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0 09:47:2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市政工程、管线铺设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先进、科学的安全施工技术,推广先进的安全防护设施,促进施工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七条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八条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建设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单位施工。未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建设工程。
第十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拆除房屋及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拆迁人应当选择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的实体围档。临近主干道和市容景观道路的建设施工用地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路段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施工单位应当对与施工现场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设施进行安全防护。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是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各施工单位分别负责,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按照规定取得职业证书后,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岗位。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安全检查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报请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报监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开工。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技术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专职安全技术人员。专职安全技术人员按照规定独立行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对于下列施工作业必须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一)基础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基坑支护以及模板工程;
(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脚手架、架设机具的拆装和起重吊装作业;
(四)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
(五)其他危险作业。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含操作平台及模板支撑)应当采用符合规定的工具和器具,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搭设,并用绿色密目安全网封闭。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的孔、洞、口、沟、坎、井以及建筑物临边,应当设置围档、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挂设五牌一图、民工工资权益告知牌、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内的地坪应当平整、硬化,道路应当坚实畅通。施工现场入口处应当设置长度不少于30米的混凝土路面和冲洗车辆污泥的设备。
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排水系统畅通,不得随意排放。
施工现场各种设施和材料的存放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或未取得省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产权登记证的设备,一律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
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应当设置专业指挥人员,并禁止在起重物下作业。
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各类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的拆装,应当由具备拆装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用品。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应当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产品。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施工单位或者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第三十四条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指定专人指挥,拆除现场的周围应当设置围栏,对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应当设专人监护。
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设施,严格明火作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并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施工现场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绘制现场简图,做出书面记录,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施工安全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安全技术资料应当设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采取混凝土硬地坪、出入口混凝土硬化、立面封闭处理及办公设施等文明施工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十一条施工现场的生活区与施工区、加工区应当分离。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其中,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依法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
(三)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未委托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而擅自施工的;
(四)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第四十四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档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四十八条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扣留资质证书,降级或暂停一年工程项目管理资格,直至吊销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一)伪造、涂改、出卖或转让《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
(二)项目经理擅自离岗,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三)一个项目经理部及其项目经理未经批准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管理工作的;
(四)项目经理因管理不善,发生一起三级或两起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第四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1、城市供水管线(包括引水管道、输水管道、沿线水厂、计量站、调压池、倒虹、管桥、路涵、阀井、标志桩及其供电通讯设施)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对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确保城市供水管线及其附属设备的安全畅通是全市各级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2、城市供水管线管理维护必须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由供水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供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所在的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等部门要大力协助供水企业做好管理维护工作。
3、城市供水管线所在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挡供水企业对供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修。维修中若涉及单位和群众的补偿,要按照“先维修,后补偿”的原则进行,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城市供水管线中线两侧各5米(市区为1.0米)范围内为供水管线安全保护范围。严禁在供水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审批、规划建设永久或临时性建筑物,以及挖掘、取土、打井、钻采、埋坟、爆破、开沙、采石或者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杂物等行为。已有建(构)筑物应逐步迁移搬迁至安全保护范围以外。
5、公路、电力、排水、通讯、厂矿、机关、乡村等单位及个人确需在供水管线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挖掘或横穿供水管线的,事先应探明地下设施,并征得供水企业同意,签定协议和施工方案后方可进行。施工中造成供水中断或供水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补救并赔偿损失,施工结束后,按要求恢复原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6、严禁擅自开启供水管线上的井盖、井阀。
7、严禁推土机、装载机等大型机械车辆在管道或管桥顶部行驶。
8、严励打击偷盗、拆毁供水管线附属设施上的井室、钢筋、井盖板、标志桩和通讯、供电等设施以及偷水行为。
9、违反本通告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保护城市供水管线,阻止损坏事故,协助侦破案件,检举揭发破坏行为,抓获犯罪分子,保护和协助抢修城市供水管线成绩显著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Abstract:Current the security problem which appears in the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auses the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to receive the question, to transform this kind of situation, the project superintendent must take seriously the safety control, is clear about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safety control the characteristic and seeks for the related countermeasure. This article proposed the consummation Security apparatus rules and regulations, determined the safe construction responsibility system, strengthens the scene environment the safety control, establishes the construction safe training mechanism the safety control countermeasure, has to the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s management substantive helps.
关键词:市政工程 安全管理 特点 对策
key word:Municipal engineering Safety control Characteristic Countermeasure
市政工程建设是城市建设的重点,但是当前在市政工程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问题使得市政工程建设受到质疑,为了转变这种情况,工程管理者必须重视对安全问题的管理,明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特点并寻找相关对策。
一、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特点
1.1 施工环境比较复杂
市政工程施工的环境比较复杂:地下、地表、高空多层次作业,使用不同类型的机械,工作人员较多,这种环境下的施工安全控制是比较复杂的,施工安全的测定难以控制。
1.2复杂的承包关系
市政工程施工建设往往会出现多层的分包,不同行业、不同部门的介入使得施工不能用统一的管理制度进行规范。
1.3施工队伍比较复杂
市政建筑施工队伍的施工工人比较复杂,流动性大,技术专业性低,不同技术品质和不同文化习俗造成集体沟通协调发展的障碍,这种障碍会使建筑施工队伍内人员对现代化安全生产不够重视,安全观念单薄。1
1.4施工质量的影响
由于施工质量引发的坍塌、高空落物等问题是安全问题的重要控制内容,因此,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问题应该与质量控制联系起来,从安全管理的范围延伸到对质量的控制,质量控制。
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对策
2.1完善安全组织规制
所有工程施工项目必须编制施工安全组织设计,并在完成设计之后制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质量计划目标、安全管理规则,实行安全质量技术交底。此外,还必须关注安全机制的责任制度。规范地建立各类安全合同文本,建立安全制度出台前的审核工作。
2.2确定安全施工责任制
确定安全施工责任制应根据每个施工项目的目的性质、规模和特点,成立以项目经理为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配备规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员。特别要注意对项目经理的安全责任制控制,要从管理者的角度控制其对承担的工程安全施工的直接领导责任。另外,还应该建立项目部安监部门,其职责应该包括负责制订工程项目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实施细则,直接控制使用安全奖金,严肃查处事故和违章违纪行为,对安全工作实行重奖重罚。负责审查工程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贯彻落实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承发包项目有关安全文明施工与经济挂钩办法的实施。2
2.3强化现场环境的安全管理
考虑到市政工程施工的现场环境会比较复杂,应该就施工的环境进行控制。控制复杂环境就要多设立管理部门,在施工项目部设立现场安全部门经理,经理以下应该分设安全主管和健康主管。安全管理包括施工安全、安全、机械安全、消防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等;健康管理应该分设健康检查部门、环境检测部门。健康检查部门要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对工人身体情况进行抽样调查;环境检测部门要对施工环境的水文、地理、尘土、噪音等环境问题进行监管
2.4建立施工安全培训机制
施工安全培训机制建立的首要任务是规范培训的人员,人员分为必须培训、适当培训两种。必须培训的人员应该包括:①新进工人必须进行公司、项目部、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且须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操作岗位。 ②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其中变换工种者应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教育。适当培训的应该包括:①原有工人应每年度接受安全培训,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培训也应该有明确地时间规定。②专职安全员应该进行适当地培训。必须持证上岗,企业进行年度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项目部应成立安全管理小组,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新员工上岗前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总之,市政施工的安全管理一定要完善安全组织规制,确定安全施工责任制,强化现场环境的安全管理,建立施工安全培训机制,全面保证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筑工程 施工安全管理 现状 对策
随着现代建筑工程市场的规范,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与挑战。作为影响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经济效益及市场口碑的关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是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从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着手、培养企业全员安全意识、避免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直接关系到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为了满足现代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需求,现代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对施工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分析。运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对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对策制定。并通过有效是实施与执行实现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及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一、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现状分析
受传统施工管理习惯影响,我国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存在诸多的问题。首先,企业经营者为了减少安全设施投资多将老旧设施超期使用,造成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同时,由于缺乏足够的安全监察人员,施工过程中高空作业、电力及设备操作中也存在着诸多的安全隐患。加上建筑施工人员多为外地打工人员、缺乏足够的安全培训及安全意识,也是的建筑工程施工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了改善这一局面,提高我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意识,现代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加快相应对策的制定与实施。以此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促进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对策分析
1、提高施工安全管理认识,加大企业安全管理投入
针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现状,首先应提高企业经营者的安全管理认识。从企业经营者对安全管理重视度的提高,加大企业安全管理的投入。通过相关安全设施的投入、安全管理人员成本的投入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2、强化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现状的调研与分析
为了切实有效的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效果,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投入的有效使用。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对自身的安全管理现状以及相关设施情况进行调研与分析。针对安全管理需求对安全设施进行更新与不成功,为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3、构建完善的施工安全管理体系
为了确保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有据可依,现代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还应根据企业管理架构、项目管理架构构建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并在工程中标后对基础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结合建筑结构特点、施工现场特点以及施工用材料、设备等情况使安全管理体系能够切实指导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4、分解安全管理体系及目标,将安全管理落实的施工过程中的各个岗位
为了有效执行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目标。在企业建立完善的施工管理体系后还应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内容将安全管理体系及目标,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以分解、落实后的管理体系内容、目标指导施工过程中各岗位人员的工作。以各岗位人员对安全管理内容以及自身工作内容的明确,促进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加强临电、高空作业、设备操作等管理,实现施工安全管理目标
在现代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临电管理、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设备操作管理是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确保施工用电的安全,在工程中标后的现场规划中即应开始临电变电箱、临电线路架设以及使用点设置等工作。通过临电安全管理避免火灾、触电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考虑点在高层建筑施工中高空作业人员安全。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应注重“四口”、“五临边”的安全设施设置及检查。有专职人员对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及抽检,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了减少高空追物造成的安全事故,在施工过程中还应加强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树立以及防护网等基础设施的检查。为了避免设备操作中非专职人员操作设备造成的安全事故,现代建筑工程施工中还要加强设备操作的监控。严禁非设备操作人员接触设备,同时注重设备防护设施是否完好。通过上述三方面工作重点的确立与执行,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四、结论
综上所述,现代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是企业提升管理能力、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工作内容。针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现状,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要从经营者安全管理认识的提高入手。通过加大安全设施投入、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切实有效的实行安全管理规定等实现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目标。以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目前全国工程建设任务繁重,工程的安全管理形式严峻。频发的事故更是敲响的安全建设的警钟。各大型的施工单位一般都通过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在安全管理上都有了自己一套相对比较成熟的做法,但是现实的情况却是很多安全管理制度都只是体现在形式上,很少单位能真正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开展安全工作,尤其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状况更加糟糕。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建设单位对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所以本文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管理责任做一个深入分析。
一、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上有哪些安全管理职责。
建设单位的安全职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都有详细的说明。其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表叙得最为具体。摘录如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体现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的有: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关于安全措施费用的规定则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有很详细的规定。
由以上法规可以得知,虽然建设单位可能因为缺乏专业技术人才而委托监理单位开展相关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但是这并等于把一切工程的安全责任都推给了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还有以上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着我们建设单位要履行相应的安全责任。
现在,我们来提炼概括一下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安全职责。由以上法律法规表述可知建设单位主要有以下几点安全职责:
1、按照规定将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发包给有相应等级资质的相关单位
2、安全措施费用的合理确定和及时支付。
3、向施工单位提供准确、详细的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周边的管线资料、气象资料以及水文资料。
不得向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提出不合规定的要求,不得违规压缩工期。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设施和器材。
二、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建设单位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般来说,只要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洁身自好,并且有一定的责任心,第1条、第3条和第5条都可以很好的履行。而现在建设单位普遍做不好的是第2条和第4条,因为这关系到建设单位整个公司的利益问题,而建设单位领导一般对工程建设又缺乏最基本的了解。
先说说第2条,在现实中,很多建设单位都没有能够按照《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来确定和支付安全措施费用,这也就间接导致了施工单位为节省开支,提高利润而拼命减低工程安全措施费用的支出,从而导致施工过程中很多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直接导致事故高发。
而第4条也是施工工程普遍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工期问题。建设单位为了业绩或者利益都会想方设法催促工程的早日完成,,一旦工程期限达不到预期效果就会给监理、施工单位巨大的压力。如果给定的工期脱离了现实,施工单位就只能想尽办法加快施工进度,在加快进度的同时很多安全措施都不可能及时跟进,也就违反了“三同时”的规定,导致了事故频发。
三、最后,我们来分析下要怎样做才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我觉得要解决以上问题至少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要求建设单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能很好的了解自身的安全职责所在;
第二、要切实重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不能为了盲目追求进度、节减工程支出等原因忽视施工安全,要严格要求监理的安全监督职责和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要针对工程建设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考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第四、要组建工程管理机构,聘请有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对工程进行管理。
第五、要与其他工程款项分开独立核算安全专项经费,使安全专项费用能有效落实到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上。
第六、要廉洁自好,本着一切从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出发来管理好工程建设。
第七、对于一些小型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想为此临时组建工程管理队伍,对于此类情形我觉得最好的办法就是实现工程代建,委托相关有资质、懂得建设工程安全职责的代建单位来进行工程建设管理,履行建设单位安全职责。
如果建设单位能够落实以上几点工作,做好自己的安全职责,从投资建设者的角度上就把施工安全放置工程建设首位,我们的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必能再上一个台阶。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