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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溺水法律法规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0 09:48:1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防溺水法律法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防溺水法律法规

篇1

倪 振 杨

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后,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职责,对渔业污损案件进行调查处理过程中,经常碰到是否为“渔业水体”的疑问。人民法院在审理渔业污损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诉讼中,几乎每案都有“渔业水体”的争论。有的法院也以受损水体不是《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五)项所规定的“渔业水体”、不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辖为由,撤销渔政机构做出的处罚决定,给渔业污损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诸多疑问和困惑。笔者认为: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水污染防治法》对“渔业水体”的解释和人们对《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的误解。

一、《水污染防治法》对“渔业水体”的相关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渔业水体”的表述有三处:

一是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根据这条规定,渔业水体可以划分为重要渔业水体和次要渔业水体,对重要渔业水体应当划定保护区,给予特别保护。

二是第二十七条“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这条是对重要水体(包括重要渔业水体)保护区及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目的是为了“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三是第六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五)‘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这是对“渔业水体”含义的解释。

以上三处有关渔业水体的表述,并没有污染了渔业水体该如何处理(处罚)的内容。

二、适用《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误解。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行使渔业污损案件的调查处理权,尤其是相对管理人不服渔业污损行政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中,通常遇到的异议,主要来自两方面:

一是是否为“渔业水体”的异议。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五)项的解释,“渔业水体”应当是“划定的”,没有划定的就不是渔业水体。二是是否归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异议。即:渔业污染损害事故就是发生在“渔业水体”中的水污染损害事故,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不是发生在“渔业水体”中的水污染损害事故就不是渔业污染损害事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就无权调查处理。笔者认为:这是对《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误解。主要理由是:

1、如前“一”所述,分析《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渔业水体”的三处表述,并没有污染造成“渔业水体”的渔业损害该如何处理(处罚)的规定。

2、《水污染防治法》其他条款没有关于造成第六十条(五)项解释以外的水体(即非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水污染渔业损失不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3、《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是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处理渔业污损事故的法定依据。①《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是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由各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的国家标准,自一九九O年三月一日起实施,其法律地位勿容置疑。②《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制订目的是“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保证鱼、虾、贝、藻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质量,特制订本标准。”③《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适用于鱼虾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淡水的渔业水域。”可见,其适用的范围并非《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五)项解释的“渔业水体”,而是上述阐明的“渔业水域”。

4、《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这是法律规定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污损事故的调查处理权。这些规定,并没有将渔业污损事故限定在第六十条(五)项解释的“渔业水体”范围内。

由此可见,《水污染防治法》中“渔业水体”的规定与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污染损害事故依法行使管理权并不矛盾。只要造成渔业污染损害事故的,不论发生在《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五)项解释的“渔业水体”,还是发生在该解释以外的渔业水域,都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如造成渔业危害和损失的,就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相应的罚款。

作者: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

倪 振 杨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街555号 邮编:321017

篇2

关键词:河道 非防洪工程 建设项目管理 存在问题 对策和建议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制定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计划,东北的水利工程也将从中收益,尤其是最近几年雨季的洪流泛滥,防洪工程已经进入必须解决的阶段,因此,了解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将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和建议提供出来。是必要且必须的。

一、非防洪工程建设的一些项目

在我们深入了解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客观现状之前,我们首先应该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和河道内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的基本概念有不可或缺的认识。河道内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主要是堤坝,水库,水电站等。由于河道内一些桥墩等建筑长期占用了河道,很容易形成淤泥、拦截表面污物形成浮岛等使河道的泄洪能力形成不必要的弱化。

二、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问题的的基本概念和大概认识。

由于经济的进一步飞速发展,水利事业对促进河道经济发展之间的水上运输有着不可磨灭的功绩。然而,随着社会进步以及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越来越追逐眼前的狭隘利益,而忽视社会利益以及长远利益,这个问题在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体现尤为明显。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数目数量繁多且繁杂,较难系统有效的管理,针对这种严峻的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情况,我们就不得不提出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案,调查工作方案,抽调水政监察、工程管理、防汛办公室等相关人员提出各种行之有效的河道治理具体方案。该项工作的完成,将为今后的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管理解决方案

1、各管理部门要进行河道内普查

为了有效并全面的调查河道内已经建设以及即将建设的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会危及防洪任务并及时效率的上报水利各部门以求各部门能及时采取对策。 当地部门应该通过实地查看、走访调查等方式去全面了解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分布情况,防止各类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和防洪工程安全,并避免造成严重的水污染事件。被派去工作的普查小组需对所了解到的建设的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逐个按照名称、管理单位、种类、位置、规模或者数量、用途、可能产生的危害及管理单位联系电话等都要进行及时准确的统计,绘制成表格和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标注图,拍照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数码照片。同时向当地群众宣传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危害性,鼓励群众如发现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应及时向河务部门举报,避免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普查工作出现遗漏。

2、依法破除河道内取土围堰

组织机械设备,集中力量,对河道内取土围堰进行依法破除,确保行洪安全。 河道巡查严格遵照《河道巡查报告制度》执行,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执法检查依据,重点检查河道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河道采淘砂、违章建筑、违章堆放等项目;未经同意擅自建设工程、擅自围垦河道进行河道开发、在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障碍物、毁坏防汛和水文测验设施设备以及非法向河道内排污等违章违法行为。

3、采取多项措施确保防汛道路畅通

对沿堤村民加大宣传力度,使村民深刻认识到在提防上设障后所造成的危害,认识到防汛道路畅通的重要性,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水法法规;二是制订确保防汛道路畅通的责任制度,层层落实,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并出台确保防汛道路畅通的应急措施,针对一旦出现紧急情况时做了周密部署,从制度上确保防汛道路畅通;三是水政执法大队、派出所、养护管理人员加大工程巡查力度,勤跑、勤看,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清除,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防汛抢险道路畅通。

4、防汛工管两手抓

在抓好防汛工作的同时,工程管理工作也紧锣密鼓地进行。 一是上下树立工程管理“一盘棋”思想,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用,汗往一处流,机关职工义务上堤清除高杆杂草,养护职工起早贪黑投入到工程管理工作中去;二是组织有关人员对所辖范围内的提防、险工、控导等雨毁工程进行及时统计、平垫和整修,尽最大努力减少雨毁工程损失,降低水毁程度,确保防洪工程完整;三是抓住雨后有利时机,加紧对堤肩、堤坡的草皮栽植、补植,以增强防冲固堤能力;四是水政执法人员,加密巡查次数,加大巡查力度,对新栽植的草皮进行重点巡查,以防牛羊上堤吃啃,确保草皮成活率;五是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强制度,明责任,把工程管理当成大事要事来抓。

5、加强汛期水上安全监管

对辖区涉水项目进行安全检查。缺乏安全意识,将河道当成避暑纳凉的好去处,尤其是临河村庄经常有青少年下河游泳,发生淹溺事故的机率在不断增加。为此,根据有关要求,组织水政水资源与防汛科相关人员认真开展水上安全监管。每到一处,检查人员都要认真查看渡船、施工船只和浮舟技术状况是否适航,救生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并仔细了解各渡船和浮舟渡运量的变化,帮助各渡口和浮桥制定应急防范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部分渡口有超载、渡运救生措施不全等及时纠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同时,防洪工程重要堤段、主要水事活动场所及各入河路口,设立警示标志,标明禁止下河洗澡、警示语等,防止溺水事故的发生。

6、积极筹备水法宣传周活动

为迎接普法宣传活动的到来,各地河务局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早安排,积极筹备各种宣传活动资料,力求宣传活动开展的富有成效。 为深入开展水法宣传,各地河务局要制定了详细的宣传安排,成立《水法》宣传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作宣传横幅、宣传版面、宣传标语,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材料等工作;在繁华集市设立咨询台,营造宣传气氛,做好向上级的信息反馈工作。在活动期间,应组织水政监察员向水资源取水户,浮桥管理单位和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宣传,重点宣传鼓励职工积极撰写宣传文章,围绕“严格管理水资源,推进水利新跨越”这一宣传主题,大力宣传发展水利,改善民生,促进社会主义和谐发展创造良好水事环境;通过与地方水利局共同携手、联合,形式多样的水法宣传,不断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和沿河道群众的水法意识,以实现流域与区域在水法律普及方面取得更大的突破。活动期间,要注重反面典型警示作用,深入开展对河道违章建筑、违法取土、违章垦殖等水事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关于水利工程的讨论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