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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律体系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0 09:46:5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税法法律体系,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税法法律体系

篇1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已进入全面小康的发展轨道,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更为我国今后的经济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而在此新形势下,如何避免出现财政危机,以及财税法治改革应当何去何从,是我们在进行财税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必须应对的新课题。

我国自从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有关财政危机的讨论一直未停。特别是近几年来,为了解决通货紧缩、内需不足等问题,国家曾一度推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从而使财政支出大涨,赤字与国债规模激增。通常,评价一国财政运行状况的指标,主要有债务依存度、偿债率、国债负担率以及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等等。通过这些指标的变化轨迹,能够较为直观地反映一国的财政运行是良性状态还是危机状态,以及这些状态的转化趋势。财政风险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负债的多少和偿债能力的强弱。因此,如果政府的负债过多,就会加大发生财政危机的可能性。近几年来,我国的财政赤字规模一直很大,每年都有数千亿元①;与此相适应,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这几年,已累计发行长期建设国债达9000亿元②,国债发行总额累计已经达到26000亿元。这只是最为直观的政府负担的国家公债的数额。有些学者正是以此作为计算债务依存度、国债负担率等指标的依据。除了上述以发行的国债数量作为衡量政府负债的依据以外,还有人提出了其他的测度方法,较为重要的是把政府负债分为四类,即显性负债、隐性负债、直接负债、或然负债。因此,上述的国债发行规模,只是一种显性的负债或直接的负债,如果从其他的角度去考虑政府的负债,则政府的债务负担应当更重。例如,国有企业的债务、社会保障的负担、银行的不良资产、大量拖欠的工资、公共卫生等问题的解决,主要需要国家来承担经济责任,或者最终承担责任,这些“实质上的债务”,都是导致财政危机的重要因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财政危机比金融危机更值得关注,因为金融危机也会转化为财政危机,并最终由财政来“买单”。

由此看来,无论对影响财政风险或财政危机的指标如何确定,也不管对政府的负债如何量化,人们可以达成共识的是:国家的债务负担已经相当沉重;大量债务负担的积聚,至少已构成发生财政危机的潜在可能性。由此产生一系列需要研究的经济社会和法律问题,如国家不断增加的财政赤字、增发国债的做法,是否会给以后的经济发展带来沉重压力,并影响到“代际公平”,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是否合乎法治的要求和精神,等等。而要回答这些问题,则需要探讨产生财政危机的法律原因。

二、财政危机的法律原因分析

由于专业分工等诸多原因,传统的法律界往往对财政问题少有问津,但财税领域恰恰是体现近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园地。从历史上看,如果没有财政危机,如果没有财税方面的分权及具体制度安排,就没有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可见,财政危机作为财政运行的一种极端状态,作为一国政府所必须面对的危急情势,同宪法、也有着紧密的关联。事实上,财政直接涉及到公共权力的行使,以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与此同时,还应当在相关法律中对财政权和财产权做出具体的保护性规定,以有效地平衡和协调国家财政权与公民财产权的冲突。这些法律精神,应当贯穿于相关的财政法、税法、民法等领域的具体立法之中。上述的法律精神,实质上就是一种法治精神,即通过有效的、具有合法性的分权,综合协调、平衡各类主体的利益以及实现其良性互动。如果不能有效地贯彻这种精神,就不仅可能侵害国民的财产权,也可能使财政权的行使受到损害,并最终导致财政危机。从现实情况来看,导致财政危机潜滋暗长的具体法律原因,最为显见的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预算法形同虚设

由于我国宪法是在特定背景下形成和发展的,其经济性和法律性特征相对较弱,因而对预算的规定十分匮乏。这些不足本需预算法加以弥补,但现行预算法却较为空泛,可操作性较差,以致许多现实财政收支管理活动都游离于预算法规定之外,严重影响了预算法的权威性;简而言之,预算法已形同虚设,亟待改造或重构。具体体现在:(1)预算法明确规定“一国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纳入预算”。但在我国这一原则未能体现在具体的制度规定中,致使在“预算资金”之外,又形成了所谓的“预算外资金”,甚至在“预算外资金”之外,还积聚了许多“制度外资金”,从而导致国家分配秩序的极度混乱,财政活动失序、失范的问题大量存在,使正当的财政收入受到了很大的侵蚀,赤字规模由此不断扩大,而财政危机也由此潜滋暗长。(2)财政收支平衡是预算法的基本原则。但在一国预算法刚性不足,形同虚设的情况下,收支平衡的原则往往很难被实际执行,这同样也是导致财政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3)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所出现的置预算法精神与规定于不顾,随意变更预算和随意追加、追减预算,以及改变预算项目等,还有预算支出的失控以及凭长官意志所进行的非法支出,更加大了滋生财政危机的可能性,危害十分巨大。(4)预算缺乏透明度。特别是政府部门预算的透明度不够,表现最突出的就是纳税人不知道自己的钱被用在了什么地方,怎么用了。众所周知,法律执行的监督是任何一项法律是否正常运作的关键所在,但是由于预算缺乏透明度,不仅使预算缺少了社会和舆论的监督,甚至有可能为不法之徒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国家的巨额资金成了少数人的囊中之物。

在预算法上,类似的问题还非常多,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非法律化、国库收付制度的不严格执行、对预算收入征收的随意性所导致的收入流失等,都是无视预算法规定的重要现实问题,都是将预算法束之高阁,使其形同虚设的问题,也都是衍生财政危机的重要问题。

(二)国债法有待完善

财政危机直接体现为大量的显性赤字或隐性赤字,而对于赤字的弥补危害较小和最常用的,则是发行国债的形式。发行国债是以国家信用作为担保的,尽管是债,但毕竟是公“债”,因而也具有很强的公法属性。它要求国债的发行规模、结构、利率、偿还等很多方面,都必须要严格地遵守法律的规定,因而一个重要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但是,我国目前国债规模立法还相当薄弱,尚无专门的国债法对相关的问题作系统规定。在缺少专门的国债法的情况下,有关国债的一些基本规范,主要体现在预算法的几条原则性规定中:(1)在发行国债的法律依据上,由于预算法强调中央政府的公共预算不列赤字,且地方各级预算也应当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编制,不列赤字。因此,在理论上就不存在通过发行国债的手段来弥补上述赤字的问题。但事实上,不仅是中央政府,许多地方政府都发生了赤字,而且欠债规模还十分巨大。各级政府的财政漏洞如何弥补,已成为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而且这个问题处理好了,对于化解不同级次政府的财政危机也会有好处,否则,就会进一步加大财政危机的可能性。(2)从现行制度来看,只是在中央预算所必需的建设资金出现资金缺口时,才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然而,对于借债的合理规模和结构,却缺少明确的规定,因而,在国债的实际发行过程中,无法有效控制和实施监督。(3)在对权力机关的国债发行行为进行监督时,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没有专门的国债法来全面规定国债的发行问题,因此,这里的预算监督行为也是无效的,从某种程度上放纵了国债的发行,从而也会增加发生财政危机的可能性。(4)在预算法规定中缺乏一个较为系统的对国债风险进行防范的制度。国债是一个涉及比较多的经济学工具和技术的制度,国债的风险管理包括:发行的规模、发行的结构、发行的方式、国债流通的规模风险、国债的偿还规模和结构风险等。完善的国债法是能够有效防范国债风险的,对于这些问题,不是立法者拍拍脑袋就可以制定的;而且既定的标准也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而有所变化,因此需要法律经济的分析方法,从技术上彻底降低国债的风险。

(三)税法刚性不足

从总体上说,在与财政危机相关的各类法律规范中,税法规范的数量最多。在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下,我国虽然没有完全贯彻“法律保留原则”和“议会保留原则”,但还是做到了最基本的“一税一法”原则,从而使现在开征的各类税收,基本上都能有至少相当于国务院行政法规级次的立法与之相对应。由于大量税收立法主要都采取了行政法规而非“法律”的形式,税收立法层次相对较为低下,在执行过程中有法不依的问题突出,因而税法的刚性明显不足,这也使得税法的执行弹性较大。其具体表现是既存在“征收过度”的现象,也存在“应征未征”的问题。而“应征未征”既可能是放弃国家的税收征收权,也可能是应征的税款无法征收或无力征收。“地下经济”、税收逃避现象的普遍存在,必然会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从而降低国家的财政支出能力,加大发生财政危机的可能性。税法的刚性不足,与我国税收优惠过多过滥有关。大量的税收优惠使得“税式支出”的规模十分巨大,从而人为地减少了应入库的财政收入,影响了对财政赤字的弥补,这同样会加大发生财政危机的可能性。不仅如此,税法的刚性不足,还与某些国家机关对法定课税要素的非法变动有关。总之,税法刚性不足的表现和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缺少税收基本法、税收立法层次低、违反《立法法》的规定和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以及在实践中不依法办事,则是导致税法刚性不足的重要原因。因此,全面提高立法层次,贯彻税收法定原则,切实在执行中做到有“法”可依,对于防范财政危机尤为重要。

导致财政危机潜滋暗长的法律原因也是多方面的。笔者只是选择了与财政危机的形成密切相关的几个领域来探讨,从中不难发现这些领域所存在的许多立法和执法问题,都直接影响着国家的财政状况。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市场经济所涉及的制度内容并不限于市场制度本身,市场制度、财政制度与政治制度等本来就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中国社会不可能在进入市场经济模式的同时,却排斥与之紧密相连的公共财政模式与政治模式(制度)。因此,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财税法学而言,建立一种合理的财税法律体系和推动已经制定的财税法规范的准确实施同样重要;也就是说,完善财税法律体系是促进财税法治化进程的至关重要的一步。

三、完善财税法律体系的思考

从根本上建立一套完善的财税法律体系,既能够从总体上体现宪法的精神,又能够在具体的分税制中,形成一种良好的制度。这样就有利于更好地解决财政危机问题。对于我国来说,财政危机的主体承担者是政府,所以,政府承担规避财政危机的工作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一)建议修改现行宪法,建立财政法立法依据

目前,我国财政法表现为各自独立的单行法,尚无一个可供共同遵循的统一的财政法典。因此,建议在宪法中增加有关财政税收的规定,明确各财税单行法之间的关系和适用范围,界定各财税部门的职能、权限、义务和法律责任。各财税单行法都必须以财税基本法为依据,不得与其相抵触。这就要求在财税基本法的统领下,根据市场经济下公共财政职能的要求,对现行财税法律体系进行修订和完善,将财政税收等涉及国家和社会、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公民权利和利益的内容在宪法中做出规定,以推进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

(二)建立健全国债法律环境

全面清理现有的国债法规,进而采取相应措施在全面清理现有法规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对已经完全不适用和部分不适用的法规,该废止的废止,该部分失效的失效,该修改的修改。我国尽管多次颁布《国库券条例》和《特种国债条例》等,但没有一部系统、全面的《国债法》。即使是这些已颁布的法规中,也存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不相适应的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修订。中国国债市场日益与国际接轨,今后境外资本也将进入国债市场,这将为国债市场带来更多的机遇。起草一部完整的《国债法》,规范国债市场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设定制约手段,规范国债的发行、流通、使用、管理和偿还全过程,是健全我国国债市场的迫切需要。

(三)加紧修改《预算法》,推进各类相关体制的改革,真正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合理的公共财政制度

由于体制转轨时期利益调整的难度以及制度设计本身的一些问题,中国预算法的立法、执法和守法一直都在低水平上徘徊。结合当前财政支出制度改革的现实需要和世界财政法治发展的潮流,以规范和保障政府财政行为为己任的预算法应当予以积极的回应。无论是预算编制、预算审批还是预算执行,都需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做出很大程度的调整和改革,这是从源头上防范财政危机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

(四)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税法

在完善税法时,要注意税法与其他相关的经济、社会立法的配套,特别是与相关财政立法的配套。否则,税法再完善,也可能会存在许多因制度不协调所造成的成本问题。税收是国家的主要财政基础,税法的制定和执行不仅影响同业竞争的纳税人在同一市场中的竞争力,还会影响国家的财政收支和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制定、变更税法不仅直接影响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税款给付义务,而且当国家以征税行为介入市场运行以后,税法的制定和执行更会影响纳税人的预期和行为,从而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

(五)尽快拟定和颁布《财政监督法》

从法律上确定财政监督的地位,增强财政监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执法监督体系中的地位。通过法律程序明确监督机构的职权、责任、监督程序、监督方法、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反财政法规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为财政部门行使财政监督职能、加强执法力度、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财政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创造良好的法制条件,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执法的随意性。既抓立法,又抓执法,真正把财政活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建立健全比较系统和完整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

总之,要建立健全一整套严密科学、协调有序的财税法律体系,使之既有分权,又有限权;既有自由,又有约束,从而在财税法制中,通过法律的全面制定和有效实施来体现精神,形成秩序,这样也形成了一种良性的互动,而只有在这种良性互动中,才能真正解决财政赤字、债务风险和财政危机等问题,才能形成良好的公共经济秩序,推进国家和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林跃勤积极财政政策回顾与评价[J]中国金融,2005,(1)

[2]张守文财政危机中的问题[J]法学,2003,(9)

篇2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空白亟需填补

(一)电子商务合同问题

电子商务因其独特的技术环境和特点,对传统的合同法带来了冲击,传统的合同法已无法应付电子商务的需要。如对数据电文传递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合同条款、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地点,以及通过计算机订立的电子合同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一系列法律空白问题,都必须重新研究和探讨。199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它使电子商务的一系列主要问题得以解决。它赋予“数据电文”等同于“纸张书面文件”的法律地位,规定了数据电文作为“书面文件”、“亲笔签字”或“原件”所需的条件和标准,及其作为法律证据的价值和可接受性。

我国现行《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采用了与《电子商务示范法》类似的规定,将电子数据交换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但《合同法》只是从法律上承认了某些电子形式的合同,具有书面形式合同的法律地位,而对电子签名、电子证据有效的条件等相关概念,尚未作出明确界定。

(二)电子证据问题

电子商务的电子文件,包括确定交易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各种电子商务合同,以及电子商务中流转的电子单据,这些电子文件在证据法中就是电子证据。电子文件的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它突破了传统法律对文件的界定,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电子文件由于使用电脑硬盘或软件磁盘性介质,录存的数据内容很容易被改动,而且不留痕迹;另外,由于计算机操作人员的人为过失,或技术和环境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文件的丢失、损坏等,使得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胁,一旦发生争议,这种电子文件能否作为证据,就成为一个法律难题。

(三)电子支付问题

电子支付包括资金划拨,以及网上银行开展的信用卡、电子货币、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等新型金融服务,它实质上是以数字化信息替代货币的流通和存储,从而完成交易支付的。由于金融电子化,完成交易的各方都是通过无纸的数字化信息进行支付和结算,资金交付也是采用电子货币,通过电子资金划拨的方式进行,因此电子支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等,成为新的法律问题。

如电子支付中的签名效力问题,就是需要认真解决的一个问题。我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见,这些规定不能直接适用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因此,修订我国现行的《票据法》,或制定相应的《电子资金划拨法》,是电子商务中支付和结算顺利进行所必需的。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尚待解决

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了一系列挑战,现行税法多数是在传统贸易环境背景下建立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有许多税法问题有待解决。例如,现行税法中的概念如何适用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如何应对电子商务这一全新事物;如何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使立法意图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等问题。

二、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构建

(一)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

研究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首先要从我国电子商务的实际,以及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的实际出发,研究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基本框架,为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打下基础。

税法公平原则: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负担相同的税负。因为从交易的本质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是一致的。确定这一原则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并不强制推行这种交易。同时,这一原则的确立,也意味着没有必要对电子商务立法开征新税,而只是要求修改完善现行税法,将电子商务纳入到现行税法的内容中来。

其他方面的原则,包括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中性原则,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原则,财政收入与优惠原则,效率和便利原则,以及整体性和前瞻性原则等,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也要充分予以考虑。

(二)明确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

根据以上原则,以及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和立法的现实情况,可以明确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应集中在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上。在暂不开征新税及附加税的前提下,通过对现行税法一些相关概念、范畴、基本原则和条款的修改、删除、重新界定和解释,以及增加对电子商务适用的相应条款,妥善处理有关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法律问题。因此,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是:

首先,在税法中重新界定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概念,具体包括“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其次,在税法中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征税范围,根据国情和阶段性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按不同时期分步考虑和实施。在税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课税对象,根据购买者取得何种权利(产品所有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这类交易产品属于何种课税对象;在税法中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等。

(三)修改税收实体法

在明确立法原则和基本内容的基础上,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适时调整我国税收实体法。我国税收实体法主要包括流转税法、所得税法及其他税法。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要根据实体法受到电子商务影响的不同情况,具体考虑对他们的修订、改动、补充和完善。例如,对受电子商务冲击最大的流转税法,可以考虑从两个方面进行修订。在适当的时机,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进行修订,并通过立法程序赋予其更高的法律地位。在对增值税法、营业税法进行修订时,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适时增加对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

(四)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

除考虑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之外,还应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等问题。

首先,应当在法律中确认税务机关对电子交易数据的稽查权。应在税收条文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法定程序查阅或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并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而纳税人则有义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和密码的备份,并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保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违约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次,应在税法中对财务软件的备案制度作出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要求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必须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规定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

(五)完善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

第一,应完善金融和商贸立法。制定电子货币法,规范电子货币的流通过程和国际金融结算的规程,为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相应的法律保证。

第二,应完善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的立法,防止网上银行金融风险和金融诈骗、金融黑客等网络犯罪的发生。

第三,完善《会计法》等相关法律,针对电子商务的隐匿化、数字化等特点,会导致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的问题,可在立法中考虑从控管网上数字化发票入手,完善《会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明确数字化发票作为记账核算及纳税申报凭证的法律效力。

篇3

一、确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

研究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首先要从我国电子商务的实际,以及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的实际出发,研究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为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打下基础。

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负担相同的税负。因为从交易的本质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是一致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为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没有必要对电子商务立法开征新税,而只是要求修改完善现行税法,将电子商务纳入到现行税法的内容中来。其他方面,如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中性原则,维护国家税收的原则,财政收入与优惠原则,效率和便利原则,以及整体性和前瞻性原则等,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也要充分予以考虑。

二、明确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

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和立法的现实情况,可以明确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应集中在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上。在暂不开征新税及附加税的前提下,通过对现行税法一些相关概念、范畴、基本原则和条款的修改、删除、重新界定和解释,以及增加对电子商务适用的相应条款,妥善处理有关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法律问题。因此,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是:首先,在税法中重新界定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概念,具体包括“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其次,在税法中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征税范围,根据国情和阶段性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按不同时期分步考虑和实施。在税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课税对象,根据购买者取得何种权利(产品所有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这类交易产品属于何种课税对象;在税法中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等。

三、进一步修改税收实体法

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适时调整我国税收实体法,如流转税法、所得税法及其他税法。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要根据实体法受到电子商务影响的不同情况,具体考虑对他们的修订、改动、补充和完善。例如,对受电子商务冲击最大的流转税法,可以考虑从两个方面进行修订:一是适当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进行修订,二是适时对《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进行修订,并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适时增加对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

四、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

除考虑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之外,还应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等问题。首先,应当在法律中确认税务机关对电子交易数据的稽查权。应在税收条文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法定程序查阅或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并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而纳税人则有义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和密码的备份,并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保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违约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次,应在税法中对财务软件的备案制度作出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要求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必须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规定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

五、完善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

(1)应完善金融和商贸立法。制定电子货币法,规范电子货币的流通过程和国际金融结算的规程,为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相应的法律保证。(2)应完善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的立法,防止网上银行金融风险和金融诈骗、金融黑客等网络犯罪的发生。(3)完善《会计法》等相关法律,针对电子商务的隐匿化、数字化等特点,会导致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的问题,可在立法中考虑从控管网上数字化发票入手,完善《会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明确数字化发票作为记账核算及纳税申报凭证的法律效力。

六、不同的电子商务活动应用不同的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分为三种形式:(1)电子商务作为远程销售有形产品的方式。即互联网作为有形产品的交易场所而存在,互联网上实现的仅是查看商品目录,发出订单等,有形产品的配送仍通过传统的运输渠道完成。(2)电子商务作为远程提供服务的方式。使用电子媒介从遥远的地方提供服务,包括通过电话、传真、因特网技术提供信息服务。(3)通过电子商务销售数字产品,即将图表、文本、或声音转化为数字形式,对同样信息的数字版本加以传送或销售纯数字产品。

前两种方式,电子商务只是作为一种交易媒介革新的方式而存在,互联网作为有形产品、劳务的的交易场所,仍需传统物流配送系统的配合才能完成,适用于传统的税收制度。真正存在问题的是以电子方式传送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目前应对这种交易方式实行免税政策,电子商务作为二十一世纪最有潜力,充满商机的领域,过重的税收会抑制电子商务的开展。

七、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

篇4

营业税 增值税 营转增

一、营业税转增值税为何势在必行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在过去长期的实践中,增值税和营业税往往存在交叉冲突,使得税务的征收和管理容易造成混乱。随着中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推进与扩大,中国目前流转税中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局面将结束。 (一)重复征税造成负担过重著名经济评论员姚中秋认为:“对于企业来说营业税负担非常沉重,尤其是服务类型的中小企业,中国服务业在过去若干年没有随着经济同步增长,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营业税负担过重。有学者认为,“十一五”规划之所以有些部分没有完成,如服务业发展指标等,营业税的不完善是造成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根据税负转嫁理论,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往往会成为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实际税负承担者,然而由于其本身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其进项税额无处抵扣,使他们的税负较之纳入课税范围的实际税负沉重得多,扭曲了市场中原本均衡的成本与利益的关系。(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征收不利于税收征管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的一些困境,虽然增值税法界定了“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行为”的概念,但是在税收征管中,明确区分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相当困难,往往难以区分究竟应当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是共享税,由国税机关征收,营业税是主要的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国税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为了各自的利益可能会发生税收管辖权上的冲突与矛盾。出现双方争夺税源的状况,也可能会出现双方谁都不愿管的状况,这对我国税收的整体利益来说是十分有害的。(三)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征收不利于国际竞争在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双重税制下,由于营业税不享受出口退税无法进行抵扣,在出口环节上制约了我国劳务参与国际公平竞争,降低了服务产品的价格国际竞争力,限制了国内服务产业向国外市场的扩展。增值税能在全球范围迅速普及的原因之一就是,增值税零税率机制可以实现彻底退税。从世界范围看来,增值税已经是一种成熟的税种,其征收分为通常包括商品和服务,也被称为“货物和劳务税”,即国际上同性的GST(Goods and Services Tax)。无论从我国内在国情需要还是从国际实践经验来看,都有必要取消营业税,将劳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二、营业税转增值税改革中面临的问题(一)营业税转增增值税顺序选择的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征税范围包括9个行业,试点行业中规定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虽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文规定了分步分行业改革,但是如果改革不彻底,可能造成改革过渡时间太长,并且营业税征税范围中的哪些行业先转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哪些行业后转入,分几步转入,其依据是什么,要不要设定时间表,这些都必须周密考虑。(二)营业税转增值税税率设定的问题将营业税征税范围中的服务业转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其对财政收入和产业发展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如果税率设置高了,增加企业负担,在目前企业税负已经偏高的情况下,不利于服务业的发展,与营业税转增值税改革初衷相背;税率如果设置低了,将影响国家财政收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新设了两档增值税税率,这种做法会不会导致增值税税率档次较多,影响其“中性”优势作用的发挥,引起与增值税的原则不相符的问题。因此,如何既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又不加重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增值税税率如何设定也是一个比较关键的问题。

三、营业税转增值税问题解决的途径(一)营业税转增值税顺序的选择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是分行业分地区分部进行营业税转增值税的改革。采用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税负不公平问题明显,同时交通运输业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关系密切,改革有利于打通产品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但我国增值税改革也不能“战线”拖得太长,因为这样将加大税收管理成本,影响改革效果,应该在三步之内将增值税扩大到所有服务业。(二)营业税转增值税税率的设定改革后增值税税率的确定必须兼顾产业发展、企业负担、政府收入、税制特点等各方要求,不宜再提高增值税的税率。为了体现服务业的多样性,同时兼顾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新设一档或多档针对服务业的税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规定,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改革试点将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由目前的两档调整为四档,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这种安排有一定的合理性。由于增值税是间接税,可以转嫁,最终可以通过价格的调整消化税收负担的变化。同时,改革虽然会一定程度减少政府的财政收入,但是在我国目前财政收入快速增长,渐进性改革模式下,财政收入是可以完全承受的。

参考文献:

[1]南方都市报两会报道组.政府应减税与企业共度时艰

[N].云南信息报,2009-3-6 (A10).

[2]管朝龙.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思考

[J].财政纵横,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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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旅游地生命周期是旅游地演化的基本规律,1980年,加拿大学者巴特勒认为,旅游地如同生物体一样有发展变化的过程,这一过程大体经历探索、参与、发展、巩固、停滞、衰落( 或复苏)6个阶段,并用游客增长率判定旅游地所处的具体阶段。随着中国旅游业的发展,一些老牌旅游地出现了游客人数停滞增长甚至下降的趋势,处于旅游地生命周期的巩固或停滞阶段,有的已处于衰落阶段,成为中国旅游业发展的新瓶颈。对已衰落的旅游地进行再开发或深度开发,振兴这些老牌旅游地,促进旅游地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掌握旅游地生命周期演化规律。黄龙溪古镇在成都市旅游业发展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研究黄龙溪古镇旅游地生命周期,分析其生命周期所处的具体阶段的特点与规律, 透析形成这些具体生命周期特点和规律的内在形成机理,从而有效指导黄龙溪古镇旅游地的规划、开发和管理,以促进其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对成都市乃至四川省旅游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二、黄龙溪古镇旅游发展现状――基于巴氏理论的分析

(一)黄龙溪古镇概况。有着2100多年历史的黄龙溪古镇历来就是成都南面的军事重镇,位于成都市双流县西南部边缘,黄龙溪镇历史文化保护范围分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协调发展区。古镇区的保护区面积为14.75公顷,其中古镇核心区为3.93公顷,建设控制区为10.82公顷。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个(金华庵、三县衙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个(唐家大院、镇江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个(皇坟、杨家大院)。历史建筑有清代保存至今的前店后居的联排式一至二层民居店铺100余间共76户。现古镇保护范围、历史建筑数量及保护范围较申报期相比较无变化。只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原3处(金华庵、皇坟、三县衙门)增加至今6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金华庵、三县衙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唐家大院、镇江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皇坟、杨家大院)

(二)黄龙溪古镇旅游发展的历史沿革。黄龙溪镇古镇黄龙溪是岷江流域一颗光彩夺目的明珠。不仅山川形胜,景色优美,气候宜人,是珍贵的人间仙境,而且历史悠久,明华厚重,民风淳朴,对巴蜀历史乃至中华民族历史做出过宝贵贡献。古镇黄龙溪的历史可分五个阶段:一是古蜀王国最后的军事据点;二是三国蜀汉政权的圣迹之地;三是宋代乡村商业集市;四是清代新兴的移民场镇、水运码头;五是现代成都市近郊旅游第一镇。随着人们对古老神奇的东西的怀念与追逐,古镇游也随之被开发,黄龙溪古镇旅游业也因此而得到发展。

(三)黄龙溪古镇旅游地生命周期阶段的判断。

1、黄龙溪古镇旅游发展现状:目前黄龙溪古镇坚持以旅游为龙头,农业为基础,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正确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力争把黄龙溪建设成为经济发达,文化繁荣,交通便捷,设施配套,布局合理,功能齐备,环境优美,具有浓郁特色的旅游型山水小城镇。首先在游客接待量方面。2013年春节,“天府第一名镇”黄龙溪古镇精心准备了“第13届国际龙狮文化艺术节”,以非遗火龙表演、现代民俗歌舞剧、国际熊猫灯会、美食节、书画家作品展等丰富内容,特色鲜明的游玩项目吸引全国各地游客,旅游接待人次节节攀升。其次在旅游设施建设方面。近年来,黄龙溪古镇按照“内部提升、外部拓展”的要求,大力实施“文化内涵提升工程”“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景观改造提升工程”“宣传营销提升工程”,努力打造现代文明与历史文化交相辉映的“天府第一名镇”。再次在季节性方面。黄龙溪住宿分淡季和旺季,淡季核心区五十元左右,新景区接近一百,旺季住宿价格新景区要上百,核心区接近百元。最后黄龙溪古镇的投资热点也吸引了不少眼球。千年历史具有三国风韵的黄龙溪古镇,自古就是商贸重镇。古镇二期水上休闲乐水项目全部依水而建,延伸引水入街入巷。项目改造重点着力于泊水酒吧、休闲会所、特色餐饮、地方小食、星级住所等美酒、美食、美景休闲业态的繁荣,尤其注重水疗、酒疗、醋疗、茶疗、泥疗、盐浴等SPA业的引进培育,营造灯火阑珊处歌舞几时休的夜黄龙晚间笙歌娱乐氛围。

2、依据巴氏理论对黄龙溪旅游地生命周期阶段的判断:旅游地生命周期阶段一般可以用游客增长率法进行判定,即根据不同年份旅游地接待游客量的增长率差异来判定旅游地所处的周期阶段。旅游增长率的变化可以简单对应旅游地生命周期各阶段。在探索阶段增长幅度呈现不规则变动在0%-5%之间,在参与阶段增长幅度超过5%-10%,在发展阶段增长幅度在10%-15%之间,在巩固阶段增长幅度在5%-10%之间,在停滞阶段增长幅度在0%-5%之间且不断波动,在衰落阶段则出现负值。游客增长率法虽然忽略了不同周期阶段其他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仍然是目前旅游地生命周期判定的常用方法之一。黄龙溪古镇近两年间游客接待量一直呈稳步增长的趋势,且游客增长率处于5%左右,但仅凭这两组数据并不能判定目前黄龙溪古镇处于旅游地生命周期的那一阶段,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黄龙溪古镇现状进行探讨。

有无季节性:据调查,黄龙溪古镇的季节性十分明显,游客接待量最高值均出现在五一大假、国庆长假等国家法定节日中,切旺季主要在3月至10月间,尤其在夏季,这个水上古镇尽显那一抹清凉。除公共设施外有无其他特别设施:黄龙溪古镇除公共设施外也已经建成或正在修建多项其他旅游设施,已经建成的如仿古水碾,正在修建中的有各大型酒店等。是否带动当地经济发展:随着黄龙溪古镇的发展,使旅游业成为当地的支柱产业,成为当地居民主要的收入来源,改变了当地平穷落后的面貌,但由于政府保护力度加大,并未对当地的自然环境造成损害,旅游业成为当地人人称道的健康产业。宣传力度:目前黄龙溪古镇的宣传力度正在日益加大,根据天府新区旅游发展重点区域“一区一廊一组团”的规划,黄龙溪古镇处于“一组团”即黄龙溪组团的核心区域。因此黄龙溪古镇的宣传尤其的到政府重视,其宣传的途径主要有平面媒体以及网络媒体,如电视、杂志、报纸、公交车电视、短信、微博、户外广告等。旅游市场:目前黄龙溪的旅游市场已经形成,因黄龙溪属于近郊的集山、水、城、为一体的旅游胜地,方便本地人前来游玩,因此其主要游客来源于成都本地。但黄龙溪古镇的旅游市场在沿海一带也颇具影响力,目前黄龙溪景区宣传主要针对沿海一带的游客,此外东南亚一带的游客也较多。投资来源:黄龙溪古镇目前的投资主要来源于政府以外的投资,非政府投资项目占城镇建设总投资比重约51%,且外来投资主要集中在住宿业等商业中,外来投资已经大大超过本地政府的投资,更吸引更多的投资商前来考察。目前黄龙溪正在修建大型星级酒店,为整个古镇增添不少贵气。

综上所述,通过对黄龙溪古镇游客变化规律的探索,辅以旅游地生命周期阶段特征的对比,判定黄龙溪古镇处于生命周期的发展期。

三、巴氏理论对提升黄龙溪古镇旅游发展水平的启示

(一)保持和强化旅游产品的吸引力。

1、增加科学文化内涵,丰富项目种类:需要在现有旅游产品基础上,丰富产品内涵,提高层次,优化结构。黄龙溪最突出的特色之一是水,而现在水上游玩,项目很少,可利用溪水建造一些水上乐园,加强游客对黄龙溪独特的感受。然后立足资源优势,在观光旅游的基础上,开展科考、探险、康乐、休闲度假、会议等多种类型的旅游产品。

2、联合周边特色旅游资源进行组合开发:其次还要联合周边特色旅游资源进行组合开发。在黄龙溪周边, 也有很多知名的旅游景点,例如宽窄巷子,锦里,武侯祠等,黄龙溪可以组合多条旅游线路,拓展旅游空间,延长旅游时间,丰富旅游内容,打造成都精品旅游线路。

3、减弱季节性:黄龙溪旅游区旅游旺季主要集中在春夏季,这并不意味着黄龙溪旅游区仅仅适合开展春夏季旅游,从旅游资源来看,黄龙溪旅游区一年四季呈现不同的景观。冬季旅游已成为时尚。以舞火龙为首的民俗文化也对游客具有极强的吸引力。加大冬季旅游营销,既是做大旅游规模的重要措施,也是塑造旅游区形象的重要途径。

(二)加大黄龙溪古镇旅游区旅游营销的力度。

1、突出古老神奇,塑造个性形象:黄龙溪在古镇中以古色、古香、古风、古韵而著名,要努力提升黄龙溪旅游形象,突出自然优势,去其浮华的现代化色彩,还其古色古香淡雅的形象,打造出黄龙溪作为生态古镇的品牌形象,让黄龙溪优势特色显现出来。

2、加强资源整合力度:可以通过加强古镇之间的资源整合,提高整体竞争能力,共同打造中国古镇之旅的品牌。强化原有市场,开拓新客源市场。黄龙溪客源地越来越多元化,入境游客除成都本地人外,还包括沿海一带和东南亚地区游客,游客由原来的本地居民扩大到沿海,东南亚区域. 针对客源地的宣传促销策略,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例如针对沿海游客迅速增多的现状,可以组织到沿海进行专门的促销活动。

(三)营造良好的软硬环境,增加游客的归属感。目前,黄龙溪已修建专门的旅游车站,但规模较小,站内公交线路较少,连接的大型车站只有成都新南门车站。 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游客前来旅游,尤其没有与火车站与机场的直达车,景区外要提高从景区周边主要城镇进入旅游区的公路等级,更新和增加客运车辆等。提高旅游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针对黄龙溪旅游区的实际,提高旅游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旅游区管理者和员工素质是根本,科学组织服务队伍是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的关键,规范化服务是提高服务质量的基本手段,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是保障。

篇6

大家上午好!

通过一上午的会议、演讲大家已经很累了,我尽量以比较简短的时间对前面四位的演讲做一点简单的回应,这主要是我学习之后的心得。

刚才四位演讲者的演讲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广泛,内容是非常丰富,他们的演讲应该说从宏观到微观,从理论到实践,从国内到国外,从历史到现实,各个方面都涉及到了,所以结合每一位演讲者的演讲,简要地做一些回应,谈一谈我相关的一些心得。

首先第一位是著名的高培勇教授,大家对他非常熟悉,高培勇教授讲了我们国家在直接税制方面面临的突出挑战,特别是在个人所得税和物业税这方面面临的突出问题。高教授从我们国家几次的规划,从“十一五”到“十二五”,谈到税制的改革目标,今天这方面的热点还没有完成,这一些情况给我们提出很多非常重要,发人深省的问题。这样一些问题实际上我觉得非常值得我们思考,大概有几个方面。

一、高培勇教授提到整个税收体系或者是税法体系的合理性问题。因为直接税在整个税收体系或者是税法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我们国家整个税法发展到今天,经济社会发展到这样一个阶段,税制如何构建更加地合理,要我们从整体上,从结构合理性等等各个方面去分析,去研究。所以这样一个宏观的把握,宏观的分析,这种结构我想是非常重要的。在今天尤其要关注各类税负之间的内在关联,个人所得税和其他所得税之间的联系。物业税和房产税等各类税负的关联,究竟要不要开征,如何开征,困难何在?确实值得我们很好地思考。

二、高教授在演讲里边谈到了我们现在所面临的诸多问题,特别是困难,对于困难,我们确实从整个学界和实务界的角度还要去做进一步深度的挖掘。为什么这么多年推不出来,问题究竟何在。这个方面涉及到整个经济发展所提供的物质基础问题,涉及到我们的传统文化的问题,涉及到法治和传统的问题,也可能会涉及到可持续性的问题等等。涉及到许多问题,所以在这方面还要做进一步的挖掘。

三、高教授的演讲里面我们能够感受到国家规划的重要性,不管是整体的规划,还是整个税收或者是税法的建构规划,都需要我们很好地去做一个思考。

四、其实通过高教授的演讲能够更加感受到他谈到我们现实征管的机制和体制面临很大的问题,我们的机制或者是体制应该说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相关税种的开征,以及相关税种的实施,由此我们会进一步想到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因此,如何确保现在法律的实施,非常重要。刚才已经讲到了,其实写出法律条文,写出一个规范的文件并不难,但是难在如何确保和实施,如何确保法律的有效性或者是法律的实效性,确实需要很好地讨论。

五、通过演讲能够进一步感受到税法的功能和宗旨一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思考,不管是哪一种税法的开征,包括直接税的相关开征都会涉及到功能的问题,对它的宗旨,特别是立法目的如何去定位,是不是面临着多元的宗旨。在多元的宗旨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应该如何去面对,哪一个问题这时候都需要我们很好地考虑。甚至说不同的税种在不同的时期,在不同的领域会有很多功能,这些功能有的时候是特别怕带来附带功能,所以我们对功能还需要做进一步确定。

这是对高培勇教授的精彩演讲和简要的回应,这里面一些重点问题也是我的一些临时感受,我想各位代表都有自己的体会,同时我也希望以后高教授再讲课的时候,把相关问题的重要思想再给领导们传递一下。

第二位是苏晓鲁司长所做的重要演讲。主要是探讨我们有关的税务风险方面的防范、应对问题。这个问题应该说非常重要。苏司长从几个大的方面,从整个税法的修订所带来的风险,到操作层面的风险,以及其他方面的风险,应该说谈得都很多,这样风险的提炼都是非常重要的。在这些重要的方面,比如说在税法修订方面提出法律的层次偏低、结构复杂、变化多样,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的对等,约束机制偏低,以及公民参与立法不够等等问题,确实今天非常突出。另外,在操作的层面上也提出很多风险,很多税法制度的变化风险,税务检查风险,以及财务管理方面的风险,这些方面需要我们再做进一步的关注。

第一个就是税法本身的稳定性或者说变异性,这方面跟税法的层次、结构的变化是有关联的,包括最后天永律师谈到的这样的问题,其实也跟那个有关联。

第二,我们现实生活中纳税人和国家政府机关之间的权益结构问题,特别是权利义务的配置方面,以及责任的明晰方面很多问题。事实上在这个领域全国是不对等的,这种不对等性哪些方面合理,哪些地方不合理,也是需要我们做一个理论和实际两个角度深入研究。

第三,纳税人遵从法律法规和纳税人不遵从法律法规,这是由来已久的大的理论结合实践的问题,为什么纳税人遵从?为什么纳税人不遵从?遵从的理由何在,不遵从的理由何在?这些都需要很好地思考,哪些是由于税法的原因,哪些是其他方面的原因。

第四,立法的民主问题或者是如何有效解决部门立法的弊端,这个问题也探讨很多年了,也需要我们很好地思考。

第五,涉及到风险的两个认识。风险是跟不确定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跟信息不对称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以由此我们就应该关注在整个税法问题上,涉及到大量的信息方面的问题。在这个方面实际上苏司长谈到,或者是税务检查方面,或者是其他很多领域都跟信息的披露,信息的报告,申报等等很多方面密切相关。我们现在各个领域里面,不管是经济法或者是行政法,还是其他很多法里面都是要把信息作为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我们还关注政府信息不公开,还关注相关一些重要企业信息的披露。

我们很多工作都是以信息的对称为一个重要的前提。所以在很多税收和税法体系领域方面,苏司长是研究的非常周到。

第六,报告里面谈到变更的问题,就是说有关一些重大的税法修订,是不是能够继续得以变更,对合同的效率是不是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个提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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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注水系统效率;注水泵;电动机;管网;提高方法

中图分类号:TE32 文献标识码:A

1影响注水系统效率的因素

1.1注水泵效率。

计算注水泵效率的公式我们一般采用,在此公式中,q代表注水泵的流量,单位为m3/h,P1和P2则分别为注水泵的进口压力和出口压力,单位为MPa,Pp则为注水泵的轴功率,单位为kW,那么这样我们通过某一台注水泵的输入功率和注水效率,在平均值计算公式的指导下,就是很容易得到注水泵的平均效率的。在进行注水的施工作业的过程中,通常我们都是采用离心泵作业的,而由于注水泵的效率不高而导致的能量损失可能会占到注水系统整体能量的一半以上,因此,提高注水泵的效率对提高整个注水系统效率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2电动机效率。

计算注水泵效率的公式我们一般采用,其中,,在这两个公式中,I为电动机线的电流,单位为A,R代表电动机定子的直流电阻,单位是kΩ,U为电动机先的电压,单位为kV,Pc和Po分别代表电动机的输入功率和空载功率,单位为kW,K为损耗系数,其取值一般我们取0.01。同样的,通过某一台电动机的输入功率,可以得到电动机的平均效率。而实际上电动机效率的变化幅度是比较小的,因此此因素对于整个注水系统效率的影响并不大。

1.3注水管网效率。

通过某一口注水井的注水量以及井口压力值,以及某一口注水泵的流量和出口压力值,我们就是可以通过计算得到注水管网的效率的。而通过以上三点,我们可知整个注水系统的效率是等于注水泵效率、电动机效率以及注水管网效率这三个值的乘积的。

2提高注水系统的方法

2.1提高注水泵效率的方法。

(1)确保注水泵工作在高效的区域。由于可以供油田选择的泵的类型本身就是比较少的,这主要是由于通常泵的排量都是要大于其所需的注水量,因此泵的排量与注水量就是无法匹配的,这样就导致了注水泵是无法在高效区域施工作业的,那么注水泵的工作效率就会很低。在注水的施工作业中,通常都是多台注水泵并联作业的,而所需的注水量是固定的值时,那么如果开的注水泵越多,每一台注水泵的排量就会越小,那么每一台注水泵在高效区域工作的概率就越低,因此应根据所需注水量的大小合理的选择注水泵的数量,从而确保每一台注水泵都尽量的在高效的区域作业。(2)对老的注水泵进行技术改造或是直接淘汰。如果想要对老泵进行技术改造,通常有以下三种方法:首先是减少摩擦损失。而实现的方法有将泵的流道进行打光处理,这样就会大大提高导叶流到和叶轮的表面光滑度,从而减少其摩擦损失;另外也可以降低泵压,而实现的方法则为降低车削叶轮的外径或是降低注水泵的级数,从而降低注水泵的压力;最后一种方法就是在其施工作业时尽量采取耐腐蚀材料,一般在油田开发时,经常会出现采油伴随污水共同进行回注的情况,通常油田中的污水都是有很强的腐蚀性的,因此为了保证注水泵的容积效率,从而保证注水泵的工作效率,在为注水泵的泵体进行材料选择时应尽量的选择抗腐蚀性能好的材料。

2.2提高电动机效率的方法。

(1)对于电动机的运行负荷和功率应进行合理的分配;(2)在选择电动机的类型时,应充分的考虑油田的实际情况和实际特点,选择合理的电动机类型;(3)在满足施工经济性和实用性的前提下,选择更加节能并且更加高效的电动机。

2.3提高注水管网效率的方法。

降低注水管网的工作消耗,从而提高注水管网的工作效率,措施主要有以下三个:(1)对注水管网进行优化设计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对地面注水管网的布局进行优化设计。对布局进行优化设计的主要目的就是确定注水井的最优的隶属关系,同时还能确定地面管网系统中的配水间、注水井以及注水站之间的最佳的连接形式,这样在充分保证注水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尽量的做到较粗管线以及最粗管线的长度最短,从而获得最佳的地面管网的布局设计。第二,对管网的参数进行优化设计的工作。在保证注水方法顺利实施的前提下,尽量的对注水管网各个管段的壁厚以及管径等参数进行优化设计,同时还要保证合理性和经济性。(2)充分的考虑注水井的压力、来水的压力以及所要要的注水量等参数的值来选择最为合理的注水泵,保证注水管网的运行特性与注水泵的实际性能是相互匹配的,可以使用变频调速技术,保证注水泵泵管的压力差是小于0.5MPa的。而如果某个注水井的区块压力是要高于干线的压力时,那么就应采取对这个区块进行单井增注的施工作业。(3)尽量减小管道内的摩擦阻力,实现方法有以下几种:a.对注水水体的水质进行改善,从而减少水体中结垢和泥沙的出现,防止管网被腐蚀现象的发生;b.应合理的选择注水管的直径,当选择注水管的直径不符合要求时,水流的速度就会过大,那么能量的消耗情况也会随之提升,从而增加了管道内的摩擦阻力;c.在满足注水压力和注水量的前提下,应减量的减少管线的长度,因为管线的长度越长,能量消耗的就会越多;d.提高管道内壁的光滑度,通常实现的措施为在管道内壁使用些涂料,这样光滑度就会上升,就不会导致管网磨损以及能量消耗过大现象的出现;e.尽可能的减少局部阻力的损失,如果管网中存在着较多的部件,那么局部阻力的损失就会很大,因此应尽量的减少这些部件的出现。

结语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对影响注水系统效率的因素以及提高注水系统的方法两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探讨。在油田注水开发的过程中,提高注水系统的整体效率,对于增加油田的整体效率以及降低能耗都是有着重要的作用的;而要想提高注水系统的整体效率并且尽可能的节约成本,对地面注水管网进行优化设计是一项很重要的措施;注水系统的效率是由注水泵效率、电动机效率以及注水管网效率三部分组成的,因此应采取措施分别提高这三部分的效率,从而提高整个注水系统的效率。

参考文献

[1]邱继英.油田注水管网的优化设计[J].油气田地面工程,2000.

篇8

第一,欠税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有些纳税人为了逃避追缴欠税,或在欠税清缴之前就已经在其他有关部门注销登记,或采取减资的行为,使得原有企业成为空壳企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欠税如何处理只有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强制执行的规定,但税务机关应当在什么时间内采取这些措施却没有具体规定。虽然关于逃避追缴欠税已经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前提是“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换言之,如果纳税人不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但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又不“忍心”对其财产进行执行的情况下,纳税人就可能“千年不赖,万年不还”,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机关提前征收的规定只局限于“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情况,这一条件本身就很难把握,因为纳税人申报期未到,很难有证据证明将来可能会发生什么行为。等到税务机关对其采取保全行为时,纳税人的财产已经转移一空。也有纳税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需要提前缴纳的,但又无法律依据。

第三,“延期纳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期限只有3个月,这对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能起不到实际作用。现行法律规定延期缴纳税款需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这一规定存在审批时间长、周转环节多、省级税务机关不了解纳税人具体情况等问题。

2.现行税款征收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加强欠税管理,建议在新法中明确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不得减资及减资的处罚措施;注销税务登记是其他部门注销登记的前提;有关部门不能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执行的法律责任;在纳税人欠税一定时间后税务机关必须进行强制执行,这个时间可以是1个月或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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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法律关系;体系;客体

法律关系是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是构筑整个法学体系的基石之一,它可以被应用到各门具体的法学学科之中,并形成为具有特定内容和意义的该部门法学所独有的基本范畴。 税收法律关系作为税法学的基本范畴,由它可以推演出一系列的税法学的重要范畴,由这些重要的范畴又可以进一步推演出一系列更具体的一般范畴,从而可以构筑税法学范畴体系的大体轮廓。因此,税法学可称为以税收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2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学研究的核心范畴。“理论的科学性取决于范畴及其内容的科学性。”3 因此,建立科学的税收法律关系的范畴对于税法学的发展与成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收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对于构筑科学的税收法律关系的范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

在探讨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之前,有必要先探讨一下税收关系与税法体系。因为,税收关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经济基础,而税法体系又在根本上决定着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

税法的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所有税收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税法部门从而形成的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有机整体。税法的体系取决于税法调整对象的体系与结构。税法调整的税收关系可以分为两大类:税收体制关系与税收征纳关系。依据税收关系的结构与体系可以构筑税法的体系,即税法可划分为税收体制法和税收征纳法两类。税收征纳法可分为税收征纳实体法和税收征纳程序法。4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确认和调整在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以及征税主体内部各主体之间发生的税收征纳关系和税收体制关系的过程中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是指由各种税收法律关系所组成的多层次的、内部协调统一的有机整体。它是由税法的体系并在根本上由税收关系的体系所决定的。由上文的论述可知,税收法律关系由税收体制法律关系和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所组成。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由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关系所组成。

探讨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是我们探讨税收法律关系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的重要前提。同时,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为我们探讨这些基本问题构筑了一个理论平台,只有站在这个共同的理论平台上,我们才有可能进行真正的学术讨论,否则,从表面上来看,学者们是在讨论同一问题,而实际上,由于他们所“站”的理论平台与所持的理论前提不同,因而所讨论的并非同一问题,或并非同一问题的同一个方面。因此,笔者在此先构筑自己的理论平台是有着极为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的。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这一问题上税法学界的争议不大,一般认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而前两者又可合称为“税收利益”。5

然而,从整个法学界的角度来讲,法律关系的客体却是一个存在很大争议的问题,无论是法理学界,还是部门法学界对此问题都存在着激烈的争论。

首先,就法理学本身对法律关系客体的研究来说,其观点是众说纷纭,至今没有定论。如有学者认为:“法律关系客体是最为复杂、最为混乱不堪的问题。”6

其次,从部门法学的角度来讲,对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理解也存在众多争议。在民法学界就存在着“利益说”、“行为说”和“社会关系说”三种不同的观点。7 在刑法学界,关于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存在不同的观点。8 另外,其他部门法学的学者纷纷提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9 、竞争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竞争秩序(也可以理解为竞争机制)”10 、“统计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几乎包括所有的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11 、“目标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或经营控制权便理所当然成为企业并购法律关系的客体”12 等诸多观点。

法理学界和各部门法学界对法律关系客体理解上的差异,为本文探讨税收法律关系客体的问题制造了诸多障碍,使得税法学界无法直接借鉴法理学或其他部门法学的既有的研究成果,而必须在法理学和各部门法学现有观点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法学的特殊研究对象进行创造性地研究。

借鉴法学界已有研究成果,本文认为,客体是法律关系的必备要素之一。因为,从语义上讲,“客体”与“主体”相对,指的是主体的意志和行为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客观对象。它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发生权利义务的中介。任何一种关系都需要中介,关系通过中介而发生,又通过中介而构成。13

法律关系的客体既然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的中介,是主体作用力所指向之对象,因此,从理论上讲,法律关系的具体客体是无限多样的,把它们抽象化,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七类:国家权力;人身、人格;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法人;物;精神产品(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信息。 这七类客体还可以进一步抽象为“利益”或“利益载体”等更一般的概念。由此我们可以说,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定的利益。14

本文从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出发认为,在税收体制法律关系中各相关主体(中央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税权,因为税收体制法主要就是分配税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权在税法学界是一个有着不同含义的概念,但通常所理解的税权是指国家或政府的征税权或税收管辖权。15 本文所使用的税权指的是国家对税收事务所享有的权力,国家所享有的这种税权是一种从国家统治权派生出来的一种政治权力,当这种政治权力由法律规范来调整时就成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因此,作为税收体制法律关系客体的税权指的是政治意义上的权力,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

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政治实体,它由一系列行使国家各项权能的职能机关所组成,它的权力也要由这些具体的职能机关来行使,这样就会出现如何在国家的各职能机关分配国家的某项权力的问题。在这种分配国家某项权力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就是体制关系,用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和调整这种关系,就产生了体制法律关系。具体到税收体制法律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其主体是中央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一定级别以上的地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它们的权利与义务是合而为一的,其权利是依法“行使”其所享有的税权,其义务是“依法”行使其所享有的税权。16 因此,其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税权,税权充当其权利义务的载体,是其权利义务作用的对象。因此,税收体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权。

在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分别是国家与纳税人,国家享有税收债权,纳税人承担税收债务,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各相关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是税收收入,主要包括货币和实物。

在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分别是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各相关主体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税收行为,因为,税务机关的权利是要求纳税人为或不为某种税收上的行为,而纳税人的权利也是要求税务机关为或不为某种税收上的行为。

由于法律关系的统一客体是利益,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可以高度概括、抽象为税收利益。当然,这里所说的税收利益已不同于学界通常所理解的、作为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客体的税收利益,那里的税收利益是具体的利益,即货币和实物等经济利益,也就是本文所使用的税收收入。而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统一客体的税收利益指的是广义上的利益,既包括经济利益,也包括权力利益和权利利益。

本文所述观点与税法学界的一般观点的区别有四:其一,本文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体系的理论框架下来探讨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显得条理清晰、层次分明,而且可以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其他问题组成一个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有机统一整体;其二 ,本文提出了税权是税收体制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观点,笔者尚未见到学界有人提出这一观点,其科学性及价值如何尚有待学界讨论;其三,本文所说的“税收行为”不同于学界一般理解的“行为”,学界一般理解的行为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在制定、颁布和实现税法的过程中享有税收管理权限,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17 而本文所理解的税收行为则是指在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关系中征税机关与纳税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笔者之所以提出“税收行为”的概念是与本文把征税机关定位于国家税法的执行机关以及在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关系中征税机关与纳税人法律地位平等的观点相一致的。18 本文这一观点的科学性及其价值同样有待学界讨论。其四,本文概括出了税收法律关系的统一客体是税收利益,但这是在广义上来理解的税收利益,而不同于学界一般理解的狭义的税收利益。同时本文主张用税收收入来取代学界一般理解的税收利益的概念。

    注释:

1 参见刘剑文、李刚:《税收法律关系新论》,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

2 参见(日)金子宏 :《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18页。

3 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3页。

4 参见张守文 :《税法原理》(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28页。

5 参见刘剑文、李刚:《税收法律关系新论》,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

6 王勇飞、张贵成主编:《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537—538页。

7 “利益说”参见郑少华、金慧华:《试论现代商人法-规范市场交易主体的新模式》,载《法学》1995年第2期。“行为说”参见佟柔:《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7年第2版,第35页。“社会关系说”参见[苏]A.K.斯塔利科维奇:《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几个理论问题》,《政法译丛》1957年第5期。

8 如“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说”参见杨兴培:《 论刑事法律关系》,载《法学》1998年第2期。“犯罪人部分利益的载体说”参见张小虎:《论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犯罪人利益之载体》,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9 董保华:《试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5期。

10 徐士英:《市场秩序规制与竞争法基本理论初探》,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9年第4期。

11 李光忠:《会计法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载《财会通讯》1995年第9期。

12 侯怀霞、钟瑞栋:《企业并购立法研究》,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13 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175~179页。

14 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175~179页。

15 参见张守文:《税权的定位与分配》,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1期。

16 由于其权利义务是统一的,因此,其权利与义务的表述是一致的,但侧重点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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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水体旅游 旅游资源 无锡

水是自然分布最广、最活跃的因素之一,也是最有生命力的塑景、构景因素之一。 并非任何水都有能构成水体旅游资源,只有水体自身具有优美度,合理开发才可以构成旅游资源,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水体旅游资源:一是从研究的背景;二是国内研究者对水体旅游资源的研究的进展与现状的分析;三是国外学者对于水体旅游资源的研究的进展;四是笔者研究无锡水体旅游资源的研究目的与意义。

一、研究背景

现代旅游业始于19世纪40年代。到20世纪50年代,世界旅游业开始具有一定的规模;20世纪60年代,旅游业加快了发展速度,一跃成为世界最重要的经济活动之一(迟景才一,1998)。地区旅游业的发展,是以当地旅游资源作为其基本条件的,而水体作为旅游资源中最为重要的元素之一,她对地区旅游业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海滨胜地一直以来就是世界上旅游业最发达的地方,从夏威夷的威基基海滩到印度洋的印度尼西亚群岛,再到西班牙的黄金海岸,都使旅游者趋之若鹜。我国海岸线曲折绵长,岸外岛屿众多,海岸地貌类型齐全,海岸带南北纵跨三个气候带,拥有许多旅游价值很高的风景区,如山东的青岛、浙江的舟山、海南的三亚等都是闻名中外的滨海旅游胜地。同时,我国也是一个多湖、多库、多河的国家,但己进行旅游开发的还为数不多,目前已形成一定规模的湖库旅游接待地有长江三峡、浙江淳安千岛湖、昆明滇池、黄河小浪底、杭州西湖等(胡卫华,2005)。全国可供旅游开发的岛屿有300余座,现在只开发70余座(周福全,2003);水体旅游在我国开发潜力巨大。从世界旅游发展的大趋势来看,水体旅游在旅游业中的地位正在逐步提高。这是因为近十年来,世界旅游和中国旅游的消费特征己有了很大变化,休闲旅游正成为重要的发展方向(冉斌,2004)。世界旅游正由传统的观光型为主向度假休闲和互动娱乐型转变,而滨水地区则是开展休闲度假及互动娱乐型旅游项目最为理想的场所。特别是近几年来,在原有山水观光、滨水度假的基础上,人们利用水的自身特点,开发出了诸如海水浴、温泉浴、潜水、漂流、滑水、冲浪等活动,以及滑雪、雪橇、冰橇等丰富多彩的旅游项目,水体旅游得以发展迅速。

二、国内研究进展

国内水体旅游资源的研究进展与蕴藏丰富的水体旅游资源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内对于水体旅游资源的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迄今为止,国内大多数专家学者的研究尚停留在对某个具体旅游资源或景区的开发利用的层面,如金海龙、许豫东(2002)对新疆博斯腾湖;李著华、杨敢等(2002)对贵州剑江风景区;王健飞、郑福云、沈光(2004)对黑龙江镜泊湖风景区;方增福(2004)对云南抚仙湖;李凡,李森,杨俭波(2002)对广东云东海湖区;王嗣均、程玉申、沈满洪(2001)对杭州的运河段等等都做过旅游开发方面的研究。此外,对于某个城市、某个区域的水体旅游资源国内学者也有较多的研究,吴雁华、傅桦(2004)对北京城市水系的特点、旅游开发与保护做出过研究;黄静波(2005)对彬州市水体旅游资源进行了评价和开发利用的研究;熊元斌(2004)根据湖北省水体旅游资源的特色和价值提出过开发对策等,但是这些研究大多采用定性的研究方法,对该区域的水体旅游资源做了一个总体评价,并没有采用定量的方法对所研究区域的水体旅游资源从数量、类型、品质等方面进行系统的研究。此外,国内的有关专家学者对于水体旅游的某些方面还是做出过深入的研究,如张西林、傅蓉、曾宪文(2003)对水库的旅游的开发,袁林(2004)对水体旅游的功能与开发,李海燕(2004)对水文化与人们的游观心态之间的关系,崔凤军(1995),俞穆清、田卫、孙道玮等(2000),刘会平、唐晓春、蔡靖芳等(2001),姜加虎、黄群(2004)等对水体旅游区环境容量的测算等都做过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值得一提的是2003年吴殿廷等人出版发行了国内第一部,也是目前惟一一部水体景观研究专著―《水体景观旅游开发规划实物》。

三、国外学者的研究进展

国外水体旅游资源的研究进展国外对旅游开发的研究始于上世纪30年代中期的英国,主要是对旅游项目及市场做出评估,而后到了20世纪70年代,世界旅游组织出版了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技术指导手册《综合规划》(Integrated Planning)和汇集了全球旅游规划调查案例的《旅游开发规划明细录》(Inventory of Tourism Development Plans),对旅游开发的研究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期。水体旅游作为旅游开发研究的一个组成部分,大多数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三方面:

水体景观设计的研究:如John Ormsbee Simonds(1990)对水体景观设计原理进行了阐述;滨水地区的旅游开发:滨水开发在国外发达国家己有几十年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有的国家还成立了专门的研究机构,如美国的水滨中心等,此方面的研究也颇为丰富,如Jonathan Barnett(1987)研究滨水地区城市设计导则的制定(1987);海洋、海滩的旅游开发:如C. Nelson、R. Moran、A. Williams、J. Wood(2000)指出旅游、渔业、冒险是海滨地区的三大主要用途等。

四、对无锡水体旅游资源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无锡是著名的风景旅游胜地。无锡拥有丰富的水体旅游资源,但是笔者查阅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后发现尽管有些学者对于环太湖带的旅游资源做了一些研究,以及对于运河部分也有一些探索但是至今仍没有哪位专家学者对无锡水体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做过系统的研究。而在旅游发展上,今后五年,无锡旅游发展目标分为两步实施。第一步,在2008底以前,全面启动休闲名城建设,积极提升旅游业,大力发展休闲业,使旅游休闲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全省全国率先建成旅游强市。第二步,在2010年底前,实现旅游休闲产业蓬勃发展,旅游休闲环境整体优化,旅游休闲城市品牌更加凸现,旅游休闲产业主要发展指标在全国跻身前十位, “最适宜旅游度假的休闲名城”初具规模。继续办好中国徐霞客国际旅游节、无锡太湖旅游节等重大节庆活动,着力提升无锡城市品牌。而无锡的旅游宣传口号就是“无锡充满温情和水”。水体资源就是使无锡向休闲度假型旅游发展的一个很好的载体,水体资源是开展很多娱乐型活动的最好的场所。而且在旅游开发过程中的保护工作仍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对于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特别是湖泊水质的富营养化导致大面积的太湖蓝藻出现,从而对资源造成了很大的破坏,这样对于水体旅游资源的保护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希望通过运用旅游规划学原理从开发战略、空间发展框架、项目及形象策划、市场开发策略、保护措施和景区环境容量等多角度就如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湖州水体旅游资源做深入细致的研究,为无锡水体旅游未来的发展规划蓝图。同时也期望本研究成果能为今后相关人士研究其他地区水体旅游资源时起到一定的指导和借鉴作用,并提供案例参考。

参考文献:

[1]陈正祥:中国文化地理[M].三联书店出版社,1983

[2]迟景才:改革开放20年经济探索[M].广东旅游出版社,1998

[3]崔凤军:环境承载力论初探[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第5卷第1期,1995(3):76~80

[4]邓建胜:太湖污染八年未除水质持续恶化[J].人民日报―华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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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化的迅猛发展,人类在享受到现代文明的同时,也面临着使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严重威胁的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等问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己成为全球人类共识。世界经济学界在着手研究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经济”问题时,绿色环境税收也应运而生,承担起宏观调控自然环境保护的职责。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绿色环境税收的发展出现,尤其是进入21世纪,针对全球气候变暖、资源的枯竭和不可再生以及环境污染等问题,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烈,在全球推广绿色环境税收也是势在必行,我国作为资源环境严重匮乏的发展中国家,也提出了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并确立了环境保护为基本国策,因此,研究和加快建立我国一整套较完整绿色税收体系的立法工作,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运用税收手段保护自然环境,有效地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有着极其重要意义。

一、绿色税收的概念及理论基础

(一)绿色税收的概念

绿色环境税收又可称环境税收、生态税收、绿色税收等。绿色环境税收的概念最早主要是基于20世纪2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的“政府利用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环境税收思想而产生,即对导致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征收特别税种,使外部成本内在化,以实现对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拓展和深化后,绿色环境税收概念被赋予更新、更广阔的内涵:不仅包括为保护环境、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和为加强对一切环境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而征收的各种税种,还包括为实现特定环保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调节手段。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根据排放量和对环境的损害程度来决定税率以计算排放税。2.对生产出来能危害环境的商品或使用这种商品的消费者征税,如对汽油征收的消费税。3.在其他税收上提取与环境相关的备抵。4.对于能够节约能源或减少污染的设备和生产方法给予可以采用加速折旧备抵法或降低税率的优惠。

(二)绿色税收的理论依据

1.负外部效应理论。这种理论是在英国经济学家庇古为解决环境负外部性而提出的环境污染税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庇古早在1932年的《幅利经济学》中提出“外部成本内在化”的经济外部理论。他认为:工厂的私人生产成本并不包括生产时污染造成的外部成本,私人成本和外部成本之和则构成了社会成本。从社会的角度看,要实现社会净收益最大化,最优产出量必须在私人边际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成本的点上。而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必然会按照边际收益和不包含边际社会成本的边际私人生产成本的交点来决定产量。这样的产量必然大于考虑了社会成本时的产量,这样就导致了社会效率的损失,并产生了环境负外部效应。

而以解决环境负外部性理论为基础,庇古提出要开征环境税,通过征收庇古税(环境污染税)将他造成的外部性成本加入到生产成本中去,迫使企业考虑到污染对社会的危害,使社会产出量在边际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成本的有效产出量上,也使产品的价格等于边际社会成本,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庇古税理论为开征环境污染税提供了很好的数量上的计算依据。即理论上征税税率应等于最优产出时的污染造成的边际外部成本。而将这种环境负外部性理论扩展到自然资源的使用上,考虑微观主体对资源、环境的运用会对未来和后代产生损失或机会成本,即资源减少和环境污染生态失衡,从而构成外部不良经济。也应当通过征收环境资源税的方式使资源使用的外部成本内在化。

2.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公共资本品理论。这种观点把自然资源和环境看作是公共产品,且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它也是一项资本品。其具有的不可分割性导致产权主体难以界定,侮个人都可以自山的进入产权并对其进行利用,而追求私利的个人会无节制的争夺利用有限资源,这样必然导致人们滥用资源、环境恶化。而当出现环境污染问题时,又因无产权主体无人承担责任。因此,应该山政府代表社会作为环境和自然生成的资源的产权主体,在向社会提供着它独特的公共环境、资源和服务时,作为一项自然资本以征集环境税的形式得到相应的资本权益,从而从经济利益上建立起保护环境和资源的机制。此外,环境保护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也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很难排他的消费。这将导致环境保护中的搭便车的问题,征税则解决了公共产品的付费问题。

3.可持续性发展理论。绝大多数环境主义者认为,环境和自然资源是有限且有价值的,要求人们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使自然资源和环境不发生存量下降和其他类型的损失。从可持续性原则出发,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利用必须考虑带给他人的损害成本和给后代带来的机会成本,即考虑代际资源配置和代际公平,并使之得到经济上的补偿。而政府作为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的共同代表行使对环境资源的所有权来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利用进行征税,并将环境税收入的一部分作为代际补偿夕,的基金来源。

二、建立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立法内容

加快绿色环境税的立法建设,有利于加强企业、个人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形成,污染者只要有污染行为或生产、使用造成污染的产品就必须承担依法交纳环境污染税的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国家在依法行使征税权后,也就必须承担起用税款维护、治理环境的责任。这样,用法律的形式把治理保护环境与资源的权利与义务、责任明确下来,就能从法律、制度上建立起环境、资源问题的长效保护机制,也使环境税征收法制化、制度化、系统化。

(一)我国绿色环境税收体系的税制结构

从对绿色税收的理论分析以及国际经验来看,要建立一个完全覆盖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绿色税收体系,不仅要考虑到对环境的保护作用,还要考虑到对企业经济负担。其税种的设计有以下几种:

1.环境污染税类

税种设计要考虑对许多税目的重复征收问题如对煤的开采从资源保护的角度征资源税,还要从对环境污染的保护角度征收_氧化硫税。

(1)大气污染税。主要对排放到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征收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二氧化氮税。

(2)水污染税。主要以排放到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含污染物质的废水为征收对象,包括工业企业排出的废水和居民生活排出的废水。

(3)固体废物污染税。主要针对企业排出的含有毒物质的工业废渣与不含有毒物质的工业废渣如粉煤灰、炉渣等以及其他工业垃圾征收的一种税。

(4)垃圾税。主要是对居民排出的生活垃圾如废弃塑料袋、电池等课征。

(5)噪音税。

(6)燃油税。主要对机动车辆排放的尾气征收。尽快将现行车船使用税改为燃油税。

2.资源保护税类

采取对一切占用、开发国有自然资源普遍征收的原则。在现有税目基础扩大征收范围。

(1)对土地的征收。可将现有的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归并为土地资源税,并把草地、滩涂也归并在内进行征收。

(2)水资源税。将现行的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并区别工业用水、农用灌溉水、居民生活用水,采取不同税额。

(3)对森林的砍伐征收伐木税。

条件成熟时将海洋、地热、大气、动植物也归入征收。

3.消费税类

(1)将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一次性木筷等餐饮品、一次性电池、塑料包装袋、容器、高档一次性纸尿布、高档建筑装饰材料、高尔夫球具等,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2)对导致环境危害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车、摩托艇,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使用过程中难以降解的包装物、旧轮胎;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农用化肥、薄膜、杀虫剂、含磷洗衣粉、鞭炮、烟火也都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而除对汽油、柴油征消费税外,还对含铅汽油可实行较高税率,以鼓励使用无铅汽油,减少汽车尾气排放。

(二)纳税人的选择

1.纳税人确立原则

理论上,税法应将一切产生污染的行为;生产、使用会造成环境危害的商品以及实施其他与环境、资源保护有关的行为的任何单位、企业、个人列入为纳税人,以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结合税收征收费用最少原则、征收便利原则、税款是否便于控制等,根据不同的税种选者不同的人作为纳税人。

(1)空气污染税的纳税人。我国对大污染源可采取直接污染税的方式征收。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向大气中排放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_氧化硫、_氧化碳等气体的任何性质的单位、个人,小污染源则采取间接污染税的方式,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使用含硫、碳等物质的中一位、个人,实践中对一些难以监管的小规模燃料消费者如家庭、个人采取燃料生产商或批发商代收代交的方式。

(2)水污染税的纳税人。水污染税的纳税人是指对向地表水以及水净化厂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质的任何单位、个人。并实行山供水部门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3)垃圾税、固体废物污染税、噪音税的纳税人分别是向环境中排放上述物质的单位、个人征收。

(4)资源税的纳税人。资源税的纳税人的定义与以前一样,主要是对水资源和森林采取源泉扣缴的方式。对森林的零星、分散、不定期开采采取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木材时代扣代缴。而水资源则由供水部门代扣代缴。另外,取消对中外合作方式开采的油、气征收矿区使用费的方法,使中外合作企业并入资源税的纳税人。

(5)消费税的纳税人仍然按原来税法规定确定,只是扩大税目。

(三)税基的选择

环境污染税类的税基选择有以下几种:

1.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污染税税基,如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中的大中型企业等大污染源据排放的废水、废气的数量与质量征收。在实践中是水污染税按照排放的耗氧物质和重金属的量来征收,大气污染税以排放到大气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含量来征收等。这种税基优点是能够有力地促进企业减少污染,且能刺激企业在污染治理方面的技术革新和资金投入,但缺点是有时污染物的排放量测定存在技术上的困难。

2.以污染性企业的产量作为污染税税基,如水污染税的第三产业、养殖业、居民生活用水则用水量征收;各国噪音税按航空公司飞机起落的架次征收;垃圾税、固体废物税一般根据家庭、企业产生垃圾、废物的数量来征收,家庭垃圾的数量可以用小型垃圾箱来衡量。

3.是以生产要素或消费品所包含的污染物数量作为污染税税基,如小污染排放源的大气污染税以燃料的含碳、硫量为标准计征。这种税基通过改变有害投入物的相对价格,产生替代效应,促使企业少用污染性大的产品,最终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目的。但这要求生产要素或消费品中所含的污染物成分与污染物排放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且该税基还没有考虑到那些用了该要素却山于生产或技术不同而没有产生污染的企业,从这一角度看,此种税基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4.资源税的税基应为实际开采、占用数量或生产数量而不是按销售数量或使用数量。这样更利于开采社会成本内部化,减少产品积压和其他损失,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四)税率的确定

在环境污染税的税率设计上,据庇古的环境税理论,税率应等于最优产出时的污染造成的边际外部成本(边际损害成本)。山于要准确的估算边际损害成本是困难的,在实践中可根据边际治污成本确定,因此,税率目前可采用具有刺激效果的以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依据确定的边际治污成本计算。即:t=c/Δw其中,c是指折旧成本、维修成本与实施成本之和,Δw是指有效的污染物处理量或减少量。基于污染排放物的特点以及税制的简化、便利原则,应尽量采用定额税率,从量计征。

另外,实践中还要考虑的问题有:

1.不同时期防治污染技术与方法的不断更新提高,造成的环境整治的边际成本变化,税率也应随之合理地调整。

2.不同地区山于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状况以及对清洁环境的需求程度等因素的差异,同样的污染物或相同的污染量,其边际社会损害程度将有所不同,故不能在全国统一实行单一税率。最适污染税率应是根据每一种污染物排放量在各地对自然界污染程度的边际影响程度设计的差别税率。

3.应据应税污染物的浓度以及对环境污染的不同程度来确定差别税率。对污染超过控制标准与未超过控制标准之间的差别,实行累进税率,达到“寓窝禁于征”或“寓罚于征”的目的。

4.污染税税率的高低应有个“渡”。其污染税率应大大高于现有的排污费水平。但税率不能过高,否则有可能抑制社会生产活动,导致工业竞争力下降。

(五)征管方式

1.征管机关

由于绿色税收体系中的环境污染税类的自身特点,对污染税的征收管理需要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征收过程中必须先对纳税人的排污量进行定期监测和追踪监测,取得实际的监测数据,然后据以征税,因此,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测试设备和计算设备才能进行。如果山税务部门单独进行,由于他们并无在环保与环境监测方面的技术和经验,必定大大增加了税务部门的工作量及工作难度,而如果山环保部门中-独进行,此方式与目前的排污收费方式相同。其优点在于:可减少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环节,避免两部门在工作协调中产生矛盾,但是,其缺陷较明显:(l)环保部门在税法方面非专长,山其单独征管,既使其工作量及工作难度大增,又容易出现错征、漏征等问题。(2)环保部门不是国家的征税权力机关,收费可以,但收税的影响力要比税务部门差,也容易导致征管偏松,收“人情税”、以权代法等现象,影响国家税法的尊严。最为理想的方法就是山税务部门及环保部门相互配合进行。即由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进行定期监测,为税务部门提供各种计税资料,然后山税务部门计征税款,并对纳税人进行监督管理。这样,可在税务及环保部门、纳税人之间形成有效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征管机制,并能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长,大大提高征管效率,也使得绿色税收体系的征收能够统一、规范。

2.收入划分

根据前面提到的理论,环境污染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看作是负的外部效应,而据这种效应的影响范围大小,可划分为地方性、区域性、全国性,或把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看作是公共产品,也可分为地方性、区域性、全国性公共产品,因此,资源与环境税收也应相应划分为地方税、中央税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在中央政府统一立法下,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再按一定比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分配。但是,考虑到环境与资源治理与保护大多依靠地方的力量,所以我们不单独设立中央税,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在收入划分时也必须山地方占大头。

(1)归地方征收的有噪音税、垃圾税、固体废物污染税等。

(2)归中央与地方共享的有大气、水污染税、资源税、消费税。

3.支出管理

环境税的税收应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作为政府的专项基金,全部用于环境资源的持续利用与保护,污染预防和削减方面,以补偿外部效应造成的损失。同时,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按一定比例提取一部分建立环保基金,或融入环保投资公司。此外,要加强对其用途的审计监督,防止被挤占挪用。

同时财政还要加大环保投入力度。可考虑把环境保护列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畴,加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重点建设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和固体废物填埋场等污染治理设施。加强对国家公园建设、野生动植物、森林、水等资源的保护。

(六)绿色税收优惠条款

1.增值税优惠。对整治污染和利用污染生产的企业实施优惠。除了现行的对“三废”利用的税式支出,还要对从事城市污染和垃圾处理的企业实行零税率,对循环利用资源和节能生产产品的生产企业的优惠。如对生产再生资源和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生产达到环保标准的资源消耗型产品给予税收减免。

2.消费税减免。对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给予税收优惠。

3.关税优惠。如对绿色产品出口,应给予鼓励,不征税。同时,在国内退税方面应给予优先,争取早退税、退足税。对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治理污染设备、环境监测和研究仪器免征进口关税。

4.营业税、所得税和印花税减免。对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科研成果转让、相关技术咨询、培训取得的收入免征或减征营业税和所得税,相应的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合同减免印花税,以鼓励企业开展环境领域里的科技研究与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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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乡村旅游发展水平正在不断提高,在柳州市、大桂林旅游圈乃至广西都占有一定的市场,但是新形菹拢在旅游新常态下,融水乡村旅游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诸多问题。

一、较低的旅游产品层次

乡村旅游产品形式单一,文化内涵挖掘不够,高端旅游产品及高质量乡村旅游服务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发。在“融水苗族自治县乡村旅游客源地结构特征”调查方面,有将近80%受访游客都是来自柳州市本地,有超过90%游客来自广西区内,区外游客较少,这也是融水乡村旅游产品开发层次上不足以吸引大桂林旅游圈、北部湾旅游圈及省外其他地区的游客;在“乡村旅游动机”方面,田园回归和释放压力是首选,而以“民俗风情、民间艺术体验”为出游动机的游客仅仅为12%,动机缺乏。在“乡村旅游消费”方面,超过一半的游客消费水平较低,仅仅在100-300之间,人均消费超过300的不到三成。融水是少数民族地区,民俗风情浓厚,人文历史底蕴厚重,风土人情堪称一绝,游客到融水乡村旅游主要还是集中在田园观光、乡土美食和缓解工作生活压力几方面,而以融水苗族风情、历史文化体验和科普教育为主打的旅游产品开发力度尚显不够,缺乏高层次,高标准的旅游产品。

二、不健全的基础设施

旅游基础设施是支撑旅游发展的主要载体,然而在调查过程中,情况并不是很乐观,融水乡村旅游在旅游基础服务设施建设方面跟不上乡村景区景点的建设步伐,表现出很大的滞后性,融水素有“九山半水半分田”之称,原本就是这一片山区才能孕育出如此美好的乡村风情,在基础建设方面就存在先天的薄弱性。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在“客源地结构”和“出游时间选择”这两方面,融水乡村旅游的主要客源还是以柳州本地就地参与居多,且出游时间也是以“法定假日”和“双休日”为主,假期的固定造就出行的密集,在先天基础薄弱和旅游时间集中双重压力下,融水乡村旅游基础建设薄弱矛盾特别突出。

在对融水乡村旅游不满意情况调查中,发现“交通条件”和“基础设施”位列前二,融水包括4镇16乡,各区域拥有丰富的乡村自然景观、民俗文化景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等乡村旅游资源,但是通观整个融水乡村旅游重点区域分布状况,发现融水乡村旅游地分布较为分散,集聚效应较差,规模小,因此特别是在交通规划建设方面难以适应、更加无法满足乡村旅游发展的要求。也是因为融水乡村旅游分布分散,交通条件较差,导致乡村旅游区、旅游点规模小,经营管理水平低,长期以来处于自发无序的开发状态,旅游开发的效益低下,使得乡村旅游对融水旅游业的促进作用显得尤为不明显。

三、薄弱的旅游营销

从游客对“乡村旅游目的地感知”来看,大多数游客对融水乡村旅游并不是十分了解。主要是缺乏相应的了解渠道,大多数人都是在网站上初步浏览知道粗浅信息,并不能够了解具体情况,而且在餐饮住宿网络订购等方面十分欠缺。主流媒体宣传的也只是诸多整合的大型项目,造成了大多数游客只熟悉一些相对大型、知名度高、开发时间长的乡村旅游景点,而对乡村旅游景区景点的基本情况了解甚少。而且,融水乡村旅游普遍自驾的方式,对其本身发展也带来了弊端,对于旅游信息和旅游感受,游客只能口口相传,自驾游的疯狂体现了团队旅游的缺乏,旅行社的推介作用很难发挥。

在乡村旅游品牌建设方面,融水没有经过整合,缺乏具有凝聚力的乡村旅游形象,各个景区景点分散经营和独自营销,缺乏统一的理念形象定位和统领,营销过程中缺乏系统的营销策略,产品市场识别不够清晰,产品开发定位不准,品味不高,空间和时间容量小,难以吸引和留住游客。

四、旅游生态破坏严重

从游客对融水苗族自治县乡村旅游目的地选择影响因素来看,将近30%的游客一致认同,天生丽质的生态环境、别具一格的乡土风情让融水乡村散发着迷人的魅力,他们认为生态环境对于融水旅游来说十分重要。然而,从游客对融水乡村旅游不满意情况调查来看,也有少部分游客认为融水乡村旅游开发过程中,环境生态遭到了破坏,目前融水乡村旅游发展缺少整合及统一的监管,各个景区景点各自为营,随意经营,忽视生态环境的保护,缺乏长远的发展目光,给乡村旅游的发展带来了破坏,在发展过程中也不注重环境容量,来者皆是客,盲目发展。调查了解到在参与融水乡村旅游过程中,受教育程度并不高,游客学历普遍低下,文化素质不高,也有可能造成游客环保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视程度不高,随意而为。

五、较低的旅游旅游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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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区域旅游合作已成为各地旅游业参与市场竞争、实现联动发展的重要途径。关中—天水经济区在旅游资源、经济基础、交通设施、产业政策等基础条件方面具备比较优势,为区域内旅游一体化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和可能性。关天经济区旅游一体化发展应从加快旅游资源整合,共同打造精品线路,构建无障碍旅游区,建立共享信息市场,实现区域旅游整体促销,鼓励区内各地市民互访等方面展开。

关中—天水经济区范围包括陕西省的西安、咸阳、渭南、铜川、宝鸡、杨凌、商洛(部分区县)和甘肃省天水市所辖行政区域,总面积7.98万平方公里。该经济区旅游资源丰富,经济基础较好,交通设施比较完善,旅游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在《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指导下,在经济区内培育一体化旅游市场,实现区域无障碍旅游是其旅游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关中—天水经济区旅游一体化发展的背景及理论基础

(一)关中—天水经济区旅游一体化发展提出的背景

1、关中—天水经济区“旅游共同体联合组织”成立。2008年8月,由天水市旅游局发起,经西安、咸阳、宝鸡、渭南、铜川和天水等六市旅游局共同协商,就关中—天水经济区六市间建立旅游友好合作关系事宜达成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六城市间成立关中—天水经济区“旅游共同体联合组织”,西安市旅游局为常设执行主席方。这一组织的成立,使关天旅游一体化发展问题被提上议程。

2、《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正式出台。2009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发改西部[2009]500号,以下简称《关天规划》)正式出台,标志着关天经济区的发展上升到全国和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层面。《关天规划》明确要求:加强精品旅游景区和精品旅游线路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提升旅游资源产业化经营水平;加强旅游管理机制创新,大力发展旅游经济,把经济区建设成国际一流的旅游目的地。为了贯彻落实《关天规划》提出的这一产业政策,经济区内各大旅游城市展开联合行动。

3、西安、天水两市签署战略合作和旅游合作协议。2009年9月,西安市政府和天水市政府正式签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市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和《旅游合作协议》。根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两市将建立建设性合作伙伴关系,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地开展交流与合作,构筑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旅游合作协议》的主题是:着力打造西安—宝鸡—天水丝绸之路旅游走廊,力争开通两市旅游专列,逐步推进区域内无障碍旅游,积极探索两地旅游一票制。

(二)关中—天水旅游一体化发展的理论基础

1、不平衡增长理论。不平衡增长理论是美国经济学家赫希曼1958年在《经济发展战略》一书中提出的。赫希曼认为,发展道路是一条“不均衡的链条”,从主导部门通向其他部门。首先选择具有战略意义的产业部门进行投资,可以带动整个经济的发展。不平衡增长论主张集中有限的资金,扶持具有较强产业关联度的产业部门。从关中—天水经济区的资源状况来看,必须用有限的资源优先发展具有优势的产业,而旅游业就是这样的产业。旅游业具有较大的综合关联效应,其发展不仅可以带动与之相关联的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教育事业、住宿业、房地产业的提升,而且可以推动与之相关联的铁路运输、餐饮、航空运输、批发和零售等产业的发展。

2、增长极理论。增长极理论最初由法国经济学家弗朗索瓦·佩鲁提出(1955),后经布代维尔(法)、弗里德曼(美)、缪尔达尔(瑞典)等人丰富和发展。增长极理论认为,一个国家实施平衡发展只不过是一种理想,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经济增长通常是从一个或数个“增长中心”逐渐向其他部门或地区传导。因此,应选择特定的地理空间作为增长极。推动空间经济极化发展。建设增长极的根本目的在于释放极点能量,以带动外围地区的经济增长。在关中—天水经济区内,通过旅游一体化的发展,以西安作为增长极,通过区域之间的合作,释放核心区西安的经济能量,从而带动区内其他城市旅游业的快速发展。

3、“点—轴”开发理论。完整提出“点一轴系统”理论的是我国著名经济地理学家陆大道先生。该理论认为,社会经济客体在区域内总是处于相互作用之中,在区域发展过程中,大部分社会经济要素在“点”上积聚,并由线状基础设施联系在一起而形成“轴”。“点”是指一定区域内的各级中心城市,是区域内重点发展的对象。“轴”指由交通、通信和能源通道连接起来的基础设施,对附近区域有很强的经济吸引力,而轴线上集中的社会经济设施通过物质流和信息流对附近区域有扩散作用。“点—轴系统”理论是区域开发的基础性理论。已经在我国国土开发和区域发展中广泛应用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于区域旅游开发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4、核心—边缘理论。核心—边缘理论由弗里德曼(美)在1966年提出。弗里德曼认为,任何一个国家都由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核心区域和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边缘区域组成,核心与边缘之间存在着不平等的发展关系。核心居于统治地位,边缘在发展上依赖于核心,但这种空间结构地位并非一成不变,区域的空间关系会不断调整,经济的区域空间结构不断变化,最终达到区域空间一体化。从关天经济区的实际来看,西安依靠其丰富的旅游资源,便利的航空、铁路等交通条件及其在陕西省的重要政治地位,成为区域内旅游发展的核心城市,周围的咸阳、渭南、宝鸡、天水等城市为西安旅游业发展的边缘区域,表现为一个典型的“核心—边缘”模式。

二、关天经济区旅游一体化的合作基础

(一)旅游资源基础

关天经济区旅游资源类型丰富,包括地文景观、水域风光、生物景观、天象与气候景观、遗址遗迹、建筑与设施、人文活动等类型,既具有统一性和完整性,又有差异性和互补性。众多的资源类型为旅游一体化整合、提高整体吸引力提供了基础,而其中最具优势的资源集中于历史人文方面,是国内典型的人文旅游资源富集区。旅游资源中的文化要素包括伏羲女娲、炎帝、黄帝等中国始祖文化,大地湾、北首岭、梁带村、半坡等原始遗迹文化,周秦汉唐等中国盛世文化,麦积山、法门寺、大雁塔、楼观台、龙门洞等宗教文化,以及关山、秦岭、渭河等山水文化。关天旅游一体化发展可以根据区域文化特征,在产品及线路设计、形象塑造、营销宣传等方面,从大区域整体文化入手,形成独具特色的整体性旅游形象。

(二)社会经济基础

关中—天水经济区是继成渝经济区、北部湾经济区之后我国西部第三个国家级经济区,是我国西部经济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地区之一。各地在经济发展上各有所长。西安是陕西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铜川境内矿产资源丰富,煤炭、石灰石、油页岩资源储量大;宝鸡工业基础雄厚,是西部工业重镇,装备制造业优势突出,重型汽车、数控机床、精密磨床、电子仪器仪表、石油钻采设备、铁路桥梁及钛材等60多个产品销量居全国或世界同行业前列;咸阳被誉为“中国第一帝都”,拥有深厚的传统医学文化积淀,历史上名医药师荟萃,留下了许多珍贵的医学文化遗产,素有“医药保健城”的美称;渭南是陕西“粮仓”、“棉库”,农业产业化水平较高,是陕西最大的果品冷藏群和全国最大的果汁生产基地,也是陕西乃至全国重要的能源重化工基地;杨凌是中华农耕文明的发祥地,而今已成为国家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1997),突出的农业优势使其被誉为中国“农科城”;天水有“陇上小江南”之称,是西北地区重要的工业城市,目前已形成了具有一定实力和特色的区域工业体系,天水也是西北最大的天然林基地之一,发展种植业和农林产品深加工业前景广阔。各地区经济发展上各有所长,优势互补,为整个经济一体化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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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设施基础

便捷的交通条件是区域旅游一体化发展的基础。关天经济区交通设施良好,贯通东西的陇海铁路是这一区域的铁路交通动脉,随着宝天高速的开通,高速公路也横贯这一地区。目前关中地区已经形成了以西安为中心的畅达的交通网络,基本实现了区域内部通道和对外交通干线网络化。特别是西宝、郑西高铁的开通和对高速公路的改造,以及各重点旅游景区线路的完善,使经济区的旅游交通更为通畅。根据《关天规划》方案,关天经济区下一步将继续大力发展公路及铁路交通,扩建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新建宝鸡机场,迁建天水机场。到2020年,实现区域内所有县(市、区)通高等级公路,形成以西安为中心的“两环三横四纵六辐射”高速公路网络。

(四)产业政策导向

国家在西部大开发“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关中一天水经济区”,旅游业是经济区重点发展的特色产业之一。陕西是我国现代旅游发展最早的区域之一,而关中地区的旅游发展一直是陕西人文旅游的核心。随着旅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关中地区各地都出台了支持旅游发展的产业政策。西安市以建设国际一流旅游目的地城市为主线,通过放宽旅游市场准入、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政府投入和金融支持等保障措施,加快把旅游业培育成为第一主导产业;渭南市发改委深入市内各景区景点调查研究,学习借鉴旅游产业发达地区的经验,结合渭南实际,提出了《旅游业发展专项规划》;咸阳与西安合作建立“大长安国际古都旅游圈”,以提高自身旅游价值;宝鸡市在2009年初出台了《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并成立文化旅游发展的专门委员会,提出了一系列与旅游有关的招商引资项目;天水市通过制定高标准旅游规划、加强营销宣传力度、加大对旅游的投资来确保旅游业的支柱产业地位,并且主动与关中地区各城市联系,构建关中—天水经济区旅游经济合作共同体。地方政府种种积极的产业政策成为旅游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促进关天经济区旅游一体化发展的对策

(一)加快旅游资源整合,共同打造精品线路

关天经济区内各城市旅游资源丰富、互补性较强,要想充分发挥其旅游资源优势,区内各方必须用“大旅游、大发展”的思想指导旅游一体化发展,共同编制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打造统一的关天经济区旅游品牌,树立关天经济区旅游的整体形象。在旅游空间竞争与合作时,既充分体现各自的特色又能整合共同的优势,既有特色项目又不会产生近距离的替代产品,借对方的资源优势来弥补自己的资源缺陷,共同打造精品旅游景区、线路,以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目的。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条件,完善差异化的旅游产品体系,构建互补的旅游产品群,满足不同层次旅游者的需求。

(二)构建关中—天水无障碍旅游区

无障碍旅游是各旅游区为了消除区域壁垒,达到区域间旅游经济合作,旅游资源、产品、市场和信息的共享,实现旅游价值最大化的一种新型的区域旅游合作形式。构建关天无障碍旅游区需做到以下几点。实现游客在关天经济区旅游过程完全无障碍,在食、住、行、游、购、娱等各方面都能达到同城旅游的效果;允许经济区内其他城市的旅行社在自己的区域内开设分支机构,鼓励优秀旅游企业跨城市连锁经营;逐步取消关天经济区内的国内旅游地陪制、跨城市旅行社组团及其他旅游壁垒和进入障碍;在交通上,要突破行政区域界线,优化区域交通网络,实现区域内主要景点、景区之间的高可达性,从而真正实现无障碍旅游和区域旅游的—体化。

(三)建立经济区共享信息市场

区域旅游合作主体的行为决策是否有利于双方合作的展开,依赖于各合作方信息的对称性。因此,为了使区域旅游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状态,各城市之间经济政策和相关措施要尽可能公开,以增加区域旅游合作的可预测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相互信息封锁而导致的合作风险。各地应加快建设区域信息化交流网,加强与国家以及国际相一致的电子商务规则标准和法规等方面的建设;建立区域信息交流协作机制,加强区域信息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实现区域内公共主干信息传送网、卫星传送网、信息应用系统的联通;联合出台电子政务信息和信用体系信息的共享方案,尽快建立跨省区、覆盖整个区域的旅游信息平台,保证游客在异地可直接了解到区域内任何一地的住宿、旅游产品等方面的信息,使各旅游城市互为旅游客源地、互为旅游接待地,通过高效的信息平台,做到旅游信息共享,实现多方互利共赢。

(四)实现经济区旅游整体促销

要加强关天经济区内各城市之间的交流,推动各市旅游共同发展。以提升区域旅游形象为目的,建立政府、企业联合的宣传促销机制,把一些品位度较高的旅游景点进行打包宣传促销。各市应积极组团参加对方城市主办的线路推介会、旅游文化节、旅游论坛等活动,相互加大旅游宣传促销力度,在可能的情况下,联合组团参加国内、国际旅游展览会,共同编印旅游地图、旅游指南、旅游画册,制作旅游光碟,合力打造区域旅游品牌;积极利用政府信息网和旅游网,实现各市旅游网站友情链接,不定期区域旅游协作信息;对区域内各城市间旅游宣传片进行置换播出,让本市市民能够了解区域内其他城市最新的旅游资讯,激发市民旅游动机,实现客源互动;实现旅行社、星级饭店、景区、交通等宣传促销互动,使旅游线路推介宣传品进大堂、宣传音像品进客房、旅游工艺品和土特产进商场、菜肴风味小吃进餐厅;在本市旅游咨询服务中心设立区域旅游宣传咨询专柜,在星级酒店互相摆放对方城市的旅游宣传资料,扩大旅游宣传促销的覆盖面。

(五)鼓励区内各地市民互访

为积极营造关天经济区旅游快速发展的氛围,尽快形成“中国国家地理中心之旅”(首届关—天经济区各市旅游局长座淡会中提出,2010)的热潮,区内各大城市应共同实施市民互访旅游计划,即在政府的主导下,指定专业旅行社,通过工会、妇联、教育、老龄委、共青团等组织和部门以及街办、社区,组织行业职工、学生、老年人和市民,开展以两市互为旅游目的地的各种奖励游、疗休养游、修学游、夕阳红游、休闲游等形式多样的市民互访旅游计划,以此引领旅游导向、实现旅游互动;在政府主导下,由旅游、文物、交通等部门与旅游企业携手,以优惠价格、优良产品、优质服务,互推惠及民生的旅游产品,以此激发民众的旅游动机、刺激旅游消费。

[参考文献]

[1]关天经济区域旅游城市合作行动计划(2010年度)[EB/OL].http://xlan-tounsm.com.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2009)[EB/OL].htcp://shaanxi 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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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选择电极法;氯离子;在线监测

中图分类号:TH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3)17-0166-02

青草沙水库位于上海市长兴岛,在长江口南支北港江心,通过建设标高8.5 m、总长48 km的大堤,圈围67.2 km2的水面,形成我国目前最大的河口江心水库。水库有效库容4.38亿m3,日供水量719万t,受益人口超过1 300万,占上海市常住人口的近60%。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在长达5个多月的冬季枯水期里,青草沙水库将面临崇明北支海水倒灌和长江口海水正面上溯的双重咸潮袭击,因此对库内外水体中氯离子的在线监测至关重要。青草沙水库共设置库内外5个在线监测站点,并配备了5台选择电极法氯离子在线分析仪,以此来实时监测库内外水体氯离子含量。

通常水体中的氯离子浓度较高时,一方面对人体的胃液分泌、水代谢产生影响,另一方面对配水系统和构筑造成损害,因此相对于生活饮用水来说,对水体中氯离子含量要求更加严格。目前测定氯离子的方法有很多种。但如何充分发挥氯离子在线监测的功能,正常开展在饮用水水源地中氯离子的监测,一直是在线自动监测系统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文就青草沙水库利用选择电极法氯离子在线分析仪在水质监测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1 工作原理及特点

1.1 工作原理

选择电极法氯离子在线分析仪操作界面,测量范围:0.5~500 mg/L;测量时间:10~12 min(视水温而定);工作电极:氯离子选择电极;应用范围:地表水监测和控制、工业循环冷却水、再生水等。测量原理:氯离子选择电极。

选择电极法氯离子在线分析仪所有的监测步骤如图1所示,都在仪器的反应池内完成,反应池内主要由测量电极、参比电极、加热棒、搅拌棒组成。首先,水样与离子强度调节剂(柠檬酸缓冲液)引入反应池内,由反应池喷嘴口喷出,与固定在反应池内的离子选择电极接触,该电极与固定在反应池内的参比电极产生电动势,通过加热棒调整温度后,该电动势随水样中氯离子浓度的变化而变化。遵守能斯特方程E=常数-RTlgCcl-/(nF)。记录稳定点位置(每分钟变化不超过1 mV)由浓度的对数(lgCcl-)与点位值(E)的校准曲线计算出Cl-含量(mg/L)。

选择电极法氯离子在线分析仪定期通过人工配制的氯化物标准溶液进行电极标定工作。

1.2 选择电极法测定氯离子的特点

选择电极法测定生活饮用水中的氯离子,不受水质色度和浑浊度的影响,且水中大多数离子不产生干扰,氯离子在0~250 mg/L范围内线性关系良好,操作较为简便。

2 存在的问题

2.1 较差的水体适应性

由于青草沙水库特殊的地理位置,氯离子在线监测系统对于长江口咸潮预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确保上海市民安全用水,青草沙水库对氯离子在线监测的稳定性、测量精度、测量频率、测量范围等都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目前看来,选择电极法氯离子在线分析仪无法应付长江口瞬息万变的咸潮变化。

2.2 尚未成熟的选择电极法氯离子在线监测技术

目前,氯离子的检测方法主要有硝酸银滴定法、离子色谱法、硝酸汞滴定法等。然而国内水质氯离子监测使用氯离子选择电极法的非常罕见,尚无成熟稳定的同类产品和技术来提供参考依据和经验。从实际的运行情况来看,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来进行维护保养工作,无法适应无人值守的水质监测站。

2.3 后期维护及废液处理

选择电极法氯离子在线分析仪结构复杂,较难清洁保养。后期需更新的相关备品备件,不易采购,价格昂贵。

选择电极法氯离子在线分析仪在运行的时候,需要消耗较多的化学试剂,如柠檬酸缓冲液、10%硝酸清洗液。对于普通企业来说,废液可以通过稀释排放。而作为一级水源地的青草沙水库来说,废液是严禁在水源地排放的。

3 原因分析

3.1 量程的选择

选择电极法氯离子在线分析仪在常规测定周期中,分析仪通过测定实验室中已确定浓度值的氯离子标准样品,来进行单点校准,分析仪会假定最后一次校准的斜率是正确的,从而调节不对称性,并进行下一次水样测定。氯离子标准样品的浓度是根据实际需要,用氯化钠和纯水自行配制的,所配制的浓度不能超过500 mg/L。

通过两年的运行情况来看,选择电极法氯离子在线分析仪测定水样的氯离子浓度如果一直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上下浮动不超过标准样品浓度的100%,那测定结果是比较准确的。举个例子,如果标准样品氯离子浓度是50 mg/L,那100 mg/L以下氯离子浓度水样的测定效果是准确和稳定的。然而该选择电极法氯离子在线分析仪只能校准一种浓度的氯离子标准样品,当测定的水样遇到咸潮这种忽高忽低的氯离子浓度时,就无法准确测定了。校准过高量程浓度氯离子标准样品的电极无法测准低浓度氯离子水样,校准过低量程浓度氯离子标准样品的电极无法测准高浓度氯离子水样。迄今为止,青草沙水库外测得最高氯离子浓度为2 004 mg/L,已经远远高于分析仪500 mg/L的量程上限。

3.2 监测周期与频率

选择电极法氯离子在线分析仪在运行时,需要对水样进行特定加工才能进行测定。通过电加热棒将水样加热到稳定的温度,通过柠檬酸缓冲溶液调整水样的pH值至稳定的数值,最后通过电极换算氯离子浓度,整个测定过程耗时在12 min左右,冬季水温较低时,加热时间更久,将耗费更多的时间。为了确保数据准确性,在测定水样之前,选择电极法氯离子在线分析仪会重新进行一次标准样品校准,步骤与测定水样相同,同样将耗时12 min左右。算上反应槽清洗、润洗等保养的时间,1 h之内最多测定2组氯离子数据。

青草沙水库所处的长江口水域在冬季枯水期遭受的咸潮有三个特点:次数多、浓度高、速度快。根据实际监测统计,2010年12月9日~2011年6月8日,青草沙水库上游取水闸口遭受68次氯离子浓度超过150 mg/L的咸潮袭击,最高氯离子浓度达到1 246 mg/L,有些咸潮0.5 h之内就能达到峰值,有些咸潮从涨潮到退潮只有1 h。对于如此高强度,高频率的咸潮袭击,每小时2组氯离子数据是远远不够的,引入半小时高浓度氯离子浓度的咸水,势必影响上海安全供水,造成严重的生产责任事故。

3.3 复杂的流程

选择电极法氯离子在线分析仪需要配备一套稳定完整的采配水系统,并通过空压机将原水水样压送至反应槽内,试剂溶液通过蠕动泵传送,另外还需要一路自来水管路接入分析仪提供洗涤用水。整个分析仪管路流路系统复杂,零部件较多,造成死角多,不易清洁维护,试剂溶液也有一定的腐蚀性。管路堵塞和腐蚀的情况时有发生。

3.4 后期维护问题

选择电极法氯离子在线分析仪在国内的市场保有量非常小,缺少完善的维护管理经验,相应的备品备件需要国外进口,流通速度慢,作为易耗品的测量电极和参比电极,供货周期长达8周以上。由于电极价格昂贵且有质保期,基本上国内的商不会为用户提前采购作准备。选择电极法氯离子在线分析仪内部构造复杂,零部件繁多,当出现故障的时候,对维修人员技术要求高,有的维修难度大到非专业人员无法驾驭,增加了运行成本。

选择电极法氯离子在线分析仪的反应池除了顶部直径1 cm的电极开孔外,完全密封。虽然系统自带冲洗功能,但污物会吸附在内壁上难以清除。人工清洁保养时,毛刷难以触及不规则内壁的各个角落。如果不及时处理,长此以往形成棉絮状污物堵塞管路影响系统正常运行。

根据实际运行情况,1 h的测量周期,每天的废液排放量大约在50 L左右。50 L装满的废液桶需要两名工作人员搬运。每天绕青草沙水库一周处理5个点位的选择电极法氯离子在线分析仪废液,工作量相当可观。

4 相关对策

4.1 选型研究

首先,不能否定选择电极法氯离子在线分析仪的功能和作用,相关文献《饮用水中氯化物的氯离子选择电极测定法》、《氯离子选择电极法测定引用水中氯化物》也证实了选择电极法测定氯离子浓度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在氯离子浓度比较平稳的水体,或者对于氯离子浓度不需要非常精确的测定,只需要预警是否超标,该分析仪是能够实现在线监测功能。只是相对于长江口的青草沙水库,作为国家一级水源地有着严格的监测要求,它无法适应高强度、高频率、高速度变化的氯离子水体环境。

针对青草沙水库咸潮特点,氯离子在线监测设备选型首先考虑的就是保证准确性并且测定速度快,最好使用类似于水温、pH之类的探头进行实时监测,数据连续无间断。根据上海城投原水有限公司多年的长江口氯离子在线监测经验,推荐使用电导率转换氯离子型探头。

氯离子浓度与电导率存在一定的正比例关系。正是利用这种关系,通过测定水体中的电导率,对应相关的关系曲线,探头直接计算出水体的氯离子浓度。探头在实验室内通过浓度从低到高的氯离子标液进行探头曲线编制。配置不同氯离子浓度梯度的标样,可以随意控制探头的监测量程,高浓度标样足够满足咸潮需要。

根据2010年青草沙水库上游进水闸口12个月份的逐月的相关电导率与氯离子数据,整理出242组样本数据进行建模。利用SPSS回归分析得到电导率预测模型方程为:

模型R方为0.971>0.8,F=4 001,P=0.000,Preason指数为-0.311

随着时代的进步,电导率在线监测为实时监测,无论国产还是进口,其技术已经非常成熟稳定。设备成本低,维护起来也相对简单方便,只需保证探头的清洁,不涉及任何的试剂和废液,不需要专人管理。如果遇到故障,直接跟换探头即可。

4.2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管理

目前,实验室内的水质监测工作已经有了相关明文的规定和标准来执行,却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制约水质在线仪器的生产厂商。仪器出厂的要求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标准,仪器的准确性都是厂家提供的数据,造成市场鱼目混杂。希望有关部门完善水质在线监测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出厂仪器的准确性进行监督考核,实现水质在线监测的法制化、规范化。

4.3 提高国产仪器品质

目前绝大多数的水质在线仪器都是国外进口,而且核心技术往往集中在大公司手中。这些仪器售价昂贵,其运行所需的试剂和耗材配件都要国外进口,后期成本远远高于同类国产仪器。由于每个国家仪器的运行环境都截然不同,有的进口仪器不能适应中国各种各样的水质特点和水体环境。所以,应加强水质在线监测仪器的研发,提高国产仪器的技术和质量,防止进口仪器垄断市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