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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措施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4-04-08 17:40:0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农村养老措施,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农村养老措施

篇1

[关键词] “空巢”家庭; 养老问题; 保障; 应对措施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3 . 15. 065

[中图分类号] D66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15- 0099- 01

随着社会经济与医疗水平的不断发展与提高,人口预期寿命在不断延长,老年化现象在我国愈加普遍,老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农村空巢家庭的养老问题备受关注。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的人口已经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其中70% 生活在农村。

1 我国农村“空巢”老人的生活现状

首先,受城乡二元化体制、农村农民发展落后收入限制大,集体养老资源有限以及传统观念等各种制度政策、经济、文化方面的影响,农村老人不管年龄多大,只要有劳动能力,仍然需要从事体力劳动来维持生存。2006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表明,农村老年人从事农业劳动的比例占到36.4%。其次,即使老人希望和子女一起生活,但由于农业生产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农民的收入有限,子女的资助也有限。子女为生活所迫,外出打工、经商,老人被迫留在家中的“无奈型空巢老人”大有人在。

另外,农村空巢老人长期与子女分离,仅与老伴为伴或独自一人生活,子女的帮助微乎其微。他们缺乏精神慰藉,不能享受天伦之乐,还要饱受思念之苦。根据2006年全国性的调查数据显示,38.7%的农村老人有轻度抑郁症,18.6%和7.4%的人有中度和重度抑郁症状。他们通常没有什么娱乐活动,常年在外的子女是他们的全部寄托。

2 关于我国农村“空巢”家庭养老问题的应对措施分析

2.1 一如既往地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实行倾向性保护政策

第一,国家应着力保障农村以耕地为主要经济收入的传统模式。例如,通过兴修农村公共设施来加强农村与城市间的联系,为剩余农产品的价值转换提供条件。第二,改革土地、征地制度,实行土地流转,推行以土地换社保等方式提高土地的养老功能,解决丧失劳动能力的无力耕种土地的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第三,放宽农村集体养老资源的适用条件,降低农村集体养老资源的使用门槛,使年老的着实困难的农村空巢老人能够享受养老服务,解决养老之忧。第四,适当提高新农合的待遇水平,扩大农村低保的对象,让农民分享经济发展成果,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为养老问题的解决提供经济基础。

2.2 各方主体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努力保障劳动者(特别是以体力劳动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弱势外来农民工)的利益,减少“准城市化”现象,让外出务工的子女为在农村养老的父母出一份力。一是司法部门应严格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基本收入,使其有经济基础来供养在农村的空巢老人;严厉打击阻碍相关惠民政策落实的人员以及变相落实相关政策、等情况,切实保障农村空巢老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劳动部门、税务机关等应积极履行职责,督促各企业组织积极交纳相关的社会保险,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2.3 想办法提供就业岗位,为部分劳动力的回流创造条件

农村剩余劳动力外流是导致农村空巢家庭出现的直接原因,为引导部分劳动力回流,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实施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让有一技之长者有更好收入预期。二是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创业。如建立农民工创业资金支持系统,为农民创业提供资金支持;拓展农民工创业空间,引导返乡农民工把长期打工生活中学到的技能、积累的资金、磨练的市场经验以及社会关系网络资源运用于自主创业之中,积极兴办农产品加工业,通过农产品深加工等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积极引导发展农村第三产业。三是开发建设项目,安置就业。四是在尊重经济发展客观现实的前提下将在城市买房的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使部分农民工实现就近市民化。

2.4 倡导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目前主要倡导建立“四层次”保障模式:第一层次是完全由政府出资的基本保障部分,第二层次是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的基本保障部分,第三层次是个人与家庭作为主要出资人的强制补充保障部分,第四层次是个人与家庭作为主要出资人的自愿性补充保障部分。可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特困老年人救济体系,加大对农村商业保险的宣传,对商业保险的发展提供适当的政策支持,以便有经济条件的农民能参加商业保险,建立健全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2.5 发扬传统孝道文化,顺应农民安土重迁的思想习惯,实行社区养老模式

发挥传统家庭养老功能,维持传统“反哺”或“反馈”的老年人赡养模式。通过孝道文化的宣传与教育减少农民养儿防老的风险,促使年轻一代合理分配老一代和小一代代际之间的资源,保障上一代的养老问题有着落。另外,要发挥农村熟人社会之间的互助协作,就地实行保障,形成具有农村特色的“整”(把特别困难的空巢家庭老人集中起来,统一在养老院供养)“散”(让一般空巢老人散居在家中,但他们依旧可以享受社区养老成员的基础待遇)结合的社区养老模式。

篇2

论文摘要: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现象日益盛行、农村面临杨俊养老保障问题的形势下,我们可以探索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来为转让农户养老提供部分养老保障资金,本文在分析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对于农村养老保障资金的筹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的基础上,提出了大胆的设想和建议;通过某种制度安排让某一中介组织介入,代替那些转让经营权的农户做好长远的养老准备。

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国家行列,在养老保障问题上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形势,尤其在广大农村地区,农民的养老问题更加突出。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至2004年底,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达9857万人,占人口总数的7.6%。”同时,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结果显示,中国80%以上的老年人口居住在农村。这个庞大的农村老年群体与城市老年群体最大的差异就是他们有劳动能力时没有工薪,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不能享受到退休金待遇,生活缺乏基本保障。据统计,2000年只有5. 5%农村老人得到不同程度的生活与服务保障,还有90%以上的农村老人主要依靠家庭养老。传统的家庭养老在我国有着深厚的经济和文化基础,但随着社会经济的深人发展、计划生育国策的执行、人们生活方式和观念的巨大转变,现有的家庭养老方式已经无法再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需要。因此,积极探索可行的农村养老保障方式势在必行。

众所周知,要彻底解决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关键在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只要有了充足的资金支持,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就自然迎刃而解。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社会经济的发展是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的。在我国农村面临严峻养老问题时,我们不能全部寄望于无法预期的经济发展,而应该努力寻找既有的资源和力量以应对眼前的问题。农村地区的经济财政资源一般比较贫乏,但这并不表明广大农村就没有任何资源优势,我们不应该忽视在广大农村地区有着最宝贵的资源—土地。所以,笔者认为,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解决可以考虑以农民这份最宝贵的资源为切人点,做好“土地”这篇文章。

一、关注已经兴起并正在逐步盛行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现象,利用好“土地”这份农村最宝资源,以应对日益紧迫的农村养老问题

所谓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就是拥有对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我国农村土地的流转开始于1985年,至今已有20年的历史了。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探索出了多种多样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形式,主要包括自由流转、租赁倒包、股份合作、抵押、托管、拍卖等等。据统计,截止2001年底,全国以各种形式流转经营权的耕地已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6%—8%,发达地区流转的耕地占承包地的比例最高县市达到20%—30%,一般超过10%;内地流转的耕地占承包地的比例最高县市达到10%—20%左右,一般在5%左右。如至2001年底,浙江省流转耕地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13. 500;福建省为10. 7%;安徽约为5%。世界银行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当人均GDP低于500美元时,农民以分散的自给自足土地经营为主;当人均GDP大于1000美元之后,土地的商业运动和市场价值才能显现出来,表现在土地经营者有扩张规模的需求,土地拥有者有转让土地的愿望,二者的共同作用形成了土地的集中效应。以此为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不难预料,土地流转的现象在今后将更加盛行。所以,在农村面临严峻养老问题的情况下,非常有必要对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与农村养老保障资金的筹措功能进行挖掘。

二、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农村养老保障资金筹措模式

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问题,理论界在最近几年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但在对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义上,大部分人只是把目光投放在它对巩固和完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增加农民收人、推进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以及现代化等方面,在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对于完善和健全农村养老保障的可能性这一块还缺乏理论上的探讨和研究。虽然现实中许多地方在实践上有所探索和尝试,但对这个问题缺乏理论上的关注有可能会使我们失去为农村养老保障筹措资金的契机。

从现实看,绝大部分地方对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补偿”方式过于简单,过于关注短期收益。无论是土地的流转采用租赁倒包、股份合作、抵押、托管、拍卖中的哪一种形式,经营权发生流转时,作为转让方的农户只是简单地一次或多次从经营权接受方那儿拿到相应的货币或实物补偿(包括租金、分红、拍卖所得等等),而缺乏中间组织对这份补偿进行更合理的规划和管理。大部分农户在拿到这份补偿时,由于“短期行为”,头脑中大都还没有“养老防老”这根弦,缺乏更长远的考虑。因此,我们在此做一个大胆的设想,为了农民长远的“养老防老”利益的需要,非常有必要通过某种制度安排让某一中间组织(政府的相关部门、社会上某些特定的机构,如保险公司等,都是这种中间组织的潜在扮演者)介人,代替那些转让经营权的农户做好长远的养老准备。具体做法就是:经营权接受方把原来直接交给经营权转让方农户的全部补偿中的一部分(比如说:全部补偿的10%一20%)缴纳给这一中间组织作为转让经营权农户的养老保障资金,并由这个组织代为运营和分配,最终也由该中间组织向这些农户提供相应程度的养老保障。

养老保障资金虽从经营权接受方直接缴纳,但它属于全部补偿的一部分,所以缴纳养老资金的主体仍然应该是经营权转让方农户。因此,建议设立土地流转农户养老帐户,除了把经营权转让户缴纳的养老保障资金全部充人这个帐户,同时为了檄发农户缴费的积极性,更是为了明确政府的责任,政府应当注人相应比例(比如说:全部补偿的5%一10%)的财政补贴;甚至可以设立成匹配基金形式,即经营权转让户向这个帐户每缴纳一元钱,国家就要对等地为他再存人一元钱。

但我们也要注意到每个农户帐户的基金有限,因此可以规定农户在一定期限内(如:5—10年)不能动用这个帐户基金。因为当前就面临生活困难的转让经营权的老年农民在一定的时期内除了其它与原有的保障方式外,他们起码可以使用扣除了养老资金后的补偿来保障他们的养老问题。同时,每个帐户的有限的基金只能满足经营权转让户有限时间内养老保障之需,很难多代际延续。而且,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年轻一代的农民将会离开土地,成为被雇佣者和自雇佣者,只要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把他们纳人保障范围,他们今后的养老就可以不依赖这个帐户了。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是多种多样,对失去土地经营权农户的补偿方式肯定也是多种多样的,因此,转让经营权农户对其缴纳的养老保障资金的方式以及中间组织对这份补偿的管理和分配方式也理所当然应该多样化。为了增强管理的有效性,中间组织在具体操作时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适合性原则。一方面,各地之间实际情况的差异,中间组织本身存在的形式以及其所采用的管理、分配经营权转让户所缴保障金的方式应当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相适合;另一方面,经营权流转方式的不同,涉及到的农户缴纳资金的方式应当与经营权的流转方式相适合,比如:流转采取租赁方式的适合缴纳他们获得的部分租金,采用股份合作形式的较适合采取多次提取农户的部分分红,等等。

2.规范性原则。一方面,国家和地方应当制定相应的制度或规则对中间组织本身以及它对农户缴纳的养老资金的经营和管理进行规范;另一方面,农户因经营权流转方式不同而造成他们养老金缴纳方式不同,为避免缴纳的无序和混乱,也就更需要规范。比如,不同流转方式所应采用的养老金具体缴费方式、缴纳的数额或比例等等,都需要明确的规范。

3.强制性原则。发生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农户必须以一定的方式缴纳一定比例的补偿金,而不能采取自愿性原则。这主要是为了克服某些农户因他们的“短视”而拒绝缴纳进而影响到他们今后的养老保障。因此,只要发生土地流转,中间组织就应当及时收取农户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障资金。

4.专用性原则。农户把部分补偿金缴纳给中间组织,是希望中间组织代替他们管理好、经营好他们的养老资金,以至于在他们需要时能得到与他们缴纳额相适合的保障。因此,中间组织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以免损害缴费农户的合法权益。对于没有发生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农户,因为他们没有向组织缴纳资金,所以他们无权享受由发生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户提供的保障资金。

三、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而为流转经营权的农民筹集部分养老保障基金具有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1.它可以为贫困地区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民提供一定程度的养老保障。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在一些不发达地区,土地流转的补偿可能会较低,因此,有人可能会质疑这种基金筹集方式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实行的意义。所谓农村养老保障保障的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而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城里人是不同的,农村生活保障标准是比较低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相当于贫困线)每人每月300元,有的达到400元。在农村,国家人口计生委在部分农村给那些当年带头搞计划生育而后来没有子女的孤寡老人每年发放600元生活补贴,每月仅50元就可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生活问题。所以,只要农户帐户能为经营权转让户的老年农民每月提供几十元钱就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2.它明确了国家在农村养老保障资金筹措上的责任。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筹集的一个主要特点是: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这种基金筹集模式突出以自我保障为主的原则,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然而,农村老年人本身属于社会最弱势的群体之一,依靠他们缴费筹资恐怕很难;农村集体经济的衰弱和解体使得大部分农民得不到集体的资助。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障仅仅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实际上是推却应负的责任,其不利于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与健全。如果在我们所设想的农村养老资金筹集模式中,政府通过向农户养老帐户注人相应的财政支持,实际上是政府用实际行动明确了在解决农村养老保障问题上的责任。

3.它无疑也是一条可以为农村养老保障筹集部分资金的路子。农村老龄化人口数是如此的庞大,无论哪一部门、哪一种途径都无法单独担当为其提供养老保障的重任,因而,养老保障资金来源应当也必须多元化。我们必须积极探索各种可能的渠道为养老保障融资,充分利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有偿”原则,可以为经营权流转户农民提供部分养老保障资金。因此,忽视土地经营权流转对农村养老保障筹资的可能性意义,也就可能使我们失去一条有效的融资渠道。

篇3

农村老年人口不仅基数大,而且数量多,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年轻人外出务工,农村空巢老人也越来越多,传统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使得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成为一个严峻的话题。本文通过对河南省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现状的分析,提出了推进河南省农村养老机构发展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

农村养老机构;老龄化;养老服务

一、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现状

最近一些年,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河南省政府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严峻挑战,切实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非营利养老机构的税收减免,在用地、用水、供暖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机构数量少且床位有限

截至到2015年底,共有养老服务机构3913个,养老床位47.3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2.2张,相比河南1500万的老年人口,养老服务机构的数量和床位还是不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的需求。在需求方面,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导致农村空巢老人不断增加,缺乏相应的照顾,这些原因增加了农村老人对养老机构的需求。在供给方面,政府出台各种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但是在政策落实的过程中,由于审批程序多以及其他方面的限制,挫伤了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积极性。

(二)养老服务机构基础设施落后

老龄化进程的加快,政府重视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城市养老服务机构基础设施不断完善,而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由于受资金不足等条件限制,基础设施还比较薄弱。公办的养老机构一般由闲置的学校或者废弃的厂房改造而成,条件较差,相关的配套设施不完善。

(三)养老服务机构专业人才缺乏

虽然政府出台了养老服务发展的相关政策,但是对城市养老服务的重视高于农村,对从事养老服务人才的培养机制尚未建立。河南省从事养老服务的人员一般是农村转移的剩余劳动力或城镇下岗职工,女性较多,文化程度低,没有进行专业系统的培训,不具备专业的护理知识。农村养老服务人员由于社会地位不高,工资和福利待遇偏低,以至于整个行业缺乏活力和发展后劲。

(四)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制度不健全

针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养老机构建设标准、服务规范亟待完善,养老服务机构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缺乏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管,专业化、信息化管理水平低。

(五)农村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金不足

资金短缺制约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养老机构建设既需要一定的房屋,又需要建设基础设施,而这些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由于河南省目前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农民的收入比较低,所以,针对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其经营服务的收费又不能过高。政府对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不高,服务收费和慈善捐赠的资金来源有限,种种原因造成农村养老服务机构营运资金严重不足,从而阻碍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推进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相关对策

(一)加快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养老服务机构的建立应该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针对不同地区的老龄化状况建立不同的养老服务机构,满足不同地区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1]政府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对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扶持力度,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或者运营补贴,支持其发展。

(二)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政府在养老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应承担主要责任,无论是公办养老机构还是民营养老机构的硬件设施都应得到完善。第一,加大政府的财政补贴力度,积极对养老机构进行改建。第二,合理规划养老服务机构的选址,便于子女对老人的看望。第三,根据不同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合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和设备。

(三)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建设

社会的发展,农村老年人对生活照顾、精神慰藉等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专业的养老服务人才来满足多方面的养老服务需求。一方面,政府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从事养老服务,对他们进行专业和系统的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专业技能,加快养老服务队伍人才建设。另一方面,对从事养老服务人员要进行职业资格考试,规范养老服务专业队伍。

(四)加强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制度建设

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的进入、退出、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行。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的相关标准,大力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定制度,让社会力量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养老服务质量的评估,从而提高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

(五)拓宽养老服务机构资金来源渠道

政府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补贴力度,同时将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保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信贷品种,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投入。

参考文献:

篇4

所谓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指的是通过个人、国家和集体一起出资,对农村的老年人提供最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账户独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给农村拥有养老保险的老人开通独立的账户,资金缴纳和补助费用的获取都是通过账户进行办理,采用独立的账户方便快捷,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第二,规定了缴纳养老金的最低标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所缴纳的养老金不是固定不变的,应该根据该地区经济水平和消费情况制定最低缴纳养老金的标准,县级市对所缴纳的养老金进行管理,地方的财政预算要包括所缴纳的养老金。第三,领取条件的严格规定。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一般是在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但是并不是所有满足60周岁的人都可以,对于领取其他城镇养老保险的人不符合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的条件,除此之外,在参保时间和领取时间之间超过15年农民,需要通过年缴费形式缴纳费用满足15年才有资格领取养老金。

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中的不足

1.农民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认识不足。由于在农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有效的宣传,农民缺乏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认识,导致很多农民不参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通过有关部门对农民的调查分析,接近30%的农民不了解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内容、参保条件以及补贴的方式。在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进行宣传时,一般只是通过宣传手册、村内广播等形式宣传,但是由于农村的文化水平比较低,很多农民不清楚宣传册上所讲的内容,导致一些农村对参保的一些福利和条件不明确,降低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2.缺乏相关法律的约束。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中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才能够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顺利开展,但是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方面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不能对新农保的行为进行约束,不利于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新农保在实施的过程中,政府没有对其做出统一的规定,不同地区的实施方案不同,导致新农保出现管理上的混乱,在一些地区甚至出现挪用新农保基金的现象,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阻止上述现象的发生,农民对新农保的信任度不断下降。

3.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资金不足。新农保的资金是由个人、集体、政府一起出资,但是农民缴纳的资金比较少,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数量比较多,集体收入又比较少,集体对农保的资金很少,为此新农保大量的资金都是由政府承担。新农保这种主要靠政府出资的集资渠道比较单一,不能够给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提供足够的资金,资金不足,就无法支付足够的养老金,农村老人的生活水平得不到保障,也就降低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4.无法保障农村老人的生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消费越来越高,但是新农保没有足够的支付能力,支付的养老金不能够保证农村老人的基本生活。例如假设一个农村老人在50岁开始参与新农保,根据新农保的要求计算后,农村老人在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但是每月只能够得到130元。在消费水平不断增加的社会里,130元根本就无法保障农村老人的基本生活,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不断降低。

三、解决农村养老保险存在问题的策略

1.加大宣传,提高认识。加大在农村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对提高农民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认识具有非常重要意义。在对新农保进行宣传时,要抛弃传统的宣传方式,可以通过开展相关的活动,深入到农村内部,这样才能够加深农民对新农保相关政策的认识。例如可以在农村开展“我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认识”的活动,在活动现场组织唱歌、表演、话剧等,通过表演和话剧来介绍新农保的相关政策、参保条件等,同时在活动后让农民根据自己的疑问进行提问,宣传人员在现场进行详细解答,直到农民完全了解新农保为止。通过开展相关活动,能够吸引农民参加活动的积极性,最终可以提高农民对新农保的认识,有利于新农保在农村的顺利开展。

2.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加强法律约束。针对农村养老保险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完善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制度的执行需要用法律手段进行约束,为此还要加强对农村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保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能够顺利执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要根据在农村开展养老保险的实际情况,在法律中对养老资金的来源、资金发放的条件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要加强对农村保险制度的监督,出现和制度不相符的行为,要严格运用法律手段进行严惩,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这样可以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3.拓宽资金渠道,增加资金。个人和集体提供的养老资金不足,为此,政府不仅要提高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投入,还要拓宽资金渠道,只有提供足够的资金才能够给农村老人支出充足的资金,保障农村老人的基本生活。政府需要对养老保险提供最低的保障,同时国家要单独拨款,作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储备资金,这主要用来补充相关的养老资金以保证养老金能够满足农村老人的基本生活。政府要加强对集体经济的重视,提高集体经济水平,增加集体经济的投资。除此之外,还要拓宽集资渠道,例如可以让政府和一些爱心企业合作,企业为农村养老保险提供部分资金,还可以利用募捐的方式,通过这样多渠道的集资,既可以减少政府的压力,还可以为农村养老保险提供足够的资金。

篇5

关键词:农村 养老保险 措施

随着我国土地转型和农村老龄化现象的加剧,家庭和土地养老功能不断弱化,农村养老问题日益突出。2009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推行,意味着讨论多年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终于从理论走向实践。但“新农保”的实行中仍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现实问题,要切实面对和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快速发展。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1.现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覆盖面太低。我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75%都在农村,目前能领到社会保险金的人数只占投保的0.5%。投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是中青年人,能受益的老年人很少,未来一定时期能得到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很少。而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制度比较偏重于农村留守人员,对那些土地被征收的和城镇务工返乡的老农们没有切实的政策。在当前经济条件和政策条件下,要想将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全面铺开还存在很大的难度。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数额过低。我国新农保的筹资机制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地方财政补贴三方共同分担,且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财政补贴,体现了作为社会保障主体的政府责任。集体补助不到位或补助数额太少,或只在部分地区部分人身上得到体现的现象时有发生。以目前的消费水平看,虽然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水平较低,但考虑到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影响,二三十年后,就有可能出现养老保险金养不了老、养不起老的现象。目前,大部分的乡镇企业私有企业的养老保险是空白的,用人单位不愿意交纳这部分钱。

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大,保险关系转移衔接限制性较多。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较早,大多老年人对养老保险认识较好,许多老年人都能得到基本的养老保障。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较晚,农民对养老保险重视程度不够高,因而受保障人群少,覆盖面小。各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大不相同,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明显的差异。另外,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比如: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后到城市居住,那么,养老保险金的跨地区、踌城市的衔接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制度完善,特别是在网络信息系统日益发展的今天。

4.管理政策不完善,基金增长速度慢。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既有商业保险的难度,又要受一定的政策限制。目前,在农保资金管理和运营上,新农保仍然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基金主要是存银行或购买国债,在银行利率和国债收益率持续走低时,基金难以保值。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回报率很低。

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途径和措施

1.加快法制建设,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市场经济本身是法治经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实施,而不仅仅是社会政策的形式。政府应当重视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养老保险立法和各种具体的法律制度体系,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各地老年人分布状况,结合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体制,在法律的规范下明确职责与权利,规范操作行为,以法制的形式使养老保险这项权利得以实现,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2.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的参保意识。一种制度的建立必须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因为制度本身就是对社会现实和需求的反应。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广大农民必须从传统的家庭保障意识向社会保障意识根本转变。而这种转变必然受到传统思想、文化、心理以及价值取向的阻碍。因此,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是引导和促成这种意识文化转变的不可缺少的手段。各级政府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手段,做到深入细致、合情合理、深入民心的宣传,提高广大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

3.落实政府责任,加大对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力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形式的不断发展,国家将进一步加大对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加之地方政府的有效投入,共同支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地方财政预算每年要确定一定的比例,充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而且要随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