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0 09:46:5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建设,是指本市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主导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辅助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的地下和地上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车辆段、停车场、车站的地下、周边及上盖的资源综合开发。
第三条本市区域内轨道交通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轨道交通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工作。
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审计、国资、金融办、安监、交通运输、公安、消防、人防、环保、林业绿化、水务管理、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相关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相关的房屋和土地征收与补偿等工作。
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沿线综合开发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管理
第六条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控制规划(含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利用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以及相关的专项规划。
第七条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城市防洪规划等专项规划进行编制,编制工作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牵头组织,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具体实施,并依照相关规定报批。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报批。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提出的轨道交通项目规划和建设方案,依法对轨道交通线位、站位、车站、车辆段、停车场、主变电站、控制中心、出入口、风亭等设施的规划方案、建筑方案以及相关管线迁改方案进行规划审批。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控制规划,对规划控制及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实施严格的规划控制管理,以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安全。
在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控制规划红线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非轨道交通的项目建设,对涉及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的非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意见。
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用地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条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由市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
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或在地下分别设立,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使用情况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和权属登记。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的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但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十一条 在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结合轨道交通建(构)筑物一并实施开发的地上及地下空间,其使用权与地表土地使用权,可作价出资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依照《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暂行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土地使用年限内,可依法出租、抵押、转让和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轨道交通建设用地范围及对应的地下、地面、地表空间内,享有土地与物业、广告、商业资源及通信接入层等的综合开发经营权。
第三章投资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所需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导,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筹集。
市人民政府设立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可作为项目资本金使用。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划拨及使用管理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轨道交通项目具体的投融资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国资、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市财政部门对轨道交通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及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市审计机关依法对轨道交通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结)算进行审计监督,新建的轨道交通配套工程属市政工程性质的,按市级立项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物业需要与轨道交通出入口对接的,应当遵循有偿使用原则,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按规定收取接口费。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根据接口的工程实施条件、运营管理要求提出接口费收费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所收取的费用存入设立的轨道交通接口费专户,专款用于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或运营补贴。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轨道交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设备供应、验收等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八条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应实行法人责任制,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及轨道交通各参建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工程安全和质量责任。
第十九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依法组织招投标。
招标控制价由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委托专业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审定。审计机关依法对项目决(结)算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永久或者临时迁改市政管线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做好配合,实行迁改调度会议制度,统筹实施管线迁改工作。各管线产权单位根据批准的管线综合设计方案及规划要求,办理施工图报批以及规划、土地、建设等前期手续,并组织各自管线迁改。迁改费用按规定审定后,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
非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提高标准或者增容的,增加部分或者超出标准部分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临时迁移的监控设备、交通设施、环卫设施、公共照明设施、体育健身设施、广告牌、宣传栏等,由各自产权或管理单位负责迁移、保管等工作。具备回迁条件后,产权或管理单位负责将原设施恢复,相关迁改和恢复费用报审计机关审定后,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并纳入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二条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占用绿地、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的,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轨道交通建设时序要求完成。相关费用报审计机关审定后,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并纳入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三条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其他建设工程与轨道交通工程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轨道交通设计规范和安全要求。
其他建设工程与轨道交通工程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轨道交通设计规范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作为轨道物业的产权单位,应在轨道交通建设时负责广告、商业及通信接入层等附属资源的规划、设计、建设,并与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设计应当符合轨道交通设计规范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五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档案,依据相关档案管理法规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档案。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时处置安全与突发事件。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筹和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属地政府、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有关施工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七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由市政府应急办组织市公安、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单位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应急救援场所、灾害预警系统及相应的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二十九条轨道交通建设发生突发事件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事件发生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应急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工作指挥部、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报告。事件发生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尽快恢复建设。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电力、通讯、供水、公交、燃气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协助尽快恢复。
应急抢险结束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必要时经专家论证后实施。
第六章 保护区及设施保护
第三十条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和重点保护区范围。
控制保护区范围包括: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二)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重点保护区范围包括:
(一)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二)高架道路(桥、站)工程结构垂直投影边线外侧3米内;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外边线外侧3米内;
(四)出入口、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冷却塔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五)轨道交通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批复的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时序,划定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具体保护范围,经市城乡规划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一条根据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可以提出局部调整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的意见,经市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活动,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前,书面征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意见;不需要行政许可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作业前,书面告知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其施工作业活动包括:
(一)建造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从事建设勘察、钻探、打井、打桩、挖掘、地下顶进、灌浆、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地面堆卸载、锚杆、锚索等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泄洪排水、采石挖沙;
(四)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
(五)敷设市政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穿凿通过轨道交通路基的地下坑道;
(六)需跨越或横穿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七)需移动、拆除和搬迁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在重点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第三十四条对涉及轨道交通保护区的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组织施工作业,施工过程应当接受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安全监控。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应当制止并要求建设单位停止作业和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建设单位拒不采纳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章 综合开发
第三十五条对与轨道交通设施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应当统一实施的开发项目,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统一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经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对轨道交通沿线的综合开发项目,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牵头,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编制轨道交通沿线特定区域的土地(包括地上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综合开发项目在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手续后,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分期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市、区(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经营性用途的土地,涉及轨道交通项目安全或对土地使用者有限制和特别要求的,明确相关规划条件后,依法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三十八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通过土地综合开发所产生的应属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收益,专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及其他与轨道交通综合开发有关的项目。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批准,擅自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范围内施工作业未执行有效保护方案的,或者拒绝接受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安全监控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妨碍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施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成本管理;工程质量
管理与科学技术是推动历史发展的两大车轮。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虽然取得了可喜成绩,管理也取得了一些进步,有其成功的一面。但也必须正视我们存在管理方式和手段落后的一面,在不断采用科学化的管理方法和现代化管理手段,使管理活动定量化、程序化、标准化、系统化等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在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工作协调中,常听到抱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缺少相应的规范和标准,常给人无所适从。施工单位抱怨的问题反映的也就是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我们只有认真研究有关建设的法律法规,掌握具体条款要求并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措施,才能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管理。
1、规范设计招投标操作
为相关建设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开竞争的平台,逐步向市场规则靠拢。国家出台了许多相关政策,但管理还是很不完善,主要还局限在施工阶段,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投资等不少建设环节都还处在一种较为封闭的市场范围,还没能真正打破行业垄断,实现招标的全面市场化,与国际惯例存在较大差距。要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管理,就应全面规范实行工程招标制度。只有招投标工作真正走向市场,才能使招投标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商,真正使工程项目建设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为投资、质量、工期控制创造有利的条件。在建设过程中方能以合同为依据,对工程建设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投资控制。可行性研究是建设立项决策重要依据,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龙头,它们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投资、质量和工期的顺利完成。但目前轨道交通设计仍处在行业垄断的状态,没有完全引入招投标竞争机制,设计人员压力小,有创新高质量的设计少,照搬照套的多,缺乏进取创新,现有设计标准落后,设计内在质量低,设计中的差、漏、错现象较突出,导致设计变更量大,工程质量与投资难以控制等问题。因此完全有必要对工程设计进行招标,坚决打破区域的划分给设计单位带来的保障感,有力的推动设计单位进入市场竞争。同时在工程设计招标中也要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对于因工程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从经济上、行政上以及法律上给予相应处罚,以提高设计人员的责任心,提高工程设计的质量。这样促使设计文件是经过设计人员认真设计、精心比选,提高设计文件的质量。同时也要进一步规范施工与监理的招投标,严格实行工程质量与招投标挂钩办法,要让干不好的企业砸饭碗,让设计、施工与监理企业在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
2、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成本管理方法
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成本管理的现状,提出建立一套全过程动态成本管理体系,运行正常后,再实施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实现成本管理的信息化和自动化。
2.1建立成本责任中心
成本责任中心是指具有一定的管理权限,责、权、利相统一,对所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够加以控制,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企业内部单位。公司应以各二级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为成本责任中心的责任人,按照不同的成本要求将目标成本进行细分,纵向分解到各工程项目经理部、班组,横向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各工程负责人,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项目成本管理格局,并把个人利益与成本指标密切挂钩,严格考核,奖罚兑现。项目经理部依据细化和分解的责任成本,与各责任人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权、利。
2.2加强对成本责任中心业绩的考核
各成本责任中心只对其能够控制的成本因素负责。在考核时,应尽可能排除成本责任中心不可控制的成本因素。可控成本应具备以下条件:成本责任中心能够了解并将要发生的成本;成本责任中心能够对发生的成本进行计量;成本责任中心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对成本加以调节和控制。其中当期发生的各项可控成本就是它的责任成本。考核指标为成本额和降低额。对成本责任中心的业绩考核,可以通过财会部门按月编制责任成本报表来完成。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各成本责任中心的负责人应认真分析成本差异是否突破责任成本,找出存在问题和成本节超原因,以便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加强成本控制。公司对项目经理部按完成责任目标成本降低额比例计提项目部奖金,或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
2.3确定责任目标成本
责任目标成本是企业对项目经理部进行详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优化施工方案、制定降低成本对策和管理措施提出的要求。工程中标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进行经济评估。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条款、施工条件、各种材料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标价分离原则,以直接费为依据,推算出项目责任目标成本,下达给项目经理部。
3、强化项目后评价管理
要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水平,提高管理的实效性,根据管理学的基本原理和ISO 9000的基本指导思想,管理要形成一个闭环才能实现管理的可持续改进。项目的后评价就是对一个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后,通过对项目前期工作、实施过程和运营情况等全过程进行综合研究,分析项目的实际情况与预测的差异,确定有关项目的预测和决策是否正确并分析其原因,进而为以后的决策提供经验和教训。后评价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现闭环管理与可持续改进的必要一环,它是一种科学的评价方法,有利于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决策与管理水平,提高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投资综合效益。
关键词:轨道交通;供电运行安全;防误操作;直流验电闭锁;接地线管理;电子化开票;视频联动监护
一、前言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来说,其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供电系统是城轨系统的血液,是至为关键的要害。一旦该系统发生问题或出现事故,将引起整个系统紊乱、终端堵塞、运输障碍,甚至危害乘客,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与社会不良影响.据统计仅2000~2010年间,某地铁公司单接触网停电挂地线环节就发生多起电气误操作事故,严重影响了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运营。此外,供电系统检修作业涉及到倒闸操作、检修操作、验电接地操作等,这些业务流程没有实现电子化,不能与工作票审批流程结合;数据信息没有实现网络化,各业务流程的数据不能共享;执行过程没有实现可视化,无法实时掌握业务进展;业务管理没有标准化,各业务分散管理,缺少一个完整的信息化电子管理系统。虽然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发展多年,已形成较为严密完整的规章流程,并严格按规章流程来进行预防,但其代价仍然较大:人力物力大量被消耗,效率也极其低下.因此,随着当前轨道交通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通过科学技术新手段来保障供电正常运转已经成为了必须推行的方向与目标.正因如此,建立一套完善、标准化的城市轨道交通供电运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综合运用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障供电作业安全可靠,使工作效率大幅提高,运行成本有效降低,已迫在眉捷.
二、供电运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
轨道交通供电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供电防误操作框架的构建,其次是针对工作票和操作票框架的电子化处理,接着是安全高效的接触网检修接地作业模式建设、接地线的智能化规范管理建设、巡检作业的电子化建设以及现场作业远程视频监护建设几个方面。该体系建设需要核心解决的问题是,利用技术性的防误操作措施解决供电运行作业的安全性问题,利用电子化、信息化的管理手段提高供电运行中的作业效率问题。
1全线整体性供电运行防误操作管理体系建设
目前地铁运营单位在供电运行安全管理方面大都制定了详细、完善的管理措施,但现行的规章制度基本依靠人来保障执行,缺乏有效的技术保障,或现有技术措施仅关注局部功能,彼此之间缺乏关联,整体上考虑不足,不能满足轨道交通供电运行安全的整体性防误操作管理要求。因此需要从全线考虑,用技术手段进行整体性供电运行防误操作管理,因此我们需要从整体角度,用技术手段来对供电运行系统误操作的管理问题作缜密控制,同时,对包括电调监控中心(OCC)在内的变电、接触网分部、车辆检修分部(车厂线、DCC调度)以及桥隧线路分部等多部门,有序实现多人力、多地点、多层次、多交叉的协同作战、协调控制的综合防误操作管理机制。
2工作票、操作票管理的电子化建设
在我们国家大部分城市,地铁的供电系统所采用的工作票操作方式,几乎还是采用依赖人工进行传统纸笔书写,这样由于每个人写字风格都不相同,使得因为字迹潦草造成错误或者是因为各种出问题而重写的情况屡见不鲜,导致开票的效率十分低下。同时,因为没有一个标准化处理方式,大量的纸张工作票据和操作票据必须要经过人工管理和控制统计,使分析处理工作也极其困难。因为以上操作与步骤都必须经过人工处理,所以在进行工作票和操作票的审核的时候,对于流程的控制和把握就必须采用面对面交流或电话和传真等最为传统的方式进行人工干预操作,极易造成安全管理疏漏。因而,轨道交通供电运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还需要考虑构建具有电子化操作票、工作票的网上互联平台,可以根据当前需要的作业进行对应的工作票以及附属配套的模版生成,并且可以形成电子化的开票手段、逻辑误区预先判断功能、互联网流程流通转控框架构建和执行以及对应的全系统全流程管理功能。在这种情况下,这种网络出票功能就可以完美替代最为传统的工作模式,使工作的效率得以大规模的提升,并且在全程监控下,票据自身的准确性和安全性也得到了最为全面、逻辑可靠的保证。
2.1基于接触网检修框架下的高效安全作业模式
当前我国各地铁公司对接触网检修的作业安全都呈现出一种“政策重视,操作忽视”的态度。尽管在管理制度上对于如何操作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技术上并没有进行十分严格的关联和匹配,技术手段对于这方面的控制辅助相对较薄弱,所以导致在这个方面所进行的操作中,时有误动的各类事故发生.考虑到当前接触网和接地的键鼠操作呈现出高频化和机动化的趋势,所以,地铁运行单位还需要拓开视野与专业安全设备研制厂家合作,对接触网直流验电闭锁技术进行研究,以实现验电操作和接地操作的强制安全联锁,保证接地作业的安全。另外,在进行停电检修时,由于某些特定操作十分不方便(比如挂接地线时就是如此)。所以,对接触网接地线的处理时,在安全基础上,还需着眼于接地位置和接地棒长度的特点,研究出一种能简化操作、提高工作效率的验电接地装置,以解决接触网接地操作的安全和效率问题。目前,接触网智能验电接地方式有一种思路可以考虑,即通过一种智能化装置,对人工验电,网络验电以及接地操作等相应的功能进行充分的融合,并在接地和验电的过程中实现相互间的安全联锁控制,使得整个接触网在带电状态下无法进行接地的操作,这样就可以确保在进行接地操作时人员自身的安全。同时,在对验电和接地之间的方式进行大规模简化的基础之上,通过装置,利用最为方便的步骤操作,简明可靠地完成验电接地的基本操作,并且还可以通过远程的计算机后台智能化系统对当前条件下的运行情况进行自动判断,并进行辅助的遥控操作和激活,而不是沿用传统的施工人员携带验电棒以及接地棒等对接触网进行风险极高的操作。这样不仅使人身安全得到极为可靠的保障,还使得工作效率得到极大的提高。
2.2巡检作业电子化与现场作业远程视频监护体系建设
为及时了解巡检人员是否按时巡检、巡检到位、巡检结果,掌握设备的缺陷状态,查询、统计、分析历史数据;同时实现现场电气设备操作及告警的视频联动监护功能,还应设计一套电子化巡检系统,规范设备巡检标准,量化设备巡检过程,建立设备评价体系,提供设备信息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保障巡检人员巡检到位,提高设备管理效率;研究一种远程视频监护技术,对现场和电气设备操作过程进行视频联动监护、告警联动监视、巡检联动监视、事故录像及回放等功能,以便实时了解现场设备的操作情况以及相关设备操作前后的运行状况,完成监护、告警、远方巡视及录像回放、事故追溯等功能。由此可知,轨道交通供电运行安全生产体系的建设,可大大地提高工作效率,节约人力成本,还可提高轨道交通运行检修的可靠性与科学性,以保障市民的日常出行需求,进而具有巨大的安全效率、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益,同时为未来进行轨道交通供电运行的方式由人工手动操作逐步转变成为智能化计算机操作开辟道路,为复杂的轨道交通是我修作业降低成本和风险,提升效率。
结语
从目前的轨道交通供电运行管理现状来看,运行单位迫切需要建设一套程序化、网络化、电子化、可视化的供电运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同时应推进该体系的标准化建设工作,以实现轨道交通安全、高效率、低成本的运营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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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下工程;风险管理;风险辨识
一、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
开展地下工程建设是相对隐蔽的,它面临着不同的地质构造以及土体结构,甚至是地下空洞和地下裂痕等,因此开展地铁施工建设必然的要全面的检测和掌握地下构造,掌握相应的水文地质条件。而且在地铁施工的建设过程中还需要面对一些意外的事故和状况,因为一些岩土体的水文地质参数往往是不确定的,具有很大的变异性以及离散性。这就给地铁的施工建设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
在地铁的建设和规划过程中,设计规范以及设计的准则都还存在着不足。这就导致在工程设计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例如所采用的力学计算模型及分析判断方法与实际施工这之间,所以,在设计阶段要科学的预测和规划,避免可能孕育导致工程事故的风险因素。
地下工程建设期风险事故一般发生在施工阶段,所有的留置风险因素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力在这个阶段会得到集中释放。只有留置下来的安全、质量隐患,使用功能缺陷和环境破坏等风险因素才有可能进入建设后期或工程交付后投入运行中。因此,地下工程建设风险事故的责任往往一时难以明白、公正地判定,一般情况下需要追根溯源,在弄清各种风险因素的影响程度之后才能够得出较为正确的结论。
在工程建设流程中,后部阶段有可能消除和化解前部阶段的留置风险,但是也有可能扩大这些风险。如规划阶段的留置风险在可行性研究及设计阶段通过分析论证及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予以消除或化解,再加上施工队伍较强的实力、丰富的经验、到位的管理,能很好地制定施工技术方案、施工方法并严格执行,纵使是原来危险程度很高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不会造成风险事故。反之,在前阶段已经通过风险管理被化解或消除了的风险因素,又会再度出现,甚至加剧以致酿成重大的风险事故。因此风险控制应该是个动态的管理过程。
二、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
(一)地下工程的风险辨识
对于隧道等地下工程而言,可以将风险定义为在以工程项目正常施工为目标的行动过程中,如果某项活动或客观存在足以导致承险体系统发生各类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可能性,那么就称这个项目存在风险。而这项活动或客观存在所引发的后果就称为风险事故。
施工企业常用的危险源辨识方法有直观经验分析方法和系统安全分析方法。直观经验分析方法是对照有关标准、法规、检查表或依靠辨识分析人员的观察分析能力,借助经验和判断能力,或采用类比的方法对评价对象进行危险源分析的方法;系统安全分析方法是应用安全工程评价方法中的某些方法进行危险源辨识,常用的系统安全分析方法有事故树、事件树等。施工现场危险源的识别通常采用直观经验分析方法,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询问和交流。对于施工现场的某项工作和作业有经验的人,往往能指出其工作和作业中的危险源,从而可初步分析出该项工作和作业中存在的各类危险源。(2)现场观察。通过对施工现场作业环境的现场观察,可发现存在的危险源但要求从事现场观察的人员有安全技术知识、掌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3)查阅有关记录。查阅企业的事故、职业病记录,可从中发现存在的危险源。(4)获取外部信息。从有关类似企业、类似项目、文献资料、专家咨询等方面获取有关危险源,加以分析研究,有助于识别本工程项目 施工现场有关的危险源。(5)安全检查表。运用已编制好的检查表,对施工现场进行系统的安全检查,可以识别出存在的危险源。
(二)地下工程的风险评估
目前,在地铁工程行业以外已经得到大量研究和应用风险分析和评价的方法,地下工程的合同、规划设计、施工及运营的不同阶段应该采用不同的风险分析评价方法。在合同、可行性研究阶段,由于可获得的工程信息量较少,可采用定性的分析方法,对其工期、费用做出预测,并为方案决策提供基础;而在其结构的详细设计、施工和运营阶段,随着设计目标和各种地层条件、周围环境条件等参数的明确,借鉴已有的工程经验,可选用定量的风险评估方法。
(三)地下工程的风险决策
风险决策是对存在的风险如何处理的问题。对一个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不是风险越小越好,风险越小意味着使风险减少的投入越大。在项目风险识别、评估后,要根据项目总体目标,规划并选择合理的风险管理对策,以尽可能的降低项目风险的潜在损失和提高对项目风险的控制能力。一般而言,风险管理主要有以下的四种对策:风险回避、风险缓和、风险转移以及风险自留。结合地铁工程的施工特点,风险应对策略的选择应该考虑风险本身的特征和影响程度,一般可以采用以下的措施:(1)风险回避。风险回避是一种有用的、相当普遍的管理风险的策略。地铁工程开工前,当预知某风险因素的潜在威胁很大、后果比较严重又没有其他可行的措施时,可以选择改变施工方案或放弃目标,从而达到回避风险的目的。(2)风险转移。风险转移是指一些地铁施工单位和个人为避免承担潜在风险带来的损失,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外的单位或个人去承担。(3)风险自留。风险自留是指由地铁工程承包商部分或全部地承担风险带来的财政损失,它有积极性自留和消极性自留两种方式。
(四)地下工程的风险控制
1、加强地铁施工安全监测
通过先进的施工监测技术,对地铁施工过程中项目本身及周边环境进行密切监测,是获取地铁项目自身及周边环境变化第一手资料的重要手段,也是地铁施工安全管理的必要手段之一。通过对各种监测数据的分析,可以及时发现风险苗头,及时采取防范和应急措施,有效提高地铁建设安全管理水平。由于地铁施工环境复杂、周期长,需要监测的项目很多。因此,地铁施工监测需要因地制宜,灵活应用以下几种监测新技术:(1)GPS技术。应用于高精度平面监测控制网。GPS由于其方便、高精度、不受时间等诸多优点,被广泛应用于地铁施工监测中,是首级施工监测控制网测量的首选技术。(2)静力水准监测系统的应用:静力水准测量具有高精度、自动化、遥测、可移动和可持续测量等特点,因此在地铁施工和后期运营的一些特殊环境下和几何水准测量难以开展的地方,其得到了广泛应用。(3)智能监测系统实时监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智能化实时监测系统面世并被应用到地铁监测项目中。在利用高新技术装备获取准确的第一手资料的同时,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监测数据的整理和分析研判工作,通过数据表象看清其背后隐藏的安全规律和形势,提前采取必要的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2、提高风险管理者素质
要求相关人员具有较高素质地铁工程要求从事地铁工程风险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很高的素质,具有丰富的经验,经受过严格的专业训练,否则将很难理解工程风险的性质及特点,更难通过合理的风险分析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风险分析人员只有掌握了先进、科学、系统的工程风险分析方法,才能降低施工风险,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参考文献
关键词:风险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引 言
现代意义上的风险管理研究起于20世纪初,最早讨论“管理与风险”问题的学者是法国工程师Fayol,在地下工程领域,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后,风险分析的应用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主要以理念的建立和定性的研究为主,定量的研究主要侧重结构和岩土体介质材料的可靠度计算方法。国际隧协在2004年发表了《隧道风险管理指南》;同年,英国隧道协会和英国保险协会组织编写了隧道工程风险管理的联合规范,为地下工程的风险管理提供了一整套参照标准和方法。
近年来,我国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1]。对于交通行业而言,想要获得稳健发展,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充分应用风险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才能使城市轨道交通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实现有效规避,进而使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更具实效性与科学性。鉴于此,本课题对“风险管理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的应用”进行探讨与研究具有尤为深远的重要意义。
1 风险管理概述
关于风险管理的内在含义,有着很多不一样的观点。但是风险管理和所有控制系统有一个共性,那就是涵盖了三个必备的要素:其一为管理目标;其二是资讯搜集及解释;其三是相对应的解决措施。有学者研究表明:风险管理目标对风险而言,风险是存在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的。从客观上的分析,管理的目标是尽可能地将风险降至最低,并且风险能够以数理统计为基础,进而加以测度[2]。此种思维模式极易被工程界所采纳。从主观上分析,管理的目标讲究与风险同生共存,并将风险当作是人们在某种特定的文化社会背景下进而加以构成的。在不同的人及不同的背景下,风险也是有所不同的。虽然此种观点看起来较为抽象,但是从目前关于风险管理的框架体系来看(如图1),对于风险管理当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及风险应对而言,无论是客观上的因素,还是主观上的因素,都是必然存在的。并且,想要使风险管理能够日益完善,就并且充分融合这两方面的观点,以此使风险管理的应用更加规范、更加科学。
2 风险管理应用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的有效性探究
2.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例分析
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与工程风险控制是密不可分的。由于兰州轨道交通沿线分布有湿陷性黄土、厚砂层与地裂缝等不良地质,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隧道两次穿越黄河,多处穿越建筑物、立交桥及人行天桥;周围环境复杂,各种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多,因此施工难度和风险较大。
在施工前,主要通过地质核查、环境核查、设计交底、风险深入识别及风险分级调整、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等手段实现。在施工过程中,主要通过风险监控(监测、巡视、视频监控)、预警、处置等手段,对前期制定的风险控制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若发现异常,根据现场风险状况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并根据完备的预警报送、响应及处理程序,及时反馈到相应的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处置。施工单位应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和工作程序,及时了解、沟通工程风险信息,使风险处理方案及时实施。
施工单位在进场后对场地范围内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核查。环境核查的范围为施工影响区内的建构筑物和管线。
2.2 对开展工程实施阶段的风险管理充分重视
项目策划阶段的风险与实施阶段的风险是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性的[3]。拿人力及物力资源作为例子,对于项目策划阶段而言,所面对的是整个庞大的市场,因此所存在的风险并不大;而实施阶段,在供应组织充分确认之后,风险便会随着组织的情况变化而变化,进而使危机大大增加。因此在开展工程实施阶段,我们需要对风险管理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于风险而言,表现形式呈现了多样化的现象。其中,危机便是风险中重要的一部分。在项目实施工程中,常会遇到一些危机情况,例如:基坑出现坍塌、隧道出现冒顶以及市政主要基础设施遭遇严重损坏等。上述危机事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均是应该进行有效规避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有效地规避危机就是降低风险的一种重要的方法。如图2,通过危机管理模型,便可对工程实施中的危机有足够的认识。
2.3 对工程前期设计阶段的技术审查进行强化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而言,强化工程前期设计阶段的技术审查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对招标技术进行规范,并加以明确[4]。对于技术难度系数大且风险较高的专项方案,应该由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协调组织,并对方案进行细化,进而充分有效地落实。其次,技术审查工作应该贯穿整体工程建设。技术管理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地参与进工程实施全过程中,并对相关设计及技术进行协调管理。最后,对有指导性及建设性的文件进行完善,提升设计人员的中体素养,从而使设计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2.4 对高风险工程施工方案的专项设计审查进行强化
城市轨道交通在建设过程中常会出现一些高风险工程项目,例如超深基坑施工、盾构进出洞工程以及旁通道工程等。因此,对施工技术及施工组织方案的审查工作进行完善便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除了主要内部的技术流程意外,还需要通过相关技术部门,充分落实有关专项技术的审评制度,并充分设计出单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另一方面,对于工程尽可能出现的风险,施工单位应该提前做好应急处理方案,对应急处理技术的路线进行规范及明确。以高标准的方式对应急预防过程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进行充分调配,并且需要在工程各个节点验收的时候进行严密检查。另外,还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对于规避风险的先进方案,将其充分落实进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当中去,使其项目建设工作能够对风险实现有效处理。
2.5 构建危机管理中心与网络
首先,对于危机事件的发生,其偶然性占据了很大的比重。例如:信息不具真实性与可靠性便会造成危机事件的发生[5]。因此,对信息进行有效处理便显得尤为重要。其次,随着施工技术的不断进步,在规模大的施工现象,我国已实现信息化施工,对于工程存在的危险部位的土压、变形及应力能够实现反复监测,并且把数据进行反馈设计,对支护参数进行调整,以此使工程在实施阶段能够安全进行。再则,从危机管理层面分析,构建危机管理中心是非常有必要的。因此,便需要充分明确危机管理网络组成的主体,比如监测队伍。进而以第三方监测方法为基础,将每一天的各项数据实时地传统到危险管理中心,例如:危险地段、断面以及部件等方面所存在的危机数据。最后,加强应急处理能力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在这一环节,可以将远程监控当作工程风险过程中管理技术的措施及管理手段,并有效地构成工程预警系统,以此使自动预警功能能够得以实现。另外,在应急处理上,构建第三方队伍是非常有必要的。在风险出现之后,可以借鉴应急体系,将抢险人员组织到位,进而将各项应急设备调配到位,使工程风险能够有效化解。
3 结 语
通过本课题的分析与探究,充分认识到根据目前我国城市轨道建设的现状,将风险管理有效应用进去存在很大程度上的必要性。想要让我国城市轨道建设更具实效性与科学性,便需要对开展工程实施阶段的风险管理充分重视、对工程前期设计阶段的技术审查进行强化、对高风险工程施工方案的专项设计审查进行强化以及构建危机管理中心与网络等。相信充分做好以上这些,将能够为今后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提供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参考依据,进而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稳健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汪琰.BT模式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应用[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11,10,15.
[2]温玉君.风险管理在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的应用[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10,06,15.
[3]刘小刚.TBM在岩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的应用研究[J].现代隧道技术,2012,10,15.
[4]盛雪艳.王建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公私合作融资项目风险分析与管理[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1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