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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0 09:48:0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篇1

关键词: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不但能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水利工程是公益性工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是在国家计划控制下进行的,为了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水利部门全面实行了招投标制,使水利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向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迈进。

1.水利工程中招投标工作的重要性

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因此,水利工程具有很强的战略性、公益性、基础性。然而招投标活动作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组成部分,在发挥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和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招标投标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工程发承包方式,符合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国家对此也非常重视,2000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是第一部关于招投标的法律,是现在所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方针和法律依据。另外,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 14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这是水利部正式颁布的关于招投标的管理规定,用于规范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也是水利行业招投标工作的行为准则。水利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市场秩序,有利于促进投标方之间的良性竞争。

2.我国水利工程招投标现状

2.1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机制不完善

我国当前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机制不完善,一些制度也不健全。在我国当前的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政府职能部门层次较多,企业单位在进行招投标过程中需要经过很多程序,而且有时会有一个层次上有多个职能部门管理的情况,在同层次政府部门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企业即使东奔西跑也很难忙出结果。另外,由于制度不健全,即使一些企业在没有做好充分准备的情况下进行招标,政府机构很难对其进行到位的监督管理。

2.2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标准不规范

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标准不是唯一确定的,一些人受到利益的驱使,在招投标过程中做些手脚,使得招投标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严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投标管理应当公开透明的原则。

2.3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不公平竞争

(1)首先由于目前我国的水利工程竞争压力大,投标企业在数量上远远超过招标企业,因此导致僧多粥少的现象出现,在这种情况下,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只有无限制压低施工投标价钱,甚至是恶性压低价钱,才能在众多的投标企业中中标。

(2)由于水利工程投标企业资金方面的限制,他们也是极其愿意找一个投标价最低的单位进行施工,这就造成在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双方都无限制地重视价钱,只要价钱足够低,就能以绝对优势压倒竞争对手,而对质量、效率等因素全部忽略不考虑,造成在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不规范,甚至为工程埋下隐患。

(3)在我们的生产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有一些没有资质进行投标的企业,在进行了一些“社会活动”之后,以有资质单位的名义进行投标,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竞争的不公平。

3.加强和规范水利工程招投标的对策建议

3.1严格依法招投标

完善健全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招投标进入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提供法律依据,真正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从隐蔽走向公开,从无序进入有序,从无形变为有形。使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水利工程的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和水利部门规定的原则、程序等依法进行招标。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通过制定规章制度、颁布资质等级标准等手段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管。

3.2完善管理机制

首先,应当完善我国的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中的各项制度,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过程进行严格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其次,我国的各级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都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最后涉及到企业的招投标管理,应当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更加严格地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管理规定,以确保既符合国家规定,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优化招投标管理程序,确保招投标的质量。

3.3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机构

完善水利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行政监督管理,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改变目前多部门监管的现状,彻底开放行业的限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由招投标行业协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招投标资格认定等事务性管理工作。在全国大中城市建立招标采购交易中心,集招标、评标、开标、信息、咨询、支付等服务与管理功能于一体,各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建立信息数据库、相互联网,实现招标项目信息、投标单位资信及评标专家信息的共享,方便交易活动,又有利于管理部门的集中指导监督。

3.4建立以市场竞争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

建立以市场竞争为主导的建设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将建设价格交由市场来决定,是实行招投标制度的核心所在。建立以市场竞争为主导的建设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突破点就是敦促水利建设施工企业根据自身的施工管理水平建立自己的企业定额,并以此为基础投标竞价,这样的价格就是市场价格。换言之,就是让水利施工企业建立自己内部的企业定额,在投标竞价中最大发挥自己的价格和技术优势,并不断提高自己企业的管理水平,推动竞争,从而在竞争中形成一个良胜的市场机制。

3.5加大对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

积极努力探索和完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从制度上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加大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并在招标、评标等阶段对整个招标过程进行监管。在对水利建设施工承包商方面,应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建设领域的企业信誉档案,可以有效地对企业形成道德和市场两方面的约束,从而规范水利建设施工承包商的行为。继续加大对在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等企业的调查力度。邀请舆论媒体关注整个招投标活动,特别是评标阶段,尽可能大地增加招投标的透明度,借用舆论媒体对施工承包商的行为进行监管,从而达到规范的目的。

4.结束语:

总之,做好水利工程建设有助于社会稳定,有助于国泰民安,有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做不好则可能会祸国殃民。要想做好水利工程建设就必须加强对水利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就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任何人都不能因为一己私利影响整个工程的建设。

参考文献:

[l]王义才.水利工程招投标特点及投标策略[J].城市建设,2010(12).

[2]赵学刚.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2).

[3]王洪兵.从某些中小水利建设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谈完善制度的途径[J].江苏水利,2014(2).

篇2

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重要性;特点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发展的不断加速,水利工程项目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水利工程项目中的招投标制度是工程建设活动中承、发包的主要形式,体现了公平、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机制原则。同时也要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有效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真正保护各方利益,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以保证工程质量。

1 水利工程中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水利是农业中不可缺少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生态环境改善的保障系统,因此,水利工程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然而招投标活动作为水利工程项目前期组成部分,在发挥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和实现社会资源的配置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招标投标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工程发承包方式,符合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国家对此也非常重视,2000 年 1 月 1 日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是第一部关于招投标的法律,是现在所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方针和法律依据。为满足工程招投标实践发展的需要,2011年11月20日,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另外,2002 年 1 月 1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 14 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这是水利部正式颁布的关于招投标的管理规定,用于规范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也是水利行业招投标工作的行为准则。水利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市场秩序,有利于促进投标方之间的良性竞争。

合同管理对于工程建设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其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在水利工程施工建设中,合同管理是提高工程履行约定的重要规范保障。在水利工程建设中,涉及的相关单位比较多,合同关系中牵涉到的单位关系也就比较复杂。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保障水利工程施工的质量,就需要周密严谨的施工合同对整体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义务进行约定。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施工合同建设能够提高施工工程的规范性。其次,合同管理也是保障整体的施工工程实现质量、进度成本管理一系列指标的重要内容。工程项目的质量标准、开竣工时间、工程成本数额等这些工程的核心问题,在合同中都有全面而明确的规定。这样,对施工建设合同进行规范和管理,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工程施工工期、成本核算,以及更好地规范工程质量。

2 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流程和程序

2.1 流程招投标大体分3 个阶段,即:准备阶段―――招标实施阶段―――决标成交阶段。

2.2 程序

(1)拟招标方案并发售招标文件。水利工程项目立项后,首先要拟定招标方案,通过总体分析确定在各个招标环节中的重点和特性等情况,再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特点、范围等来制订相应的方案,以便能更好的指导实施水利工程的招标工作。招标方案拟好后,经过各级和各方审批后,要发售招标文件告知投标人招标项目内容、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条件以及合同条款与技术标准等。(2)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水利工程的投标文件通常分为商务和技术两部分,由于水利工程的特殊性,容易受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的影响,因此,要充分掌握具体工程水文、地质等方面资料后再编制投标文件。另外,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了解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3)开标和评标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现场,同时还要递交投标文件,企业法人或派委托人参加开标。评标小组成员要按照项目备案时的评标办法从专家库抽取,评标委员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进行评标。(4)定标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过后且无投诉与质疑,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这时招标人与中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

3 如何加强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及合同管理的注意事项

水利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从项目立项到合同的最终签订,涉及比较复杂的工作程序,若某一阶段出现问题,都会损害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因此,必须加强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有效管理,真正实现保护各方利益。

3.1 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机制。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首先,建立工程项目管理中心。要建立高效合理的省市县管理中心,改变行政管理工作多部门负责制,要将全部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纳入到其中,进行统一管理。其次,要实行政企分开管理机制。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工程监理以及招标管理等机构要分开设立,实现政企分离、分权制衡。同时,还要加强对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改革,打破垄断,实现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各方提供更好的服务。

3.2 规范招投标工作程序对招标程序。从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公告、开标评标和定标、施工合同签订等各个环节都要进行明确的规定,从制度上规范招投标工作程序。招标单位要成立分管领导、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的招投标工作组,具体负责此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还要对招投标工作人员进行招投标基本流程、重点环节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另外,水利工程尽可能由招投标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招投标,缩小招标单位工作人员招投标接触面。

3.3 强化细节,加强管理。要广泛推广投标人资格后审的模式,建立网上报名、下载招标文件系统使合格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的时间减少到最低程度。同时,还可以设置最低控制价C,(C=A×K,A为所有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K值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一般设在93-98%),以最大限度减少因投标人恶意竞争造成中标价过低,对工程质量造成影响。评标过程中,要注意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与低价优选策略的应用,从而减轻串标单位对中标价的控制力。完善评标程序,增加评委中造价专家的比重,提高评标水平。建立招标投标全过程的责任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3.4 加大监督力度,严惩违纪违规行为。要坚持依法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并重,建立政府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营造良好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建立专门监督小组,全程参与加强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条件的监管,加大监督力度。纪检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监管,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市场和行为进行主动、自觉监督,严惩违纪违规行为。对、分包转包、弄虚作假、暗箱操作、领导干部干预招投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厉的经济惩罚和党纪政纪处分,达到严惩的目的,保证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3.5合同管理的注意事项。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的开展,要求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签订的内容来履行,但是在具体的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一些情况的出现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利工程施工的开展,这是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在工程施工中,要提升对工程施工的监督水平,全面分析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施工中的材料质量问题、工期的标准,以及施工单位的整体施工质量,都是关系到工程施工开展能否达到合同标准的重要因素。在施工中,相应的合同管理监督部门,要设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检查,加强对前期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工作。在工程施工进行过程中,还要进行全面的工程质量监督,以保障工程的顺利开展。

结束语

水利工程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和人民的生命财产息息相关。水利工程招投标是工程建设的重要步骤之一,因此,要加强水利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好市场秩序,确保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的质量。

参考文献

篇3

关键词:现状问题水利工程招投标

Abstract: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under the bidding system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bidding activity to the scientific, procedures and regulate the direction of development. This paper briefly analyzes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bidding working situation and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current situation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bidding

中图分类号: TU72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水利工程招投标是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进行的一种竞争易活动,主要是以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或以工程监理、施工、设计等为对象,这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在水利工程建设中水利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的质量、人员安全和资金。近年来,我国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水利工程招投标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现状及问题

自2000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来,水利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得到了较好的规范。水利系统领导和纪检监察干部都十分重视水利工程的建设,并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加大了对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力度。同时2001年我国颁布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并相继颁布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招投标管理方法》等法规。积极采取措施,使招投标活动程序得到规范,使建设成本得到控制,保证了工程质量和功能,坚持了公平、公正、公开和城市信用的原则,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向健康、有序、规范的方向发展,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1、行政权力干预招投标

一些地方或部门为了私利,干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主要表现有:一是政府部门或政府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向建设单位“推荐”承建企业,或向总包单位“推荐”分包企业;二是设置种种障碍,限制或排除非本系统企业、外地企业参与投标;三是有的建设单位或部门将工程分阶段实施或化整为零,从而逃避招投标,有的则直接找建筑单位议标发包;四是有的建设单位缩小招标公告范围、缩短公告时间,暗中偏护意向投标人;五是有的建设单位与投标人或者招标公司互相串通,通过精心安排和设计,让内定中标企业最终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水利工程建设的市场秩序。

2、资质审查不严,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单位不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让一些不具备水利水电资质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自行确定预审资格条件,且在预审资格条件、方法和标准后又不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排斥潜在投标人,使不符合投标资质的施工企业中了标,而一些符合投标资质的施工企业反而被排斥在外。

3、标底编制不规范,评标标准不统一

第一,编标人不符合要求。某些地方的招标单位责任人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在编制标底时,既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来编制,也不事先对水利造价工程进行有效的预算,导致编制出来的标底失去了准确性、合理性。第二,标底编制不规范。水利工程属于公益性工程,对于中小型项目,建设资金一般是以政府投资为主,地方配套和群众自筹为辅,而对于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由国家投资。不论是何种项目都需要涉及到标底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中小型项目,由于地方配套和群众自筹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使得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严重不足,从而导致标底低于国家规定的计价标准。第三,评标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有不少水利工程招标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没有统一的评标标准,大多数都采用一个项目一种评标办法,造成太多的人为因素参与其中,很难做到公正和公平。

4、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

第一,监督乏力。一些单位的领导干部有抵触情绪,将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看作束缚。第二,制度不完善。虽然《招投标法》颁布了多年,但是不够完善,因此在运作过程中有的地方和单位就按自己的意愿来制定。第三,惩处不严。许多相应的配套规定由于法规监督机制相对落后只讲了“不准”, 对于违反了却没有讲怎么处理,导致在招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屡禁不止。

5、评委组成不规范,评标严重违反规定

评委组成严重违反规定,通过在专家库中邀请“好说话”的专家或指定无技术职称的监督人员和党政领导参加评委。《评标办法》不科学,招标人按照自己的需求制定评标办法,要么带有倾向性,要么水平有限。评委违规评标,有的评委不坚持原则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对有意向性的故意给予高分;有的则为了满足业主的要求,当有意向性的投标人分数不够时,就对其分数进行调整直至中标为止。

二、加强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督工作的对策

为了规范我国水利工程招投标市场,提高经济效益,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针对目前水利工程出现的问题,提出下面几个对策:

1、推广无标底招标,实行低价中标。业主在招标前要做好市场调查,防止报价低于成本价中标。同时由于无标底还未实行,必须严格编制标底依据。

2、改革招投标管理体制,实行“一条龙”服务,使招投标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条件和环境下进行。

3、加大监督力度,严惩违纪违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制定出便于操作的、切合实际的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条规和实施办法。同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配合好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的招投标监督机制,从而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

4、强化招投标管理,严格依法招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和勘察设计、施工都必须根据《招投标法》实行公开招标。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水利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要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增强责任感。同时水利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依法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管。

三、结束语

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对其有深刻的认识,加强整个招投标过程中监督管理力度,健全并完善公正、公平、公开的招投标竞争机制,从而进一步规范我国水利招投标市场。

参考文献:

[1]余以翩.对当前中国水利工程招投标市场现状的分析.经济研究导刊.2011,(31):220-221.

篇4

一、标底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中有“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的条款,该条款所包含的引伸含义可解释为标底的编制与否由招标人按实际情况确定。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则明确规定“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 第二十三条又规定“标底必须控制在上级批准的总概算内。如有突破,应说明原因,由设计单位进行调整,并在原概算批准单位审批后才可招标”。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为防止投标哄抬报价,或盲目压低报价,投标的有效标价在标底的上5%和下8%之间。遇有特殊情况,须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方可不受此限”。

我们知道,“上5%”的限制,是限制中标价突破工程建安费用及预备费(5%取费率)之和,防止中标价突破上级批复概算,防止哄抬报价;“下8%”的限制,是限制投标单位盲目压低报价,除不计正常的7%的计划利润外,还要无限度地压低报价,搞低于成本价中标,先中标拿到工程再说,不管压低报价能不能保证工程质量。

当然,招标人编制标底随编制人员业务水平的高低,误差程度是不同的,正是为了削减这个误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还规定了“标底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人员必须是持证的熟悉有关业务的概预算专业人员”,要求标底编制人员是持资格证的概预算专业人员,以减小人为误差。笔者认为,为了减小标底编制时的人为误差,除了要求标底编制人员持有资格证外,还应该要求其持有经水利部颁发的造价工程师证书,以保证标底编制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编制标底质量。

为了减小编制标底误差导致的评审误差,可以采取复合标底方法。招标人编制标底为A标底,取在A标底的上5%和下8%之间的有效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B标底,复合标底为:cA+(1-c)Bc系数值在0~1之间用复合标底cA+(1-c)B作为评审用标底,修正编制标底误差,可以适当程度上的减小评审误差。

二、投标书的评审

投标书的评审分两个部分,即商务部分评审和技术部分评审。

1、商务部分评审

商务评审主要是评审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商务评审的分值在投标书评审总分值中要占一定比例,而水利工程招标的主要目的是购买造价低、质量好的建筑商品,即是物美价廉两者兼顾,笔者建议商务评审的满分值应占投标书评审总分值的50%左右。

商务评审中要注意的就是单价偏差问题,因为现在中小型水利工程的招标工作大多数是建立在初步设计基础上,工程量难以具体确定,很难搞总价承包,投标书工程单价对工程后期结算有很大影响。有些投标书报价总价可能不高,但如果投标人预计到将来完工时发生的某项工程量会比招标书中所给的大,它就会抬高此项工程单价,日后结算必会有利与它。所以,在商务评审中一定要认真评审和研究投标书中单价分析是否合理可行,和编制标底的单价分析进行比较,特别是对中标单位和候补中标单位的投标书更要注意。

2、技术部分评审

篇5

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行政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3954(2013)21-0198-02

1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介绍

1.1 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介绍

水利工程,关乎祖孙后代,影响着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关系着当地生态环境的发展演变。必须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这不仅是招投标管理工作者的职责,也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和权利。

当前环境下,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已经形成一套较为规范的招投标流程。首先对现有招投标流程进行简单介绍。

在招投标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单位须向当地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进行备案,具体内容应该包括本次招标的应标者条件、招标的方式、分标的方案、招标计划进度安排、投标人资格审核条件、评标方法等具体的内容安排信息。提交相关备案资料后,组织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在一定区域或是全国范围内招标信息,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保证投标工作的合法性。在规定日期接受来自投标者的资格审核文件,并组织专业的招标管理委员会对投标者资质进行审核,向符合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在发售文件后,对投标单位和队伍进行实际勘察,确认其符合项目建设要求。于此同时,对过程中存在的文件,进行澄清,在这些环节,必须做好中标结果宣布前的保密工作。在规定地点和实践,接受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组织专业的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最终审定,确定投标人,并向主管水利部门提交书面的总结性报告,将结果告知投标人,签订双方的服务协议,招标工作完成。

1.2 招投标管理中的行政管理与监督

招投标工作关系重大,需要有效的行政监督和管理,这是国家相关部门的职责。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中行政监督管理的执行者,担负着最为重要的行政监督职能。

水利部既是监督者也是管理者。它负责组织、指导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招投标组织单位的工作具有监督管理的权限,只有符合国家投标、招标法律规范的招投标活动,才能够得到水利部的支持。与此同时,水利部还担负着对于水利建设项目活动中具体行政规范和管理办法的制定。虽然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因为地区情况不同,招标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差异性,不同地区的水利主管部门有责任制定符合当地要求的规定和办法。水利建设工程主管水利部门有义务接受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投诉,应该严格依法查处投标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不能营私舞弊,严格监督招标活动的开展和实施,对于建设项目组织部门成立的专家格各委员会成员的专业性和资质进行评定,只有专业性高,社会影响相对较大的专业人士才有资格担任委员会成员。对于关系国家利益的重点水利项目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2 招投标管理中行政监督与管理的重点

如果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活动中的行政监督和管理工作一直是招标管理工作的难点。水利部以及当地相应的水利主管部门是该责任的主要担当者吗,必须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2.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单位及招投标报告的审核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关系重担,水利主管部门需要做好招标单位及招标报告的审核工作。

首先,应该对水利工程项目招标单位的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核,因为它承担着整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最终的成果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影响。承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单位必须严格符合勘察设计招标所要求的具体条件,勘察设计的项目,相关的资金,相关的基础资料都已经完成,能够阻止水利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在进行社会招标前,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还应该具备监理招标的条件。对于水利工程项目已经具备初步的设计条件,相关的监理所需要的资金已经落实到位,不会因为资金问题影响工期的开展,而且项目列入了年度计划。与此同时,施工招标的条件还需要满足,设计已经批准,资金已经落实单位,监理单位已经确定,相应的硬性指标已经符合要求,对于影响水利工程项目正常开展的当地居民的搬迁、工作安置等问题都已经有了明确的、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第四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工程建设所需要的重要的设备和材料条件具备,不仅能够通过初步设计规范的要求,还应该符合相关的技术指标要求,材料、设备来源有保障,主管单位能够及时开展建设工作。

在以上诸多问题确认无误后,水利主管部门必须对施工招标单位提供的招标报告进行细致的评审。必须对招标的设计标准和招标活动开展流程进行详细的审核,保证在实际的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工期能够顺利完成。

2.2 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资格的审查

在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及其提供的招标报告审核通过后,一个更为重要的工作就是对于投标单位资格的审核。施工招标单位有义务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核,主管行政单位更有义务做好这一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投标人的资质必须符合要求,严格杜绝过程中营私舞弊,通过不法手段获取建设资格,而自身建设的水平和技术要求不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投标单位参与建设活动。对于施工招标单位组织的评审文员会成员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核,保证他们做出的选择是专业的,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反之施工招标单位不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达不到要求的投标单位,对于通过了投标审核的法人和单位,水利主管部门应该参与现场的勘察监督工作。对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的招标人、投标人、审核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不懈,才能切实履行职责。

2.3 水利建设工程书面合同以及具体建设活动的监督

经过水利主管行政单位的监督和检查,招标单位选择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并进行书面合同的签署和具体工程的建设开展环节。水利主管部门应继续坚持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利益要求,确保投标单位按照合同积极开展建设活动。

2.4 招投标过程中问题的解决和服务的提供

水利主管部门不仅具有监督职能,还应为水利建设项目提供有效的服务支持。在招投标单位开展工作前的活动提供帮助和服务。协助他们解决好当地居民的安置工作,协助他们了解水利工程水文情况,并为之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基础资料。在招标过程中,对于相关投诉,采取积极的解决措施,在招标完成后,对工程建设不断关注。

3 行政监督管理的问题及改善

在我国,水利监督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一直起着关键的监督和管理作用,但是因为地区情况复杂,问题多种多样,监督和管理工作也面临着诸多挑战,需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不断改善和提高。

3.1 监督管理人员行私舞弊。谋求个人利益

我国地域辽阔,水利建设项目工作多,水利主管部门人员多,且地区状况不同。有的行政主管人员素质较低,为了谋求个人利益,营私舞弊,对于招标过程中存在的不法行为听之任之,没有起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作用。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应该加强政府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对于利用职务之便谋求私人利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证监督和管理队伍的廉洁高效。

3.2 行政服务人员专业性有待提高

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是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行政监督和管理人员必须对当地情况有着充分的了解,对于相关的技术要求和行业标准有着了解,才能对于招标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做出判断,从而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企业的诉求才能提供更好的额服务。因此,国家应该加强水利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培养,提高水利行政人员的整体素质。

3.3 规范招投标管理程序。提高服务质量

地区的行政规范对于建筑单位的招标工作影响重大。主管行政单位应该着力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提高规范的科学性,节约招标单位的成本,提高招标工作的成效,积极提高自身服务质量,对于水利建设单位的诉求尽最大限度的满足,积极为他们提供所需的行政服务,帮助他们解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保证水利建设项目的前期招标工作顺利开展,保证招标成果。

4 结语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利国利民,广大行政主管单位和人民群众有义务保证建设成果,行政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对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动解决,更好地为建设单位提供服务,加强招投标过程中的管理,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1]王海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与投标,黄河水利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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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人口基数大,因此加强基础工程的建设是保证民生的根本,国家在近几年中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建设,同时也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供建设使用,所以出于对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也要重视起水利工程的造价以及质量问题,本文重点对招投标制度下的招标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够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的制度。

 

1 招标概述

 

在水利工程建设中,招标就是在招标工程中作为招标对象的,其中包含的项目内容是相当丰富的,例如对项目的勘察、设计以及监理等环节及其相关的服务项目,在满足市场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招标所需要进行的内容不仅仅局限在上文,一个项目选择合适的项目法人是必须的,还要对相关的项目管理进行采购,有些情况下,招标还需要选择合适的水利工程保险。

 

水利工程中之所以要有招标,主要是因为其中所蕴含一定的优越性。首先,投标人需要充分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在统一量的基础上进行竞争,这样才能保证公平公正,并且可以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防止在一些竞争中采取不当的手段获取竞争的胜利而造成其他投标人的损失。其次是在实行工程量清单的招标过程中,对于标底的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淡化,防止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的现象,将建筑市场的环境得到进一步的净化,有效的遏制了腐败现象。第三是在实施工程量清单的招标过程中,可以让投标人进行适当的竞争,降低建设单位的资金,保证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第四,工程造价中大量繁杂的计算过程可以省去,这样就避免可能出现的人为暗箱操作的情况,将标底的安全性得到进一步的提升。第五,很多水利工程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都会存在变更设计图纸的现象,进行招标后,就能将额定基价部分加以确定,再与承诺的招标费率相乘,所得到的工程造价更加准确,也不必担心设计更改的现象。最后,对于工程成本也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市场价格水平、工期以及工程质量等与水利工程项目相关的因素都在招标人的控制范围之内,对其加以详细的研究,就可以对工程取费进行合理的控制,确保准确性。

 

2 招标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招标人的作用是不能忽视的,可以说这与招标结果、招标的公平与公正起到密切相关的作他用,所以笔者总结了在招标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以预防违规现象的发生。

 

2.1 招标单位方面

 

在招标单位方面,需要从三个方面加以重视,第一个方面是对招标公告中的资质审核必须要合理,第二方面是对招标文件的制定,一定要满足规范性的要求,第三个方面是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满足规范性的要求。

 

2.2 招标机构方面

 

在招标机构方面需要做到的是要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让企业放心的将工程项目交到工程施工方的手中,并且产生积极的影响。在当前的市场竞争中,很多招标机构忽视了自身的职业操守,忽视了应该遵守的规章制度,而是采取自以为聪明的方式,投机取巧,所以就会诱发腐败现象的发生。与此同时,在对招标机构中,没有明确的进行资质的区分,有些机构根本对水利工程项目毫不了解,这样就无法实现招标的业务需要。

 

2.3 投标单位方面

 

低于成本价投标。很多业主非常注重投标报价,将其视为评标的主要尺度,于是就有一些投标单位抓住这个特点,为了拿到工程,低价抢标,而业主又没有考察投标单位能否在这个价格水平下完成工程,导致了盲目或有意降低报价的投标单位中标。

 

挂靠投标和串标。在同一项目招标中既以总公司名义投标,又以分公司名义投标。投标单位到多家公司活动,要求挂靠投标,而一些公司为收取管理费而同意其挂靠,并违法出让资质证明。

 

2.4 评委方面

 

评委组成违反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往往不是从专家库中抽取的,而是指定部分专家,或是无技术职称的领导干部和监督人员参加评委,领导干部既是招标负责人,又是评标委员,甚至评标人数超过法律规定的评委人数。

 

评标方法不科学。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未能实现既定功能,招标投标定标的关键是评标过程,评标人员的素质和立场是否公正,直接影响着施工企业的中标,也影响着评标的公正性和结果。

 

评标标准不统一,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没有统一的评标标准,每个工程的业主或机构都按自己的想法制定评标标准,人为因素太多,很难做到公平和公正。

 

3 健全完善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措施

 

完善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现有《招标投标法》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规定,要结合当前的技术发展细划投标评标标准和方法,尽量避免制定带有人为因素的条例,要进一步完善可操作性强、具有强制性的规定和条例,尽量杜绝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的漏洞。

 

严格依法招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必须按照《招投标法》实行公开招标,确需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也必须经过项目主管部门或主管地区批准。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不得批准开工。工程监理单位也应通过竞争择优确定。

 

加大招标文件的设计深度,明确招标文件的编制规范首先要加大从事招标工作人员经济、工程技术、法律、管理等相关知识的继续教育,使其进一步具备编制相当深度招标文件的能力,熟悉包括工程规模、水文、地质条件、技术要求、质量标准、验收规程、招标图纸、技术资料和设计说明等工程综合说明;其次要科学地确定评标原则和方法,特别是标底编制原则,应因地制宜考虑工程具体情况,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和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及评标标底。

 

加强管理和监督,加大对招标评标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应切实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和重要性实行分级、分工管理与监督。通过制定规章制度、颁布资质等级标准、执法检查,依法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管。对参建各方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必须严格把关。对咨询、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执业人员的素质等从严要求。

 

结束语

 

经过本文的论述可知,水利工程在进行投招标的过程中,招标在其中起到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只有加以进一步的研究,才能更好的发展我国的水利工程事业,让水利工程真正的成为人们心中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程项目,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可以让相关人士在今后的工作变得更加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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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利工程 加强 制度建设

一、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水利建设项目多为公益性工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是在国家和地方政府计划控制下进行的。各类工程项目,特别是大中型项目都要经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审批,并要接受主管部门、计划部门、监督部门的监督。投标单位必须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良好的资信。

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坚持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控制了建设成本,强化了安全责任,保证了工程质量,维护了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遏制了腐败行为。招投标的属性是竞争,核心是公平正义,取向是选择最优,质量与价格并重。目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正向纵深发展,但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个别地方也出现了不公平竞争的现象,招投标工作的属性被扭曲,从中曝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借挂资质“虚假中标”,违规分包转包。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些施工单位本不具备要求的施工资质和能力,但为承揽工程,就通过社会关系和上交管理费等方式,借、租、买用他人资质或挂靠高级别企业参与竞标,中标后再倒手转包,或者未经招标人同意就把工程分包出去。这种谋利行为使工程每倒手一次,实际用于该建设工程的资金就会减少一部分。而几经转手后,招标单位对最终真正的施工单位的资信和能力已失去有效的监控,使工程质量难以得到保证,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 千方百计贿赂,招、评标人偏袒。评标是招投标工作最关键的环节。在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中,虽然也建立了评委专家库,但由于评委数量相对较少,即使是随机抽取,也总是在有限的一部分人中选择,再加上所属系统的投标人平时就注意与专家库的评委们建立关系,并施以小恩小惠联络感情,双方有一种良好的感情基础,投、评标人很容易产生“心灵相通”,评委们也很容易产生偏袒倾向。

(三) 资格审查不严,评标严重违反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个别法人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国家 《招投标法》 和国家七部委联合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办法》 的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一是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如不审查投标人资格和资质原始证件,让一些不符合竞标条件的施工队伍报名、购招标文件,参加竞标。二是评委违规评标,如有的评委评标不坚持原则,评标带有倾向性,对意向性投标人平分偏高;不指定评委复查有关资格、资质原件,致使出现个别不具备资质的单位私刻公章、伪造投标书而中标的现象。

二、加强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思考

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如果存在问题,其危害性极大,这会为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提供土壤和条件,严重影响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影响水利工程的质量,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为了规范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针对水利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思考一: 修订完善相关招投标法规的实施细则。要依据国家招投标大法并结合本行业特点尽快修订完善相关的实施细则。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台配套性制度,形成一个科学、完整、严密、便于操作、强化管理的法规制度体系。这个法规体系要明确招投标工作中监督部门的职能,有效防止暗箱操作、私下交易现象的发生,真正实现公平竞争原则;法规体系要有很强的刚性,对违法违规者的处理要明确具体,要以严厉的法规与制度来保证招投标的公平正义。

思考二:建立规范的流程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招投标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事前要规范运作,事中要抓跟踪设防,事后应拓展监管,形成全方位的跟踪监督,把握监督对象、监督主体,改进监督方法,注重监督实效。重点是严把“六关”。

一是严把立项标准关,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凡是达到招投标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对于肢解工程、少报多建、违背法规邀标议标和其他规避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必须对业主或施工单位分别实行经济处罚,并将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信用档案。

二是严把资质管理关,实行“六项”制度。为有效解决资质非法挂靠这一问题,必须坚持“六项”制度。其一,公示备案制。在资质的评审、发证、管理、监督等环节上出台治本的制度,并在网上公布信息,将资质持有者、公司业绩、信用等级、项目经理等情况逐一公开公示,并在相关部门实行备案管理,便于查证。其二,身份证制。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证书等必须完全一致,否则不予投标。其三,招标保证金制。投标人的保证金必须使用银行汇票或转账支票,并严格要求从本单位基本账户汇出,对采用现金等其他结算方式的,一律拒收投标书。其四,押证施工制。开标时,要求项目经理必须到场,并在评标时随时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质询;中标后,项目业主要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相关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相关资格证书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其五,事后监管制。中标项目经理必须到现场组织施工,项目业主和招标机构必须将本条规定写入招标文件,严禁转包和分包。无法定事由和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工程技术负责人。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工程技术负责人与招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为转包,并作为不良记录,根据有关规定限制其市场准入。其六,动态监督制。严禁转借或售卖资质。违规者一经查实,要将当事人双方列入“黑名单”;连续两次违规者按不低于5万元或以售卖价的双倍处罚双方当事人,以至吊销其资质,并及时将变化情况在网络上公开公示。

三是严把报名关。报名时,要认真审查施工企业状况、资质等级、在建工程情况、获奖情况、项目经理情

况、财务状况和诚信等资料,以便有效遏制挂靠等违规行为。

四是严把评审关。要建立国家、省、市 (地)、县 (区) 资源共享的水利水电工程评委专家库,以解决本地评委资源不足的问题。要根据建设项目投资大小、工程繁简、技术含量高低、评标方法难易来随机抽取评委。凡投资额度较小的项目,应在本地招投标;达到一定标准的项目,则应上管一级,实行异地招投标。五是严把合同签订关。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在工程质量、资金结算等方面明确双方责任,防止“阴阳合同”,保证工程质量。

六是严把监管关。监管工作中,要防止出现前期管得紧后期管得松的现象的发生,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招投标活动中的监管和纪检监察部门之间应相互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规避招投标、借假资质、中标后更换项目负责人、转包分包、随意变更合同、任意变更工程量或材料等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思考三:要强化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监督。“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没有监督的权力是腐败的根源”。权力没有被监督就容易被滥用,没有对权力的制衡就难以达到监督的目的。因此,在招投标方面,职能部门与监督部门之间要进行合理的权力分配,二者之间的权力要有合理的制衡,并做到权责明确。水利行业监督部门应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其中包括程序合法性的监督和内容合法性的监督。可将监督工作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个阶段。事前监督即招标阶段的监督。包括招标文件的审核备案和招标公告的。招标单位和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公平性及明确性的要求。事中监督即开标过程中的监督。包括主体的管理和行为的监督。主体管理表现在评标专家的抽取上。这项工作不能由负责招标工作的职能部门掌握,更不能由地方政府的个别官员说了算,应当由监督部门抽取,而且要必须保证抽取的随机性和专家的保密性。要最大限度地缩短专家抽取阶段和开评标阶段在时间上的间隔。行为的监督主要是评标过程中的监督及中标信息的。在评标前由监督人员首先公布评标纪律,并要求专家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尽可能地限制评标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保证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专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后,负责招投标的职能部门应及时在相关媒体上中标公告,并附监督部门的举报电话。事后监督即中标后履行合同阶段的监督。监督的主要依据是 《合同法》第94 条与 《招投标法》 第46条的相关规定。

三、依照行政权力运行制度,推进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权力运行制度建设

行政权力运行制度是我党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成功经验,是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有力保障,也是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的需要。因此,我们应参照行政权力运行制度规范地方上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具体思路是:

(一)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单位。

(二)责任人:分管处长、副处长、承办人 (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家七部委联合颁发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规定》。

(四) 必备条件:市级及市级以上政府投资部门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资金来源和进账依据、施工设计图纸、行政许可批复以及其他有关建设文件。

(五)需申报的材料:招标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投标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法人资质证书、业绩、信誉、奖惩等材料。提交的材料要真实、齐全、规范。承办人对提交的材料要认真审核,必要时要到实地审核。承办人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签字存档。

(六)办理程序:1.项目法人单位的招标办向分管局长提出招标公司申请,讨论同意后交送招标办承办。2.投标资格预审。由承办人和招标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共同负责审查投标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近年业绩信誉、合同、中标通知书证件原件,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准入。3.开标前的准备。将拟邀请的监督、建设、财政、财务、规划等有关部门参加监督开标的人员名单报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要明确评标专家抽取人回避制度,同时依法明确抽取经济标、技术标和合同标专家的人员比例。5.开标。由招标公司指定专人主持开标会,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开标,并当场处理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有关问题。6.评标。由监督人员宣布和执行评标纪律,按照招标文件公正评标。7.公示。要将经评标后的中标单位在原招标媒体上公示。8.签订合同。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订中标施工合同。9.工程竣工验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要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七) 监督检查:1.建立完善的办务会制度,办务会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办务会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将相关资料归档保存。2.办务会要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3.水务局监督部门要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要检查一次。4.通过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5.接受党委党风巡视员、行风监督员以及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 责任追究: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符合条件不受理投标的、不符合投标条件准予投标的、私自泄露招投标单位有关信息的等行为必须追究责任。工作人员在审查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导致过错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审批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错误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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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利工程 监理投标 投标措施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6-0094-01

目前我国的水利工程监理的主要是水利工程施工阶段,在这个阶段,建筑市场的管理服务体系、承包体系以及发包体系的各主体在建设工程中会合,由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和施工单位各自承担水利工程建设的责任和义务,使得水利工程建设能成功实施并且建成使用。水利工程监理,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其中实施阶段包括设计、勘察阶段和施工阶段。在施工阶段设置监理,设置监理的目的是更有效地发挥监理的控制、规划、协调作用,为在计划目标内建成工程提供最有效率的管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水利工程多为国家投资,水利工程建设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改革开发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2002年1月1日施行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目标的实现。通过自身多年实践经验,投标过程中应注重做好以下几点。

1、熟悉投标工程法规

要想获得工程项目中标,首先应清楚投标的程序。一般说来,招投标需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等程序。现有投标人员还要熟悉《招投标法》和《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以及水利部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明确招投标人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是投标的必备条件。

2、熟悉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规定了承包人的取责和权利,是做好报标工作的关键,购买标书后必须高度重视,抓紧时间认真阅读、反复研究招标文件,要特别注意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投标方对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项目价格、项目技术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某一条未作出响应,都将导致废标。因此,必须对招标文件逐条进行分析判断,找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并一一研读。

3、进行现场调研

要熟悉工程概况,必须进行现场调研。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调查要了解自然条件、施工条件、治安情况、社会服务设施和条件等。特别是工程现场的用地范围、地形、地貌、标高、场地、道路、进出场、机具、材料堆放、用电、用水、施工排水等方面是做好施工组织的依据。

4、参加标前会议

标前会议是招标人给所有投标人提供的一次答疑的机会,有利于加深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在参加标前会议前要事先深入研究招标文件,并将研究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整理成书面文件,提交招标单位。在参加标前会议时应特别注意:(1)对工程内容、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图纸有疑议或不清的应提请解释、说明,但不应提出任何修改、变更方案。(2)对招标人或咨询工程师在标前会议上对所有问题的答复,均发出书面文件,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不能仅赁口头答复来编制自己的投标文件。

5、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是为满足设计意图的实现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技术措施又以经济作保障,而建筑工程的经济即工程投资。可见,施工组织设计它涵盖着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经济措施。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包括:项目经理部人员机构组成、工程施工方案、工期进度安排、质量保证措施、安全生产措施等。工程施工方案是其中的关键。它是针对施工阶段的特点而编制的,是资金投入量最大的阶段。引滦专用明渠护砌工程工期要求一般为20天,最长也不超过30天,工期短、任务重,项目资金投入量皆超过百万,因此如何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做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尤为重要。所以,必须把握住施工阶段这个最突出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5.1 熟悉工程概况

由于各种工程有它自身的特点,每一项建设工程都有指定的专门用途,所以也就有不同的结构、造型和装饰,不同的体积、面积、工艺和材质。即使是用途相同的建设工程,技术水平、建筑等级和建筑标准也有差别。而且受气候、地质、地震、水文等自然条件的影响而不同,所以一定要熟悉工程概况,做到胸有成竹。

5.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明确人员分工,使整个编标过程按计划进行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过程中,抓住重点,突出“组织”二字,对施工中的人力、物力和方法,阶段与全过程,前方和后方等给予周密的安排,工作做到充分、具体,不但有利于提高工程的工期、质量,而且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才能确保资源优化配置,施工进度合理,施工工艺适当,排除各种干扰,增强投标的竞争力。

6、投标报价

确定一个最优报价是提高竞标能力的关键之一。在最优报价条件下,施工承包商既有中标机会,又能获取较为可观的利润。投标报价时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6.1 慎重选用定额

工程报价时,定额分析选用的正确与否是影响到报价高低、投标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应十分慎重。投标者应按照招标文件有关资料,特别是技术规范来选用定额,同时还要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如工程情况、自然气候条件、工人素质、机械水平、工程技术规程、工程监理情况以及其它因素。

6.2 了解竞争对手的情况

理论上各投标人报价应基本相近,出现的差异主要在于各投标人期望盈余的不同,施工方案,管理费用的不同,和各处的优势。因此,在竞争对手多而且竞争力较强时,投标报价应适当降低。

6.3 注意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的说明

一般来讲,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工程,应考虑报价不宜过低,越接近标底为好,对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工程,应在不低于成本价前提下尽量压低报价。但要注意各单项工程综合单价要均衡,防止由于工程单价过低经评审调整报价而失去中标机会。

6.4 注意工程施工的难易程度

此外投便报价还应注意标书的装订和排版等问题,有些投标人认为是细小问题,不给予足够的重视。事实上,往往是这些细枝末节影响全局,导致全盘皆输。

篇9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规范水利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水利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审计监督。

上级水利审计部门对下级单位的招标投标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有关招标投标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二章审计职责

第五条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职责:

(一)对招标人、招标机构及有关人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投标人及有关人员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与招标投标项目有关的投资管理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协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审计权限

第六条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参加招标人或其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招标人或其机构应当通知同级审计部门参加。

(二)有权要求招标人或其机构提供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招标人或其机构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对招标人或其机构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制止;

(四)有权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等调查了解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执行情况。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七条审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是否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二)招标项目资金计划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三)招标文件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

(四)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取费是否符合规定;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所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六)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经济事项。

第八条审计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二)招标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招标条件,招标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招标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三)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是否合法;

(四)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的产生及人员组成、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五)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规避招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或借用资质承接工程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招标投标工作中涉及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十条招标人编制的年度招标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应当报送同级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招标人年度招标计划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投标项目审计计划,经单位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以及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部门,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招标投标文件、合同、会计资料,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审计组对招标投标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的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部门。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审计部门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应及时进行研究,并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审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审计部门。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审计部门。

第十八条招标人、招标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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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标;招标公告;文件编制;资格审查;开标与评标;质量控制

我国招投标相关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发展逐步得到不断健全完善,使我国招投标流程也趋近于正规化、规范化。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大部分是大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在自行招标的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因此,在进行招标的过程中也就具有更加专业的要求,对招标的要求相对较高,基于此,加强招标环节质量控制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招标工作顺利完成,不断增加其在市场竞争环境下取得优势。以下就 水利工程招标的质量控制进行探讨分析,以供参考。

一、水利工程的招标公告环节的质量控制

在水利工程招标公告之前,应当与业主进行充分的交流,帮助业主进行把关,保障其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招投标活动,并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者的相关要求。目前,水利工程项目方面的招标人在进行综合因素的考虑过程中,为了实现经济利益与工程质量而将项目资质太高,这种方式并不符合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其从本质意义上看,是对部分投标人行歧视待遇。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环境。为了不断的改进这种经济环境,规避被投诉的风险,也为了避免造成后期的被动情况发生,招标机构应当充分掌握我国的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对招投标人与项目及西宁资质鉴定。同时,为了能够保证招标工作对投标人数和质量的要求,应当对招标公告进行设计,确保公告内容对承包市场情况进行充分掌握,形成良性招标环境。

二、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编制环节的质量控制

当前我国水利工程招标范本的主要内容尚不能充分满足发展需要,应当不断进行完善。对评标办法应当充分明确,编制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应当从专用合同条款以及水利工程量清单等方面出发进行编制。其具体内容如下:

1、水利工程招标范围应当充分明确,形成完整的工程量清单及技术条款应当前后对应,确保投标人准确报价,便于对后期形成良性的造价控制管理。

2、在审查风险责任条款以及特别条款过程中应当加强审查力度,通过在合同形成阶段控制风险和转移风险。如在进行包干范围、调价风方面、调量范围与办法,工程量在计价原则以及支付办法方面,还包括零星计工处理以及工程违约责任量化等等。总而言之,应当对工程合同内容进行细化,防止出现因为合同出现的漏洞而引起的争议。

三、水利工程招标环节质量控制中的资格审查

水利工程招标过程中,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核中应当以资格预审为主要内容。资格审核既是招标人应当有的一项重要权力,同时也是在招标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程序。形成资格审核的程序目的是为了在进行招投标的过程中将不能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剔除,确保该项工程能够高质量完成。这种资格审核对于复杂性的或者是高价值招标活动具有重要作用。资格审核还能够降低招标人的评审以及控制投标文件数量。并降低费用支出,加强资格预审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形成项目资格预审评审,为了保障评审工作的良性开展,也为了保障评审工作的公平与公正,应当依据相关的规定进行评审委员会的组建。(2)审查工作应当以招标公告或者是资格预审相关文件内容为主要依据。(3)由于资格预审不能与有形市场同步,加强保密工作尤其必要,预审结果形成之前,应当进行严格保密,确保其信息不回泄露。(4)对于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如对方想了解原因,也应及时做好解释工作,虽然不能保证对方对解释内容完全满意,但合情合理的解释,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潜在投标人的对立情绪,有利于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水利工程项目开标与评标环节的质量控制

1、对投标截止时间应当进行充分解析,一般情况下,只有在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公正时间为准。或者提前告知以工程交易中心的时间为准[2]。

2、开标则是应当在招标文件形成之后,以提交投标文件的截至当天同一时间计算。并严格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避免发生投标截止之后至开标前的一段时间内出现不正当的交易行为出现。

3、对开标过程发现的无效投标情况,应慎之又慎。由于开标过程的不可逆转,除非比较明显的废标情况,如身份验证不通过,人员未到场,要求携带的证书资料未提供等,可报招标人、监管部门确认后(也有报评标委员会确认后)宣布无效投标,其他情况(如唱标过程在标书中发现的部分问题)最好与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充分沟通,而不宜当场宣布,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意见分歧和当场投诉,影响开标程序的正常进行。

4、应当及时对项目工程各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确保投标人进行现场签字确认。

5、由于目前的评标一般在1 d内完成,且各评委事前对评标内容不了解。因此,评标开始前,人员应将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和相关评标表格对评标委员会进行介绍,以便评标专家及早熟悉评标内容。招标应做到不参与评标,不发表影响评标的意见,但可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协助整理与评标相关的资料。

6、专家对于评标过程中文件存在的问题或者疑点应当进行认真解析,尤其是有关废标条款方面的,应当尤其谨慎。在进行评标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专业的意见,形成记录,便于招投标工作的开展。开标、评标工作的有序开展直接关系道招标的情况,这也是现代招标机构应当具备的业务素质的专业体现。

五、水利工程招标应当形成回访机制

招标在进行委托过程中,要对委托范围进行界定,其范围要求主要截至招标项目承包合同的签订。但是由于项目实施中相关合同管理均由招标在委托阶段形成的文件内容组成,这就需要在进行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对合同的解释权力与责任应当落实在监理方面。并通过回访的形式,将工程中是否存在合同争议情况以及索赔进行了解。因此,为了确保招标质量,也为了确保招标工作的改进与提升,应当建立健全针对重点项目工程的质量回访机制。

结束语

招标机构作为招投标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其程序方面不断完善是对项目双方面的责任管理。我国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事业蓬勃发展,促使水利工程招标的竞争环境日益激烈。招标项目法人对的服务能力考虑因素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因此加强招标服务质量建设与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徐亚萍.试议工程招投标中招标机构的作用[J].价值工程,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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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著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中国水利报》、《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等相关报刊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并与招标信息同时;(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少于1d;(4)公开选定投标单位,每个标段招标不得少于6家,投标单位的选定,分为全部选定和在公开情况下部分抽取两种办法,部分抽取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2/3;(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结果通过《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根据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基建处),具体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定;(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审批评标机构;(7)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评标报告;(9)调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笔者认为,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为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宏观条件,在行政管理上应该由全部直接管理转变到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并存,并最终过渡到宏观管理,这样才有利于行政行为的专业化和政府机关的精简。根据这个观点,笔者认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其主要职责是原上述职责的(4)、(5)、(7)、(10)等项,而政府职责应该是(1)、(2)、(3)、(9)等项。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严进宽出”的后果,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而忽视企业的业绩,笔者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那些业绩好,获得国家级、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对那些业绩不好、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篇12

【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著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中国水利报》、《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等相关报刊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并与招标信息同时;(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少于1d;(4)公开选定投标单位,每个标段招标不得少于6家,投标单位的选定,分为全部选定和在公开情况下部分抽取两种办法,部分抽取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2/3;(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结果通过《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根据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基建处),具体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定;(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审批评标机构;(7)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评标报告;(9)调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笔者认为,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为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宏观条件,在行政管理上应该由全部直接管理转变到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并存,并最终过渡到宏观管理,这样才有利于行政行为的专业化和政府机关的精简。根据这个观点,笔者认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其主要职责是原上述职责的(4)、(5)、(7)、(10)等项,而政府职责应该是(1)、(2)、(3)、(9)等项。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严进宽出”的后果,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而忽视企业的业绩,笔者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那些业绩好,获得国家级、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对那些业绩不好、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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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著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

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中国水利报》、《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等相关报刊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并与招标信息同时;(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少于1d;(4)公开选定投标单位,每个标段招标不得少于6家,投标单位的选定,分为全部选定和在公开情况下部分抽取两种办法,部分抽取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2/3;(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结果通过《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根据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基建处),具体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定;(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审批评标机构;(7)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评标报告;(9)调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笔者认为,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为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宏观条件,在行政管理上应该由全部直接管理转变到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并存,并最终过渡到宏观管理,这样才有利于行政行为的专业化和政府机关的精简。根据这个观点,笔者认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其主要职责是原上述职责的(4)、(5)、(7)、(10)等项,而政府职责应该是(1)、(2)、(3)、(9)等项。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严进宽出”的后果,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而忽视企业的业绩,笔者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那些业绩好,获得国家级、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对那些业绩不好、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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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全额预算 基建财务 问题与对策

近年来通过对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模式进行不断的改革和完善,公益性水利项目应组建事业性质的项目法人,具体实施工程建设,已成为通行做法。按全额预算单位体制组建项目法人,符合国家有关水利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有利于向上争取建设资金补助;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利于机构经费基本性保障,实现专业化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的实施。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当前全额预算水利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两类资金来源渠道影响工程建设成本归集的完整性

在全额预算水利单位体制下,建设资金来源渠道有两大类:基建拨款和预算拨款。基建拨款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程序拨入,是建设资金来源的主要部分,为全部的工程款、征迁款及部分建设管理费。这部分资金按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预算拨款按全额预算单位费用标准编列,主要是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遵循行政事业单位相关管理程序进行使用,不列入工程建设成本。而作为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从实质上讲在建设期,部门预算中的人员经费是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的一部分,公用经费是工程管理经常费的一部分。这部分费用不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将导致工程建设成本归集不完整。

(二)公用经费定额管理方式导致工程管理经费不足

按全额预算水利单位经费管理方式,按在编人员编列的定额公用经费,难以满足工程管理实际开支需要,影响工程高效推进。预算中安排的公用经费,仅能维持单位常规支出。项目法人所承担的工程建设任务,也要相应支出办公、差旅、会议、水电费等工程管理经费。由于全额预算单位经费管理方式所限,财政不核拨专门管理费,只好在公用经费中列支,出现了工程做得越多反而导致公用经费越紧张的状况。

(三)人员经费定额限制不利于调动工作积极性

由于财政预算人员经费额度限制,项目法人工作人员收入水平与常规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相当,但工程建设单位夜间巡查,加班现象十分普遍,工作强度明显大于常规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应体现工作强度和绩效,否则不利于调动工作积极性。而财政部门认为,对事业单位奖金福利实行限高托低后,单位各项考核奖励性补贴须控制在市财政规定额度内,不得突破。财政部门很难为项目法人开特殊口子提高人员经费预算标准。

(四)适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局限性

预算制度规定全额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同时,应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采购预算。对全额预算水利建设单位,当前部分意见认为,凡是归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管理用设备、房屋租赁等事项,不论资金来源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导致工程设备、工程车购买和技术服务、监理用房租赁等按预算管理要求和政府采购方式进行,程序复杂,审批手续繁多,而且由于政府采购部门水利专业性不强,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

(五)资金拨付审批环节多不利于提高支付效率

实施财政直接支付为加强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款工具事业单位专用,减少拨付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若遇工程变更比较多的项目,财政在审核拨付资金时,所需时间较多,可能延误建设工期;另外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审批环节多,手续繁杂,影响资金支付效率的情况,以一个购买起重机设备合同为例,合同金额仅29万元,分三次财政直接支付了20万元,分别为3万元、9万元、9万元,每次付的金额不大,手续却一个不能少。若遇到相关人员外出,审批周期会延长,资金不能及时支付。

二、 解决全额预算水利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当前存在问题的对策

下面针对全额预算水利单位体制下,实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诸多财务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建设资金只由基建拨款提供以使财务核算完整归集工程建设成本

基本建设资金和部门预算资金性质不同,在工程建设期,为防止工程管理费因在部门预算资金中列支,导致工程建设成本归集不完整的情况发生,资金只由基本建设资金一个口子提供,建设期间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一切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在项目建设管理费中列支。作为全额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留存不用或先开支,年底全额转入项目建设管理费,以确保投资资金核算的完整性,使财务核算完整归集工程建设成本。

(二)建设管理费本着“按事定费”的原则进行编列

管理经费不能按全额预算单位经费管理方式,以实有在编人数定额核定,而应按“按事定费”的原则进行核拨, 即在工程概算核定的建设管理费范围内加以控制。建设管理费实际使用时,不按预算单位经费管理制度进行管理,而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也可按代建制政策安排专门的建设管理费。

(三)制定工程建设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为调动工作积极性,收入水平适当体现工作强度和绩效,由投资主管部门制定专门的工程建设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结合工作绩效、加班等情况进行奖励,考核奖列入建设管理费,不列入预算拨款,不受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约束。

(四)由基建资金支出的采购资金按专门的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支付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一般规模较大且组建了专业的项目法人,并不适用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招投标工作应按水利工程相关招投标制度进行,相应地按照《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采购资金的支付工作。

(五)建设资金按季申领并由项目法人审核支付至用款单位

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建议由项目法人在每季度初编制建筑安装、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季度资金需求计划,提出拨付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法人的基建专用帐户,再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核拨付到相应的用款单位,并按期向相关主管单位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体改办,水利部,财政部.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2003

[2]水利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

[3]财政部.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