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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职责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0 09:47:1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经济责任审计职责

篇1

联席会议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组成人员有: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陈国强,县委组织部副部长齐香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贾秀成,县审计局局长于才臣。

二、联席会议召开的形式和时间。

联席会议的召开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每年六月份、十二月份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不定期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联席会议。

三、联席会议的主要工作

(一)研究确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和有关审计工作安排。

(二)听取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有关部门通报与具体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情况,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措施。

(三)就审计报告中难以界定责任的问题,研究讨论给予界定。

(四)研究审计结果运用和重大问题处理及案件移交,并就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或事项,按有关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布。

(五)负责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四、组成部门的工作配合

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合力。

组织、人事部门及时下达审计委托书,通知审计机关,明确工作要求;审计机关组织力量依法组织审计,及时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在出具审计结果报告以前,向组成联席会议的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注意主动找被审计人员谈话,搞好思想疏通,以便消除疑虑,减少阻力。

当纪检监察部门发现领导干部有重大经济违纪问题线索,需要进一步查处的,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

审计机关在依法实施审计中遇到阻力和干扰时,纪检、组织、监察部门应当出面协调,给予支持。

篇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镇范围内各村主要负责人实施的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主要负责人,是指行使村集体及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村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由于村主要负责人对其所在单位的经济事项管理、领导或监督不当等原因,致使所在单位出现违法违规问题而应负担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由于村主要负责人对其直接分管的经济事项管理不当,或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所在单位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差而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村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内或离任、换届时,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镇范围内村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设立镇审计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村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并接受区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村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档案,保证审计资料的完整性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八条村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审计办应根据镇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或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九条审计办实施审计时,可通过审前公示、述职、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及时掌握工作重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若遇到难以深入实施或涉及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则应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并按法定程序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条审计办工作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被审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办实施审计活动,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审计办实施审计活动。

第十二条由镇人民政府审计办组织实施的村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列入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村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或上级组织评议村主要负责人工作实绩和对村主要负责人进行管理、监督、罢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审计办应当通过审计村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必要时延伸到有关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分清被审计的村主要负责人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并作出客观评价。

第十五条对村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㈡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㈢损益性收入情况:

1、经营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投资收益;

4、补助收入;

5、其他收入。

㈣损益性支出情况:

1、管理费用(干部工资、补贴、奖金、公务活动支出);

2、经营支出;

3、收益分配;

4、其他支出。

㈤非损益性收支情况:

1、土地补偿费收支;

2、福利费收支;

3、捐赠款及捐赠物资收支;

4、上级拨款收支;

5、依法向群众专项筹集的公益性、生产性建设资金收支;

6、其他非损益性收支。

㈥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㈦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㈧基本建设和对外投资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㈩群众反映的其他有关经济事项;

(十一)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国家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在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还应审查村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审查村主要负责人个人在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集体资产,违反干部廉政规定以及是否有违反国家规定增加农民负担的情况;分清村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问题应负的责任。

第十七条审计办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拟定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在实施审计3日前,由纪委或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会同审计办,向被审计的村民委员会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村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审计通知书送达后,村民委员会应向审计办提交下列材料:

㈠村主要负责人任期内财产清查,各年度财务收支的会计帐册、报表、凭证及相关资料;

㈡村主要负责人任期内各年度的经济工作计划及执行结果资料;

㈢村主要负责人任期内作出重大经济决策的会议纪要、记录等相关资料;

㈣村民委员会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人员状况及内控管理制度;

㈤审计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审计办拟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按审计复核规则审议通过后送达村主要负责人及村民委员会征求意见,村主要负责人及村民委员会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办;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村主要负责人及村民委员会提出异议的,审计办应进行复查,然后形成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和村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审计终结后,审计办应向镇人民政府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㈠基本情况(包括村民委员会机构人员情况,村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目标完成情况、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情况、对外投资、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㈡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建议(包括经审计查出的单位主要问题和个人经济问题,同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㈢审计评价(简要概述经审计确认的被审计人员的经济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负的经济责任和其他相关评价);

㈣需要说明的问题(根据需要对一些因时间、人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无法审查清楚的问题加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镇人民政府审定审计报告,对村主要负责人及村民委员会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审计报告应送达村主要负责人及村民委员会。审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

第二十四条审计办应当自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月内,对审计报告中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进行回访。

第二十五条村主要负责人及村民委员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阻碍审计办依法实施审计活动,或者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和证人的,应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㈠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出罢免的处理建议;

㈡违纪政纪的,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

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审计办工作人员在审计期间、、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3

现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存在的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把组织监督与审计监督有机结合,是新形势下加强干部监督的有力措施;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勤政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促进领导干部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有效保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近几年来,各地审计机关认真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取得显著成效。由于经济责任审计起步较晚,相关的政策措施还不十分完善,尚处在摸索阶段,在实践中笔者感到现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存在以下难点和矛盾,应引起有关方面重视,以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一步健康。

1.1、时间紧、任务重、审计压力大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调配使用的特点是集中调整多,个别调整少,一般集中在换届前后。而领导干部从被组织人事部门确定调整到正式任职,时间一般都很短,因而出现组织部门集中交办、审计部门突击审计的特点。再加上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造成每年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量相当大,而且随着经济责任审计重要性的日益凸现,各级领导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了很高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对审计寄予厚望,因此,审计部门在短期内要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这一重任有相当大的困难。

1.2、工作协调有难度,难以有效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用

目前,我省各地均建立了由纪委、组织、人事、审计、监察五部门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在实施中也规定各部门的具体工作。而事实上,各部门除每年例行的联席会议外,尚未在工作中形成合力,发挥整体作战的优势,仅仅把经济责任审计看作是审计部门新增加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对审计部门而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一般的审计项目,有其特殊性:一是审计机关在工作计划安排上处于被动地位,随机性强;二是离任后审计多,审计成效差,一方面被审计单位干部群众和离任干部配合审计主动性不高,另一方面干部已经调离,审计成了“马后炮”,发挥不了应有的监督作用。所有这些问题均不是审计部门能单独解决的,必须是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在工作中增强协调性,才能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1.3、审计部门无法确认或解除被审计者的全部经济责任

国务委员王忠禹同志在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上指出: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是对领导干部是否具有从事经济工作中的必须的素质和决策水平,是否正确履行其经济职责,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纪的依据的反映。按两办暂行规定要求,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它违法违纪的问题。按以上要求,经济责任审计实质是对一个领导集体的审计。在这一点多、面广、量大的工作中,审计部门的职责是通过检查被审计单位凭证、帐簿等资料揭示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而领导干部在工作中是否具有必须的政治素质、决策水平等则很难用常规的审计手段揭示出来。例如,在经济责任审计时有时会收到各种举报,有些举报与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有关,审计部门可以查证,但还有相当一部分是与单位会计记录无关的,审计部门无法通过常规审计手段确认其可信性。因而无法确认或解除被审计对象全部经济责任,往往需要纪检、监察部门利用其工作职能进行大量的调查,予以查证。

1.4、缺乏规范合理的评价依据,审计定性难

两办暂行规定要求,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部门应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在工作中我们发现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要比其它审计项目的评价困难得多。主要原因一是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一套完善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依据;二是审计评价的范围难以界定。经济活动中很多内容是普遍联系的,因而在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评价时很难区分哪些是直接责任,哪些是间接责任,哪些是主要责任,哪些是次要责任。三是前后任的经济责任难以区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近几年刚刚起步,很多领导干部接任时未对前任进行审计,不区分前后任的责任则难以评价现任的责任,而前任工作已时过境迁,难以评价。

2、完善责任审计制度的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情况,为进一步深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效益,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2.1、统一领导,加强协调,实行经济责任联合审计制度

建议成立由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加强协调。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实行联合审计制度。审计工作的实施主要由组织、纪检、审计三个单位来完成,三个单位同时进点,但有明确的分工:组织、纪检部门根据各自的要求,负责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重大决策的会议记录,领导干部的勤政廉政情况,收集干部群众的反映,并据以调查;审计部门负责检查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资料。这样可以有效地发挥三部门各自的优势,将审计监督和干部管理及纪律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有侧重,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质量。

2.2、建立起经济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经济责任

审计机构,各地虽然开展了经济责任审计,但由于没有行政监督权,审计工作仅停留在搞清经济活动的事实,反映有关情况移交案件线索的阶段,还不能完全实行对“人”的监督,难以分清责任,审计评价也因此流于形式,责任追究也就无从谈起。为此,应当建立起相对独立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行政监督权,实现经济监督与行政监督的有机结合,开展真正意义上的经济责任审计,真正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能,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用干部提供量化的依据,能有效地解决目前审计查帐、纪检监察追究责任相分离的格局,避免案件移交后纪检监察部门重复查帐。

2.3、理顺干部变动与审计的关系,切实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用

按照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要求,应当先审计后离任。目前很多地方还是采取先离任后审计的做法。这在一定程度上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效果。我们考虑到目前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的条件尚不成熟,工作尚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不宜过急地强调先审后离。干部虽然离任了,但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并未脱钩,如果查出问题,仍然可以追究,为了有效地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是否可以对拟任新职的干部,由市委宣布其先到新单位主持工作,视离任审计结果,再决定任命与否,这样可以有效地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使他们工作有了压力和动力,增强勤政廉政的自律性。既增强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约束力,提高审计效果,又可以解决先离后审的矛盾。

篇4

【关键词】经济 责任审计 绩效审计 比较研究

研究国内相关理论和实务,其经济责任、绩效两种审计间存在紧密性的联系,特别是政府领域内的审计。当前国内很多学者不断学习且研究着国外的绩效审计相关经验,在该过程中极易发现二者有混同不良现象,认为绩效、经济责任两种审计具有雷同性,故极易混淆其审事、评人,直接影响了社会对其经济责任审计正确认知以及落实,制约了绩效审计当前在国内各领域内的发展。为了令绩效审计在国内得到高效的发展,要求社会或工作者能够正确认知两者间的联系和本质性区别。因此,从各视角、各层面研究和比较两种审计间的区别,令其在各领域中更好地发挥自身职能作用。

一、研究概念间的对比

从概念上进行比较,其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审计者需从被审计的所在单位开展财务相关活动,安排会计记录相关信息(资产和负债),确保信息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对资产增值的部分予以全方位审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理清审计单位工作者在本次活动中所应该承担的责任。而绩效审计在概念上到现在尚未有系统性观点,国内审计者借鉴了一些国外与绩效审计相关经验,并有效结合了国内的国情,重新界定了绩效审计概念。在定义上它主要是由独立性审计部门或机构及其工作者对政府开展经济相关活动展开审查,在分析和评价中确保公共资源利用有效效益能够和预期效果保持一致,从而改善其在经济管理方面的工作,提升政府经济活动在绩效上的监督力度。

在基本的定义方面,其绩效审计在原理上和经济责任的审计相一致,皆搜集与被审计相关单位的财政财务实际收支等重要信息或数据。比较其既定标准,在评价上能够与规定相符,且把审计最终结果传回给相应被审计的单位系统之中。但是存在区别的就是绩效审计更加倾向于对项目自身经济性能、整体效率以及最终效果等作出评价,其经济责任审计则倾向于对被审计的单位责任者在任期之内经济职责进行划分。两种审计皆是构建在其财务审计之上,由于仅能在合法且真实原则上对其各项指标作出评价,确保经济责任的评价要有客观性、公平性、精准性,在该过程中两者实现了互补。一方面,其绩效审计很好地指出了被审计机构在工作或相关活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是借助经营管理分析问题产生的本质,同时为其经济责任审计有效划分沥青相关部分设计者的职责,并为审计提供确凿证据。但是在另一方面,其经济责任审计把审计结果以报告形式提交给被审计的机构相关负责人,有力督促了该机构实现整改目标,不仅加强了管理力度,还提升了此机构的经济效益,不断推动着绩效审计提升发展的层次以及高度。

二、研究基本要素间的对比

(一)审计职能

从职能上进行比较,其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含传统财务的审计职能,审查财务部门收支合理性与真实性,确保国家各项经济的完整和安全,职能重点在于监督经济。其次是经济责任审计,它重点在于审查并评价被审单位相关负责人自身在任职时间内对经济活动应该承担的职责。绩效审计在职能上倾向于评价以及鉴定,其职能实现主要是通过审核被审计的机构相关经济活动,考核其是否具有合理性和环保性,令此机构整合与优化自身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其经济活动的效益。在鉴证职能上延伸了评价重要职能,运用法律效力进行证明,进而为各机构或是相关法人提供精准的决策依据。两者皆有着评价的职能,区别在于对各自职责评价不同,绩效审计体现在经济活动审计整体效率和经济性以及最终效果。但是评价与审计息息相关,评价在内容上局限于部分或是所有事项的决策参与者,其绩效审计在评价内容上主要包含了经济事项整个过程。然而,经济责任审计在职能上倾向于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延伸了财务审计在监督方面的职能,其绩效审计在鉴证职能上延伸了评价职能。从其职能上来看,二者存在优势互补关系,主要表现在审计作用方面。

(二)审计方式

在审计方式上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是其经济责任审计会随时、全方位对专项活动展开审计,分为现场、送达等多种方式。通常情况下,其绩效审计经常以调查方式开展审计工作,较少进行全面性的审计。另外,在时间上会随时不定期对多个项目展开审查与分析,在地点上对现场实施检查和取证以及分析,较少运用电子数据或是书面资料完成送达;其次为经济责任多数审计相关机构内部会计资料,具有较强的微观性,相关事项存在较少宏观性建议或是结论。由于绩效审计不仅在微观上展开审计,还对各类问题展开大范围性审计;而后经济责任重点对事后展开审计,还对事前和事中以及后续等展开诸多审计。经过对审计方式的比较,其绩效审计具有灵活多样的特征,针对于自身有着广阔的领域,较宽的界面和复杂且多变的内容,审计者可自由、灵活的进行选择,相较之下经济责任审计具有很单一的审计方式。书面审计方式可以与电子审计方式实现优势互补,减少审计过程中的数据误差、数据篡改等问题,绩效设计亦可以其多样性和灵活性的审计方式补充责任审计的单一审计方式。

三、总结

通过对两种审计概念、基本要素间的比较,其绩效审计比经济责任审计具有更为广泛的内容,方式也比较灵活,以及较为明显的审计成效。它在未来审计发展中势必会成为主流,但是经济责任审计又由于滋生对经济活动监督的复杂性,故在审计中充当着重要角色。虽然绩效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都存在着不同的倾向点,但其之间却存在着互补优势。绩效审计倾向于经济领域的宏观性审计,其经济责任审计更加倾向于经济领域的微观审计,经两者结合应用在审计中,对政府机构充发挥出监督和评价以及鉴定等重要职能。

参考文献:

[1]李利华.论经济责任审计与绩效审计之比较[J].学术交流,2012,(3).

篇5

【关键词】 评价指标体系; 经济增加值; 平衡计分卡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对企业法人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进行评判和界定的行为。评价结果是否客观、公正,不仅关系到审计工作的质量和风险,而且也是被审计人员和委托人关注的焦点。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是审计评价客观、公正的关键。就目前经济责任审计现状而言,一方面现有的评价指标体系以财务分析指标为主,尽管有关经济责任的法规已经考虑到企业的社会责任,引入了内部控制流程指标,但尚未形成规范;另一方面,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开始注重社会责任、提出终生学习等概念,如中国石化、中国移动等单位开始每年社会责任报告,审计评价已落后于企业经营管理实践。因此,如何适应形势,改进现有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企业业绩评价模式分析

业绩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参照相应的评价标准,对企业一定期间的经营业绩和经营者的努力程度等各方面进行的综合评判。根据评价指标的不同,可将业绩评价系统划分为三种模式,即财务模式、价值模式和平衡模式。

财务模式是以财务报表的数据、财务指标作为评价企业绩效的依据。这种评价模式的优点是财务数据容易取得、财务指标容易计算,通过财务指标的层层分解,不仅可以发现企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而且还能从不同的角度判断和分析企业经营状况;缺点是衡量公司业绩的传统财务评价指标体系不仅容易纵,而且无法从战略高度反映企业决策的要求。

价值模式是站在股东的角度来评价企业的业绩,即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导向,将企业战略与日常业务决策和激励机制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经济增加值(EVA)。EVA利用经济利润代替会计利润,只有EVA大于零,经营者才为企业创造了价值,否则经营者不仅没有增加价值,反而侵蚀了原有的价值,考核结果更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缺点是EVA的计算仍然是以现行财务报表的数据为依据,且需要建立在强式或半强式有效资本市场的假设基础之上。

平衡模式相对上述两种模式,其最大的突破就是引入了非财务指标,通过指标间的各种平衡关系来体现企业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期望。该模式最具代表性的是平衡计分卡(BSC)。BSC将业绩评价分为财务、客户、内部业务流程以及学习与成长等四个方面,财务是最终目标,客户是关键、内部业务流程是基础,企业学习与成长是核心。虽然根据BSC设计的业绩指标考核比较全面,但是如何将总体业绩指标进行分解落实,平衡计分卡并未提供一套规范的参照指标体系,使得指标的创建难度较大。

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思路

通过对传统财务模式、EVA和BSC的比较,可以看出三种评价模式都有各自的优势与不足,同时又具有一定的互补性。因此,可以在吸收财务模式、价值模式和平衡模式各自优势的基础上,构建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首先,运用BSC的原理从财务、客户、内部业务流程和学习与成长四个维度构建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整体框架;其次,借鉴财务模式中合理的成分完善指标体系;最后,以EVA作为评价指标体系的核心指标,在财务层面突出EVA的统领地位,并在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中加以体现,使企业业绩考核更加真实。

三、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步骤

(一)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框架

将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等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在BSC四个维度进行分解,确定战略重点,构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总体框架。财务业绩维度反映企业的综合业绩,是整个业绩评价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客户、内部业务流程、学习与成长等维度揭示了企业财务业绩的创造过程和实现途径。四个维度分别用一系列的指标来描述,各个维度之间的指标和各维度内部的指标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构成一个完整的评价指标体系。

(二)调整评价维度

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是国家,决定了国有企业不仅仅要完成一定的经营业绩,而且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建立和完善履行社会责任的体制机制,明确归口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指标统计和考核体系”。截至2007年年底,已有中国石化等11家中央企业了社会责任报告。可见,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中引入社会责任已具备条件。因此,除平衡计分卡常用的四个维度外增加了社会责任维度。

(三)设计评价指标

战略重点是企业战略规划的重要方向和关键结点,体现公司战略成功的主要方面。每一个战略重点都对应着一个或者更多的目标,每一个目标能够分解成为一系列相互联系的关键指标。关键指标是企业运作的考核标准,衡量每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根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战略目标,从五个维度确定战略重点,对战略重点进行分解确定主要目标,分析影响主要目标实现的关键因素,然后设计出衡量这些关键成功因素的指标,从而最终建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参见表1)。

(四)确定指标权重

指标权重即可采用经验法确定,也可采用层次分析法确定。本文一级指标权重采用层次分析法确定。下面以A=(Bij)5×5为例,说明如何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财务维度(B1)、客户维度(B2)、内部业务流程维度(B3)、学习与成长性维度(B4)及社会责任维度(B5)等一级指标的权重。

首先,通过两两比较构造判断矩阵。在与其他一级指标进行重要性程度两两比较时,社会责任指标赋值最低,不是因为它不重要,而是考虑到如何量化社会责任仍然没有明确的操作方法;鉴于学习与成长性指标评价采集的数据不够精细,难以客观全面地反映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所以重要性程度赋值较低;财务模式尽管对企业业绩评价不够全面,但是由于运用时间长且指标体系成熟,在与其他一级指标进行重要性程度比较时赋值最高。对财务、客户、内部业务流程、学习与成长性及社会责任等一级指标两两比较后,形成下面的判断矩阵:(五)确定评价方法

对于定量评价指标得分,可采用以下步骤计算:首先,计算各指标的实际值;其次,用各指标的实际值除以标准值,再乘以该指标所占分值;再次,得出各维度定量指标的总分。标准值可采用本单位历史年度该指标平均值或本行业该指标平均值,同一维度中各指标所占分值(分值合计100分)由审计人员依据审计任务的实际情况设定。对于定性评价指标,评价为“优”得95分,评价为“良”得85分,评价为“中”得75分,评价为“较差”得65分,评价为“差”得55分,各单项指标最后加权平均计算出该层面的得分。

综合评价分数=财务维度评价得分×40.31%+客户维度评价得分×20.90%+内部业务流程维度得分×20.90%+学习与成长维度得分×11.07%+社会责任维度得分×6.82%,表示对被审计人履行职责的评价结果。

【参考文献】

[1] 陈宋生.平衡计分卡理论与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指标体系[J].中国审计,20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