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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业务举措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0 09:47:5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保险公司业务举措,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保险公司业务举措

篇1

随着人们保险需求增大,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维护客户权益,监管机构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制度越来越严格,监管手段越来越科学,因此,保险公司仅靠价格竞争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只能潜心钻研,通过科学管理,用心服务去赢得客户,力争在市场中争取主动地位。

一、当前保险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服务意识未能牢固树立

在产险公司一提服务,大家普遍认为保险公司的服务仅限于承保、理赔及客户服务相关的部门,保险公司其他人员与服务无关,其实不然,保险公司的服务工作体现在很多方面。包括:保险公司为客户的服务;保险公司内部二线为一线的服务,保险公司内部应形成大服务的格局。但是,目前,保险公司内部人员服务意识存在较大差异,需要逐步提高认识。

(二)服务举措缺乏创新

保险公司的服务举措总是局限在:一是为了更多赢得客户,车险产品尽可能打折销售;二是非车险的保险费率打折,特别是大型招标项目保险费率一味下降,保费收取过低,使得市场上非车险业务整体抗风险能力急剧下降;三是为了投保项目中标,总是牺牲保险利益过多迎合经纪人条款。在一些统保或招标项目上赠送多个免费保险条款,无限制扩大保险公司风险,与保险费率严重不匹配。

(三)保险产品缺乏创新、条款内容存在不严密现象

主要表现为:一是产险公司的产品缺乏创新,一些保险公司设计的保险产品不能将客户需求与保险效益共同兼顾,因此,目前产险市场上保险产品比较局限;二是部分保险格式化条款内容不明确,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内容缺少解释条款,致使客户出险后不能确定是否为保险责任,因此,特别容易造成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纠纷。三是大多保险公司不能根据市场快速反应,设计与推出适时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而多是套用或跟随其它保险公司已有的产品,这样做严重制约了新产品的发展,与人们对保险产品的差异化需求相差甚远。

(四)服务体系不健全

一是大部分保险公司不能将保险服务计划纳入公司战略规划来考虑,在服务方面缺少统一管理和统筹规划;二是大部分公司服务还处于初级阶段,随意性强,而不是将服务工作当成公司百年大计来抓,保险公司管理末端人员对服务工作缺少落实。三是市场竞争中,一些保险公司仅重视两端,忽视全程服务,即仅对承保、理赔服务重视,忽视提供保险咨询、风险评估、防灾防损等保险全程服务,从而造成市场竞争能力降低。

(五)存在销售误导消费者的现象

保险消费者对保险知识缺乏认识,对保险产品不熟悉,销售人员的推销则成为客户选择保险产品的关键。在实际销售过程中,部分销售人员由于自身专业知识的限制或出于个人利益考虑,经常会误导客户或做夸大保险责任的宣传,客户索赔、退保或领取投资收益时,发现实际情况与购买时营销人员描述的不一样,从而使得消费者产生受骗感觉,从而降低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信任,严重挫伤大众投保的积极性,对保险公司的形象带来负面的影响

二、加强服务重要意义

(一)保险公司之间竞争,赢得客户的需要

目前,我国产险公司中资42家,外资21家,我国保险市场中资产险公司销售的产品都大同小异,国内各家保险公司业务占比最多的是车险业务,大多省份车险业务执行行业自律公约,费率优惠系数使用标准基本相同,因此,各家保险公司车险业务从价格竞争已经转为服务的竞争,只有凭借给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创新服务,才能在保险市场中争取主动,才能赢得客户。

(二)公司业务发展与经营的需要

外部环境上,保险行业从价格战向服务战转化,以服务促业务,以服务促销售深化,以服务促保险公司健康经营、可持续发展,需要保险公司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内部环境上,保险公司要实现全面、均衡、创新发展,需要通过实现服务资源合理配置,实现服务效能最大化。

(三)符合保险市场监管的需要

2010年,保监会的工作重点之一就是改革管理体制,提升行业服务标准。保监会颁布了《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对人身险规范经营提出了明确要求;2012年保监会又颁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质量的意见》,对今后一段时间理赔质量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更明确的要求,各家主体纷纷出台理赔服务承诺,所有这些工作,都是围绕提升保险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展开的,只有保险公司建立强有力的服务体系,不断提高保险公司整体服务能力与水平,才能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

三、提高产险公司服务竞争力之对策与建议

服务是保险行业生存的根本,也是各家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只有通过保险服务创新保险公司才能有生命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树立服务意识,培育服务文化

一是要牢固树立服务理念,做好保险服务。保险公司首先应当建立全流程、全员服务的理念,应充分认识到保险服务是为客户提供营销、产品说明、信息服务、争议处理等全方位的服务。二是树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经营管理观念。在保险公司整个经营过程中,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并具体落实到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不断改善和优化客户服务,树立诚信的良好企业形象。三是保险公司应培育服务文化,以服务文化来引领员工的服务行为。四是倡导服务文化。在公司倡导勇于担当而不是追究责任;倡导互助协作而不是互相推诿的服务文化。提倡创建一流的服务团队,为客户提供一流周到的服务。

(二)公司人员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保险公司应在服务模式、服务支持能力等方面着重加强工作,进一步提升整体服务能力。一是保险公司应当着力完善软硬件设施,要有运转高效的IT系统,要有高素质的人员,为提升服务能力提供基础保证。二是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培训,使员工具备较强的专业力,保证对专业问题看得懂、说得清。

(三) 建立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品质

一是提升服务环节间的协同性。加强销售、承保、风险评估等服务环节的支持与配合,努力实现全流程无缝联接,高效运转;二是优化流程,确保提供便捷高效果的服务。实行客户首问负责制度、理赔单证材料一次告知单等;实行后台集中处理方式,如将理算、核赔等理赔环节集中处理,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理赔服务;三是规范服务标准。

(四)建立服务质量考核体系,重视考核结果的运用

篇2

从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组织机构形式和职能分配看,多数是实行总、分、支公司管理模式。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作为最基层经营单位,其主要职能是销售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保险公司运营系统的终端和服务窗口,是保险公司微观经营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公司业务收入和利润的直接来源,其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保险公司的整体经营状况,直接反映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和发展水平。加强基层保险公司的管理,提高基层公司业务发展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对于夯实保险公司发展的基础、实现良好的经营业绩至关重要。

一、基层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经营理念上,发展和管理、速度和效益的矛盾突出。经营过程中,为了保证完成保费计划指标,基层公司领导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完成保费计划上,理赔管理、服务举措、内部建设等方面工作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业务发展屈服于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面对竞争日益激烈而尚欠规范的市场环境,基层公司在处理速度和效益的关系上存在观念上的偏差,重速度、轻效益,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控制水平不高,部分业务质量较差,为完成保费任务不计成本地承保一些赔付率高、连年亏损的业务,经营效益水平低,制约了保险公司的快速健康发展和壮大。

(二)在市场开拓思路上,业务领域狭窄,产品创新力度小,销售渠道管理不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国民经济所有制结构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个体、私营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然而,保险公司的业务领域没有跟上形势的变化,大企业、大项目仍然是各公司竞相争夺的焦点,存在巨大市场潜力的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和地域广阔的农村保险市场几乎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发。从各保险公司产品结构看,部分市场需求接近饱和的传统产品仍然是基层公司的主要保费收入来源,产品结构雷同、单一,不能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基层公司对新产品开发推广的积极性不高,工作力度太小,新兴保险市场领域亟待加强开发。在销售渠道上,虽然扩大了营销业务和专、兼职业务,但在管理上没有建立落实相应的制度,比较混乱。

(三)在市场竞争方法上,表现为“三高一低”的违规经营行为仍然是部分基层保险公司竞争的主要手段。近年来,部分专、兼职机构和个人人受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违反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抬高手续费;部分基层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不计成本地采取高返还、高手续费、高佣金、降低费率等违规手段招揽业务,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保险市场的恶性价格竞争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造成大量保源流失,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四)在服务水平上,技术含量较低,仍然存在过分依赖关系和人情的现象。基层公司在展业过程中,主要依靠业务人员的“关系网”拉业务,或者是通过大量招聘营销员的“人海战术”开拓市场,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误导消费,坑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行为时有发生,部分业务人员忽视消费者心理状态而采取死缠滥打的推销方式。基层保险公司的“人海战术”和“关系业务”的过度膨胀,使国民对保险的作用产生误解,有的甚至产生反感情绪和厌恶心理,不利于培育国民的保险意识,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声誉和保险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另外,基层公司在理赔服务过程中,有的为了稳固与大客户的关系不讲原则地进行人情赔付或通融赔付,有的为了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进行人情赔付和搞假赔款,而对一些非关系客户另眼相待,服务态度和质量差,违背保险经营的损失补偿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

(五)在保险队伍建设上,干部职工主人翁意识减弱,企业文化氛围不浓,团队协作精神不强。基层公司领导班子为了各自一时的政绩和小集体的利益,短期行为突出,当公司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发生冲突时,过多地考虑自身的利益和职位,缺乏大局观念和长远发展的意识。在对员工管理方面,多为简单的“一包一挂”(包保费任务、挂费用),忽视了对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的考核。对公司文化建设重视不够,忽视对员工的经营理念、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在“绩效挂钩”的考核机制下,基层公司业务人员和营销人员过分地注重自身的经济收入,没有把从事保险工作当作终身的事业,缺乏主人翁意识,缺乏爱司爱岗和团队协作精神。

二、基层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国内保险市场,没有形成高效有序的市场运行规则。改革开放以来,国内保险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保险业务快速增长,保险市场不断发展,保险立法不断健全。但与保险业发达国家相比,国内保险业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主体较少,市场垄断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层次较低,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尚未形成,价值规律在保险市场中的作用尚未得到正常的发挥,国民保险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这种尚欠完善的保险市场环境下,市场供给大于需求,传统市场领域趋向饱和而导致竞争激烈,新兴市场领域因国民收入水平和行业发展水平的差异较大而没有形成规模需求效应。直接经营业务和面向市场的保险公司基层单位受各自计划任务的压力和经济利益的驱动,在市场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的情况下,难以避免地导致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基层保险公司管理的精细化程度不高,内控管理制度不健全。1.部分基层公司在制定年度业务发展计划指标时,缺乏对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险市场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分析,下达的计划指标难免简单化和针对性不强,导致基层公司完成保费任务的压力过大而盲目追求业务发展规模,业务质量不高,效益水平低下;或者是违规经营,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2.基层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缺乏长远发展的眼光,对保险市场开发没有长远的计划和措施,着眼于短期利益。如在新兴市场开发和新的保险产品推广上,因为市场对保险的认知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并且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大量的宣传和加大前期投入,一些基层公司考虑到投入大、收效慢而丧失了积极性,遇到困难就退缩,新兴保险市场开发工作难以展开。3.基层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统一法人制度执行不力,贯彻落实上级公司要求不到位。部分基层公司对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根据形势的变化健全和完善内控管理制度,部分制度缺乏现实操作性,形同虚设,使管理工作无章可循而出现混乱的局面。部分基层公司统一法人意识不强,对上级公司制定的承保理赔、规范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要求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越权行为和违规行为时有发生。4.管理技术落后。部分基层公司电子化水平较低,运用电子化管理的认识和措施也有差距,有的还大量依赖和使用手工操作,给管理工作的精细化造成障碍。

(三)基层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据调查,部分基层公司业务人员90%以上没有接受过正规的保险专业知识教育,文化水平较低,接受新生事物的能力较差。对员工培训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也没有长期性的计划。当前,基层公司大部分业务员依靠经验和关系网展业,对保险的职能和作用认识不清,缺乏市场营销、风险管理等学科知识的支持,承保理赔工作技术含量低,服务水平停滞不前,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理念、经营管理办法,以及多项改革措施和公司发展前景缺乏足够的了解。也有相当一部分基层公司高管人员不完全具备职业经理人的素质,对于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市场营销、成本核算、人力资源配置、考核机制、统一法人制度等重要管理职能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综合灵活地加以运用。

三、提高基层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措施

基层保险公司要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保险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必须认真分析并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不断实施新的竞争战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一)转变经营观念,变粗放式经营为集约化经营。我国加入WTO后,国内保险公司发展已经面临各方面的挑战。基层保险公司过去那种粗放式的经营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基层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树立成本效益观念,苦练内功,以增强盈利能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实力为中心,实现公司业务速度和效益的同步增长,不断发展壮大。在业务发展战略上,要深入调查了解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认真分析市场变化,不断研究市场动态,多角度、全方位地挖掘市场潜力,以先进的经营理念、灵活的展业方式、丰富的保险产品、优质的保险服务参与市场竞争,促进业务快速、持续、健康发展。要不断学习和借鉴同业发展的先进经验,弥补自身的不足,增强发展的后劲。基层保险公司领导班子要有长远发展的眼光,避免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坚持依法依规经营,加强公司各项管理和基础建设,为公司长远发展打好基础。

(二)加快创新步伐,提升市场竞争力。创新是发展的不竭动力,是提高竞争实力的客观要求。要加快产品创新,在深入分析和研究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加大对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力度,加大宣传和投入力度,努力开拓新的市场领域,不断形成新的业务增长点,彻底摆脱业务发展依赖于传统险种的束缚。基层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战略上,对我国国民经济所有制结构发生的变化要有充分的认识,不能老是把眼光局限于一些国有大企业上,应充分挖掘个体、私营经济和广大农村市场的潜力,充分利用保险人、经纪人等中介机构资源,培养一批忠诚于公司、职业道德素质高的营销队伍,完善落实好营销员管理制度、人管理制度、经纪人管理制度,开辟新的业务发展渠道。要加快服务创新,创新服务的内涵和形式。基层保险公司要突破保险服务仅限于承保和理赔的局限,强化对客户的延伸服务,倡导增值服务和跟踪服务。加强对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和承保后的风险管理,对客户提出全面合理的风险防范建议,既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又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篇3

关键词:保险;中小保险公司;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3-0047-03

一、在津中小财产保险分公司整体发展情况及经营特点

(一)发展情况

2000年以来,伴随国内非寿险法人主体在津设立分支机构力度加大,中小财产保险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小分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在津崭露头角,带动天津财险市场产险分公司队伍迅速壮大。自2000年华泰分公司落户天津后,人保、太保、平安分公司三足鼎立市场的局面即被打破,截至2009年末天津财险市场内中小分公司已达15家。其中太平、大地、中华联合、阳光、安邦5家公司2009年保费收入均突破亿元大关,整体实力较为雄厚,已成为在津中小分公司发展中的领跑者。

(二)经营特点

1.市场份额快速增长。2004年在津中小分公司整体保费收入占天津财险市场保费比重为9.13%,2009年这一数字已上升至32.24%。在2005年至2008年的快速发展阶段,中小分公司保费规模始终保持每年35%以上的快速增长势头,虽然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中小分公司整体业务规模同比下滑明显,但仍高于财险市场平均增速(9.3%)4.4个百分点。

2.建立以车险为中心的业务发展模式。2009年除民安、渤海两家公司外,其它在津中小分公司车险业务占比均高于67.39%的财险市场车险业务占比,其中占比超过80%的中小分公司达到10家。同时中小分公司整体车险业务份额占车险市场比重近年来持续增长,由2005年的25.46%上升至2009年的39.57%,对天津车险市场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3.盈利能力较差。受竞争实力有限、缺乏产品创新、内控管理薄弱等诸多因素影响,在津中小分公司盈利水平普遍偏低。2007―2009年,市场内仅有1家中小分公司实现连续盈利,三年内累计仅有12家中小分公司实现盈利。大多数中小分公司业务亏损严重,其中5家公司连续三年亏损,持续经营能力较差。

二、制约中小分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因分析

(一)总公司经营导向偏激致使中小分公司发展偏离理性

部分中小财险总公司尚未建立科学的经营考核体系,片面追求市场份额和业务规模增长,疏于对业务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更有部分总公司为实现上市计划变本加厉推行规模激励政策,鲜有考虑分公司实际发展潜力。近年来各总公司下达给在津中小分公司的经营指标中规模保费始终占据考核首位,而对利润几乎不纳入考核。即使在2009年各总公司迫于金融危机压力加强效益考核的背景下,15家在津中小分公司中也仅有6家被要求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即实现盈利)。疲于应对业务增长指标使各中小分公司被迫降低承保标准和费率,吸揽高风险低质业务,致使大量风险隐患积聚,经营偏离理性轨道。

(二)人才流失削弱中小分公司稳定经营根基

截至2008年末,在津中小分公司拥有的高管人员(分公司层级)中,从其他公司挖角“请”来的多达29人,占各公司全部高管(分公司层级)的54.72%。但引进的人才往往忠诚度不高,再度跳槽,留存率低。此外伴随市场内新成立公司日渐增多,对管理人员需求日益增长,同时市场自身人才供给能力有限,致使部分成立较早的中小分公司高管及中层流失严重,部分公司中层流失率甚至超过50%。管理人员大量流失如釜底抽薪,严重破坏中小分公司内部管理体系完整性和经营思路一贯性,削弱公司基础管理能力和市场竞争实力,动摇公司稳定经营根基。

(三)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不完善

一是内部风险管控不到位。调查显示,15家在津中小分公司中管理岗位员工大多背负业务指标,工作重点为督促业务规模完成,明显背离其本身负有的监督执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岗位职责。同时各公司对合规管理这一实施有效内部风险管控的基础性工作重视程度偏低,15家公司无一单独设立合规管理部门,单独设立合规岗位的公司也仅有6家,其余公司此部门及岗位的设置均为兼职。二是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内部稽核审计是保险公司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的重要工作,是公司自我监督制约的有效手段,但目前上至中小财险总公司下至分支机构均对内部稽核审计工作重视不够。截至2009年末15家在津中小分公司中自成立以来总公司每年都对其开展稽核审计的仅有2家,同时尚无一家中小分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每年自主开展内部稽核审计。同时经审计公司的审计报告大多审计内容简单,与监管机关下发的审计指引要求相去甚远。此外部分中小分公司存在内部稽核审计部门兼职合规管理部门,内部稽核审计人员兼任合规管理人员的情况,这种监督执行合一的管理格局,从根本上动摇了监督制约机制的根基,严重妨碍公司对经营风险的有效防范。

(四)产品创新意识缺乏

一是将主要精力用于投入少、见效快的传统车险业务,但与大公司开展同质化竞争势必陷入以己之短搏他人之长的局面。二是对非车险产品开发缺乏主动性,采取“亦步亦趋”的跟随政策,针对大公司产品销路好的非车险产品,将总公司类似条款也推向市场。但中小总公司开发的条款往往由于缺乏调研基础忽略大量可保风险,不能满足当地市场需求。不注重贴近市场实际设计产品使中小分公司在与大公司的各险种领域竞争中均处于下风。

(五)业务销售体系狭窄

一是销售渠道单一。目前各在津中小分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础业务――车险业务基本依靠与合作。各公司车险业务中业务占比基本达80%,个别公司高达95%。对机构过度依赖不仅影响公司业务来源稳定性,高额的手续费也会使公司被迫提升经营成本。此外虽然个别公司展开连锁门店营销,但由于过度依赖门店铺设,坐等客户上门,未能做到机构发展与产品营销同步,经营效果并不理想。二是缺乏销售模式创新。涉足车险电销及产寿互代业务等新型销售模式的中小分公司相对较少且业务发展缓慢。截至2009年末仅有4家在津中小分公司开展车险电销,其中3家电销业务份额占车险比重不足1%,这与平安分公司电销业务份额占车险比重超过30%的情况相差甚远。产寿互代业务发展情况也不理想,仅有两家在津中小分公司与系统内寿险分公司开展产寿互代业务,累计仅实现保费收入150万元。

三、促进中小分公司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保险监管部门应积极扶持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发展

1.引导中小财险总公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督促其摒弃急功近利的偏激经营理念,科学制定绩效考核政策,对分公司合理设定考核指标,确保分公司实现速度与质量、结构与效益协调发展。同时建立保险公司考核指标管理机制,要求总公司将考核指标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保险监管部门通过建立自上而下的全方位监管防线,加强对总、分公司整体联动监管,全面监测总分公司业务发展情况。

2.加大对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内控建设和稽核工作监管力度。一是引导各总公司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健全承保、理赔、资金、费用、单证、印章、IT系统管理等方面的核心内控制度,并定期对下属分支机构加强内控管理培训,提高各级分支机构内控制度执行的自觉性和水平,增强各级高管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二是督促总公司强化针对各级分支机构的稽核工作,加大稽核频度,改进稽核手段,扩展稽核内容。同时完善分支机构稽核工作后续跟踪查处机制,强化对发现问题机构及人员的处理和整改力度,切实提高针对分支机构的稽核审计工作质量。三是督促在津中小分公司强化内部管理各环节制衡要素,确保内部稽核审计部门独立性,切实提高内部管控执行力和约束力。

3.为中小分公司发展提供政策支持。给予中小财险总公司电话车险销售、集团内产寿以及与非关联性中小寿险公司交叉销售保险产品等新型业务销售模式相应政策支持,确保中小分公司能够依托各类销售渠道开展特色化经营,提升核心竞争力。

(二)中小分公司应积极增强自身实力

1.积极开展产品创新。一是借助滨海保险改革试验区优势,积极开发符合区内各类企业在生产、销售等不同阶段需求的多样化保险产品。同时对家财、意外、健康等面向大众的险种积极开展调研,以消费者需求为产品设计核心,及时将消费者提出的差异性保险保障需求补充进条款,修改完善现有产品,不断提升市场占有率。二是进驻社区保险服务领域,积极设计以社区家庭为单位的家庭财产安全保险、应对意外事件的社区责任保险和居民意外保险,将保险商业模式和社区救助模式有机结合,为社区居民提供全方位保险保障。

2.推进销售体系建设。一是摒弃单纯依赖的业务发展模式,探索通过公司内人员渠道专属等方式开拓业务,在降低手续费支出的同时规避自身业务炒作行为。二是借鉴个别公司的连锁经营模式,选择社区、街道等保险资源密集区域开展门店式连锁营销,压缩中介成本。并切实加强对连锁门店的展业技能培训,引导门店业务员结合门店周围地域特点展开营销,做到机构发展与产品营销同步。三是探索发展电子商务,通过推行网络业务降低销售和管理成本。同时不断改进网络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进一步将成本节约压缩。四是优化销售渠道选择。与规模大、诚信度高的专业机构在产品开发、市场拓展、售后服务等方面开展深层次合作,使机构成为公司发展的有利后盾。

篇4

为避免最终走向“停售”,酝酿推出房贷险保险费分期支付,似乎已成为保险商们的最终选择。但房贷险保费分期支付的路还有多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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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界:

太平洋产险开先河

长期以来,消费者向银行申请贷款年限为20年的房贷,必须一次性全部缴清(趸缴)为期20年的保费,此举一度引发消费者的不满。记者近日获悉,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杭州分公司率先推出房贷险的分期支付,首家向房贷险趸缴保险费“开刀”。

昨天,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打电话到太平洋产险杭州公司向工作人员咨询获悉,保监会及太平洋产险总公司已批准新的房贷险条款,今后,太平洋产险的客户在投保房贷险时,除了原有的一次性付费方式外,还可选择分期付款方式。

记者随后又联系了太平洋产险广州分公司的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尚未收到在广州实行房贷险分期支付的通知。他同时透露,目前,几家大的产险公司,因为收紧了对银行手续费的支付,房贷险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保险公司无疑乐意采取分期支付保费的方式,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可以分期支付银行手续费,面临的退保风险亦将降低。据知情人士透露,广州产险界,正集体酝酿启动房贷险的改革,但由于众口难调,一时在业界难以达到一致。不过,太平洋产险在杭州的大胆举措,无疑也让广州的保险商看到了希望。

银行业:三缄其口并不积极

虽然保险界已开始变革,但推出房贷险保费分期支付,还必须得到银行的紧密配合。“房贷险本来就是配合银行住房信贷而推出的一个保险产品,眼下,广州大多数银行都要求客户到指定保险公司投保。因此,如果银行不接受这种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方式,保险公司也推行不起来。”某保险公司房贷险业务的负责人如此坦言。

那么,广州银行的态度又如何呢?采访中,几乎所有的银行都对此三缄其口,称目前尚未接到保险公司要改变房贷险保费支付方式的建议,因此,不便发表意见。

但某国有商业银行负责信贷业务的资深业务人员向记者分析,在这件事上,银行的态度并不会积极,房贷险保费一次性缴清,银行可以一次性拿到20年甚至30年的手续费,客户是否提前还贷都不会影响银行这笔收入。如果改为逐年支付,银行也只能逐年收取手续费了,客户一旦退保,银行也就收不到手续费了。

“在目前这种情况下,广州没有一家保险公司会轻举妄动,只要还有一家保险公司仍实行趸缴制,其他保险公司的业务就根本做不下去,因为,出于利益考虑,银行当然会选择手续费高的保险公司。”

太平洋产险为何首开先河

太平洋产险杭州公司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有关房贷险保费分期支付的保险条款,早已设计好了,之所以选择现在推出,主要是由于杭州三家银行修改了“问题条款”,其中一条便是“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险种进行投保”。

这也意味着,消费者在办理住房按揭贷款时,可以自由选择保险公司投保房贷险,这样,保险公司推出房贷险的多种付款方式便有了可行性。“客户可以自由选择保险公司,为了吸引客户,保险公司当然会在产品、服务上作文章,而不是仅仅围绕着银行在手续费上比拼。”

也正因为此,某银行界人士表示,“如果广州的银行也能像浙江三家银行一样,主动更改‘问题条款’,房贷险分期支付的改革启动也会加快。”

消费提醒

房贷险保费分期支付有招数

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杭州分公司率先推出房贷险分期支付,成为国内首家向房贷险趸缴保险费“开刀”的保险公司。那么,对消费者来说,房贷险保费实行趸缴和分期支付,到底有哪些不同呢?

在趸缴模式下,如果消费者向银行申请贷款年限为20年的房贷,就必须一次性全部缴清20年的保费,这样,一次性支付的保险费往往高达数千元。

如果提前还贷的话,需要依据原来约定的保险期限和实际有效保险期限的不同来计算退保保费。更主要的是,趸缴保费率因保险期限不同而变化,消费者不仅不易弄懂,而且容易引发争议甚至纠纷。

但改成分期支付后,就简单明了得多了,消费者可以按保险年度每年缴纳一次保费,年缴保费以贷款余额为基数计算,每年的费率也是固定为1‰,这样,首期保费一般不过几百元,而且随着贷款余额的减少,支付的保费会逐年降低。如果提前还贷,保险合同即时自动终止,也不存在退保问题。

篇5

一、国有保险公司面临的困境及成因

当前,国有保险公司面临的困境主要是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造成的机构臃肿,人才匮乏,管理粗放,技术落后,服务滞后,经费困扰,遗留问题多等。

形成这些困境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机制缺乏灵活性。由于国有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形式是一种以纵向管理为主的“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人员实行的是档案工资制,工资总额卡得很死,没有松动的余地。由于机制不灵活,形成了外部的优秀人才难进、公司内部的优秀人才难留、经费紧张,发展业务难抓的困境。二是改革缺乏力度。目前,国有保险公司对改革往往只是流于形式。三是有的基层公司缺乏全局观念。当前,本位主义严重,为了本单位的利益,钻总公司一级法人为经营核算单位的空子。为了多捞业务费,弄虚作假,搞水分保费,泡沫保费,造成整体经营亏损。四是人才缺乏优良环境。在人才培养上,只用不培养;在人才使用上,论资排辈,压抑了人才的成长;在人才的发展上,缺少空间,缺乏现代化设备,使人才难于创造出新的科研成果;在福利待遇上,低位、低工资、奖金少,使人才难于养家糊口,分散了人才精通自己本行业业务的精力。五是发展缺乏整体性。因国有保险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和定位只有原则性和方向性,没有明确的目标和发展步骤,业务的发展只能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各级经营管理层唯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有限的调整,制约了业务的快速发展。六是生产产品缺乏自。原《保险法》第106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管部门制订。”这条规定限制了国有保险公司对保险产品只有销售权,而无生产权,造成了产销分家。因而,使有些保险产品脱离实际,客户不欢迎,销售不顺畅,给发展业务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七是业务管理缺乏新经验。国有保险公司现阶段对业务的管理仍然是处于粗放型。其表现在管理不细、制度不严、缺乏典型的成功经验。八是缺乏高科技。外资保险公司入境后,能够迅速进入角色,发展业务,抢占国内保险市场,分割市场份额,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其具有现代科学技术水平。为此,国有保险公司要认真钻研科技,依靠科技大干快上,快速发展业务。九是经费缺乏来源。国有保险公司经费的主要来源靠营业费,业务发展速度慢,保费收入少,营业费就少。资金运用不活,途径狭窄,因而经费来源缺乏多种途径。十是反腐缺乏严格的制度。近年来,国有保险公司虽然对反腐倡廉采取了许多措施,但往往是写在纸上,喊在口上,出现了问题,查处不够得力,形成了防不胜防、堵不胜堵的被动局面。当前,国有保险公司治理腐败,着重要抓好对“三乱”的治理,即乱赔款、乱送钱送礼、乱花钱。同时,对于已经制订的有关反腐倡廉的制度,一定要严格执行,并加大查处力度,严格制止腐败的滋生和蔓延。

二、国有保险公司走出困境的对策

第一、改革体制,适应发展。目前,国有保险公司现行的组织结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体制不利于从金融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实现资源配置。难以实现资本扩张,难以增强偿付能力,严重阻碍着按要素分配和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机制的建立,不利于向现代金融企业发展。为此,对国有保险公司的经营体制必须要进行彻底的改革。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起股份制保险公司,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

第二、精兵简政,减员增效。由于国有保险公司是按行政区域设立保险机构,因而,形成了机构庞大而臃肿,人员多,增加了费用开支,影响了创利。为此,必须精简机构,减少人员。把按行政区域设立保险机构,改为根据区域经济状况、业务量大小来设立机构。对促进业务发展关系不大的行政机构,要予以撤销或合并,要通过买断工龄、内退、缩短退休工龄期提前退休、采取末位淘汰制等多种办法来进行减员,实现减员增效。

第三、培养人才,启用人才。人才是推动企业发展的宝贵财富,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真正动力,因此,启用人才必须要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加入WTO后,为使国有保险公司在与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加紧培育各类专业人才,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培养力度,有计划地培养和引进一大批短缺的各类专业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同时,还要有计划、分层次地加强对员工队伍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只有坚持不懈地抓好人才培养,把员工队伍建设好,造就一批懂经营、善管理、有能力的专业管理人才队伍,并大胆使用他们,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才能适应未来市场竞争的需要,促进保险业的兴旺发达。

第四、优化产品,推动畅销。新《保险法》第107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这一规定解决了过去保险产品生产与销售分家的矛盾,实现了保险生产与销售的统一,有利于保险产品贴近市场,贴近客户,产销对路。国有保险公司应很好抓住这个契机,生产更多更好的适应客户需要的保险产品,进一步促进产品畅销和市场繁荣,推动保险业务的发展。

第五、业务涵盖,走向国际。目前,经济全球化、竞争自由化、信息化的发展,使竞争的范围由区域扩展到全球,由国内扩展到了国际。为此,国有保险公司业务的发展,不但要面向国内市场,还要面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有专家认为,“区域性的公司必然走向灭亡”。保险业不但存在规模经济,而且也存在范围经济,保险公司只有不断扩张保险业务范围,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才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第六、培养中介,降低成本。充分利用保险中介机构和人展业理赔,既有利于国有保险公司开拓保险市场,增加保费收入,又可以节约自营机构场地、人员等费用开支,降低经营成本,达到增收节支的效果。据有关资料显示,若将中资保险公司的展业与理赔分流到中介机构,每年可以节省费用50亿元。目前,我国的保险中介成份比较单一,正式启用时间比较长的还只有寿险营销人,他们在从事业务中,还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为此,在开展中介业务时,要注意做到:一是要抓紧培育保险中介市场;二是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进行推广。当前,开展中介市场还缺少成功经验,因此,及时总结推广这方面的经验十分重要;三是要加强监管力度,坚决纠正保险中介机构和人在开展中介业务中的不规范行为,使这支队伍迅速健康成长。

第七、运用科技,提高效益。普遍推广和运用高科技,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强大动力,世界各国保险公司都已经普遍运用了高科技发展保险业务,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加入WTO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展业理赔、业务管理、客户服务等要迅速达到和超过外资公司的水平,就必须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用高科技来推动业务发展。

第八、集约经营,集中管理。实行集约经营,集中管理,是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业务质量、降低经营成本、防范经营风险的有效途径,也是国有保险公司从根本上与外资保险公司抗衡的战略选择。应按照“发挥传统优势、扩大独特优势、培植后发优势、聚合整体优势”的指导思想,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发展业务为中心,了解市场、融入竞争,提升经营层次,突出经营重点。在产品销售上,要不断扩大保险园地;在市场开拓上,要把主攻点和增长点放在抢占大中城市的市场份额上;在经营方式上,要从小而全、零而散的经营向集约化、规范化、块状化方向拓展,把根本点放在提高经营效益上;在资源配置上,要体现出自己的经营特色,实行壮强择优政策,不搞扶贫济困,尽量避免费用上的平均主义和“一刀切”。

篇6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以年均9.5%的高速度持续增长,近年来仍然保持在7.0%以上。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生活条件不断改善,外出旅游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的基本组成项目。据国家旅游局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旅游收入一直保持两位数的增长速度。2001年,入境旅游人数达8901万人次,旅游外汇收入达178亿美元;国内旅游人数达7.84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达3522亿元人民币;旅游业总收入达到4995亿元,比上年提高了15.0%。伴随着旅游市场的繁荣,与其相关的风险事故的发生率明显上升。这客观上要求旅游险能够快速发展,为有关各方提供风险保障,为旅游市场的发展保驾护航。再者,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使花钱购买旅游险成为可能。因此,有关人士普遍预测旅游热将为我国旅游险市场营造巨大的发展空间,每年的保费收入至少应该有70亿元的进项,是我国保险业务发展的新增长点。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旅游热已经持续好几年,而旅游险市场仍然比较冷清。

一、旅游保险还未引起足够的注视

从需求的角度看,自2002年9月1日起《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开始实施,改强制旅行社为游客投保旅游意外险为强制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这一规定的改变使以前倍受冷落的旅行社责任险获得较大发展,财产险公司在旅游险市场中的份额大幅度提高,如按每个旅行社年交保费2万元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市场规模约为1.8亿元,占整个旅游险市场的15%以上;与之相反,游客自愿购买保险者寥寥,寿险公司旅游险业务增长缓慢,部分地区和公司甚至出现业务滑坡现象。旅游险市场总的需求状况并没有大的改观。

从供给的角度看,旅游险市场上保险卡的种类有所增加,销售方式有所改善,但是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险种少。当前,只有几家较大的寿险公司经营旅游保险,且可供游客购买的险种只有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交通人身意外保险、旅游景点人身意外伤害险、旅游救援保险、住宿游客人身意外保险5种。而且他们大多数都不经营旅游景点人身意外伤害险、旅游救援保险和住宿游客人身意外保险,甚至有的也只经营旅游人身意外保险一种。产险公司除了经营旅行社责任保险外,对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行李、证件丢失和盗抢风险至今尚无“货”上市,使这一风险处于无保障状态。整个市场不能为游客提供全方位的保障。而且,游客要想以中意的价格为自己获得较为全面的保障,就必须和几家保险公司接洽,很不方便。

2.保险对象范围过窄。以前,我国的游客是以团体游客为主。而且,国家旅游局在1997年9月出台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暂行规定》强制旅行社为游客办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各保险公司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从节约经营成本出发,推出了只以团体游客为保险对象的旅游保险,将自助游游客排除在保险范围以外。1999年政府为了拉动内需将“五一”、“十一”假期调整为7天。这一举措带动了旅游热,形成了所谓的“黄金周”。但是这股旅游热主要是受自助游的推动。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自助游已经占到了整个旅游市场份额的80%以上。可是,在很多地区自助游至今仍游离于旅游险市场之外,无法买到合适的旅游保险。

3.保险对象细分不够。首先,旅游市场状况的变化和强制旅游意外险的取消,使得自助游在部分地区走进了寿险公司视野。有些公司已经修改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将自助游游客纳入保险对象范围,但是和团体游客适用相同的费率。少数公司甚至直接将团体旅游险保单向自助游游客销售。其次,部分公司为了争抢业务,拓展了保险对象的范围,推出旅行保险,将公务旅行者和普通游客一同纳入保险对象范围。这两种变化在提升保险公司业务量的同时也增加了逆选择的可能性,使保险公司面临更大的道德风险。因为:第一,团体游客出游时,旅行社派有专业的导游为其提供全程组织和服务工作,这无疑有利于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但是对于自助游游客来说,由于缺乏旅游常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出险的概率要比团体游客大。而且,对于自助游保险来说,由于业务分散,展业费用和其它经营成本明显高于团体游保险。因此,两者不应该适用同一费率。第二,对于公务旅行人员和普通游客来说,由于出行目的不同,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往往不一样,结果在旅行过程中发生风险事故的概率也必然不同,两者同样不能适用同一费率。

4.保险责任确定不合理。当前我国旅游险在保险责任的确定上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保险责任过宽。很多保险公司在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中将死亡给付、伤残给付、意外医疗和急性病医疗列为主险责任。对于每个游客来说,只有选择是否投保的权利,没有选择不同保险责任的余地,不能以合适的价格获得需要的保障。殊不知其结果同样是低风险客户退出保险,而高风险客户都留了下来,产生逆选择。另一种倾向是保险责任过窄。目前,几乎所有保险公司都将游客的潜水、滑雪、探险等活动列为旅游险的除外责任,而又不提供此类专项旅游保险。而且,有些保险公司在经营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的过程中发现医疗责任,尤其是急性病医疗责任的道德风险过大,部分地区发生经营亏损现象。于是修改条款,将急性病医疗甚至意外医疗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外。这样的确能够较好地控制风险,但是与此同时也必然将大量有着较大风险保障需求的优良客户拒之门外。这显然有悖保险经营“保障客户,分散风险,获得利润”的初衷。

5.费率厘订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旅游险费率的厘订不是依靠精算技术,而是由条款制订人员凭经验来确定的。有的公司甚至模仿其他公司的条款,然后臆断地调整费率变动期间和费率大小。这样,在缺乏精算技术的支持下,为了保证经营的稳定性,保险公司的唯一办法就是将费率偏高确定。这种不科学的定价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抑制了保险需求,影响保险公司业务的增长。

6.投保渠道不畅。目前,旅游险的销售渠道没有大的改观。旅行社依然是其最重要的销售渠道,主要销售团体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和旅游救援保险;旅游景点主要销售旅游景点意外伤害保险;机票销售点主要销售航空意外险;适宜网上销售的险种相对较多,但是目前开通网上投保服务的只有泰康人寿、平安和友邦等少数几家公司;银行柜台销售尚处于尝试阶段。对于大多数自助游游客来说,投保仍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

7.售后服务质量不高。旅游者的流动性较大,在短时间内,游客可能在一个地方投保而在另一个地方出险,甚至可能跨国出险,这对保险公司的核保、定损及理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跟不上,不仅对旅游者造成损失,也影响保险公司的声誉。

二、游客保险意识淡薄,保险险种单一,制约了旅游保险的发展

我国的旅游险市场所存在的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

1.游客保险意识淡薄。虽然说风险的存在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是保险需求产生的必备条件,但是这两个条件所形成的只是保险的潜在需求。要想把这种潜在的需求转化为现实的需求,必须依赖于人们防范风险意识的增强,保险意识的提高。当前,我国民众的保险意识普遍较差,很多游客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意花钱买旅游险。因此,旅游险的市场需求一直不旺。

2.保险经验缺乏,保险技术落后。在现有的经验水平和技术条件下,我国很多寿险公司的旅游险的核保在很多地方还存在不足,尤其是急性病责任部分存在较为严重的逆选择现象。承保之后对医疗责任和自助游的风险控制更是束手无策。一方面,为了防范逆选择,他们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将急性病医疗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另一方面,他们只能通过对团体的选择来代替对个人的选择,通过简单的承保程序达到为大量具有相同风险因素的人群提供保障的目的。旅行社在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充当了十分重要的角色,是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一个“关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被迫只经营团体旅游险,而将自助游保户拒之门外。

3.相关数据资料短缺。由于旅游险的经营时间短,我国的保险公司手中还缺乏与旅游险相关的各类资料。与其它寿险业务不同的是旅游险的发生概率与一个国家的社会、自然、地理状况、游客的风险防范意识等关系密切,国外资料缺少参考价值。另外,据业内有关人士透露,目前很多公司的旅游险在展业、核保、定损、理赔过程中缺乏规范性,单证管理混乱。这样,即使收集了一定量的资料,这些资料也缺乏可靠性。这使得旅游险费率的厘订缺乏有效的数据支持。

4.对风险和保险的相互关系认识不够。保险公司对保险对象划分不清和保险责任确定不合理,实际上是其对风险和保险的相互关系认识不够的反映。对自助游游客和团体游客、公务旅行者和普通旅游者在相同的费率水平下提供同等保障和将医疗责任列入主险条款,是保险人过分追求保险业务量而忽视风险防范的表现;而将游客的潜水、滑雪、探险等活动列为除外责任,将医疗责任从保险责任中剔除,是保险人过分强调风险防范而忽视业务增长需要的表现。

5.保险市场发育不充分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体制落后。2001年我国的保险深度仅为2.2%,保险密度仅为168.8元,远低于很多发展中国家,保险市场的发育还很不充分。同时也意味着发展的空间非常巨大。现阶段,为了抢占先机各家保险公司忙于市场拓荒,比拼保费收入规模。而相对于其它险种来说,旅游险属于小险种,年保费收入占保险公司总保费收入的比重较低。另外,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的几家保险公司要么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要么是国有企业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这种所有制所决定的经营管理体制是公司高层领导由政府选派,采用任期制,以公司业务发展规模和速度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指针。高层管理者权责不对等,广人员工的付出和收入不对称。这必然会引起企业追求保费规模最大化的短期行为,因为有保费规模就有费用规模,而费用规模与包括老总在内的员工利益攸关。结果,虽然旅游险在很多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中被列为A类险种,赔付率一般低于35%,但是仍然不能引起公司高层管理者的重视和激发普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旧产品的改造和新产品的开发进展缓慢,难以适应市场需要。

三、培育市场主体,开发新险种,大力发展旅游保险

解决我国旅游险市场的现有问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为一方面,民众保险意识的培育是一个过程。这既需要保险经营者和政府做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又需要通过大量的风险事故来教育国民,强化其保险意识。这绝不是短期内所能达到的。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需求能够创造供给,而潜在的保险需求向现实的保险需求的转化是以民众保险意识的提高为条件的。因此,在短期内我国的旅游保险需求状况不会有大的改观。另一方面,国有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的转换是我国现阶段金融体制改革的难点,而这一点恰恰是导致我国旅游险市场供给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的关键性因素。因为分业经营体制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来改变;保险经验不足,保险技术落后可以通过学习来快速提高;而经营管理体制的转换涉及各方利益的分配格局、保险经营的性质和国家的经济安全,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完成。这样,对于风险与保险的关系的认识也就难有突破;重视保费规模,忽视经营利润的状况也就难以改变,旅游险就很难得到保险公司的青睐,供给状况也就不可能有大的改观。结果,整个旅游险市场也就不可能出现高速增长的态势。但是从长远着眼,我们应该大力推进民众保险意识的培育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的转换。

此外,还应该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加速市场主体的培育,提高旅游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促使保险公司由拓荒式的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

2.加大新险种的开发力度,把旅游保险服务延伸到吃、住、行、游各个环节,并为特定旅游项目提供专项保险,如峡谷探险保险、水流漂流保险、惊险游保险等,使游客在旅游全程都能够获得需要的保障。

3.对旅游险市场和旅游险条款进行细分,针对团体游、自助游及公务旅行的不同特点制订出不同的保险条款,确定不同的费率,加强风险防范。

4.将风险较大的医疗责任部分制定为特约条款或者附加险,厘订专项费率。这样既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需求,又可以有效防范逆选择风险,全面提升旅游险的业务质量。

5.加强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尤其是与医疗责任部分相关的资料的收集,为科学厘订费率,控制风险,尤其是医疗责任风险积累经验,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对于那些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旅游险的公司来说,在这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应该充分发挥这一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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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保险还未引起足够的注视

从需求的角度看,自2002年9月1日起《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开始实施,改强制旅行社为游客投保旅游意外险为强制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这一规定的改变使以前倍受冷落的旅行社责任险获得较大发展,财产险公司在旅游险市场中的份额大幅度提高,如按每个旅行社年交保费2万元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市场规模约为1.8亿元,占整个旅游险市场的15%以上;与之相反,游客自愿购买保险者寥寥,寿险公司旅游险业务增长缓慢,部分地区和公司甚至出现业务滑坡现象。旅游险市场总的需求状况并没有大的改观。

从供给的角度看,旅游险市场上保险卡的种类有所增加,销售方式有所改善,但是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险种少。当前,只有几家较大的寿险公司经营旅游保险,且可供游客购买的险种只有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交通人身意外保险、旅游景点人身意外伤害险、旅游救援保险、住宿游客人身意外保险5种。而且他们大多数都不经营旅游景点人身意外伤害险、旅游救援保险和住宿游客人身意外保险,甚至有的也只经营旅游人身意外保险一种。产险公司除了经营旅行社责任保险外,对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行李、证件丢失和盗抢风险至今尚无“货”上市,使这一风险处于无保障状态。整个市场不能为游客提供全方位的保障。而且,游客要想以中意的价格为自己获得较为全面的保障,就必须和几家保险公司接洽,很不方便。

2.保险对象范围过窄。以前,我国的游客是以团体游客为主。而且,国家旅游局在1997年9月出台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暂行规定》强制旅行社为游客办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各保险公司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从节约经营成本出发,推出了只以团体游客为保险对象的旅游保险,将自助游游客排除在保险范围以外。1999年政府为了拉动内需将“五一”、“十一”假期调整为7天。这一举措带动了旅游热,形成了所谓的“黄金周”。但是这股旅游热主要是受自助游的推动。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自助游已经占到了整个旅游市场份额的80%以上。可是,在很多地区自助游至今仍游离于旅游险市场之外,无法买到合适的旅游保险。

3.保险对象细分不够。首先,旅游市场状况的变化和强制旅游意外险的取消,使得自助游在部分地区走进了寿险公司视野。有些公司已经修改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将自助游游客纳入保险对象范围,但是和团体游客适用相同的费率。少数公司甚至直接将团体旅游险保单向自助游游客销售。其次,部分公司为了争抢业务,拓展了保险对象的范围,推出旅行保险,将公务旅行者和普通游客一同纳入保险对象范围。这两种变化在提升保险公司业务量的同时也增加了逆选择的可能性,使保险公司面临更大的道德风险。因为:第一,团体游客出游时,旅行社派有专业的导游为其提供全程组织和服务工作,这无疑有利于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但是对于自助游游客来说,由于缺乏旅游常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出险的概率要比团体游客大。而且,对于自助游保险来说,由于业务分散,展业费用和其它经营成本明显高于团体游保险。因此,两者不应该适用同一费率。第二,对于公务旅行人员和普通游客来说,由于出行目的不同,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往往不一样,结果在旅行过程中发生风险事故的概率也必然不同,两者同样不能适用同一费率。

4.保险责任确定不合理。当前我国旅游险在保险责任的确定上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保险责任过宽。很多保险公司在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中将死亡给付、伤残给付、意外医疗和急性病医疗列为主险责任。对于每个游客来说,只有选择是否投保的权利,没有选择不同保险责任的余地,不能以合适的价格获得需要的保障。殊不知其结果同样是低风险客户退出保险,而高风险客户都留了下来,产生逆选择。另一种倾向是保险责任过窄。目前,几乎所有保险公司都将游客的潜水、滑雪、探险等活动列为旅游险的除外责任,而又不提供此类专项旅游保险。而且,有些保险公司在经营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的过程中发现医疗责任,尤其是急性病医疗责任的道德风险过大,部分地区发生经营亏损现象。于是修改条款,将急性病医疗甚至意外医疗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外。这样的确能够较好地控制风险,但是与此同时也必然将大量有着较大风险保障需求的优良客户拒之门外。这显然有悖保险经营“保障客户,分散风险,获得利润”的初衷。

5.费率厘订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旅游险费率的厘订不是依靠精算技术,而是由条款制订人员凭经验来确定的。有的公司甚至模仿其他公司的条款,然后臆断地调整费率变动期间和费率大小。这样,在缺乏精算技术的支持下,为了保证经营的稳定性,保险公司的唯一办法就是将费率偏高确定。这种不科学的定价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抑制了保险需求,影响保险公司业务的增长。

6.投保渠道不畅。目前,旅游险的销售渠道没有大的改观。旅行社依然是其最重要的销售渠道,主要销售团体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和旅游救援保险;旅游景点主要销售旅游景点意外伤害保险;机票销售点主要销售航空意外险;适宜网上销售的险种相对较多,但是目前开通网上投保服务的只有泰康人寿、平安和友邦等少数几家公司;银行柜台销售尚处于尝试阶段。对于大多数自助游游客来说,投保仍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

7.售后服务质量不高。旅游者的流动性较大,在短时间内,游客可能在一个地方投保而在另一个地方出险,甚至可能跨国出险,这对保险公司的核保、定损及理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跟不上,不仅对旅游者造成损失,也影响保险公司的声誉。

二、游客保险意识淡薄,保险险种单一,制约了旅游保险的发展

我国的旅游险市场所存在的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

1.游客保险意识淡薄。虽然说风险的存在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是保险需求产生的必备条件,但是这两个条件所形成的只是保险的潜在需求。要想把这种潜在的需求转化为现实的需求,必须依赖于人们防范风险意识的增强,保险意识的提高。当前,我国民众的保险意识普遍较差,很多游客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意花钱买旅游险。因此,旅游险的市场需求一直不旺。

2.保险经验缺乏,保险技术落后。在现有的经验水平和技术条件下,我国很多寿险公司的旅游险的核保在很多地方还存在不足,尤其是急性病责任部分存在较为严重的逆选择现象。承保之后对医疗责任和自助游的风险控制更是束手无策。一方面,为了防范逆选择,他们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将急性病医疗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另一方面,他们只能通过对团体的选择来代替对个人的选择,通过简单的承保程序达到为大量具有相同风险因素的人群提供保障的目的。旅行社在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充当了十分重要的角色,是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一个“关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被迫只经营团体旅游险,而将自助游保户拒之门外。

3.相关数据资料短缺。由于旅游险的经营时间短,我国的保险公司手中还缺乏与旅游险相关的各类资料。与其它寿险业务不同的是旅游险的发生概率与一个国家的社会、自然、地理状况、游客的风险防范意识等关系密切,国外资料缺少参考价值。另外,据业内有关人士透露,目前很多公司的旅游险在展业、核保、定损、理赔过程中缺乏规范性,单证管理混乱。这样,即使收集了一定量的资料,这些资料也缺乏可靠性。这使得旅游险费率的厘订缺乏有效的数据支持。

4.对风险和保险的相互关系认识不够。保险公司对保险对象划分不清和保险责任确定不合理,实际上是其对风险和保险的相互关系认识不够的反映。对自助游游客和团体游客、公务旅行者和普通旅游者在相同的费率水平下提供同等保障和将医疗责任列入主险条款,是保险人过分追求保险业务量而忽视风险防范的表现;而将游客的潜水、滑雪、探险等活动列为除外责任,将医疗责任从保险责任中剔除,是保险人过分强调风险防范而忽视业务增长需要的表现。

5.保险市场发育不充分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体制落后。2001年我国的保险深度仅为2.2%,保险密度仅为168.8元,远低于很多发展中国家,保险市场的发育还很不充分。同时也意味着发展的空间非常巨大。现阶段,为了抢占先机各家保险公司忙于市场拓荒,比拼保费收入规模。而相对于其它险种来说,旅游险属于小险种,年保费收入占保险公司总保费收入的比重较低。另外,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的几家保险公司要么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要么是国有企业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这种所有制所决定的经营管理体制是公司高层领导由政府选派,采用任期制,以公司业务发展规模和速度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指针。高层管理者权责不对等,广人员工的付出和收入不对称。这必然会引起企业追求保费规模最大化的短期行为,因为有保费规模就有费用规模,而费用规模与包括老总在内的员工利益攸关。结果,虽然旅游险在很多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中被列为A类险种,赔付率一般低于35%,但是仍然不能引起公司高层管理者的重视和激发普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旧产品的改造和新产品的开发进展缓慢,难以适应市场需要。

三、培育市场主体,开发新险种,大力发展旅游保险

解决我国旅游险市场的现有问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为一方面,民众保险意识的培育是一个过程。这既需要保险经营者和政府做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又需要通过大量的风险事故来教育国民,强化其保险意识。这绝不是短期内所能达到的。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需求能够创造供给,而潜在的保险需求向现实的保险需求的转化是以民众保险意识的提高为条件的。因此,在短期内我国的旅游保险需求状况不会有大的改观。另一方面,国有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的转换是我国现阶段金融体制改革的难点,而这一点恰恰是导致我国旅游险市场供给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的关键性因素。因为分业经营体制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来改变;保险经验不足,保险技术落后可以通过学习来快速提高;而经营管理体制的转换涉及各方利益的分配格局、保险经营的性质和国家的经济安全,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完成。这样,对于风险与保险的关系的认识也就难有突破;重视保费规模,忽视经营利润的状况也就难以改变,旅游险就很难得到保险公司的青睐,供给状况也就不可能有大的改观。结果,整个旅游险市场也就不可能出现高速增长的态势。但是从长远着眼,我们应该大力推进民众保险意识的培育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的转换。

此外,还应该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加速市场主体的培育,提高旅游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促使保险公司由拓荒式的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

2.加大新险种的开发力度,把旅游保险服务延伸到吃、住、行、游各个环节,并为特定旅游项目提供专项保险,如峡谷探险保险、水流漂流保险、惊险游保险等,使游客在旅游全程都能够获得需要的保障。

3.对旅游险市场和旅游险条款进行细分,针对团体游、自助游及公务旅行的不同特点制订出不同的保险条款,确定不同的费率,加强风险防范。

4.将风险较大的医疗责任部分制定为特约条款或者附加险,厘订专项费率。这样既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需求,又可以有效防范逆选择风险,全面提升旅游险的业务质量。

5.加强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尤其是与医疗责任部分相关的资料的收集,为科学厘订费率,控制风险,尤其是医疗责任风险积累经验,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对于那些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旅游险的公司来说,在这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应该充分发挥这一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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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改增”;保险营销;应对策略

1引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4日共同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保险业于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对于保险行业来说,“营改增”会对保险公司的税负和业务模式等诸多方面产生较大影响。本文将对“营改增”在保险营销中产生的影响展开具体分析,提出有针对性措施,以促进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

2“营改增”对保险营销的影响

2.1产品价格的影响

对于财险公司而言,经营的绝大部分财产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都将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于寿险公司而言,由于一年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被列为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只有一年以下短期人身保险产品(主要是短期健康险、意外险)的保费收入将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因而,“营改增”对人身保险产品价格影响较小,对财险产品价格影响较大。由于保险产品的定价实行备案制,保险产品价格短时间内无法变动。“营改增”后企业购买短期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同样支付100元钱,其中94.34元计入相关费用科目[100/(1+6%)=94.34元],5.66元计入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而在“营改增”之前,支付的100元要全部计入相关费用科目。可以说“营改增”之后,保险产品“降价”了。

2.2营销成本的影响

由于增值税价外税的性质,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这一点与营业税是完全不同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对公司的收入、成本和费用会产生较大影响。例如,保险经纪公司业务手续费,以不含税价格为基础计算的手续费和以含税价格计算的手续费差异是非常明显的。因此,保险公司原使用的保费收入考核、手续费佣金的计算、企划奖励方案等将面临重新测算。根据税法规定,将委托加工或者购入货物用于分配给投资者或者无偿赠予他人的,均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保险公司在日常营销中,都有很大金额的业务推动奖励、客户活动赠品等支出,这一部分支出产生的17%的销项税将分别计入佣金支出、业务宣传费等科目,增加了企业的支出。

2.3营销模式的影响

目前保险公司的营销模式有直接销售和间接销售。“营改增”对直接销售的影响不大,但对于间接销售影响比较大。间接销售主要有个人人销售、中介渠道销售。由于保险公司个人人数量众多,但产能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相反,专业、兼业保险中介公司由于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3保险营销应对“营改增”有效策略

3.1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保险公司在制定业务推动企划方案、向客户赠送宣传品、召开产品说明会、举办业务培训、日常购买办公用品时,应充分考虑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带来的减税作用。在相同条件下,优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其次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有关规定,依法获取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2减少营销中的视同销售行为

根据税法规定,将委托加工或者购入货物用于分配给投资者或者无偿赠予他人的,均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保险公司在制定业务推动企划、赠送宣传品,采取以现金补贴代替实物发放。确需实物激励的,可以采取人自行购买或公司统一以人名义购买,公司给予现金补贴的方式规避视同销售行为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

3.3重视使用中介渠道

根据《关于个人保险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保险公司可受托为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截至2017年上半年,我国保险人突破700万人,但其中绝大部分月收入超不过小微企业标准,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税。对于财险业务和短期人身险业务,保险公司可以利用保险中介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抵税,还可以要求个人人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成为个体工商户,并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登记,从而可以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税。

4结语

保险业的“营改增”是重难点问题,保险企业应尽快适应增值税征税的新要求,根据“营改增”的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创新企业的营销模式。同时,希望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如“视同销售行为”的政策,给保险业提供更具体的指导,共同推动“营改增”后保险业健康、持续、高效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靳茂林.浅析“营改增”对保险公司的影响[J].现代商业,20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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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本来就比较困难,而此时施行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改革对主要以车险业务经营为主的中小财产保险公司也将无疑是雪上加霜,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改革对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将产生重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产品差异化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改革后,机动车商业保险在各保险公司将实现差异化经营,这种差异化包括条款的差异和费率的差异,条款的差异体现在保障范围上存在不同,而费率的差异则直接体现在保费价格的不同。产品的差异化特别是费率的差异化将直接影响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与发展。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由于保费规模小,服务水平一般,本来就无法于保险市场中的大公司抗衡,如果在费率上再存在差异,将更难与大公司竞争。

(二)竞争更加激烈由于产品的差异化,特别是费率的差异化,将直接影响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市场竞争,进而影响车险市场的竞争,再进一步将影响整个财产保险市场的竞争。保险产品的费率厘定具有稳定性的特征,不可能随时调整费率标准。因此,主要依赖车险经营的各中小财产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在费率既定的条件下,通过其他方式的竞争将更加激烈。而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手段比较单一,大多是依靠提高中间成本的方式争取市场份额,这将直接增加经营成本,给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带来更大的负担。

(三)经营管理难度加大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改革后,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也会因费率厘定和市场竞争的原因而趋薄,甚至亏损,这将导致保险公司在短期内发生支付困难,经营状况会因此出现恶化。保险公司如果仅通过增加竞争成本的方式,试图改善恶化的经营状况,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的经营进一步恶化。不过不能及时扭转局面,保险公司的经营将出现长期性的恶化,进而只能被收购或兼并。

(四)保险监管对经营的压力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公司的监管重点已经转变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保险公司的经营如果出现问题,其偿付能力肯定也会出现问题,如果达不到监管机关的最低要求,保险公司的经营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轻者限制部分产品销售,重者会责令关闭相应机构,更重者可能会被勒令退出市场。监管机关也正在研究保险公司的退出机制,监管方面的变化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巨大的压力。

中小保险公司应对举措

面对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改革对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严重影响,中小财产保险公司要积极应对,采取有效措施,将这些影响带来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在应对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改革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市场变化,制定符合自身条件的应对措施,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一)科学合理厘定车险费率中小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分析业务风险,结合公司的发展方向,科学厘定机动车商业保险的费率。费率厘定是否科学,将决定公司短期内的经营结果。如果费率厘定的过高,将直接影响产品的销售,如果费率厘定的过低,又很难控制承保风险和经营成本,同时,费率厘定后需上报监管机关审批或备案后方可使用,且需严格执行,费率厘定不科学,经营一旦出现问题,短时间内是无法调整费率标准的。因此费率的厘定一定要科学慎重,如果可能,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可以互相参考和借鉴。

(二)加大非车险的支持力度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改革后,车险业务的经营肯定会更加艰难。公司要发展,一定要摆脱对车险业务的依赖,可以通过加大非车险的投入,大力发展非车险业务,实现公司业务结构的均衡。但是非车险业务的发展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公司坚持不懈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通过不断地培训和市场开拓,提升公司的品牌和培养非车险的专业人员,经过长期的积累和沉淀实现非车险业务发展。非车险业务的发展,不但可以增加公司的利润,同时为车险业务的发展创造足够的空间,保证公司长期稳定经营。

(三)审慎公司经营思路中小财产保险公司从总公司到分公司都应该重新审视自身的经营思路,规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经营战略,科学、合理地制定总分公司的经营目标。特别是总公司在给分支机构下达经营任务时一定要科学合理,符合市场规律和分支机构当地的市场环境,不能为了盲目追求规模或利润,下达不切实际的任务目标,而分支机构为实现总公司下达的经营任务,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加剧市场竞争方式来争取生存的空间。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为实现过高的经营目标而做出的扰乱市场秩序和加剧市场竞争的行为,才能为公司的长远发展营造一个良好地内部和外部环境。

(四)专业化经营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在自己擅长的领域进行专业化经营,即使是在车险业务中也可以就某一类车险业务领域实行专业化。通过专业化经营,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绕开激烈的市场竞争,通过在自己擅长的领域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开发更符合消费者需求的新产品,提供更有特色的服务项目,逐步树立品牌形象,扩大保费规模,并由此带动其他业务的发展。

(五)提升服务水平中小财产保险公司除了要注重产品的销售外,更应注重服务水平的提升。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搭建客户服务平台,想客户所想、急客户所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贴心服务,客户服务的投入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成本,而且见效较慢,但是只要坚持不懈,肯定能够实现用服务留住客户,用服务争取客户,用服务换取业务,用服务换取利润的目标,这才是公司发展的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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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以来,我国保险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截至1997年保险市场上共有13家全国性保险公司,5家区域性保险公司,4家外资或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在北京已有10多个国家的23家保险公司设立了100多家办事处。保险市场的开放改变了过去由人保公司一统天下的格局,国外保险业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对我们学习国外先进经验提供了优越的条件,但是问题的另一面则是面临与国外保险业的竞争,有竞争就有风险。

保险公司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①经营风险。它是保险公司在日常业务经营中因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引起的风险损失。这是我国保险企业最需要关注和化解的风险。因为我国的保险业还处于初级的发展阶段,在风险管理上技术水平和手段都相对落后。②标的风险。它是保险公司的主要风险。保险公司承保的标的种类和数量较多,金额高低不等,标的本身风险大小不同,对这类风险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共同保险和再保险方式加以分散,保证其经营的稳定性。③利率风险。这是保险公司面临的基本风险。保险公司的利率是根据国家银行的利率来确定。银行利率的涨跌,影响保险公司寿险储蓄利率的上升或下跌。当银行利率高于保险公司的利率时,人们对寿险的需求减少;当银行利率低于保险公司的利率时,人们又纷纷购买保单;保险需求量增加。今后随着利率市场化,将对寿险业的冲击和影响更大。④市场竞争风险。它是保险公司外部环境造成的风险。主要是卖方之间为了争夺顾客而降低险种费率,提高各种名目繁多的费用返还比例,从而影响保险公司抵御风险的准备能力,而且是一种潜在风险。以上四种风险中,标的风险和经营风险是保险公司的内部风险,利率风险和竞争风险是保险公司的外部风险。内、外风险的存在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必然结果,它影响着保险公司的生死存亡。

投保人是保险业发展的支柱。由于一些保险公司的员工业务不熟悉,经营基础差,许多投保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由此败坏了保险业的声誉,加之保险是一种无形产品,投保人支付了保费以后,并没有马上受益,而仅是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是未来的责任,是一种“承诺”,并且在很多情况下,这种承诺是长期的,如养老保险,期限长达十年以上。而保险人能否真正承担其保险责任,实现其承诺,取决于它在未来是否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国家已有立法,对保险业的有效监督已受到投保人的关注。

自我国进入市场经济以来,保险市场群雄并起,为了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国家也出台了一些措施,尤其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发生,防止保险业的风险借鉴也不容忽视。在国内,因保险服务领域的进一步扩大,承保额的剧增,对保险业的监督却比较薄弱,重审批、轻管理,监管的内容和方法较陈旧,主管机关的职责、权限不明确,以及一些保险公司通过不适当地降低保费或其他手段扩大保险业务,从而严重地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等,说明保险风险仍是存在的,而且是不容忽视的。

我国的保险业起步晚,几经坎坷,在发展规模、水平、程度上都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为了保证我国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危机和防止竞争的自由化,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业务活动,加强对保险业的风险防范意义重大。

(一)加大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在1997年的“金融风险防范年”中,人民银行针对保险业监督工作,将监管重点放在清理整顿保险市场、监督准备金的提取、财务指标的落实及资金运用的风险。在今后的长期时间里人民银行必须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首先,人民银行要依法监管。1995年10月实施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职能、经营、投保人和承保人的权益等都做了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严密监督,按法办事,对循私舞弊者依法严惩。其次,坚持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人民银行制定,各项准备金及业务、财务、资金运用状况人民银行有权检查,保险公司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再次,人民银行为了保证各家保险公司在市场中公平、合理的有序竞争,做到各家保险公司在收费标准、纳税、税后利润分配政策三方面的统一。

(二)保险公司要不断加强内部风险管理。第一,不断增强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转变那种只注重保费收入,忽视公司经济效益和稳定经营的观念。要以风险防范的意识贯穿公司业务经营的始终,加强保单业务经营的制度化、手续化、科学化,做到保单事前的审核、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全面提高公司管理风险,转移风险和防范风险的能力。第二,加强市场调研,减少市场风险。这是各家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的关键因素。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采用电子计算机系统,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市场信息,为公司管理者制订营销策略提供科学依据。第三,加强保险稽核工作,完善内部机制。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严格按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和办理分保业务,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坚决制止公司内部的违纪违规行为,制订一套完整的财务规章制度,在公司内部形成违规必究,违纪必查的规矩,使加强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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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林业风险抵御能力,做好森林保险工作。稳定林业生产、分散林业风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有利于保障林农经济利益,提高林业生产者再生产能力;有利于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在灾后迅速恢复生产,增强发展林业的信心;有利于减少林业投融资的风险、改善林业投融资环境,促进林业持续健康发展。

也有利于推动保险产品和优化业务结构,森林保险工作的开展既能够拓宽保险市场。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促进保险业提质增效。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林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及农民灾后自救能力为根本出发点,以扶持林业生产发展为目标。以确保林木安全和促进林农增收为重点,认真做好我县林业保险工作,逐步扩大森林保险覆盖面,不断完善森林保险险种和服务创新,增强林农及林业企业抵御林业自然灾害等风险的能力,建立健全林业风险保障机制,力争实现林农得实惠,林业得保障,保险得发展,为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引导和鼓励林农、林场、林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参加森林保险,1.政府引导”各级政府运用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调动多方面力量共同投入,增强林业的抗风险能力。

以发挥财政政策的拉动效应。2.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坚持诚实守信,3.市场运作”承保机构要按照市场原则。依法合规经营;健全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强化风险管控,确保理赔到位。

要广泛宣传发动林农自愿参保,4.自主自愿”林农、林场、林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参加森林保险。不能强迫参保对象投保。

财政、保险公司等部门要加强协调与联动,5.协同推进”县林业局牵头负责全县森林保险工作。形成合力,共同参与做好林业保险的宣传、承保、勘察、定损、理赔、防灾等各环节工作。

三、保险内容

一保险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县分公司。

二保险标的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商品林、公益林以及我县去冬今春造林未成林地等。

因火灾、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台风、暴风(雨、雪雨(雪凇等灾害造成被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或鉴定死亡,三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以确保灾后参保者能迅速恢复生产为目标,四保险金额和费率。根据“广覆盖、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原则。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每亩保险金额按保险林木的再植成本暂定为400元,年综合保险费率不高于4‰,即每亩每年保费不高于1.6元。保险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与保险林木面积的乘积。

五保险期限。一年。

全面掌握我县保险标的信息,六承保。由当地林业部门会同县保险公司对全县林木进行摸底调查。为做好林业保险承保工作奠定基础。县林业局林政股配合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相关条款要求收取保费,同时发放保险凭证。保险公司根据收取保费和发放的保险凭证进行签单、承保。

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受理报案时,七查勘。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要明确告知出险保户准备好相关的索赔单证,并配合勘察人员进行受灾现场查勘。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勘察人员须在48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勘察。勘察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全面了解掌握受灾情况,并根据权限及时逐级上报灾害损失情况。

需要灾害损失鉴定的由林业保险灾害损失鉴定小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鉴定,八定损。成立县林业保险灾害损失鉴定小组。根据勘察损失情况。并公布鉴定结果。

计算赔偿金额,九赔偿处理。保险公司根据灾害损失情况。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赔付,并对赔付结果进行公示。

按保险金额赔偿。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偿后,1.全部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内事故全损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部分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但未达到全部损失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的比例赔偿。

四、保费补贴及资金结算

一保费补贴比例

财政对投保户给予保费补贴。林业保险实行国家、省、市、县(市区四级财政补贴制度。县林业、财政部门共同向市林业局、财政局提出自愿开展森林保险的申请和承诺落实保费补贴资金承诺函。批准后,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市财政和中央财政再分别给予保费补贴。其中,对商品林投保户给予保费总额75%补贴,具体比例为:中央财政负担30%省财政负担25%市县财政负担20%对公益林投保户给予保费总额95%补贴,具体比例为:中央财政负担50%省财政负担25%市县财政负担20%

二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方式

一年一结。县林业局和保险公司签订公益林补贴协议后,1.公益林采取县级统一结算。由县林业局向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核实后,将中央和省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一次性拨付给保险公司。

一年两结。每年5月30日之前和11月30日之前,2.商品林则实行据实补贴。县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对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已签订的保单且投保人已经交纳保费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并由县财政部门统一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对县级上报的保费情况文件、保险凭证等相关材料审核确认后,将财政应承担的保费统一拨付给保险公司。

三资金管理

并实行专项管理,保费补贴资金由县财政部门预算安排。专款专用。保险公司业务服务费用按以下标准提取:赔款(含已决赔款加未决赔款低于当年保费的60%时,保险公司按实收保费的15%提取;赔款高于当年保费的60%时,保险公司按实收保费的20%提取;赔款高于当年保费的80%以上,保险公司按赔款后所剩保费提取业务服务费。对于已投保的农户,政府不再给予受灾农户相同用途的财政补助。

险管理

提高应对巨大森林灾害能力,为确保林业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保险公司要提前准备巨额风险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如遇巨大自然灾害,保险公司可以使用巨灾风险准备金赔付出险农户。保险公司以当年所收保费的85%为止赔上限。若当年保费收入扣除赔付费用尚有盈余,按相应比例扣除保险公司业务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全部转为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保险期内林业保险赔款超过年收保费的85%时,保险公司申请动用巨灾风险准备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政府成立县林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负责日常工作及综合协调工作。林业保险工作由林业局牵头,林业局、财政局、保险公司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研究制订林业保险的政策措施,提出林业保险发展建议,组织联合调研,动态跟踪检查林业保险的进展情况,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

二明确部门职责

协助保险公司做好保费收缴和理赔工作。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1.林业局:负责林农的组织、发动工作。对林业保险工作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并与保险公司共同制订林业保险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参与林业保险灾后勘察定损,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依据,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确保专款专用;保费补贴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2.财政局: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监督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从服务“三农”全局出发,3.保险公司:负责全县林业保险产品开发、宣传、展业、承保、理赔及售后服务等工作。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提供政策性林业保险业务的宣传、承保、防灾防损、勘察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保险凭证、理赔款项要落实到农户,保险凭证要载明投保地块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面积、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信息;承保和理赔情况要张榜公示,得到农户认可,保险公司要按保险条款及时进行赔付,不得随意更改理赔标准;林业保险出单和补贴申请程序要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应在农户缴齐保费后再出具保险凭证,并据此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农户承担的保费没有缴齐的不能作为申请财政保费补贴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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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于XX年6月9日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XX年9月30日获准开业。安邦保险实力雄厚,注册资本37.9亿元。股东包括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aic)、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sinopec corp)等“世界500强”企业。凭借着雄厚的股东实力,一流的企业文化,安邦保险发展态势迅猛。目前已在全国37个省、市、自治区及重点城市设立分公司。XX年营业额超过10亿元。安邦保险期望通过优秀的资源配置能力,与客户、与股东、与战略伙伴、与员工的相互依存,共赢发展。

两周前带着继续学习基本功,学牢专业知识的心情来到安邦保险,在新的公司体验新的工作环境、接触新的同事、感受新的不同的企业文化、接受新一轮的挑战,让自己之前所学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得到锤炼加以巩固。

一、实习内容

实习的主要内容是学习安邦保险车险条款,录单及出单以及整个工作流程

1、接待客户,向客户介绍保险条款并根据客户具体情况做出保险方案计算保险费。

2、负责填写投保单;先收集好客户的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新车则要提供购车发票和合格证,然后对照证件上的内容填写投保单,再用电脑进行录入。

3、经核保无误通过后,交强险打印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商业险打印保险单和保险卡,核对确定准确无误后,将保险单交到财务,再用专门的笔记本把客户的资料登记好。

4、把单证按类别整理并装订,最后送至档案管理室并按月份将其归类。

心得体会

二、 实习体会

(一)、通过进一步的对保险公司及行业的了解,也发现一些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在经营理念上,发展和管理、速度和效益的矛盾突出。经营过程中,为了保证完成保费计划指标,基层公司领导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完成保费计划上,理赔管理、服务举措、内部建设等方面工作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业务发展屈服于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面对竞争日益激烈而尚欠规范的市场环境,基层公司在处理速度和效益的关系上存在观念上的偏差,重速度、轻效益,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控制水平不高,部分业务质量较差,为完成保费任务不计成本地承保一些赔付率高、连年亏损的业务,经营效益水平低,制约了保险公司的快速健康发展和壮大。

2、在服务水平上,技术含量较低,仍然存在过分依赖关系和人情的现象。基层公司在展业过程中,主要依靠业务人员的“关系网”拉业务,或者是通过大量招聘营销员的“人海战术”开拓市场,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误导消费,坑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行为时有发生,部分业务人员忽视消费者心理状态而采取死缠滥打的推销方式。基层保险公司的“人海战术”和“关系业务”的过度膨胀,使国民对保险的作用产生误解,有的甚至产生反感情绪和厌恶心理,不利于培育国民的保险意识,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声誉和保险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另外,基层公司在理赔服务过程中,有的为了稳固与大客户的关系不讲原则地进行人情赔付或通融赔付,有的为了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进行人情赔付和搞假赔款,而对一些非关系客户另眼相待,服务态度和质量差,违背保险经营的损失补偿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

3、在保险队伍建设上,干部职工主人翁意识减弱,企业文化氛围不浓,团队协作精神不强。基层公司领导班子为了各自一时的政绩和小集体的利益,短期行为突出,当公司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发生冲突时,过多地考虑自身的利益和职位,缺乏大局观念和长远发展的意识。在对员工管理方面,忽视了对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的考核。对公司文化建设重视不够,忽视对员工的经营理念、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在“绩效挂钩”的考核机制下,基层公司业务人员和营销人员过分地注重自身的经济收入,没有把从事保险工作当作终身的事业,缺乏主人翁意识,缺乏爱司爱岗和团队协作精神。

(二)、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措施

1、强化管理意识,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基层保险公司要提高对加强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内控管理自觉性,树立起管理是企业发展生命的观念。加强内控管理制度建设,建立起高效率的管理机制,加强电子化建设,为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和支持。具体讲,业务上要重点加强市场营销管理、核保管理和单证控制管理;理赔上要重点加强查勘定损管理和报价核赔管理;财务上要重点加强收付费系统管理;人员上要重点加强职业行为管理和考核机制管理。上级公司要加强对基层保险公司管理工作的监控和指导,确保统一法人制度的顺利执行和政令的畅通,同时建立配套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奖惩措施,加强对基层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约束。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公司市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培育有利于基层保险公司发展的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2、加强保险队伍建设。人是生产力中最积极的因素,解决好人的问题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根本。配备一支业务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具有创新能力的领导班子,是基层保险公司发展的组织保证和重要基础。基层保险公司领导班子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事物,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才能适应现代保险公司发展的需要。要加强对基层保险公司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不断培养符合现代保险公司发展要求的员工队伍。加强基层保险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倡导团队协作,倡导激励,宣扬先进,并通过分配结构和分配机制的改进,稳定员工队伍,充分调动每位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发展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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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汽车保险 诈骗 防骗策略

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我国汽车保有量大量增加,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2年末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达12089万辆。但与此相伴随的是,我国汽车交通事故不断增多,公安部数据显示,2012年接报全国涉及人员伤亡的路通事故4.6万起,造成1.1万人死亡、5万人受伤。在大量的交通事故中,部分车主为逃避责任采取诈骗等策略获取赔偿,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甚至影响了保险行业的正常运行。此外,还有为车辆保养等目的诈骗赔偿的事例,这都表明,汽车保险诈骗已经成为一个需要重视的课题,必须采取有效举措进行防骗。

一、汽车保险诈骗的法律内涵

我国《刑法》第198对汽车保险诈骗罪进行了明确,按照这一定义,参与保险诈骗的主体可以是汽车所有人即投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或者其他受益人,从这一定义来看,进行诈骗的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等单位,只要他是受益者或者说利益相关者就可能有参与诈骗的动机。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投保主体必须是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合同文本,才能构成诈骗罪,否则则不能构成诈骗罪,如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骗取保险费不构成诈骗罪(而其他类型的犯罪),但如果他们参与提供各种虚假证明,则构成诈骗罪的共犯。而诈骗主体的目的是获取较大数额的保险金,并且只有这种金额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构成诈骗罪,如果金额较小则不成立。按照《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2000、30000、200000元,必须超过这种标准才能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汽车保险诈骗罪的基本表现形式

近年来,我国汽车保险业务发展迅速,2011年,机动车辆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3504.56亿元,同比增长16.66%,占财产险业务、财产险公司业务的比重分别达到75.89%、73.33%。机动车辆保险赔偿款支出金额达到1750.92亿元,同比增长27.26%,高出原保险保费收入10.6个百分点。在这种保险业务快速发展的势头中,各种保险诈骗案件也开始增多,表现形式也多样化。

(一)虚构保险标的进行诈骗

虚构保险标的主要有三种形式,首先,不如实告知车辆、投保人等基本情况,例如某车辆已经明显出现各种问题,按照《保险法》第16条,投保人应该履行告知义务,但为了获取相应的赔偿,投保人故意隐瞒相关的信息,以获取相应的赔偿。其次,故意夸大车辆的价值,即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相比,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价值(金额)明显偏高或者说出现虚高,在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要高于实际应该赔偿的数额。再次,部分投保人还虚构保险标的,这种骗保行为的发生一般需要虚构各类交通事故,需要多方的合作才能完成。以河南省郑州市某汽配城一家汽车修理厂为例,在该案中,车主杨建军因为车险快到期了,让修理厂老板武六一找人故意把车撞一下,以求将车进行修理。武六一负责操作此事,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估价结果为两辆车的损失近8万元。但这一案件被公安机关侦破,武六一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

(二)编造事故缘由或者夸大事故损失骗取保险金

按照《保险法》21-25条,事故发生后,相关的主体要如实的提供各种信息,但未获取更多的保险赔偿,利益主体可能将事故的原因进行“适当”的更改,使事故的责任主体等发生变化,从而使赔偿对自身更为有利。例如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一些保险购买比较齐全特别是各种商业险齐全的车辆会主动要求负全责,这样就能够获取保险公司的全部赔偿,而实际上这一事故可能另外一方要付主要责任,但如果车主只交了交强险则赔偿金额与范围等都可能受到限制,如保监会规定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8000元,如果要求对方赔偿可能面临诉讼等诸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车主“主动承担责任”实际上就是编制了事故缘由。此外,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关主体可能将并不是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也变成事故损害,或者夸大其他方面的损失,从而谋求更大的赔偿。

(三)以其他方式开展诈骗活动

除上述2种诈骗方式外,还有其他形式的诈骗。首先,投保人通过请他人做伪证等方式编造事故,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这主要出现在一些购买了车辆人身保险的事项中,投保人通过编造死亡等方式获取保险金。其次,投保人故意制造事故获取赔偿,以创造了涉案人数最多、作案次数最多(280次)和骗取赔款最多(67万元)的全国记录诈骗案件为例,2008-2009年,熊永红、廖禹胜等组建诈骗团伙,利用租赁的轿车故意撞击被侵害车辆,制造被侵害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假象获取保险金。此外,还存在各种故意制造人身伤害诈骗保险金的事宜,如在投保2年后,由于其他原因而自杀导致赔偿。按照《保险法》,2年后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三、汽车保险诈骗形成原因

导致汽车保险诈骗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投保人个人的因素,也有保险公司本身原因,此外还包括社会环境方面的因素。

(一)利益驱动是汽车保险诈骗形成的首要原因

首先,从投保人来看,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诈骗,都是为了获取尽可能多的保险赔偿收入,或者尽可能多的减少个人支出,从而编造各种证据证明相应的过失,这实际上是利益驱动导致的诈骗。其次,从参与诈骗的主体来看,事故的另一方等主体之所以帮助投保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实际上是因为提供证据后能够减少自身的资金支出,降低自身的责任,甚至个别主体是在收受投保人相应的“好处”后提供相应证明的。

(二)保险公司本身的原因

首先,从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来看,部分业务员整体素质并不高,在应对保险诈骗的过程中无法有效的进行信息甄别,难于通过现场发现诈骗者行骗的证据。甚至个别职业道德素养不高的业务员为获取“长远”的客户置公司利益不顾放弃对信息的甄别,或者参与帮助客户完善交通事故的“证据”,从而使得保险诈骗事件更为容易发生。其次,从保险诈骗事件处理本身来看,保险公司接到相应的报案后,可能难于及时的派出相应的人员进行现场取证,从而给予了诈骗人以足够的时间对事故进行处理,导致最后出现取证难而只能按照诈骗人的意愿进行赔偿。

(三)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

首先,从法治环境来看,虽然《刑法》、《保险法》对保险诈骗行为处罚进行了明确,国家也加大了执法的力度。但从保险公司的视角来看,考虑到诉诸于法律需要收集证据、需要派出专门的人员进行处理,如果诈骗金额不大,这种处理可能使得保险公司短期“入不敷出”,因而更多的是采取合同违约等方式甚至私下处理的方式进行处置,没有依照法律办事,纵容了诈骗案件的发生。其次,从社会信用环境来看,当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诈骗者个人诚信缺失也不会带来过于重大的社会影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容许了这种诈骗行为。

四、防治汽车保险诈骗的对策建议

如何根治汽车保险诈骗是一个难题,当前可以充分加强执法、完善管理制度、创新手段、营造氛围等方面着手,逐步为根治保险诈骗奠定基础。

(一)加大法律宣传与执法力度

首先,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联合保险公司等机构,制作保险诈骗相应的法律专题,利用电视、报纸、专著、社区宣传栏、公交车站牌等工具进行宣传,帮助公民了解保险诈骗的危害,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其次,要加大执法力度,在保险诈骗发生后,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帮助保险公司进行信息甄别,查找诈骗证据,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此外,还要积极调动社会舆论等监督力量,保险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畅通渠道,发挥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出租车司机、舆论等主体的作用,调动其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二)保险公司本身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首先,要构建高素质的保险理赔人才队伍,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人才引进、培训等方式构建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对超过一定数额的赔偿案件派出专人进行处理,提高防治保险诈骗的能力。其次,要构建完善的保险理赔内部管理制度,保险公司本身要进一步完善理赔流程,在加快办事效率的同时,加大对各种理赔证据的规范化管理力度,避免“蒙混过关”等诈骗事项的发生。再次,要建立完善的保险诈骗责任追究机制,建立事后责任追究体系,即一旦被认定为诈骗,则追究相应责任主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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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五力模型”为基础的浙江财险行业分析

下面,利用波特的“五力模型”,我们从同行业竞争者、供应商的议价能力、购买者的议价能力、潜在新进入者威胁、替代品的其他企业威胁这“五种竞争力量”角度分析,对浙江财险行业的市场特征和经营结构进行研究。

1.行业竞争者的竞争能力强。目前,浙江财险市场已逐步形成以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资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发展的新市场格局。一方面,多家中资保险公司凭借其自身优势,在浙江市场发展迅速。人保、太保和平安老三家发展优势明显,浙商财险作为第一家总部设在浙江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具有极强的地域优势,国寿财险凭借其强大的寿险营销员团队,现已占据市场份额第四位。另一方面,中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逐步放开,外资保险公司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灵活的市场化经营手段对浙江保险业提出了更为严峻的考验。现今,利宝保险、爱和谊保险已经在浙江站稳脚跟,大型国外保险财团对浙江财险市场早已是“虎视眈眈”。

2.供应商的议价能力强。与生产企业不同,笔者认为财险公司的供应商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渠道业务供应商,包括汽车经销商和各类保险专兼业经纪公司。二是车辆售后服务,包括汽车4S店及各类汽车修配供应商。从渠道业务供应商角度看,汽车经销商掌握了大部分新车业务来源,主导了新车业务佣金标准的议价权,不断抬高业务手续费。从车辆售后服务供应商角度看,理赔环节汽车配件价格、质量参差不齐,在财险公司定损报价中“隐患重重”。近年来,为贴合市场需求完善客户服务,各家险企还争相推出大量延伸服务,加快行业发展的同时经营成本急剧上升,加重了自身的负担。浙江财险行业赔付成本的上升,进一步压缩了保险企业原本就微弱的利润空间。究其原因,市场上大型汽车修理厂及4S店牢固掌控着理赔环节的市场定价权是最根本的原因。因此,修理工时费和汽车零配件价格方面都出现了大幅增长,汽车修配供应商议价能力强,定价偏高是浙江财险市场不争的事实。

3.购买者的议价能力强。一方面,购买者保险意识淡薄。保险业在中国仍处于兴起阶段,保险市场还很不成熟。虽然浙江地域经济发达,但消费者保险意识较弱,大众对保险产品观望而不去购买是普遍现象,保险市场仍然处于买方市场阶段。另一方面,购买者对保险需求量不足。购买者对保险产品的需求范围狭窄,众多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普遍存在相似性,购买者对保险公司的可选择性强。同时,中国保险业发展初期寿险营销模式较为粗放,社会影响恶劣,对我国消费者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民众对保险公司存在不信任,客观上造成了保险需求量不大的现状,保险产品供大于求。

4.潜在新进入者威胁强。保险业作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总体处在高速发展的起步阶段。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保险业的市场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越来越多的进入者冲击着保险市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随着人们对保险意识观念的转变以及民众的可支配收入不断增多,保险业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在利益,不断促使投资者的进入。近年来新筹建的中资财险公司保费增速很快,外资保险公司随着浙江财险市场的放开也纷纷涌入。僧多粥少,势必对浙江财险市场的各家公司造成不小的冲击。

5.行业内替代品的其他企业威胁强。保险替代品是指那些与现有产品具有相同或者类似功能的产品。从保险产品的功能来看,一方面为人身、财产等提供保险服务,另一方面也给购买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从行业间分析,银行业存款、理财产品对寿险业的投资功能产生了巨大的压力,对财险公司的产品冲击较少。从行业内部分析,各家财险公司主营业务的产品条款、费率具有极高的同质性,行业内替代品的其他财险企业威胁强。

二、保险公司发展战略的选择

1.以竞争为基础的战略管理理论。20世纪80年代,迈克尔•波特的《竞争战略》、《竞争优势》等著作,对战略管理的理论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形成了以竞争为基础的战略管理理论。在《竞争战略》一书中,波特运用了产业组织理论中的产业分析方法,提出了五种竞争力量模型。这五种力量的综合作用随产业的不同而不同,随产业的变化而变化,结果就使不同产业或同一产业的不同发展时期具有不同的利润水平。因此,如何通过五种竞争力量的分析确定合适的定位就成了企业取得优良业绩的关键。在此基础上,迈克尔•波特提出了企业在特定产业中的竞争通用战略,即总成本领先战略、差异化战略和目标集聚战略,这是企业所获得的竞争优势的三个基点。

2.保险公司发展战略的选择。现今中国的保险行业同质化程度高,财险公司试图通过产品差异化、服务差异化、企业文化差异化策略建立竞争优势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同时,市场大多险企对市场、对业务的选择空间都非常狭小,面对开放的保险市场,竞争的压力会让险企时常处于被动选择的境地,专一化战略在浙江的财险市场可选择性也不强。面对行业盈利空间收缩,经营成本居高的现状,保险公司应该开始思考如何才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如何有针对性的制定价格策略,如何提高不同业务的盈利性等问题。综合成本率的快速升高,进一步挤压了原本就脆弱的盈利空间,如何降低保险公司综合成本应该是战略管理方向选择的关键。因此,笔者认为制定成本领先战略,实施降本增效是保险公司目前的最佳选择。

三、保险公司实施成本领先战略的具体举措

1.深化集中管理,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提升运营效能。集中化管理是近年来保险业的发展趋势,集中管理在提高运营效率、提升风险管控水平、有效降低运营成本等方面效果显著。笔者认为,在成本领先战略指引下,集中化改革的方向必须围绕人才和技术两方面进行。一方面,保险公司各层级的考核要以效益为导向,提高人均运营产能。机构考核体制以利润目标的完成作为主要考核内容,调动前端干部、员工的主动能动性,调整业务结构的同时,激励优势业务的拓展,科学提高人均运营产能。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应通过技术手段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人工费用。提高信息系统的使用效率,尝试开发契合公司实际工作的系统,加强信息化队伍建设,充实IT类人才队伍。

2.深化渠道改革,降低业务获取成本。

2.1优化资源,建设专业化的销售团队。根据专业化方向和渠道资源相对优势,组建基层机构销售团队,激活四级机构,通过销售团队培养公司渠道专业人才。应加强渠道业务的考核激励、渠道资源的协调以及信息技术支持,为基层机构专业化销售团队展业创造条件。2.2管控品质,提高优质业务续保率。强化效益为先的经营理念,加强渠道业务品质管控,促进优质渠道、调整边缘渠道、严控亏损渠道。对于车商、银保、经纪的高点位渠道业务,抓好续保管理,夯实续保考核制度,逐年消化并摊薄高点位支出,良性循环。

2.3狠抓落地,加快网电渠道销售联动。稳步推进电销外呼等新销售渠道,依托电子商务和网络等手段创新销售模式,降低业务销售成本,提升竞争力。

3.差异化的承保费用政策,严把“进口关”。加强业务细分,利用差异化的承保政策与费用政策,能有效弱化同业竞争者对优质业务资源的冲击,提升公司整体业务质量。

3.1根据赔付情况,细化承保政策。对标的的承保实施精细化管理,不同地区、不同险种、不同险别均需区别对待,给予不同的承保条件。业务选择的基本原则,应该是扶优限劣。借助风险定价模型等现代技术和工具提升风险识别和选择能力,准确识别哪些业务能够给公司带来效益、哪些客户能提升公司价值,判断后续服务是否与客户带来的效益匹配。

3.2利用费率与费用杠杆来调整险种盈亏。在业务结构调整中,基于各险种经营成果的分析,适度提高那些在公司业务中赔付率高的险种费率,同时对这部分险种的手续费率适度降低,并与业务员的绩效挂钩,鼓励业务员承保优质险种。通过保险费率和手续费率的双重调节来“撬动”险种结构向赔付低、效益好的险种倾斜,最终达到优化业务结构、提升盈利能力的目的。

3.3改善车险承保流程,实现车险保单逐单成本核算。传统的车险承保流程中,核保环节只是对业务质量审核的环节,核保员只是单纯的政策执行者,核保员对业务的判断仅仅根据该业务的赔付情况进行判断。而一单业务能否盈利不仅与业务的赔付相关,还与该笔业务的保单获取成本相关。因此在车险承保环节构建逐单核算成本的核保机制,根据逐单的赔付成本预期、手续费成本、税收成本等进行审核。一方面可结合逐单的历史赔付情况等个性化信息来实现精细化管理;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保险成本的滞后性带来的管理难题。

4.精细化的理赔管理,严控“出口关”。

4.1提升前端管控能力。理赔岗位人员明确职责,责任到人、考核到岗,提高前端制度执行力。通过细化管理权限,加大案件管控力度,强化监督职能。在案件的事前、事中、事后建立三道监督审核,对重案、疑难案件提前跟踪介入,督促全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质量。

4.2理赔考核突出准的导向。制定并完善考核体系,降低周期类指标考核权重,加大对理赔质量、赔付成本的考核权重,通过对理赔前端的质量考核,突出赔案准确性,提升理赔效率,降低理赔案均赔款。

4.3严厉打击虚假骗赔案件。加大“反欺诈”打击力度,建立和完善案件抽检制度、奖惩机制,建立警民联动机制,形成打假高压态势。借鉴反欺诈防渗漏系统等新型技术和先进经验,监督并提升理赔管控能力,杜绝虚假骗赔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