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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律体系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0 09:46:5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税法法律体系,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税法法律体系

篇1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已进入全面小康的发展轨道,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更为我国今后的经济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而在此新形势下,如何避免出现财政危机,以及财税法治改革应当何去何从,是我们在进行财税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必须应对的新课题。

我国自从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有关财政危机的讨论一直未停。特别是近几年来,为了解决通货紧缩、内需不足等问题,国家曾一度推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从而使财政支出大涨,赤字与国债规模激增。通常,评价一国财政运行状况的指标,主要有债务依存度、偿债率、国债负担率以及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等等。通过这些指标的变化轨迹,能够较为直观地反映一国的财政运行是良性状态还是危机状态,以及这些状态的转化趋势。财政风险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负债的多少和偿债能力的强弱。因此,如果政府的负债过多,就会加大发生财政危机的可能性。近几年来,我国的财政赤字规模一直很大,每年都有数千亿元①;与此相适应,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这几年,已累计发行长期建设国债达9000亿元②,国债发行总额累计已经达到26000亿元。这只是最为直观的政府负担的国家公债的数额。有些学者正是以此作为计算债务依存度、国债负担率等指标的依据。除了上述以发行的国债数量作为衡量政府负债的依据以外,还有人提出了其他的测度方法,较为重要的是把政府负债分为四类,即显性负债、隐性负债、直接负债、或然负债。因此,上述的国债发行规模,只是一种显性的负债或直接的负债,如果从其他的角度去考虑政府的负债,则政府的债务负担应当更重。例如,国有企业的债务、社会保障的负担、银行的不良资产、大量拖欠的工资、公共卫生等问题的解决,主要需要国家来承担经济责任,或者最终承担责任,这些“实质上的债务”,都是导致财政危机的重要因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财政危机比金融危机更值得关注,因为金融危机也会转化为财政危机,并最终由财政来“买单”。

由此看来,无论对影响财政风险或财政危机的指标如何确定,也不管对政府的负债如何量化,人们可以达成共识的是:国家的债务负担已经相当沉重;大量债务负担的积聚,至少已构成发生财政危机的潜在可能性。由此产生一系列需要研究的经济社会和法律问题,如国家不断增加的财政赤字、增发国债的做法,是否会给以后的经济发展带来沉重压力,并影响到“代际公平”,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是否合乎法治的要求和精神,等等。而要回答这些问题,则需要探讨产生财政危机的法律原因。

二、财政危机的法律原因分析

由于专业分工等诸多原因,传统的法律界往往对财政问题少有问津,但财税领域恰恰是体现近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园地。从历史上看,如果没有财政危机,如果没有财税方面的分权及具体制度安排,就没有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可见,财政危机作为财政运行的一种极端状态,作为一国政府所必须面对的危急情势,同宪法、也有着紧密的关联。事实上,财政直接涉及到公共权力的行使,以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与此同时,还应当在相关法律中对财政权和财产权做出具体的保护性规定,以有效地平衡和协调国家财政权与公民财产权的冲突。这些法律精神,应当贯穿于相关的财政法、税法、民法等领域的具体立法之中。上述的法律精神,实质上就是一种法治精神,即通过有效的、具有合法性的分权,综合协调、平衡各类主体的利益以及实现其良性互动。如果不能有效地贯彻这种精神,就不仅可能侵害国民的财产权,也可能使财政权的行使受到损害,并最终导致财政危机。从现实情况来看,导致财政危机潜滋暗长的具体法律原因,最为显见的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预算法形同虚设

由于我国宪法是在特定背景下形成和发展的,其经济性和法律性特征相对较弱,因而对预算的规定十分匮乏。这些不足本需预算法加以弥补,但现行预算法却较为空泛,可操作性较差,以致许多现实财政收支管理活动都游离于预算法规定之外,严重影响了预算法的权威性;简而言之,预算法已形同虚设,亟待改造或重构。具体体现在:(1)预算法明确规定“一国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纳入预算”。但在我国这一原则未能体现在具体的制度规定中,致使在“预算资金”之外,又形成了所谓的“预算外资金”,甚至在“预算外资金”之外,还积聚了许多“制度外资金”,从而导致国家分配秩序的极度混乱,财政活动失序、失范的问题大量存在,使正当的财政收入受到了很大的侵蚀,赤字规模由此不断扩大,而财政危机也由此潜滋暗长。(2)财政收支平衡是预算法的基本原则。但在一国预算法刚性不足,形同虚设的情况下,收支平衡的原则往往很难被实际执行,这同样也是导致财政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3)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所出现的置预算法精神与规定于不顾,随意变更预算和随意追加、追减预算,以及改变预算项目等,还有预算支出的失控以及凭长官意志所进行的非法支出,更加大了滋生财政危机的可能性,危害十分巨大。(4)预算缺乏透明度。特别是政府部门预算的透明度不够,表现最突出的就是纳税人不知道自己的钱被用在了什么地方,怎么用了。众所周知,法律执行的监督是任何一项法律是否正常运作的关键所在,但是由于预算缺乏透明度,不仅使预算缺少了社会和舆论的监督,甚至有可能为不法之徒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国家的巨额资金成了少数人的囊中之物。

在预算法上,类似的问题还非常多,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非法律化、国库收付制度的不严格执行、对预算收入征收的随意性所导致的收入流失等,都是无视预算法规定的重要现实问题,都是将预算法束之高阁,使其形同虚设的问题,也都是衍生财政危机的重要问题。

(二)国债法有待完善

财政危机直接体现为大量的显性赤字或隐性赤字,而对于赤字的弥补危害较小和最常用的,则是发行国债的形式。发行国债是以国家信用作为担保的,尽管是债,但毕竟是公“债”,因而也具有很强的公法属性。它要求国债的发行规模、结构、利率、偿还等很多方面,都必须要严格地遵守法律的规定,因而一个重要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但是,我国目前国债规模立法还相当薄弱,尚无专门的国债法对相关的问题作系统规定。在缺少专门的国债法的情况下,有关国债的一些基本规范,主要体现在预算法的几条原则性规定中:(1)在发行国债的法律依据上,由于预算法强调中央政府的公共预算不列赤字,且地方各级预算也应当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编制,不列赤字。因此,在理论上就不存在通过发行国债的手段来弥补上述赤字的问题。但事实上,不仅是中央政府,许多地方政府都发生了赤字,而且欠债规模还十分巨大。各级政府的财政漏洞如何弥补,已成为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而且这个问题处理好了,对于化解不同级次政府的财政危机也会有好处,否则,就会进一步加大财政危机的可能性。(2)从现行制度来看,只是在中央预算所必需的建设资金出现资金缺口时,才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然而,对于借债的合理规模和结构,却缺少明确的规定,因而,在国债的实际发行过程中,无法有效控制和实施监督。(3)在对权力机关的国债发行行为进行监督时,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没有专门的国债法来全面规定国债的发行问题,因此,这里的预算监督行为也是无效的,从某种程度上放纵了国债的发行,从而也会增加发生财政危机的可能性。(4)在预算法规定中缺乏一个较为系统的对国债风险进行防范的制度。国债是一个涉及比较多的经济学工具和技术的制度,国债的风险管理包括:发行的规模、发行的结构、发行的方式、国债流通的规模风险、国债的偿还规模和结构风险等。完善的国债法是能够有效防范国债风险的,对于这些问题,不是立法者拍拍脑袋就可以制定的;而且既定的标准也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而有所变化,因此需要法律经济的分析方法,从技术上彻底降低国债的风险。

(三)税法刚性不足

从总体上说,在与财政危机相关的各类法律规范中,税法规范的数量最多。在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下,我国虽然没有完全贯彻“法律保留原则”和“议会保留原则”,但还是做到了最基本的“一税一法”原则,从而使现在开征的各类税收,基本上都能有至少相当于国务院行政法规级次的立法与之相对应。由于大量税收立法主要都采取了行政法规而非“法律”的形式,税收立法层次相对较为低下,在执行过程中有法不依的问题突出,因而税法的刚性明显不足,这也使得税法的执行弹性较大。其具体表现是既存在“征收过度”的现象,也存在“应征未征”的问题。而“应征未征”既可能是放弃国家的税收征收权,也可能是应征的税款无法征收或无力征收。“地下经济”、税收逃避现象的普遍存在,必然会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从而降低国家的财政支出能力,加大发生财政危机的可能性。税法的刚性不足,与我国税收优惠过多过滥有关。大量的税收优惠使得“税式支出”的规模十分巨大,从而人为地减少了应入库的财政收入,影响了对财政赤字的弥补,这同样会加大发生财政危机的可能性。不仅如此,税法的刚性不足,还与某些国家机关对法定课税要素的非法变动有关。总之,税法刚性不足的表现和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缺少税收基本法、税收立法层次低、违反《立法法》的规定和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以及在实践中不依法办事,则是导致税法刚性不足的重要原因。因此,全面提高立法层次,贯彻税收法定原则,切实在执行中做到有“法”可依,对于防范财政危机尤为重要。

导致财政危机潜滋暗长的法律原因也是多方面的。笔者只是选择了与财政危机的形成密切相关的几个领域来探讨,从中不难发现这些领域所存在的许多立法和执法问题,都直接影响着国家的财政状况。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市场经济所涉及的制度内容并不限于市场制度本身,市场制度、财政制度与政治制度等本来就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中国社会不可能在进入市场经济模式的同时,却排斥与之紧密相连的公共财政模式与政治模式(制度)。因此,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财税法学而言,建立一种合理的财税法律体系和推动已经制定的财税法规范的准确实施同样重要;也就是说,完善财税法律体系是促进财税法治化进程的至关重要的一步。

三、完善财税法律体系的思考

从根本上建立一套完善的财税法律体系,既能够从总体上体现宪法的精神,又能够在具体的分税制中,形成一种良好的制度。这样就有利于更好地解决财政危机问题。对于我国来说,财政危机的主体承担者是政府,所以,政府承担规避财政危机的工作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一)建议修改现行宪法,建立财政法立法依据

目前,我国财政法表现为各自独立的单行法,尚无一个可供共同遵循的统一的财政法典。因此,建议在宪法中增加有关财政税收的规定,明确各财税单行法之间的关系和适用范围,界定各财税部门的职能、权限、义务和法律责任。各财税单行法都必须以财税基本法为依据,不得与其相抵触。这就要求在财税基本法的统领下,根据市场经济下公共财政职能的要求,对现行财税法律体系进行修订和完善,将财政税收等涉及国家和社会、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公民权利和利益的内容在宪法中做出规定,以推进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

(二)建立健全国债法律环境

全面清理现有的国债法规,进而采取相应措施在全面清理现有法规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对已经完全不适用和部分不适用的法规,该废止的废止,该部分失效的失效,该修改的修改。我国尽管多次颁布《国库券条例》和《特种国债条例》等,但没有一部系统、全面的《国债法》。即使是这些已颁布的法规中,也存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不相适应的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修订。中国国债市场日益与国际接轨,今后境外资本也将进入国债市场,这将为国债市场带来更多的机遇。起草一部完整的《国债法》,规范国债市场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设定制约手段,规范国债的发行、流通、使用、管理和偿还全过程,是健全我国国债市场的迫切需要。

(三)加紧修改《预算法》,推进各类相关体制的改革,真正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合理的公共财政制度

由于体制转轨时期利益调整的难度以及制度设计本身的一些问题,中国预算法的立法、执法和守法一直都在低水平上徘徊。结合当前财政支出制度改革的现实需要和世界财政法治发展的潮流,以规范和保障政府财政行为为己任的预算法应当予以积极的回应。无论是预算编制、预算审批还是预算执行,都需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做出很大程度的调整和改革,这是从源头上防范财政危机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

(四)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税法

在完善税法时,要注意税法与其他相关的经济、社会立法的配套,特别是与相关财政立法的配套。否则,税法再完善,也可能会存在许多因制度不协调所造成的成本问题。税收是国家的主要财政基础,税法的制定和执行不仅影响同业竞争的纳税人在同一市场中的竞争力,还会影响国家的财政收支和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制定、变更税法不仅直接影响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税款给付义务,而且当国家以征税行为介入市场运行以后,税法的制定和执行更会影响纳税人的预期和行为,从而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

(五)尽快拟定和颁布《财政监督法》

从法律上确定财政监督的地位,增强财政监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执法监督体系中的地位。通过法律程序明确监督机构的职权、责任、监督程序、监督方法、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反财政法规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为财政部门行使财政监督职能、加强执法力度、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财政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创造良好的法制条件,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执法的随意性。既抓立法,又抓执法,真正把财政活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建立健全比较系统和完整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

总之,要建立健全一整套严密科学、协调有序的财税法律体系,使之既有分权,又有限权;既有自由,又有约束,从而在财税法制中,通过法律的全面制定和有效实施来体现精神,形成秩序,这样也形成了一种良性的互动,而只有在这种良性互动中,才能真正解决财政赤字、债务风险和财政危机等问题,才能形成良好的公共经济秩序,推进国家和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林跃勤积极财政政策回顾与评价[J]中国金融,2005,(1)

[2]张守文财政危机中的问题[J]法学,2003,(9)

篇2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空白亟需填补

(一)电子商务合同问题

电子商务因其独特的技术环境和特点,对传统的合同法带来了冲击,传统的合同法已无法应付电子商务的需要。如对数据电文传递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合同条款、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地点,以及通过计算机订立的电子合同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一系列法律空白问题,都必须重新研究和探讨。199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它使电子商务的一系列主要问题得以解决。它赋予“数据电文”等同于“纸张书面文件”的法律地位,规定了数据电文作为“书面文件”、“亲笔签字”或“原件”所需的条件和标准,及其作为法律证据的价值和可接受性。

我国现行《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采用了与《电子商务示范法》类似的规定,将电子数据交换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但《合同法》只是从法律上承认了某些电子形式的合同,具有书面形式合同的法律地位,而对电子签名、电子证据有效的条件等相关概念,尚未作出明确界定。

(二)电子证据问题

电子商务的电子文件,包括确定交易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各种电子商务合同,以及电子商务中流转的电子单据,这些电子文件在证据法中就是电子证据。电子文件的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它突破了传统法律对文件的界定,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电子文件由于使用电脑硬盘或软件磁盘性介质,录存的数据内容很容易被改动,而且不留痕迹;另外,由于计算机操作人员的人为过失,或技术和环境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文件的丢失、损坏等,使得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胁,一旦发生争议,这种电子文件能否作为证据,就成为一个法律难题。

(三)电子支付问题

电子支付包括资金划拨,以及网上银行开展的信用卡、电子货币、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等新型金融服务,它实质上是以数字化信息替代货币的流通和存储,从而完成交易支付的。由于金融电子化,完成交易的各方都是通过无纸的数字化信息进行支付和结算,资金交付也是采用电子货币,通过电子资金划拨的方式进行,因此电子支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等,成为新的法律问题。

如电子支付中的签名效力问题,就是需要认真解决的一个问题。我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见,这些规定不能直接适用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因此,修订我国现行的《票据法》,或制定相应的《电子资金划拨法》,是电子商务中支付和结算顺利进行所必需的。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尚待解决

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了一系列挑战,现行税法多数是在传统贸易环境背景下建立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有许多税法问题有待解决。例如,现行税法中的概念如何适用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如何应对电子商务这一全新事物;如何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使立法意图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等问题。

二、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构建

(一)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

研究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首先要从我国电子商务的实际,以及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的实际出发,研究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基本框架,为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打下基础。

税法公平原则: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负担相同的税负。因为从交易的本质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是一致的。确定这一原则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并不强制推行这种交易。同时,这一原则的确立,也意味着没有必要对电子商务立法开征新税,而只是要求修改完善现行税法,将电子商务纳入到现行税法的内容中来。

其他方面的原则,包括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中性原则,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原则,财政收入与优惠原则,效率和便利原则,以及整体性和前瞻性原则等,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也要充分予以考虑。

(二)明确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

根据以上原则,以及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和立法的现实情况,可以明确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应集中在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上。在暂不开征新税及附加税的前提下,通过对现行税法一些相关概念、范畴、基本原则和条款的修改、删除、重新界定和解释,以及增加对电子商务适用的相应条款,妥善处理有关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法律问题。因此,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是:

首先,在税法中重新界定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概念,具体包括“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其次,在税法中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征税范围,根据国情和阶段性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按不同时期分步考虑和实施。在税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课税对象,根据购买者取得何种权利(产品所有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这类交易产品属于何种课税对象;在税法中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等。

(三)修改税收实体法

在明确立法原则和基本内容的基础上,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适时调整我国税收实体法。我国税收实体法主要包括流转税法、所得税法及其他税法。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要根据实体法受到电子商务影响的不同情况,具体考虑对他们的修订、改动、补充和完善。例如,对受电子商务冲击最大的流转税法,可以考虑从两个方面进行修订。在适当的时机,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进行修订,并通过立法程序赋予其更高的法律地位。在对增值税法、营业税法进行修订时,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适时增加对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

(四)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

除考虑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之外,还应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等问题。

首先,应当在法律中确认税务机关对电子交易数据的稽查权。应在税收条文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法定程序查阅或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并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而纳税人则有义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和密码的备份,并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保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违约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次,应在税法中对财务软件的备案制度作出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要求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必须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规定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

(五)完善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

第一,应完善金融和商贸立法。制定电子货币法,规范电子货币的流通过程和国际金融结算的规程,为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相应的法律保证。

第二,应完善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的立法,防止网上银行金融风险和金融诈骗、金融黑客等网络犯罪的发生。

第三,完善《会计法》等相关法律,针对电子商务的隐匿化、数字化等特点,会导致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的问题,可在立法中考虑从控管网上数字化发票入手,完善《会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明确数字化发票作为记账核算及纳税申报凭证的法律效力。

篇3

一、确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

研究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首先要从我国电子商务的实际,以及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的实际出发,研究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为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打下基础。

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负担相同的税负。因为从交易的本质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是一致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为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没有必要对电子商务立法开征新税,而只是要求修改完善现行税法,将电子商务纳入到现行税法的内容中来。其他方面,如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中性原则,维护国家税收的原则,财政收入与优惠原则,效率和便利原则,以及整体性和前瞻性原则等,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也要充分予以考虑。

二、明确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

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和立法的现实情况,可以明确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应集中在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上。在暂不开征新税及附加税的前提下,通过对现行税法一些相关概念、范畴、基本原则和条款的修改、删除、重新界定和解释,以及增加对电子商务适用的相应条款,妥善处理有关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法律问题。因此,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是:首先,在税法中重新界定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概念,具体包括“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其次,在税法中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征税范围,根据国情和阶段性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按不同时期分步考虑和实施。在税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课税对象,根据购买者取得何种权利(产品所有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这类交易产品属于何种课税对象;在税法中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等。

三、进一步修改税收实体法

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适时调整我国税收实体法,如流转税法、所得税法及其他税法。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要根据实体法受到电子商务影响的不同情况,具体考虑对他们的修订、改动、补充和完善。例如,对受电子商务冲击最大的流转税法,可以考虑从两个方面进行修订:一是适当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进行修订,二是适时对《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进行修订,并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适时增加对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

四、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

除考虑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之外,还应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等问题。首先,应当在法律中确认税务机关对电子交易数据的稽查权。应在税收条文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法定程序查阅或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并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而纳税人则有义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和密码的备份,并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保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违约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次,应在税法中对财务软件的备案制度作出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要求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必须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规定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

五、完善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

(1)应完善金融和商贸立法。制定电子货币法,规范电子货币的流通过程和国际金融结算的规程,为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相应的法律保证。(2)应完善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的立法,防止网上银行金融风险和金融诈骗、金融黑客等网络犯罪的发生。(3)完善《会计法》等相关法律,针对电子商务的隐匿化、数字化等特点,会导致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的问题,可在立法中考虑从控管网上数字化发票入手,完善《会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明确数字化发票作为记账核算及纳税申报凭证的法律效力。

六、不同的电子商务活动应用不同的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分为三种形式:(1)电子商务作为远程销售有形产品的方式。即互联网作为有形产品的交易场所而存在,互联网上实现的仅是查看商品目录,发出订单等,有形产品的配送仍通过传统的运输渠道完成。(2)电子商务作为远程提供服务的方式。使用电子媒介从遥远的地方提供服务,包括通过电话、传真、因特网技术提供信息服务。(3)通过电子商务销售数字产品,即将图表、文本、或声音转化为数字形式,对同样信息的数字版本加以传送或销售纯数字产品。

前两种方式,电子商务只是作为一种交易媒介革新的方式而存在,互联网作为有形产品、劳务的的交易场所,仍需传统物流配送系统的配合才能完成,适用于传统的税收制度。真正存在问题的是以电子方式传送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目前应对这种交易方式实行免税政策,电子商务作为二十一世纪最有潜力,充满商机的领域,过重的税收会抑制电子商务的开展。

七、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

篇4

营业税 增值税 营转增

一、营业税转增值税为何势在必行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在过去长期的实践中,增值税和营业税往往存在交叉冲突,使得税务的征收和管理容易造成混乱。随着中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推进与扩大,中国目前流转税中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局面将结束。 (一)重复征税造成负担过重著名经济评论员姚中秋认为:“对于企业来说营业税负担非常沉重,尤其是服务类型的中小企业,中国服务业在过去若干年没有随着经济同步增长,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营业税负担过重。有学者认为,“十一五”规划之所以有些部分没有完成,如服务业发展指标等,营业税的不完善是造成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根据税负转嫁理论,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往往会成为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实际税负承担者,然而由于其本身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其进项税额无处抵扣,使他们的税负较之纳入课税范围的实际税负沉重得多,扭曲了市场中原本均衡的成本与利益的关系。(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征收不利于税收征管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的一些困境,虽然增值税法界定了“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行为”的概念,但是在税收征管中,明确区分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相当困难,往往难以区分究竟应当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是共享税,由国税机关征收,营业税是主要的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国税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为了各自的利益可能会发生税收管辖权上的冲突与矛盾。出现双方争夺税源的状况,也可能会出现双方谁都不愿管的状况,这对我国税收的整体利益来说是十分有害的。(三)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征收不利于国际竞争在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双重税制下,由于营业税不享受出口退税无法进行抵扣,在出口环节上制约了我国劳务参与国际公平竞争,降低了服务产品的价格国际竞争力,限制了国内服务产业向国外市场的扩展。增值税能在全球范围迅速普及的原因之一就是,增值税零税率机制可以实现彻底退税。从世界范围看来,增值税已经是一种成熟的税种,其征收分为通常包括商品和服务,也被称为“货物和劳务税”,即国际上同性的GST(Goods and Services Tax)。无论从我国内在国情需要还是从国际实践经验来看,都有必要取消营业税,将劳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二、营业税转增值税改革中面临的问题(一)营业税转增增值税顺序选择的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征税范围包括9个行业,试点行业中规定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虽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文规定了分步分行业改革,但是如果改革不彻底,可能造成改革过渡时间太长,并且营业税征税范围中的哪些行业先转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哪些行业后转入,分几步转入,其依据是什么,要不要设定时间表,这些都必须周密考虑。(二)营业税转增值税税率设定的问题将营业税征税范围中的服务业转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其对财政收入和产业发展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如果税率设置高了,增加企业负担,在目前企业税负已经偏高的情况下,不利于服务业的发展,与营业税转增值税改革初衷相背;税率如果设置低了,将影响国家财政收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新设了两档增值税税率,这种做法会不会导致增值税税率档次较多,影响其“中性”优势作用的发挥,引起与增值税的原则不相符的问题。因此,如何既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又不加重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增值税税率如何设定也是一个比较关键的问题。

三、营业税转增值税问题解决的途径(一)营业税转增值税顺序的选择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是分行业分地区分部进行营业税转增值税的改革。采用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税负不公平问题明显,同时交通运输业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关系密切,改革有利于打通产品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但我国增值税改革也不能“战线”拖得太长,因为这样将加大税收管理成本,影响改革效果,应该在三步之内将增值税扩大到所有服务业。(二)营业税转增值税税率的设定改革后增值税税率的确定必须兼顾产业发展、企业负担、政府收入、税制特点等各方要求,不宜再提高增值税的税率。为了体现服务业的多样性,同时兼顾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新设一档或多档针对服务业的税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规定,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改革试点将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由目前的两档调整为四档,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这种安排有一定的合理性。由于增值税是间接税,可以转嫁,最终可以通过价格的调整消化税收负担的变化。同时,改革虽然会一定程度减少政府的财政收入,但是在我国目前财政收入快速增长,渐进性改革模式下,财政收入是可以完全承受的。

参考文献:

[1]南方都市报两会报道组.政府应减税与企业共度时艰

[N].云南信息报,2009-3-6 (A10).

[2]管朝龙.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思考

[J].财政纵横,2009,(11).

篇5

一、问题的提出

旅游地生命周期是旅游地演化的基本规律,1980年,加拿大学者巴特勒认为,旅游地如同生物体一样有发展变化的过程,这一过程大体经历探索、参与、发展、巩固、停滞、衰落( 或复苏)6个阶段,并用游客增长率判定旅游地所处的具体阶段。随着中国旅游业的发展,一些老牌旅游地出现了游客人数停滞增长甚至下降的趋势,处于旅游地生命周期的巩固或停滞阶段,有的已处于衰落阶段,成为中国旅游业发展的新瓶颈。对已衰落的旅游地进行再开发或深度开发,振兴这些老牌旅游地,促进旅游地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掌握旅游地生命周期演化规律。黄龙溪古镇在成都市旅游业发展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研究黄龙溪古镇旅游地生命周期,分析其生命周期所处的具体阶段的特点与规律, 透析形成这些具体生命周期特点和规律的内在形成机理,从而有效指导黄龙溪古镇旅游地的规划、开发和管理,以促进其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对成都市乃至四川省旅游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二、黄龙溪古镇旅游发展现状――基于巴氏理论的分析

(一)黄龙溪古镇概况。有着2100多年历史的黄龙溪古镇历来就是成都南面的军事重镇,位于成都市双流县西南部边缘,黄龙溪镇历史文化保护范围分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协调发展区。古镇区的保护区面积为14.75公顷,其中古镇核心区为3.93公顷,建设控制区为10.82公顷。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个(金华庵、三县衙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个(唐家大院、镇江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个(皇坟、杨家大院)。历史建筑有清代保存至今的前店后居的联排式一至二层民居店铺100余间共76户。现古镇保护范围、历史建筑数量及保护范围较申报期相比较无变化。只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原3处(金华庵、皇坟、三县衙门)增加至今6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金华庵、三县衙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唐家大院、镇江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皇坟、杨家大院)

(二)黄龙溪古镇旅游发展的历史沿革。黄龙溪镇古镇黄龙溪是岷江流域一颗光彩夺目的明珠。不仅山川形胜,景色优美,气候宜人,是珍贵的人间仙境,而且历史悠久,明华厚重,民风淳朴,对巴蜀历史乃至中华民族历史做出过宝贵贡献。古镇黄龙溪的历史可分五个阶段:一是古蜀王国最后的军事据点;二是三国蜀汉政权的圣迹之地;三是宋代乡村商业集市;四是清代新兴的移民场镇、水运码头;五是现代成都市近郊旅游第一镇。随着人们对古老神奇的东西的怀念与追逐,古镇游也随之被开发,黄龙溪古镇旅游业也因此而得到发展。

(三)黄龙溪古镇旅游地生命周期阶段的判断。

1、黄龙溪古镇旅游发展现状:目前黄龙溪古镇坚持以旅游为龙头,农业为基础,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正确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力争把黄龙溪建设成为经济发达,文化繁荣,交通便捷,设施配套,布局合理,功能齐备,环境优美,具有浓郁特色的旅游型山水小城镇。首先在游客接待量方面。2013年春节,“天府第一名镇”黄龙溪古镇精心准备了“第13届国际龙狮文化艺术节”,以非遗火龙表演、现代民俗歌舞剧、国际熊猫灯会、美食节、书画家作品展等丰富内容,特色鲜明的游玩项目吸引全国各地游客,旅游接待人次节节攀升。其次在旅游设施建设方面。近年来,黄龙溪古镇按照“内部提升、外部拓展”的要求,大力实施“文化内涵提升工程”“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景观改造提升工程”“宣传营销提升工程”,努力打造现代文明与历史文化交相辉映的“天府第一名镇”。再次在季节性方面。黄龙溪住宿分淡季和旺季,淡季核心区五十元左右,新景区接近一百,旺季住宿价格新景区要上百,核心区接近百元。最后黄龙溪古镇的投资热点也吸引了不少眼球。千年历史具有三国风韵的黄龙溪古镇,自古就是商贸重镇。古镇二期水上休闲乐水项目全部依水而建,延伸引水入街入巷。项目改造重点着力于泊水酒吧、休闲会所、特色餐饮、地方小食、星级住所等美酒、美食、美景休闲业态的繁荣,尤其注重水疗、酒疗、醋疗、茶疗、泥疗、盐浴等SPA业的引进培育,营造灯火阑珊处歌舞几时休的夜黄龙晚间笙歌娱乐氛围。

2、依据巴氏理论对黄龙溪旅游地生命周期阶段的判断:旅游地生命周期阶段一般可以用游客增长率法进行判定,即根据不同年份旅游地接待游客量的增长率差异来判定旅游地所处的周期阶段。旅游增长率的变化可以简单对应旅游地生命周期各阶段。在探索阶段增长幅度呈现不规则变动在0%-5%之间,在参与阶段增长幅度超过5%-10%,在发展阶段增长幅度在10%-15%之间,在巩固阶段增长幅度在5%-10%之间,在停滞阶段增长幅度在0%-5%之间且不断波动,在衰落阶段则出现负值。游客增长率法虽然忽略了不同周期阶段其他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仍然是目前旅游地生命周期判定的常用方法之一。黄龙溪古镇近两年间游客接待量一直呈稳步增长的趋势,且游客增长率处于5%左右,但仅凭这两组数据并不能判定目前黄龙溪古镇处于旅游地生命周期的那一阶段,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黄龙溪古镇现状进行探讨。

有无季节性:据调查,黄龙溪古镇的季节性十分明显,游客接待量最高值均出现在五一大假、国庆长假等国家法定节日中,切旺季主要在3月至10月间,尤其在夏季,这个水上古镇尽显那一抹清凉。除公共设施外有无其他特别设施:黄龙溪古镇除公共设施外也已经建成或正在修建多项其他旅游设施,已经建成的如仿古水碾,正在修建中的有各大型酒店等。是否带动当地经济发展:随着黄龙溪古镇的发展,使旅游业成为当地的支柱产业,成为当地居民主要的收入来源,改变了当地平穷落后的面貌,但由于政府保护力度加大,并未对当地的自然环境造成损害,旅游业成为当地人人称道的健康产业。宣传力度:目前黄龙溪古镇的宣传力度正在日益加大,根据天府新区旅游发展重点区域“一区一廊一组团”的规划,黄龙溪古镇处于“一组团”即黄龙溪组团的核心区域。因此黄龙溪古镇的宣传尤其的到政府重视,其宣传的途径主要有平面媒体以及网络媒体,如电视、杂志、报纸、公交车电视、短信、微博、户外广告等。旅游市场:目前黄龙溪的旅游市场已经形成,因黄龙溪属于近郊的集山、水、城、为一体的旅游胜地,方便本地人前来游玩,因此其主要游客来源于成都本地。但黄龙溪古镇的旅游市场在沿海一带也颇具影响力,目前黄龙溪景区宣传主要针对沿海一带的游客,此外东南亚一带的游客也较多。投资来源:黄龙溪古镇目前的投资主要来源于政府以外的投资,非政府投资项目占城镇建设总投资比重约51%,且外来投资主要集中在住宿业等商业中,外来投资已经大大超过本地政府的投资,更吸引更多的投资商前来考察。目前黄龙溪正在修建大型星级酒店,为整个古镇增添不少贵气。

综上所述,通过对黄龙溪古镇游客变化规律的探索,辅以旅游地生命周期阶段特征的对比,判定黄龙溪古镇处于生命周期的发展期。

三、巴氏理论对提升黄龙溪古镇旅游发展水平的启示

(一)保持和强化旅游产品的吸引力。

1、增加科学文化内涵,丰富项目种类:需要在现有旅游产品基础上,丰富产品内涵,提高层次,优化结构。黄龙溪最突出的特色之一是水,而现在水上游玩,项目很少,可利用溪水建造一些水上乐园,加强游客对黄龙溪独特的感受。然后立足资源优势,在观光旅游的基础上,开展科考、探险、康乐、休闲度假、会议等多种类型的旅游产品。

2、联合周边特色旅游资源进行组合开发:其次还要联合周边特色旅游资源进行组合开发。在黄龙溪周边, 也有很多知名的旅游景点,例如宽窄巷子,锦里,武侯祠等,黄龙溪可以组合多条旅游线路,拓展旅游空间,延长旅游时间,丰富旅游内容,打造成都精品旅游线路。

3、减弱季节性:黄龙溪旅游区旅游旺季主要集中在春夏季,这并不意味着黄龙溪旅游区仅仅适合开展春夏季旅游,从旅游资源来看,黄龙溪旅游区一年四季呈现不同的景观。冬季旅游已成为时尚。以舞火龙为首的民俗文化也对游客具有极强的吸引力。加大冬季旅游营销,既是做大旅游规模的重要措施,也是塑造旅游区形象的重要途径。

(二)加大黄龙溪古镇旅游区旅游营销的力度。

1、突出古老神奇,塑造个性形象:黄龙溪在古镇中以古色、古香、古风、古韵而著名,要努力提升黄龙溪旅游形象,突出自然优势,去其浮华的现代化色彩,还其古色古香淡雅的形象,打造出黄龙溪作为生态古镇的品牌形象,让黄龙溪优势特色显现出来。

2、加强资源整合力度:可以通过加强古镇之间的资源整合,提高整体竞争能力,共同打造中国古镇之旅的品牌。强化原有市场,开拓新客源市场。黄龙溪客源地越来越多元化,入境游客除成都本地人外,还包括沿海一带和东南亚地区游客,游客由原来的本地居民扩大到沿海,东南亚区域. 针对客源地的宣传促销策略,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例如针对沿海游客迅速增多的现状,可以组织到沿海进行专门的促销活动。

(三)营造良好的软硬环境,增加游客的归属感。目前,黄龙溪已修建专门的旅游车站,但规模较小,站内公交线路较少,连接的大型车站只有成都新南门车站。 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游客前来旅游,尤其没有与火车站与机场的直达车,景区外要提高从景区周边主要城镇进入旅游区的公路等级,更新和增加客运车辆等。提高旅游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针对黄龙溪旅游区的实际,提高旅游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旅游区管理者和员工素质是根本,科学组织服务队伍是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的关键,规范化服务是提高服务质量的基本手段,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