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0 09:47:0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工程监理的资质要求,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课程体系;工作过程;岗位能力
电子信息产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也是重庆市进行产业升级重点发展的产业,高职院校需要为地区发展培养大量的高素质技能型专业人才。电子信息专业人才质量培养的成功与否将直接影响到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构建是目前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此,我们对基于工作过程和岗位能力要求的电子信息专业课程体系进行构建改革。并在我校学生中进行实践,以验证改革成效。
一、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确定电子信息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一个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学校为社会服务的方向,因此,必须以当地本行业特点和经济发展实践为依据,力求科学、合理,才能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按照“准确定位、夯实基础、提高能力、训练到位”的理念构建人才培养目标。
通过企业调研和职业岗位分析,对学生的就业岗位和应具备的职业能力进行准确定位;构建基于工作过程的一体化的专业核心课程和基础平台课程的实训课程;在专业基础知识适度、够用的前提下,保证课程体系的系统性,拓宽和增强专业发展后劲。
“企业需求”是专业设置的依据和出发点。
为主动适应重庆市产业转型和笔记本生产基地、两江新区建设的需要,立足于重庆市重点支持的电子制造、通信设备及微电子技术等产业,以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为背景,针对高职学生认知规律,以企业需求为依据和出发点,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我们确立以职业能力培养为重点、综合素质养成教育贯穿始终的需求导向、校企互嵌的“163”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目标,如图1所示。
二、以工作过程和岗位能力要求为导向,构建高职电子信息专业课程体系
按照认知规律,高职学生在学校的三年期间,依次要进行职业通用能力、职业专门能力和职业综合能力的培养。
这三年里,按多学期、分段式形式组织教学,第一阶段完成职业通用能力的培养,第二阶段完成工学交替的职业专门能力培养,第三阶段为预就业顶岗实习阶段的职业综合能力培养与创业能力培养,如图2所示。
依据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模式,遵循“以岗定课、课证融通”的原则,开发基于电子产品设计制造流程各岗位设置与技能需求的专业课程体系。与企业共建专业课程标准,以职业发展为导向,以岗位能力为中心,优化“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
根据电子信息专业和学科特点,认真解构电子产品设计制造流程岗位的设置和对人才的要求,在明确人才培养定位的基础上,力争以行业、企业需求为原则,“以岗定课”,确立专业课程体系。
通过系统化基础课教学培养学生基本的思想素质和专业素质;通过校内岗位专项训练,培养学生的基本工作技能与职业素质;通过校外顶岗实习锻炼,使学生更全面深入直观地了解企业,学习企业文化,认识工作岗位,提高职业能力与素质。
将课程与职业标准、上岗证结合,改变课程考核方式,以考取指定的职业资格证书作为课程考核的重要依据。
“以岗定课、课证融通”的电子信息专业课程体系框架如图3所示。
三、课程体系的特点与创新
高职学生往往形象思维较好,模仿能力较强,而抽象思维和记忆力不是很突出。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体系,按照工作过程来学习知识,即以工作过程为参照系,将陈述性知识与过程性知识整合、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整合,使其更适合高职学生的认知特点。
经过几年的改革过程,用基于工作过程和岗位能力要求的课程体系取代了沿用多年的以专业学科为基础的课程体系,在指导思想上有别于学习内容分割的模块化而追求学习与工作的一体化。该体系中的学习领域课程的实施过程中强调以行动为导向,在具体教学实施中,以学生为主体,以基于职业情境中的行动过程为途径,以师生及学生之间互动的合作行动为方式,培养学生具有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构成的行为能力,即综合能力。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
基于职业岗位分析,对高职电子信息专业课程体系改革主要有以下特点:
1.实现了“四明确”
实现了课程体系“四明确”,即明确职业岗位,明确证书要求,明确人才规格要求,明确课程链路,使得课程体系设计较好地承载了人才培养目标要求。
2.促进了“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有效运行
由于课程体系的构建基于职业岗位分析,人才培养紧紧围绕企业需要进行,创造了校企共赢的结合点,使得“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有效开展。
四、结语
基于工作过程和岗位能力要求的学习领域课程体系构建是根据高职教育特点和满足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目标。构建过程紧密联系社会实际和行业形势,注重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的协调发展。从而能更好地适应信息技术产业新形势的发展要求,符合学生毕业的实际应用和就业需要。
参考文献
[1]王川.高职应用电子技术专业学习领域课程体系构建研究与实践[J].职业时空,2009(2):42-43.
关键词: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关系
1.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关系
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可概括为“三控(质量、投资、进度)三管(合同、安全、信息)一协调”,而工程项目管理也可为委托人提供类似的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之间存在着某种包容与被包容关系,在一定意义上也可把工程监理看作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业务内容。从我国工程管理相关制度看,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确有许多共同之处,但它们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不能混淆其根本界限,更不能把它们混为一谈。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不同之处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
1.1法律地位不同
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虽然都为控制项目目标而进行相关的管理活动,但其法律地位不同。工程监理作为我国建设领域实行的基本制度之一,是国家强制推行的法定管理制度。而工程项目管理则不同,它是国家倡导实施的一种工程项目管理方法而不是法定管理制度,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委托他人进行项目管理以及如何实施项目管理是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自主的市场行为,法律法规对此没有限制。
1.2实施主体不同
我国工程监理制度规定,工程监理只能由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或咨询企业实施,工程监理是监理单位受项目业主或建设方委托,为其提供约定的管理服务其本质属于建设项目管理范畴。工程项目管理按其管理主体,分为建设项目管理、设计项目管理、施工项目管理、供应项目管理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建设、设计、施工、供应等有关各方都要围绕特定目标开展相关管理活动。可见,工程项目管理是任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实施单位都应当且必须进行的管理活动,而不是只有建设单位才需要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更不是工程监理或工程咨询单位的专有业务领域。
1.3服务对象不同
我国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只能是建设单位或工程业主,而工程项目管理所提供的工程管理与咨询服务,在国际工程市场上属于工程咨询范畴。按照国际惯例,工程咨询机构既可为业主或建设方提供服务,也可为设计机构、施工单位提供服务,为金融、保险、担保机构提供服务,还可以进行工程总承包管理,甚至可联合承包工程。由于委托人不同,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管理中所代表的利益就不同,处理问题的原则、方式、方法也有区别。而工程监理方仅是建设单位的代表,在项目监理中只代表建设方,不同的项目虽具体要求不同,但处理问题的原则、方式、方法是相同的。
1.4业务范围不同
目前我国工程监理的主要实施阶段是施工阶段监理,这只是监理实施初期的特殊情况。按照我国工程监理制度的设计构想,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除施工阶段监理外,还应涵盖工程立项、设计前期、工程设计、施工招标、项目试运行、工程保修等不同阶段,这被称为全过程监理。显然,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是围绕建设项目管理的总目标展开的。而工程项目管理,可围绕投资、建设、设计、施工、供应、金融、保险等单位的业务展开,其业务范围除全面涵盖监理范围外,还可包含工程投标报价、设计管理、施工管理、项目总承包管理、施工索赔、资源管理、供应管理、风险管理、项目评估等众多业务内容。所以,工程项日管理业务范围是围绕工程项目建设的方方面面管理工作展开的,既包含了建设方管理业务,也包含了承包方(含勘查、设计、施工)管理业务,以及其他服务方如资金、材料、设备、金融、保险、担保等方面管理业务。
1.5同类业务的属性不同
我国工程监理制度规定,工程监理的实施主体是监理单位,服务对象是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而工程监理的客体是承包商。当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为其提供约定的工程管理服务时,所有针对承包商施工活动的管理行为都属于工程监理行为,其他服务活动则属于为业主提供的技术服务。对于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来讲,如果不具备工程监理资格,即使为业主提供了相当于工程监理的类似服务时,这类服务行为也不属于工程监理。
1.6资质要求不同
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获得监理业务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理资质。从人员条件来看,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必须要有符合规定数量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虽然其他建设类别的注册人员也可以在工程监理单位注册和执业,但他们不能从事工程监理类业务,更不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往往具有多重业务范围,应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等多种资质的融合,除注册监理师外,还应拥有数量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评估师、估价师、造价师、咨询师等多种注册执业人员,并需取得多个业务资质,否则不能开展业务活动。
从以上几方面看,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既有相似之处,又有本质上的区别,不能将其混为一谈。
2.实施工程项目管理模式需要注意的几个事项
2.1加强政府引导和制度建设
政府职能部门可以制定针对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工程建设指标,使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建设单位等的多方面考核,工程项目管理的费用支付应由政府职能部门引导,建设单位根据考核指标支付,避免过低取费或不合理取费。政府部门严格监督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实施,规范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行为。
2.2企业自身的建设要和社会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逐步提高而不断发展
目前监理企业中部分不具备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条件,监理企业良莠不齐、形式各异,有挂靠、出租资质、低价抢业务等现象。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改革和发展,这势必要求工程建设企业本身要顺应时展,制定长期发展的战略方针,使工程建设企业的发展具有可持续性。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问题;对策
前言
工程建设监理是我国改革开放后近十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其对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投资和工期起到了重要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建没中的腐败行为,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但从我国工程监理和先进国家工程监理的水平比较,我们建设监理体制仍然处在初期阶段,还有不少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解决。
一、目前工程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建设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
在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上,存在着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的现象;存在着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或连体)监理的现象。致使建没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有些监理单位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这些监理单位尚处在母体的副业状态,既不独立核算,更不自负盈亏;有的挂着监理企业的牌子,有监理任务时就临时凑人员,没有监理任务时,这些人就解散或转移,严重影响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积极性。
1.2 监理队伍总体素质还不高
主要是缺乏经济管理和法律知识,缺乏全方位控制的能力。一些监理单位由于人才不配套,大多只能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质量检查,而不能运用经济手段和合同手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这种状况自然不能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由于项目管理与控制能力的薄弱,只能在现场进行质量监督工作,这是我国建没监理与先进国家建设监理的主要差距。
1.3 不少工程项目存在着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有的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很多项目的总监。有的工程项目空挂“监理”人员名字,只见其名,不见其人。有的监理单位没有确定一定的工程监理的内容和程序,也没有规定或落实各级监理人员责任,致使一些监理人员该进行检查时不检查,该旁站监理时没有旁站,甚至不问工程是否合格也签字。上述问题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制定的监理法规体系还不严密,也反映了相应的监督管理还不够有力。
1.4 关于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问题
目前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失衡,过度竞争造成了不良竞争甚至足恶性竞争,也造成了市场混乱的局面。因此,改革和完善食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请出制度势在必行。资质管理应是宏观调控监理队伍规模、监管市场行为的重要手段,将违法违规行为列作企业资质审查和年检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和制约企业行为的一个重要措施。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都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吊销资质证书,依法将其清出建筑市场。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企业不予入内,从而有效制止素质较低的监理企业采取压低监理费率来承揽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当前由于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在某些部门和地方甚至愈演愈烈。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远未形成。建议政府理顺政出多门的资质管理现状。
1.5 关于监理服务取费低问题
在我国目前工程监理行业低标准取费的条件下,监理企业只能困难重重地维持低水平运行。加之低价抢标的不良竞争较为普遍。监理取费偏低、低价抢标导致了一些弊端:
(1)监理企业难有积累、发展后劲不足。从目前情况看,绝大多数监理企业,甚至连企业规模较大、监理业务比较饱满、社会上有一定知名度的监理企业几年苦心经营下来积累亦甚少。
(2)监理人员待遇偏低。待遇偏低,吸引不了高智能人才。同时也很难留住高素质人才,使得工程监理企业很难成为真正的高智能、知识密集型企业。
(3)监理企业服务不到位。监理企业受资金所限,无力购置相应的现代化技术设备,工作效率不高;为控制成本支出,监理服务工作不完全到位。影响了监理队伍的素质和工作质量,制约了监理行业的发展。
(4)工程监理行业现虽已初具规模,但监理取费标准与国际相比明显偏低,束缚了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制约并延缓了监理行业与国际接轨的进程。监理取费偏低最终导致了我国工程监理总体实力较弱、行业整体素质难以提高。在目前项目法人制度尚待完善的情况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理服务收费的最低标准的管理力度,保证监理企业完成全部监理服务工作的最低费用和基本利润,以保证工程监理市场能有序规范地健康发展。
二、基本对策与建议
2.1 强化监理委托程序和监理市场的规范化,对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十分重要
因此我们必须规范各方的市场行为。业主选用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应按规定办理委托于续,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不应使用内部监理单位搞自我“监理”。以及施工、监理为同一行政管理单位的同体监理。业主应与中标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管部门应强化竣工备案制度,对工程监理应招标而不招标的工程,对挂靠、转包的工程,一经查实,不予验收备案。由于国家目前尚没有一个规范化的监理招标法规,而且监理市场和监理招标确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建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制订与颁布《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使监理招标步人规范化的轨道。
2.2 严格监理资质管理和严格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是保证市场良好秩序的重要措施
当前,监理单位资质方面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监理单位必须足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禁止“同体监理”的根本措施是要把监理单位从母体内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也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真正的监理行业。我们建议,这些单位在与母体分离后如果暂时还不能独立的,可以通过合并加强的办法,将其改组成独立的监理法人实体。因此,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修订与颁布监理单位资格管理的法规,把国有监理单位的改制工作纳人改革计划,使国有监理单位真正成为产权清晰、职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另一点建议,由于当前各个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大多是由各监理人员,特别是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根据自己对建设监理的理解和想法开展监理工作。工作内容、程序和质量要求并没有实现规范化,随意性是比较大的。因而造成一些监理工作不到位。甚至影响工程监理的效果。因此就本行业而言,我认为制订在建筑行业范围内通用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理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2.3 提高监理队伍的素质和监理能力
监理工作本身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备高技能、高素质。作为监理单位,不仅应具备工程质量的控制能力,而且要具备进度和投资的控制能力;不仅会使用技术手段,而且要熟练地使用经济控制手段、合同控制手段和法规控制手段,以适应全方位监理的需要。因此,监理单位不仅应该配备工程技术人才,而且应该配备和培训经济管理和合同管理方面的人才。应当提出的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监理招标投标书的示范文本和工程合同条件,实际都是根据市场经济运行的经验制定的,条款周密而严谨,我们应当认真研究它,学习它,掌握它,以提高我们的监理能力。
2.4 提倡监理服务优质优价
现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现行的监理取费办法和标准已不适应建设监理的需要。因此,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人和清出制度势在必行。资质管理应是宏观调控监理队伍规模、监管市场行为的重要手段,将违法违规行为列作企业资质审查年检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和制约企业行为的一个重要措施。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都要严肃在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吊销资质证书。依法将其清出建筑市场。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企业不予入内,从而有效制止素质较低的监理企业采取压低监理费率来承揽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当前山于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在某些部门和地方甚至愈演愈烈,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远未形成。建议政府理顺政出多门的资质管理现状。
2.5 监理企业自身建设问题
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适应国际监理企业的竞争,还应加强企业自身的建没。
1、科技创新
科学技术足第一生产力。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监理作为智能性的管理行业,继续过去陈旧的检查方式是行不通的.须运用现代化设备和手段,在科技上创新,提高工程监理的服务水平及工程质量。如运用新一代无损检测技术――超声波技术,可测定钢筋位置、钢筋直径、钢筋间距等,有效、简便、快捷地提供科学、真实、有效的数据。
2、以人为本
监理企业的竞争。其本质就是人才的竞争。建立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稳定的职业监理队伍,留住人才、培养人才、集聚人才。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二是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三是提高监理人员待遇。要求监理既要有专业知识,又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专业素质过硬又懂管理或经济,擅长英语的中青年加以重点培养,提高待遇,以使其全身心的投人监理工作,为今后的市场竞争贮备优秀人才,增加企业竞争能力。
3、强化廉洁自律
守法、诚信、公正、科学,这一理论提出了监理行业的行为准则。监理企业不仅要提高人员业务素质,还要提高其政治素质。强化廉洁自律管理,使监理人员真正做到公正、独立地开展监理工作。
4、加强监理人员培训和考试
监理单位应十分重视对人才的培养工作,要使本单位的监理人员均能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先持证后上岗,并做好以下的各项工作:
无学历的或学历较低的人员要鼓励他们去进行继续教育。公司要投入一定的教育经费培养人才,以使年轻人均能取得一定的学历,在此基础上还要搞好公司在职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公司在招聘人员时,也要注意个人的学历和职称要求;
组织未持有效资质证书的人员进行监理培训,以获得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省监理工程师和省监理员上岗证书;组织符合条件的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参加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考试,获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上岗证书。
结束语
总之,工程监理制已经成为建设管理体制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应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继续深化对监理币要性的认识,提高监理的社会地位和工作地位,摆脱监理行业存在的困境,使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工程监理招标的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分以下四个阶段: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以及保修阶段。[1]每个阶段有不同的服务范围,因此,不同阶段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条件不能采用一刀切的做法。如勘察和设计阶段的监理招标不可能满足具有“初步设计图纸或初步设计批复”的条件。这主要是人们将工程监理简单视为了施工监理。当然也有些地方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对工程监理招标的条件不提设计图纸或设计批复事宜,如《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建字〔2006〕8号)、《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云建建〔2001〕1105号)等。
2.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时间
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时间一般指其相对施工招标的顺序,即先于施工招标、与施工招标同步或在施工招标之后进行。一般情况下只要将工程监理招标与施工监理招标加以区别就不会对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时间作硬性规定,因为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招标一定是先于施工招标。但实际上有些地方规定并没有体现这种区别,如《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建管〔2003〕279号)第十条:“建设工程的监理招标,是否与施工招标同时进行,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实际上如果是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监理招标,就没有与施工招标同步的这种选择。再如《杭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杭政函〔2005〕53号):“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一般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之前进行。凡应进行工程监理招标而未进行的,该项目施工招标不得先期进行。”显然上述两个地方规定都是将工程监理视为施工监理。
二、投标资格要求及监理取费标准
1.投标企业的资质要求
一般情况下,工程监理招标对投标人的要求是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所述的有关资质及等级。该类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2]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也有设立丙级。但某些专业工程则需投标人具有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有关资质,如公路水运工程应具有满足《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第5号令)的有关资质及等级;水利工程则需满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第40号令)的有关资质及等级;诸如此类的专业资质还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文物保发〔2007〕14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国人防办字〔2011〕第118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等。有的地方还对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进行了规定,如《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办法(试行)》(晋林植发〔2008〕198号)。不同专业资质的管理部门不同,等级标准也不同,如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由省级及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审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暂定级四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对投标人监理资质的要求需要把握的政策是:根据国务院历次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以下监理资质已经取消: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国发〔2013〕19号)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国发〔2014〕5号)。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备监理单位甲级资格证书核发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监部门;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由国家人防办下放至省级人防办。
2.监理人员的资格要求
市政基础设施及房屋建筑工程一般按照住建部的要求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其他专业工程则应结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设定。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以下与工程监理有关的人员资质或资格已经取消:工信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水利部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交通运输部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的矿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中国冶金建设协会的冶金监理工程师以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木地板工程监理师。另外,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招标文件中关于总监的工作负荷要求需要结合当地的有关文件起草,一般情况下最多允许同时承担三个一般工程。如《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12〕16号)第七条:“项目总监原则上只能同时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二个二等(含二等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如确有能力和必要,经在监项目的建设单位同意后,可增加一个二等或二等以下工程项目,并到市建委办理有关衔接手续。”上海《关于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任职兼项、变更、核销的操作意见》(沪建建管〔2012〕50号)中也明确:“总监最多可同时兼管三个一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已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第二个建设工程项目总监,应事先书面征求第一个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意见。”
3.工程监理的取费标准
1992年住建部与国家物价局联合了《关于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2007年国家发改委《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并明确〔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因此,目前工程监理招标执行的是2007标准。前92标准的计费额为“工程概(预)算”,即“设计阶段(含设计招标)”的计费额为概算;“施工(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段”的计费额为预算。2007标准则规定:“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同时明确:“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也即2007标准的计费额都是以概算为依据,无非一种是以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为依据,另一种则以全部概算投资为依据。由此我们根据表1的对比结果,同时综合考虑2007标准中的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系数、高程调整系数以及上下20%的浮动幅度后仍可以得出如下判断:2007标准总体上较92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监理单位实际受益程度并非等于上述标准之间的变化幅度,这与监理招标中业主的压价行为以及阴阳合同有关。所以,个别地方对监理费的计费额及浮动幅度作了重新规定,如上海市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中明确:“工程监理费按国家收费规定,以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等为计费基数,按基准费率上浮20%计费。政府投资项目监理费实行国库直拨。”但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自2015年3月1日起,工程监理费不再作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即实行市场调节价。上述“2007标准”从此以后也不再具有刚性约束,因此,工程监理招标时只能将上述标准作为参考。为了规范行业的发展,工程监理的相关协会今后可能会出台一些监理收费的行业参考价。
三、工程监理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3]因此,在已经明确施工承包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单位的情况下,与这些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参加该工程的施工监理投标。
2.工程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
除勘察和设计阶段工程监理单位的确定先于设计单位外,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采购一般在设计已启动的情况下进行。由此就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设计单位能不能同时承担该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或者说在采用招标采购监理服务的情况下,该工程的设计单位是否有资格参加投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第十二条给出的答案是:“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即设计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是可以合二为一的。但也有否定的答案,如《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监理回避制,不得‘同体监理’,设计单位一般对其所设计的项目不得进行监理。”笔者倾向于否定的答案,因为设计单位监理自己设计的工程,从优点上讲,更有利于设计意图的实现,也缩短了图纸使用信息反馈的环节。但在设计与监理二位一体的情况下,监理的独立角色很难体现,设计单位什么时候是代表设计角色,什么时候是代表监理角色很难分清。因此,也会被“身兼数职导致责任不清”的问题困扰。
3.工程监理单位与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可以合二为一?更进一步讲,即与代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是否可承接该工程的监理业务呢?就笔者所掌握的资料,与上述问题相关的文件有以下四个:即《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建建〔1997〕123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以及《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8〕226号)。由于住建部894号公告中废止的文件目录中没有上述“建建〔1997〕123号”文,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中也没有该文件,因此,我们有必要提及其中的有关规定。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建建〔1997〕123号)第十四条规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即按此文件精神代建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合二为一,但其没有限制与代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该工程的监理业务。后三个文件则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第七条规定:“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也即只要确定方式依法,则合二为一是允许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则更加明确:“对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当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由于后三个文件的颁布时间都晚于“建建〔1997〕123号”,因此,在这几个文件都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应按照后发文件精神,即允许代建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合二为一。但从地方规定看,多数主张“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如《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代建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类似的还有《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深交〔2005〕56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琼府〔2004〕55号)等。还有一些地方对代建单位的关联单位承接监理业务也进行了限制,如《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09〕127号)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不得同时承担或委托与其有隶属、控股股东相同、法人代表相同、合作经营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企业承担其所代建项目的招标、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业务,但具有相应等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可以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类似限制还有《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07〕11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桂政发〔2005〕4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政府令〔2009〕第13号)、《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冀政〔2008〕70号)、《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豫政〔2006〕9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9〕第160号)等。目前,只有少数地方允许代建单位同时承接相应项目的监理业务,如《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湘政办发〔2005〕52号)第九条:“代建单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可依法行使监理权限,并承担监理责任。”《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苏发改投资发〔2006〕1473号)第十一条:“项目代建单位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招标、监理资质的,可以承担代建项目的招标、监理工作。”
4.工程监理单位与招标机构
对于“招标机构是否可参加所项目的工程监理投标?”这一问题不存在任何争议,答案也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有些地方也有明文限制,如《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3〕20号)第十六条:“投标人与招标机构属同一个法人或有隶属关系,或者在经济上有利害关系,该投标人不能参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第二十七条:“招标机构项目监理招标时,该机构不得参加或该项目监理的投标。”但在工程监理单位已经先期确定且同时具有相关招标资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由该监理单位负责后续标段的招标业务呢?按照住建部《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8〕226号)有关精神可以给出肯定的答案,因为其中有明确的表述:“鼓励创建单位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上为业主提供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为一体的项目管理服务。”
四、工程监理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是各类招标中最敏感也是最集中的游戏规则,工程监理招标也不例外。但工程监理招标一般不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而较多采用“综合评估法”。工程监理评标办法中监理费报价所占比重一般在10%~30%,这与施工招标中报价比重不低于50%或60%的有关规定不同。如《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云建建〔2002〕712号)中监理费报价占15%;《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综合评标示范办法》(浙发改基综〔2009〕319号)以及《安徽省重点建设项目监理招标综合评标示范办法》(皖发改政策函〔2010〕375号)中监理费报价评分都是占30%。也有地方将监理费报价只作为是否否决投标的条件,不再作为评分项,如“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2013〕9号)即体现了这样的原则。这也更加突出了服务类招标的竞争重点不是价格,而是“谁来做?如何做?”,对监理招标即表现为派出的总监人选以及监理大纲。这也是组织监理评标时通常安排“总监”向评标专家陈述“监理大纲”(业内俗称为“讲标”)的原因所在。因为,讲标不仅有助于展示总监的口头表达能力、现场应对能力、逻辑思维和专业水平,同时,也有助于评委在较短的时间内把握监理大纲的要点、精髓,提高评标工作的效率。
五、投标保证金
目前,各地对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保证金的把握不尽统一,有的地方招投标监管部门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7部委30号令,后根据9部委23号令修订)规定,即按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来要求和把握;有的则参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8部委2号令,后根据9部委23号令修订)明文规定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如《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沪建交〔2011〕497号)第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监理费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也有地方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如《枣庄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枣住建工字〔2011〕32号)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人民币。笔者认为参照勘察、设计比较有说服力。第一,从招标的分类看,监理与勘察、设计同属服务类;第二,从标的规模看,工程监理费与勘察、设计费基本处在同一数量级。如以10000万元建安规模的工程为例,按现行标准得出的工程监理收费基价为218.6万元,设计费基价为304.8万元。
六、结束语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企业机制;思考
前言
工程建设监理是建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所进行的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大规模的建设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以最优实现。
时至今日,我国建筑市场已基本形成了业主、承包商和监理三大平等独立的工程建设主体。工程建设监理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显现出了它的巨大作用。但也要清醒的认识到,我国建筑工程监理仍然处在初级阶段,还有不少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解决。
一、建筑工程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区域性保护和监理制度建立的局限性
行业的发展应该遵守市场规律,而市场的开放性是市场规律中重要的特征。当前的监理行业存在市场开放不够,造成有些地区的区域性垄断保护、限制外来企业、封锁市场等,如有些地方利用监理企业需要到当地注册的政策规定,刻意刁难外来监理氽业以保护当地监理企业等。这无疑限制了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因我国在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时过分强调监理的作用,造成我国工程监理企业业务职能过于单一的局面,其大部分工作范围仅限于施工质量管理,对项目决策策划、设计阶段、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工期控制、项目运营涉及很少,没有进入推行之初要求的全过程、全方位控制工作。这无疑限制了监理行业的全面发展。
2监理资质管理问题
我国对建设监理的资质管理采取的是人员资质和企业资质的双重管理,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要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根据不同条件监理企业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可以说对资质的双重管理,将违法违规行为列为人员和企业资质审查和年检的重要内容,对于保证我国建设工程监理队伍的基本素质,规范监理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当前由于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还很严重,加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还不足,致使有些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和个人还在市场中。
3监理工作不到位
3.1人员不到位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基础建设项目的迅猛增长,使得现有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和数量不能满足工程发展的实际需要。各业主单位在招标时要求的人员资质都偏高,有的监理企业为了中标不得不在多个项目上报同一批人员。因此一旦中标,换人以及很多项目的总监只挂帅不出征和空挂监理人员的现象屡见不鲜。
3.2管理不到位
受利益驱动以及为了企业生存的需要。有的监理企业把承揽的项目承包给个人或转包到某个较低资质的企业,而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样势必会造成企业对项目直接的管理不到位,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
3.3监理权力不到位
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是。三控、两管、一协调。而实际上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仅局限在质量控制上,如果没有其它的权利作保障(特别足计量支付权、设计变更审查权),承包人不会接受或不听监理工作指令。监理工程师对质量的控制也会大打折扣。
4监理人员的自身较低的素质状况阻碍了全过程监理的实施
在许多的建设单位当中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师以前多是有关于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以及施工技术人员。经过短期的不成熟的业务训练或者是未经过短期培训就直接上岗进行工程监理工作的一些离退休的技术人员。这些业务不精的技术人员片面的把建筑工程监理理解为单纯的质量监督,在思想上错误的认识了这项责任重大的工作,他们对现行的规范标准不了解。他们当中许多人员只懂得技术方面的知识,对于经济、管理和法律方面的知识都不了解。而这些却是建筑工程监理师必备的不可缺少的素质。
二、监理工程师如何做好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
1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
1997年《建筑法》以法律形式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作为监理既要重视“质量、进度、投资”三大控制,又要进行合同和信息管理,还要协调好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不过仅仅依靠这些现有的法律法规明显还不足以解决已存在的诸多问题。各监理协会、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法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我们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园建筑法》目前正在修改讨论阶段,建筑法的修改势必引起一系列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调整。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其它注册造价师、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等)重新界定。又如《监理工程师考试和资格管理办法》,应放宽考试资格要求(目前监理工程师报考资格中取得工程师三年的条件是所有工程建设体系资格考试中条件最苛刻的),而应加强后续教育。再如招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日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时必须进行招标等规定。
2工程监理企业机制自身的健全
工程监理企业机制自身的机制尚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监理企业结构不合理、考核激励机制不健全、培训费用少、人员调动困难等等。监理单位由此承担了在建项目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等服务活动。但是针对自身机制的健全,监理企业应该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合理的调节监理企业的结构,有重心把握重点的进行各类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除了企业内部的结构方面,也要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考核激励机制,加强他们的培训项目以及培训费用,重点在于灌输监理工作的本质和精髓,绝不仅仅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检验监督,而也在于经济、法律和管理方面的知识的领悟渗透,使建筑监理工程师的素养有质的
提高。
3加强监理工程师素质的培养
对于监理工程师素质的培养主要表现在道德素质方面和技术素质方面。监理企业由于自身利润较大,所以对人员素质的培养是非常重要的,其中包括技术素质和道德素质。
关键词:构建;高职;工程监理人才;培养模式
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现状
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工程监理制度在国际上已有很长的发展历史,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已成为建设领域的一项国际惯例。自1998年开始,我国也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了监理制度,并已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的工程监理队伍日渐复杂,从业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人员素质平均水平较低,主要是缺乏经济管理、法律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监理人员大多只能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质量检查,而不能运用经济手段和合同手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在新形势下,企业对监理专业人才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提高监理队伍的素质和监理能力更为迫切。因此,加强监理专业人才的培养,构建监理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提高监理人员专业水平刻不容缓。
工程监理专业人才应是具备工程技术知识、经济和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的高素质复合型专业人才。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特点、不同岗位、不同性质及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实际工作需要的建设工程监理专业人员可划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基层人才——建设工程基层监理专业人员;中层人才——注册监理工程师;高层人才——高级专业管理人员。高等职业教育的主要培养目标为基层业务人才,该层次的从业人员应具有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的基本知识,主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旁站与资料整理工作,并且能对施工现场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基本人员组成就是分布于大量监理企业、有上岗资质的工程监理员。
我国工程监理专业人才需求情况
我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以下14个工程类别: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农林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
大量企业资料显示,多数工程监理企业的经营范围都不会只局限于一个工程类别,而是会涵盖若干相近工程类别,业务范围较广。我们专门成立了课题组,经过一个多月的时间,对近30家工程监理企业进行了调研。调研结果显示,所有企业普遍认为高职高专层次的工程监理人员按“综合专业人才”培养更适应市场需求,如按“不同专业方向”培养,则毕业生只能适应较单一专业的工作岗位,对不同专业监理岗位的适应能力较低,就业竞争力大大减弱。同时,其中90%的单位认为未来5年内对该专业的人才需求呈增长趋势。
目前我国部分高职院校工程监理人才培养情况分析
我们课题组共调研分析了二十多所开设“工程监理专业”的高职院校,这些院校中该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就业方向基本相似,主要开设课程也较相近,大多侧重于“房屋建筑工程”方向,少数侧重于“公路工程”方向,综合专业性方向较少。另外,由于各院校渊源不同,有些侧重于工程技术,有些则侧重于工程管理。
可见,目前高职院校培养的工程监理专业人才不能完全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亟需构建一种适合不同行业需求的工程监理专业人才培养新模式。当然,由于各专业的差异性较大,全面覆盖专业资质中14个工程类别是不可能的,但我们认为将其中的土建类专业,包括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其中的城市道路工程和地铁轻轨工程)统一考虑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培养“适应不同行业(限房建、铁路、公路、
市政)需求的工程监理专业人才”的可行性
人才需求及岗位特点方面本专业毕业生主要从事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也能从事一般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等工作,职业岗位定向为工程施工监理员、质量检验员、材料试验监理员、测量监理员、计量监理员、安全监理员等。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等不同行业工程监理岗位所从事的工作基本相似。
岗位能力方面各岗位要求从业人员具有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的基本知识,主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旁站与资料整理工作。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等不同行业对该岗位从业人员的能力要求差异不大,尤其是工程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基本相同,区别仅在于工程施工技术方面。
课程设置方面在工程监理专业课程设置中,根据土建类不同行业特点可分为公共课和专业专向课两大类。(1)主要公共课程。工程制图与CAD、工程材料、工程测量、土木工程力学、施工组织与进度控制、工程造价与投资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工程安全管理和控制、工程监理概论、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工程建设法规等。(2)不同专业专向课程。房建:建筑结构、建筑施工;铁路:铁道概论、铁路施工、地基基础;公路:公路概论、公路施工;市政:城市道路概论、给排水工程。
可见,不同专业方向开设的公共课程较多且基本相同,主要区别仅在于少量的专业专向课程,即不同工程类别的工程构造和施工技术。所以,在工程监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中选择我国工程监理企业专业资质14个工程类别其中的4类,包括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其中的城市道路工程和地铁轻轨工程),构建高职工程监理人才培养新模式,以适应不同行业的需求,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构建适应不同行业需求的
高职工程监理人才培养新模式的探讨
工程监理基层人才是监理工作的一线人员,要求具备的知识体系应该以应用能力为主线,围绕这条主线加强人文素质、专业素质、综合素质的培养,构建的知识结构应使学生具有知识更新、技术创新、与人合作、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关系的能力。所以,我们在该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中尝试性地将课程体系分为专业基础模块、工程技术模块和施工管理与控制模块三大部分,见表1:
专业基础模块不分行业,主要培养学生土建类专业共有共享的基础知识。工程技术模块分专业分别培养学生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等专业的施工技术。 施工管理和控制模块不分行业,主要培养学生土建类各专业施工管理和控制方面的技能。主要针对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即“三控(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和进度控制)、两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进行课程设置。此外,还考虑了施工安全方面开设“施工安全的控制与管理”课程。值得一提的是,我们针对监理岗位的特殊性,探索开设了“公共关系与沟通技巧”,注重培养学生的组织与协调能力,受到所有企业的一致肯定。
为构建适应不同行业需求的高职工程监理人才培养新模式,我们专门成立了课题组进行研讨和研究,并在我院工程监理专业中试行,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用人单位的一致好评。截至2010年8月,我院2011届工程监理专业96名毕业生的签约率已达100%,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可喜局面。目前,这批学生已全部到企业顶岗实习,反馈情况良好,基本都能迅速适应工作岗位。
工程监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任重而道远。我们相信,在大家的不懈努力下,我国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将有很大的提高。
参考文献:
[1]贺云.构建适应行业需求的高职工程监理人才培养新模式[J].中国成人教育,2007,(13).
[2]朱维峰.浅析高职工程监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研究[J].中国科技博览,2009,(24).
[3]马军霞.浅析高职工程监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J].硅谷,2009,(18).
关键词:房建;监理;问题
一、我国目前的监理市场尚不规范
国家对建设工程强制进行监理以后,近几年来成立了不少的监理公司,但目前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经营性质基本都是企业单位,监理业务主要是监理公司通过招投标承揽,监理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的投资方为节约成本,只是在名义上进行了监理招标在施工现场挂个某监理公司的牌子,再象征性地给该公司交点监理费,最终只要工程各方的手续齐全能交工就行;更多的是建设方在监理招标中限价、压价或提出一些额外附加条件,甚至出现正规合同一套,私下协议一套,不少监理公司为了能承揽上监理项目,不得不接受建设方的那些不合理的附加条件或者在监理取费方面是一再降低,有的监理公司几乎就没有利润可取,但为了公司的生存也不得不承揽这样的监理业务。尽管国家在三令五申地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同时也出台了很多的相应政策,但目前国内在建筑业方面的监理市场还是很不规范。
二、监理人员素质不高
监理公司是利用人力资源创造效益的单位,它既需要专家级的人才如注册监理工程师、造价师、咨询师等,也需要能在工程岗位上踏踏实实做事的工程技术人员,然而我国目前的监理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真正有真才实学的监理工程师规模不大,一些监理人员甚至连最基本的图纸都看不懂人员,还有的监理人员职业道德欠缺,在监理过程中不能依法办事,,严重影响了工程的质量和监理公司的声誉,目前多数监理公司的效益都不是太好,使得监理公司的在职员工并不多,监理人员的酬金也不高很多监理公司的监理人员都属于外聘人员,因效益不好监理人员流动非常频繁,有的监理单位甚至是在工程项目接下来以后才开始招聘相关监理人员。
三、相关法规制度还不健全
虽然我国目前的建设监理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但由于工程监理在我国推广的时间还不算很长,业主、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实施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还是缺乏认识,对监理人员的地位及与各方的关系也不甚了解。很多的建设方、投资方认为监理人员是自己的雇员,必须为自己的利益着想,要按自己的要求办事。有的建设方对监理工作本身就不是很信任,总担心施工方会与监理方联合做些违规的事,因此在工程管理上有的建设方会经常参与或干涉监理的正常工作,特别是在有关投资控制或经济签证方面,不少承建单位都是直接与建设方进行联系,有的建设方也就直接签认,基本上没有征求现场监理的意见。在实际工程施工监理中,不少监理工程师的正确决定不能付诸于实施,监理效果也不够理想、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面出现漏洞。
四、提高建筑工程监理水平的对策分析
1 做为监理人员首先应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和道德修养
作为一名监理工程师首先要对工程的设计理论和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应熟悉,既要懂设计更要懂施工,要认真学习、领会监理工作的精神和具体监理项目的有关文件,以严格、公正、科学、一丝不苟的态度去工作,始终贯彻“质量为主、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的精神,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监理业务水平。细化监理管理工作的方式和规律全面改观施工现场,做好现场签证的工作流程,坚持施工现场验收,控制工程质量。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实行任务分解的制度,细化工作准则,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一切手续流程严格遵照企业的规章制度,将指标量化,完善监督体系,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的考评,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推进建筑施工现场监理工作规范有效的开展。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年度、季度、月份施工进度计划进行经常性的控制,对报送的统计报表,要通过分析,发现问题,提出要求,采取措施确保进度的落实。对有关单位违背批准的工期计划和施工组织计划及合同工期要求,不顾工程质量而盲目提出赶工期、抢进度的行为应予制止,由此产生的费用不予计价,并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
2 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针对目前监理市场存在的这些问题,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国的现有国情来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监理制度及相应的法规,不断健全建筑市场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相应的各项管理制度,约束参建各方的不良行为,规范现行的建筑市场,从根本上扭转监理行业的不良风气。同时应加强对监理服务取费的指导,促使监理企业良性竞争监理取费偏低最终导致了我国工程监理总体实力较弱、行业整体素质难以提高。为了促进监理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保持监理队伍的相对稳定,推动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工程监理取费标准亟待提高。在目前项目法人制尚待完善的情况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理服务收费的最低标准的管理力度,保证监理企业完成全部监理服务工作的最低费用和基本利润,以保证工程监理市场能有序规范地健康发展。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施工技术;施工技术创新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各地区建筑工程项目也在逐渐的增多,而现代建筑工程也不再是简单的钢筋混凝土建筑物施工,我国建筑工程正逐步向科学化、高新化、智能化、全能型的方向发展,这对于施工技术提出了更高、更严的标准和管理要求。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的作用也日益凸显出来,监理工作是工程项目能否顺利完成的重要保障之一。因此,在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中,必须加强对施工技术的监理,并且两者之间是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关系。
一、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现状及未来发展态势
1.现状
我国建筑市场已基本形成了业主、承包商和监理三大平等独立的工程建设主体。工程建设监理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显现出了它的巨大作用。但也要清醒的认识到,我国建筑工程监理仍然处在初级阶段。1997年《建筑法》以法律形式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作为监理既要重视“质量、进度、投资”三大控制,又要进行合同和信息管理,还要协调好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不过仅仅依靠这些现有的法律法规明显还不足以解决已存在的诸多问题。各监理协会、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法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我们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园建筑法》目前正在修改讨论阶段,建筑法的修改势必引起一系列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调整。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其它注册造价师、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等)重新界定。
我国对建设监理的资质管理采取的是人员资质和企业资质的双重管理,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要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根据不同条件监理企业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可是社会上却出现很多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建筑工程监理师和监理技术人员,地方政府的区域性保护主义还很严重,对于监理人员素养的培训也非常有限,所以真正实施起来难度还比较大。
监理人员的道德素质和技术素质还有待提高。许多监理企业中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师以前多是从事一些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以及施工技术人员。这些大多都是未经过专业的监理知识培训或者是培训过但是非常短期不成熟就直接上岗,有些甚至是一些离退休的老技术人员。这些技术人员在思想上错误的人物监理知识关于工程质量的直接监督,并不了解监理真正的所有内涵。而且他们对现今的法律规范也不甚了解,对经济、管理和法律方面的知识都很缺乏。而这些恰恰都是一个监理人员最需要了解的知识。
2.未来发展态势
2.1逐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技术
用建筑工程监理制度来促进施工技术的发展和创新,是新时期重点探讨和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在社会主义经济的大背景下,任何企业的发展都得坚持以高新技术作为导向,建筑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也同样需要遵循这一经济规律。
2.2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素养
工程建设行业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都层出不穷,我国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素质普遍较低,难以满足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化、技术化和正规化的高要求。
2.3完善建筑工程监理行业自身机制
针对自身机制的健全,监理企业应该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合理的调节监理企业的结构,有重心把握重点的进行各类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除了企业内部的结构方面,也要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考核激励机制,加强他们的培训项目以及培训费用,重点在于灌输监理工作的本质和精髓,绝不仅仅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检验监督,而也在于经济、法律和管理方面的知识的领悟渗透,使建筑监理工程师的素养有质的提高。
二、在现代监理机制下,施工技术的管理
1.监理人员自身对于施工技术的任务和态度
建筑工程监理人员要充分认识自身的职责和重要性,结合建筑工程项目气候、环境、资金等多方面因素,认真、合理地做好施工技术的组织与监督工作。从小到大、由点及面,确保将每一部分项工程纳入到受控范围之中,只有清楚、全面的了解建筑工程的计划理念和工程奖励要求,才能更好的进行建筑工程的施工技术管理工作。不过,目前的现状来看,监理人员的专业知识的掌握还是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必须督促施工单位通过开展有效的施工技术培训,使工程技术人员及时熟悉和掌握新的建筑工程施工工艺和新材料的特征,切实提高建筑工程的技术操作,进而整体提升建筑工程的质量。
2.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对于施工技术的主要工作职责
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以专业化、客观化、公正化的监理制度,确保建筑工程的各项施工任务达到设计标准和国家相关质量要求。建筑工程监理单位要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中存在的弊端和缺点,并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将施工技术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案整理成有参考价值的材料,及时发送给施工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以便于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迅速采取措施,严把工程施工技术关。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工程中,还要深入了解工程的设计理念和整体目标,为施工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技术方案。
三、建筑工程监理和施工技术创新的关系
1.二者相互促进
首先,从工程质量方面看,建筑工程监理与施工技术二者相互促进。针对建筑工程监理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态势,提高监理人员的素养、加大建筑工程监理自身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等措施都有利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而通过一系列建筑工程监理措施的制定和完善,对于创新施工技术有着非常显著的作用和意义,相对来讲,工程的质量也就提上去了。而施工技术先进则也极大推动着建筑工程行业,对于工程来说是一个重要的保障。
其次,从工程进度方面来讲,二者的结合对于工程的进度是一种有力的促进。只有工程监理制度提高了,才能保证施工技术的不断改进创新,施工技术改进创新则会节约成本增加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时间付出,从而加快了工程的进度。现代施工技术对于建筑工程进度的强化和促进,在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以及建筑工程监理行业未来发展中的作用都是不容忽视的。
2.二者共同发展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问题;措施
一、前言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于l988年开始试点,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做出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进入全面推行阶段。从法律上明确了监理制度的法律地位。经过20多年的实践与发展, 现已逐步建立起比较独立的监理行业法律、法规体系, 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建设工程投资和进度以及协调参建各方行为和关系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目前我国建筑工程监理面临的问题
1、相关规章制度不完善,区域性保护。
任何行业的发展应该遵守市场规律。当前的监理行业存在市场开放不够,市场规律最大的特征就是它的开放性,而没有市场的开放就没有市场竞争,这就造成有些地区的区域性垄断保护、封锁市场、抵制外来企业进入等,而且很多地方政府,设立很多法律法规保护当地和下属监理单位等等。
2、监理市场不规范——监理资质管理
我国对建设监理的资质管理采取的是人员资质和企业资质的双重管理,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要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根据不同条件监理企业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可以说对资质的双重管理,将违法违规行为列为人员和企业资质审查和年检的重要内容,对于保证我国建设工程监理队伍的基本素质,规范监理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当前由于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还很严重,加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还不足,致使有些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和个人还在市场中。
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不规范。当前监理业务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主要是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及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或连体)监理等,致使建设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3、监理工作不到位
首先,人员不到位。20 世纪90 年代以米,全国基础建设项目的迅猛增长,使得现有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和数量不能满足工程发展的实际需要。各业主单位在招标时要求的人员资质都偏高,有的监理企业为了中标不得不在多个项目上报同一批人员,因此一旦中标,
换人以及很多项目的总监只挂帅不出征和空挂监理人员的现象屡见不鲜。
其次,管理不到位。受利益驱动以及为了企业生存的需要,有的监理企业把承揽的项目承包给个人或转包到某个较低资质的企业,而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样势必会造成企业对项目直接的管理不到位,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
最后,监理权力不到位。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是三控、两管、一协调,而实际上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仅局限在质量控制上,如果没有其他的权利作保障(特别是计量支付权、设计变更审查权),承包人不会接受或不听监理工作指令,监理工程师对质量的控制也会大打折扣
4、监理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偏低
目前,许多建立单位中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多是以前搞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及施工技术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或者干脆是未经过培训就上岗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对现行规范标准不了解,这就不可避免地在部分人员的思想上对监理产生片面认识,把监理片面的理解为质量监督。另外,由于他们当中有为数不少的人员只懂工程技术,却缺乏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而这几方面都是国际监理工程师所必需的。
5、监理收费不合法
事实上,监理单位的收费是有国家明文规定的,但由于目前监理行业竞争激烈,而且监理单位逐渐增多,所以收费不规范,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我国监理取费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 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但是由于业主无根据地压价和监理同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使得不少项目无法达到应有的取费标准,资金不足使得各监理单位只能勉强维持监理工作的运转,这势必影响监理事业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建筑工程监理问题的措施
1、法律规章制度的完善
法律规章制度是一切行业运行与发展的基础和准则, 目前我国建筑业发展尚不规范。为此, 必须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健全各类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进一步加速清理和废除与当前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做到门类齐全、互相配套, 避免交叉重叠、遗漏空缺和互相抵触等, 所以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的完善是当务之急, 重中之重。
2、工程监理企业机制的健全
工程监理行业自身机制尚不健全, 主要表现在监理企业结构不合理、考核激励机制不健全、培训费用少、人员调动困难等。由此, 监理单位虽然承担了在建项目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等服务活动, 但是工程监理企业自身机制的建设和健全也是刻不容缓的。
3、提高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监理能力
监理工作本身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备高技能、高素质,要保证与提高监理队伍素质,首先,政府主管部门在审批成立监理单位和整顿监理单位的时候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不能迁就。其次,监理单位本身要注意自己的人员配置和搞好培训工作,作为监理单位不仅要具备工程施工的监理能力,而且应当具备设计监理能力,以及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能力,以适应全过程监理和咨询的需要。不仅要具备工程质量的控制能力,而且应当具备工程进度和工程投资的控制能力,不仅会使用技术手段,而且要熟练地使用经济控制手段、合同控制手段和法规控制手段,以适应全方位监理的需要。因此,监理单位不仅应该配备工程技术人才,而且应该配备和培训经济管理和合同管理方面的人才。
总的来说,可以看到目前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 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但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发展, 为了更好地满足业主获得最大投资效益, 使工程监理健康、全面的发展, 就必须要结合工程监理的现状向项目管理企业转型, 以便工程监理能够拥有美好的明天。
参考文献
[1]黄春华.当前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思考[J].经济管理论坛,2005.
[2]陈道群,王友祥.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公路与汽运,2006.
[3]刘健新.监理概论[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9.
[4]李天翼.建筑工程监理的现状、问题和解决办法[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5.
[5]陈飞.建设工程监理发展中的问题和对策[J].建设监理,2005.
[6]贺明尧,陈建民.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存在的问题分析[J].黑龙江水利科技,2006.
[7]谢坚勋,叶勇,欧阳光辉. 浅谈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接轨[ J] . 建设监理, 2004, 22( 2) : 22- 24.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U41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所谓建筑工程监理,就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法人委托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管理。还可以理解为:针对建筑工程项目,由专业化以及社会化的建筑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业主的委托及授权加以接收,按照国家所批准的建筑工程项目的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与建筑工程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筑合同等,以很好地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控制,这些过程主要涉及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投资、工期、质量、安全以及协调建筑工程项目之中的各种关系等,旨在维护建筑工程项目合同中的各方利益。以上这一系列活动,称之为建筑工程监理。
1.建筑工程施工监理概况
伴随着我国土木建筑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力度的进一步加深,也是为了适应国际上关于工程建设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标准指标,1988年,工程监理制度通过法律文件形式正式在我国土木建筑领域开始实施。第一批监理试点行业就包括建筑基础类的设施建设工程。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正式签发、通过,标志着我国从法律层面正式确立了工程监理制度。与此同时,工程监理制度的有效实行,在促进提高建筑建设管理水平,增加社会和经济效益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监理制度正逐渐成为建筑工程建设中的关键环节。
我国工程监理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引入、推广、竞争三个阶段。引入阶段,处于国民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渡时期,本阶段的特点为从建筑行业或是政府部门以及相关单位抽调相应的人员组成监理工程师,这段时期的工作多在国外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摸索着、小心翼翼的开展监理工作。推广阶段的特点是监理工程师人员素质逐渐专业化。与此同时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也建立了起来,进一步规范并且推广了工程监理制度。竞争阶段的特点是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建立,相关的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逐渐建立,对于工程监理制度有了成熟的方案,并且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相应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同时一大批监理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建立。工程监理也逐渐转换为社会中介服务业的分支行业,行业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公开招标制度受到了更多的重视,如何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和提高质量成为每个施工监理企业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2.建筑工程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制度上的问题
在当前监理市场中,有许多监理单位是隶属一些政府部门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社会化组织。有些建设项目业主凭借手中委托权强行压价,或者进行暗箱操作,私下索取回扣;有的政府部门行使权力批转监理任务,搞地方保护主义;有的监理单位搞不正当竞争,非法转包监理任务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格影响了工程建设监理的健康发展。
2.2 认识上的问题
有的业主对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不能深刻理解,对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委托和授权认识不足。虽然签订了合同但也只是摆摆样子,对工程项目的“三控、两管、一协调”工作不完全授权,使监理工作的广度和深度难以达到工程建设监理的职能要求。同时,在工程建设中,业主对监理工作的干扰相当普遍。业主始终有一错误意识:我花钱雇你,有事就得我做主。从监理企业角度来讲,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招投标不规范等因素存在,为了生存,即使业主违反监理合同要求,也不愿意得罪业主,导致较多监理企业有心无力,严重阻碍了监理工程师对工作的开展。
2.3 市场机制的问题
工程监理是一种以高智能技术服务为主的中介组织,建设单位着重考察它的应是高质优化的技术服务水平,而其技术服务报酬应是在考察的次要位置上。高水平的技术服务质量,理应当获得高额的报酬。但大部分建设单位不重点考察监理单位的各种内在因素如何,而是一味的对监理取费进行压价,监理单位为了中标也违心地降价,这必然形成监理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和恶性循环。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一定的物质经济基础,非常难以有比较好的工作质量。
2.4 监理工作人员的素质问题
目前,许多监理单位中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多是以前搞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或施工技术的人员,对现行施工规范标准不熟悉,就不可避免地存在部分人员思想上对监理产生片面认识的现象,把监理片面的理解为质量监督。另外,当前监理工作人员大都只懂工程技术,缺乏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综合知识,与监理工作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
3.建筑工程监理的改进措施
3.1 首先就是从法规制度上来完善,使得监理行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各监理协会、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法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我们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目前正在修改讨论阶段,建筑法的修改势必引起一系列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调整。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其他注册造价师、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等)重新界定。又如《监理工程师考试和资格管理办法》,应放宽考试资格要求(目前监理工程师报考资格中取得工程师三年的条件是所有工程建设体系资格考试中条件最苛刻的),并应加强后续教育。再如招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以上时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等规定。
3.2 监理企业应抓好队伍建设、抓好制度建设、抓好企业改制,提高企业竞争力
从法规制度上完善后,就应该从企业自身找原因,坚持完善自身的队伍建设,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建设工程项目对从事监理和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是较高的,应具有技术、经济、法规和管理的综合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监理企业应具备两类工程咨询人员:一类是技术型咨询人员,他们主要进行技术交底,以及在实施中协调和解决出现的技术问题;另一类型是管理型咨询人员,他们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以确保工程项目投资、质量、进度目标的实现。虽然监理企业不可能同时具备工程监理、设备监理、招投标、采购、造价咨询、前期工程咨询等资质,但必须储备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同时监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风险管理,实行监理责任保险制度,适当转移责任风险。
3.3 人员素质的培养(道德素质和技术素质)
监理企业由于利润较大,所以对人员素质的培养是很重要的,其中包括道德素质和技术素质。从提高道德素质方面来说,要提高监理人员道德素质,做到既不能,随意向承包商索取物质需求等便利,同时也要防止监理人员和承包商一起造假,共同欺骗业主的行为发生。从提高技术素质方面来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平时加强经验的积累,注意对工程中易出现的通病进行总结、汇总。每一道工序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应针对该工序施工中常出现的质量通病和施工特点,事先提醒施工管理方注意及要求他提出相应的保证措施,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检查其落实情况。二是在监理单位成立时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这包括审查监理单位中监理人员素质、知识结构和专业配套能力、监理技术装备、监理经历和管理水平。监理单位开业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资质水平常因人员变化等因素而发生变化。因此对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应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在规定期限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查,以确保监理单位有承担相应监理业务的能力。
4.结语
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己成为建筑企业建设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我们不断的坚持、完善和创新这项制度,继续加深对工程监理工作意义的思考和认识,积极解决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解决问题的对策研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合理化的建议,提高监理工作的地位,使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走上科学、规范、健康发展的轨道。
参考文献:
1.1现状
我国建筑市场已基本形成了业主、承包商和监理三大平等独立的工程建设主体。工程建设监理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显现出了它的巨大作用。但也要清醒的认识到,我国建筑工程监理仍然处在初级阶段。1997年《建筑法》以法律形式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作为监理既要重视“质量、进度、投资”三大控制,又要进行合同和信息管理,还要协调好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不过仅仅依靠这些现有的法律法规明显还不足以解决已存在的诸多问题。各监理协会、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法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我们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园建筑法》目前正在修改讨论阶段,建筑法的修改势必引起一系列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调整。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其它注册造价师、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等)重新界定。
我国对建设监理的资质管理采取的是人员资质和企业资质的双重管理,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要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根据不同条件监理企业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可是社会上却出现很多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建筑工程监理师和监理技术人员,地方政府的区域性保护主义还很严重,对于监理人员素养的培训也非常有限,所以真正实施起来难度还比较大。
监理人员的道德素质和技术素质还有待提高。许多监理企业中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师以前多是从事一些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以及施工技术人员。这些大多都是未经过专业的监理知识培训或者是培训过但是非常短期不成熟就直接上岗,有些甚至是一些离退休的老技术人员。这些技术人员在思想上错误的人物监理知识关于工程质量的直接监督,并不了解监理真正的所有内涵。而且他们对现今的法律规也不甚了解,对经济、管理和法律方面的知识都很缺乏。而这些恰恰都是一个监理人员最需要了解的知识。
1.2未来发展态势
1.2.1逐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用建筑工程监理制度来促进施工技术的发展和创新,是新时期重点探讨和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在社会主义经济的大背景下,任何企业的发展都得坚持以高新技术作为导向,建筑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也同样需要遵循这一经济规律。
1.2.2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素养工程建设行业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都层出不穷,我国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素质普遍较低,难以满足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化、技术化和正规化的高要求。
1.2.3完善建筑工程监理行业自身机制针对自身机制的健全,监理企业应该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合理的调节监理企业的结构,有重心把握重点的进行各类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除了企业内部的结构方面,也要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考核激励机制,加强他们的培训项目以及培训费用,重点在于灌输监理工作的本质和精髓,绝不仅仅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检验监督,而也在于经济、法律和管理方面的知识的领悟渗透,使建筑监理工程师的素养有质的提高。
2在现代监理机制下,施工技术的管理
2.1监理人员自身对于施工技术的任务和态度
建筑工程监理人员要充分认识自身的职责和重要性,结合建筑工程项目气候、环境、资金等多方面因素,认真、合理地做好施工技术的组织与监督工作。从小到大、由点及面,确保将每一部分项工程纳入到受控范围之中,只有清楚、全面的了解建筑工程的计划理念和工程奖励要求,才能更好的进行建筑工程的施工技术管理工作。不过,目前的现状来看,监理人员的专业知识的掌握还是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必须督促施工单位通过开展有效的施工技术培训,使工程技术人员及时熟悉和掌握新的建筑工程施工工艺和新材料的特征,切实提高建筑工程的技术操作,进而整体提升建筑工程的质量。
2.2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对于施工技术的主要工作职责
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以专业化、客观化、公正化的监理制度,确保建筑工程的各项施工任务达到设计标准和国家相关质量要求。建筑工程监理单位要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中存在的弊端和缺点,并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将施工技术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案整理成有参考价值的材料,及时发送给施工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以便于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迅速采取措施,严把工程施工技术关。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工程中,还要深入了解工程的设计理念和整体目标,为施工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技术方案。
3建筑工程监理和施工技术创新的关系
3.1二者相互促进
首先,从工程质量方面看,建筑工程监理与施工技术二者相互促进。针对建筑工程监理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态势,提高监理人员的素养、加大建筑工程监理自身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等措施都有利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而通过一系列建筑工程监理措施的制定和完善,对于创新施工技术有着非常显著的作用和意义,相对来讲,工程的质量也就提上去了。而施工技术先进则也极大推动着建筑工程行业,对于工程来说是一个重要的保障。
其次,从工程进度方面来讲,二者的结合对于工程的进度是一种有力的促进。只有工程监理制度提高了,才能保证施工技术的不断改进创新,施工技术改进创新则会节约成本增加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时间付出,从而加快了工程的进度。现代施工技术对于建筑工程进度的强化和促进,在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以及建筑工程监理行业未来发展中的作用都是不容忽视的。
3.2二者共同发展
我国的监理制度经历了试点阶段、稳步发展阶段和全面推广阶段,这些阶段的工程监理内容和范围主要集中在项目施工阶段,于是在1998年3月实施的《建筑法》中规定国家推行工程监理制度,从法律层面对工程监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标志着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而且毋庸置疑。《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要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合同开展业务,对承包单位从工程施工质量、工期、资金使用、合同管理及信息管理等方面,代表业主实施监督和管理。由此,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完全实施在施工阶段。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属于业主的项目管理范畴,是对工程项目开展的微观管理,必须得到业主的授权方可实施,同时要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职责和义务,是对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全面监理。
2现阶段困境及经营方向发展趋势
随着强制工程监理制度的引入,我国在很多工程项目上,都实现了质量的保证、工期的按时以及投资的控制等良好效益。但另一方面,受当时经济体制制约,监理制度推行之后没有能够按照最初所设定的对工程项目进行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等全过程或各个阶段的监理,监理业务范围局限在施工阶段,制约了监理规模和多元化的发展。工程监理的大范围实施,由于监理定位、监理职责、人员素质、监理取费等因素引发的问题越来越多,这一始于对“国际惯例”的学习,与中国工程实践相结合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最终成为了“中国特色”。现在有提出废除监理的说法,在项目管理机制还没有完善,项目管理效果还有待评估的前提下,贸然废除监理,不说国内行业几十万监理从业人员的安排成问题,工程项目的目标控制又如何得到有效控制呢?另一方面,监理制度是科学的专业化服务环节,对工程建设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监理制度的产生,也是经济发展、专业分工、社会化生产的必然结果,从理论上具有不可辩驳的存在必然性。2015年2月5日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在京召开了“部分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负责人座谈会”,邀请十余位长期从事监理工作的企业负责人,就监理改革的相关问题发表看法。大家一致认为“不论怎么改,监理制必须坚持”。近几年,不少工程监理企业的业务承揽从过去的以施工阶段为主向施工招标阶段、施工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管理拓展。2004年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文件及其它一系列国家扶持政策,让监理企业、设计院、工程咨询公司、工程造价管理公司等与工程服务领域相关的企业扩大业务范围,拓展服务领域,以增强企业竞争力。这就从政策层面,给了监理行业巨大的发展空间和转型方向,同时竞争也更加激烈,具有设计、施工、监理的都可以开展项目管理,对监理行业来说,新的挑战也由此开始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工程监理统计公报显示:2012年统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6605家,2012年末工程监理企业从业人员822042人。虽然监理企业的监理业务合同金额仍然占较高比例,但其主营业务收入所在比例已经不到50%,而且其他业务有明显提升趋势。由此看出,监理企业为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在不断扩大经营范围,努力开拓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造价咨询、招标等各类工程监理咨询服务市场。
3工程监理转型的可行性分析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不论是从政策上,还是从现实的企业经营方面,扩大业务范围,将监理企业从下游向上游逐步拓展是监理企业发展的未来趋势。2004年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对工程项目管理的要求是,具有从业资质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通过工程项目业主方的委托,对工程建设包括工项目咨询、设计、招标及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对项目管理企业的从业资质要求是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等一项或多项资质。从法规层面,监理企业具有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资质条件。虽然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存在着差异, 但我国开展工程监理制度的最初学习对象恰恰是工程项目管理,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我们监理企业也是在实践工程项目管理。一是工作理论基本相同,都是管理学、组织论和控制论为理论基础;二是研究对象都是工程项目的目标控制,包括成本、进度、质量等目标控制。在多元化的工程项目管理领域,监理企业长期的现场经验让监理企业具备了其他企业缺乏的综合协调能力;同时国家实行的监理工程师注册制度,使监理人员的管理理论能力得到了培养和提高,有一定的储备性。虽然在政策及实践上,工程监理企业都在积极拓展业务,寻求更多的发展空间,在业务实施过程中依然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和完善。
4工程监理转型能力提升策略与手段
4.1监理企业能力弱点分析
监理企业在承接各种工程管理咨询服务过程中,遇到问题只要是由于长期从事施工阶段监理存在“重执行、轻策划;重技术、轻管理;重人员,轻培养;重效益,轻程序”等弱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就是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成本目标明确,不需要监理单位进行工程项目的目标规划,按照施工合同和技术标准顺利完成监理任务就可以了。而全过程的项目管理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需要管理机构对整个项目的实现过程进行项目计划,确定各阶段的工作结点等关键要素,这在监理工作中体现的较少。(2)同时在人员要求上,虽然理论上要求监理人员具备完善的包括技术、经济、管理及法律的知识结构,实际上我们的监理人员经过国家注册考试,取得证书之后,在这些方面的后续教育就不是很重视了,我们很多监理人员都是技术型、经验型人才,但在管理理论、组织理论等方面是很欠缺的。
4.2能力提升策略建议
(1)采用SWOT法进行企业诊断。绘制企业的SWOT分析表格,分析企业的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企业资质较高的如甲级资质监理企业,可以进一步做大、做强,采用发展性战略,积极响应政府的转型政策,拓展领域,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其他资质,将公司逐步向真正的智力密集型企业转型,实现多元化发展。对于中小型的监理企业,通过差异化服务形成自己的行业特色。不必急于做大、做强,在品牌上下功夫,在专业化上做出信誉。(2)人才储备。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制定企业长期的人力资源规划,通过培养、引进、再提高等手段,建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库。包括高水平的项目经理、融资专家、法律专家等高端人才,“鲁布革”项目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受益于外国专家咨询团(我国监理监理制度的最初学习模型)的咨询建议,据初步统计,外国专家提出的百余条咨询建议至少为项目节约了3600万元投资。(3)项目管理软件的应用及信息库的建立。利用项目管理软件,建立企业信息资源库,在信息收集、人员管理、程序控制以及项目评价等反面实现企业管理信息化。即在完善和健全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在企业管理的各个活动环节中,使企业的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工作流集成和整合,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不断提高企业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的过程。通过对国内外重大工程项目管理数据的收集、分析,按照项目类型、服务范围和内容等建立专项和综合性管理服务模块,学习国内外先进的经验,提升企业的管理能力和经济效益。
5结语
关键词:工程监理;体会;探讨
一 现阶段的几点体会
1.1 监理取费费率偏低,行业人员待遇低,积极性不高
目前,监理取费也是制约工程监理活动良性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国际上监理费用的额度和价位较高。与国际上监理费用的额度和价位相比,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取费标准较低,监理企业只能维持低水平运行,没经济实力为监理人员提供外出学习交流的机会,自身业务素质得不到提高,对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得不到更新,发展后劲不足;监理人员待遇偏低,造成监理人才严重流失、监理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下降,有些高素质人才不愿在监理企业工作,工程监理企业很难成为真正的高智能、知识密集型企业。严重影响了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1.2 监理授权范围得不到落实
我国《建筑法》中规定建筑工程监理的责任和权利,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中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该以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的原则去处理所发生的各类问题,不得依附和偏袒任何一方。但在实际工程中监理的责任和权利不能完全按监理实施细则实施,有些开发商、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是自己花钱委托聘请的,监理人员应该完全按照自己意愿和要求去开展工作,不能落实“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即质量、投资、进度三大目标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协调与开发商之间关系,以及与平行施工单位之间关系。关键是开发商未授予监理投资控制权,不管工程质量合格与否,承包商在监理工程师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拿到工程款,导致监理人员不能很有效地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控。有些监理工程师即使被授予投资控制权,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也是流于形式,如:开发商直接干扰下达指令,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监理工程师不能按合同工期进行控制,难以确保工程质量;对违规操作、质量不合格,监理工程师下达了停工整顿令,致使施工单位置若罔闻,监理单位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离真正意义上的“全方位、全过程控制”还有想当距离。
1.3 监理内部及市场不规范
(1)监理内部管理机构不健全。有些监理企业虽然管理组织机构框图中各职能部门齐全,但实际工作中为了减少人员开支,一身多职,甚至有些监理企业让一个总监担任四五个甚至更多项目的总监,再除现场驻地工程师外,只有公司经理一人统管公司大小事务,往往就会影响企业的管理效能和水平。
(2)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不规范。当前监理业务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主要是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及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或连体)监理等,致使建设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3)市场准入制度不规范。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企业不予入内,从而有效制止素质较低的监理企业采取压低监理费率来承揽业务,扰乱市场秩序。
1.4 监理人员自身业务整体素质不高
虽然我国实行监理执业准入制度以来,国家通过执业资格考试使得部分工程师获得注册资格,但就整体素质而言,仍不能适应现代监理市场需要。有些监理工作的人员多是以前搞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及施工技术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或者干脆是未经过培训就上岗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没经过专业系统学习,对现行规范标准了解不深,缺乏工程经济、财务、法律和经济等相关知识,所以在具体工作中胜任能力降低。
二 对监理工作的探讨
2.1 法规制度完善,确定监理单位是独立第三方
国家已相继颁布实施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使得监理行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提高法律意识,熟悉监理工作程序,以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严格按监理程序操作,令出必行,提高监理权威,提高监理社会地位和工作地位,真正公正、独立地开展监理工作。
2.2 监理工程师应有全方位控制权
全方位控制权是指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直至项目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监理工程师要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前要有一个全面了解的过程。了解业主的资金来源和投资情况;领会业主对该项目实施的具体要求及意图;了解和熟悉该项目的施工设计图;了解参加投标及中标施工单位的具体情况;了解开发商拟定的施工承包合同和中标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等。这样监理工程师工作起来就比较顺手,为以后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打下较好的基础。
2.3 提高监理队伍的自身建设
(1)监理工作本身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备高技能、高素质。
(2)监理单位对从业人员的不定期培训。
2.4 规范监理市场,制止不良竞争环境
监理市场的规范化,对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十分重要。开发商选用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应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有些监理单位采用一些不规范不正当的手段来得到监理业务,也互相压价,却有很多建设单位不是优先考察监理单位的资质、人员的素质,而看重的是最低的取费标准,由于取费低于正常标准额度,监理单位为了减少开支,监理公司只象征性地委派几名监理人员到场监理,履行验收签字的义务,而实际对工程“监理”没落实到实处,给工程留下安全隐患。
三 结语
工程监理单位已成为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但又面临市场诸多不规范及监理自身又难以解决的问题,解决和克服这些问题,需要企业自身的重视,执业人员的努力;同时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度、措施上予以扶持,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与支持,共同营造和谐的监理氛围,才能使我国建筑事业有序、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文玫.浅谈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的现状与对策[J].现代经济,2008,(7)
[2]刘永杰.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山西建筑,2008
关键词:监理、安全、控制
随着建筑行业体制改革的发展及深入,建设管理制度的全面推广,参与建设工程的各参建单位都已经认识到:抓好建筑施工安全工作,不仅是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障,也是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和发挥投资效益的基础。为此,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第393号令通过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并于2004年2月1 日起实施。随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安全监理工作成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质量、进度、投资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目标控制体系,并在监理委托合同中以合同条款的形式予以明确。随着安全监理的加入,扩大了监理的业务范围,增加了监理单位的责、权和应履行的义务。
一、学习条例.充分认识安全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个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行政法规:
《条例》第1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向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条例》第16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上述规定明确地表达了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使监理工作在原来的“质量、进度、投资”三控制,“合同、信息”两管理,组织协调的基础上,增加了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这就要求监理人员不断提高水平具备承担安全监理责任的能力。
二、查找原因,确认安全事故的主要成因
施工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有:安全意识不强;操作人员行为不安全;技术不规范;生产环境不良;材料、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等。分析可知造成安全事故的关键是人和物的不安全因素。解决相关因素后,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的概率将降低或者避免。
三、方案先行、预控为主,严把监理审核关
监理人员以“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唯一原则,以熟知的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知识及安全技术措施,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如:
1.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是否符合现行标准,抽查相关人员上岗证书及教育培训记录,抽查施工现场,审核施工单位资质与施工项目范围是否相符;
2.检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确保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督促施工单位控制分包单位的资质及人员资格,制定相应分包单位管理制度;
4.抽查施工单位对安全设施所需要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供应单位的控制要求,抽查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资料。
5.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方案”、监控项目安全技术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1)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危险源识别、评价,对重大危险源制订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
(2)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结合项目的实际及危险源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应有针对性并切实可行,施工组织设计应经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审核;
(3)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要求其具有针对性及可行性,要求针对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施工项目编制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应进行必要的计算及专家论证,要求施工单位对方案进行交底、检查及验收;
(4)抽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各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封闭并将书面交底记录报监理单位备案;
6. 监控施工单位对现场的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及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
(1)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安装、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护等制度,购置设备应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租赁设备的应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并向监理单位备案;
(2)审核施工单位拆装大型起重设备的专项方案,拆装单位的资质及人员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验收及交接并向监理单位备案,定期的检测及维修应符合有关规定;
(3)审核施工单位对现场的平面布置及安全防护设施,检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是否规范、有效;
(4)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安全检查工作必须是全面的、连续性的,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以监理工程师通知等形式书面向施工单位(抄送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落实整改工作,力求尽可能地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5)制止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必要时下达停工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