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0 09:48:2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道德和法律辩论,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高等学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教学;内化;外化;情境感受;活动体悟;价值辨析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片面强调理论教学忽视实践教学,或者片面强调实践教学忽视理论教学的倾向都是不可取的。这门课程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实践性,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和规范向行为实践的转化。其教学目标不仅要解决学生对社会道德基本要求和法律规范的知不知、懂不懂的问题,还要解决信不信、行不行的问题。这一教学目标的实现,完全依靠理论教学是难以奏效的。要想取得这类课程的实效性,必须在教学方法和途径上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研究与实验。
一、实践教学的功能和教学目标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实践教学,主要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基本要求和有关知识点,通过开展学生亲身参与、体验的实践教学活动实现教学目标的教学模式。它包括课堂的实践教学、社会实践和有关德育活动等。
1.实践教学的功能和作用
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模式,其功能和作用主要是对大学生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施加影响,使其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内在心理要素发生变化,通过内化和外化的动态过程起到积极的教育作用,以便提高该课程的实效性。
大学生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需要经过道德法律意识与行为实践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反复内化和外化的运行、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实践教学具有重要作用。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的内化,是指外在于受教育者主体的体现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的社会舆论,加上学校的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等形成的合力,在主体知、情、信、意等内在心理要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心理机制的作用下,使外在的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被受教育者主体所接受和认同,并通过实践体验和感悟内化为其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即精神力量。外化过程是指在这种精神力量的支配下,将受教育者主体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转化为行为实践,相对稳定地调节主体外显的行为。这一过程是道德法律意识和行为等要素不断运动、发展、变化,由低级到高级、简单到复杂、量变到质变,从而形成相对稳定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动态过程。
受教育者主体的道德法律行为作用于外部环境,往往会产生某种社会评价,即人们在实施道德法律行为的过程中依据社会道德法律的准则和基本要求,对其行为实践所作的价值判断。其功能是以善恶和法律规定为标准,形成道德和法律行为选择的正确价值观。它实质上是对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和法律行为的动机、效果和价值的判断,是人们道德和法律行为选择和坚持正确行为习惯的外在力量。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实践教学中,善于运用正确社会评价的舆论引导受教育者主体,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对于顺利完成内化和外化的动态运行过程,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具有重要的强化、激励和促进功能。
2.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两大飞跃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是激励、促进受教育者主体的社会道德和法律基本要求的内化和外化两大飞跃。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发展的内在心理要素,包括认知、情感、信念、意志等,属于意识或精神的范畴,在它没有客观化、外在化时,还不能构成完整意义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发展是内在心理要素和外在激励要素的统一,是观念、意识和行为实践的统一。它需要经过两个飞跃:一是受教育者主体通过学习和实践体验,将外在的社会道德法律原则、规范、基本要求等内化为道德和法律意识,从而实现从社会的外在力量到受教育者主体的内在力量,即精神力量的飞跃;二是实现从受教育者主体的内在力量到客观化、外在化的行为实践的飞跃。实现这两大飞跃离不开人们的行为实践。受教育者主体只有通过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的内化和外化的整合才能实现上述两大飞跃,从而形成其道德和法律行为的相对稳定的特质和倾向。
上述两大飞跃并不是一次实践教学或理论教学就能够完成的,而是需要经过反复多次,分层次、分阶段的实施才能够实现。其中,认同、信奉层次和阶段是重要阶段。认同,即受教育者主体通过后天学习和实践体验,将外在于个体的社会道德法律意识内化为个体的道德法律意识及其精神需要。它是行为主体在认知、情感上,对外在于主体的社会道德法律意识的实施价值、意义的认识趋同,并指导自身自觉行为的一种心理倾向。认同阶段的重要功能是受教育者主体将外在于自身的社会道德法律意识和社会需要内化为自身意识、自身需要的认知和情感体验,并转化为其自身内在的知、情等心理要素。该阶段是确定更深层次内化的基础,是完成内化和外化运行过程,实现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发展两大飞跃的动力源泉和心理基础。这一阶段的重要特征是实施道德法律行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自觉性即受教育者主体实施道德或法律行为的主观动机发自其个体的自我需要,并使这种自我需要与社会需要、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相趋同,它区别于特定情势下的盲从。主动性即受教育者主体实施的道德法律行为,是在内化和外化机制的作用下主动实施的,它区别于在特定外部压力下被动的服从。根据大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在认同层次和阶段,“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实践教学应重视受教育者主体对道德和法律理论的接受、认知和情感体验,并在动情上下功夫,做到扣人心弦、激动人心,将学生引向正确的道德和法律行为实践。信奉,即个体人在认同外在于自身的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的基础上,通过行为实践的情感体验,建立在道德和法律价值信念基础上的相对稳定的心理倾向。道德和法律价值信念是人们在内化和外化运行机制的作用下,对转化为内心信念的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的价值及其真理性坚信不移,它是系统化的道德法律认知和相对稳定的情感体验的结晶,是外在于个体的社会道德法律意识内化为个体的道德法律意识的较高层次和阶段。信奉阶段除实施道德和法律行为的高度自觉性、主动性外,还具有实施道德和法律行为的坚定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征。信奉的关键是“信”,其特点是对道德和法律有关理论知识的深刻理解,通过道德和法律的实践感悟、情感体验,坚信其认识的正确性、科学性和真理性,并在实施道德法律行为的过程中表现出较强烈的情感,它是激励人们实施道德和法律行为的精神力量。道德和法律信念坚定,则认识必然深刻,情感必然强烈,意志也就愈坚定,行为则愈自觉。实施道德和法律行为的相对稳定性,是指受教育者主体通过后天学习和实践体验,将外在的社会道德法律意识和社会需要转化为其自身意识和自身需要后,不会因为外部条件的影响而动摇,相对稳定并持续地实施某种符合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的行为。受教育者主体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进入信奉阶段,标志着两大飞跃的阶段性实现和完成。在信奉阶段,受教育者主体不仅能够依据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相对稳定的实施道德和法律行为,而且形成了相对稳定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 二、实践教学的课型探讨
近年来,我国高等学校的广大教师在教学改革中,努力探索实践教学的课型。这些课型内容广泛,大致可以概括为研讨型、辩论型、体验型等课堂实践的课型和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课型。
1.研讨型实践教学模式
研讨型实践教学模式是当前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改革的亮点之一。它主要是指受教育者主体在教师的指导下,以专题为载体,以研究和探讨为方式,以交流研讨为主要途径,指导学生主动地参与教学过程,达到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教学目标。例如,“职业与道德”理论阐述之后,引入“某些大学生就业后被辞退”、“失信的代价”、“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增设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测试”等典型案例和专题,引导学生围绕该案例或专题发表看法,在课堂上进行交流研讨。教师在组织教学的过程中,把全班学生分成若干小组进行讨论,每小组指定1名同学参与全班交流,围绕专题发表看法,最后由教师进行点评和总结性讲解。引导和帮助大学生明确提高以“敬业”和“诚信”为核心的职业道德素质是成功开创事业的一张必不可少的入场券。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增设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测试的现象告诉我们,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用人单位非常重视选用人才的职业道德素质,一个人的成功固然需要知识和智慧,然而,如果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没有极大的热情和艰苦奋斗的敬业精神,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即使再聪明的人,也不可能取得事业的成功,从而加深学生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修养有关理论和知识点的理解。采用这种教学模式组织教学,教师首先要根据教学目标确立研讨题目,制定研讨方案。研讨题目的确立应该立足于对该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和教材内容的认真分析,明确教学重点和难点,分析学生思想实际,做好课前准备。选题要准,质量要高,既要有理论深度,又要有实践基础。最好是选择那些学生比较感兴趣,能够积极参与研讨的具有普遍性、代表性、针对性和典型性的专题。这种教学模式的优点是:受教育者主体之间可以相互启发、活跃思想,把教学过程的“一言堂”变为“群言堂”,营造一个畅想争鸣的求学气氛,有利于调动学生积极参与教学过程,激发其学习热情,锻炼其研究问题的能力。
2.讲演辩论型实践教学模式
讲演辩论型实践教学,即在教学过程中运用讲演或辩论等方法完成教学目标的一种教学模式。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基本要求和有关知识点围绕某一专题安排学生开展讲演或辩论活动。通过讲演或辩论活动促进学生加深对有关理论和知识点的理解。例如,“认识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理论阐述之后,安排“胸怀民族复兴,立志奋发成才”的讲演活动。其具体做法是:提前1周或2周把讲演题目交给学生,鼓励学生积极报名,拟定参与讲演人员的名单,做好讲演活动的准备。在讲演活动中,教师结合该专题涉及的有关理论和知识点做好总结和点评。通过讲演活动提高学生收集资料、语言表达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再如,“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理论阐述之后,安排“爱岗敬业辩论活动”。正方围绕要“干一行,爱一行”的论点进行辩论;反方围绕要“爱一行,干一行”的论点进行辩论。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将部分学生分为2个组(正方与反方)展开辩论,用点评方式进行总结。组织“干一行,爱一行”和“爱一行,干一行”哪一个更重要的辩论活动,涉及到职业态度和职业道德。如果所从事的职业与自己的兴趣爱好相一致,并符合自己理想职业的标准,一般情况下往往能够做到“爱一行,干一行”。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现实与自己认为理想的职业往往会发生矛盾。很多人不能按照自己理想的职业标准选到满意的职业,无法改变自己的工作岗位,但可以改变其对所从事职业岗位的情感和态度,在岗位工作中逐步培养职业兴趣和情感,做到“干一行,爱一行”,形成优良的职业道德品质,从而拥有一份骄傲的人生。通过这种教学模式,帮助大学生正确认识职业理想与理想职业、国家需要与个人兴趣之间的关系。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所要求的职业理想,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为原则的职业理想。即使自己所从事的职业还不够理想,也应该热爱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兢兢业业地做好本职工作。当国家需要与个人爱好发生矛盾时,应服从国家需要。
3.体验型实践教学模式
体验型实践教学,即受教育者主体通过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安排学生走向企业、农村、部队接触社会、了解国情、体验生活。通过社会实践的感悟,理论联系实际,加深对有关基本理论和知识点的理解,增强社会责任感。例如,“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理论阐述之后,安排学生“结合所学专业调查企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对企业从业者的职业道德现状进行分析,并写出调查报告。通过对企业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从业者的职业道德现状,企业管理者对企业职业道德状况的评价等进行分析,明确职业道德的内涵与基本特征,了解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正确认识遵守职业道德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从业者事业成功的保证。在实践教学的过程中,很多学生结合自己所学专业,积极主动走访用人单位,调查了解该单位的用人标准和对人才职业道德素质的基本要求,并写出心得体会。通过调查,引导大学生深刻认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社会对从业者的职业道德素质非常关注,用人单位越来越重视聘用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从而提高大学生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和法律修养的自觉性。这种教学模式的优点是:有利于加强大学生道德和法律行为的实践导引,通过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促进其良好道德法律行为的养成。
实践教学模式的关键是使大学生通过实践感受和切身体验,激励、促进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的内化和受教育者主体道德法律意识的外化两大飞跃。在实践教学中,应该重视情境感受、活动体悟和价值辨析等基本环节,提高学生对实际问题的反应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情境感受,即以情感体验为切入点,激发大学生的情感并强化其认知。情境可分为“人为模拟真实生活的情境”和“现实道德法律实践活动的情境”,通过情境化的实践教学使大学生加深情感体验。活动体悟,即通过设计或开展一定的实践活动,引发学生积极参与并获得感受体悟。价值辨析,即以现实生活中人们关注的具有道德意义的典型事例为引导,启发学生进行道德分析、评价、论证,提高学生的理性思维、价值判断能力,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教学的研究是个老话题,但仍有许多问题值得认真探讨,有待于该课程的广大教师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去摸索和创新。
参考文献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实施研讨型教学是当前高校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突破口,它主要是让学生们在老师的教学指导下,以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为载体,通过专题研究和探讨的方式,实现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课程与师生分享交流的目的。例如,在具体的教学实践过程中,学生选择以“失信的惨痛代价”为切入点,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理论教材为载体,研究、探讨该案例,并与师生们分享自己的心得。此外,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采用分组讨论的方式,将社会热点话题引入教学环节中,使学生在具体的案例中通过分析和交流,最后老师对各小组的观点和结论进行总结和点评,从而使学生既加深对基础理论知识的理解,又懂得理论知识点在具体社会实践活动中的体现。
2.开展演讲或辩论式的教学实践活动,提升教学参与度,实现高校思想道德修养教学实践目标
在高校思想道德修养基础课程教学中让学生围绕热点主体开展演讲和辩论,通过演讲或辩论使广大学生加深对基础理论知识的理解度。例如,学生可以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选择“大学生的历史使命”为演讲或辩论的话题,开展一场校园演讲或辩论活动,邀请广大师生参与,做好周详的演讲准备工作。通过围绕“大学生的历史使命”收集具体的社会实例,以获取的社会实践性素材支撑自己的观点和论据,使广大学生在激烈、生动的演讲活动中充分认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社会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加深理解,感悟课程的魅力。在演讲或辩论活动最后,请邀请到的老师对活动进行点评,实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性教学目标。
3.以体验型教学方式提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实践性
所谓体验型教学方式即是指学生通过具体的社会考察,在考察的过程中结合社会实例检验理论知识点,以切身体验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例如,高校学生选定“职业道德素养”课题进行社会实践调查,通过走访调查活动,获得真实的第一手数据和实践体验,然后对调查的数据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加深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理解度,从而提升高校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知识水平。
4.结语
【关键词】法律;道德;富勒;新自然法学派
美国法学家富勒(Lon L·Fuller),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他在学术生涯的代表作《法律的道德性》中,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展开了讨论。这本书同时也是富勒与哈特学术论战的产物。富勒与哈特针对“法律与道德是分离还是结合”展开辩论。哈特为实证主义的分离主张辩护,认为法律和道德是可分的。而富勒则从法律秩序的道德基础和法律自身的道德性出发强调了法律与道德不可分。为反驳当时实证法学的学术观点——“道德与法律的分离”富勒写就了本书。从书中“本书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着对涉及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现有文献不满而展开”就可看出作者写作本书的出发点。
富勒是通过证明“法律与制定法律的目的性不可分”来论证“法律与道德不可分性”这一观点的。富勒认为,如果仅仅知道一条规则,而不知道制定该规则的目的,此种情形下,我们就无法知道这条规则意味着什么,进而根本不知道它到底是什么。只有清晰地了解被观察者的目的,我们才能了解其行为的涵义,进而理解行为人的行为本身。
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对法律和道德的不可分性这一主张的证明,是从法律的目的性出发进而到法律的道德性。他的证明思路概括如下:立法者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制定出了法律。因为我们可以对立法者立法目的和动机进行道德上的评价,所以出于一定目的而被创制出的法律就具有了道德性。
富勒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联系,但他并不认为所有的道德都有与法律相联系。举例来说,接济穷这样的行为是符合道德的,但是这样的道德和法律有关吗?答案是没有。在《法律的道德性》中,富勒详细地对与法律相联系的道德进行了阐述。从层次上将道德划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前者对人们必须做到的提出了要求,是人类行为准则的最低标准;而后者则是在此基础上对人们可以达到的最好的、理想的程度的追求。前者的表述方式一般是“你不得不如何行为”或“你应当如何行为”;而后者的表述方式一般是“你最好怎样行为”。前者会对不遵守它的人施加惩罚或负面评价;而后者却不会因为人们没有能力达到它所要求的境界而施以惩罚。
富勒对法律的道德的另一种分类是将其划分为法律的外在道德和法律的内在道德。前者关注法律的实质性目的,而后者关注程序性自然法;前者是传统自然法所信奉的一些价值理念,而后者是位于法律内部的价值体系,由一系列程序性法律原则构成。富勒认为,制定法律的活动必须符合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被归纳为:公开性、一般性、清晰与明确性、官方行为与法律规定的一致性、稳定与持续、不溯及既往、不作相互矛盾的规定、不要求不可能之事。富勒认为,违反法律内在道德——即以上原则的法律违背了法的实质,不认为这是真正的法。法律内在道德的理论的提出,是对传统自然法学界限的突破,是对自然法学超越性的发展。
而关于法律的目的,富勒以一种中立的态度来对待它们,富勒认为它们并不一定是好的或者是坏的。而富勒与哈特对法律的道德性展开思考与辩论的背景,是战后的纽伦堡审判。二战中为纳粹工作的司法工作者,在这场审判中为自己辩护,自己当时只是在适用纳粹制定的法律进行司法审判。二战中,纳粹采取法律的形式公然践踏公民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法律也会以追求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目标,产生恶法。关于法律的目的性,富勒仅表明其和与整个法条是无法分离的,如果将法律的目的与法律规则分开看,我们将无法辨别法律的规则构成的还是不是法律,而无论法律追求的目的是善还是恶。也就是说,富勒承认“恶法亦法”。
掩卷沉思,富勒的观点是对传统自然法学的突破与发展。他的学术观点对我国建设“法治社会”也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已有十五年。在取得一定成果的同时,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步伐仍在继续迈进。我们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基本方略的同时,也应当关注我们所实施的法律本身的正当性,正义性等。而富勒对立法的目的的道德性的探讨,和对程序正义的强调,能使“忠于法律”的理想变得有意义,也才能真正地实现“忠于法律”的理想。
参 考 文 献
[1][美]富勒,郑戈译.法律的道德性[M].商务印书馆.2005
[2]孙笑侠,麻鸣.法律与道德:分离后的结合——重温哈特与富勒的论战对我国法治的启示[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
[3]刘维可.富勒思想研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D].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2010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课堂实践教学;实效性
中图分类号:G642.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20-0069-03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是以为指导,以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教育为主要内容,依据大学生成才的基本规律,结合运用相关学科知识,教育引导大学生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修养的一门公共必修课程,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渠道。同志曾说“人的正确思想,只能从社会实践中来”“一个正确的认识,往往需要经过由物质到精神,由精神到物质,即由实践到认识,由认识到实践这样多次的反复,才能够完成”。所以,“基础课”作为一门时代性和实践性非常强的课程,单纯的理论教学模式很难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因此,实践教学环节已经成为“基础课”教学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实践教学形式主要分为三类:课堂实践教学、校园实践教学和社会实践教学。其中,课堂实践教学是“基础课”实践教学活动的“第一课堂”,也是主课堂,对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近年来课堂实践教学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但由于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基础课”的课堂实践教学还存在一些问题,实效性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当前“基础课”课堂实践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多样性、深度性不够。在实际教学工作中,有的教师的课堂实践教学形式比较单一,主要以研讨为主,而且对问题的分析浮于表面,使学生渐渐失去了实践兴趣,很难达到课堂实践教学所要求的效果。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与课堂实践教学的主导者――教师有着密切的关系。由于教师自身实践经验不足或者理论教学任务繁重,对“基础课”课堂实践教学还缺乏深入、系统的理论研究,缺乏创新,对探索性的实践教学经验和做法还未全面评估、总结,形式单调、内容空乏、选材不当,使课堂实践教学的时代性、广泛性和深度,乃至指导性、趣味性受到很大的制约。二是当今世界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社会更加多元化、全球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大量西方文化思潮、影视作品、价值观念的“入侵”以及生活方式的改变,对我国大学生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影响。可以说,大学生在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在感受着家庭、社会对个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律意识的冲击。“基础课”本身内容的时代性、广泛性和深度已经不能满足大学生对社会认知、感受并验证所学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正确性的全部需求。
2.科学性、系统性不强。由于实践教学的主体是一个多层次的动态系统,学生个体和群体之间有相对的独特性,也有共同性,而授课教师之间的实践教学经验和个人素养也各不相同。与此同时,实践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对不同学生的影响也不尽相同,如何在这个充满变量的“交互系统”中找到一般规律,克服随意性和盲目性,使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较好的统一,这是对“基础课”实践教学工作提出的新任务。目前,部分高校“基础课”课堂实践教学还只停留在简单、形式上的活动,主要取决于授课教师的个人意愿,没有制定和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实践计划,没有针对不同专业特点,结合教材内容明确课堂实践教学的目的要求、学时安排、教学内容、活动形式等,还没有对实践教学中的主体、客体、环境等各种因素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没有形成科学性、系统性的长效运行和操作机制。
3.评估机制不健全。评估机制是实践教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环节。“基础课”旨在通过传授思想道德认知和法律知识,培育和养成大学生的思想品德和法制观念,而课堂实践教学以及其他实践教学的目的就是为大学生提供“实践”、“内化”和“践行”的机会,努力把思想道德认知与法律认知转化为个人的内在品格,并不断在社会实践中践行。由于人的思想品德是由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不同因素构成的,而这些因素的构成又是错综复杂,更可以说是感性的,涉及很多心理学的范畴。因此,对“基础课”课堂实践教学效果的评估绝不能搞实践与评估分离或是评估一刀切,以结论式、分数式、主观臆断式对学生进行定性,必须看到大学生思想道德和法律修养的发展性、成长性和波动性,坚持围绕学生这个主体,建立一个系统的、全方位的和辩证的评估机制,根据评估结果不断调整课堂实践教学的方式、内容和深度,才能更利于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的培养。
二、加强“基础课”课堂实践教学实效性的建议
针对当前“基础课”课堂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克服认识上的局限,深入理解课堂实践教学的内涵、目的和要求,以科学的态度、创新的精神、正确的对策不断完善课堂实践环节,确保“基础课”课堂实践教学取得实效。
1.课堂实践教学计划的制定要专业和科学。①课堂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要有目标性和科学性。“基础课”包括绪论共九章内容,每个章节都有不同的理论要点和课堂实践要求。在现实教学工作中,每个老师都有自己独特的理论教学和课堂实践方法,不可能也不应该让每个老师形成统一的实践教学教案和实践教学模式,这样既不利于发挥老师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也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参与性和主动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老师可以凭借自己的喜好和心情任意地开展课堂实践教学。由于“基础课”教学在课程方向、课程标准和教学内容等方面有着特殊的功能和要求,而课堂实践教学的时间、空间有限,实践教学的层次、环节、内容、方式、目标、要求不经过严密设计,没有制定切实可行、规范性的课堂实践教学模式,就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这就要求老师在教学大纲的基础上,深刻体悟教材的内涵实质,进行明确的安排和精细的思考,这样才能从宏观上把握教材,再经过长时间的、系统性的制定―实施―评估―反馈―修改―再实施的过程,建立切实有效的课堂实践教学方案,甚至是“一本多案”。最后,根据教学对象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灵活编写教案,要逐步形成有据可依、有章可寻、有效可估的教学模式,才能达到万变不离其宗及异曲同工的效果。②课堂实践教学内容和素材要有时代性和针对性。“基础课”的特点之一是内容丰富,发展变化快,总是与国际国内的形势变化和党的方针政策调整紧密联系。课堂实践教学的内容在选定上更要与时俱进,把准时代脉搏,紧扣时代主题,体现灵活性与时效性。在教材的基础上,还要围绕重大事件和重要理论的提出,及时开展灵活多样的实践教学,否则就难以收到应有的教学效果。在现实工作中,授课老师的教学和研究任务都比较重,因此可以充分发挥教研室全体教师的集体力量和智慧结晶,成立课堂实践教学研讨组,探索、研究、收集课堂实践教学的内容。一是商讨课堂实践教学的具体安排和成效评估;二是分享交流各种资讯和素材,共同探讨、选择和制定具有时代性、针对性、典型性和学生反响较好的课堂实践教学内容。③课堂实践教学的形式要有多样性、灵活性和融合性。“基础课”课堂实践教学的具体形式是非常多的,主要包括课堂研讨、辩论、案例分析、演讲、课堂表演、影像观摩、读书会等。而且,各种方式之间并非彼此孤立,是可以相通、相融的。在教学过程中,可以结合时代背景、社会现实、专业特点和教学进度,组合搭配、灵活运用,创新课堂实践教学形式,提高学生多元的思维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发挥课堂实践教学的真正效果,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例如,在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的课堂实践教学中,就可以采用案例分析、课堂讨论和模拟法庭等多种实践形式相结合的方式。
2.课堂实践教学的组织要规范、严谨。①课堂实践教学要循序渐进,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参与性。在“基础课”课堂实践教学中,教师发挥组织、启发和引导作用,要充分考虑到学生实践的主体性和个体的内在要求,科学地分析和认识学生品德内化规律、思想行为特点、思想行为习惯和理论知识掌握进度,组织最优的课堂实践形式和内容,充分发挥学生的能动性,调动学生主动参与的积极性。
从课堂实践的形式来看,可以采用从简单到复杂的方式,如:先从课堂研讨、演讲、读书会等容易组织操作的形式开始,逐步过渡到辩论、课堂表演等对知识点、实践技术要求较高,组织更复杂的形式,最后可以开展诸如模拟法庭等对综合理论和知识点要求更高的形式,中间可以穿插影像观摩等其他形式的课堂实践活动。从课堂实践涉及的素材内容来看,可以采用从易到难的一个过程,如:采用案例分析时,可以先使用一些案情较简单、知识点较明显的案例,再逐步过渡到使用一些案情较复杂、涉及道德、法律等多方面、知识点较隐晦的案例。②在课堂实践教学组织过程中要对学生分类管理,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从现实角度来看,“基础课”作为一门大课,一个老师可能同时要面对几个专业、一百多个学生,如何让每个学生都能参与到课堂实践教学中来,是授课老师必须要考虑的现实问题。我们可以发挥班干部的作用,将学生划分为以8~10人为一组的学习小组,推选一位学,负责组织本组的学习活动。课堂实践教学活动主要以小组的形式开展。例如,在进行课堂研讨时,先由各小组组长组织小组成员进行讨论,然后推选代表上讲台发言,其他小组成员进行补充。最后,老师根据发言的情况给予评价和评分。还可以在实践教学中引入一些竞争机制,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例如,根据教学实际,以班级为单位组织辩论赛、演讲比赛、课堂表演比赛等活动,不仅让学生深入理解教学知识,还可以增强集体荣誉感。③实践操作过程要严谨,坚持课堂效果、教学效果和教育效果相结合。(1)程序要严谨。老师在组织学生开展“基础课”课堂实践活动,要按照标准的流程来进行,保证公平、公正,才能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以辩论赛为例,在辩题的选择上可以采取抽签的方式决定,然后严格按照辩论赛的流程进行,分为陈词阶段、盘问阶段、自由辩论阶段和总结陈词阶段,而且每个阶段都要有时间控制,计时员从每个班级推荐,分别计对方辩手的时间。当然,为了更大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老师可以在辩论赛中增加一个观众提问环节。这样就既可以保证活动的公平、公正,又可以扩大活动的参与性。(2)内容要严谨。理论教学是实践教学的基础,实践教学是理论教学的拓展,可以说没有实践的理论是空洞的,但没有理论的实践更是盲目的。所以,要坚持实践内容与理论相联系的原则,不能舍本逐末,不能只是为了实践而实践,重表面轻实际,否则就失去了实践教学的实效性。对“基础课”而言,教材是载体,教学是途径,教育才是目的,课堂实践教学的根本目的是培养和提高学生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是要“育人”,而不是“娱人”。因此,我们在课堂实践教学内容的设置上只有牢牢围绕“教育”这条主线,结合教材理论知识,让学生通过开展课堂实践活动,帮助学生解决实际的思想认识问题,提高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并转化为自身的内在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
3.课堂实践教学效果的评估、反馈要全面和系统。“基础课”课堂实践教学开展的效果需要全面化、系统化的评价体系,应贯彻“知行统一”原则,坚持行为评价与理论考核相结合,坚持过程与结果相结合、教师评价与学生反馈相结合的原则,对课堂实践教学做出客观、综合评价,激励学生更加自觉地进行自我修养的提升。同时,通过建立完善、动态、灵活的反馈机制,收集学生信息,及时做出调整,实行有效控制,才能保障达到课堂实践教学的最佳效果。全面化和系统化的评估、反馈系统应包含以下几个要素:
(1)评估、反馈渠道的建设。①课堂评价和反馈。对实践活动的评估,通过组织课堂实践活动,现场观察和了解学生完成实践活动情况和效果。②课后评价和反馈。课后评价是利用课余时间与学生沟通或调查表形式,了解学生对课堂实践教学的反馈和知识点掌握情况。③网络评价和反馈。与时俱进,发挥网络优势,可以开通课堂实践教学效果反馈、评价系统,对实践效果进行网络调查。
(2)评估、反馈团队的组建。①任课教师与辅导员相结合。通过与辅导员充分沟通,发挥辅导员作用,课后协助教师了解、掌握课堂实践产生的效果和学生反馈情况。②成立课堂实践教学研讨组,对教师课堂教学的教案、模式、组织以及学生实施开展等情况进行专业的评估并收集反馈情况。③学生互评和自评。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对课堂实践活动情况进行互评和自评,可以采用分组或个人形式,对其他小组或个人进行的课堂实践活动准备、组织、实施和取得的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
3.评估、反馈标准的制定。
(1)制定评估表、调查表,细化评估和反馈事项。要结合课堂实践教学各个环节、课堂理论知识点以及实践目的,尽可能地考虑和制定实践活动评估表和调查表,让学生对课堂实践的教案制定、组织实施、效果目的等有充分的认识,准确反映课堂实践活动所取得的效果及存在的问题等实际情况。
(2)评估、反馈标准宜采用等级制或描述形式。有很多学者建议将学生的“基础课”课堂实践活动的评估结果纳入学生的最终学习成绩。笔者认为,大学生的思想和行为还处在发展期,正处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由学习―实践―内化的转化期,不易通过课堂实践活动的相关情况来简单判断和评价大学生的思想水平和实践内化程度,搞分数制和一刀切,以免影响学生的积极性,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对他们的思想和行为养成造成负面影响。
(3)实施“抓两头”。学生人数众多,而教师和辅导员人数有限,不可能实施一对一的评估和反馈。从现实角度来看,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水平以及实践效果正常、中间者居多,表现“出类拔萃”和“偏执极端”者较少。因此,教师和辅导员更应该通过评估和反馈情况关注这两类学生,让优秀者更加优秀,对问题学生更加爱护,帮助他们改正不正确的思想观念,树立和培养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道德观和法律意识。
总之,课堂实践教学是对理论教学有效的补充,能够提升理论教学的效果,使理论知识得到更好的论证和运用。这就要求课堂实践教学不论从计划制定、组织实施还是效果评估都要坚持科学的态度、创新的精神、正确的方案,从而保证“基础课”课堂实践教学取得实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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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思想政治理论课;新教学模式;探索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7232
思想政治理论课主要是帮助大学生从社会适应,身心成长和事业发展等问题入手,加强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集体主义为原则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内容涉及发展目标,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人生理想、人生态度、学习观念、人际交往、道德品质、友谊和爱情以及自我修养等方面,培养学生高尚的理想情操和良好的道德品质,树立体现中华民族特色和时代精神的社会主义价值标准和道德规范。该课以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为根本宗旨,主要内容包括宪法、刑法、民法、知识产权法。诉讼法及部分经济法等,以便使学生了解现行法律制度,养成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做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1教学改革目标
根据中央关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的要求,“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目标是:针对大学生成长过程中面临的理想信念、价值取向、诚信意识、社会责任感、艰苦奋斗、团结协作和心理健康等问题,提高法律意识,教育大学生知法、懂法、学法、用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权威,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提高自身修养,将自己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新人,自觉成长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上述教学目标,是从事“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都应当明确的。在具体的教学活动中,每一单元的教学也都应有具体的教学目标。具体的教学目标与课程的教学目标原则上是一致的,具体的教学目标应当反映和贯彻课程的教学目标,使课程的教学目标渗透于每一堂课的教学过程中。
课程目标定位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政治性目标。课程坚持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以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为目标。
第二,思想性目标。课程通过人文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传授和理论讲解,强化大学生的道德与法律意识,提高大学生理论思维能力和明辨是非能力。
第三,实践性目标。课程结合我校师范教育的特点,注重教师职业道德和教师法的教育,提高师范生的道德素养和法律素质。课程坚持“化理论为方法,化理论为德性”的教学理念,培养学生“知行一致”的道德实践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
2教学方法改革设计思想
“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基本任务是,以大学生成长成才为主线,以帮助和引导大学生适应大学生活、培养良好的综合素质为切入点,以法律修养和道德修养相结合为基本方法,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角色意识、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解决大学生在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法律素质。
基础课的性质、任务决定了这门课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系统性的同时,又具有突出的自我践行性和自我修养性。这种突出的自我践行性和自我修养性只有通过学生的实践参与、情感体验和内心感悟才能得到诠释和表达。将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内化为内心的道德法则,再将内心的道德法则外化为道德行为和法律行为,最终达到他律和自律的和谐统一。
实践是连接他律和自律的桥梁,是人生道德和法律修养的由他律向自律辩证转化的根本途径。指出,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论把实践提到第一的地位,认为人的认识一点也不能离开实践,强调理论对实践的依赖关系,理论的基础是实践,又转过来为实践服务。判定认识或理论是否真理,不是依主观上觉得如何而定,而是依客观上社会实践的结果如何而定,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
人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开始只是看到过程中各个事物的现象方面,看到各个事物的片面,看到各个事物之间的外部联系。社会实践的继续,使人们在实践中引起感觉和印象的东西反复了多次,于是在人们的脑子里生起了一个认识过程中的突变,抓住了事物的本质,事物的全体,事物的内部就联系起来了。运用“实践论”指导“思想政治理论课”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构建理论与实践教学互动模式,是实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的一种新模式。有利于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性和学生的主体性,深化课堂教学,搭建他律和自律沟通的实践桥梁,促进道德规范内化于心而外化于行,从而提高教学的实效性。
遵循以上观点,解决大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教学任务,把教育方式、教育方法、教学手段及考试方法的改革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新课程教学改革的突破口,把专题教学、案例教学、参与社会实践、进行调查研究作为教学重点,把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法律意识和正确认识、分析、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作为教学的主要目的来组织实施教学。积极探索并重点实践“六结合、五个一、四育、两入、一透”的新的教学模式。
21“六结合”方法
第一,学生自学与教师讲授相结合。引导和组织学生阅读经典原著、开设思想道德教育自主学习网站、寝室与个人网页,把教师课堂讲授与学生课外自学结合起来,巩固和强化课堂讲授内容,使学生不断扩大掌握基本理论的深度和广度。
第二,课堂教育与基地教育相结合。充分利用各种思想政治教育资源的优势,在校内外建立多种类型、独具特色的课程教育基地,在强化实践性环节的教育功能中,实现校内课堂教学与校内外课程教育基地的结合。
第三,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通过搜集、整理、分析学生在生活与学习中遇到的道德与法律问题或具体个案,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观察、思考、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
第四,传统教学手段与现代教学手段相结合。一方面根据大纲要求撰写富有特色的教案和专题讲授体系;另一方面要更好地发挥多媒体的技术优势,运用形象生动的音像材料,配合和补充理论讲授。
第五,课程教学与文化素质教育相结合。一方面通过专题学术报告和组织影视影评活动、社会调查等;另一方面举办有关讲演赛、辩论赛、抢答赛、知识竞赛等方面的知识性活动,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第六,思想理论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通过日常心理咨询、团体辅导及现场咨询,提升学生的思想心理素质,同时也在咨询中促使师生共同成长,实现教学相长、因材施教。
22“五个一”活动
“谋求一份校内兼职”;“承担一份学生工作”;“组织一次学生活动”;“寻找一位人生导师”;“参加一次说写比赛”。
23“四育”的内容
第一,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坚持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的作用,首先必须要让课堂成为思想政治的主渠道,要按照充分体现当代最新成果的要求,全面推进思想政治理论课重要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大学生头脑工作。
第二,坚持社会教育基地的教育作用。建立大学生教育基地为重点,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组建大学生思想教育网,利用大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互动网络教育。
第三,坚持家庭教育的引导作用。家庭教育是人类教育实践的主要形式,是家庭互动过程中父母对子女有意识、有目的施加的教育影响。相当一部分学生进入大学后,无论是心理上、精神上,还是实际生活上,都有对家长的依赖性。
第四,坚持自我教育的核心作用。自我教育具有重要的“养成教育”属性,也尤其需要受教育者的主体实践。这就需要将自我教育的理念贯穿到学生日常学习生活之中,用思想政治教育的要求统领学术活动、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和文体活动,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寓教育于学习、于实践、于娱乐,达到“于日常”。
24“两入”指确定教师的教案要入情入理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讲的既有“大道理”,也有“小道理”,若能做到寓理于情,入情入理,情理交融,通情达理,学生就会自然而然地接受,并使这种教育在内心深处发生作用,产生效果。亦即入情才能入耳,入理才能入脑,入脑才能见效。
25“一透”指加强课堂活动
课堂教学中不面面俱到,着力讲深讲透每一节课的重点问题。一旦化入思想政治教育,就会产生无穷的魅力。使做人的道理随着业务知识的讲授而进入学生的心灵,教书的过程自然也就成了育人的过程。
3教学改革的实施途径
31校内实践教学
第一,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观看反映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历史的资料片;当代道德模范;感动中国人物介绍;爱国主义电影;反映大学生活、友情与爱情、职业精神与职业道德等的视频资料。
第二,给学生提供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经典书籍,让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选择自己有兴趣的进行阅读,并撰写读书笔记。任课教师批改后记入学生平时成绩。
第三,分组讨论、小型辩论会或者演讲比赛。每一专题给学生2~4个思考题,让学生选择一个问题进行分组讨论、开展小型辩论会或者演讲比赛。分组讨论后每组选一个代表在课堂上发言,汇报本组讨论的情况及结论。
第四,结合团委、学生会组织的校园文化建设等活动,让学生自己去分析、认识实际问题,并通过集体讨论、交流,由学生自己表达、交流个人观点,并且在彼此交流的过程中修正提高自己的认识。让学生把自己学习、思考、交流的认识成果用文字表达出来。
32校外实践教学
结合课堂理论教学涉及的内容,到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进行相应的参观、调查活动,增加学生的亲身体验与感受,深化理论渗透的效果。主要采取两种形式。
第一,社会调查:要求学生深入到工厂、街道、民居,观察社会、感悟人间冷暖,撰写心得体会或者调查报告。
第二,不固定地组织一些专业的学生去一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或者法制教育基地进行参观实践活动。“思想政治理论课”与“法律基础课”如果仅采取理论教学的方式,难以达到比较好的效果,所以在教改中我们必须适当地采用校外实践的教学方法,实现实地参观、讲解与交流。要求学生分组到一些实践基地去进行社会实践,撰写实践心得。并用照片、文字做成PPT课件记录下本组社会实践的过程和效果。
33“六结合、五个一、四育、两入、一透”的新教学模式转化到教学方法第一,通过课堂教学,直接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在课堂教学中注意把理论性、基础性知识和研究的优秀成果相结合传授给学生,注意把理论知识讲解和实践技能传授相结合,在教学中结合当前的学科热点问题授课,结合当前实践热点进行授课,将本学科领域最新学术观点和最新实践动态反映到本课课堂教学中,效果良好。
第二,带领学生从事科研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重视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指导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科研活动,组织本科学生参加与科研项目有关的社会调研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科研与教学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关系。
第三,加强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科研交流,提升第二课堂活动内涵。通过学术讲座、学术沙龙等方式,让学生直接从教师的研究成果中受益,让学生面对面与教师交流、讨论、碰撞,极大地丰富了学生的第二课堂活动,也提升了第二课堂活动的内涵。
第四,将教研成果运用到实践教学中,提升学生职业能力和实践能力。把第一课堂教学教研成果应用于第二课堂教学实践,按照研究成果提出的方法,组织学生开展了大量行之有效的第二课堂教学活动。
参考文献:
【关键词】初中生;道德与法制;法制意识;对策
随着新课改的不断施行,初中生法制意识建设被摆在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无论老师和家长都开始关注对初中生法制意识的培养。在传统的教育模式下,学校在知识学科方面投入较大精力,但是针对学生的道德和法制教学仍旧停滞不前。根据新课标的道德与法制教材的编写内容要求,需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实现学生能够懂法、守法和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初中属于人生观与价值选择、道德意识等个人品质正在形成的阶段,在这个时期如果不能对初中生的道德和法制教育加以很好的引导,则容易出现性格孤僻、自私、意志力薄弱,不能以法律来要求自己等问题,轻则影响初中生个人的学习生活,不加以控制可能会触发更严重的后果。因此,对学生进行道德和法律教育,培养出一批具有法律意识的有为青年。
一、初中道德和法制教育研究现状
虽然目前国家已经加大了对道德与法制教育教学的力度,但处在应试教育的大背景下,初中生的道德和法制教育也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不加以重视和解决,会影响教育改革的目标与成效。本次研究针对温州市某初中的学生与家长进行了调查,累计发放问卷300份,收回有效问卷268份,主要调查内容为道德与法制课中法制教育研究对学生的影响程度与接纳程度。
根据调查问卷分析,有86名同学对学校目前的道德与法制课不满意,112名同学表示道德与法制课的进行与否对自己并没有太大的影响,只有70名同学对教学的内容和方式表示满意并受益匪浅;只有89名家长表示自己的孩子在接受学校的道德教育课之后有不同以前表现,而另外的家长则认为自己的孩子进步不明显或者根本没有进步。根据进一步的调查,目前的道德与法制课中的教育研究主要存在着以下两个问题。
(一)教师对法制意识教学停留在表面
在新课改的大环境下,教师们对于道德与法制课的教学尤其在法制意识教育方面普遍存在着两种极端现象,一方面,有的老师仍然采用以往教学方式来进行法制教育。例如:放放视频,看看课件,对学生进行法制意识教育停留在表面。这就会导致学生对法律意识培养重视程度不够高,没有很好摆正学习法律的态度;另一方面,有的老师只是单纯对法律知识进行简单介绍,没有深入去讲解拥有法制意识对学生自己的帮助。并且,这些教师讲解内容晦涩难懂,导致学生对学习法律、培养自己的法制意识没有落到实处,影响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造成初中生法制意识得不到很好建立。
(二)法制意识教学素材缺乏没有很好切合实际
目前大部分学校采用的都是的《道德与法制》教材,作者在对初中的《道德与法制》教材进行梳理之后发现,教材所展示的内容都是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介绍,而没有结合具体的案例来体现法制意识的重要性。例如:在教材中,篇幅少,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对于什么时候用、怎样去运用缺乏讲解,因此,需要教师收集整理素材。在课本当中,教材没有给学生提供相应建立法制意识的步骤和对策,让学生缺乏正确的思想引导,导致很多学生特别渴望树立法制意识,但是苦于没有正确指导,法制意识一直都没有得到很好建立。
二、加强法制意识培养的对策
(一)创新新型的教学方式,提高学生对法制意识的认识
单一的教学模式必然会被学生和社会淘汰,法制意识的培养作为道德教育上重要的一部分,必然要采用多元的教学方式,不能将教学禁锢在教室内、课本上。在实际的道德与法制课的教学过程中,老师必须展示自己的创新水平,给学生发挥主动性的机会,尽一切可能的为他们寻求实践的可能性。如在学习《与法同行》一单元时,就可以由学校负责联系当地的法律部门,为专业的法律人员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深化培育法制意识,强化课本上的教学内容。在《在集体中成长》时,就可以利用诸如拔河比赛、运动会等活动,加强师生之间、同学之间的沟通。
(二)丰富教材中法制意识教学的内容和形式
《道德与法制》的教材虽然内容和形式受到环境条件的限制,但教师可以针对实际情况来丰富法制教学内容。例如:教师可以给学生讲解具体法制意识对学生的帮助,在生活中怎样去运用学到的法律。并能够采用学生喜欢的、可以接受的方式传达给他们。在课堂上,可以加入辩论会、情景剧、集体活动等等学生喜欢的教学形式,传达正确的法制意识,鼓励学生按照法制教学内容来要求自己,促进他们成为一名具备法制意识的好学生。
(三)注重在生活中运用法制意识
道德和法制教育的目标是促进初中生形成良好的法制意识,懂得在生活中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道德和法制教育最终落脚点,应该体现在社会行为而不是口头甚至是考试。所以,教师要鼓励学生在生活中树立法制意识,把法律思维运用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在生活中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要选择拿起法律来捍卫。切不可采用暴力行为,通过武力方式来解决问题。例如:当自己购买到伪劣产品,要及时跟工商局、消费者协会联系,通过法律来保障自己合法权利。同时,学生在享受到自己法律权益时,也要注意不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避免给他人带来损失。
初中生正处于人格培养的重要时期,这个时候能否培养一个正确、健全的道德r值观对学生以后的成长至关重要,这也是课程改革对《道德与法制》教学内容提出的新的要求。教师需要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要充分挖掘教材的内涵,通过初中生喜欢的多种多样的授课方式,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并最终教育学生将法律意识践行到社会中。
作者简介:曾晓(1985.5-),女,籍贯(精确到市):浙江省温州市,职称:中学二级,学历:本科,研究方向:道德与法治,历史与社会教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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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应当始终围绕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来进行。一般说来,法学专业培养的目标是培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掌握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能适应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律事务工作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一)实现法学实践教学与应用性人才培养的结合是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其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重点的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于国家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现代法律人才应当既掌握法学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又拥有处理各种法律实务专业技能的应用型人才。学生必须进行大量的理论学习,扎实的法学专业理论基础是法学专业学生必不可少的基本素质。同时,运用知识的能力是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法学理论不是法律现实,学生将在校学习的法学知识运用到具体的司法实践是一个法律知识的转化过程。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知识,最好的途径就是法学实践教学。通过为社区提供法律服务,法律诊所、专业实习等途径,达到学以致用,深化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培养学生知识的应用能力,形成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
(二)实现法学实践教育与应用性人才培养的结合是法律教育模式创新的尝试美国法律教学一个基本的出发点,就是将学生设想为一个肩负为当事人服务任务的出庭律师,因此,美国的法律教学自然极其重视实践教育,教会学生辩论技巧是法学实践教学重要内容,法律诊所和两造对抗等法律教学方式被系统开发。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比较注重向学生传授法学原理和基本的现行法律规范,相对轻视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培养。这种模式不利于学生素质的提高,也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法学教育以社会需求为本位,以个体能力的提高为重点,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实践教学体系,已成为法学专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法律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正是围绕这一目标来进行,任何脱离这一培养目标的建构都会流于形式,难以取得实效,失去其应有的意义。
二、整体性原则———构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互支撑的教学体系
戴尔蒙德教授所言:“优质教育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需要周详的计划,娴熟的教学,以及能确保每位学生有机会达到所修课程之目标的总体结构安排。”法律实践教学体系是一个整体,或者说是一个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或一个系统,必然由许多环节和方面组成。法学教学各个部分的相互衔接、相互配合是非常重要的,直接决定这一教学体系的运作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
(一)培养法律人才需要构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互支撑的教学体系传统教学侧重于理论教学,以培养研究性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这一现象表现在法律教学环节为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轻视实践能力的训练。实践教学的比重不大,毕业实习一度成为法学专业学生实践教学课程的唯一课程。鉴于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技能形成的密切关系。法学实践教学应首先坚持的原则是与理论教学相衔接,构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互支撑的体系。一方面,通过理论教学为学生实践技能的形成奠定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实践教学,深化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中,突破原有理论课和实践课所占课时的比例,实践教学在教学计划中占较大的比重,同时增加真正的现场岗位技能训练。实现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互相渗透,目标一致的格局。
(二)法学实践教学的各环节,需要构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互支撑的体系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包括知识和技能训练两个环节。理论教学是系统学习法律知识的最佳途径,在学习过程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精神。实践教学是理论知识转化为职业技能和法律信仰的决定性环节。从实践教学的内容来看,包括基础专业技能的训练和实践技能的锻炼两个环节;从实践教学的过程来看,包含实践教学的设计、实践技能的传授、示范、引导,实践技能的训练等环节;从实践教学的环境来看校内实践教学和校外实践教学。这些环节都是法律实践教学互相联系、必不可少的部分。在整个教学体系的构建中,各环节全盘考虑,认真研究学生实践技能形成和发展的规律,正确处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科学确定课时分配的比例,在保证学科知识体系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前提下,力争实现实践教学达到最佳效果。
三、多元化原则———实现技能训练与人格培养相统一
(一)法学实践教学内容的多元化既要重视学生的基本专业法律知识的训练,又要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在具体的设计上应遵循从理论到实践,从简单到复杂,循序渐进,逐步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在教学实践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开设辩论技巧课,为了保证上课的质量,在口头辩论课中,教师应注意三点:第一,分组对抗:将学生分为两组,两组分别为原告和被告;第二,证据力相当:选择证据力“势均力敌”的案件进行辩论;第三,教师筛选辩题:教师可以根据学生辩论的情况,从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中选择三个问题进行重点辩论;第四,教师在教学前应对案例内容进行研究,确定是否符合辩论课的需要,以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训练学生知识的能力的教学目的。
(二)法学实践教学形式的多元化法学实践教学中通过采取案例教学、判例教学、模拟法庭等形式为学生提供一个应用法律的环境,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克服传统课堂教学的依赖性,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能力,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法律诉讼能力。
(三)实践教学基地的多元化实践教学要达到目标,不仅实践教学的内容和形式多元化,而且教学实践基本建设也多元化。判例案例、法律援助、社区法律诊所、专业实习可以使学生直接接触具体的法律问题,使学生毕业后能够充分胜任具体的法律实务工作,克服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问题,培养学生探究法律事实的精神,提升学生的法律信仰。多元化的实践教学模式为培养学生的法律人格提供了真实的实践场所。在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课堂教学受其形式和内容的限制,缺乏真实的情感交流和经验的积累,学生能形成一定的法律道德认知,但对学生的法律道德品行的形成,影响甚微。实践教学为学生创设真实情感交流场所,为学生提供培养法律情感的机会,可以推动学生的法律认知向法律道德的转化。“因为一个人的人格或道德若不好,那么他的学问或技术愈高,愈会损害社会。学法律的人若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
四、具体化原则———坚持实践教学方法与受教育对象相匹配
有效的实践教学方法是实现实践教学目的的必要手段。不同的教学方法对学生技能的训练是不同的,应当按照学生技能形成的规律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国家中长期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高等教育的发展:“区别不同的地区、科类和学习,确定发展目标和重点,使各类型的学校合理分工,在各自的层次上办出特色。”法学专业核心的竞争力就是专业特色,所以,要走特色办学之路,扬长避短,积累优势。在实践教学的内容选择上,重点突显学校优势学科。具体化原则就是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应针对不同的学生个体、不同的年级群体,因地制宜,有的放矢地制定相应的实践教学体系,防止一刀切。不同年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理解能力、接受程度存在差异,在实践教学的内容、方法和环节上要循序渐进,不同层次、不同年级的学生应做不同的设计。大一的学生,刚接触法律,不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对于法律学科的认识,还处于感性认识阶段。大一学生开展实践教学可以结合审判观摩、法律讲座等方式进行。
思想品德课巧用讨论一、讨论激趣,导入新课
学习八(下)《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时,我设置了这样的讨论题引入新课:“乞丐有没有尊严?”
一石激起千层浪,同学们争先恐后地发言。有的说:“乞丐向别人伸手,请求施舍,怎么会有尊严呢?”;有的说:“乞丐也是人,怎么会没有尊严呢?”;有的说:“乞丐也有自尊,也希望得到他人的尊重,他当然也有尊严。”……课堂气氛越来越热烈,同学们的兴致也越来越浓。这时,我说:“我给大家讲个故事吧。”故事《嗟来之食》讲完后,我问:“如果你是那个饥饿的人,你会不会接受嗟来之食?”“不会!”“为什么?”“因为我有尊严!”“对了,乞丐也有尊严!人人都有尊严。”就这样,在不知不觉间已进入到新课中来了。
二、适时讨论,熔化疑点
学习九年级7.2《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时,有的同学认为:“实行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政策后,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两极分化相当严重,富裕起来的人住豪宅,开名车;而城乡低收入家庭却连基本的温饱都得不到保证。”有的同学则说:“既然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那么我国为什么还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呢?”……看来同学们是把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与实现共同富裕对立起来了。
为了消除他们思想上的疑点,我决定让他们分组讨论如下问题:①在我国,同时富裕、同步富裕、同等富裕能实现么?②是什么因素决定了我国要以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形式,走向共同富裕?③为实现共同富裕,我国施行了哪些具体的政策?
小组讨论后,各小组代表在热烈的全班争论中,逐步形成了这样的共识:同时富裕、同步富裕、同等富裕是广大人民的美好愿望,但是,由于众多因素的制约,决定了全国人民不可能同时富裕、同步富裕和同等富裕。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和根本目标,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过程,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只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手段和步骤。允许部分先富并不是要制造两极分化,而是要形成一种先进帮后进、先进带后进、后进赶先进、先进推后进的格局,是为了更快地实现同富裕这一目标。
为了确保共同富裕这一目标的实现,国家实施了扶贫开发工作和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完善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大力发展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社会保障事业。
适时讨论,熔化了学生们思想上的疑点,他们对知识的领会也更深刻。
三、专题辩论,突破难点
“网络交往应遵循规则”是八(上)6.1《网络上的人际交往》的教学难点,为突破这个难点,我让学生开展以“网络交往与规则”为主题的专题辩论活动。
上课前,我请大家明确双方的观点。其中正方的观点是:“网络交往要遵守道德、法律。”反方的观点是:“网络交往不用遵守道德、法律。”,然后,让他们搜集材料,整理材料。
辩论开始后,正方的同学以“网络交往是现实人际交往的延伸,是一种公共生活,涉及众多人的利益。所以,保护大家的利益离不开道德、法律”,从法律处罚在网络交往中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实例出发,说明网络交往需要遵守道德、法律。反方则以“网络世界是虚拟的世界,而道德和法律是现实生活中的规则,虚拟的网络世界当然不用遵守道德、法律”为论点展开辩论,列举众多在网络交往中不守道德、法律而没受到道德谴责、法律制裁的例子,来说明网络交往不需要遵守道德、法律。
随着辩论的深入,反方最初的那种“网络交往你看不见我、我看不见你,侵犯了别人的利益只有天知、地知、我知而对方不知”的快乐便被“当自己的资料被网友盗取、隐私被网友曝光,你发怒不发怒”的愤怒代替了——“我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网络交往确实需要遵守道德、法律。”至此,“网络交往应遵循规则”这个教学难点也就突破了。
辩论完毕,我问:“网络交往遵守道德该怎么做呢?网络交往遵守法律又该怎么做呢?”通过讨论,学生们很快得出结论。本课第二目“遵守网络规则”的教学目标也就达成了。
四、讨论热点,深化情感
2011年9月,学习九年级2.2《承担对社会的责任》这一课时,“雷锋传人”郭明义的事迹已家喻户晓。大家对这个时政热点很感兴趣,不少同学问:“老师,郭明义是怎样的一个人?”于是,在学习新课前,我让同学们收集有关郭明义的材料。
同学们收集好郭明义的资料后,我就和他们一起学习新课了。一位同学简单介绍郭明义的事迹后,同学们对“20多年来,郭明义献血6万毫升;10多年来,为‘希望工程’、工友、灾区群众捐款12万元,而自己的家中却一贫如洗,他这样做有价值么?”的讨论就开始了。“郭明义自己收入不多,为了别人却使自己一贫如洗,不值得。”一位同学首先发言,其他同学也纷纷发言,“郭明义虽然帮助了很多人,但势单力薄,对社会作用不大。”“郭明义为我们树立了榜样,只要大家都像郭明义那样做,社会就会变成美好的人间”……讨论中,我适时点拨:“郭明义这样做对自己有什么意义?对社会有什么作用?”“在公益活动中,郭明义自身的价值得到了提升。”“在郭明义的带领下,千万人将与他同行。”“那么,我们应如何做呢?”我又问。“我们也要和郭明义一起,用自己的行动服务社会。”
关键词:中国传统文化;精华;糟粕
所谓传统,是世代相传的,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遗产。中国的传统文化,则是中华民族历史的结晶,也是中华民族对于人类的伟大贡献。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人之所以能够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根本,也是开创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文化与新道德的历史依据和现实基础。
一、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
(一)中华文明的核心元素
(1)易经:可以说是百家思想之源:天行道,君子以自强不息 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其乃阴阳五行辩证思想的源头,具有超越古今的大智慧!(2)道家: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追求世界客观规律本质的科学观,也是追求自然和谐的生命观!(3)儒家:人之初,性本善! 修身,养性,治国,平天下!以人性本善为出发点,追求博爱与大同世界,追求和谐完美的人文主义,讲究人文伦理,是人文思想的集中表现。(4)法家:人之初,性本恶!洞悉人性中恶的部分,以严明的法律约束一切,短短几百年,成就了 秦国一统天下的霸业!(5)兵家:智慧超越古今的兵家---孙子兵法,这些先人高度的战争智慧的结晶,可是当今最发达的美国也在学习的瑰宝!也是确保华夏民族5000年长盛不衰的强大的军事思想保障!(6)医家:中医,博大精深,具有巨大的不可替代的超越时空的科学性实用性与高效性!(7)墨家:兼爱、非攻、尚贤、尚同、天志、明鬼、非命、非乐、节用
(二)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
①包容博大的精神。中国文化是开放的文化,是海纳百川的文化。中国文化从一开始,就在不断地包容并融合外来文化。②天下大同的精神。“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四海之内皆兄弟也”,今天中国提出的“和谐社会”、“和谐世界”的理念,也是大同精神的体现。③中庸的精神。中庸不是当好好先生,而是一种为人处事上的恰到好处,是一种“黄金分割”的大智慧。中国传统文化倡导“智、仁、勇”的结合才是完善的人格,而非强调一端,就是中庸精神的表现。④时新的精神。“周虽旧邦,其命惟新”,“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都是时新的精神体现。⑤以民为本的精神。“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宣示,也是与中国传统文化以民为本的思想一脉相承的。⑥爱护他人和担当社会的精神。“仁者爱人”、“兼相爱,交相利”,都是强调对他人的关爱。中国传统文化认为,真正的个人幸福,必然是与他人及社会整体的福祉相连。⑦不屈不挠、自强不息的精神。“风雨如晦,鸡鸣不已”,每当民族危亡的时候,无数仁人志士总是义无反顾站起来,不怕牺牲自己,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中国传统文化的糟粕
(一)缺乏平等性。“平等”具有双重涵义。一是人际关系的平等,也就是人格上的平等;二是社会关系的平等,也就是法律(权利义务)上的平等。没有人际和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就没有个人的独立性;没有个人的独立性,就没有个人权利可言。在我国古代,首先应承担义务,而不是享受权利。个人受到礼教和宗法、国家和家族机器的强力压制,几乎无丝毫自由可言。皇帝随意杀死臣民,父母可打骂甚至杀死孩子。至于父母棒打鸳鸯、干涉婚姻!儒家的伦理道德严重摧残了人性。古代等级森严,虽然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是更普遍的是“刑不上大夫”。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法律上的平等。我们每个人,无论职业、年龄、职务有多大区别,人格方面都是平等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拜官主义”和“拜金主义”严重,人们很难保持自己的人格尊严。成熟的民主国家可以通过“理智辩论”进行沟通,做到“宽容异见”。
(二)缺乏科学精神。首先,我国古代关心的是人伦和社会而不是自然界。“四书五经”不谈科学,科举考试也不考科学知识。被李约瑟称为“最具科学精神”的道家,产生的一些科学成果不过是追求长生术的副产品。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古代不可能出现系统的科学理论。四大发明只是技术成果。其次,我国古代不重视工商业。“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商人的社会地位低下,经商被认为是不务正业。而近代科学是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工业革命推动了近代科学的产生,近代科学的产生又推动了工业革命。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具有相互推动的关系。最后,我国古代缺乏形式逻辑。形式逻辑是数学的基础,而数学是科学之母。在诸子百家中,名家讲形式逻辑,可惜名家只破不立,其本质是诡辩论。《易经》和《道德经》具有朴素的辩证法思想。但辩证逻辑必须建立在形式逻辑之上,是形式逻辑的补充和发展,它本身不能取代形式逻辑。在没有建立形式逻辑的我国古代,《易经》和《道德经》恰恰破坏了科学的推理和实验精神,起了反科学的作用。形式逻辑不仅对科学影响重大,还对政治和法律辩论有重要影响。
(三)缺乏法治观念。在诸子百家中,法家讲法治,儒家讲德治。法家一度取得优势,但是因为过于刻薄寡恩,法家随着秦朝的灭亡而失势。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调整最基本、最重要的人和人之间、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从概念和性质上分析,道德是一般行为规范,而法律是高级行为规范。因此,法律是最大的道德。提高一个国家和民族的道德水准,最重要的是国家机关首先要严格守法、执法。法律和道德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相辅相成,不能相互替代。而我国古代以儒家的“礼”作为事实上的“法”,抹杀了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区别。法律规范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即使是圣人制订的“礼”,也不具备法律的严密性。因此,“以德治国”本质上还是“以人治国”。“出礼入刑”混淆了民法和刑法的区别,“原心定罪”败坏了刑罚的原则。
三、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对于今天的中国人来说,我们真正需要的不是评判传统文化哪些是精华,或者哪些是糟粕,而是探讨哪些传统文化已经过时了或不合时宜了。对于不合时宜的传统文化,重要的也不是对其进行批判,而是将其封存(留而不用)或改造。改造传统文化,包括从心态上的改造和实际上的改造;所谓心态上的改造,即降低对该文化的笃信程度及其价值认同;所谓实际上的改造,即改造其不合时宜的成分,增加新的文化成分。例如,舞龙,在当初是一种笃信的求雨仪式,在今天则演变成了娱乐活动。又如,多子多福的文化观念,在今天则被优生优育的文化观念所取代。与此同时,对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不仅仅要继承优秀的传统文化,而且也要不断地创造出新的文化来。中国人创造出来的新文化,就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继续,因为中国人的血液中和心灵里都有着中国传统文化的营养和成分。
【参考文献】
[1]《中庸》诸子集成本.中华书局,1964
[2]肖尚军.中国传统文化概要・武汉出版社,2007.
论文关键词 法官 职业道德修养 民事审判
法官的职业道德是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或从事与之有关的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豍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虽然不能像诉讼法的规定那样明确,对法官的行为是否违法那么容易判断,但是对法官的形象,对案件判决是否公平的评价及对司法权威、国家法制尊严都有非常大的影响。我经常听到当事人来咨询时问我:“对方是不是托关系了,是不是给法官送礼了”。我反问他:“你怎么知道法官法官收礼了或有人托关系,有证据吗?”回答是:“我没有具体的证据,但是我跟法官接触中,觉得法官对我的态度特别恶劣,极其不耐烦,在庭审中不让我发言,老打断我的话,但对对方态度就很好”。可见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在审理案件中对当事人会产生多么大的影响!所以法官应该时刻注意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时刻约束自己的行为,让自己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只停留在把案件审理完毕了事的层次上。我国目前规范法官职业道德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该法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五个方面对法官提出了全面要求。但实际上许多法官的行为并不符合《基本准则》的要求,本文就常见的法官违反《基本准则》的行为做以下分析:
一、法官过多参与当事人的辩论
《基本准则》第11条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应该保持中立。在庭审中法官不能过多的参与当事人的辩论,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行为流露资金及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态度,避免当事人或其他的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法院的职责是以符合公平正义的方式解决社会各种争端和纠纷,要使每个当事人都能获得预期的公平正义,法官必须在发生争端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严守中立,不直接介入双方的争议。法官只有保持这种中立的地位,才能在实质上和形式上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有些法官对自己在审判中的地位认识不清,忘记了自己的中立者身份,参与到双方当事人的辩论中去了。程序公正不能只局限在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按部就班的去进行,而且还体现在法官在整个庭审程序中是否保持中立地位,如果法官的态度有明显的偏向性就会让当事人产生审判不公的感觉,认为法官受贿了,对方托关系了,法官偏向对方,也许最后的判决客观上是公正的,但是在当事人的心里,会认为法官不公。这就是客观公正和主观公正的问题。
在民事审判中,应增加当事人和律师的参与度,随着法律教育的普及和发展,律师越来越多,公民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充分运用律师和当事人的力量,把证据的收集和庭审的准备交给当事人和律师,把法庭中质证交给当事人及他们的人,法官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事实和证据的判断上,让法官回归本来的地位,居中主持庭审,公正作出裁判。如果说,当事人和他们的人所提出的证据和叙述的事实有不清楚的地方,法官当然可以进一步提问,以最终弄清事实和证据,但是法官在弄清事实和证据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语、表情或行为,明白自己的行为时为了弄清事实和证据,如果像现实中有的法官那样,直接代替一方当事人和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甚至争的面红耳赤,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肯定会感到受到不公平待遇了。这种情况带来的后果就是法官失去了他在审判中的公正和中立地位,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不满,认为法官有倾向性,认为法官偏向对方当事人,连带着对判决也会不满。
二、法官不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基本准则》第32条第1款规定:法官应当认真、耐心的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
我国法院法官一般在庭审之前就接触到了案件,并且对案件有了一定了解,会形成自己的判断和看法,所以有的法官认为你们说不说我都已经知道,所以在庭审时有的法官就装装样子,简单听一听;有的法官则不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和陈述的机会;有的法官在庭审中盲目自傲,一味的认为当事人什么都不懂,随意打断当事人的陈述,这些情况中,法官本身并没有想偏向某一方当事人的意思,法官做出的判决可能是公正的,但是其表现会给当事人一种不公平的感觉,这反映了法官责任心不强,处理案件轻率。甚至有的法官偏向性一点也不隐藏,直接而露骨的表现出来,只让其中一方当事人陈述表达意见,不让另一方当事人发言,只要当事人一开口,法官就呵斥“你别说话”,整个庭审中就只有对方当事人和法官两人在演“双簧戏”,另一方当事人只有听得份,也不让当事人做最后陈述,法官就直接做出了决定的。像这种情况当事人肯定会对判决不服,对法官也会产生强烈的不满。“进行诉讼而遭致败诉的当事人经常对判决感到不满,但因为自己已经被给予了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提出证据,并且有相信是公正无私的法官进行了慎重地审判,所以对结果的不满也就失去了客观的依据而只能接受。”豎如果不让当事人充分参与诉讼,就算最后做出判决,也只是解决了形式问题,在当事人的心理意义上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也就是“口服心不服”。这样一来,原来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不满继而转化为对法官的不满,最终会对国家的司法审判权产生怀疑和不满,表面上看,法官已经解决了一个案件,但积累下来更深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如果让当事人充分的发表意见,参与庭审活动,最后做出的判决就算对当事人不利,当事人的心理上也会接受。
另一方面,所谓“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防止法官做出误判也是很有帮助的。
三、法官不尊重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律的公正不只是表现庭审的程序上,最后的判决的公正上,还体现在法官的行为和语言上。《基本准则》第32条第2款规定:法官应当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有的法官认为自己是法官,非常了不起,把人民给予的审判权当做自己骄傲的权杖,觉得当事人应该对自己服服帖帖,战战兢兢,在庭审中乱用训诫权,随意对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蔑视和呵斥,还有的法官在庭审中对当事人或律师进行人格的嘲讽和贬低,“你懂不懂法律吗?”,“就你这样,还能当律师啊”,大有不把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踩在脚下就不舒服的感觉。在法庭上是对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摆事实讲道理的过程,这是当事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的理解和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官可以对其进行解释,就算法官不愿意给予解释,也不应该讽刺当事人,这种做法虽然并不当然影响最后判决,但是影响法官的形象,连带就会影响公众对法律权威的影响。公众会说:“法官素质这么差,法律还能好哪去?”所以在庭审中法官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时刻要想到自己是法律的代言人,自己的形象诠释着法律的形象。
之所以实践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法官职业道德修养不够,所以对法官要注意个人修养的培养和法律素质的提高,注意专业素养的培养。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主要从两方面入手:
一是在法官的选任上要注意。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官选任一般都是从业绩好的律师中选任,他们一般都是德高望重、有一定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对法律能够融会贯通,灵活运用的人。我国的法官大部分都是从大学本科毕业之后直接进入法院工作,没有很多社会经验和生活阅历,再加上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许多法官缺乏责任心和荣誉感,没有树立“法律至上”的信念,没意识到维护法律的尊严就是维护自己的尊严。
二是注重法官庭审礼仪的培训和学习。在法官的职业生涯中会有多次的职业培训,希望不只是对法官职业能力的培训,对法官在庭审中的礼仪也应进行培训,包括语言表达,说话方式,说话内容,语言的逻辑。让法官在庭审中注意自己的形象,注意说话用正规语言,法言法语,说话不要太随意,说话方式要得体。
四、法官随意改变已送达判决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争议的民事实体问题进行审理之后作出的判定。法官经过庭审,根据法庭辨明的事实和质证过的证据,慎重的做出判决,这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步骤。法官所做出的判决具有法律的权威,判决书一旦送达给当事人,就具有了判决的“自缚性”,豏对社会具有约束力,包括对法官也有约束力,一旦做出判决后不能轻易,除非经过合法的途径,法官不能随意的撤销判决,自己否定自己是最不让人信服的。笔者就遇到过法官做处判决后,证据没变,事实没变的情况下,在第二被告也没到庭,也不知情的情况下,法官强行收回第一被告的已合法签收的判决,将判决结果做了改变,让第一被告给原告再支付6800元。6800元并不是很大的数,但是给被告带来的影响确实很大的,当事人非常不理解,发出这样的疑问:法院的判决也能说怎么做就怎么做,想怎么该就怎么改吗?这样也太轻率了吧。这不是把当事人当猴耍吗?法律这样严肃的事情也能被法官玩弄于股掌之上吗?可想而知,当事人对法官和法院的的看法有多么不信任,有多么失望,这给法律的尊严,给司法权威带来的影响有多大。法院的判决应该是很严肃的,很权威的,不是一纸文书那么简单,法官一旦做出判决就不应该随意更改,法官都能随意改变判决,那我们还能信任法官?信任法律?还能心平气和的对待判决,所以法官应该一言九鼎,慎重的做出判决,作出后不轻易改变,以维护自己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如果法官出尔反尔,以后谁还会到法院来打官司?谁还会尊重法官?谁还会尊重法院的判决?
有人说,“人一天有三昏”,法官也是人,也有失误的时候,如果发现错误了能不改正吗?没错,有错就应改。但是对法院的判决来说,一经送达当事人就具有了约束力,法官即使发现了错误,确实需要更正也应该采用法定的特定形式,而不能直接要求当事人交回原判决书,重新做一个判决书,这样的做法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发现已送达的判决书上却有问题,可以对判决进行更改或补正,但是应该采用裁定书的形式,将补正、更改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一起再送达当事人,而不是直接改动判决书。另外,如果当事人认为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有问题,应该采用上诉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不是找法官来改判决,法官作为案件的审理者,就应该自觉的维持判决的既判力,维护审判的尊严,不能依照当事人的要求随意改动判决,这样的改动对另一方当事人是一种伤害和不公平。当事人将法官看成是主持正义和公平的使者,法官不能坚持自己的判断,当事人说判决错了,法官就给改,法官的作用在哪体现了?还要法律干嘛?还要法官干嘛?
关键词:法律思维 法学教育 法律逻辑学 教学方法
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的两篇文章。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当然,讲到这里,老师还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核心期刊还是核心期刊,法学专家还是专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还是有创新之处,这个例子还可以用来讲解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编辑、专家尚且出现这样的错误,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则,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回答,说是说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样。
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起诉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逻辑学是在“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古代,逻辑学也称为“辩学”。“诉讼”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说服别人,维护自身利益。故辩论对于学好法律逻辑学而言,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辩论的题目可以是学生生活、学习中的热门话题。辩论要求语言流畅,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两方进行。如“法学教育应侧重于理论(实践)”等。这是一大部分大三学生所困惑的问题,大一、大二学习了一些专业知识,大三开始思考未来发展时,发现所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有差别,而又不知道怎样解决。辩论的过程中,我发现,他们自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辩论的一个作用。此外,辩论中,学生的思维过程展现出来了,逻辑问题也出来了。如: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确,机械类比、循环论证、诉诸无知等等。往往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师可以提醒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法科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为强化学生对等值命题的理解和运用,在课堂上用10—15分钟做“换一句话说”的小游戏:第一排学生写一个命题,后几排学生换一句话说,然后在传回来,前排学生评价是否等值;讲到法律规范逻辑时,为了引起学生对“应当”、“允许”等规范词的重视,请学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找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那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段故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六、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怎么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为标准所制定。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的因素,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样,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的唯一前提。
因此,既要讲普通逻辑的知识,又要讲一些辨证逻辑的知识。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必须告诉学生,形式推理重要,但仅有形式推理是不够的,在形式推理解决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辨证推理。这样,学生分析案例发现逻辑知识并不能简单地应用时,就不容易产生“法律的正义是个变数”等消极看法。
法律离不开逻辑,法律的长足发展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思考逻辑、应用逻辑,寻找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它的成熟需要逻辑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秦玉彬.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困境探微.dffy.com,2004-2-26 20:45:34
[2]林吉.法律思维学导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版
[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事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论文关键词 法官 职业道德修养 民事审判
法官的职业道德是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或从事与之有关的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豍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虽然不能像诉讼法的规定那样明确,对法官的行为是否违法那么容易判断,但是对法官的形象,对案件判决是否公平的评价及对司法权威、国家法制尊严都有非常大的影响。我经常听到当事人来咨询时问我:“对方是不是托关系了,是不是给法官送礼了”。我反问他:“你怎么知道法官法官收礼了或有人托关系,有证据吗?”回答是:“我没有具体的证据,但是我跟法官接触中,觉得法官对我的态度特别恶劣,极其不耐烦,在庭审中不让我发言,老打断我的话,但对对方态度就很好”。可见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在审理案件中对当事人会产生多么大的影响!所以法官应该时刻注意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时刻约束自己的行为,让自己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只停留在把案件审理完毕了事的层次上。我国目前规范法官职业道德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该法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五个方面对法官提出了全面要求。但实际上许多法官的行为并不符合《基本准则》的要求,本文就常见的法官违反《基本准则》的行为做以下分析:
一、法官过多参与当事人的辩论
《基本准则》第11条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应该保持中立。在庭审中法官不能过多的参与当事人的辩论,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行为流露资金及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态度,避免当事人或其他的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法院的职责是以符合公平正义的方式解决社会各种争端和纠纷,要使每个当事人都能获得预期的公平正义,法官必须在发生争端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严守中立,不直接介入双方的争议。法官只有保持这种中立的地位,才能在实质上和形式上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有些法官对自己在审判中的地位认识不清,忘记了自己的中立者身份,参与到双方当事人的辩论中去了。程序公正不能只局限在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按部就班的去进行,而且还体现在法官在整个庭审程序中是否保持中立地位,如果法官的态度有明显的偏向性就会让当事人产生审判不公的感觉,认为法官受贿了,对方托关系了,法官偏向对方,也许最后的判决客观上是公正的,但是在当事人的心里,会认为法官不公。这就是客观公正和主观公正的问题。
在民事审判中,应增加当事人和律师的参与度,随着法律教育的普及和发展,律师越来越多,公民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充分运用律师和当事人的力量,把证据的收集和庭审的准备交给当事人和律师,把法庭中质证交给当事人及他们的人,法官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事实和证据的判断上,让法官回归本来的地位,居中主持庭审,公正作出裁判。如果说,当事人和他们的人所提出的证据和叙述的事实有不清楚的地方,法官当然可以进一步提问,以最终弄清事实和证据,但是法官在弄清事实和证据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语、表情或行为,明白自己的行为时为了弄清事实和证据,如果像现实中有的法官那样,直接代替一方当事人和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甚至争的面红耳赤,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肯定会感到受到不公平待遇了。这种情况带来的后果就是法官失去了他在审判中的公正和中立地位,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不满,认为法官有倾向性,认为法官偏向对方当事人,连带着对判决也会不满。
二、法官不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基本准则》第32条第1款规定:法官应当认真、耐心的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
我国法院法官一般在庭审之前就接触到了案件,并且对案件有了一定了解,会形成自己的判断和看法,所以有的法官认为你们说不说我都已经知道,所以在庭审时有的法官就装装样子,简单听一听;有的法官则不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和陈述的机会;有的法官在庭审中盲目自傲,一味的认为当事人什么都不懂,随意打断当事人的陈述,这些情况中,法官本身并没有想偏向某一方当事人的意思,法官做出的判决可能是公正的,但是其表现会给当事人一种不公平的感觉,这反映了法官责任心不强,处理案件轻率。甚至有的法官偏向性一点也不隐藏,直接而露骨的表现出来,只让其中一方当事人陈述表达意见,不让另一方当事人发言,只要当事人一开口,法官就呵斥“你别说话”,整个庭审中就只有对方当事人和法官两人在演“双簧戏”,另一方当事人只有听得份,也不让当事人做最后陈述,法官就直接做出了决定的。像这种情况当事人肯定会对判决不服,对法官也会产生强烈的不满。“进行诉讼而遭致败诉的当事人经常对判决感到不满,但因为自己已经被给予了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提出证据,并且有相信是公正无私的法官进行了慎重地审判,所以对结果的不满也就失去了客观的依据而只能接受。”竖如果不让当事人充分参与诉讼,就算最后做出判决,也只是解决了形式问题,在当事人的心理意义上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也就是“口服心不服”。这样一来,原来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不满继而转化为对法官的不满,最终会对国家的司法审判权产生怀疑和不满,表面上看,法官已经解决了一个案件,但积累下来更深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如果让当事人充分的发表意见,参与庭审活动,最后做出的判决就算对当事人不利,当事人的心理上也会接受。
另一方面,所谓“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防止法官做出误判也是很有帮助的。
三、法官不尊重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律的公正不只是表现庭审的程序上,最后的判决的公正上,还体现在法官的行为和语言上。《基本准则》第32条第2款规定:法官应当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有的法官认为自己是法官,非常了不起,把人民给予的审判权当做自己骄傲的权杖,觉得当事人应该对自己服服帖帖,战战兢兢,在庭审中乱用训诫权,随意对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蔑视和呵斥,还有的法官在庭审中对当事人或律师进行人格的嘲讽和贬低,“你懂不懂法律吗?”,“就你这样,还能当律师啊”,大有不把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踩在脚下就不舒服的感觉。在法庭上是对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摆事实讲道理的过程,这是当事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的理解和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官可以对其进行解释,就算法官不愿意给予解释,也不应该讽刺当事人,这种做法虽然并不当然影响最后判决,但是影响法官的形象,连带就会影响公众对法律权威的影响。公众会说:“法官素质这么差,法律还能好哪去?”所以在庭审中法官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时刻要想到自己是法律的代言人,自己的形象诠释着法律的形象。
之所以实践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法官职业道德修养不够,所以对法官要注意个人修养的培养和法律素质的提高,注意专业素养的培养。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主要从两方面入手:
一是在法官的选任上要注意。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官选任一般都是从业绩好的律师中选任,他们一般都是德高望重、有一定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对法律能够融会贯通,灵活运用的人。我国的法官大部分都是从大学本科毕业之后直接进入法院工作,没有很多社会经验和生活阅历,再加上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许多法官缺乏责任心和荣誉感,没有树立“法律至上”的信念,没意识到维护法律的尊严就是维护自己的尊严。
二是注重法官庭审礼仪的培训和学习。在法官的职业生涯中会有多次的职业培训,希望不只是对法官职业能力的培训,对法官在庭审中的礼仪也应进行培训,包括语言表达,说话方式,说话内容,语言的逻辑。让法官在庭审中注意自己的形象,注意说话用正规语言,法言法语,说话不要太随意,说话方式要得体。
四、法官随意改变已送达判决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课程改革
[作者简介]孟繁华(1970-),女,吉林公主岭人,吉林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思想品德与政治教育。(吉林 四平 1360Dl)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2)08-0129-0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是我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进入高校必修的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生通过课程学习,能够逐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坚定理想信念,弘扬爱国主义,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并为逐渐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打下坚实的思想道德基础和法律基础。但课程改革把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合并为现在的“基础”课后,在教学中遇到了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基础”课在教学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提出了适应教学改革需要的解决对策,体现了“基础”课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吸引力与感染力,提高了教学效果。
一、“基础”课教学面临的问题
1.“基础”课整合后内容较多,教师难以有效驾驭。“基础”课是从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整合而来的,虽然从整体上调整了教材体系和内容,但内容还是大大地增加了。作为教学人员,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内容太多、课时太少,很难驾驭。所以,教师必须把握好整个课程体系,删减内容,把课程内容科学而严谨地统领好,形成前后衔接的思想品德和法律素养有机系统,更好地加强育人效果,突出“育人”功能。
2.教师队伍知识老化,教学质量很难提高。原来的两门课,现在变成一门课,原来的教师有的是专讲“思想道德修养”课的,有的是专讲“法律基础”课的。现在每位教师必须两方面的内容都讲授,对教师来说是考验,也是挑战。教师必须努力学习新知识,尽快熟悉并且精通课程内容,才能讲好课程,提高教学质量,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
3.教学模式过于陈旧,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目前,许多高校的“基础”课教学仍停留在“简单说教”的教育层面上,学生不愿意听、不愿意学,长此以往必然导致厌学情绪。讲授“基础”课,在教学手段上应该多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增加信息量,增强视觉冲击,在教学方法上应该充满多样性、灵活性,充分体现课程所要求的“外连社会实践、内连学生心灵”的功效。
4.课程定位太低,教学重视程度不够。虽然国家和省相关红头文件很多,叫得很响,要求很高,但是,很多学校仍然把思想政治理论课视为“豆芽课”,认为可有可无。主要表现为:一是上课的教师随意安排,认为政治课谁都可以讲,不需要科班出身,更不需要有任何理论基础;二是学科化偏向严重,有的专业开设,有的专业不开;三是脱离教材情况严重,有的教师想怎么讲就怎么讲,根本不围绕教材。
二、“基础”课教学改革方案
1.课程内容整合形成体系,教师爱讲学生爱听。作为“基础”课教师应该在上课前进行集体备课,大家一起讨论哪些内容需要讲哪些不需要讲,从而形成各个专题连接的系统,形成教师愿意讲、学生愿意听的局面。
2.加强培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各个高校都应该积极组织“基础”课教师参加岗前学习和培训,针对思想道德修养方面和法律方面做相应辅导,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加强整体素质。
3.充实教学环节,强化学生学习效果。在教学环节上要坚持“三贴近”原则,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由教师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实践中逐步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用生动活泼的教学情境感染学生,加强学生道德情感的体验并逐步培养道德感。如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校园文化活动,提高学生活动组织能力、团结合作精神以及抗挫折能力;组织学生参观革命纪念馆、烈士陵园等场所,加强对学生的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公开审判,使学校与社会、课堂与法庭、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让学生真正理解和掌握课堂所学理论知识;组织学生参加社区公益服务、到企业参观学习、到养老院开展关爱老人的活动等,让学生多方面接触社会,培养学生的感恩之心和社会责任感。
4.改进教学方法,增强教育互动功能。“基础”课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必须增强灵活性和科学性,用活泼多样的方法和形式激发学生的兴趣。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教师的特点特长,不同的教学内容应该安排不同的授课方式,如专题式教学、大课、小课、学生讨论、撰写报告、口头演讲等,充分调动学生的主体性,让学生积极地参与进来,努力提高教学效果;在教学手段上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如多媒体课件、图片影像资料、Web课件等,把空洞、抽象、枯燥无味的书本知识转化为丰富的感性材料,增强视觉冲击力;在教学方法上应该充满多样性、灵活性,如启发式、案例式、讨论式、辩论式等,增加知识的科学性、学习的趣味性,体现课程所要求的“外连社会实践、内连学生心灵”的功效,保证“基础”课德育功能的实现。
5.改革考核方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恰当的考核方式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应该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自评与互评相结合、教师与学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体系,系统地考核学生的思想认识以及外在表现,通过考核,了解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坚定理想信念和爱国主义情感,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在考核环节构建综合考核体系,从原来的结果性考核转变为现在的过程性考核。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45%,包括学习态度和课堂、生活表现以及课程作业等;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55%,包括开卷考试和小论文、心得体会等,真正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全面提升学生的整体素质。
6.加强教学研究,促进课程改革建设。作为教学主管部门必须强化各方面的管理,包括课程定位、教师队伍、教学安排、教学过程等,充分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作为教师必须研究怎样把“基础”课讲好,组织教师开展教研活动,围绕教育理念、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育途径以及课程的难点、重点进行讨论,使教学内容能够更好地贯彻实施。通过集体备课、听课、教学观摩及评价等制度,让教师之间互相学习借鉴、共同完善知识结构。
7.加强教师情感投入,促使教师教书育人。要想使教师与学生到心理上的和谐一致、感情上的交流融合,达到互相尊重与信任,教师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通过学习和培训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在教学中主动创新,围绕新的教育教学理念,采用现代教学艺术,综合运用心理学、伦理学、教育学、美学等知识,把“基础”课的理论知识成功传授给大学生,成为一代“经师”。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工作,用自己深厚的感情去感化学生,用自己高尚的情操和人格魅力去感染学生,用自己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去指导帮助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成为善于育人的“人师”。
当前,“基础”课教学面临着种种问题,作为高校教师,要把大学生的成长与成才作为根本任务来抓,紧紧围绕服务人、关心人、教育人、塑造人的教学理念,本着“以学生为本、为学生服务”的思想,不断进行课程改革,提升自身素质,充实教学环节,改进教学方法,加强教学研究,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探求提高“基础”课教学效果的途径和方法,增强“基础”课教学的感染力和吸引力,实现“基础”课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塑造大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并使其逐渐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参考文献]
一、强高校的法制教育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高校的法制教育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
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民主法制建设与日益扩大的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 适应,政治体制的改革还需要继续进一步深化。民主和法治思想不可能在人们的头脑 中自发地产生,只有通过教育才能改变人们的传统的不合时宜的人治思想观念,才能逐步树立现代的民主法治观念。所以,高校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思想教育,是实现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目前大学生中不少人的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导致了不少盗窃、故意伤害和随意散发不良信息或者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成功的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 育,把他们培养成为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对我们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直接的重要的意义。
(二)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得到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法治经济的形式,市场经济运行的每个环节都必须与法律紧密相关。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深入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逐步深入和扩大,法律手段已经成为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所有规则和制度的制定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一切个人和单位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个体的生存和发展都需要利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
(三)高校的法制教育有助于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和道德水平
高校的法制教育有助于大学生形成正确的思想观和世界观。法律和道德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致性,它们都是建立在特定的经济基础之上,调节和制约着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关系。制定、实施和保护社会主义法律,既可以增强人们法律意识,也可以倡导和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道德则涉及到人们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的所有方面,既包括人们的行为,又包括人们的思想品德和行为动机。高校实施法制教育,也是实现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之 一,对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建设具有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法律可以借助道德的基础和道义的力量而更加易于被人们接受和遵行,同时,高校的法制教育的评价标准往往接近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思想政治信念。因此,高校的法制教育不但可以培养和确立大学生的法制观念,而且可以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和道德水平,促使大学生尽快尽早形成正确的思想观和世界观。
二、目前不少高校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高校轻视法制教育
在法制教育课程的设置上,部分高校里存在安排课时少和学时学分偏少,师资配备不合理和学生不重视等弊端。部分高校虽然已把《法律基础》等课程列入到教学计划,但是课程的人员和时间投入却非常少,既缺乏专业的法律人才,由其他教师或者辅导员兼职,安排的课时也很少。兼职教师仅仅把法制教育停留在学法知法这一初级层面上,重法律知识传授而轻法律理念的培养,忽视对他们进行法律情感的陶冶和法律意识的培养,致使他们对法律知识的认识仅仅局限在感性的表面的认识层面,难以达到认知的深度和理性的思维。课时很少就很难让学生学习到必要的法律常识和基本法理。这些问题的出现,反映出高校轻视了对大学生 的法制教育,只是仅仅将《法律基础》作为一门极其普通的课程来对待,而没有看作是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与思想政治修养的重要举措。
(二)教学方式以理论讲解为主,与社会实践的联系较少
高校由于经费的限制和领导的重视程度不足等等原因,导致了法制教育仅仅局限在课堂之内进行,有的仅局限在《法律基础》这一门课程,内容上偏重于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和法律条文的讲解,对实践教学环节的投入不够,很少有机会组织学生出去参观和学习。高校缺少有针对性的以案说法等感性的教育形式,难以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实行法制教育,也就不利于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法律信仰。
(三)法制教育的评价和考核方式不合理
目前的教学体制下,受应试教育的深刻影响,不少的学校、家长以至社会把升学率和学习成绩作为评判教育成果的主要标准。高等学校评价法制教育效果惟一标准就是阅卷考试,考核的内容也主要集中于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考试成绩成了评判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唯一标准,学生理所当然的追求该 课程的分数。至于考完之后,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法律信仰是否真正地培养起来,似乎谁都不会在意。虽然教育主管部门已经明确规定了对学生的综合评价包括法制教育的内容,但是内容和分值都很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片面追求升学率和学习成绩的社会大环境下,我们将法制教育纳入大学生的考试考核和考评体系,纳入毕业考试就凸显出了必要性。因为只有这样,高校的法制教育才会避免流于形式和走过场,才会从源头上根本上解决问题,才会得到贯彻和落实,也才会切切实实地培养和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和法律信仰。
三、提高高校法制教育效果的对策
(一)高校必须重视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
高等学校应该在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保证足够的教学课时和教学、研究经费,配置合格的教师队伍。学校要把开设法律基础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向学生阐述清楚,使大学生真正认识到学习法律知识、加强法制建设和增强法制观念,对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现实作用,引导大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教师队伍必须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极高的教学艺术,不但能够了解大学生的心理发展特点,还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极高的教学艺术。学校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多种选拔和聘任机制,打造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并且乐于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队伍。教师要有能力将思想政治和法 制教育的内容有效地融合起来,既能够做到让学生自觉地学法、守法和护法,把法制教育内化成为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政治素质,从根本上自觉地增强法制观念,又能够让学生懂得把基本的思想政治和道德义务纳入法律的法制轨道,使思想政治和道德义务的约束力接受法律的规范。这样才会增强人们对思想政治和道德的认同感,保证思想政治和道德教育的成果得到巩固。
(二)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引进体验式教学
我国的大学生基本上是从中学学校到高等学校,缺少必要的社会实践和动手能力。高校必须注重法律实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大学生走出课堂,旁听当地法院的审判、参观拘留所和监狱、聆听罪犯的现身说法等方式,让学生在面对面的亲临感受和对真实案例的分析中逐步加深对法律认识,了解法律的严格程序,感受法律不可冒犯的威严。高校还可以引进体验式教学方式,引导学生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和切身感受,主动自觉地将法律认知转化为内在信念,并自觉地支配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常用的体验式教学有举办模拟法庭、旁听法庭审判、编排法制小品等形式。其中,举办模拟法庭是法学专业的教育中比较典型的体验式教 学,如果高校在《法律基础》课恰当地引进和运用,一定会带来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另外,在校园内积极探索并且成立各种法律协会和法律社团等,对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都将起到不小的促进作用。还可以充分运用现代的多媒体技术,采取直观的、生动形象的教学形式,例如组织学生观看和收听法律专题的电视片或录像带,可以通过举办各种类型的法律知识竞赛和辩论赛,深入社区开展法律知识咨询活动等等方式,合力营造浓厚的校园法律文化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