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0 09:48:2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我公司是比较典型的工业加工企业,固定资产在生产经营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表1以3年来固定资产净额分别占非流动资产金额、资产总额的比例,说明其重要程度。
从表1可以看出,固定资产净额占非流动资产金额的比重接近90%(达到89.3%),占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1/4(达到27.8%)。所以,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对于我公司来说非常重要。
笔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涉及到固定资产的内容为基础,对比与《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讲解中内容的差异,谈谈在会计实务中对固定资产的实际操作。
一、关于固定资产的含义
准则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通过比较,准则和条例中对固定资产的表述存在如下差异:
(一)准则中的固定资产为“有形资产”,条例中的固定资产是“非货币性资产”
有形资产是与无形资产相对应的,这里的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会计上所称的无形资产、商誉等。非货币性资产是与货币性资产相对应的。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二)准则中固定资产的使用区间为“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而条例中固定资产的使用区间为“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
“寿命”,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比喻使用的期限或存在的期限。所以使用寿命和使用时间意义相同。“年度”指根据业务性质和需要而有一定起讫日期的十二个月,“会计年度”对我国来说,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所以,无论是会计年度还是12个月,时间跨度一致。即“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与“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意义完全相同,只是措辞不同而已。
此外,准则中的“使用寿命”,还有“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之义。
(三)准则中固定资产的目的是为“生产商品”,而条例中固定资产是为“生产产品”
“商品”即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而“产品”是生产出来的物品。可以说,产品为了交换而进入流通领域即为商品。笔者认为,条例中之所以称为产品,包含自产自用的物品,它要比准则中商品的范围更为广泛,也更为严密。但在这里,是同一意思,区别不大。
(四)准则中固定资产的包括范围未列举,而条例中以列举的方式列示出来
条例中列举出来的目的,也是为了在第六十条分类规定折旧的最低年限。
(五)条例中固定资产的定义,特别强调了“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因为“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二、关于固定资产的价值
准则第七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确认。但第八条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并在第五十八条明确了外购、自行建造、融资租入、盘盈、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形式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这是在会计计量属性多元化以后,税法中提出的一项确定性原则要求,但也引入了重置成本、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
可见,在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方面,准则和税法存在一定差异。笔者认为,在实际业务中,具有融资性质和存在弃置费用的固定资产,通常未确认融资费用和预计弃置费用金额都较大,应按准则核算,但税法上没有此项规定,故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进行调整,作为递延所得税项目核算。
对于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而发生借款的,在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在准则和税法上的处理一致,即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资产的成本。
三、关于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十九条规定,“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可见,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下,准则上可以变更预计净残值;而税法上不允许变更。笔者认为,如果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变化不大,为了保持准则和税法的一致性,减少核算的工作量,便于实务操作,净残值一经确定,最好不再调整。
四、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折旧方法
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十九条规定,“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第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十九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见,使用寿命和折旧方法一般情况下均不变更,只在确有必要时,才进行调整。
而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并在第六十条规定了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从税法角度来讲,严格限制缩短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
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在实际业务中,企业在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基础上(大于或等于该年限),企业合理确定折旧年限,并按直线法(即年限平均法)提取折旧。只有符合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时,才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但在实际工作中,一般要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
五、关于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根据税法第十三条第(一)(二)项和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定义如下,“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结合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的内容,“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笔者认为,对于改建支出,侧重于固定资产中的房屋或建筑物,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包括已足额提取折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另一类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指尚未折旧期满的固定资产,但由于改建后的固定资产延长了使用年限,则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可见,企业对折旧期届满或经营租入固定资产进行简易维护、粉刷之类而发生的费用便不再强求长期摊销。
根据准则应用指南的解释,“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根据准则讲解的内容,对于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并未区分为已足额提取折旧和尚未折旧期满的固定资产,统一按固定资产核算。可见,在这里,税法上的规定更细致一些,实际操作性也更强。
六、关于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根据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和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若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即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根据准则讲解的内容,“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用、大修理费用等支出只是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状况,一般不产生未来的经济利益。因此,通常不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可以说,大修理支出,侧重于固定资产中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在这一点上,准则和税法相互补充。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大修理支出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则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如果不同时符合条件,则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七、关于固定资产减值
条例第五十五条,“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上述范围之内,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定,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计折旧额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可见,如果确认了固定资产的减值损失,一方面不能转回,而且要调整以后各期提取的折旧额,另一方面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在确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时,一定要谨慎。
【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 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2月.
[2]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2006》.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11月.
[3]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人民出版社,2007年4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1、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2、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3、差异分析
两者在固定资产的界定和确认方面从理论上看是基本一致的,但在实务中,税企双方会因为“使用期间”的问题而产生分歧。
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生产需要会采购各种物资,而某个物资到底是作为存货核算还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单纯从固定资产准则的简短描述中会计人员也并不好把握。例如,对于大型钢铁企业而言,会用到各种型号的风机,尽管有些风机价值很高,可因为在使用过程中磨损严重,它们的使用寿命并不一定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既然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使用期间”是企业预计的期间,这其中就存在很多的主观判断,会计人员在咨询设备专业人员以后,或者计入存货作为备件核算,或者计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由于处理方式的不同,就会给企业的当期利润带来较大影响。所以有些企业就会利用这种定义的模糊性而有意调整利润。在企业效益不好的时候,就会把大量的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通过分期计提折旧的方式延期计入当期损益;而在企业效益好的时候,就会把相同的物资作为存货核算,一次计入当期损益。这样处理不仅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可比性原则,也给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带来困扰。
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时,会重点审核备件与固定资产的确认问题。由于“使用期间”在实践中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税务机关就会凭借自己的判断,认为企业计入备件的物资应该计入固定资产。在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以后,尽管不存在进项税抵扣的问题,但是也存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作为存货核算时是一次性在使用当期的所得额中扣除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时是分期从所得额中扣除的,这就会导致作为存货核算时当期所得税少而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时当期所得税多,所以由于“使用期间”界定的模糊性,税企双方认定的不一致性,这种税前扣除的暂时性差异就会给企业当期的现金流量带来影响,从而也违背了企业对于现金早收晚付的管理要求。
在实务中,为了减少税企双方矛盾,建议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理原则规定得更加具体。对于现在仍然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94,笔者认为有很多不适合现代企业的状况,而且也不适合所有的企业,建议按行业出台固定资产的标准,使得这个标准执行起来更具有可操作性。当然,在没有更具有可行性的规定出台之前,税企双方一定要搞好关系,企业在“使用期间”上尽量说服税务机关,合理延迟缴纳税款。
二、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
1、会计规定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3)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4)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5)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还应考虑弃置费用。
2、税法规定
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3、差异分析
(1)预计弃置费用
在会计上,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应折现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确认预计负债;每期按市场利率计提预计负债的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原值不含预计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现值,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一般企业不允许预计弃置费用在税前扣除。
预计弃置费用属于永久性差异,以弃置费用的现值计价的固定资产按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折旧费用和按市场利率计提的利息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会计上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融资租赁时承租方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税法规定,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这里规定的“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是指未折现的金额,在数值上等于长期应付款金额和初始直接费用金额的合计。
会计上的初始账面成本和税法上的初始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为未确认融资费用金额。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实际利率法分期计入财务费用,税法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金额包括在计税基础内,按折旧进度分期计提折旧,但是两者摊销期限是一样的,所以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三、总结
实务中,尽管会计和税法存在一定差异,但是会计人员在进行固定资产核算时一定要遵循会计准则,而税收政策是国家进行税款征收的法律依据,会计人员也要及时掌握税法的相关规定,把握在税款缴纳过程中的主动性,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教材
[2]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人民出版社.2008.12
一、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会计处理规定
(一)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界定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以上定义从时间和性质两个方面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进行了界定。首先,从时间范围上看,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至处置前这个时间段之内所发生的支出,在这个时间段之前或之后所发生的支出均不属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其次,从性质上看,这些支出是与固定资产效能直接相关的各种支出,如固定资产维护、修理、修缮、装修、改良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均属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二)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在同时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时,应当计人同定资产成本,如果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可见,会计处理的规定,主要是以后续支出是否符合会计要素中资产的定义为依据,分别对其进行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固定资产的两个确认条件是:(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支出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符合资本化条件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条件的日常修理和大修理支出,由于仅仅是保持资产原有的性能,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而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
二、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税务处理规定
(一)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明确指出,何谓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显然这是指不动产的改建支出。对于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税法规定区分为两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除已足额提取折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外,其他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按调整后的计税基础计算折旧税前扣除,其中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还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2)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对于已经足额提取折旧的不动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摊销;对于租入不动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摊销。按照规定摊销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对于修理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标准的日常修理支出计入当期损益;符合大修理支出标准的计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所谓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三、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一)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会计与税法规定差异对于后续支出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会计上偏重于定性方面的规定,可操作性相对较差,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和综合能力要求较高;而税法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处理进行了明确的定量化的规定,其可操作性较强。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处理,以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为依据,分为两种情况处理,不符合确认标准的费用化,符合确认标准的资本化;而税法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处理,是根据配比原则、相关性和合理性的原则,主要以大修理标准为依据,不符合大修理标准的费用化,符合大修理标准的资本化。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分为费用化的一般修理支出和资本化的支出,其中资本化的支出又分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大修理支出。会计不再区分日常修理和大修理,而税法仍然要求区分日常修理和大修理。
(二)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例析可归纳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会计与税法均予以费用化。对于不符合大修理标准的固定资产中、小修理支出,会计与税法均规定在发生的当期计人损益,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为成本费用项目全额扣除,不会形成暂时性差异。
[例1]某公司2009年6月对其现有的一台生产用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共花费维护费3000元。由于该项后续支出仅仅是为了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不产生未来的经济利益,因此会计和税法均将其费用化。
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3000
贷:银行存款等 3000
二是会计予以费用化,而税法予以资本化。符合标准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会计上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直接计人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在这种情况下,会在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形成暂时性差异。
[例2]某公司2009年6月发生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50万元,该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计税基础为90万元,修理后该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了3年,尚可使用5年,会计上将50万元的大修理费用直接计入了当期损益,税务上则将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五年进行摊销,假设所得税税率为25%。
时间性差异=50-50÷5=4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40×25%=10(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000
贷:所得税费用 100000
三是会计与税法规定均予以资本化。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改建支出,会计和税法均规定予以资本化,增加固定资产的成本和计税基础。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若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则要通过固定资产折旧的形式进入成本费用,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此时,也不会形成暂时性差异。
[例3]某公司2009年6月发生固定资产改建支出50万元,被替换的资产账面价值10万元,假定按报废处理且无残值。
则发生改建支出的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500000
贷:银行存款等 500000
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资产账面价值的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0
论文关键词:财会会计所得税会计固定资产处理
论文摘要:在经济领域中,会计和税收是两个不同的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规范不同的对象。因此,二者存在较大的差异。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所得税扣除方法,加强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而财政部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加强会计制度的国际化,于2000年12月29日了《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这两项法规在各自领域的影响都是相当大的。在《制度》和《办法》中,都对固定资产的计价、折旧和修理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通过对二者的比较,并结合其他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财务会计和所得税会计对固定资产处理的差异。
1固定资产的定义和分类
二者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完全相同,都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来源于/
财务会计将固定资产分为7类: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土地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税法将固定资产主要分为3类:房屋、建筑物,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笔者认为,二者分类不同的原因主要在于:前者按固定资产的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分类,是为了加强管理,便于组织会计核算;而后者的着重点在于以该分类为基础,按照不同类别制定统一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应用简易分类法提取折旧。
2固定资产的计价
财务会计和所得税会计对固定资产的计价基本相同,都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但存在以下差别:
2.1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税法规定,以融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后的价值计算。这种规定体现了便于操作的特点,可以有效地保证会计数据的可靠性。而财务会计为更向国际会计标准靠拢,体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作为资产的特性,并遵循谨慎性原则,因而在《制度》中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帐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帐价值。按照重要性原则,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低于30%的,在租赁开始回,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企业应支付或可能要求被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企业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在一定情况下还加上购买价格。
2.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办法》规定:对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准许计提折旧,除非另有规定。即捐赠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是零。这是因为企业没有付出任何代价,所以在企业所得税上也不能扣除任何折旧费用。而在《制度》中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而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植;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帐价值。这是因为捐赠固定资产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设备工具,符合《制度》对资产的定义、侧面将其按照公允价值列示为企业的资产并计提折旧。
2.3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
在《制度》的中规定而未在《办法》中规定的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同样的计价原则,在所得税会计核算中其计税成本是零,也不应当计提折旧。因为这是企业本支付任何费用而获得的资产。但是由于其符合《制度》关于资产的定义,因而在财务会计处理中计入企业的资产并计提折旧。
2.4《制度》规定,已全额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但由于《办法》规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再税前扣除,因此即使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某项固定资产已经全额提取减值准备,但在税法上仍然可以计提折旧。
至于在《制度》中规定而未在税法中规定的一些计价方法,如对在非货币供交易中换入的固定资产,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或以应收债权方式换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税前扣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其计价方法应当与《制度》相同。
3固定资产的折旧
3.1折旧范围。
除了《办法》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允许计提折旧外,财务会计和所得税会计中对固定资产准许计提折旧的规定范围完全相同。
3.2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
《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这是财务会计制度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而对固定资产价值后损的程度以及无形损耗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拆旧政策。这样可以避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标准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符,从而导致企业固定资产净值不实,或导致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严重不足,设备老化。这种规定合理地考虑了不同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考虑了不同固定资产提供的经济效益以及修理费用的时间差异性。而《办法》按类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并规定企业只能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对于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保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法的,需经申请、审核及批准手续。同时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定资产的净残值在5%以内的,由企业自行确定;需要特殊调整的,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法做出这样具体的规定自有其道理。因为这样可以避免不同企业因自订的折旧政策不同,而导致企业实际税负的不平等,造成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同时也降低了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难度;也可以防止企业通过任意制定折旧政策,从而按自己的意愿进行避税,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4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期对固定资产逐项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回收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应当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为了加强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真实反映其资产的价值,使其更符合资产的定义。但为保证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防止任意避税,《办法》规定,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以及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不准在税前扣除的。同时《办法》还规定,如果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坏,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固定资产可回收金额,并确认损失。也就是说,对于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只有由于发生了永久性损坏的原因导致的资产减值,税法才予以确认,且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5固定资产价值的调整
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入帐后,一般不得进行调整。但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都分别规定了可以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几种特殊情况。比较来看二者列举的几种情况基本相同。
摘 要 本文在分析了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差异的基础上,从固定资产初始计量差异、固定资产后续计量差异以及固定资产处置差异等三个角度分析了固定资产税法处理和会计准则处理的差异,能为企业更好的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提供参考意义。
关键词 固定资产 会计准则 企业所得税法
一、 固定资产的定义
新的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为“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资产,在原有的准则的基础上取消了“单位价值较高”这条标准。
二、 固定资产税收与会计准则处理差异的原因
固定资产税收与会计准则处理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
(一) 基本差异
基本差异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差异。一是目的差异,《所得税》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以及核算,企业在计算净利润时,会将所得税作为费用扣除;而《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是确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把所得税作为一种义务,而不是一种费用。二是所得税定义的差异。三是范围差异,税法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而新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设的所有企业。四是应纳税额与所得税费用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的规定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一样。
(二) 基本假设的差异
基础假设的差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差异。一是纳税主体和会计主体,一般情况下会计主体和纳税主体是一致的,但有些情况下存在不同。比如,未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不是纳税主体,但是可能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编制财务报表。二是持续经营假设,在会计制度中,持续经营是企业会计核算的前提,但《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将持续经营作为前提条件。三是会计分期与纳税年度,一般情况下,会计分期和纳税年度相同,但是若企业不选用公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以及企业纳税年度少于12个月时,纳税年度与会计年度不相等。
(三) 计税基础的差异
一般而言,在企业回收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按照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金额,叫做计税基础。对于计税基础,新会计准则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而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计税基础也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都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资产成本的金额。
(四) 计量属性的差异
计量属性是指所予以计量的某一要素的特性方面,从会计角度来看,计量属性反映的是会计要素金额的确定基础。新企业会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含: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计量属性有不同之处。比如新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规定是“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双发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其规定是“企业按照公允价值属性进行计量,有的地方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
三、 固定资产税收与会计准则处理差异的表现
(一) 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差异
1. 通过外购取得的固定资产
从会计的规定看,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与该项资产相关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分期支付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该根据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一般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从税法的规定看,通过外购获得的固定资产,应该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无需折现,购买固定资产时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新准则和新税法都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成本由该项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实际支出构成,包括买价或自建成本和相关税费等。但两者之间还是存在差异。比如:需要安装调试的固定资产的试运行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而应并入总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新会计准则认为应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而收到退还的增值税税款,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该作为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准则认为应该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自建固定资产项目使用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新企业所得税法视同产品销售,按照产品的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准则规定按成本转入“在建工程”,不产生利润,也不计入当期损益。
3.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在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是根据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的较低者确定的。并且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也是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入资产价值。而在税法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以及承租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作为计税基础;对于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付款总额的,以租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有以上分析可知,税法在确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时,只和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额或者公允价值有关,而和折现率、现值无关。
4. 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对于盘盈的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税法规定,“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其次,对于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规定,按照投资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价格,价格不公允的除外;税法规定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必须根据资产这就成都,以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合理价格或参考有关的市场价格合理确定。最后,对于债务重组过程中取得的固定资产及非货币易取得固定资产,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了入账价值,而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如何确认计价。
(二) 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差异
1. 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包括三个方面的差异。一是折旧方法的差异,从会计的角度看,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获利方式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包括年数总和法、直线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使用前提是合理反映固定资产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消耗情况。从税法的角度看,除了技术进步和一些强消耗原因而需要采用加速年限法进行折旧以外,通常都规定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二是折旧年限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对折旧年限进行合理确定,而税法对企业的每一类固定资产的最短使用年限都给出具体限定。这使得固定资产持有期间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产生了差异。三是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所导致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持有固定资产后续计量期间,可以从其账面价值上扣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金额;而税法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只有在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损失时才可以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造成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2. 固定资产减值
会计准则遵循谨慎性原则,规定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果有,则应该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而税法遵循实扣除和确定性原则,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对不符合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在企业提取年度的税前不允许扣除,只有当企业的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才能在实际发生年度作税前扣除。比如,某公司拥有价值600万的机器设备,按照会计准则,折旧年限为3年,采用直线法折旧,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为5年。假设其净残值为0,2010年资产负债表计提了50万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则2010年,会计账面价值为600-200-200-50=150万元,而计税基础为600-120-120=360万元。造成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是因为折旧年限的不同以及关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处理的差异。
(三) 固定资产处置的差异
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规定是,如果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则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如果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则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仅对支出在税前是一次性扣除还是分期扣除作了具体规定,而没有对支出进行资本化。当后续支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时,可直接计入当期费用,税前进行一次性扣除。其余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年限摊销,分期税前扣除。可见,新税法放宽了修理费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条件,将判断条件由过去的3个简化为2个;将判断方式由过去的3个改成2个;将维修支出达到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比例由过去的20%提高到50%。
四、 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差异的协调建议
(一) 协调原则
本文认为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差异的协调应该遵循统一性原则和独立性原则。鉴于会计成本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会导致会计折旧和税法折旧的差异,本文建议制定税法尽量参考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以统一操作口径,缩小会计成本和计税基础的差异。另外,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应纳税额的准确性,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应该保持各自的独立性。
(二) 处理方法
关于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差异的处理,本文认为可以通过纳税调整和所得税会计予以处理。纳税调整,即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根据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资产的差异对税额进行调整;所得税会计,即应用递延所得额负债和递延所得额资产项目调整暂时性差异。
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差异关于资产差异的协调,除了遵循协调原则和按处理方法进行调整外,为了保证差异协调的顺利进行,还应该做好如下工作。首先,会计和税务部门应该加强引导作用。会计信息的质量决定了企业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会计和税务部门要凭借自己的权利,加强企业对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学习以及遵守,进而减少不必要的差异。其次,协调的关键还在于提高操作者的专业修养和素质,即要提高会计与税务人员的整体素质。最后,还应该充分发挥税务师、会计师事务所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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