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03 15:39:0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第三章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1)《条例》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基本思路是疏堵结合、以疏为主,以激励、扶持、引导生物质资源综合利用为根本途径,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根本方法是通过优化布局、扶持鼓励,更好地实现废弃物就地就近资源化转化和利用。《条例》采取全过程管理思路,对产业的布局选址、环评审批、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等前置环节作出了规定,也明确了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利用途径等环节的要求,能够引领现代农业、生态农业发展,从而推动产业发展走上绿色农业、循环农业和低碳农业的路子。出台《条例》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推动畜禽养殖业从加强科学规划布局、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加强环保设施建设、推进种养结合、提高废弃物利用率入手,提高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产业综合效益。
(2)《条例》的出台将大力提升我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动态合利用的整体水平及畜禽养殖业的环境保护水平,有利于从根本上突破农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资源和环境瓶颈。《条例》的出台就是要推动畜禽养殖业从加强科学规划布局、加强环保设施建设,从而实现以环境保护促进产业优化和升级,为实现畜禽养殖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生产布局、强化污染源头管控,是实现促进畜禽养殖业发展和加强环境保护“双赢”的前提和基础。对此,《条例》明确,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要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畜禽养殖生产,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要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确定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同时,《条例》还要求地方政府通过划定禁养区、对污染严重的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等措施,对不合理的畜禽养殖生产布局进行调整,并对整治中遭受损失的养殖者依法予以补偿。
(3)《条例》从制度建设上开始了系列实践,特设专章对综合利用的激励措施作出了规定。《条例》规定,政府部门应出台扶持鼓励措施,如利用相关资金支持污染设施建设、对粪便等综合利用实施税收优惠、严格限制环评收费、对自愿减排予以奖励等,可以减少养殖业污染防治经济负担,防止由于成本增加造成养殖业负担加重。《条例》的出台,有利于推动畜禽养殖产业升级,有利于长期地保障市场稳定供应。
(4)《条例》从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方面来防治污染,严防废弃物随意排放。这些规定将有助于堵住随意处置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的路子,推动更多的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进入利用环节。
(5)《条例》对所有的养殖和废弃物处理活动做出了一般性规定,即所有规模的养殖及废弃物处理活动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污染物的排放量,防止粪便、污水和尸体等污染环境,也为今后处理由养殖污染产生的环境问题以及邻里纠纷提供了制度依据。畜禽养殖会有一定的畜禽死亡淘汰率,是产业的正常现象,但畜禽尸体的处置得当与否则直接关系到环境安全。对此,《条例》予以了高度重视。在相关条款中,将尸体与粪便、污水等都作为废弃物,对其安全处理处置做出了规定,为今后进一步加强动物尸体处理处置环境安全监管提供了制度支撑。
2分类管理,加大扶持,确保针对性和可行性
《条例》的一个重要思路就是分类管理。条例规定,考虑到我国的畜牧业发展相对较弱,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形势又比较严峻的现实,条例明确其适用范围是养殖场、养殖小区,并要求省级政府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同时明确牧区放牧养殖不适用本条例。要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已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要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之外的其他养殖户,采取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并及时收集、贮存和清运畜禽养殖废弃物。要求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由市、县政府进行综合整治。《条例》规定,政府部门应出台扶持鼓励措施,如利用相关资金支持污染设施建设、对粪便等综合利用实施税收优惠、严格限制环评收费、对自愿减排予以奖励等,可以减少养殖业污染防治经济负担,防止由于成本增加造成养殖业负担加重。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在实施资金支持方面,条例加大了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力利用设施的建设实施资金补贴,规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2)在实施政策扶持方面,《条例》特别规定,利用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进行有机肥生产等综合利用活动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畜禽粪便制造的有机肥产品享受化肥运力安排、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享受不低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3)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对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扶持和鼓励措施,例如:明确对沼气、制肥等综合利用设施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予以鼓励和支持。
(4)条例还规定了对废弃物利用予以税收优惠并享受农用电价格,对有机肥购买使用予以不低于化肥的补贴等优惠政策,利用废弃物进行沼气生产和发电的享受新能源优惠等。
3结语
根据《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规定,畜禽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根据你场存在的情况提出如下技术指导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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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帮助请联系我单位,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技术支持。
畜禽污染防治技术指导建议书送达回执
畜禽养殖场(户):
根据《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规定,畜禽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根据你场存在的情况提出如下技术指导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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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畜禽养殖污染呈现量大面广、点面共存、多要素叠加、区域差异等特征,污染防治与环境监管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一是污染物产排量大、比重高,2012年环统数据显示,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分别为1099和63万吨,分别占全国总量的45%和25%。二是污染区域差异明显,山东、黑龙江、河北、辽宁、河南、内蒙古等6个省份养殖业COD排放量占到全国的50%以上。三是污染点源面源共存,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和污水的有组织排放造成水体污染,粪便长期过量还田对农田土壤造成面源污染。四是多要素综合污染,畜禽养殖造成了水体、大气和土壤的立体综合环境污染,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2中国畜禽养殖环境监管基础与问题
一是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加快,但执行力普遍较弱。中国已经形成了以《条例》为核心,覆盖行政、财税、经济、产业等各个方面的法规体系,然而执行力普遍较弱,畜禽养殖环境监察执法手段单一、能力不足、执法不严。二是技术管理体系逐步完善,但指导性、指导性不足。国家层面建立了涵盖环境标准基准、环境技术政策和环境工程规范三大体系,然而地方政府更具操作层面的技术管理文件较为缺失,技术可适性分析、技术应用研究、技术推广机制等配套工作滞后。三是环境监管基础不断夯实,但引导性政策缺失。中国探索实施了污染源普查及更新、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专项执法检查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禁养区划定管理制度等环境监管手段,但都偏向于管理,缺乏投融资政策、产业激励政策、市场化引导政策等偏向于引导性的政策。四是财政投入逐年加大,但造血机制仍未建立。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名录广泛,“输血型”政策仍占据主导地位,尚未建立以“造血型”产业投融资机制为主的政策体系。
3欧盟畜禽养殖环境监管经验
3.1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欧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涉及到行政处罚、农田生产操作规范、化肥税收、财政补贴奖励等多个方面,政策内容细致、可操作性较强。2000年以来,欧盟制定的控制农业污染相关法律主要有:《欧盟水体系指令》、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的《硝酸盐指令(91/676)》、控制杀虫剂最大使用量的《杀虫剂法(91/414/eec)》、限制水中杀虫剂残留的措施及为保护鱼种贝类安全而制定的《水清洁的共同体措施》等;2006年欧洲理事会通过了《农村发展战略指南(2007年-2013年)》,提出理性的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的项目和计划所需资金主要由欧洲农业发展基金提供,其中农业环保支付金额占全部农村发展项目/措施支付额的22%。
3.2有效的财政补贴政策
欧盟将畜禽粪便密度坚定地确立为欧盟农业管理的中心目标,绝大多数农业环保计划的专项资金来自欧盟财政,各成员国负责具体实施这些计划。欧盟每年用于农业环保计划的总支出约为16亿美元(2012年数据),占欧盟农业总支出的4%,各欧盟国家联邦政府、地方政府还有各自的相应投入,各级财政补贴都按照欧盟及成员国要求实行交叉遵守的补贴制度,将农民获取政府补贴与遵守农业环境保护义务实行强制性的挂钩。欧盟在2007-2013财政规划中进一步将补贴用于整个农村大环境的综合保护与治理,养殖场为农业生态建设投入越多,其获得的补贴也就越多。
3.3精准的肥料总量控制政策
欧盟各国在征收高额化肥税的同时,实施了对化肥和动物粪肥的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的全程管控政策,限制生产和施入农田的肥料总量。欧盟颁布实施《硝酸盐指令》,保证畜禽粪便施用量要与农田消纳和利用能力相适应,并对最大施肥量、施氮磷量、施肥时间、施肥方法等也进行了限制,以保证在粪便施用过程中不造成对地面水域及地下水水质污染、不破坏土壤的正常自净过程、不造成农作物品质的异常恶化、保证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
3.4高额的化肥税收政策
欧盟各国通过实施高额的化肥税收政策,降低化肥生产企业的积极性,控制化肥行业规模和市场流通量,减少肥料中化肥的比重,间接提高农场利用动物粪肥的积极性。如荷兰MINAS(MineralAccountingSystem)系统记录每个农民的养分投入和产出情况,肥料用量如果在标准之内无需交税,如果超出标准需要缴纳较高的税额。瑞典从1984年开始征收化肥税,税率为0.60瑞典克郎/公斤磷,使磷肥售价上涨了5%。
3.5适度的产业限制政策
欧盟各国为降低区域粪污消纳压力,在提高生产补贴的同时,对区域养殖区域、养殖结构、养殖规模予以限制,强化环境管理要求,从源头避免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20世纪90年代,欧盟各成员国通过了新的环境法,规定了每公顷动物单位(载畜量)标准、畜禽粪便废水用于农用的限量标准和动物福利,鼓励进行粗放式畜牧养殖,限制养殖规模的扩大。如荷兰从1984年起,不再允许养殖场和养殖户扩大经营规模,并通过立法规定每公顷2.5个畜单位(奶牛),超过该指标农场主必须交纳粪便费。英国立法限制建立大型畜牧场,规定单位畜牧场最高养殖规模奶牛200头、肉牛1000头、种猪500头、肥猪3000头、绵羊1000只和蛋鸡7000只。
3.6精细的环境技术政策
欧盟制订的环境友好技术政策以“粪便营养物质综合利用”的物质循环理念为根本,其可行性技术指南目录主要针对清洁生产技术、生产管理技术和废弃物综合技术,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欧盟《污染综合防治指令》对采用科技方法控制污染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首先是通过实用技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阈值,如厂房设置、粪便收集系统建设、通风系统建设采用的技术都是用来减少营养元素以气态形式的排放量,减少N、C元素的流失;其次是通过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充分利用农业生态循环系统物质流和能量流,如沼气发电技术、沼液微生物生物质提取技术、干粪生物制肥技术等,最大程度实现废弃物综合利用。
4欧盟经验对我国启示与建议
欧盟是世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领跑者,在清洁生产技术政策、循环农业发展模式、污染防治监管手段等方面沉淀了大量成功经验。针对中国畜禽养殖污染严重态势,以及当前畜禽养殖环境监管问题和治理需求,本文研究提出健全塔式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奖惩结合型政策体系、实施系统化总量减排、建立全程化环境监管体系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等建议,以期为下一步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统筹设计中国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监管体系提供借鉴。
4.1把握契机、落实《条例》,健全塔式法律法规体系
中央政府进一步强化《条例》宣贯工作,制定《条例》实施细则,建立差异化、塔式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体系;省级人民政府应以此为契机,结合区域污染特征和管理需求,加快推动省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突出省级法律法规的宏观性、原则性和承接性;各县级人民政府应颁布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意见或计划,将条例中确定的综合利用工程、激励奖励政策、环境监管要求细致化落地。
4.2疏堵结合、双管齐下,完善奖惩结合型政策体系
严格环境监管制度,形成畜禽禁养区、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环境监察执法的管控体系,强对企业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将污染治理考核与生产经营许可、农业生产补贴政策结合,倒逼规模化养殖场减少污水排放量、实施废弃物综合利用;出台有利于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企业优惠税收、绿色金融信贷和环保投融资政策,积极支持地方政府出台畜禽养殖环保投融资政策,拓宽治污设施建设与管理资金来源,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4.3种养平衡、以地定畜,优化总量减排理念方法
采用系统减排理念,将畜禽养殖污染物总量控制端口延伸到大气和土壤,突出水-气-土壤综合生态系统的减排效力,研究制定复合生态系统的面源污染总量控制技术核算方法,制定全要素的系统化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综合利用产生的CO2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动物粪肥施入农田的量(包括有机质总量、N/P总量、微生物菌群量等)进行控制,并逐步完善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工程规范、操作规程体系。
4.4利用优先、防治结合,建立全程化环境监管体系
从资源化利用、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角度,通过发展循环农业,将牧草种植、畜禽养殖、能源生产、微生物培养和加工等子系统有机结合,推进畜禽粪便、秸秆等农业生产废弃物的能源化和肥料化;实施全程化、精细化环境管理,逐步实现饲料配方、品种选择、习性驯化、圈舍建设等前端环节管理,个体单独管理、量化时间管理、量化饲养、清洁生产技术应用等生产环节管理,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排放标准控制、土壤氮磷施入量控制等污染治理环节的全过程管控,制定详细全过程技术、工程指南,规范和指导养殖场开展系统化污染防治。
4.5企业为主、多方共举,营造积极良好舆论氛围
关键词:资源化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因地制宜;消纳地;监管
发展畜牧业可以丰富人们餐桌,特别是养猪业的发展,保障了广大群众的消费需求,但同时也要保证生态环境健康平衡发展,如无序地发展养猪业,也会给社会、环境带来许多负面问题。如何规范发展养猪业,是目前相关监管部门、生猪养殖户必须面对并认真做好的问题。
1树立养殖户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
可通过多渠道多方面进行宣传,如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养殖行业相关文件资料学习培训等,提高养殖户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同时,建设养殖场前应对养殖户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培训及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并应取得相应的证书。
2提高规模养殖场建设的准入门槛
2.1专业知识
养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管理人应有相关的专业知识(污染物处理、污染物资源化利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知识)。
2.2场址选择
既要符合生猪生产疫病防控和利于生猪生产与管理人员生活方便的要求,也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符合当地政府的养殖规划要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2.3设施设备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且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或建设配套其它有利于现代化污染物处理的设施。
2.4措施方案
养殖企业要有明确的可行性的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措施、方案、无害化处理产物最终去向,可作为生产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监管的依据。
2.5消纳地
有足够便于无害化处理产物消纳的消纳地。《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明确了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导向就是通过“种养结合”、“就地就近”、“还田”等实现资源化综合利用。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明确了还田利用的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做到无害化,二是不过量。3强化科技研发与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意识科技工作人员应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物无害化处理相关科技的研究,提供实用、低运作成本、可持续运作、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且养殖废弃物处理后能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生态养殖模式,如“猪-沼-牧草-牛(羊)-肥料”模式、“猪-牧草-牛(羊)-肥料”模式、“猪-沼-果树(林木)”模式、“猪-沼-牧草-猪”模式及养殖户因地制宜自己设计的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的养殖模式等,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解决养殖污染物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的科学依据,同时政府审批部门要对养殖户提出的污染物处理方案进行具体的科学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终身负责。政府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污染物处理方案进行认真监管,要把责任具体化。
4配备全方位的监管设施
为了更好、全方位地对养殖废弃物处理进行监管,特别是在现代规模养殖场所为了减少人员往来、避免造成疫病传播又得保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对养殖废弃物的去向监管到位,养殖场应配备好便于监管部门对生产中产生的养殖废弃物进行实时、全方位网络远程监管的设施设备,并对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负责。同时,养殖场所也得有便于监管部门进行现场监管的条件。
5养殖企业要有详细准确的废弃物处理方案
养殖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条件、生产规模,因地制宜选择适合于自己的生产模式,选择适合本场养殖废弃物处理具体的方法、流程、去向,消纳地如何对污染物进行消纳等。总的原则是,不管用何种方式处置废弃物,最终都得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不发生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特别是不得在养殖场周边及养殖废弃物处置地下游出现因无害化处理产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事件。
6规模场建设均应进行相关专家现场考察论证
规模养殖场建设之前均应经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农学、兽医、环保、水利等专业)、环保风险评估,对业主的整个养殖生产方案(特别是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方案、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方案)作出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同时对相关设备设施建设进行验收,特别是对养殖废弃物远程监管设施建设也得进行同步验收。
7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