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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的税务筹划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0 09:48:0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进项税额的税务筹划,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进项税额的税务筹划

篇1

【关键词】营改增 房地产 税收筹划

税制改革是当前中国经济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总理反复强调,要用好财税体制改革这一利器,顶住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推动稳增长调结构,更大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把握好改革的政策取向,通过全面推开营改增等改革举措为企业减负松绑。

2016年是“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收官之年,今年5月1日起营改增全面覆盖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这是我国税收体系自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来的一次重大变化,也将因带动中央和地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调整而使我国整个财税体制发生根本性变化,是朝着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迈出的重要一步。

“营改增”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仅从税率方面来看,“营改增”后税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由于增值税存在抵扣链条,仅对增值额征税,而营业税是对全部营业额征税,所以从理论上讲,最终会降低整体税负。但是,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抵扣的话,将面临税负加重的税务风险。加强“营改增”之后的税收筹划,以有效应对可能的税务风险,是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当务之急。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在实践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用公式表示即: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可见,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要有效控制应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要么降低销项税额,要么增大进项税额。针对房地产企业而言,无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销售价格一旦确定,销项税额也就相应确定。因此,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重点就在于如何扩大进项抵扣上。以下是两种关于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方法:

一、供应商选择

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资金量大,“营改增”之后,身份以一般纳税人居多,也就是实行税款抵扣的办法来计算应该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当期有多少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直接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税负。而我国对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有严格的明确规定,就是必须从供应商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对供应商的选择来进行税收筹划。如果选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对企业的净利润没有太大影响,一般建议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因为供应商作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企业取得该发票可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反之,如果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房地产企业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当然如果作为供应商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房地产企业也可抵扣进项税额。总之,尽可能的扩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当然,税收筹划要全盘考虑,而不仅仅考虑一城一池的得失,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如果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能带来净利润增加,而且增加的利润大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损失,那么处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应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

二、结算方式选择

企业之间购销活动的结算方式主要有:现金采购、赊购、分期付款三种。不论选用哪种结算方式,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就应尽早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的当月进行申报之后就可作为当期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在现金采购方式下,经过认证申报可以在付款当期就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此种结算方式没有充分利用购销活动中的信用政策。如果采用赊购的结算方式,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尽管材料已经验收入库,但是在货款尚未全部付清之前,供应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赊购时又只能在结清所有货款的当期才能抵扣进项税额。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房地产企业可通过与供应商签订分期付款合同,分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结算方式对进项税额抵扣时间进行税收筹划。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货物的,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为分期付款的每个付款日的当期,这样就可以在用足信用政策的同时又能够分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以获得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

除了以上的税收筹划方式外,在具体实践中,房地产企业还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从不同纳税人处购入货物的质量差异、购货的成本以及合同条款等。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涉及到企业管理的各方面,尤其涉及到纳税、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重要方面,需要企业领导、相关人员尽早谋划、全盘考虑、积极应对,加强“营改增”之后的税收筹划,使“营改增”能在房地产企业顺利平稳过渡。

参考文献

[1]张泽洋.浅议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的影响及筹划对策[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12).

[2]李印红.房地产行业营改增[J].中外企业家,2014,(11)

篇2

【关键词】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通过不违法的和合理的方式以规避或减轻自身税负,防范和化解纳税风险,并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所进行的筹谋、策划。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就是通过增值税纳税人税负平衡点,并对纳税人税负差异进行分析,使企业科学地选择纳税人身份,从而有利于降低税负,获得最大的节税收益。

增值税法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以下的。符合以上销售额标准的,如经营规模较小,加之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纳税行为的企业,即使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税法又规定一般纳税人基本适用17%和13%的法定税率(出口货物为零税率),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算增值税额,可以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则采取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税额,适用6%(工业企业)或4%(商业企业)的征收率,但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种税收政策客观上造成了两类纳税人税收负担与税收利益上的差异,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设立、变更时正确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对税负影响很大,企业选择哪种类别的纳税人有利呢?主要判别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增值率判别法

在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相同的情况下,起关健作用的是企业进项税额的多少或者增值率的高低。增值率与进项税额成反比,与应纳税额成正比。其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销售收入×(1-增值率)×增值税率

增值率=(销售收入-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

或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售收入×17%-销售收入×17%×(1-增值率)

=销售收入×17%×增值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收入×6%或4%

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计算为:

销售收入×17%×增值率=销售收入×6%或4%

增值率=销售收入×6%或4%/销售收入/17%=35.3%或者23.5%

于是,当增值率为35.3%或23.5%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35.3%或者23.5%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35.3%或者23.5%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二、抵扣率判别法(即可抵扣购进项目价款占销售额比重判别法)

上述增值率的计算较为复杂,在税务筹划中难以操作,因而将上式中增值率的计算公式进行转化,即:

增值率=(销售收入-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

=1-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

设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X

则17%(1-X)=6%

解之得平衡点X=64.7%

这就是说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价款占销售额的比重为64.7%时,两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同;当比重小于64.7%时,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三、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比较法

假设Y为含增值税的销项税额,X为含增值税的购货额(两额均为同期)则:

(Y/1+17%-X/1+17%)×17%=Y/1+6%

解之得平衡点X=61%Y

既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为61%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大于61%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小于61%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现以一实例对上述分析进行佐证。

华康制衣厂年应税销售额为19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额中抵扣的的进项税额较小,只占销项额的30%。该厂应该怎样进行纳税人身份的增值税筹划?

1、采用增值率判别法时

增值税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销售收入×17%-购进项目价款×17%)/(销售收入×17%)

=(190×17%-190×17%×30%)/(190×17%)=70%大于35.5%

故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2、采用可抵扣购进项目价款占销售额比重判别法时

由于该企业可以可抵扣的购进项目价款为57(190×30%)万元,销售额为190万元,购进项目计价款占销售额的比重为30%(57/190×100%=30%

3、采用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比较法时

篇3

[论文摘要]目前,税务筹划受到越来越多的大企业的关注和应用,但是中小企业的运用范围和技巧却非常有限。中小企业由于自身企业特点,利润较小、融资较难、资金紧张,如何降低企业税负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 税务筹划 增值税

税务筹划可以表述为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凭借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通过对投资、筹资、经营、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与规划,以达到减少税款缴纳或递延税款缴纳目的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一、中小企业创建环节的税务筹划

(一)中小企业设立形式的税务筹划

1.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身份的选择。这两类纳税人在税款计算方法、适用税率以及管理办法上都有所不同。从进项税额来看,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只能进成本;从销售来看,销售方在销售时,除了向买方收取货款外,还要收取一笔增值税款,其税额要高于向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款项。虽然收取的销售税额可以开出专用发票供购货方抵扣,但对于一些不需专门发票或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买方来说,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是更好的选择。

2.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合伙制企业的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包括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我国税法对不同企业规定的适用税种是不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我国公司制企业适用税率是: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其他企业适用25%的所得税率,而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人所得税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由于适用的税率不同,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不能简单地看名义税率的高低,而应根据不同形式税率的计算方法计算出应缴税款后再比较实际税负的高低。

例如:一家商店由兄弟两人各投资50%合伙经营,资金规模及人员数量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规定的要求,2010年年盈利200000元。若该店按合伙企业课征个人所得税,税后利润为200000 -(200000÷2×35%- 6750)×2=143500元;若该店按公司课征所得税,税率为20%,税后利润为200000×

(1-20%)=160000元全部作为股息分配,纳税人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160000×20%=32000元,其税后收益只有128000元<143500元。因此,公司制税负重于合伙企业税负,纳税人做出了不组建公司而办合伙企业的决策。

(二)中小企业设立行业的税务筹划

1.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农林牧渔业的选择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27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另外,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筹划

根据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业发票的,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例如:某造纸厂一年收购共100万元的废纸,但都无法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将废纸再造纸后出售,获得销售收入200万元,仅有电费、水费及少量修理用配件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购进的水、电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5万元,税金约为6万元。

(1)筹划前: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6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34-6=28万元;增值税税负:28÷200=14%

(2)筹划后:将企业的废品收购业务分离出去成立回收公司,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的回收经营,两公司变成购销关系,回收公司收购100万元废旧物资并销售给造纸厂。回收公司可以免缴增值税,造纸厂可以从回收公司取得其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可按10%作进项抵扣,加工生产的纸张销售额,水电耗费不变。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0+6=16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34-16=18万元;增值税总体税负率:18÷200=9%

此项税务筹划后,税负率显著降低。

二、中小企业经营环节税务筹划的内容和方法

(一)中小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

1.购货环节中供货商的选择

对于只能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中小企业,由于不存在税款抵扣的环节,含税价款中的增值税税额意味着单纯的现金流出,所以,选择供应商时只需要比较供应商产品的含税价格,从含税价格最低的供货商处购进货物即可。

对于中小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虽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凭专用发票注明税额抵扣,但不能将一般纳税人作为购货单位的唯一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假设在质量和价格相同的情况下,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可以得到17%或13%增值税税率的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可抵扣额最大,则应纳税额最小;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可获得其从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款抵扣;从个体工商户购进,则不能抵扣。因此,选择供应商要计算比较各自的税负和收益。

2.销货环节中兼营销售的选择

兼营在我国不仅仅是指同时经营增值税不同适用税率项目,同时经营增值税应税、免税、减税项目,还包括同时经营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增值税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适用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缴纳增值税,就会增加税负。

(二)中小企业消费税税务筹划

1.自营与委托加工方式的比较

不同加工方式的计税依据不同,其缴纳的消费税也就不同。在实际生产中,中小企业采用自营方式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其计税依据为产品的对外销售价格;采用委托加工方式时,其计税依据为受托方当期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由受托方代扣代缴。

通常情况下,委托方以高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而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价格往往低于实际销售价格,差额部分不缴纳消费税。只有委托加工费低于限额,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直接销售价格,纳税人通过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应税消费品,缴纳的税负较轻。

2.包装物押金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要区分不同情况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包装物连同产品一同作价销售,则包装物的价格均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计征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销售而是收取押金,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年)退回,就不必缴纳消费税,酒类产品除外。因此,中小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省消费税,就不能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应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但此押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这样,一方面有助于降低计税依据,减少税收负担,即使收取的押金超过一年未还,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由于将纳税期限延缓了一年,充分利用了资金时间价值。

(三)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本部分主要从扣除项目的筹划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角度进行阐述。

1.利用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实行按计税工资进行扣除。我国中小企业中绝大多数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占企业成本的很大一部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加大职工的工资薪金支出或是职工福利支出,能够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工资薪金支出要真实、合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工资扣除数。由于税法没有规定提供的劳务与报酬是否配比的量化指标,在实务中,雇员对企业的贡献难以量化统计,判断起来比较困难,因此,利用职工薪酬进行税务筹划,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税收利益。

2.利用利息支出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规定,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解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可见,利息支出并非无条件的全部扣除,因此在筹划时应注意:(1)利息支出的合法性。企业应取得合法凭证;(2)应尽量向金融机构贷款。如果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借款,利率超过金融机构的相应利息则无法得到抵扣;(3)同业拆解的利息支出可以列支。企业之间相互融资,既保证了资金周转,又可以就利息支出列支扣除,减小税负。

3.利用公益性、救济性捐赠进行税务筹划

篇4

【关键词】营改增 物流仓储业 税负

营改增政策已经基本实现了全行业推广,部分行业可抵扣进项税额相对较高,进而通过营改增政策实现了企业税务成本的有效降低。但是,物流仓储业其本身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相对降低,而且,部分企业的税务核算人员对增值税的核算方式并没有完全掌握,进而出现物流仓储业在增值税方面的税金压力提高的情况。研究以及分析营改增对物流仓储业税负方面产生的影响,是优化物流仓储业整体发展趋势以及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需求。在了解以及掌握营改增政策下的增值税核算方式,对物流仓储业的税务成本控制、经济效益提高等方面有推动作用。

一、营改增对物流仓储业产生的税负影响

(一)可抵扣进项税额较低

营改增对物流仓储业会产生税负提高的影响,其主要的原因是物流仓储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其经营性质导致其可抵扣进项税额相对较低,进而影响物流仓储企业的营改增政策应用。例如,在推行营业税的过程中,营业税是按照5%的比例进行税收,而改为增值税后,其税收比率提升到了6%,而且物流仓储业的主要增值税支出是产品搬卸装运方面的设备、运输工具引进,但是,装卸设备、运输工具是固定资产的一部分,其使用周期相对较长,企业在进行增值税核算的过程中,其进项税额的抵扣会相对降低,进而影响物流仓储企业的增值税成本。另外,物流仓储业还需要在人力资源以及厂房租用等方面投入大量成本,在增值税中,厂房租用也是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内容。最后,物流仓储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其本身的经营成本以货物装卸搬运、人力资源以及厂房存储等方面为主,而增值税中并没有对这一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物流仓储业的成本相对增加。

(二)增值税的核算难度提高

在对物流仓储业的增值税核算进行研究及分析的过程中,发现其核算方式的应用仍然有提升的空间,在“营改增”政策全面推广后,企业在进行增值税核算的过程中,税收差值、期末可抵扣税金以及财政补助资金等方面都需要逐项核算,这相对增加了增值税的核算难度,对物流仓储企业的税务筹划产生了负面影响。例如,增值税中设定了二级明细销项税额,以记录以及整理的方式,对可抵扣税务以及减少税金额度等方面进行总结,但是,部分物流仓储企业财务核算人员,受本身行业的固定资产相对较大方面的影响,其可减少税金的核算难度相对增加,进而影响企业采用权的有效发挥。另外,部分物流仓储企业在对增值税发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其管理过程以及管理方式并不能全面发挥“营改增”政策的减税作用。例如,物流仓储企业在进行设备引进的过程中,并不能及时进行增值税发票获取,这使得企业经营以及税务核算工作仍然以营业税征收政策为核心,严重影响企业增值税的“合理避税”。发票管理方面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发票无法快速落实方面,其本身的经济效益以及税收成本控制等方面受到严重的影响。

二、减轻物流仓储业税负压力的有效途经

(一)完善税务筹划工作

完善税务筹划工作,是从物流仓储企业实现“营改增”政策采用权的关键性工作,对自身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进行系统筹划,并对本身的经济效益以及固定资产等方面进行综合调整,是实现完善税务核算工作的必然需求。例如,物流仓储企业可以采用“零库存管理模式”的方式进行企业的经营调整,以此相对降低自身的固定资产,在库存成本得到有效控制后,增值税应缴税金的核算会相对被简化,企业的增值税成本也会相对降低。最后,对营改增政策的内容以及可抵扣进项税额进行分析,并对部分固定资产的存在形式进行转化,以设备折旧为例,可以采用折旧提现的方式提高设备方面的可抵扣份额,这对物流仓储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成本控制等方面有指向性作用。

(二)以专项发票管理实现核算优化

专项发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对物流仓储企业的增值税核算减压方面有积极作用,相对优化增值税发票的申领流程,并以强化防伪标识的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物流仓储企业可以快速实现增值税发票的获取,其部分进项税额以及税务筹划工作都会因此而获得调整,发票的落实可以有效纠正核算人员的核算方式,以增值税政策进行税务核算,可以相对优化企业本身的经济效益,对降低企业的固定资产税金、经营成本等方面有推动作用。增值税方面的核算优化需要建立在增值税发票有效落实的基础上,这可以相对降低物流仓储企业对税收差值、期末可抵扣税金以及财政补助资金等方面的核算难度,进而实现增值税税金压力的有效降低。

三、结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政策的推行是税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策全面推广的趋势下,物流仓储业调整自身的税务筹划方案以及与增值税相关的税务核算方式,是全面发挥营改增政策正向效用的必然需要。重视增值税发票的专项管理以及对企业自身的可抵扣进项税方面进行综合筹划,是物流仓储业对增值税政策进行综合筹划的关键性工作,这也是物流仓储企业实现经济效益相对提高、增值税税负压力降低的有效途经。最后,物流仓储业在对增值税税务进行综合筹划的过程中,需要对自身的经营方式、商品存储搬运等方面进行综合调整,全方位的影响因素考虑及分析,是物流仓储业实现增值税负降低的必然需求,研究以及分析营改增政策的正向作用以及核算方式,可以快速推动物流仓储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邹筱. “营改增”对物流业税负影响实证研究――基于沪深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J].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

篇5

一 分立农副业生产部门提高进项税额的案例分析

某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根据市场需求,该食品厂开发种植猕猴桃,并将猕猴桃加工成果脯、饮料等(以下简称“加工品”)对外销售。2005年猕猴桃开始产生经济效益。2006年5月该食品厂共销售猕猴桃加工品100万元(不含增值税价格),产生17万元的销项税额。但经核算,发现与该项业务有关的进项税额数量很少,只有化肥等项目产生了1万元的进项税额。这样,该食品厂需要就该项业务缴纳16万元的增值税。为了降低增值税负担,该企业在购进可抵扣项目时,十分注重取得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收效不大。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讲,该食品厂可以采取企业分立的方法降低增值税负担。即:食品厂将猕猴桃的种植业务分立为一个独立的企业,并使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也就是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原因在于,我国增值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购买价格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这样,食品厂就可以按照“购买价格×13%”计算出进项税额,而种植企业也不必缴纳增值税,因为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当然,相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再抵扣。结果是,种植企业没有因为分立而多承担任何税收,而食品厂却在原有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不变的前提下,因为有了“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而可以增加大量的进项税额。

在上述方案中,食品厂分立后的税收负担及有关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立后的食品厂,销项税额不变,仍为17万元;

2.分立后的食品厂增加了进项税额。假设按照市场正常的交易价格,该食品厂2006年5月用于生产猕猴桃加工品的原料价值60万元,那么分立后的食品厂就可以按照60万元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7.8万元(如果企业进行转移定价操作,还可以计算更多的进项税额);

3.种植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但同时,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也不能够再抵扣。根据前文介绍,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为1万元;

4.种植企业可以享受农业特产税的免税政策。

所以,分立后食品厂的这项业务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

应纳增值税=17―7.8=9.2(万元)

与筹划前相比,增值税负担降低了6.8万元,相当于新增加的进项税额与企业原有的进项税额之差。

这一税收筹划方案的效果,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

1.新增加的进项税额的数量,即根据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这一数额越大,这项税收筹划的方案就越好。实际上这一数量直接取决于种植企业和加工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交易价格越高,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越多。

2.原有的进项税额的数量。这一数额会直接增加这项税收筹划方案的机会成本。

以上我们分析了该企业筹划前后增值税负担的变化,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所得税的负担也是必须同时考虑的因素。本案例中,种植企业增加的销售收入就是食品厂增加的成本,因此种植企业增加的利润就是食品厂减少的利润。所以,两者之间的猕猴桃销售价格最终不会影响两者总的所得税负担。

二 分立废旧物资收购部门提高进项税额的案例分析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04月29日的《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第078号),白2001年5月1日起,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根据以上规定,使用废旧物资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将原来属于企业内部的收购部门进行独立,以适用以上的抵扣规定。

例如,某造纸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该企业的主要业务是将废纸经脱墨等程序加工成日用纸制品。长期以来,企业有大量原材料来源于民间收购者。由于对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的抵扣票据,企业长期有大量原材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前述的抵扣规定,该企业为了抵扣进项税额,也曾改为从当地正规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废纸,并由其开具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但由于收购价格较高,企业虽然增值税负担有所下降,但利润总额并未有明显提高。

笔者的建议是,该造纸厂应采取企业分立的方式,将原来的收购部门分立为一个废纸收购企业,并使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这样,新企业属于专门经营废旧物资的企业,可以为造纸厂开具合格的发票,造纸厂就可以按照买价和10%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同时,根据前述的税收法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即:

三 分立运输部门提高进项税额的案例分析

我国增值税有关法规规定,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除固定资产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内部设置的运输部门分立成独立的运输企业,可以帮助企业实现税收筹划。

例如,企业A对外销售一批商品,原售价117万元(含增值税)。将运输部门B分立后,对外销售价格不变,但由于运输企业B已经独立,A企业需要向B企业支付有关运费,比如20万元。按照前述规定,A企业取得了合格的运费发票,可以扣除有关的进项税额:

可扣除进项税额=200000×7%=14000(元)

但需要注意的是,当运输企业独立后,其业务已经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B企业应按照营业收入和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额=200000×3%=6000(元)

篇6

税收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项目,无论怎样合理公正都是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当纳税人面临沉重的税务负担,正确的态度是进行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税务成本。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中投资、筹资、经营、组织、交易、理财等活动所需缴纳的各项税收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使企业税收最小化,实现企业免除或减少纳税义务,谋求最大限度的纳税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现金流量最大化综合方案的纳税优化选择。

我国税制体系分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其中增值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中主要税种。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新增低税率11%和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但不能够对其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我国增值税税源广,税负具有一定弹性,且增值税采用进项税额抵扣法,这就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行的空间,下面分析说明几种典型的增值税筹划方法。

一、运用不同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筹划

现行税法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管理也较为严格;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对纳税人的管理水平要求不高,但由于其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容易增加产品购买方的税收负担,产品销售也可能因此而受到影响。由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产品增值率是影响企业增值税负担的最根本因素。

假设某企业的产品全部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且其购进项目全部可以抵扣进项税,那么,当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时,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购进项目价值×(1+增值率)×17%-购进项目价值×17%;当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购进项目价值×(1+增值率)×3%。经计算可知,当产品增值率为21.4%时,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负担相等;当增值率高于21.4%时,该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负担较低。也就是说,增值率较低时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较轻,增值率越高时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优势越显著,即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无差别平衡点为21.4%。当增值税率为13%时,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无差别平衡点为30%。通过上述分析,企业可以基本确定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身份选择。

二、基于货币时间价值的税务筹划

货币时间价值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两大基础观念之一。从企业纳税筹划的角度来说,合法的递延纳税可以增加企业运营资金,相当于免费使用资金,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企业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合理选择结算方式,采取没有收到货款不开发票的方式就能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比如: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待收到货款时出具发票纳税;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防止垫付税款;尽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付款结算方式,避免垫付税款。企业在购买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时,应尽量采取商业汇票支付货款,而不是采取现金或银行存款支付。同时,及早的要求供货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第一时间进行认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另外,企业可以通过合并等方式,将销项税额计算缴纳时间延后,从而获得税款资金的时间价值。

三、进项税额的税务筹划

首先选择不同购货渠道进行税务筹划。企业在购进货物或原材料时也可以选择从不同的纳税人处购货而对原材料成本和可抵扣进项税额进行筹划,以使企业税后利润达到最大。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购货对象有以下三种选择:第一,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第二,从可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第三,从不可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如果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相同,应该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原因在于抵扣的税额大。但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比一般纳税人低,就需要企业进行计算选择。选择的依据是从三处购货后获得税后收益的大小。

再者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增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对特殊行业适用低税率和免税的优惠规定,企业还可以通过分立等方法,合理增大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而减少应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是项复杂的工作,本文只在以上几方面进行了简单探讨。现实工作中企业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情况,考虑各方面因素以及税种的税负效应,作以整体筹划,以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王晓芳.我国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税务管理,2008:22-25

盖地.税务筹划[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69-118.

黄爱玲. 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研究与分析[J]. 财会通讯,2011-12

杨鹏远.章新蓉. 企业购货单位选择的增值税税务筹划探讨[J]. 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1

作者简介:

篇7

关键词:采购活动;增值税;纳税筹划

      企业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对购货时间、购货对象的不同选择,以及对购进扣税法和运输费用方式的不同运用和安排,均会影响到企业的税负或利润水平,因此企业对物资采购过程进行适当的筹划十分必要。

一、选择恰当购货时间的纳税筹划

一般情况下,企业采购当以材料供应及时为原则,因此采购时间往往不能十分确定,但市场是不断变化的,企业的采购价格也可能受到供求关系的巨大影响。因此,选择恰当时间进行采购对企业的纳税筹划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当供给量大于需求量时,商品价格下降;当供给量小于需求量时,商品价格上升。企业采购时应该充分利用市场的供求关系为自身谋取利益,在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选择供大于求时购货。因为在供给量大于需求量时,容易使企业自身实现逆转型税负嫁,即通过压低产品采购价格来转嫁税负。在所需采购物品的供给过剩时,企业往往可以大幅度压低价格,而在供应不足时,企业往往成为销售方转嫁税负的对象。所以充分做好市场分析预测是购货时间筹划的关键。另外,在确定购货时间时还应关注物价上涨指数,如果市场上出现通货膨胀现象,而且很可能无法在短期内恢复,那么企业应尽早购进货物,以免因价格持续上升而使企业付出更多的采购成本。

二、利用购进扣税法的纳税筹划

所谓购进扣税法,指的是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即自开具之日起180日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尽管并不降低企业增值税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却可以通过增大企业的前期进项税额方式延缓缴纳税款,并利用通货膨胀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相对降低企业税负。

案例: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09年1月份购进增值税应税商品1000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不含税价款200万元,进项税额为34万元。该商品经过加工后不含税销售单价为2400元,实际月销售量100件,各月销项税额均为4.08万元。试分析: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才能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分析:由于进项税额采用购进扣税法,1~8月份因销项税额32.64万元(4.08万元×8)不足抵扣进项税额34万元,在此期间企业不用缴纳增值税。9月份、10月份分别缴纳2.72万元和4.08万元,共计6.8万元(也即4.08万元×10-34万元)。这样,尽管企业的总体税负完全相同,但假设月资金成本率为2%,通货膨胀率为3%,则6.8万元的税款折合为1月初的金额应为:

2.72万元÷(1+2%)9÷(1+3%)9+4.08万元÷(1+2%)10÷(1+3%)10=4.2348万元

显然,这比各月均衡纳税的税负要轻。

三、合理选择购货对象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通常有两种渠道:一种是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另一种是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如果从一般纳税人购货,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7%或 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货,具体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能够取得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另一种是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取得普通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税收负担相对较重。值得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为了适应市场竞争,在产品质量相同的情况下,其售价往往会比一般纳税人的要低,以此弥补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只能由税务机关代开3%税率的专用发票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那么,究竟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多大幅度的折让才能弥补购货方的损失呢?这就需要找到一个无差别的价格折让点,或叫价格折让平衡点。

案例:一般纳税人A公司外购用于生产的原材料时,得到的报价为: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报价为含税价格60000元/吨;小规模纳税人报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率为3%的专用发票,含税价格为51000元/吨。试做出该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货的决策。

分析:由价格折让平衡点得知,增值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时,含税价格折让平衡点为86.79%,即平衡点单价为52074元(60000元×86.79%),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含税单价51000元小于平衡点的单价52074元,因此,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原材料比较有利。

     四、运输费用的纳税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收取运费应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对于增值税纳税人而言,提高运费的进项可抵扣金额,可以减少企业增值税负担,同时能够减少企业的采购成本,进而增加企业的净利润。因此,采购活动中运费筹划的关键是找到运费的扣税平衡点,进而作进一步分析。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营车辆进行运输来讲,企业运输工具所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支出等项目,可以索取专用发票的,按适用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抵扣。假设可扣税物料的不含税价比率为r,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则相应的增值税抵扣率应为17%r。

  

作者简介:原玉辉(1975—),女,河南新乡人,经济师,本科毕业,从事水文水资源财务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徐泓.企业纳税筹划[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毛夏鸾.纳税筹划教程[M].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3]王素荣.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篇8

【关键词】分立;税收筹划;所得税;增值税

一、企业分立的税收考虑概述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分立指的是将一个企业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法律行为。分立有不同类型,可以是从原企业的母体上分离出一部分组成新企业,也可以是新建两家或两家以上新企业等等。企业发生分立行为不一定是向社会公众传递不好的信号,如果我们只是把企业分立看成原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正常的变更行为,那么企业分立中可探讨的内容就变得及其丰富。我们这里重点关注企业分立过程中对税收的考虑。按税法规定,分立后的企业应该按照各自适用的税收规定进行纳税。由此,企业分立行为会使分立后的企业所承受的税负有别于原企业。因此,我们认为企业分立的过程和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就为税收考虑创造了空间和条件。而所得税和流转税的考虑是我国企业分立过程中税收考虑的主要体现。

先说所得税。目前我国在现行税率统一的情况下,对于居民企业而言,一般采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而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所得税考虑的主要思路是原来适用较高税率的企业分解成两个或者更多新企业,使得单个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于是综合之后的所适用税率也就相对较低,结果是期望分立后企业的总体税负低于分立前的企业。如果分立前企业本身享受了较低税率,则基于税收考虑的分立就显得意义不大,甚至会带来税收以外的风险。再者我们以增值税为例谈流转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根据这一思路,将特定的产品(主要是指享受税收优惠的产品)的生产分立出来,归于单独的生产企业,可以避免因模糊核算而从高适用税率,这样就有可能使企业的总体税负减少。

二、企业分立的所得税考虑

企业分立中对所得税的考虑一般可以通过税率的考虑和税收优惠条件的考虑进行。

1、所得税税率的考虑

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目前我国企业适用25%的税率,而对设于西部地区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则适用15%的税率,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能否使分立后的企业较原企业税负变轻,是否存在所得税筹划机会则取决于各方适用税率不同的条件。如果分立各方的适用税率不同,则有必要也有空间进行纳税筹划。例如,某企业准备扩大经营规模,其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那么基于税收可以尝试做如下考虑:在低税率地区(如西部地区)设立另外一个企业,并在高税率地区和低税率地区均设有营业场所。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将企业的部分业务转移到低税率地企业,并可以通过转让定价将高税率地区的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的企业里。

2、分离特定部门以享受税收优惠

这种纳税筹划方式主要适用于有混合销售的部门。当一个企业存在大量混合销售时,虽然有些企业采用分开合同的方式或者分开记账的方式试图消除混合销售所带来的税负增加的问题,但效果都不能完全尽如人意。在这种情况下,当特定部门分离后可以获得税收优惠政策时,则可以考虑进行企业分立。有的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本来应当享受15%低所得税税率的优惠,但由于其设在企业集团内部,税务部门无法单独认定从而不能获得相应税法上给予的优惠。如果将其从企业集团内部独立出去,单独注册,则可以利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软件行业,我国在企业所得税上对软件行业单独设定了很多优惠政策。在分立后便于确认企业性质的情况下,企业的分立有利于获得税收上的效益。而这种基于税收考虑的分立必须以国家的税收政策为依据。

三、企业分立的增值税考虑

企业分立过程中增值税的考虑因素主要包括进项税额的考虑、免税项目的考虑和混合销售行为的考虑。

(一)进项税额抵扣的考虑

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制规定:纳税人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按购进价的13%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所列的运费金额,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扣除。如果上述所涉及的产品服务均由企业内部提供,则不能直接符合增值税的抵扣条件,那么企业就要设法创造条件争取进项税额抵扣。

1、企业或集团内部存在农产品的生产部门,将其分立出去提高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具体来说,某些企业是以农产品为生产原料的企业,如果企业实行纵向一体化战略,一个企业完成从生产原料到加工出售的全部流程。而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使用自产的农产品原料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可抵扣的进项税很小就使得企业整体增值税税负较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果可以将以农产品为生产原料的部门分立出去,单独成立一家企业,那么原生产企业就可按农产品购买价格的13%计算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分立出来的企业也不必缴纳增值税。结果是,增值税总体税负得以减轻。

此外,在遵循增加可抵扣进项税这一思路时还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1)新增加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数量,即根据农产品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这一数额越大,当然应纳增值税额就越小。我们从公式中就可以发现其实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大小取决于分立出去的企业与原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交易价格越高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越多,反之则越少。(2)注意转移价格的制定。企业之间的交易如果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税务主管机关有权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因此不能一味的为了多获取可抵进项税额而过高的抬高交易价格,这是有风险的。

2、如果企业内部有运输部门,则将其独立出去也可以提高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我国增值税有关法规规定,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而如果运输劳务是由企业内部提供的,则不满足进项税额抵扣条件。但同时我们也要了解的是,独立出去的运输部门也要根据运费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值得注意的是,结合目前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逐渐铺开,在独立运输部门的过程中需要重新考虑税收因素。

(二)免税项目的考虑

在增值税税法中,某些特定产品是免税或适用较低税率的。以免税产品为例,其销售不缴纳销项税,则其进项税也就不能抵扣。因此在考虑将这些特定免税产品的生产部门分立为独立企业时,能否带来税收效益是不一定的,取决于免税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与增值税进项税额比例两者之间孰大孰小。

例如,某农业生产者(单位)主要从事养殖业,生产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又生产销售其它需要交纳增值税的产品。2010年该企业农产品的销售收入为200万元,全部产品销售收入为800万元。全年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0万元。

方案一:企业合并经营时,应纳增值税额=600*17%-[80-200÷800*80]=42万元

方案二:另设立一家企业专门从事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如果生产农产品发生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则原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70万元。

企业分立经营时,应纳增值税额=600*17%-70=32万元

这时分立经营较合并经营节约增值税=42-32=10万元

方案三:另设立一家企业专门从事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如果生产农产品发生的进项税额为30万元,则原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万元。

企业分立经营时,应纳增值税额=600*17%-50=52万元

这时分立经营较合并经营多缴增值税=52-42=10万元

从上例三种方案中不难发现,当免税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部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大于免税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全部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比例时,分立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对来说减小了,因此分立经营比较有利。反之,合并经营比较有利。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免税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全部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比例越小,分立经营越有利。

(三)混合销售行为的考虑

对有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而言,可能其中部分业务应纳增值税,部分业务应纳营业税,而我国税法对此并不分开征税。因此对于应征增值税的企业,可以将其混合销售行为中那部分征收营业税的业务独立出来设立企业法人,使该部分业务按其实质征收营业税,以此减轻企业整体税负。

例如,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一家集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为一体的空调制造公司。2010年产品销售收入为4000万元,安装维修收入为2000万元,购买生产用原材料费用32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0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4000+2000)×17%=102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600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1020-600=420万元

基于税收可以做如下考虑:将安装维修队单独组建为安装公司,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4000×17%=68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600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680-600=80万元

安装公司收入应纳营业税=2000×3%=60万元

两公司应纳税总计=80+60=140万元

节省税金=420-140=280万元

可见,增值税的纳税考虑与企业分立间有着多处联系,当然企业分立中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转换成本,这也正是需要我们全面考虑之处。

四、企业分立的注意事项

(1)亏损的弥补。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规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2)分立不等于新办。与企业合并不等于新办一样,分立也不等于新办。(3)分立会降低某一税种的税负,但同时可能增加其他税种的税负。其主要表现在:①可能会增加部分增值税。被分立企业相互之间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在分立前不用缴纳的部分增值税,分立后由于独立核算应该缴纳部分增值税。②可能会增加部分营业税。当被分立的企业各方在生产经营业务方面具有一定的联系时,则分立后这些业务应该缴纳营业税,而分立前是不用缴纳营业税的。③可能会增加部分所得税。由于分立后,被分立企业之间的亏损与盈利再也不能汇总纳税,盈亏相抵效应的消失可能会增加部分所得税。

企业分立的税收考虑是一种整体性的考虑。企业在作出分立决策时,应通盘考虑整体税负的变动情况,而不应该只参照某一种税的筹划效果。

参考文献

[1]李维萍.资产重组的税收政策[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

[2]庄粉荣.资产重组业务的税收筹划[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3]孙昊.企业合并分立税务筹划研究[J].财会通讯,2011(29):136-137.

[4]方莲姣.企业分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J].现代经济信息,2009(21).

[5]黄明.企业合并、分立和清算的纳税筹划[J].大众商务,2009(18).

[6]杨晓燕.浅谈企业合并分立纳税筹划方案设计技巧[J].经营管理者,2009(18).

[7]张敏.利用企业分立进行税收筹划[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11).

[8]石蕾.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以企业分立为例[J].会计师,2009(04).

[9]李文生.企业分立、重组、清算的纳税筹划[J].现代商业,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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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施工集团;增值税;筹划情况;现状;措施

随着我国税收政策的调整,“营改增”的提出对建筑施工集团的日常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营改增”的实施是为了帮助企业降低税负,但是因为建筑施工集团在众多管理方面存在问题,造成部分大型建筑施工集团的企业税负反而出现上升问题。

一、大型建筑施工集团增值税筹划存在问题

(一)分包结算管理不到位,无法及时抵扣进项税大型建筑施工集团在从事建筑工程过程中,通常存在着较多的分包业务,通过分包既能凸显出某一施工项目的专业性,而且有利于加快施工进度,保证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完成约定的工程量。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是目前大型建筑企业采用的主要建筑工程分包形式,其中专业工程分包指的是由总承包人在获取某项工程的总承包权后,在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整个项目工程建设中的非主要或者专业性较强工程采取分包形式,由有相应施工资质、施工经验的施工单位负责某一个分项工程的日常施工与管理。劳务分包则是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相关的建筑施工材料,由相应的施工劳务分包单位负责日常具体施工,即包工不包料。劳务分包中主要是劳动力的输出,涉及的费用除了人工费,同时还有小型机械使用费、辅助材料费用等。劳务分包模式下工程款结算采取验工计价方式,大型建筑企业在对劳务分包管理中,会因为较多因素影响,比如结算阶段资金不足、工程核算的滞后性等,造成验工计价中存在相关问题,如超验、滞验、欠验,出现拖欠劳务费或者验工计价的滞后,这种情况下,作为分包企业无法及时提供需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上述问题使得大型建工集团在处理分包工程问题时,不能及时取得并抵扣进项税额,对建筑集团而言,分包工程的增值税缴纳应提前完成,不仅需要建筑集团有一定的资金输出,而且税务风险也会增加。

(二)能够合规获取发票途径与额度有限建筑集团属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在工程管理中涉及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中人工费在税改前有多种方式,如果是正规的分包单位,则可以提供增值税发票,这样可满足抵扣销项税额要求,但是部分分包如果是包工头组织的分包作业或者直接通过工资表反映出人工成本费用,此时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不能够对进项税予以抵扣。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的辅助材料、部分机械租赁等在需求率较小的情况下会选择部分零售商购置或者租赁,此时也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或者虽然有提供发票,但是发票不正规,这样造成实际合规获取发票的途径较少,同时能够得到的额度也有限,影响到进项抵扣项,增加税负。[2](三)企业内部关联交易增加税负建筑集团在管理过程中,总承包单位下面有二级分包单位,二级分包单位下面有三级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在采购材料、租赁设备后,将其销售或者提供给二级分包单位、三级分包单位,不同分包单位在整个工程中负责的内容不同,造成不同单位在收入、支出方面存在不同,影响到需要承担的税负。比如某些分包单位尽管存在的进项税额较大,但是销项税额却很小,造成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无法抵消;部分分包单位则相反,进项税额较少,但是销项税额却很大,此时需要缴纳的增值税较多。注重复杂的集团内部关联问题影响到税务筹划,出现销项与进项的不平等。

二、大型建筑施工集团增值税筹划措施

(一)建筑分包内容的税务筹划针对建筑分包内容存在的问题,可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专业分包结算管理税务筹划。建筑集团作为施工总承包,需要在日常管理中重视对专业分包单位的业务管理,确保分包单位在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后,建筑集团应对及时进行验工计价,并做好相关文件签署;工程款结算方面可先开票,然后付款,这样能够及时获取分包单位的增值税发票,有利于进项税的抵扣,减少建筑集团总承包单位对增值税垫付行为直接对自身资金利用产生影响。专业分包结算管理税务筹划方面,需要强化对专业分包单位工程进展的跟进,及时掌握分包单位的进度,依据合同约定及时做好相应工程量完成后的结算,帮助分包单位完成验工计价,尽早获取分包单位的增值税发票[3]。因而前期合同中可注明“先开票后付款”,并明确对应的发票类型、验工计价完成到需要提供发票的时间等,依靠合同管理以及及时跟进的验工计价相关手续,确保建筑集团在看到增值税发票后为分包单位发放工程款。建筑集团在分包单位管理中还应重视机械、材料等管理,根据实际工程情况与需要,建筑总承包单位可负责购买施工中所需要的材料或者负责租赁机械设备等,然后将采购材料、租赁设备等提供给分包单位,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总承包单位可通过自己购置材料、租赁设备等进一步增加进项税额度,最大程度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减少建筑总承包单位的税负。采用上述方式还能够避免分包单位自行购置相关材料或者租赁设备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风险,保证税收抵扣额度。(2)劳务分包单位的税务筹划。建筑总承包单位还会涉及劳务分包,劳务分包方面也需要加强进度管理,尽可能缩短劳务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之间的结算周期,避免结算周期过长。当然关于结算周期需要总承包单位与分布单位沟通,并在合同中明确写清要求,分包单位在完成工程量后,总承包单位需要及时跟进,做好验工计价,保证分包单位可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明确结算方式、发票提供形式、发票提供时间要求等;考虑到部分分包单位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采取纯劳务分包形式,此时,建筑总承包单位仅需要支付人工费,而辅助材料费用、机械设备费用等则有总承包单位负责,这样可保证所需的增值税发票,增加抵扣额。当然结合具体的工程,还可以选择机械操作代替人工操作,降低分包工程业务量,机械化施工既有利于管理,而且能够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建筑集团而言可降低税负。

(二)供应商选择的税务筹划考虑到建筑工程管理中所使用的材料或者租赁设备等部分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建筑材料费用在整个建筑工程资金投入中占比较高。对此,建筑企业需要合理的选择供应商,可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选择材料供应商中不仅需要考虑材料质量、材料报价等,同时还应考虑材料供应商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的身份,通过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身份的材料供应商或者专业设备租赁商,这样可保证合法获取增值税发票,提高进项抵扣额度。建筑集团在施工中针对部分税负较高或者业务不熟练的部分工程任务,可将其分包给专业的分包施工单位,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增值税进项发票,同时对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施工进度均有益处。通过分包处理可降低建筑集团总承包单位的人工成本,增加增值税进项。与一般纳税人相关单位合作,能够确保在材料供应、设备租赁等方面获取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进项税额度。

(三)企业内部关联交易税务筹划针对企业内部关联交易较多,进项税与销项税不平衡引起的增值税较多问题,可采取材料采购单位与销售单位协商的方式,将交易的成交价格适当提高,这样可增加采购单位的进项税额,有更多的进项税额去抵消销项税额,这样可降低增值税税额。对于销售单位而言,本身进项税额留抵较多,进项税与销项税抵消后,实际应缴纳的税额并没有增加,对双方而言可实现互惠互利。法律允许范围内,双方通过协商方式适当调整,可促进税负在企业内部关联交易中的转移,尽可能地增加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抵销额度。实践表明,通过上述增值税税负在集团内部成员单位之间的转移,能够帮助建筑集团降低增值税税负,达到节约成本目的。

(四)建筑企业合同管理税务筹划建筑企业需要重视合同管理,通过合同管理避免其中存在漏洞,合同管理方面可对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EPC合同)进行拆分,总承包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对EPC合同予以拆分,按照业务类型,为其选择最佳的税率,从而形成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物资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署拆分后的合同,这样可规避合同价款按照高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风险。合同拆分后根据不同合同选择不同的税率,如设计价款增值税税率选择6%,建筑施工价款增值税税率选择9%,材料价款增值税税率选择13%,通过合同拆分,确定出不同业务对应的收入、销项税额。而EPC合同在合同不拆分的情况下,所采用的税率均为9%,直观的可以看到通过合同管理,利用价税分离能够降低部分价款税率,实现增值税税负的下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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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改增 税收筹划 策略

项目名称:此文为宜昌市2016年社会科学研究项目ysk16kt078成果

我国于2012年开始推行“营改增”政策,该政策的推行有利于税收制度的完善,减少了重复征税的现象,同时还能够推动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尤其是对 服务业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此外,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现代企业发展中,营改增的实施可以缓解企业面临的税务负担,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在优化企业出口结构和投资结构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企业融资困难时,如何合理利用营改增政策进行企业税收筹划,这一问题成为现代企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分析

(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企业发展的有利影响分析

在企业经济条件较为理想的状态下,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企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就税率方面来讲,营改增政策的实施降低了税率,有利于企业纳税金额的降低,可以减轻企业纳税负担,使企业能够获得更好地发展。此外,企业在购买产品原料或者是进行劳务输出时所形成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根本上降低了企业纳税负担,促进企业实现了利润最大化目标。

(二)营改增政策对企业发展的不利影响分析

营业税改增值税增加了进项税额的抵扣项目,降低了税负水平,但是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在进项税额抵扣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问题。在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进项税额难以正常抵扣。从涉税风险的规避方面来看,由于企业缺乏对增值税项目申报流程以及相关内容的了解,在履行纳税义务时难免会出现漏税和偷税的问题,企业若不能够在这种情况下做好税收筹划,科学安排纳税行为,做好纳税义务的履行,会导致企业的纳税负担增加。

二、营改增背景下加强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策略

(一)加强对企业纳税人的筹划

企业税收筹划中,纳税人主要包括营业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规模纳税人。其中,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人的筹划是企业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企业在进行产品统一销售过程中,不仅涉及到营业税的税务缴纳问题,同时也涉及到增值税的税务缴纳问题,并且这两种税之间存在着从属关系。对于混合销售产品的企业,既可以选择作营业税纳税人,也可以选择作增值税纳税人,以不含税销售额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税法作为具体的增值税征收方法,当实际税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与营业税纳税人所缴纳的税负相比较,增值税纳税人所缴纳的税负会相应的减少,企业可以选择成为增值税纳税人;若无差别平衡点的税率低于实际税率时,企业就可以选择做营业税纳税人。紧接着是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规模纳税人的选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财务情况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规模纳税人。在完成选择之后,为了减少选择的风险性,可以采用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法判断其选择是否正确。当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比实际增值率高时,企业就可以选择成为一般规模纳税人,这样一来,企业承担的税负会相应的减少,反之,企业可以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减少自身的税收负担。

(二)重新调整企业的产业链体系

自“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企业的税款缴纳类型出现了较大的变化,企业在税款缴纳中所拥有的权利也有所增加,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营改增实施带给企业的福利。要想充分利用这一权利,就需要对企业自身的产业链加以调整,以此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值税纳税人企业,可以适当的提升企业的进货价格,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适当的提高产品的销售价格,然后采用进项税额抵扣的方法来抵消销售甚至是进货过程中提高的价格,这样就会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

(三)充分把握“营改增”政策的优惠条款

营改增政策的推行最终目的是为了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总体上为企业的发展更好的服务,因此,在该政策中有许多的优惠条例,这些优惠政策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拓展了空间。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需求选择相应的优惠政策,在遵守律法的基础上采用合理的方法降低企业的税负,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实现。除此之外,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应该尽量的多抵扣进项税额,这就要求企业选择正确的供货渠道,让供应商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方便进项税额的抵扣。不仅如此,企业还应该加强对财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使他们能够正确的区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和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而主动做好税务筹划工作。

(四)加强营业税负水平的控制

现代企业应该对其自身的企业内部结构进行调整,合理把握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探讨降低企业税负的有效方法。此外,企业可以加强小规模业务和项目之间的联系,例如,企业中需要开展两种项目,A项目的开展会提高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B项目的开展则会增加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将两种业务合并为一种业务进行处理,可以有效抵消企业的税收负担,使得企业的整体税负得到缓解。

三、结束语

营改增政策下,对于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是对企业的税收额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企业要想实现长远发展的目标,就应该认识到“营改增”政策的优势特征,加强企业税收筹划管理,采取正确的税收筹划方式,来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郁明.“营改增”试点企业的税负影响和筹划策略[J].交通财会,2013,(10):57-61

[2]康小齐.“营改增”政策下的企业增值税筹划分析[J].经济问题,2015,(7):73-76

篇11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41-1413(2012)01-0000-01

摘要:税收筹划是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目标的一种自主理财行为。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通过正确计算应税税额,合理延迟纳税,以获取资金时间价值是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之一。企业应正确解读相关税收政策,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延迟纳税的筹划思路与方法,从而实现延迟纳税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的目标。

关键词:税收筹划增值税延迟纳税政策依据 筹划思路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任何纳税人都必须遵守各项税法的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各项税额,这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但企业应在遵守各项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如何充分享受税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通过税收筹划,使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以便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税收筹划方法选择,实质上是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通过正确计算应税税额,合理延迟纳税,少缴甚至免除纳税,尽可能地节约税务性资金流出而进行的选择税务最低方案的财务活动行为。本文拟以增值税为例,分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延迟纳税的筹划思路与方法。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38号)第三十三条规定: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证的当天等等。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税款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至十日内申报税款并结清上月应缴税款。

为了保证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合理性、准确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严格把握当期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个要点。“当期”是个重要的时间限定,具体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对一般纳税人确定的纳税期限;只有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才是法定的当期销项税额或当期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限定,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有以下三点:

1.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2.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包括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以所有款项支付完半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或分期付款、所有款项未支付完毕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商业企业以物易物、以物抵债、接受捐赠、投资或分配的货物,则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申报抵扣时,应一并提供捐赠、投资、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3.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受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筹划思路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的相关规定,实现纳税期限后移的具体是:

1.推迟销项税额发生时间的方式有:

1)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等方式销售货物;

(2)以实际收到的支付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若预期不能及时收到货款,合同应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

2.提前进项税额抵扣时间的方式有:

(1)购买方应选择可以尽早取得发票的交易方式和结算方式,并按税法规定时间限制认证抵扣 ;

(2)对所有购进应税商品或劳务的进项税额先行认证抵扣,必要时再作进项税额转出 ;

(3)接受投资、捐赠或分配的货物,可以通过协商方式,提前拿到发票和证明材料;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深圳市一家建材销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7月份销售建材,合同上列明的含税销售收入为1170万元,企业依合同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实际取得含税销售收入585万元,购买方承诺余额将在年底付讫。月初欲外购A货物234万元(含税),B货物117万元(含税),但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本月只能支付117万元购进部分A货物,并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请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的增值税。

该企业本月应缴的增值税为:

1170÷(1+17%)×17%-117÷(1+17%)×17%=153 (万元)

此外,企业本月还应缴纳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5.3万元。

如果该企业一方面在销售合同中指明“根据实际支付金额,由销售方开具发票”,并在结算时按实际收到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方面又在本月通过赊购方式购进企业货物,取得全部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则本月就可以少确认销项税额85万元,多抵扣进项税额34万元。

则应缴的增值税为:585÷(1+17%)×17%-234÷(1+17%)×17%-117÷(1+17%)×17%=34(万元)

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为3.4万元。

本期可以延缓缴纳130.9(119+11.9)万元的税款。

【案例二】一大型生产企业,下属有医院、食堂、宾馆、学校、幼儿园和物业管理等常设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和部门,另外还有一些在建工程项目和日常维修项目。这些单位部门日常需要耗费相当大的外购材料金额,必须不间断地购进材料以保持平衡。假设企业平衡时购买的库存材料平均金额为1170万元。

筹划思路:如果单独成立材料科目记账,将取得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材料成本,那么就不存在进项税的问题,从而简化了财务核算。

如果所有购进材料都不单独记账,而是准备作为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在取得进项税时就可以申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领用时作进项税额转出,企业就可以在生产经营期间少缴税款。

假设企业库存始终保持1170万元的材料余额。如此,企业就可以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70万元,而且这部分税款在企业正常经营中都“不用缴纳”。这样就少缴增值税170万元、城建税11.90万元,教育费附加5.10万元。按向金融机构贷款年利率6%计算,可以节约财务费用11.22万元,即可以获得利润8.42万元。

分析评价:递延纳税虽然不能降低纳税人的总体负担,但可以增加企业的营运资金,使企业获得资金时间价值。所以无论针对何种税种,只要能做到合法递延纳税,对企业就是有利的。

企业不能一味为了递延纳税而盲目销售货物或购进货物。

税法对于红字发票的开具有专门规定,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总之,税款递延的途径是很多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应正确解读相关税收政策,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延迟纳税的筹划思路与方法,从而实现延迟纳税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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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合理延迟纳税》.中国优税网. 2010-5-13.

[3] 《推迟纳税的筹划方法》. .2011-10-5.

篇12

关键词:电力企业;营改增;影响;应对措施

1、“营改增”对财务指标影响

1.1对收入的影响。营业税是价内税,营业收入是含税收入,目前合同收入中包含了营业税金。而增值税是价外税,其营业收入是不含税收入。例如,原产值100万元,缴纳营业税下营业收入为100万元,缴纳增值税下先进行价税分离:营业收入=100/(1+11%)=90.09(万元);销项税额=90.09*11%=9.91(万元);营业收入减少了(100-90.09)/100=9.91%,直接导致收入指标下降。

1.2对税负的影响。目前在执行营业税税目下行业适用营业税税率一般为3%,而2011年11月国务院批复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提出其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即,应纳增值税=不含税营业收入×11%-可抵扣进项税额[1]。由此可见,可抵扣进项税额是引起税负增减的关键因素。而现行的增值税规定人工成本不允许进项抵扣,部分材料费几乎无进项税金可抵扣。

1.3对利润的影响。由于实行“营改增”后收入减少了9.91%,因为存在各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使得企业实际税负增加,增加的税负如果不能从客户转嫁,势必导致实现的利润总额也将有所下降。

1.4资产缩水。由于增值税价外税得属性,营改增后,由于电力工程购置的原材料和机械设备等能够通过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导致其存货成本和固定资产科目的金额减少,造成资产总额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即营改增后,企业购置资产入账价值降低。

1.5现金流趋紧。“营改增”会使企业的资金链更加紧张。其一,由于计费状态增值税开票付款推进后,增加现金流出;二是,由于估价尚未收到工程款,事先应收款增值税,增加现金流出;三是延期支付给供应商和分包商的付款,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及时抵扣进项税额,并增加现金流出;四是“营改增”后,企业进项发票管理不规范可能导致多交税款。

2、电力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电力企业“营改增”所带来的利弊共存,营改增政策只缴纳增值部分的税金,减轻了企业税负。同时对企业财务、报表、运营等人员,特别是项目一线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提出了较高要求。

2.1营改增对企业的财务方面带来的影响。电力企业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企业自身原有的营业税财务制度。例如发票的管理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等制度必然难以适应增值税务的管理,所以,企业需改变自身财务的管理制度才能进一步达到增值税务管理的要求,且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企业的资产结构以及现金流量会逐步发生变化,因此电力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只能够较低就会严重制约着营改增的实施效率,所以,电力企业对相关税务、财务人员加强培养十分必要。

2.2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带来的影响。电力企业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企业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以及企业办公用品、库存材料等资产实施抵扣进项以后,入账的原值金额就会减少,同时,企业应当缴纳的营业税消除之后使期末余额逐步减少,在短期时间内,使企业资产、负债同比等很可能发生下降,而流动性负债和资产比例会提高。这就有利于企业进行更大的投资以及扩大其资产规模等,但企业财务报表上负债总额也会呈现出上升的趋势。

2.3对企业运营带来的影响。营改增要求了企业将重新调整自身的发展战略。电力企业实施营改增之后,从单纯制造、生产逐步调整到制造和服务并重,甚至以服务为主的企业,倘若企业将自身人力资源实施外包,以此抵扣进项的税额。此外,电力行业实施营改增以后,企业就可以通过采购优质材料或者更新设备等方式来提升自身的产品质量及生产效率,同时,增值税中涉及到的转让无形资产的相关政策,也促进企业生产工艺的改革,最终创新企业的生产技术。

3、财税管理对策

现行的营业税税收制度体系,造成企业财务人员对增值税的相关理论和政策比较陌生,更对实际业务操作提出了挑战。

3.1需设立税务专员。“营改增”后增加了许多操作环节,日常工作中,除了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登记等,还要进行增值税的认证、抄税、报税等工作,加大了工作量和操作难度。

3.2会计核算改变。“营改增”前,公司依据营业收入计提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按当期实际结算收入计算缴纳当期应交税费,通过“应交税金-营业税”等科目核算。“营改增”后以增值额为计征对象,公司将按当期全部结算收入及价外费用确定企业销售额计算当期销项税额;对于购进的企业物资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税务认证,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和增值税检查调整四个科目,为准确核算,还设置了进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9个三级科目。从科目设置到会计核算对比营业税复杂得多。

3.3税务筹划。“营改增”税制的变化会为企业带来新的纳税筹划空间。增值税不重复征税有助于企业实施专业化管理。比如:设立专业物资公司,增加流转环节,但不增加税负;发挥规模优势,降低采购成本,对供应商实行优选,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取票率、实现充分抵扣。另外可充分利用融资租赁政策,利用直租或售后回租,实现融资利息提前抵扣进项税。增值税纳税筹划必须以合法合规为前提,按“营改增”不同时期有针对的进行税收筹划,综合考虑各税种之间税负平衡,确保整体税负合理化。

3.4合同及制度修订。针对“营改增”对电力企业带来的变化,需要进行合同范本修订、管理制度修订,增加与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相关内容。比如在业务承接、物资(服务)采购、设备租赁以及工程分包时对相应合同范本提出具体修订要求;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和流程、完善税务管理预警机制、合理进行税务筹划,建立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等。

4、结语

电力企业的各项发展、输电安装施工、变电站施工等方方面面都与营改增有着莫大关联,因此,要接受改政策对自身发展带来的影响,并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给予应对,使电力企业在营改增对政策实施的背景下,也能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年张眉.“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经贸,2013,11(22):24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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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筹划的概念及原则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根据其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税法,在遵守税法,不违背税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运用纳税人的权利及税法中的有关规定,通过经营、投资、理财等经营活动所进行的旨在减轻税收负担的策略研究和策略实施。

(二)纳税筹划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纳税筹划必须做到与现行的税收政策法令不冲突。要以国家制定的相关税法为根本,一切违反法律规定,如逃税漏税,都不属于纳税筹划。

2.事前筹划原则。由于在经济活动中,企业的纳税行为具有滞后性,在企业相应的经济行为发生后,才向国家缴纳税收。所以企业可以在经济业务发生前,根据已知的税收法规,自行调整相应的经济事务,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

3.经济利益最大化原则。纳税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但是纳税筹划还会产生为制定筹划方案所产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比如聘请有关的税务咨询师。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仅要考虑节税效益,也需要考虑成本费用,做出经济效益最大化的选择。

二、铁路运输业“营改增”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营改增的推行是一项系统工程,机遇与挑战并存。调查显示,自2014年交通运输行业开始实行营改增以来,税负不降反升,推行营改增同样面临很多实际困难。

(一)进项税额抵扣的难度

营改增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纳税,减低税收负担。但是在现阶段铁路行业的实际操作中,成本费用不降反升。比如部分站段日常采购零星且金额不大,商家往往处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提供专用发票,导致进项税额难以抵扣。在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中,供应商能否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成为一大重要的参考因素。有时为了取得专用发票,不得不被迫选择价格更高的供货商,从而推升了成本费用,这显然与通过增值税改革降低成本的改革初衷相悖。另外铁路运输行业涉及大量支出都不在抵扣范围之内,如人员工资、折旧等,并且在“营改增”之前购进的设备缴纳的税款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造成在企业进行“营改增”之后,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却并不高,因此税基在没有太大变化的基础上,税率却从营业税的3%提高到6%、11%,企业的税收负担超过未改革之前,企业负担明显加重。

(二)铁路会计人员缺乏相关的纳税筹划知识

纳税筹划要求工作人员不仅要精通税法的各种规定和要求,而且还要随时了解我国税收政策和相关规定的变化。目前,对于我国铁路运输企业来说,之前大部分基层站段财务人员很少涉及税务工作。实行“营改增”后,各主要基层单位的相关信息纳入了地方的税务监管系统,涉税业务及报送的税务监管报表大大增加。现在除了增值税外,基层站段还需缴纳相关附加税。日常业务上涉及到会计上的固定资产概念、税法上的动产、不动产概念,税收核算还需要确定业务相关还是与企业相关等方面,这对铁路的很多财务人员来说,各项税法知识的掌握严重不足。因此“营改增”后增加了纳税筹划的难度。

三、铁路运输业纳税筹划的重要意义

铁路运输业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不仅拥有自己独立的车务、机务、工务、供电、车辆、电务和通信系统,而且下设有独立的控股合资公司、多经公司等。“营改增”后,铁路运输业缺乏全盘长期的纳税筹划。如果探索并完善相应的纳税筹划方案,合理的配置铁路现有资源,优化铁路的产业结构,将大大降低铁路的税负,提高经济效益,将增强中国铁路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四、铁路运输业“营改增”后纳税筹划建议

(一)从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做好纳税筹划

目前,铁路总公司要求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运营决算单位,购进材料、燃料、电力等外购成本时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通过抵扣而减少企业的运营成本,所以应尽可能全部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而且在此基础上,铁路总公司应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想方设法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由于铁路行业特殊性,税法和相关文件不可能将所有业务罗列清楚,站段判断能否进行抵扣的标准,需要结合具体业务性质,进行综合判断。除了增值税条例明确规定不能抵扣的业务,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属于生产经营流通环节的各项支出都应该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尽可能将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设备购置纳入可抵扣范围。

(二)从会计核算方面做好纳税筹划

1.在固定资产折旧问题上,根据政策铁路运输业在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铁路运输业中小型微利企业在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税所得额中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于固定资产较多的铁路运输业,会降低企业所得税支出。

2.在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方面,应利用好相关政策。业务招待费支出的动机之一是通过必要的招待活动,达到维护企业形象、促进销售的目的,而业务宣传费也有此类似的动机,假如A企业每年业务招待费500万,营业收入为10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最高扣除额限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500×60%=300万元,最高扣除限额为10000×0.5%=50万元,则得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扣除50万, 而税法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将500万元的业务招待费按业务宣传费名目进行支出处置,A企业允许扣除的限额为10000×15%=1500万元,则500万中当期可以全额扣除 ,将大量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

(三)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取得税务机关的理解与支持

“营改增”以前,铁路运输业与税务局的联系较少,而现阶段应当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应注意相关税收政策的变化,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沟通,特别是对于税法中没有明文规定而现实中实际存在的情况,应当主动汇报,取得税务机关的理解和支持,使纳税筹划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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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与偷税、骗税、抗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骗税、抗税均属违反税法的行为,而纳税筹划及其后果与税收法理的内在要求一致,它既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各种职能和功能。它是在不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优化选择。真正意义上的纳税筹划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往往面临着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纳税人可以避重就轻,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企业纳税筹划就是合理、最大限度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是大多数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的一个主导税种。如何开展增值税纳税筹划是我们工商企业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将引用纳税筹划中的变量引进学说和因素分析学说,结合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寻找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空间。

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增值税法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一般为17%;销售或者进口部分优惠税率货物,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这种税收政策,客观上造成了两类纳税人在税收负担与税收利益上的差异,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通过对增值税税法的研究,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各有其优势。一般纳税人的优势在于:(1)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可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可以(虽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但抵扣率很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在于:(1)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将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最终可以起到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因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不必由对方负担销售价格17%或13%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销售价格相对较低。

在实际经营决策中,一方面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换,必然会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薄、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企业销售货物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如果企业片面追求降低税负而不愿申请一般纳税人,有可能产生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影响企业销售额。因此,在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务筹划中,企业应尽可能把降低税负与不影响销售结合在一起综合考虑,以获得最大的节税效益。

从增值税计算公式的内嵌要素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从公式来看,要找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空间,必须从以下两个要素进行分析: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销项税额的大小取决于销售额的大小。销售额越大,销项税额就越大,当期的应纳税额就越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里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税法规定,上述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都应当并入销售额计税。但是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税:(1)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这里的条件是指:a.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交给购买方的。(2)自来水公司代政府收取的污水处理费。(3)报刊发行单位委托邮局代办发行的,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可以减去付给邮局的手续费。(4)手机专卖店在销售手机的过程中,代电信部门收取的入网费和话费储蓄。(5)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可以减去旧货物的价款。(6)农村电网改造的过程中收取的附加费。(7)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当期或逾期不超过一年的等等。企业要从这些特殊政策入手,达到缩小销售额减轻税收负担的目标。

2.进项税额

增值税税法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通过对增值税税法的研究,增值税进项税额有以下几个特殊的地方存在筹划空间:(1)购进货物或原料时,一部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部分只能取得普通发票,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分店,分别取得一般纳税人身份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样材料采购时,取得专用票记入一般纳税人身份的分店进行核算,取得普通发票记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分店进行核算。通过这样分类管理就可以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2)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

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但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3)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不包括随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4)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企业要充分利用好这些特殊政策,来扩大进项税额。但也要避免纳税风险。

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拆分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1.当废旧物资收购或农产品收购等业务发生时

比如有一家钢厂,为了能够增加进项税额,可以在钢铁生产企业以外,注册一家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通过它去收购废铁,然后再卖给钢厂,钢厂就多抵扣10%的进项税额。如果钢厂直接收购废铁,就没有进项抵扣。再比如一家奶牛厂,把鲜奶直接加工对外销售,增值税税负就会很高。如果把养殖厂和奶制品加工企业分开,变成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然后中间经过一道收购程序。这样养殖厂在销售鲜奶时属于自产农产品,是免税的。而奶制品加工厂在收购时,就可以抵13%的进项税额了,这样税负就能降低很多。

2.当混合销售业务发生时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就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就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虽然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但在实际业务中,有些企业却不能轻易地变更经营主业,这就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纳税主体的拆分来进行纳税筹划。比如有一家生产锅炉的企业,同时提供锅炉的设计、安装、调试等劳务,如果把生产、安装、设计、调试等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收增值税,那么增值税税负将会很高。如果企业下设独立核算的建筑安装公司,专门负责锅炉的安装、调试以及设计等业务,那么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就会下降很多。再比如一家生产销售涂料的企业,同时提供涂料粉刷等劳务,同样可以以拆分的办法来降低增值税税负,从而提供企业的经济效益。

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合并或联营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1)合并

对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增值率不高和产品销售对象主要为一般纳税人,经判断成为一般纳税人对企业税负有利,但经营规模一时难以扩大,可联系若干个相类似的小规模纳税人实施合并,使其规模扩大而成为一般纳税人。

(2)联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与营业税纳税人联合经营而使其也成为营业税纳税人,从而减轻税负。比如经营电信器材的企业,单独经营则缴纳增值税,但如果经电信管理部门批准联合经营的话,则缴纳营业税,不缴增值税。

从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增值税是除企业所得税外优惠政策最多的一个税种,如果能很好地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可以为企业大大减轻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