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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税法的关系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12 11:16:5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税收与税法的关系,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篇1

论文摘要:对组织税收收入与依法治税之间的现实矛质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两者矛质的方法,指出依法治悦是组织收入的基础和保障,只有坚持依法治枕才能阅满地完成收入任务,促进经济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依法治税成为我国当前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指令性税收计划对税收行政执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的矛盾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而日益显现。如何严格坚持和推进依法治税、如何处理好组织税收收人与依法治税两者的关系成为一个值得深人研究、努力实践的重大课题。

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之间的现实矛盾

    (1)“收人中心说”带来的治税观念的误区。在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我国对税收收人实行计划管理,强调以组织收人为中心,以税收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来考核工作绩效,在税务部门形成了“唯收人论英雄、唯收人论成就”的观念。税务部门任务观念很强,将主要精力放在平衡、调剂税收收人,确保收人计划完成上,相对而言,法制意识较为淡薄,不太注重自身征管质量的提高和执法水平的规范。

    (2)税收计划制定的不科学性成为依法治税的重要障碍。从理论上讲,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对经济有调控作用,所以两者的内在发展趋势应是一致的。由于经济的发展呈波浪型的规律,税收收人计划应根据经济发展的规律来编制,但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编制税收计划的主要方法是“以支定收”“基数增长法”,其公式为:税收计划二基数x系数+特殊因紊,即每年国家下达税收计划任务是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所需支出为基础,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确定一定的增长比例作为当年的税收计划任务分配数。这种方法具有明白直观、简便易行、连续性强、较为稳定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各地的客观经济状况,对保证国家财政收人的稳定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计划分配方法的缺陷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为:第一,基数对计划的影响程度较大,基数越大,税收收人任务越重。即上年度完成收人越多,意味着下一年度的收人任务越重,实际上是一种“鞭打快牛”的做法。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为减轻以后年度的任务压力.出现了有税不收等现象。第二,基数与依照税法有可能取得的税收收人不完全吻合,不利于公平税负和宏观调控。在税撅充裕的地方容易造成“藏富于民”,在税撅不足的地方容易助长收“过头税”,导致“寅吃卯粮”。第三,系数的人为操作性大,不是建立在对税源全面、科学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而是通过财政预算反推出来的,可依据性较差,只考虑财政支出的增长需求,而没有充分考虑经济总量与结构的变化,从而容易导致税收什划的增长偏离实际税撅、税收任务崎轻畸重等悄况,会给执行税收政策带来一定的负面影晌。

    (3)过度强调组织收人导致了对征管质量的忽视。组织收人固然是税务部门应尽的基本职能之一,但过度强调收人任务导致了税务部门对征管质量的忽视,有悖依法治税的原则和规范征管的要求。在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税撅充足,税务部门完成当年度税收收人任务后,放松了对漏征漏管户的清理,企业欠税大幅度地增加,压欠措施不到位,查处案件过程中随意性较大,甚至个别地方政府常以发展地方经济为借口,超越权限要求税务部门特别是地税部门违法实施税收减免和制定片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种做法一方面助长了企业的欠税、偷税的风气.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的蔓延,加剧了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税务部门征管水平和征管质量的提高。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脱离税源实际,片面迫求政绩和地方收人规模的最大化,税务部门在地方政府和收人计划的双重压力下出现了征“过头税”“空转税”“以票引税”等税收违法现象,有的地方为完成“屠宰税”“农业税”等收入任务强行拉牛拉羊、甚至按人头来计征屠宰税,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更不用提征管质量的提高和执法水平的规范了。

(1)正确处理好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的关系

    依法治税是组织收人的基础和保障,组织收人是衡量依法治税水平和力度的重要结果,依法治税贯穿于组织收入始终。只有坚持依法治税才能圆满地完成收人任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要正确处理好组织收人与依法治税两者的关系,缓解、解决两者矛盾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强化税收法定原则,克服单纯追求收人的观点。在“依法治国”已成为宪法基本原则的今天,应重新对“依法治税”与“税收收人计划”进行定位。从理论上讲,税收计划是由财政机关和税务部门制定的,是税务部门内部的工作计划,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而税法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及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违反税法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孰轻孰重显而易见。再者,从当前形势上讲,虽说组织收人是税收的基本职能,却不是唯一职能,特别是我国加人wto后,税收更注重的是体现一种“公平”和“中性”的原则,与国际接轨,“依法治税”显得尤为重要。这里的“法”就是“税法”,“税法”才是全部税收工作的依据,而不是“税收收人计划”。组织收人应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应退尽退。而所谓依法治税,其内涵就是“应收尽收”,就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规范的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对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税款解缴人库,实现税款从纳税人到国家的财产利益转移,既不能有税不收,也不能因盲目追求完成税收收人任务收“过头税”。由此可见,“依法治税”与“税收收人计划”两者的定位是:在遵循依法治税这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来完成税收收人计划。

    (2)改变现行不尽科学合理的税收计划制定方法。税收与经济是木与本、水与源的关系,不能脱离经济去追求税收增长,更不能超越经济发展水平侈谈什么税收增长。所以,税收计划的制定应逐步改变现行的“基数增长法”,要以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原则,以经济发展状况为依据,特别是根据税收收入的增长与cdp增长存在着密切的正相关关系,可以考虑运用gdp来编制税收收人,主要有弹性系数法(税收弹性系数是指税收收人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之比)和税收负担率法(税收负担率是指税收收人占gdp的比重)两种方法。

    (3)改变税收工作考核办法。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和新的征管格局形势下,各级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对税务部门工作业绩的考核标准应多样化,税收收人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不应当成为考察和评价税收工作的唯一标准。能否完成税收计划任务主要取决于经济的发展情况,所以在税收计划执行阶段,应当将税收计划作为预侧性、规划性、指导性计划,而不是强制性、必须完成的指令性计划,对税收工作的评价应该既有量的要求.也要有质的要求。没有质的量是没有意义的,应当适当弱化税收计划任务的考核,强化依法治税工作的考核,由税收计划的数量考核逐步转变为税收征管质量的考核,将重点放在考核税收管理的有效性上,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率、纳税申报率、申报真实率、催报催缴率、税款人库率、滞纳金加收率、违法行为处罚率、涉税复议变更撤销率等指标。衡量税收工作的优劣,不应单纯看收人总童的多少,关键是看是否坚持依法治税,依率计征,缩小应征与实征的差额。

    (4)切实改革政府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税收计划是财政预算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要改革现行的税收计划,在财政预算上必须坚持“量人为出”的原则,彻底改变当前财政支出制约税收收人的做法。如果财政预算与税收计划差别较大,由此产生的财政支出缺口,应通过紧缩支出、发行国债或者其他途径解决,而不是将组织收人任务强加于税务部门,这样可以避免因支出需要而迫加税收计划产生的负面效应,保证税务部门依法治税的独立性,做到依法行政、依率计征。

篇2

一、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之间的关系

(一)在执法中服务是改变政府职能深化税收改革的需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转变政府职能的步伐不断加快,提高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服务功能和水平,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地税机关作为政府一个职能部门,就必须在新形势下对自身税收工作做进一步重新审视,必须要有与时俱进思想,就必须在征管过程中转变行政理念,充分发挥服务功能。另外,在法定范围内,对原征管机制、业务流程等进行必要的重组或调整,解决好程序繁杂、环节过多、业务技能不高问题,切实形成快捷高效的办税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在税收执法中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增加透明度、规范性,改善服务环境,密切征纳关系,使税收事业顺应时代潮流。

(二)在服务中执好法是聚财为国依法治税的需要。通过对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使广大纳税人都能自己学习税法,从而自觉守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那我们依法治税就会成为征纳双方的共同理想,如若不然,税务机关不能提供好的服务,纳税人税法观念不强,造成违法现象,对依法治税形成绊脚石。伴随我国法制化的进程不断加快,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新的征管法及其细则对优化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出了明确要求,纳税人在依法纳税的同时,还享有很多权利,纳税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为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公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和谐统一相辅相成的。新税收征管法实施后,纳税服务已和行政执法一样成为整个税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依法治国和转变政府职能、打造和谐地税要求的大背景下,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与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就如同硬币的两面,不可分离,其实在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过程中,这两个方面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和谐统一、相辅相成。

二、当前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存在不和谐的现象及表现

(一)税收执法部分环节与纳税服务仍然不协调甚至相矛盾

在具体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工作中,一件涉税事项往往既会涉及到税收执法又会涉及到纳税服务,在我们基层实际工作税收执法责任制中对税收执法考核工作中,其中最容易涉及到的是“六率”考核,“六率”包括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处罚率(以下简称六率)。应该说“六率”考核基本涵盖了我们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整个的执法过程,能够客观反映我们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效果,因此在税收执法责任制中对“六率”分别规定了考核比例和百分点,如达不到规定的比例就要按照制定相关的责任制扣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就要扣相应的分数并且与奖金挂钩,这样的考核机制看似公正、严密,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却不是这样,不妨举例来说明,在一个经济发达地区有5000户纳税人(企业和个体),地税机关有10个税收管理员,平均分管500户纳税人,这样每5户构成我们考核一个百分点,如果我们执法考核规定都不得低于95%的话,每个税收管理员就必须保证正常申报、入库475户以上,也就是说,一旦每月纳税人超过25人不正常申报入库,该地税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就会被扣分和经济处罚,即使对这些不正常申报入库的纳税人按照征管法进行补征和处罚,申报率和入库率也不达比例(规定95%以上不扣分),这样的考核机制在经济发达、纳税户多的情况下还显现不明显(5户纳税人构成一个百分点),而在部分偏远的乡镇或经济不发达地区,特别是个体定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后,大部分个体户达不到起征点,达到起征点的只有十几或几十户,几乎每一个纳税人就代表3-9%个考核百分点,在这种情况下,少数单位和部分税收管理员为追求“六率”指标,除按规定开展提醒服务——提醒纳税人申报外,就会对一部分通知不到或通知到仍不申报的纳税人为其作零申报或虚假的申报,(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这种现象的“为纳税人服务”其实是软化了税收执法的刚性,同样其他征管指标也存在相同或类似的问题,如此的长期下去就会形成恶性的纳税服务循环,造成执法的缺信度或是虚拟执法。应引起我们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

(二)片面理解服务的科学内涵,弱化税收执法

随着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建立和纳税服务工作地位的不断提升,也出现了一些片面理解服务的科学内涵、忽视税务机关管理职能和弱化执法力度的现象。如:一些基层单位对纳税人提出的要求,缺少用法治观念思考问题,强调优化服务而淡化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忽视了执法的严肃性,客观上造成了管理偏松、执法不严的现象,以至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漏洞。基层单位出现的这些问题,反映出相当部分税务干部对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认识上的误区,经常简单地将二者对立起来。

(三)执法职责与职权和纳税服务还存在“串位”现象

由于对执法与服务两种行为的含义理解不清,致使不能正确面对税务机关所具有的执法与服务的双重职能,也不能正确认识纳税人所具有的管理相对人与接受服务者的双重身份。把本属于执法范畴的工作运用服务手段处理,或者把本属于服务范畴的事情采取法律手段来对待,造成职责与职权的履行过程中的串位现象。

(四)注重税务处罚而忽视服务

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模式的影响,在诸多法律规定中,强调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权力多、义务少,而强调管理相对人义务多、权利少,甚至没有在法律上对相对人的权利予以明确,导致一些税务人员仍然存在权力至上的思想,衙门作风严重,将自己凌驾于纳税人之上,只讲权力,不讲义务,漠视纳税人的权利,甚至发生的行为,造成纳税人对税务工作的逆反心理,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三、促进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思考建议

(一)逐步改变或完善个别考核内容是税收执法考核

以目前“大集中”税收执法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进一步细化监控考核指标 ,切实强化对税收执法的全过程监控、全方位监督,同时作为税务机关制定执法考核责任制时要有利于更好地推进税务干部多干事、敢执法,建议在制定税收执法责任制主要针对责任制实施过程中及时调研,听取基层税务机建议及意见,按照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及时修改和完善按考核责任区的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欠税增减率、滞纳金加征率和处罚率等指标,促使每个税收管理员尽职尽责地开展执法和纳税服务工作。

(二)树立法治观念,严格执行税法

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观念,严格执行税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避免执法的随意性,维护税法的尊严和权威,杜绝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依法治税不仅是“治外”更要“治内”。对税务机关而言,依法治税实际上是一场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完善的“自我革命”。“治内”的重要内容就是“治权”,即制约税收执法权,执法不规范、执法随意性过大等问题有相当部分都是滥用、错用执法权引起的。要解决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切实转变观念,坚持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指导方针。

(三)不断加强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的实践探索

一要加强礼貌服务。这是一切税收服务的起点和基础,也是税务人员道德水准和个人修养的表现。二要严格执法,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某一纳税人的特殊宽容,就是对其他纳税人利益的损害,也是对公平竞争环境的直接破坏。三要加强政策资讯服务。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教育和培训,尤其把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告知纳税人。在普遍的基础上提供个性化服务,对重点企业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服务。四要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大力推行“一窗式”办税服务,大力简化程序和手续,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的效率损失,降低纳税成本。五要鼓励基层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上大胆创新。纳税服务不能仅仅理解为推出几项便民措施,还必须从根本上简化办税办事程序,创新税收征管服务手段,优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创新税收工作体制和工作模式。

(四)建立健全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监督制约机制

税收工作中,执法与服务两大体系的有效运行及功能的发挥,有赖于二者监督制约机制的保障,必须建立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内部、外部监督机制。一要公开办税制度。完善税收法规信息库,公开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开办税制度、管理流程和服务标准,接受广大纳税人和全社会的监督。二要健全岗责体系。按照定责定岗、职责明确的原则,将执法与服务的职责和要求嵌入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各岗位的整体合力。三要构建科学的考核机制。加强和量化对执法和服务的管理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税务人员的工作业绩挂钩。四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税务人员在执法和服务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失职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五)以人为本,提高税务干部的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的综合素质

篇3

[关键词]税收征管法;刑法;衔接;竞合

税收征管法是规定税收实体法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也是税法的一部分,在保障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刑法作为我国关于犯罪及刑法的法律规章制度,是国家法律的一部分。二者之间既相互独立,又互相影响,加强对二者之间衔接问题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1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共性角度。固然,《征管法》与《刑法》从不同角度约束和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但是二者之间的联系密不可分。首先,调整对象方面,后者对于危害税收征管罪做出了具体的、明确的规定,而相关内容在前者内容中也有所体现,无论是界定还是法律责任上都有所明确。其次,针对税收犯罪的刑罚。虽然,就体系及内容层面而言,税法中有所涉及,而就解释与执行层面而言,更多的是根据后者实现对税收犯罪的刑罚。[1]最后,具有强制性。就某种程度而言,二者作为部门法,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为法律执行提供充分的保证。另一方面,区别角度。首先,对象差别性,分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前者主要是针对税收义务及权利的调整;后者是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及惩罚措施的法律制度;其次,性质差别性,前者具有义务性,而后者更多地倾向于禁止性、强制性方面,其主要目标是明确犯罪行为后,并对犯罪者进行惩罚;最后,负责形式差别性,前者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多重性,而后者仅追求犯罪者自由刑与财产刑。

2二者之间衔接存在的问题

2.1衔接方式存在不合理

现阶段,对我国立法形式研究能够发现,依附性的散在型方式为主,简而言之,将刑法条例置于行政法律当中,并依附于《刑法》,才是具备意义的一种立法形式。也就是说,《征管法》在列举税务行政管理相关规定后,会在其后赘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能够实现对《刑法》内容的有效补充,以此来缓解修改《刑法》的巨大压力。[2]事物两面性决定该种立法方式存在一定缺陷,如刑事责任划分不明确,导致“以罚代刑”的不良情况;加之经济发展的影响下,各类新型犯罪手段的出现,难以解决实质性问题,对此二者衔接方式并不合理。

2.2行政处罚与刑法之间的竞合问题

所谓竞合,是指一个行为产生后果触犯了不同的法律,与此同时,针对不同的法律会产生不同结果的一种现象。税收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竞合现象。同时违反两种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二者衔接难度。[3]如在《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本法第六十三条等规定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移交给司法机关,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条款能够证明行为人已经犯罪,但是税务机关不能够以罚代刑,需要交由相关部门处理。但是税务机关是在处罚后移交,还是不处罚直接移交并未在法律法规中体现出来,难以为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2.3条款规定不一致

条款不一致体现在很多方面,如《刑法》“危害税收征管罪”中有九条规定了十二个罪名,但是《税收征管法》中仅有四条,在实践中,无法做具体判断。诸如此类案例还有很多,不再一一列举。

3实现二者有效衔接的措施

经济快速发展,税收征管背后的问题也随之凸显,新问题及新要求的出现,迫切要求两种法律有机衔接,更好地应对各类问题。

3.1灵活调整立法形式,为二者衔接奠定基础

依附性散在型立法方式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原则性、援引性及比照性。第一种已经在上文提到;第二种是指直接援引刑法中的某条款;第三种是对行为比照刑法条款,以追求刑责。相比较来看,采取援引性方式更具有优势,但是在具体实施中会存在法律法规不明确等问题。对此笔者建议选择独立性的散在立法方式更好,也就是行政刑罚方式,能够为二者有机衔接奠定坚实的基础。行政刑罚主要是当事人违反法律时,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做出相应判决,促使其履行相应的义务。作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立法形式,不但能够实现二者有机衔接,且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衔接过程中存在的障碍。

3.2有效解决竞合问题,为二者衔接提供保障

针对二者之间的竞合问题,笔者建议应该坚持“选择适用且刑罚优先”原则,简而言之,税务机关在具体实践中,如果发现了涉税犯罪行为,可以先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制裁,然后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交给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采取这种形式,行政机关不会对行为人做出重复处罚。[4]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能够提高处罚效率,且能够有效避免二者之间衔接的竞合问题。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有可能遇到已经执行了行政惩罚的现象。对此可以采取两种手段加以调整:一方面以人身罚折抵相应的刑期;另一方面,以罚款折抵相应的罚金。而就理论角度而言,如果法院判处的罚金远高于行政罚款金额,行为人需要补充相应的罚金。反之,要将多出的罚金还给行为人。在两个部门相互沟通及合作影响下,能够明确各部门职责,且避免竞合问题产生的混乱问题,为二者有机衔接提供足够的保障,进而更好地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3.3统一条款表述形式,为二者衔接提供依据

对于二者相关条款规定不一致问题,笔者认为要统一二者的具体表述形式,如对于相关发票的条款,可以借鉴《刑法》中的制造和虚开发票的条款,适当增加涉税条款,并将其添加到第六十七条之后,为税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依据。或者利用逃避税替代偷税。通常情况下,“偷”是将别人的东西变为自己的东西,而就本质而言,税收是国家无偿使用的,用“偷”并不恰当。对此可以利用“逃避”代替“偷”,更具规范性,与此同时,还应加强与《刑法》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衔接在一起。[5]除此之外,对表述方式的统一而言,还可以结合罪刑法定原则进行相应调整和优化,如对于《征管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只要没有造成欠税结果,将不会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事实上,只要行为人将财产转移,税务机关将难以做出判决。对此可以坚持刑法相应原则,修改《刑法》第二百零三条,将致使改成妨碍。

4结论

根据上文所述,《征管法》与《刑法》作为部门法,二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因此对于二者衔接问题,我们应加强对二者之间关系的分析和研究,并明确二者衔接存在的阻碍,采取针对性措施,统一表述方式等,实现二者有机衔接,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及发展提供支持。

参考文献:

[1]翟志钢.新一轮《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几个重点立法问题探析[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1):249.

[2]刘剑文.税收征管制度的一般经验与中国问题———兼论《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改[J].行政法学研究,2014(1):31-41.

[3]黄显福.《税收征管法》再修订需重点关注的问题[J].税收经济研究,2014(4):1-4.

[4]施正文.论《税收征管法》修订需要重点解决的立法问题[J].税务研究,2012(10):57-62.

篇4

关键词:新财会准则;税收法则;协调性分析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6-000-01

前言

财会和税收具有不同的定义,同是经济系统中的重要概念,财会指的是系统全面监督和核算企业已经完成的资金运动的经济管理活动;而税收指的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和政治权利来达到强行分配社会产品的形式,并无偿获得财政收入。两者之间是紧密相关的关系,只要有税收活动,就少不了财会核算的程序。只有使两者共同进步,才能推进社会发展的脚步。

一、新财会准则和税收法规差异化的负面影响

(一)增加征管成本

新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之间差异化的最大负面影响就是大大增加了征管成本,这里所说的征管成本指的是征税和纳税行为的成本。这两种制度之间的差别会产生两种不同的纳税规定,这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同时纳税调整和财务核算的成本也相应的提高了。税务和财务的相关管理部门面对不断提升的工作量,需要通过大量增加时间和工作量来对实际纳税数额和应纳税数额进行核算,这大大增大了征管成本[1]。

(二)制造了财务管理漏洞

由于税收法规和新财会准则之间的差距在不断的加大,很多企业的纳税和财务管理中就会出现偷税漏税的行为,一部分财会人员就会利用财务管理中的漏洞。比如,在财务管理工作中,下调会计利润,从而使纳税的金额低于企业的实际利润,就产生了避税行为。

(三)增加涉税风险

税收法规和新财会准则之间不断增加的差距会激发出许多不协调的因素,比如,税务征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很容易激发矛盾冲突,两者由于依照了不同的准则,所以会各执一词,对于征收的金额和纳税金额就会产生激烈的争论,纳税人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保护自身权益的积极行为,但是这种举动会被税务征管部门看作是避税行为,所以就加大了涉税风险[2]。

二、协调税收法规和新财会准则的有效策略

为了良好协调税收法规和新财会准则的关系,需要根据两者的差异来分析两者在新环境下需要遵循的准则,可以依照采用几种方法:

(一)考虑国家税收政策的实际要求

新财会准则和税收法则的良好实施需要以国家政策为导向,考虑国家税收政策的实际要求是协调两者的关键。在落实会计目标的同时,需要严格遵守会计工作准则,并且充分考虑日常税务管理的信息需求以及国家目前的税收政策,依照新会计准则来不断完善会计信息。会计工作除了可以为相关部分和广大投资者提供精确的会计信息,还具备内在的控制技能,所以会计人员应,加强日常核算中的明细核算工作,从而消息了解账户资金的详细增减变化情况。在处理设计税收的业务时,除了依照新的会计准则处理事务之外,还需要借助明细账户来充分反映会计和税收的差异,从而为税务稽查和纳税申报提升重要的基础信息。

(二)缩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

缩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是调节税收法则和新财会准则的有效途径。在目前的环境下,一种税法法规往往和很多种会计政策并存,这就产生了税收法规和新财会准则的不平衡发展现象,相关部门在进行相应的协调来对应不断加大的税收和财务工作量时,就会大大的增加税务部门的工作负担。所以,想要及时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就必须在其中融入效率和公平原则。通过对会计政策选择范围的缩减,能够有效的促成两者的协调。

(三)完善会计信息的披露附注

目前环境下,会计信息存在披露的不足和缺失,这使得会计不能提供税收所需要的必要信息,同时税收也难以及时的把相关需求反馈给会计信息系统,两者之间的信息不通畅导致了税务部门获取信息成本的加大。在协调税收法规和新财会准则的过程中需要关注对会计信息的披露附注。在协调过程中,规范操作对相关信息的披露,使用完善的会计信息,对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分析和差异进行适当的报告。这不仅提升了会计部门对税务部门的支持度,也加强了税务管理的机制,同时也大大提升了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避免了不科学、不合理差异的产生[3]。

(四)紧密联系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

不同规模的企业所应用的新会计准则也有所不同,所以应通过对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的紧密联系来执行新会计准则,依照企业的业务特点来筹划税务,这在企业税收和财务管理中是必须重视的一个部分。因此,对于一些上市公司,鉴于其社会性和公众性,要求其强制应用新会计准则可以有效的规范其会计计量、报告和确认行为,从而保证广大投资者能够得到优质的会计信息。另一方面,广泛的中小型企业,由于其和上市公司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比且这些小企业的会计普遍缺乏专业的技能训练,而且由于经营规模不大,不能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债券,这就很难对应上新会计准则的相关核算规范,这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许多小企业在纳税报表中只是随意填写一些科目来应付税务部门的要求,这会导致税收和会计的差异增加。对于这种现象,就需要出台合理的小企业会计证原则,从而适当调整会计准则对小型企业的适应能力。在对小企业的税法规定中,明确的规定小企业需要在纳税申报表中填写的项目、在纳税流程中容易产生的问题,以此来进一步缩减税收和会计间的差异。

三、结论

综上所诉,新财会准则和税收法规不仅要相互独立,还有紧密联系。目前我国的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都需要进行完善,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考虑到我国税收政策的需求、密切联系企业的经营状况、完善对会计信息的披露批注同时减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积极协调两者之间的差异,从而促进两者的协调发展,使企业能够更好更快的进步。

参考文献:

[1]赵宜一.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J].现代商业,2016(1):68-68.

篇5

[关键词]税收征管效率;技术效率;dea模型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一直保持高速增长态势,2008年我国税收收入达5.42万亿元。1994~2008年税收收入年均增长16.5%,这一增长比率远超过了同期gdp的增长率。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在这一过程中税收征管效率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如何对各地税收征管的相对效率进行科学的评价?这些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相关税收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税收征管效率是考核税收征管工作成效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征税过程本身的效率。它要求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税务机关以尽可能低的投入,取得尽可能多的产出。在实践中,人们常用征管成本率、人均征收额、税收计划完成程度、税收收入增长率等指标来评价征管效率的高低。但是由于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仅仅依靠这些指标来评价征管效率无疑具有极大的不合理成分。近年来,研究者围绕征管效率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讨,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分析征管效率提高对税收收入增长的贡献

研究者所使用的方法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采用参数方法对税收征管效率进行测算。王德祥、李建军(2009)以随机前沿函数为基础的研究发现,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是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快于gdp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杨得前(2008)基于1994~2005年间29个省份的面板数据对我国税收征管效率进行了定量测算,结果表明,在此期间税收征管效率对税收增收的贡献率为28.11%。这类方法基于生产函数理论,通过数据拟合求得模型中各参数,从而计算效率值。主要局限有:其一,设定的生产函数与实际的生产函数可能大相径庭,从而使最终得到的结果与实际存在较大差距;其二,数据拟合的结果或许不能通过显著性检验,从而使得参数方法无法使用。二是采用非参数方法对税收征管效率进行测算。非参数法是当前国际上效率测度研究领域的新方法,其优越性在于无需对生产函数的具体形式进行设定。孙静(2008)基于传统dea方法对湖北省若干市的税收征管效率进行了测算。但在其研究中没有考虑税源质量这一重要因素对税收收入的影响。

(二)对影响税收征管效率因素的探讨

庄亚珍、陈洪(2004)、卢欢(2008)、嵇成刚、李小芳(2008)认为影响税收征管效率的因素主要有税制因素、经济社会环境、税务人员因素、征管技术水平等。

本文则引入dea模型对我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7年税收征管的相对效率进行评价。

二、dea模型及指标选取

(一)dea模型

dea方法又称数据包络分析法(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它是由著名运筹学家charnes和coopel等以相对效率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一种效率评价方法。因其具有客观性、不用考虑量纲、分析结果具有明确的经济意义等优点,其应用领域不断扩大(吴育华等,2008)。

传统的dea方法主要有假定规模收益不变的c2r模型和假定规模收益可变的bcc模型,其基本思想如下:

(二)指标选取

征税过程的实质就是一个投入—产出过程,其投入主要包括税源数量、税源质量、税务机关投入的人力资本的数量、质量、物力及财力,其产出主要有税收收入、提供的纳税服务及税收宣传等。在本文中选取的投入指标有:

1.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gdp指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从宏观角度来看,gdp是最大的税源,税收的实质是对gdp的部分分割。因此,gdp是代表广义税源的一个合适指标。但考虑到取消农业税后,第一产业基本不提供税收,因而在本文中用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来表示税源数量。

2.营业盈余占gdp的比重。税收收入的多少不仅和税源数量有关系,而且还受税源质量的影响。例如两个企业生产同样的产品,销售收入都是800万元,但这两个企业最终应缴的税金总额却不一样。营业盈余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常住单位创造的增加值扣除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它相当于企业的营业利润加上生产补贴,但要扣除从利润中开支的工资和福利等。因此,营业盈余占cdp的比重可以较好地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效益水平。在本文中用其作为税源质量的变量,该比重越高,表示税源质量越好。

3.税务人员数量。实施税法时由公共部门支付的行政费用,如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投入的人力、支付的工资及福利、建造办公场所的费用及办公经费等,通常将这些成本称为管理成本。各地税务机关投入的人员数量直接影响到管理成本的高低,在本文中将税务人员的数量作为一个投入指标。

4.大学及以上受教育程度人员的比重。征税是一个劳动密集型行业,其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征管效率的高低,在同样的办税条件下,高素质的人员具有较高的办事效率。在本文中,用各地税务人员中大学及以上受教育程度人员所占比重作为人员素质的替代变量。

考虑到各地税务机关的办公经费没有准确的统计数据,在本研究中没有将其列为投入指标。此外,税务机关的产出具有多个维度,他们要完成税收计划,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要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要进行税收宣传,应设法减少纳税人的遵从成本等等。但是税收收入以外的其他产出指标,在度量上存在极大的困难,因而在本文中仅将税收收入作为税务机关的产出指标。

三、数据与实证

本文使用2007年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数据对其税收征管效率进行测算,其中税务部门征收的税收收入,税务机构人员数、教育程度数据源自《

从表2可以看出,从整体上讲,我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税收征管效率仍处于一个较低水平,除 上海市的综合效率为1外,其他地区的综合效率均小于1,全国综合效率的平均值为0.386,技术效率的平均值为0.827,税收征管效率还有很大提升空间。

从表3可以看出,由于税收征管效率处在一个较低水平,相当一部分潜在的税源没有转化为现实的税收,其具体表现是在技术效率非有效的地区,均存在相当程度的第二、三产业增加值投入冗余。

四、结论

(一)经济发展水平对税收征管效率有重要影响

经济决定税收,经济不仅决定了税源的数量与质量,而且还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税收征管效率的高低。综合效率较高的省份均为经济上较为发达省份,如上海、北京、广东、江苏,而综合效率低的省份多为经济欠发达省份。这是因为经济上发达的地区,税源数量较充足,税源质量较好,纳税能力较强,税务机关的人均征收额自然也较高;不仅如此,经济上较发达省份的税务机关有较多的资金用于信息化建设,这些都将极大地促进征管效率的提高。

(二)现有技术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1994年以后,税务机关高度重视税收信息化建设,以金税工程为代表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显著提高了税务机关的信息化水平。然而在本文测算的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中,只有7个省份的税收征管处于效率前沿面,其他省份的技术效率均小于1,平均的技术效率为o.827。这说明现有技术的潜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相当一部分地方的税务机关过于片面地强调税收信息化的作用,而忽视了税务干部主观能动性与积极性的发挥,未能实现“人”与“机”的有效结合。因而要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必须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同时,不断强化管理手段,做到专业化与信息化的有机结合。

此外,税务人员数量过于庞大是造成征管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目前约有80万名税务干部,而经济总量庞大得多的美国在同一时期仅有10万人从事税收征管工作(irs,2008)。表3显示,在本文研究的30个省份中平均冗员为3 945人,这又一次有力地说明建立一个精简、高效的税务机构是实现税收征管效率进一步提高的一个重要前提和基础。

[参考文献]

[1]王德祥,李建军.我国税收征管效率及其影响因素一基于随机前沿分析(sfa)技术的实证研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9,(4):152-160.

[2]杨得前,严广乐,李红.上下级税务机关间的交易成本与契约选择[j].税务与经济,2006,(3):79-84.

[3]庄亚珍,陈洪.税收征管效率影响因素评析[j].税务研究,2004,(11):73-74.

[4]卢欢.税制对税收征管效率的影响评析[j].财经界,2008,(2):108-109.

[5]嵇成刚,李小芳.税收、税收效率及其影响因索的逻辑体系[j].财经界,2008,(3):9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