这些问题就都推给了废业环节,这些废业环节既要完成本环节的工作,又要偿还以前各环节的欠账,压力必然很大。要么草草了事,要么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程序,规定的人、财、物的投入无法完成工作时,推迟或使废业成为一项况日持久、久拖未决的工作,结果可能上级不认可,企业意见也会很大。

其次,税源监控是基础。税源监控对企业废业环节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作用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税源监控工作质量能够保证日常税收征管的工作质量,从而有利于废业环节的税收征管工作。税源监控及时准确,能够保证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做得到位,没有欠账,纳税人守法意识强,从而使废业环节工作省时省力。二是税源监控工作质量能够保证废业环节税收征管的工作效率。税源监控工作做得好,能够为企业废业环节税收征管工作提供准确的企业信息,执法人员对企业基本状况了如指掌,税收征管就能有的放矢,抓住要害和重点,可以集中力量打击一些严重违法活动,遏制税收流失。

最后,协作机制是关键。表面上看,企业废业税收征管的责任人只在废业一个环节。实际是部门、岗位协作的工作。如某项工作出了问题就可能有一个共同责任问题,即与该工作有关的纳税辅导、税款催收、发票管理、税源监控、综合治税等岗位是否存在失职,以及失职与问题的直接关系。规定这些职责的内容必须在制度上加以明确并在实际中逐一落实。否则,就会使部门协作、岗位协作成为一句空话,出了问题相互推萎。

(二)征管工作不到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许多废业税收管理的内容并不适宜强制性约束规范,如果政府硬要强制规范它,势必带来比逃税危害更大的后果。税收管理体制与税收制度有很大的不同。税收制度规范的是纳税的实体行为,设计应力求中性,强调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政策,可以针对产业、行业、门类等进行统一的规定,实行统一的政策,通常强调执法的刚性。而税收管理统一性的政策多数只规范代表性、普遍性、全局性的问题,而特殊性、局部性的问题只能由地方性、部门性的制度、办法和措施来规范,甚至许多具体情况要依赖当事执法人员的判断,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裁量权。但有一点非常清楚,就是不管是部门规定还是执法人员判断,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上的依据。例如,针对废业企业欠税不还的情形,可能是有纳税能力故意逃避的恶意欠税,也可能是确因经营困难无力缴纳。针对这两种情形,税法上都规定了进一步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大相径庭。税法上只是界定了什么情形是恶意欠税,什么情形不构成恶意欠税,而具体到实务中是不是恶意欠税需要执法人员依据掌握的证据定性,对照法律规定处理。又如,一般纳税企业申请废业时账面上有大量存货的情形,首先要做的是盘点存货以判定账实是否相符,如果是账实不符则可能是由于销售不入账、不结转成本造成的;可能是企业日常少转销售成本造成的;可能是非正常损失不处理造成的;可能另有其他原因。不管什么原因都是违法违规的,对于不同形式的违法违规的处理规定,法律法规和制度上都写得清清楚楚,这里关键问题是定性。到底属于哪一种违法,不是谁能说了算,需要执法人员通过一定的程序查清事实,取得充足的证据,定性后依法律规定处理。如果是账实相符,则有两种可能:一是人为调节存货少纳以前各期的增值税;二是正常经营所致。属于哪一种,同样需要执法人先取证定性。第一种情形显然是违法的,需要按法律规定调减以前各期的进项税额,补增值税,加收滞纳金和进行罚款;第二种情况就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两不找”的规定执行。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初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企业废业中的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理,税法上基本都有相应的规定,但不要指望有一刀切的规定,具体属于什么性质需要具体执法者通过细致的工作摸清事实,掌握证据。如果工作不到位、不细致,解决问题的办法只能是一刀切。我们可以按其严厉性将这种一刀切政策分为两种,即严厉和宽松。所谓严厉就是面对一类事实,法律上规定按最恶意的情况定性处理,如对所有企业申请废业时欠税不缴都按恶意欠税处理,对所有申请废业的存货(账实相符的情形)都按为了少纳增值税人为故意调节处理等。所谓的宽松就是面对一类问题,法律上规定按最善意的情况定性处理,如对所有企业申请废业时欠税不缴都按困难欠税处理,对所有申请废业的存货(账实相符的情形)都按正常业务的原因处理等。如果选择了严厉的方式,即属于法律上的“疑罪从有”原则,就会错杀没有违法的企业,将其逼良为;如果选择了宽松的方式,即属于法律上的“疑罪从无”原则,就会导致违法越多好处越多,使社会成为税收违法者的乐园。这两类做法通常都是不了解实际、官僚作风所致。

事实上,企业废业过程中税收流失主观上的原因主要就是工作中的“一刀切”。对于疑似逃税的问题,因为工作上(指整个税收管理的各环节工作)偷工减料,忽略了重要的环节,省略了关键的程序,结果只能是事实不清,不了了之。因没能掌握足够的证据,无法按违法来定性,只能推定为合法。这样就使一些真正的违法者瞒天过海、浑水摸鱼,最终逃脱法律的制裁,国家税收白白流失,税收执法环境难以改善,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就无法提高。

三、企业废业税收问题的制度原因

当有多种选择时,趋利避害是人之常情。每个税务执法机关都有其目标,为保证这些目标的实现通常都会制定各种考核标准。对一个基层税务执法机关而言,考核标准通常由下面的子标准构成:工作业绩方面的(如案件查解率、差错率、差错更正率)、工作效率方面的(如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纳税服务方面的(如限时服务执行率、投诉率、纳税人满意率)。集体中的个人都试图以最省力的方式完成工作又能获得更多的加分,同时也为有个人升职、进级等打下基础。通常,决定个人工作业绩的是具体工作的完成情况;而个人升职、进级则要复杂得多,单位一般会采取考核评定的方式(如职工和领导按比例投票计分)。按照经济理论,个人和集体为完成目标所表现出的各种行为都是理性的,但存在着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单个集体理性与全部集体(以下称国家)理性及集体子目标之间冲突的可能性。下面我们分几种情分别讨论。

(一)个人和集体利益矛盾导致制度失败

我们先来讨论一个不同的制度下个人、集体效应模型。在模型中,假设制度的运行对个人和集体的影响有AA、AB、BA、BB四种情形(详见下图)。

下面分别对四种情况进行分析。

AA象限:制度运行的结果是使个人目标与集体目标一致,结果使双方受益。如新的绩效考核标准使企业利用废业逃税的问题有明显好转。

AB象限:制度运行的结果使个人目标与集体目标相反,结果个人受益集体受损,如现行制度纵容个人在企业废业税收管理中“”。

BA象限:制度运行的结果使个人目标与集体目标相反,结果个人受损集体受益,如现行制度导致为完成税收任务而征“过头税”。

BB象限:制度运行的结果使个人目标与集体目标一致,结果个人集体双方收损,如按现行制度的安排实施了费时费力的税收检查却一无所获。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下面结论:AA的情形下的制度是有效率的,其他三种情形的制度是失败的。所以,在构建和完善企业废业税收征管方面的制度时,应注意分析制度执行的结果是否对个人和集体都有利。

(二)考核指标冲突导致制度失败

有时企业考核指标之间会有冲突,如工作质量标准和效率标准之间,严格执法与纳税服务标准之间。例如,上面所提到的盘点存货的工作,如果实事求是地完成就有可能突破限定的时间,而突破限时服务时间的扣分会超过高质量地完成盘点存货工作的加分,这时执法人员通常不会保证存货盘点的质量,而是通过抽点或走走过场草草了事,结果问题自然不会被查出,企业会顺利通过废业检查这道门槛。同时,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连续三个月以上未申报的纳税人可纳入非正常管理,非正常户超过一年的,税务机关可强行注销。这就无形之中给不少确实存在税收问题的纳税人提供了从税收管理范围内迅速消失的“合法外衣”,非正常户管理成了走逃户的避风港。注销税务登记应该由纳税人主动申报办理,但对一些失踪户基层税务机关可能为了申报率等考核指标而主动为其办理注销登记。一般对于欠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经多次催缴无效后,为“便于以后管理”,主要是为了不影响申报率等考核指标,而人为地为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从而将注销税务登记作为调剂纳税人数量、申报率的 “杠杆”,动不动就以纳税人的名义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注销。

这就要求在构建和完善企业废业税收征管制度时,注意各考核指标的通盘考虑,尽量消除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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