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12 15:34:1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审计基本方法,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审计目标
审计目标是审计活动的既定方向和要达到的预定结果。政府绩效审计的基本目标定位是:
1.对被审计单位是否经济、有效地执行有关政策进行独立审计检查。
2.对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对象实现既定目标的程度和所造成的各种进行报告,为决策机构提供相关的评价意见。
3.发现并审计对象在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方面存在的迹象或绩效不佳的领域,提出审计建议,以帮助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二)审计范围
1.财政性资金(或称公共资金)支出。其主要有:
(1)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行政单位涉及各级政府部门、人大、政协、以及由国家财政提供工作经费的党派机关和部分团体;事业单位包括文化、科研卫生、社会福利及其它社会公共事业部门。
(2)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主要是指由财政性资金 (财政拨款或财政融资)投资的各种建设项目。有些项目并不全部是由国有资金投入的,但只要是属于政府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投资项目都可以进行绩效审计。
(3)其他各种专项公共资金的使用。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或有关部门、单位依法自行组织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比如行政事业专项资金、社会保障基金、农业专项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等。
(4)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2.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和金融机构。
(三)审计职能
审计目标决定了审计职能。绩效审计除了一般审计所具有的监督职能、服务职能外,还特别强调评价职能即在监督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的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也即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评价。比如,被审计单位所选用的执行方式是否体现了经济性?所获得的结果是否与所使用的资源相匹配?结果是否与政策目标保持一致?对社会的影响如何?等等。
(四)审计程序
政府审计程序通常包括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四个阶段,绩效审计也不例外。绩效审计准备阶段的关键工作是建立具体、明确的审计目标和绩效标准,为此,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基本情况,比如相关法规、协议、工作目标或项目目标、内控制度,单位或项目的产出情况包括产品或服务、社会影响等。
(五)审计报告
绩效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集中体现审计结果、反映审计目标实现程度的一种书面文件。报告的写作应当行文简练,突出重点,体现实质。与财务审计报告不同的是,绩效审计报告是对外报告,报告接收人是有关政府部门,报告人是审计机关而不是审计组。绩效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相关的背景资料。说明该审计事项为什么值得审计注意,介绍审计实施的基本情况和被审计项目或单位的基本情况,并说明在评价绩效时有哪些特别的考虑,比如被审计单位受到了什么影响和限制等。
2.绩效标准和结论。评价绩效的标准和结论以及支持结论的依据,必须一一列出,不管是好的方面还是差的方面。对于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还要指出根本原因。
3.审计建议。审计建议针对的是重要领域,要客观、合理、具有可行性。
美国和加拿大的绩效审计报告中有一点很值得我们借鉴。在其报告的最后通常增加一项内容,即被审计单位对报告的反馈意见,其中包括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审计结果、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的意见,计划采取的改进措施,以及审计机关对于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看法和对报告的修改说明。这样的报告更具说服力,所提供的信息也更加全面、完整,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绩效审计的技术
(一)信息收集技术信息收集就是审计取证。绩效审计沿用了一部分传统财务审计的方法,比如审阅法、核对法、函询法、观察法、盘点法、抽样法等,但也有自身独特的方法。
1.实地观察。对整个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布局情况加以观察,了解经营管理的全过程,看其工作功能的发挥,并获得对组织的整体印象;对存货、设备状况进行实地观察,注意发现是否有多余积压、废弃等浪费现象;对于项目、工作现场进行实地观察,可以了解项目的运作过程。
2.面谈。向有关人员分别提问并获得回答,采用口头询问同时做文字记录的方式。被询问者可以是被审计单位的高级主管、一般管理人员、当事人,也可以是有关外部人员包括某方面的专家等。
3.座谈会。也可以把它理解为一种多元式的面谈。在召开座谈会之前,可以事先将有关调查表提交给被审计单位,以便他们有时间适当做些准备,并选择相关的人员参与座谈。
4.调查问卷。当涉及的人员或单位很多、以致无法进行必要询问时,可以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关键的环节是设计一整套合理的表格,要求所有采用问答方式,这些应该非常明确,切忌模棱两可或带有某种诱导性。对于受益面比较广的资金支出,特别是具体到某一类公众个体的资金,比较适合这种方法,比如扶贫资金、三峡移民资金等。
5.审阅法。审查阅读与被审计单位或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以前年度的审计报告,从中找出有用的信息。
(二)信息评价技术
1.比较分析法。比较就是将实际情况与一定的参照物或基准进行对比,基准可以是计划、预算、标准、设计、、同行业等。
2.因素分析法。对事实进行分析找出成困。比如某单位的办公费用明显超支,那么,是因为人员增加还是工作量增加?是因为浪费还是预算不合理?
3.统计抽样。统计抽样方法适用于总体比较庞大的审计事项,同样也需要机软件的辅助。统计抽样的方法有如系统抽样、分层抽样、货币单位抽样、随机抽样等。随机抽样有时会被误以为随意抽样,其实后者并不是统计抽样方法。在传统财务审计实务中比较经常使用的就是随意抽样,要么是主观选取数额较大的,要么是任意选取。而随机抽样是有严格的,可以使用随机数表,但最好是借助于计算机产生随机数。
关 键 词:会计电算化;审计;方法
中图分类号:F239.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7)03-0032-02
电子计算机在管理活动和会计系统中的应用,使得传统的手工数据处理系统转变为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即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会计环境的发展变化需要审计活动做出相应的调整。
一、评审被审计单位的电算化系统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经济组织使用计算机进行业务管理和财务处理。信息技术在财务会计领域的广泛使用,使得财务信息的载体、会计数据生成的途径和方式、审计的轨迹、管理和控制的方法等都发生了新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计算机审计信息系统环境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和范围。”要遵守审计准则的这一要求,保证审计的质量,审计人员必须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正确评审被审计单位的电算化系统,二是要考虑使用适合电算化条件的审计技术方法。
1.电算化系统的风险分析及对审计方案的影响。在对实行电算化的单位实施审计时,首先要考虑电算化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资料真实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要对电算化系统的风险进行分析,以便审计人员确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并能在审计中使用有针对性的审计方法。由于电算化系统具有其独特的属性,如果被审计单位控制不当,就可能从以下几个方面影响会计信息的正确性:允许匿名处理经济和会计业务,减少会计责任;移去或者模糊审计线索;允许未经授权的会计数据修改,或者不留相应痕迹的会计记录修改;易受到远程的和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攻击;隐藏或者进行一些不可见的处理;通过分布式系统广泛地分散数据等。正是由于实行电算化后存在上述风险,审计人员在编制审计方案前需要对这些风险进行分析,并在编制审计方案时,确定适当的审计方法,对相关控制的有效性和所产生数据的正确性进行审查评价。在制定审计方案时,应当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并做出相应的决策:是否需要聘请IT审计专家参加审计;IT系统对被审计单位以及每一会计领域风险评估的影响;是否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以支持审计,访问和分析业务数据使用何种软件工具最合适;对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控制系统的信赖程度等。审计人员必须把这些事予以考虑,并写入审计方案。
2.对电算化系统进行评审的主要内容。对电算化系统的评审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对被审计单位电算化系统背景信息的评审。对背景信息评审的目的是为了弄清和收集被审计单位电算化系统硬件和软件的基本情况,包括计算机系统的大小、类型以及技术复杂性等,使得审计人员能够决定是否需要专业的IT审计支持,并考虑审计是否在未来介入被审计单位财务电算化系统的技术和开发。(2)电算化控制环境的评审。由于电算化系统控制环境中的弱点能够削弱每个财务应用程序中控制的有效性,审计人员需要对其控制环境开展专门的评审。对控制环境评审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电算化系统总体控制环境中控制强度、弱点和风险。在电算化系统总体控制环境中确定的风险可能削弱植于应用程序中的控制的有效性,因而是被审计单位的固有风险。对电算化系统控制环境评审的内容,主要是对计算机部门、系统软件和IT硬件中的控制措施进行评审。包括:有关职责的分离;物理访问控制;逻辑访问控制;操作控制;变更管理程序;灾祸恢复方案;外部IT服务提供商的使用;用户自行开发和运行的应用程序的控制。评审的方法通常是从询问被审计单位IT策略方面的战略性问题开始,以便审计人员能够检查客户的IT策略、系统管理、内部控制以及安全策略的充分性。审计人员要确定电算化财务信息系统总体IT审计风险的程度和属性,以便在审计方案中提出相应的检查措施。(3)电算化系统应用程序的评审。对应用程序进行评审是为了检查存在于各具体财务应用程序中的控制措施、内部控制系统及审计风险。通过评审了解应用程序的控制措施,确定每个应用程序的审计风险水平,决定对应的审计方法。对应用程序控制的评审不应孤立地考虑,应当将电算化系统的总体控制环境与各个具体的应用程序控制以及支持电算化的手工控制联系起来进行审查评价。对具体应用程序评审的内容主要有:应用程序的可审计性、文档管理情况、应用程序的安全状况、输入控制、数据传输控制、处理控制、输出控制、常规数据控制等。
3.评审结果的总结和利用。上述评审完成后,审计人员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总结。总结的内容应当包括: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系统复杂性的评估;电算化环境下被审计单位风险的总体评估;各应用程序和会计领域的风险评估;针对各个会计领域,提出审计中是否依赖其已有的控制以及对应的审计方法。审计人员应当写出一个简短的总结报告,概括反映电算化系统控制弱点的属性和程度,并将这一评审报告列入审计工作底稿。对这一报告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利用:一是审计人员应当将其确定的控制弱点同它们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影响联系起来,然后确定实质性审计检查的措施;二是要将被审计单位电算化系统的控制弱点纳入审计意见书,以便其改进工作;三是为确定具体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提供依据。
二、制定合理的电算化会计审计程序
1.准备阶段。(1)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在这一阶段,主要先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一方面,调阅上一期的审计底稿资料;另一方面,与企业的有关人员初步面谈并查阅被审计单位的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基本资料,归纳出被审计系统的特点和重点。(2)组织审计人员和准备所需的审计软件。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可明确被审计单位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构成特点、复杂程序以及审计任务的轻重,选择安排有计算机审计经验的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负责人,组成审计小组。审计小组根据被审计企业的特点准备审计软件,包括通用的审计软件和审计现场需要直接编制的小软件。如果对某审计项目需要特殊的而且比较复杂的审计软件,还必须组成一个专门开发软件的小组,预先开发好所需的特殊软件,以保障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2.内部控制的初步审查。计算机审计的第二步是对计算机内部控制的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目标是使审计人员了解计算机信息系统在会计工作中的应用程度,初步熟悉电算化会计系统的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的基本结构,包括从原始凭证的编制到各种会计报表的输出的整个过程。一般采用如下的检查和会谈:(1)审阅上期的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初步了解上期系统的弱点;(2)检查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文档和系统使用手册,了解系统模块结构、名称、数据库以及相应的功能;(3)检查输入数据的基本依据,初步了解企业会计原始数据产生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情况;(4)对一些基本情况和上述检查发现的问题,与会计人员、系统开发和维护人员、程序员面谈,以便得到与问题相关的背景资料;(5)初步审查数据处理流程图,了解原始数据的起点、文件名称和系统内的代码、数据经过的单位或部门、数据的终点和保管的措施,以及产生和使用数据的单位内部控制,并制作必要的简明数据流程图。同时,审计人员还要对下列资料进行了解:系统安装日期、计算机硬件系统的型号、机房的基本管理设施、系统管理制度、系统的负荷量;系统的组织结构、各级管理的职责,以及计算机系统的负责人和系统的管理人员;系统中各应用子系统的控制类型和主要的经济业务。
3.初步审查结果的评价。初步审查后,审计人员必须从整个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角度出发,评价初步审查的结果,确定内部控制的可靠性程度,并得出结论。其结论包括以下三种:(1)退出审计。由于计算机审计人员缺乏实施审计的技术或内部控制不可信赖,存在许多问题,审计人员可提出一些管理建议并退出审计。(2)进一步进行详细审查。这一方式是在初步审查取得的信息表明内部控制是有一定的可信赖性的情况下采取的,实质性的测试可作一些简化。(3)决定不信赖其内部控制。做出这一决定有两种可能的原因:一是直接实行实质性测试更容易达到预定的审计目标;二是审计人员认为可信赖用户的补偿控制,因为计算机内部控制系统可能不完善,各应用系统的用户往往需要自己增加一些必要的补充控制,因此,计算机审计师决定对补偿控制进行测试,这样更易于达到审计的目的。
4.内部控制的深入审查。深入审查是为了使审计人员对计算机系统所用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更深入的了解。与初步审查一样,审计人员要判断是否退出审计,或信赖系统的内部控制而进入下一阶段――控制的符合性测试,或是直接进行实质性测试。对于某些应用子系统,审计人员决定信赖其内部控制,而对其他的子系统则采用其他更适宜的审计程序。在此阶段,一般控制和应用控制都是审查的重点,但一般可先审查一般控制,如果发现系统的一般控制存在一些普遍的弱点,审计人员就要继续详细审查应用控制,否则可简化对应用控制的审查。详细审查阶段收集证据的方法与初步审查所用的方法相同。在深入审查阶段,审计人员必须鉴别出引起系统损失的原因和提出对现有控制制度改进的建议性方案,而且必须表明实施的计算机控制制度哪些是可信赖的,哪些是有待于进一步测试确定的。
5.符合性测试阶段。符合性测试阶段的目标是寻找证据确定计算机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在发挥作用,以及实际存在的控制制度是否可以信赖。除了在前面审查中所用的手工收集证据的方法仍可用外,在这一步骤审计人员基本上是用计算机辅助收集证据。例如,会计软件开发和维护控制的测试,数据输入的有效性测试和数据处理的准确性测试等符合性测试都是要利用计算机来完成的。
6.用户补偿控制的审查和测试。在某些情况下,审计人员可能决定不信赖企业计算机系统的内部控制,因为应用子系统的用户采用了一些补偿控制来补充原内控制度的弱点。例如,在子系统之间原始数据的传递存在弱点,用户可以此核对由计算机程序产生的数据和控制的总额,在评价补偿控制时,对于那些重复的控制,不必重新审查和测试。补偿控制审查和测试如同前面所提及的方法一样。
7.实质性测试。实质性测试阶段的目标是取得充分的证据,使审计人员对计算机系统在各重大方面是否偏离公允性或存在哪些弱点做出最后判断。外部审计师表达这种判断以便在审计报告中指出系统是否在各重大方面存在表述不公允;而内部审计师所关注的问题更为广泛,包括:现有控制系统是否存在着某些弱点,系统已造成哪些损失或将带来什么损失,现有计算机系统是否高效率和高效益等。
8.全面评价和编制审计报告。通过上述审计步骤,审计证据和对各项目的初步评价结果已经形成,但这些证据和初步评价的结果是比较分散的,全面评价的目的是将审计小组各成员所收集的审计证据和初步评价结果进行综合,筛选出重要的证据和主要问题,将这些问题和证据作为重点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的范围包括会计数据的公允性、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效率性和效益性。在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根据审计委托人的要求编制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在报告提供给委托人之前,还应当征求被审计企业的意见,必要时对重大问题追加审计,以保证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的可信度。编制审计报告建议书的基本过程和方法都与传统审计一样。但应当注意的是,应用计算机进行审计,其审计结果汇总评价的许多方面可由计算机自动完成,甚至最终的审计报告也可由计算机辅助完成。
参考文献:
[1]康沛.我国计算机审计发展现状及对策[J].中国内部审计,2005(10).
[2]李志军.手工系统和电算化系统条件下审计的比较[J].财会月刊,2003(5).
[3]董化礼.计算机审计数据采集与分析技术[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4]林文彬.试论审计对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要求[J].现代审计,2001(1).
一、制造成本的会计核算
制造成本通过“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生产成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工业性生产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包括生产各种产成品、自制半成品、自制材料、自制工具以及自制设备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该科目设置“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两个二级科目。“基本生产成本”二级科目核算企业为完成主要生产目的而进行的产品生产发生的费用,用于计算基本生产的产品成本:“辅助生产成本”二级科目核算企业为基本生产及其他服务而进行的产品生产和劳务供应发生的费用,用于计算辅助生产产品和劳务成本。该科目按成本核算对象设明细账,明细账用多栏式账页按成本项目设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制造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按不同的车间、部门设置明细账,明细账用多栏式按费用项目内容设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基本生产发生的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费用,按成本项目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贷记有关科目。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直接材料
应付工资
辅助生产发生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费用,按成本项目借记“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有关科目。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直接材料
应付工资
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借记“制造费用”,贷记有关科目。账务处理:
借:制造费用
贷:原材料(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等)
月终,制造费用分配给成本核算对象时,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贷: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科目月末无余额。
二、制造成本的审查要点
审查制造成本,应通过“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明细账归集的内容、分配的方法,获取经济业务中的原始记录、单据、记账凭证,采用核对法、审阅法、复算法进行审查。审查要点如下:
⒈审查费用发生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虚假成本,有无非生产性费用和扩大成本列支范围等挤占成本的现象;
⒉跨期摊销费用,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入当期成本,有无人为调节利润的情况;
⒊费用归集和分配的方式是否正确。有无未按规定将制造费用在不同产品之间分配的情况;
⒋在产品成本计算方法是否准确。有无任意改变方法少记或多记产成品成本及利用保留在产品成本,人为多计算或少计算产品成本,从而调节利润的情况;
⒌会计处理是否恰当,有无影响当期成本情况。
三、制造成本审查方法
由于工业企业产品成本计算方法复杂,会计核算工作量大。因此,注册税务师在进行纳税审查时,应当借助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效用,通过了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及对遵守性的测试,分析找出企业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而有选择、有目的、有重点地审查,这样既能降低审查工作量,又能确保审查质量。
企业的内部控制是指企业的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包括为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所采取的一系列必要的管理措施。内部控制的职能不仅包括企业最高管理当局用来授权或指挥进行购货、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各种方式方法,也包括核算、审核、分析各种信息资料及报告的程序与步骤,还包括为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综合计划,控制和评价而制定或设置的各种规章制度。因此,内部控制的作用能够提高会计核算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⒈可靠的内部凭证制度。
企业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凭证,以种类全、内容完整、连续编号的一些处理经济业务的凭证,作为会计处理依据。
⒉完善的簿记制度。在可靠的凭证制度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账簿和报表制度,确保会计记录的严密性。
⒊严格核对制度。包括凭证之间的核对,凭证和账簿之间的核对,账簿和报表之间的核对等。企业建立严格的核对制度,有利于及时改正会计记录中错误,做到证、账、表三相符。
⒋合理的会计政策和会计程序。企业在遵守国家制定的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还从本单位会计工作实际出发,建立自己的合理会计政策和会计程序,以书面文字形式,作为会计处理方法的依据。
⒌定期资产盘点制度。
对上述内部控制制度会计体系可靠程度进行遵守性的调查:
第
一、采用询问法。询问企业是否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采取问卷的形式设计调查表格,将你想要询问的项目按其重要性依次排列。对想要问的内容及企业回答,要逐项进行并做好记录,使你在很短的时间内对企业生产环节的业务流程、控制程序、核算方法有所认识。
第
二、采用抽查法。验证内部控制是否一直在运行,是否取得了预期效果,在多大程度上确保核算的正确性。我们可以对上述的询问内容,选择对成本影响最大的项目,抽取样本—原始单据、凭证进行查看,并对企业回答进行核对,判断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通过询问和抽查,对被查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我们可得出这几种结论:
第
一、依赖程度高。被查企业具有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且均能有效发挥作用。因此,经济业务和会计核算发生差错的可能性很小,可以相应对该环节减少审查的工作量,甚至于可以不查。
第
二、依赖程序一般。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较为良好,但存在一定缺陷或薄弱环节,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影响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可以对薄弱环节项目进行较为深度的审查。
第
三、依赖程度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明显失效,大部分经济业务和会计记录失控,各项资料和数据经常出错,从而导致无法依赖。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开展制造成本详细审查。
审查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操作:
㈠按成本项目进行审查
产品制造成本构成项目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⒈直接材料成本
⑴采用实际成本方法核算
获取成本计算单、材料成本分配汇总表、材料发出汇总表、材料明细账中各直接材料的单位成本等资料。
①审查成本计算单中直接材料与材料成本分配汇总表中相关的直接材料是否相符,分配的标准是否合理。审查时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
一、非生产耗用材料记入产品成本。如果成本计算单直接材料金额大于材料成本分配汇总表的分配金额,应进一步查明原因,审查材料使用对象有无将非产品耗用材料记入产品成本。但企业会计人员如果有意识地挤占产品成本,在耗用材料进行分配时,就会将非生产耗用材料直接分配到产品成本,使得成本计算单和材料分配汇总表金额相等。核对材料分配表若不能暴露问题,可采取通过非生产性项目的审查,即采用“反查法”的方法进行审查,查明问题后,按照谁耗用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纳税调整。账务处理:借:在建工程
应付福利费
贷:本年利润(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第
二、混淆不同产品成本。通过材料分配率混淆不同产品的成本,相应降低本期畅销产品成本,以调节跨年度的利润。审查注意那些不能确指产品耗用的共同混合使用原材料,分配时应科学地选择分配标志、计算方法及会计记录。
正确方法:在消耗定额比例法下,通常采用按产品的材料定额消耗量或材料定额成本的比例分配。计算处理:
分配率=材料实际总消耗量(或实际成本)÷各种
产品材料定额消耗量(或定额成本)之和
某种产品应分配=该种产品的材料定额÷消耗量(或定额成本)×分配率
也可以采用其他分配方法。如:产品产量或重量比例分配法。
②抽取材料发出汇总表,选主要材料品种,统计直接材料的发出数量,将其与实际单位成本相乘,计算金额数,并与材料成本分配汇总表中该种材料成本比较,看其是否相等。审查注意下列问题:
第
一、企业是否采取提高成材料单位成本,多计产品成本。
第
二、审查领料单授批准及领料人是否签字,防止虚假领料多计成本。
第三,材料单位成本计价方法是否恰当,有无变更、人为调节成本或利润。如果企业年度内改变计价方法,应按原计价方法计算发出材料结转成本,其差额调整材料成本或当期利润。
审查方法参见“材料成本的审查要点”。
⑵采用定额成本法
抽查某种产品的生产通知单若产量统计记录及其直接材料单位消耗定额,根据材料明细账中各该项直接材料的实际单位成本,计算直接材料总消耗量和总成本,与有关成本计算单中耗用直接材料成本核对,看其是否相等。并注意两个问题:
第
一、生产通知单是否经过授权批准,防止虚假业务产量增加材料耗用;
第
二、单位消耗定额和材料成本计价是否恰当,有无变更、人为改变方法而影响成本。
⑶采用标准成本法
抽取生产通知单或产量统计记录,直接材料单位标准用量,直接材料标准单价及发出材料汇总表。
根据产量、标准用量及标准单价计算出标准成本,与成本计算单价中的直接材料成本核对是否相符,有无利用直接材料成本差异计算以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前后期是否一致。
除此之外,还应审查废料及多料的返库是否及时,是否办理“假退库”手续。通过查看“生产成本”账红字冲减成本金额,判断其正确性。
⒉直接人工成本
⑴对于采用计时工资制的,抽取实际工时统计记录、人员工资分类表及人工费用分配汇总等,运用核对法开展审查。
①从成本计算单中选择核对直接人工成本与人工费用分配汇总表相应的实际工资费用是否相符,查明有无将非生产人员工资计入成本。
②选取某月资料核对实际工时记录与人工费用分配汇总表中相应的实际工时是否相符,查明有无虚报工时、多列工资扩大成本,减少利润。
③抽取并核对生产部门若干期间的工时台账与实际工时统计是否相符,追溯原始工时记录,确保工资核算真实性。
④当没有实际工时统计记录时,根据人员工资分类表,计算复核人工费用分配汇总表中的直接人工工资费用是否合理正确,有无出现与生产量偏离太大的数据,如有,应进一步查明原因。
⑵对采用计件工资制的,抽取产量统计报告、个人(小组)产量记录和经批准的单位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制度,运用核对法开展审查。
①核对按统计产量和单位工资标准计算的人工费用与成本计算单中直接人工成本是否相符。
②抽取若干直接人工(小组)产量记录,审查是否被汇总计入产量统计报表中。
⑶对于采用标准成本法,抽取生产通知单或产量统计报表、工时统计报表和经批准的工时、标准工时工资率、直接人工的工资汇总表等资料,运用核对法进行审查。
①根据产量和单位标准工时计算标准工时总量,再乘以标准工时工资率,以审查其是否与成本计算单中的直接人工成本相符。
②直接人工成本差异的计算与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直接人工的标准成本的年度内有无重大变更。
⒊制造费用成本
抽取制造费用分配汇总表、按项目分列的制造费用明细账、与制造费用分配标准有关的统计资料及其相关原始记录。
⑴审查“制造费用”账户借方发生额归集的制造费用内容是否正常,开支的标准、发生的费用是否是应归属于本期的生产费,不符合规定的应剔除计税处理。制造费用成本项目中,固定资产折旧为其中的主要内容,其审查方法在第五节中讲解。
⑵在制造费用分配汇总表中选择一个产品,核对其分摊的制造费用与相应的成本计算单的制造费用是否相符。
⑶制造费用的分配、计算选择的标准和计算结果是否正确,分配的方法有无变更,防止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多分配应税产品成本,相应少分配免税产品成本。审查发现此类问题应重新正确计算,作出会计调整。
㈡审查“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账户
辅助生产成本核算内容是为企业生产车间、管理部门、在建工程及辅助生产车间提品和劳务的车间所发生的费用。从服务的对象上看,部门多、非生产性占有一定的比例,正确分配辅助生产成本关系到正确计算产品成本。
抽取辅助生产费用分配表、生产统计表等原始记录资料,从分配标准、费用分配方法、费用分配金额三个环节查证辅助生产成本分配是否真实、正确。
⒈审查各车间的费用分配标准。审查有无将为基本建设、专项工程、福利部门提供的水、汽、机械加工、修理修配等劳务费用计入辅助生产;审查是否按实际受益对象进行分配,分配率是否正确,采用复算方法重新计算,对少分配或非生产性费用挤入生产成本的情况,调增计税利润。
⒉审查分配方法。辅助生产分配方法较为复杂,审查进注意有无年度内任意改变分配方法,使各部门分配金额发生不正常波动的情况。如果存在这样情况,应按原方法进行计算,其差额调增(调减)计税利润。
⒊审查费用分配金额。用辅助生产费用分配表与辅助生产车间统计表对照,当费用分配表中的分配金额大于生产统计表中的费用额时,应进一步查明辅助生产费用归集有无虚假,抑或统计有差错。如证实生产统计表正确的情况下,即为多转生产成本的费用,应调增利润。
㈢审查费用确认的原则
会计制度规定,确认费用应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收到或支付,均作为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其款项已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或费处理。由此可见权责发生制才能真正按会计期间来正确反映各期的盈亏情况.
主要审查发生的费用是否归属于本期产品负担,影响当期利润。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跨期费用,在“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审查该科目发生的费用是否应由本期产品成本来负担。应从费用真实性、合法性、计入成本时间和方法加以审查,审查时应注意两点:
⑴待摊费用应严格划清资本性与收益性支出的界限。
⑵审查预提费用计入当期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符合成本的列支范围、标准,计提金额是否正确,支付对象是否合理。
⒈“待摊费用”科目的审查
待摊费用是指企业本期已经支付或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期按照费用支付或发生的受益期限平均摊入生产成本,且摊销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为了正确贯彻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原则,分行业的会计核算制度都相应地设置了“待摊费用”会计科目,便于企业准确核算应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和费用摊销的具体结果。
⑴“待摊费用”科目会计核算方法
该科目主要核算企业已经发生或已经支付的应由本期及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且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预付保险费、预付的固定资金资产租金、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以及预付报刊订阅费用等(若数额小,也可一次性列入支付期相关费用)。“待摊费用”账户的借方反映企业已经发生或支付的费用,贷方反映已经摊入相应期间生产成本、费用的金额,该科目的余额一般在借方,表示一定期间内尚未摊销完毕的各项费用。为了便于准
确划分各项费用受益期限和摊销期限,“待摊费用”除设置总账外,还应按各项费用的发生时间和种类设置“待摊费用”明细分类账。
账务处理:
发生时:借:待摊费用—XXX
贷:银行存款(现金、现金、低值易耗品……)
摊销时。
借:制造费用(生产成本、营业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待摊费用—XXX
⑵“待摊费用”的审点及审查的思路
在日常税收审查工作中,由于“待摊费用”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分期摊入生产经营成本的实际摊销金额,因此其金额摊销的正确与否,关键是确认受益期或使用期限与摊销期限是否一致,因而产生纳税审查的重点;但切不可忽视对该科目借方发生额的审查,因为,通过该科目借方发生额的审查,能够便于审查人员及时、准确的掌握和了解需摊销费用的形成或来源是否真实以及费用的性质。因此在日常的税收审查中,对“待摊费用”科目的审查,其借方发生额和贷方发生额都应作为审查的重点,不能有所侧重,更不能有主次之分。
⑶审查“待摊费用”账户借方发生额
企业发生待摊费用时,在正常情况下,“待摊费用”账户的借方与“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账户贷方发生额对应。如果与“在建工程”、“其他应收款”等账户的贷方发生对应关系,则属于异常现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①区别生产性费用和非生产性费用的界限
重点审查企业“待摊费用”科目借方发生额中是否有人为混淆成本界限的行为,是否存在将固定资产的购建支出项目列入待摊费用,从而分期摊入生产经营成本。常采取的手段的:
a.企业人为地将本期固定资产购建支出项目金额化整为零,分期、分批列入“待摊费用”账户进行摊销;
b.企业将本期固定资产购建支出金额的部分项目有意识地列入“待摊费用”账户实现摊销。如有规律地将基建人员的工资列入“待摊费用”、基建项目领用的材料、基建项目的借款利息等等。
②严格划清资本性与收益性支出的界限。
a.审查企业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资本性支出有无假借固定资产大修理的名义,将从事固定的购建支出费用列入“待摊费用”科目的借方,实现摊销。
b.审查企业是否有将应列入“递延资产”核算的开办费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不能单独归属于一个会计期间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支出列入“待摊费用”核算的行为;
c.审查企业有无将应记入“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无形资产受让及开发性支出费用一次性直接记入“待摊费用”科目。
通过对“待摊费用”科目借方发生额的审查,从中发现企业是否有人为调节期间生产经营成本的现象。
关键词:深基坑;主动支护;被动支护;联合支护
1深基坑支护技术
深基坑支护一般作为临时性工程而存在,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地下部分施工时,需开挖基坑,进行施工降水和基坑周边的围挡,同时要对基坑四周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等进行监测和维护,确保正常、安全施工的一项综合性工程。其内容涉及勘探、设计、施工、环境监测和信息反馈等各个方面。它与施工场地的地质条件、地下水情况、具体工程要求、天气变化、施工工序及管理、场地周边环境等多种因素有关,同时涉及到工程地质、土力学、基础工程、结构力学、原位测试技术、施工技术、环境岩土工程等多个学科的知识,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学科。目前我国基坑工程的支护结构及相应施工工艺各式各样,但均可归纳为三大类,即被动受力支护结构,主动受力支护结构,以及两者相结合的组合形式结构。
2深基坑支护基本方法
支护结构主要承受侧向压力,包括水土压力及地面荷载、邻近建筑物基底压力、相邻场地施工荷载等引起的附加压力,以水土压力为主。土压力是基坑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土体与支护结构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传统的支护设计理论是把基坑周围土体当作荷载,作为支护结构的“对立面”,然后根据围护墙的位移情况,分别按静止土压力、主动土压力或被动土压力来进行支护设计,称此类支护为被动支护。事实上,基坑周围土体具有一定的自支撑能力,可以将它用作支护材料的一部分,源于这一观点的支护设计是设法充分发挥和提高基坑周围土体的自支撑能力并补强其不足部分,称此类支护为主动支护。
2.1被动支护
2.1.1围护墙
被动支护的围护墙常用形式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类。
(1)排桩式围护墙
为简便起见,并参照《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的规定,本文把采用钻孔灌注桩、人工挖孔桩、预制钢筋混凝土桩、钢板桩等桩型按队列式布置组成的墙体均归为排桩式围护墙。对于不能放坡或不能应用水泥土桩等重力式支护结构,开挖深度在6-10m左右,各安全等级的基坑均可采用排桩围护墙支护。排桩围护墙通常由桩土间隔组成,故一般需另外设置止水帷幕。
(2)地下连续墙
地下连续墙是先在地面以下开挖一段狭长的深槽,其内充满泥浆以保护槽壁稳定,然后吊放钢筋笼,水下浇筑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小于C20),筑成一段钢筋混凝土墙段,再将这些墙段连接起来形成的地下墙壁。它在施工时减少了噪音和振动,除用作基坑施工时的围护墙外,一般还是地下结构的一部分。地下连续墙在欧洲和日本等国早已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近十几年来在我国的应用逐年增多。它适用于各种地质条件和安全等级的基坑,并可进行逆作法施工。
2.1.2撑锚体系
(1)内支撑
内支撑是设置于基坑内部,承受围护墙传来的水土压力等外荷载的结构体系,由支撑、围檩(腰梁)和立柱等构件组成,排桩式围护墙顶部还设置帽梁(冠梁)。在软土地区,特别是建(构)筑物密集的城市中开挖深基坑,内支撑被广泛应用。目前采用的支撑材料主要有型钢、钢管和钢筋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小于C20)等。内支撑平面布置形式除了惯用的井字形加角撑外,针对不同的基坑平面形状,巧妙地运用力学原理,近十余年来还开发应用了圆形、椭圆形钢筋混凝土环梁封闭式桁架平面布置。为达到增大坑内挖土空间,而又能保证支撑体系刚度的目的,近年采用了边桁架代替传统的围檩、受力性能良好的曲线型杆代替单一的直杆、桁架杆代替实腹杆等新技术。此外,还常将一些方便施工的栈桥和起重机架等与内支撑结构相结合,使之成为整体的支撑系统,以达到增加支撑刚度和方便施工的双重目的。
(2)拉锚
当施工场地周围条件许可且工程地质较好时,可采用坑外拉锚形成对围护墙的支撑作用。拉锚形式有土层锚杆、锚碇拉锚和锚桩拉锚等。土层锚杆在深基坑支护中被广泛应用,它设置在围护墙背后,为挖土、地下结构施工创造了条件。土层锚杆的一端通过围檩与围护墙连接,另一端深入稳定的土层中。土层锚杆由锚固头、拉杆和锚固体组成,分自由段和锚固段两部分。拉杆可以是粗钢筋、钢筋束或钢铰线,以钢铰线为多用。传统土层锚杆的锚固体为水泥砂浆圆柱体,近十余年出现了带扩大头或通过多次高压注浆形成的葫芦串锚固体圈。为回收拉杆材料,近年还成功地设计和施工了可拆卸式土层锚杆。目前土层锚杆的设计理论还落后于工程实践,致使设计和施工不当而造成的浪费和工程事故不少。
2.2主动支护
这是以充分发挥和提高基坑周围土体自支撑能力的新型支护方法。发挥和提高土体自支撑能力可以从物理、化学和几何的途径着手,相应的支护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2.2.1水泥土墙支护
水泥土墙是在搅拌桩的基础上基于化学加固土体的机制,于20世纪70年代初在瑞典发展起来的一种主动支护形式。我国于70年代末开始研究和应用,90年代初才开始大量应用于基坑工程实践中。它是利用水泥材料作固化剂,通过特殊的拌和机械(如深层搅拌机或高压旋喷机)就地将原状土和固化剂(粉体或浆体)强制拌和,经过土与固化剂(或掺和料)产生一系列物理化学作用,形成具有一定强度、整体性和水稳性的重力式支护结构。一般适用于开挖深度不大于6m,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二、三级,且水泥土桩施工范围内地基土承载力不大于150kPa的情况。
在水泥搅拌桩内加筋性型钢,形成复合围护墙,这种在日本己经成熟应用的方法(SMW工法),近些年由于工后型钢拔出技术、钢管甚至竹木加筋部分地取代型钢加筋技术的研究成功,使SMW工法在我国得到推广应用并有所创新。特别是在上海、广州、深圳等沿海城市,当前正在广泛使用。上海交通轨道明珠线宝兴路车站,采用这一技术的基坑开挖深度达14m,挡墙深度达25.2m。
2.2.2土钉墙支护
土钉墙是在新奥法的基础上基于物理加固土体的机制,于20世纪70年代在德国、法国和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主动支护形式。我国于80年代初应用于矿山边坡支护,近十来年才在基坑支护中迅速推广应用。它由被加固土、放置于原位土体中的细长金属杆件(土钉)及附着于坡面的混凝土面板组成,形成一个类似于重力式的支护结构。土钉墙通过在土体内放置一定长度和密度的土钉,使土钉与同工作来大大提高原状土的强度和刚度。土钉墙支护一般适用于开挖深度不大于12m,侧壁安全等级为二、三级的非软土场地基坑。当地下水位高于坑底时,应采取降排水或截水措施。
2.2.3锚喷支护
喷锚支护在新奥法的基础上基于物理加固土体的机制,于20世90年代在我国发展起来的一种主动支护形式。它与土钉墙支护在施工工艺上有相似之处,但在构造、作用机理和适用等方面有较大差别。构造上,喷锚支护的锚杆较长,要伸入滑移线以外的稳定土层中,分自由段和锚固段。土钉则较短,大多位于滑移线以内或附近,无自由段、锚固段之分。此外,土钉设置间距比锚杆密得多。工作机理方面,喷锚支护是利用锚杆逐次超前“缝合”优势滑移控制面的裂缝而使土体形成整体的自稳能力,土钉墙支护则利用土钉与土体的共同工作,以弥补土体自身强度和刚度的不足。适用上,土钉墙支护一般不适于流砂、淤泥和淤泥质土等粘结力低的软弱土层,而喷锚支护则在这类土层中有较好的适应性。喷锚支护基坑最大开挖深度目前已达18m,在淤泥地基,坑深也己超过10m。
2.2.4冻结支护
冻结支护是基于物理加固土体的机制,应用人工制冷技术,使基坑周围土层中的水结冰形成一道具有一定强度、整体性的冻土墙,它既能挡土又能止水。冻结法施工在采矿工程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用于深基坑支护则是近几年的事。冻结支护适应于各种复杂的地质条件,尤其在淤泥、淤泥质土及流砂层中更显示出优越性。采用冻结支护时,基坑工程的设计内容和要求将有非常大的变化,目前仅做了少量试验性工程。在某些地区,它是一种很有前途的深基坑支护新技术。
2.2.5拱形支护
拱形支护是基于围护墙的几何形状与受力特性方面的考虑,在我国于20世纪90年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主动支护形式。它是利用基坑有利的平面现状,把围护墙做成圆形、椭圆形、组合抛物线形或连拱式等形式,以充分发挥支护结构的空间效应、上体的结构强度和材料的力学性能。一方面作用在闭合拱形围护墙上的水土压力大部分可自行平衡或得到调节。另一方面利用土体自身的起拱作用,可减小作用于围护墙上的水土压力。再者,围护墙基本处于受压状态,可充分发挥混凝土材料的强度特性。围护墙可采用排桩、地下连续墙或现浇逆作拱墙等。根据受力情况,可设置围檩甚至内支撑或土层锚杆。其中逆作拱墙尤如人工挖孔桩的护壁施工,是一种无嵌固深度的围护墙,它一般适用于开挖深度不大于12m,侧壁安全等级为二、三级的基坑,当地下水位高于坡脚时,应采取降水措施,对淤泥或淤泥质土不宜采用。排桩、地下连续墙拱形支护结构的适用条件与前述排桩、地下连续墙作为一般支护结构的适用性相同。
在课堂教学方法的选择上,一些教师习惯于高僧大德向广大信众传授经文的模式,自己坐在高处,台下是芸芸众生,学生不能对教师讲授的经典提出问题或者怀疑,只要用心倾听,做好笔记,学生们就会接受福音,得到点化。虽然教师授课时对法学知识进行了客观、全面、系统的阐述和介绍,但不带主观情感和价值判断,缺乏激情和对现实社会的担当,此种教学方式还被美其名曰理性和价值中立,其实质不过是目前普遍存在的填鸭式教育的缩影。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使得目前对于法律人有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要有崇高的法治信仰!要有公正的法治理念!要有不屈的法治精神!要有纯熟的法律技艺!要有清醒的法律思维!要有理智的法律头脑!作为培养未来法律人的基地,法学课堂肩负着重要的使命:不仅要培养学生成为中国法治进程的践行者,更要培养学生成为中国法治进程的开创者!
目前我国法制建设刚刚起步,在诸多领域都没有涉及或者虽有涉及但并不完善,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就需要强调批判的学习精神,落实到法学教育中,就是书本上白纸黑字写着的,不一定是对的,老师在课堂上慷慨激昂给大家讲述的,不一定是正确的,目前一些法律案件的判罚,不一样是完全公正的。这就需要学生学习过程中敢于思考,敢于批判,敢于本着内心的公平正义,去质疑任何不公之嫌。
那么,如何培养学生的批判精神呢,运用法律教育的通用方法:以案说法,效果明显。2006年的“许霆案”足以担当重任。2006年4月21日晚10点,被告人许霆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发现银行卡账户上只被扣了1元钱,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人民币17.5万元。许霆潜逃1年后被抓获。广州市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对于此案,重点在于一审判决:无期徒刑。此案例介绍时学生普遍反映一审判决太重,认为银行有错在先,多取几次钱就判无期不能接受。此时教师提醒学生记住自己的第一印象,而后进行法律分析。教师在进行法律分析时还原广州市中院做出判决的依据。
定罪上,运用分割法,将许霆所取171笔分割为第1笔和后170笔,第一笔为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仅发生返还问题。后170笔许霆有主观侵占银行财产故意,客观上有危害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且案发时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为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3条第3款又明确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所以可以认定为盗窃罪。
量刑上,案发前刑法修正案八并未出台,当时的刑法第264条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可以分析出广州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是完全“依法办事”的结果。此时再让学生自己思考,为什么“依法办事”的结果却还是让人难以接受。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广州中院作出的判决真的是“于法有据”吗,还是法条本身有缺陷呢。当学生面临这一困惑时,引出法律的运用问题。刑法第264条本身是没有缺陷的,之所以依据这一法条审理许霆案会得出大众普遍不能接受的判决,原因就在于广州中院的法官生搬硬套法律,司法技艺严重缺失。法条是死的,人是活的,刑法第264条所规定的刑罚追溯立法者本源应该是在犯罪行为人主动形成犯意,主动实施犯罪并产生所期望的后果时运用的,许霆案中,银行有错在先,许霆明显是“被引诱”犯罪,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明显偏低。这个时候再生搬硬套刑法第264条无疑是不恰当的。分析到这里,学生普遍接受到了貌似公正的判决其实也可能存在问题的信息,再强调“批判”的精神对于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学生对于“批判”精神就会印象深刻,并对以后的学习产生重要影响。最后,再引出二审判决加强这一印象。2007年1月10日,许霆案由广东省高院发回广州市中院重审。2008年3月31日下午3时,二审宣判,许霆以盗窃罪被判5年,追缴所有赃款17.5万元,并处2万元罚金。
通过这一个案例的分析,目的在与让学生深刻的体会到目前我国法制进程并非一帆风顺,作为未来的法律人,任重而道远。在目前的学生阶段,学生不应养成盲从、全盘接受这一学习态度,而是应该养成批判的学习精神,多去思考为什么,多去思考实质的公平该如何实现。在课堂上,敢于思考,敢于质疑,在思想不断碰撞的火花中去寻求中国法制进程的良好路径。
2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教学方法
当代大学生普遍接受能力较强,教师根据课本所教授的知识普遍学生都能够明白,但是师父领进门,修行在个人,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与其教授给学生一门门具体的知识,不如教会他们自我学习的方法,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这里可以引入一个寓言故事:古时候有个青年,很虔诚,每天拜佛,终于感动了天上的一个菩萨,菩萨就下凡了,决定给这个青年一点回报,于是菩萨就用他的一个手指头朝一块石头一点,这块石头就变成了一块金子。递给这位青年,这位青年摇摇头,不要,菩萨有用手指头朝更大的石头一点,又递给青年,青年还是不要,菩萨怒了,问:你到底要什么?青年说,我要你点石成金的那根手指头。正如这一寓言故事所说,学习知识固然重要,但是学习到好的方法更为重要。
对于教师而言,在教学过程中,需要运用启发式教学,多问学生为什么,逐步引导学生抽丝剥茧分析法律问题,培养学生一步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比对照书本逐行讲解效果要好得多。对于学生而言,在听课时,一定要勤于思考,要多思考“为什么”,要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除了得到这个“鱼”外,更重要的是得到这个“渔”。要变被动的接受为主动地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