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21 14:53:3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简单会计基础,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资金,大部份属财政性资金,一般应对其进行单独核算,业务相对比较单纯,但如不理清思路,也容易出现财务处理混乱现象。为了贯彻执行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在目前国家尚未出台新的行政、事业单位基建会计核算
的情况下,笔者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如何规范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业务进行一些探讨,还请同行们予以赐教。
一、单位经费户拨款至基建户时,根据资金的性质进行账务处理。
1、借:拨出经费或结转自筹基建-----××基建
贷:银行存款
二、基建项目竣工结算后,经费户的帐务处理。
1、项目完工后,按基建帐“交付使用资产”结转金额增加经费帐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2、将基建户“应交结余”款转回“经费户”,经费户的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结余或事业结余-专项结余
3、对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根据竣工验收后从基建
账户转入的有关资料进行处理。
借:固定资产(反映真实资产金额)
贷:固定基金 (反映单位用拨款及自筹资金投资的金额)
暂存款或借入款项(反映单位通过其它渠道借入的资金)
4、用财政拨款或自有资金归还借款时:
借: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事业基金
贷:固定基金 (原记的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的差额部份)
同时记 :
借:暂存款或借入款项
贷:银行存款
三、基建账的科目设置。
1、现金;2、银行存款;3、库存材料; 4、库存设备;5、在建工程;6、待摊投资;7、交付使用资产;8、预付工程款;9、预付备料款;10、其他应收款;11、基建借款;12、应付工程款;13、应付器材款;14、其他应付款;15、应交结余;16、基建拨款;17、其他收入;18、专项资金支出;19、其他支出。
四、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现金:核算基建户的库存现金。
2、银行存款:核算基建户的银行存款。
3、库存材料:核算单位购置库存的,用于基建支出的各项物资
材料。领用时,借记“在建工程”,贷记本科目。
(1)库存材料以购入价格、调拨价格作入帐价格。材料采购、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等直接列入支出。
(2)库存材料按其类别、品种等有关项目设置明细帐。
(3)库存材料的盘盈、盘亏,经报批后,直接列作当期支出的增加或减少处理。
(4)库存材料如果变价出售,直接冲减“库存材料”科目。售价与购入价的差额,列作“在建工程-其他投资”。
4、库存设备:核算单位购置库存的用于基建项目的各项设备(其入账价格,明细科目设置等同“库存材料”)
5、在建工程:核算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购置土地等的资金使用情况,分“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安装工程投资”、“其他投资”三个明细科目。
(1)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①核算:(a)自建工程:核算基建(含改建、拆建)、装修等项目支出的资金使用情况。(b)外包工程:核算基建(含改建、拆建)、装修等项目结算资金使用情况。②核算办法:基建、装修项目支出结算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库存材料”,“预付工程款”等科目。基建、装修项目竣工结转时,借记“专项资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③按工程项目设置三级明细帐。
(1) 设备安装工程投资:核算单位自行安装设备和外包设备安装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核算办法,明细帐设置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2) 其他投资:核算单位购置土地及其他资金支出情况。
(3)改建和拆建的核算办法:A、对在用建筑物或和已峻工并办
理好结算手续的建筑物进行改建和拆建;①对原建筑物拆除的费用,直接列入“其他支出”,不计入建筑。②工程费用。同时,按拆除建筑物的面积占整体建筑物面积的比例,冲减原“固定资产”。③改建和拆建建筑物,因增加建筑物面积而支出的建筑费用,计入该建筑物的建筑工程费用。B 、对在建建筑物进行改建和拆建,因改建、拆建所增加的建筑费用,计入该建筑物的建筑工程费用。
6、待摊投资: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支出。对项目单一的建设单位可不必使用本科目,直接列“在建工程”核算。
7、交付使用资产: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和办理结算手续后,结转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资金支出”、“其他支出”、“待摊投资”。
8、预付工程款:核算单位向施工预付的基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款项。
9、预付备料款:核算单位向施工企业预付的工程物资材料款项或自行购买材料时。
10、其他应收款:核算单位“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以外
的其它暂付款项。
11、基建借款:核算单位为完成基建计划按规定借入的各种基建投资借款。如基建完工后尚有余额,就转入“经费户”。
12、应付工程款:核算单位应付未付的基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款。
13、应付备料款:核算单位应付未付的设备、材料款项。
14、其他应付款:核算单位“应付工程款”和“应付备料款”以外的各项应付未付款项。
15、应交结余:工程结转后,核算单位“基建拨款”和“其他收入”与工程实际支出相抵后的结余。同时,将“结余”科目金额转回到单位的经费帐的“结余”科目。如是赤字,本科目应与“基建借款”余额一致。
16、“基建拨款”反映单位收到财政、上级部门等拨入的专门用于单位基建,设备工程的资金。其资金来源一般由单位的“经费户”转入并存于银行的基建户。该科目应按资金来源渠道和时间年度设置明细科目。项目完工结算后,与“交付使用资产”同时结转入“结余”科目。
17、“其他收入”核算单位基建拨款以外的其他收入。
①有关部门对基建资金的监管力度不够。
②部分会计人员对新预算会计制度还不甚了解,不能正确进行会计处理。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一般为自筹基建、拨入专款基建和借入款项基建,且大多采用发包的形式。无论哪种形式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单位的基建项目都必须列入国家计划,同时还要把用于基建的资金转存在建设银行开户的财政基建专户存取,由当地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单位应按《国有单位基建会计制度》的要求,把这部分资金纳入基建财务管理,建立基建账簿,单独核算反映。基建账簿可以由单位会计兼管,也可设置基建会计单独管理。因为单位的日常核算执行的是预算会计制度,而基建核算必须执行基建会计制度,两者不能在一套账簿中混合核算。
所谓自筹基建,就是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或拨入经费)以外资金安排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建项目。为了核算自筹资金转存财政基建专户的情况,单位预算会计要求设置“结转自筹基建”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强调资金来源必须是单位财政补助收入(或拨入经费)以外的自筹资金(但不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及修购基金安排的款项和拨入专款)。从核算性质上讲,它属于支出类账户,开设该账户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落实年终结余,便于安排下年收支预算。同时也是为了区分它与事业支出、经常性支出以及专项支出的性质、核算内容和管理方式的不同。如果不把用于基建的这笔资金转入结余核算,则年终结余的会计信息就不真实,也不符合收付实现制的记账基础。因此,每年年终都要将其差额转入结余核算,转账后本账户应无余额;本科目不需设明细账户。
例1:某学校1998年建实验大楼,将自筹基建款150000元、修购基金款100000元、逸夫工程专款50000元转存财政基建专户,账务处理应为:
借:结转自筹基建150000
专用基金——修购基金100000
专款支出5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0
例2:1998年底将“结转自筹基建”转入结余,账务处理应为:
借:事业结余150000
贷:结转自筹基建150000
例3:1999年学校实验大楼竣工决算,若“结转自筹基建”账户有30000元借方余额,基建会计应将其转回学校账务,账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30000
贷:结转自筹基建30000
借:固定资产270000
贷:固定基金270000
例4:1999年终将“结转自筹基建”的贷方余额30000元转账
借:结转自筹基建30000
贷:事业结余30000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处理;建议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分别自2013年1月1日和2014年1月1日正式施行了,针对“现金盈余或短缺、实物资产盘盈”,“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两种会计制度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但笔者认为,依据相关法规,两者会计处理应当趋同。针对“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盘盈、无形资产盘盈盘亏”,会计制度中并没有相应的会计处理规定,笔者提出了解决方案。
一、现金盈余或短缺、实物资产盘盈
发生现金盈余或短缺,盘盈的实物资产这类经济业务时,行政单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1、当现金盈余时,借:库存现金;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查明原因报经批准后,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贷:其他收入(属无法查明原因的部分),贷:其他应付款(属应支付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部分)。2、当现金短缺时,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贷:库存现金。待查明原因报经批准后,借:经费支出(属无法查明原因的部分),借:其他应收款(属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贷:待处理财产损溢。3、当实物资产盘盈时,借:存货、固定资产、政府储备物资;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报经批准后,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贷:资产基金―存货、固定资产、政府储备物资。
事业单位在发生现金盈余或短缺时并没有通过“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核算,1、当现金盈余时,借:库存现金;贷:其他收入(属无法查明原因的部分),贷:其他应付款(属应支付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部分)。2、当现金短缺时,借:其他支出(属无法查明原因的部分),借:其他应收款;(属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贷:库存现金。3、当实物资产盘盈时,(1)存货盘盈,借:存货;贷:其他收入。(2)固定资产盘盈,借:固定资产;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可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暂行入账,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调整和处理;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处理。因此笔者建议,事业单位现金盈余或短缺、实物资产盘盈时,在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先通过“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核算,待批复、备案后再进行账务调整和处理。
二、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事业单位通过“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核算,1、报经批准前,借:待处置资产损溢,累计折旧,累计摊销;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2、报经批准实际捐出、调出时,借:其他支出(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存货),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贷:待处置资产损溢。
而行政单位并没有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1、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存货,借:资产基金―存货;贷:存货。2、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固定资产,借: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3、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无形资产,借: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累计摊销;贷:无形资产。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因此笔者建议,行政单位在申请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时,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 进行过渡核算,报经批准后再进行账务处理。
三、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盘盈,无形资产盘盈盘亏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资产盘盈是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无账面记载,但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盘盈、存货盘盈、有价证券盘盈、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产盘盈、无形资产盘盈、往来款盘盈等。资产损失是指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有账面记载,但不归本单位占有、使用或丧失使用价值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盘盈,无形资产盘盈盘亏会计处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也没有规定无形资产盘盈盘亏会计处理。因此笔者建议,1、事业单位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盘盈,将盘盈结果上报时,借: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无形资产;贷:待处置资产损溢。报经批准后,借:待处置资产损溢;贷:其他收入、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盘亏,将盘亏结果上报时,借:待处置资产损溢;贷:无形资产。报经批准后,借: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贷:待处置资产损溢。2、行政单位无形资产盘盈,将盘盈结果上报时,借:无形资产;贷:待处理财产损溢。报经批准后,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贷:资产基金―无形资产。行政单位无形资产盘亏,将盘亏结果上报时,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贷:无形资产。报经批准后,借:资产基金―无形资产;贷:待处理财产损溢。(作者单位: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2012年12月19日
[2] 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财库[2013]218号,2013年12月18日
【关键词】未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收入
在未担保余值减值的教学中,发现准则及准则讲解中有些内容不易理解,在借鉴白露珍等人观点的基础上,在文中做了新的解读和处理尝试,希望能对准则的完善和实务的处理有所贡献。
一、未担保余值的涵义及其减值的会计规范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第十四条规定,“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由于租赁市场环境、资产使用方式等的变化,未担保余值可能发生变动。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第三条的规定,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按照租赁准则第二十条规定,“出租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复核。未担保余值增加的,不做调整。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记入当期损益;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租赁投资净额是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以下简称准则讲解)示例,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应使当期和剩余租赁期内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变化后的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变化当期期初的租赁投资净额。这意味着,未担保余值的变动可视同在变动当期期初已经发生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且其对以前期间的租赁投资净额和租赁收入没有影响,其影响主要体现在变动当期及以后各期。
另外,准则讲解还对未担保余值变动的账务处理给出了详细规定,期末,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同时,将未担保余值减少额与由此所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额的差额,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如果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借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同时,将未担保余值恢复额与由此所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增加额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二、未担保余值变动时的会计处理探讨
准则讲解对未担保余值减值的计算,使用了“预计可收回金额”,这一概念容易与资产减值准则中的“可回收金额”混淆,其实是指期末复核时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中未担保的部分,这一金额小于未担保余值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提减值准备,同时调减未实现融资收益,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原因是,租赁投资净额=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未实现融资收益。由于未担保余值减少当期期初的租赁投资净额不受影响,当期和剩余租赁期内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由租赁合同确定,不会发生变化,因此,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未实现融资收益会发生相同金额的减少。
为什么不必确认未担保余值的减值损失呢?因为这一未来价值的减少可以通过调减当期和剩余租赁期内的租赁收入实现。方法是,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记入当期损益;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其中,“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记入当期损益”是指调减按原租赁内含利率计算的租赁收入,调减为按新租赁内含利率计算的租赁收入,借记“租赁收入”科目,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原因如下:
当期期初的最低租赁收款额和租赁投资净额不变,按准则讲解示例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小于之前的租赁内含利率,当期按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计算分配的未实现融资收益便会小于按之前的租赁内含利率计算分配的未实现融资收益。
由期末租赁投资净额=期初租赁投资净额-(出租人当期收取的租金-当期分配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可知,在期初租赁投资净额和出租人当期收取的租金不变的情况下,期末租赁投资净额会发生与当期分配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同金额的减少。
因此,准则及准则讲解中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的会计处理规定可修订如下:“未担保余值增加的,不作调整。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未担保余值的账面价值减记至期末重估的租赁期届满时的公允价值,按减记的金额计提减值准备,同时等额调减未实现融资收益;当期及以后各期均根据期初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租赁收入。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应当在已计提的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恢复当期和以后各期均根据期初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租赁收入。”
三、未担保余值变动时不做处理的建议
出租人融资租赁的收入主要取决于租金,在租金不变的情况下因未担保余值这一未来估计值的变动而调整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收入,会干扰信息使用者对租赁收入的判断。建议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对其变动进行会计处理。
从价值角度看,就融资租赁来说,作为其判断标准之一,租赁开始日出租人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未担保余值仅是租赁资产剩余价值中未担保的部分,相对于计入长期应收款的最低租赁收款额来说通常应是很小的。因此,据重要性原则,出租人应将关注点放在长期应收款的减值处理上,而不应是未担保余值。
从使用价值的角度看,融资租赁资产租出后,实质上由承租人控制,该资产的减值应由承租人处理。附着于这一实体上、记录在出租人账上的未担保余值的变动,受承租人对融资租入资产的使用情况等的影响,不易确定。因此,我建议,出租人于租赁期届满、收回该财产时再对未担保余值进行会计处理,如果有减值,计入当期损益。分录为借记“融资租赁资产”、“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参考文献
[1]白露珍.融资租赁中未担保余值变动会计处理新探[J].财会通讯:综合,2011(12上).
[2]梁爽.未担保余值减值会计处理中的问题及改进[J].财务与会计,2011(7).
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和结余。无形资产在企业会计制度中体现了一种投资范畴的资金动向,特别是在企业的“现金流量表”中,购建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时是在“投资”范畴中反映。因此,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与固定资产一样,应该界定这部分净资产的属性。如果和固定资产一样,称为“无形资产基金”,又不太合适。因为大部分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不多而且也不规范,假如与固定基金合并,也不妥当。笔者认为,应该将其放在“事业基金――投资基金”中核算比较合适,这样处理不仅能与国际会计进一步接轨,而且能在会计处理时比原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
[例1]某科研单位(不试行内部成本核算)2001年3月用财政拨入的“农村农技推广经费”55.8万元购人海南某县10亩南繁试验田,使用期50年。合同签署,汇款付讫。则会计分录为:
借:事业支出――农村农技推广经费(某项目)558000
贷:银行存款 558000
同时,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海南某县)558000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558000
(注:试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单位用财政专款购建无形资产的分录同上)
【例2】某事业单位试行内部成本核算,于2001年10月用自有资金购入某项专利10万元,已通过银行付款。则会计分录为:
借:无形资产――某专利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同时,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100000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100000
(注:不试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单位用自有资金购建无形资产的分录同上,其他途径增加的无形资产其方法与上述相似)
上述例子对事业单位用财政拨入的专项经费购置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使原有制度的不足得到弥补。而用非财政资金增加(购建)的无形资产,其核算比原有制度更规范。同时还可以看出无论是否试行内部成本核算都不影响增加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无形资产摊销的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则规定,试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应当在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由于会计的主观性以及较难对无形资产受益期进行确定,从而给会计人员规范处理提出挑战。再者,许多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々利权、商标使用权等均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正常情况下在其受益期内应摊销完毕。因此,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无形资产摊销核算应改为“无形资产自买卖交易(或接受投资、捐赠、抵偿换入)合约生效、资产的权益完全转移之日的当月即开始摊销(注:不试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单位不采用摊销核算)”。
【例3】承例2,该事业单位购入的专利权有效使用期10年,年摊销额1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经营支出――无形资产摊销 10000
贷:无形资产――专利 10000
同时,
借: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10000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10000
三、无形资产减值的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如果其后有迹象表明以前年度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减少,则应测试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大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或全部转回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与国际惯例相比对于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我国的规定与IAS36中的规定相类似。而对减值的恢复(冲回)基本上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同,只是对其的计量属性作了具体的规定,仅允许确认未实现的损失,体现了我国会计处理的稳健性原则;在确定可收回金额时,我国会计制度规定采用资产的销售净价与使用价值两者中的较高者,这也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的减值核算没有明确规定,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为全面实行会计接轨,对试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必须实行减值核算(注:不试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单位,暂且考虑减值核算)。确定相应的会计科目,完善会计制度,规范减值核算。建议设置“经营支出――其他支出(无形资产减值)”、“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两个科目。其中“经营支出――其他支出(无形资产减值)”明细科目专门核算无形资产减值损失,发生减值时记借方,冲回时记贷方,期(年)末随着经营支出结转到经营结余。
【例4】承例3,上述单位2002年12月发现购入的专利减值2万元,则会计分录如下:
借:经营支出――其他支出(无形资产减值)20000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0000
以后,若发现该专利已升值,通过有效测定,应冲回1万元,则应做如下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