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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的概念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0 09:48:1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安全生产法规的概念,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安全生产法规的概念

篇1

在8月份第一次的培训中,方锦烈老师的《最新法律法规》,讲解了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电厂有关法规内容,从法律的角度出发,首先解释了基础概念;其次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解读,根据电厂日常生产情况提出可能触及的法律问题,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最后从个人经验出发谈到对安全生产法的理解。参加本次培训的共有106人。通过此次培训,全热电公司对法律的概念和效力有了一个大概的认识,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特别是一线员工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清楚的认识。

(2)作业许可管理

在结束了第一次培训后,通过收集学员反馈意见,此次刘湘云老师在9月份《作业许可管理》培训的形式上做了调整,对热电公司的班组进行了分组,并在培训中穿插互动环节,加强培训人员对知识点的掌握和学习的积极性,公司从业人员共98人参加,分成了四组。在内容上增加了案例的讲解,首先从案例引出知识点,做到“用事实说话”,让组长带动组员,在发生的事故中挖掘是否存在作业许可缺陷方面的问题,从现场作业人员到班组长再到高层人员每个阶段的许可程序是否完整;然后通过提问方式,对热电公司需要许可的作业一一列出;最后由现场从业人员和作业许可管理员进行对话,进行作业许可的自查。此次培训内容丰富紧凑,形式上也能很好的衔接,一环接一环很流畅,存在的问题针对作业票管理内容和责任追究不够详细,作业管理者听后不知道存在的风险,在意识上也没有足够的重视。

(3)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安全生产法》在8月份进行了修订,增加到了117条,热电集团提出了加入安法解读的题目,根据热电集团提出的要求,中心将课程做了相应的调整,把10月份的课程调整为《新<安全生产法>解读》,中心还邀请了原省安监局法规处副巡视员陈桂成进行讲授,参加培训的有各班组长和集团公司负责人共80人。在授课内容上,陈老师也用到了他个人丰富的工作经验进行了详细的总结,先从安全生产工作的不足出发,归结了“力不足、刀不快、腰不硬”三方面的问题,然后引出了修改新法的三大重点,最后再从修改后的“十亮点”中对新法进行解读,解读的内容环环相扣,使学员在听完后普遍对修改的内容有了大致的了解。

(4)习惯性违章的预防

原计划安排在10月份的“惯性违章”调整到了11月,由刘湘云老师主讲,培训安排了65人参加,分成了四组。内容上比原计划多出了两个月的时间,中心在对培训内容的准备上有了充足的额时间,对违章的资料进行收集,将现场违章的照片加入到了培训过程中来,使学员在培训过程中有了更直观的了解和认识,在图片中找出错误,每一组进行讨论,相互交流总结,身份也从“被监督”转变成“监督者”,多角度的了解到了违章发生的原因,从而能“自觉”的改正过来。在培训结束后,学员在心里上都有了一个新的认识,但是还是有员工认为,这些照片很多都是外包单位的作业,这些违章行为在他们身上是不会发生的这样的侥幸心里,建议在下次有条件的情况下能有现场操作的过程,在过程中使员工发觉自己的“习惯”。

(5)高温灼伤及机械伤害事故的预防

在最后一个月的培训工作中,将原计划的<高温灼伤>和<机械伤害事故>两个题目进行了合并,主讲刘湘云老师,各班组人员共85人参加,分成了四组。内容上也将两个培训科目压缩为一项,内容上虽有删减,但是培训的质量也得到了保证,在课堂上每一组将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高温方面和机械上的危害进行了总结归纳;在最后中心还在培训中将安全月《机械伤害事故预防》的宣传册发放给各班组,将宣传册变为他们日常的“工作手册”。

(6)培训中问题及意见

篇2

    论文关键词 安全生产 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

    安全生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通过采取一定的事故预防与控制措施来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等事故,保证职工人身安全与企业生产顺利进行的活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不仅是对职工合法权利的规定,也是监督企业安全生产、保证职工人身安全的法律依据。虽然我国的安全法律体系已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在经济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本文即以此为切入点,探讨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建设,希望能对广大同行和有关部门提供帮助。

    一、市场经济与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关系

    (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强调依法治安

    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一定的法则基础,对于处于经济转型的国家来说更加重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安全生产管理也是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来执行,是从上到下的命令服从型,这样的管理模式虽然也有不少文本和规则约束,但缺少法制理念。与其截然不同的是,市场经济依赖严谨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且法律规范须符合理性精神与民主理念,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市场主体和政府都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二)市场经济要求主体自由,明确企业责任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越来越多,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各项安全生产法律规范不应盲目的强制推行,而是在充分尊重企业合法权利、保证企业自主进行经营活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做好隐患治理、安全管理等基础工作,同时,政府监管人员并非企业安全管理员,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应承担第一安全责任。

    (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符合市场经济的成本效益关系原理

    根据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任何法律制度的存在都需符合成本效益原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需消耗一定的成本,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建设也是如此。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风险一旦发生,将给企业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建设,正是立足于通过提供制度规定来减少企业额外损耗的发生。

    二、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存在的现状

    (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后,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各级立法机关的努力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得以颁布实施,以《安全生产法》为主,相关行政法规、政府规章为辅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实现了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司法机关的有章可循和有法可依。从覆盖范围上看,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覆盖了包括烟花爆竹、各种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建设等在内的多个行业和领域。从法律内容上看,我国当前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了企业在安全投入、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安全教育培训等行为,各种执法文书也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处罚、检查、强制、诉讼、辅以等方面。总而言之,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二)安监部门监管范围不明确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所有在我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适用本法。但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到底包括哪些行业?从三大角度的角度而言,生产包括了第一和第二产业,而经营则涵盖了第三产业,然而,《刑法》对“生产、作业”的规定似乎又将第三产业排除在外,因此,应以哪个为准,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此外,由于部分行业的特殊性,如第一产业并无固定的作业时间与场所,且主要作业工具——农机农具归农业部门管理,安监部门很少涉及,在管理活动中,又常因职能问题发生争议。

    (三)安全生产法律过多,部分法律不一致引起的问题

    首先,“重伤”概念定义不明。“重伤”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重要指标性定义,很多安全生产法规都将重伤与死亡人数作为定量标准,死亡人数的认定是很简单的,但对重伤的认定却存在一定的困难。从理论上看,重伤是很多法律法规的定量标准,但对“什么才是重伤”,当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给安全行政执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其次,部分出发标准互相冲突。如《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不够刑事处罚的,应给予撤职,或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多少是以企业年收入的百分比来决定的,很容易超出《安全生产法》中20万元的处罚上限。导致法律间的冲突。

    (四)违法责任处置不合理

    首先,“撤职”处分已过时。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不够刑事处罚的要给予撤职处罚,这很明显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特色。当前,我国大部分企业是私有企业,政府无权干涉企业内部的人动,即使干涉了,撤职之后的负责人人选仍是企业主说了算,这样的惩罚根本起不到实际作用。

    其次,“停业整顿”要慎用。《安全生产法》对承担责任的企业,先是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则要勒令停业整顿。然而,在市场经济高度繁荣的现在,很多企业停业一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超出处罚金额,且会影响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甚至影响一个地区的社会稳定,因此,要真正的执行停业整顿,存在较大的困难。

    最后,对部分行为缺乏处罚规定。《安全生产法》对很多企业责任做出了要求,但却缺少明确的责任规定。如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上,《安全生产法》虽做出了“必须具备与本单位产生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的规定,但却未相应的处罚后果,极大的削弱了法律的可操作性,难以达到设立目的。

    三、加强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的措施

    (一)明确安监部门的管辖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的确认问题。有些安监部门的管辖范围为“工矿商贸企业”,然而, 很多第三产业如浴室、宾馆等并不属于“工矿商贸”的范围,但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也确实应由安监部门负责,因此,在实际管理中应以“生产经营单位”为准。

    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划分。可从事故原因着手分析事故是否是因可控因素引起,可控性为即可以控制的人的行为,企业应当,且能够做到的预防措施,如违章操作,定期检修设备等,若是可控因素引起的,则适合认定为安全事故。如果是因不可控因素引起的事故,则不适合确认为安全生产事故。

    (二)整合现有法律法规,减少不同法律的冲突

    首先,要明确“重伤”这一概念。重伤的定义,不管是依据哪个标准,都应在《安全生产法》中进行明确规定,避免出现异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工伤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划分,能更好的保证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

    其次,要统一处罚标准。如前文所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与《安全生产法》在处罚标准上有所差异,条例本意虽是对上位法的补充,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其规定范围早已超出了上位法的规定。可根据行政处罚的要求与实际情况将二者进行协调。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两种处罚情况,一种是“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另一种是“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然而,当前很多中小型企业并不存在董事会之类的机构,企业事务是由企业负责人一个人说了算,如果发生了安全事故,应视为个人行为,还是企业行为,对其进行一条处罚,还是两条,《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这种情况虽然两条法律都适用,但不宜并处,一方面,两条并处企业负担过重,可操作性较差。另一方面也不符合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可根据实际情况,择一重罚。另外,安全生产法律也要明确规定企业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别。

    (三)调整违反安全生产法律的法律责任

    首先,要慎用“停业整顿”处罚,“停业整顿”虽是预防事故的有效措施,但其影响难以预料,可能会涉及到的社会诸多方面,因此,可缩小停业整顿的适用范围,采用部分停业整顿的方式,在立法上赋予供电、供水企业拒绝执行停业整顿的权力,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篇3

关键词:质量管理 制度体系 问题 对策 安全生产法

中图分类号:X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2(c)-0150-01

近几十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步入新的水平,人们日益关注经济生产活动中安全生产问题。为了更好的进行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深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事故,最大化实现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国家号召全国人民坚持宣传、学习、贯彻、实施好新的安全生产法,努力开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1 新的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概念

1.1 新的安全生产法核心内容

落实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方面的主体责任。监管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建一个健全完整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在生产活动中投入到位、培训到位、企业生产基础管理到位以及问题应急救援到位。从安全问题严重的重点地区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治理整顿开始,集中力量开展保障提高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六打六治”工作[1]。

1.2 新的安全生产法工作重点

明确安全生产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安全生产问题放在我国强调的“五位一体”建设过程中,根据经济发展实际适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及企业经营产业结构调整。

2 企业安全生产现状问题分析

2.1 企业不能完善安全生产体系

由于对新的安全生产法理解不到位,让企业在贯彻新的安全生产法指导下进行安全生产的体系不能完善;甚至由于企业管理人员过于重视生产利益,生产过程中为了缩减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偏离新的安全生产法的内容要求,让完善的安全生产体系形同虚设,得不到发挥作用。

2.2 企业缺乏对安全生产组织人员高效的质量管理

由于企业对生产人员新的安全生产法学习力度不够,导致安于现状,不能发挥自身安全生产的主动意识;甚至由于企业忽视对控制生产人员的自身职业素养以及综合素质的培养,致使安全生产未能按照新的安全生产法规范要求展开。

2.3 企业缺乏对安全生产反馈的质量管理

由于企业对新的安全生产法指导安全生产的标准工作也流于形式,导致企业未能科学地制定安全生产执行方案,使得企业安全生产不够合理和规范;甚至由于企业三分钟热度,无法坚持贯彻新的安全生产法指导安全生产,甚至缺乏能反映新的安全生产法监督安全生产执行力度问题的反馈机制,导致无法了解新的安全生产法监督指导下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2]。

2.4 企业缺乏新手段和技术进行安全生产

有些企业认为新的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只要依葫芦画瓢就行,不需要根据反馈机制出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新手段新技术的研究探讨。使新的安全生产法下安全生产调整局限于旧有手段,安全生产内容以及范围未得到有效的延伸和拓展,但是面对传统技术方法无法解决现有安全生产问题时,不能灵活应对,任由问题扩展。

3 推进新的安全生产法下安全生产质量提高的措施

3.1 推进新的安全生产法制度体系的管理

由政府出面统筹协调,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从而保证企业能对安全生产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调动全部部门,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生产涉及到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为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充分调动全体人员,履行综合全面的安全生产监管。

加强国家及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适时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注意安全生产过程中分级分类监管和执法计划制度的建立。通过对安全生产监督方式的改善,充分提高安全生产的监督效率,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预防性处理[3]。

3.2 加强对安全生产的质量管理

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职责,不仅要拟定企业保障安全生产的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各种应急救援预案,还要组织学习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律以及法规的内容;安排企业全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以及知识技能培训,及时对企业内部监管发现的违反生产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认真组织督促企业安全生产落实与适当改善整改情况。

严格遵照新的安全生产法内容,明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情况监督考核要求。

对从事特定需要生产的企业,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收取保障有关生产经营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相关费用。避免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发生,无力处理事故的保障。

3.3 加强学习管理

在企业内部深入贯彻新的安全生产法,掀起新的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贯彻的热潮。坚持在企业内部形成新的安全生产法指导下安全生产需要持久抓、抓关键、见实效,并且切实利用多形式、多层次和多角度进行新的安全生产法要求与标准的新学、深学的浓厚学习氛围。

3.4 推进方法的创新转变

1)加强有关协会组织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信息、培训方面的作用。2)引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通过保障高危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生产。3)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业性作用,严格控制安全生产人员资格审查。相互配合研究适合现状的安全生产新方法新技术。

4 结语

新的安全生产法保障了企业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的基础上,也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要求。所以为了更好的实现安全生产就要全面理解并掌握新的安全生产法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实现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护、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静.保障了企业安全生产讨论[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8(11):118-119.

篇4

我们常说“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通俗地讲,说的就是一些企业舍不得资金投入,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条件,一旦出了安全事故,却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使其在成本相对较低的状态下继续生产经营,取得市场竞争中的“比较优势”;而与此相对应,守法企业如果为了改善安全条件,就必须支付巨额投入,相对提高了生产经营成本,反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由于“比较效益”明显,一些企业主往往宁愿出了安全事故被罚款,也不愿加大对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这也是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不可否认,法制建设是推动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向好的方向发展的重要基础。自2002年国家颁布《安全生产法》以来,我国安全生产逐步步人法制化轨道。迄今,已有《劳动法》等10余部法律对安全生产作出规定,国务院颁布了50多部行政法规,相关部门颁布了数百个部门规章,加上各地都制定出台了一批地方性法规规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初步形成并渐趋完善。正是由于法制建设的推动,使得我国安全生产状况自2003年以来持续好转,各类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连年下降。但正如一些专家所言,就构建和谐的安全管理生产体系而言,现行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成本的规定还远没到位。

就以目前煤炭行业的死亡赔偿标准来说,按规定死亡一个人赔偿20万元,这在我国是最高的标准了。但是同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只是他们同类赔偿额的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如此低的安全事故赔偿标准,既不能震慑当事企业,也不足以杀鸡儆猴,怎么能让企业主对安全生产给予高度重视?!这也直接导致了对安全成本概念的误解,一些企业主往往只想到不出事能省一部分保证性安全成本投入,却没想到事故发生后就会发生五倍乃至十倍的消耗。

篇5

上述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一个特点,即:都发生在安全生产监管的薄弱环节。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机制虽然经过多次改革,但监管依然跟不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层出不穷。目前造成安全生产监管薄弱环节的原因,主要受以下几方面因素的影响。

职责模糊 交叉 多头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一条职责是按规定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及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这其中具体规定的是什么?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具体法律依据有哪些?哪些是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及领域?都是较模糊的概念。

例如,建筑行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不成文的规定,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建筑行业主管部门执行,一旦建筑企业出了事故就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调查处理,难道这就不能纳入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督管理吗?非要分成两段监督管理。

再如,工矿领域的煤气发生、储存、使用,目前该由谁来监督管理?是由建设主管部门还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是由消防部门监督管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职责交叉、多头管理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更是多见。如某液氯使用企业,从液氯的储存、使用到产品的生成,详细过程如图1所示。

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液氯储存场所必须向公安部门申报对剧毒化学品的审批,向消防部门申报对储存场所防火的审批,汽化器、缓冲罐、氯化釜必须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特种设备使用证并定期检测,产品的生产过程必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整个审批过程都涉及安全生产,难道需要4个部门同时针对安全生产审批吗?这样有利于提高工作效能吗?

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不到位

1998年国家行政机构的改革,从原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等划分出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成立时间较短,由于开展工作的需要和体制等原因,大量没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新鲜血液充实到各地安监系统,人员性质复杂,有公务员编制的,有事业编制的,有垂直管理的机构,也有属于地方管理的机构,导致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素质特别是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给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有一些执法人员尚未能转变观念,对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到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难以严格实施,表现出“严不起来,执行不下去”的现象。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部分还处于摸索阶段,监管效率低下,执法水平不高,甚至还出现套用法律错误的现象。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在我国,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及标准的修改、完善和更新存在明显的滞后现象,20世纪70年代甚至建国初期颁布的一些法规、规章及标准虽在当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脚步和社会机制的转变,有些法规、规章及标准已不能够适应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的需要。同时,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法规、规章及标准在不同地区的适应性也存在明显差异,这些都限制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到目前为止,许多安全生产标准还是以原劳动部门为主制定出台的。我们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管中发现这样一个案例:某人无任何许可证,私自从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买了一批烟花爆竹,储存在自己家里,准备出售。安监部门执法人员发现后,明知他是非法行为,但由于法律的缺陷,却导致无法执法查处。

如何解决上述安全生产监管难点,是摆在各级安监部门面前亟待解决的当务之急。笔者建议如下:

解决安全生产监管难点的

措施建议

整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众所周知,“人、机、作业环境”是个整体,是不能分开监管的,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导致严重后果。但是,特种设备作为最重要的“机”却被硬生生地单独分开,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从而出现职责交叉、多头管理的现象。又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偏偏要两个部门同时来监督管理,难道就不能整合在一起进行监管吗?还有如工业煤气的发生、储存、使用,到目前为止由谁来监管还不够明确,职责缺乏法律支撑。

完善的机构是履行职责的重要保证。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应尽量减少不利于公平执法的干扰,实践证明垂直管理模式是可取的。目前在同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既有垂直管理模式的,又有地方管理模式的,若不统一既不利于形成合力,又不利于队伍的统一建设。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的建设是安监管理机制高效运行的保证。从上而下成立统一的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有利于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离不开每个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由于政府机构的改革,人员变动较频繁,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亟待系统的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可侧重于法律法规、常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安全技术、行政执法技能等。另外,安全生产监管经验很重要,既需要通过“传帮带”,也需要靠自己的钻研和积累。

篇6

关键词: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问题;对策

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中的重要环节,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更重要的是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同样不能离开安全生产。因此,我们要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能说一套做一套,做表面工程。企业要从上到下深入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各个部门都应该参与其中,要让职工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让人人心中都时刻具有安全的意识,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有效的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概率。本文主要讨论的内容就是如何加强安全生产,从而保证将企业发展得更好,社会更加稳定。

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现状

随着我国对安全监管力度的重视,很多城市都建立起安全监管机构,并在不断的实践中完善机构的管理,在共同努力下已经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的意义在于将责任落实到位,过去一旦出现安全管理事故的漏洞,各个部门就会相互推卸责任,并没有及时解决问题的意识。但是随着国家对这一问题的愈发重视,自上而下均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安全管理网络,其相互制约,相互影响,从而将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目前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状态相对稳定,并没有出现较大的波动,管理工作初见成效,并朝着更加繁荣的方向发展,近几年发生事故的次数以及伤亡人数都在持续的下降中,但是我们不能当前的成绩所迷惑,也要看清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只有做到不断完善工作状态,解决问题,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目标以及要求。

二、目前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定位不准

首先安全生产的监督不能等同于安全生产的管理,这二者之间存在本质上的差别。有的部门经常混淆二者,造成工作上的偏失。因此,要想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作,就要明确其概念以及具体行为,通过法律手段约束企业的安全生产,使企业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得到稳步发展。如果出现有的企业没有按照管理措施进行生产的情况,就要对其进行严惩,不能让其存在侥幸心理,这样会使得企业在今后的生产工作中因小失大,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企业在安全监管方面的责任很重,但是有付出就有回报,只有做好安全监管工作才能使企业发展得更加的顺利。

(二)体制不顺

随着我国机构的改革力度不断深入,原有的关于安全管理的格局被分隔成为多个部分,统一的监管变成各个部门分散的管理,甚至还出现了管理内容重复的现象,这样就会影响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一旦发生问题,各个部门之间就会互相推诿,没有将责任落实到实处,监管力量的分散多多少少都会影响到我国开展行之有效的监管工作。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还是在监督上的漏洞,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分管不清,所以实施起来无法达到满意的效果。只有合理的将安全生产的体制构建起来,才能保证生产安全。

(三)力量不足

目前安全监管的力量严重不足。安监部门需要直接进行监管的属于高危行业的单位就有一千五百多家。虽然在近年来,为了能够有效去加强关于在基层的安全生产,每一个乡镇都成立了安监中心,但这些安监中心人员严重不足,大多数乡镇安监站只能安排一名干部进行兼职。而且资金投资也不足,因为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涉及到很多的问题,需要大力进行改进和完善,因此需要大量的资金,但是目前资金的投入远远不足,而且也不能及时到位。

(四)处罚不力

我国政府在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第一部大法,为构建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经过多年的实践检验,发现其中存在不少的问题,需要《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处罚力度是针对多年以前的经济形式制定的,但是这些年经济形式已经发生了变化,企业违法生产所获得的利润与处罚比较起来是非常划算的,所以这些处罚根本无法去有效的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方式

(一)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有关部门必须要时刻谨记人命关天,所以要正确摆放统揽全局的位置。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经济建设和人们的社会生活的各个部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对此有着重大的责任,因此必须要牢牢的树立起安全为上的理念。当前我国的经济在进行急剧扩张,这必然会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很多的难题和挑战,因此需要我们去进行认真思考,做出一些新的探索。为了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在平时就需要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必须严格执行持证上岗的制度。有些企业的检测检验手段还没有监察的职能,政府部门要积极主动的进行配合,切实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做好。

(二)构建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安全生产需要一个比较健全的法律体系和一个比较完善的法治秩序。只有在奠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基础上,才能做到依法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制定法律法规体系的作用就是用来规范各级政府和各个企业的安全行为,要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真正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为加强安全生产建立规范的法律秩序提供更加可靠的法规依据。

(三)创新安全综合监管手段

企业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载体,随着我国经济在飞速发展,企业的作用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我国的企业也面临着国际市场的压力和挑战。因此我国企业要想在国际市场激烈的竞争中能够生存和发展,首先就必须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发展的一个根本保证,努力去营造一个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要实现这一的目标,首先就要明确责任,因为责任永远都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灵魂。每-个企业都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同时企业也是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者。各级政府在安全生产的责任主要就是要进行必要的监督,让企业去真正的落实政府的有关规定。

(四)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把安全要求化为公众意识

安全一直都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永恒主题,是人们进行生产的追求。从当前的发展状况来看,人们的安全思想还没有真正的建立起来,工作人员对安全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这是影响安全生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人民的安全法制观念比较单淡薄,没有较强的安全意识,企业各种各样的违章现象经常出现,使得各类安全事故经常发生。因此需要不断的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大力开展关于安全生产的文化建设,持续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的力度。可以充分发挥舆论的力量,让各个媒体去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的意义,让全社会都能够关注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加大依法监察力度,依靠法律的力量去推动安全生产的进行。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强安全监管的力度还需要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在重视经济发展的同时,还需要我们对企业生产中的有关问题加以重视。只有营造出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我们才能放心的开展生产工作,社会的稳定和谐才会得到有效保证。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经过不断的努力,在安全生产的监管方面一定能够取得令人满意的成绩。

参考文献

[1]沈伟杰.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J].国防科技工业.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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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4日,我参加了由我国著名的安全专家、中国地质大学罗云教授进行的安全知识专题培训。安全培训内容丰富,系统介绍了国家安全生产法,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并列举了大量国内外安全案例,作为一名安全员受到很大教育,感受很深。对自己的职责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感悟。

通过罗云教授的安全知识培训,对于安全生产有了更深的理解: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正常生产组织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灵活应用安全管理的五种手段;督促,检查,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四级安全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对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求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作为安全员应当根据本车间生产特点,对安全生产现场进行经常性检查,每天的工作应在现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通过安全培训教育,运用心理学,使员工提高安全技能,安全意识,消除侥幸心理,杜绝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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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伤保险赔偿还是民事侵权赔偿上的适用

在处理工伤纠纷时,完全可以援引《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之规定,支持工伤受害者在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理赔的同时,另提起民事侵权赔偿的诉求。但现阶段的情况是《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属于基本法,处于“母法”的位置,大部分条文是指导性的。性质决定其在民事方面涉及很少,但毋庸质疑工伤事故纠纷处理中工伤保险法和民事侵权法的复合适用是经《安全生产法》业已确立的。如何“复合适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一种理解是“补偿说”,即民事侵权法是工伤保险法之补充,如卞耀武等提到:实行工伤社会保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的诊疗康复费用及有关社会保障可以得到解决,但是,在特定情况下还有可能难以完全补偿因生产安全事故所受到的伤害。这样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就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赔偿;另一种理解,二者应双重相加适用,即得工伤社会保险之同时,亦得侵权伤害赔偿。如李适时等认为:工伤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相互取代,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双重保障。但《安全生产法》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第11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12条第一款: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笔者认为《解释》的这两条规定作文义解释,实际上包括三种适用情形: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且参加的,工伤纠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但没有参加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不包含以上三种情形的单位、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纠纷适用法律另行规定。可见《解释》是采用“补偿说”的,且“补偿”的范围很小。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那么这些用人单位的工伤纠纷处理就只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这些用人单位又都是《安全生产法》的法律主体,且为大部分工伤事故的发生单位。笔者认为,这样,《解释》的规定显然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相矛盾,其实践结果与之相悖。但在《解释》没有修改前,现阶段适用作以下处理似更为合理:一工伤纠纷应优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但没有参加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二同时提起民事侵权伤害赔偿之诉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按统一标准处理后,不足赔偿工伤事故伤害损失的适用民事侵权法之规定予以处理。笔者认为作如此处理依据有四:第一这符合《安全生产法》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之立法目的;第二符合《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之立法本意;第三从法律效力上看《安全生产法》的法律效力显然高于《解释》;第四如此则可在保证工伤受害者在获得足额赔偿和恢复健康的前提下,避免工伤事故的责任者通过工伤保险将事故不经济性全部转移给社会,通过法律调节减少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贯彻。

(二)在工伤认定中的适用

例如《中国安全生产报》报道的浙江宁波张某的工伤案例,在工伤纠纷处理中事故调查报告三易其稿,其中认定事故责任单位某公司未完善安全操作规程,未对新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在梳棉工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事故间接原因为张某最后认定工伤提供了有力依据。第二《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结合《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明确确定一些经营单位强迫劳动者签订的所谓“生死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违章操作造成的工伤一次赔偿若干元”等工伤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影响职工依法认定工伤。

(三)在确定工伤赔偿责任主体中的适用

认定工伤首先应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无劳动关系,但实践中,尤其在建筑施工工程中,由于层层转包,最后实际雇佣职工的往往是一些不具相应资质的包工头,这就为工伤的认定和求偿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安全生产法》第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这一规定,工伤受害者可以选择生产经营单位、承包方、承租方中的任何一方为请求对象予以赔偿。这一规定可操作性强,能保证工伤受害者快捷、有效、及时的得到赔偿,开辟了解决这一难点问题的新途径。

(四)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文所述,可见现行关于工伤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较低,适用过程中存在矛盾,还未形成完备的适用处理工伤纠纷处理的法律体系。涉及工伤纠纷处理的主要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间相近的法律概念规定的不规范,部分条款不明确、不全面,可操作性不强。

二、立法及修改建议

首先,针对上述《安全生产法》在工伤纠纷处理适用法律存在的问题,建议应尽快建立《安全生产法》指导下的工伤保险法和民事侵权赔偿法的双重复合法律体系,初步设想是:原则是工伤受害者在得到工伤保险理赔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诉求得到民事侵权伤害赔偿,二者双重相加,并列而不排斥。适用上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保险理赔部分按严格责任原则适用工伤保险法,有损害就有保险赔偿,依照伤残等级和基本医疗费用统一理赔标准。民事侵权赔偿部分适用民事侵权法,属于高危行业特殊侵权的仍适用严格责任,属于普通行业的适用过错责任。第二种情况,凡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先参照工伤保险法按相同标准有事故单位给予赔偿,然后再参照上述第一种情况的民事侵权法处理办法处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种情况在民事赔偿责任认定时都要参照事故处理报告认定的事故责任进行理赔。提出这一设想的理论依据是:一,这种法律体系有利于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原则。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石。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劳动关系和谐的推进,离不开工伤纠纷处理程序对劳动关系的法律矫正。并且以人为本首先应以人的生命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构建安全社会,安全生产法涉及不同主体,不同层面,建立《安全生产法》指导下的工伤纠纷处理双重复合法律体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和安全生产两个社会重要环节朝着和谐方向发展。二,有利于公平、秩序等法的社会价值的实现。所谓公平体现在三个方面:对所有工伤受害者按相同标准给予社会基本保障;不将违法者的责任全部转嫁给社会;体现在受害者因事故责任不同而得到的民事赔偿部分不同,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义务得到统一。所谓秩序,体现在该法律体系设想的统筹兼顾上。该法律体系设想中《安全生产法》起指导作用,工伤保险法起“善后”作用,民事侵权法起“毖后”作用。既保障了工伤受害者的社会保障基本权利,又通过利益调节促进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都倾向于尽量避免工伤事故,从而促进安全生产形成良好局面。维护从业人员整体、长远、根本利益。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三,有利于《安全生产法》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立法目的实现,又有利于《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受害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之立法目的的实现。最后有利于解决我国实践中工伤保险理赔额低的问题。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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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1加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意义

加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共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就是依法治国,加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为我国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对违背安全管理的行为提出了处罚措施。《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建筑市场的第一个法律文件,其中,对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总承包企业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责任,把所有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纳入到统一管理中,明确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建筑行业是高风险、事故多发行业,习惯性违章屡禁不止,重复性事故时有发生。形势在发展,技术在进步,体制在变化,而企业安全管理模式仍延续着“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宏观管理体制,但是,该管理体制的概念和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形势,为此,更新安全管理理念,树立企业安全文化,建立现代化安全管理体制以适应新的形势、新的技术、新的体制、新的生产者,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也是共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2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安全观念淡薄,重视程度不足

当前,部分建筑企业没有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生产理念,没有处理好经营、效益、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关系,没有确立安全管理是企业生产、经营重要组成部分的思想,没有把安全生产工作真正放在首要位置来抓。有的企业领导只是在口头上讲“安全第一”,实际工作中往往把经济效益摆在第一,认为把时间和精力放在抓进度和提高经济效益上就行了,对安全生产不重视、不检查,或是对检查出的问题不解决,对安全生产存有侥幸心理,重视程度不够,这是造成安全隐患的原因之一。

2.2经费投入不足,管理工作滞后

按照规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专用经费的提取必须专款专用,目前,仍有部分企业没有执行到位:一是未提取或提取不足;二是对已提取的经费没有做到专款专用。甚至有些企业领导将提取的安全生产经费认为是额外支出,把在安全生产上少投入作为企业利润挖潜的一种手段。不能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漠视生产工人合法的劳动保障权益,安全自查、自控工作形式化,很大程度上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还有部分建筑企业将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精简、合并,专职安全人员配置不足。有的虽配备了安全员,但有的安全员责任心不强,自身素质差,监管水平低,不能很好地履行安全员的巡查纠错等职能。

2.3岗前培训不到位,安全教育不够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建筑施工企业,由于企业三级安全教育不落实,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大量既没有进行岗前劳动技能培训又缺乏施工现场安全教育的务工者上岗后,对施工现场的不安全因素一无所知,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没有足够认识,缺乏规范作业的基本常识,安全技能差,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严重。

3 安全事故的对策和建议

3.1对施工人员的房屋建筑施工安全培训的加强。要想搞好房屋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首要前提就是要提高建筑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患素质,而这又依赖于企业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工作人员能够了解最基本的安全知识,提高他们进行安全施工的技能,并且增强了自我保护的能力,减少了工程和人身伤亡的事故比例。

3.2完善房屋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督体系

(1)针对承包施工的单位来说,对其房屋建筑施工的有关安全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其在正常施工的工作情况下是否在充分发挥着应有的作用,另外,还可以结合着对工地进行抽查。

(2)根据房屋建筑施工的现场环境和施工工程的发展进行有效的预防控制监督工作,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建筑施工的管理工作,将房屋建筑施工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传到网上获取有价值的反馈,使得监督机关可以及时的根据具体情况作适时的施工工程调整。

(3)均衡施工。均衡安排各个施工单位内部之间以及各个项目之间的安全生产,提高整体房屋建筑施工的安全水平。

3.3房屋建筑施工工程的意外伤害保险。确立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中介机构等,完善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运转模式。

3.4对房屋建筑施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安全事故中的一小部分是由于意外导致的,而大多是因为人为的因素造成的,所以进行全面的检查可以起到及时发现隐患,并避免事故发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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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措施;

Abstract: construction safety related to construction personnel and property safety, related to the overall situation of reform, development and stability of society. So security problems on the construction site of the careful analysis, to study and explore effective methods of safety management. We in the construction production should conscientiously implement the "safety first in the whole process, prevention first" guiding principle, the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and safety education as the means, the construction safety technology and safety protection measures as support, complementary,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building construction safety system engineering,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construction of safety production target.

Keywords: building construction; construction safety; measures;

引言:当前,我国建筑业发展迅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直以来都是我们的工作重点,但是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仍居高不下,随着我国建筑业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建设各方行为主体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更加明确,也对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管理部门,应紧紧围绕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检查各方责任主体执行《条例》的情况,通过“实物监督向行为监督”的转变,把施工现场安全评价与日常管理水平挂钩,把安全生产水平与市场信誉挂钩,加大处理伤亡事故的成本,让企业真正负起安全生产的责任来。),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管理,维护好确保安全生产的条件和秩序。

一 加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意义 加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共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就是依法治国,加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为我国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对违背安全管理的行为提出了处罚措施。《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建筑市场的第一个法律文件,其中,对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总承包企业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责任,把所有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纳入到统一管理中,明确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建筑行业是高风险、事故多发行业,习惯性违章屡禁不止,重复性事故时有发生。形势在发展,技术在进步,体制在变化,而企业安全管理模式仍延续着“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宏观管理体制,但是,该管理体制的概念和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形势,为此,更新安全管理理念,树立企业安全文化,建立现代化安全管理体制以适应新的形势、新的技术、新的体制、新的生产者,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也是共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二 建筑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1领导不够重视

主要表现在安全机构设置不健全,相互之间推诿扯皮,安全人员不足.安全分工不明确,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资金不到位,任意压缩约定工期,无证上岗,无施工方案,无审批,安全交底不履行,安全检查不执行,安全隐患不整改,越级或无资质承包,违法分包等等。特别是一些施工单位没有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放在首位,往往专注于追求低成本,高利润,而忽视了劳动者的条件、安全保护和环境的改善,甚至以牺牲劳动者的生命为代价。

2 经费投入不足,管理工作滞后

按照规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专用经费的提取必须专款专用,目前,仍有部分企业没有执行到位:一是未提取或提取不足;二是对已提取的经费没有做到专款专用。甚至有些企业领导将提取的安全生产经费认为是额外支出,把在安全生产上少投入作为企业利润挖潜的一种手段。不能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漠视生产工人合法的劳动保障权益,安全自查、自控工作形式化,很大程度上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还有部分建筑企业将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精简、合并,专职安全人员配置不足。有的虽配备了安全员,但有的安全员责任心不强,自身素质差,监管水平低,不能很好地履行安全员的巡查纠错等职能。

3 管理部门职能转变滞后,管理出现真空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机构改革,企业改制,企业逐渐脱离了行业行政管理的束缚,成为了市场中独立的行为主体。与此相适应,建设部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为国家建筑安全专项监督职能的履行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则成为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职能的履行者。4 监督不够

缺乏适合市场经济的建筑安全管理体制

我国工程建设投资体制的变化使原有的建筑生产安全管理己经不适应现在的建筑生产方式,因此一直由政府主导的安全管理出现了很多管理漏洞,再加上有关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监管效率低,社会监督体系不完善,致使安全管理不到位,适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并行的建筑安全管理体制尚未形成。

三 建筑施工安全对应措施

1 全面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第一的方针。以专业安全知识为内容用行政奖励、法律、法规为手段,全面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的自我安全防范能力,明确自己安全生产责权、利的关系,以达到施工安全效益最佳的目的。主要包括:加强专业安全知识、技术的日常教育与培训,用安全典型事例和事故教训进行教育,对照法律!法规认真地进行分析、讨论。将安全法律、法规逐件公示在安教宣传栏中。积极组织各类管理人员,参加好的安全讲座和参观受表彰表扬的项目工程。通过重视人员的管理、机制的建立、系统的完善、营造出施工企业的安全文化。

2 明确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人

在施工中,明确安全控制由项目经理全面负责,要制定安全管理工作的要点。明确施工安全的承诺与目标,要编制工程项目安全计划,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保证体系。工程项目部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并针对不同的建设项目和施工条件,合理地组织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施工生产中的安全。

3 抓好施工前与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预防为主”是现代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它也贯穿于建筑施工的全过程。对生产过程做到实时监控,提前排除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潜在的危险,找出安全隐患存在的原因,利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做到避免事故的发生或将事故伤害和损失降至最小程度。首先是做好施工前的调查研究。针对现场的地形、地物、地貌进行勘查、记录,及时发现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因素,并依据实地记录、设计文件做好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以及现场安全警示的工作。开展好安全生产的宣教,实施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中,要遵循“按图施工”的原则,充分了解、掌握设计文件的要求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及应力支撑系统的验收工作。特别是井支架、脚手架、各类支撑等。卸料平台等经常性活荷载受力的部位,要按照安全计算的模式进行搭建。掌握全程施工动态,及时发现、纠正违规操作和违纪行为。

4 加强安全文化制度建设

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必须要建立一个科学、系统、适合本企业的文件化的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和企业形象策划系统,规范企业安全文化。进行企业策划,引进企业识别系统(cis).建立有显著个性和适合企业发展的企业安全文化支持系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根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环境管理体系》(GB/T24000)及《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0)等标准,建立文件化的管理体系。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等建筑施工

结束语:总之,建筑施工安全现状固然严峻艰巨,但作为施工企业我们必须脚踏实地的去分析去应对,也只有去认真对待了,施工安全工作才能取得大的进步。杜绝安全事故是我们的目标。只有杜绝安全事故施工企业才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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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

中图分类号:TE86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标准化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整个过程中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它直接为安全生产的各项任务在质和量两个方面提供了共同遵循和重复使用的准则。同时标准化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也是基础,在《安全生产法》中有多处提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全使用、检测检验,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废弃,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生产经营单位的停产整顿甚至关闭都涉及到标准。可以说安全标准处于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十分重要的位置,具有技术性法律规定的作用,是法律法规的延伸。要使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得到切实的宣贯实施,就必须重视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标准体系。

1、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的建立

1.1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重要性

滨南采油厂多年来一直将安全工作作为重中之重,但由于目前涉及安全生产的标准陈旧,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另一方面现行安全生产标准工作滞后,难以适应安全生产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因此,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工作,理顺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使安全生产标准的制(修)定工作科学化、合理化。必须建立健全科学、完备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重复运用标准化的基础和支撑手段,通过标准化的引领和协调作用,从意识、法规、政策、制度、技术以及组织行为、机制、措施等各个方面入手,明确安全生产的发展目标,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纳入标准化管理,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程序化、定量化、系统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2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内容

我们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目的,一是为企业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提高提供保障;二是建立结构合理、重点突出、符合生产实际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为安全生产提高技术支持。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六部分三个层次八个子系统。六部分包括基础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三个基本层次,第一层为安全生产的方针、目标和法律法规,第二层为安全生产的通用标准、技术标准和节能管理标准,第三层为安全操作标准。八个子系统:风险、隐患、应急、流程、技能、责任、文化、情绪子标准体系。

图一:集输大队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框架结构图(六部分)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图二:集输大队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层次图(三个层次)

图三:集输大队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子系统结构图(八个子系)

1.3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建立

1.3.1确定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应遵循的原则。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建立是为了满足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需要。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首先要建立方针目标,然后围绕目标的实现,制定、修订、实施体系,使体系目标明确、科学有效。

1.3.2将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各项标准进行分门别类,形成了8项子系统。

风险定位测评管控子系统:每一个生产作业点面的风险值、风险等级及其责任人标准化体系。

隐患排查治理跟踪子系统:每一个生产作业点面上的每一处隐患的排查治理跟踪的规则标准体系。

预警应急救援管理子系统:每一个重大风险临险的预警应急救援管理规则标准体系。

行为过程流程管控子系统:每一个存在有风险的生产作业及其管理的流程化标准体系。

标准化培训技能保障子系统:保障生产安全的作业和管理达标的员工素质技能培训管理规则标准体系。

安全责任监督管控子系统:保障生产安全的作业和管理规则标准贯彻落实的问责规则标准体系。

安全文化理念子系统:保障生产安全的员工观念意识发展所需的安全文化管理规则标准体系。

心理情绪疏治管理:保障生产安全的员工心理情绪疏治管理规则标准体系。

1.4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完善

为切实建立安全标准化体系,我们根据六部分三个基本层次八个子系统,从标准、目标、责任、措施、考核等环节入手,逐步建立完善了安全标准化工作体系,对照新标准逐条逐项进行自查自纠,对查出的与新标准不符的,制定措施,落实人员,全面整改。

1.4.1建立完善了与之相配套的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每年层层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目标责任保障体系。

1.4.2根据实际和标准化要求,先后修订完善了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作业等40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了现场作业许可、事故事件报告、危险化学品装卸、变更管理等工作程序;完善了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等管理台账;整理了各类检测检验报告等资料。对作业现场,重新制作安装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牌;配备齐全了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及用具;配备齐全了各类报警设施;根据防爆等级进行了区域划分;对各类办公设施进行了定置化管理;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了辨识并实行领导承包管理、修订了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了演练等等。

1.4.3根据标准体系内容进行文字编辑和订正。在集输大队所辖站库进行试运行,并收集各项目论证意见,分析确定意见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根据论证意见,进行体系内容的补充和调整;汇集定稿,审校,印刷,装订。

2、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的应用

标准体系的实施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任务。集输站库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实施主要以体系建立(纸质资料体系)、督导检查、隐患治理、限期整改等形式实现提升效果。

2.1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实施

我们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每个过程和环节都和标准有机衔接,形成一个闭环系统。通过动态管理保持标准体系的适用性、时效性、先进性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自我良性循环发展为根本。因此,为保证标准体系的持续有效性和提高标准化工作效率,对标准体系的实施我们不断的认真策划。通过进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对各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实施过程中按照P-D-C-A的有效管理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制定出安全整改计划和措施,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2.2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监督

标准体系实施监督是对标准宣贯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的活动。是促进标准宣贯执行的有效手段,也是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行力的一种措施,是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标准体系实施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已实施的标准宣贯执行情况;标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可行性和适宜性。标准体系监督的形式主要以集输大队安全监督工作的开展为主体。标准体系监督的方式主要是按照监督的主要内容进行监督、标准化审查、现行标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可行性和适宜性的情况反馈。

2.3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在集输站库的应用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建立为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了科学有效的技术支持。通过标准体系中的标准体系表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目前本单位安全生产运行各环节的标准运行全貌,将标准体系和检查督导有效的结合在一起,充分利用标准体系的指导性对照标准检查问题。

集输站库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主要围绕:安全生产目标建立岗位节点安全标准体系表技术标准工作标准,最终形成适合生产实际需要的安全标准体系。例如稠油首站根据办公区、油罐区、分离器区、加热炉区将全站确定了229个安全监控点,每个监控点都建立的相应的标准体系,形成了工作有标可循,检查有章可依的安全网。我们将安全生产标准体系贯穿于集输生产运行的各个环节,取得了突出的成绩。近两年,集输大队联合站储罐维修、工艺改造、关键装置维修等项目从施工到正常投产运行,每一个环节都在有效的安全标准体系下运行,从而将安全风险降到最低,实现了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目标。

3、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的注意事项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建设需要从生产实际出发,通过动态管理应保持标准体系的适应性、时效性、先进性及可操作性。

3.1充分发挥职能组织和引导作用

相对于其他标准体系来说,安全标准体系是一个全新概念。为切实保证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建立开展,领导重视,应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并定期召开会议,对照标准,从制度建设、现场管理、人员教育、档案管理等方面,安全部门牵头、其他专业部门配合,将每个要素落实到分管部门、分管人员。定期组织召开HSE例会,重点检查各级人员的责任落实及进展情况。

3.2全员参与是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础

全员参与是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础,各级部门都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至班组和个人。对各级人员责任的履行情况每月进行检查、考核。形成了全覆盖、无缝隙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3.3加强安全生产体系内容培训

随着新进员工、外来施工人员增多等实际,同时随着安全管理新理论、新观点、新技术的不断涌现。针对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内容应制定详细的教育培训计划,对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上岗人员、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外来人员等进行定期培训,宣贯安全标准体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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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实施过程中,尤其是一些企业和企业的负责人,在开展标准化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认识问题,“联系一下安全服务机构,花点费用快过了就行了”,“安排安全科专门干,管理科长是老安全了,没问题”等。这些认识无一例外都反映了一个问题,在这些负责人的头脑里,安全生产标准化仅仅是一个工作目标,一个上边要求必须完成的任务。

说实在的,这样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管采取多大的措施,也不论增加多大的安全生产投入,他企业的标准化就是达到一级的分数,也不合格。原因很简单,企业的标准化建设没有深入到头脑中,没有落实到企业的每一个车间、每一个班组和每一个工作岗位,没有落实到每一个从业人员的具体行为上。他们企业的安全标准化仅仅停留在口头上,仅仅局限在完成部门要求的任务指标上,却没有真正理解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实质,没有把安全标准化作为一种现代的安全管理方法体现到企业的方方面面,企业的全员、全过程和全方位没有真正动起来。

安全生产标准化,就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中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这一概念,我们知道,安全生产标准化其基础在于建章立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重点是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核心是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要求是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并持续改进,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所以,标准化建设不仅仅是目标,更是一种现代安全管理方法,一种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生产事故的治本之策。(来源:2011年12月19日安全文化网)(编辑/范朝文)

我国校车新标准要求比美国更高

陈伟

据中国之声报道,从今年1月11日开始,来自国家工信部、发改委、国标委的技术专家和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及各个校车制造企业技术负责人,聚集在北京对我国校车新标准进行审查。

11日,各位技术专家主要是针对《校车安全技术条件》这项国家标准进行审查。多位参加审查会专家透露,就目前他们所看到的技术标准,我国校车质量将得到非常大的提升。与欧美等国的标准相比,更加细致、全面。国家标准委员会的一位部门负责人着重提到,我国制定的这套标准并不是生搬硬套国外标准,里面有很多专门为中国国情而设定的技术要求,更加符合我国目前的交通状况和使用习惯。

12日上午,审查委员会首先通过了校车座椅及其固件的强度等国家标准,当日下午开始,委员会代表们又再次对校车安全技术条件这项标准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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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砖瓦企业;员工;安全诚信;探索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存在的问题状况

砖瓦产业是关系到地方民生和地方建设的基础产业,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一时难以替代的作用。砖瓦企业作为高危行业,砖瓦企业员工按章诚信作业、严格诚信监管,一切以诚信为基本原则,才能构筑和巩固砖瓦企业的安全防线。近来,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委、县安监局相关领导,在多次会议上明确提出加快砖瓦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实施安全承诺活动,促进砖瓦企业安全生产,这为砖瓦企业提出了新的课题。在砖瓦生产中,安全上的诚信缺失将会危及个人生命,给家庭带来不幸,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和产生极坏的社会影响。目前,主要表现的危害有以下几个方面:

1.1基层操作中的诚信缺失及危害。

在现场安全检查中不难发现,在每当问及岗位安全生产情况是,总有一些员工不是夸夸其谈,就是避而不谈。夸夸其谈的是功劳和苦劳,支支吾吾的是问题和不足。有的员工对操作技术规范不能严格掌握,有的甚至不懂规程、不懂标准,而且还不懂装懂,不愿或不善于虚心请教,掉以轻心地混日子。更有的明知规程标准,但为了省时、省事,就放任侥幸心理,按照老习惯不规范地作业,以至长期形成一种思维定势和行为习惯。为日后酿成祸端、害人害己埋下潜在危机。

1.2安全管理层的诚信缺失及危害。

安全管理上的不诚信主要表现在没有真正把安全第一的思想付诸实施。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时有抬头,没有把安全工作放在统揽一切、压倒一切、否定一切的位置上,存在着善于做表面文章,没有从思想深处扎根。有的是在管理上不细致,安全检查走马观花、“大纲其目”,安全设备不主动运用,安全责任不甚明确。以至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得不到强化。 安全管理上的缺失或不到位,将直接给企业带来诸多方面潜在安全隐患,最终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失经济、破坏企业声誉。

1.3管理制度上的诚信缺失及危害。

由于安全诚信缺失,致使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更谈不上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安全管理制度的不够严谨,执行不到位,需要仔细分析完善,狠抓落实。

二、安全诚信概念和内涵

2.1安全诚信的概念安全诚信的基本内涵。

:结合砖瓦行业实际,安全诚信应该是:在诚信道德约束和诚信文化的影响下,企业和个人忠诚执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忠实信守安全承诺,主动履行安全责任,以诚实守信的作风做好安全工作。安全诚信的诚,就是忠诚、真诚、虔诚。忠诚,就是忠诚地贯彻县委、县政府明确要求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忠诚地执行上级安全工作指令,忠诚地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规程措施。真诚,就是组织对员工生命安全的真诚关爱以及员工“居安思危”的真诚态度。虔诚,就是自始至终把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虔诚对待,把建成安全型企业作为终极目标而虔诚追求。 安全诚信的信,就是诺信,守信,践信。诺信,就是以道德操守为保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安全工作做出庄重的承诺。守信,就是以道德规范以依规,信守安全诺言,恪守安全约定,安危为先、安全至上、排除一切干扰。践信,就是以道德责任为约束,坚定兑现安全诺言,做到言必行、行必果。

2.2砖瓦企业安全诚信的概念及要旨。

根据《中国砖瓦行业自律公约》和海安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深入开展“百行万店”诚信工程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以及县发改委、国土局《海安县砖瓦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方案》,砖瓦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应该是:砖瓦企业和员工在安全生产活动中自觉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生命财产安全的意识、行为,以及创造和辨识安全环境、处置危害事件能力的综合反映。它体现了企业和员工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履行承诺及义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企业和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可信程度。安全诚信的灵魂是诚实守信,核心是责任意识,关键是实事求是,硬性约束是政策法规,柔性要求是道德规范,终极目标是本质安全。总之,安全诚信建设的目的是提升组织和个人的本质安全程度,最终实现本质安全目标。

推行砖瓦员工安全诚信管理的意义

3.1是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要前提。

人无信不立,企无信不存。离开了诚信,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就失去了道德支持,安全目标就会落空。促进从砖瓦制作到装卸运输、从进出窑到砖瓦烧结、从领导干部到一线员工不同层次、不同作业流程的责任主体把诚信作为道德底线,以组织和个人的诚信主动自觉地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责任予以落实。

3.2是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效能的至要手段。

生产过程中,不可能对每一名员工的所有生产行为进行全程、全天候的暗示监督,安全监管在时间和空间上不可能全覆盖,存在着“盲时”、“空区”。同时,管理层或监管行政部门的安全监管容易让员工产生“依赖”、“惰性”等心理。如此,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会形成安全工作靠检查推、质量标准化靠突击抓的“博弈”现象。做好安全工作,需要管理层的监督督导,更要员工靠自身的主动和自觉。提升安全诚信度,有利于弥补安全监管力量的不足。

3.3是使他律安全转向自律安全的必然选择。

开展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就是要通过褒奖安全诚信、严惩安全失信,塑造员工的安全价值观,引导员工用诚信道德来控制和约束个体行为,做到言必行、行必果,把安全诚信落实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具体行动上、自觉行动上。

3.4是安全型企业创建和成长的客观需要。

在生产要素中,人是安全自主管理最活跃、最积极、最关键的因素,也是安全诚信建设的主体。通过创建安全诚信企业和争当安全诚信员工,能不断地提高企业和员工安全自主管理意识,提升车间和班组的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和员工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创建本质安全型车间、作业组必须向道德伦理层延伸,通过提高“人”和“组织”的诚信水平,追求本质安全。

新型安全诚信管理与传统安全管理模式的关系

安全诚信管理与传统安全管理模式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在 :一是传承关系,安全诚信管理融入人本管理理念,突出诚信伦理和道德约束,是对传统安全管理模式的传承;二是扬弃关系,安全诚信管理继承了传统安全管理模式的合理内涵,摒弃了传统安全管理模式中的一些不合理、不适当因素,实现了理念的创新;三是递进关系,安全诚信管理来源于传统安全管理,但开辟了砖瓦安全诚信管理的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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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在这里为盐田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举行简短而隆重的授牌成立仪式,我代表区委、区政府对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的成立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卢局长一行的光临指导表示衷心的感谢!

刚才卢局长对我区如何抓好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作了重要讲话,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认真贯彻执行。借此机会,我也代表区委、区政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坚持“依法治安”,为实现我区“安全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依法治国是党的基本方略。这一方略体现在安全生产领域,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安”,即致力于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真正把安全生产纳入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安全发展”作为一种新的重大战略思想,与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共同构成了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本质特征,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发展应当具有持久和后续能力,既要以资源、环境能够承载为前提,也要建立在人力资源合理利用、安全状况不断改善的基础上,不能以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局部的经济发展。作为一个发展战略概念,“安全发展”强调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和保障,把发展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证的基础上,使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为本,科学发展首先要安全发展,和谐社会首先要关爱生命。只有生命安全得到切实保障,才能调动激发人们的创造活力和生活热情;只有使重特大事故得到遏制,大幅减少事故造成的创伤和震荡,社会才能安定有序;只有顺应客观规律,讲求科学态度,才能有效防范事故,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加强和谐社会建设,必须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抓好安全生产这个世人关注的热点和难点。

当前,我区正处于高速发展期和矛盾突显期,随着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和调整,经济社会发展中影响“安全发展”的因素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有的甚至还比较突出。坚持安全发展,加快推进我区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要做的事情很多,其中一项基础性、关键性、根本性的工作,就是要实施“依法治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目前影响我区安全生产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如一些行业管理弱化、安全监管体制不顺、安全投入不足、企业和公共安全基础设施比较薄弱、外来务工者培训教育滞后等,以及一些浅层次、现实性问题,如一些部门和单位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管理松懈、监管不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等,绝大多数的问题都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所造成。因此,安全生产工作千头万绪,必须从加强执法入手。

二、认清严峻形势,增强做好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应该看到,我区实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离“依法治区”和“依法治安”的总体要求,离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仍有较大的距离。主要体现为:

一是全社会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尚未牢固树立起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法律普及程度还比较低。不少从业人员缺乏起码的安全法律知识,不能自觉遵法守法和依法维护自身的安全健康权益。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的认知,多数停留在对重特大事故的关注上,而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道很少,自律意识淡漠,违规和违章现象相当普遍。相当多的生产事故、交通事故都是由于当事人违规违章所造成。

二是企业拒不承担主体责任,甚至以身试法谋取暴利。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是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法》确立了7个方面的基本制度,第一项就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规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确保安全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但一些非法业主竟敢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社会监督,无视工人生命,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冒然以身试法。他们受利益的驱动,认为效益风险大于安全风险。只要效益上去,在安全上降低一些标准、减少一些投入,甚至受到一些处罚,也是值得的。少数企业为获得高额利润,把劳动者承担的伤亡风险提高到临界点,在随时可能发生伤亡事故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三是“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仍然突出。我区受全市整体行政架构的制约,在安全监管体制上监管空白和职能交叉等问题仍然存在,监管效率较低。政策的执行力、抓安全工作的力度不大,“执法不严、工作不实”,致使党和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不少仍然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中和会议上,在贯彻执行中打了折扣。一些部门和领导同志口头上也讲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遇到实际问题就变了,甚至主次颠倒、本末倒置。

目前按“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我区实施“片区”为主、行业监管(执法部门)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片区”(指四个街道、两个保税区、盐田国际港区和东部华侨城片区)由于无法律授权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权,区安监局曾以签订“执法委托书”的形式,委托四个街道和两个保税区进行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但由于安全生产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力量不足,技术装备落后,业务素质、执法能力参差不齐。在制止和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上,存在着“气不壮、不适应”的问题,对违法违规企业,该停的停不了,该关的关不住,该追究的责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起不到惩前毖后、警示教育作用。

今天成立的全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增加了人员编制,增强了执法力量,特别是各街道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作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安全执法任务,接受区安监局和各街道办事处的双重领导,从而从法律上明确了街道的安全生产执法权,解决了安全生产属地管理体制中街道“有责无权”的问题。同时,街道由“经济发展科”改为“安全监管科”,不仅说明街道经济发展职能的逐步弱化,社会管理职能正在加强,而且也说明了安全生产监管是街道转变职能的题中之义,是街道代行政府职能的内在的和本质的要求,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因而,街道安监科(安全执法中队)目前尽管还有其他一些“副业”,但安全监管始终是也必须是“主业”,是核心业务,是整体工作的重中之中,必须保证其在日常工作中突出位置。

总之,安全工作人命关天,“责任重于泰山”。我们在基层一线从事具体安全管理工作的同志,只有从思想上清醒地认识到我区安全工作的形势还很严峻,压力还很大,认识自己肩上担子的份量,树立起强烈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才能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真正全力以赴地抓好这项工作。

三、加大执法力度,早日建立我区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

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过得硬”的安全生产执法队伍。要以解决“执法不严、工作不实”问题为突破口,加强执法监察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坚决按照李鸿忠书记的要求,在法律的贯彻执行上动真从严,做到“够威、够硬、够严、够细”。法之有威,在于“法之必行”。“够威”就是要树立安全生产执法部门的权威,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府政令,在依法行使监督、处罚、调查、整改的职权等方面,都要有魄力,有威力;“够硬”就是要敢抓敢管,敢于碰硬,真抓实干,在涉及安全生产的问题上要不留情面,不讲变通。抓安全工作的同志就是要做得罪人的专业户,要清楚地认识到人命关天,老百姓的生命远比老板的腰包重要,得罪少数人,维护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够严”就是要树立“不作为是违法”、“不严格执法也是违法”的思想观念。依法行政、严格监督,牢牢把住安全标准这个关,要从严要求,敢于较真,做到“一夫当关、万夫莫开”,不管是谁,达不到标准、不符合程序的企业坚决不放过,同时出了问题要严肃处理。“够细”就是要务实,要实打实,来不得半点虚的。千万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说说,一定要口到、心到、手到、腿到,把工作做细、做深、做实,该到现场的一定要到现场,该处理的要及时严肃处理。抓安全工作一定要作风过得硬,不放过任何一个安全隐患。我们哪里松一松,疏漏一个环节,有可能多少人命就没有了。

二是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率。建立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政府职能部门和公检法、纪检监察机关等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是扭转当前安全执法不力的有效措施,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一个特色,也是一项创新。实践表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符合国情和现阶段行政、司法等资源配置现状,有利于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的综合优势,形成强大合力,对违法犯罪人员形成威慑;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率效果,切实解决执法不严、违法违规行为屡查屡犯等问题,有效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有利于尽快查处和追究事故责任,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权威。要以提高执法效率效果为目标,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执法流程、执法标准和监督检查办法,搞好各部门、各环节的协调、配合和衔接,形成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联合执法的程序一旦被启动,就要按照规矩进行运作,就要真正解决问题。要防止部门之间推诿扯皮导致系统“空转”,防止因为执法主体较多出现紊乱。

三是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力。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政府的形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确定执法责任。行政执法部门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评议考核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等;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