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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状况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0 09:47:0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知识产权管理状况,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知识产权管理状况

篇1

【关键词】高校 知识产权管理 问题 对策

知识产权是市场经济中有效实现科技创新成果价值的必不可少的法律形式,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成果,可以被他人任意使用或仿制;放弃对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等于放弃对创新成果的法律权益,也放弃了可能带来的市场竞争优势。应该切实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着力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大力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支撑。

1.高校是创造知识产权的重要来源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方面或文化艺术方面,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具有五大特征: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和知识产权的双重性(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部分)。

根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所称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版权)、以及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高校是高级人才密集、知识集中、学科综合交叉的科研场所,具有其他研发机构无法比拟的优越性,是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源头,成为我国科技创新的基地。在加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同时,严格掌控知识产权,必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这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强有力的技术权利支撑,也是新时期国家科技项目的重要命题。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激励下,高校科技成果已达到每年2万多项。高校是知识创新、教育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和思想文化创新的源头,肩负创新型国家的主力军的作用,重点承担国家、省部和地方科技项目,作为引领我国科技创新活动的国家科技项目,集中了我国重要的科技力量和科技资源,是创造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来源。在关键技术领域尽快形成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关键技术、重要技术与产品,是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又一项新的任务和目标。

2.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状况不容乐观

高校已经形成了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也有很多先进的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成功地进行了有效的转化和付诸实施,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经济、政治、科技和社会的建设发展。但是,高校技术转移过程中知识产权管理也面临的诸多问题,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2.1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低、效益差是普遍存在的事实。由于科研与生产脱节,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不到15%,专利实施率不到10%,而发达国家则高达70%—80%,由于现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宣传与实施力度不够.科技成果与产业转化之间仍存在较大的瓶颈,限制了科技成果的转化。

2.2许多科技人员对技术转移法律法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等新的制度了解不透彻,激励机制尚未在科技人员中发挥作用。

2.3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工作经费不足,导致科技成果转让无法获得预期成效和收益。

2.4大学科研机构对科技人员的考核、晋升必备条件仍然是以科技项目、文章和科技奖励为主要依据,而轻视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成绩,这些因素造成科技人员技术转移和转化科技成果积极性不高。

2.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流失现象也很严重。由于科技人员流动,或者下海经商、办企业,或者在合作过程中不经意将知识产权流失,或者在对外交往中不经意泄露了自己的研发成果,伤失了本该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等等现象。

2.6高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进行技术转移和转化需要加强立法,加强政策引导,要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政策环境;高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侵权发生后,难以调查取证,难以维护权利、执法不力等现象。

3.提升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对策

人类的创造力是最伟大的力量,创造力决定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未来,身处一个创新和知识产权国际竞争激烈的时代,我国的科技工作已经由科技引进、科技跟踪向实现自主创新的转变;科技产品已经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变;国家发展战略已经由科教兴国、建设学习型社会向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转变,在提升创造能力和实现战略转变过程中,必须要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切实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为了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升高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必须加强知识产权立法、强化政策引导和宣传、健全专兼职知识产权队伍、加大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树立社会诚信的良好风尚,国家制定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知识产权七个方面的专项任务,就是要加强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特殊领域知识产权、国防知识产权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必须通过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加快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扩大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等战略措施,全面落实《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才能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为早日实现富国强民的中国梦做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Z].2008

[2]孙国瑞,郑瑞琨.知识产权法教程[M].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2007

[3]陈省平,李子和,刘涛.科技项目管理[M].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

[4]国家科委.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R].1994.

[5].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R].2002

篇2

简言之,就是科技项目管理中项目的确立。知识产权评估工作应当坚持“紧扣需求、分类评议、讲求实效”的原则,促进知识产权科研立项评估与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紧密融合,并最终为项目规划、政府决策和技术研发提供决策依据。在立项阶段,知识产权的各个种类,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涉及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都应当成为被研究和考虑的因素。知识产权评估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查新检索,而是一项贯彻到科研项目实施和管理的全过程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考量技术、法律、经济、市场等多方面的因素。作者认为,以下应当成为科研立项中知识产权评估的主要内容:一是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包括权利类别、数量、法律状态、保护期限等;二是项目已有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合法性与权利稳定性的分析;三是项目涉及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主要技术的专利检索分析报告及其说明;四是项目预计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可能性;五是项目可能与他人知识产权发生权利冲突的风险分析;六是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状况和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由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别较多,技术领域广泛、专业性强,且知识产权的预期产出带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这些评估内容既可以由项目申请主体提供,也可以由决策部门委托相应的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信息服务机构提供,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团队和市场运营专业人员开展专题论证。

2建立健全科研立项中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体系

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应参考知识产权评估意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和潜在风险,适时调整项目决策。同时,从政府层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科研立项中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的制度体系,确保知识产权评估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2.1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体系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主要是服务于重大经济项目投资、重大科技计划制定实施、人才引进、企业并购、进出口贸易等活动。目前,贵州、浙江等地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出台了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的实施办法。2010年,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一定程度上为科研立项的知识产权评估提供了依据。作者认为,科研立项的知识产权评估,也应走法制化的轨道,应当适时制定科研立项中的知识产权评估办法,对知识产权评估的具体条件、评估主体、评估程序、评估内容、评估意见的运用,以及因未评估而导致国家科研经费重大损失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2.2加快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人才的培养整合资源,针对相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评估中介服务机构,鼓励通过联合培养、远程教育、专题培训、国际交流等方式开展项目评估专业人才培养和培训,建立能够提供高质量专利分析和知识产权评估服务的人才队伍,逐步建立知识产权评议专家库。鼓励和支持高校在知识产权学历教育中纳入有关项目知识产权评估的教学内容。

2.3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研发活动是科技活动的核心和创新之源,政府对科研项目的财政支出能够发挥政府对自主创新的规划和引导作用。企业作为科研产品与市场研发的市场主体,是承担科研的中坚力量,也是科研项目重要的申报者、承担着和执行者,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能力直接决定着科研经费的投入产出效益。因此,要站在为行业产业发展“导航”的高度,不断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能力,培养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引导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贯穿于科技创新全过程,企业科研部门要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法务部门协调配合,在科研项目申报之前进行充分的知识产权论证和风险评估,提高科研项目申报水平,抢占技术制高点。

篇3

关键词:经济危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一、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

1、知识产权是企业的利润源泉

传统经济需要大量资金、设备,有形资产起决定作用;而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信息已成为第一生产要素,知识、智力等无形资产起决定作用,企业的财富中心是知识和知识产权。蓝色巨人IBM2001年共获得3411项专利,其通过知识产权许可实施获得的权利金收入更是高达17亿美元,占IBM年度税前收益(81亿美元)的将近1/5,如果通过产品销售赚到相等的金额,则相当于额外销售出160亿美元的产品。微软也明确宣称,公司最主要的财富就是版权。可见,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尤其是研发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利润源泉之一。

2、知识产权是企业的竞争优势

知识产权是累积、提升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工具。比如:吉利(Gillette)透过专利分析,将刮胡刀核心技术申请了35项专利保护,成功筑起一道绵密的防护网,阻绝了竞争者的市场进入。此为成功结合专利管理与技术研发的典范。再如:英国最大的格兰素(GLAXO)制药公司,在20世纪80年代以特效胃药雷尼替丁(ZANTAL)每年为其带来10亿英镑的收入。1997年7月,当其在美国的专利到期后,不到半年时间,在全球的销售额急降33%。创建于1978年的格兰仕集团凭借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强化科研与技术,发展生产,在短短二十多年间一跃而成为国际知名品牌,被国内外媒体、专家誉为“格兰仕奇迹”。这些体现了知识产权使企业更具有竞争优势和市场表现。

3、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投资组合

对于新兴的公司而言,知识产权可能还是其获得风险资本青睐的一个重要筹码。拥有大量知识产权的企业可以利用知识产权融资,直接提高企业现有知识产权的收益。如今年第二届专利周,全国范围内共成交项目178项,成交金额人民币54.8亿元,美元1200万。另有300项技术达成意向,意向成交额5.1亿元。如此高额的成交量表明,企业可以凭借专利授权、转让、合作等手段来赚取利润。

二、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现状

我国已成为全球制造中心,但技术、资本和市场仍处于外围,特别是很多企业存在“有制造无创造、有创造无产权”的现象,这种状况直接导致众多企业在此次经济危机的突袭下应对无措,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作,甚至是破产倒闭。我国很多企业在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和经营中存在种种问题,并且对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优势形成合围的策略仍缺乏应有的冷静和思考,没有充分注意到自身自主知识产权缺乏的潜在危机,也没有充分认识到在新的竞争环境下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战略选择。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很少设置专门知识产权部门,安排知识产权专职人员处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忽视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企业一直在短期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急功近利,不愿在核心技术领域投资,进行自主研发,更没有及时地将技术专利化、将专利标准化、将标准许可化;核心技术和关键元器件还依赖于进口,然后再进行重复组装、走仿制老路,产品技术含量低、缺乏市场竞争力。资金、技术的严重不足,导致自主知识产权缺乏。总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运作情况堪忧。

三、经济危机下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应对

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经济危机的震荡将给企业带来严峻的考验,企业将经历其发展进程中的“冬天”。企业要想破除此次危机的魔咒并成功实现飞跃发展,就必须对企业本身进行战略性调整,其中,知识产权战略的调整更是迫在眉睫。

1、及时梳理企业知识产权状况

由于我国企业长期以来的粗放式经营,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管理较为混乱。在经济危机中企业一般都会减少投资,节约开支。所以,企业可以利用空隙,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系统的梳理,从而能够全面掌握自身的知识产权现状,诸如企业商标、专利、著作权拥有状况、保护程度;企业知识产权的申请和管理状况、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等。

2、建立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其有效的运转有赖于科学的管理体制,这就需要企业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企业在上述梳理自身知识产权状况的基础上,根据管理需要,设置相应规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大型企业可以仿照IBM、松下等国际知名企业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分类处理所有与企业业务有关的知识产权事务,如专利、商标、著作权、布图设计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事务。中小企业可以依其规模成立适合其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办公室或者配备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

同时,企业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一系列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1)与其相适应的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诸如专利管理、商标管理、著作权管理、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等。(2)应知识产权研发和利用需要,企业必须制定一套内部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管理制度,如企业员工关于智力成果归属、员工的保密义务、相关人员的竟业禁止义务以及员工奖惩制度等、对外许可使用、转让相关知识产权的合同管理制度等;(3)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对企业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知识产权管理的能力;(4)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奖励制度;(5)研发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3、制定规范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制度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知识产权战略可以使企业明确企业知识产权的发展方向,确立如何利用知识产权为企业创造财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包括人力资源战略、信息战略、申请战略、管理战略、经营战略、诉讼战略、保护战略、涉外战略等。

4、积极运用专利保护战略

专利是集技术、经济、法律三位于一体的产物,企业专利战略在企业发展中有其独到的功能和作用,是企业其他任何战略或规划不能替代的。在前述梳理企业知识产权现状的基础上,企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合的专利战略模式。技术和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企业适合进攻性专利战略,企业积极主动地将开发出来的技术及时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利用专利权保护手段抢占和垄断市场。而技术和经济实力比较薄弱的企业适合防御型专利战略,即采取打破市场垄断格局,改善竞争被动地位。

5、积极实施企业商标战略

由于商标注册申请的周期较长,现阶段企业在梳理企业知识产权状况和确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上,积极进行企业商标注册申请,以便在金融危机缓解的时候,正好使用已注册的商标进行企业经营。此番经济危机的来袭,已经使企业认识到沿海大部分企业的破产倒闭是其“低价策略”和“贴牌”战略的恶果,因此必须积极实施商标的国际化经营战略,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品牌。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真正实现对国外市场的渗透并最终取得国际市场竞争优势。

6、妥善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秘密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企业应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明确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确定商业秘密的等级;落实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接触人或潜在接触人订立商业秘密协议;制止商业秘密侵害行为等。

7、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维权

经济危机下企业在倾向于缩减开支,减少投资。因此,对于那些知识产权实力比较强的企业来讲,可以针对市场中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积极的维权,避免企业利益受到损失。

篇4

[关键词]知识产权;西部;产业转移

[中图分类号]F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48-0021-02

1 自主知识产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知识产权定义为:工业、农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中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权力。我国《民法通则》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定义为知识产权。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以基本或原创性智力成果为对象,依法获得的、具有完整、独立自主支配该成果能力的专用权。非自主知识产权,是指在原创性智力成果基础上,做出的具有重大技术进步和显著经济效益的智力成果依法获得的、其实施受原创成果主体制约的专用权。因此自主知识产权更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长期保持持续竞争优势的源泉,具有垄断性特征。

2 西部承接产业转移中的自主知识产权战略

2.1 重视技术引进后的消化、吸收和创新

在承接产业转移的过程中,要注重技术引进后的消化、吸收、创新的过程,注重创立自主知识产权。在东部的发展过程中,“替代一落后一再替代一再落后”或“引进一落后一再引进一再落后”的局面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企业未把主要力量放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上;企业用于技术研发的投入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缺乏科研人员。从全国来看,目前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仅有几千家,仅占约万分之三,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拥有自己商标的企业仅占40%。出口产品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只占10%。科技创新不足与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使企业缺乏核心竞争力,无法获得创新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带来的垄断利润,企业发展后劲不足,在国际竞争中不仅无法改变落后局面,而且与创新企业的差距还会加大。

2.2 合理选择承接产业,充分利用东部企业的知识产权优势

与东部地区改革开放初期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时大多是三来一补的加工贸易不同,西部地区可以更好地利用东部地区企业的知识产权优势。出于竞争、垄断和国家安全等因素的考虑,很多跨国公司当初在转移产业时并未将其核心技术转移给我国东部地区,加上许多企业自主研发的主客观条件不具备,使得东部企业长期以来只是充当跨国公司的加工车间。而西部在承接东部产业转移中,却有更大的可能在实现产业升级的同时,分享或拥有东部转移企业的知识产权。首先,东西部的产业转移不仅不存在国际间的技术转移壁垒,反而有各级政府优惠政策的引导。其次,如今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和制度都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从而为知识产权的转移提供了有利的环境。再次,东部优势企业大多采取收购、兼并等并购投资及资产重组方式到中西部地区建立产业加工基地,加上是在本土转移,母公司更有可能把子公司当成“一家人”来对待。最后,一般来说,东西部转移企业间的竞争性要相对小于国际转移产业的企业间的竞争性。基于上述原因,西部地区具备利用东部地区企业的知识产权优势。

2.3 注重知识产权战略管理

目前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总体上仍停留在申请项目管理、开发项目管理、获权项目管理、基本法律事务处理等较低层面上,远没有达到战略管理的高度。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管理能够使企业在充分考虑自身经营管理状况和外部环境的条件下,制定与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并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将知识产权战略贯彻始终,以实现企业的经营管理战略。西部企业要想发挥后发优势,拥有并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就应该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和管理机构,从战略的角度策划并运营知识产权,培养企业发展的强力后劲。

2.4 规划品牌战略

许多学者对于企业应该选择贴牌生产还是坚持自我品牌战略进行了研究。有些学者认为贴牌生产的利润空间越发狭小,只有发展自我品牌才是企业的最终出路;而包括许多实业界人士在内的一些学者认为中小企业应该先走贴牌生产之路,等到做大后再将重点转向发展自我品牌。但多数学者都认同企业可以在贴牌生产的同时培育自我品牌。就目前东部地区的实际情况看,无论企业的规模如何,贴牌生产是绝大多数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例如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微波炉生产基地的广东格兰仕企业(集团)公司,其年自有品牌产量与贴牌产量之比从1:9到3:7,再到4:6。具有国内知名品牌的企业尚都如此,其他中小企业更可窥见一斑。并不是企业不愿做自我品牌,只是培养自我品牌是一个过程,需要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持续投入,需要对品牌进行战略管理,因此基础和实力都比较薄弱的中小企业走自我品牌之路少有成功的案例也就不足为奇了。对于经济相对不发达的西部地区来说,随着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加大,西部地区目前不具备当初东部地区大规模从事三来一补生产时的有利的国际环境,因此完全照搬东部地区大规模先发展贴牌生产的老路不是最佳选择。但是西部地区也有后发优势,首先,具备所承接的东部企业品牌发展的经验。其次,可以借助其所在产业集群的优势。在集群内,企业能够通过同行业的竞争和上、下游企业的优势互补,较快地提高竞争力和其品牌知名度。因此有实力的企业可以选择走自我品牌之路或在做贴牌的同时培育自我品牌。并且坚持品牌发展长远规划与目标分期推进,实行“有计划、有步骤”的阶梯式发展战略。

篇5

1.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风险评估框架设计

本文对SWOT法在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应用是按照风险管理理论的三大主要步骤,即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来进行的[3]。首先,环境管理风险的识别。尽可能多的罗列与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管理有关的风险因素,并从中筛选出与图书馆实际情况相关的因素,将这些因素加以归类,区分为优势、劣势、机会与威胁;然后,知识产权管理风险的评估。对各个因素进行评价打分,并根据重要程度对其赋予权重,然后根据得分和其相应的权重加权平均分别计算出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四方面的得分,就可以很直观地看出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管理状况的总体水平;最后,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管理风险的应对。根据坐标图所体现的信息做出相应的反应。这样一种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不仅使管理人员掌握了风险,同时也使得被图书馆对自身情况有了清醒的认识,从而有利于它们制定下一步的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管理战略。

下图为该项目研究框架:

2.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风险识别

2.1利用德尔菲识别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风险

德尔菲法识别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风险因素的步骤包括:制定调查方案――确定调查内容――聘请若干相关专家――发调查表的方式向专家提出问题,专家根据调查表所列问题并参考有关资料提出自己的意见。对征集的专家意进行整理、归纳、统计,再把这些整理分析的意见再反馈给各位专家,再次征求专家意见,如此反复两到三次,直至得到稳定的意见。

将搜集到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风险因素划分为三大类:①资源方面。包括购买、使用及自建数字资源存在的有关产权、著作权及版权等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风险;②环境方面。包括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以及超出合理使用存在的风险,产权认定、风险错误估计产生的风险等;③人员方面。包括图书馆员技术实现能力、知识水平以及用户知识产权认知水平等。如表1所示(因为每个图书馆所处环境以及自身情况不同,所得到的风险因素也会不尽相同):

2.2归类优势、劣势、机会与威胁

专家们针对被评估单位的具体情况,分析所筛选出的要素对被评估单位来说,哪些是优势,哪些是劣势,哪些是机会,哪些是威胁。

3.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风险的评估

3.1利用专家评分法进行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风险的评估

专家们对上节确定的每个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风险要素进行评分。对优势与机会采用1~10的十个正整数进行打分,对劣势与威胁采用-1~-10十个负整数进行打分。优势和机会的得分绝对值越高越好,劣势与威胁的得分绝对值越高则越差。然后将专家们的打分进行综合平均即可得出各个风险因素的分值。

3.2层次分析法确定各风险因素的权重

层次分析法[9]所采用的得到权重的方法是两两比较的方法。通过两两比较,构造判断矩阵。外部专家需要对这些元素两两比较,即每次取两个因子,然后反复回答:针对前一个的元素,两个元素哪一个更重要,重要多少,根据不同重要性,按照表2所描述的比较标度将表示后一个因素对前一个因素影响大小的aij进行赋值量化。

3.3建立评价矩阵

对于高层次元素(如S),n个被比较元素N个被比较元素完成所有两两比较后,全部比较结果用矩阵A=(aij)m×n表示,称A为比较判断矩阵。然后求出矩阵A的最大特征值,利用AW=λmaxW,解出λmax对应的W,W即为某个因素的相对重要性权重。

3.4计算最终的加权代数和

根据评价矩阵中的有关数据计算加权代数和。最终将获得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所对应的四个数据,将它们填入到四维坐标图的各个坐标轴中。如下图:

3.5评估结果的应用

根据坐标图中的四个值分为四种情况评估并应对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中的风险。针对每种不同的情况相应的改进知识产权风险管理。

3.5.1优势>劣势并且机会>威胁

如果分析结果是优势大于劣势并且机会大于威胁,说明被评估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方面的风险是相对较小的,进而可判断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处于一个相对较安全的状态。

3.5.2优势<劣势并且机会>威胁

如果分析结果是优势小于劣势并且机会大于威胁,说明被评估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外部环境良好,但管理人员在进行数字资源整合时,尽量注意避免触犯侵犯知识产权。

3.5.3优势<劣势并且机会<威胁

如果分析结果是优势小于劣势并且机会小于威胁,说明被评估图书馆数字资源知识产权风险较高,且外部威胁形式严峻,管理人员应当尽快调整管理制度和模式,以应对内部劣势和外部威胁。

篇6

一、设定培育科技、工业、商业“小巨人”企业的条件

凡税务关系注册在本区的科技、工业、商业类型企业,以不同所有制性质、不同区域、不同要素形式的资本在本区投资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是“小巨人”企业培育扶持范围。大型企业、集团、烟草业、超市等行业,按市里要求不列入“小巨人”企业范围。

科技企业条件:独立核算的市、区高新技术企业;具有一定科技开发能力和经营规模,运行状况良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具有较先进的技术开发能力和技术服务水平;产品和服务拥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有良好的营销渠道和一定的市场份额;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工业企业条件:独立核算的中小型工业企业;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生产状况良好;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具有较高技术能级;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和市场份额;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商业企业条件:独立核算的中小型商业企业;企业拥有名牌产品和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科技开发能力、市场占有率或市场发展潜力;企业经济效益指标达到和超过同行业同类企业水平;企业内部管理基础较好,各项制度健全,具有开拓意识和较高管理水平;企业经营的商品有市场、有质量,或者是贴近市民生活的便民、利民、为民的小商品。

二、评定科技、工业、商业“小巨人”企业的依据、方法

1、科技企业评定依据:

年技工贸总收入一般应达3000万元或增长率20%以上,年利润总额100万元以上,或年利润增长率10%以上;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研究开发经费占年度技工贸总收入的3%以上;企业财务管理、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企业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2、工业企业评定依据:

年总产值一般应达1亿元或产值增长率20%以上,年利润总额100万元以上,或年利润增长率10%以上;列入年度区内企业税收大户行列;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研究开发经费占年度销售额3%以上;企业财务管理、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企业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3、商业企业评定依据:

年销售1亿元以上或年销售增长率20%以上,年利润100万元以上,或年利润增长率10%以上;列入年度区内企业税收大户行列;本市商业同行业排名在前十位;企业已按《公司法》完成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或按《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完成股份合作制改制等;企业财务管理、经营管理状况、经营商品结构情况良好;企业未发生重大事故及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通报等。

4、“小巨人”企业评定方法:

首期评定根据98、99年经营业绩,并在动态跟踪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定,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初选“小巨人”企业名单是第一批,以后再评定第二批。科技、工业、商业“小巨人”企业每二年评定一次,不搞“终身制”。入选企业要提供财务、经营等有关报表。

三、关于培育和扶持科技、工业、商业“小巨人”企业的措施

对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工业、商业“小巨人”企业,要在财税、融资、担保、信息、技术服务、政策指导等方面,实行鼓励扩展的政策,引导“小巨人”企业立足和坚持“小而专,小而精,小而优”的发展方向。

1、鼓励支持“小巨人”企业通过各种形式的改制走向市场。改制的形式,可以是对企业组织形式进行改革,采取公司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等;可以是在依法评估,安置职工以及落实债权的基础上,出售转让企业的产权。改制的资本来源,既可以是职工出资,也可以是经营者或经营者群体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出资,也可以是知识产权、技术管理要素出资。在形成多元投资主体企业时,具有创造能力的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有转化潜能的智力成果(专利发明、技术成果)等要素可视作物化资本,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入股的可占注册资本的35%。鼓励企业经营者和经营者群体入股改制,经营者群体持股可占注册资本30%左右。探索让其采取货币、实物抵押、银行贷款等有偿认购,也可探索给予经营者以一定比例期权股等形式。

2、鼓励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争取市、区有关技术改造贷款及贴息,区科技、工业、商业发展基金贷款优先向科技、工业、商业“小巨人”企业倾斜,享受低息。

3、帮助“小巨人”企业减轻负担。为使含有国资成份“小巨人”企业轻装上阵,“小巨人”企业历史遗留财产损失、坏帐损失,经财税部门核准后消化不良资产。不实资产经国资部门核准后可冲减所有者权益。

4、积极为“小巨人”企业提供有关服务。优先解决“小巨人”企业引进人才的户口申报、职称评定等问题,帮助其降低引进人才的成本。要为“小巨人”企业提供有关信息,优先为“小巨人”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诸如规划、自营进出口权、财政、税收、服务等需要协调和支持的问题。对“小巨人”企业发展中需要申请的抵押贷款、担保贷款要提供协调、牵线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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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中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科技创新层次,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知识产权转移和运用,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知识产权保障,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所确定的重大专项的知识产权管理。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技术秘密。

第三条组织和参与重大专项实施的部门和单位应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重大专项实施全过程,掌握知识产权动态,保护科技创新成果,明晰知识产权权利和义务,促进知识产权应用和扩散,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第二章知识产权管理职责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作为重大专项实施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政策,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监督检查各重大专项的知识产权工作落实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效运用专业人才和信息资源优势,加强对重大专项知识产权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在专项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重大专项知识产权工作:

(一)制定符合本重大专项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

(二)制定和落实本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措施;

(三)建立知识产权工作体系,落实有关保障条件;

(四)对重大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建立重大专项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重大专项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六)推动和组织实施标准战略,研究提出相关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政策。

各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应当设立专门岗位、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重大专项知识产权工作。

重大专项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本重大专项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决策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六条重大专项专职技术责任人带领总体组,负责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分析,提出技术方向和集成方案设计中的知识产权策略建议,对成果产业化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预测评估并提出对策建议,对项目(课题)的知识产权工作予以技术指导。

各重大专项总体组应当有知识产权专家或指定专家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

第七条项目(课题)责任单位针对项目(课题)任务应履行以下知识产权管理义务:

(一)提出项目(课题)知识产权目标,并纳入项目(课题)合同管理;

(二)制定项目(课题)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计划与流程,将知识产权工作融入研究开发、产业化的全过程;

(三)指定专人具体负责项目(课题)知识产权工作,根据需要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项目(课题)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四)组织项目(课题)参与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培训,保证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关的知识产权知识;

(五)履行本规定提出的各项知识产权管理义务,履行信息登记和报告义务,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的运用。各项目(课题)知识产权工作实行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课题)组长负责制。因未履行本规定提出的义务,造成知识产权流失或其他损失的,由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根据本规定追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课题)组长的相应责任。

第八条参与项目(课题)实施的研究和管理人员应当提高知识产权意识,遵守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协助做好相关知识产权工作。

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战略咨询、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强重大专项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战略,促进重大专项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应用和扩散。

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利益和委托人利益。

第三章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条牵头组织单位在编制五年实施计划时,应当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对本重大专项重点领域的国内外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分析,分析结果作为制定五年实施计划、年度计划、项目(课题)申报指南等的重要参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分析内容包括本重大专项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分布和保护态势、主要国家和地区同行业的关键技术及其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对我国相关产业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影响、本重大专项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知识产权对策等。

第十一条项目(课题)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时,应提交本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内容包括分析的目标、检索方式和路径、知识产权现状和主要权利人分布、本单位相关的知识产权状况、项目(课题)的主要知识产权目标和风险应对策略及其对产业的影响等。

项目(课题)申报单位拟在研究开发中使用或购买他人的知识产权时,应当在申请材料中作出说明。

牵头组织单位对项目(课题)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内容进行抽查论证。项目(课题)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弄虚作假的,取消其项目(课题)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牵头组织单位应把知识产权作为立项评审的独立评价指标,合理确定其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牵头组织单位应聘请知识产权专家参加评审,并根据需要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同一项目(课题)申请者的知识产权目标及其可行性进行汇总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对批准立项的项目(课题),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在任务合同书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任务和目标。

对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课题),各参与单位应当就研究开发任务分工和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签订协议。

第十四条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在签订子课题或委托协作开发协议时,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知识产权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责任单位应密切跟踪相关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及技术标准发展动态,据此按照有关程序对项目(课题)的研究策略及知识产权措施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因知识产权受他人制约等情况而无法实现项目(课题)目标,需对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等进行重大调整的,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及时报牵头组织单位批准。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未进行知识产权跟踪分析或对分析结果故意隐瞒不报造成预期目标无法实现的,由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缓拨项目经费、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取消承担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资格等处理。

牵头组织单位发现本重大专项所涉及的领域发生重大知识产权事件,对重大专项实施带来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对策,调整布局,并按规定报批。

第十六条各重大专项应当建立本领域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作为重大专项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向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开放使用。鼓励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和其他机构开发的与本领域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纳入重大专项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市场机制向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开放使用。

第十七条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在提交阶段报告和验收申请报告中应根据要求报送知识产权信息,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类别、申请号和授权(登记)号、申请日和授权(登记)日、权利人、权利状态等。

第十八条牵头组织单位应定期对本重大专项申请和获取的知识产权总体情况进行评估分析,跟踪比较国内外发展态势,研究提出下一阶段知识产权策略。

第十九条在三部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的监测评估中,应当对各重大专项知识产权战略制定情况、项目(课题)评审知识产权工作落实情况、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制度建设情况、项目(课题)责任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状况、项目(课题)知识产权目标完成情况、所取得知识产权的维护、转化和运用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做出评估判断,提出对策建议。

第二十条知识产权情况是重大专项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项目(课题)验收报告应包含知识产权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成果再开发和产业化前景预测。未完成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的,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予以说明。

牵头组织单位进行项目(课题)验收评价时,应当以任务合同书所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和考核指标为依据,对项目(课题)知识产权任务和目标完成、保护及运用情况做出明确评价。

三部门组织的验收中,各重大专项应当对本重大专项知识产权任务完成情况、对产业发展的影响等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参与重大专项实施的各主体在进行知识产权分析、知识产权评估、项目(课题)知识产权验收等环节,应当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指导作用。

第四章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其权利归属按照下列原则分配: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属于国家,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二)除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授权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依法取得,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应当根据上述原则对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做出明确约定。

属于国家所有的知识产权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牵头组织单位或其指定机构对属于国家所有的知识产权负有保护、管理和运用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子课题或协作开发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在签订子课题或协作开发任务合同时,应当告知子课题和协作开发任务的承担单位国家对该项目(课题)知识产权所拥有的权利。上述合同内容与国家保留的权利相冲突的,不影响国家行使相关权利。

第二十四条论文、学术报告等发表、前,项目(课题)责任单位要进行审查和登记,涉及到应当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在提出专利申请前不得发表、公布或向他人泄漏。未经批准发表、或向他人泄漏,使研究成果无法获得专利保护的,由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追究直接责任人、项目(课题)组长、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项目(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科技成果特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选择申请专利权、申请植物新品种权、进行著作权登记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作为技术秘密等适当方式予以保护。

对于应当申请知识产权并有国际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国外专利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不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或者不采取其它保护措施时,牵头组织单位认为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书面督促项目(课题)责任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其仍不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牵头组织单位可以自行申请知识产权或者采取其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对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的科技成果,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明确界定、标识予以保护的技术信息及其载体,采取保密措施,与可能接触该技术秘密的科技人员和其他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人员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的,仍负有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离开单位前应当将实验记录、材料、样品、产品、装备和图纸、计算机软件等全部技术资料交所在单位。

第二十七条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对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予以奖励。被授予专利权的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予以奖励。

第二十八条权利人拟放弃重大专项产生或购买的知识产权的,应当进行评估,并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未经评估放弃知识产权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权利失效的,由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进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可以在项目(课题)知识产权事务经费中列支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维权、评估等事务费。

项目(课题)验收结题后,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持等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五章 知识产权的转移和运用

第三十条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知识产权权利人应积极推动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的转移和运用,加快知识产权的商品化、产业化。

第三十一条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信息,在不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秘密和技术秘密保护的前提下,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广泛予以传播。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被许可人或受让人就项目(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申请知识产权、进行发表或转让的,应当注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助”。

第三十二条鼓励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将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纳入国家标准,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第三十三条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应当首先在境内实施。许可他人实施的,一般应当采取非独占许可的方式。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牵头组织单位审批。牵头组织单位为企业的,应报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审批。

(一)向境内机构或个人转让或许可其独占实施;

(二)向境外组织或个人转让或许可的;

(三)因并购等原因致使权利人发生变更的。

向境外组织或个人转让或许可的,经批准后,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执行。

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主体为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或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各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首先保证其它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为了重大专项实施目的的使用。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为了重大专项研究开发目的,需要集成使用其它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实施重大专项产生和购买的知识产权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许可其免费使用;为了重大专项科技成果产业化目的使用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按照平等、合理、无歧视原则许可其实施。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为了研究开发目的而获得许可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时,应当在许可协议中约定许可方有义务按照平等、合理、无歧视原则授予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为了产业化目的的使用。

第三十五条对重大专项产生和购买的属于项目(课题)责任单位的知识产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牵头组织单位可以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要求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许可他人实施;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许可的,牵头组织单位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使用,允许指定单位一定时期内有偿或者无偿实施:

(一)为了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

(二)对产业发展具有共性、关键作用需要推广应用;

(三)为了维护公共健康需要推广应用;

(四)对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影响需要推广应用。

获得指定实施的单位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取得有偿实施许可的,应当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商定合理的使用费。

第三十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实施重大专项产生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或者非自愿许可。

第三十七条项目(课题)责任单位许可或转让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时,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或受让人国家拥有的权利。许可和转让协议不得影响国家行使相关权利。

第三十八条鼓励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以科技成果产业化为目标,按照产业链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通过交叉许可、建立知识产权分享机制等方式,加速科技成果在产业领域应用、转移和扩散,为产业和社会发展提供完整的技术支撑和知识产权保障。

按照产业链不同环节部署项目(课题)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推动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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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科技型中小企业;质押贷款;风险评价指标体系

1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评价指标体系

1.1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因素分析1.1.1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自身的无形性和不稳定性决定了知识产权风险的存在。主要包括法律风险、估值风险和处置风险等。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是指知识产权本身存在着权属明晰性、法律有效性、被侵权可能性、价值稳定性等法律问题。估值风险指的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知识产权的处置风险是指知识产权的保管、运作、交易等一系列过程中存在的风险。1.1.2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和实现的风险知识产权质押是特殊的质押业务,在我国,各银行金融机构往往无法落实风险控制制度措施,对风险的评估和监控具有滞后性,无法对风险进行有效预计和防范,知识产权变现渠道非常窄,可转让性很低,交易程序复杂,处置成本率较高。1.1.3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风险企业经营管理状况与其所属的行业发展环境息息相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和经营受行业上下游经营环境、国家政策以及市场波动等情况影响较大,且环境处在纷繁变化之中,具有波动性和多变性。科技型中小企业缺乏管理理念,管理出现漏洞和问题很难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比重较大,在知识产权的开发过程中具有较大优势,但是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难以明确把握,无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准确科学的估值,融资成本较高,容易导致财务问题。1.2构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一种权利质押,具有非实物性、评估难、不易控制、流动性差等特点,因此,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评价应有别于不动产抵押,充分考虑到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在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识别的基础上,以科学性、全面性、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可操作性原则,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其风险进行计量和评价,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根据上述风险识别中的分析结果,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评价指标确定如下:一级指标为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和实现风险、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风险。在一级指标下,根据影响上一级指标的因素分别设立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见表1)1.3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评价指标权重分析网络层次分析法(TheAnalyticNetworkProcess,ANP)是一种适用于非独立的递阶层次结构问题的决策方法,它是在层次分析法(AHP)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种新的实用决策方法,是层次分析法的扩展,对于具有依赖性和反馈性结构的决策问题的解决更为有效和实际。对上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评价的具体指标采用层次分析法(AHP)分层确定各指标权重。具体步骤为:选择银行风险管理人员、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人员、高校相关方向研究人员等8人进行咨询,请他们分层次对各指标的重要程度进行比较赋值,1、3、5、7、9分别表示同等重要、稍强、强、很强、绝对强,2、4、6、8则代表以上程度的中间值,将8人的赋值进行算术平均,平均数按四舍五入取整,得出了3个层次的比较判断矩阵,采用根法针对具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按各项指标评价标准确定梯次和分值,然后加权计算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风险,确定该业务的风险等级,根据银行的风险偏好,确定是否批准贷款。

2模糊综合分析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评估

X公司是江苏省一家高新科技企业,成立于2010年11月,注册资金人民币6000万元,主要从事综合自动化系统、动态无功补偿、电能质量治理和监测保护控制类软件和产品的开发、系统集成、销售和服务,拥有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专利3项。2.1模糊综合分析法概述由于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无法运用精确数学对其进行描述和评价的现象和概念,称为模糊现象和模糊概念,为解决此类问题诞生了一种新的评价方法——模糊综合评价法。这种方法自诞生以来被广泛运用,因为它可以解决各种不确定性问题,把定性评价转化为定量评价。模糊评判的运用基本过程步骤为:(1)确定评价因素集;(2)确定评价等级集;(3)确定评价指标体系的权重集;(4)确定评判隶属矩阵;(5)利用模糊矩阵的合成运算,得到综合评价模型;(6)构建评语的实际数据集;(7)利用向量的乘积,计算最终评价结果。2.2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评估进行模糊综合分析2.2.1计算隶属度本文以X公司用为实证对象,邀请了8名专家,根据Y科技银行对企业授信的评估报告进行打分,将所得结果归一化得出每个指标的隶属度,表2为各个指标的隶属度,实际数据如表所示:2.2.2因素模糊评价判断在确定了隶属度之后,本文得出了项目的法律风险R1,估值风险R2,处置风险R3,变现风险R4,法务风险R5,银行管理程度R6,行业风险R7,财务风险R8,企业管理水平R9共九个模糊矩阵。由单个指标评价向量Ri(i=1,2,…,m)构成一级评判矩阵;根据AHP层次分析法得出该项目各个二级指标权重系数Wi;最后,利用模糊层次综合评价的计算模型Bi=Ri*Wi,进而算出各个评价指标的模糊评价向量Bi;进而得出项目成熟度各因素的模糊关系矩阵B。2.3利用模糊综合分析法综合评价本文将评价集合分为V={优,良,中,低,差}共5个等级,并且规定“优”对应分数区间为90—100;“良”对应分数区间为80-90;“中”对应分数区间为70—80;“低”对应分数区间为60—70;“差”对应分数区间为60分以下,评语“优”、“良”、“中”、“低”、“差”对应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程度为质押融资风险“低”,“较低”,“中”,“较高”,“高”。通过对X公司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的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实现风险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风险的评估,发现其在法律风险、估值风险、处置风险、法务风险、变现风险、银行管理程度、行业风险、财务风险、企业管理水平等九个方面的处于良好水平,评估结果与Y科技银行实际评估的情况较为符合,较好地验证了本文建立的模型的有效性。本章运用模糊综合分析法,对实际案例进行了实证分析,运用本文构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较好地验证了本文建立的模型的有效性。

3结语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打通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有效方式,虽然目前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且存在很多问题,但其作为一种新兴事物,总会有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进行风险评估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创新风险评估理论,采用层次分析法确定权重,利用模糊综合分析法进行实证分析,对于商业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产生了借鉴作用,促进知识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田洪媛.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与策略研究[J].绿色财会,2012(1).

[2]孙宏才,田平,王莲芬.网络层次分析法与决策科学[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11.

[3]刘玉雪,王章虎.层次分析法(AHP)在风险分析和评价中的运用[J].工程与建设,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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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TRIPS—plus协议;知识产权保护;绝对新颖性标准;高铁企业

一、TRIPS协定之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新变化

知识产权制度的两大支柱,一为公开、二为使用,而与货物、服务贸易协定共同构成世贸组织三大支柱的TRIPS协定,在较高程度上体现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与保护要求。该协定的最低保护原则体现在第1条第1款中:“各成员可以,但并无义务在其法律中实施比TRIPS协定要求更广泛的保护,只要该保护与TRIPS协定的规定不相冲突”。但近年来,发达国家正在频繁地以双边协定的方式,迫使发展中国家在国内设置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这种“各个击破”发展中国家并进一步加重其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现象,与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未攫取到足够的利益是分不开的。正是发展中国家作为联盟与发达国家进行抗争,才迫使发达国家以开放本国国内纺织品和农产品市场为条件,换取了发展中国家对保护程度仍有提高余地的TRIPS协定的认同。而随着实践的发展,发达国家认为TRIPS协议所确立的保护标准并不足以保护其知识产权,因此在与发展中国家签订区域贸易协议时,均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超越TRIPS协议的义务,这种协议又被称为“TRIPS—plus”协议。在这些形形的“TRIPS—plus”协议中,最为严苛的是“最高国际保护标准”义务,即要求发展中国家不仅要按现行最高保护标准保护知识产权,还要遵守未来制定的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并按这些标准修改其相应的国内法。

针对上述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趋势,有观点认为当前“异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成了保护私人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垄断其权利的工具,而该制度鼓励创新的初始宗旨已经荡然无存。但笔者认为,在这一趋势已经难以逆转的情况下,我国应更多地考虑如何对“TRIPS—plus”协议加以利用,使之成为我国高铁走向世界的强大助力。以近年来我国的高铁海外投资项目为例,由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承揽的委内瑞拉迪纳科——阿纳科高铁项目、由中国铁路建设总公司承揽的土耳其安卡拉——伊斯坦布尔高铁项目,均已进入顺利实施阶段。事实上,对我国高铁技术需求最大的并非发达国家,而是技术水平亟待提高的广大发展中国家。随着我国高铁项目接二连三地入驻海外,这些国家也将获得更多的科研信息,并在我国技术的基础上展开自主研发,这种“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的科技创新是不容小觑的。因此,我国可以利用“TRIPS—plus”协议,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开放国内特定领域的市场为条件,换取我国高铁技术在这些国家得到更高程度的保护,从而在更长时间里维持我国高铁技术的领先优势。

二、“中国高铁走出去”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

TRIPS协议在第27条第1款中规定:“所有技术领域内的任何发明,不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并能在产业上应用,都可以获得专利。”在对专利性质的界定上,我国《专利法》与上述条款的规定相差无几,即应当具备“三性”: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而我国在引进日本川崎重工、德国西门子、法国阿尔斯通等高铁企业先进技术的基础上,通过吸收、消化、创新,最终研发出了最高速度为350公里/时的高铁,令这些技术先进国家难以望其项背,无疑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与显著进步,亦完全符合TRIPS协议中的有关规定。那么,又是什么制约了我国高铁技术走向世界呢?要解答这个问题,必须从知识产权的特征入手。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地域性决定了我国高铁技术不能固步自封,而应积极在国外申请保护。这样就将导致两个问题:其一,一项技术从申请专利到授权再到应用都需要很长的时间,因此国内的专利持有者应具有前瞻性,尽早将高铁技术在有意向引进的国家申请专利;其二,国际上的高铁巨头作为市场的既得利益者,将我国视为全球竞争中的潜在对手,从而有可能在特定国家抢先申请专利。川崎重工、东日本旅客铁道株式会社声称“计划跟踪中国高铁的国际专利申请”,其目的就在于此。

其次,专利权授予的积极条件之一“创造性”认定的复杂性,为外国明目张胆地攻击我国的高铁技术提供了依据。现实生活中的开拓性发明毕竟是凤毛麟角,十分稀少,大量的发明创造都是在某一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作了一定的改进或移作他用,或者将几项现有的技术进行组合从而构成一新的技术方案。对于这类发明创造,还应参照其他原则综合考虑,才能决定其是否具备创造性。“自由裁量权”的过大,导致外国高铁巨头在创造性问题上得以大做文章,企图混淆视听、抹黑我国高铁形象。

最后,与高铁有关的专利技术的综合性、关联性使得电子、信息、车辆、载运等多个领域的技术不再泾渭分明,而是呈现出一种错综复杂的局面。这就使得我们在“引进来”时取得的专利使用许可,不再具有对全局技术均为非侵权技术的保障力,而外国高铁巨头借此见缝插针地提起专利诉讼亦在所难免。就目前而言,外资企业选择在中国境内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其很可能会选择在中国高铁“走出去”的国家提讼。而对于我国大多数企业来说,此类诉讼成本高昂、变数频生,无疑是巨大的风险与困难。

三、TRIPS背景下的中国高铁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首先,我国在高铁专利申请外国保护的问题上可以采取“TRIPS—plus协议先行,专利申请跟进” 的战略。结合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新趋势,我们不难发现双边的“TRIPS—plus”协议比全体世贸组织成员共同遵守的TRIPS协议更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若想保障我国高铁专利在外国申请时畅通无阻,最重要的是通过“TRIPS—plus”协议,让高铁引进国也遵守绝对新颖性标准,即只有“未曾在任何地域公开过得技术方案”才具备新颖性。纵观世界专利立法,目前世界上仍有不少国家采用“出版物公开为绝对新颖性标准,公开使用或其他方式被知悉为相对新颖性标准(只在国内范围内认定)”的混合制度,其中不乏,美、日等发达国家,而我国专利立法亦经历了一个从相对新颖性标准到绝对新颖性标准的过程。因此,先在高铁引进国确立绝对新颖性标准,再根据优先权制度在国外申请专利,可以使企图恶意抢先申请的国际高铁巨头望而却步。

其次,我国应紧扣TRIPS协定对于专利的界定,在社会舆论上给予混淆视听的外国高铁企业以有力回击。高铁技术是否具有新颖性,归根到底属于在法律层面判断的问题,绝不会因个别企业的意志而改变。铁道部总工程师何武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就日本川崎重工不承认我国高铁自主创新一事发表意见:“哪有350公里的高铁技术拥有者去剽窃250公里的技术?”截至2010年3月,中国高铁已经申请了946项专利,拥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因此,我国应从事实根据的缺乏性、侵权专利的非明确性两方面进行舆论反驳。

最后,我国高铁企业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目前,我国多数高铁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状况乏善可陈。以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到内部控制制度一应俱全,美中不足的是,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并没有专门的机构和规章制度予以管理。这种挂靠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模式,往往导致“统”而不管的现象,从而使得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形同虚设。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外的高铁巨头企业均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设立了一整套机制进行有效管理。因此,我国高铁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以专利为核心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联合国内的其他高铁企业,推行自己的技术标准,构建以高效率低成本为特征的“专利池”集中管理模式。另外,人才是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核心。当前的高铁企业亟需培养和引进一批以法律、技术、外语能力为核心的复合型知识产权管理人才,更为有效地对知识产权进行开发利用,从而实现“走出去”的战略目标。

四、结语

法国的皮卡尔在《非应用法律学》一书中曾说:“知识产权是捍卫人类智慧的利剑。”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呈现日新月异的发展态势,我国高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亦需顺应时代潮流不断发展,方能推动我国高铁技术阔步昂扬地迈向世界的舞台。(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

参考文献:

[1] 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3] 冯洁涵.全球公共健康危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WTO多哈宣言[J].法学评论,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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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指导思想,突出工作重点,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政策指导和宏观战略研究。当前,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应当是紧紧围绕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方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规范科技管理,调节利益关系,激励和保障技术创新方面的重要功能和作用,深化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内涵;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以增加我国知识产权总量、提高原创性知识产权质量为目的,扶持和保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提升国家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当前科技发展的政策方向和重大课题,突出重点,研究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对策,提出综合性的、全局性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报告。要在宏观上和战略上加强各相关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态势研究,掌握和了解国外及其他地区在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积极应对,寻找突破。要通过知识产权宏观战略研究,准确确定"有所为"的技术发展领域,并采取有效的倾斜政策,增加研究开发与产业化经费的投入,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及产品结构调整,形成具有原创性的自主知识产权群,提高高新技术产业竞争的控制能力,并通过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提升技术创新在科技、经济竞争中的实际效益。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的行政、经济措施,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计算机软件版权以及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确保我国知识产权总量特别是原创性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增加,扩大技术创新的科技储备。

2.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把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升到促进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的重要地位。知识产权制度是国家以法定程序和条件授予智力成果完成人在一定期间内拥有一定的独占权,并以法律手段保障这一权利不受侵犯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对智力成果完成人民事权利的保护,体现了国家发展科技、鼓励创新、促进产业发展、保持国家竞争力的政策意志和战略目标。随着当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高新技术及其产业迅猛发展,以及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竞争呈现信息化、知识化和全球化趋势的深刻变化,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的战略地位进一步增强,成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激励创新、规范竞争、调整利益的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工作不断加强和完善,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和秩序,对推动我国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尤其是许多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也不善于运用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和管理手段;科技计划、科技成果等科技管理工作中还缺少知识产权内涵;科技成果转化中各种知识产权纠纷还不断发生,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科技创新机制的形成和良性运转。

在当前形势下,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以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总量和质量,既是增强我国科技持续创新能力,解决技术创新源头问题的迫切要求,也是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应对国际竞争,变压力为动力的必然选择。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技术创新,保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经济竞争优势方面的至关重要性,采取积极措施和有效政策,强化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并把这一工作纳入到科技计划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和科技体制改革的各个环节中去,引导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提高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全面运用知识产权政策,正确调整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过程中的国家、单位和个人利益,实现知识的资本化,在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中体现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保障智力劳动及其成果价值的市场化实现。

二、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是科技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目标之一。

1.调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激励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广大科技人员积极参与技术创新活动。目前,国家财政科技投入仍是我国研究与开发投入的主要渠道,由此形成的科技成果仍是我国科技成果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应当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证公平、提高效率的原则,在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激励创新为目的,鼓励知识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充分保障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是调整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各方当事人技术、经济利益关系的重要杠杆。要逐步调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并由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与承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外,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可以由承担单位所有。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精神权利,属于对项目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人员。承担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并保障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转化制度,应对其所有的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采取必要措施,依法申请相关知识产权并加以管理和保护,对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有责任寻求法律手段予以制止。对于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采取或者不适当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以及无正当理由在一定期限内确能转化而不转化应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另行决定相关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并以完成成果的科技人员为优先受让人。

2.改革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科技规划、重大专项、专题、课题的立项和进展,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和评估。要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选准高起点,突破国外专利封锁,选择最优化的技术开发及产业化路线,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要从知识产权管理入手,提升科技计划立项的质量和科研目标的准确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应当以独立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该项目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评估报告为基础,并在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及时进行知识产权信息分析。要结合研究与开发的具体情况,适时适当的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使科技成果及时形成知识产权。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的具体情况,单列资金,用于补助承担单位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和维持费用;对于有国际市场前景的,可以补助承担单位用于取得外国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和维持费用。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完善与否,应当成为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申报或者投标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资格指标之一。

3.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和鉴定制度,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成果管理体系,提升科技成果的法律内涵和市场外延。要逐步实行科技成果鉴定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大幅度减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科技成果鉴定机构组织科技成果鉴定之前,应当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交完整准确的知识产权报告;对于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及时申请专利后再行组织鉴定。

4.增加各项科技管理工作的知识产权内涵,将知识产权拥有量及其保护和管理制度建设状况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科技奖励评审等项工作的重要指标。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及其保护与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技术产品评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等的重要资格指标和条件。要改变科技奖励以及科技人员职称、职务评定中重视数量、轻视知识产权的传统观念和模式,将形成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及其质量作为评定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员科研贡献及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科教兴市(县)活动中,要将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列入各地方、各部门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逐步推行知识产权考核指标体系,并将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建设完备与否、管理水平高低,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晋升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提高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创造、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1.进一步提高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管理水平。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源泉,知识产权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制度是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提高科技、经济竞争实力的法律武器,是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实现技术创新的重要保障。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紧迫性,要深刻认识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和经济、技术竞争武器的重要价值及其在开拓、占领国内外市场,保持竞争优势和发展后劲方面的积极作用,要从创新战略和经营方略的高度上重视知识产权管理,把知识产权的形成和使用纳入本单位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生产经营和资源管理的各项工作之中并形成相应的管理制度。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制定正确的技术创新战略,确定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技术研究与开发的起点、水平、质量和效益,避免重复研究或发生不必要的侵权纠纷。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应当逐步形成通过掌握和应用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保持市场竞争优势,并不断创新,进一步形成并取得新的知识产权的良性发展机制。科研机构要完善科研管理制度,改变由课题组和项目完成人提出知识产权申请并承担相关费用的简单做法,主动对其内部科研组织提出知识产权方面的任务和要求,并承担相关申请和维持费用,将知识产权做为本单位的无形资产予以重视并统一管理。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要克服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对政府的过度依赖心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信心。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引导、帮助和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把这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原创性发明专利的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有效的支持政策,在计划安排和经费投入上对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实施予以重点倾斜。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创业服务机构也应当对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状况进行监控,随时掌握相关信息和动态,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能力。

要继续开展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并以推动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为目标,丰富试点内涵,提高试点质量。科学技术部将分批选择若干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及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环境建设的试点推动工作,按"试点先行、逐步深入、以点带面、指导全局"的工作原则,帮助和指导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通过建章立制、培训教育、战略指导、业务交流、专项服务等工作,摸索出有助于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及配套的规章制度,并逐步交流推广。

2.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知识产权特别是技术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实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的优化配置。科技人员流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择业自由的体现,也是鼓励创业、创新,促进科研结构调整、人才分流,实现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措施。要继续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离岗、兼职等方式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充分发挥其作用。科技人员流动应当依法有序地进行。科技人员在流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国家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技人员流动的宏观管理和政策引导,支持正当合理的科技人员流动。

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予以严格界定,并采取相应的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单位未明确界定或未采取适当保密措施,或者有关技术信息的内容已经公开、能够从公开渠道直接得到的技术信息,科技人员有权自行使用。单位在对技术秘密予以界定并采取保密措施的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切实保障科技人员依法享有的获取相应报酬和奖励的权利。科技人员在流动活动中,可以利用自己在工作中积累和掌握的知识、经验和信息从事技术创新活动,但不得将原单位拥有的特定的技术秘密擅自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侵害原单位的技术权益。对于以流动为名,故意利诱他人披露相关技术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切实保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要严格按照《合同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界定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尊重单位对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对于非本单位任务来源或本职工作任务,仅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单位和研究人员之间可以以协商方式确定成果权属,协商不成的,研究人员在交付约定的物质技术条件使用费用后,可以依法享有该项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进一步贯彻落实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及时、充分地兑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切实保障科技人员创造性劳动的经济价值实现。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要求,兑现相关的奖励措施,支付相关报酬。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对于拒不支付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依法应得报酬的,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及相关人员有权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偿。

要积极探索和推广企业期权激励机制,依法保障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获得与其创造性劳动价值相适应的股份,使高新技术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通过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得以有机的结合。

4.加强技术合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技术提供方通过技术成果转让或者知识产权许可实施获得相应收益,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转让科技成果,进行技术交易,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有关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入股、联营、培训、中介等合同,并且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知识产权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事项。签订技术合同应当合法、公平、诚实信用、互利有偿,充分体现并保障技术商品价值的实现,有利于科技进步,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技术合同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权益。要通过技术合同中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享的合理约定,进一步加强产学研结合,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实际效果。

要保障技术交易的各方当事人通过科技成果的转化实施,分享科技进步的利益。技术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提升履行技术合同的效益和水平。受让技术成果的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技术合同的约定支付技术使用费和报酬,不得随意拖欠、拒付。约定提成支付的,应当切实保证提成基数的真实、准确。出让技术成果的当事人应当保证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技术成果的实用性和完整性,保证技术咨询和服务的质量,不得有意提供虚假技术或者故意隐瞒技术成果瑕疵。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加强对技术市场及技术交易活动的管理,切实保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并与财政、税务部门密切配合,保障国家有关技术交易财税优惠政策的实现。

四、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建设,提高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1.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努力为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及科技成果评估和鉴定机构等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是我国技术创新体系中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支持这些机构的发展,使之按照市场需求,强化其中介服务的功能和作用,积极面向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及广大科技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主动指定或委托这些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相关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业务,使之既是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完善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制度的重要社会支撑力量,又成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开展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有力助手。

2.推动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和管理的社会组织建设。要支持和鼓励高新技术各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等自发组建各类知识产权保护的自律性和维权性社会组织,发挥其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方面的集体运作功能,建立自我教育、自我保护、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形成专业性或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组织,自发开展相关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积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协助和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自我保护和管理能力,监控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建立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逐步提高我国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深入普法,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和制裁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1.切实抓好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工作,提高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面向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员,大力宣传和普及知识产权知识,要针对不同对象和层次,以普及教育、专业培养、业务交流等多种方式深入、持久、扎实地抓紧抓好。特别要注重指导和帮助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培养和建立一支业务能力强、素质好的知识产权专业骨干队伍,充实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力量。

2.积极加强与司法机关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密切配合,共同营造有利于科技进步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依法审理和查处,保障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切实维护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努力为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并可接受其委托,组织或者指定有关专业机构和专家就有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专业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和评估,提供技术咨询。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和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人员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主动热情地为他们排忧解难。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在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的各项活动中也应当自觉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勇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打击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依法保持自己的技术竞争优势。

篇11

[关键词] 医院;专利管理;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 R197.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4)09(a)-0143-05

[Abstract] Objective To understand the current state and problems of hospital patents management, and explore countermeasures for improving management level of hospital patent, enhancing the core competitiveness of the hospital's intellectual property. Methods The authorized patents during 2004-2013 of the Affiliated Hospital of Nantong University were analyzed statistically, and the date was overall analyzed combined with the patent inventors' educational background, title and subject. Results Most Patents were the utility model patents, which account for 85.57% of the total numbers; the nursing staff that made up 67.01% of all the patent inventors was the main part. Most patent inventors majored in clinical subject or medical science, they were turned out to be a mere formality and few were translated into productivity. Conclusion Based on the data analysis, the author put forward the following countermeasures: the hospital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popularity of patent knowledge,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atent management team, promote the transfer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atent and implement tracking mana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Key words] Hospital; Patent administration; Countermeasures analysis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医院作为市场体系中的重要一员,肩负着治病救人、保障人民健康、推进医学发展进程的重大责任。在日新月异的当今社会,知识和信息日益更替,医院作为高精尖人才的集中之地,必然将面临更为激烈的以知识为主要衡量标准的竞争。因此,医院的综合实力的竞争已不仅仅在于它所拥有的物质经济资本,而更重要的在于医院所承载的知识储备量及科技创新能力,能否经营管理好医院的知识产权,利用医院的知识产权资本进行科技创新是关键所在。总之,医院的核心竞争力最终取决于医院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医院依法享有的或特有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著作权及邻接权;医院的院名、院徽、院标以及医院的各种服务等,依法享有或合同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由此可见,医院在承担着繁重的医疗、科研、教学任务的同时,也必须加强各类知识产权的管理。只有正确认识知识产权在医院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充分利用和发挥好医院知识产权的优势,才能使知识产权成为医院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才能增强医院的长远竞争力。

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以下简称“我院”)以南通大学为依托,为卫生部首批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承担着医疗、教学、科研等多方面的任务。作为一家集医疗、教学、科研于一体的高校附属医院,同其他高校附属医院一样,已经成为医疗技术知识产权的集中之地,近年来,尽管医院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所增强,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整体上讲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医院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尚未真正建立起来,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不健全,保护措施不得力,管理工作不规范,转化实施不到位等,知识产权的流失现象时有发生,整体状况不容乐观。

1 资料与方法

通过搜集我院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信息,对2004~2013年这10年来,已经获得授权且专利权人为我院的专利进行分析。根据我院授权专利登记的原始信息,对专利的数量、类型、获得授权专利第一发明人的所在学科、学历、职称、进行分类统计,并对统计结果进行详细地分析。

2 结果

2.1专利数量及类型分布

从整体上来看,10年来我院获得授权专利97项,其中发明专利14项,占总数的14.43%,实用新型专利83项,占总数的85.57%。2004~2007年的总体数量较少,增长趋势不明显,但从2008年开始,增长速度明显增快,2013年比2009年增加了约6.5倍。

2.2 按专利发明人的所在学科分类

如表2中统计数据显示,护理学所占专利数量比例最大,达到了67.01%;而且全部是实用新型专利,占实用新型专利总数的78.31%。发明专利分布在临床医学、医技、其他这3个学科类别。医技所占发明专利比例最大,达到了57.14%。从医技人员的专利总数来看,共获授权专利9项,其中发明专利8项,占88.89%。

2.3 按专利发明人的学历分类

如表3中统计数据显示,本科学历的发明人所占比例最大,达到了60.82%,大专其次。从按学历分类获得专利数量的排名来看,发明人的学历与获得专利数量不成正比,即不是发明人学历越高,获得专利数量越多。从专利类型与发明人学历的关系来看,本科学历与大专学历的发明人是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主体,占83.13%。而获得发明专利数量最多的是博士学历的发明人,博士学历的发明人共获得专利11项,其中发明专利6项,占54.55%。而且只有博士学历的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的数量超过实用新型专利的数量。

2.4 按专利发明人的职称分类

如表4中统计数据显示,副高职称的发明人所占比例最大,达到了49.48%。其次是中级。副高和中级职称的发明人是获得专利发明人的主体,达到了发明专利总数的79.38%。从按职称分类获得专利数量的排名来看,发明人的职称与获得专利数量不成正比,中级职称和副高职称的发明人获得专利数量均超过了正高职称的发明人。从专利类型与发明人职称的关系来看,中级职称与副高职称的发明人是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的主体,占到了实用新型专利总数的85.54%。而正高职称的发明人所占发明专利数量最多,达到了发明专利总数的57.14%。

3 讨论

3.1 医院专利管理存在的问题

3.1.1 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匮乏,管理专业人才缺乏 医院的核心能力和竞争力是科学技术的创新,即医疗技术水平和医学科研水平的创新,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可以保护医院的科技创新。医护人员普遍缺乏对知识产权的基本认识,没有意识到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鼓励创新的激励制度,更没有意识到知识产权是医院保持科技创新的持久动力。具体表现在:由于大部分医务人员从未接受过正规的有关知识产权知识的系统学习与教育,对知识产权基本法不了解,概念模糊。如:对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的概念界定模糊,对知识产权的定义、内涵体系不了解,对专利文献的利用水平差、对专利申请的流程不熟悉,对专利的实施转化前景不明朗等。尤其是对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概念混淆的问题比较普遍,误把在医院的物质条件基础上产生的职务发明当成专利权属个人的非职务发明,使得医院的无形资产很容易流失,导致管理上的缺失,专利维护实施资金困难等一系列问题。

医院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的人员大多不是知识产权管理专业出身,只能对专利的申请、授权进行简单地信息统计备案,不能够很好地指导院内科研人员在科研过程中,利用现有的技术从不同的角度挖掘创新点,不能为科技人员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和法律咨询,在技术合作、专利转让等过程中,不能很专业地审查各种合同的类型和具体内容是否合理、预测存在的风险、估算经济效益等。医务人员申请专利大多完全依赖于专利公司。因此,只有培养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专业人才,才能更好地适应医院知识产权管理日益专业化的需要。

3.1.2专利多集中于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较少 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主要区别在于对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是“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显然对创造性的要求远远高于实用新型专利。从专利的申请到授权的审批过程复杂,审批时间长,对技术的要求也更高。因此,授权一项发明专利需要一个艰难、复杂、历时长久的过程。而实用新型专利审批时间短,一般只要半年的时间,对创造性要求相对较低,申请成功率高,费用也较低。有的发明人一年之内能从利用同样的技术方法、物质条件挖掘出好几个创新点,同时申请并获得多项实用新型专利。如前面的统计数据显示,我院的实用新型专利占了总数量的85%以上,而且护理人员是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的主体,占了实用新型总数量的78.31%,专利的内容大多是辅助医疗的护理器具,如“卧床患者专用汤勺”、“一次性伤口拆线刀”、“医用寻针器”等。

3.1.3发明专利发明人多集中在临床、医技学科 如前面的统计数据显示,发明专利的发明人的主体是临床医生和医技人员,而且数量很少。护理人员发明的专利都是实用新型专利。由于发明专利对于创造性的要求很高,临床医生和医技人员的科研水平相对较高,而护理人员由于护理工作的特殊性,在临床护理实践中,比较容易发现和寻找更有效的护理方法来辅助治疗,而简单的护理设备就由此产生了。因此,对于护理人员来说,或许不需要复杂的科研思路和过程,就可以发明一些简单的护理设备。但是,护理人员也可以利用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在此研究成果基础上进行加工再创造,进一步申请发明专利。

3.1.4专利成果流于形式,很少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医院的专利不像企业那样可以迅速转化为企业的生产力,很多是原创性技术,都停留在实验室阶段,缺乏二次开发,很难适应市场的需求。再加上人员的精力和经费投入都比较大,且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在客观上制约了专利的转化。从主观上来讲,医务人员申请专利一方面为了在临床上应用,以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另一方面为了职称、职务等方面的晋升。因此,在专利授权之后,很少会有发明人去关注专利的转化问题。同时,由于医务人员对专利转化实施流程不熟悉,本身的工作任务繁重,压力较大,很难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专利实施与保护等方面的工作中。

3.2医院专利管理的解决对策

3.2.1 普及医护人员专利基本知识,增强保护意识 学法、知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知识产权法同样如此。医护人员首先要学习知识产权的基本法律知识,熟悉知识产权的基本问题,才能运用知识产权法保护自己的核心技术。医院管理人员也应当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在医院长远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清醒地认识到目前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充分重视该项工作,增强医院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意识。大力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宣传教育,通过举办各种各样的普法讲座、培训班,并引导医护人员积极参加此类活动。向全院医护人员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尤其是经常涉及的专利法基本知识。

3.2.2 加强专利管理队伍建设 提高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基本管理素质是增强管理水平的首要基础和重要保障。对于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要对他们进行定期的关于知识产权业务管理知识培训,努力培养一批精通业务、谙于管理、熟悉法律法规的专业的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通过他们对知识产权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提高医院的知识产权工作的整体水平。其次,还要对知识产权工作进行精细化管理。具体来讲,对专利的申请要进行登记、备案;对专利的授权也要进行登记、归档等事务;专利授权之后,还要进行专利的维护,分析专利的产业化应用前景,积极筹备专利的实施转化工作。在专利授权后,对专利的资助、奖励工作等激励措施也要逐步到位,尤其对发明专利更要加大对发明人的奖励力度。总之,知识产权管理是一项复杂而精细的管理工程,要全面提高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管理方法和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以提高知识产权工作水平的重要作用。

3.2.3 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大力促进专利的转让与实施 基于前面的数据统计与分析,我们清楚的看到,护理人员是专利发明人的主体,他们对于申请专利的热情相对较高。因此,要进一步鼓励护理人员多申请更高级别的专利,注重专利的申请质量。对于临床和医技人员来讲,要进一步鼓励临床医生和医技人员积极挖掘科研中的创新点,充分发挥他们的科研水平优势,申请更多的发明专利。在申请经费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同时加大对发明专利的奖励力度。尤其医技人员,他们是专职的科研人员,有一手的科研数据资料,申请发明专利相对容易。

医院的专利转化有其特殊性,应充分发挥与医药企业联系相对较多的优势,有效提高专利成果的转化效率。管理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与大型企业形成良好的战略合作关系,召开成果转化与洽谈会,充分发挥发明人的积极性,组织他们直接与企业洽谈介绍自己的发明成果,促进专利技术的成熟,提高转化的成功率,对于成功转让实施的,还要加大对专利发明人的奖励力度。

3.2.4 建立专利文献检索制度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每一项科研项目都有所在的技术领域,对所在的技术领域进行全面的国内外专利信息检索,充分利用专利文献来拓展思路,加速进程,为形成自主性知识产权创造条件。这种检索既要在科研立题设计阶段进行立题的新颖性检索,也要为立题标书中涉及的知识产权指标制订提供依据,同时要为在科研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可能成果以及研究方向与方案、研究过程的修正和专利的申请时机及方案等提供依据。所以,专利信息检索制度应该是跟踪性制度,其贯穿在科学研究的全过程,在各个阶段检索内容与重点都会有所不同,一般每2~3个月进行1次,以防重复研究与侵权。

3.2.5 建立知识产权经营制度 可行性分析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环节,因此对每一项课题均须编制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报告。该报告可以由科研管理人员与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协助科研人员做出,作为科研项目跟踪管理的目标之一。该报告应包括通过与专利信息检索得到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分析课题可能解决的技术问题,可形成的创新技术点,以及该创新技术归属的知识产权类型、数量、可能获得的阶段、可能形成的产品及其市场前景等。

3.2.6 建立关键性数据或阶段性成果报告制度 当前科技发展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每项技术都带有明确的权属,而法律上权利的获得又是以时间的先后为确定标志的,这就要求在做完必要的实验、获得关键性数据后,立即报告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科研管理部门,以获得知识产权专利化的指导,编制策略,建立档案,而绝不要仅局限于在课题的中期检查或结题阶段才做这些工作,以免丧失技术秘密,丧失专利申报的最佳时机和争取最大权益的机会。

3.2.7 为专利管理(专利申请、专利授权、专利实施、专利维护)等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服务和激励政策 专利从申请到授权到实施再到维护这一系列过程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在申请阶段,需要申请费、费、服务咨询费等,而专利实施更需要大量的资金,特别是风险基金的支持。所以在专利授权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做好中介服务工作,充分利用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及共享的公共技术平台,争取风险基金及企业的支持来实施专利。专利实施有多种形式,既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转让或许可等。如何在专利保护期内取得最大效益,是需要认真研究的,而这一部分正是成果转化中最关键、最重要也是最薄弱的部分,即成果产业化。这就需要科研管理人员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积极参与,提供咨询服务工作。同时,对于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做出贡献的职务发明专利发明人、专利权人及管理与中介人,不但要制订相应的激励政策,还要加大奖励的力度、扩大奖励的范围,以保证医院知识产权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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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高新技术产业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5-0011-03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知识产权已成为现代企业重要的生产经营要素,企业经营形态也从强调传统的土地、厂房、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转而强调专利、品牌、顾客关系、服务等无形资产。在这种背景之下,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作为知识产权开发与知识产权融资的创新模式逐渐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目前,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实践发展迅速。在美国,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对象资产已经非常广泛,从电子游戏、音乐、电影、娱乐、演艺、主题公园等与文化产业关联的知识产权,到时装设计的品牌、最新医药产品的专利、半导体芯片,甚至专利诉讼的胜诉金,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已经成为证券化的对象,资产证券化的金额已经超过15亿美元。在亚洲的日本,经济产业省早在2002年就声明要对信息技术和生物领域等企业拥有的专利权实行证券化经营,并成功地对光学专利实行了资产证券化。基于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迅速发展,美国投资银行界与知识产权界将其作为未来重大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就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将其作为未来的一个“新趋势”。我国政府正在倡导建立创新型国家,而高新技术产业作为创新型国家的支柱产业,其发展的好坏与快慢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进程。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种把知识资本与金融资本有效结合的新型金融工具,因此探讨知识产权证券化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概述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期的现金流的知识产权(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后转移给一个特设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 简称SPV),由该特设目的机构发行以该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的证券的过程。

知识产权证券化本身具有精巧的结构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同时由于知识产权权利种类众多,特性各异,每一项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都有独特之处。但是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深化,知识产权证券化也具有资产证券化的共同特性,典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参与主体和其交易结构如图1:

根据图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主要是:1.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知识产权未来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收费权转让给以资产证券化为惟一目的的特设机构(SPV);2.SPV聘请信用评级进行ABS发行之前的内部信用评级;3.SPV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的结果和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的融资要求,采用相应的信用增级技术,提高ABS的信用级别;4.SPV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发行信用评级;5.SPV向投资者发行ABS,以发行收入向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支付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收费权的购买价款;6.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其委托的服务人向知识产权的被许可方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将款项存入SPV指定的收款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7.托管人按期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并对聘用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付费。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点

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是金融资本与知识资本的一种有效结合,是以金融技术为依托,以知识产权的信用为担保,以证券化为载体的融资方式。相对于传统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住房贷款抵押证券化,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一般的交易结构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类似,其参与主体一般也会包括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特设载体(SPV)、投资者、受托管理人、服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强机构、流动性提供机构,一般也是通过信托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形式建立起证券化的通道,也要运用风险隔离和外部及内部的信用增级方式,来提高证券化产品的市场吸引力。但是,由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即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是以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商业秘密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所以与传统的金融资产为核心的证券化相比较,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相对于传统的应收账款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权利状态更为复杂。例如,一件作品可能是法人作品,也可能是职务作品或非职务作品,既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也可能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还可能受商标法保护;一项专利既可能是发明专利,也可能是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既可能是刚刚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可能是即将权利期届满的专利;而一项商标则既可能是注册商标,也可能是未注册商标,既可能是驰名商标,也可能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还可能是一般商标。

(二)基础资产往往是和有形资产结合在一起。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产品必须依托有形的载体才能体现出来,例如以某一专利产品的销售收益作为基础资产,该专利产品的销售收益中也包含了专利产品载体的价值。

(三)传统资产(如应收账款、住房抵押贷款)未来现金收益相对稳定;而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使其容易被侵权,未来现金收益确定性差而且来源复杂。影响知识产权未来现金流评估的不确定因素很多:时尚或民意,特别是版权或商标证券化时;不可预料的技术进步;商业秘密在时间性与专有性上的不确定,以及其不公开性使其现金流评估更困难;专利有被宣告无效的可能;高速发展的宽带技术和P2P技术使侵权更容易给评估音乐作品现金流增加了难度;侵权行为可能严重侵蚀知识产权现金流等。

(四)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之间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典型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如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企业应收账款、房屋租赁应收费用等,不同种类的资产之间或许有风险和收益的差别,但在同一种类型的资产中,并不对具体的每笔业务做出区分,也就是说人们并不关心哪一个贷款人归还住房贷款的信用更好,人们只关注住房按揭贷款这种资产从总体上体现出的风险和收益。但知识产权与此完全不同,同为知识产权,相互之间市场价值的差距可能非常大。如同为专利权,可以是发明专利,但也可以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同为发明专利,可能是有效治疗艾滋病的药品专利,也可以是电连接器接头专利。一个驰名商标和一个刚刚申请注册的默默无闻的商标在人们心中肯定不会因为二者同为商标而具有相同的分量。

三、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影响分析

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对促进高新技术转化,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都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拓宽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渠道,分担高新技术产业的高风险。在传统融资方式下,资金供给者在决定是否投资或提供贷款时,依据的是资金需求者的整体资信能力,信用基础是资金需求者的全部资产,较少关注它是否拥有某些特质资产,只有当资金需求者全部资产的总体质量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获得贷款、发行债券或股票,否则,则不能使用这种融资方式。我国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就是自身拥有大量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但由于其自身风险性高,整体资信能力较低且缺少实物资产,所以难以通过传统融资方式筹集到发展所需的资金,严重制约了其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目前,国内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转化率不到10%,传统融资方式的局限性是导致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之一。而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种资产收入导向型的融资方式,其信用基础是知识产权而非企业的全部资产。资金供给者在考虑是否购买ABS时,主要依据的是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入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及交易结构的严谨性和有效性,资金需求者自身整体资信能力和全部资产的总体质量则被放在了相对次要的地位。知识产权证券化突破了传统融资方式的限制,破解了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高新技术企业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手段。

(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可以加速高新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的三个阶段,每个阶段所需的资金呈几何级数增长,因此,高新技术产业在国外有“吞金产业”的说法。根据国际经验,R&D研究经费、R&D转化资金、批量生产的资金三者的比例应达到1∶10∶100,才能使R&D较好地转化为商品,形成产业。在我国,这三个阶段的资金投入比例数据不尽相同,较多的资料显示这个比例为1∶1∶10,有的资料显示这个比例为1∶1.85∶30.7。尽管具体数据不同,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R&D成果转化阶段和工业化生产阶段,我国的资金投入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工业化生产阶段是能获取商业利益的产业化阶段,一般投资者和商业银行都愿意提供资金投入,情况并不那么糟糕。R&D成果转化阶段,作为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关键环节,由于风险很高,投入资金远远不足,严重制约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总体进程。按照国际经验计算,1993年我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应为1960亿元,而实际仅有334.59亿元,缺口高达1625亿元,比1987年至1993年的成果转化投入的总和(1391亿元)还多!这个缺口在“财政拿不出,银行不敢给,企业没能力”的现状下,只能由新的融资方式来填补,知识产权证券化是填补这一资金缺口一种重要的方式和途径,尤其是对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更是一种难得的融资渠道。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率,为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三)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是高新技术开发园区形成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实践表明,设立高新技术开发园区的根本目的,是努力营造一种适合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特殊环境,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成长的“孵化器”。但高新技术开发园区不是通过行政命令或行政手段就能建立起来的,而是在各种因素包括科技资源、智力资源、良好的创业环境、政府的政策支持和丰富的融资渠道的共同作用下建立起来的,其中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渠道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们坚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不断发展和相关的法规与制度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将与风险投资一道成为推动我国高新技术开发园区发展的两个重要因素。

(四)发展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可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现代化,促进技术创新。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模式和结构决定了其在向拥有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企业引入资金的同时,还通过SPV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向高科技企业引入了管理经验,通过破产隔离等手段提升了高科技企业的管理水平,可以大大地改善目前许多高科技企业的管理状况,促进其管理走向现代化。同时,为了保护投资者和知识产权的创造者的利益,避免知识产权成果被剽窃或仿冒,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这也有力地促进了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如果没有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高科技企业将会遭到毁灭性打击。知识产权证券化只是使知识产权所有者放弃未来一段时间内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收费权,并不会导致其丧失所有权。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运用知识产权证券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一)扩大知识产权支撑证券的资金供给。资产支撑证券的最主要投资者是养老基金、商业银行、共同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应该完善相关法律,使其可以有选择地投资于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支撑证券。为了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还可由政府部门出资组建专项科技投资基金,利用科技投资基金购买低级证券。

(二)政府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起始阶段应深度介入。与我国具有相似法律背景的邻国日本,在制定“知识产权立国”的基本国策后,一直致力于知识产权商业化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2003年日本第一例专利证券化是在政府支持下进行的。据日本《读卖新闻》报道,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将建立知识财产基金,以购买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拥有的未得到有效应用的专利和技术,并将其商业化。也就是说,日本政府将继续扶持本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和现实境况下,知识产权证券化更不能像美国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证券市场健全的国家那样完全交由市场运作,需要政府高度介入加以扶持。

(三)整顿、规范和引导金融中介机构发展。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重要的一环,一方面,对原始资产的评级直接决定资产池价值的总量,为证券发行规模和价格提供客观依据,另一方面,评级对投资者决策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任何一个方面的评级失真都会给资产支撑证券的发行和流通带来障碍,而频繁的失真将产生市场信用危机,可能直接导致资产证券化难以进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时间不长,社会信用基础比较薄弱,资本市场还不很成熟,资产证券化也刚刚起步,客观上需要政府部门在新型资本工具导入期深度介入,给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必要的信用基础,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有效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

(四)加快成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殊目的机构(SPV)。连年国际收支顺差使中国人民银行积攒了巨额外汇储备,国际汇率频繁波动给人民银行的储备资产保值增值带来严峻考验,为降低汇率风险,央行开始尝试将储备用于国内,对中行、建行和工行的外汇注资就是对储备的一种创造性运用,所以,本文建议借鉴银行改革模式,以中央汇金公司的名义和资产管理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知识产权证券化机构,这种半官方性质的载体有两个优势:一是中央汇金公司的参与将增强资产支撑证券的信用等级,为证券化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信用保证;二是资产管理公司在长期的资产处置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资产处置经验,新设特殊目的机构对这种经验的继承将使其在同行中具有很大优势。

(五)加强金融监管改革。从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看,一方面,金融市场主体为规避监管不断进行创新,监管是创新的重要动力之一;另一方面,金融市场下的创新推动金融监管方式发生改变,正如新制度学派所指的那样监管的变化本身就是一种创新,一个完整的创新必须同时包含市场创新和监管创新两个方面,创新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我国进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也离不开监管创新,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部门,所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监督管理好本行业的同时还应该增强协调监管的能力,为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并提供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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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Web 商情 经销商 主题爬虫

现代商业竞争日益激烈,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商业情报(商情)是在竞争中把握主动权的重要前提。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政府机关和个人把信息到网上以展示自己、联系客户、实施供销等,网络已成为获得商业情报的重要途径。使用传统的搜索引擎在输入关键字后,要靠人工去点击一个个网页,查阅信息,靠复制粘贴等操作来整理保存结果,效率很低。现代搜索引擎越来越向专业和实用方向发展,目前最典型和成功应用的专业搜索引擎是旅游搜索,网上商业、经济信息搜索正在引起重视。Web商情采集系统是能实时搜集网上商情、进行跟踪监测、将信息进行分类整理等功能的系统。目前已有一些类似的通用系统被开发出来,如:创鸿商业信息采集系统商情版、通科供求情报通等。Web商情采集系统是应需求产生的,不同公司企业和个人的目标不同,需求也不同,加上网络的广泛性和虚拟性,通用系统很难满足个性需求。本文以经销商为例,详细分析了用户的需求,分析了网络各类资源的特性,提出了一种系统设计模型,并讨论了其关键技术和发展问题。

一、Web商情采集系统需求

现代社会是商品社会,几乎每个企业、政府部门、学校、个人都要了解商情,但由于身份和目的不同,需求的具体内容、细节和程度有所不同。本文所谓的“经销商”泛指各级商、分销商、批发商、零售商等,“商”可以是企业或个人。

商业情报是一种情报,采集商情要遵循情报采集规律。先规划和定向,确定需求,再根据需求去采集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才会采集到有意义的信息,支持自身的决策。经销商经销的产品一般都在一个或几个行业或专业领域内,其兴趣主要在其经营专业范围内的信息。作为商家,他们主要关心行业中的主要生产企业信息、行业内其他经销商信息、专业产品的供求信息、价格水平、折扣信息等。因此,Web商情采集系统至少应具有如下功能:

1.搜集和跟踪行业中主要企业的发展状况情报。包括企业的产品生产和销售信息、新产品信息、广告投入信息、财务状况信息、管理状况信息等。

2.搜集和跟踪行业内其他经销商的商业信息。包括他们的地域、规模、客户群、经销状况、财务和管理状况等。

3.搜集和跟踪专业产品供求信息、价格信息等。

4.自动功能和手工操作相结合。系统应根据已知种子网站自动搜索其他相关网站,并根据网站的更新频率自动调整采集周期,对采集结果自动分类整理等。同时由于系统信息的复杂性及网络的虚拟性,系统要根据一定策略计算各网站的可信度,接受人工设置的单项检索,允许手工调整、确认各网站的可信度等。

5.软件系统应具备的其他管理功能,如用户管理、备份、清理、日志功能等。

二、Web商情来源网站的分类及特点

互联网上的网站多种多样,其信息规模是海量的,是虚拟的。覆盖所有网站的采集是不可能的,对专业需求也是不必要的,同时,对采集的信息需要以一定策略计算其可信度。对商情采集系统来说,要采集的对象主要是几类网站,各类网站的重要性、可信度也不同,下面简要叙述。

1.生产企业的网站是采集企业信息的主要源头。企业一般会把本企业重要新闻、行业重要新闻、本企业产品、管理机构、主要商情况到自己的网站,这些是了解一个企业的重要信息。另外,企业很少会在自己网站虚假消息,这类网站可信度很高。

2.规模较大的经销商会建立自己的网站以产品供应信息和联系客户。其上的信息除包含经销商自己的营销信息,还会有与之相关的其他经销商的信息及行业信息,这类网站可信度也很高。

3.各类电子商务网站当然是商业情报的主要来源。从中可以采集到各类商品的规格、零售价格、批发价格、折扣价格、销售情况等。电子商务网站种类很多,信息更新频繁,其可信度主要是根据网站的管理体制来确定,具体的信息可靠性由人的信誉来确定。然而人的信誉信息很难获得,网上的可信度评价只能作为参考。

4.各类商情网站是了解供需情况的重要网站,个人和企业均可把自己的供需信息在其上。但是,在这类网站商情具有随意性,其中信息的可信度没有保证,也主要由网站的机制和人的信誉来估计。

5.各级政府网站的行业新闻、财务报告是较可靠的商情来源,其信息更新不频繁,更新周期有规律,但信息相对较少。

6.一些市场研究机构和情报公司提供收费的商情报告,如中国渔业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国渔业贸易商情快递》。如果向他们订阅,可以定期收到报告。这些报告可信度较高,综合性较强,可以作为系统信息保存。

7.除了前述的五类网站,其他网站上也会可能会有重要的信息要关注,如:一些企业、学校、政府网站的招标公告等。对这类信息主要应根据用户的设置有针对性的采集信息,大海捞针可能没效率,搜索结果用户也不一定感兴趣。

三、Web商情采集系统结构模型

根据前述的需求和信息来源分析,我们提出一种Web商情采集系统结构,如图所示。

Web商情采集系统结构图

整个系统由数据存储、数据管理、业务逻辑、用户界面四层构成。在数据存储层,系统中要存放URL种子,最初的URL种子是由用户指定的一些网址,系统运行中会不断选择有一定可信度的网站添加到其中,逐步得到较稳定的URL种子集;各类目录是支持系统信息表示的目录,同时存放相关的属性信息,如企业目录、经销商目录、地域目录、可信度目录等,这些目录也是随系统运行动态维护的;商情信息是系统的主体数据,存放分类的商情。

数据管理模块是管理数据的类,它的功能是根据上层的数据查询修改命令,完成对数据的操作。

主要业务逻辑层包括了系统的主要功能模块。每次开始采集,系统根据现存URL种子集生成一个URL队列;页面信息采集模块根据URL队列信息进行采集,提取页面主要信息存放到临时文件中,同时提取页面链接加入URL种子队列;临时文件中数据经判断、分类、整理,将信息存入商情信息文件中;直到URL种子集中的网址搜索完成,这个过程是爬行搜索网页、提取、整理信息的过程。

用户界面是系统的用户接口,接收用户的设置、要求,将结果反馈给用户。

四、系统讨论及结束语

1.Web信息采集系统是一种主题爬虫。其关键有二:一是采用合适的搜索算法,实现一定的查全率,并防止它跟随链接无目的漫游及产生循环采集;二是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主题识别和预测及提取主题信息。

2.新的知识产权法规定网络出版物同其他任何出版物一样都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网上采集信息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可能。由于系统能搜集到的信息都是网上公开的信息,并且,系统对网页上的文本,是提取出其中的信息保存下来,一般不会保存原文,所以不会构成侵权。

3.本系统只是设置了采集、整理功能,随着信息的积累,系统可以扩展数据挖掘、知识发现等功能,并可与企业自身的ERP系统有效整合,使其成为集成的决策支持系统。

Web采集系统是应互联网的发展和用户的需求而产生的,目前已有的系统均不成熟,运行效率和结果都不能满足用户要求,所以对其系统需求、结构、关键技术的深入研究有较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杨丽萍马继涛张虹霞:网络搜索引擎分类与发展[J].情报学报, 2006,25(10):421~424

[2]侯福丽:网上经济信息资源检索方略[J].商场现代化,2007,4(下旬刊):379~380

[3]创鸿商业信息采集系统商情版.htpp://省略/suite/webcollecting.htm,浏览日期: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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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钟常青杨道玲:Web 资源保存中的法律问题探讨.情报理论与实践,2006,29(3):28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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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之间的市场竞争愈演愈烈,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挑战。中小企业经营过程中面临着各方面的风险,例如政治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等,其中法律风险是威胁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问题。由于中小企业的经济实力薄弱、市场竞争力较低,一些企业管理者没有足够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使得各种法律风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造成企业经济损害,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法律风险具有可防可控性,中小企业必须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状况,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保障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的经济效益。

1 中小企业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1.1 合同法律风险

中小企业经营中面临的一个主要风险就是合同法律风险。合同是约束签订双方责任和义务的具有法律效应的协议,合同法律风险指的是在合同签订、生效、履行、变更、终止和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纠纷问题。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很多中小企业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环节没有制定严格管理和审查程序,容易造成合同条款不明确和法律漏洞,对企业的利益构成威胁。一些企业为了提高经营效益,甚至让业务员随身携带合同章,一些业务人员急于完成工作任务,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比较仓促,没有严谨的审查,容易造成合同法律风险。此外,中小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措施,也是造成合同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

1.2 知识产权风险

科技创新成为现代化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是很多中小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认识不足,知识产权维护工作不到位,容易面临法律风险。一些中小企业不重视与管理层人员、技术人员、营销人员之间的保密协议,使得很多工作人员掌握了企业内部的技术秘密和商业机密,一些人为了个人利益,出卖企业,将企业的技术秘密、客户资料等重要资源外泄,对企业的品牌、商业机密、专有技术方面的知识产权造成侵害,使得企业面临严重经济损失。尤其对于广告、展览、高科技行业的中小企业来说,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后果十分严重,因此加强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十分重要。

1.3 金融法律风险

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中小企业投融资需求不断增加,使得很多企业在投资、并购、融资等活动中面临诸多法律风险。为增强市场竞争力,很多中小企业进行了并购,但是企业并购涉及公司法、税收法、知识产权法等多种法律规范,由于办理流程十分复杂,法律风险的发生几率极高。中小企业在经营中还面临各种融资问题,由于银行贷款和资本市场融资等融资途径难度较高,很多企业选择民间借贷、集资等方法,存在很多违规操作,一些企业甚至出现拖欠借款问题,容易面临法律风险。一些企业通过提高利率的方法加大融资,当企业面临资金周转困境时,无力偿还各种贷款,会受到法律相关规定的制裁,甚至面临破产,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2 中小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2.1 树立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范观念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小企业要树立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范观念,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企业管理者是各项经营活动的决策者,企业员工是各项工作的执行者,如果两者的法律风险防范观念薄弱,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针对这种情况,中小企业需要加强企业内部法律风险防范理念的宣传,提供全体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加强对员工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的培训和教育,从而形成良好的企业经营氛围,提高企业整体的法律风险防范水平。

2.2 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管理机制

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实现风险防范和控制目标,具体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合同管理办法,加强合同签订、执行等过程的严格审查,并根据企业的经营业务和管理标准,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保障自身利益,实现合同的规范化管理;第二,建立重大项目法律咨询制度,中小企业在并购、投融资等经营活动中,可以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各种利益关系进行明确界定和妥善处理,在各种金融纠纷中提供可靠的法律援助;第三,完善其他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中小企业经营中还存在知识产权管理、劳动关系管理等问题,需要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内部资源和员工的管理,保障企业的经营效益。

2.3 建立重大经济活动审查机制

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涉及很多的重大经济活动,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建立相关的审查机制是降低法律风险的有效措施。针对各项经营活动,例如项目投资、融资合作、对外担保等,企业管理者在制定决策前,需要进行有效的可行性论证,对各项活动有关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同时,针对重大的经济活动,中小企业要组织相关的会议,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共同参与讨论,根据相关的法律程序开展活动,保障决策的合法性。中小企业还要成立经济活动审查小组,让专业的法律人员参与其中,对各项活动进行法律风险评估,确实把好法律审查关。从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和经营中存在的缺陷出发,概括出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相比在法律风险方面不同的特点,这也为中小企业经营法律风险的防控提出了具体的对策。

2.4 构建法律风险评估预警制度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过程包括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救济,而事前的预防是降低企业经济损失的重要保障,因此,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应首先立足于事前的预防。中小企业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一套适合于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评估预警制度,针对企业一般业务流程和项目运作程序设计一套测评企业法律风险的指标体系,可以分为管理良好、危机征兆、需要整顿、危险预警、严重危机等风险级别,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门别类的归纳整理,供企业自我测评或合作伙伴、交易对方和中介机构用于测评企业法律风险,并根据风险发生的概率,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2.5 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律师服务项目已经从七十年代末的诉讼单一业务渗透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方面面。尤其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律师在企业跨国并购、投融资等企业重大经营战略计划和控制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比如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时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咨询、法律意见、法律方案、合同的起草和审查等业务,是一种事前预防手段。由于法律控制业务在事前已经预料到法律风险并为之制定了相应的解决方案,防患于未然,由此给社会和当事人带来的是一种防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