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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企业税务筹划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0 09:48:2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房产企业税务筹划,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房产企业税务筹划

篇1

我国房地产行业具有一定的基础性,从1978年改革开放至今,历经三十多于年的发展,与其他产业间联系密切,已然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所以房地产企业能否健康、稳定、可持续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经济的走势。根据这几年房地产企业发展走势来看,房地产企业的资金链相较于其他行业而言则要更加紧张。因为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产品具有单位价值高、建设周期长、负债比例大、资金回笼速度慢、融资难等等特点。目前房地产企业税制设计不是很合理,很多部分的税种都集中在流转环节,而且多是以预缴的形式提前征收,再加上高额的土地出让金和各种名目的费用,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经营压力。因此,科学有效的税务筹划,能够缩减企业税收成本,有利于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其竞争实力。

在利润率普遍趋同的当今社会,降低成本很显然是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一大法宝。而税务筹划工作的实质是指纳税企业在依照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含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税收规定)基础上,以不触及税收法律法规界限的基础上,通过对企业的投融资、经营管理等活动进行合理的分析和决策,充分利用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从不同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规避纳税风险,实现税负最小化,从而使企业达到利润最大化这一经营目的。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现状

2015年随着全国两会闭幕,房地产行业再次成为重要话题之一,房地产行业与宏观经济密切相关。国家在政策上加大了对房地产企业的宏观调控力度,使得房地产企业的发展环境日趋复杂,在短期内限制了其经济效益的增长。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逐渐完善,国内学者和专家近几年开始了税务筹划方面的研究,截止到目前,已经出版许多涉及房地产行业税务筹划方面的的著作及专论,取得了一定成绩。

三、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可行性

第一,政府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展税务筹划。一方面房地产企业通过税务筹划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纳税企业纳税的积极性;同时合法的税务筹划也规避了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对企业而言,有效的税务筹划要求企业涉税人员具备较高的财务管理水平,能够提高企业资源的有效配置,优化产业结构。

第二,我国的税收环境逐渐国际化。我国自加入WTO以来,市场经济逐渐与国际接轨,纳税企业在依法纳税的基础上,不断学习与借鉴国外税收法律法规。在国际化的税收背景下,为房地产企业充分有效利用各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税务筹划提供了自由发挥的平台。

第三,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日趋复杂,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缺陷性,这为房地产企业合法的税务筹划提供自由发挥的土壤。

四、房地产企业主要税种筹划方法

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前期投资金额很高,而且经营周期长,负债比例较大,资金回笼速度慢;除此之外,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业务日趋复杂,企业除了土地、房屋的开发以外,还要建设相应的基础和公共配套设施,经营业务涵盖了征地、拆迁、勘测、设计、建设、销售到售后服务等一系列环节,当然各个环节都会牵扯到涉税事宜。其中在建设环节会涉及缴纳耕地占用税、营业税及其附税;销售环节,需要缴纳营业税、附税以及可能还会涉及印花税等等。

我国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税种比较多,进行税务筹划的税种主要有4种: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营业税一般为5%(其中建筑业为3%);土地增值税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从30%至60%;房产税税率为1.2%和12%两种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为25%等等。

(一)营业税

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的不同环节所涉及营业税税率和计税依据会有差异,这块主要是利用两种方法:一是利用营业税的不同税率进行税务筹划,二是利用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进行税务筹划:

1.营业税税率差异――不动产销售和装修分离。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企业为房屋及构筑物装修从而获取的价款,需依照“营业税-建筑业”缴纳3%的营业税。

例1:当前大多房地产企业在销售精装商品房时,收到的全部价款中包括因提供装修服务的费用,在计算营业税应纳税额时,这部分装修价款会作为价外费用计入到营业额中,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5%的税率依此纳税,因而无法适用“营业税―建筑业”3%的营业税税率纳税。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销售精装商品房时建议采取商品房销售与提供装修服务相互分离的方式,也就是说企业在销售毛坯房时,与客户独自核算装修服务费用,即同客户一方面签订不动产装修和不动产销售两份合同。换言之房屋的销售价款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率5%计征营业税,而房地产企业提供的装修价款将按照“营业税―建筑业”税目3%计征营业税,最终房地产企业节约2%的应纳税额。

例2:房地产企业大多与与其他建筑单位一同开发,也就是“分包”给其他建筑公司,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企业作为发包人将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承包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果承包建筑单位仅仅是负责建筑工程的组织和协调事宜,对于承包方将按照“营业税―服务业”这一税目5%税率纳税;但是如果建筑单位承包建筑安装作业,不管其是否有参与施工,都应按照“营业税―建筑业”这一税目3%税率纳税。因此房地产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建筑单位在合作开发过程中,需签订建筑安装工作合同,按照“营业税―建筑业”3%税率计税,节约2%的应纳税额。

2.营业税计税依据差异――降低价外费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等于全部价款加上价外费用。房地产企业可以采取合法手段降低企业自身价外费用方面已达到减轻税负的效果。

例如:大多房地产企业在销售不动产时,在收取全部价款时大多连带收取一部分其他费用,譬如:采暖费、物业费、水和电的初装费、基础设置的配套费用等等,按照规定这部分费用全部作为价外费用一并收取营业税。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在房屋销售之前,自行开立一家物业公司,以该物业公司来处理和收取这一部分价外费用,因此代收的这部分费用不再划归到该房地产企业的相关价外费用,从而降低房地产企业税负。

(二)土地增值税

1.分散有关经营收入,降低土地增值率。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出售一栋房屋,总售价为1000万元,进行了简单装修和必备的基础实施安装。根据规定,该房地产企业允许扣除400万元的费用,也就是说该笔交易中实现的房屋增值额为600万元。在此环节中该房地产企业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规定土地增税应纳税额是实现的增值额除以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的比率,按照超率累进税率,找到相适用的税率累进计算征收。换句话说,增值率越高,按照超率累进税率方式所使用的税率档次越高,自然缴纳的税款也是逐级累加的。通过计算该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率为:400/600*100%=150%。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适用的税率档为50%,速算扣除数为15%。因此在此环节应当缴纳增值税税额为:600*50%-400*15%=240(万元)。

如果该房地产企业将该房屋的出售与客户分别签订两个合同,也就是一个是房屋买卖合同,另一个是房屋装修合同。前者不包括装修费用,合同总金额为700万元,可允许扣除项目费用为300万元;后者合同金额为300万元,允许项目扣除费用100万元。前者的土地增值率为:400/300*100%=133%。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为:400*50%-300*15%=155(万元)。

因此,通过上例分析,通过将经营收入分开计算,是房地产企业实现少纳税的关键。分散经营收入减少土地增值额,使得房地产企业税收负担减少85万元(240-155=85万元)的税额。

2.巧用扣除费用扣除项目,降低土地增值率。房地产企业可通过增加可允许扣除项目金额这种途径以达到降低土地增值率或者增值额,也是房地产企业实现少纳税的又一关键方法。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开发一处房屋,支付8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花费1400万元用于土地开发和配套必备设施的安装,在公司的财务账上财务费用中针对该房地产项目分摊的利息支出为200万元,不超过当期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对于是否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公司财务人员发现,不提供可供扣除项目费用为:(800+1400)*10%=220万元;如果提供证明,可供扣除项目费用的最高额为200+(800+1400)*5%=310万元。

因此,通过上例分析,房地产企业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是明智选择,增加可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以减轻税负。

3.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中20%这一临界点进行税务筹划。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的20%是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但是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房地产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20%的临界点进行税务筹划,关键点就是房地产企业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时,将土地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获得免税待遇。

(三)企业所得税

1.房地产企业可以合理延迟房屋产权转移时间。根据税法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只有当房屋的所有权权属关系发生变更时,企业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此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点。所以,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合法适当推迟房房屋所有权等权属关系转移时间,延迟房产证的办理,以此推迟确认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点,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缓解房地产企业在资金紧张情况下的纳税负担。

2.房地产企业可以合理延迟销售成本最终确认时间。根据税法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常会发生房屋所有权等权属关系变更已办理,企业的销售收入已实现,但实际上却还有一些基础等配套工程还未最终完全办理竣工结算等手续的情况,由此造成房地产企业无法准确地确认和核算房地产项目的最终成本、费用或损失。因此,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合理延迟房屋销售成本的最终确认时间,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缓解房地产企业在资金紧张情况下的纳税负担,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四)房产税

1.房地产企业的自用房屋的房产税以房产余值计税,房产余值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房产原值指在会计核算账簿上“固定资产”账户上记载的房屋原价,该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也就是说,自用房屋的房产原值与企业应纳房产税税额成正比例关系,房产原值越大,扣除比例一定的情况下,房产税税额越高。所以,房产税税务筹划的关键就是合理适度地降低房产原值,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可以将能与房屋主体分隔开的建筑部分分离出去,单独确认其价值,不作为房产原值的核算范围,以达到房产税的纳税筹划。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采用从价计征以房产余值作为其计税方式。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房产税按征税对象划分属于财产税类,房产是以房屋形态存在和表现的一项财产,独立于房屋之外的有关建筑物不包括在内。准确掌握税法规定中对房屋的定义,对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是不征收房产税的,所以企业财务人员在核算房屋原值的时候,要将房屋与可分隔开的建筑物以及各种附属设施、配套设施进行适当划分,分开确认和核算。

篇2

一、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若干问题

要分析我国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若干问题,首先得了解一个概念――税务筹划,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国家税收法律规定许可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核算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事先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税收优惠政策和运用税收法规所允许的技术差异,从而达到尽可能降低税收负担或递延缴纳税款的目的,以使纳税人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2]由于我国税法体系还处在完善阶段,部分房地产企业为了自己短期内的经济利用,以身涉法,偷税漏税问题严重。在我国房地产企业的成本中,税收成本比重较大。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的环节众多中,拿地、拆迁、设计、土建、采购、装修、资金、营销、物业管理等等经济行为无不涉及到交税,税收筹划的空间巨大。因此,部分房地产企业便打起了税收的主意,在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钻法律的空子避税者有之,少数房地产企业甚至在以上各环节中出现了逃税漏税的现象。

除了逃税漏税以外,风险税务筹划风险问题也不容小视。由于市场、国家政策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税务筹划风险系数颇高,而我国房地产企业相关防范风险的体制并不完善,在遇到风险时,很多的房地产企业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来控制。笔者调查了多家房地产企业,总结出其风险大致有一下几种,一是财务风险。众所周知,房地产企业和资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企业所进行的每一项经济活动都需要对资金进行合理的掌控。在我国,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大多来源于银行体系,企业融资越大,税务筹划的空间也就越大。但税务筹划在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使企业面临着不小的财务风险。二是政策风险,近十来年来,我国房地产企业飞速发展,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与日俱增,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法律体系还不健全,与房地产有关的具体的规范性文件较少,这就使得部分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形成很大的风险。三是行业内部的风险。受房地产企业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很多企业把眼光转到了房地产企业,有些企业不惜血本投资房地产行业,但投资房地产,风险与经济利益并存,并且房地产行业相比其它行业更复杂,如果没有合理的税务规划,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除此之外,税收筹划体系的不完善也是我国房地产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房地产企业税负数额巨大,所以,经过税务筹划省下来的钱绝非小数目。但如何省这笔钱,却成了各房地产企业的难题。

接下来,笔者将联系案例,分析房地产税务筹划的相关准则,以期解决以上问题。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的相关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是税务筹划最基本的准则,房地产企业只有在保证所经营的项目、筹划方案合法的情况下,才能得到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再能促进企业发展的项目方案都不一定能实施,即便实施了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影响整个企业的形象。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充分利用法律鼓励的税务筹划,其次是适当寻找法律放任的筹划,三是谨慎选择法律盲区的筹划。各房地产企业一定要摒弃侥幸心理,严格依照国家的税法行事,量力而为。在遵守法律的同时也保护的自己的利益。

(二)筹划要考虑综合性原则

综合性原则是指在进行某一税种的税务筹划时,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况,以求整体税负最轻、长期税负最轻。以下案例将说明这一点。

现有一A公司有300万的闲置资金,希望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B进行合作,以下有两种方式供A公司,第一种是直接将300万作为出资与B公司进行合作开发房产;第二种是采取投资入股方式参与房产开发。假设A公司在1年以后中途退出该房产开发项目,经与B公司协商,分得现金60万。在第一种方式下,60万收入按税法规定作为项目收入分利。由于A公司出资金,其收入不分摊任何成本,在公司分得60万元时,相当于公司将合作开发的房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转让给B公司,转让价格为360万元。转让收入需要缴纳不动产销售的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其中营业税及附加为19.8万元,企业所得税13.27万元,税后收入为26.93万元。在第二种情况下,房产完工销售后分回股利60万元。由于A、B两个公司的税率相同,公司60万税后利润不需要补税,即A公司所获经济利益为60万元。

我们不难看出以上两种种投资方式第二种税负相比第一种方式要轻很多。

(三)筹划要考虑风险均衡原则

现代市场经济环境变化不断,错综复杂,所有的企业活动都或多或少存在风险,同样,节税也有一定的风险,一般来说节税力度与风险呈正比例关系,也就是说企业节税力度越大,风险也就越大。在上述案例中,第二种方式虽然税负要轻,但A公司要承担经营风险,而且B公司不负责还本。在第一种投资方式中,A公司虽然税负较重,但是其直接参与了房产开发项目,获得开发经验。另外,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如果筹划人员素质不高,筹划时机选择欠妥等,那么税务筹划方案也就不能很好的使房地产企业规避风险。

篇3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偏重,税收种类众多,包括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同时,由于房地产交易金额大,开发企业所缴纳的税收金额随之较大,税务筹划对税额的影响也就很显着。此外,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受到国家抑制房价上涨宏观政策的影响,获利空间大大缩小,迫使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求成本优势。因此,需要合理有效的税务筹划来减轻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获利能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税务筹划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多变政策的有效手段

目前,我国针对房地产行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繁复多变,这就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遵守多变的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寻求竞争优势。通过税务筹划既能帮助开发企业降低税收成本,又能让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筹划的过程中实时掌握当前的宏观政策,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发展规划,有利于使企业经营紧随国家政策、降低企业风险。

(三)税务筹划是税务主管机关健全房地产行业税制的重要渠道

良好的法制环境,健康、公平的市场规则为房地产行业健康、长远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条件。税收筹划的主要工作就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用政策空间或通过平衡税负来实现企业效益。税务管理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税收筹划行为选择的分析和判断,发现政策漏洞,有利于健全我国税制,符合房地产行业长远发展的需要。

二、不同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策略

(一)前期准备阶段税务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前期准备阶段的税务筹划主要涉及企业组织形式和项目开发方式等。首先,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导致税收处理差异很大。企业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分为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形式,从而产生税务筹划空间。其中,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享受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在亏损时不能从总公司获得抵亏收益。相对于子公司,分公司亏损时则可以抵消总公司的利润总额以降低应纳税款,但是总公司对分公司的风险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分支机构的盈利能力来选择正确合理的组织形式。其次,土地获取来源不同,项目开发方式就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从政府一级市场直接通过招拍挂购买土地,也可以从自然人或非政府单位等二级市场购买。从非政府单位购买土地时就涉及直接购买还是转让合并的选择问题,前者发生土地使用权的转移需要缴纳契税,后者不涉及土地所有权转移,不需要缴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更倾向于以转让合并的方式来获得节税效益。

(二)开发建设阶段税务筹划

开发建设阶段的税务筹划主要包括施工设备的筹划和利息扣除方式的筹划。第一,在可以规避甲供材料税务风险的情况下,建设方采购设备优于施工方采购。房地产开发项目具有开发周期长、项目金额大等特点,其施工设备的采购金额也很大,涉及的应缴税款也就很多。如果施工设备由建设方采购,而非交由施工方自行采购,就可以避免缴纳营业税,虽然建筑施工合同金额减少,但是双方收益都会有所增加。第二,权益资本筹资优于负债筹资。负债筹资中,企业采用据实扣除方式,借款利息费用较高;权益资本筹资中,采用比例扣除方式,利息费用低。

(三)商品房销售阶段税务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阶段的税负主要是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选择交易方式上存在税务筹划空间。如果企业采取直接销售的方式,这些税收无可避免,但如果采用转让子公司股权方式就可以规避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从而合法减少纳税支出。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可以在不降低企业收入的前提下对房屋销售价格进行分解以减少税收支出。这样做的依据是开发企业的经营业务的广泛性,既包括房屋销售业务,又有装修业务,若将二者价格分开计税就可以在装修业务中免去土地增值税。

(四)物业持有阶段税务筹划

在物业持有阶段,通过对持有方式的合理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一是通过从房屋出租业务转变为投资业务。房屋出租需要缴纳营业税以及附加税费、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而将房产用于投资,则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以及企业所得税。二是通过合理分解租金收入。如果出租房屋包括家具、家电以及电话费、水电费等代收费用,应当分别进行核算,使房屋租金仅包括房屋本身的使用费,将家具、家电的出租改为出售,将电话费、水电费改为代收,就可以合理降低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以及附加税费。

三、房地产行业税务筹划存在的问题

虽然合法合规的税务筹划能够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成本,但具体的纳税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税务筹划认识不足

房地产业内长期以来对纳税筹划问题重视不够,这就导致了很多企业对税务筹划认识不足,不能清楚地区分税务筹划的合法性和偷税逃税的非法性,甚至有一部分企业认为税务筹划就是偷税漏税,这也是现实中房地产企业普遍存在偷税漏税现象的原因之一。从另一个角度看,由于在过去传统的经济体制下,企业缺乏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生产经营自,不具备产生企业纳税筹划的前提条件,客观上限制了理论研究的发展,企业的纳税意识也相对薄弱。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的专业人才缺乏

税务筹划人员不仅需要具备税收、

会计、财务等方面的专业基础,而且要熟悉企业的整个经营流程,同时还要能够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制定适合企业自身的税务筹划方案。因此,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必须是复合型人才。而我国在税务筹划的人才培养与储备方面就有所欠缺,税务筹划人才队伍的建设与我国的现实需求仍有差距。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对风险管理重视不够

税务筹划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带来节税效益,但不尽合理的税务筹划带来利益的同时也蕴藏着巨大了的风险。税务筹划的风险是指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由于税务筹划方案本身存在问题或者受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是税务筹划的结果偏离预期的目标,导致企业未来经济或者其他方面的利益损失的可能性。导致税务筹划风险的原因可能来自外部的客观环境因素,也可能来自企业制定和实施税务筹划方案的主观判断失误。实际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只重视节税利益的多少,而忽视了对税务筹划风险的管理,规避税务筹划过程中的潜在风险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真正从税务筹划中获益的有效保障。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增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意识

要想增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筹划意识,首先要明确税务筹划和偷税漏税的区别,确保税务筹划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拒绝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要认识到税务筹划能够给企业带来的实际经济利益,正确理解税务筹划的含义,提高税务筹划的意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者来说,不仅要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树立依法纳税、合法节税的观念,还要对企业税务筹划活动予以支持,设置专门的税务筹划机构、从外部聘请会计事务所的专业服务和设置专职的税务管理人员,以便于税务筹划贯穿企业整个生产经营过程。

(二)重视培养税务筹划的专业人才

一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加大对税务筹划人员的培养力度。不仅要加强税务筹划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力度,还要定期对这些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监督检查,必要时要从外部聘请专业会计师处理复杂综合性税务筹划业务。另一方面,还要加快提升税务筹划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在处理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过程当中,税务筹划人员应当坚守职业道德;在制订与执行任何税务筹划方案过程中,要坚持合法原则,不可因企业的私利损害国家利益,应立场鲜明地维护税法的权威性。

篇4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节税;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 F420 [文献标识码] B

房地产业作为新兴的经济增长点,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近年来,随着住房消费市场的增长,房地产市场愈加活跃,房地产企业也越来越受到政府和公众的关注。房地产业涉税事项和涉税环节较多,税收负担相对较重,这就决定了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空间广阔,节税潜力巨大。因此,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税务筹划概述

税务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之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以达到税收负担最小化、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的的一系列经济活动。税务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偷税、漏税属于违法行为,会给企业带来重大税务风险。而税务筹划则是利用现行税法优惠来进行合理的税务安排,是一种正常的商业动机和税收行为,是企业达到“涉税零风险”的最有效途径。

税务筹划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时间的超前性。(2)内容的合法性。(3)行为的长期性。(4)其目的是企业的税收成本最小。一般来说,税务筹划“节税”的税收利益来自两个方面,一是选择低税负;二是延迟纳税时间,但是不管哪一种,其结果都是降低税收成本。

二、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与税务筹划基本方法

(一)房地产企业在不同阶段涉及的税种

1.开发建设阶段涉及的税种

房地产公司在前期准备阶段需要缴纳的税种较少,取得土地使用权需缴纳契税和耕地占用税。购买土地时要按3%~5%的税率缴纳契税,计税依据为契约价格;耕地占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核算,每平方米税额从5元~50元不等。在委托施工阶段,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需按合同金额的0.3‰缴纳印花税。

2.出售出租阶段涉及的税种

在房地产交易环节,房地产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共6个相关税费。其中出售、出租房屋时需要按照营业收入额的5%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计算,市区税率为7%、县镇税率为5%;教育费附加按照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的3%计算;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净收益的25%计算;土地增值税实行超率累进税率,按照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计算,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印花税按照房地产交易金额的0.5‰的税率征收。

3.保有阶段涉及的税种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其中自用的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额的1.2%计算,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算应缴税额。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基本方法

1.不予征税技术

不予征税技术是指选择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予征税的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方案以减轻税负的方法。房地产企业在销售阶段,资金充足时可以加大一些免税方面的投资,比如购买国债等,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2.减免税技术

减免税技术就是利用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尽量争取最大的减免税额和最长的减免税期。税法中有很多减免税条款,纳税人可以根据各项条款尽量创造条件以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比如国家对新办企业一般都给予一定的免税期,企业可以加以合理利用。

3.分割技术

分割技术是通过分割应纳税所得,从而减少应缴纳税费的技术。房地产企业的项目一般周期比较长,对于这种跨年度经营的项目应充分利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来进行筹划,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将所发生的列支费用化或成本化,提前回收成本、费用,能够当期确认的损失则应及时确认,选择有利于企业的成本分配方法。

4.税率差异技术

税率差异技术是指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减税收的税务筹划技术。税率差异是普遍存在的客观情况,它体现国家的税收鼓励政策,这就给企业利用税率差异少缴纳税收提供了机会。例如房地产建筑安装业适用3%的税率,而房地产销售则适用5%的税率,所以房地产企业要分清核算对象,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5.延期纳税技术

延期纳税技术是指依据国家税法规定,将经营、投资等活动的当期应纳税额延期缴纳,以实现相对减轻税负的方法。纳税人延期纳税不能减少应纳税总额,但推迟的应税款无需支付利息,对纳税人来说等于降低了税收负担,还可使纳税人享受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

三、房地产企业主要税种的税务筹划策略

(一)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1.进行借款利息的筹划,合理确定利息的扣除方式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如果能够按转让项目划分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据实扣除利息,但不能超过按同期商业银行规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反之,则按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项之和的5%作为利息扣除的限额。因此在项目开工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可以合理估计并把“项目借款的实际利息支出”与“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项之和的5%”加以对比,从而在项目筹建之初选择对企业最为有利的利息扣除方式。

2.充分考虑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的税收优惠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征税。由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较高,所以在项目销售时,房地产企业应根据整个市场的情况,适当测算增值额的比例,充分考虑增值额增加所带来的收益与放弃“20%”这一起征点所增加的税收负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合理制定房产价格。

3.合理利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领域进行筹划

税法确定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领域和征税准则,房地产企业可以运用代建房、合作建房、改售为租、投资联营等形式实施房屋开发。其中代建房行为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合作建房后自用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出租和投资也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这种通过经营方法的变动能够达到少缴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二)营业税的筹划

1.有效运用企业合同制度,按业务类别分别签订合同

因为房地产企业签订的合同与建筑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的性质不同,相应的税收结果自然也会不同。房地产企业销售的商品房有精装修房和毛坯房两种。在精装房屋销售的过程中,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将房屋的装潢、装饰以及设备安装费用单独签订合同,即分别签订两份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在征税中分别按“销售不动产”交5%的营业税和“建筑业”交3%的营业税,这一区别为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提供了较大的可操作空间。

2.科学确定纳税主体,合理划分相关代收代缴税费

房地产企业在销售过程中,通常代为收缴业主缴纳的天然气初装费、水电安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各种费用,按规定这些费用也应统一归为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这样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也就增加了。因此,房地产企业可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物业公司来实施统一收费,将类似服务性质的业务从房地产企业单独剥离出来,这样就可以针对不同的业务按照不同的营业税率进行缴税,总体上可以降低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的税额。

(三)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1.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

我国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建安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各项税金、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房地产企业在纳税时,应合理分配这些成本费用支出,以增加准予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项目。对于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财产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应足额购买,这样既能增加税前扣除成本降低企业所得税,又为员工谋取了福利,有利于留住人才,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2.推迟收入确认期限,合理延缓纳税时间

纳税时间的推延,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可以延缓企业资金周转的负担,相应的起到了税务筹划的效果。当房地产的权属出现变更时,销售收入才可以最终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延迟房地产权属更改时间,推迟销售收入的完成时间,延交企业所得税,以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通常来说,会计收入确认有不一样的时期,只要收入确认,不论资金有没有回笼,都应该上缴应缴的税款。因此,企业可以在签订销售合同时选择不一样的销售方式,比如分期付款销售、委托销售等,在不同时期确认收入,实现递延纳税,减少筹集资金的成本,增加企业税后利润。

[参 考 文 献]

[1]胡芳,罗鸣.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J].特区经济,2011(3)

[2]张新红.试论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J].北方经贸,2011(7)

[3]陈惠萍.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纳税筹划实践的探讨[J].中国外资,2012(17)

篇5

关键词:房地产税务筹划财务管理

一、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是房地产企业在一定的社会制度环境下,根据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的活动。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包括避税、节税、转税等多方面的内容。通过规避、优惠条款、提高或降低价格等方法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特点:

1、合法性。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具体措施都是在完全符合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之所以能够做出缴纳低税负的决策是因为纳税义务没有确定、存在多种纳税方法可供选择。

2、筹划性。一般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通常企业经营行为发生后,企业纳税义务才产生。税务筹划在充分了解现行税法、政策和财务知识的基础上,再结合房地产企业全方位的经济活动,有计划地进行规划、设计税负相对最轻和经营效益相对最好的决策方案的行为。这种行为的超前性决定了税务筹划性的特点。

3、目的性。房地产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就是直接减轻税收负担,这也是纳税筹划的。其他如避免不必要的经济、名誉损失,实现涉税零风险等目标是在这个目标的延伸。

4、多维性。从时间上看,税务筹划贯穿于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任何一个可能产生税金的环节,均应进行税务筹划。从空间上看,税务筹划活动不仅限于本企业,应同其他单位联合,共同寻求节税的途径。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可行性

首先,企业在筹划税务方案前,要对资金、成本和利润这三要素进行细致合理的分析,制定出正确的财务决策,使整个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合理、合法,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健康有序运转,实现良性循环。其次,在筹划税务方案时,企业精打细算、为了节约支出、减少浪费也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负担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企业要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依靠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才能保证税务筹划目标的实现。更重要的是,由于税务筹划方案在很多情况下会企业生产经营的较长期间,存在着收益的不确定性和资金支付的时间性差异,因此在进行税务筹划成本和收益的比较时,必须考虑税务筹划决策的风险和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后,还应得到国家和政府反而支持,因为税法是企业执行税务筹划的法律之绳,企业的一切具体行为都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的政策。

三、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现实意义

(一)一定程度上能减轻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

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数量繁多,房地产企业税收负担重。当前房地产企业所承担的税务不仅包括一般企业应付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还有房地产企业特殊适用的土地增值税、在各阶段还会涉及到契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等税种达有十余项之多。由此可见,当前房地产企业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偏重,而包括避税、节税、转税等多方面的措施的税务筹划能合理有效地改变目前房地产企业的这种状况。

(二)帮助房地产企业尽早掌握最新财税政策法规

国家陆续出台针对房地产企业的一系列重要财税政策、法规以及越来越繁杂的税收政策体系、越来越复杂的企业交易行为和越来越严格的税务机关征管措施,导致企业的纳税问题变得越来越烦琐、多变。而且效力之间也频繁更替的情况的存在,必然要求房地产企业必须充分了解国家税收政策,并结合企业的自身情况进行税收筹划,从而降低涉税风险,实现涉税零风险,达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

(三)有利于房地产企业长远发展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活动的目标是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降低税收成本。降低纳税成本的途径包括:偷税、避税、税务筹划。众所周知,偷税、避税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还将败坏企业的声誉,并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百害而无一利;税务筹划是一种合法、合理、有效的手段,既不违反法律法规,又能获得“额外”收益,是一种完全符合房地产企业长远发展需要的有效途径。

四、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政府机关部门的决策对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有很大影响。房地产经济越发达,竞争越激烈,企业就必须想方设法降低成本,对纳税筹划的需求就越大,从而对当地政府的影响就越大。政府对纳税筹划的政策就要决定如何引导和是否鼓励,这牵涉到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因为真正决定企业是否符合一定优惠政策所规定标准的,往往不只是税务部门,房地产企业还要充分利用其他职能部门的审批权,以获得享受减免税的资格。此外税务机关执法能力水平也对企业税收筹划有着很大的影响。

(二)忽视税务筹划方案有其两面性,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如果单从税务筹划就是为了实现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这一层面来理解,虽然说这种理解抓住了税务筹划的一个关键方面,但这种理解不利于税务筹划方案的有效设计和整体权衡。任何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房地产企业在获取部分减轻税负利益的同时,还要兼顾经济活动参与各方的课税情况及其税负转嫁,当新发生的额外的费用或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反之,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的方案。 一项成功的税务筹划应该是多种税务方案的优化选择,我们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税务筹划方案,这样不顾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牺牲企业整体财务利益换取税收负担的降低明显是不可取的。

(三)税务筹划具有极强的适应性,因人、因时、因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情况的复杂决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不能生搬硬套别人的作法,也不能停留于固定的模式,而必须要意识到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筹划时税法与会计制度适度分离的必然性。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的根本点在于让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全面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的可能性。而税法的着眼点在于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二者有时在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做出不同的规范性要求、对收益、费用、资产、负债等的确认时间和范围有时也不相同。二不同是因为会计主体可以是一个法律主体,也可以是一个经济主体。三是遵循的原则不同。

五、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措施及发展趋势

(一)房地产企业在设立环节上的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一种新型的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它要求企业经营决策者在谋划各项经营活动时,将税收作为重要的前置成本因素加以考虑。如合理选择注册地点、企业性质、组织形式、人员结构、出资方式等,为企业选择其在经营阶段所应承担的税负。

(二)房地产企业筹资环节的税务筹划

企业在筹集到所需要的足额资金的同时,还应该要实现筹资成本的最小化。认真考虑债务资本和股权资本之间的搭配比例,理搭配资本结构以及运用适当的方法进行筹资能减少借款利息、物业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等,节约大量的新的成本。

(三)房地产企业开发环节的税务筹划

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方法就有两不同的规定。规定的不同造成两种方法计算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也存在差异。但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分立发生的房地产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连体楼内不同类型房产适用一个增值率和税率,从而达到降低整个连体楼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目的。

(四)房地产企业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

企业可设立全资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二级法人机构去专门从事与企业自身经营无关的业务,就可以令这部分代收或代垫的费用从应纳税营业额中分离出去,使这部分业务能适用与之相适应和配套的税率,从而降低相关的税负。

总之,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活动是一项涉及各种学科的高智商活动,应当有选择的引进既有专业技能又精通税法的税务、咨询机构为企业经济活动出谋划策。

六、结束语

房地产产业作为经济危机后拉动经济复苏的一个强力增长点,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显。面对房价在蛰伏一段时间后新一轮的大幅飙升,房地产企业成为税收检查的对象,本文希望通过对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筹划中几个方面的研究,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流程中各阶段的税务筹划要点,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意识、经营管理水平,以便有效防范涉税风险,实现房地产企业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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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注意问题

税收筹划在国外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稳定而又成熟的行业,但在我国,对税收筹划理论和方法的借鉴以及独立的研究,却只是近些年的事情。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各行各业的竞争日益激烈。房地产业作为中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新的经济增长点,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产业的不断成熟,竞争亦是愈演愈烈。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地产市场的主体之一,随着目前经济全球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在宏观调控的影响以及竞争日趋公平和激烈的市场环境下,通过税收筹划的手段达到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从而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增大企业价值,打造企业的竞争优势,是目前房地产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方法之一。

1、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主要特点

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包括合理避税、节税、转税等多方面的内容。避税是利用税法的漏洞或缺陷,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节税则主要是依据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采取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地享用优惠条款,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转税是通过提高或降低价格等方法将税收负担转移出去的方法。房地产行业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土地使用税等,所以税务筹划工作应主要围绕这些税种展开,其特点在于:(1)筹划性。经营行为的发生是企业纳税义务产生的前提,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税务筹划不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想办法减轻税负,而是在前期通过充分了解现行税法和财务知识,结合房地产企业全方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划的规划、设计、安排来寻求未来税负相对最轻、经营效益相对最好的决策方案的行为,是一种合理合法的预先筹划,具有超前性。(2)合法性。税法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税务筹划是在完全符合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纳税义务没有确定、存在多种纳税方法可供选择时,房地产企业做出缴纳低税负的决策,依法行政的税务机关对此不应反对,这一特点使税务筹划与偷税具有本质的不同。(3)多维性。筹划过程的多维性从时间上看,税务筹划贯穿于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任何一个可能产生税金的环节,均应进行税务筹划。不仅生产经营过程中规模的大小、会计方法的选择、购销活动的安排需要税务筹划,而且在设立之前、生产经营活动之前、新产品开发设计阶段,都应进行税务筹划,选择具有节税效应的注册地点、组织类型和产品类型;从空间上看,税务筹划活动不仅限于本企业,应同其他单位联合,共同寻求节税的途径。(4)目的性。房地产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目标不应是单一的而应是一组目标。直接减轻税收负担是纳税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是税务筹划最本质、最核心的目标。此外,还包括有:延缓纳税、保证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税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名誉损失,实现涉税零风险,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无理、非法侵犯以维护主体合法权益。

2、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模式

以物易物式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项目独立核算法是以拥有土地的一方企业为主体,另一方资金以协议借款方式参与项目的开发,并约定对项目税后利润的分配方式。另外,还有新设公司合作建房,开发企业采取增资或股权部分转让方式吸收外部投资。这几种合作方式中合作方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力不尽相同,但对投资各方的利益分配上只要方案得当,均能达到相同的结果。

3、项目合作开发方式的税务分析筹划

3.1 以物易物式合作建房

(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虽然双方都没有进行货币结算,但其行为皆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如甲乙方再把所分配得到的房产进行销售,则又再次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土地使用权证在甲方,参与合作建房的开发产品如果是对外出售的商品房,因涉及办理房产证和施工许可证等,比较复杂,实际操作性较差,一般房地产企业不会考虑此种方法。

(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租赁期内部收取乙方租金,而乙方在该土地上投资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所得税处理方面,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开发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预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土地增值税方面,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这种方法适合参与合作建房的双方出于自用目的,因土地出租,办理相关产权证较困难,不适合对外出售的开发产品。

3.2 项目独立核算法

国税发[2006]第031号规定: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开发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取得股息、红利,凭开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按规定补交企业所得税。按此规定,合作双方实现利润先税后分,提供资金一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从另一方收取利息,规避所得税。由于是利用自有资金开发,筹资成本不得在开发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对拥有资金投资方的投资回报率会产生影响。拥有土地的开发企业的筹资成本可以税前扣除。在纳税筹划时,可以确定合作双方投资开发该项目不计利息的,视同注册资本的投资额,双方按此比例进行税后利润分配,项目开发不够的资金采用双方对金融机构担保的方式,获得开发贷款,使得投资方的借款利息能在税前扣除,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提高投资方的投资回报率。

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未发生变化,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所需资金,以拥有土地使用权方的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在此过程中不另外涉及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4、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4.1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房地产企业在获取部分减轻税负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的方案。一项成功的纳税筹划必然是多种方案的优化选择,不能简单地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纳税筹划方案。

4,2考虑经济环境配套性

当地的房地产经济越发达,竞争就越激烈,企业就必须想方设法降低成本,对纳税筹划的需求就越大,从而对当地政府的影响就越大。政府对纳税筹划的政策就要决定如何引导和是否鼓励,这牵涉到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因为真正决定企业是否符合一定优惠政策所规定标准的,往往不止是税务部门,所以房地产企业还要充分利用其他职能部门的审批权,以获得享受减免税的资格。此外税务机关执法能力水平也对企业税收筹划有着很大的影响。

4.3 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分离

由于会计与税法的目的、基本前提和遵循的原则不同,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筹划上必须考虑到税法与会计制度适度分离的必然性。一是目的不同。制定企业会计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因此,根本点在于让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全面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的可能性。而税法的目的主要是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由于目的不同,二者有时在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做出不同的规范性要求。二是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目的不同,使得二者的基本前提不尽相同。会计主体是根据会计信息需求者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可以是一个法律主体,也可以是一个经济主体。纳税主体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基本纳税单位(或自然人),也就是税法规定的独立纳税人。因此,会计主体与纳税主体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一致的。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目的不同,对收益、费用、资产、负债等的确认时间和范围有时也不相同,从而导致企业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产生差异――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三是遵循的原则不同。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所服务的目的不同,导致二者为实现不同的目的所遵循的原则存在较大差异。税法也遵循一些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但基于税法坚持的法定原则、收入均衡原则、公平原则、反避税原则和便于征收管理原则等,在诸如稳健性或谨慎性原则等许多会计核算基本原则的使用中又有所背离。上述的这些区别都需要在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方案中加以考虑。

5 结语

总之,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很多,必须注意研究税收政策,进行科学合理有效的税务筹划,多方考虑各种利弊关系,从政策差异中探寻有效路径,合理合法地减少税负,为房地产企业节省资金,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为房地产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为促进税收制度的完善,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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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税务筹划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在理论研究方面已经产生了飞跃性的变化,但是实务操作方面却收效甚微。结合前期房地产企业的高速发展来看,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筹划这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将分别从房地产企业的内部操作及对外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两个角度分别进行阐述。

(一)房地产企业的内部筹划问题

1.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兴起,许多原本从事其他行业的投资人都把目光转向了房地产行业。但是行业不同,使这些企业的管理者对房地产企业的税务不是特别熟悉,经常用工业企业的税务筹划模式来管理房地产企业,这类房地产企业对本企业的税务筹划的认识还有可能混淆工业会计与房地产会计的理念,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并没有达到行业要求。税务筹划是整个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中尤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整个税务筹划过程中不仅需要企业内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更需要得到企业领导管理层的高度重视。

2.有些房地产企业出于对成本的考虑,没有聘请专业税务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财务预算,他们通过在企业内部设置的财务部门或管理机构来开展税务筹划的工作,通过这种方式,虽然可以有效的节约成本,但是会使出现在专业性领域的专业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

3.随着房地产行业的极速发展,伴随着的潜在的经营风险不断增大,目前问题较大的几个方面有:房地产项目土地的取得渠道、建设施工阶段的各种类型的风险控制、国家关于房地产行业出台的一系列的调控政策以及相关的地方法律法规中隐含的关于房地产开发的一些风险等。

(二)房地产企业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问题

1.我国目前的征税制度对正在高速发展的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来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在我国,流转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营业税又是流转税,是房地产企业涉税比重中比较大的一类税种。但因为营业税是价外税,具有可转嫁性,是确认发生了就要征缴的税种,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这类税种在企业纳税筹划中的操作空间;另一方面某些企业缺乏对纳税筹划的正确认识,进而选择通过偷税漏税来实现企业税务筹划的错误做法。

2.从国家的整体税务发展层面来看,我国房地产企业的税务及咨询业务虽然已经发展了一段时间,但是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导致不足产生的原因不仅是地域的差异,更重要的是税务机构的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房地产企业的急速增长,在一定的利益驱动下,部分税务机构在内部人员还没有达到一定业务水平及能力的情况下,就接下了很多房地产企业的税务业务。另一方面,有些税务机构的业务职能相对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为房地产企业税务的简单登记、纳税申报及日常税务的缴纳等事务,而系统的税收筹划方案设计工作则非常欠缺。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大致分类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务主要分为三大类: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本文将分别从这三个税种来对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进行分析:

(一)房地产企业的营业税筹划

目前某些房地产企业在收客户楼款的同时作为一项附加服务,会先代收客户的物业维修基金、契税等,到交楼的时候再将这些款项缴纳到相关部门。一般房地产企业将收到的售楼楼款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而代收代缴的本应顾客缴纳的煤气费、水电初装费、维修基金、契税等税费,则应在收款时记“其他应付款”,在实际需要缴纳的时候,从“其他应付款”中转出。作为房地产企业的财务,应该明确区分客户所缴纳的款项的分类,不可模糊地统一计入营业收入中,这样就在无形之中加大了企业营业税的负担。因代收代付的费用或税金因不是企业的收入,所以在这方面企业一定要细化数据,财务人员要熟悉了解企业的收入来源及代收代付费用的区分,做好营业税的筹划工作。

(二)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筹划

依据我国相关的税法规定,企业的所得税是在企业整体取得利润的情况下所缴纳的税种。当一个房地产企业刚成立的时候,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与一般的企业不同的是,房地产企业前期投入很多,在楼盘拿到预售证之前,不可以对外销售的期间,整个房地产企业的利润会一直呈现为负数。企业如果想要很好的调控企业的所得税,就需要控制房地产企业从拿地开始动工到销售的年限,因为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的所得税只可弥补五年内的亏损,这就要求企业的建设周期最好控制在五年之内,这样才可以最大程度的帮助企业合理规避企业所得税。

(三)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是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0;最高税率是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数为35%。即房地产企业所发生的增值率越高,所适用的税率也越高。如果一个企业的项目分期进行开发,那么选择按整个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缴还是分期进行清缴,将会在所需缴纳的税额上产生差异。根据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来看,一般来说企业在早期取得的土地的成本会比较低,早期的房地产的销售额也会相对比较便宜。而近几年随着房地产的兴起,房价节节攀高。那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越早期开发的房产,所取得的增值就会越低,需要缴纳的土增税也越少;越到近期,随着房价的提升,土地增值税中的收入也相应增加,最后的增值额也会跨到比(下转第页)(上接第页)较高一些的税率档,对土地增值税的缴纳也将会有很大的影响。所以企业在初期规划的时候,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时候就要将企业的规划情况说明清楚,避免在后期产生巨大的土地增值税额。

三、浅析完善我国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法和策略

第一,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首先要将税务筹划的理念放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位置,这个是做好企业整体税务筹划的重要步骤。这其中又包括了以下几点:一是企业前期开发阶段的税收筹划。在这个阶段需要企业对整个项目投资的来源、企业自身的经营模式以及整个项目开发的方式等诸多方面进行详细周到的规划,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二是项目工程建设期内的纳税筹划。在整个项目成本核算过程中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以及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在这个时间期间需要处理好筹划工作,关于企业融资利息计提时间的划定、借款费用资本化等这些关键问题,需要及时做好费用及建筑合同的预提工作。三是需要房地产企业建立一整套有效的税务筹划风险预警机制。根据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要求、重大涉税风险节点以及及时更新的税收政策变动等建立一整套动态的信息资料库,完善企业税收筹划中的抗风险管理机制,以便企业可以及时进行风险识别,并针对出现的风险苗头制定出有效的应对方案。

第二,房地产企业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特别是在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存在差异,实施各业务环节的税务筹划时,要经常向主管的税务机关专管人员进行咨询并做沟通工作。同时也要重视与专业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税务机构)的合作,这些专业机构的工作人员都能掌握最新的税务资讯。

第三,就企业内部培训而言。企业需要安排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针对专业进行定期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职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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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筹划误区;税收筹划方式;房地产公司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2

目前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由于税收法规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整力度加大,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更加注重纳税筹划。然而,近年来不断出台新的税收法规,规范房地产行业的纳税行为,使许多原合法的纳税筹划方案不再合法,形成纳税筹划的误区。因此,笔者在此认真剖析此类误区,寻找纳税筹划的新亮点。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误区现状

误区一:通过投资或联营方式,规避土地增值税。

过去,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采用设立项目公司等方式经营,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来达到规避土地增值税的目的。其政策依据是《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许多税务师事务所在为房地产企业做税收筹划时,通常运用这一政策制定规避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方案。

然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堵塞这一漏洞,出台了反避税条款。在2006年3月颁布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了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即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也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增值税。这一筹划误区应引起房地产企业的足够重视,从而防范新的税收风险。

误区二: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进行加计扣除,从而减少土地增值额。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关于企业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而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因此,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计入开发成本,这是合乎规定的。

然而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许多房地产公司把此项借款费用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不仅加计扣除了开发成本的20%,在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时还作为5%的计算基数给予扣除,使项目土地增值额大大减少,导致土地增值税支出降低。这种做法存在较大的税收风险。

在这一点上,税收筹划的亮点在于所发生的能够扣除的借款费用是否超过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开发成本的5%。如果超过5%,则企业应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否则,应不提供金融机构的相关证明更为有利。

误区三:预售购房款挂在往来账面。

将预售购房款挂为往来账,个别企业还采取“体外循环法”,将预收的售房款收入放在其他公司银行账户上,或不按规定给购房人开具发票,而以收款收据代替,隐瞒收入,造成不申报纳税,延缴、偷逃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误区四: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

以各种理由诸如末清算、未决算或者是商品房销售没有全部完毕等原因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有些企业则是不按合同约定时间确认收入,以各种理由拖缴纳企业所得税。

误区五: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

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资金紧张,在年度内随意调整税款的申报数额,通常做法是年初、年中减少申报数额,年末全部缴清。有些房地产开发商由于资金紧张,有意侵占国家财政资金,在年度内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甚至少报税款或逃避纳税。

误区六:钻政策“空予”,不及时清算土地增值税。

开发项目应在全部竣工结算销售后清算土地增值税,而部分开发商采用工程迟迟不结算等手段,结果导致无法进行整个项目的结算,影响了土地增值税的及时足额入库。

误区七:以虚列成本,致使企业亏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从售楼款中抵减手续费,将销售商手续费支出直接从售楼款收入中抵减,而从商处收取的楼款净增额为计税营业额,以此少缴营业税;更名费等收入不入账等等。

二、房地产税收筹划解决方式

近几年国家税务总局加大税收征收管理,新的房地产税收政策不断完善,企业对税收政策不熟悉、理解不透,纳税观念淡薄,片面追逐自身利益,采用筹划方案不当形成企业税收风险,笔者就此从以下几点来谈谈自身体会。

1.税收政策是税收筹划的主要基础,税收筹划应随税法的变化而调整。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要读透房地产相关税收相关政策,熟悉新法规,掌握税收政策变化细节,适时做出相应筹划调节,努力做到房地产税收筹划的涉税零风险。对此,企业财务人员要承担其应有的责任,企业负责人也要有税收风险意识。

2.房地产税收筹划的目标要符合企业长期发展战略。

“国六条”、“国八条”等相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出台,意味着我们现在一定要仔细把握行业政策,特别是企业财务负责人要研读政策把握房地产行业政策导向,适时拓宽产业链,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给老板提供决策力。

3.税收筹划要做到事前筹划,事中控制,事后总结。如果是集团公司的话,要把筹划放在整个集团的层面进行税收筹划,将各公司、各业务部门参与筹划工作中,做到项目开工前预计出准确的成本数据及销售收入数据,财务部门建立各项税种测算模板,利用相关数据计算出准确的预计税收数据,以此反复调整筹划方案以实现税收筹划目标。销售、策划、工程、成控、采购等相关部门按照计划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实时调整,财务部门及时跟进,以保证筹划目标的实现。

4.利用临界点进行纳税筹划。纳税临界点筹划法是指纳税人在经营中遇到税收临界点时,通过增减收入或支出,避免承担较重的税负。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起征点的规定决定存在着纳税筹划的空间。如何做到应缴土地增值税最少,所获利润最佳是开发商应当认真考虑的问题。这里“20%的增值额”就是我们常说的“临界点”。根据临界点的税负效应,我们可以对此进行纳税筹划。如果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20%这个临界点上,一是可以通过适当控制出售价格,还可采用精装房方式控制价格和开发成本,可使计算土地增值额时按增加成本金额放大扣除近1.3倍,从而降低增值率,来免缴和少缴纳土地增值税。

5.合作建房筹划法。如一方企业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一块土地,另一方企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双方合作建房的方式,分得建成房产后再转让,对土地增值税的节税是非常显著的。

6.遵循成本收益原则。进行房地产税收筹划是为了获得整体经济利益,而不是某一环节的税收利益,各税种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某一税种的应纳税额减少可能导致其他税种税额的增加。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以判断经济上是否可行。

7.从节税空间大的税种入手。在进行房地产税收筹划之前要先分析哪些税种具有税收筹划价值,应选择税收优惠多,税负伸缩弹性大的税种作为切入点。

三、结语

房地产税收筹划的方法多种多样,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要在熟读相关法规基础上筹划节税方案,充分关注税收风险,避免税收筹划误区,为企业节约税收成本,创造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国务院令第5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3]第138、财法字[1995]第6号).

[3]《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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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土地增值税; 税务筹划; 模型; 临界点; 增值率

中图分类号:F812.42;F27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11-0094-04

一、背景

税收体系的完善和税收优惠政策的不断出台促使企业税务筹划水平不断提高。伴随着房地产行业的税制改革,国家对其实施的宏观调控政策越来越多。“国五条”的颁布一方面规范了房地产行业的运作,另一方面避免了投机行为的泛滥。当前房地产行业面临的政策环境较为复杂和多变,新的“营改增”方案也在逐步向房地产行业靠拢[ 1 ]。面对不断变化的税收环境,房地产企业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税务筹划的关注力度。作为房地产企业的一个重要税种,土地增值税越来越多地受到财务人员的关注。进一步提高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水平将有助于企业在面临税收政策不断变化的状况下作出最理智的决策。

二、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存在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只要有转让房地产的行为,都应当成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企业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务筹划并不新鲜,研究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文章也越来越多。然而到目前为止,大多数税务筹划依然只停留在对个别实例的筹划,在税务筹划实践或是可参阅到的文献中,每一例税务筹划方案仅仅只针对该实例个案有效,这并不能为广大房地产企业直接应用和借鉴。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立一个通用的税务筹划模型,将个体化的税务筹划方案公式化就显得极为迫切和重要。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照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例,划分税率累进级次。正是由于这种超率累进税率才使得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有了税务筹划的空间。此外,纳税人在建筑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时,若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纳税。此项优惠政策一方面给企业带来了减少税负的优惠,另一方面也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一个切入点。

三、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模型

(一)建立模型的意义

在纳税筹划实务或一些研究文献中,所提及的税务筹划都是以实例为依托,根据一个公司或企业的数据来进行税务筹划。这样,一方面,税务筹划的计算量会变得十分复杂,企业为了寻求最佳方案,需要不断地调整项目的各类预期数据,进而计算税务筹划的可行性,要得到最优方案可能需要进行多次策划和计算;另一方面,每一个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他企业要想复制和效仿并不切实,主要体现在数据类别和大小的不一致性上。因此,实例的税务筹划只能起到一种引导方向的作用,而具体如何去做,还要一遍遍地去试探各种方案的可行性。税务筹划模型的建立,有助于解决上述两方面的局限性,不仅可以简化计算量,还可为更多的企业所借鉴。企业依据模型的前提条件并根据项目特点套入自己的数据,就可选择适合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并根据二元一次函数方程的递增递减性得出企业的最佳筹划方案。

(二)模型的建立

假设房地产企业A目前有个待售项目,属于普通标准住宅,这个项目的预期销售收入用字母Y表示,土地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用字母X表示,其他计入损益但不计入扣除项目的支出用Z表示,项目增值率用n表示。模型中涉及的税率为: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契税3%(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并无统一标准,且实际数额很小,在建立模型时暂不考虑这一项税费,房地产企业在实际应用模型的过程中,可自行加入地方教育费附加因数,届时推导出的系数将会出现微小的偏差)。

本模型依据项目的增值率整体分为三种情况:项目增值率低于20%、项目增值率等于20%、项目增值率高于20%。在最后一种情况下,将根据增值率的高低分别推导出两种税务筹划方案:降低增值率和分割收入。

1.利用税收优惠临界点

(1)项目增值率低于20%

在增值率低于20%时,企业虽然享受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此时企业的利润也较低,一般企业很少会为了避税而大幅度降低销售价格,并且在低于20%时,企业并没有充分享受到税收优惠,这种情况的税务筹划可以通过简单的增加销售额来实现,在此不作分析。

(2)项目增值率等于20%

土地增值率可用下列方程式表达:

化简可得,=0.2,分子代表土地增值额,分母代表可扣除项目金额。

营业收入:Y;营业税:5%Y;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7%+3%)Y;土地增值额:94.5%Y-X;土地增值税:0;税前利润(1):Y-X-Z-5%Y-5%×(7%+3%)Y。

分析土地增值率化简后的公式会发现:如果收入增加a元,即营业收入变为Y+a时,根据真分数的性质,毫无疑问土地增值率会上升,那么企业就无法享受税收临界点带来的优惠。如果成本增加b元,即土地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变为X+b时,此时增值率的分母增加,分子减少,故而增值率会低于20%。接下来再调增营业收入Y,便有了充分享受税收临界点的优惠空间,那么Y究竟可以增加多少呢?

令=20%,经过化简可得,a≈1.284b(取小不取大)。也就是当Y增加额不超过1.284倍的b时,企业的增值率在20%以下,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在保证税收优惠的前提下,显然可以看出Y的增幅比X大,这就意味着企业可以赚得更多的利润。但收入增加的范围是有所限制的,详见下文。此外,除了土地增值税享受优惠外,还应考虑到营业税的增加以及以营业税为基数计算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增加。

当Y和X同时调增时:

营业收入:Y+a;营业税:5%(Y+a);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7%+3%)(Y+a);土地增值额:94.5%(Y+a)-(X+b);土地增值税:0;税前利润(2):(Y+a)-(X+b)-Z-5%(Y+a)-5%×(7%+3%)(Y+a)。

税前利润(2)-税前利润(1)=(Y+a)-(X+b)-Z-5%(Y+a)-5%×(7%+3%)(Y+a)-[Y-X-Z-5%Y-5%×(7%+3%)Y]=94.5%a-b

令:税前利润(2)-税前利润(1)>0,经化简可得,a>1.059b(保留三位小数时取大不取小)。

根据以上推导,得到了a的取值范围,即1.059b

以房地产企业为例。假设万科某集团公司计划销售收入即Y=100亿元,开发成本为X=467/6亿元,Z=10亿元,此时的增值率n恰好为20%,通过同时增加收入和成本来进行税务筹划。假设增加成本b=10亿元,那么收入增加额a的取值范围为10.59~12.84。当a=11时,利润增加为0.395亿元;当a=12时,利润增加为1.34亿元。由此可以知道在推算出的取值范围内,a越大则税前利润增加就越大。但是,在增加房地产开发费用时,需注意税法规定的比例限制。在对销售额进行调增时,应当注意结合消费者的购买需求合理制定销售价格,不能一味地盲目增加b和a。

(3)项目增值率超过20%

当增值率超过20%时,为了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又提高利润,顺着前面的思路,可以采用提高成本的方法。通过销售价格不变来降低增值率,或者成本不变来降低销售价格,都可以达到这样的目的。然而同样是性价比提升,第一种方式可以提升商品房的质量,因此建议选用第一种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仍以上文中的房地产企业为例,假设Y=100亿元,X=74.5亿元,Z=10亿元,此时n=25%,采用上述税务筹划方案,通过增加b来降低增值率从而增加利润。将上述取值代入公式可得b的取值范围3.34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行,势必对房地产行业的税务筹划造成影响,对于未超过临界点时进行的税务筹划,“营改增”以后,由于成本上升幅度低于收入的上升幅度,很可能导致增值税的上升,进而造成以其为计税依据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上升,使得利润下降;对于超过临界点以后进行的税务筹划,“营改增”以后,由于销售价格不变,成本上升,很可能造成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上升,进而减少增值税税负,从而影响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下降,最终使得利润上升。

2.利用B公司分割收入

根据上述推导结果,当增值率n大于27.3%时,无法通过单纯的提高成本来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此时可以通过其子公司B将收入分为两部分[ 2 ],即房地产企业A以增值率20%的价格将房产销售给子公司B,从而享受税收优惠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再由B公司以预期收入的销售价格将商品房出售。在这种方案下,因子公司是不属于可享受20%税收优惠的企业,此时,如果A公司在税务筹划前的增值率在50%以下,那么A公司要适用30%的增值税率,税务筹划后,B公司也要适用30%的增值税率,并不能为企业增加更多的利润,反而会因为重复征收的营业税以及增加的契税而降低利润,因此,采用B公司分割收入的方案应当适用于A公司税务筹划前增值率超过50%的情况。假设A公司的增值率介于50%~100%之间,适用40%的增值税率,税务筹划后A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子公司B适用30%的增值税率,由此降低适用的税率来增加利润。

(1)在税务筹划之前

营业收入:Y;营业税:5%Y;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7%+3%)Y;土地增值额:94.5%Y-X;土地增值税:(94.5%Y-X)×40%-[5%Y+5%×(7%+3%)Y+X]×5%=37.525%Y-0.45X;税前利润(3):Y-X-Z-5%Y-5%×(7%+3%)Y-(37.525%Y-0.45X)=56.975%Y-0.55X-Z。

(2)在税务筹划之后

1)A公司

营业收入:(600/467)X

营业收入计算如下:为使A公司的增值率恰好为20%,用M表示营业收入,需满足下列等式:(M×5.5%+X)×1.2=M,解得,M=(600/467)X;营业税:(600/467)X×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00/467)X×5%×(7%+3%);土地增值税:0;税前利润(4):(600/467)X-X-Z-(600/467)X×5%-(600/467)X×5%×(7%+3%)=0.214X-Z(化简后保留三位小数,取小不取大)。

766时,税务筹划前,A企业的增值率约为60.97%(取大不取小)。那么,用此税务筹划方案,应当注意增值率的取值范围,即60.97%

以上文房地产企业为例,Y=100亿元,Z=10亿元。当X=50亿元时,n=80.18%符合上述税务筹划的条件,此时采用B公司分割收入的方案,使得利润增加值为1.075亿元;当X=55亿元时,n=65.29%符合上述税务筹划的条件,此时采用B公司分割收入的方案,使得利润增加值为0.265亿元。显然,在适用范围内,增值率越高,税务筹划后增加的利润就越高。

在上述筹划方案中,由于营业税是以全额计征的,因此在A将商品房销售给B时,B多承担了一部分营业税以及由此增加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重复征税),且B公司并不能享受20%增值率的优惠临界点政策,另外还加收了一道契税。房地产行业在2016年实施“营改增”后,本方案的税务筹划将更有助于节税,既避免了重复征税环节,又减少了以此为计税依据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上述模型推导结果如表1所示。

四、结语

通过对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建立模型进行研究,可以为广大房地产企业提供通用的税务筹划方案,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数据在模型推导出的范围内选取适合自己的最优税务筹划方案。此外,上述模型的研究仍有不足之处,由于印花税税率较小,并且如果考虑到印花税的成分会使计算变得繁冗复杂,因此在建立的模型中未考虑印花税的变动在税务筹划中的影响。一般来讲印花税缴纳的数额较小,企业在实际套用模型进行税务筹划时,尽量不要打球,以免因为小的误差造成税务筹划失败,可以在变量浮动范围内选取更稳妥的方案。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在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中有很重要的地位,房地产行业的计税基础通常是以万为金额单位,缴纳税款时涉及的金额也较大,这就要求企业的财务人员掌握好税务筹划这把利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企业减轻税收负担。这将依赖于企业税务筹划方案选取是否恰当。此外,房地产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其所处的政策环境时常变化,为了企业能够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中谋求一席之地,扎稳脚跟,企业的管理者尤其是财务人员应当积极学习税收知识,灵活地运用税务筹划来争取企业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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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税务筹划

一、开发建设环节的税务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环节所缴纳的税种相对比较少。具体来说,土地所有权出让之时,产权转让书据并不用纳印花税,而只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契税外,在此阶段,开发商可以依据具体情况规划本企业的筹资和开发方式,并且对于未完工项目转让方式以实现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的筹划。所以,开发商在建设环节较为重视筹资与开发方式。

(一)融资方式及利息费用扣除方式的税务筹划

众所周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时间较长,投资周期也较久,所需要的资金较多且占用资金的比例也非常高。总而言之,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的主要特点是资金量需求非常大、借款周期非常长、支付利息较高等特征。该行业的特性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需要具备雄厚的资金及较强的融资能力。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是债务债权融资,但是,当前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非常倾向于向银行等主要金融机构借款,这一点比较符合税务筹划原理,特别是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常是在项目开发地成立一个分公司。所以,房地产开发集团一般由若多个子公司或分公司构成,各子或分公司之间的资金需求情况肯定有所不同,资金短缺情况不一。所以集团进行协调,对各分公司的资金需求进行分析,对集团而言,一方面可以增强企业内部资金利用率;另一方面又可以起到节税作用。向金融机构借款或者是进行分公司之间的临时拆借,借款利息既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之前进行扣除,又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部分进行扣除,从而在某一程度之上减少房产增值率。

(二)合作建房的税务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投资可以有很多种方式,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相关资质及其他条件不完全具备时,他们经常会选择与其他有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合作。例如,合作办企业以及合作开发相关房地产项目,从而实现资源互补和共享。由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往往涉及收入及税种非常多,且由于合作方式的有所差异,所承担的税负必定会存在一定的差异,税务筹划的空间也会有所不同。总体来看,采用构建合作企业方式并采取风险共担与利益共享的收入分配方式最为节省需要上缴的税费,只需要在销售房屋取得收入时按销售不动产进行纳税;而成立合作企业一般是待房屋建成以后合作者就按一定比例对房屋销售利润进行分,而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相关方还需就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税相关税费。而“以物易物”的合作方式,合作者一般是分别按照他们销售房屋的金额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对应缴纳企业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等。合作建房者将划分的房屋进行出售时还应按房屋销售额相应交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等等,而且负税程度最高。

(三)开发项目转让税务筹划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主要是指对于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企业股东收益人之间、向他人转让其股权或合作开发权益的具体行为。一般而言,房地产项目转让交易形式主要有:股权转让、非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转让这三种形式。企业选择股权转让还是进行资产转让作为房地产项目转让交易的形式,所适用税法依据完全不同,从而会产生有差异性的税收负担。对比非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及股权转让交易在转让时的税收负担是比较少的,从而具有比较大的筹划空间。

二、交易环节税务筹划

房地产企业在销售环节所涉及的税费种类最多,常见的比如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接下来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销售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一)销售价格税务筹划

土地增值税总共有四级税率,税率种类为超率累进税率,所以,从土地增值税入手是房地产定价策略的税务筹划的主要内容。除此之外,还应利用土地增值税的相关优惠政策。例如,普通住宅的增值率不高于20%的免征增值税优惠。由此可见,房地产的价格高并不能代表企业实现的利润一定高,如果税负过重,也有可能导致企业的利润降低。销售价格税务筹划的具体对策为:找准土地增值税的特点,充分利用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通过调整房地产销售价格,在不超过税收临界点的条件之下,实现应纳税额的降低。从降低税收成本的角度出发,房地产企业确定房地产售价时应遵循如下规律:售价与税金之外扣除项目的1.2848倍时,土地增值税的成本就比较高,从而导致企业收益较低。相反,售价低于上述金额时,企业就免交土地增值税,企业的税负成本就较低,实现的收益自然较高。

(二)房地产企业促销方式与税务筹划

一般来说,房地产企业的促销方式主要包括:现金折扣、赠送精装修、赠送物业管理费等形式。上述促销方式非常有可能改变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数额。比如说现金折扣会冲减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赠送精装修可以使房地产企业降低营业税纳税义务。税务筹划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第一,利用税收政策。比如说,现金折扣作为企业销售收入的减项从而使企业少上税;赠送精装修等可以视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的组成部分,从而减少上税金额。第二,调整促销的法律形式。人们可以对房地产销售合同进行调整,销售手段形式的改变可以有效降低税收成本。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费用核算的税务筹划

相对于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新税法税前扣除费用比例已经大为提升,税前扣除项目较以前也增加了不少,从而使得该方面成为税务筹划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关注于其费用扣除及变化,做好企业费用核算筹划。在企业纳税筹划中控制作为资本性的支出,以尽量减少不能作税务扣除的费用项目开支,在有限制列支的费用项目中,注意在类似性质的费用或者可替代费用开支之间进行调节,尽量将标准内的实际开支控制调整至标准临界点,既防止出现超标准列支,也尽量减少各项费用标准未达空间,造成筹划资源的浪费。

参考文献:

[1] 杨小莲.房地产税务筹划现状及对策分析[J].现代商业,2012(7).

[2] 殷爱贞.投资性房地产税务筹划研究[J].财会通讯,2009(3).

[3] 庄粉荣.投资活动与税收筹划[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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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房地产企业 物业 税收筹划

基于相关税收筹划的理论,结合非房地产企业的处置存量物业活动的特点,本文通过构造企业兼并重组间接转让模式,给出较传统直接处置操作较为复杂、但具有明显节税效果和经济效益的处置方案。

一、案例背景

A企业是一家传统纺织品制造企业,拥有一幢2004年12月31日购置职工宿舍楼,账面作为固定资产列示,物业原值1200万元(含土地价值),累计折旧(摊销)570万元,2014年企业为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实施“机器换人”计划,大规模减少员工,此幢宿舍楼闲置,A企业欲出售该幢宿舍楼,盘活存量闲置资产支持技术升级。

此时,A企业所在地政府引进了B企业(一家快递物流企业),欲购买该幢宿舍楼,改建为办公住宿两用楼。A企业,B企业达成合意,约定以201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由具有一级评估资质中介机构对该物业进行评估,评估值3000万元,A企业与B企业以该价格作为协议价格,相关税负按规定由各自企业自行承担,签署购买意向书。

之后A企业,B企业上述条件为基础,落实该物业转让过程。

二、传统直接处置方案

1.直接处置方案思路

A企业与B企业签署房屋转让合同,由A企业将该房屋过户给B企业。

2.具体税负计算

A企业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相关规定,单位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A企业需要交纳营业税:(3000-1200)×5%=90万元

A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A企业纳税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和教育费附加费率分别为7%和3%。A企业需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50×(7%+3%)=9万元。

A企业印花税:房屋转让合同,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具万分之五贴花。A企业需要交纳印花税:3000×0.05%=1.5万元。

A企业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纳税人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需要评估确定扣除项目的金额。经过评估该宿舍楼重置成本2000万元,成新率为65%,准许抵扣的成本为2000×0.65=1300万元。按照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主要是销售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90+9+1.5=100.5万元,合计可以扣除项为1400.5万元,收入按照评估价3000万元计算,增值额为3000-1400.5=1599.5万元,增值率为114.21%,土地增值税税率表,计算为土地增值税1599.5×50%-1400.5×15%=589.68万元

A企业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其他相关业务,仅考虑该业务对A企业带来的企业所得税影响,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收入成本匹配原则,该项业务带来的应税所得额为3000-(1200-570)-90-9-1.5-589.68=1679.82万元,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1679.82×0.25=419.96万元(A企业所得税率为25%)。

B企业印花税: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具万分之五贴花。B企业需要交纳印花税3000×0.05%=1.5万元。同时按照印花税规定B企业还有权利证照贴花5元,鉴于金额相对于分析不在一个量级,忽略不计。

B企业契税:按照契税相关规定,比企业承接物业需要交纳契税。B企业需要交纳契税:3000×3%=90万元

三、重组兼并间接处置方案

1.间接处置方案思路

上述过程是常规操作,没有很好的运用企业重组兼并的概念以及相关政策,结合目前的改革背景提出如下处置方案,可减少税收成本,提高交易双方经济效益。

交易流程:

步骤一:A企业少量现金出资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H(非房地产企业)

步骤二:A企业将该待处置物业评估作价向H公司增资

步骤三:A企业与B企业达成对H公司100%股权的转让协议

步骤四:B企业注销H公司回收资产,或者直接作为房屋出租主体经营。

2.税负概要分析

A企业,B企业在此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种见表1。

3.具体税负计算

步骤一:

A企业设立全资子公司,新设资金账簿以及办理相关证照需要交纳印花税,但是由于该部分费用与其他费用相比不在一个量级,因此在分析中忽略不计。

步骤二:

A企业营业税: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企业以不动产对外真实投资的,不征收营业税。A企业营业税可以免除。随之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计税基础为零。

A企业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2006]21号文规定:非房地产企业用房屋对外投资非房地产企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由于A企业与H公司均不是房地产企业,该过程土地增值税可以免除。

A企业与H企业印花税:根据印花税规定A企业与H公司需要各自按照产权转让书具交纳印花税3000×0.05%=1.5万元,同时H企业需要交纳资金营业账簿贴花印花税3000×0.05%=1.5万元。

A企业企业所得税:A企业用房产增资视同销售,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1200-570)-1.5=2368.5万元。

H企业契税:根据财税[2015]37号文:母子公司之间划转房屋,免征契税。H企业承受该物业免契税。

步骤三:

因为上述行为可以在一个评估期内完成,因此H企业实际评估值应该就为3000万元(其中交了3万元的印花税)。

A企业营业税: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规定,用不动产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此过程免交营业税。随之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计税基础为零。

A企业,B企业印花税:A,B企业双方因为涉及股权转让协议,应双方都需要交纳印花税3000×0.05%=1.5万元。

A企业企业所得税:A企业投资H企业原始投资成本为3003万元资产收到对价为3000万元,因此,A企业还可减少应税所得额3万元,综合第二步A企业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为(2368.5-3)×0.25=591.38万元。

步骤四:

H企业的营业税:清算减值过程,不视为营业税视同销售,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B企业契税:同样依据财税[2015]37号文,B企业可以做全资企业的一次减资,就满足免契税条件。

B,H企业印花税:由于减值和注销过程一般不需要签署转让协议,因此不需要纳税贴花。

自此,A企业宿舍完全转移到B企业名下。

四、方案对比分析

综合以上的相关计算,可以得出如表2所示的综合税负与主要经济效益对比分析。

五、实践操作与税收筹划进一步建议

1.虽然经济效益好,但是间接处置手续比直接处置要复杂的多,即便目前《公司法》修改后简化了公司的注册,注销过程,其方案实施的时间基本上最快也要比直接处置要多三个月左右。

2.对于免税政策的应用上,存在几个模糊点,各地的税务机关处理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方案在实施前需要与当地税局机关有一个充分的沟通:

第一,对于短时间密集的变更安排,税务机关有可能认定其不属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影响营业税免税。减资注销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但是该问题,综合B企业后续筹划方案可以有效解决;第二,对于设立的H公司其经营实质是否属于房地产公司存在讨论空间,影响土地增值税的免税认定;第三,契税免税政策中应用中的对全资子公司的增资与减资是否属于“划转”也存在理论争议。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Ⅰ)[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3.

[2]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Ⅱ)[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3.

[3]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

[4]王劲颖.博弈论在税收管理中的运用[J].现代经济探讨,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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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土地增值税所得税

一、纳税筹划及其内容

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出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任何纳税筹划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都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即经济主体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纳税筹划的内容包括避税、节税、规避“税收陷阱”、转嫁筹划和实现零风险五个方面。

1、避税筹划。避税筹划是相对于逃税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纳税人采用不违法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因此避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而是处在两者之间,是一种“非违法”的活动。对于这种筹划,理论界有一定争议,很多学者认为这是对国家法律的蔑视,应该一棍子打死。本文认为,这种筹划虽然违背了立法精神,但其获得成功的重要前提是纳税人对税收政策进行认真研究,并在法律条文形式上对法律予以认可,这与纳税人不尊重法律的偷税、逃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对于纳税人的这种筹划,税务机关不应该予以否定,更不应该认定为偷税、逃税并给予法律制裁。国家所能做的应该是不断地完善税收法律规范,填补空白,堵塞漏洞,避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也就是采取反避税措施加以控制。

2、节税。节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免征额、减税、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税收惩罚等倾斜调控政策,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及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国家税收的目的。这种筹划是纳税筹划的组成部分之一,理论界早已达成共识,国家也从各方面给予了扶持。

3、规避“税收陷阱”。规避“税收陷阱”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要注意不要陷入税收政策规定的一些被认为是“税收陷阱”的条款。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劳务,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如果人们对经营活动不进行事前的纳税筹划,就有可能掉进国家设置的“纳税陷阱”,从而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4、税收转嫁筹划。税收转嫁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通过对销售商品的价格进行调整,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活动。由于通过转嫁筹划能够实现降低自身税负的目标,因此人们也将其列入纳税筹划的范畴。

5、涉税零风险。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交纳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税收违法乱纪行为,或风险极小,可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当谈及进行纳税筹划,一般人都认为是指企业或个人运用各种手段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的行为,其实这种认识是相当片面的。因为,纳税人除了减轻税收负担之外,还存在不会直接获得任何税收上的好处,但可以避免涉税损失的现象,这也相当于实现了一定的经济收益,这种状态就是涉税零风险。本文认为,实现涉税零风险也是纳税筹划的重要内容。

二、纳税筹划在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1、选择合适的建房方式。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倾向于自行建造并销售房地产,这种方式的纳税筹划空间较小,若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则筹划空间较大。首先,代建方式。这种方式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其次,合作建房方式。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一)的通知》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此外,以土地入股合作建房或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实现共赢。

2、进行借款利息的筹划,合理确定利息的扣除方式。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如果能够按转让项目划分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据实扣除利息,但不能超过按同期商业银行规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不能分清房地产项目的借款利息和其他生产经营的借款利息且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则按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项之和的5%作为利息扣除的限额。因此在项目开工过程中,企业可以合理估计并比较“项目借款的实际利息支出”与“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项之和的5%”孰大,从而在项目筹建之初选择对企业最为有利的利息扣除方式。

3、充分考虑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的税收优惠。根据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的,按超率累进税率交土地增值税。由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较高,所以在项目销售时可以适当测算增值额的比例,充分考虑增值额增加所带来的收益与超过“20%”这一起征点所增加的税收负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选择合理的售价。

4、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的筹划。合理拆分业务,剥离价外费用。根据营业税税法的有关规定,营业税的应纳税收入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往往同时要代收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各种费用。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的上述各项代收款项,均应并入房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这就加大了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能将上述代收款项从房地产企业的计税收入中分离出去,就可以将原本不属于房地产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从其销售收入中分离出去,最终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另外,房地产企业销售的商品房有精装修房和毛坯房两种,可以将精装修房的装潢、装饰以及设备安装费用单独签订合同。在房屋销售的过程中,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在征税中分别按“销售不动产”交5%的营业税和“建筑业”交3%的营业税,可节约2%的营业税。

5、迟延纳税的筹划。企业可以通过推迟完工时间的方式来推延纳税时间,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考虑上货币时间价值,这其实也达到了税收筹划的效果。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业务如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则视同已完工: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已完工的开发产品不能按照计税毛利率的方式来交企业所得税,而必须按预售或者实际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来计算企业所得税。如上述三个条件一个都不满足者,可按计税毛利率的方式来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于国税发[2009]31号里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较低,扣除完营业税及附加后基本没有所得可预缴所得税。所以企业应注意文件规定的完工条件,尽量拖延完工时间,达到合法延迟纳税的目的。

6、变房地产销售为投资。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营业税。而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后转让股权的行为,也不再缴纳营业税,这种规定为房地产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如果房地产的购买方是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或公司,则可以考虑采用先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再向购买方转让股权的房地产销售方式。例如:甲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商品房销售收入为2亿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6亿元,如果直接出售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1200万元,缴纳营业税10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0万元。而如果甲企业与购买方乙企业达成协议,甲企业先以该房产向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稍后再以2亿元的价格向乙企业转让该股权,则可以合法地免除1000万元的营业税和100万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同时,为了调动购买方乙企业参与筹划的积极性,甲企业可以作出一些让步,给予乙企业一定的利益补偿,但是其数额应以甲企业节约的税款1100万元为限。

7、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应遵循成本收益原则。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为了获得整体经济利益,而不是某一环节的税收利益,各税种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某一税种的应纳税额减少可能导致其他税种税额的增加。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以判断经济上是否可行。以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筹划为例,合理合法地控制、降低增值率对房地产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从计税原理上讲,控制、降低增值率有三个办法:降低产品售价、增加可扣除项目与合并核算低增值率业务,同时这些做法会造成收入减少或者其他成本、税负的上升,企业应着眼于总体税后净收益最大化,对筹划方案进行综合考量。红星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批普通住宅,销售价格共计310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2500万元。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增值额=3100-2500=600万元,增值率=600/2500=24%,取第一档税率30%,应纳土地增值税额=600*30%=180万元;如果该公司降低商品房售价,按3000万元的价格销售这批商品房,其他条件不变,则纳税情况为:增值额=3000-2500=500万元,增值率=500/2500=20%,此时企业免征土地增值税,与筹划前相比,企业收入减少100万元,应纳税额减少180万元,所得税前实际收益反而增加80万元,税收筹划的效果显著。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商品房价格仍为3100万元,红星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加商品房内部设施,使其可扣除项目增加为2600万元,则应纳土地增值税情况为:增值额=3100-2600=500万元,增值率=500/2600=19.23%,由于增值率小于20%,此时企业免征土地增值税,与筹划前相比,企业不仅提高了房屋质量,还减少了净支出,获得了净利益的增加。这种筹划使商品房买卖双方均受益。在增加可扣除项目时,应注意税法对可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税法规定,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总和的10%,而各省市在10%内确定了不同的比例,纳税人要注意把握。

篇13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逐步提升,企业之间竞争越发激烈。在这种背景之下,企业想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获得持续发展和进步,就不得不接受现代社会经济环境为企业带来机遇的同时还为企业带来的风险和挑战。房地产行业是一个高利润、竞争激烈的行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沉重的税务负担。所以,房地产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做好房地产行业的纳税筹划工作,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盈利空间及市场竞争力。

1当前情况下的房地产企业税务

一是房地产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生产经营环节复杂,涉及较多的税种,而且一般纳税金额比较大。二是房地产企业的经营业务横跨生产和流通两个枢纽环节,与之相关的行业较多。三是房地产企业在经营生产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在建设项目开发过程中需要进行广泛融资。资金来源可以主要概括为以下方面:银行借贷、预售房款、股权资金、信托融资等;种类较多且成本不同的资金来源给税收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四是房地产企业成本结构复杂。

因此,根据房地产企业的特点、实际经营运转能力以及战略发展目标,并结合市场环境的转变和发展,对房地产企业全程纳税的筹划工作是不容忽视的。

2房地产企业全程纳税筹划的意义

房地产企业全程纳税筹划是以不违反我国现行税收体系规定为前提,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实施。在全程纳税筹划过程中,充分利用我国税法上的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收益;与此同时,不合理的纳税筹划会加大房地产企业税收的风险。因此,税收筹划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对现行国家税收法律及当地的税收规定了解透彻,从而合理、合法地进行纳税筹划。做好房地产企业的全程纳税筹划工作,不仅能够为企业降低纳税负担,而且能够提升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利用率;从而使房地产企业取得广泛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房地产企业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同时又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目标。

3房地产企业的全程纳税筹划工作

31融资阶段纳税筹划与风险管控

融资阶段是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早期阶段。在这个阶段,房地产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资金筹集方式多元化。融资方式主要有银行信贷融资、企业上市融资、金融租赁融资、债券融资及信托融资等,融资方式的不同进而决定了税收负担不同,所以要结合不同的融资方式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与风险管控。

第一,融资阶段的纳税筹划工作。融资阶段的纳税筹划工作要严格遵守法律条例,践行“税盾”效应,从根本上减少房地产企业开发过程中的税务风险。房地产企业在融资前要充分考虑各融资方式对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的影响并要求取得合格的票据。应充分考虑资金使用期限,对利息进行资本化。

第二,融资阶段税务风险的规避工作。首先,房地产企业在使用负债筹资的过程中,要发挥“税盾”效应,控制最优资本结构,从而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减少企业的财务风险。其次,严格遵守独立交易原则,与母公司或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结算工作要及时,从而防范税务风险的发生。最后,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借贷的时候,选择向正规金融机构进行筹资。

32开发建设阶段的纳税筹划与风险管控

房地产开发建设阶段是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核心。在这一阶段要详细的考虑房地产企业在建设环节中的成本,合理划分和归纳成本费用。在签订合同时,要留意对方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核对签订合同的人员信息是否真实,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接受发票时,要检查发票项目是否齐全:纳税人的信息与识别码,备注栏是否备注齐全以及是否加盖了单位发票专用章。遵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律规范,进而有效地完成房地产开发建设阶段税收的筹划工作;使房地产开发建设阶段税收筹划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展。

第一,开发建设阶段的纳税筹划工作。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阶段的纳税筹划工作是通过在建设过程对建设项目的设计,对开发成本和核算成本进行结转的筹划来实施的。简而言之,就是我国目前对于建设阶段的纳税情况有明确的税法规定,因此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条例,所以做好相关的纳税筹划工作,达到从根本上降低房地产企业在建设阶段的纳税负担,减少房地产企业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第二,开发建设阶段的税务风险的规避工作。?τ诜康夭?企业开发建设阶段的税务风险规避工作来说,重点是在合同管理上。与施工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时,不但要对构成合同价款总额的费用项目进行明确规定,如工程建筑劳务费、材料费等,还要对合同的名称、发票等进行明确规定。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应根据政策规定,区分新老项目,收取合格的发票。新开发项目,应与对方谈判,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规定时间内对发票进项进行认证。在此阶段的税收筹化工作,应充分考虑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33销售阶段的纳税筹划与风险管控

对于整个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来说意义重大,因此,必须做好房地产销售阶段的纳税筹划工作。

第一,销售阶段的纳税筹划工作。房地产销售阶段的纳税筹划工作,需充分考虑价格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可以通过测算,找出税收平衡点,对房源进行合理定价。值得注意的是,在开发设计阶段,财务人员需要积极参与相关户型的讨论等,房屋面积不同,对税收也会产生一定影响。

第二,销售阶段的税务风险的规避工作。房地产企业销售阶段的税务风险主要体现在房地产企业对房源进行精装修,进而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和顾客。然而我国相关税法有明确规定,精装修所产生的费用,通过“销售科目”支出计量,在这个过程中,房地产企业会产生一定的税务风险。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应根据政策规定,区分新老项目,开具合格的增值税发票。此阶段需关注换房、退房对税收的影响。

篇14

我国企业的出口方式主要包括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与外贸出口两种方式。从2002年元月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除有其他规定外(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办法),一律实行“免、抵、退”的退税办法,而外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即在货物出口之后按采购货物取得发票上所列不含税金额与退税税率的乘积计算出口退税,征、退税额之差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因为两种出口方式计算出口退税的方法不一致,导致企业在不同出口方式下应退的税款及应缴纳的税款有区别,出口企业可以通过税务筹划测算,选择税负低、出口退税多的方式开展出口业务。

自营出口是指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自己生产,自己报关,自己收汇,自己办理出口退税的的出口方式。委托出口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其它出口企业,受其他单位的委托,办理出口业务的出口方式。受托企业仅收取手续费,其他业务事项由委托单位办理,如出口收汇、出口退税等。如委托方是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则按“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如委托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则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且不能退税。若委托方是除生产企业外的其它企业,则出口退税按外贸出口的方式办理,其应退税款根据该货物的实际采购成本(不含税)和相关退税率计算确定。也就是说若委托方是生产企业时,可以将自营出口方式与委托出口方式视为同一种方式进行相关的研究。

外贸出口是指外贸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作为中间商从其他企业购买货物后再销往境外的出口方式。外贸企业赚取买卖差价,自己收汇,自己办理出口退税。我国刚开始改革开放时,外贸出口曾经是我国最主要的出口方式,目前仍然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占有一定的地位。

二、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免”是指企业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抵”是指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所含进项税额可以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在货物出口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并对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按规定办理退税或留待下期抵扣,但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与当期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后,其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不能在进项中抵扣。“退”是指企业在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情况下,其折合成人民币的出口额与退税率的乘积可办理退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出口“免、抵、退”税计算方式如下:

第一,当期应纳税额计算。具体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公式可以这样理解,如无免税进口料件,则“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出口产品的征税率和退税率之间的差额,此差额为国家要求出口企业所负担的成本,要从当期进项税额或上期末留抵税额中扣除。如有免税进口料件,由于此料件是免税进口的,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所以也就不存在要从进项税额或上期留抵税额中扣除了。如果本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则差额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如果企业当期没有免税进口的料件,则“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就不用计算。

第二,免抵退税额计算。具体为: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额计算公式可以这样理解,出口产品享有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将出口产品所含的国内已缴的增值税予以退税,但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料件是属于免税进口的,所以此部分不能予以退税,要从“免抵退税额”中扣减出来。如果本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则差额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如果企业当期没有免税进口的料件,则“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就不用计算。

当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的计算目的在于和“期末留抵税额”进行比较,当期超过“免抵退税额”的“期末留抵税额”可以继续在下期参与“应退税额”计算和比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就是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所列数额。

第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计算。根据以上公式计算结果,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此为“免抵退”中“退”部分,即出口企业所耗用的原材料对应进项税额未抵顶完内销货物销项税额的部分予以退税。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规定,当期免抵税额属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基数,企业应该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实行“先征后退”的计算办法,即对其在国内采购货物成本与退税税率的乘积退税,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税率

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后出口,按取得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与征收税率的乘积计算应退税额。

四、生产企业不同出口方式的税务筹划

作为生产企业,可以选择采取自营(委托)出口方式或者将产品销售给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外贸企业,再由外贸企业办理出口业务的方式。两种方式下,哪种方式可以获得较高的企业收益呢?以下就通过建立数理模型的方式来进行分析。

模型假设: A公司某年计划出口自产产品,销售金额为 Y 美元(FOB价,不含运费、保险费等),当期人民币对美元的外汇牌价为 H,,当期从国内采购的原料不含税金额为 X1元,当期进口的原料金额为 X2(CIF价,含运费、保险费等)元,期初无增值税留抵税额。A公司增值税征税率为 17%,出口退税率为 t,进口料件的关税税率为 t’。长江公司为A公司全资子公司,是一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A公司可以选择自营出口或通过长江公司出口两种不同的方式,如选择长江公司出口,则A公司先把货物以不含税价格 X3元销售给长江公司,长江公司再以Y 美元报关出口该批货物。因为出口金额Y美元为不含税的出口价,则通常情况下,X1+ X2

方案一:自营出口。假设A 公司自营出口所需进口的料件,在料件进口时采用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及关税,产品出口时办理核销手续。则:

A 公司当期应纳税额 T1=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0-{X1×17%-[YH(17%-t)-X2(17%-t)]}-0

=(YH-X2)(17%-t)-X1×17%

方案二:通过长江公司出口,由长江公司办理出口退税。如果A公司通过长江公司出口,其进口料件必须采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及关税,而采取方案一出口则可采取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

长江公司当期应退增值税=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税率=X3×t

A公司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X2+X2×t′)×17%

A公司产品销售给长江公司后应纳增值税=X3×17%-X1×17%-(X2+X2×t′)×17%

则A 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 X3×17%-X1×17%

因此,A、长江公司两关联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合计为T2= X3×17%-X1×17%-X3×t。

则:T1-T2=(YH-X2)(17%-t)-X1×17%-(X3×17%-X1×17%-X3×t)=(YH-X2-X3)(17%-t)。根据以上列式可知,A公司可以通过选择出口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当 t=17%,即当出口货物退税率与征税率同为17%的情况下,T1=T2,此时,A 公司自营出口或通过长江公司出口,两种方式应纳增值税是相同的。

当 t

第一,当 X2=0时,即 A 公司当期所用材料中完全没有采用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则:T1-T2=(YH-X3)(17%-t)。

通常情况下, X3应小于YH,所以 T1-T2>0,即 T1>T2,由此可知,当产品出口价格 YH 大于销售给长江公司的货物价格 X3时,A 公司通过关联外贸公司 B 出口产品降低企业增值税税负,增加企业利润。以下举例分析。

例一:A公司对2012年某月经营情况作如下预计:国内购进原材料4000万元,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为680万元,其他生产成本为2000万元,产品出口销售价格为9000万元,产品征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无上期留抵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

方案一:A公司自营出口该批产品。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9000×(17%-13%)=360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0-(680-360)-0= -320万元,即实际应缴税款为0,期末留抵税额为32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9000×13%=1170万元

由于当期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1170-320=850万元

当期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50×7%=59.5万元

当期应纳教育费附加=850×3%=25.5万元

A公司经营利润=9000-4000-2000-360-59.5-25.5=2555万元

方案二:A公司设立关联外贸公司长江公司,先将该批产品以8000万元(不含税价)销售给A公司,A公司再以9000万元出口。

A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8000×17%-680=680万元

A公司当期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80×7%=47.6万元

A公司当期应纳教育费附加=680×3%=20.4万元

A公司经营利润=8000-4000-2000-47.6-20.4=1932万元

A公司当期应退增值税=8000×13%=1040万元

A公司当期征、退税差额=8000×(17%-13%)=320万元

A公司经营利润=9000-8000-320=680万元

A公司利润合计=1932+680=2612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看出,方案二比方案一多退增值税720万元(1040-320),多交增值税680万元,减少税负40万元(720-680),多实现经营利润57万元(2612-2555)。

通过例一的计算可以验证出,当产品的征税率大于退税率时,生产企业通过关联外贸企业出口较自营出口可以降低企业税负,增加企业经营利润。其原因是两种出口方式下的征退税差额的计算基数不同,自营出口方式为离岸价收入,而外贸公司出口方式为货物的不含税采购成本。

根据以上研究结论,在货物的最终出口价格YH一定的情况下,生产企业通过关联外贸企业出口可以获得一定的税务筹划空间,因为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给外贸企业时,销售价格在产品生产成本与外销收入的区间内越低,则产品出口的征退税差额也就越低,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经营利润。可以通过下例进行论证。

例二:沿用例一资料,若 A 公司以7000 万元(不含税价)的价格销售给 A公司,A 公司再以9000万元的价格出口。

A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7000×17%-680=510万元

A公司当期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10×7%=35.7万元

A公司当期应纳教育费附加=510×3%=15.3万元

A公司经营利润=7000-4000-2000-35.7-15.3=949万元

A公司当期应退增值税=7000×13%=910万元

A公司当期征、退税差额=7000×(17%-13%)=280万元

A公司经营利润=9000-7000-280=1720万元

A、A公司利润合计=949+1720=2669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看出,若销售价格降至7000万元,则可以比例四的方案二少交增值税170万元(680-510),少退增值税130万元(1040-910),减少税负40万元(170-130),多实现经营利润57万元(2669-2612)。

第二,当 X2>0时,即 A 公司所用料件中含有采用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的料件,此时,T1-T2=(YH-X2-X3)(17%-t)。

根据上式,当YH>X2+X3时,T1>T2,在此条件下,A公司可以通过一般贸易进口或国内采购及通过关联外贸企业出口,降低增值税税负。但是在此情况下,还应考虑缴纳进口关税对企业成本的影响。如缴纳的进口关税小于降低的增值税税负,便可增加企业经营利润。然后再通过调整销售价格X3进行税务筹划,使企业获得更大的收益。

根据上式,当YH

A公司经营利润=YH-[X1+ X2+(YH-X2)(17%-t)]=YH ×(t+83%)-(X1+X2)+X2(17%-t)。

由上式可以看出,在产品所用材料(X1+X2)为一个确定金额时,采用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材料 X2 占的比重越大,A公司经营利润越大。可以通过下例进行论证。

例三:A公司预计2012年某月出口900万元的货物,当期无国内销售,当期进口材料到岸价到岸价为500 万元,从国内采购材料金额为 200 万元(不含税价),增值税征税率为 17%,出口退税率为 13%,无上期留抵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

本例中,如销售给外贸公司再出口,通常情况下,X3>X2=500 万元,所以X2+X3>YH,根据前面得出的结论,此时,A 公司通过自营出口有利于降低增值税税负。

假设A公司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长江公司出口,假设A将该批货物以800万元(不含税价)销售给长江公司,长江公司最终以 900 万元的价格出口,由此可知:

长江两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800×(17%-13%)-200×17%=-2 万元

若 A 公司采取自营出口的方式,则:A 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900-500)(17%-13%)-200×17%=-18 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结果表明, A 公司自营出口较通过关联外贸公司出口增值税留底税额多16万元(18-2),即A公司自营出口较为有利。如再增加考虑通过外贸公司出口需缴纳进口关税增加企业成本,A公司采用自营出口方式将更加有利。

在当前案例条件下,A公司自营出口的经营利润=900-500-200-(900-500)(17%-13%)=184万元。

再假设 A 公司在投入料件 X1+X2=700 万元不变的基础上,增加投入进口料件的比例,比如令 X1=100 万元,X2= 600 万元,则A公司自营出口的经营利润=900-600-100-(900-600)(17%-13%)=188万元,较提高进口料件比例前增加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