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范文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4-04-13 10:27:3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篇1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防范;法律法规

一、互联网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1)第三方支付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在现在日常生活中第三方支付成了我们最主要的支付方式,而且成功占据了小额支付市场的大半比例,除商业银行的电子银行外,阿里巴巴和微信是现在支付市场中的“领头羊”,它们对第三方支付的发展齐了带头作用。(2)融资平台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在网络融资平台融资模式的使用来看大多数人使用的是花呗借呗等网络小额贷款。P2P借贷平台是一种能够快速便捷融资的网络融资平台,由于它办理的手续非常简便,所以P2P平台出现的不法现象很多;众筹融资平台,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发展缓慢,但证监会已经认可了众筹融资的合法性,只是关于众筹融资的法律条文尚未完善。(3)大数据金融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大数据金融主要是对海量非结构化的数据进行实时获取和分析,方便快捷的向客户提供全面有效的信息,我们将其进行统计和分析可以总结出客户的消费习惯以及做出相应的预测,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信息来及时抵御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未来的发展和创新过程中,可以尝试与大数据平台进行合作,通过借鉴使用数据平台的云计算平台,来弥补自身在技术方面的不足[1]。(二)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1)互联网金融法规缺失与不明晰。目前,我国其实并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这一领域制定单独的法律法规。互联网金融业务与现行法律的不对称导致了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称导致不明晰,甚至会产生金融风险。对于一个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否有相应的金融许可,用户信息安全是否有保障,平台的账户是否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问题,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和约束,假设出现类似于平台破产或者是网络诈骗等时间,不仅是平台用户就连平台的权利也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2)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很短,金融监管体系还尚未完善,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缺乏一定的依据,使得管理起来有些困难。像我国的电信部门和工商部门只是负责备案和工商登记等一般行政管理,它们不直接参与管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具体业务。正是由于体系的不完整才会导致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网络信贷诈骗、非法集资和平台诈骗等风险事件[2]上述说明构建一个有法律效力的互联网金融体系是迫在眉睫。(三)现行法律中的条款与互联网金融存在矛盾的情况。对于传统金融来说,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事物,它有很多创新的地方。像交易和获利方式的改变导致以往的法律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需要。如果想要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就必须要对现行法律中不匹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部分进行修改和完善,而且政府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互联网金融监管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让整个体系的运行更为顺利。

二、解决互联网金融潜在风险的对策及建议

(一)制定相应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及管理措施。首先,我们要做的是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完善立法工作。政府应该出台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经营范围,性质等制定有关规定,尤其对于平台的职能范围做出严格的限制。其次,要严格把控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准入标准和退出限制,并对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彻底清查,对于不符合标准、风险较高的平台坚决予以关闭。第三,要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政府不仅要制定相应法律法规,还要协助相应金融机构制定金融行业规范[3]。(二)提高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首先,要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工作,我们要对消费者进行一些列的宣传活动,从消费者的心理出发提高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还有信息的保护意识,同时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虚假信息严肃查处,严格禁止非法吸资的活动出现。其次,互联网金融平台要完善自家企业的信息管理制度,如建立资金监管,制定反洗钱制度等,要岩加强风险的控制。第三,要完善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个人资信透明化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客户真实信息的审核力度,从而形成信息的评级市场,以至于可以对抗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第四,从第三点得到启发,我们要加大信息的披露程度,从而构建出一个更加安全更加可靠真实的网络安全体系,以至于构建一个信任度更高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三)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第一步先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信息平台从而将各自监管的信息分享出去,这样一来既提高了监管工作效率又减少了成本。第二,监管部门要成立一个专门处理风险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这个机构专门负责处理违法违规和发生风险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从制度上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最后,更高一级的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管理机关可以成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委员会,这样一来,各个级别从低到高层层把控,共同监控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4]。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显而易见地预料到其存在着很多巨大的潜在风险,只有在这个过程中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使我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者有法可监管,信用体系才会更完善,我国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认识还停留在较浅的位置,如何更高难度的分析此体系仍需探讨。

参考文献

篇2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规制;市场准入;市场

由于目前我国尚未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建立相关的市场准入门槛及相关行业规则,因此其市场竞争较为自由,同时缺乏一定的公平性。市场准入规则作为防范金融市场风险的重要环节,一旦缺乏对此环节的有力监控,将极易导致金融市场动荡,为后续的有效监管增加难度。因此,在法律层面围绕互联网金融市场建立多角度的市场准入机制迫在眉睫。

1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主要包括P2P网贷、第三方支付以及大数据金融等6种发展模式[1]。本文将主要以P2P网贷以及第三方支付作为对象展开相关研究。十四中全会提出,要将中国建设成一个兼重形式与实质的法治国家。自此,法治一词开始频繁出现在网络及报端。法治与人治相对应,指一种极为理想的社会组织状态。亚里士多德认为,社会的运行应建立在良好的法律基础之上,人民应普遍尊重并且服从法律。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理论主要包含以下两个层次:首先,建立良好的法律基础;其次,民众普遍服从法律[2]。法治国家作为一种极为理想的社会状态,有助于充分保障国家及公民的利益。我国建立P2P网贷平台的要求较低且手续简单,成立P2P网贷平台,仅需成立人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并依照相关法律登记,再去工信部申请经营许可证,并将经营范围选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类,最后换领营业执照便可开展网贷业务。随着新版公司法的出台,成立公司的条件随之降低,仅需一元钱便可简单注册一个开展金融类业务的公司。尽管成立P2P网贷平台公司与成立普通公司的操作类似,但仍具有独特性与新颖性,使其区别于传统金融行业,不必接受传统金融机构必须接受的严格监管。因此,P2P网贷行业乱象丛生,严重损害了公民与集体的利益,e租宝便为典型案例之一。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银行为主要监管机构、相关法律政策为主体的金融监管体系,对金融市场的市场准入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金融市场的稳定。但就P2P网贷行业而言,目前的金融法律体系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与约束。近年来,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迅速,并快速在我国金融领域占据重要地位,对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不仅改变了传统金融业的发展模式,且推进了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但就整体而言,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难以满足维护第三方支付市场金融安全的需求,且无法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显然与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相违背。由此可见,应尽快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市场准入机制进行明确规定。综上所述,从法律层面尽快对以P2P网贷、第三方支付行业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市场准入进行规制已极为必要。

2当下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不足

2.1P2P网络借贷平台市场准入法治缺陷

2.1.1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有所欠缺目前,我国就P2P网贷平台行业尚未设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尽管P2P网贷行业已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但此前该行业长期处于欠缺相应市场准入规则的状态。申请建立P2P网贷平台的标准较低、且注册程序简单、资金成本低等因素均导致P2P网贷行业的不稳定性不断累积。此外,由于P2P网贷平台的准入门槛较低,且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且我国对于进入P2P网贷平台资金的管理较为宽松,导致P2P网贷行业各大网贷平台质量良莠不齐,各类问题层出不穷,极易引发各种金融风险。

2.1.2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我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P2P网贷平台的全部信息数据及运行情况皆应及时报送相关监管机构。其中,审计报告由P2P网贷平台自行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获取。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在该披露制度下,对P2P网贷平台缺乏相对严格的监管,导致P2P网贷平台所披露的数据及信息指标极易产生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况,从而引发道德风险[3]。因此,该披露制度并不具有充分的可行性。此外,部分平台为获得较好的评级而进行信息伪造,甚至可能在审计过程中出现欺瞒欺诈行为,导致监管部门对该平台的市场准入资格的评估并不准确。

2.1.3监管主体的身份有待明确P2P网贷平台行业尚处于兴起阶段,其经营主体及性质尚不明确,P2P网贷平台在作为普通工商企业的基础上,由于其经营货币资产业务,因此具备部分金融机构的性质。由于其经营性质尚未明确,导致P2P网贷平台长期以来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尽管我国已于2017年将P2P网贷平台明确规定为一种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并明确规定其监管主体为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但由于P2P网贷平台在区域及市场发展背景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银监会对该行业的监管标准仍需进一步修改。

2.2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准入法治缺陷

2.2.1准入条件设置不科学尽管我国已针对第三方支付市场初步制定了相应的市场准入规则,并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第三方支付行业长期处于动态变化中,加之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一定缺陷,导致先前设立的市场准入规则未能完全发挥应有的效用,且逐渐不再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我国现行的非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仅对非金融机构的业务以及最低注册资金进行了划分,且仅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简单分为两个等级,上述区分方式并不具有科学性。按照我国现行的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可选择从事的业务种类包括三种,申请机构可依据自身的实力状况选择一种或多种业务种类同时开展。由于不同形式的业务种类所需要的经营成本以及发展方向均有所不同,因此,不同的业务种类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均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例如,预付卡业务本身可自行形成一个封闭的资金循环系统,而网络支付涉及多个主体,其中包括交易双方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显然,网络支付相对于预付卡业务而言更具有风险性,更易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4]。因此,在确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时,应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经营类型纳入考量标准。

2.2.2公众守法意识较薄弱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与我国金融市场的构成存在缺陷以及相关主体守法意识的缺失密不可分。近年来,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业务范围逐渐扩大,且其业务形式更加多样化。因此,出现了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经营业务超出原本市场准入规则所规定的范围的现象,更有甚者为了追求高利润而出现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首先,用户备付金的数额巨大,普通人难以抵制其诱惑,外加市场监管的缺失,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其次,我国关于守法方面的宣传力度仍有待加强。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存在利用法律漏洞为自身谋取利益等行为,甚至存在利用法规漏洞进行诈骗等犯罪行为。因此,在建立并完善市场准入机制的同时,政府应加强对公众守法意识的宣传,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守法意识的宣传。总体而言,我国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体制的完善仍需长时间的努力。

3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改进建议

3.1完善市场准入法律依据,填补法律空白

我国目前仅有一部《网贷办法》为针对P2P网贷行业的市场监管制度而设立的。而P2P网贷机构的成立可参照《公司法》以及《投资基金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在《网贷办法》的修订过程中,首先应明确界定P2P网贷平台市场准入规则,以及相关风险监控机制、注册资金以及人员比例等方面的标准。而地方的监管机构应根据中央出台的法律制定相关的网贷平台监管制度,并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既满足中央要求又适应当地情况的监管标准。其次,应加强P2P网贷平台的自我监管意识,制定相应的自律规定,明确其市场准入资格,实现P2P网贷平台设立的规范化,提高P2P网贷平台的准入门槛,进而实现整个P2P网贷行业质量的提高。完善P2P网贷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定,有助于充分发挥市场准入规定在保护金融市场方面的作用,为P2P网贷行业的规范监管奠定基础。完善P2P网贷行业市场准入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步骤:第一,应加快完善互联网金融业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尚未对此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且其相关规定分散在各个针对传统金融业的法律体系中。为适应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速度,为互联网金融业的监管提供依据,政府应结合互联网金融特征,及时对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并重点关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规定。就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言,可根据《公司法》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与普通企业进行明确划分,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范围以及经营主体,并在此基础上增加相应的法律条款。第二,应在刑法中设立与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的法律条款,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监管惩治力度,重点打击利用市场准入规则漏洞进行投机犯罪的行为。P2P网贷平台时常出现非法集资以及诈骗等犯罪行为。因此,应将上述行为列入刑法监控范围,在刑法中明确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规定,或单独对此设立相关的法律条文。目前,P2P网贷平台尚未在我国实现大规模发展,因此不应在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拓展过程中将其扼杀,在制定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的法律条文时,应降低对P2P网贷平台的打击力度,避免出现影响互联网金融业进一步创新发展的情况。

3.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信用评价体系

强化信息披露力度,可帮助降低因互联网信息不对等导致的风险。投资主体只有在充分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时,才可帮助投资主体作出正确的判断以及正确的投资行为。因此,应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力度,实现信息透明化,对于未按规定及时作出披露或未能如实作出披露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进行严厉的惩罚。此外,可充分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进行有关风险的提示。同时,P2P网贷平台相关的信息披露以及风险评估应立足于真实准确的数据,充分体现平台的真实交易情况,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以及财产安全。最后,应强制P2P网贷平台定期披露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对于进行审计工作的会计事务所,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同样应对其加强监管,确保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以便为大众披露准确、真实的P2P网贷平台交易数据及财务指标,实现网贷平台的信息透明化,从而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利益。除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之外,由于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监管力度的不足,导致线上虚假交易以及诈骗现象频频出现,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导致互联网金融的信用危机愈发严重,若不加以监管,互联网金融将难以实现长远健康的发展。因此,应及时建立互联网信用体系。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可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帮助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并结合云计算技术快速高效地整合数据资源以及信用信息,以便后续进行深层次的数据解析,推动互联网信用体系得以完善,帮助互联网金融业提高信用服务能力。与此同时,通过权威的信用评估机构,在规定时期内及时公布各个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信用评级报告,有助于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有效监控。此外,监管部门应加强与P2P网贷平台协会的合作,共同建立P2P网贷平台信用评级机构,或聘请专业机构对P2P网贷平台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公众披露评估结果、风险预警,帮助公民更好地了解各个平台的发展现状。

3.3明确P2P网络借贷法律层面监管主体

由最新的网贷办法可以发现,今后应实行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在中央部门层面,应主要以银监会为监管主体进行监管,地方层面则应由银监会派出的机构及地方财政司法部门进行监管。此前,在网贷办法中并未对市场准入监管进行明确的规定,在具体进行监管时可根据监管主体进行变通。此外,可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监管方式对P2P网贷平台进行监管。同时,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形成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保证网贷平台的高质量发展,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3.4设置科学的第三方支付分级注册资本标准长期以来,我国立法机关混淆了注册资本与运营资本,但实际上维持一个机构正常运营的重要支撑为运营过程中的持续性资本。因此,可适当降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门槛,在设定资本额度时,应将第三方支付机构所经营的业务类型以及地区因素纳入综合考虑。我国现行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的成立主要根据经营业务的种类确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金同样可参照此标准实施。例如,经营单一的预付卡业务的机构可降低准入金额,而对于经营多种业务或经营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的金融机构可适当调高准入资金门槛。此外,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要求始终处于静态层面,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始终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中。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风险以及经营范围将随着整个行业的变化而变化。对此,国家应及时建立一个动态的资金要求机制,如保险金制度。建立保证金机制,有助于用户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出现财务危机时,可向相关机构索取保证金以维护自身利益。为建立行之有效的保证金制度,需引进一定比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自有资金作为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额度应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种类及范围进行调整。

3.5加大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守法宣传力度

为真正实现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准入的法治,机构自身及使用者应自觉建立强烈的守法意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法治中国。一个法制国家不仅要求国家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而且要求全体公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营造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守法意识的宣传力度,促进全社会公民树立法治思想,以便更好更快地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此外,立法者应及时更新立法理念,以保证出台的政策法规适应时展的需求。因此,对于立法者而言,其自身首先应具备较高程度的专业素养,以确保所立法律条文的可行性与科学性。对于执法者而言,应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共同打造一支专业的公务员队伍。而身为司法者,则应明确司法标准,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帮助公民树立守法意识。就普通民众而言,可采取社区讲座等方式对其进行法律宣传,且应确保宣传的内容紧跟时展趋势,具有较强的时效性。

篇3

【摘要】2005年至2011年,第三方支付方式的d起与发展使得互联网支付得到迅速的扩张。而2013年以来,随着互联网和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大众筹资、点对点信贷、第三方支付、余额宝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蓬勃发展,特别是以阿里巴巴集团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平台的扩大与增多,使我国互联网金融用户规模不断增加,至2015年达4.89亿人,整体市场占有接近15万亿。但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2017年国务院组织召开电视会议,宣布对互联网金融领域进行专项整治,加强互联网相关监管。本文旨在针对互联网在法律监管上存在的相关漏洞与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的建议,以达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漏洞;相关建议

互联网金融以成本低、效率高、覆盖面广为主要特点,在近年来发展迅速,但相关的互联网法律法规并没能跟上其发展的步伐,立法的过程复杂且要考虑诸多问题,这就使得许多市场操作缺乏法律依据与政策规范,法律监管的不足与缺陷,使互联网信用风险和网络安全风险不断增大。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动因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存在缺漏

目前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中,除了第三方支付有了较为明确的明文规定外,其他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监管法规少之又少。如果互联网金融监管仅仅依靠《劳动合同法》、《民法》、《物权法》、《经济法》等比较笼统的法律法规,那么互联网金融的高风险的境况以及由此带来的问题将无法得到全面的解决。虽然前有工商总局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后有中国上海“互联网金融法治高峰论坛”,但是就目前而言,互联网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高风险活动突破地域限制,现行的法律监管无法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继续完善。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加强

互联网金融模式相对于传统的金融模式,在市场风险,技术风险,信息风险等有明显增加,许多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云平台进行交易,虽然更加便捷和节约时间,但是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而言,消费者只要动动手指就可以轻松支付,甚至在没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系统还给予了其他支付方式,以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为例,如果支付宝没有钱,还可以使用蚂蚁花呗等信贷平台。然而,支付的方便却引发了多起诈骗案件,不仅仅第三方支付,在点对点信贷等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也存在类似情况,许多消费者的风险意识薄弱,在高利益的诱惑下难免会中圈套,在遭遇诈骗的情况下也往往不知所措,最后自认倒霉。因此,加强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提高消费者法律意识非常有必要。

(三)降低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

就传统的支付模式而言,新兴的移动支付方式使双方的地域限制、时间限制缩到最小。如支付宝和余额宝,现在已经成为人们常用的支付和理财方式之一,它们不限用户数量,不限资金规模,甚至不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之内,据报道,余额宝规模达500亿元,支付宝更是每天以百万计的资金量在流通,如此庞大的资金规模,一旦出现问题,即使使用出清的方式也不能够挽救损失,最终可能带来金融市场的系统性的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存在的困难

(一)法律监管存在制度上的漏洞

一方面立法速度跟不上行业发展。上述已说明只依靠基本的法律是行不通的,还要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解决对应的问题。例如,针对点对点信贷,理财产品鱼龙混杂,中介身份不明等情况要尽快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针对电子征信困难等问题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等。

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不断给原来法律带来挑战,甚至有些法律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社会背景,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随着电子商务的进步,许多信息不再止步于纸质化,而是越来越趋向于电子化,然而《票据法》并没有针对电子签名、数据影象等做详细规定,对电子票据当事人的责任也不明确。如此,就会给有心人创造机会,钻法律的空子,使他人蒙受不白之冤。

(二)现行监管体制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

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监管的体制,在体制内,各银行机构和各监管会各司其职。但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使得许多金融业务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甚至还出现了监管盲区。各个监管机构针对各自的金融业务制定不同的方针,这就有可能出现不同机构针对同一业务制定不同的规范,从而造成矛盾冲突,在问题出现时,有些监管机构为了逃避监管不当的责任,甚至主动忽略问题的存在,来保护自身的利益。金融机构利用盲区进行非法活动,提高了互联网金融业的风险,因此各监管机构之间应明确各自的监管范围。

当前,我国的一些法律不但没有促进该行业的发展,反而在无形中形成了阻碍。比如点对点信贷,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36%,但是就现实而言,在急于用钱的时刻,往往会忽略短期的利息支出,而点对点信贷偏偏就是针对那些急于用钱而筹集不到钱的用户而推出的一个渠道。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业所触犯的法规,如违反了法规中资本、股权比率不符的问题等,明显也适用现在互联网金融人数众多,资金规模巨大的特征。

(三)互联网金融电子信息采集困难

传统的金融业在识别客户身份时往往会使用到身份证原件,做现场验证,但互联网金融采用电子征集信息的方法。一方面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是否是他本人的证件,有待查证。在现实操作中,网站为了增加注册的数量,也为了节约时间,审核方便,往往在客户填列了基本信息后,草草了事。另一方面,客户提供的信息认证困难。虽然目前已经采取了身份证认证、银行卡认证以及短信认证,但是真伪难辨,同时法律依据甚少,我国法律规定在辨别材料内容真假时,强调原件的重要性,但电子数据经过一定的传播途径之后,相比于原件而言,只是“仿造品”,而不是原件。

(四)信息共享存在阻碍

我国现在的信息数据库有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库以及互联网企业建立起来的数据库等,但各自之间保密程度较高,没有实现共享。互联网时代是以大数据和电子商务为基础,各个平台为了保护各自的商业利润,也没有向其他平台共享数据,不能达到信息共享的目的。

三、互联网金融提高法律监管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

首先是在原有法律上不断完善,如《票据法》的电子漏洞问题,点对点信贷中的利息比率的问题,只有不断的推陈出新,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在题出现时有法可依。其次,建立新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的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规定还比较少,比如客户个人隐私以及电子合同身份认证等需要有明文规定,制定相关的标准。

(二)实行多重互联网监管

我国实行分业监管的监管体制,本身没有问题,但在复杂的互联网环境下,互联网金融企业把原来毫不相关的多个金融产品融合成为一个新的产品,造成了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漏洞。在这种状况下,不妨实行集中管理模式,把混业经营下的金融企业统一由一个机构监管,这样监管的漏洞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了。但目前要形成集中监管模式,还缺少一定的条件,所以各个机构之间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尽快实行信息共享。

(三)自律组织加强自我监管与辅助监管

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可以发挥行业间的自律行为,在行业之间建立许多不成文或明文规定,来约束自身行为,使互联网环境不断变好。这样不仅在无形中弥补了国家法律法规的缺陷,还有利于行业的发展。例如,2015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在会议上宣布了自律公约,公约中涉及到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与审查、营运能力、商业欺诈等。

(四)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的合作

我国的互联网起步较晚,虽然发展快,但是经验不足,如上述说到的金融企业混业经营,我国没有前车之鉴,然而许多西方国家却早已有了成功的经验,这一方面我国可以借鉴。

比如,澳大利亚实行对虚拟账户实名制,网上支付服务商必须要对其交易的对象进行实名身份核实并且如果客户的交易额达到一万澳元以上,必须提交详细的分析报告,否则后果自负。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的合作,有利于我国监管系统的完善。

(五)提高对电子信息数据的采集

针对我国电子信息采集困难的问题,一方面完善《票据法》等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规定,解决电子证件与法律上规定的原件之间的矛盾。此外,相关的监管人员应该适当加强学习计算机方面的知识,培养专业的电子信息数据辨别人才。在设备上要不断研发新的设备,跟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便处理好电子数据识别困难的难题。

(六)加强信息共享建设并严惩失信行为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没有纳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这有利有弊,但就互联网长远发展而言,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不仅使得我国数据库信息得到不断的完善,而且可以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同时可以早日实现信息共享。互联网金融行业也应该建立自己的征信系统,实现数据共享,规避许多不必要的风险。

而对于失信行为,可以提高失信的惩罚度,如增加罚金,建立黑名单等,也可以加强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针对客户信息在认证时及时对接,提高身份认证的时效性。

四、结语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弥补了我国传统金融的许多不足,同时也对我国经济做出了重大贡献,为我国国民生活提供了巨大的便利。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进行不断的完善,发现和解决在互联网监管上的难题,才能使其更好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篇4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问题;发展建议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对金融服务要求也越来越高,人们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金融业务模式,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开始出现兴起,可以说,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有着社会发展的必然性,互联网金融结合了互联网技术,为人们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了诸多便利。但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慢,在其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使得人们对互联网金融产生了质疑,开始抵触互联网金融业务。现代社会里,互联网金融的作用是巨大的,而要想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作用,就必须认清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要采取有针对性的 措施来维护互联网金融环境,推动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健康发展。

1 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作为时展的产物,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在我国现代社会里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就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的结合,这是一种趋势,尤其是在信息化时代里,互联网的便利性使得金融行业开始拓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自此,我国互联网金融也在不断发展。近年来,以互联网为依托的金融业务模式不断增加,如第三方支付、众筹、P2P网络借贷、第三方金融平台等,这些金融模式的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7亿,上半年新增网民2000多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截至2016年年底,纳入中国P2P网贷指数统计的正常经营P2P网贷平台为2307家,比2015年年底增加63家,增长2.81%。2016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交易规模达到19万亿元,同比增长62.2%。这些数据表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越来越快。纵观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来看,虽然互联网金融取得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将成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绊脚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2 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

2.1监管问题

就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来看,监管问题是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使得社会上一部分资金从线下转移到线上,这些资金已经脱离国家对金融体系的管控,从而使得国家不能了解社会资金具体走向,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社会的发展。二、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与之相匹配的监管体系还没有建立,现阶段所建立的监管机制存在很大的漏洞,长远效益不足,短期效益较重,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挥,这些早期建立的监管体系逐渐暴露出了不足,不能更好地约束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呈现出混乱的局面和形式。

2.2法律问题

互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但是就现阶段来看,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建立,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强,从而使得非法犯罪行为日益猖獗,扰乱了互联网金融环境,威胁到了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

2.3信息安全问题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的结合,但是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使得互联网金融会面临着较大的信息安全问题。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当下,在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时候,很容易受到网络黑客的攻击,窃取互联网金融业务重要的信息,再加上人们的安全意识不高,在使用计算机网络的时候不注重网络环境,从而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务双方蒙受利益损失,对于消费者、客户而言,一旦他们的利益受损,就会对互联网金融失去信心,从而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2.4人才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互联网金融专业人才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关联性。现阶段来看,我国互联网金融专业人才还比较稀少,现有的人才知识结构比较落后,缺乏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知识,能力不足,从而在开展金融业务的时候增加了金融风险发生几率,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2.5信用问题

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信用问题,信用问题的存在会造成互联网金融出现信用风险。由于网络的虚拟性、自由性,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传播者,而且传播信息不需要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既有可能会引起信用风险问题。如,以企业在向金融机构申请网络贷款时,由于网络的虚拟性,金融机构不能对该企业的信用进行全方面的了了解,如果该企业信用不高,在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申请后,既有可能不可及时回笼贷款资金,从而影响到金融机构资金的正常运转。

3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3.1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可以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为,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使得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各种问题。因此,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就必须结合实际,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要成立专业的监管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监管,对互联网金融功能、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管,同时,要健全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合作机制,实现相互监管,从而更好地规范监管行为,促进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

3.2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维护互联网金融环境稳定、健康的保障。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问题,相关部门必须加以调整和改进。首先,要根据我国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建立符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其次,要加强结合国际金融法律法规,对当前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建立与国际发展相匹配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另外,要加强立法,加大法律法规执行力度,对那些故意扰乱互联网金融环境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和惩处,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营造一个健康、稳定的环境。

3.3强化信息安全管理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必须对信息安全引起高度重视,如果互联网金融出现信息安全问题,就会降低人们对互联网金融兴趣,使得人们互联网金融,不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针对信息安全问题,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提高人们的信息安全意识,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以先进的信息安全技术为依托,提高网络环境的安全性,从而避免经济利益受损,要消费者、客户的利益保护。对于消费者、客户而言,只有保障他们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才能{动他们参与互联网金融的积极性,从而拉动消费,带动内需,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

3.4落实互联网人才培养政策

未来的社会必将演变为人才之间的较量,而互联网金融作为时展主流,要想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就必须加强互联网金融专业人才的培养。作为政府部门,要全面落实互联网金融人才培养政策,要成立专业的院校、设立专业的课程,从而进行专业互联网金融人才的培养。针对现阶段的金融人才,要加强他们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促进他们知识结构的转变,要安排优秀的人才出国深造,学习国外先进的技术、经验和理念,从而更好地服务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

3.5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信用问题,立足信用,要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实际情况,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央行要完善个人征信,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加强信用跟踪,要全面了解客户信用,从而有效地规避信用风险。

3.6进一步落实实名制

实名制是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虚拟性的一种应对措施,实名制的实施可以更好地规避互联网金融风险。因此,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必须进一步落实实名制,通过实名制,可以将责任追究到具体人的身上,从而更好地约束人的行为,避免不法行为扰乱互联网金融环境。

4 结语

综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加快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分析指出了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着人才、监管、法律、信用以及信息安全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要想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就必须根据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有针对性的采取策略,要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大专业人才的培养,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要重视信息安全管理,从而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符瑞武,邢诒俊,颜蕾.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和政策建议[J].时代金融,2013,29:32-33

[2]蔡少珠.浅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和政策建议[J].新经济,2016,06:55-56

[3]王媛,初凤荣.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商论,2016,03:83-85

[4]李宝贵,孙建平,孙大忠,杨晓军,马其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问题、风险和监管建议――基于基层国有商业银行的调研报告[J].现代经济信息,2016,19:260

[5]陈素.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金融电脑,2014,07:68-70

篇5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差异;国内外比较;对策与建议

一、引言

在网上支付发展的带动下,我国互联网金融服务在网络应用上越来越重要,互联网理财产品也日益受到人们关注,余额宝等理财产品渐渐融入人们的生活。互联网金融由传统的金融业和互联网共同组成。作为一种创新金融,存在着互联网融资平台、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等新型模式,这些模式对联网监管及传统金融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比较了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并且试图找到异同点,希望能不断完善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

二、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分析

1.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案例分析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银监会、证监会、工信部等相关部门频频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人民银行是其主要的监管机构,总体看来,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已经形成较为系统的监管体系。我国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模式还处于真空状态,有很多方面需要健全,应对单笔融资额度、债权转让的范围等方面进行规范,另外P2P行业协会也将在银监会相关指导下开展自律管理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投资者的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定,规定合格投资者是净资产不得低于1000万人民币,金融资产不得低于三百万人民币,最近三年个人平均收入不低于五十万等。但是严格满足这一规定的人是少数的,对于一些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等网络平台,我国的监管也在加强,逐步推出一些辅助服务。

2.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案例分析

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基本上较为宽松,主要是在原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补充新的法律法规,使原来的监管法律体系能够对新的网络电子环境适用,表明了现有的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行注册登记制,多个监管主体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美国并没有单独的设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而是由已有的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规定的职责各自开展监管,规范信息的披露,对业务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警示,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等。英国互联网信贷的规模和发展速度都较弱于美国,但其行业的自律性却远远强于美国。英国政府实行较为宽松的监管政策。对于网络信贷业务的准入方面,在英国建立P2P网贷公司需要递交申请,并须要取得P2P网络信贷的营业牌照,但没有规定和限制最低资本金。英国法律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的体系,要求借贷双方都需要在借贷过程中明确利率、期限等重要的要素,并且对相关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以及债务追偿、行政制裁、司法介入等各个方面做出了细致的规范。在日本,政府对互联网金融实行严格的监管体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则是由日本政府直接负责构建,并且在特殊情况下会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建设方面,自网络银行出现在日本,日本政府就开始制定一系列的针对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同时将网络银行逐步纳入到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之中。这些法律法规不只是维护了网络交易的安全性,而且有效的惩戒了欺诈,逃税,洗钱等各类危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日本严格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从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行业规划、风险管理、法律法规建设等方面,多层面的推动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比较

在P2P网络借贷门槛上,美国规定首先借贷平台需注册为证券经纪商;其次,在监管主体上,美国将P2P借贷实行二级监管,界定为证券交易,而中国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仅进行合规性监管;再次,在P2P网络借贷监管目标上,欧盟、美国、英国注重消费者的权益,均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视为最重要的目标,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众筹融资监管措施上,美国的众筹融资平台需在证券交易委员会与行业自律组织注册,美国规定筹资人需充分披露信息、需充分揭示风险;欧盟在众筹监管中,根据现有法律条文进行监管,不断防范各种风险;中国证监会没有出台监管措施,只能依照现有相关法律进行金融管理。在监管主体上,美国实行二级监管,由联邦和州共同进行管理;中国准备将众筹划归为证监会监管。在网络平台在监管主体上,中国对网络平台牌照的监管由银监会负责,小额信贷的监管由人民银行和金融办公室负责,美国对网络平台监管主体包括美联储、货币监管局、储蓄机构监管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监管原则上,欧盟采用机构监管原则,美国采取审慎监管原则来促进网络平台的发展。这是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差异分析。

四、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金融业也受到了巨大的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金融业注入新鲜的血液,但是,金融监管的考验也日益加剧。目前,就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缺乏明确的监管机构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采用的仍然是分业经营监管的模式。对于混业经营模式,我国缺乏明确具体的监管机构,这样就造成在监管过程中的监管信息比较分散,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比较模糊,易出现监管盲区。

2.缺乏制度监管

目前我国的监管体制仍然只是传统的监管体制模式,缺乏法律法规制度的约束,我国现有金融业的法律法规针对互联网金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与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为鼓励扶持互联网金融发展而制订的规范;三是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互联网金融业监管方面,我国仍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监管。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监管执法中就会缺少合法的依据,就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管。

3.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

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业采取的监管手段不能满足监管要求,采用的手段和组织形式有待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业的创新发展比较迅速,属技术密集性行业,因此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来适应金融监管模式,以提高监管效率。

五、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加快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

对于国内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建设,首先可以进行互联网金融法律立法,其次可以进一步完善和修正互联网金融配套的法律体系。这加快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的框架性和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立法,能够系统地建立起与互联网金融监管更为适宜的法律制度。最后,制定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国家统一标准,互联网金融行为指引以及标准。

2.完善征信体系

应着力建立由政府主导的社会征信体系,并且向全社会开放,保证征信体系的权威性和完备性。权威的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有助于构筑一个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为相关协会发挥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和自律作用提供了保障。建设征信体系可以实现信用监管,通过加强风险分析,促进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通过提高透明度和效率,从而促使经济稳定增长。因此,完善征信体系有助于防范风险以及提高监管效率。

3.建立动态的、全面的监管机制

作为一个新型的业态,对互联网金融固定化的监管模式不能够长久地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只有建立其动态的全面的监管机制,才能够保证互联网金融长久且稳健的发展。动态的监管机制应该定期以补充更新的形式将新产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归纳入已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之下,明确监管责任,保持监管的完整性。相关的监管机构要随时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动态,了解最新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行情,及时的发现和识别其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做好问题解决的预案和风险的预警,如定期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价予以公布,时时确保其行为的安全合法。

4.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

监管机构应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和交易过程,进行长期的监督管理和不定期的审查,应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披露和相关风险的提示。同时可借助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定期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进行披露,可以要求信贷业务提供者公开信息,使得消费者可在不同平台和机构的相似的信贷条款中做出选择。由于投资者的金融知识和辨别风险的能力与专业机构相差较大,造成金融投资者在金融消费中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互联网金融中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相关的法规中增加互联网金融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制定处罚措施,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为过程中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中投资者的资金托管进行实时保护,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5.推动建设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机制

市场作用在互联网金融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推动行业自律监管,迫使政府直接的监管方式更加灵活,效果更为明显,自觉性更强。在市场的作用下,国家应该拟定行业标准,规定行业行为准则,引导行业发展、规范行业发展;同时需要积极地推动行业的同业监督,使各类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监管机构得到发展。因此行政化的监管应该仅仅在互联网金融形成的初期适用,是临时性的措施,当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成型后,就应该退出,让权于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

作者:胡静 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陈敏轩,李均.美国P2P行业的发展和新监管挑战[J].金融发展评论,2013(3).

[2]邓舒仁.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文献研究[J].金融纵横,2014(11).

篇6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模式;第三方支付机构;防范对策

根据对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交易规模的调查可知,其交易规模每年都在不断增长,如余额宝在上限3个月内,其资金规模就达到了556.56亿元,而且我国第三方支付互联网公司则在不断增多。如今我国互联网金融已经充分融入到人们的生活之中。互联网金融作为属于当今信息时代特殊的金融模式,其虽然给我国宏观经历带来了影响,但其却具有一定的风险,如各种金融案件的爆发生,因此本文注重对风险防范措施的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概述

互联网金融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业务,如向客户提供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等。互联网金融模式使属于信息时代的全新金融模式,其与传统金融存在一定的差别,互联网金融可以说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的结合。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对传统金融经营模式产生一定影响,并在逐渐改变传统金融经营模式。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包含有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六种模式,如余额宝、支付宝、微信支付、QQ钱包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其已经具备吸收存款的能力,原本吸收存款只有传统金融才能够实行,但如今已经被打破。因此互联网金融发展也促进了传统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顾名思义,其肯定具有互联网特点,又具有金融业特点。由于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模式,因此其具有开放性、互动性、兼容性、平等性等特点,其主要是利用互联网的各类特征,并结合标准服务和合同,使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效用与用户数量相关。互联网金融虽然已经将经营业务信息化,但其仍然具有金融业的很多特点,如支付清算。风险分散等。另外互联网金融还具有去中介、轻资产等特点,并非常注重用户的体验效果。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模式既然包含互联网和传统金融行业的优势,其同时又存在双重的风险,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一)互联网漏洞、病毒等风险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交易活动,主要是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因此互联网的安全性对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有直接的影响。如果计算机或者网络存在技术问题,同时其如果收到病毒和黑客等侵袭,都会致使互联网支付出现安全问题,导致用户的信息、资金被非法挪用。如今互联网中存在很多仿冒金融、支付类型的网站,给用户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二)法律风险虽然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在近几年来发展较快,且交易规模交易规模越来越大,但对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我国传统的金融立法,主要是以传统金融活动为基础进行制定,因此其难以适用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另外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到较多的消费者权利,如果不具备消费者权利保护相关法律,则会制约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对策

(一)完善互联网技术,加强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

想要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首先需要完善互联网技术。应当通过对系统安全技术、虚拟专用网技术等技术的完善,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对于互联网金融运行环境的改善,可以通过硬件方面进行计算机防病毒能力的加强,必须保障互联网金融运行的硬件具有安区西宁。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网站,必须注重身份验证。另外还需要注重加强对数据的管理,通过制定规范的技术标准,保障互联网金融体验的可协调性。同时还可以采用数字证书保障安全,避免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交易活动中,出现不法行为。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在进行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的完善时,首先要对当前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即对于当前金融法律法规中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相违背的部分,需要进行修订。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需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该行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需要注重加强量刑力度。另外,对于互联网金融中国存在的风险,需要结合公平原则制定监管规则,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最后需要注重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基础法的立法。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有效的结合,逐渐形成互联网金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较为迅速,且其交易规模越来越大,因此需要对其存在的风险进行防范。通过上述分析可知,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需要注重监管体系的构建、安全保障体系的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的完善等,从而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发展。

作者:李洁 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岳利军.互联网背景下的金融风险特征及防范对策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4,07:10.

[2]童文俊.互联网金融洗钱风险与防范对策研究[J].金融会计,2014,08:71-76.

篇7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措施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广泛应用,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很快得到了各界人士的肯定,并在“互联网+”的推动下迅速发展。未来互联网金融将是经济发展的主趋势,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使人们享受了很多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如监管不到位,网络信息技术含量低。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的稳健长效发展,有必要分析研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机制。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及风险类型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依附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一系列的金融活动。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安全的互联网环境下,用户通过对电子商务的了解,开始接受和使用。它是为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应运而生的新的金融模式,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产物。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类型

1.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主要是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系统进行,而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相关系统中,也存在着不少的缺陷和风险,如网络通讯系统的开放性、密钥和加密技术管理也不完善、计算机病毒和电脑黑客的攻击等都会使用户交易时的资金受到损失。所以,互联网金融需要有成熟的计算机技术方案来解决,就必定会有着技术类的风险,不仅来自技术系统内部的风险也有技术变革所带来的淘汰性。

2.操作风险

从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来讲,互联网金融行为涉及很多方面,比如互联网账户的授权使用、互联网金融机构、客户信息操作风险等。一个金融业务的完成,要经过多个主体,在交易过程中的任何一个主体出现操作失误,都将产生业务风险。因为互联网金融业务在虚拟环境下进行,交易各方的信息传达也主要以网络为主,在业务操作规范、操作流程、操作正确性上存在一定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互联网金融带来了风险。

3.信用风险

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诚信体系还没有真正纳入到银行的征信系统中,像一些电商小额贷款机构与P2P等新型信贷平台的信贷数据还游离于征信体制之外,无法实现对征信信息的共享与征信系统的使用。进而导致金融机构对借贷人的信用情况缺乏深入的了解,从而导致坏账现象的发生,增加了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风险。与此同时,一些自发组织或是依靠市场化运营的共享平台,他们的信用信息还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现实发展需求。

4.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产业,目前尚未有明确的金融立法和监管条例,也没有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互联网金融行业交易主体和交易行为出现问题时,无法可依、无据可循,这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无序发展状态。目前,除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之外,其他互联网金融领域准入门槛较低,大量的互联网企业参与到金融领域中来,机构数量大幅增加,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巨大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应对措施

(一)提高运行环境的安全力度

在硬件方面,加大硬件的抗物理打击能力,大力推进承载力强大的移动终端的研究,保证其硬件环境的安全。在软件方面,加大系统的防病毒、防黑客攻击能力,并完善加密技术,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并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以降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技术风险,保护国家金融安全。

(二)建立风险控制机制

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要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性,做好风险管理工作,降低不必要的损失。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该根据各自所从事的业务性质、面临的风险类别建立对应的内部风险控制与处理机制。互联网金融企业也应像其他金融行业一样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创新风险管控技术,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动态过程和机制。

(三)完善信用体系

要通过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应包括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的评价与查询、信用信息的动态跟踪与反馈。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主要采集对象是掌握互联网金融机构及用户信用信息状况的机构。采集后的信息可用于查询,信用体系管理机构还应建立起信用信息分析模型,对采集的信息进行加工、整理,最后π畔⒍韵蟮男庞米纯鲎鞒銎兰邸

(四)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互联网金融要想持续健康地发展就必须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一是要及时补充修订现行金融法律法规。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内容极少提及,需要补充必要的条款、修订相关的金融法律。二是要加快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性立法。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滞后,要从信息网络安全维护、社会信用体系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几个方面搭建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并加速立法的进程。三是要更新完善互联网金融现有的法律法规。因此要尽快制定出台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和经营范围,使监管有法可依。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服务业的不断发展,会不断产生一些新的问题。这时,就需要我们不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有效制定相应的法律与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体系来有效预防金融风险的发生。从而达到规范互联网金融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还要逐步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能够主要参与到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中去。进而才能够不断拓展我国互联网金融业的生存空间,促进我国金融服务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安勇,王小兴,刘丹.金融功能、金融发展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6(4):2530

[2]刘鑫.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及模式浅析[J].当代经济,2014(24)

[3]尹海员,王盼盼.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体系构建[J].财经科学,2015,05(9)

篇8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机遇;风险防范;策略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与发展机遇

(1)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近年来,伴随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优化,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新型金融服务业态在我国的发展可谓风生水起,给我国的金融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生机。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截至2013年底我国网民的数量已达 5.91亿人,其中网上支付用户数为2.4亿人,占总网民数的41.4%,网民数量的增长、电商的促销优惠活动以及网络购物的方便等特点大大促进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跨越式发展。北京大学网络经济学研究专家李玲教授在研究中指出,以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机构、人人贷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凭借其强大的价值创造方式和独特的经营模式,对我国传统金融带来了严重冲击和挑战。

(2)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机遇。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日益创新的互联网技术,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可以说未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将迎来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从发展空间来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最基本的功能就是融通资金,无论是传统金融服务中基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方式还是基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方式,均需要付出巨大的交易成本,而互联网金融恰恰可以为融资主体省去这笔交易成本,无疑其未来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发展前景十分广阔。与此同时,在客户获取能力和响应速度方面,互联网金融可以说比传统金融拥有更强的集聚效应,更容易进行金融营销和个性化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由于不受时间和空点的限制,更容易开展零售批发型金融业务,互联网企业流量入口优势比传统金融公司会强许多。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分析

(1)互联网技术风险及分析。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技术风险集中体现为系统性的安全风险、技术选择风险以及技术支持风险三个环节。鉴于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离不开发达的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网络技术是否安全与互联网金融能否有序运行密切相关,计算机网络技术也成为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技术风险,尤其是互联网传输故障、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等因素,将会使互联网金融的计算机系统面临瘫痪的技术风险。众所周知,技术解决方案是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基础,不过选择的技术解决方案也可能会存在设计缺陷或操作失误,这自然就会引起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选择风险,分析表明技术选择风险可能来自于信息传输过程,也可能来自于技术落后。

(2)互联网业务风险及分析。从交易主体来看,一旦交易主体不太了解互联网金融的操作规范,将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资金损失风险以及流动性不足和支付结算中断风险。市场选择风险从某种意义来讲,是信息经济学在我国网络金融市场发展中的具体体现,根本原因就在于由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网络金融服务接受方“一手主演”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虚拟性,由此增加了金融服务提供方在确认交易者身份、信用评价的难度,一旦服务对象故意隐瞒或者恶意拖欠将会给网络金融服务提供方带来严重的损失。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具体实际,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中还会出现典型的“劣币驱除良币”现象,即价格低但服务质量相对较差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被客户接受,而高质量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却因价格偏高被排挤出互联网金融市场。

(3)互联网法律风险及分析。近年来我国金融管理当局为了促进网络金融的发展,先后颁布实施了《电子签名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不过,仔细研究我们就会发现现有的这些网络金融法律法规大都是基于传统金融业务的网上服务制定的,并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需求,尤其是有关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资金监管、交易者的身份认证、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认等方面我国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状态。很显然,在利用互联网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务时,由于必需的配套法规缺乏很容易导致交易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并由此增加相关交易行为及其结果的不确定性,导致交易费用上升,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对策

(1)着力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为了科学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又好又快发展,首要的问题就是要着力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重点在优化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加强数据管理和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等方面做好文章。优化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就需要在硬件方面加大投入,增强计算机系统的防攻击、防病毒能力;应用身份验证和分级授权等登录方式,限制非法用户登录互联网金融门户网站。加强数据管理就是要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代金融体系的发展规划,制订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利用数字证书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交易主体提供安全的基础保障,防范交易过程中的不法行为。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就是要大力开发互联网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及数字签名技术,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关键技术水平和关键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

(2)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健全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着手。在宏观层面,进一步加快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以此为基础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上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的发生。在具体操作上,可以由人民银行牵头,工信部、金融机构和个人积极参与,全面收集非银行信用信息,从而建立客观全面的企业、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和电子商务身份认证体系。在微观层面,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内部控制,创新内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切实制定完善的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和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充实内部科技力量,建立专门从事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技术队伍。

(3)强化互联网金融法制体系建设。法制建设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为此今后我国要重点在修改现行法律法规、健全互联网金融法规体系和制定网络公平交易规则方面做好文章。修改现行法律法规就是要现有法律法规中不适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部分,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行为加大量刑力度,明确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健全互联网金融法规体系就是要及时制定和颁发相关法律法规,在电子交易的合法性、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以及禁止利用计算机犯罪等方面加紧立法,明确数字签名、电子凭证的有效性,明晰互联网金融业务各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制定网络公平交易规则就是要在识别数字签名、保存电子交易凭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明确交易主体的责任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以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1] 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2] 王石河.互联网金融时代战[J].现代经济信息,2012(10).

篇9

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和传统金融结合的产物,是一种依托支付、社交网络、云计算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而实现资金融通等金融业务的一种模式,主要包括众筹、第三方支付、大数据、P2P和网上金融超市等。相比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具有开放性、便捷性、高效率等,并且更有利于汇集中小投资者的资金。

近两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进入了萌芽和发展的转型时期,2013年,百度、京东等互联网巨头纷纷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并且四大银行也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中心,2013年也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金融行业也有了快速的发展,截至2014年底,我国P2P网贷行业已超过千家,交易资金超过百亿。其中,拍拍贷是我国国内最早的P2P平台,截至2014年上半年,注册用户近360万。被公认为是最具互联网精神的基金公司天弘基金于2013年推出的首只互联网基金――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余额宝)成为改变了整个基金行业的新业态。2015年3月26日公布的年报显示其各类基金全年赚取利润达到5200亿元,创五年最高盈利水平;其中余额宝规模达5789.36亿元,用户数已经增加到1.85亿人,全年为用户创造240亿元收益,稳居国内最大单只基金。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我国也逐渐认识到对其进行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首先,从互联网金融本身来说,互联网金融虽然是新兴领域,但是也离不开传统金融,传统金融面临的风险,例如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等,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介入而变得更加复杂化,例如很多互联网金融都是与货币基金挂钩,其收益在很大程度上随着市场资金利率水平的变化而波动,同时,汇率水平、政策水平、信用管理也影响着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其次,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许多投资者和金融机构不断参与到互联网金融行业中来,导致从业人员良莠不齐,行业秩序不规范,平台企业缺乏风险管理自控能力,所以频繁出现平台负责人跑路等现象,扰乱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和传统金融结合的产物,传统金融面临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中会变得更加复杂,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短,还面临监管体制不健全、从业人员不规范等问题。

传统金融中面临的流动性、信用性和市场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更加复杂,互联网金融还要面临由于互联网信息技术而带来的技术风险以及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滞后而带来的法律风险等。技术风险包括系统性安全以及技术使用风险等,由于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但是在金融平台上没有与之相匹配的技术规范或标准,有些金融平台未能进行充分的测试。而这类风险由于没有以往的经验进行指导,往往难以避免,或者在发生后难以有效进行处理。

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缺乏专门的法律和法规。目前我国金融行业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问题只能分部门来进行管理,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和规定。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这种多头管理的模式会带来混乱,所以有必要出台相应的法律和法规,来对互联网金融市场进行规范。

金融监管制度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匹配。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采用的是混业经营的模式,多种经营模式并存,但金融监管采取“一行三会”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方式,缺乏相应的监管责任主体。外部监管制度的缺失,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缺乏自律,并增加了经营风险。

监管技术、监管手段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的需要。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和传统金融的结合,运营模式与传统金融有区别,并且由于互联网的便利性,可以比传统金融更能在短时间内汇集大量的资金,并具有交易时间短、交易频率快的特点,而且涉及到大量的交易主体,我国的金融监管技术、监管手段大部分针对传统金融,对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缺乏相应的监管技术和手段。

互联网金融行业缺乏准入门槛,行业内从业人员良莠不齐,导致行业缺乏秩序和规范。受利益驱使,企业难抑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冲动。另一方面,由于抱着投机思想进入的企业的资质不足,缺乏抵抗风险的能力,所以在企业出现问题时会给投资者带来大量的损失,进一步扰乱了行业秩序。

金融监管一定要跟上

要从以下几方面推进互联网金融监管:

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的建设方面,应该着力从三个方面来进行。第一,完善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基础法律,如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信息保护和互联网安全方面,使得互联网金融的推进有法可依。第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的修正和完善,针对互联网金融出现的新的业务模式,将互联网支付、众筹等纳入现有的金融法律体系内进行管理。第三,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在监管主体方面,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监管主体,对互联网金融各项业务的性质关系进行明确,确定所属的领域,进而确定监管主体,在监管范围方面,要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进行适时适度的监管,既不能因为监管过严,阻碍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也不能因为监管不到位,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泡沫,从维护金融环境稳定的角度,进行行业监督和管理,并建立风险隔离机制,避免风险的传导。

设定合理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进入标准。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巨大利益,一些企业只需要很小的激励便会有很大的动力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机构要从源头来限制不良的企业进入互联网金融企业,从财务状况、资金状况、工作人员标准等各方面来设定互联网金融行业进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严格筛选欲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企业,并对不良企业扰乱市场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降低不良企业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预期。但同时也要注意标准的设定要合理,过于严格的标准会降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积极性,过低的标准又不能起到组织不良企业的作用,因此建立合理的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惩罚金融违规行为,建立信用担保机制。在互联网金融运行过程中,要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改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投机取巧心理,并采用信用担保机制,来控制风险的传播。例如,可以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风险储备金,当风险发生时,这部分风险备用金作为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所服务的客户的补偿,从而降低风险发生时造成的损失。

篇10

中图分类号:TR39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10-0047-04

一、研究背景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及与其特征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存在风险监管的隐忧。鉴于此,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必须是建立在完善法律法规基础上,探索符合其特点的法律监管模式,进而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

二、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现状

本章主要比较总结了互联网金融创新及其特点,然后分析了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创新

最初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如网上银行,单纯局限于通过互联网信息信息技术模拟传统金融业务的流程。但现在的互联网金融推出了很多传统金融业中并不存在的业务,目前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的一个趋势是技术应用探索和大数据金融。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将会重点关注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新领域的创新。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的表现在于:第一,提供日常公共服务,互联网金融非常注意提供公共事业服务这类贴近生活的服务第二,服务人性化,互联网金融网站设计清晰,所有业务介绍和流程表述明确。用户在享受业务的时候会体验到贴心的服务流程,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这种人性化服务来吸引和保留大量用户;第三,强调针对个人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的大部分用户属于个人用户,针对个人金融业务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将会更加多样化。

(二)互联网金融混业特点

互联网金融开始涉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并且其内部金融业务相互掺杂、相互渗透的局面逐步形成,互联网金融业呈现出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随着互联网金融跨业经营的进一步发展,金融业务的综合性和交叉性会越来越深入,互联网金融集团公司会成为未来中国互联网金融经营的主要形式,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监管。

(三)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现状

互联网金融创新为公众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服务,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同时,互联网金融风险日益显露,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重要性日益增加。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内容繁多,不成系统,本文从金融监管对象的视角总结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现状。

1.互联网银行法律

银监会借鉴国外互联网银行监管经验,在总结国内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开展的现状,制定公布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规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与变更、风险管理、数据交换与转移管理、业务外包管理、跨境业务活动管理、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同时,银监会公布《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意在确保电子银行系统的安全。

2.互联网证券法律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不允许在互联网上直接发行证券。2012年证监会制定公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在该决定中规定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双向回拨机制。

3.互联网保险法律

2011年,随着互联网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为了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真正做到保护相关金融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监会制定颁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明确规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的资质条件、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为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则,保监会印发《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对互联网销售保险的准入门槛、经营规则以及信息披露做出了规定。

4.互联网金融超市法律

互联网金融超市是近期以来非常流行的一个金融服务理念。目前,法律层面还缺少涉及市场准入和运营监管的具体法律规定,只是在监管原则方面做出了规定,如证监会在2012年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监管层需要制定具体监管层面的法律规定。

5.互联网支付法律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制定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首次将电子支付作为监管对象,意在规范电子支付业务,维护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相关各方的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据办法和细则向符合条件的非金融机构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在不断完善电子支付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支付监管体系。

6.互联网借贷法律

当前,我国确实针对互联网借贷的法律法规,互联网借贷的监管主要是比照普通借贷业务来进行。主要由工商部门来监管:第一,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营业执照;第二,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并办理相应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为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在2011年制定颁布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意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完善风险隔离,防止民间借贷风险通过互联网进行大范围蔓延。针对互联网借贷的准入及运营等法律监管有待监管层做出明确规定。

三、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统一模式的必要性

本章主要分析了金融统一监管体制的概念特点,进而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指出统一监管模式的必要性。

(一)统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根据不同的监管对象,监管层确立的关于监管标准和金融监管法规的体制安排。实践中,金融监管体制必须建立在与金融业的经营模式的基础上,金融服务的经营模式有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相应地,金融监管体制也有分业监管体制和统一监管体制(混业监管体制),还存在一种综合前二者特点的金融监管体制,称为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

统一监管体制或混业监管体制,该体制强调通过统一的监管机构进行统筹安排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监管,中央银行或其他专设监管机构可以充当监管主体的角色。

统一监管的优势在于:第一,包容性强,创新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特点,而统一监管体制可迅速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业务,对业务创新及时进行有效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第二,优化监管环境,统一监管通过制定统一的监管理念、监管目标及统一的监管法规等,可以发现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风险并进行有效监管;第三,降低监管成本,在统一监管体制下,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双方的成本都极大降低,从而实现对监管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

(二)统一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尤其是其混业经营的发展,监管层必须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针对监管模式作出相应的变革。

目前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实行的依然是分业监管体制。在当时确立这种体制的目的是保证金融业的稳定与安全,避免风险在不同金融行业之间互相传递。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混业创新的加快,一直以来运用的分业监管模式,已经暴露出监管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压制金融创新

分业监管体制针对涉及不同金融机构业务的混业业务,需要通过长时间的协调沟通才能对新业务推出有效的监管政策。为了降低监管风险,监管机构对那些难以界定为是否属于其监管的新产品采取抵制态度,抑制金融创新,从而阻碍了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创新产品的正常发展。

2.监管重复

在分业监管中,监管层的业务分割,容易产生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因此在实践中,对于互联网金融跨行业金融产品和创新业务的监管,存在相互争夺、相互推诿责任的问题。鉴于此,分业监管体制一方面加重了监管层的监管成本,另一方面使监管效果大打折扣。此外,监管目标和监管重点不同也会导致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冲突。

3.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失灵

在互联网金融业,已经开始出现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趋势,监管层对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一直没有相应采取有效的办法加以监管。在2004年“三会”共同签署《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中,一方面在监管组织上实行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另一方面在监管方式上实行经常联系机制,监管层顺应改革提出了“主监管人”理念。这一政策的出台没有能够综合评估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也后续的具体规定的支撑,在实践中难以明确判断出主监管人。

4.互联网金融需要统一监管

互联网金融创新如火如荼。互联网金融进行大量的金融创新,向社会提供日益丰富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在这些业务创新中,传统的证券、银行和保险行业之间相互结合加深,综合性强,这些金融创新产品同时兼具多个金融行业的的性质,分业监管难以对其形成有效监管,按照金融机构及其监管职责划分的监管体制已经越来越难以及时做到对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

互联网金融控股集团出现。一些金融机构为了获取更大利益,通过并购,逐步发展成为金融集团,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规模日益增大,其内部的资本流动呈现出复杂的特征,尤其是互联网资本对传统金融业务的渗透及其信息化化,使监管当局单纯通过分业监管难以对金融集团进行有效监管,金融集团风险成为分业监管的相对真空地带。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迅速,混业经营逐渐成为主流,互联网金融集团逐渐增多,使互联网金融业内不同业务间的的界限日益模糊,分业监管体制已经无法做到对这一切的有效监管,金融机构商业运作模式的发展客观上要求监管模式必须随着而作出相应调整。

鉴于此,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变迁有一定的现实必然性,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混业特点客观上要求金融监管体制朝着统一监管的方向演进。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统一监管体制的法律模式设计

在普惠金融战略落实的背景下,监管层开始酝酿有关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新规。互联网金融本质是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提供金融服务。同传统金融服务相比,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涉及金融的各个方面,综合性更强。有针对性地建立统一监管的模式,完善监管的制度、组织和方式,可以有效引导其向适宜的方向和领域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1.监管主体标准不清,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包含了各种不同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及其综合性趋势,其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冲击着我国的目前实行的分业监管模式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边缘性,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下,没有一个明确的监管部门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2.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规定缺失,当前,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立法严重滞后,其性质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则进行确定,导致互联网金融监管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同时,法律的不确定性也给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造成了潜在的重大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影响了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的积极性,同时可能出现网络诈骗非法套现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生纠纷,交易双方的权利都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3.缺少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明确定位,当前,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意图将自身定位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主要进行收付款和电子支付等业务,但是,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颁布,这部分自己定位为金融服务机构的对象被法律界定为非金融机构,导致了定位不清问题的产生。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行法律评价

针对互联网银行和保险的监管法律,现行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目前已初步构建起相关法律监管框架。但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及其所带来的金融业务内涵的不断丰富,相关监管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更新。将互联网金融明确增加到《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法律中。

互联网电子支付尽管发展时间不长,但是监管体系的构建非常迅速。

互联网借贷处于法律监管的空白地带,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和地位,也没有规定监管部门明确的监管职责,近年来,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迅速,风险日益增多。鉴于此,需要补充完善互联网借贷的监管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超市提供的服务具有混业的属性,其涉及横跨不同金融行业业务和关联交易的属性会增大金融风险,而且非金融机构也参与到金融服务的提供钟来,分业监管模式难以实现对其进行有效监管。面对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矛盾,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监管模式,实现对互联网金融超市的有效监管。

(三)监管法律制度设计

1.在监管原则方面,互联网金融的混业和开发的特点使传统的分业监管标准及现场监管等手段不足以对互联网金融实施有效监管。鉴于此,监管方向应该是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金融业务模式实施统一监管,即关注金融产品的业务模式及其综合性,并根据这一特点确定统一监管规则,同时,要进行综合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统一监管,而不是根据不同的业务进行分业监管。

统一监管模式能够较好地适应各种金融创新产品,监管层应完善统一监管模式为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创创造一个适度宽松的外部环境。针对余额宝、众筹等其他新型的金融服务,政府部门应该适用统一监管的原则,并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来落实这一个原则。

2.在制度方面,应制定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制定出台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必须在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内容。在明确业务准入、业务经营与业务退出方面建立符合混业经营的统一标准, 同时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立法的规范,立足我国的现实国情,补充完善对业务合法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最终建立既能控制风险又能鼓励创新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

3.在组织方面,加强不同监管部门间协作。分业监管的模式无法对互联网金融的综合业务实施有效监管, 主要表现在重复监管和监管信息协调不顺畅。在具体实践中,应协调银证保监管信息的沟通和机制的沟通,共同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这涉及到跨部门监管的问题,要统一协调。

4.在监管方式方面,应做到平衡鼓励创新与风险监管。因此应该实行原则性监管, 一方面防范金融创新风险, 另一方面又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既着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规定风险预防措施, 防止重大风险的发生, 又要把握好尺度, 避免金融监管过严, 阻碍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具体的措施包括:

建立专门的网络银行管理制度。从事网络银行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业务开始前,必须到监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的登记备案,并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材料。完善现行法律法规,补充完善明确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条文最终形成一个明确化、规范化的监管格局。结合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特点,调整现行监管办法。金融监管机构应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上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最终形成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加强金融监管人员的互联网信息技术,提高监管人员的互联网信息运用水平。

五、结论

鉴于以上分析,互联网金融中涉及到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种金融业务,业务创新的综合性不断加强,互联网金融集团持股多个金融机构提供多样化综合化的金融服务的局面已经形成。对互联网金融来说,综合经营适应了金融服务多样化个性化的趋势,有助于摆脱对传统经营模式的依赖,推动我国金融服务业的战略转型和快速发展。

在未来的几年后,如果针对互联网金融推出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和一切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必将推动形成良好的外部监管环境,促进业务创新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营良好,交叉性、跨行业的创新产品大量涌现且被投资者普遍接受和广泛使用,金融风险适度。

参考文献:

[1] 孙阳. 对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风险防控法律制度的思考[J]. 法制与社会. 2010(06)

[2]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Person-to-Person Lend- ing, New Regulatory ChallengesCould Emerge as the Industry Grows[R].2011.

[3] 论金融创新风险及其法律监管理念——以当前世界金融海啸为背景[J].政法学刊. 2009(01)

[4] 张春燕. 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利息之法律权属初探——以支付宝为样本[J]. 河北法学. 2011(03)

[5] 李莉莎. 第三方电子支付风险的法律分析[J].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06)

[6] 王军.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法律监管比较研究[D]. 西南政法大学 2011

[7] 陈敏轩,李钧 .美国P2P行业的发展和新监管挑战 [J].金融发展评论,2013(3).

[8] 黄飙,屈俊.国外P2P和众筹的发展 [J].中国外汇,2013(12).

[9] 王雷.网络金融的国际比较和借鉴[D].东北财经大学,2003

[10] 孔繁强.新经济形式下网络金融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J].中国市场,2010(22)

[11] 吴晓光.网络金融的创新与监管[J].征信,2011(3)

作者简介:李尘奇(1992-),男,湖南人。中央财经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数理金融,法律 。

篇11

[关键词]众筹融资;监管立法;法律制度

[DOI]10.13939/ki.zgsc.2017.02.070

互联网金融是以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等先进的信息技术为基础而发展用以完善传统金融行业的一个新兴行业。众筹行业是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一种,它主要是通过互联网的形式,融资者展示自己的产品或创意获得经济效益,并且以股权或利息等形式回馈投资者。众筹融资主要包含三种形式,分别是P2P网络贷款模式、股权众筹模式、商品众筹模式。[1]但是由于网络贷款模式发展比较迅速,其基本上已经发展成为一种较大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因此现阶段所指的众筹融资主要是指股权众筹和商品众筹两种形式。现阶段,我国众筹融资行业发展中存在大量的不足,其中由于对众筹监管过程不够严格,众筹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造成监管对象、范围不明确等大量问题。[2]因此借鉴国外众筹融资监管立法对完善我国众筹融资法律法规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我国众筹融资法律监管现状

1.1 基础法规立法滞后于行业发展

目前我国现行的基础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传统的金融服务行业设立的,其中的条文法规并没有涉及众筹融资行业。这部分法律的制定时间较早,并且主要是以传统的金融行业为设定对象,其中的法规条文等并不适用于现阶段的众筹融资。虽然有小部分与众筹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建立,但是并未实施执行,造成众筹融资法律缺失,致使众筹融资处于无法律监管的位置,其开展的业务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因此众筹融资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其实际运营会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形成冲突,阻碍了众筹融资行业的发展。目前虽然存在部分与众筹融资相关的指导性、警示性法律文件,但是文件中并没有对违法行为作出具体的处罚规定,造成违法行为无对应的民事责任,使得众筹融资市场混乱。[3]

1.2 众筹融资基础法律配套法规体系缺位

目前我国对众筹融资认识还不够深刻和全面,现阶段针对我国传统金融行业设立的法律法规已经基本形成体系,相关的众筹融资法规法律只要修改和完善原有的金融法律体系即可,与专门设立众筹融资法律相比较,更能节约设立成本。基础性的法律法规对众筹融资只是起到了一个宏观规范的作用,只有配套的法律法规才能真正地约束规范众筹融资的司法和行政活动。经过修改和完善而形成的基础法律法规,目前只能作为众筹融资的基础法规使用,而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仍然处于缺失的状态,即使众筹融资参与者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机构也无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监管处罚。[4]在没有法律法规约束下的众筹融资是无法在市场风险业务中进行创新的,也无法稳定、安全地经营发展。因此无监管状态下的众筹融资是很难在金融体系中发展下去的。

1.3 互联网行业法规修缮滞后

互联网的发展直接关系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技术发展,同时互联网的法治建设也直接联系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但是我国互联网行业相关的法治建设就目前而言无法适应互联网的发展速度,相关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市场的参与者行为也无法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和规范,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是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在众筹融资过程中,参与者的个人资料和信息都非常重要,其中的信息资料非常容易被黑客盗取或修改,对投资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目前与众筹融资交易数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非常缺乏,导致筹资者、投资者等都存在一定的经济风险。

2 域外众筹融资监管立法分析

2.1 美国众筹融资监管分析

美国作为发达国家,其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和监管制度比较成熟,它主要采用的是“功能监管”的方式,以互联网金融服务和产品的特点和性质作为选择法律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以此来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美国采用法案禁止进入的方式对融资者的准入条件进行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公司无法通过众筹形式发放证券,并且要求单个公司在一年内发放不超过100万美元的证券。[5]同时美国对投资者的投资额度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投资者投资的额度由其年收入决定,并要求投资者通过众筹平台获得股票必须要满一年才能转让。任何众筹平台都要首先在SEC内先行注册,并且受到其监管。

2.2 英国众筹融资监管分析

英国是欧洲金融监管政策规则的典型代表。英国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是依靠金融行为监管局执行,它包含了对互联网中的支付机构、P2P网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方面的监管,主要采用的审慎监管方式。英国的主要众筹融资监管是以《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为依据,对筹资平台的建立是以投资工资审批要求为基础开展相关的融资咨询服务、接受和传递信息指令的。[6]已经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投资众筹平台可参与到英国金融服务补偿计划中,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英国金融服务补偿计划中,一旦众筹融资平台出现问题,投资者或融资者可从补偿计划中获得相应的补偿。同时监管机构对个人投资者的准入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并对客户推荐的投资项目进行了严格的限制,防止客户受到低质金融产品带来的经济损失。

3 域外众筹融资监管立法对我国的借鉴

3.1 创新监管思路,提升监管质量

从国外众筹融资的监管政策来看,虽然每个国家的监管政策和规则不尽相同,但是都在自己的监管框架上形成了有效的监管模式,例如美国的功能监管思路和英国的审慎监管原则等都促进了本国众筹融资监管的立法完善。因此创新监管思路,提升监管的质量是众筹融资监管立法的关键。首先,众筹融资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因此要处理好融资和创新间的关系,将筹融资的监管重心放在市场发展中的新问题与新风险上,确保风险在可控制范围内,实现行业发展的自我监控和规范,预防潜在的风险;其次,要处理好风险控制防范与行业发展的关系,确保众筹融资平台能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下运行,不会受到潜在风险的威胁。

3.2 建立完善法律法规,推进众筹融资法制监管

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促进众筹融资发展的基础,因此在原有的传统金融法律法规下适当地修订监管要求,使其能满足现行众筹融资行业的发展,在法律体系比较完善的情况下在另行设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完善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首先,要明确政府的监管职责,以及众筹平台的法律地位,严格控制投资者、融资者等的准入资格,明确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的内容,加强中央和地方间的监管交流,实现监管资源的共享,并提升监管的效率和监管的质量。将众筹融资平台的建设纳入日常的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其次,构建众筹融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确保融资市场的顺畅运行,实现众筹平台的良性竞争,建立相应的市场退出机制,确保企业的优先选择权,促进市场自然发展,促进市场的整合。最后,要加强众筹融资的统计监测,对平台内的流动资金实施动态检测,防止“洗钱”等犯罪行为发生,加快建设社会信用征信体系,确保中筹融资市场交易信息的对称性。

参考文献:

[1]雷华顺.众筹融资法律制度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5.

[2]洪宜峰.我国众筹融资监管体系构建初探[D].昆明:云南财经大学,2015.

[3]张薇.众筹模式的法律问题研究[D].兰州:兰州财经大学,2015.

[4]陈智超.我国众筹融资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D].蚌埠:安徽财经大学,2015.

篇12

(一)互联网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云计算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的融通、信息中介和支付等业务的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实现的基础是移动、安全的计算机网络技术,金融企业通过现实客户的需求,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发和设置新兴的金融业务,在通过互联网的宣传和运作实现金融的交易。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利用网络平台实现金融企业的金融产品信息宣传,客户根据网络了解的产品信息进行产品的选择和交易,节省了金融企业的营业网点开设资金,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成本。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都是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支持,实现了金融产品计算、办理和交易的高效化。互联网金融依托的网络技术具有覆盖面广泛的技术特点,这为金融业务的推广、购买提供了广泛的覆盖基础。我国计算机技术处在发展和完善的阶段,我国的信用体系、金融法律法规等的不完善,都为互联网金融发热发展带来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的金融风险

(一)金融风险形成的宏观因素

1、国家宏观金融政策、法律政策缺失的风险

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是以经济发达地区的金融水平为参照标准进行实时的经济政策,地区间的金融发展差异对宏观金融政策的实现和执行力度不同,发达地区可以实现金融机构的多元化、金融衍生工具的多样化等,形成健全的金融市场,对政策的实现效果明显。落后地区经济结构的不完整造成金融组织和金融工具的单一化,金融市场的不健全等,不能对宏观经济政策有效的执行,导致各类型的金融风险。②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建立处在起步阶段,对金融操作中的金融企业、金融产品、金融客户的众多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尚未明确,法律体系的完备,导致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实现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资金监管、计算机技术、身份认证等互联网金融重要元素的确认。

2、政府监管不到位带来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因为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导致风险跨机构、跨时空关联的交叉感染的可能性上升,同时风险的扩散速度极快,金融监管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对跨度较大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充分不到位。互联网金融中出现了大量的虚拟货币交易,虚拟货币的交易不适用传统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央行对金融货币的信贷调控难度增加,削弱了中央政府信贷政策的效果。互联网金融的网络交易方式和终端的多元化对政府监管是很大的挑战,互联网金融的经营对象、业务和过程、地点等都是数字化虚拟化的,政府的监管措施不能有效地涵盖金融网络的交易范围。

(二)金融风险形成的微观因素

1、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面临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机构利用政府监管的空白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进行避谈风险、违规承诺高收益等,对金融客户采用回扣、送礼物等方式进行风险产品的售卖。消费者对互联网形式下的金融也了解掌握不够,不能准确的理解金融产品的性质和服务,网络交易方面的操作不规范,不能正确的规避风险、实现自我的权益保护。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对客户的兴趣偏好和消费习惯进行搜集和数据分析预测,精准的实现产品的销售,对客户信息的搜集方式和方法没有明确的法规政策进行约束,对顾客的隐私产生不良影响。

2、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营风险

计算机技术下的金融业务风险主要包括:计算机操作风险、纵向竞争风险、市场选择风险、征信风险、信誉风险及破产关停风险等。金融业务主体为客户提供信息不明确、表达不准确的金融信息,存在市场欺诈行为,使客户的资金流失;金融企业制订的多层级金融计划,层级低、定价低、服务质量不到位的低端产品容易被接受,高端产品无人问津。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风险关系密切。现行的互联网技术中加密技术不完善,病毒的入侵或黑客的恶意攻击,会造成客户金融信息出现破坏或损失。TCP/IP协议的安全性能差,不能在信息的传递和资金的转移过程中进行强有力的风险防范。金融企业的网络化金融产品的设计技术不规范不到位,引发操作缺陷。部分金融机构受设备设施的影响,不能最大化运用最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与的计算机技术脱轨,不能最好的实现产品的营销,影响本企业系统的运行。互联网金融的隐蔽、快速的特性,被不法企业拿来进行洗钱、套现操作,引发洗钱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策略

(一)宏观方面

1、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

加大立法的力度。对互联网金融的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监督管理、风险防范、经营模式等进行明确的规范,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制定法规法律措施明确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责任,对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的洗钱、非法避税、欺诈行为进行严厉的法律制裁。构建明确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门槛进行行政设定,规范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内控制度建设和运营规则,保证经营主体的规范。制定详细的、合乎实际的公平交易规则。对交易中出现的电子交易协议、电子交易凭证、数字签名、信息保护等方面进行规则的制定。法律法规的指定要与金融市场的发展规律相结合,要与外延的拓展主体和行为进行结合,对涉及互联网金融的细节进行法规处理。

2、加强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

明确政府监管思路,构建完整的监管体系,制定科学的监管制度,加强监管能力的建设。政府要充分调研现阶段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对市场中需要实现政府监管的环节和行为进行监管,监管方式要考虑到行业的健康发展,不能过分干预市场的宏观调控。根据互联网金融的有效分析扩建监管部门增加监管队伍人数,运用先进的技术措施实现监管体系的构建,制定对互联网货币交易和流动、金融的统计检测、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等有关的基础性防控措施。将保险制度运用到金融业,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基金的筹集、运作和救助。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预警机制,创新应用先进的数字化、信息化监管手段,实现全时段、全方位的市场监管。

(二)微观方面

1、技术方面

购置先进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增强网络系统的安全性和协调性,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对互联网的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提高关键设备和关键技术的安全防御能力。

2、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

发挥行业协会的规范作用,运用国家制定的法规约束行业行为,为客户提供安全、规范的行业服务,进行有效的信息披露,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加快金融业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从法律规范和行业服务标准等方面提高客户的权益保护,普及金融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辨识能力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四、结束语

篇13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风险 风险管理

互联网金融正逐渐成为当今时展的主题。网络支付、P2P网贷、阿里小贷、移动支付等各种互联网金融新业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模式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多样。但由于存在虚拟化、技术依赖、安全系统保障以及法律法规缺失等问题,对互联网金融的管理及监控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或将对我国经济金融安全形成挑战。本文通过分析、总结当前中国互网金融市场存在的各项风险,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及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对策,以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更规范、稳健的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包括PC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以及各类智能化终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载体,实现金融业与互联网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的相互融合,创新金融业态、构建金融业务新模式的过程。2013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元年”,余额宝的火爆上线引领其高速起步进而全方位渗透。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包括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财付通、快钱支付等)、网络融资(如P2P网贷、电商小贷、众筹等)、网络投资理财(如余额宝、理财通等)和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模式等。《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已达6.88亿,联网普及率达50.3%。中国企业计算机使用比例、互联网使用比例与固定宽带接入比例,同比分别上升了4.8个、10.3个和8.9个百分点,达到95.2%、89.0%和86.3%。互联网金融借助互联网的大面积普及及其技术的不断完善得到了飞速发展。

在“十三五”期间,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将出现如下三大趋势:1.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将愈加规范。以2015年7月18日十部委《指导意见》为标志,互联网金融步入规范发展阶段。在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下,相关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将更加具体、规范。2.在金融业对内对外不断开放的背景下,当前跨行业投资规模正日益扩大,互联网金融交叉性产品不断涌现,未来将呈现更多互联网金融综合经营模式。3.互联网金融大众化带动业务模式不断分散化、小额化。我国网民和手机网民用户规模庞大且增长迅速,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搭建将全面促进全民交易、投融资和理财等。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既没有改变互联网的本质也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因此互联网金融风险既包括互联网层面上的操作安全等风险,也包含传统金融风险。在此双重风险表现形式下,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如下特性:一是多元性。互联网金融模式五花八门且不断创新发展,风险来源广泛且多样;二是复杂性。互联网金融系统信息量大且庞杂,在当前混业经营的趋势下,其风险相互交织,愈加复杂;三是连锁传染性。互联网金融将个人、企业资产与活跃的金融交易串联起来,一旦一方资金遭遇风险,全链条的安全性都将受到威胁。而且在应用互联网支持的技术服务下,网络网点的微小错误都可能传染到整个互联网金融系统并造成瘫痪。

根据前文所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特性,如果不能够及时识别其风险来源、种类及规模并进行监控和管理,有可能造成多米诺骨牌现象,直接冲击甚至威胁整个中国金融市场体系的安全和稳固。以下是笔者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业存在的各项风险的分析:

(一)信用风险

狭义的信用风险是指在货币资金借贷交易中交易对方还款违约的风险,即有关主体在享有债权时,因债务人不能如期、足额还本付息,而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广义的信用风险是指在所有交易中交易对方背信弃义、违反约定的风险。传统金融中,通常通过完备的债务人信用评级制度,结合实地调查与标准化分析判断,评定债务人的信用等级情况,并据此发放贷款。而互联网金融交易打破了传统的地域限制和交易对象限制,这虽然带来了很多机遇,但由于缺乏有效全面的征信管理系统,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的违约成本较低,相关信用违约风险发生的概率大大增加,尤其是在当前P2P网贷模式中,一方面无能力还款的借款方跑路的情况频频出现,另一方面在没有完善的退出机制下,P2P平台倒闭也时常发生。

(二)操作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操作风险是指企业员工或金融消费者不熟悉计算机网路操作系统或未按内控制度操作引发的金融风险或产生的金融损失。互联网金融企业如未能及时对员工与流程管理存在的缺陷进行管理和改进,未能及时建立其针对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监控体系,就会引发互联网金融企业操作风险。然而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操作主体大多数是客户,这就极可能出现操作不按照具体的规范和要求的情况,引起资金损失。在现如今移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中,消费者已经被四面八方的网络所覆盖,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违法犯罪的机会。他们利用广大消费者对随时随地接通互联网的需求,建立假冒的Wi-Fi热点,当消费者连接上这些热点以后,输入的银行账号、密码或是其他的一些个人信息就都暴露在不法分子的视线中,在不法分子获取这些信息后,可以轻松地对消费者的资金进行各种操作。此外,也有不法分子通过发送短信等方式诱骗消费者登录某些网站,从而操作、盗取消费者资金。

(三)信息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引领着大数据信息时代的到来,个人用户和企业用户的各项基本信息、信用信息等均存储于互联网系统中,但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对于客户的信息使用情况并没有规范的约束机制,客户信息的安全性无法得到可靠的保证,存在被滥用的风险。一方面,信息的泄露可能对个人和企业的私生活和日常经营造成不便或骚扰,而且一旦信息被恶意使用,甚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财产损失;另一方面,信用信息的泄漏或者被篡改会影响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估的进行,进而加剧信用风险的危害。

(四)法律法规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业务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监管规则以及道德规章等,导致盈利水平或者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的风险。其风险主要表现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与现行法律制度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具体包括以下三点:一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在互联网金融领域难以适用,导致在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交易主体间权利义务模糊,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二是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较短,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有效地适用于这一新生事物的需要,比如电子数据有效性的认定、网上证据的采集等,并不完善,当参与各方利益受损、陷入纠纷时,处理起来会非常棘手;三是存在监管缺位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面十分广泛,与现有的监管体制并不能完全重合,负责管辖的部门模糊不清,出现责任互相推诿。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及监督对策

(一)建立全面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针对信用风险,建立信用风险的管理体系十分重要。首先,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加强内部控制的机制建设,建立起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团队,将风险控制在其发生的源头;其次,完善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建设,以央行征信系统的基础数据为依据,以互联网企业的业务数据为补充,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统一信用评价机制和信用管理办法,同时将企业的信用评级机制引入进来,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最后,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加强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传统金融机构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通过与它们的合作,打通信用评级渠道,来更好地服务平台和自身的用户。

(二)多层面、多角度控制操作风险

首先,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应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要随意把自己的私人信息、银行卡密码等暴露在各种网站上,较高的安全意识是必可少的防范利器。其次,从互联网企业及企业员工来说,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及时对员工与流程管理存在的缺陷进行管理和改进,及时建立其针对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监控体系。最后,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公安机关也应从不同角度加强对消费者安全意识的培养教育,如金融机构应完善对业务的风险和常见欺诈行为的警示、完善事中和事后的风险防控机制,电信运营商应该完善通信号码买卖管理规范、对通信软件的安全管理规范,公安机关应及时将具有普遍意义的资金欺诈行为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通告教育消费者。

(三)大力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加大力度:一是整理与互联网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加大基础性立法工作,如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责权利、行业准入门槛、交易行为规范等;二是修订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法律体系,如修订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互联网金融不适用的条款,完善对互联网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三是补充制定有利于互联网健康发展的行业法规,如互联网公平交易规则、消费者权利保护以及安全法规等。

(四)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

首先,要理顺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业务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在监管模式上应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特性,建立跨部门的监管机制,协调分业和混业创新监管模式;其次,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披露机制。要通过建立日常监督机制,及时、全面的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企业披露互联网金融信息。最后,要建立惩罚机制,对虚假披露和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惩罚处理。

⒖嘉南

[1]黄文妍,段文奇.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与发展[J].上海经济研究,2015(08):20-26.

[2]姚国章,赵刚.互联网金融及其风险研究[J].南京邮电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5,35(2):8-21.

[3]何文虎.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研究[J].南方金融,2014(10):45-49.

[4]王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J].时代金融,2014(8):82-83.

篇14

(一)现状

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良好,逐渐掀起金融创新的新浪潮。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逐渐增多,金融交易数量同比呈现明显的增长趋势,且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纵观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主要呈现三方面的特点:首先,互联网金融中的商家“百花齐放”。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截止到2015年底,基于P2P网贷平台的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包括京东、苏宁等电商和系列商业银行,金融教育同比2014年增长402.7%。更多人纷纷在网上进行开户,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得以快速发展的重要表现。其次,基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仅在2015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金额突破9万亿元,同比2014年增长267.83%。最后,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如“余额宝”等,在金融服务领域中不断拓展延伸,支持保险、信用卡、支付结算等诸多流程。

(二)问题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相对具有滞后性、金融创新能力不足、监管合作较少、金融监管机构缺乏、监督机制不健全等方面,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程。首先,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条件下,应通过健全的法律规章制度加以约束,然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能规范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是导致该行业风险隐患相对较多的重要原因。其次,关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金融创新进程虽然不断前进,但其创新能力仍然表现出不足的问题,如国家未能对金融创新项目给予大力支持、关于金融创新的人才储备力量不足等,直接阻碍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进程。再次,相关部门之间未能加强有效合作,使监管力度相对较小,或者跨国际监管能力不足等,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监管空白的问题,影响互联网金融发展进程。第四,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环境相对较为复杂,使金融监管机构相对较少,难以全面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而服务。最后,缺乏健全的金融监管机制,不能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发挥约束性作用,同时监管难度较大,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不利。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进程中,面临着较为复杂的环境,只有对其加强监管,才能为该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规范性作用。可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具有必要性。首先,能够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加强监督和管理,使各相交易活动得以有序进行,形成良性的竞争局面,对带动国家经济平稳增长奠定坚实的基础条件。其次,能够规避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中的系列风险隐患问题。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开放性、虚拟性等特点,使其在实际交易活动中,存在着业务风险、技术风险、信用风险、交易风险、法律风险等诸多问题,阻碍该行业的发展进程。而在加强监管作用下,相关部门能够引导该行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达到规避风险隐患的目的。

三、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与加强金融监管的建议

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良好,能够为人们的快速交易活动提供便利,但在该行业发展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可能对行业可持续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所以,我国相关部门有必要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合理的强化金融监管建议,如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加强监管合作、设置金融监管机构和完善监督机制等,能够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保驾护航。

(一)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对于我国而言,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有必要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金融环境,为其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条件。首先,对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有效修改,以实现相关法律的修订,如《保险法》、《证券法》等。其次,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而制定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法》,用以约束该行业的良性发展,并制定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业规章制度。最后,国家政府部门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而推出具有针对性的规范意见,明确该行业的组织形式、监督管理、风险责任等内容。

(二)积极开展金融创新

在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应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加强互联网技术的有机渗透,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充足动力。首先,监管部门人员应进一步加强工作,对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风险问题进行发现和解决,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其次,国家相关部门人员应对金融创新给予大力支持,并加强科研研究,以实现金融产品创新。基于此,相关人员应将现代信息技术与金融活动有机联系,积极研发金融新产品,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程。

(三)加强监管合作

在全球化浪潮下,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愈加频繁,而互联网金融跨地域、行业的交易逐渐增多,为监管工作加大难度。所以,加强金融监管合作具有必要性。首先,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合作,不仅能够确保监管工作全面开展,而且对增强监管效果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其次,加强国际之间的监管合作具有必要性,能够为跨国境的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管,维护世界经济贸易活动的有序进行。

(四)设立金融监管机构

要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加强监管,应设立金融监管机构,以明确监管主体,推动互联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对此,相关部门人员应从综合角度出发,设立金融监管机构。首先,设立金融监管机构要立足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以指派专门的监管部门,全权负责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其次,以相关法律为依据,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合理设置,使监管部门人员可以积极履行自身的职责,更好开展监管工作。最后,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的构建,采用多样化的监管手法而开展监管工作。基于此,相关人员可以通过互联网而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对提高监管效率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五)完善监督机制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相关部门应积极完善监督机制,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提供重要的监管依据。首先,完善监督机制,应建立权责明确的责任与义务制度,针对监管部门人员而合理分配工作内容,使监管人员能够明确自身的监管范畴,进而更好开展监管工作。其次,在完善监管机制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加强对监管办法的创新,使监督机制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跨度相对较大,是以网络信息技术为重要依托的金融行业,因而应创设良好的互联网金融运行环境,积极创新监管办法,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