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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4-04-13 10:27:3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篇1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防范;法律法规

一、互联网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1)第三方支付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在现在日常生活中第三方支付成了我们最主要的支付方式,而且成功占据了小额支付市场的大半比例,除商业银行的电子银行外,阿里巴巴和微信是现在支付市场中的“领头羊”,它们对第三方支付的发展齐了带头作用。(2)融资平台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在网络融资平台融资模式的使用来看大多数人使用的是花呗借呗等网络小额贷款。P2P借贷平台是一种能够快速便捷融资的网络融资平台,由于它办理的手续非常简便,所以P2P平台出现的不法现象很多;众筹融资平台,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发展缓慢,但证监会已经认可了众筹融资的合法性,只是关于众筹融资的法律条文尚未完善。(3)大数据金融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大数据金融主要是对海量非结构化的数据进行实时获取和分析,方便快捷的向客户提供全面有效的信息,我们将其进行统计和分析可以总结出客户的消费习惯以及做出相应的预测,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信息来及时抵御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未来的发展和创新过程中,可以尝试与大数据平台进行合作,通过借鉴使用数据平台的云计算平台,来弥补自身在技术方面的不足[1]。(二)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1)互联网金融法规缺失与不明晰。目前,我国其实并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这一领域制定单独的法律法规。互联网金融业务与现行法律的不对称导致了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称导致不明晰,甚至会产生金融风险。对于一个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否有相应的金融许可,用户信息安全是否有保障,平台的账户是否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问题,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和约束,假设出现类似于平台破产或者是网络诈骗等时间,不仅是平台用户就连平台的权利也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2)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很短,金融监管体系还尚未完善,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缺乏一定的依据,使得管理起来有些困难。像我国的电信部门和工商部门只是负责备案和工商登记等一般行政管理,它们不直接参与管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具体业务。正是由于体系的不完整才会导致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网络信贷诈骗、非法集资和平台诈骗等风险事件[2]上述说明构建一个有法律效力的互联网金融体系是迫在眉睫。(三)现行法律中的条款与互联网金融存在矛盾的情况。对于传统金融来说,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事物,它有很多创新的地方。像交易和获利方式的改变导致以往的法律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需要。如果想要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就必须要对现行法律中不匹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部分进行修改和完善,而且政府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互联网金融监管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让整个体系的运行更为顺利。

二、解决互联网金融潜在风险的对策及建议

(一)制定相应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及管理措施。首先,我们要做的是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完善立法工作。政府应该出台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经营范围,性质等制定有关规定,尤其对于平台的职能范围做出严格的限制。其次,要严格把控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准入标准和退出限制,并对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彻底清查,对于不符合标准、风险较高的平台坚决予以关闭。第三,要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政府不仅要制定相应法律法规,还要协助相应金融机构制定金融行业规范[3]。(二)提高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首先,要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工作,我们要对消费者进行一些列的宣传活动,从消费者的心理出发提高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还有信息的保护意识,同时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虚假信息严肃查处,严格禁止非法吸资的活动出现。其次,互联网金融平台要完善自家企业的信息管理制度,如建立资金监管,制定反洗钱制度等,要岩加强风险的控制。第三,要完善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个人资信透明化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客户真实信息的审核力度,从而形成信息的评级市场,以至于可以对抗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第四,从第三点得到启发,我们要加大信息的披露程度,从而构建出一个更加安全更加可靠真实的网络安全体系,以至于构建一个信任度更高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三)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第一步先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信息平台从而将各自监管的信息分享出去,这样一来既提高了监管工作效率又减少了成本。第二,监管部门要成立一个专门处理风险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这个机构专门负责处理违法违规和发生风险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从制度上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最后,更高一级的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管理机关可以成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委员会,这样一来,各个级别从低到高层层把控,共同监控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4]。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显而易见地预料到其存在着很多巨大的潜在风险,只有在这个过程中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使我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者有法可监管,信用体系才会更完善,我国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认识还停留在较浅的位置,如何更高难度的分析此体系仍需探讨。

参考文献

篇2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规制;市场准入;市场

由于目前我国尚未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建立相关的市场准入门槛及相关行业规则,因此其市场竞争较为自由,同时缺乏一定的公平性。市场准入规则作为防范金融市场风险的重要环节,一旦缺乏对此环节的有力监控,将极易导致金融市场动荡,为后续的有效监管增加难度。因此,在法律层面围绕互联网金融市场建立多角度的市场准入机制迫在眉睫。

1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主要包括P2P网贷、第三方支付以及大数据金融等6种发展模式[1]。本文将主要以P2P网贷以及第三方支付作为对象展开相关研究。十四中全会提出,要将中国建设成一个兼重形式与实质的法治国家。自此,法治一词开始频繁出现在网络及报端。法治与人治相对应,指一种极为理想的社会组织状态。亚里士多德认为,社会的运行应建立在良好的法律基础之上,人民应普遍尊重并且服从法律。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理论主要包含以下两个层次:首先,建立良好的法律基础;其次,民众普遍服从法律[2]。法治国家作为一种极为理想的社会状态,有助于充分保障国家及公民的利益。我国建立P2P网贷平台的要求较低且手续简单,成立P2P网贷平台,仅需成立人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并依照相关法律登记,再去工信部申请经营许可证,并将经营范围选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类,最后换领营业执照便可开展网贷业务。随着新版公司法的出台,成立公司的条件随之降低,仅需一元钱便可简单注册一个开展金融类业务的公司。尽管成立P2P网贷平台公司与成立普通公司的操作类似,但仍具有独特性与新颖性,使其区别于传统金融行业,不必接受传统金融机构必须接受的严格监管。因此,P2P网贷行业乱象丛生,严重损害了公民与集体的利益,e租宝便为典型案例之一。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银行为主要监管机构、相关法律政策为主体的金融监管体系,对金融市场的市场准入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金融市场的稳定。但就P2P网贷行业而言,目前的金融法律体系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与约束。近年来,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迅速,并快速在我国金融领域占据重要地位,对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不仅改变了传统金融业的发展模式,且推进了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但就整体而言,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难以满足维护第三方支付市场金融安全的需求,且无法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显然与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相违背。由此可见,应尽快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市场准入机制进行明确规定。综上所述,从法律层面尽快对以P2P网贷、第三方支付行业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市场准入进行规制已极为必要。

2当下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不足

2.1P2P网络借贷平台市场准入法治缺陷

2.1.1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有所欠缺目前,我国就P2P网贷平台行业尚未设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尽管P2P网贷行业已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但此前该行业长期处于欠缺相应市场准入规则的状态。申请建立P2P网贷平台的标准较低、且注册程序简单、资金成本低等因素均导致P2P网贷行业的不稳定性不断累积。此外,由于P2P网贷平台的准入门槛较低,且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且我国对于进入P2P网贷平台资金的管理较为宽松,导致P2P网贷行业各大网贷平台质量良莠不齐,各类问题层出不穷,极易引发各种金融风险。

2.1.2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我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P2P网贷平台的全部信息数据及运行情况皆应及时报送相关监管机构。其中,审计报告由P2P网贷平台自行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获取。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在该披露制度下,对P2P网贷平台缺乏相对严格的监管,导致P2P网贷平台所披露的数据及信息指标极易产生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况,从而引发道德风险[3]。因此,该披露制度并不具有充分的可行性。此外,部分平台为获得较好的评级而进行信息伪造,甚至可能在审计过程中出现欺瞒欺诈行为,导致监管部门对该平台的市场准入资格的评估并不准确。

2.1.3监管主体的身份有待明确P2P网贷平台行业尚处于兴起阶段,其经营主体及性质尚不明确,P2P网贷平台在作为普通工商企业的基础上,由于其经营货币资产业务,因此具备部分金融机构的性质。由于其经营性质尚未明确,导致P2P网贷平台长期以来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尽管我国已于2017年将P2P网贷平台明确规定为一种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并明确规定其监管主体为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但由于P2P网贷平台在区域及市场发展背景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银监会对该行业的监管标准仍需进一步修改。

2.2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准入法治缺陷

2.2.1准入条件设置不科学尽管我国已针对第三方支付市场初步制定了相应的市场准入规则,并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第三方支付行业长期处于动态变化中,加之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一定缺陷,导致先前设立的市场准入规则未能完全发挥应有的效用,且逐渐不再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我国现行的非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仅对非金融机构的业务以及最低注册资金进行了划分,且仅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简单分为两个等级,上述区分方式并不具有科学性。按照我国现行的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可选择从事的业务种类包括三种,申请机构可依据自身的实力状况选择一种或多种业务种类同时开展。由于不同形式的业务种类所需要的经营成本以及发展方向均有所不同,因此,不同的业务种类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均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例如,预付卡业务本身可自行形成一个封闭的资金循环系统,而网络支付涉及多个主体,其中包括交易双方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显然,网络支付相对于预付卡业务而言更具有风险性,更易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4]。因此,在确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时,应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经营类型纳入考量标准。

2.2.2公众守法意识较薄弱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与我国金融市场的构成存在缺陷以及相关主体守法意识的缺失密不可分。近年来,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业务范围逐渐扩大,且其业务形式更加多样化。因此,出现了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经营业务超出原本市场准入规则所规定的范围的现象,更有甚者为了追求高利润而出现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首先,用户备付金的数额巨大,普通人难以抵制其诱惑,外加市场监管的缺失,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其次,我国关于守法方面的宣传力度仍有待加强。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存在利用法律漏洞为自身谋取利益等行为,甚至存在利用法规漏洞进行诈骗等犯罪行为。因此,在建立并完善市场准入机制的同时,政府应加强对公众守法意识的宣传,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守法意识的宣传。总体而言,我国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体制的完善仍需长时间的努力。

3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改进建议

3.1完善市场准入法律依据,填补法律空白

我国目前仅有一部《网贷办法》为针对P2P网贷行业的市场监管制度而设立的。而P2P网贷机构的成立可参照《公司法》以及《投资基金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在《网贷办法》的修订过程中,首先应明确界定P2P网贷平台市场准入规则,以及相关风险监控机制、注册资金以及人员比例等方面的标准。而地方的监管机构应根据中央出台的法律制定相关的网贷平台监管制度,并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既满足中央要求又适应当地情况的监管标准。其次,应加强P2P网贷平台的自我监管意识,制定相应的自律规定,明确其市场准入资格,实现P2P网贷平台设立的规范化,提高P2P网贷平台的准入门槛,进而实现整个P2P网贷行业质量的提高。完善P2P网贷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定,有助于充分发挥市场准入规定在保护金融市场方面的作用,为P2P网贷行业的规范监管奠定基础。完善P2P网贷行业市场准入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步骤:第一,应加快完善互联网金融业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尚未对此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且其相关规定分散在各个针对传统金融业的法律体系中。为适应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速度,为互联网金融业的监管提供依据,政府应结合互联网金融特征,及时对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并重点关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规定。就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言,可根据《公司法》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与普通企业进行明确划分,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范围以及经营主体,并在此基础上增加相应的法律条款。第二,应在刑法中设立与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的法律条款,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监管惩治力度,重点打击利用市场准入规则漏洞进行投机犯罪的行为。P2P网贷平台时常出现非法集资以及诈骗等犯罪行为。因此,应将上述行为列入刑法监控范围,在刑法中明确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规定,或单独对此设立相关的法律条文。目前,P2P网贷平台尚未在我国实现大规模发展,因此不应在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拓展过程中将其扼杀,在制定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的法律条文时,应降低对P2P网贷平台的打击力度,避免出现影响互联网金融业进一步创新发展的情况。

3.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信用评价体系

强化信息披露力度,可帮助降低因互联网信息不对等导致的风险。投资主体只有在充分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时,才可帮助投资主体作出正确的判断以及正确的投资行为。因此,应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力度,实现信息透明化,对于未按规定及时作出披露或未能如实作出披露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进行严厉的惩罚。此外,可充分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进行有关风险的提示。同时,P2P网贷平台相关的信息披露以及风险评估应立足于真实准确的数据,充分体现平台的真实交易情况,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以及财产安全。最后,应强制P2P网贷平台定期披露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对于进行审计工作的会计事务所,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同样应对其加强监管,确保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以便为大众披露准确、真实的P2P网贷平台交易数据及财务指标,实现网贷平台的信息透明化,从而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利益。除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之外,由于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监管力度的不足,导致线上虚假交易以及诈骗现象频频出现,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导致互联网金融的信用危机愈发严重,若不加以监管,互联网金融将难以实现长远健康的发展。因此,应及时建立互联网信用体系。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可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帮助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并结合云计算技术快速高效地整合数据资源以及信用信息,以便后续进行深层次的数据解析,推动互联网信用体系得以完善,帮助互联网金融业提高信用服务能力。与此同时,通过权威的信用评估机构,在规定时期内及时公布各个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信用评级报告,有助于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有效监控。此外,监管部门应加强与P2P网贷平台协会的合作,共同建立P2P网贷平台信用评级机构,或聘请专业机构对P2P网贷平台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公众披露评估结果、风险预警,帮助公民更好地了解各个平台的发展现状。

3.3明确P2P网络借贷法律层面监管主体

由最新的网贷办法可以发现,今后应实行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在中央部门层面,应主要以银监会为监管主体进行监管,地方层面则应由银监会派出的机构及地方财政司法部门进行监管。此前,在网贷办法中并未对市场准入监管进行明确的规定,在具体进行监管时可根据监管主体进行变通。此外,可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监管方式对P2P网贷平台进行监管。同时,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形成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保证网贷平台的高质量发展,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3.4设置科学的第三方支付分级注册资本标准长期以来,我国立法机关混淆了注册资本与运营资本,但实际上维持一个机构正常运营的重要支撑为运营过程中的持续性资本。因此,可适当降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门槛,在设定资本额度时,应将第三方支付机构所经营的业务类型以及地区因素纳入综合考虑。我国现行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的成立主要根据经营业务的种类确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金同样可参照此标准实施。例如,经营单一的预付卡业务的机构可降低准入金额,而对于经营多种业务或经营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的金融机构可适当调高准入资金门槛。此外,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要求始终处于静态层面,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始终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中。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风险以及经营范围将随着整个行业的变化而变化。对此,国家应及时建立一个动态的资金要求机制,如保险金制度。建立保证金机制,有助于用户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出现财务危机时,可向相关机构索取保证金以维护自身利益。为建立行之有效的保证金制度,需引进一定比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自有资金作为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额度应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种类及范围进行调整。

3.5加大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守法宣传力度

为真正实现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准入的法治,机构自身及使用者应自觉建立强烈的守法意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法治中国。一个法制国家不仅要求国家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而且要求全体公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营造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守法意识的宣传力度,促进全社会公民树立法治思想,以便更好更快地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此外,立法者应及时更新立法理念,以保证出台的政策法规适应时展的需求。因此,对于立法者而言,其自身首先应具备较高程度的专业素养,以确保所立法律条文的可行性与科学性。对于执法者而言,应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共同打造一支专业的公务员队伍。而身为司法者,则应明确司法标准,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帮助公民树立守法意识。就普通民众而言,可采取社区讲座等方式对其进行法律宣传,且应确保宣传的内容紧跟时展趋势,具有较强的时效性。

篇3

【摘要】2005年至2011年,第三方支付方式的d起与发展使得互联网支付得到迅速的扩张。而2013年以来,随着互联网和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大众筹资、点对点信贷、第三方支付、余额宝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蓬勃发展,特别是以阿里巴巴集团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平台的扩大与增多,使我国互联网金融用户规模不断增加,至2015年达4.89亿人,整体市场占有接近15万亿。但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2017年国务院组织召开电视会议,宣布对互联网金融领域进行专项整治,加强互联网相关监管。本文旨在针对互联网在法律监管上存在的相关漏洞与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的建议,以达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漏洞;相关建议

互联网金融以成本低、效率高、覆盖面广为主要特点,在近年来发展迅速,但相关的互联网法律法规并没能跟上其发展的步伐,立法的过程复杂且要考虑诸多问题,这就使得许多市场操作缺乏法律依据与政策规范,法律监管的不足与缺陷,使互联网信用风险和网络安全风险不断增大。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动因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存在缺漏

目前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中,除了第三方支付有了较为明确的明文规定外,其他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监管法规少之又少。如果互联网金融监管仅仅依靠《劳动合同法》、《民法》、《物权法》、《经济法》等比较笼统的法律法规,那么互联网金融的高风险的境况以及由此带来的问题将无法得到全面的解决。虽然前有工商总局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后有中国上海“互联网金融法治高峰论坛”,但是就目前而言,互联网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高风险活动突破地域限制,现行的法律监管无法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继续完善。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加强

互联网金融模式相对于传统的金融模式,在市场风险,技术风险,信息风险等有明显增加,许多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云平台进行交易,虽然更加便捷和节约时间,但是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而言,消费者只要动动手指就可以轻松支付,甚至在没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系统还给予了其他支付方式,以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为例,如果支付宝没有钱,还可以使用蚂蚁花呗等信贷平台。然而,支付的方便却引发了多起诈骗案件,不仅仅第三方支付,在点对点信贷等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也存在类似情况,许多消费者的风险意识薄弱,在高利益的诱惑下难免会中圈套,在遭遇诈骗的情况下也往往不知所措,最后自认倒霉。因此,加强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提高消费者法律意识非常有必要。

(三)降低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

就传统的支付模式而言,新兴的移动支付方式使双方的地域限制、时间限制缩到最小。如支付宝和余额宝,现在已经成为人们常用的支付和理财方式之一,它们不限用户数量,不限资金规模,甚至不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之内,据报道,余额宝规模达500亿元,支付宝更是每天以百万计的资金量在流通,如此庞大的资金规模,一旦出现问题,即使使用出清的方式也不能够挽救损失,最终可能带来金融市场的系统性的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存在的困难

(一)法律监管存在制度上的漏洞

一方面立法速度跟不上行业发展。上述已说明只依靠基本的法律是行不通的,还要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解决对应的问题。例如,针对点对点信贷,理财产品鱼龙混杂,中介身份不明等情况要尽快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针对电子征信困难等问题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等。

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不断给原来法律带来挑战,甚至有些法律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社会背景,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随着电子商务的进步,许多信息不再止步于纸质化,而是越来越趋向于电子化,然而《票据法》并没有针对电子签名、数据影象等做详细规定,对电子票据当事人的责任也不明确。如此,就会给有心人创造机会,钻法律的空子,使他人蒙受不白之冤。

(二)现行监管体制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

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监管的体制,在体制内,各银行机构和各监管会各司其职。但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使得许多金融业务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甚至还出现了监管盲区。各个监管机构针对各自的金融业务制定不同的方针,这就有可能出现不同机构针对同一业务制定不同的规范,从而造成矛盾冲突,在问题出现时,有些监管机构为了逃避监管不当的责任,甚至主动忽略问题的存在,来保护自身的利益。金融机构利用盲区进行非法活动,提高了互联网金融业的风险,因此各监管机构之间应明确各自的监管范围。

当前,我国的一些法律不但没有促进该行业的发展,反而在无形中形成了阻碍。比如点对点信贷,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36%,但是就现实而言,在急于用钱的时刻,往往会忽略短期的利息支出,而点对点信贷偏偏就是针对那些急于用钱而筹集不到钱的用户而推出的一个渠道。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业所触犯的法规,如违反了法规中资本、股权比率不符的问题等,明显也适用现在互联网金融人数众多,资金规模巨大的特征。

(三)互联网金融电子信息采集困难

传统的金融业在识别客户身份时往往会使用到身份证原件,做现场验证,但互联网金融采用电子征集信息的方法。一方面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是否是他本人的证件,有待查证。在现实操作中,网站为了增加注册的数量,也为了节约时间,审核方便,往往在客户填列了基本信息后,草草了事。另一方面,客户提供的信息认证困难。虽然目前已经采取了身份证认证、银行卡认证以及短信认证,但是真伪难辨,同时法律依据甚少,我国法律规定在辨别材料内容真假时,强调原件的重要性,但电子数据经过一定的传播途径之后,相比于原件而言,只是“仿造品”,而不是原件。

(四)信息共享存在阻碍

我国现在的信息数据库有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库以及互联网企业建立起来的数据库等,但各自之间保密程度较高,没有实现共享。互联网时代是以大数据和电子商务为基础,各个平台为了保护各自的商业利润,也没有向其他平台共享数据,不能达到信息共享的目的。

三、互联网金融提高法律监管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

首先是在原有法律上不断完善,如《票据法》的电子漏洞问题,点对点信贷中的利息比率的问题,只有不断的推陈出新,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在题出现时有法可依。其次,建立新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的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规定还比较少,比如客户个人隐私以及电子合同身份认证等需要有明文规定,制定相关的标准。

(二)实行多重互联网监管

我国实行分业监管的监管体制,本身没有问题,但在复杂的互联网环境下,互联网金融企业把原来毫不相关的多个金融产品融合成为一个新的产品,造成了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漏洞。在这种状况下,不妨实行集中管理模式,把混业经营下的金融企业统一由一个机构监管,这样监管的漏洞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了。但目前要形成集中监管模式,还缺少一定的条件,所以各个机构之间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尽快实行信息共享。

(三)自律组织加强自我监管与辅助监管

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可以发挥行业间的自律行为,在行业之间建立许多不成文或明文规定,来约束自身行为,使互联网环境不断变好。这样不仅在无形中弥补了国家法律法规的缺陷,还有利于行业的发展。例如,2015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在会议上宣布了自律公约,公约中涉及到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与审查、营运能力、商业欺诈等。

(四)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的合作

我国的互联网起步较晚,虽然发展快,但是经验不足,如上述说到的金融企业混业经营,我国没有前车之鉴,然而许多西方国家却早已有了成功的经验,这一方面我国可以借鉴。

比如,澳大利亚实行对虚拟账户实名制,网上支付服务商必须要对其交易的对象进行实名身份核实并且如果客户的交易额达到一万澳元以上,必须提交详细的分析报告,否则后果自负。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的合作,有利于我国监管系统的完善。

(五)提高对电子信息数据的采集

针对我国电子信息采集困难的问题,一方面完善《票据法》等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规定,解决电子证件与法律上规定的原件之间的矛盾。此外,相关的监管人员应该适当加强学习计算机方面的知识,培养专业的电子信息数据辨别人才。在设备上要不断研发新的设备,跟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便处理好电子数据识别困难的难题。

(六)加强信息共享建设并严惩失信行为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没有纳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这有利有弊,但就互联网长远发展而言,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不仅使得我国数据库信息得到不断的完善,而且可以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同时可以早日实现信息共享。互联网金融行业也应该建立自己的征信系统,实现数据共享,规避许多不必要的风险。

而对于失信行为,可以提高失信的惩罚度,如增加罚金,建立黑名单等,也可以加强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针对客户信息在认证时及时对接,提高身份认证的时效性。

四、结语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弥补了我国传统金融的许多不足,同时也对我国经济做出了重大贡献,为我国国民生活提供了巨大的便利。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进行不断的完善,发现和解决在互联网监管上的难题,才能使其更好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篇4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问题;发展建议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对金融服务要求也越来越高,人们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金融业务模式,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开始出现兴起,可以说,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有着社会发展的必然性,互联网金融结合了互联网技术,为人们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了诸多便利。但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慢,在其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使得人们对互联网金融产生了质疑,开始抵触互联网金融业务。现代社会里,互联网金融的作用是巨大的,而要想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作用,就必须认清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要采取有针对性的 措施来维护互联网金融环境,推动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健康发展。

1 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作为时展的产物,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在我国现代社会里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就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的结合,这是一种趋势,尤其是在信息化时代里,互联网的便利性使得金融行业开始拓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自此,我国互联网金融也在不断发展。近年来,以互联网为依托的金融业务模式不断增加,如第三方支付、众筹、P2P网络借贷、第三方金融平台等,这些金融模式的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7亿,上半年新增网民2000多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截至2016年年底,纳入中国P2P网贷指数统计的正常经营P2P网贷平台为2307家,比2015年年底增加63家,增长2.81%。2016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交易规模达到19万亿元,同比增长62.2%。这些数据表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越来越快。纵观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来看,虽然互联网金融取得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将成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绊脚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2 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

2.1监管问题

就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来看,监管问题是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使得社会上一部分资金从线下转移到线上,这些资金已经脱离国家对金融体系的管控,从而使得国家不能了解社会资金具体走向,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社会的发展。二、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与之相匹配的监管体系还没有建立,现阶段所建立的监管机制存在很大的漏洞,长远效益不足,短期效益较重,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挥,这些早期建立的监管体系逐渐暴露出了不足,不能更好地约束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呈现出混乱的局面和形式。

2.2法律问题

互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但是就现阶段来看,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建立,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强,从而使得非法犯罪行为日益猖獗,扰乱了互联网金融环境,威胁到了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

2.3信息安全问题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的结合,但是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使得互联网金融会面临着较大的信息安全问题。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当下,在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时候,很容易受到网络黑客的攻击,窃取互联网金融业务重要的信息,再加上人们的安全意识不高,在使用计算机网络的时候不注重网络环境,从而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务双方蒙受利益损失,对于消费者、客户而言,一旦他们的利益受损,就会对互联网金融失去信心,从而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2.4人才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互联网金融专业人才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关联性。现阶段来看,我国互联网金融专业人才还比较稀少,现有的人才知识结构比较落后,缺乏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知识,能力不足,从而在开展金融业务的时候增加了金融风险发生几率,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2.5信用问题

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信用问题,信用问题的存在会造成互联网金融出现信用风险。由于网络的虚拟性、自由性,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传播者,而且传播信息不需要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既有可能会引起信用风险问题。如,以企业在向金融机构申请网络贷款时,由于网络的虚拟性,金融机构不能对该企业的信用进行全方面的了了解,如果该企业信用不高,在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申请后,既有可能不可及时回笼贷款资金,从而影响到金融机构资金的正常运转。

3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3.1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可以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为,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使得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各种问题。因此,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就必须结合实际,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要成立专业的监管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监管,对互联网金融功能、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管,同时,要健全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合作机制,实现相互监管,从而更好地规范监管行为,促进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

3.2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维护互联网金融环境稳定、健康的保障。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问题,相关部门必须加以调整和改进。首先,要根据我国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建立符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其次,要加强结合国际金融法律法规,对当前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建立与国际发展相匹配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另外,要加强立法,加大法律法规执行力度,对那些故意扰乱互联网金融环境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和惩处,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营造一个健康、稳定的环境。

3.3强化信息安全管理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必须对信息安全引起高度重视,如果互联网金融出现信息安全问题,就会降低人们对互联网金融兴趣,使得人们互联网金融,不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针对信息安全问题,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提高人们的信息安全意识,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以先进的信息安全技术为依托,提高网络环境的安全性,从而避免经济利益受损,要消费者、客户的利益保护。对于消费者、客户而言,只有保障他们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才能{动他们参与互联网金融的积极性,从而拉动消费,带动内需,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

3.4落实互联网人才培养政策

未来的社会必将演变为人才之间的较量,而互联网金融作为时展主流,要想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就必须加强互联网金融专业人才的培养。作为政府部门,要全面落实互联网金融人才培养政策,要成立专业的院校、设立专业的课程,从而进行专业互联网金融人才的培养。针对现阶段的金融人才,要加强他们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促进他们知识结构的转变,要安排优秀的人才出国深造,学习国外先进的技术、经验和理念,从而更好地服务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

3.5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信用问题,立足信用,要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实际情况,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央行要完善个人征信,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加强信用跟踪,要全面了解客户信用,从而有效地规避信用风险。

3.6进一步落实实名制

实名制是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虚拟性的一种应对措施,实名制的实施可以更好地规避互联网金融风险。因此,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必须进一步落实实名制,通过实名制,可以将责任追究到具体人的身上,从而更好地约束人的行为,避免不法行为扰乱互联网金融环境。

4 结语

综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加快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分析指出了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着人才、监管、法律、信用以及信息安全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要想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就必须根据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有针对性的采取策略,要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大专业人才的培养,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要重视信息安全管理,从而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符瑞武,邢诒俊,颜蕾.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和政策建议[J].时代金融,2013,29:32-33

[2]蔡少珠.浅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和政策建议[J].新经济,2016,06:55-56

[3]王媛,初凤荣.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商论,2016,03:83-85

[4]李宝贵,孙建平,孙大忠,杨晓军,马其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问题、风险和监管建议――基于基层国有商业银行的调研报告[J].现代经济信息,2016,19:260

[5]陈素.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金融电脑,2014,07:68-70

篇5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差异;国内外比较;对策与建议

一、引言

在网上支付发展的带动下,我国互联网金融服务在网络应用上越来越重要,互联网理财产品也日益受到人们关注,余额宝等理财产品渐渐融入人们的生活。互联网金融由传统的金融业和互联网共同组成。作为一种创新金融,存在着互联网融资平台、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等新型模式,这些模式对联网监管及传统金融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比较了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并且试图找到异同点,希望能不断完善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

二、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分析

1.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案例分析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银监会、证监会、工信部等相关部门频频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人民银行是其主要的监管机构,总体看来,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已经形成较为系统的监管体系。我国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模式还处于真空状态,有很多方面需要健全,应对单笔融资额度、债权转让的范围等方面进行规范,另外P2P行业协会也将在银监会相关指导下开展自律管理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投资者的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定,规定合格投资者是净资产不得低于1000万人民币,金融资产不得低于三百万人民币,最近三年个人平均收入不低于五十万等。但是严格满足这一规定的人是少数的,对于一些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等网络平台,我国的监管也在加强,逐步推出一些辅助服务。

2.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案例分析

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基本上较为宽松,主要是在原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补充新的法律法规,使原来的监管法律体系能够对新的网络电子环境适用,表明了现有的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行注册登记制,多个监管主体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美国并没有单独的设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而是由已有的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规定的职责各自开展监管,规范信息的披露,对业务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警示,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等。英国互联网信贷的规模和发展速度都较弱于美国,但其行业的自律性却远远强于美国。英国政府实行较为宽松的监管政策。对于网络信贷业务的准入方面,在英国建立P2P网贷公司需要递交申请,并须要取得P2P网络信贷的营业牌照,但没有规定和限制最低资本金。英国法律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的体系,要求借贷双方都需要在借贷过程中明确利率、期限等重要的要素,并且对相关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以及债务追偿、行政制裁、司法介入等各个方面做出了细致的规范。在日本,政府对互联网金融实行严格的监管体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则是由日本政府直接负责构建,并且在特殊情况下会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建设方面,自网络银行出现在日本,日本政府就开始制定一系列的针对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同时将网络银行逐步纳入到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之中。这些法律法规不只是维护了网络交易的安全性,而且有效的惩戒了欺诈,逃税,洗钱等各类危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日本严格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从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行业规划、风险管理、法律法规建设等方面,多层面的推动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比较

在P2P网络借贷门槛上,美国规定首先借贷平台需注册为证券经纪商;其次,在监管主体上,美国将P2P借贷实行二级监管,界定为证券交易,而中国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仅进行合规性监管;再次,在P2P网络借贷监管目标上,欧盟、美国、英国注重消费者的权益,均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视为最重要的目标,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众筹融资监管措施上,美国的众筹融资平台需在证券交易委员会与行业自律组织注册,美国规定筹资人需充分披露信息、需充分揭示风险;欧盟在众筹监管中,根据现有法律条文进行监管,不断防范各种风险;中国证监会没有出台监管措施,只能依照现有相关法律进行金融管理。在监管主体上,美国实行二级监管,由联邦和州共同进行管理;中国准备将众筹划归为证监会监管。在网络平台在监管主体上,中国对网络平台牌照的监管由银监会负责,小额信贷的监管由人民银行和金融办公室负责,美国对网络平台监管主体包括美联储、货币监管局、储蓄机构监管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监管原则上,欧盟采用机构监管原则,美国采取审慎监管原则来促进网络平台的发展。这是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差异分析。

四、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金融业也受到了巨大的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金融业注入新鲜的血液,但是,金融监管的考验也日益加剧。目前,就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缺乏明确的监管机构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采用的仍然是分业经营监管的模式。对于混业经营模式,我国缺乏明确具体的监管机构,这样就造成在监管过程中的监管信息比较分散,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比较模糊,易出现监管盲区。

2.缺乏制度监管

目前我国的监管体制仍然只是传统的监管体制模式,缺乏法律法规制度的约束,我国现有金融业的法律法规针对互联网金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与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为鼓励扶持互联网金融发展而制订的规范;三是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互联网金融业监管方面,我国仍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监管。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监管执法中就会缺少合法的依据,就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管。

3.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

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业采取的监管手段不能满足监管要求,采用的手段和组织形式有待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业的创新发展比较迅速,属技术密集性行业,因此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来适应金融监管模式,以提高监管效率。

五、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加快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

对于国内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建设,首先可以进行互联网金融法律立法,其次可以进一步完善和修正互联网金融配套的法律体系。这加快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的框架性和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立法,能够系统地建立起与互联网金融监管更为适宜的法律制度。最后,制定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国家统一标准,互联网金融行为指引以及标准。

2.完善征信体系

应着力建立由政府主导的社会征信体系,并且向全社会开放,保证征信体系的权威性和完备性。权威的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有助于构筑一个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为相关协会发挥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和自律作用提供了保障。建设征信体系可以实现信用监管,通过加强风险分析,促进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通过提高透明度和效率,从而促使经济稳定增长。因此,完善征信体系有助于防范风险以及提高监管效率。

3.建立动态的、全面的监管机制

作为一个新型的业态,对互联网金融固定化的监管模式不能够长久地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只有建立其动态的全面的监管机制,才能够保证互联网金融长久且稳健的发展。动态的监管机制应该定期以补充更新的形式将新产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归纳入已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之下,明确监管责任,保持监管的完整性。相关的监管机构要随时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动态,了解最新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行情,及时的发现和识别其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做好问题解决的预案和风险的预警,如定期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价予以公布,时时确保其行为的安全合法。

4.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

监管机构应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和交易过程,进行长期的监督管理和不定期的审查,应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披露和相关风险的提示。同时可借助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定期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进行披露,可以要求信贷业务提供者公开信息,使得消费者可在不同平台和机构的相似的信贷条款中做出选择。由于投资者的金融知识和辨别风险的能力与专业机构相差较大,造成金融投资者在金融消费中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互联网金融中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相关的法规中增加互联网金融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制定处罚措施,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为过程中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中投资者的资金托管进行实时保护,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5.推动建设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机制

市场作用在互联网金融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推动行业自律监管,迫使政府直接的监管方式更加灵活,效果更为明显,自觉性更强。在市场的作用下,国家应该拟定行业标准,规定行业行为准则,引导行业发展、规范行业发展;同时需要积极地推动行业的同业监督,使各类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监管机构得到发展。因此行政化的监管应该仅仅在互联网金融形成的初期适用,是临时性的措施,当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成型后,就应该退出,让权于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

作者:胡静 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陈敏轩,李均.美国P2P行业的发展和新监管挑战[J].金融发展评论,2013(3).

[2]邓舒仁.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文献研究[J].金融纵横,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