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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的特征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0 09:47:0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自然灾害的特征,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自然灾害的特征

篇1

第一,自然灾害具有广泛性与区域性。

第二,自然灾害具有频繁性和不确定性,

第三,自然灾害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和不重复性。

第四,自然灾害具有联系性。

第五,各种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危害具有严重性。

篇2

关键词:应急管理;县级政府;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2)02—0062—04

我国地域辽阔,但同时也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多种风险并存的大国。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暖及其他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频繁发生的重、特大自然灾害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社会财产损失,也对国家和政府的威信,甚至对县域、城镇乃至整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强烈的“外部损害”。然而,自然灾害的影响大多是在一个市(含所辖县、区)的范围内,特别是山洪泥石流等突发自然灾害,常常是从若干个县域开始蔓延,这就意味着县级政府在特大自然灾害应对中面临着最直接的考验。作为灾害应对的第一道门槛,县级政府应急管理在公共危机治理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是发现突发事件苗头、预防发生、首先应对、防止衍生新危机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着灾害应急处置的重要职责,它的应急反应是有效遏制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关键。然而在实践中,县级政府的灾害应急表现却并不尽如人意。

为了完善应急管理体系,提升县级政府的应急管理能力,本文以探究县级政府在特大自然灾害应对中的“短板”为目的,以兰州大学公共应急信息管理研究团队研究发现的县级政府在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应对中的薄弱环节为依据,结合县级政府灾害应急处置和舟曲实地调研的数据资料,分析了作为应急工作第一线的县级政府在特大自然灾害应对中存在的“短板”,并根据甘肃省县级政府应急能力建设的现状探讨了将其修复的途径。

一、县级政府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

现代应急管理是由美国发起的,多集中在政府管理部门,应用性很强。应急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在突发事件的事前预防、事发应对、事中处置和善后管理过程中,通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有关活动。《美国危机与紧急情况管理手册》(Handbook of crisis and emergency man—agement)认为,应急管理可以分解为减缓(mitigation)、准备(preparation)、响应(response)和恢复(recovery)四个阶段。因此,应急能力是减缓、准备、响应和恢复四种能力的复合。在我国的各个行政层级中,应急程序均被形式化为四大基本过程:预防与准备、预警与监测、救援与处置、恢复与重建。

在应急管理过程中,县级政府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应急基础准备和资源保障。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水平及抗灾能力、应急组织机构的完善程度、应急预案及应急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等构成了应急基础准备的核心内容。信息通讯、物资装备、人力资源和财务经费等方面的保障是县级政府应急所必备的资源保障。充分的应急基础准备和资源保障是有效应急的前提。

(2)监测与预警。指利用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对各种可能存在的灾害进行监测、预报,向公众及时、快速预警信息,并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和评估。

(3)应急教育与培训。指通过面向公众的应急知识教育、应急技能培训及预案演练来加强备灾能力。

(4)应急救援与协调。应急救援涉及救援装备与设备等硬件设施、救援队伍、救援技术与智力支持、救援物资的紧急生产及调用等,指挥协调指的是地方政府主要官员等协调主体如何指挥、控制和协调应急响应与恢复行动。

(5)善后处理。指为了恢复正常的状态和秩序所进行的各种善后处置活动,包括灾民转移安置、次生隐患排查、基础设施恢复、对受灾损失的评估与赔偿、恢复重建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等。

(6)与周边市县的协调联动。主要包括是否掌握周边市县应急资源信息,能否调用周边市县应急资源,是否建立与周边市县应急协作机制等内容。良好的与周边市县的应急协作,不仅会因就近援助加快响应速度,而且也会因资源共享降低应急成本。

二、县级政府在特大自然灾害应对中的“短板”分析

在县级政府作用框架的基础上,笔者选取县级政府在特大自然灾害应对中的典型实例“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应急处置”进行分析。

“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涉及2个乡镇,15个行政村,其中包括两个重灾社区,受灾人口达4.7万。舟曲县级政府在灾害应急救援与善后处理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在这次应急处置之后,兰州大学公共应急信息管理研究团队在文献梳理的基础上,邀请甘肃省应急办公室专家根据甘肃省县级政府应急能力建设现状及对应的县级政府能力评估指标体系设计了实地调查问卷,并辅以深度访谈,对舟曲县政府在此次特大自然灾害应对中的应急管理能力进行了全面而综合的评价与研究。

在评估问卷设计过程中,由于考虑到科学合理的应急管理能力评估指标体系对评估高效性的基础作用,以及可操作性强的评估方法对评价结果的合理性和正确性的直接影响,研究团队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设置的原则和指标选取的方法,结合政府应急管理的相关特点,采用处理这类综合评价问题有效模型的层次分析法(AHP)来确定指标权重,对县级政府应急管理能力评估指标体系进行了构建。评估指标体系以应急基础与保障能力、监测预警能力、应急教育与培训能力、应急救援与协调能力、善后处理能力及虚拟应急能力6项能力构成要素作为一级指标,并在此基础上按照科学、系统、简易的原则把一级指标细化为29个二级指标,并根据二级指标量化的难易程度把二级指标以问题的形式转换成表格,设计成39个问题。

在调研过程中,团队实地走访了舟曲县政府办公室、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林业局、发改委、经贸委、交通局、统计局、人民武装部、公安局、团委、人事局、水利水电局等部门,选择了具体参与应急管理各项工作及各个环节的主要部门作为评价主体,以部门工作人员自评打分、调研团队研究员面对面辅导调查对象填写调查问卷(以免调查对象对一些问题的理解有误而影响问卷的填写质量)的形式获取基础数据。为保证数据获取的科学性,在问卷调查过程中还采取了随机抽样的方法。调研过程共发放问卷93份,回收问卷93份,剔除部分数据缺省的无效问卷后,得到有效问卷77份。

在调研结束后的评估分析过程中,团队采用模糊综合评价的方法对评价中涉及的大量复杂模糊现象和模糊概念进行定量化处理,运用层次分析法(AHP)与模糊综合评价法相结合的方法对调研数据进行了综合分析与评估。研究得出,舟曲县政府在应对泥石流灾害的过程中有待改善的五个方面是风险评估与预防、危机预警、城市规划与基础设施建设、应急设施与资源配置、应急培训与演练。

(一)风险评估与预防缺失

危机预防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对各种潜在的危机风险随时进行评估,这是实施减灾措施的第一步。风险评估是整个风险管理的重要构成步骤和关键环节,科学、全面的风险评估为有效进行风险管理和风险处置提供了基础依据和行动指南。县级政府在有效应对特大自然灾害时,首先要进行风险评估。

在调研中笔者发现,舟曲是甘南藏族自治州最偏远的国扶少数民族贫困县、“5.12”地震重灾区,也是滑坡、泥石流、地震三大地质灾害高发区。受自身财力(舟曲县每年的财政支出大约2亿元,县内却没有大型企业及产业链,财政收入严重偏低)和应急管理水平的限制,舟曲县还没有把自然灾害的风险评估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中,更没有设立专项资金对当地自然灾害进行风险评估。

(二)危机预警机制不健全

危机预警工作符合危机管理中的应对危机“关口前移”的思想。做好危机预警工作,把危机消灭在萌芽状态,能够达到“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目的,实现从源头上消灭、治理危机,从而“化危为机”,最大程度地降低危机所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在舟曲调研中笔者发现,舟曲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5月23日接到关于批转《舟曲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于2010年8月2日《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预防和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这两个文件都强调要做好各类突发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对工作。“8.8泥石流灾害”的发生,无疑揭示了基层政府对应急预案的贯彻执行并没有到位,从调研中了解到“几个预警点都是此次泥石流发生后才紧急修建的”事实可见,舟曲县的危机预警机制还极不健全。

(三)城市规划与基础设施建设不合理

为有效应对特大自然灾害,县级政府在进行城乡规划时,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特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有关应急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通过调研笔者发现,舟曲县的县城规划极不合理:县城本身的选址就处于泥石流爆发口,导致泥石流突发后人们“无处可逃”,随着人口的增加,县城规模的不断扩大占据了很多泥石流的通道,导致泥石流突发后形成堰塞湖,大量积水进入城区淹没三分之二县城。另外,落后的交通建设未能形成完整的交通网络,极大地限制了救援过程中救援物资的运输和人员的疏散;县城楼群密集,建筑普遍是“贴面楼”、“握手楼”、“半边楼”、“悬空楼”,所有的房子像多米诺骨牌,一旦发生意外,居民根本没有逃生的通道。

(四)应急设施与资源配置不完善

应急设施与资源配置是县级政府进行灾害预防、开展救援和应急管理所配置的设施和资源的总称。合理的应急设施与资源配置,是县级政府有效应对特大自然灾害的重要物质基础和先决条件,也是实现城市健康、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从实地调研看,一方面,舟曲县应急公共服务设施本身的应急能力比较薄弱。例如,舟曲县虽然有交通网络,但是通往县城的路线只有一条,当这条道路中断之后,舟曲就成了孤岛,救援难以及时进行;另一方面,应急避难所的建设规划很不到位:应急避难所的修建之地适合于地震避难,但这也正是泥石流的汇集之地。另外,由于各种原因,舟曲县几乎没有应急物资储备。人民武装部某工作人员在访谈中描述道,在泥石流发生后,由于缺少救援工具,甚至连木棍都找不到,他们只能用手挖掘,来作为最直接也是当时唯一的救援工具,这严重地影响了应急救援的开展与实施。

(五)应急培训与演练缺乏

应急培训与演练是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它能够极大地减少突发性灾难所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另外,培训和演练的内容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议题。县级政府一定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适合本地区灾害种类的应急培训与演练,以期将伤亡降到最低程度。

在调研中笔者了解到,虽然舟曲县政府的各项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都很完善,但遗憾的是各项预案都未进行(除了人民武装部组织过演练外)或很少进行过演练。自汶川地震后,县政府、学校等才开始开展防震知识宣讲和应急知识教育,但仅限于此,并未开展过关于泥石流的任何演练与公众教育。当泥石流发生后,相当一部分人把警车的报警声误认为地震来临的信号。信息理解的失误使他们跑到了地震避难所,结果由于地势低洼,汇集的泥石流吞没了大量生命。

三、修复“短板”的对策建议

基于以上县级政府在特大自然灾害应对中存在的“短板”,结合我国县级政府应急能力建设的现状,笔者提出如下对策。

(一)建立风险评估与预防机制

1.风险评估。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是对风险区遭受不同强度特大自然灾害的可能性及对其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定量分析和评估。风险评估在于识别风险。风险识别(hazard iden,tification)和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涉及三个层面,即风险识别:确认一个区域的风险,并且评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脆弱性评估:通过评估风险、人员和财产之间的关系来评估危机事件可能会引起的潜在伤亡和危险;风险分析:对在特定时空范围内造成的伤害、损失进行定量分析。预防灾害发生,减少灾害风险,灾前投资是一项长期工程,其重要性甚至比灾后救援应对更高。

目前,各级地方政府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理念普遍倾向于“重救轻防”,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心往往偏重于灾后如何应对。这就缺失了灾害风险评估这一防灾减灾的关键环节,把本应该能够通过灾害预防措施消减或彻底消除的“风险”演化成了真正的“危机”。

2.风险预防。尽管客观上特大自然灾害难以避免,但它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却与人为干预有一定关系。在受潜在灾害威胁的地区,如果灾前预防措施得当,往往能够大幅度减轻灾害带来的损失。地震频发的日本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虽然这个东亚岛国地震灾害不断,但完备的全社会防灾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人民的生命、财产损失,把地震灾害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影响降低到了最低。

作为县级政府,由于不同地区受到的特大自然灾害威胁程度各不相同,而同一类型的自然灾害在固定地区频繁发生的现象也不多见,像日本那样针对某一种频发的自然灾害建立起一套独立完善的防灾体系,存在着成本——效率的问题。笔者认为,县级政府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对特大自然灾害进行风险预防。

首先,制定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为有效应对特大自然灾害,县级政府必须具有前瞻性的眼光,制定系统的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针对特大自然灾害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预警与预防机制、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内容。

其次,配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装备。应急救援是安全稳定工作的最后关口,是与灾害斗争的最后防线。200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意见》([2009]59号),提出要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建设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这无疑为加快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能够对应急救援装备、应急救援指挥系统等现有的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部门应急联动,是灾害发生后投入救援的“前锋”,提高了救援的专业性和及时有效性。

再者,合理设立应急避难点。县级政府在对特大自然灾害进行风险预防时,应该有针对性地设立应急避难点,不同的应急避难点对应不同的灾害。结合舟曲经验笔者了解到,舟曲灾害前的应急避难场所很紧缺或几乎没有被明确指出过,这导致许多群众采取跟地震防御措施相同或相近的风险预防措施而丧命。

(二)健全危机预警机制

特大自然灾害危机预警是指已经形成或将要形成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时,利用决策判定系统,通过快速传播系统预先发出警告,告诫人们采取必要措施以预防灾害的发生与蔓延。虽然,预警系统的建立可能会增加生产成本,但预警、防卫的开支比毫无防备状态下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要小得多。美国著名行政学家戴维·奥斯本认为,一个有预见性的政府应该采用预防而不是治疗的管理模式,政府不应该被动的接受突发事件带给社会的巨大损失,而是应该把工作重点转移到预警预防上”。

以同为加勒比海国家的海地和古巴为例,2004年9月,热带飓风“珍妮”席卷海地,由于没有预警系统和疏于防范,造成多人死亡。但同在加勒比海的古巴在热带风暴袭击时却能轻松避险,这其中帮助古巴免于风暴肆虐的主要手段就是预警。尽管古巴的预警系统也很简单,只有国家预报中心、媒体和防灾演习三重保障,这至少说明,面对自然灾害,只要有预警系统,哪怕是最简单、最原始的,也能挽救众多生命,减少经济损失。

在灾害预警监测方面,我国习惯性地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命令的方式,缺少主动科学的防范策略和灾害监控、预警措施,导致灾害应急始终处于被动局面。事实证明,这种思维方式下的体制往往不能避免重蹈覆辙。

(三)合理布局城市规划与基础设施建设

1.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管理实施。城市在规划建设阶段就应该避开地震带或者河流河谷等灾害易发地区。

我国正处于城市化高度发展的时期,但城市规划还缺少前瞻性的眼光和现代意识。城市分区不合理、城市配套不齐备、城市功能不完善等,都是现阶段城市规划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为、此,县级政府必须发挥在城市规划中的主导作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自身所处的地理环境、历史文化和民族风情等,用前瞻性的眼光积极调整战略,平衡减灾与发展的需要制定规划,切实履行政府在城市规划中的神圣职责。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实施城市规划、完善城市功能、推动城市发展的关键环节。通信保障能力(保障信息通畅、命令能够上传下达)、交通运输保障能力(保障应急物资和应急人员能够到达灾区)、电和油等能源保障能力(是保障通信系统和交通运输系统运作的基础)以及避难系统保障能力(保障灾区公众免受次生灾害威胁)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核心内容,也是应急救援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部分。

为有效应对特大自然灾害,县级政府应根据规划和部署,不断完善公路路网结构和交通运输,铁路、航空网络布局,消除路网建设制约因素。加强水利、通讯、地下管网、园林绿化、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紧急避险平台、消防和人防设施、紧急医疗救护设施等,以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四)完善应急设施与资源配置

应急设施与资源配置是城市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它包括灾前监测、预警及预报设施,灾中应急指挥系统、救助设施,灾后援建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施等。完备的应急设施与资源配置,能够减少城市风险,为灾害发生后的应急救援提供物质保障。

现阶段,县级政府在应对特大自然灾害时常常存在应急设施陈旧老化、技术滞后、整体水平不高,应急资源配置不系统、缺乏前瞻性等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应急资源配置往往习惯于以传统的思维定式来简单应对,没有针对当前极端气候变化的新情况和应急管理的新要求作出必要的变化和调整。如2008年我国南方地区雨雪冰冻天气导致部分城市交通濒于瘫痪、供电系统大幅度损坏、供水管网大范围冻裂等,都是由于应急设施与资源配置不完善所造成的恶劣影响。

鉴于此,为有效应对特大自然灾害,县级政府必须完善应急设施与资源配置。通过加大应急设施投入,逐渐提高应急设施的整体水平,通过认真分析灾害的形成规律和发展特点,对各类应急资源进行合理配置。

(五)加强应急培训与演练

应急培训与演练是针对灾害发生的种类,通过应急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使公众了解基本的应急知识和应急技能的过程。培训可以提高相关应急管理人员的应急业务水平和增进公众的应急知识储备;演练可以促进专业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合作与沟通,提高部门、机构之间的协调性以及应急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熟练程度,从而提高整个系统的应急管理能力。

为有效应对特大自然灾害,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根据本地区频发灾害种类,有针对性地对公众设置应急培训内容,开展应急演练模拟。另外,县级政府应当强制各级学校把应急知识的宣传与教育纳入教学范围,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以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以此一线贯之,彻底改善“政府应急能力建设相当重视,全民危机教育几乎被忽视”的问题。

四、结语

篇3

该著作涉及到我国农业自然灾害管理和防范的诸多领域,内容丰富,资料翔实,论证充分。全书共六章,约30万字。研读这部著作,具有以下四方面的鲜明特点。

第一,主题突出,结构鲜明,体系合理。作者紧紧围绕农业自然灾害的风险管理与防范展开研究。通过对大量相关数据的整理分析,尤其是建国以来农业自然灾害数据的分析,概括地指出我国农业自然灾害日益严重主要表现在: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大;经济损失越来越严重;自然灾害是导致农村贫困的重要根源。进而从现实分析中归纳出我国农业自然灾害呈现出的六大特征,即灾害的广泛性和集中性;灾情的季节性和地域性;灾害的群发性和伴生性;灾害区域分布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性;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的交叉性;灾害加重与防灾能力弱化形成的反差性。作者还特别分析了农村自然灾害对农村贫困的影响,考察了我国农业减灾防灾能力的基本状况。最后重点提出建设一套中国特色农业自然风险管理与防范综合体系的具体对策措施。

第二,研究方法的多样性和知识的交融性。作者主要以农业经济学、生态经济学、管理经济学、数量经济学、产权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为基础,运用宏观与微观分析相统一、理论与实证分析相统一、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统一、静态与动态分析相统一等基本方法,来分析和探寻我国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发展过程中展现出来的规律性特征,从而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对策。该著作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运用大量的数据来分析说明问题,有力地增强了研究成果的科学性。

第三,研究视野的创新性。在研究我国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与防范时,作者不仅从纵向考察了我国农业自然灾害的历史发展状况,横向展示了我国农业自然灾害的表现形式,而且还将视野拓展到对国外经验的研究。作者在第六章专门用两节来介绍美国、法国、印度、泰国等国家在农业自然灾害管理和防范领域的先进经验。作者还将农业自然灾害的风险管理与防范研究放到国民经济宏观发展和统筹城乡的大背景下来分析,进一步拓宽了研究视野,从而有助于作者获得许多深刻的认识,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篇4

相对于普通风险而言,自然灾害风险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发生频率低。一般灾害事故在一年中发生的频率可能为几十次,而自然灾害风险发生的频率可能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不遇。因而在理论上损失概率分布属于“厚尾分布”,即尾部数据或极端数据出现的概率相对较大,而其参考对象一般是正态分布。因此,相对于正态分布来说,有更厚的尾部以及更尖的峰是厚尾分布的一个重要特征,这使得自然灾害风险的预测更加困难。(2)损失严重。自然灾害风险的发生给世界各国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一般认为,灾害造成的损失会随着灾害自然强度的增加而成指数型上升,而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和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多和日益集中,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将越来越严重。给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带来破坏性的后果。以2011年日本东部大地震为例,这次地震给日本经济带来16万亿~25万亿日元的经济损失(约1850亿~3080亿美元),约占日本国内生产总值(GDP)的3.6%~6%。(3)偶然性。自然灾害的发生在时间上和地点上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即自然灾害风险的发生与否、何图3自然灾害风险的“厚尾分布”时何地发生、损失大小都难以预料,其突发性和极端性使得很难观测和获取损失数据和样本信息,使得人们无法知道其客观的发生概率,如地震的发生就很难准确地预测。(4)风险个体的高度相关性。普通风险通常只会影响一个或几个风险个体,但当自然灾害风险发生时,将会造成在同一时间或时段内,大范围、大面积、大量风险个体相同或相似的严重损失。这时,自然灾害风险个体之间不是独立的,而是呈现高度的正相关性,也就是所谓的“风险累积(accumulationofrisk)”。因为风险累积,自然灾害风险发生时,同一区域内大量个体同时出现风险,不满足个体损失分布相互独立的要求,真实损失偏差往往大于三个标准差,这种高度相关性使风险个体之间相互分散的效果就大大削弱。因而,“损失积聚”被认为是自然灾害风险的一种重要特征。这也是造成上述自然灾害损失严重性的主要原因。保险的本质是将风险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转移,并通过风险分散来实现这一目的。而保险只能在可保性的限制范围内运作,因此自然灾害风险若通过保险手段分散风险,可保性分析是其核心。下面重点探讨自然灾害风险的可保性问题。

2精算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分析

2.1精算标准下的可保风险

在保险经济学文献中,对风险的可保性有大量的研究。对于一般风险而言,传统的可保风险理论主要是从精算或者数理统计的角度分析的。保险经济学大师卡尔H.博尔奇(KarlH.Borch)于1974年提出判断风险的可保性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1)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2)风险潜在损失是否过大。(3)损失概率与大小的模糊性(ambiguity)。斯科特E.哈林顿(ScottE.Harrington)和格雷戈里R.涅豪斯(GregoryR.Niehaus)提出影响风险可保性的成本因素主要有三方面:(1)保费附加成本,反映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和资本成本。(2)逆向选择。(3)道德风险。休斯顿于1964年提出可保风险须满足以下六个条件:(1)有大量同质的风险单位存在,这是大数法则应用的前提条件。(2)风险必须是纯粹性风险。(3)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随机的,即风险损失是不确定的。(4)风险单位是相互独立的,即保险标的不能同时遭受损失,风险的发生不能是相关的。即不存在承保人责任积累问题,以满足“大数法则”的统计假设。(5)保险费应是被保险人在经济上能承受的。(6)风险的模糊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可以控制在一定程度内。瑞士再保险公司在巴鲁克柏林(BaruchBerliner)的基础上,分别从保险统计与精算、市场状况以及社会因素三个方面提出了可保风险标准,见表1。

2.2精算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分析

显而易见,对于“风险/不可确定性、损失事件、最大损失、平均损失、损失频率、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标准,自然灾害风险均不满足。(1)自然灾害风险的突发性不满足风险的可测性标准。自然灾害的发生在时间上和地点上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统计上难以做出有效的判断,因此存在模糊性。罗宾M.霍加斯(RobinM.Hogarth)和霍华德昆路德(HowardKunreuther)通过问卷式调查,研究了保险精算师在针对模糊概率与非模糊概率时做出的不同决策,结果表明,当风险是模糊的时候,精算师制定的保费远远高于非模糊的风险,则计算出保费可能高于精算公平时的价格。(2)风险个体的高度相关性不满足损失事件相互独立性标准,地震、洪水、风暴潮等会影响十分广大的地区,可能使几个省(市)、数亿人同时受到不利影响。(3)从最大损失和平均损失的角度来看,世界每年平均自然灾害损失达数百亿元,自然灾害风险产生的损失是全球保险业难以承受的。损失的严重性不满足的最大损失是可负担以及平均损失适中的标准。(4)自然灾害风险的损失频率较低,也不符合频率较高的标准。(5)从保险统计精算的逆选择因素考虑,在私人保险市场中,自然灾害风险的保险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可以预料,处于高风险地区的人们更倾向于购买保险,而低风险地区的人们不愿意购买,使得保费按照高风险地区的风险制定,又进一步将低风险地区的人们赶出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同时,道德风险会对自然灾害保险产生不利影响。当投保人购买了保险后,他们往往缺乏足够的激励进行风险防范,而因为自然灾害损失发生后很难确认并且损失数额有可能被夸大。

2.3采用数量方法,通过对自然灾害风险成本的测算分析自然灾害风险是否可保

假设:H为自然灾害灾害强度因子、F为自然灾害发生的概率、V为被保险财产的脆弱性因子、IV为被保险财产价值、EPL为预计的期望损失、D为财产的损坏比例。显然,D=H×V,而EPL=D×IV。于是,保险公司的年平均损失:EL=F×EPL=F×H×V×IV。EL就是保险公司经营自然灾害风险的纯保费P,而保险公司的总保费PT还需要考虑经营费用Exp、股东回报P股东和再保险成本R,以及不确定性附加U(损失不可能每年按平均值发生,保险公司需要应对坏的年份)。因此,PT=P+Exp+U+R+P股东。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经营自然灾害风险,在于是否能够预测自然灾害的发生概率、损失强度,以及再保险成本R和不确定性附加U的大小,当R和U很大时,PT可能很大,自然灾害保险可能没有有效需求。U的大小与保险公司对洪灾的了解有关,模糊性越大,保险公司对洪灾造成的损失越难估计,其不确定性附加就会越大。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从传统精算理论上分析,自然灾害风险不符合可保风险标准。

3市场-社会效用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的拓展

历史上存在许多曾经被认为无法保险的风险在后来也找到了解决的方法。①在卡尔H.博尔奇所举的关于早期的商业通讯卫星及喷气飞机开航的承保例子中,可以看出在保险实务中,人们对那些没有经验记录来估算损失,而且一旦出险损失巨大的标的也能很好的承保。另一方面,古老的海上保险同样没有任何历史损失数据,却同样早就存在,并于17世纪后在英国伦敦得到了稳定发展。他认为只要双方签订了一份保险合约,那么合同中的风险就可以定义为可保风险。国际上绝大多数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都包含自然灾害风险或通过批单形式加保地震等自然灾害风险,使得传统意义上的可保风险理论无法解释。可见,精算理论基础上的可保风险是从技术层面上规定理想状态下的可保风险标准。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由于缺乏损失记录,损失严重,严重的逆向选择等只是自然灾害保险在市场上难以运作的原因,但不是根本原因。

3.1市场角度下的可保风险

雅菲和拉塞尔指出自然灾害风险要求保险公司要保持大量的流动资本,而制度因素(会计准则、税收等)却制约了自然灾害保险的发展。保险公司不仅要解决时间风险,还要解决平滑的保费收入和不稳定的自然灾害保险支出的匹配问题。现代自然灾害保险的主要问题是能否取得额外的资本以对自然灾害风险上层损失支出进行融资。因此,自然灾害风险的可保性问题不是保险问题而是一个资本问题。以Arrow-Borch经典风险模型为基础的经济理论认为,在完全竞争市场的假设下,保险市场的竞争将促使风险的帕累托有效率分配,同时所有可分散的风险通过互利的风险分散安排可以消除风险。风险将会集中到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并且经济中的残余系统风险会被在风险管理方面有比较优势的保险人或投资者承担,也即所有的风险都是可保的。由此可见,风险的可保与否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其数理特征或精算假设,关键在于风险转移机制和市场结构的安排是否能够实现风险转移和优化分配以实现帕累托改进。即风险的可保性可定义为:凡是符合法律法规的,与风险转移相关的保险方案如价格,为保险双方所接受,保险交易发生并成功实现风险由被保险人转移至保险人,并使各方从风险转移中获得效用改进,那么该风险就是可保的。

3.2社会效用角度下的可保风险

社会效用所指向的范畴十分广泛,包括法律、道德、公共政策等。例如,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只有当一项风险事件本身是合法的风险且法律上也允许转移的时候,才被视为可保风险,风险转移必须要遵循监管的框架。可保风险的社会效用标准多数情况下是由政府通过公共选择机制来做出的,它能够以多种方式实施。我们将实施的基本类型分为禁止、提倡和参与。其中,参与依据程度的不同又可以分为间接参与和直接参与。政府可以对违反公共利益的特定风险的保险加以禁止,如对惩罚性罚款的保险;可以对符合公共利益的特定风险的保险大加提倡,如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也可以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间接地参与到某些特定风险的保险运作之中,如某些国家的自然灾害保险;甚至可以通过组建机构直接地参与到某些特定风险的保险运作之中,如政策性保险、社会保险。从自然灾害风险本身的性质来看,具有准公共物品特征,许多国家的政府都在不同程度地干预自然灾害保险市场。比如,美国很早就发起并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其加利福利亚、佛罗里达等各州也都建立起州政府支持下的地震或飓风自然灾害保险计划。在欧洲,很多国家的政府都构建起政府与私人保险市场相结合的自然灾害管理体系。因此,可保风险的社会效用标准具有强约束力,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同精算标准相冲突,也以其为准。

3.3市场-社会效用角度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可保风险”的拓展

显而易见,自然灾害风险不符合精算标准下的可保风险标准,本应被排除在可保风险范围之外。但是由于自然灾害问题的特殊性,现实中政府对于自然灾害问题公共选择的结果是通过私营-公共的合作关系或多或少地参与管理,按照上述标准,也就是说,政府的干预扩展了可保风险的边界,自然灾害风险是社会效用意义上的可保风险,在政府的参与下,其在市场上表现出来的结果是,最终成为“保险供求双方可以为之达成交易的风险”,即可保风险。

4自然灾害风险的损失分散机制

在保证与风险转移相关的保险方案如价格,为保险双方所接受的前提下,拓展可保风险边界,开发出一系列拓展可保界限的工具与技术,建立整体性的自然灾害损失分散机制(见图3),对自然灾害保险经营而言显得尤为重要。这需要政府和市场共同发挥作用,通过居民、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资本市场以及政府作为自然灾害保险风险损失分散主体,构建自然灾害风险的整体性分散机制[8]。

4.1直接保险——居民和保险公司损失分散

对于自然灾害发生概率较高,损失额度较低的风险可以采取直接保险,并设置合理的免赔额、共保比例、赔偿限额等,规定居民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损失份额。(1)免赔额和赔偿限额。免赔额的设置应该与保险条款相配合,既要避免大量的小额赔款,降低赔付成本,又要让居民有能力承担,同时又要充分反映出不同地区的自然灾害风险的不同。赔偿限额使得居民承担了限额以上的损失。在新西兰、日本、土耳其的地震保险计划中,都设置了限额。设置限额的作用是:降低自然灾害保险系统所承担的总风险;保证了社会公平和自然灾害保险基金使用的有效性。(2)级差费率和浮动费率。通过设置保单条件,如除外责任和保障范围、级差费率和浮动费率制等,激励投保人采取积极的风险减轻措施(riskmitigationmeasures,RMMs),这在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在此基础使保险与RMMs相结合,开展自然灾害保险,自然灾害风险才能成为可保风险,才能发挥出最大作用。(3)保险损失补偿。保险公司依据自然灾害保险基金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对保险条款项下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偿份额。

4.2共同保险——保险市场损失分散

共同保险是指数名保险人对于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期间,与同一要保人共同缔结同一保险契约。显而易见,共同保险可以免除由个别保险人自行独立承担巨额经济损失而分由多数保险人共同承担,以此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使自然灾害保险的经营更趋于稳健,同时更可扩大业务的承保空间。同时,所有参加共同保险的保险人均将自己所签单业务纳入共保体制,然后再依各共保人承受比例分予各共保人承担,这种先汇集所有保险人的不同业务加以集中处理方式,即是风险管理理论所谓的“风险组合(combination)”或“风险融合(pooling)”,它除有助于风险单位数量增加外,还可达到平均危险的目的。最后,由于保险经营采取共保方式,保险人可事先约定特定承受比例以限制本身承担的责任,使承保业务品质能确保于某一平均水平。此外,由于保险人对共保业务仅承受某一成数,危险单位数量自将随共保成数约定而自动切割呈倍数增加,如此自可增加危险单位数量。由此可知,共同保险有助于自然灾害损失在保险市场上的风险分散。

4.3再保险——再保险市场的损失承担

自然灾害再保险是应对自然灾害风险的有效机制。自然灾害再保险有利于保险市场形成业务联合抵抗风险、分散风险,从而较好地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由于自然灾害再保险业务的建立,自然灾害再保险原保险人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不仅形成了联合的巨额保险基金,增强了整个保险业应付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而且形成了全社会风险分散的网络,使风险在更大的范围之内得以分散。(1)对巨大风险有效分散。当保险人承保的某项业务保额巨大,而标的又极少、风险非常集中时,保险人可将超过一定标准的责任分保出去,以确保业务的财务稳定性。接受业务的一方,可视自身情况将业务全部留下,或留下一合适标准的责任额后,将超过部分转分保出去。这样,一个固有的巨大风险,就通过分保、转分保,一次一次地被平均化,使风险在众多的保险人之间分散。损失发时,庞大的再保险网络可迅速履行巨额赔款。再保险这种对固有巨大风险的平均分散功能,是直接保险所不具备的。(2)对特定区域内的自然灾害风险有效分散。与固有巨大风险责任不同,有些风险责任是因积累而增大的,其特点是标的数量大,而单个标的的保险金额并不很大。这种积累的风险责任是由于大量同性质的标的集中在某一特定区域内,可能由同一事故引起大面积标的发生损失,造成风险责任累积增大。例如农作物保险,可能因洪水、风暴、冰雹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的袭击,致使某一领域内投保的财产全部受损。对于这类积累的风险责任,通过再保险,可以将特定区域的风险向区域外分散,扩大风险分散面,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显然,这种从地域空间角度来分散风险的功能是直接保险难以具备的。(3)对某一时点的自然灾害风险有效分散。对于单个保险人来说,即使长期经营的财政稳定性是良好的,但就某一单位时间来说,所承担的洪灾风险责任却显得过于集中,在某一时点发生的洪灾损失可能会抵消多年的盈利,造成财务的不稳定。在此情况下,通过再保险,保险人就能将其所承担的某一时点的自然灾害风险,从纵向(即时间方面)及横向(即标的数量方面)两个方面进行双重分散。(4)通过相互分保,扩大风险分散面。相互分保是扩大风险分散面的最好方式。相互分保的特点是:保险人既将过分巨大的风险责任转移一部分出去,同时又吸收他人的风险分入,这样,使该保险人所承担的总的保险责任数额变化不大,却实现了风险单位的大量化及风险责任的平均化,因而实现了风险的最佳分散,财务稳定性得到很大的提高。

4.4自然灾害保险证券化——资本市场损失分散

由于巨大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以及所造成的损失皆连续不断地增加,导致保险业与再保险业者因为资本不足而面临严重的破产威胁。由此引发了一场传统再保险经营理念的变革,资本市场出现了一种新型金融工具——自然灾害保险证券化(securityofinsurancerisk)——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alternativeriskstransfer,ART),使得自然灾害风险在资金雄厚的资本市场上分散。如同再保险为一般保险公司提供额外的承保能力来源一样,资本需求降低了,自然灾害保险证券化是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结合的产物,它使得自然灾害风险的承保变得更为容易,并且保险的价格更加容易接受。它的主体思路是通过发行基于自然灾害保险的证券,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代替传统风险承担者如再保险公司,将自然灾害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是保险公司负债证券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不仅使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承保的自然灾害风险在整个金融市场得到分散,承保能力大幅提高,而且可以为投资人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和机会,也促进了金融创新的发展。其产品主要有:自然灾害债券(catastrophebonds)、自然灾害期权(catastrophefutures)、自然灾害期权(catastropheoptions)、自然灾害互换(catastropheswaps)、或有资本票据(contingentsurplusnotes)等。

4.5财政救助——政府“最后再保险人”

社会效用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分析为政府干预提供了理论基础。在面对频率越来越高、严重程度越来越大的自然灾害面前,政府在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中的定位不应当再是“第一保险人”,而应当是“最后再保险人”。在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历史上,政府的灾后救助一直都被认为是应对自然灾害损失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每当发生自然灾害损失之后,世界各国政府都会对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人们进行事后救助,这对受灾地区的恢复与重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当前自然灾害风险不断增强的趋势下,政府作为“第一保险人”承担灾后财政救助的自然灾害管理模式难以为继。这是因为,首先,相对于自然灾害损失,政府的财政救济只是“临时性、紧急性”的特殊救助,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得到补偿,受灾单位和个人承担了主要损失。其次,政府财政补偿是一种非契约性补偿,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其造成的损失是否补偿、什么时候补偿、补偿程度如何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经常造成应该补偿的受灾群体没有得到及时的补偿或补偿的金额不适当等。同时,政府财政救助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人们对政府的依赖。然而建立在自然灾害保险意义上的整体性、多层次的自然灾害损失分散机制,政府干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方式之一是承担的是较高层次的自然灾害损失——“最后再保险人”。即在自然灾害损失发生异常年度,当通过商业化的保险、再保险和资本市场途径来无法补偿或摊回损失时,政府才作为“最后再保险人”角色承担极端损失。这有利于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发挥保险市场力量实现损失分散;同时提高财政救助效率,并保障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多层次的损失分散机制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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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延平军.灾害地理学[M].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

[6] 西北师范大学地理系.中国自然地理图集[M].中国地图出版社,2007.

[7] 徐建华.计量地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8] 张 超,杨秉赓.计量地理学基础[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9] 高 ,蒙小亮,劳小青.基于聚类分析的海南岛雷电灾害易损度风险区划[J].自然灾害学报,2013,22(1):175-182.

[10] 王 芳,陈 浩,王 瑛,等.面向地震灾害的河北省救灾物资储备库选址研究[J].自然灾害学报,2013,22(2):29-35.

[11] 王汝正, 王正新.模糊聚类分析在区域自然灾害区划的应用――以四川省为例[J].灾害学,1993,8(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