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08 17:40:0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网络保护的内容,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论文关键词 新媒体 纸媒 版权保护 数字化时代
随着新媒体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与媒体成果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世界媒体峰会与媒体成果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呼吁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加强与媒体成果相关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保护媒体成果原创者的正当权益,而我国互联网未经许可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现象却越演越烈,因此,在网络传播环境下探讨纸质媒体版权的现状、问题和保护的方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数字化时代纸媒版权保护的现状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传播媒介也发生巨大变化,通过电脑、手机等媒介获取信息、阅读报刊的人数剧增。截至2010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了4.2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1.8%,手机网民规模为2.77亿,半年新增手机网民4334万,这组数据充分表明,新媒体时代已经到来。
资料显示,这些以数字信息技术为基础,以互动传播为特点的新媒体用户,每年都以40%的速度增长,但目前许多网络媒体未经授权,擅自对传统媒体的内容进行大量复制传播,付酬购买版权者屈指可数。网络传播对纸介传媒的发行和广告造成了严重的冲击。
内容是传统报刊的核心竞争力。为维护合法权益,有的报社已将部分数字新媒体的侵权行为诉诸法律。去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iPad软件开发商未经授权使用《新京报》版面和内容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10万元。此案从立案之初就备受业界关注,其意义不仅是一个媒体的维权尝试,它让媒体集体反思:传统媒体应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新兴媒体该如何自律、规范和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引起全球媒体的高度重视。世界媒体峰会秘书处于2012年6月28日发表的《世界媒体峰会与媒体成果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指出,我们认同媒体成果是其原创者的智力创作成果,相关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等知识产权应受到保护;新闻媒体在经营运作过程中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并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世界媒体峰会秘书处呼吁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加强与媒体成果相关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保护媒体成果原创者的正当权益。
在我国,最早面对网络转载纸媒内容而开打维权战恐怕是《南京宣言》。2005年10月底,在南京召开的“中国都市报研究会总编辑年会”上,与会的各报老总签署了《南京宣言》。宣言的核心内容为:“坚决维护报纸的新闻知识产权。全国报界应当联合起来,积极运用法律武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改变新闻产品被商业网站无偿或廉价使用的现状”。2006年1月,解放日报报业集团也发出《发起全国报业内容联盟的倡议书》,以公函的形式,向全国30多家报业集团发出“共同发起全国报业内容联盟”的邀请,目的在于“共同制定向网络媒体提供新闻内容的定价规范,提高网络转载的门槛,捍卫自己的知识产权,让新闻内容回归应有的价值”。
然而,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传统媒体的这种宣言和倡议,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更像是一种表态。尽管《新京报》在北京赢了官司,但在法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传统媒体目前仍面临着内容被无限制转载的困局,传统报刊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生产出的内容却无偿为他人网站带来流量,新媒体侵蚀报刊利益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的解决。
二、纸媒作品版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版权又称著作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使用和获得报酬等权利。著作权的法律确认与设立,体现了社会对智力劳动成果的肯定和保护。
为了促进信息的流通与共享,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非著作权人基于合理的理由,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作品而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可以不向其支付报酬。合理使用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涉及纸媒作品的合理使用的情形有三种:(1)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2)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3)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然而,在网络传播实践中,网站海量转载的传统媒体作品,有大量非“合理使用”作品。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可见,纸媒要求网站就其转载、摘编报刊刊登的作品支付报酬是有法律依据的,但费用多少,我国目前尚无相关规定,版权的收益争议只能通过协商或通过法律解决。
三、数字化时代纸媒版权保护的难点
目前,网站上载纸媒作品时侵犯著作权行为主要有:(1)网站未经许可,转载、摘编纸媒作品,侵犯了权利人的网络传播权;(2)没有标明作者、注明出处,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修改报刊刊登的作品,侵犯纸媒作品著作权人的修改权;(4)修改、演绎报刊刊登的作品后歪曲、篡改了作品原意,侵犯纸媒作品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5)网站上载作品是基于商业目的或存在潜在的间接利益,抑或直接将著作权人的作品用于商业用途,而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侵犯了著作权人复制权、获得报酬权等。既然维权有法律依据,众纸媒本来可以理直到气壮地维权。然而,现实维权中存在两大难点:
(一)维权成本高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成伟的意见颇有代表性:“当前著作权维权案件有明显上升的趋势,但是传统媒体作为原告进行维权的不多,主要原因一是传统媒体维权意识淡薄,二是维权成本太高。我国网络非法转载纸媒的判决标准过低,而起诉过程漫长、举证繁琐、工作量非常大,常常是胜诉的钱还不够已经支出的经费。”
(二)诉讼难度大
现时纸媒著作权的归属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记者、编辑在职期间发表的作品,著作权归单位所有,个人只有署名权,而著作权归所在媒体的情况通常是报社与个人签署了相关的约定。另一种则是著作权归个人所有,所在媒体只在某期限内拥有优先使用权。这意味着纸媒对新闻作品并不一定享有著作权。
如果此时发生网络转载行为,报社仅以该作品普通使用者的身份起诉网站侵犯著作权,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导致诉讼难度增加。
另一个问题是,网站有着受众面广、传播力强的优势,注明出处的网络转载,客观上也扩大了纸介媒体的影响力,所以,不少纸媒也无奈地默许侵权,无形中也纵容了侵权行为,导致侵权现象的蔓延。
三、数字化时代对纸媒版权保护问题的建议
(一)对政府而言,应从立法、宣传、执法上着眼
1.尽快完善著作权相关立法,出台有关政策。版权制度无疑是人类历史上的进步,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以《保护文化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为代表的版权制度是纸张时代的产物,但数字化时代,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日新月异,版权的保护方式也应发生变化,因此应当结合中国国情,修订和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著作权法》,让法律法规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加大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力度,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强化全民的版权保护意识,提升全社会对版权的认知、理解和尊重,形成“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行业自律。
3.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切实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查处各种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和纠纷案件,以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对报刊媒体而言,有几种方式供选择
1.应积极维权。几乎所有的传统媒体都有自己的网站,应加强技术保护措施和“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之类的声明,发现侵权现象应及时发出通知,要求对方停止链接或删除。当然,想借助其他网站转载文章,以扩大其纸媒影响则另当别论。
2.关注报刊被转载的情况,如信息量较少而纵深报道多的纸媒,如期刊、周报,可以偏重于针对某一作品单独向多个侵权者索赔。
3.为数字新媒体提供内容服务,实现新的赢利模式:一是付费阅读。浏览者通过网站提供的链接,搜索到自己感兴趣的文章内容提示,然后根据需要点击付费阅读,收益由纸媒和网站按比例分成;二是授权许可。与移动终端平台运营商合作,提供纸质内容供读者下载,收入由纸媒与运营商按比例分成。
4.利用纸媒和新媒体的各自优势,在信息共享、资源互换、市场经营和资本运作等领域开展进行多层面、多形式的合作。
关键词:继电保护发展趋势测试智能电网
1 继电保护基本概念及其发展趋势
1.1 继电保护装置基本组成
一般而言,整套继电保护装置由三个部分组成的,即测量部分、逻辑部分和执行部分,其原理结构如图1-1所示。
①测量部分 测量被保护元件工作状态(正常工作、故障状态)的电气参数,并与整定值进行比较,从而判断保护装置是否应该启动。
②逻辑部分 根据测量部分输出逻辑信号的性质、先后顺序、持续时间等,使保护装置按一定的逻辑关系判定故障类型和范围,确定保护装置如何动作。
③执行部分 根据逻辑部分送的信号,完成保护装置所担负的任务。如发出信号,跳闸或不动作等。
1.2 继电保护的基本要求
①可靠性――指继电保护装置在保护范围内该动作时应可靠动作,不该动作时应可靠不动作。可靠性是对继电保护装置性能的最根本的要求。
②选择性――指只有当故障设备或线路本身的保护或断路器拒动时,才允许由相邻设备保护、线路保护或断路器失灵保护来切除故障。
③速动性――指保护装置应尽快切除短路故障,减轻故障设备和线路的损坏程度,缩小故障波及范围。
④速动性――指在设备或线路的被保护范围内发生金属性短路时,保护装置应具有必要的灵敏系数。
1.3 继电保护的发展趋势
1.3.1 计算机化
在微机保护发展初期,曾设想过用一台小型计算机做成继电保护装置。由于当时小型机体积大、成本高、可靠性差,这个设想是不现实的。现在,同微机保护装置大小相似的工控机的功能、速度、存储容量大大超过了当年的小型机,因此,用成套工控机做成继电保护的时机已经成熟。继电保护的计算机化是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但对如何更好地满足电力系统要求,如何进一步提高继电保护的可靠性,如何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尚须进行具体深入的研究。
1.3.2 网络化
网络保护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相互结合的产物,它可以实现对变压器、高低压线路和母线的相关保护等功能。资源共享是网络保护的最显著特性,还可以结合高频保护和光纤保护来实现纵联保护。天津大学1993年针对未来三峡水电站500kV超高压多回路母线提出了一种分布式母线保护的原理,即将传统的集中式母线保护分散成若干个保护单元,各保护单元接收本回路的输入量后,经量化处理,通过网络传送给其它回路的保护单元,然后各保护单元进行母线差动保护的计算,如果计算结果证明是母线内部故障则跳开本回路断路器,隔离故障母线,其它情况时各保护单元均不动作。这种用计算机网络实现的分布式母线保护,显然比传统的集中式母线保护有更高的可靠性。
1.3.3 保护、控制、测量、数据通信一体化
在实现继电保护的计算机化和网络化的条件下,保护装置实际上就是一台高性能、多功能的计算机,是整个电力系统计算机网络上的一个智能终端。它可从网上获取电力系统运行和故障的任何信息和数据,也可将它所获得的被保护元件的任何信息和数据传送给网络控制中心或任一终端。即实现了保护、控制、测量、数据通信的一体化。如果将保护装置就地安装在室外变电站的被保护设备旁,则可免除大量的控制电缆。如果用光纤作为网络的传输介质,还可免除电磁干扰。现在光电流互感器(OTA)和光电压互感器(OTV)已在研究试验阶段,将来必然在电力系统中得到应用。
1.3.4 智能化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如神经网络、遗传算法、进化规划、模糊逻辑等在电力系统各个领域都得到了应用,电力系统保护领域内的一些研究工作也转向人工智能的研究,专家系统、人工神经网络和模糊控制理论逐步应用于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中,为继电保护解决许多常规问题提供了新的方法。人工智能技术给电力系统继电保护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具有非常美好的发展前景。
2 继电保护测试内容和测试方法的发展
目前国内继电保护产品检测主要依据IEC 60255系列标准和GB/T 14047国家标准进行。
2.1 继电保护测试内容
传统的继电保护测试包括基本性能试验、功率消耗试验、温度试验、电源影响试验、机械试验、绝缘实验、过载试验、触点试验和电磁兼容试验。
在原有继电保护测试项目的基础上,根据继电保护装置发展的新特点,新增加的测试内容包括基于61850 技术的继电保护产品检测,时间同步能力检测,产品通信协议检测,软件测试,以及装置可靠性检测和安全性检测。
2.2 微机保护测试自动化
测试自动化是指测试系统可以按照事先编制的测试计划,自动、连续的完成继电保护装置的电气性能、可靠性、通信协议、信息安全的测试。完整的测试体系由以下几部分组成:①电气性能在静态模拟中的自动测试系统;②电气性能在动态模拟中的自动测试系统;③监控系统的自动测试系统;④通信协议的测试系统;⑤信息安全的测试系统;⑥继电保护测试专家系统。
3 智能电网对继电保护的影响
随着国家电网公司智能电网建设的开展,智能电网的特征带来的网络重构、分布式电源接入、微网运行等技术,对继电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未来智能电网中,电网的自愈特征将会对继电保护的选择性、可靠性、速动性、灵敏性提出更高的要求,对常规继电保护的配置方法提出新的要求。分布式电源的灵活接入、多变压器的运行方式带来的后备保护配合、双向潮流、系统阻抗的变化等问题均会给继电保护定值整定带来困难。
同时,智能电网将给继电保护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智能电网中所采用的新型传感器技术,数据同步技术、时钟同步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以及IEC 61850 标准的应用,可以提供区域范围内数据采集的高精度同步,满足数据采集传输的实时性,保障数据传输过程的冗余和可靠性。
4 结语
随着智能电网建设的推进,继电保护要适应电网需求向计算机化、网络化、智能化、功能一体化方向发展,同时继电保护测试内容和测试方法也应不断补充和完善,为智能电网提供技术支持。
参考文献:
[1]智能电网中广域继电保护的应用,IT专家网,2011.
[2]韩士杰,胥岱遐,施玉祥等.继电保护测试的发展方向(A),电工电气,2011(12).
[3]黄宝民,张晶.电力系统的现状与发展(A),科技资讯,2006(14).
[4]李世荣.继电保护发展的历史及其趋势(B),甘肃冶金,(4):30,
2008.
[5]钱雪峰.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发展趋势探究(A),科技论坛,2010(12).
[6]邵宝珠,王优胤,宋丹.智能电网对继电保护发展的影响(B),东北电力技术,2010(2).
[7]姚致清.继电保护测试发展方向的思考(B),继电器,(11):36,
2008.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网络作品;侵权现状;网络著作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2月27日
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广泛应用,网络渗透到了我们生活、学习、工作等各个方面。由于网络的自由化程度很高,发生在网络上的侵权事件层出不穷,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及《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对于种类繁多的网络著作权被侵害的事件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
一、网络著作权
网络著作权是指单位或个人对其创作的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在网络上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它是以传统的著作权为基础,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与传统著作权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
(一)无地域性。与传统的著作权相比,网络著作权无明显的地域保护的特性。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作品经常无法判断该依据哪国法律,在哪个领域有效。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地”也无法认定。针对网络著作权地域性的虚拟性,无法在物理上将侵权行为地确定下来。网络著作权得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护则保护网络著作权就没有意义。
(二)主体身份难以确定。互联网具有虚拟的特性,在互联网上很少真实地表达出一个人的真实身份和信息。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原稿是记录在数字存储设备中的电子数据,而该电子数据又能被极其方便、快捷地复制。因此,在作品没有标注作者或者对署名的身份发生争议时,该如何确定电子数据是作品的原稿,谁是该作品的作者,显然要比在传统环境下困难得多。
(三)网络著作权客体形式特殊。网络作品是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这一条可以得出,要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就必须具备独创性和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特征。在这一点上,网络作品具有特殊性;第一,网络作品的思想内容应具有独创性。判断一个网络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其载体与形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的思想内容,只有内容具有独创性,其作品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网络作品的可复制性已超出传统的“复制”范围。“网络化作品,无须借助任何有形的载体就可以被复制,而且复制后的信息如果不通过电脑就不能被一般人感知。”因此,网络作品可复制性已非传统作品的可复制性所能概括,已超出了传统作品复制的范围。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现状
由于互联网的自由程度很高,各种文化在互联网上均有所表现。当侵权行为发生之后,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困难、同时面对多元化的网络环境,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形式多样,主要以以下几种为主:
(一)对传统书面作品的侵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了合理使用不需要著作权人的授权外,复制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视为对版权人的侵权。如果互联网经营者将传统作品以网络的形式将其发表在网络上则是传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在网络媒介中的延伸,因此网络内容提供者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非数字化作品进行数字化后在网络上传播,应当尊重原有作品的著作权人,未经许可、不支付报酬的上载、传播、复制等都属于侵权行为。
(二)网络经营者擅自对网络作品进行下载、转载。网络作为一种大众传媒手段,有资源共享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是有前提条件的。如,在网站上发表的署真名实姓的政论、时评、理论文章等作品,是作者本人的劳动创造,其发表、转载的权利应该归作者所有,但是实际情况是网络经营者随意转载,造成侵权。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未经授权,便转载、使用作品;二是不支付相应的稿酬,只付给往其网站投稿作者的稿酬,对其转载的作品不支付稿酬,使作者劳动创造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习惯上,当作品在报纸上发表后,除非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他报纸可以转载、刊登,这是法定许可,但是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在网络上允许转载对作品的转载等使用者也应当支付报酬;作品再使用时要注明出处,在网络上的作品,只要权利人在自己作品登载时简单注明“不得转载”字样,就需要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才行。否则就是侵犯网络作品的著作权。
三、网络著作权人权利保护现状
著作权人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时,确定侵权主体和侵权行为地极为不易。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法律保护的情况下,著作权人主张权利采用的方式多样。
(一)著作权人采用一定的技术措施主动防止权利被侵犯。技术措施是指版权人通过设置一定的装置,以特定的条件和手段,限制他人访问、复制、传播自己的作品,从而保护自己的专有权利。从本质上,技术措施在网络环境中显得格外的重要,如果对著作权人设定的技术措施不加以保护,对规避或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不追究法律责任,则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就得不到有效保障。我国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增加了技术措施保护的内容,即第47条第1款第6项规定,《解释》第7条根据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技术措施保护的内容也做了规定。但我国对技术措施保护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对具体保护方式等未进行规定。在网络环境中,大规模地制造和散布用于规避技术措施的装置是规避技术措施的源头,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最大威胁。因此,对破解技术措施装置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受害著作权人的权利救济。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权诉讼的法院管辖一般是被告所在地和侵权行为地。针对该项规定,首先要确认的是被告,即侵权人。由于网络的自由化和虚拟的本质,使得侵权人处于一种被网络保护的非正常状态中。当著作权人主张权利时无法及时有效地找到侵权人,使得权利救济变成一纸空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四、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完善建议
(一)扩大网络著作权中合理使用的范围。对于如何扩大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我国可以参考美国的判断标准,在立法中规定,构成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作品必须是已经公开发表的;
2、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性质必须体现公共利益和特殊弱者利益,不得用于商业营利的目的;
3、使用他人作品的方法和范围必须合理;
4、使用作品的行为必须尊重该作品作者的精神权利。
(二)完善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制度。要建立一种完善的技术措施,应考虑以下两方面:第一,应当对受保护的“技术措施”做出法律界定。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规定,受到保护的技术措施应当是有效的,是用来保护版权及邻接权的,为了限制侵犯上述权利行为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欧盟委员会的法律规定,如果用户对某个作品或邻接权客体的访问必须在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运行某个访问代码或者程序才能进行,则这类技术措施被当然视为有效的技术措施。我国也可以借鉴上述规定,对“技术措施”做出相应的规定,以明确对权利人的保护;第二,应当规定破解技术措施装置的制造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在著作权法中规定,对破解技术措施装置的制造者、销售者,情节轻微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破解装置,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加强网络行业管理和提高公民的法律保护意识。要充分认识市场竞争形势下依法治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到防患于事前的关键就是网络行业自上而下重视依法经营,依法规范网络行业的一切活动;不断提高懂法、守法、用法的法律素质和道德水准,网络行业要建立健全依法管理知识产权的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网络行业各个环节的管理,法律事务、市场经营、网站管理、增值服务、企业形象宣传等部门均为著作权管理的责任单位,要建立相关责任考核制度,对出现侵权和影响企业形象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相应责任。通过在全民普法教育中,加大对网络、计算机安全和著作权保护的法制等方面教育,不断提高懂法、守法、用法的法律素质和道德水准。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玉敏.知识产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5.
[2]李建勋.现代传媒网络作品的保护[J].现代传播,2007.3.
[3]丛立先.网络版权问题研究[N].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关键词】网络 个人隐私
隐私权是现代社会中一项重要的人格权,近些年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技术的普及应用,使网络中个人隐私权遭遇了许多新问题,如何强化对网络个人隐私的保护,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的概述
(一)隐私权概述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领域与个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包括第三人不得随意转载、下载、传播所知晓他人的隐私,恶意诽谤他人等。
(二)什么是网络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在网络上的个人隐私信息享有哪些方面的权利。从广义上讲,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应该包括: 网络隐私隐瞒权网络隐私支配权和网络生活安宁权。
1.网络隐私隐瞒权:网络隐私隐瞒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在网上的隐私信息享有不为他人所知悉的权利。
2.网络隐私支配权:网络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网络隐私信息享有使用、 维护、 修改和删除的权利。公民对自己的网络隐私信息有使用权,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其使用的范围、 时间、 频率和使用方式等,他人不得非法干涉。公民对于自己在网上的那些与他人利害无关的私人信息, 享有修改、 维护和删除的权利。
3.网络生活安宁权:网络生活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网络活动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例如个人的浏览踪迹不受他人非法跟踪、 监控;自己的电子邮箱、 聊天账户等私人网络空间不受恶意访问, 不受垃圾信息侵扰等。
三、网络时代侵犯隐私权的特点
由于网络自身的特征,一些信息在网络的传播途径非常之快,传播空间及对信息的浏览,技术支持服务等中介服务者对他人利用其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涉及到复杂的技术问题,相互转发传播,往往比较难以判断和认定。现在很多营销企业把普通人的资料也列为企业资料之一,个人资料也具有经济价值,也经常成为被侵犯的对象。由于传播方式的便捷,使得在预防侵犯隐私方面又增加了不可控制的因素。还有,运用高科技方法侵犯隐私权。
四、当前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现状
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制定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消费者既无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规定可供适用,也无法求助于传统隐私权的保护手段。对网络隐私的保护仅有国内一些网站的隐私权保护声明,但它们大多内容简单 ,且不涉及对个人信息的使用说明及相关的安全保证 ,相反还附上许多免费条款,其效果可想而知。为规范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发展 ,有关部门曾相继出台一些规定,其中也部分涉及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那到底怎样提高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对策分析,见意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
(一)加强网络行业的建设
网络行为的多样性,期望完全通过法律来规制是不可能的,这是法律本身的局限性所决定的。同时网络立法在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同时也要保护网络经济的发展。解决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还必须依靠行业自律。在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
(二)提高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提高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提高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不要在网站上留下过多的个人资料以及对个人资料进行加密保护等。当然,在这一方面国家和社会应当共同努力,对用户进行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建立自我保护模式综合体系。
(三)建立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建立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已经明确了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这是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前提和法律基础。但是这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制定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规以增强这部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再次,要对特殊群体的网络隐私权进行专门规定,以满足对这些人群进行特殊保护的实际需要。
(四)把刑法作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坚强后盾
网络的开放性使人们在利用网络进行信息交流的时候也存在着泄露个人隐私的危险,例如黑客通过网络窃取个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以及盗用个人信息进行非法活动,这都使个人的隐私受到了严重的侵犯。但是,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公安机关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只能依据传统立法来处理。但是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具有很大的不同,所以还是有在刑法中明文规定的必要。
(五)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网络的开发性、无国界性决定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商可能涉及世界各个国家,相应的网络隐私权的主客体所在地都可能涉及不同的国家,此类案件的管辖、法律适用和执行等问题也都会涉及涉案各国以及国际司法的问题。为了使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较好的保护,我们需要其它国家的法律与机构来保护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这就应当加强网络隐私权的国际交流和合作,积极参加一些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国际条约或国际组织。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需要社会各有关方面和公民的共同努力及相互协作,要大力打击侵犯隐私权行为,争取在全社会民众的努力下,国家尽快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监管,为营造一个安全、高效、健康的网络新环境而努力。
参考文献:
[1]王文彩 葛菁华 尹超,浅析如何保护我国个人网络隐私信息安全,《中国商界》2013(8)
一、在网络时代,个人隐私权受侵犯通常有以下几种
1.侵害计算机用户个人信息,进入系统获取数据资料,泄露他人资料,干涉、监视他人的私生活,破坏他人生活安宁。在网络通信过程中,个人的通信极有可能被雇主、ISP公司和黑客截获,以致造成个人隐私权被侵害。
2.利用软件收集他人私人资料赚钱。日本樱花银行称,电脑黑客通过互联网窃取了它的两万名客户的姓名、电话号码、住址等信息,而且已有多人的信息被卖给东京的一家邮寄名单供应商。身份证号的设计依据一定的数理逻辑,只要知道其中的逻辑规则,就能设计出相应的程序软件。许多地下网站散播这些软件,并利用这样的软件,以假身份证号码取得电子邮件帐号,从而进行犯罪行为。
二、网络时代保护隐私
网络隐私侵犯现象的存在使隐私权的保护成为必须,各国都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来尽量避免网络隐私权受到侵犯。在中国,我国的《宪法》和许多法律中均有关于个人隐私保护性条款,政府更加强调业者自律,倡导推动行业自我规范,建设可信任的网络环境,保护个人的网络隐私权。那么,应当如何保护隐私权呢?
1.完善技术支持体系,这是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的前提。网络技术的发展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同样网络技术的发展也将能更好地解决公民隐私问题。所以,努力开发更先进的网络技术,增加网络的安全性,也是保护网络隐私不容忽视的一个方法。
2.提高网络消费者的隐私权自我保护意识,这是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的根本。每个网络消费者都应该意识到自己拥有自由购物、不被跟踪的权利,当网站或企业侵犯了它的时候,你应该反击。这里提出了保护网络隐私的一些方法。其中包括:(1)注册时只填写必要的个人资料;(2)匿名浏览;(3)不要把身份证放在皮夹里,以免遗失或遭窃而后患无穷;(4)使用邮政信箱,如此可大幅减少获悉你家庭住址的人数。
3.建立规范的网站行业自律体系,这是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的保证。应该说,自律是保证全社会诚实守信的基础和基石。从用户本身来说,应该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在对个人隐私保护的基础上也不侵犯他人隐私权。
4.专门立法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网络中的个人隐私在某种程度上可被看做人们自己创作的独立财产,与知识产品异曲同工,对其的保护问题也上升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层次上。
5.加强公民德育教育,这是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的关键。应努力探究新时期的德育内容、手段和途径,提高网络德育的实效性,使网络道德、伦理深入人心。通过网络道德教育,最终使他们懂得未经许可进入他人系统,窃取系统内保管的个人信息资料是不道德行为,使人们能够以道德理性来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认识到任何借助网络进行的破坏、偷窃、诈骗等都是非道德的或违法的,从而杜绝任何恶意的网络隐私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