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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的治理方法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4-04-10 14:41:0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噪声污染的治理方法,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噪声污染的治理方法

篇1

关键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2)07-0079-04

一、主要发达国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简介

1.美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在美国产生由来已久,受到人们普遍关注,正是如此,美国于1968年制定了《飞机噪声消减法》,主要用于防治飞机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具体由联邦航空航天局来操作实施。美国国会于1972年制定了《联邦噪声控制法》,该法旨在使美国公民免受环境噪声污染的危害,并保障其健康快乐和幸福的生活。这部法律在美国的环保机构制定国家环境噪声防治标准时起到了指导作用,并被作为一项国家法制政策固定下来。美国国家地方法律办公室于1975年制定了《社区噪声控制法规样本》,主要用于指导各州、地区制定地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与此同时,美国《声音分贝率法》也开始实施,该法使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对环境噪声污染进行监测成为可能,并用法律条文把环境噪声控制在合理范围,起到预防和治理环境噪声污染的作用。除此之外,美国其它一些州、地区大多也制定了环境噪声污染控制法律法规或者称之为反噪音法规。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纽约市于1963年制定的《反噪音法规》,该法规对防治环境噪音污染的范围、方式方法、主管部门、法律责任等规定十分详细,并限制性地规定了环境噪音的定义:“任何喧闹声或不合理的吵闹声及噪声、令人不舒服的、不必要的声音以及具有这类性质与强度的和持续性的使人健康受到影响的环境噪声的产生”。而且该法规还对每一种环境噪声都规定了特别的预防措施和防治标准,并具体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1]

2.日本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二战以后,随着日本经济的迅速复苏,由于经济建设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导致环境公害问题十分凸显,而环境噪声污染作为日本最为严重的环境公害问题之一,引起了日本政府的高度重视。日本环境噪声污染来源主要有:飞机环境噪声污染、铁路干线环境噪声污染、公路干线环境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工具环境噪声污染、工业生产环境噪声污染、服务行业环境噪声污染等。[2]日本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主要是一个由下而上的立法过程,最先开始于日本地方政府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而制定一系列法规和条例。日本国会于1968年在《公害对策基本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噪音基本法》,该法作为日本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对工厂、企业、服务行业的生产活动、建筑施工所产生的。在一定范围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进行了必先的限定。其后,为了适应新的形势,日本对《噪音基本法》加以修订,把交通运输工具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也纳入该部法律之中,并在原来的立法基础上扩大了对工厂、企业、服务行业的生产活动、建筑施工所产生的环境噪声的限定范围,并制定了更加严格的环境噪声污染监测标准。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单行法方面,日本政府于1967年制定了《关于预防公用机场附近飞机噪音公害的法律》和1978年制定了《特定机场飞机噪音防止特别措施法》,用于专门规制飞机所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其它关于铁路干线和交通运输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主要有:1967年制定的《关于新干线铁路噪音对策纲要》、1987年制定的《关于推进国铁改革后新干线铁路噪音的对策》、1995年制定的《未来铁路建设和大规模改良时的噪音对策方针》、1980年制定的《关于整备主要道路沿线的法律》。

3.德国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德国跟日本一样,二战以后经济迅速复苏,尤其是交通运输业发展迅猛,交通运输行业中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凸显,随着德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工业环境噪声污染问题也逐步加剧。目前,德国环境噪声污染主要来源有:工业生产环境噪声污染、交通运输环境噪声污染、飞机环境噪声污染等。德国政府对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立法从上个世纪中后期就已经开始,于1965制定了《建筑噪声法》,1968年制定了《噪声技术导则》,1971年制定了《飞机噪声法》,1974年制定了《联邦(噪声)辐照防治法》和许多相应配套实施的法律细则,如:关于割草机的合理使用,防治割草机产生的噪声扰民、建筑施工中机械的合理使用、交通运输行业对噪声的防治措施等实施细则。德国政府还于1998年修订了《噪声技术导则》,进一步扩大了环境噪声污染限定的范围,并将其纳入了新的环境噪声污染种类。除立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之外,德国政府还采用了其它的一些方法来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如:大量种植树木营造隔音带、划定城市步行区以减少交通工具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严格规定交通运输工具通过安宁区禁止鸣笛、禁止飞机夜间飞行于居民区上空、鼓励公民使用低环境噪声标志L或G、建造环境噪声防治隔音墙、征收环境噪声污染排放税等。[3]在环境噪声污染责任方面,德国刑法第325条a规定了造成噪音、震动和非放射性污染罪,并制定了具体的刑罚处罚范围和详细的刑罚幅度。[4]

篇2

关键词:城市噪声;污染;防治策略

中图分类号:U49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4(a)0000-00

城市噪声污染的危害性较大,我国在城市化建设与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城市噪声污染的防治力度,优化城市噪声污染的防治方法,保障噪声防治的实践性,强调城市噪声的防治水平。城市噪声污染的类型较多,需要结合城市噪声污染的实际情况,确保防治策略应用的价值,进而科学的解决城市噪声污染的问题,维护城市环境。

1城市噪声污染分析

城市噪声污染的来源较多,导致多个方面潜在城市噪声的污染风险。结合城市噪声污染的现状,例举比较常见的污染类型,如下:

1.1工业噪声污染

工业噪声污染的影响较为明显,具有固定污染的性质,工业噪声的污染面积大,尤其是城市建筑的过程中,存在大范围的工业噪声[1]。我国许多城市非常注重工业生产,工业噪声污染相对比较严重,制约工业发展的速度,导致城市生活面临严重的噪声干扰。目前,工业噪声污染成为城市噪音中的主要影响来源,同时属于重点控制的部分。

1.2工程噪声污染

工程噪声与城市建设存在直接的关系,此类噪声污染并不是集中在某一特定的位置,而是根据城市建设工程的建设逐渐产生,仅仅出现在工程建设的周期内,一旦工程建设完工即会消除。工程噪声污染的力度大,短时间内的危害性非常高,对城市居民的生活有很大的冲击性。

1.3生活噪声污染

生活噪声污染较为频繁,基本是由居民生活引起的,包括居民日常的活动。生活噪声污染中比较常见的有:媒体声音播放、房屋维修等。

1.4交通噪声污染

交通噪声是指城市中的交通工具造成的超出安全标准的声音。交通噪声污染中最为明显的是地面交通引起的污染,如:汽车、火车等,其对城市生活造成很大的干扰,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2城市噪声污染的控制方式

城市噪声污染的控制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也是噪声防治的基本依据,降低城市噪声的污染力度。

2.1控制城市噪声污染源

城市噪声的污染源较多,零散分布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按照声音的安全标准,全方位的控制污染源,一方面管理城市噪声污染源,另一方面限制声音标准,所以针对城市噪声污染源,提出几点控制方式,如:(1)规范城市建设,联合城市各个部门,做好噪声监管的工作,各个区域的噪声达到安全标准后才能排放,落实环境保护中对噪声的要求;(2)积极检测城市噪声中的污染源,明确污染源的基本性能后,治理污染源,提高噪声污染的控制力度;(3)监督城市噪声污染中的违规行为,以免演化成污染源,降低噪声污染源的影响性。

2.2控制城市噪声传播途径

城市噪声传播属于重点控制的内容,可以按照城市噪声的级别,设计合理的传播控制方式[2]。例如:某新建城市在规划时,对新建区域实行噪声控制,主要是控制噪声传播的途径,降低城市噪声的干扰性,针对噪声控制困难的项目,尽量安排在远离市中心的位置,集中治理噪声传播。城市噪声传播途径的控制,减轻了噪声治理的压力,发挥噪声传播控制的积极性。

2.3控制城市噪声接受方

城市建设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噪声接受方的主体是城市居民,由此应该结合以人为本,严谨的控制城市噪声接受方,保护居民的健康并完善生活环境。我国城市建设中采取绿化、隔音措施等方法,减少接受方的噪声分贝,避免居民受到噪声危害。城市噪声接受方需要采取治理与保护相结合的方式,发挥科学控制噪声的优势,改善城市噪声污染防治的环境,推进城市建设的安全发展。

3城市噪声污染的防治策略

结合城市噪声污染的分析,综合规划防治策略的应用,提升城市噪声的防治力度,改善城市化建设的环境。

3.1完善城市噪声控制的法规

我国在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需要采取立法的方式防治城市噪声污染,落实法律、法规在城市噪声控制中的应用[3]。我国在城市噪声污染方面已经提出了相关的法规,但是缺乏完善性,所以必须按照城市噪声污染的需求,细化防治噪声污染的法规内容,提高城市噪声控制法规的完善性,最大程度的控制城市噪声,还要保障噪声控制法规的实施力度,不能仅仅依靠表面工作,更重要的是将法律法规实施到位,渗透到城市噪声污染防治中。

3.2严格控制城市的噪声污染

针对上文城市噪声污染的来源,提出防治噪声污染的策略。首先是工业噪声防治策略,在工业噪声的发生源上安装消音装置,用于控制噪声源的传播,例如:某城市工业企业中统一了噪声污染的控制,机房、厂房等部分,全部加设了吸音装置,防止噪声外传,该企业的管道、排风等噪声源部分,安装了噪声处理装置,安装后检测声音在5dB-8dB的范围内,该企业要求机械类噪音在消音、吸音装置的作用下,应该达到10dB-40dB的标准;其次是工程噪声防治策略,根据工程建设的工期和进度,安排噪音污染防治,城市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工程建设的力度,规范工程建设,消除工程中潜在的噪音污染;然后是生活噪声防治策略,由社会部门对生活噪声进行控制,利用宣传、教育的方式,解决城市居民生活中的噪声问题,城市相关部门可以定期组织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生活中的自觉意识;最后是交通噪声防治策略,按照城市噪声污染的防治策略,重点防治交通噪声源,配合传播控制,在交通噪声严重的地方设计屏障,规划出特殊位置禁止车辆鸣笛等。

3.3合理规划现代城市建设

我国城市化建设的速度非常快,各个城市都面临着规划建设,由此增加了城市噪声污染的压力,为防止城市发展中的噪声污染,必须合理规划现代城市建设,优化城市化建设的结果,避免城市建设中出现矛盾,用于防止城市建设中的噪声污染[4]。我国城市建设中逐渐意识到噪声防治的重要性,遵循城市结构的具体要求,规划不同功能的城市区,体现城市规划在噪声污染防治中的价值。

4结语

城市噪声污染是城市化建设中的主要污染源,其对城市环境、居民健康等都存在明显的影响,根据城市噪声污染的分析,合理规划城市噪音的控制方式,同时配合防治策略,降低城市噪声污染对城市建设的影响力度,缓解噪声污染对城市建设的危害,保障城市化建设的发展力度,加强城市化发展中的经济控制,以免影响城市化建设。

参考文献:

[1] 李昊.城市环境噪声污染及其防治对策[J].科技资讯,2009,32:97.

[2] 郑细妹.中国城市噪声污染及其防治[J].能源与节能,2011,09:31-32.

篇3

[关键词]环境噪声 污染性质 特征 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0-0270-01

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到环保、公安、园林规划、工商、交通、铁路等多个部门,管理对象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1、环境噪声污染的性质

1.1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型污染

噪声污染是声音能量在环境中的过量释放而造成的,其污染的范围与噪声声能所能波及的范围相一致,其污染的程度与噪声源的声能强度成正比关系,噪声源强,则污染重;噪声源弱,则污染轻;噪声源消失,则污染停止。

1.2 噪声污染是一种感觉性公害

噪声污染只有当噪声声源通过传播媒介与人的听觉相联系的时候,才构成危害。而且对同一强度的噪声,由于人们的身体素质差异、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的不同以及人们所处环境的不同而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反应,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程度的危害结果。

1.3 噪声污染是一种暂时性的危害

噪声污染随噪声声能的产生而产生,随噪声声能的消失而消失。虽然噪声也能随声音能量的传递而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传播,但绝不会像其他污染物一样在环境体中积累、遗留和迁移。噪声对人体的危害只限定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一旦时空发生转移、变化,则该噪声对人体的危害也就消失。

2、环境噪声源及其特征

城市环境噪声从产生噪声的行业性质和来源上讲,可分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其噪声来源及污染特征见表1。

3、环境噪声控制对策

从声源的性质及污染特征可以看出,噪声的控制应从源强控制、传播途径控制、受声点保护等三个方面着手。城市噪声的具体控制对策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各类噪声源的日常管理

3.1.1工业噪声。坚持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拥有造成噪声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同时,要求工业企业在技术改造过程中,必须选择低噪声设备。

3.1.2建筑施工噪声。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内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在城市噪声敏感区域内,如居住文化区、疗养区,禁止夜间进行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除外)。特别是在中、高招期间,考场周围白天也要禁止施工。

3.1.3交通噪声。严格执行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对整车噪声超标的,不得发给行车证。对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所配备的警报器要严肃安装使用制度,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公安部门应根据市区内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行和禁鸣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3.1.4社会生活噪声。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各音响门店及营业性的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区域的控制标准。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隔声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否则,文化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3.2 编制噪声功能区划

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工作是依法保护和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强化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和创建“安定小区”的重要依据和前提。

3.2.1根据现状调查及监测数据,对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状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价,确定城市噪声污染等级。污染等级可以用城市环境噪声综合指数PN来衡量。

3.2.2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各类标准使用区域的技术规定,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照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区划范围和各噪声区划单元。

3.2.3在征求城建、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完成噪声功能区划分工作,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及实施方案。

区划方案一定要结合城市的声环境特点及城市总体规划,既要注重城市现状的主导功能,又要结合城市的近远期规划,具有一定的现实性与长远性。这样可以使区划在具体执行当中,不会因城市发展而变化很大,维护各标准适用区域的相对稳定性。另外,各区划单元应充分以街道、河流、绿地等自然地貌为边界,界限分明,便于今后的环境监督与管理。

3.3 依法治理老污染源

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和声源普查结果,对于固定源中源强较大的设备,应根据《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由当地环保部门起草报政府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可以采取安装减震基座、消声器、隔声门、吸声材料等措施以降低噪声值,实现达标排放。如果逾期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务或经环保部门验收不达标者,应当依法进行关停或限期搬迁。

如果确因技术条件所限,不能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噪声污染的,也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并与受害个人或单位达成协议,经当地政府批准,采取其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3.4 创建环境噪声达标区

在城市噪声功能区划的基础上以保护人群为目的,优先选择环境噪声污染重、人口相对密集、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做为建设“噪声达标区”的区域,经过强化噪声管理,使得区域内环境噪声水平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同时,对区域内各噪声污染源有具体和完善的控制措施和管理规定。

3.5 结合城市绿化,扩展降噪措施

试验表明,声波在传播过程中,通过高于声线1米以上的密集植物丛时,即会因植物阻挡而产生衰减。一般情况下,针叶林带能使频率为1000Hz的声音衰减2.8~3.5dB/10m;高30cm的草地为0.7dB/10m;阔叶林带的声衰减值对于不同的声频率在1~5dB/10m。因此,在城市绿化中多种植树木,提高城市绿化率,将有助于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

篇4

中图分类号:TB5文献标识码:A

0 引言

随着交通干线的延伸、扩展和路口立交桥的建成,以及机动车数量的猛增,临路居民日益明显地感到交通噪声的污染,尤其是在夏季,住在低层楼房内的居民开窗通风,噪声污染更是突出。机动车噪声的主要声源是机动车发动机、喇叭、刹车、排气、防盗报警器等。穿城而过的铁路和飞机起落时的噪声,也都给附近居民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这些噪声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正常生活,而且还会损害健康,甚至置人死亡。据调查:噪声会对人的心理和机体同时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对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造成危害;噪声能损害儿童的大脑,长期处在噪声环境里的儿童,其智力发育要比在安静环境里的儿童大约低20%;对妇女来说,噪声会对排卵机能有不良影响,还可能使胎儿产生畸形发育。因此,为了适应交通的快速发展,控制和减少交通噪声真的是当务之急。

1 国内各大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情况

城市道路交通的噪声污染问题,已经逐渐成为政府和公众所关注的热点。在众多一线、二线城市的交通环境调查中,噪声污染均有“不俗表现”。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日前公布了“北京市交通噪声污染现状”调查结果。道路两侧民用住宅、学校和医院平均受交通噪声污染率达89.1%。受北京市环保局委托,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历时一年时间,对本市五环路内的518条次干路以上公路两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包括民用住宅、学校和医院)进行了交通噪声污染现状调查。调查道路长度1054公里,其中,民用住宅6291座、学校291座和医院48座。调查结果显示,不同等级道路两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受交通噪声污染程度不同。高速路两侧的建筑受污染程度最重,100%受到交通噪声污染。

在广州市,交通噪声被市民视为最严重污染之一。据了解,目前广州机动车辆已达130万辆,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近50万人生活在高噪声(61~71分贝)环境中。自开通110联网投诉环保问题后,市环保局接到的投诉每年多达5300件,其中,噪声问题投诉超过40%。整治噪声已成为市民的迫切要求。

2 噪声污染的危害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网站进行的一项万人调查(12770人参加)显示,98.8%的人正在经受噪声困扰,仅1.2%的人“没有”噪声困扰。调查显示,噪声污染带来的困扰有:心情烦躁(74.8%),影响工作、学习(61.9%),睡不踏实甚至失眠(61.6%),对听力造成影响(28.6%),引发其他病症(13.2%)等。

有关专家认为噪音对人体的危害是很大的,孕妇长期处在超过50分贝的噪音环境中,会使内分泌腺体功能紊乱,并出现精神紧张和内分泌系统失调。严重的会使血压升高、胎儿缺氧缺血、导致胎儿畸形甚至流产。而高分贝噪音能损坏,胎儿的听觉器官,致使部分区域受到影响。影响大脑的发育,导致儿童智力低下。噪音的恶性刺激,影响我们的睡眠质量,并会导致头晕、头痛、失眠、多梦、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等神经衰弱症状和恶心、欲吐、胃痛、腹胀、食欲呆滞等消化道症状。营养学家研究发现,噪音还能使人体中的维生素、微量元素氮基酸、谷氮酸、赖氮酸等必须的营养物质的消耗量增加,影响健康;噪音令人肾上腺分泌增多心跳加快、血压上升,容易导致心脏病发;同时噪音可使人唾液、胃液分泌减少,胃酸降低,从而患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

3 国内城市相关噪声管制政策

国内一些大城市在意识到交通噪音污染的相关危害后,采取了一些积极有效的措施来控制和减少噪声污染。

“十一五”期间,北京市将重点防治包括轻轨在内的道路交通噪声,合理规划道路两侧用地功能,提高道路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外窗隔声性能,使道路两侧新建居住区室内声环境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根据新制定的《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北京市将加强对新建道路(轻轨)建设的规划管理,合理规划道路和敏感建筑物集中区之间的防护距离,将交通噪声影响评估纳入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对控制噪声污染措施投资纳入工程预算,在道路建设的同时同步实施噪声治理。同时,对五环路以内地区开展交通噪声污染状况调查及治理工作,对城市中心区规划道路进行噪声影响评估,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补助资金,通过推广低噪声路面、采取微地形绿化和道路绿化复层结构降噪以及设置隔声屏障、更换隔声窗等措施。此外,还将防治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工业噪声,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地方法规,开展民用建筑隔声质量验收管理,并建立环境噪声控制实验室,对各类交通噪声的发生机理、传播方式、控制方法和控制目标进行研究,提出针对性控制对策。建立全市声环境自动监测系统,配备移动式自动监测设备,编制可查询的城市噪声地图。日前,北京城市噪音地图也已经基本完成。

广州市政府于1994年就颁布了《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这些年不断进行修订完善,其中对城市交通噪声污染更是作了明确而又详细的规定。规定机动车辆噪声应当符合《机动车辆允许噪声》国家标准的规定。机动车辆不符合标准的,禁止上路行驶。禁止未安装排气管消声器或者排气管消声器失效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路桥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高速公路、高架路、快速路、轻轨道路,经过已建成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已建成的高速公路、高架路、快速路,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有计划地治理环境噪声污染。

4 科学控制交通噪声污染

噪声控制技术的研究,包括声源、传播途径、个人防护的研究以及法规的制定等。环境噪声污染时由声源、传播途径和接受个体三个环节组成。为了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必须将三个环节作为一个系统进行研究。

首先,从声源控制噪声。研究机动车声源发声机理和机器设备的运行功能,降低声源的噪声辐射,用低噪声工艺代替高噪声工艺,降低噪声源中噪声部件对激振力的响应,加强行政管理等。其次,从传播途径上控制噪声。研究城市、道路、建筑如何全面合理地布局,在传播途径上采取吸声、隔声、阻尼和隔振等声学技术。再次,从接受者个体控制噪声。研究对听力起保护作用的护耳器、控制室、建筑材料等个人防护措施。

研究制定控制噪声的法规。噪声控制法规具有强制性,要求噪声污染者积极采取治理措施。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控制立法实施的同时,也要做好规划性措施的研究,做好区域规划、道路规划和合理控制城市人口密度等。

4.1 汽车降噪

汽车是一个包括不同性质噪声的综合噪声源。由于汽车噪声源中,没有一个是完全密封的,因此,汽车整车所辐射的噪声,就决定于个声源的声级、特性和它们的相互作用。

经过对汽车噪声源的研究发现,可以通过控制发动机压力值、改变发动机部分结构、采用低噪声活塞、采用合理的轮胎花纹等措施来实现汽车噪声的减少。加强防震、吸声措施,采用阻尼车轮及盘式制动,车辆踏面整修和车辆两侧架设防声群等。

4.2 交通道路降噪

随着车辆速度的增加,尤其是高速公路的增加,道路附近的噪声有时可以达到90 ~100分贝,因此在公路设计上也应该考虑噪声控制的问题。对于一般城市道路,可以采用绿化树带、临街建筑或凹槽式道路等形式作为声频障。对于高速公路来说,多采用专门设计的防声屏障。

目前,正在积极倡导和推广疏水沥青、橡胶沥青等可以减少噪音的路面材料,其中,橡胶沥青有着明显的性能优势和环保优势。一是可以有效降低行车噪音,当行车时速在50~100公里,路面噪音将降低3~8分贝。据检测,噪声降低2分贝,相当于减少交通量1/3。二是提高了沥青的黏度,抗变形能力增强,并具有更好的封水性能,即使在寒冷地区也会明显减少路面开裂,延长路面使用寿命。橡胶沥青路面可提高路面使用寿命1-3倍。三是提高了行车的舒适性和安全性。由于橡胶路面的柔性,可缓和路面局部不平引起车辆的震动,改善轮胎与地面的附着性能,缩短制动距离,从而使车辆的舒适性和安全性都得到改善。此外,废胎橡胶粉改性沥青混合料是以基质沥青和轮胎橡胶粉为原料,其中20%的成分是由汽车废轮胎加工的橡胶粉,环保性能优越。

4.3 其他措施降噪

合理进行城市规划和建设也是控制噪声的有效措施。道路选线时,应充分考虑周围建筑情况和居民居住情况,尽量避开学校、医院、疗养院和特殊宾馆等噪声敏感点。对于要求安静的街道,要适当限制车流量和行驶速度。一般情况下,车流量减少一倍,噪声减少3分贝。但是随着汽车的普及和运输物流的需要,控制车流量来降低噪声,总是有限的,因此主要还是要限制重型车辆的流量,不允许某些非本地重型车辆途径城市中心或者交通噪声保护区域。同时,应该采用立体交叉路道结构或者积极推广自动信号管理,减少车辆的停车和加速次数,这样也可以明显降低噪音。

加强交通控制和管理,在一些已建成的道路或交叉口,对降低噪音也具有明显的效果。主要交通干线的两侧建筑和要求安静的临街建筑,需要适当提高建筑物的隔声效果,积极推广先进的隔声玻璃和窗户组件,也可以采用双层窗,增加玻璃厚度,都可以取得良好的隔声效果。

5 结束语

由于交通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愈来愈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噪声污染这一世界性四大环境公害之一,必须得到有效的控制。从国外公路建设发展的规律来看,当路网建设形成规模后,投入于环保治理的资金将逐渐增大。后期治理的费用是巨大的,因此,防治交通噪声污染不能仅仅只靠亡羊补牢,我们必须在初始建设时,就应该把噪声污染放在一个较高的位置去审视。我们应该看到目前的任何一种降噪方式在技术上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使用中也各有各的特点,所以应该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公路建设的同时加强环保建设,根据工程实际,对降噪措施进行技术和经济论证,在多方案比选之后采用最佳降噪方案。

安静的生活环境,也是创建和谐社会的需要,随着政府对交通噪声的不断重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会重新找回“静谧”的城市。

参考文献

[1] 周新祥.噪声控制技术及其新进展.冶金工业出版社,2007.7.

[2] 张弛.噪声污染控制技术.中国环境出版社,2007.6.

篇5

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创造安静适宜的人居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音。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工业、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具体负责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文化、工商、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有权制止、检举、控告。

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环境噪声污染的检举、控告,应当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产生环境噪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要求。

第七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及相关的规划、建筑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八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申报的单位,应当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已办理排污申报登记的单位,其噪声源的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15日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提前10日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报之日起5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第十条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第十一条对于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居民住宅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责令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其中,对小型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限期治理决定,可以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并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情况。

对于排放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工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新建、扩建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

(一)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居民住宅区;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重点文物保护区。

第十四条禁止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居民住宅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机械加工、汽车维修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实施前,前款规定区域内已从事经营活动且噪声排放不达标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采取相应治理措施进行治理。

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改进工艺,并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减振等治理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噪声污染,所排放的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第十七条主城建成区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十八条主城建成区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需要连续作业的除外。

其他需要禁止建筑施工作业的区域和时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连续作业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三日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在施工地点以书面形式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二十条中考、高考前七日内和中考、高考期间的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文教科研区、居民住宅区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中考、高考期间,考点周围500米范围内,禁止所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居民住宅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与城市道路之间应当保持一定的退让距离。退让距离不能保证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障等有效措施减轻、避免交通噪声污染。

第二十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完整有效的消声设备和符合规定的喇叭,整车噪声应当符合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三条主城区二环路以内的区域,禁止机动车鸣喇叭,但执行消防、救护、工程抢险、公安警备等任务时的特种车辆除外。

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遇紧急情况时,一次鸣喇叭的时间不得超过0.5秒钟,连续鸣喇叭不得超过三次。严禁长鸣喇叭。

其他需要禁止鸣喇叭的区域,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方法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在主城建成区内,禁止经营者将商场、门市、店、堂、摊点及影剧院等商业文化经营场所的音箱和喇叭置于街面播放。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主城建成区、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居民住宅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使用高音喇叭。

第二十六条居民家庭使用音响设施、各类乐器、饲养动物等产生噪声的,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已安装防盗报警设备的机动车,应当确保报警设备正常运转,报警器不得长时间鸣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二十七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电钻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室内装修等作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难以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采取设置隔声屏障等有效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区域擅自新建、扩建工业企业的,由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人员利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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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噪声;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P733.22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工业、交通、商业、建筑施工及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噪音污染日趋严重,噪声污染投诉案件也日趋增多,市民苦不堪言,噪声污染不同于固体废弃物、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是一种“感觉污染”与人自身联系非常密切,受人的心理等因素的影响。由于同一种噪声在不同人不同时间不同环境所产生的效果不同,所以噪声污染很难界定,容易被人们忽视,但是其污染的严重程度却是显而易见的。

城市噪声污染控制现状

目前我国城市环境噪声控制的特点在发生变化,例如由固定噪声源治理向流动噪声源治理转移,由大环境的噪声治理向小环境的噪声治理转移。我国城市环境噪声污染一直比较严重,其噪声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日益扩大,对市民的生活环境影响极大,成为引人注目的城市环境问题之一。

二、噪声污染的性质

1.能量型污染

声音能量在环境中的过量释放而形成噪音污染,其污染的范围与噪声声能所能波及的范围相一致,其污染的程度与噪声源的声能强度成正比,噪声源强,则污染重;噪声源弱,则污染轻;噪声源消失,则污染停止。

2.感觉性公害

噪声污染只有当噪声声源通过传播媒介与人的听觉相联系的时候,才构成危害。面对同一强度的噪声,对于人们不同的身体素质、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以及人们所处环境的不同而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反应,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程度的危害结果。

3.暂时性的危害

噪声污染不会像其他污染物一样在环境体中积累、遗留和迁移只是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传播。噪声污染随噪声声能的产生而产生,随噪声声能的消失而消失。噪声对人体的危害只限定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一旦时空发生转移、变化,则该噪声对人体的危害也就消失。

三、城市噪声控制措施

1.从噪声传播途径上采用技术手段控制噪声  

噪声的传播途径包括反射、衍射等形式的声波进行过程。噪声的控制应从源强控制、传播途径控制、受声点保护等三个方面着手。控制噪声就是在噪声到达耳膜之前,采取阻尼、隔声、吸声、消声器、个人防护和建筑布局等措施,尽量减弱或降低声源的振动,或将传播中的声能吸收掉,或设置障碍使声音全部或部分反射出去,减弱噪声对耳膜的作用,以达到控制噪声的目的。根据噪声传播的3个阶段,可分别采用从声源上降低噪声、在传输途径上控制噪声、在接受点阻止噪声的途径控制噪声。

2.结合城市绿化,扩展降噪措施

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况下,通过绿化不仅可以美化路容、改善景观,而且能够降低噪音。由于树木能够将投射到树叶上的噪声反射到各个方向上,树叶的轻微震动使得噪声能量消耗而减弱,从而达到降低噪音的效果。一般来说,树木枝叶茂密,层层错落重叠的树冠减噪隔声效应明显。矮的乔木比高的乔木防噪效果好,阔叶树吸音能力比针叶树显著,多层稀疏林带比单层宽林带的防噪作用好。植物减弱噪声的效果与防声林带的宽度、高度、位置、配置方式以及树木种类等由密切关系。

3.制定和实施强制性的管理法规  

制定并执行强制性的噪声控制和管理法规是保证城市宁静环境的重要措施。交通噪声源噪声级别高且流动性大,污染范围广。加宽道路、以立交桥代替平面交叉、在城市的主次干道强化对机动车的禁鸣管理、限制车速、在交道口处安置测声器和数字显示器等措施,均可以降低交通噪声级。另外,由于有些居住区的环境噪声级已接近甚至高于工业、建筑施工噪声,亦必须有管理办法严加控制,其中包括加强对居民的环境意识、社会公德的教育。

4.制定合理的城市环境规划

合理的城市建设规划对城市噪声污染的防治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从城市人口的控制、城市区域的划分、城市道路的规划等各个方面来防治城市环境噪声。通过科学合理的区域规划,注重区域功能布局,从空间地域上避免噪声对可能影响对象的污染,应作为今后噪声污染防治的首选措施。      。 

5.改进结构选择低噪声设备 

改进结构,选择低噪声设备,提高加工精度、装配质量,采用优化操作方法,代替噪声级高的陈旧设备和工艺。例如,建筑施工中,用水压式打桩机代替气锤式打桩机;在工业生产中,用压延式工艺代替锻打,用焊接代替铆接;机械传动装置中,用弹性轴套的齿轮代替普通齿轮,都可以降低噪声源的强度。降低汽车本身发出的噪声水平,会有利于降低交通噪声。另外,通过完善道路标志,改善道路路面状况,加强道路交通的管理和疏导,保持道路的畅通,减少车辆鸣笛、变速、刹车,会明显使交通噪声水平降低。

四、结语

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噪声危害千家万户每个人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广大群众也应积极行动起来,平时避免大声喧哗,同时主动维权,积极参与整治噪声的行动,共同创造安静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孙红红等.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控制措施分析[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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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居住区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调解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的纠纷。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适用区域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征求所在区域居民和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新建民用建筑对外部环境噪声隔声质量及配套的供水、供热、电梯、通风等公用设施的隔声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隔声设计质量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隔声施工质量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责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期间,可以责令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停止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

第十一条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置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餐饮和娱乐场所。

销售新建居民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设备、设施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被检查单位应当停止或者按照规定时间使用该设备、设施。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并提供必要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资料。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受理噪声污染投诉、举报的机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第三章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一侧。

第十七条中考、高考期间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第十八条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夜间施工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向周围居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夜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第四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城市高架路、铁路和城市轨道,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时,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二十一条在已有的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本市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

在用机动车辆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应当正常使用,禁止改装、拆除或者闲置。

除特种车辆外禁止安装使用外挂式音响设备。特种车辆装有外挂式音响设备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公安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居民住宅区周边划定限制车辆夜间通行的路段和禁止鸣笛的区域,明确限制通行和禁止鸣笛的时段。

第二十四条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候车站的,应当合理选择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车辆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铁路机车在本市建成区内行驶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限制鸣笛。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在制定机场飞行程序时,应当考虑噪声影响,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或者低空飞行时,应当遵守规定的飞行程序。

第二十七条在飞机噪声环境标准适用区域内建设建筑物的,应当执行相应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干扰他人的音响器材。但属于下列情况者,允许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并控制音量:

(一)经依法批准的大型社会活动;

(二)课、工间操;

(三)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

禁止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二十九条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及其他音响器材的,应当控制音量,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三十条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三十一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二条本市生??标准。

本市机动车辆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防盗报警器。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的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防盗报警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设置或者解除机动车警戒或者寻车时,不得产生噪声。

机动车防盗报警器以鸣响方式报警后,使用者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鸣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三十四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三十五条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其它建筑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检查单位未停止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间使用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未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一侧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中考、高考期间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施工批准文件进行夜间施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未向周围居民公告相关内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

(二)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三)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及时处理,机动车防盗报警器长时间鸣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控制音量或者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装修作业,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按照规划、建设、工商、文化、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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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低频率噪声污染危害与防治

近些年,城市噪声已经成为气体污染之后的最重要污染源,政府也出台一些政策和法规治理噪声污染,取得一定成果。但是还远远没有根除。还有一些噪声污染被忽视,比如说,低频率噪声污染。

一、噪声污染的含义

噪声是发生体做无规则时发出的声音,声音由物体振动引起,以波的形式在一定的介质(如固体、液体、气体)中进行传播通常所说的噪声污染是指人为造成的。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统称为噪声。当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

判断一个声音是否属于噪声,仅从物理学角度判断是不够的,主观上的因素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统称为噪声。当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是世界四大污染之一,而且在人们身边发生的概率极高,极难根除。

二、低频率噪声污染的含义

低频率噪声污染是近年来新提出的名词,主要发生在城市,因此也叫城市低频率噪声污染。

我国对于低频噪声的声音频率范围定为20~200HZ,,其中对人体影响较为明显的频率为30~50赫。长期生活在低频噪声环境中,人的听力和神经系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而且是不可逆转的器质性变化。而200~1000Hz的中频噪声及>1000Hz的高频噪声。如我们常见的歌厅噪声、饭店噪声都属于低频率噪声。

三、低频率噪声污染的危害

正常人能听到的声音频率为20-20000赫兹,频率低于200赫兹的声音为低频声音。医学专家通过研究发现,低频噪声对人体并不仅造成功能性损害,还可能引起器质性损害以及精神损害。低频噪声可以直达人的耳骨,使人的交感神经紧张,心动过速,血压升高,内分泌失调。人如果长期受到低频噪声袭扰,容易造成神经衰弱、失眠、头痛、记忆力减退、综合判断能力下降等神经官能症。国外研究还发现,低频噪声可以穿透人体腹壁和子宫壁,影响胎儿器官发育,甚至造成胎儿畸形。

“同样是70分贝的声音,100赫兹和1000赫兹频率,人体耳朵感应的声响就不一样。人体内器官固有频率基本上在低频和超低频范围内,很容易与低频声音产生共振,所以人会烦恼、感觉不适。此外,低频声音在空气中传播时,空气分子振动小,摩擦比较慢,能量消耗少,所以传播比较远,通透力很强,能够轻易穿越墙壁、玻璃窗等障碍物。”

低频率噪声造我们生活中随处可见,除了电梯、变压器、中央空调、低音喇叭等低频噪声源外,城市道路交通中汽车尤其是大型客货车、公交车在启动、加速过程中发动机制造的低频噪声,正在越来越严重地威胁人们的健康。卢庆普说,现代科技已经发展出了不少效果很好的隔音材料,可以有效缓解高频交通噪声,但是,由于低频噪声穿透力强的特性,“关门、关窗”往往起不到作用。比如,公交车停站后再启动时,其产生的噪声频谱中,低频63赫兹左右的声波半波长2-4米,与临街住宅建筑室内的尺寸非常接近,当强劲的低频噪声穿透玻璃进入临街住宅房间后,往往产生共振现象,对人的健康造成极大伤害。当平常在室外或开门窗时,屋外噪音成份中,低频噪音部份被其它中高频噪音盖过去而没有感觉,但关了门窗时,中高频噪音会被门窗隔音而低频噪音会比较明显,因此,通常再夜深人静或较为安静的时候,较容易感受到低频噪音的干扰。

四、低频率噪声污染的防治

面对越来越严重的低频噪声污染问题,各地政府特别是环保部门都在进行积极破解。厦门市环保局局长谢海生告诉记者,针对市民反映强烈的“低音炮”问题,某市政府准备采劝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方式。“疏”的方面主要是在城市规划建设娱乐业、餐饮业的集中场所;“堵”的方面是正在起草、编制管理办法,将先前的告知承诺制变为行政审批制,从源头上对娱乐企业进行规范控制。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低频噪声就已经悄悄地开始影响人们的生活。小区高楼内的电梯、开在居民区娱乐场所的重低金属音响和那些被移入居民楼内的变压器、水泵都成了制造低频噪音的“罪魁祸首”。然而,目前国内声环境质量标准及其监测方式只是针对高频噪音的检测,对于建筑内安装的变压器、电梯、中央空调以及娱乐场所的“低音炮”引起的低频噪音投诉无门。而环保部门由于缺乏执法依据和处罚标准的支持,对低频噪音的污染治理也是无能为力。我国现行的环保法规设定的区域环境噪声规范标准,只规定了高音的最高限值,对于低频噪声,并未作明确规定。现有的噪音监测仪器,也只是针对中、高频噪音进行检测,执法部门针对这种不超标、却让人苦不堪言的低频噪音,只能进行协调,无法作出处罚。

“除了合理规划外,利用高科技、新材料可能是破解低频噪声污染的一个突破口。声学专家和高分子材料专家已经联合研发成功一种隔声材料——隔声毡,在控制低频噪声方面表现突出。鉴定结果表明,隔声毡在用途、性能等各方面已经达到当前的国际先进水平。

低频噪声因为分贝数不高而导致市民投诉无门的状况也已经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制订一部涉及低频噪声污染的新标准。据透露,这部《社会生活噪声控制标准及测量方法》目前已通过专家审定,但仍有一些方面正在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其一旦出台,低频噪声污染问题无法可依的状况很快将得到改变。

我认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在这一标准未出台前,可以利用国家现有的包括《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健康住宅设计要点》等法律法规当中的一些规定,主动处理低频噪声的污染问题,积极维护群众的健康与利益。

注释:

[1]李强风机盘管机组噪声分析[J];制冷与空调;2011年03期

篇9

关键词: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建议

1噪声污染来源分析

做好噪声来源的分析和研究工作,对于噪声环境污染评价和噪声治理工作的开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噪声声源的发声机理,可以将噪声划分为机械噪声、电磁噪声以及气流噪声3种。

1.1机械噪声

机械噪声是指机械设备运行过程中,由于机械部件之间的摩擦、撞击以及非平衡力影响,使机械设备的外壳或整体产生振动所发出的噪声。机械噪声是较为常见的噪声种类,由于我国科技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型机械设备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如起重机、搅拌机、齿轮变速箱,金属加工行业的车床等等,严重影响到周围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机械噪声污染也是最为严重的环境噪音污染问题。由于机械噪声的发声源较多,因此,机械噪声常常伴随其他种类的噪声共同存在。

1.2电磁噪声

电磁噪声一般是由于供电系统相关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由于电磁场交替变化所引起的震动发声。电磁噪音又称电磁啸叫,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电能成为家庭生活和工业生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能源,供电系统是为家庭和工厂提供电力的主要途径,系统中的发电机、变压器、电动机和镇流器等设备都会因为电磁场效应而产生震动噪声,从而影响周围环境。同时,部分用电设备,如开关电源、民用变压器等设备也会产生电磁噪声,造成一定的危害。

1.3气流噪声

气流噪声是指强气流运动过程中同固体介质相互作用所发出的噪音,气流噪声的影响大小由气流速度、气流压力等因素决定。常见的气流噪声主要有喷气发动机噪声、高压锅炉的排气噪声以及风机噪声等,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气流噪声的影响也比较大。

2噪声强度的评价手段

由于噪声污染所造成的影响较大,因此,在确定噪声源头之后,应该采取有效而简洁的评价手段,来确定噪声源头所产生的噪声强度,根据噪声强度来对噪声源头采取一定的处理和改善。目前来说,对声源噪声强度的获取手段主要有3种。

2.1从产品生产厂商方面获取

一般来说,产品在出厂之前,都会进行一系列的产品检测,如产品的安全性能检测、产品的使用效果检测、产品电能消耗检测以及产品的运行噪声检测,特别是一些正规产品,这些检测环节是必不可少的。通过产品铭牌,能够确定生产厂商,从而直接索要噪声强度检测数据,这种获取手段较为简单,且由于产品生产厂家的监测设备和监测技术较为先进,监测数据相对比较准确,对于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来说意义非常大。但是,在实际落实过程当中,却很难通过这种方法来确定产品的噪声强度。主要原因多由于大多数生产厂商并不重视噪声危害,因此部分产品不会实施噪声监测,也就无法获取噪声强度数据;某些生产设备是在研究阶段进行各种性能的监测,而不是在产生阶段进行,这样就对数据的获取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2.2类比法获取

类比法获取噪声设备噪声强度,是目前较为常用的获取方法。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往往由于相关噪声监测设备不能及时提供,也就不能开展实际噪声强度测量工作,这样的情况之下,便可以利用类比法获取近似噪声强度。类比法噪声强度获取方法精确度比较高,数据比较准确,但是实际操作比较复杂,并且必须能够寻找到合适的参考案例,才能开展有效的类比工作,最终获取相关数据。

2.3实测法获取

实测法是利用相关仪器设备直接对环境噪声污染程度进行测量。实测法是最为有效且数据最为准确的获取方法,但由于实测法需要应用大量噪声监测设备,因此,实测法的应用局限性较大,往往只针对扩建项目、后评价项目等重要项目使用,这样能够根据准确的监测数据,对项目噪声设备进行合理的改善,从而减少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所增加的危害。

3噪声环境影响效果的预测

在获取噪声强度相关数值之后,需要针对噪声强度来对噪声进行综合性分析和评估,确定噪声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从而针对这一问题采取有效的解决和改善手段,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由于工业噪声污染是主要的噪声污染源,因此以工业噪声为例,具体说明影响效果的预测过程。

噪声环境影响效果预测模式主要为一般点声源预测和建筑预测两种。一般点声源预测模式是针对所有点声源进行数据计算和预测,在数据获取之后将数据叠加,从而求出点声源对环境的影响效果。点声源预测模式的预测关键在于数据预测之前,必须要获取点声源噪声设备的声波功率,并能够充分计算出各点声源噪声因相关因素所造成衰减量,只有这样,才能够使用点声源预测模式,求出准确的预测数据;建筑预测模式,就是将工业厂房看做噪声声源整体,利用声音传播原理,求出车间对环境的影响数据,从而获得环境影响效果预测数据。在实际计算过程当中,首先要求出厂房内点声源到达墙体的声级,再求出厂房墙外声级,最终获取到达外环境某点的噪声声级,分步计算,当噪声声源内含有多个厂房,则必须要一一求出,并进行叠加来获取最终数据。

4噪声污染的治理措施

当获取相关噪声污染影响数据数据之后,就需要采取科学而有效的处理手段,针对噪声污染较为严重的设备和企业进行控制和治理,从而减少噪声对环境的危害,保证周围居民的良好生活环境。

4.1噪声设备方面

4.1.1更换噪声设备

对于噪声影响特别大、使用时间较长且相对老化的设备,可以采取更换新设备的方法来降低噪音污染。随着我国科技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新型设备的研发力度也逐渐增大,加上人们对环境污染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许多噪声声级小,生产效率高的设备已经逐渐开始得到推广。因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跟换新设备方法来降低噪音危害,保证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

4.1.2安装消音器和减震器

对于噪声影响不太严重的,且使用时间较短,使用寿命较长的声源设备,可以采取安装消音器和减震器的方法,来降低噪声声源所造成的噪声污染。气流声源一般可选用消音器安装方式来降低噪声危害,其他大型设备要加强减震器的使用,减少震动效果,降低噪声污染。

4.2加强噪声衰减处理工作

在进行噪声设备处理时,也要重视噪声衰减问题,针对工业设备的运行区域,采取合理的衰减措施,来减少噪声声级,从而达到改善周围环境的目的。增加衰减量的手段有许多,比如隔音、吸声、隔振等手段。隔音技术是目前最为有效也是较为简便的提高噪声衰减的手段,对于空气声的隔绝,一般采用密度较大的材料对墙体进行加固,使内环境更趋向于封闭,减少噪音的对外传播,达到隔音效果;对于固体声的传播,一般是使用软材料进行衰减,如毛毯、塑料、橡胶等物质,这样能够减少固体之间的作用力,从而有效提高噪声的衰减程度,从而达到降低噪声污染的目的。

4.3做好城市规划工作,调整声源位置

在采取以上两种改善手段的同时,应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积极调整声源位置,远离城市中心,从根本上解决噪声污染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速度逐渐加快,城市人口数量也日渐提高,大量的工程建设,使许多工业厂区周围也增加了许多办公场地和居民小区,这使得噪声污染问题更加严重。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将工业厂区尽量移到远离居住区域和办公区域的地方,这样可以有效降低噪声污染对环境的危害,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

政府相关部门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城市噪声管理工作,提高工业企业的噪声监督管理,对于新建企业的噪声强度进行严格管控,对于危害严重的企业不予批准运行;对于目前正在运行的企业要进行认真审核,责令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停产整改,从而有效降低企业的噪声污染问题。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工业生产设备的监管力度,保证生产设备的噪音指标,使生产设备的噪声危害最小化,降低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还居民一个安静健康的生活环境。

5结语

噪声污染目前已经成为威胁人们正常生活和工作的重要污染问题,加强噪声污染环境影响的评价工作,针对噪声污染声源进行合理的处理和改善,提高相关设备和企业的监察力度,是降低噪声污染的重要手段。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我们一定要不断探索不断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监测方法,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保证噪声污染处理工作的落实,为居民提供一个真正健康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

参考文献:

[1] 沈红霞. 城市环境噪声质量评价方法[J]. 嘉兴学院学报, 2004(3):212~213.

[2] 王笑梅,谭绿贵,刘晓升,等. 城市居民对环境噪声的感知调查[J]. 环境与健康杂志, 2007(11):27~28.

[3] 沈红霞. 城市环境噪声质量评价方法[J]. 嘉兴学院学报, 2004(3):63~64.

[4] 林茹.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评价与分析[J]. 平原大学学报, 2006(6):111~113 .

篇10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则,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划定本行政区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期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第十九条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环境噪声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环境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环境噪声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前款规定的工业设备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二条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声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篇11

【关键词】 声环境 城市规划 法规 交通主干道

我国的经济建设在改革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指引下不断取得日益辉煌的成就,城市建设也进入了高速建设发展的阶段,城市中现代化的高楼拔地而起、立交桥、高架路、轻轨四通八达、各类商品住宅楼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但是各类汽车拥挤的城市道路交通,不断膨涨的城市人口,建设工地四处开花的背后带来了更多更大范围的噪声污染。城市的声环境状况令人担忧。

1.我国城市声环境污染的现状

1.1噪声源的构成

我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声源结构为交通噪声占23.5%;工业噪声占10.7%;施工噪声占3.5%;社会生活噪声占51.6%;其它噪声占10.7%。社会生活噪声所占比例最大,是影响范围最广的噪声源,其次是交通噪声。

1.2环境噪声声源强度

各类噪声源的平均等效A声级为:交通噪声57.9dB(A);工业噪声55.3 dB(A);施工噪声55.6 dB(A);社会生活噪声53.5dB(A);其他噪声53.0 dB(A)。这说明我国声环境受道路交通影响最大。[1]图1为 我国城市声环境质量各级别所占比例

1.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超标情况

随着“汽车时代”的到来,城市车流量的急剧增加,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日趋严重。根据国家环境监测总站统计的资料表明,在很多城市中的区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的标准很多;特殊住宅区超标为56.2%~100%,居民文教区超标为16.6%~100%,交通干线两侧标为7.5%~75%。道路交通噪声由于强度高,影响范围广已成为干扰人居环境的一大公害。[2]

图2为不同交通工具的噪声强度和某城市某一天24小时交通噪声的变化情况

2 城市居民对环境噪声污染的反映

环境噪声的污染是城市住宅小区居民投诉的主要热点,从北京、福州、深圳等城市住宅小区居民环境污染投诉量中噪声污染投诉占环境污染总投诉量的50%以上,北京、福州都已将噪声污染投诉列为当地市人大会议的提案来讨论解决。

在北京,认为自己受到噪声干扰的市民不在少数。据北京市环保局初步调查,目前北京市有超过100百万市民在日夜忍受着交通方面带来的噪声污染。市民对噪声投诉增多表明我国的城市居民已经摆脱了对声污染习焉不察的状况,越来越不愿意容忍身边的各种噪声。北京市的居民有的干脆在修建环路边上打出“要休息、要安静”的大幅标语。安静,开始成为城市居民的一个幸福指数。反噪声,是北京市提升现代文明的一项重要工作[3]。

3 我国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3.1不重视城市的环境保护只重视城市的经济建设。在城市建设项目上往往只重视对大气、水环境污染的治理,而对噪声污染治理不重视。资金安排上准备不足,欠账较多。比如我国许多城市中的铁路进站道、立交桥、高架路、轻轨和城市交通主干道两侧周围的市民居住楼、医院、学校、幼儿园沿线没有建声屏障墙,更谈不上给这些饱受噪声危害的居民楼安装隔声窗、隔声门。对航空噪声的污染问题更是束手无策。

3.2噪声治理措施单一,技术含量较低。由于在建设立项、环境评价时资金严重不足,没有应对环境噪声的防护治理措施。有的只是简单的防护治理根本不起作用。

3.3法规制度建设滞后,执行不严,宣传的广度、深度、范围不够,处罚力度不重。造成噪声污染问题欲演欲烈,屡禁不止。老百姓反映强烈,投诉量剧增。

3.4城市建设规划设计上没有与城市声环境保护规划同步进行。城市建设规划部门不重视声环境保护,普遍存在先建设后治理。比如城市交通主干道的两侧不适合建居民住宅楼,高架路、轻轨交通不能横穿城市中心地带而事实上许多城市依然按老一套建设,缺乏有效的防护控制措施。

3.5居住小区低频噪声污染严重。由于居民小区内的水泵、变压器、中央空调、电梯、大楼地下室的进、排风机产生的低频噪声和振动对居民的睡眠、身体健康危害较大。而国家技术监督局目前没有针对低频噪声制定环境噪声标准和测量方法,环保部门、建筑设计部门、房地产开发商也没有相应的治理防护措施,居民普遍反映强烈。

3.6对城市环境噪声预测工作开展研究甚少,没有掌握城市环境噪声的变化规律。

4 对城市声环境保护的建议

4.1应限制发展城市私人小汽车

国外学者研究表明:交通安宁最有效的措施是:市中心区限制停车,欧洲国家甚至改变建筑法规对停车空间以取消或设上限的方式处理;车行区间限制,限制住宅区与商业区的道路交通行驶速度,以避免不必要或不需要的车辆进入该地区;公共交通优先,如欧洲许多城市道路横断面的重新设计与安排,优先考虑公交道路、自行车道、人行空间,如中心城市或商业区,在某些时段或一般时间只准行人和公交进入等。而我国很多城市正在大规模地增设停车库,为汽车畅通无阻增设立交桥、高架路,这样加大了噪声污染,浪费了土地资源[3]。

4.2市中心区应少建或不建高架路桥

建高架路是我国大中城市交通规划落后的最典型的现象。居民称高架桥是“噪声桥”,高架路是“噪声路”。许多大中城市的高架路桥离居民的住宅不足10米,就是安了隔声屏也达不到区域环境噪声的标准限值。高架路桥只能解决部分车辆的交通畅通问题,它与城市的环境空间不协调。特别是对一些有历史文化建筑特色的城市是个破坏,容易导致城市功能退化。高架路桥只对汽车通行有利对行人和公共交通不便。巴黎是世界名都,但市中心区内没有一座立交桥,更没有高架桥;柏林是欧洲交通枢纽之一也没有一座高架桥[4]。同性质的居民团体工作区与生活区分离也是城市交通规划落后的一种表现。比如各大中城市正在互相攀比的大学城规划建设中没有充分考虑教职工的居住地与新校区地距离,造成许多城市的大学教师每天乘汽车长距离的来回奔波增加了交通成本,浪费了时间增加了噪声污染。

4.3要控制大中城市建筑规划的密度

合理的城市建设与规划,对未来的城市噪声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城市建设规划可以从城市人口控制、土地合理使用、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域的划分以及建筑物布局等方面予以综合考虑。而声环境的规划侧重于:功能区划分明确、布局合理,交通干线的分布和功能区与此相适应[5]。而我国城市建筑规划的误区就是在大中城市过度发展高层建筑,特别突出的反映在高层建筑的规划布局方面,密度大又分布在交通主干道两侧。事实证明城市交通干道两侧由于建了高层建筑,交通噪声不能很快扩散反而在高楼之间不断的反射回荡声级更高。因此目前我国城市交通干道两侧的环境噪声都大大的超过国家颁布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昼间LAeq限值≤70dB、夜间LAeq限值≤55dB的要求。随着机动车辆的剧增,交通噪声超标将日趋严重。城市交通干道两侧的噪声超标会影响所在区域的功能区的噪声超标。

4.4应大力发展公共绿色交通,发展地下铁路交通

国外发达国家许多城市都是在法律制度上规定优先保证公共交通,政府给予大量的财政补贴。我国城市的公共交通的车辆应保持低噪声,尾气低排放或零排放。但目前我国不少城市的公交车辆车况较差,噪声、尾气排放非但不达标反而污染严重。往往是承保给私人运营,公交车辆保养差,超期服役所造成的,福州市部分公交车辆的状况就是一个较典型的例子。此外应严格规定时段限制私人小汽车进入城市繁华地段。城市交通主干道上要划出公共交通专用道,保障公交优先。发展地下铁路交通,城市地铁由于在地下行驶,大部分噪声不会传到地面上,这样就保证了大片居住区居民生活休息的声环境质量。

4.5要重视和加强城市环境噪声的预测预报工作

城市环境噪声的预测预报工作是噪声控制技术中的一项重要的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它是运用计算机技术将城市多点的大量连续自动监测的噪声数据通过标准的噪声预测模型来评价和预测城市环境噪声的变化趋势。目前我国环境保护部门对城市环境噪声的预测研究工作还是很少很肤浅的,监测的频次低,数据代表性差,城市环境噪声的监测手段和设备与发达国家比还是有较大的差距,国外的环境噪声监测技术,从仪器和布点方面而言可以说已经较为成熟,目前的研究热门和发展方向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更加深入的进行环境噪声预测,为环境噪声管理、治理、控制和规划提供依据;二是加强噪声信息的实验室分析研究,着重进行噪声信息频率成分、时间特性、空间分布、噪声信息的模拟等方面的研究;三是完善噪声的全自动监测,增加监测时段,提高监测数据的时间代表性和空间代表性。[6]

开展环境噪声的预测预报工作首先要在我国各主要城市机场航空噪声、火车站铁路噪声、城市主干道交通噪声和所有国控环境噪声监测网络、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全部实现自动连续监测,区域环境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实现自动采样,数据处理实现计算机化。从而逐步发展实现我国城市环境噪声自动采样,城市功能区噪声和城市主要交通噪声的监测全部是自动连续监测,数据处理实现计算机化。有了大量多点位的连续多年的城市环境噪声监测数据,才能开展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预测预报工作,才能为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治理、控制和规划提供依据。

4.6加强城市声环境保护的法规制度建设

对于一个高速发展的现代城市,若没有一个依靠行之有效的整体措施来控制噪声,那噪声问题就会发展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公害。对城市声环境噪声的控制有两个方面的措施:一是行政管理措施;二是控制噪声的防治技术措施。对噪声污染的防治,特别是环境噪声污染源的管理,对防治噪声污染至关重要。行政管理措施主要是依靠国家政府和有关部门颁布的法令、法规来控制和防治噪声污染。各有关城市政府部门还应针对自己城市环境噪声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颁布有关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定。从国外一些治理城市环境噪声的成功经验看,噪声治理最终要靠依法解决。对噪声污染,要在法律上规定严格的控制措施,有关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惩治;有可能制造噪声污染的单位,更要依法预防和治理。

参考文献

[1]刘砚华,曹 勤,高小晋.我国城市声环境质量分析.中国环境监测.2005,21(3):6-9

[2].谢 洁,刘晓帆.控制居住区交通噪声的建筑措施.环境污染治理技术与设备.2005,6(2):2-5

[3]郭亚飞.北京“安静”程度影响幸福指数.人民日报.2005年2月25日第10版

[4]卓刚.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缺失和补救措施.城市问题.2005,(2):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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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区域 环境噪声 监控现状 管理分析

中图分类号:TQ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8(b)-0146-01

社会的进步推动了各行各业的发展,人们通过自己的辛勤努力换得了经济的发展,但是也带来了对环境的污染,而噪声污染就是影响人们生活质量的一大要害。除了上述的噪声污染以外,还有我们常见的水体污染、废弃物污染以及大气污染,这些污染被誉为影响现代社会生活水平的四大环境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相应地人们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生活质量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于城市化的不断加剧,以及人们在发展中忽略了对环境的合理保护造成了各方面的噪声,影响了人们的生活。

1 环境噪声的来源及特点

环境噪声的来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交通噪声污染几大类。

工业噪声污染主要来自于在生产过程中器械震动,撞击等发出的声音,虽然这一类的噪声没有交通噪声那样严重,但是在工业区聚集的地方却比交通噪声的污染还要严重。比如市区内居民住所离厂矿较近,厂区施工发出的噪声常常会使居民难以忍受,因此也是居民投诉最多的热点。

建筑噪声主要来源于建筑工地上的施工噪声,在建筑施工中,随着工程各部位的施工方法不同因此产生的噪声也是多样的,加之施工器械一般都是在空旷无遮挡的工地上作业,部分施工器械具有间歇性地操作的特征,所以建筑施工噪声也具有突发性、冲击性以及间断性等特点,也特别容易引起周围居民的烦恼。

社会生活噪声主要是指人们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声音,其中包含了餐饮娱乐噪声、商业活动喧哗声、各种器材加工安装的噪声、歌舞厅噪声、婚庆等商业活动噪声、以及公共场所文娱活动噪声等。

交通噪声是所有噪声中最为严重和影响最大的噪声,交通噪声包括了铁路噪声、飞机噪声以及汽车噪声等。当然,由于运输是不可能控制的,噪声的发生也就表现为难以避免,因而交通噪声占据所有的噪声污染比例的一半以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交通运输业的繁华,交通噪声也会随着不断扩大,这就需要我们必须注意到在发展的同时,要予以控制。

2 区域环境噪声的监控现状

2.1 噪声监控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

由于我国各级政府对环境的监控不是很重视,因此在环境监控人才培育方面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使得环境监控系统的专业人才十分缺乏,造成了老员工退休后,接班的工作人员都是非专业的环境监控人员。由于来接替老员工的新员工都是其它专业的,所以专业能力比较差,也缺乏一定的技术培训,在实际实施操作的时候,尤其是噪声纠纷监测时,往往所掌握的技术根本难以满足实际监控的需要。

2.2 噪声监控技术体制有待完善

因为我国对环境的污染是近几年来才日益凸显出来的,相关应对体制也是在发现问题后紧急制定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片面性,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在监控标准上还是环境控制上都还不够完善,与环境的污染程度和治理方案不相吻合。然而,有关标准的修订和建立时间往往比较长,跟不上监控和管理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监控水平的提高。在对待环境污染新问题层出不穷这一问题上,由于相应的管制措施还没有出台,使得问题的发生必然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2.3 监控数据收集和处理落后

在对环境的监控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莫过于对监控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处理。可是目前我国对数据的收集和处理仍然很落后。虽然近年来在环境污染突出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对此加以重视,但还是存在了一些问题。除了相应的监控软件系统需要不断优化提高以外,我们更应该注意人员对此的责任心。针对部分地方的环境监控靠往常传统的监控方式和监测频率根本是无法满足对现有环境现状的监测,也不能很好地反映出真实的环境状况。但是这需要相应的人力资源和先进的监控仪器,目前看来实现较为困难。

2.4 相关的工作人员缺乏一定的职业道德素质

对环境的监控工作,不仅需要一套完善的体制和先进的设备,还需要具有一定职业道德的监控工作人员。但是在实际工作操作中,许多环境监控人员除了专业水平不高以外,还缺乏一定的职业道德素质,使得在实际工作中善用职权来牟取私利,以及对环境监控中没有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来实施对环境的监测工作,造成了环境不断恶化,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水平。

3 关于区域环境噪声监控工作的几点建议

3.1 统一思想,齐抓共管

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使工作形成合力,此外政府及相关部门还应统一协调,警察、环保、工商以及文化管理等部门要各尽其职,全力配合,以加强建筑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的管理,对其建筑施工限制施工时间,规范城市商业配套及流动摊贩的整治规划,严格开展具有商业性的音乐宣传活动,从各方面入手逐步解决噪声污染的问题,给群众营造一个和谐的生活人居环境。

3.2 加强对环境监控队伍的培训教育

面对监控队伍专业素质不高的问题,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大对员工的专业培训和人员配套,保证部门内各监控人才的搭配合理和人力稳定。并且各级环境监测站还要通过科研合作,定期开展对员工的知识培训和业内交流,使其不断了解新技术和新技能,不断提高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职业道德素质。使之高效合理地做好环境监控工作。

3.3 加大对交通噪声污染的控制

综上所述,交通污染是噪声污染最重要的环节,因此对噪声的污染控制首先要从交通整治开始:第一是要抓好道路的规划和建设,使道路规划布局合理、宽度和平整度均要达到一定的标准,以提高通行力度;第二是加强道路管理,实行禁鸣路段措施,实行人车分流,以降低车辆鸣笛次数;第三是狠抓声源治理,加大对旧车辆的审核标准,以控制交通噪声的污染。

参考文献

[1] 杨佳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沈阳市为例[J].环境保护科学,2011,37(1):56-59.

[2] 张颂.创造和谐环境控制噪声污染[C].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10年学术年会论文集,2010:3710-3712.

[3] 冯军辉.阳泉市环境噪声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J].科技信息,2008(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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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噪声污染因素的分析与控制

1.1汽车噪声的分类

道路交通噪声主要是汽车噪声,汽车噪声又分为汽车内噪声和车外噪声两种。车外噪声造成环境公害,车内噪声直接对驾驶员和乘客造成损害。汽车是有许多零部件和机械总成装备而成的。汽车在运行过程中受到内燃机和机械传动机构的影响以及来自路面的冲击,所有的零部件都会产生振动和噪声,实际上汽车是一个包括各种不同性质噪声的复杂噪声源。

1.2交通噪声污染影响因素分析

(1)交通量对噪声的影响分析;

(2)车辆种类及其行驶状况对交通噪声的影响分析;

(3)路况及公路建设对交通噪声的影响分析;

(4)市道路交通管理对交通噪声的影响分析。

1.3交通噪声的研究进展

我国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的研究起步比较晚。70年代以前,我国噪声研究侧重工业噪声,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消声、吸声、隔声等方面。70年代,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等单位对全国七十多个城市环境噪声进行了调查,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评价指标和噪声环境标准。但这一时期我国城市环境噪声研究仍停留在普查阶段,噪声治理研究尚处在试点范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研究步入了快速发展期。

当前,城市交通噪声监测采用定点的方法,由于这种方法工作量大,人力、物力消耗大,因此许多学者对噪声监测布点的优化进行了研究,通过减少测点解决这一问题。很多学者根据实测数据,应用数理统计学和不确定性数学的原理进行优化研究。赵彦淑等人把工程数学数理统计中的抽样论运用到优化噪声监测布点,通过确定实际测点数目、取样点数目的分配和点位优化数学模型达到减少测点的目的。于连生等用模糊数学中的最大矩阵元法和费歇尔最优分割法解决众多噪声测点优化问题。马东生等人采用灰色理论关联度分析法研究了朝阳市市区交通干线两侧环境噪声测点优化,将测点数由原来的9个减到了3个。李生文等人采用多元统计主成分分析法优化确定等效声级为优化布点的基础,对鞍山市环境噪声监测方法进行模糊批判优化和系统分析,选出基本符合情况的优化点,陈向党和陈光华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对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网格监测资料进行了分析研究,从而确定出小型区域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最佳测点数。也有不少学者对噪声监测过程中影响因素,数据处理和噪声监测的时效性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

对于城市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的研究主要在各省会城市和一些大的城市,目前针对全国总体和小城镇交通噪声防治研究的报道还不太多,而且大多噪声防治研究侧重对象单一,与其它污染防治措施结合程度不够紧密。李妍指出了高架桥、沿道楼房建筑等城市设施对噪声反射的影响,提出包括人工低林带在内的各种降噪对策的空间组合是降低城市交通噪声的主要举措。任文堂对城市防噪声屏障的设计方法、理论预测和应用等加以分析,从产业化的立场阐述了噪声屏障的发展前景。余树勋在/面向21世纪首都绿化学术研讨会0上论述了噪声的定义、分级及目前国内外减弱噪声的方法、途径,强调加强北方城市的绿化是减弱噪声的有利举措。

1.4交通噪声的控制措施

城市交通噪声控制和综合治理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它涉及到汽车的设计,道路规划与设计,城市规划与建设,车辆的行驶状况,交通管理,国家宏观控制等方方面面的工作。大庆是我国东北重点城市和交通枢纽,交通噪声污染水平高,治理难度大。研究从交通量的控制、疏通、城市规划与道路绿设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治理措施和建议。

(1)控制车流量,降低车辆和道路的噪声辐射;

(2)将噪声污染纳入城市规划与建设中;

(3)加强环境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4)合理设置声屏障;

(5)加强城市道路的绿化。

2汽车尾气污染因素分析及控制

2.1大气的成分与空气污染概述

地球周围有一层很厚的大气圈。卫星探测资料表明,大气上节约在高空2000~3000km处。与人类关系最为密切的是低层大气。近地层的大气常称为空气,环境空气是指室外空气。空气有干洁空气、水蒸气和杂质三部分组成。空气是最宝贵的资源之一,它是生命物质。如果地球上没有空气,人类和生物界就不会存在。不含有水蒸汽和杂质的空气成为干洁空气。他是混合气体,主要气体组分是氮、氧、氩,次要组分是二氧化碳、氖、氦、氪、氙、臭氧等。空气中的水蒸气含量是不稳定的,它随着时间、地点、气象条件的不同而有较大的变化,变化范围在0~4%之间,且沿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的分布也是不均匀的。水蒸气能演变成云、雾、雨、雪等复杂的天气现象。

空气中的二氧化碳主要来源于燃料的燃烧、动植物的呼吸和有机物的腐烂。二氧化碳吸收短波辐射的能力弱,吸收长波辐射能力强。当大气中二氧化碳含量增多时,地球向宇宙空间辐射热量减弱,气温变暖。由此将导致冰川融化,海洋水平面上升,沿海城市将被淹没。为避免这一灾难,世界各国正在设法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近地层空气中臭氧含量极少,随距地面高度增加其含量增加,约在20~30km高度处臭氧含量达到最大值,在向上臭氧含量又逐渐减少,到55~60km高空处臭氧含量就极少了。距地面12~35km高度的一层大气成臭氧层,臭氧能吸收波长短于0.29的紫外线,这就保护了动植物有机体免受过量紫外线照射的危害。

空气中的杂质可分为固态杂质和液态杂质。固态杂质主要有烟尘、粉尘、扬尘等,多集中在空气的底层。液态杂质主要指水汽凝结物,如云、雾低,杂志以气溶胶分散体存在于空气中。

空气污染是指由于人类的活动或自然的作用,使某些物质进入空气,当这些物质在空气中达到足够的浓度,并持续足够的时间,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危害了生物界及环境。人类的活动包括生产活动和生活活动。自然的作用主要有火山喷发、森林火灾、岩石风化、土壤扬尘等。当今世界的空气污染主要是煤和石油的燃烧造成的。当然,人类的其他活动排放的空气污染物也使空气受到不同性质和不同程度的污染。我国是世界上空气严重污染的国家之一。我国的空气污染属煤烟型污染,以颗粒物和酸雨危害最大。污染程度在加剧,特别是城市环境空气污染呈加重趋势。

2.2大气污染与汽车排气

(1)公害的发展;

(2)汽油车中有害排放物的生成机理危害及其影响因素;

(3)我国道路交通空气污染现状。

2.3汽车尾气治理

1993年,我国颁布了相当于欧洲20世纪70年代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2001年1月1日,该标准提高为欧洲20世纪90年代初的标准,即欧I标准,不达标的汽车不得生产销售。到2004年,全国将全面实行欧Ò标准,目前各项准备工作正紧锣密鼓地进行。据介绍,欧I标准和欧Ò标准相比,后者比前者的标准有所提高:汽油车污染物排放,CO不超过2.2g/km,HC不超过0.5g/km;柴油车颗粒物不超过0.08g/km。执行欧Ò标准后,我国汽油车污染物排放的CO排放限值严格了30%,HC排放限值严格了55%。但即使如此汽车尾气污染仍占城市大气污染比重的60%~70%。

关于汽车尾气污染治理的研究无论国内还是国外都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最根本和最终的途径)))改变汽车的动力;

(2)改善现有的汽车动力装置和燃油质量;

(3)采用汽车尾气净化技术;

(4)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管理。

除了上述这些方法还有许多改进机械方面的方法,本文这里研究植物对汽车尾气治理方法。有关植物修复大气污染物的研究正在蓬勃兴起,国外已有相当多的研究,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进行这方面的研究,但研究还很有限。植物可以通过其茎、叶表面的气孔吸收并同化大气污染物,或通过根系、根际微生物的协同作用,清除大气干湿沉降进入土壤或水体中的大气污染物。其功能和方式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吸收与吸附;

(2)代谢降解;

(3)植物转化和固化;

(4)中和缓冲作用;

(5)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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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噪声污染 治理措施 节能减排 低碳经济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7-089-02

噪声污染不同于水体、大气和固体废物污染,它的本质是一种机械波,是振动形式及其能量的传播,不具有物质的累积性,噪声源停止运行,污染立即消失,没有残余污染。但是,由于声源的普遍存在,现如今已经成为国内外影响最大的危害之一,据资料表明,让一个正常的人在90dB(A)的环境中连续工作超过2小时,耳朵会嗡嗡作响,听觉灵敏度下降;在高强度噪声长期刺激下,会产生中枢神经紊乱,致使大脑皮层兴奋或抑制失调,使人的植物神经功能发生紊乱,还会影响胎儿发育和儿童智力。因此,居民对变电站噪声尤其地重视,频频对其进行投诉,所以,为了不影响居民正常的生活、工作,对变电站的噪声治理工作成为了当务之急。

一、变电站噪声产生的原因

变电站噪声一般由两部分组成:变压器本体噪声和辅助冷却装置噪声。

变压器加电投入运行时,在磁通作用下,硅钢片产生磁致伸缩引起铁芯振动;硅钢片接缝处和叠片间的漏磁引起铁芯振动;绕组负载电流漏磁引起绕组振动和油箱壁的振动。这些振动就会产生噪声辐射。

变压器加电投入使用时,变压器油泵也会投入使用,油泵在使用时发生振动,产生噪声辐射。同时在温度较高时,为了加强冷却效果,风冷变压器的冷却风扇也要投入使用,产生振动,随之也会产生辐射噪声。

二、噪声治理技术

噪声通常是由声源、传播途径和接受者三个要素组成。因此,噪声污染的控制必须把这三个环节作为一个系统进行研究。

在声传播途径中的控制是常用的手段,在噪声传播的途径上,设置屏障以阻止声波的传播,铺置吸声材料增加声能耗损,或者通过反射、折射改变声波的传播方向。同时,可以采用护耳器、控制室等个人防护措施来保护工作人员的健康。

三、变电站噪声治理技术

变电站噪声的治理方法一般是从声源和声传播途径两个方面采取措施。

对于新建的变电站,首要的是从选址、规划、设备的选用以及建筑的设计考虑噪声对外界的污染程度。使其噪声标准符合所处区域的环境噪声要求。

对于已投运的变电站,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规划改造或者更换低噪声变压器,使其噪声标准符合所处区域的环境噪声要求。

四、变电站噪声的主要防治措施

1.噪声屏障吸声技术。在变压器周围添加障碍物,使其位于声源和预测点之间的实体障碍物起到屏障作用,声屏障的存在使比分声波不能直接达到某些预测点的时候,继而引起声能量的衰减,使其变压器在固定的范围内传播,不对外扩散,减低噪声,同时还可添加声屏障、隔声门窗、消声器等,利用科技吸收声波,减低噪声。例如,在墙面安装吸引棉、消声器,或者利用吊顶来吸收声波,使之降低噪声。

2.噪声空气吸声技术。变压器声波在空气中传播时,可通过改变环境温度,使其压缩或膨胀,使一部分声能转化为热能继而消耗声波,降低噪声。例如,制冷或者制热,压缩或膨胀,使其声能转化为热能,降低噪声。

3.噪声弛豫吸声技术。变压器声波在空气分子转动或振动时存在固有频率,当声波的频率接近这些频率时发生能量交换,改变声速,声能则被吸收,继而降低噪声。例如,在变压器周围安装频率干扰器,使之频率发生能量交换,降低噪声。

4.噪声减震技术。变压器运转中所发生震动,可通过改变外界环境,使其减少震动,使一部分由于震动所产生的噪声转化消耗,降低噪声,例如在变压器底端,增加弹簧,减少震动,使之噪声降低。

五、实际案例分析

1.案例一:某35KV室内变电站,由于邻近居民楼,噪声扰民问题时有发生,为解决噪声对居民的影响,我们采用了弛豫吸声技术,在变压器低端增加弹簧进行减震,改变振动频率,进行改造,并对变电站改造前后的主设备和站界噪声进行了测试。该变电站噪声治理前后的变压器室内的噪声见表1,站界噪声见表2。

某35kv变电站位于市中心,一侧邻近居民楼,按照天津市环保局津环保固【2001】350号文件“天津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该变电站属于II类标准适用区,站界噪声昼间不得大于60 dB(A),夜间不得大于50dB(A)。

通过弛豫吸声技术改造后,主变室内噪声降低了2.8~4.8dB(A),站界环境噪声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II类夜间标准要求。相对于其他治理方法,弛豫吸声技术更适合于此变电站的具体情况。弹簧减震使得减少震动带来的噪声污染。

2.案例二:某土建10kV变电站坐落在南开区某居民小区住宅楼一层,二层为居民住宅。由于变压器噪声较大,对二层居民住宅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我们对其一层变电室顶棚进行了吊顶隔声、吸声处理。并对其二层居民家中改造前后的噪声进行了测试。该二层居民家中治理前后的噪声对照见表3。

某10kV变电站位于市中心,按照天津市环保局津环保固【2001】350号文件“天津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该变电站属于I类标准适用区,站界噪声昼间不得大于55dB(A),夜间不得大于45dB(A)。

通过噪声屏障吸声技术改造后,变电室二层居民家中各点环境噪声均比改造前有一定下降,客厅下降最为明显,降低了7.8dB(A),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I类夜间标准要求。相对于其他治理方法而言,噪声屏障吸声技术更适合于现场实际情况,更好地阻隔了噪声的向上传播,从而使楼上降低噪声。

六、结语

本文主要分析了变电站噪声治理的简要措施,讨论了变压器噪声的形成以及噪声对人类带来的危害,从多角度提出一些简要的治理方法,并附以实际案例证明论述,从而改善变电站噪声扰民的情况,使我们的生产、生活环境更加美好。

参考文献:

1.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津环保固【2001】350号.天津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

3.噪声污染控制技术.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