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0 09:48:1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安全生产法规的概念,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在8月份第一次的培训中,方锦烈老师的《最新法律法规》,讲解了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电厂有关法规内容,从法律的角度出发,首先解释了基础概念;其次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解读,根据电厂日常生产情况提出可能触及的法律问题,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最后从个人经验出发谈到对安全生产法的理解。参加本次培训的共有106人。通过此次培训,全热电公司对法律的概念和效力有了一个大概的认识,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特别是一线员工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清楚的认识。
(2)作业许可管理
在结束了第一次培训后,通过收集学员反馈意见,此次刘湘云老师在9月份《作业许可管理》培训的形式上做了调整,对热电公司的班组进行了分组,并在培训中穿插互动环节,加强培训人员对知识点的掌握和学习的积极性,公司从业人员共98人参加,分成了四组。在内容上增加了案例的讲解,首先从案例引出知识点,做到“用事实说话”,让组长带动组员,在发生的事故中挖掘是否存在作业许可缺陷方面的问题,从现场作业人员到班组长再到高层人员每个阶段的许可程序是否完整;然后通过提问方式,对热电公司需要许可的作业一一列出;最后由现场从业人员和作业许可管理员进行对话,进行作业许可的自查。此次培训内容丰富紧凑,形式上也能很好的衔接,一环接一环很流畅,存在的问题针对作业票管理内容和责任追究不够详细,作业管理者听后不知道存在的风险,在意识上也没有足够的重视。
(3)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安全生产法》在8月份进行了修订,增加到了117条,热电集团提出了加入安法解读的题目,根据热电集团提出的要求,中心将课程做了相应的调整,把10月份的课程调整为《新<安全生产法>解读》,中心还邀请了原省安监局法规处副巡视员陈桂成进行讲授,参加培训的有各班组长和集团公司负责人共80人。在授课内容上,陈老师也用到了他个人丰富的工作经验进行了详细的总结,先从安全生产工作的不足出发,归结了“力不足、刀不快、腰不硬”三方面的问题,然后引出了修改新法的三大重点,最后再从修改后的“十亮点”中对新法进行解读,解读的内容环环相扣,使学员在听完后普遍对修改的内容有了大致的了解。
(4)习惯性违章的预防
原计划安排在10月份的“惯性违章”调整到了11月,由刘湘云老师主讲,培训安排了65人参加,分成了四组。内容上比原计划多出了两个月的时间,中心在对培训内容的准备上有了充足的额时间,对违章的资料进行收集,将现场违章的照片加入到了培训过程中来,使学员在培训过程中有了更直观的了解和认识,在图片中找出错误,每一组进行讨论,相互交流总结,身份也从“被监督”转变成“监督者”,多角度的了解到了违章发生的原因,从而能“自觉”的改正过来。在培训结束后,学员在心里上都有了一个新的认识,但是还是有员工认为,这些照片很多都是外包单位的作业,这些违章行为在他们身上是不会发生的这样的侥幸心里,建议在下次有条件的情况下能有现场操作的过程,在过程中使员工发觉自己的“习惯”。
(5)高温灼伤及机械伤害事故的预防
在最后一个月的培训工作中,将原计划的<高温灼伤>和<机械伤害事故>两个题目进行了合并,主讲刘湘云老师,各班组人员共85人参加,分成了四组。内容上也将两个培训科目压缩为一项,内容上虽有删减,但是培训的质量也得到了保证,在课堂上每一组将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高温方面和机械上的危害进行了总结归纳;在最后中心还在培训中将安全月《机械伤害事故预防》的宣传册发放给各班组,将宣传册变为他们日常的“工作手册”。
(6)培训中问题及意见
论文关键词 安全生产 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
安全生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通过采取一定的事故预防与控制措施来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等事故,保证职工人身安全与企业生产顺利进行的活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不仅是对职工合法权利的规定,也是监督企业安全生产、保证职工人身安全的法律依据。虽然我国的安全法律体系已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在经济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本文即以此为切入点,探讨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建设,希望能对广大同行和有关部门提供帮助。
一、市场经济与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关系
(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强调依法治安
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一定的法则基础,对于处于经济转型的国家来说更加重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安全生产管理也是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来执行,是从上到下的命令服从型,这样的管理模式虽然也有不少文本和规则约束,但缺少法制理念。与其截然不同的是,市场经济依赖严谨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且法律规范须符合理性精神与民主理念,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市场主体和政府都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二)市场经济要求主体自由,明确企业责任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越来越多,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各项安全生产法律规范不应盲目的强制推行,而是在充分尊重企业合法权利、保证企业自主进行经营活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做好隐患治理、安全管理等基础工作,同时,政府监管人员并非企业安全管理员,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应承担第一安全责任。
(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符合市场经济的成本效益关系原理
根据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任何法律制度的存在都需符合成本效益原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需消耗一定的成本,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建设也是如此。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风险一旦发生,将给企业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建设,正是立足于通过提供制度规定来减少企业额外损耗的发生。
二、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存在的现状
(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后,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各级立法机关的努力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得以颁布实施,以《安全生产法》为主,相关行政法规、政府规章为辅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实现了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司法机关的有章可循和有法可依。从覆盖范围上看,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覆盖了包括烟花爆竹、各种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建设等在内的多个行业和领域。从法律内容上看,我国当前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了企业在安全投入、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安全教育培训等行为,各种执法文书也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处罚、检查、强制、诉讼、辅以等方面。总而言之,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二)安监部门监管范围不明确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所有在我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适用本法。但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到底包括哪些行业?从三大角度的角度而言,生产包括了第一和第二产业,而经营则涵盖了第三产业,然而,《刑法》对“生产、作业”的规定似乎又将第三产业排除在外,因此,应以哪个为准,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此外,由于部分行业的特殊性,如第一产业并无固定的作业时间与场所,且主要作业工具——农机农具归农业部门管理,安监部门很少涉及,在管理活动中,又常因职能问题发生争议。
(三)安全生产法律过多,部分法律不一致引起的问题
首先,“重伤”概念定义不明。“重伤”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重要指标性定义,很多安全生产法规都将重伤与死亡人数作为定量标准,死亡人数的认定是很简单的,但对重伤的认定却存在一定的困难。从理论上看,重伤是很多法律法规的定量标准,但对“什么才是重伤”,当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给安全行政执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其次,部分出发标准互相冲突。如《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不够刑事处罚的,应给予撤职,或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多少是以企业年收入的百分比来决定的,很容易超出《安全生产法》中20万元的处罚上限。导致法律间的冲突。
(四)违法责任处置不合理
首先,“撤职”处分已过时。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不够刑事处罚的要给予撤职处罚,这很明显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特色。当前,我国大部分企业是私有企业,政府无权干涉企业内部的人动,即使干涉了,撤职之后的负责人人选仍是企业主说了算,这样的惩罚根本起不到实际作用。
其次,“停业整顿”要慎用。《安全生产法》对承担责任的企业,先是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则要勒令停业整顿。然而,在市场经济高度繁荣的现在,很多企业停业一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超出处罚金额,且会影响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甚至影响一个地区的社会稳定,因此,要真正的执行停业整顿,存在较大的困难。
最后,对部分行为缺乏处罚规定。《安全生产法》对很多企业责任做出了要求,但却缺少明确的责任规定。如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上,《安全生产法》虽做出了“必须具备与本单位产生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的规定,但却未相应的处罚后果,极大的削弱了法律的可操作性,难以达到设立目的。
三、加强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的措施
(一)明确安监部门的管辖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的确认问题。有些安监部门的管辖范围为“工矿商贸企业”,然而, 很多第三产业如浴室、宾馆等并不属于“工矿商贸”的范围,但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也确实应由安监部门负责,因此,在实际管理中应以“生产经营单位”为准。
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划分。可从事故原因着手分析事故是否是因可控因素引起,可控性为即可以控制的人的行为,企业应当,且能够做到的预防措施,如违章操作,定期检修设备等,若是可控因素引起的,则适合认定为安全事故。如果是因不可控因素引起的事故,则不适合确认为安全生产事故。
(二)整合现有法律法规,减少不同法律的冲突
首先,要明确“重伤”这一概念。重伤的定义,不管是依据哪个标准,都应在《安全生产法》中进行明确规定,避免出现异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工伤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划分,能更好的保证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
其次,要统一处罚标准。如前文所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与《安全生产法》在处罚标准上有所差异,条例本意虽是对上位法的补充,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其规定范围早已超出了上位法的规定。可根据行政处罚的要求与实际情况将二者进行协调。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两种处罚情况,一种是“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另一种是“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然而,当前很多中小型企业并不存在董事会之类的机构,企业事务是由企业负责人一个人说了算,如果发生了安全事故,应视为个人行为,还是企业行为,对其进行一条处罚,还是两条,《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这种情况虽然两条法律都适用,但不宜并处,一方面,两条并处企业负担过重,可操作性较差。另一方面也不符合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可根据实际情况,择一重罚。另外,安全生产法律也要明确规定企业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别。
(三)调整违反安全生产法律的法律责任
首先,要慎用“停业整顿”处罚,“停业整顿”虽是预防事故的有效措施,但其影响难以预料,可能会涉及到的社会诸多方面,因此,可缩小停业整顿的适用范围,采用部分停业整顿的方式,在立法上赋予供电、供水企业拒绝执行停业整顿的权力,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关键词:质量管理 制度体系 问题 对策 安全生产法
中图分类号:X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2(c)-0150-01
近几十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步入新的水平,人们日益关注经济生产活动中安全生产问题。为了更好的进行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深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事故,最大化实现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国家号召全国人民坚持宣传、学习、贯彻、实施好新的安全生产法,努力开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1 新的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概念
1.1 新的安全生产法核心内容
落实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方面的主体责任。监管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建一个健全完整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在生产活动中投入到位、培训到位、企业生产基础管理到位以及问题应急救援到位。从安全问题严重的重点地区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治理整顿开始,集中力量开展保障提高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六打六治”工作[1]。
1.2 新的安全生产法工作重点
明确安全生产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安全生产问题放在我国强调的“五位一体”建设过程中,根据经济发展实际适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及企业经营产业结构调整。
2 企业安全生产现状问题分析
2.1 企业不能完善安全生产体系
由于对新的安全生产法理解不到位,让企业在贯彻新的安全生产法指导下进行安全生产的体系不能完善;甚至由于企业管理人员过于重视生产利益,生产过程中为了缩减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偏离新的安全生产法的内容要求,让完善的安全生产体系形同虚设,得不到发挥作用。
2.2 企业缺乏对安全生产组织人员高效的质量管理
由于企业对生产人员新的安全生产法学习力度不够,导致安于现状,不能发挥自身安全生产的主动意识;甚至由于企业忽视对控制生产人员的自身职业素养以及综合素质的培养,致使安全生产未能按照新的安全生产法规范要求展开。
2.3 企业缺乏对安全生产反馈的质量管理
由于企业对新的安全生产法指导安全生产的标准工作也流于形式,导致企业未能科学地制定安全生产执行方案,使得企业安全生产不够合理和规范;甚至由于企业三分钟热度,无法坚持贯彻新的安全生产法指导安全生产,甚至缺乏能反映新的安全生产法监督安全生产执行力度问题的反馈机制,导致无法了解新的安全生产法监督指导下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2]。
2.4 企业缺乏新手段和技术进行安全生产
有些企业认为新的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只要依葫芦画瓢就行,不需要根据反馈机制出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新手段新技术的研究探讨。使新的安全生产法下安全生产调整局限于旧有手段,安全生产内容以及范围未得到有效的延伸和拓展,但是面对传统技术方法无法解决现有安全生产问题时,不能灵活应对,任由问题扩展。
3 推进新的安全生产法下安全生产质量提高的措施
3.1 推进新的安全生产法制度体系的管理
由政府出面统筹协调,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从而保证企业能对安全生产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调动全部部门,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生产涉及到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为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充分调动全体人员,履行综合全面的安全生产监管。
加强国家及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适时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注意安全生产过程中分级分类监管和执法计划制度的建立。通过对安全生产监督方式的改善,充分提高安全生产的监督效率,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预防性处理[3]。
3.2 加强对安全生产的质量管理
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职责,不仅要拟定企业保障安全生产的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各种应急救援预案,还要组织学习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律以及法规的内容;安排企业全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以及知识技能培训,及时对企业内部监管发现的违反生产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认真组织督促企业安全生产落实与适当改善整改情况。
严格遵照新的安全生产法内容,明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情况监督考核要求。
对从事特定需要生产的企业,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收取保障有关生产经营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相关费用。避免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发生,无力处理事故的保障。
3.3 加强学习管理
在企业内部深入贯彻新的安全生产法,掀起新的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贯彻的热潮。坚持在企业内部形成新的安全生产法指导下安全生产需要持久抓、抓关键、见实效,并且切实利用多形式、多层次和多角度进行新的安全生产法要求与标准的新学、深学的浓厚学习氛围。
3.4 推进方法的创新转变
1)加强有关协会组织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信息、培训方面的作用。2)引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通过保障高危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生产。3)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业性作用,严格控制安全生产人员资格审查。相互配合研究适合现状的安全生产新方法新技术。
4 结语
新的安全生产法保障了企业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的基础上,也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要求。所以为了更好的实现安全生产就要全面理解并掌握新的安全生产法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实现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护、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静.保障了企业安全生产讨论[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8(11):118-119.
我们常说“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通俗地讲,说的就是一些企业舍不得资金投入,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条件,一旦出了安全事故,却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使其在成本相对较低的状态下继续生产经营,取得市场竞争中的“比较优势”;而与此相对应,守法企业如果为了改善安全条件,就必须支付巨额投入,相对提高了生产经营成本,反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由于“比较效益”明显,一些企业主往往宁愿出了安全事故被罚款,也不愿加大对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这也是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不可否认,法制建设是推动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向好的方向发展的重要基础。自2002年国家颁布《安全生产法》以来,我国安全生产逐步步人法制化轨道。迄今,已有《劳动法》等10余部法律对安全生产作出规定,国务院颁布了50多部行政法规,相关部门颁布了数百个部门规章,加上各地都制定出台了一批地方性法规规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初步形成并渐趋完善。正是由于法制建设的推动,使得我国安全生产状况自2003年以来持续好转,各类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连年下降。但正如一些专家所言,就构建和谐的安全管理生产体系而言,现行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成本的规定还远没到位。
就以目前煤炭行业的死亡赔偿标准来说,按规定死亡一个人赔偿20万元,这在我国是最高的标准了。但是同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只是他们同类赔偿额的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如此低的安全事故赔偿标准,既不能震慑当事企业,也不足以杀鸡儆猴,怎么能让企业主对安全生产给予高度重视?!这也直接导致了对安全成本概念的误解,一些企业主往往只想到不出事能省一部分保证性安全成本投入,却没想到事故发生后就会发生五倍乃至十倍的消耗。
上述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一个特点,即:都发生在安全生产监管的薄弱环节。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机制虽然经过多次改革,但监管依然跟不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层出不穷。目前造成安全生产监管薄弱环节的原因,主要受以下几方面因素的影响。
职责模糊 交叉 多头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一条职责是按规定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及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这其中具体规定的是什么?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具体法律依据有哪些?哪些是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及领域?都是较模糊的概念。
例如,建筑行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不成文的规定,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建筑行业主管部门执行,一旦建筑企业出了事故就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调查处理,难道这就不能纳入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督管理吗?非要分成两段监督管理。
再如,工矿领域的煤气发生、储存、使用,目前该由谁来监督管理?是由建设主管部门还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是由消防部门监督管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职责交叉、多头管理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更是多见。如某液氯使用企业,从液氯的储存、使用到产品的生成,详细过程如图1所示。
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液氯储存场所必须向公安部门申报对剧毒化学品的审批,向消防部门申报对储存场所防火的审批,汽化器、缓冲罐、氯化釜必须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特种设备使用证并定期检测,产品的生产过程必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整个审批过程都涉及安全生产,难道需要4个部门同时针对安全生产审批吗?这样有利于提高工作效能吗?
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不到位
1998年国家行政机构的改革,从原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等划分出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成立时间较短,由于开展工作的需要和体制等原因,大量没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新鲜血液充实到各地安监系统,人员性质复杂,有公务员编制的,有事业编制的,有垂直管理的机构,也有属于地方管理的机构,导致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素质特别是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给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有一些执法人员尚未能转变观念,对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到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难以严格实施,表现出“严不起来,执行不下去”的现象。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部分还处于摸索阶段,监管效率低下,执法水平不高,甚至还出现套用法律错误的现象。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在我国,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及标准的修改、完善和更新存在明显的滞后现象,20世纪70年代甚至建国初期颁布的一些法规、规章及标准虽在当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脚步和社会机制的转变,有些法规、规章及标准已不能够适应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的需要。同时,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法规、规章及标准在不同地区的适应性也存在明显差异,这些都限制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到目前为止,许多安全生产标准还是以原劳动部门为主制定出台的。我们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管中发现这样一个案例:某人无任何许可证,私自从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买了一批烟花爆竹,储存在自己家里,准备出售。安监部门执法人员发现后,明知他是非法行为,但由于法律的缺陷,却导致无法执法查处。
如何解决上述安全生产监管难点,是摆在各级安监部门面前亟待解决的当务之急。笔者建议如下:
解决安全生产监管难点的
措施建议
整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众所周知,“人、机、作业环境”是个整体,是不能分开监管的,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导致严重后果。但是,特种设备作为最重要的“机”却被硬生生地单独分开,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从而出现职责交叉、多头管理的现象。又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偏偏要两个部门同时来监督管理,难道就不能整合在一起进行监管吗?还有如工业煤气的发生、储存、使用,到目前为止由谁来监管还不够明确,职责缺乏法律支撑。
完善的机构是履行职责的重要保证。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应尽量减少不利于公平执法的干扰,实践证明垂直管理模式是可取的。目前在同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既有垂直管理模式的,又有地方管理模式的,若不统一既不利于形成合力,又不利于队伍的统一建设。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的建设是安监管理机制高效运行的保证。从上而下成立统一的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有利于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离不开每个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由于政府机构的改革,人员变动较频繁,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亟待系统的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可侧重于法律法规、常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安全技术、行政执法技能等。另外,安全生产监管经验很重要,既需要通过“传帮带”,也需要靠自己的钻研和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