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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安管理法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4-04-21 14:53:3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公共治安管理法,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公共治安管理法

篇1

公共场所应重点防范的治安问题

治安管理从本质上讲是一项防范性工作,公共场所管理属于治安管理的一部分,当然也是一项防范性工作,其目的就是通过有效管理,防止治安问题在公共场所发生,保证公共场所的秩序与安全。因此,公安机关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应重点放在防范那些对公共场所的秩序与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治安问题上,这是管理好公共场所的关键。

(一)群死群伤性事件

公共场所是人们工作、生活必然涉足的场所,场所中人员的数量众多,因此绝大多数公共场所都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在公共场所中,最严重的治安问题莫过于发生群死群伤类的事件,如,因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等造成的群死群伤事件,因秩序混乱导致的拥挤踩踏所造成的群死群伤事件,因敌对势力发动恐怖袭击造成的群死群伤事件等。群死群伤类事件一旦发生,不但会直接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给民众造成严重的心理恐慌,甚至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后果十分严重。因此,公安机关应当把群死群伤类事件作为治安防范的首要问题。

(二)严重影响民众安全感的暴力性案件

公共场所与人们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人们每天都要在公共场所中活动,场所秩序的好与坏、场所环境的安与危对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影响很大。在公共场所发生的一些暴力、血腥案件,如大庭广众之下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行凶伤人、打砸损毁财物以及抢劫、、绑架、劫持等,会给现场目击群众造成严重的心理恐慌,新闻媒体对这些恶性案件的报道,也会使得知消息的民众产生不安心理,影响他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因此,公安机关必须将这些严重影响民众安全感的暴力性案件纳入重点防范的范围。

(三)其他案件、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秩序混乱是公共场所发生案件、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主要原因,但并非唯一原因。只要具备一定的时空条件,即使在秩序井然的情况下,也会有案件、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而无论发生何种案件、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都会对公共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也应把防范各种治安、刑事案件、治安事件以及治安灾害事故,作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有效管理公共场所的先决条件

公安机关对公共场所的有效管理,是建立在对公共场所的规律、特点以及管理依据、管理手段等一系列情况的了解、掌握的基础之上的。因此,要想管理好公共场所,管理者必须首先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了解和掌握公共场所的基本情况

公共场所面广、量多、情况复杂,是治安管理的难点,因此,全面了解和掌握公共场所的基本情况是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管理的前提。要实现对公共场所情况的全面了解,需要掌握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掌握公共场所的范围

公共场所的范围包括公共场所的总体范围和每一类公共场所的具体范围两个方面,掌握公共场所的范围是管理好公共场所的基本要求。只有全面掌握了公共场所的范围,才能保证把所有应当纳入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都纳入到管理之中,避免出现漏管问题,如果做不到,公共场所就不可能管理好。

2.了解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具体情况

鉴于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主要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因此,每一个分管公共场所的治安民警都必须详细了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具体情况,包括场所的类型、数量、位置、建筑结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信息等方面的情况,尤其要及时掌握公共场所的动态变化情况。这是开展管理工作的基础,没有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具体情况的了解,管理工作就失去了依据和抓手。

(二)了解和掌握公共场所的治安特点

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归根结底是一项防范工作,而防范效果的好坏主要取决于管理者对公共场所治安特点的了解以及对各种治安问题发生、发展规律的把握。可以说,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特点了解得越全面、越深入,对治安形势的预测就越准确、越及时,对治安问题的防范就越严密、越有效。在具体内容上,不但应了解公共场所总的治安特点,还要详细了解每一类公共场所各自的治安特点,从而发现问题,掌握规律,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和防范方法,使管理工作产生实效。而要想了解和掌握公共场所的治安特点,就必须深入到各个公共场所中去,脚踏实地搞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决不可想当然地认为情况应该如何,并轻易得出结论。

(三)了解和掌握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规范

治安管理属于国家行政管理的范畴,而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这就要求管理公共场所的治安民警必须熟练掌握与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管理,确保每项管理措施、方法和手段都有法律依据。在掌握法律、法规时,一方面要详细了解法条的具体内容,另一方面还要明确不同法律、法规的效力级别和适用范围。因为,在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中,对同一问题可能同时会有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民警如果不能正确辨别相关法律、法规的效力级别和适用范围,就可能出现不当适用甚至错误适用,导致执法错误或者影响管理效果。

(四)了解和掌握治安管理的基本手段

了解和掌握公共场所的管理范围、基本情况、治安特点以及法律规范,是搞好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前提,但是,要想使管理工作产生实效,还必须掌握具体的管理手段并学会在工作中熟练运用。这就如同参加散打比赛,选手必须首先掌握一定的格斗招数和技巧,才能在比赛中克敌制胜。治安管理的手段很多,可以用于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手段有登记备案、行政审批、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禁止、取缔、收缴、巡逻、守望、治安耳目、宣传教育、设施防范等。以上是管理好公共场所首先要解决的几个问题,这些问题解决了,再辅之以具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就不难搞好。

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一般方法

针对公共场所自身的特点和存在的主要治安问题,结合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所依据的有关法律规范,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审批备案

审批和备案是公安机关了解公共场所情况、掌握公共场所信息的一个有效手段。公安机关要想把公共场所管理好,必须首先对公共场所的基本情况有一个全面、准确的了解。通过对公共场所进行审批、备案,审查并登记公共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可以及时掌握公共场所的具体种类、数量、分布以及经营者、从业人员等各方面的情况,为开展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建立制度

严格周密的管理制度是堵塞公共场所治安漏洞、消除公共场所治安隐患、保障公共场所秩序与安全的有效举措。公共场所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规定的方法和要求开展管理和经营活动,可以有效减少和消除案件、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几率,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场所的秩序与安全。治安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是由公安机关帮助和指导公共场所制定、由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执行的一项管理制度。公共场所中,除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等少数场所属于非营利性质的公益场所外,其他绝大多数公共场所都属于商业经营性场所,是提供各种服务的企业。公安机关作为公共场所秩序与安全的维护者,有指导公共场所开展安全防范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又具有安全防范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因此,由公安机关帮助和指导公共场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能够使制度做到科学、严谨、准确和周密。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只要按照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去做,就可以有效堵塞治安漏洞、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有效保障公共场所的秩序与安全。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根据各类公共场所的不同性质、特点和存在的治安问题而各有不同,但均应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真正有效地堵塞治安漏洞、消除安全隐患。

2.治安责任制度

治安责任制度是为了使安全管理制度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而制定和实施的、具有保证性质的制度,是为了保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而采取的一项保障措施。治安责任制度由公安机关帮助和指导公共场所制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负责执行。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将安全管理制度的各项内容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人员,使安全管理制度所要求的每一项工作都有明确的负责人和执行者,同时还要规定对执行制度不力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以督促相关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任务。

3.治安培训制度

公安机关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主要是起指导和监督作用,治安防范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贯彻落实离不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他们是治安防范的真正主体。由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是安全防范的专业人员,不懂得如何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对他们进行必要的治安教育和培训。培训的内容,一是要讲解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要求,使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能够认真领会、自觉遵守;二是介绍公共场所的主要特点及主要治安问题,使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自己所在场所所面临的治安形势心中有数;三是教给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基本的安全防范的技能和方法,使其能够在日常工作中加以应用,发挥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作用。

(三)配备人员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最终都要落实到人的身上,由人来完成,所以,人是决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成功与否的决定因素。由于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涉及到公安机关和公共场所两方面的主体,因此两方面都要有人员上的要求。

1.公安机关应当有负责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专门人员

公共场所范围广、数量多、情况复杂、治安问题多样,是治安管理的难点,管理的难度很大。当前,基层派出所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要力量,虽然在分工上有专门的警力负责管理公共场所,但是由于派出所的工作十分繁杂、临时任务很多,因此分管民警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专注于公共场所的管理工作,致使很多情况无法及时了解掌握,大量治安问题无法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的制度和措施无法贯彻和落实,从而使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派出所应尽量搞好警力与工作的调配,使分管民警可以心无旁骛、不受干扰、专心致志地开展工作。

2.公共场所应有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专职人员

在公共场所中,绝大多数场所都属于商业性经营场所,是商业企业,而到场所中活动的群众就是这些场所的顾客,是消费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企业有为顾客提供安全环境的义务,因此,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为公共场所的秩序与安全担起责任。同时,公共场所安全与否,也与他们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很难想象一个连秩序和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场所会有人敢去,而没有顾客,又何谈赚钱。因此,公共场所应当高度重视自身的安全保卫工作,要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保卫人员,有条件的场所应当成立专门的安保机构,聘请专业的保安人员。安保人员应当和场所的其他从业人员一样,成为场所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必备的人员。除公安机关以及场所本身的人员外,还有一种人也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不可或缺的,即治安耳目。治安耳目既不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也不是场所本身的人员,而是由公安机关建立、由公安机关领导和使用的、专门用以搜集情报信息的特殊人员。他们虽不是场所职工,但却能了解和掌握很多公安机关和公共场所都无法掌握的情报信息,对于管理好公共场所,尤其是对发现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个好的治安耳目所起的作用,是多少个普通职工和群众都无法比拟的,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对治安耳目加以充分利用。

(四)完善设施

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需要靠治安民警以及场所的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因此人的因素是场所管理成功与否的决定因素。不过,人也有很多的局限性,人的精力、体力、注意力、感知力等都是有限的,这就需要配备一些专门的设备作为人力的补充,从而实现“人防”、“物防”、“技防”的“三防”结合,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根据公共场所的治安特点,场所应当配备的安防设施主要包括监控设施、安检设施、报警设施、消防设施等,这些设施配备得数量越多、功能越先进,治安防范的效果就越好。公安机关应督促公共场所及时安装相关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绝不能成为应付公安机关检查的摆设。

(五)强化检查

公共场所多数都是商业性经营场所,是商家,而商家的根本目的就是营利。在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中,场所的经营者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安防设施和安保人员,这笔设施和人员的费用无疑要由商家承担,并且无法直接给商家带来利益,因此商家多有不愿,往往想方设法搪塞和应付公安机关。为了不被商家蒙蔽,民警必须经常深入公共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查看场所对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安保设施和安保人员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同时,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督促场所尽快整改,防止出现更为严重的治安问题。在进行治安检查时,既要检查证、照齐备的正规场所,也要检查证、照不齐甚至没有证、照的非法营业场所,不是去查其是否有证照、是否手续齐备,而是去查其是否存在治安隐患和治安问题。否则,这样的场所一旦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上级机关进行责任倒查时,分管民警一样难辞其咎,这是民警特别需要注意的。

(六)宣传教育

在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中,治安宣传教育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以治安形势、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同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的方法、手段等为主要内容,通过各种丰富多彩的宣传形式和教育手段,使群众明白在公共场所中什么是安全的、可以做的,什么是危险的、不能做的和应当防范的,从而自觉远离危险、远离不法分子,不让治安灾害事故因自己的愚昧无知而发生,避免因自身的疏忽大意而遭遇不法侵害。只要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了,安全防范的能力增强了,治安灾害事故和违法犯罪活动就失去了危害的时机和侵害的对象,公共场所的秩序与安全就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宣传教育是一项影响面广、成本低、作用大的治安防范手段,对于堵塞治安漏洞、消除治安隐患具有很大作用,可以在各类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中广泛运用,应当大力提倡。

篇2

一、阶段安排

编制*区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规划并最终形成*区公共安全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总体上分三个阶段:

(一)部署动员阶段。司法局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部署编制*区司法行政工作及公共安全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工作,正式启动规划编制工作。召开专项工作会议,传达区“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研究部署*区司法行政工作及公共安全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二)调研起草阶段(*1月)。按照业务工作,由分管局领导负责,相关业务处室通过召开座谈会、咨询会、征集调研论文等多种形式,具体组织开展专题研究,提出各业务条线“十二五”规划工作基本思路及基本内容,并报至局办公室。

(三)初稿拟定阶段(*2月)。由局办公室根据各业务条线“十二五”规划工作基本思路及基本内容,进行汇总,牵头拟写涉及*区司法行政工作及公共安全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并征求各部门和局领导对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和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

(四)提交审定阶段(*3月)。将*区司法行政工作及公共安全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审议稿)提交局党组会审定,根据党组会意见再进行修订。

(五)协调磋商阶段(*3~4月)。由局办公室牵头,与公安*分局联系沟通,磋商研究*区公共安全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合并撰写工作,并与公安*分局一起最终形成*区公共安全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报送区“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司法行政工作及公共安全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于冠波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寇德禄、李建国、周俊亭担任,成员由局政治处、办公室、督察研究室、财务审计科、法制宣传教育科、法律服务工作管理科、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社区矫正科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推进“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二)要准确把握当前形势。要准确把握当前社会发展的形势。当前我区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但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变,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等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面临的压力明显增大,司法行政工作如何更有效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深入认真研究。要准确把握当前经济发展的形势,围绕“科技*”的功能定位和创建科学发展示范城区的目标,认真研究解决司法行政工作如何在服务好区域经济与社会建设的同时,推进自身工作更好地发展。

篇3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旅馆业、印章刻制业、印刷业、旧货交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典当业、拍卖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和机动车维修业。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歌舞、游戏游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娱乐场所),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营业性射击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举办大型公众性的文体、商贸、庆典、展览等活动的场所,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工商、文化、体育、卫生、劳动、经贸、交通、物价、环保、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举办大型公众性活动的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个体工商户开办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业主为治安责任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为共同治安责任人。

治安责任人、共同治安责任人承担本单位或者大型公众性活动的治安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治安秩序、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公民制止、举报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中违法犯罪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治安管理

第六条经营旅馆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住宿登记制度,五十个床位以上以及其他有条件的旅馆应当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执行贵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旅馆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应当在大堂、电梯、楼道、停车场安装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监控室应当配有值班人员;

(五)不得进行、、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经营印章刻制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许可不得承接公章刻制业务;

(二)刻制公章应当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按照规定的名称、式样、规格和数量刻制并逐项登记,办理印鉴备案;

(三)经营公章刻制的,应当符合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

(四)执行公章保管、作废章坯销毁制度。

第八条经营旧货交易、废旧金属收购、典当、拍卖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收购、寄售、典当和拍卖验证、登记制度;

(二)不得收购、寄售、承典、承当或者非法拍卖国家禁止经营的物品;

(三)从事异地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应当将拍卖物品清单提交拍卖地公安机关备案;

(四)经营旧手机交易业的,应当登记手机电子串号和寄售者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更换发动机或者车身(架)、改装车型,应当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证明,并执行验证、登记制度;

(二)禁止改装、拆解、买卖明知是盗窃、抢劫、走私等违法犯罪所得的机动车;

(三)禁止更改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回收报废机动车;

(四)禁止拼装、组装机动车。

第十条经营印刷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照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经营娱乐、按摩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的包间、按摩操作间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

(二)有禁止违法行为的告示和禁止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场所的标识;

(三)娱乐场所和桑拿按摩场所应当聘请保安人员负责保安工作;

(四)不得进行、、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经营射击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军用枪支,使用民用枪支弹药按规定报批;

(二)设立接待区、等候区、射击区、观众区,各区间有明显标志和安全隔离设施;

(三)射击靶位配有熟悉枪械性能的技术服务人员;

(四)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枪、弹库的安全设施;

(五)执行民用枪支、弹药使用、存放、保管、检查和顾客登记等制度,并符合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管理规定;

(六)禁止在射击场所内销售酒类饮品,禁止酒后进入射击场所。

第十三条举办大型公众性的文体、商贸、庆典、展览等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活动十五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认为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制订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三日内向主办或者承办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经整改符合要求的,方可举办。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应警力维护现场秩序,指导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公安机关许可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

对依法申请办理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办单位或者个人书面申请报告后十五日内,进行治安安全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业主的整改验收申请后十日内,重新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

第十五条开办除应当办理许可证以外的特种行业、娱乐场所、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受备案的同时向报备者出具备案回执,并书面告知开办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六条领取许可证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停业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许可证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须备案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停业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七条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依法建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公安民警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实施日常治安管理检查时,必须同时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和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的行业场所治安检查证。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章治安责任

第十九条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日常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职责:

(一)监督治安责任人建立治安安全制度、落实治安安全措施;

(二)检查治安安全情况,发现治安隐患和其他治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三)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性的治安灾害事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四)指导、组织治安责任人、经营负责人、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的治安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规范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执法行为,实行警务公开,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安民警在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应当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利益;

(二)为非法活动提供庇护;

(三)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不依法审批;

(五)检查时不依法出示证件;

(六)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打骂、虐待、侮辱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治安责任人的治安责任:

(一)根据场所规模,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二)组织本单位的经营负责人、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治安业务培训;

(三)做好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制订治安安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检查治安隐患并进行整改,组织落实治安安全措施;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的治安情况,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和处置治安灾害事故。

第二十四条治安责任人和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治安责任,防范治安灾害事故、治安事件和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发现、、赌博、吸毒、贩毒、寻衅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可疑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发生治安灾害事故时,治安责任人和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救援、处理,组织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维护好现场秩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对、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要求仍举办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停止活动,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未履行治安防范责任,造成场所内发生重大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六条公安民警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治安管理中,、、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篇4

围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目标,以提升全面普法教育水平、公民权益维护水平、公共安全水平、社会治安管理水平等四大提升行动为载体,全力确保广德县在全国文明城市年度测评中进入安徽省前三,倾力打造共建共治的平安和谐幸福广德。

一、工作开展情况

   1、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水平提升行动。深入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冬送温暖”等工会组织品牌服务活动。以县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为平台,加强帮扶工作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实行困难职工动态管理,及时做好困难职工信息分析,适时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加强帮扶中心的体系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把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成联系和服务职工的窗口。县总工会搬迁后,帮扶中心窗口实行值班制度,确保及时认真的做好接待困难职工和发放帮扶资金工作。积极开展困难职工就业帮扶行动。加强对困难职工、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职工家庭、农民工和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做好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工作。深化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进一步强化“党政主导、三方协作、工会力推、企业和职工参与”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格局,推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解决劳动关系领域重大问题。扎实开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开展厂务公开、职代会建制专项行动,推行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进一步提高建制率。深入开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活动,加强规范化建设,着力完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运行标准和工作程序,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政治权利。进一步做好维权维稳工作。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加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健全劳动关系矛盾预测预警、应急处理等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的问题,切实防止和有效化解职工群体性事件,以职工队伍稳定促进社会稳定。

2、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组织建设。建立完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三级网络建设,市县企事业单位工会及所属分厂、车间工会要全部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人数少的企业、车间可组成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3、持续开展“安康杯”竞赛等活动。把“安康杯”竞赛活动作为工会组织参加“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要载体,以非公有制企业为主体,以高危行业为重点,以农民工为主要对象,广泛发动企业和组织职工积极参与“安康杯”竞赛活动,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岗位安全知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理念。积极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大行动”活动,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作用,建立身边安全隐患(职业病危害因素)报告制度,强化企业职工安全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和技能培训,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4、加大职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采取集中授课、新媒体宣传等方式,加强职工岗位安全培训,着力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纠正生产和生活中的不良习惯和行为,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5、探索推进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推进高危、粉尘等危害行(企)业普遍建立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职能,推动用人单位落实劳动安全卫生主体责任,健全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为接触尘毒等有毒有害因素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和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积极推进各地企业兑现高温津贴政策,同时要加大投入,在发挥好现有“爱心驿站”作用的基础上,充分挖掘潜力,多层次、广覆盖、规范化建设户外职工“爱心驿站”。       

7、开展安全生产文化活动。各级工会要组织职工群众积极参与以新《安全生产法》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知识有奖答题活动,结合实际举办“强化安全发展观念,提升全民安全素质”主题竞赛活动,开展有奖征文、知识竞赛、安全知识图片展、公益广告展播等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在企业工会中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氛围,达到以月促年的目的。

篇5

关键词:公安;交通管理;非现场执法;监管模式

随着我国社会的交通需求不断发展,机动车驾驶人的保有量日益增加,所以导致了交通安全事故与违法行为逐渐增长。以前的交通民警一般都是在现场纠正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然而这种方式己经不能够达到目前交管理模式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现代科技方法给非现场执法监管系统提供了便捷,而且很快就发展成了国际交通管理手段,因为我国目前使用非现场执法的管理模式正处于发展阶段。由于这是一种新型的公安交通执法手段,所以在非现场执法的实际过程中,依旧还有一些缺点与问题[1]。依据相关资料表明,要对非现场执法的管理工作进一步的研究,并完善相关思路与措施,从而促进交通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与进步。在我国的交通监管工作中,非现场执法主要是通过应用计算机软件保障、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技术硬件建设来健全的监管模式,使公安交通的管理更有秩序性和科学性。

一、公安管理非现场执法监管模式

非现场执法指的是公安支持交通监管部门装置一些电子设备,来监控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以及采集机动车违法行驶的证据[2]。比如,超速和闯红灯等不遵守交通法规的行为。对当事人的非现场违法处置的可分两种,一种是替代实际驾驶人的驾驶者,另一种是机动车的所属者,在违法时,如果不能确定机动车的实际归属者,那么这种情况就不能视为违法行为,不计分。由于每个地方的公安交通监管部门对于记分处罚十分重视,而对于这处理方式,往往会出现“买卖”的现象。公安交通监管部门的综合应用平台是2012年公安部对交通管理的信息系统进行了大整合,修改并制定了总体的规定以及配套数据标准。全方位对信息系统进行规范化,健全并标准数据的采集,统一信息系统、整合代码标准,确保数据采集质量。实行配套的系统进行监管与使用标准,改善系统运行质量、使系统流程更加规范有序。公安部规定全国统一的使用综合应用平台计算机软件。整理每个交通管理模式的业务软件,建立使用综合应用平台软件,促进交通监管部门在警力管理、业务审核、监督管理、执法办案、查询信息、整合资料、服务人民、警务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发展,使非现场执法更快捷和高效[3]。此平台是处置一切非现场违法数据根本来源,是综合性的非现场执法监管模式。

二、非现场执法的监管流程

可以把非现场管理业务的流程分为处理前管理以及处理后管理,前者主要包含了机动车当事人在非现场时所采取的数据信息与审核情况,从而来确定是否对当事人实行非现场的处置方法。后者指的是对于已经处理过数据,联系实际情况,在业务异常知识的累积经验中,对异常业务的可能性,进行分析整理挖掘,进而确定嫌疑人的黑名单,限制非现场处置。

三、非现场执法管理模式的实现

针对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在采取信息的过程中,主要是对当事人的驾驶证处理、现场照片信息,机动车式样标志信息,客货运企业资质信息以及机动车的行驶证件等进行核实。摄像头可以随机的对焦、寻边,灵活切换,审核信息,取得该天管理部门和下级部门对用户的信息采集待审核非现场监管处理,最后对获取人审核的信息进行登记[4]。并且在计算机页面进行自动获取功能,认真审核监管,得到采集数据的具体情况,可以使用鼠标让照片上的影像信息提放大,使用户核对更便捷,非现场监管体系和综合平台相结合,采取了该平台的数据作为控制体系,增加与之有关的参数,对用户进行限制非现场处理方法,利用电子监视的功能对没有在非现场的监管系统获取信息的驾驶者将不能被记录。通过此平台管理经验,明确了非工作时间计分处理,清分人员,外地驾驶人处理等各种根据处理过的信息有异常,就会自动开启预警系统,把异常的数据转递给业务预警处,提供实时排查。综上所述,综合应用平台是全国统一应用的,是非现场违法信息处理的唯一途径。为了创设统一合理的非现场执法监管模式奠定了基础。推行了一种处理前管理和处理后的异常预警模式相衔接的方法,高效处理不符合制度的非现场业务,主动找出实施“买卖”行为的嫌疑驾驶者。此模式在重庆、广州等地全面开启,震慑了非现场处理的所有过程,提高了非现场执法的公正公平[5]。紧接着,就实现非现场执法监管而言,在目前的基础上再深入探索。挖掘出更多有力的数据模型,利用数据发现嫌疑者信息。采用数据流式进行系统处理技术,及时发现弄虚作假的现象,及时提高预警,及时拦截违法业务办理,实现并推行非现场执法监管模式。

参考文献:

[1]邵志骅,许卉莹,崔林山.公安交通管理非现场执法监管模式研究与实现[J].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2015,2(4):127-130.

[2]张彦鹏.浅谈交通管理非现场执法的深度应用[J].汽车与安全,2015,1(10):112-115.

[3]刘宝华.浅谈公路超限超载治理新模式——非现场执法[J].工程技术:文摘版,2016,26(7):00272-00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