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0 09:47:0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金融监管特征,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监管体制基本特征
次贷危机前,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一种典型的双层多元监管体制,也是“机构型监管”和“功能型监管”相互结合的体制。
机构性监管方面,在最基本的管辖权属上,美国联邦分业监管结构如下:美联储(FRS)、货币监理署(OCC)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三家机构共同负责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证监会(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美国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三家机构共同负责对证券期货机构及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信用合作社监管局(NCUA)负责对信用合作社的监管,储蓄信贷会监管局(OTS)负责对储贷会的监管。表1列示了美国主要金融监管机构的分工情况。
在三家银行监管机构的分权上,除银行进入的审批权由货币监理署独享外,在信息报送、兼并收购、破产银行的接管和行政救济等方面,三家机构行使大体一致的监管权。但在资本充足率标准、现场检查权方面,则有较大的差别。
美国证监会与期货交易委员会的分权相对明晰,前者对证券机构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拥有排他性的监管权,后者对商品期货的交易机构和产品拥有排他性监管权。但是,在金融衍生产品、特别是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方面,两者存在交叉和冲突。
功能性监管方面,主要体现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上。美国所有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均由相应的行业监管机构监管。例如,银行控股公司的证券子公司由证监会监管。另外,行业内的控股公司也由各自的行业监管机构监管。因此,银行控股公司(BHC)、储贷会控股公司(THC)与证券控股公司(SIBHC)分别由联储、储贷会监管局和证监会进行监管。
对于拥有跨行业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按照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其母公司的监管实行伞形监管与联合监管共存的制度。美联储对所有金融控股公司拥有监管权,即所谓伞形监管,如图1所示。但是,在伞形监管条件下,对拥有其他行业大型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行业监管者也可以作为联合监管者实施监管。例如,传统银行控股公司在收购证券子公司后,或者传统证券控股公司在收购银行后,证监会有权作为其“联合监管”机构实施监管。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储贷会监管局。
此外,美国的州政府拥有多方面的金融监管权力,其中最完整的体现在保险行业。美国联邦层面没有保险监管机构,州政府包办了对保险机构的全部监管权。州政府在商业银行、储贷会与信用合作社三个行业也享有较大的权力,其权属划分以“谁审批、谁监管”为原则,即由联邦机构颁发牌照的由联邦进行监管,由州政府颁发牌照的由州政府进行监管。
不可否认,美国的这套金融监管体制确实在历史上支持了美国金融业的繁荣。但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市场发生了影响深远的结构性变化,复杂的、创新型金融工具作用越来越大,表外交易模式占比日益增大,而且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渠道公司(ABCP Conduits)、结构性投资工具公司(SIVs)、对冲基金等新的市场参与者几乎不受监管或仅受较少监管,这造成金融体系透明度降低,并潜藏流动性风险。面对全球金融市场结构的调整,美国并没有顺应全球协调、统一监管标准的潮流和行动而采取根本性变革。次贷危机所暴露的是美国监管方面的一些深层次问题。面对市场新的变化和发展又没有法规明确授权,监管者的手脚被进一步束缚,使得原本具有优势的分散监管体制反而演变成一种劣势。
未来改革趋势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未来改革趋势尚存争议,本文认为可以从如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思考。
第一,金融监管将从宽松的监管周期向从严监管周期转变。考察全球金融监管发展历史,金融监管的严格与宽松程度呈周期性变动,当市场的竞争压力加大,各国将会推动金融自由化进程,放松监管;当金融风险加大,甚至金融危机来临时,各国将会以此为契机展开金融监管改革,从而推动宽松的监管周期向从严的监管周期转变。
上一个全球金融监管放松周期始于20世纪80年代,以英国、日本以及美国为代表。全球金融监管的放松潮流在促进全球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积聚了金融风险,并为此次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埋下了伏笔。而金融危机往往会推动金融监管改革的步伐,严格金融监管周期随之来临。危机促使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提速,美国颁布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虽然没有结束美国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但涉及广泛的改革条例,将推动美国回归从严的金融监管周期。但仍然可以预计,当下一个繁荣周期来临,市场竞争压力加剧,美国金融监管仍无法回避从加强监管到放松管制的回归。
第二,金融监管框架仍存在不确定性。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仍将面临种种挑战,未来3~5年,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落地依然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出台只是一个新阶段的开始,从改革方案到具体实施的进程不仅是观念的交锋,也将展开新一轮利益的博弈。
在美国,谁来监管权力过大的美联储、央行的独立性问题、消费者金融保护与金融机构盈利空间之间的权衡、新成立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与其他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等一系列有争议的问题,使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落地充满变数。美国金融监管法案后续大量建制立章的工作或将绵延数年,尤其是在未来,美国各个监管部门将集中进入法规制订阶段,各相关部门将制订各类法规243项、专项研究67项。实际上,这些细则的制订过程才会真正决定新法律将如何影响金融机构的行为,相关集团的游说也将影响监管细则的制订。金融监管改革的不确定性也可能最终使金融监管改革计划成为不同国家利益、不同政党之间利益调和的牺牲品,从而使美国金融监管最终丧失一次结构性调整的最佳时机。
第三,金融监管套利的机会依然存在。由于各国金融体制和监管措施的不同,目前全球还没有一个统一、协调的金融监管体系、法规和准则,不同国家之间仍将存在监管差异,金融监管套利仍将存在。美国通过了“大萧条”以来最严厉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而广大新兴市场国家的监管门槛仍然较低,客观上为“监管套利”创造了可能。
美国的金融监管一向比欧洲严格,对银行业限制更多,这次改革则对银行业又施加了更多限制。尽管美国政府期望其他国家监管机构采取和美国相似的行动改革监管,但可以预计,其他市场不太可能追随美国制订相似法规,例如禁止银行业自营交易、限制衍生交易等。相反,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金融机构可能非常具体地针对美国的新法规制订相应法规和战略对策,从事新的监管套利,以增强自己的竞争力,扩展市场份额。
美国对对冲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衍生品投资的新限制,将迫使美国银行在未来几年内逐步减少有关投资,并且有可能使银行的相关投资向监管相对宽松的地区迁移。未来,香港地区、新加坡有可能成为监管套利的“洼地”。由于香港地区实行低税率,成立基金的成本较低且不限制卖空,而且拥有紧邻我国大陆市场的优势,对对冲基金形成了独特的吸引力。根据另类投资管理协会(AIMA)的数据,2009年底,在香港地区注册的对冲基金共有542只,是2004年的五倍。此外,对冲基金研究机构(HFR)的报告显示,2010年一季度,全球对冲基金共有约677亿美元的资金净流入,资产总规模达1.67万亿美元,而同期亚洲对冲基金的资产规模达770亿美元。预计未来两年,亚洲(除日本外)的基金资产规模将增长70%,超过全球50%的增速。当前,在人民币汇改及人民币升值预期不断强化背景下,随着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范围的扩大和人民币在境外数量不断增加,这些因素可能加剧国际资本利用中国大陆、香港地区与全球金融监管的差异进行套利,热钱流动更加频繁,从而对金融市场及资产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美欧金融监管合作取得进展,但仍存在困难。金融稳定委员会(FSB)成立以来公布了金融监管改进报告、薪酬管理原则、30家金融巨头跨境监管等一系列方案,这表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已经跨出了历史性第一步。国际监管合作不仅是防范外源性、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有助于统一各国在金融监管改革上的尺度,避免其他国家或地区较为宽松的金融市场环境对已有国际金融中心地位造成威胁。为加强跨境和跨职能监管,减少不必要的差异,克服对具有全球和地区重要性公司的监管障碍,采取更协调的早期补救行动,母国将努力加强与东道国的合作,以确保沟通渠道的畅通。
欧美尽管都认同制定统一规则的重要性,但在具体措施的考虑上又都表现出“单边主义”倾向。欧美之间的利益分歧将注定全球金融监管合作的进程仍将存在摩擦,这主要体现为:(1)薪酬方面。法英德三国将从2011年开始征收银行税,美国并未最终要求银行将其高管的薪酬与银行业绩挂钩,此外,其他国家的大银行高管薪酬仍未与银行业绩挂钩。(2)对冲基金方面。美国不同意欧盟对美国对冲基金的限制措施,公开对欧盟拟议中的对大型投资基金的新管理措施表示反对,认为欧盟对私营证券和对冲基金的限制措施,将构成对美国企业的歧视,实际上是将其赶出欧洲市场。(3)资本金方面。美欧在补充银行资本金方面的执行力度差异较大。(4)伦敦与纽约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竞争方面。虽然美欧竞相推出看似严厉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但在如何维护本国或地区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方面存在诸多分歧。
一、引言
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虽然与过去历次危机有些不同,如滥觞于美国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债券市场这一金融创新领域,但仍表现为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的爆发,并且这次危机凸显了系统性风险的巨大杀伤力而令世人侧目,于是系统性风险成了国内外学者和监管者们的热门话题。近十年来有关系统性风险的研究也取得了积极的新进展,与传统观点相比,新观点对于近年来的系统性风险具有更强的解释力:新观点认为系统性风险的积累过程远比引发危机的导火线更重要,而传统观点认为金融体系具有与生俱来的脆弱性,并不存在系统性风险的积累过程;新观点认为风险爆发始于金融机构持有共同的风险敞口,而传统观点认为风险爆发始于单个金融机构倒闭;新观点认为系统性风险本身就是内生的,包括冲击事件和扩散过程,而传统观点认为风险扩散机理是内生的,但初始冲击是外生的;新观点认为风险扩散通过多种渠道,如资产负债表效应、盯市计价的交易计价规则、心理的恐慌和信心的崩溃等,而传统观点认为风险扩散的核心通道是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高度关联。
基于对这次金融危机的系统性风险认识,无论是G8、G20、金融稳定委员会亦或各界学者,普遍达成的一个共识是: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因此,Caruana(2010)将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表述为“通过控制金融机构之间的相关性和顺周期性来降低系统性风险”。虽然国内外学者从监管目标、监管主体、监管范围、政策工具等方面对宏观审慎监管进行了不同研究,但比较趋于一致的看法是,应该从两个维度实施系统性风险监管。一是跨行业维度,关注单个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的风险是在金融体系内的分布及其关联性,进而针对有系统性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制定更高的监管标准,提高监管的覆盖范围等。二是时间维度,主要关注系统性风险如何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演进,即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问题。
综上所述,无论是系统性风险还是宏观审慎监管的研究都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对于二者的结合研究更是甚少,本文更多地是从系统性风险的角度,理顺以系统性风险为基础的宏观审慎监管的缘由、今后的发展趋势等问题,以其抛砖引玉。
二、系统性风险的新特征: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必要性
本次金融危机所暴露出来的“合成谬误”问题,即对所有金融主体安全和稳健的监管不能充分防范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保证金融系统的安全,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从微观层面上看对单个金融机构是审慎理性的行为,但如果成为金融机构的一致行动,在宏观层面反而可能引起巨大的风险,影响金融系统的安全;其二,在金融系统各组成部分的内在关联性大大加强的条件下,如金融全球化条件下,风险的传播将更加迅速并在全球漫延而难以监管。而这种系统性风险的新特征是和以下制度安排与金融机制有关的。
(一)金融体系的顺周期制度安排
1. 资本充足率的顺周期性。资本充足率监管的顺周期性体现为:在经济上行时放松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鼓励银行的信贷供给;在经济下行时收紧,银行要么减少信贷供给造成信用紧缩,要么“减价出售”(fire sale)资产,使资产价格进一步下跌。这与塞尔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有关,因为资本充足率计算中的风险权重来自内部模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当经济高速增长时,风险权重通常较低,资本充足率因而较高;而在经济衰退时,风险权重通常较高,资本充足率则较低。因此,金融机构倾向于在好年景时提高杠杆率,而在年景不好时则降低杠杆率,从而促进了繁荣期的泡沫积累,以及衰退期的信贷紧缩与资产抛售,导致周期性波动上升。
2. 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盯市原则的顺周期性。公允价值被定义为一种资产或负债能够与有意愿的交易对手以有序方式进行交易和清偿的价格。现有国际会计准则(IFRS)和公认会计准则(GAAP)两种会计框架,都提供了分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层次1,在活跃市场有可观察的价格,因而采用市价对资产和负债进行价值计量,也称盯市原则或者按市值计价(mark to market);层次2,没有活跃市场时可采用模型来估值,但需要输入可观察的参数,称为按模型估值(mark to model);层次3,类似盯住模型的方法,用不可观察的输入参数和模型假设进行。GAAP和IFRS都要求对公允价值方法的运用、特定假设、风险暴露、敏感性进行披露。公允价值暴露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公允价值较之于历史成本加剧了市场的波动。公允价值虽比历史成本更能反映资产和负债的实时价值,但也加剧了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变化,并通过公允价值计价工具的损益变动加大了收益的波动性。在此次危机中,各金融机构由于持有大量抵押类证券,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便出现了大量未实现且未涉及现金流量的损失。这些损失仅具有会计意义,但这种天文数字的“账面损失”却会扭曲投资者的预期,形成了“价格下跌―资产减计―恐慌性抛售―价格进一步下跌”的恶性循环。二是因缺乏在非活跃市场运用公允价值的指引而加剧了市场的动荡。有序交易是公允价值运用的一个前提,可是在危机中,大量机构被迫变现资产,形成的价格并不符合公允价值的前提,而会计准则中又缺乏对此类情况的具体指引,使得会计主体不得不按照不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公允价值计量,进一步增加了“账面损失”额,加剧了“价格下跌―资产减计―恐慌性抛售―价格进一步下跌”的恶性循环。
3. 贷款损失拨备的顺周期性。Borio et al(2001)对1980年以来10个经合组织国家的研究表明,拨备与经济周期表现出明显的负相关性。会计准则中的拨备计提准则是导致其具有顺周期性的主要原因。其原因是:会计准则要求基于事实依据和管理层判断,确认贷款组合存在恶化时计提拨备,而不能以未发生的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因此,银行只能对引致损失(incurred loss),即由已经发生的损失事件等确切、客观的证据表明未来可能发生并能有效估计的损失计提拨备,而这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在经济上行时,贷款组合的信用风险尚未完全体现出来,拨备计提就少。而在经济下行时,贷款组合的信用风险体现出来,应计提的拨备就多,但此时银行的利润和资本压力很难为提高拨备留下足够空间。危机发生后,经济环境恶化,企业信用等级下降,相应的违约率增加,各金融机构根据现行的会计准则,大幅增提拨备,造成巨额的资产缩水。这些“账面损失”不仅大大限制了银行的放贷能力,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信心,致使危机进一步深化。
4. 信用评级的顺周期性。全球金融体系在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时高度依赖外部信用评级,但是信用评级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几乎垄断了全部重要的评级服务,且相关性较高,它们叠加在一起会产生强大的周期性力量。众多市场参与者使用三大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并作为业务操作和内部考核的标尺,在机构层面便产生了大量的“羊群行为”。加之金融机构的内控系统及其同行人士和交易员在内部评价、风险控制中所使用的技术路线模型类似,在同一时间产生的方向性结果也类似,模型结果高度相关,这一切会使金融体系产生强烈的顺周期性:资产价格繁荣和衰退的波动就会被加剧。此外,由于市场参与者行为的高度同步,从而产生了系统性风险。第二,由发行人付费的评级机构的经营模式使评级过程存在很多利益相关性(发行人还给评级机构支付产品结构设计方面的咨询费用,从而产生更多的问题)。第三,与抵押贷款相关的结构性产品的评级模型也存在不少缺陷,在本轮由次贷问题引发的危机中,评级机构曾给予很多次贷类产品较高的评级,后来又在短期内大幅降低其评级而导致金融机构大规模减计资产。
(二)金融创新让场外交易系统性风险增大
金融创新是金融体系的基石之一,是资本市场效率的生命之源。丹尼尔森、泰勒和齐格兰德三人都认为,金融创新之一的对冲基金的操作可以提高市场效率,改善价格和增加消费者的选择空间,还有利于降低金融危机带来的负面冲击(Danielsson,Taylor & Zigrand,2005)。例如:发生危机时,监管当局通常强制银行遵守最低风险加权资本要求,导致其不得不放弃高风险投资,而不受监管的对冲基金则不受这些限制,因此可以在最需要的时候为市场提供流动性支持。但是,随着金融机构之间竞争加剧,彼此间业务渗透和交叉越来越广泛,金融产品的创新使得金融机构本身趋于同质化,这使得金融机构规避风险能力增强的同时,也带来了评估和控制风险的挑战。还有,CDO、CDS等金融创新产品属场外交易,没有交易场所,没有集中的清算系统,也没有信息披露,交易不透明,产品流动性差,交易者又按照各自不透明的数学模型来精算未来收益。在全社会信用履约率大面积、大幅度下降的时候,监管机构根本无从评估场外市场隐蔽的巨大系统性风险。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倒闭的案例就是一个警示。
(三)金融市场同质化使金融市场动荡加剧
欲使金融市场维持稳定性和合理流动性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大量具有稳定预期且不同目标的市场参与者,也就是市场具有异质性。20世纪八十年代以前,美国银行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所规定的银行业与其他金融服务业的分离,也就是说在金融领域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不同的金融机构拥有不同目标的市场参与者,但是在利润的追求和金融创新的动力推动下,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试图突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进入对方的传统领域。1987年,美联储允许商业银行承销之前被禁止的证券种类,意味着分业经营的状态已被打破,而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出台,直接宣告了美国混业经营的开始。时至今日,全球混业经营已蔚然成风。混业经营意味着不同金融机构服务范围和对象的趋同性,服务产品的一致性;而金融市场的自由化与国际化,使跨市场的关联度急剧上升的同时,也为混业经营提供了便利,不可避免地加速了全球金融市场的同质性。此外,金融管理的职业化、监管规则的一致性、信息技术的发达性以及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地依靠类似的计算机模型进行风险管理,都使金融市场的同质化趋势加强。这种市场同质化的后果是,当所有金融机构都采取相似的方式来应对某种风险暴露,则风险敞口很难覆盖,而且问题资产的流动性和融资性都会面临着断裂的风险,金融市场会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局面,这种现象通常称为“拥挤交易”(crowded trade)。例如,某个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投资集中于房地产等特定行业时,一旦房地产行业受到外部冲击,房价下跌,则该金融机构面临巨大的风险暴露。如果多家金融机构都对房地产市场的贷款和投资具有特殊的偏好,则整个金融体系都面临着巨大的风险。故市场同质性一旦增强,尤其是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增多,必然增大系统性风险(李妍,2009)。
上述研究表明,顺周期机制、金融创新、金融同质化的加速和加剧,使得系统性风险的联动性、广泛性及灾难性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强,故着眼于单个金融主体安全和稳健的微观审慎监管已远远不能保证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宏观审慎监管理应成为金融监管领域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三、宏观审慎政策工具
当交易主体过多,产权不清晰时,税收是解决负外部性内部化的有效方法,这即庇古税的核心意义。在金融领域,如果让其他金融机构和社会承担问题金融机构外部成本,无疑会刺激风险承担行为,诱发系统性危机。故金融风险的负外部性问题的关键是让问题金融机构承担其行为可能带来的外部成本。所以,宏观审慎政策旨在使金融机构行为的溢出成本内部化,抑制系统性风险承担动机,进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这一监管思路的关键是要建立更强的、体现逆周期性的政策体系。主要包括:对银行的资本要求、流动性、杠杆率、拨备规则、信用评级、会计标准,等等。
(一)提高资本要求
作为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和宏观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在危机后,资本要求首当其冲地被加以改进。目前理论与实务界已基本达成共识:应当通过引入针对宏观系统性风险的具有逆周期特征的资本要求,促使银行在经济上行期增加资本,建立资本缓冲,供其在经济下滑、贷款损失增加时使用。引入逆周期资本要求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银行信贷对经济周期波动的放大作用,同时进一步抵销新协议的顺周期效应;二是缓解因金融失衡而形成的潜在系统性风险,降低系统性金融危机发生概率,从而在以新协议为主要内容的微观审慎监管基础上,增加一项宏观审慎监管手段;三是在上行期比下行期更容易筹集资本,其成本也相对低(李文泓,2009)。
不仅要提高资本数量,还需要强调提高资本质量。商业银行的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构成,不同层次的资本吸收风险的能力不一样,吸收风险能力最强的是作为一级资本的普通股,而附属资本吸收损失能力不足,此次危机充分暴露了这个问题。因此,要扩大核心资本的比重,提高普通股在总资本的比例。按照巴塞尔协议III,新资本要求分为以下五个层次:一是最低资本要求。最低标准仍为8%,但其中普通股充足率最低要求从2%提高到4.5%,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包括普通股和其他满足一级资本定义的工具)由4%提高到6%。二是资本留存缓冲。在最低资本要求基础上,银行应保留2.5%的普通股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使普通股资本加上留存资本缓冲达到7%,以更好地应对经济和金融冲击。三是逆周期资本缓冲。各国可依据自身情况要求增加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由普通股或其他能充分吸收损失的资本构成)。主要是根据信用 / GDP偏离其趋势值的程度进行测算。四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SIFIs)额外资本要求。SIFIs应在上述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具备更强的吸收损失能力,方式之一就是增加额外资本要求。五是应急资本机制。在银行陷入经营困境时,自救债券可部分或全部按事先约定条款自动削债或直接转换为普通股,以减少银行的债务负担,增强资本实力,帮助其恢复正常经营。应急可转债(contingent convertibles简称Cocos)是应急资本机制的核心。当银行资本低于某一最低要求的时候,要求Cocos强制性转化为普通股(周小川,2010)。
(二)控制杠杆率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引入了全球一致的杠杆率要求,来作为资本充足率要求的补充。杠杆率是兼具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的政策工具,被定义为资本与总资产的比率或者这一比率的倒数,其特点是简单、透明、不具有风险敏感性。使用补充性杠杆率要求,有助于控制金融体系中杠杆率过高问题。在微观审慎层面,杠杆率指标所要求的银行风险暴露不经风险调整,将其纳入巴塞尔协议III第一支柱,可以弥补内部评级法下风险权重的顺周期效应,形成更有效的资本约束。在宏观审慎层面,可以防止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过度扩张和过度承担风险,控制金融体系杠杆程度的非理性增长和系统性风险的不断积累(此次国际金融危机表明,金融机构的过度投机和高杠杆率既是系统性风险不断增加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系统性风险发生的重要原因),还可以为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设置一个资本下限,这样即便具有风险敏感性的资本要求大幅度降低,整个金融体系也能保持一定水平的合格资本。G20(2009)在2009年伦敦金融峰会后的《加强监管和提高透明度》报告中,将杠杆率作为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和降低新协议顺周期性的一项重要政策工具。
(三)解决流动性错配
Basel Committee(2009)引入了两个流动性指标,以推动银行改进流动性风险管理,提高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第一个是流动性覆盖比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简称LCR),主要用来衡量银行短期流动性水平,其核心是测算各项负债的净现金流出与各项资产的净现金流入之间的差额,目标是保证银行有充足的流动性资产来应对短期流动性冲击。第二个是净稳定融资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简称NSFR),为可用的稳定融资金额与要求的稳定融资金额之比。其中可用的稳定融资包括四项:一是资本;二是期限在1年以上的优先股;三是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的负债;四是活期或剩余期限在1年内的定期存款中预期在压力情景下不会被从银行中提走的部分。具体计算时,前三项的权重是100%,第四项可为50%、70%或85%。要求的稳定融资涵盖全部表内和表外资本,计算时应根据资产的期限和风险水平赋予相应权重,期限越长或风险越高,权重越大。NSFR作为LCR的补充,其目的是测算银行负债和权益类业务提供的资金是否能满足资产类业务的长期资金需要,用以解决更长期的流动性错配问题,鼓励银行使用更加稳定、持久和结构化的资金来源。
(四)提取适时拨备
虽然对拨备的规则还未正式出台,但围绕动态拨备、前瞻性拨备已开展了大量的国际经验交流,并明确了原则上应采取“向前看”的预期损失拨备制度。按照西班牙2005年以来采用的动态拨备计算公式,如下:
动态拨备=α×Ct+β×Ct-专项准备
其中,Ct为贷款余额,α为跨周期的贷款损失率,α×Ct类似于传统意义上的一般准备,β为长期平均损失率,β×Ct为长期平均准备专项,专项准备即为根据会计准则扣除的专项准备。α、β可以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来确定。当经济处于上行期时,根据会计准则计提的专项准备通常较少,公式表明,银行需要增加动态拨备,相当于从当前利润中为未来经济衰退期的损失预提拨备,有利于抑制银行的信贷扩张行为,缓解经济过热。当经济进入衰退期时,专项准备大幅上升,动态拨备相应下降,甚至为负。虽然动态拨备和专项准备会随着经济周期而波动,但每年计提的总拨备等于α×Ct+β×Ct,其波动性大幅减小,具有明显的顺周期缓解作用。尽管这种监管工具已经提出来并在实践中,但要普遍实施这种拨备,还存在一些困难。其一是它与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有冲突,会计准则要求客观、真实地反映财务状况,只对既有的已发生或者有确切证据表明可能发生损失的贷款计提拨备,如对未发生的损失计提拨备,会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其二是拨备计提带有主观性,这种主观性可能给银行创造认为平滑或操纵利润的机会,影响投资者对银行真实状况的判断。
针对第一个问题,中国银监会财会部动态拨备课题组(2011)提出的可变通动态拨备计入成本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其思路是:首次计提动态拨备应从所有者权益项下的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并在所有者权益项下设置“动态拨备”科目反映余额情况;以后各期动态拨备调整变化在利润表中反映,设置动态拨备后利润反映动态拨备计提对当期利润影响,从而使动态拨备既平滑了商业银行各期的利润水平,也调节了过高的股东收益率。针对第二个问题,我们认为可实行“规则”与“监管”有机结合的思路。其实动态拨备既是监管问题,又是会计问题,牵涉到制度设计中监管要求与会计规则的兼容问题和导向问题。规则导向的拨备制度是将动态拨备视为会计政策,对拨备计提的范围、标准做出详尽的规定,在规则作用下自发进行动态调整;监管导向的拨备制度是将动态拨备视为一项监管要求,银行仍然按照会计准则提取减值准备,但监管部门会对拨备情况进行检查和认定减值准备是否达到动态拨备的要求。单独实行规则导向则灵活性不强,单独实行监管导向则对监管要求过高。而“规则”与“监管”有机结合的思路,就是以规则导向的动态拨备制度为主,同时保留监管部门在经济处于特殊情况时采取“相机抉择”方式予以处理的权力,这既可发挥规则导向的信息更加透明、易于银行操作和便于市场解读的优点,也可发挥监管导向拥有足够的灵活性的优点。
(五)信用评级机构的改革和监管
信用评级机构的改革有几个方向,其一是减少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市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依赖;其二是证券发行人应全面、及时披露有关信息,使投资者能独立作出投资判断并评估证券的信用风险;其三是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发达国家主要通过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行业立法对信用评级机构实施监管,立法内容主要集中在资质认可、评级执业行为规范、利益冲突监管、信息披露和保密要求等方面,确保其有稳健的政策和措施。而对于内部评级法的顺周期性,BIS(2009)等提出在监管资本计算公式的输入端建立缓释机制,即采用跨周期法来计算PD、LGD、EAD等参数;在资本监管计算公式的输出端建立缓释机制,即通过缓释参数对监管资本的计算结果进行修正。
(六)完善公允价值会计准则
尽管对于公允价值准则的顺周期性人们有目共睹,公允价值目前依然是最恰当的资产计价方式。缓解公允价值顺周期的重点在于对其具体运用进行改进和完善。首先,进一步明确在不活跃市场运用公允价值准则的指引,特别是明确对流动性不足的复杂金融产品的估值方法。因为会计准则中缺乏对市场强制价格和有序交易的明确定义,使得会计主体不得不按照极低的市场价格对复杂机构性产品进行公允价值及计量,结果加剧了账面损失,也加剧了市场跌势。其次,恰当、合理地使用公允价值。因为交易不活跃的金融工具需要参考同类产品或运用模型进行估值,使得公允价值有较强的主观色彩,而估值模型假设前提和参数的可靠性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允价值准确性。再次,对使用公允价值存在困难的金融工具进行估值调整或估值储备。对于使用公允价值计价难度大、估值不确定性高的金融工具,特别是处于第二三层次的金融工具,可以考虑通过建立估值调整或估值储备的方式,把估值过程与收入、利润确认的联系弱化,从而避免初期表现为利润但事后证明是高估的公允价值,影响到收入和利润,造成对利润的高估。
四、金融监管新趋势:宏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与国际监管的合作
(一)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的结合
虽然这次危机表明,仅凭微观审慎监管难以实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监管当局有必要从经济活动、金融市场以及金融机构行为之间相互关联的角度,在宏观上对整个金融体系进行审慎监管,但我们认为,如果偏废则过犹不及,而应该将二者结合起来。
首先需要明确微观和宏观审慎监管各自不同的定位和区别。微观审慎监管针对的是个体风险,而宏观审慎监管针对的是系统性风险。早在2000年Andrew Crockett(2000)就指出,“微观和宏观审慎性监管的最大差别在于影响经济的方式和实现的目标不同,与实现这些目标所使用的工具无关。”他认为微观审慎监管排除了在个体理性前提下的集体不理性的可能,还提出了宏观审慎监管应关注的两个方面及其不同的政策:一是风险如何随时间的推移而不断演变(即后来所说的“时间维度”),对此应建立逆周期的资本缓冲机制;二是风险在金融体系内部在任何时点是如何分布的(即后来的“横截面维度”),要关注系统内具有相似风险的金融机构,尤其是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在此以后,巴塞尔委员会的博利奥对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进行了较详细的比较(Claudio Boria,2007),如表1所示。
实质上,微观审慎监管是基础,宏观审慎监管是保障,离开任何一方都难以确保实现金融体系稳定。具体而言,在强调宏观审慎监管的同时也不可忽略了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政策制定者需要在关注单个金融机构的基础上,树立掌控全局的意识,在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的时候,要尽量发挥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之间的互补作用,缓解二者之间的对立和冲突,这需要对金融监管的长、短期目标进行协调,更需要对不同类型的银行、不同区域的金融机构实行多样化监管。因此,我们应该在更广阔的视角下实施宏观审慎监管,而国际合作监管是宏观审慎监管的长期追求。
(二)国际合作监管的必要与困境
随着世界各国、各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政策等方面相互交往和协调、相互渗透和扩张、相互竞争和制约已发展到相当水平,进而使全球金融形成一个联系密切、不可分割的整体,金融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金融全球化的条件决定了金融监管是一个宏观的国际性问题,而不仅仅是简单的一国问题,因此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本是题中之义。但是,每个国家的金融法规、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对存款人和投资者的保护原则却存在差异,混业经营的模式不断扩大了监管范围,从而使得金融市场发展的全球化与监管水平的本地化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国际监管者所面临的许多挑战单靠某个委员会的一己之力已经无力解决。
有经济学家表示,应建立“全球金融稳定委员会”,旨在确保救市参与者和各国监管机构集中注意力,紧跟经济危机复杂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形势,推动信息共享、加强彼此交流,提高政府间协商决策的效率(方家喜,2009)。也有人主张加强国际金融机构的权威,比如设立一个“世界金融监管局”。但目前把涉及各国主权的金融监管权力集中起来还为时过早,而且鉴于目前大规模的变革很难实现,也没有迹象表明业内对于改革国际监管架构逐渐形成共识。因此,时至今日,不论是国际监管组织,还是区域合作组织,所展开的国际监管合作都仅限于监管原则、监管理念和技术性的探讨,没有任何一个权威组织具备实际跨境性的监管职能,我们仍缺乏一个建立在制度化和持续性基础上的全球沟通机制。
如果说当前在金融全球化作为一种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金融联系日益紧密的现象已成为事实,那么提供金融全球化制度保证的金融一体化却还处于萌芽状态。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展之所以大大滞后,主要是因为世界各国情况千差万别,各国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都要极力维护、扩大各自的利益份额。要找到各国利益的共同点或“交汇点”,并在此基础上达成契约、建立全球一体化组织,实非易事。即使各国间达成某种契约和建立起某种组织,仍然免不了矛盾斗争和利害冲突。
阻碍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根本矛盾实质上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发达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很高,生产社会化已经达到全球化的高度,但是生产关系仍然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这个矛盾表现在:(1)各企业特别是各大跨国企业内部的组织极其严密,管理高度科学化,但世界市场仍然是无序的,世界经济充满混乱和动荡;(2)各国经济是有一定计划的,但世界经济则基本上是无计划的;(3)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利害冲突,发展不平衡使他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日益激化;(4)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由于水平的巨大差距,由于不合理、不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存在,而存在着根本的矛盾;(5)生产能力无限扩大的倾向和世界市场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导致周期性的经济衰退和危机等。然而,需要指出的是,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必将逐步加强,从而对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也将愈益强烈,一体化已经是大势所趋。但是由于上述种种矛盾,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展必然是艰难和迂回曲折的。
五、结论与启示
虽然中国在这一轮危机中并未实质受损,但并不意味着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不存在缺陷和漏洞,而且中国的国情决定了金融体系的安全性与宏观经济政策有更为直接和密切的关系,因此,总结这次危机的教训,引出有益的结论和启示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完善逆周期的货币信贷动态调控机制,促进金融机构的安全运行。在我国,信贷仍是最重要的货币投放方式,信贷波动是银行顺周期性的主要表现,也是造成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来源。因此,人民银行要进一步探索和研究更科学的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调控方式、方法,加大政策取向的灵活性和针对性,进行适时、灵活的逆风向调控,在支持宏观经济稳定的同时促进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
2.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宏观审慎管理工具,提高监管的动态适应能力。人民银行作为维护我国金融稳定职能的法定承担者,应借鉴国际经验,除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之间或金融机构与市场之间的潜在连锁效应分析,对微观审慎监管的风险管理手法及其演变、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杠杆水平及金融市场或金融产品的变化等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影响作出评估外,还需要更多地关注宏观经济金融发展中可能出现的过大波动对我国金融稳定的影响,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宏观审慎管理工具,以降低金融体系和监管中存在的顺周期和系统性风险(陈志强,2011)。中国银监会2011年10月12日就《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引入了巴塞尔委员会《计量标准》中的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要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不低于100%。这对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和监管,对于维护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安全稳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宏观审慎监管的良好施行。
【关键词】新金融文明 金融监管 影响 监管路径
“新金融文明”是依托信息技术驱动,在继承传统金融优势的基础上,能够更好适应实体经济多层次、多元化发展的金融文明。新金融文明背景下如何加强金融监管,在保护好金融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更广阔的天地?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一、新金融文明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一)新金融文明影响了金融监管范畴
传统金融文明背景下,监管机构只需要对实体银行进行监管。
新金融文明要求监管从“实体扩展到虚拟”,既要重视传统领域的监管,还要强化虚拟范畴的监管;从单纯监管商业银行向监管多种主体转变。从理论上讲,新金融文明拥有无尽的参与主体。从现实来看,新金融文明业务的参与主体既有传统商业银行,也有互联网企业,还有其他诸如保险公司、小额信贷公司等。新金融文明实现了金融的多主体发展,也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二)新金融文明影响了金融监管方法
互联网技术是新金融文明的技术支持。要实现新金融文明背景下的金融有效监督,就需要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比如综合运用大数据分析,判断可能的风险状况。同时,为了提高监管效率,还可以结合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当然,在金融监管中,传统的一些有益经验依然可以使用。要将传统监管经验与互联网监管技术相结合,以取得更好的监管效果。
(三)新金融文明影响了金融监管责任
新金融文明在带来金融便利的同时,由于进入相对便利、要求不严等原因,也存在诸多的安全隐患。比如P2P“跑路”事件就严重挫伤了新金融文明的推进。同时,新金融文明开放的特征,吸引了广大用户尤其是中低收入用户,一旦发生风险将会引发极大的社会问题。这就决定了新金融文明背景下,监管责任更大。新金融文明的发展现实,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必须要结合现代金融文明发展实际,在监管方面不断探索、创新,适应新金融文明的需要。
(四)新金融文明影响了金融监管思维
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偏重于“监管”,将“监管”作为主业,工作重心是明确“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能做的范围与容忍程度”等。新金融文明则要根据市场需求状况,不断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产品创新性强、市场环境变动大,单纯的界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能做的范围”将会束缚新金融文明的发展。比如“余额宝”诞生后央行等监管部门的表态,就引起了社会广泛争议。这就要求监管部门需要在重视风险控制的前提下,进一步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二、新金融文明背景下金融监管原则
(一)适度监管
新金融文明的特征需要金融适度监管,但是不能过度监管。比如针对“余额宝”等宝宝类产品的监管措施,就被多数民众认为过度监管。如果对互联网金融予以过度监管,将会直接影响互联网金融创新,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活力,最终影响我国整个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混业监管
新金融文明融合了多种金融业务形态,本质属于混业经营。针对新金融文明这一特征,在监管中,就必须要坚持混业监管原则,而不能再采用传统的分业监管思维。从我国金融监管发展来看,分业监管的弊端不断凸显,分业监管的优势则不断减弱。针对当前新金融文明发展的需要,要坚持混业监管的原则。
(三)民主性原则
平等与开放是新金融文明的本质属性。传统金融监管更多的是一种“威权监管”,“权力”或“权威”是实现监管目标的保障。但是在新金融文明背景下,再依靠“威权监管”则容易引起反弹。前面反复提及的“余额宝”等宝宝类产品监管就是一个例子。新金融文明背景下,要求金融监管更具有民主性和平等性。
三、新金融背景下金融监管实现路径
(一)明确适度监管的基本原则
适度监管应该至少包括如下内涵:一是互联网金融必须无条件接受监管,不能脱离金融监管,不能放任自由。无论是从国家金融安全还是维护相关参与者的利益,以及从国家宏观政策制定等方面来看,都需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二是金融监管要秉持审慎态度,尤其是对创新产品不能盲目的套用传统监管模式和思路。要根据产品的发展情况,科学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实现鼓励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目标的有机结合。三是在金融监管中,要从现代金融发展的大局出发、要从改善金融服务质量的角度出发,避免运用监管维护特定部门或机构的利益。
(二)探索互联网金融“安全港”制度
从某种角度而言,无论是我国还是国际范围,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发展缺乏合规性和合法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考虑构建“安全港制度”。“安全港制度”的目的是:厘清新金融文明背景下各类活动(包括产品创新、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非法性标准。凡是列为非法范畴的活动,一律不得进行。“安全港制度”也可以理解为“负面清单”制度。
(三)推动监管机构协调整合
推动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整合是新金融文明监管的必然趋势。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短时期内将“一行三会”合并为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缺乏可行性。为了适应新金融文明监管的需要,可以通过定期协调制度、集中办公制度等措施,强化各个监管部门的相互协调,确保信息交流,以实现监管力量的整合。在长远来看,随着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可以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设置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或考虑在国家安全委员会下设立金融监管风险理事会,统一履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责。
(四)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监管
要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监管。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要强化互联网技术的硬件与软件建设。在硬件方面,主要包括网络、信息设备等。在软件方面,则涵盖了人才、互联网技术运用意识与理念等。要结合当前我国的“信息高速公路”建设、“智能社会”、“物联网”等战略,不断提升互联网金融监管软硬件实力。另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要善于“借力”。互联网金融企业目前已经在大数据、云计算等方面储备了相应的技术,一些互联网企业巨头(比如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则依托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等,掌握了大量的信息资源。金融监管部门要强化与这些企业的业务联系,以提高监管效率。
总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催生了新金融文明。新金融文明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传统金融监管模式、思维和方法难以适应新金融文明的需要。为了更好的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促进新金融文明的健康发展,需要相关部门在金融监管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经验。
参考文献
[1]武杰.第三方支付对金融监管带来的影响[J].时代金融,2015,32:261+265.
关键词:金融监管协调;分业监管;改善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1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在任何一个经济体中,金融业都已经成为了其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金融活动要形成巨大的社会财富也是需要付出成本的。美国次贷危机与欧债危机所产生的阴影至今仍然存在,在危机产生之后全球金融业都受到波及,各国政府通过各种措施来进行救市,然而其产生的影响仍然波及到了实体经济,使得世界经济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衰退。现在国际社会基本形成了初步的共识,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就在于监管协调机制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这要求对金融监管协调进行重新审视。我国的金融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虽然有很多国外的先进经验可供借鉴,但是因为我国仅仅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一定的区别,这就要求要贴合我国的实际来对金融监管协调进行分析思考。
一、我国金融监管协调现状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在我国的多部法律中都明确的提出了要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第35条中提出了要求国务院建立起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第6条中也提出了国务院所建立的银行监督管理机构要和其他各个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起监督管理的信息协调机制。
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从2000年就开始建立起了分工合作机制,央行、证监会与保监会通过三方监管联席会议的方式,每个季度都会进行讨论。在2003年,人民银行所负责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的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都划转给银监会,而在2003年6月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建立起了协调机制。
在金融海啸对全球产生影响的过程中,建立起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通过央行的协调,证监会、银监会与保监会在维护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对金融风险进行防范与化解、监管产品、市场以及经营机构等方面都做出了很多的成就,为我国市场与行业的发展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实践中主要取得了以下的成果:(1)并表监管的开展标志着协调监管的开始;(2)各相关监管部门之间形成了良好的有效互动;(3)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逐渐加大。
二、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所存在的现实障碍
(一)信息交流成果不多,效果不突出
我国金融业发展相当迅速,已经呈现出了综合性与交融性的特征,这些特征要求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模式下,不同金融业行政管理主体之间必须要尽快的加强相互的信息共享与交流。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国务院金融旬会制度、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反洗钱监管合作机制,能够做到定期的交流,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是对于不同的领域分别实施金融业的行政管理,一般的信息交流就能够满足要求,但是央行有着从全局统领、稳定社会的职责,更加需要准确的判断系统的不稳定因素,这就需要更加全面与充分的金融监管信息,同时处于对金融风险的监测与防范,也需要进行深层次的信息交流。当前所共享交流的信息资料难以满足出于维护金融稳定而对金融机构进行实质性分析的需求。
(二)金融监管水平不高
和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中的工作人员素质和监管理念以及监管手段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让金融监管难以满足我国金融业发展以及国际金融业发展的需求。特别是在高级监管人员相当匮乏,很多高级监管人员对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监管都较为困难,就更不要说促进监管协调的发展,因此,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因为监管水平的限制,使得监管协调更多的是仍然处于理论水平上。
(三)金融监管体制透明度不高,为金融监管协调带来困难
虽然我国在金融监管体系建设上已经取得了较为显著的进步,但是在体系、法律依据以及监管程序上仍然是存在着不足,特别是在透明度上存在很大的问题。只有充分透明的监管体制,才可以让监管机构为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与规范运行提供有效的监管,并能够促进协调的加深,对各种非必要与非正当的监管行为进行有效的规避。而充分透明的监管体制也是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的重要前提。
三、改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的措施
(一)落实“一行三会”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促进信息深层次交流
在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对“一行三会”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进行落实,不仅仅可以改善金融业行政管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能够有效的促进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因为部门利益的主观因素以及各个行政管理之间的侧重点存在的差异性以及技术上的问题,使得“一行三会”的金融风险信息部能够有效的进行交流共享,而对信息的利用也难以让人满意,有鉴于此,需要对中央银行监管方法进行丰富,让中央银行具有从其余各种金融机构中直接获取各种相关报表资料的权利以及更加直接与普遍的现场检察权,在这样的基础上结合定期的金融稳定信息交流,可以从信息层面上促进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改善。
(二)培养高级监管人才,改善监管人才队伍
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各种新产品与新理念层出不穷,对金融监管人员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能够促进监管工作的发展,金融监管人员不仅仅是需要对监管领域中的法律法规、正常以及相关的金融业务知识进行掌握,同时还必须要对其他金融监管领域中的相关事项进行熟悉,并且努力的改善自己的监管理念,积极的改善当前的监管手段。因此,需要重视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在引进高级监管人才的同时,通过培训与自学的途径,构建起监管人员工资交流机制,互派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实践。
(三)建立金融监管协调监督机制,促进金融监管机制透明化
金融监管体制透明力度不够,是因为当前的法律部能够有效的制裁违法违规行为,而监管机构自身的监督机制却又难以发挥作用。可以根据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构建其金融监管协调监督机制,成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形成一套完善的金融监管协调监督体制,促使其透明化,对金融监管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防范违法行为与不合理行为的产生,形成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约束力,改善金融监管行为的透明度。
总之,要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就不能够忽视了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完善。为此,我们需要清晰的认识到当前金融监管协调存在的困难,并积极的进行改进。
参考文献: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案;美国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9-0143-01
1 新法案施行的必要性
2007年的次贷危机由美国发生,进而蔓延到了世界上的很多经济体。在这场危机结束后的四年后,当我们回头仔细思考会发现一个导致次贷危机具体的原因就是美国金融监管部门对于华尔街金融巨头们的监管不力,而这种不力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律的缺失与落后。
由于大公司对于信息的账务与控制明显强于中小客户,为了消除这种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对于公众的影响,政府应当在复杂金融活动中实施对投资者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鉴于此,保障投资者与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索赔权,强调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强其透明度,增加复杂金融产品和衍生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已经成为金融危机爆发后欧美监管机构的共识。
2 新法案的特点
2.1 更加宽广的检查范围
从新推行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来看,改革后法律监管的范围和对象更全面。该法案吸取了金融危机中对于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教训,将一度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对冲基金、私募基金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纳入监管视野,使金融监管覆盖了曾经的监管盲区,形成了更为全面的金融监管视角。
2.2 明确了风险评估方式
新法案明确了系统性风险评估和管理的方式,为实现金融稳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对于宏观的系统风险有了一个统一监管的机构,这是原来金融框架里面没有考虑到的。金融系统中的系统性风险,来源于微观金融主体行为的外部性效应,金融监管必须体现高度关联的现代金融市场中系统性风险的要求。美国金融业一贯依赖自由主义力量形成金融体系,虽然这很大程度上发挥了市场的积极作用,但却容易忽略了系统本身的风险。
2.3 注重对于消费者的保护
导致2007年次贷危机一个相当重要原因就是政府对于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不足。美国政府深刻反思了自身在经济危机中的疏忽之处,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金融危机爆发后,美联储迅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消费者保护,如提高信用卡的信息披露,向消费者提示可调整利率抵押贷款风险,增加消费者保护条例;要求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定价通知等。
3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
3.1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金融机构的自律和约束,实施对投资者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成为当前金融监管的当务之急。现代金融产品的复杂性特征,使得个体消费者常常难以正确理解产品的特征,无法对产品蕴含的金融风险作出正确得评估,从而无法谨慎的判断交易风险,甚至遭遇金融欺诈。也正因为如此,此次美国政府将加强对重要金融机构、复杂金融产品及衍生产品的信息披露,加强对投资者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写入了监管法案。而对我国而言,吸取美国等国的经验,需要保证金融监管接近市场,合理约束金融机构的销售行为,促进金融机构的自律和约束,切实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这非常重要。
3.2 发展国内的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制度是一个国家金融发展水平的重要体现,虽然欧美国家普遍存在评级公司,但是这一制度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国内的信用评级,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3.2.1 消除信用评级行业垄断
政府应该充分意识到信用评级对于维护我国金融秩序的重要积极意义。受到垄断的评级体系是不公正的,我国应抓住金融危机和债务危机给信用评级行业可持续发展带来的重大历史机遇,改变不合理的国际信用评级体系,打破行业垄断。
3.2.2 市场主导机制与国家扶持机制相结合
市场经济迫切要求尽快解决我国信用严重缺失的状况,完全靠市场力量不可能尽快建立我国统一的征信和信用评估体系,所以构建我国征信和信用评估体系之初还需要国家的大力扶持。
3.2.3 建立信用信息法律体系与财产权利法律体系
我国信用信息立法在目前只有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规中的一些保密规范,应尽快修订其他法律法规中与信用信息公开不相适应的地方,规定信用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