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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特征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4-04-03 14:34:1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法治社会特征,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法治社会特征

篇1

[关键词]知识社会,法律回应性特征,过渡性,实践品格,内在价值

我们不能再无视这样的事实:科学正在影响当代的社会变革而且也受到这些变革的影响,但是为了使这种认识多少具有实在的内容,我们需要比以往更仔细地分析两者之间的交互作用。[①]

——[英]J·D·贝尔纳:《科学的社会功能》

引言

弗里德里希·卡尔·萨维尼(Friedrich Karl Savigny, 1779—1861年)及其历史法学派理论很难再去解释变动不居的技术时代与知识社会的某些法律现象。人们似乎再也无法从民族精神中发现、培植和巩固既有的法律传统。[②]因此,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柯。庞德(Roscoe Pound, 1870—1964年)说,“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社会生活环境的不断变化,则要求法律根据其他社会利益的压力和危及安全的新形式不断作出新的调整。”[③]法律社会学家们的思想还不能简单地用一句经验主义的话来说:“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④],因为我们几乎无法再去“经验”这个突飞猛进的知识社会。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矛盾更加彰显,二者也表现出极强的张力;而与此同时,法律的回应性特征就日益凸现出来。[⑤]

一、知识社会的来临

社会发展线性进步理论给我们讲述了人类进步的单一故事:科学技术是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工具,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正向的、同步的,技术进步、生产力发展决定和改善着生产关系,工业革命带着人们欢心鼓舞地步入现代文明。于是,我们只要不断地发展科学技术和提高生产力,就可以实现人类解放。[⑥]然而,事情发展得似乎并非如此明朗而清晰。法兰克福学派[⑦]的学者们认为,当达工业社会中,统治者借着技术手段将自己的意志内化为被统治者的心理意识,使人们丧失判断能力、批判能力而成为思想僵化、缺乏革命精神的单面人;统治的合理性在生产力的制度化增长中获得了合法性的基础。这样,“生产力在其科技发展的水平上,在生产关系面前似乎有了一种新的状态和地位。这也就是说,生产力所发挥的作用从政治方面来说现在已经不再是对有效的合法性进行批判的基础,它本身变成了合法性的基础。”[⑧]按照哲学家和社会学家赫伯特。马尔库塞(Herbert Marcuse,1898-1979年)的说法,即技术和统治-合理性和压迫-达到了特有的融合。因此,科学技术在现代社会中已经成为作为意识形态的制度框架(der institutionelle Rahmen)的一部分。[⑨]这就表明,作为意识形态的科学技术现在已不再居于社会结构的最底层,也不再处于政治生活的幕后,而是居于前台,与法律构成同一层面(而不是分层)的共同体,从而影响着社会结构和社会范式。

社会学所揭示事实也正是如此。学者们认为,科学技术所改变的不仅是经济形态,而且对社会行为和结构具有重要的影响。他们将社会分为社会结构、政体和文化三个部分。而社会结构又包括经济、技术和职业制度。由此,有学者分析道:

随着经济、技术和职业制度的变化,社会结构也将随之改变,而社会结构的改变将推动整个社会向前发展。社会科学工作者,不但要研究经济形态的变化,同时也必须探索整个社会结构的变化。只研究经济形态的变化,不研究整个社会的变化,经济形态的研究是难以获得全面深刻的认识的。换言之,我们既要关注知识经济,也必须重视知识社会的研究。[⑩]

所以说,以技术为先导的工业革命发展到知识经济时代,已经不单是技术与经济的问题,它们更多的是与制度、文化和道德等密切关联的社会发展问题。正是在此背景之下,第十四届世界社会学大会对知识问题倍加关注。[11]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夫妇(Alvin and Heidi Toffler)早就指出,“全球性的竞争至少意味着,我们不可能再回到生产流水线时代的一致性,一律性,回到官僚和体力型的经济。但是,第三次浪潮不仅仅是个技术和经济学的问题。它涉及到道德、文化、观念,以及体制和政治结构。总之,它意味着人类事务的一场真正的变革。”[12]也许,未来学家们略带有些天启般的观点总让人们的认同感有所保留[13];但无庸置疑的是,这场以知识经济为先导的变革是整体性的,是一个社会范式的转变。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转变是以生产物质产品为主导的工业社会范式转变到以生产知识、信息为主导的“网络社会”或“知识社会”[14]的新范式。当然,对知识社会这种新范式的探讨必须先对其背景或经济形态-知识经济的兴起进行考察。

那么,什么是知识经济呢? 这个时下被炒得沸沸扬扬的语汇,各学科也为之提供了不同的注解。按照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96年科学、技术和产业展望》报告中的说法,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经济学学者从这种“新经济”对传统理论的挑战中发现,知识经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将知识作为内生变量纳入了经济分析范畴;另一方面是在知识型企业中用“劳动雇佣资本”的模式替代了传统“资本雇佣劳动”的模式。[15]社会学学者在考察社会生产、分配、消费和就业四个环节后认为,知识经济有四大特征:(1)创意成为生产的主要内容;(2)知识的占有程度成为分配的主要依据;(3)知识消费成为主导消费;(4)知识劳动者成为社会的主要就业者。[16]这些分析都有一定的道理。而从宏观上来看,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相比较,知识经济大致有如下几个特征: 第一,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提出知识经济的概念,而且把它说成是经济发展史上的一个新时期,主要是从生产要素的角度来划分的。在人类发展史上,在蒙昧时期,人类的经济主要是采集和狩猎经济;而进入文明时期,人类经历了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两个发展阶段。农业经济历经数千年,其主要生产要素是土地和劳动力。工业经济数百年,其主要生产要素是资本、自然资源和劳动力。[17]知识经济时代的主要生产要素则是知识和信息。[18]

这种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决定了其支柱产业不同于农业经济时代的种植业、养殖业和畜牧业,也不同于工业经济时代的煤炭业、石油业、钢铁业和汽车业等,因为知识经济必然依赖技术所推动,自然地,高技术产业就成为了其主导产业。当然,这里所说的高技术产业是一个发展的概念。随着某项高技术成果的成熟和普及,原来的高技术产业也会变成传统产业,甚至成为“夕阳产业”。同时,高技术产业也是一个集合的概念,就目前情况来说,它包括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和新能源、航空航天等产业。其中,信息产业中又可分为计算机制造业、软件业、网络服务业、咨询业、通信业等。[19]

第二,知识经济是由创新所推动的经济。农业经济是靠土地和劳动力增加获得发展的,所以战争的目的在于扩张领土和俘虏劳动力。工业经济是靠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市场的扩张获得发展的,所以战争的目的在于掠夺资源和市场。知识经济的发展则依靠创新推动,不断地创新是其原动力。 “创新”这一概念是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Joseph A. Schumpeter, 1883—1950年)在《经济发展理论》(1912年最先以德文版出版)一书中最早提出来的。他认为,所谓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也就是把一种从未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他认为,这种新组合的创新包括了五种情况:

(1)采用一种新的产品-也就是消费者还不熟悉的产品-或一种产品的一种新的特性。(2)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也就是在有关的制造部门中尚未通过经验检定的方法,这种新的方法决不需要建立在科学上新的发现的基础之上,也可以存在商业上处理一种产品的新的方式之中。(3)开辟一个新的市场,也就是有关国家的某一制造部门以前不曾进入的市场,不管这个市场以前是否存在过。(4)掠取或控制原材料或半制成品的一种新的供应来源,也不问这种来源是已经存在的,还是第一次创造出来的。(5)实现任何一种工业的新的组织,比如造成一种垄断地位(例如通过“托拉斯化”),或打破一种垄断地位。[20]

简单地说,这五种情况就是:引进新产品;采用新技术;开辟新市场;控制新的原材料供应;以及实现新的企业组合。[21]由此可见,这种创新均是经济发展框架中内在因素的变动和革新。

第三,知识经济是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依赖土地、石油、煤炭、铁矿和其他各种矿物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逐步造成生态失衡、物种灭绝、环境污染;而知识经济则是可持续发展的经济。

1994年《中国21世纪议程》(China‘s Agenda 21)第1章序言中阐明了“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含义,认为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新的发展模式,是“寻求一条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的、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对满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22].而知识经济条件下的可持续发展的意义更加丰富,它包括几层含义:一是指知识不同于传统的物质,它本身是不会因使用而减少,反而会不断增加、更新与超越。二是指由于高技术对传统产业的改造,自然资源可以大大地节约,并可重复使用与再生;同时,新材料、新能源技术可以代替原有自然物,从而获得丰富的物质和无尽的能源。三是指知识经济的发展可以调节和平衡生态系统,发展新物种,有效解决目前困扰人类的环境污染问题,创造更适应人类生存的环境,为经济的持续发展开辟道路。

第四,知识经济是全球化的经济。农业经济以地为界,基本上是封闭型的;工业经济靠能源和市场,也只能是通过殖民和掠夺。而随着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变,经济的全球化真正开始出现了。现在,“经济全球化是我们正在面对的现实,而且,它不仅只是过去年代的趋势的某种延续或者回复。”[23]

这种经济全球化趋势取决于:(1)科技革命的不可逆转性;(2)世界市场格局的逐步形成;(3)经济趋同化(人均所得趋同、经济需求格局趋同、生产能力趋同)快速发展;(4)全球范围普遍适用的规则被制定出来;(5)各国政府具有共同的信念与行为的一致。[24]

知识经济的这些特征表明,社会生活的物质基础和组织形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引起了社会范式的转变。这种新的范式转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产和劳动将发生两个重大转变:一是从体力劳动向脑力劳动的转变,即从B(Brawn,肌肉劳动)到B(Brains,脑力劳动)的转变;一是从物质型生产到非物质型生产的转变,即从A(atom,原子,一切物质的基本单元)向B(bit,即所谓“比特”,信息传输的基本单元)的转变。这首先表现在发达国家脑力劳动者在社会生产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在高性能工作场所从事工作的人主要是知识工作者而不是体力劳动者。[25]同时,科技发展也带来了工作性质的变化,以货物为基础的生产明显地转变为高性能、高技术的服务,从而实现了从A到B的转变。正如未来学家尼古拉。尼葛洛庞蒂所说,“随着我们越来越少地使用原子、而越来越多地使用比特,就业市场的本质将发生巨变。”[26]

(二)世界竞争将会围绕控制信息与知识而展开。正如有人所指出的,由于知识成为了首要的生产力,并对于生产能力来说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信息商品形式,因此,它在世界权力竞争中已经是、并将继续是一笔巨大的、也许是最重要的“赌注”和争夺的焦点。“因为民族国家曾经为了控制领土而开战。后来又为了控制原材料和廉价劳动力而开战。所以可以想象它们在将来会为了控制信息而开战。这样就为工业和商业战略,为军事和政治战略开辟了一个新的领域。”[27]

(三)从封闭性、地区性向开放性、全球性的转变,即从I(Isolate,孤立的)到G(Globalization,全球性)的转变。这种转变有四大特征:第一,它越来越漠视地理、距离和时间;第二,全球性经济所提供的一个全球性的基础设施,加大了公共福利的消费,促使我们日益生活在同一个水平线上;第三,开放与共享的经济与财富-特别是知识产品的无形性为人们同时拥有提供了可能-为文化、道德和价值等方面的趋同性和多样性并存奠定了物质基础;第四,无边界技术使国家之间、地区之间和国家与地区之间的关系逐渐变得平等,因为它有能力为每一个国家和地区自由、平等地获得知识和信息开辟道路。

(四)组织管理的巨大变革。与上述变化相适应的,人类将从集中劳动转化为分散式生产,出现了所谓“SOHO”(small office and home office)、“虚拟公司”、“虚拟社群”等现象。这些现象说明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形式。这大大提高了社会管理的复杂程度,也使我们在管理和组织方面更加依赖信息技术。在知识社会里,知识经济和组织管理是互动的,互为因果并相互促进。[28]

二、法律的稳定性丧失,回应性特征凸显

知识社会中社会范式的转变是人们行为方式变化的结果,同时,这也使得作为对人们行为进行规范与控制的法律,在近年来也发生了变化。因为脑力劳动及其成果(信息和知识)在过去并不构成人们的主要生活内容,传统法律行为的设计是建立在体力及对有形的“物”的控制上的。而全球化和虚拟空间的扩大又再一次加重了传统法律的制度负担,使之有“难以承受之重”。于是,经过人类千百年磨合而形成的稳定的法律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这一点,我们多少可以从某些法律现象方面获得一些感性认识。例如,现行日本著作权法在最初实施后10年内几乎没有什么风吹草动。但是,到了1984年(昭和59年),对租赁音像制品的著作权派生的权利-出租权等进行了修改;而1985年(昭和60年),为保护计算机软件又作了修订。而且,其后修订工作连续不断。这些经历的主要修改如下:

-1986年(昭和61年),对数据库的保护,将有线放送权放入有线送信权;

-1988年(昭和63年),延长了著作邻接权的保护期间;

-1989年(平成元年),缔结保护表演者条约后对国内法进行了完善;

-1991年(平成3年),延长著作邻接权的保护期间,承认外国的的表演者也享有音像制品的出租权;

-1992年(平成4年),引进个人录音录像补偿金制度;

-1994年(平成6年),依据WTO协定的规定进行修改;

-1996年(平成8年),修改了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间;

-1997年(平成9年),将放送权和有线放送权改组为公众送信权,创设了送信可能化权;

-1999年(平成11年),增加了有关回避技术保护手段的规制,对权利管理信息改变的有关规制,创设了转让权。

这些修订,大多数都是只隔1年或者2年进行。这样频繁的修改,究其原委,大都是由于数字化技术的影响所带来的。而随着知识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今后这样的倾向还会更加明显,修改的速度还会加快。[29]

这种频繁的法律修订显然冲击了法律所应当具有的稳定性,也影响到我们对自己行为的预期。而且,事情可能还远不止于此。法律的稳定性是成文法和法律法典化的主要追求价值之一,而法律稳定性的丧失必然波及到成文法本身存在的价值。当然,这里所说的“稳定性”与完整性、确定性和程式性属于同一价值体系的范畴;换句话说,对稳定性的冲击实际上就包含了对法律的完整性、确定性和程式性的影响。

成文法是以文字形式颁布并予以公布的法律,其根本特点在于共知性和双向约束性。共知性指成文法是为执法者和被执法者所共同看得见的法律,因为它是在生效前公开颁布的。因此,在成文法条件下,执法活动自然地受到被执法者以及社会大众的严格监督,一有偏离成文法的执法行为,被执法者将行使各种救济权(如上诉、请愿、游行示威等),由此形成对执法者之权力的有效控制。[30]

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国栋教授从欧洲两次成文法运动[31]中分析认为,成文法的特点在于于执法者和被执法者之间建立起共知性和双向约束性,从而形成对执法者权力的有效控制。尽管现代社会法律应对社会发展的方法依然是以成文法为主导,但一部经常修改的、不稳定的法律也自然影响到成文法律所应具有的共知性。而随着法律共知性的渐渐丧失,成文法所具有的这种双向约束性的功能也就会减弱,从而对执法者所形成的控制能力也就会降低。[32]正所谓:“当代社会瞬息万变,而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导致了法制在规模和功能上的扩张,从而给守法与变法的两难境遇更渲染了一层紧张的气氛。”[33]

在这种紧张气氛中,法律的应对性增强,出现了一种我们可以称之为“回应性的法律”;用“伯克利观察法”(Berkeley Perspective)[34]的角度即称之为“回应型法”。[35]而法律的应对性或回应性特征又加剧了法律的不稳定性。这就使我们生活在一种几乎无法回避的无奈和困境之中。然而,对法律的回应性或回应型法的深入研究,有助于我们在无奈和困境中寻求一条可能获得法律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路径。

篇2

[关键词]工业化进程;工业化;城市化

[中图分类号]F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0)09-0030-05

准确把握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新的起点上实现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打造更具竞争力的产业优势,更具影响力的创新优势,更具吸引力的环境优势,是全省人民对辽宁“十二五”时期的新期待,也是全面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新使命。

一、辽宁总体上已进入工业化后期

工业经济替代农业经济成为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形态,被称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工业化进程阶段,它是现代化进程的必经之路。按照国际上通用的评价标准,对工业化进程采用人均GDP、三次产业结构、工业内部结构、就业结构和城市化率等5个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1.人均GDP水平

人均GDP是衡量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指标,也是划分工业化发展阶段的重要依据。按照钱纳里的工业化发展阶段研究成果进行比对,工业化进程以人均GDP水平划分为6个发展阶段。

钱纳里的结论是在美国上世纪70年代的数据基础上得出的。因此,需要将现在的人均GDP数值换算成1970年的人均GDP数值。2009年辽宁省人均GDP为34898元,折成美元大约为5100美元。参考其他相关研究成果,考虑汇率、人民币实际购买力及通货膨胀率的影响,2009年的人均GDP5100美元大致相当于1970年的1900美元。从这一指标判定,辽宁处于工业化中期后半阶段。

2.三次产业结构

西蒙•库兹涅茨等经济学家的研究表明,工业化演进阶段可通过产业结构的变动过程表现出来。在工业化初期和中期,产业结构变化的核心是农业和工业之间“二元结构”的转化。工业化起始一产比重较高,二产比重较低;随着工业化的推进,一产比重持续下降,二产和三产比重相应提高,当一产比重降低到20%以下并且二产比重上升到高于三产时,工业化进入中期阶段;当一产比重降低到10%左右,二产比重上升到最高水平,工业化进入后期阶段,此后二产的比重转为相对稳定或有所下降。

2009年辽宁省三次产业比重为 9.4:51.9:38.7。第一产业比重已经降到10%以下,从这个指标判定,辽宁已经进入工业化后期阶段,第二产业的比重会逐渐转为相对稳定或下降。

3.工业内部结构(产出结构)

衡量工业化发展水平的工业内部结构状况指标,依据制造业增加值占总商品生产部门增加值的份额来划分。总商品生产增加值大体上相当于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增加值之和,制造业增加值占总商品增加值的比重在20%以下为前工业化阶段,20%-40%为工业化初期,40%-50%为工业化中期,50%-60%为工业化后期,60%以上为后工业化阶段。

辽宁省相关统计资料显示,近两年制造业增加值占总商品增加值比重在65%左右,已经超过了60%的分界点,据此判定辽宁已经进入后工业化阶段。

4.就业结构

就业结构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劳动力资源的利用状况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参考中国社科院研究成果,采用第一产业就业比重作为就业结构的衡量标准。

2008年,辽宁一、二、三产业就业比例为31.9∶27.5∶40.6。就业结构显示即将结束工业化中期阶段,进入到工业化后期阶段。

5.城市化率

城市化率在工业化中期阶段应该达到60%以上。据相关部门统计,辽宁的城市化率为60.5%,基本处于工业化中期与后期分界线上,已经达到了工业化后期阶段指标要求。

对辽宁人均GDP、三次产业结构、工业内部结构、就业结构和城市化率5个指标的分值,按照不同的权重,经过加权平均,得出综合评价指数,辽宁2009年工业化综合指数为70,已经进入工业化后期。在中国社科院2005年《中国工业化进程报告》的研究成果中,辽宁工业化水平综合指数为63,位列上海、北京、天津、广东、浙江、江苏、山东之后,居第8位,处于工业化中期后半阶段。经过4年的努力,辽宁工业化综合指数大幅提高,现已进入到工业化后期阶段。

一般来说,在工业化后期,二产业比重接近最高水平,“重工业化”明显,即重工业或资本品工业的比重显著上升。工业化中后期是由工业高速增长向服务业高速增长的转折时期,产业动力则以高加工度工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引领产业升级的主要因素从由资本和劳动的投入转向技术要素投入,科技创新开始成为推动产业升级的主要动力。在各类需求中,生产需求、投资需求的增长是总需求增长的主角。资本投入仍然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最大,但趋势逐步下降。消费作用逐渐增强,消费结构中,服务消费增长加快,交通、通信、文化娱乐等消费需求在居民消费支出结构中的比重不断增长。

二、“十二五”期间辽宁的阶段性特征

依据辽宁进入工业化后期的基本判断,结合国际国内的发展环境以及后危机时代经济发展的特点,“十二五”期间将是辽宁经济发展的高速增长期,也将是各类矛盾的凸显期。新旧体制相互交织,互为作用,经济转型和社会转型的过渡特征更为明显。

1.新一轮经济高速增长期

从经济总量和增长速度看,辽宁已驶入高速发展的快车道。自2003年中央提出振兴东北战略以来,全省经济总量一直保持了两位数的增长。2009年辽宁GDP超过15000亿元,财政收入160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13000亿元,利用外资150亿美元,人均GDP超过了5100美元,经济发展的某些方面已大体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相当。

从发展趋势看,辽宁已经站在了一个高增长的历史新起点。近年来,国家振兴东北政策的支持,辽宁自身发展战略符合实际,措施到位,不仅主要经济指标相继跨上新的台阶,而且经济发展协调性增强,经济运行质量提高,经济结构逐步优化,民生状况持续改善,呈现出又好又快的发展态势。未来几年,投资拉动效应还将继续推升辽宁经济的快速增长。从2008年起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超万亿,今年预计接近2万亿。如此强劲的投资拉动必将带来相关行业的跟进发展,提升全社会的整体发展水平。

辽宁是工业大省,具有雄厚的工业基础。随着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现代装备制造业和高加工度原材料工业逐步成为“主流”,过去曾是短腿的现代服务业和县域经济呈现出高速增长态势。凭借厚重的重化工产业优势和良好的产业素质,以及国家积极的宏观经济政策,在未来一个时期辽宁还将得到长足发展,这个势头不会减弱。按照辽宁多年来实施的“两个不低于”奋斗目标,“十一五”末期GDP有望实现17000亿元,“十二五”期间将会实现30000亿元的新跨越,人均GDP将超过10000美元。

2.沿海指向与城乡一体的发展格局

近年来,通过实施一系列的振兴战略和全省上下的不懈努力,辽宁的整体经济发展格局伴随着经济总量的跃升,与数年前相比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一是辽宁沿海经济带上升为国家战略后,对东北乃至东北亚地区经济发展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不可小觑,将为辽宁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增添新的引擎。辽宁沿海港口是东北亚面向亚太地区最便捷的出海通道,“转身向海”的发展战略使辽宁沿海经济带形成投资洼地。一批临海临港产业基地初步形成,大批项目落地,这都将在未来几年为辽宁经济再次跃升提供基础保障。通过挖掘及整合沿海港口资源,辽宁以港航为基础的综合物流水平将迈向全国一流行例。

二是沈阳经济区作为全国最大的城市集合体,已经成为国家级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上升为国家战略。城市集聚、资源整合与区域协调效应又将是辽宁经济快速发展的有力支撑。按照沈阳经济区未来发展目标,5-10年后将建设成国家新型产业基地重要增长区,老工业基地体制机制创新先导区,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示范区,以新型工业化带动现代农业发展的先行区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谐发展的生态文明区。沿海经济带与沈阳经济区双双上升为国家战略,形成沿海与腹地互动的崭新经济布局,这对辽宁的发展有决定意义。

三是县域经济的强劲发展势头在“十二五”期间还将延续。2008年,省委、省政府提出“3年倍增计划”,实施县级扩权改革等措施,县域经济呈现跨越发展之势。2009年全省44个县(市)地区生产总值达6703.6亿元,比上年增长26%,比全省平均增速快了1倍。县域财力两年翻了一番,总量达到209.6亿元,增长42.4%,高于全省平均增幅25.1%。县域经济占全省经济总量的比重为44.5%,比上年提高了5.4%。

3.结构调整引领发展方式转变

在人均GDP超过5000美元之后,消费快速扩张,服务业迅速崛起,“消费主导――服务业推动”的组合逐渐成为新的增长动力。“十二五”期间,以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为引领,投资驱动的发展模式将逐渐向创新驱动转变,技术创新逐步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新能源、节能环保、高技术和信息产业,很有可能成为辽宁新的支柱产业。

今年伊始,省委、省政府提出了以增量调结构,在调整中扩增量,着力发展新兴产业、提升传统产业、淘汰落后产业,形成更具竞争力的产业体系的发展方向。按照这一目标,辽宁未来的新兴产业要在全国有竞争力,在世界有影响力。服务业尤其是生产业被确定为未来发展的重点,第三产业在全省经济中的比重将有大幅提高。夯实农业发展基础,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局面,也将在“十二五”期间成为辽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要任务。

4.城市规模膨胀和城镇化建设提速

“十二五”期间,辽宁城镇化将呈现出“发力加速”的新态势。辽宁沿海经济带依托现有区域中心城市,重点建设大连、营盘、锦葫和丹东4大都市区。作为辽宁沿海经济带的核心,大连市提出了“全域城市化”的宏伟蓝图。营口市要在沿海1600平方公里的区域内推进城市化,打造百里滨海生态城。锦州的白沙湾行政生活区、盘锦的滨海新城和葫芦岛的北港工业区等也都在加紧建设之中。辽宁面向大海加快规划建设城市,一个功能完备、环境优美的沿海城市带,正与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沿海经济带一起成长。

沈阳经济区城际连接带上数座新城密集崛起,新市镇建设如火如荼。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镇化,省政府决定在沈阳经济区城际连接带上规划建设33个新城和新市镇。其中新城人口规模在10万人以上,新市镇人口规模在5万人以上,并且实现行政体制、用人机制、政府服务机制、投融资机制、土地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创新,使其成为综合配套改革的示范城和示范镇。

5.要素制约问题日渐突出

“十二五”期间,随着辽宁沿海经济带、沈阳经济区的开发推进以及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对土地、资源、人才等的需求都大大增加。

能源和矿产资源的供求关系渐趋紧张,受到储量、生产能力的限制,其对外依存度会逐步提高,外部调入比例将持续增加。如2008年辽宁进口的铁矿砂及其精矿已相当于2000年的10倍,并且进口矿石的价格也在不断攀升,直接导致生产成本的增大。

辽宁土地资源相对短缺,人均土地面积、人均耕地面积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尽管目前辽宁工业用地和城市规划用地与沿海发达省份比,相对略为宽松,但随着沿海经济带和沈阳经济区开发开放的快速推进,土地紧缺的制约很可能会在“十二五”期间显现,要提前做好规划。

随着产业结构调整、产业不断升级,人才需求结构也在迅速变化,对高素质劳动力和高技能人才的需求也将是空前的,辽宁现有人才供给结构还不能很好地适应这些新变化。

辽宁的高能耗、高污染产业相对较多,重化工产业和产品的结构特征决定了对资源环境的依赖和影响比较大。尽管近年来有了很大改善,但与其他省市相比,仍属于污染相对较高地区。产业结构的转变是个渐进的过程,“十二五”的经济高速增长,规模继续扩张,仍离不开现有产业优势。单位能耗污染可能会有所下降,但能耗污染总量仍将持续增大,环境保护任务更加繁重。

6.各类社会矛盾集中显现

做大经济总量仍将是辽宁“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广东、江苏、山东等沿海省份的经济总量已经具有了相当的规模,主要任务是调结构、转方式,而我们的总量不大,结构也有问题。在今后的特定时段里,辽宁经济发展仍然摆脱不了以投资驱动为主的赶超型发展模式。这就可能带来一些发展的矛盾,比如发展速度与发展质量问题,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间的矛盾,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分配结构不合理、贫富差距和城乡差距扩大等等,这些都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根据国际经验,“十二五”期间,很可能是辽宁各类社会矛盾比较集中显现的时期。尤其是征地拆迁、土地流转、环境整治、企业改制、就业和再就业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会不断显现,导致社会治安压力加大。利益格局的调整也将导致社会阶层的分化和各阶层的利益冲突,给社会稳定带来较大隐患。

按照国家政策方向,“十二五”要重点改善民生,大力改善居民的社会保障、就业、生活水平、生活环境等等,现实压力和历史问题都要集中在这段时期逐步化解,保增长和保稳定这对矛盾,对辽宁的未来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三、辽宁“十二五”发展的主要动力

“十二五”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应以工业化和城镇化为动力,实施“双轮驱动”。通过提升工业化水平,实现产业和产品的结构升级,为社会创造更多更有效的供给;通过提升城镇化水平,实现社会结构的转变和消费结构的升级,使城镇化释放出来的需求成为拉动“十二五”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

1.城镇化是辽宁实现新跨越的重要引擎

“十二五”时期,辽宁将继续加快推进城镇化,城市建设和功能完善都将提速,这不仅会产生巨大的投资需求,而且将由此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城镇化又使更多的农民家庭从农村向城镇聚居,从而有效地促进城乡居民消费需求扩张,扩大市场空间,助推辽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1)以城际连接带建设为平台推进大沈阳都市圈发展。逐步形成以沈阳为核心,以周边大城市为依托,以中、小城市和中心镇为基础,以交通干线为主轴的集聚发展形态,城镇等级规模结构和产业空间布局渐趋合理,构建起组合有序、优势互补、整体协调、持续发展的城镇体系,提高都市圈的整体功能。

沈阳经济区内各市要按照沈阳经济区一体化、同城化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要求,加快推进新城、新市镇规划建设,统筹考虑人口集聚、土地集约、产业集聚和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因素,提高新城、新市镇综合承载能力。逐步使农民向新城、新市镇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

(2)以产业园区为依托建设辽宁沿海城市带。辽宁沿海经济带既是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空间,也是一个新的城镇化空间。加快推进辽宁沿海经济带城镇化是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既符合沿海地带城镇化的发展趋势,也有利于推进区域开发和结构调整。辽宁沿海经济带具有良好的区位条件、基础设施和人口承载能力,城镇化加速发展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围绕38个产业园区推进城区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吸引人口集聚,将形成新兴沿海城市带发展格局。

(3)以人口城镇化为目标探索统筹城乡发展的政策安排。城镇化必然要建立在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转化基础之上。通过调整城镇化政策,将会有效改善资源配置状况,为辽宁经济持续较快发展提供巨大的结构调整支撑。一要探索农地的交易、流转和抵押贷款等政策,把农民从土地中解脱出来。二要对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户口迁入完全放开,鼓励农民到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购房和落户。三要进行城乡统一的社保改革试点,要为进城农民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建立面向所有非农产业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四要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技能培训,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五要逐步实现农民工在公共教育、社会救济、公共卫生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2.新型工业化是辽宁实现新跨越的源动力

(1)加速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强化特色产业竞争力。突出装备制造业的核心地位,推进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建设。围绕装备制造业的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集中资金加大对骨干企业、主导产品的扶持力度,促进一批重大项目的实施建设和建成投产,提升整个行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研发能力,巩固辽宁装备制造业的竞争优势和地位。突出技术创新,支持一批拥有核心技术企业的技术改造。注重技术改造与技术开发、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的结合,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用科技创新引领企业技术改造。突出择优扶强,做大做强一批企业。优先扶持一批重点企业,支持企业优化产品结构,实现生产能力倍增和经济效益大幅度提升,成为拉动地区经济增长的骨干力量和促进行业发展的龙头企业。

(2)加速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建立新型产业基地。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增量调结构、在调整中扩增量,着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大力培育特色产业集群,在改革开放中加快新型产业基地建设。以市场为导向,以主导产业和产品为依托,利用辽宁雄厚的工业基础,拓展和完善产业、产品链,培育一批功能定位明确、配套能力强、区域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坚持以科技要素引领集聚各类生产要素,将科技政策、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等各种资源和手段综合集中,引导和吸引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汇聚基地。在生物医药、新能源、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领域形成一批达千亿规模的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集群,使之成为辽宁区域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3)实施创新驱动,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十二五”期间实现经济发展模式由资源依赖型向创新驱动型的转变,是加快辽宁全面振兴的必然选择。用科技创新对低效益的重化工产业结构进行优化和升级,使之延长产业链条,扩大精深加工度,提高产品附加值。加快发展包括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产业等高技术产业,促进结构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紧紧抓住技术装备更新、工艺创新、产品创新等关键环节,尽快改变传统工业以中低档加工为主的现状,推进传统产业的信息化进程。通过规范和明确政府部门在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市场导向和服务方面的职能,推动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推广和应用,完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步伐,构筑引领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精尖人才队伍。

(4)瞄准国际市场,打造世界级装备制造业基地。辽宁的装备制造业不但要在国内领先,更要瞄准国际市场。未来一个时期,辽宁要把出口大型装备制造业产品、成套设备、核心零部件等作为提升工业大省地位的目标,努力开拓国际市场,实现外向型经济的新跨越。重点发展以机床、轴承为代表的基础装备产业,以石化、输变电、重型装备为代表的成套设备制造业,以汽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为代表的交通运输装备,以集成电路、现代通讯、数字多媒体、新型元器件、半导体照明为代表的电子信息装备产业。

四、构筑辽宁“十二五”的保障机制

完善的经济社会发展机制是实现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的保障。“十二五”时期要重点在利益分配机制、社会保障机制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成果,实现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要转换经济发展方式,形成新的经济增长长效机制;要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制约,构建一体化的城乡协调发展机制。

1.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完善收入分配机制

完善的收入分配机制是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是调整社会经济结构,转变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的前提条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构建完善的收入分配机制的具体思路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提高居民收入在GDP中的比重。一是控制政府财政收入不合理增长。进一步完善财政收支制度,财政预算透明化,强化人大监督职能,最大程度控制行政成本,逐步缩小财政收入在GDP中所占比重,减轻税负,还富于民,提高居民收入水平。二是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增加公共产品、服务的供给,着力推进城乡间、区域间、不同群体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三是提高工资收入水平,出台相关政策,完善企业工资协商机制,保证劳动者在工资协商中的话语权。建立最低工资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联动机制,促使企业利润更多地转为职工收入,扭转劳动报酬比重下降、资本收入比重上升趋势。

第二,调整收入分配差距,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一是通过转移支付、提高社会保障覆盖面和水平、增加就业等渠道,大力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二是通过提高劳动者素质、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等,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三是通过严格税收管理、惩治腐败,限制高收入者部分过高收入。

2.转变发展方式,形成经济增长长效机制

向“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的经济增长模式转换,是形成经济增长长效机制的必然选择。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国际金融危机的倒逼,二是经济发展阶段的驱动。2009年末,辽宁人均GDP已超过5000美元,根据国际经验,这个阶段由于消费快速扩张,服务业迅速崛起,促进经济增长的动力、源泉和增长模式将发生根本性转变,在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中,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将逐步上升,与投资拉动并驾齐驱,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

有效启动消费既要通过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费能力,也要注重完善社会保障,解除消费之忧;既要增加公共产品供给,推动消费升级,也要注重加强消费设施建设,改善消费环境;此外,还要探索创新信贷体制模式,扩大消费规模。

扩大投资规模的同时要注意改善投资结构。包括围绕优势产业抓项目建设;着力提升产业竞争力;鼓励发展与制造业相配套的现代服务业;大力培育中小企业,促进民众创业等。

出口对辽宁经济的拉动作用不可忽视。利用毗邻日韩地处东北亚中心的区位优势,利用辽宁制造业基础雄厚的产业优势,利用“沿海经济带”和“沈阳经济区”两个国家战略的政策优势,实行出口升级战略,力推成套设备出口。

3.破除二元结构,构建城乡发展协调机制

城乡二元结构的不良后果主要表现为:农业与二、三产业相比,产业化、现代化水平落差较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滞后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农民持续增收难度较大,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城乡社会事业、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发展极不平衡;二元户籍制度严重阻碍城乡一体化就业机制的形成。

篇3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教学设计

一、教学内容

必修③《文化生活》第四单元第九课第一框。

二、教材分析

第九课主要讲述在文化建设中我们所确立的目标、道路和任务,主体是国家。第一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本框的主要教学内容有三部分:中华文化复兴的必然选择;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必由之路;我们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

三、学情分析

通过前三单元的学习,学生已掌握文化“是什么”“为什么”“怎么看”,第四单元的教学任务是给学生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究竟该“怎么办”。第八课我们带领学生领略了色彩斑斓的文化生活,并学习了面对各种问题、现象时,如何做出选择。第九课开始探讨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四、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

1.知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含义;

2.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宏伟目标;

3.明确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必由之路;

4.明确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建设社会主义强国,需要树立高度的文化自觉和自信。

(二)能力目标

1.通过“给中华文化点个赞”等教学活动,培养学生总结归纳能力,从而掌握并区分文化大国不等于文化强国。

2.通过 “2015春晚总导演”的教学环节,培养学生设计创意和策划能力,培养学生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的能力。

(三)情感态度价值观

了解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要求,树立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的信念,树立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

五、教学重点

我们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

六、教学难点

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必由之路。

七、教学思路

该教学设计立足文化强国的教学目标,采用了“点赞中华文化”的复习导入法,以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师引导讲解文化大国不等于文化强国,结合学生熟知的素材,如“最强大脑”“感动中国”“爸爸去哪儿”“米歇尔写书法”“春晚”等节目,引导学生思考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为什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必由之路?接下来,结合教材98页,让学生打造一台国家定制的2015年春节联欢晚会,如果你是总导演,你会怎么设计? 为什么这么设计?小组讨论,请四位“学生导演”发言。教师结合学生发言对我们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知识部分进行归纳总结。最后再回到本框第一部分教学内容──中华文化复兴的必然选择,展示文化复古和全盘西化观点的持有者及其思想,引起学生重视和思考,总结出中华文化复兴的必然选择。最后引用梁启超先生的《少年中国说》升华课堂,同时布置课下作业:文化强国微写作。

八、教学过程

1.复习导入

教师:请同学们根据已经学过的文化知识,给中华文化点个赞──说说你认为最赞的中华文化是什么?

学生:青花瓷、孔子的儒家学说、中山装的四个口袋代表的是“礼义廉耻”、汉字从古到今源远流长、风筝等是我国特有的文化形态。

设计意图──复习导入,巩固旧知,感受中华文化的魅力

2.衔接过渡

教师:刚才我们找了几位同学给中华文化点了赞,根据同学们的点赞,我们能不能回忆我们中华文化的特征是什么呢?

学生:我们有五千年的文化,我国的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

教师:不可否认我国是个文化大国,自古至今五千年的文化确实源远流长,博大精深,那么,我们思考一下,文化大国是不是等同于文化强国?(PPT)

学生:沉思并持有不同意见,回答者各持己见。

设计意图──引出课题,体验对比文化大国不等于文化强国

3.新知讲授一

教师:很高兴看到同学们真实地表达了自己对文化大国还是文化强国的看法。下面我们就进入今天的新课学习──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学生:打开课本95页预习新授课的内容。

教师:下面哪些可以成为你心目中的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文化符号?为什么呢?

图一:米歇尔到师大二附中写书法 图二:最强大脑

图三:爸爸去哪儿 图四:功夫熊猫

图五:来自星星的你 图六:感动中国

图七:习连套餐 图八:2014春节联欢晚会

学生:根据自己的选择回答,有的选图一、图八,还有的选图六。

教师:请同学们对比图四《功夫熊猫》、图五《来自星星的你》与其他六图的区别是什么?

引导学生分析对比,根据学生的回答概括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含义(为指导,建设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

学生:在课本96页跟随老师标记重要的教学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什么。

设计意图──联系实际,小组讨论的方式让学生对比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含义。

4.新知讲授二

教师:接下来请同学们根据上述图片,阅读思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和文化强国的关系是什么?

学生:对比图四《功夫熊猫》和图五《来自星星的你》与其他六图,分析总结出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才能成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文化符号。

教师:为什么说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必由之路?

学生:阅读课本97页教学内容,并结合上述图片分析问题。

教师:引导学生从政治、经济和文化三个角度五个路径去分析思考。

五个路径:

(1)社会制度、发展道路、党的性质宗旨;

(2)继承和创新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的要求;

(3)我国文化自身发展规律;

(4)人民群众根本意愿;

(5)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现实需要。

设计意图:结合学生熟悉的节目,层层递进,分析出为什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必由之路。

5.新知讲授三

教师:下面请同学们选出这组图中你认为最能成为中国文化强国符号的那一个。

同学:春晚。

教师:接下来我们来说说图八,春节晚会那些事儿。

1983年至今,春晚已经走过了31个年头,在演出规模、演员阵容、播出时长和海内外观众收视率上,入选中国世界纪录协会世界收视率最高的综艺晚会;世界上播出时间最长的综艺晚会;世界上演员最多的综艺晚会。

同学:朗读PPT

2012年4月,中国春节联欢晚会荣获吉尼斯世界纪录证书。2014年1月,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首次升格为“国家项目”,与奥运会开幕式等同。“春晚”是家喻户晓、闻名海内外的节日文化盛宴,是所有炎黄子孙追求和谐、进步、吉祥的民俗盛典。

教师:2013年除夕夜当晚,全国有202家电视台对春晚进行同步播出,综合计算出全国有7.04亿观众收看了马年春晚。春晚不是“私人订制” 、大众订制,它是“国家订制”。 央视春晚肩负着对内、对外弘扬中华文化的双重使命;承担着展示中国形象、打造中国文化“软实力”的使命。请同学们打造一台国家定制的2015年春节联欢晚会,如果你是总导演,你会怎么设计?请说明设计理由。

学生:阅读课本98页“我们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并讨论方案。

学生甲“林导演”──结合生肖,凸显羊年文化宣传;总结前一年的大众流行文化;传统的相声小品还需要保留;服饰文化要体现中国风;科技创新体现在科技3D的舞台设计,如果能有穿越文化设计理念就更好了。

学生乙“张导演”──主持人可以穿旗袍和唐装。

教师:发展中华文化,“春晚总导演们”都说得非常好。我们在总体的设计理念中要不忘记文化自觉──觉察、觉醒、觉悟,是对文化地位作用的深刻认识、对文化发展规律的正确把握、对发展文化历史责任的主动担当;(认识文化视角)

学生丙“郑导演”──在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基础上要有创新;面向现代化,面向大众;我们还要加入一些西方元素,体现中华文化的包容性。

学生丁“康导演”──每年春晚的最后一个节目都是《难忘今宵》,想请来演唱压轴节目。要有国际媒体的参与和宣传。

教师:“康导演”提到的国际媒体的参与和宣传,说明春晚的设计除了要树立高度的文化自觉,还要树立文化自信。文化自信──信心、信念、信仰,指来自于对时展潮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深刻把握,来自于对自身文化价值的充分肯定、对自身文化生命力的坚定信念。(对待文化态度)

设计意图:情境体验,探究新知,分享合作,成就设计。

6.倒叙回顾

教师: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才可以引导我们走向文化强国,下面我们来看看下面的观点:

“我们如果还想把这个国家整顿起来,如果还希望这个民族在世界上占一个地位,只有一条生路,就是我们自己要认错。我们必须承认我们自己百事不如人,不但物质机械上不如人,不但政治制度不如人,并且道德不如人,知识不如人,文学不如人,音乐不如人,艺术不如人,身体不如人”。

学生:全盘西化论

教师:大家能猜猜这是谁的观点吗?

学生:小声议论,没人举手回答。

教师:展示PPT,。不加评论,继续展示PPT请同学们继续猜猜看。

“中国立国数千年,礼仪纲纪,云为得失,皆奉孔子之经,若一弃之,则人皆无主,是非不知所定,进退不知所守,身无以为身,家无以为家,是大乱之道也。”“冒万死以力保旧俗,存礼教而保国魂”。

学生:阅读并等待答案的揭晓

教师:揭晓答案──康有为。请同学们回到课本95页,引导学生分析教材这两段文字,得出结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是我们的必由之路是中华文化复兴的必然选择。

具体做到:

一是要不忘本来。

二是要吸收外来。

三是要着眼将来。

设计意图:首尾呼应,巩固新知,引起重视。

7.升华巩固

师生:齐诵──梁启超《少年中国说》

故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

教师:请同学们就今天的学习感受进行140字左右的微写作,下节课我们进行微分享。

设计意图:升华课堂,布置作业,课后成长

九、教学反思

教学设计注重归纳学生已有的文化知识,通过已知引出新知,结合学生感兴趣的话题建构新知,运用“假如你是春晚总导演”的创新设计,让学生形成创新比拼,凸显教学环节中的学生主体作用,设计好教学情境,让学生身临其境,体味2015年春节联欢晚会设计过程中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教法较为创新,形式比较新颖。根据课程理念和教学目标,还需要在内容上丰富完善,从细节上修剪梳理;在课题提问上有所改进,以学生的实际理解和掌握能力为主要参照点,不断探索实践,把教师的创新设计、主旨意图、转换为学生的自主学习兴趣和能力,以不断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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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论文摘要市民社会就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追求多元化和民主的社会。这种社会为法治的成长创造了适宜的社会环境。市民社会孕育自由、平等的法治理念,促进法律形式化,市民社会权利和制约国家权力。

一、市民社会的概念及特征

(一)市民社会的概念及演变

“市民社会(civilsociety)这一概念源于西方,它在思想史上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在西方古典市民社会理论中,“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文明社会”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别,和政治国家混为一谈,这种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已经失去了在当代的价值。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强调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结构,并坚持市民社会更多地具有经济性而非政治性的内容。最早把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做出明确划分的是黑格尔。针对黑格尔的国家决定社会的观点,马克思指出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应当是社会决定国家,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非相反,当代市民社会理论的主流着重强调市民社会的社会关系领域和文化一意识形态领域,主张以市民社会—经济—国家的三分法来代替国家—市民社会的二分法。当代最具影响的两位市民社会理论家首推葛兰西和哈贝马斯。葛兰西强调市民社会的文化意义而非经济意义。哈贝马斯提出了“系统世界”和“生活世界”的二元分析框架。他主张重建“非政治化的公共领域”以便使社会文化系统渐次摆脱政治化和商业化以及技术统治论的影响而获得独立的发展,进而重现生活本身的意义和价值。

(二)市民社会的特征

综合各种论说,我们可以看到现、当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包括以下基本特征摘要:第一,市民社会是独立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成员的自治领域;其次,市民社会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第三,市民社会中的交往和活动以自愿为前提,遵循契约原则;第四,市民社会是在民主、自由的呼声及其为争取自身地位、权利的动力中产生的,所以它以民主、自由为核心,奉行法治。

二、法治的内涵及特征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经典定义,法治是指“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p199)笔者认为,理解法治内涵,应当把握三个方面的规定性。首先,法治是指一种特定的社会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社会主体一律遵循法律,非凡是国家权力受到法律的有效制约。在这一意义上,法治和人治相对应。其二,秩序是遵循规则的结果状态,法治秩序是建立在特定的法律制度之上的,这种法律制度具备形式合理性特征。对于这种特征,富勒称之为法律的内在道德。这种内在道德包括八个要素摘要:(1)一般性或普遍性;(2)公布或公开;(3)可猜测性或不朔及既往;(4)明确性;(5)无内在矛盾;(6)可为人遵守;(7)稳定性;(8)官员的行为和已公布规则的一致性。其三,“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2)(p334法治的这种规定性体现法治的实质合理性,法治追求的价值目标包括民主、平等、自由和人权。

三、市民社会的法治功能

西欧中世纪末期市民社会的形成和运动,直接导致了城市自治制度、城市法的确立、罗马法的复兴和商法、海商法体系的建立,从而推动了作为法治重要特征的法律形式主义运动在西欧的兴起和发展,造就了近性的形式主义法律的主体架,为法律形式主义运动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基础,从而以一种自下而上的方式推动着西方法治的发展进程。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以及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全面确立,西方市民社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充分发挥,和此相适应,西方法治在自然演进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得到了逐步的完善,为西方社会的稳定繁荣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支持和保障。由此,我们发现市民社会的形成和成熟对法治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市民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追求多元化和民主的社会。正是由于它所具有的独特特征和价值要求,使得市民社会成为现代法治得以存在并良性运行的基础。

1.市民社会孕育自由、平等的法治理念

法治的终级关怀是人的自由。自由是人类本性所求,它体现了社会主体对自身价值、尊严、人格和理想的执着追求。在论述法律和自由的关系时,马克思也指出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3)(P71)在法治精神中,作为体现人之尊严、人格的价值要求,除了自由,还有和之密切联系的平等观念。但现代法治所要实现的平等主要是机会均等。机会均等在法律上表现为法律地位、权利能力的平等,这种平等和自由是和谐统一的。法治所要促进的价值目标首先应当是意义上的平等。

市民社会是以多元化自由产权为核心的市场经济社会、是一种契约社会,必然孕育着自由和平等。认为,自由的内容、形式和实现程度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经济条件。不仅如此。作为意识形态的自由观念也是如此。马克思强调商品经济对自由观念的促进功能。“流通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过程,不但尊重自由和平等,而且自由和平等是它的产物。”[4)(P77)近代市民社会出现以来,它一直存在着多元利益的冲突、互动和整合,并追求着自由的、自决的人的个体完善的目的,并塑造了市民社会的理性规则秩序。市民社会答应个人及机构追求多样化的目标,但并不答应不择手段地追求这些目标,而是要对冲突进行合理的控制来达到市民认同、社会整合和理性规则秩序。这种理性规则秩序即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市民法”,它是一定的社会法规,这种法规能够正式或非正式地涵盖斗争的全部领域,对冲突实施有效的管制。这种理性规则秩序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为公众普遍遵守,它立足于多元利益的冲突、互动和整合的过程中,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法律的至上性和普遍才得到逐步确认。

2.市民社会的经济形式促进法律形式合理性发展

在追求自由和平等过程中,法治是人类社会最有力的手段。这种手段就是法律形式化。西方近代法律形式化运动,固然有其自古以来的尊法重法传统、崇尚法治的精神、普遍性和体系化的教会法等因素的重大影响和功能,但其更深层、更根本的动因,则源于市民社会精神的涌动并融入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之中的独特进程。[5)(P85)

市民社会是由独立的个人组成的,个人的独立性是市社会的首要特征和存在条件。市民社会又是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社会,而多样化个人利益的实现途径主要是经济活动,因此经济领域在市民社会中具有核心地位。作为法治秩序内涵的法律制度的形式合理性特征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发展都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具有内在的联系。首先,市场经济要求法律制度非凡是私法制度的完备性发展。市场经济活动具有开放性、自主性和多样性特征,市场经济下的社会关系比之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丰富而复杂。这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内在地要求权威性法律规则的调整和规制,要求法律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资格、确认市场主体财产权利、规范交易行为和建立有效的纠纷处理和责任救济方式。其二,市场经济要求法律制度具备形式合理性特征。在市场经济下,市场主体通过市场交易追求和实现经济利益。由于市场交易的复杂性,它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时刻威胁着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出于对经济利益的强烈关心和算计,市场主体要求通过法律规则建立对市场交易过程和结果的合理预期,使市场交易活动在法律规制下具有一定的可猜测性,从而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这种预期规划和处理其交易行为。符合这种要求的法律制度必须具备一系列形式合理性特征,包括公开性、明确性、稳定性、一致性和不溯及既往等等。其三,市场经济还进一步要求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市场竞争关系的存在,客观上制约着市场主体只能共同选择在公平交易秩序中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为了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市场主体不仅要求国家制定符合经济理性的法律规则,而且要求国家作为市场活动的裁判者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公正地行使权力。

3.市民社会权利制约国家权力

近代法治产生和运行是以权利制约和权利保障为基础和核心的,并强调当权者和其他人同样服从既定的法律,而这一制约保障及法律至上的要求,则主要是由市民社会多元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分享和制衡来获得保证和实现的。这不仅使专断权力难以立足,而且也使得权力和权利都服从于共同的规则而纳入法律规制的框架之中。

首先,从总体上来讲,个人享有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形成对国家集权的社会消解。其次,市民社会组织的多元化,自主化发展,形成了对国家权力的分割和制衡。市民社会组织将分散的个人资源和能量聚集在一起,使民间零散的呼声转变为团体的诉求,从而对国家权力机构及政府官员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使国家权力必须对法律和公众的意愿负责。再次,市民社会形成多元利益中心分散国家对资源的独占从而遏制国家权力。在一种非政治化的经济制度下,市场化必然要削弱政治权力对经济活动的直接控制。市场经济促进了社会阶层的分化,使利益主体趋于多元化。最后,由于市民社会是公共领域高度发达的社会,对内,它是市民社会成员相互沟通的机会和场合;对外,它是市民社会行使民利、监督执政党和政府、维护自身权利和利益的有力手段。

其实,对于政府而言,来自市民社会的批评和压力,应当被视为一种珍贵的施政资源。它可以促使政府更真实、全面地了解民众的意愿、呼声、要求和希望,使社会和国家之间保持良性的互动,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民主制度才会获得旺盛的生命力。

篇5

规则是社会运行的基石,是社会有序运转、人与人和谐共处的基本元素。政府和公民的规则意识、法律意识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重要的基础,就是培养全民的规则意识、法律意识。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保障的有序社会

法治,即法律主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它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生活均依法而治,即管理国家、治理社会,是凭靠法律这种公共权威的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而不是靠任何人格权威,不是靠权力者的威严甚至特权,更不是靠亲情。它要求把法律至上,树立崇高的法制权威作为基本原则;法律是公民行为和政府活动的最终导向,是规制和裁决人的行为的最高标准和终极力量;每个社会成员都共同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人或任何组织都无例外地受领法律的规束以及恩惠,其行为和活动都纳入法制的轨道和范围。因此,法治是社会调整摆脱偶然性、任意性和特权,形成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与和谐状态的必然要求,以保障和促进经济、政治和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保障的民主社会

法治关注的焦点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现代法治内含民主,以政治民主性为其本质特征。其精髓和要义是把法律从作为国家和政府对社会的控制手段和统治工具变为人民在当家作主(实质上或形式上)的前提下以法来有效管理国家、约束政府权力(使其合理运用、不致滥用和腐败),治理社会,从而使国家权力服从于社会公众的共同意志,政府的权威从属于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制权威。法治的政治民主性,反映了人类在构建有序化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秩序的目标下追求自由、平等和人格独立的共同要求,是社会趋向文明的必不可少的制度化特征。所以康德认为“文明的社会组织是唯一的法治社会”,而这种社会组织的“文明”在于它的成员即公民具有宪法规定的自由、平等和人格独立三种不可分割的法律属性,生活在依据“普遍的、外在的和公共立法”所形成的法律权威和权力之下。和谐社会的一大标志是在社会决策方面形成多元化决策机制,这正是民主的具体实施和体现。多元化决策机制能否实施、实施的深度如何、是否流于形式、是否真正服务于人民,都取决于法治的实施效果。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保障的公正、公平、正义的社会

法治的基本特征还在于它的公正性、正义性、公平性。既包括立法公正(即制定出来的法律必须反映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也包括司法公正(其核心是审判公正);既要求实体正义(法律应当体现和维护社会正义和基本道德准则,对社会利益进行公平分配),又讲求程序正义(在所有诉讼和非诉讼的纠纷解决过程和机制中均体现正义)。从具体内容和规则上看,第一,保证的规则,即切实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第二,机会平等的规则,即从总体上保证每个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第三,按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即根据每个社会成员的具体贡献进行有差别的分配;第四,社会调剂的规则,即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使社会成员不断得到由发展所带来的利益,进而使社会生活的质量不断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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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现代性 法治教育 大学生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之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开展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现代性法治国家的建立,最终关系到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的兴衰成败,这就对加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要求。而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成功开展则依赖于对法治精神中所蕴含的时代特征的把握,因此,系统全面地分析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现代性本质诉求在学理和实践上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力图从理性主体的价值目标、权利义务的基本内容以及方式多元的实施途径等三个角度论述大学生法治教育中所蕴含的现代性应然诉求,从而建构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现代性理论体系和实践框架。

一、理性主体:法治教育价值目标的现代性

黑格尔认为,“现代世界的原则就是主体性的自由”,现代社会的“伟大之处就在于自由地承认,精神财富从本质上讲是自在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个体的主体性和自我意识的生成或走向自觉,是现代性的本质规定性之一,是全部现代文化精神的基础和载体,人作为个体从自在自发的生存状态进入到自由自觉的生存状态,这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的重大事件,它成为现代社会运行的支撑性因素,是现代社会的创新能力、内在活力和驱动力的源泉。这种个体的自觉状态不是少数社会精英的特殊状态,而是现代社会公民的普遍的生存状态。这就在哲学的层面提出了现代性社会的基本特征就是人作为自主性的理性主体的生成。在现代社会,这一理性主体行为的标准不再依据前现代社会的神之权威或君王的绝对权力,而是遵循着经合法程序制订出来的法律规则,细言之,国家、社会与理性主体的关系由公法来衡量,理性主体之间的关系则为私法所决定,因此,我们可以说现代社会就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对理性主体而言,这种法治化的要求并非仅停留在抽象的层面,它更在法律精神、法律信仰以及法律实践的层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首先,理性主体的自主性是现代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在于社会成员主体性意识的增强,这种主体性体现在人们能够依据客观条件和主观需求及聪明才智来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一种能力和权利,是主体支配自己的活动所应有的权利。同时这种应有权利要转变为现有权利,就必须得到国家法律制度的确认,从而获得公权力的保障,所以,我们可以说现代法律的基本特征就是对源于自主性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进而能够断定法的现代精神之主旨,乃是对自主性的弘扬。同时这种体现社会主体自主性的法的精神,逻辑地演绎为若干要义,亦即公民意识、自律意识和生命意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塑造具有自主意识的理性主体是现代法律精神的题中之意。其次,这种理性的主体应当具有忠诚的法律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就意味着法律在成为工具性规范的同时,还必须成为人们的价值性诉求。如果“法律仅仅被理解为国家自上而下地制定和执行的一套规则,当官僚国家通过无论行政还是法律手段渗入和控制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当社会在此过程中日益萎缩而不再是法律与宗教的创造之源,这时便大难将至”因此,对法律的诚挚信仰成为现代性主体的必然要求。最后,就实践而言,理性主体应当视法律为外在行为的准绳。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在于调整对象的不同,法律指向的是人们的外在行为,而道德则调整人们内在的良知。理性主体也是社会实践的主体,人们必须将法律作为行为的最低标准,这一要求是保证理性主体的自我权利与其他社会成员的权利和谐共处的基本条件。

在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现代性的规定特征在于具有自主性法律精神、法律信仰以及视法律为行为准绳的理性主体的生成。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过程中,把自主性的理性主体的培养视为教育的价值目标。在法治教育中,需要让学生知道,只有成为自主性的主体才能进入社会生活,当然这种自主性不是任意性,而是以责任为依归的,每个青年学生只有成为自主的主体才能使自己信服地成为责任主体,从而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使自己的行为选择符合法律的要求。同时,要培养学生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把握法治观念的精髓,因为只有当法律成为学生的一种社会信仰时,它才能是使大学生由内至外地尊重法律,从而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展开实践活动。因而,只有将大学生塑造成具有自主意识的理性主体,才能符合现代性的应然要求,才能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培育出守法公民。

二、权利义务:法治教育基本内容的现代性

以理性主体的生成为基本特征的现代社会,不仅表现在社会成员的自主性的增强,同时还表现为理性主体之间的关系与前现代社会相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前现代社会与现代社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不再以身份为划分标准,而是以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来界定,这也是前现代社会被视为公法型的社会,现代社会被视为民法型社会的法理依据。在现代社会,国家公权力的来源是由“社会契约论”证成的,而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则是以民事性契约来判断的。无论是社会契约还是民事契约都是以自主性的理性主体的存在为前提,就此而言,契约化行为在社会中地位的彰显正反映了理性主体自主性的增强,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自主性理性主体的出现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本质要求。当自主性的主体成为契约制定者和履行者时,所有活动的内容则指向人们的具体行为即设定、实现权利和义务。就此我们可以推论,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范畴构成了现代社会生活的主要内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视权利与义务为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因此我们在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时,必须把握住这一现代性特征,将权利与义务观的教育视为法治教育的基本内容。

青年学生正在经历一个逐步成熟的成长过程,法治教育要使学生能够在选择社会行为时摆脱不成熟的随意性和不负责任性,让每一个学生知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必须承担与之相适应的义务,这就需要青年大学生们树立起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因而就有必要厘清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内涵及关系。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与之相对,法律义务则是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就二者的关系而言,权利和义务在结构上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既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如果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两者在数量上存在着等值的关系,即在一个社会中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两者在功能上存在着互补的关系,即只有在两者互动的运行中,才能有效地调节理性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现代社会的运转不仅需要权利,而且需要义务,只有科学地认识到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才能建立起正确的现代性权利义务观。

权利与义务观的确立仅是在宏观上使得大学生了解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中的地位及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这并不能保证学生在具体层面熟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因而,这就需要在法治教育的过程中,将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教育推向更加细致的实践层面,从而使学生在不同层面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形态。由于大学生在校园中的时间很长,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在校园中尤为突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立足于校园生活,使得学生们能够切身感受到权利与义务在生活中的重要性。例如:学生与校方之间的关系既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又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就前者而言,高校依据《教育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垂直型的隶属关系,这就要求学生有服从校方管理的行政义务,与此同时,学生也有在与管理发生冲突时的行政救济权利,如对校方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对于后者来说,二者存在着平权型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校方为学生提供了教育、住宿及饮食等方面的服务,在这些方面两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之间的关系由民事权利和义务来决定。我们只有让学生在实际生活中切实感受到权利与义务的存在,才能使其了解权利与义务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进而依此作为自己行为的标准。

三、方式多元:法治教育实现途径的现代性

现代社会的规定性特征在体现为理性主体的确立、社会内容的权利义务性的同时,还体现为社会各个系统的分离。近代以来,伴随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逐步分离,社会形成了不同的系统,人们的行为随之呈现出分化的特征,社会的各个子系统按照自身的法则进行运转,这就意味着多元化的趋势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特征。现代社会共同多元化的特征也体现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进言之,国家社会、学校以及个人等不同的系统,在法治教育的过程中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因此,我们在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时候,必须把握住时代多元发展的特征,统合社会的不同力量,如社区、法庭等。在教育方法的选择上也应当摈弃单一的课堂灌输的方式而应以效益最大化为原则选择切实可行的方法,共同营造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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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性善 人性恶 法治

人性善恶的评判自百家争鸣之时就有争论,至今仍未有确定的结论,人性善恶在不同的社会形态存在的时期、依据不同的标准得到的结论自然也是不同的,无论是我国的古代社会制度还是西方的自然法制度的形成与发展都是与人性善恶的评判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在对人性不断地认识并且给与适度尊重和满足的基础上,社会制度才会越来越完善,人类社会才会不断地前行。

一、人性善恶的评判

人性是人作为一种生物所表现出来的自然本能和生理特征,人生活在社会之中,要满足人性所表达出来的各种欲望和需求,就必须受到社会规范的制约。马克思说认识社会关系的总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各种各样的人性善与恶的评判也就出现了。一般来说,善就是好,恶就是坏,善与恶是一种道德评判标准,在一定意义上说,正是有了善恶的评判才有了道德的产生,也就是说,符合道德评判就是善,不符合道德评判就是恶。在此意义上说,人性善恶也是一种道德假设。以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的利益为中心,符合道德评判的人性就是善的;相反,以自我利益为中心的倾向性人性即是人性恶。这都是道德意义上的评判,在法治社会条件下,对于规则又该如何制定才能符合善恶的评判呢?

我国战国时期的孟子是最先主张“性善论”的思想家。性善论从字面的意思就可以看出是认为人性本善的理论。他认为人生来就具有天赋的“善端”,具有一种先验的道德观念的萌芽,这是人异于禽兽、高于禽兽的本质的特征。我们中国孩子所熟知的经典读物《三字经》开篇即是“人之初,性本善”。与“性善论”相反,战国时期的荀子最先主张“人性本恶”,他认为人生来性就是恶的,后天教育可以由恶变善,但是每个人都有欲望的追求,这是人的本性中就有的,这种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就决定了人的性本质是恶的。韩非子作为法家的代表更是坚定认为人性恶,主张以严刑峻法来治理国家,秦王朝更是将这种思想推到极致,形成单一的法治。

西方国家的基督教认为人是有原罪的,人生来就是为了赎罪,要用忏悔和良好的工作以及服从某种禁忌、戒律等来获得全能全知上帝的救恕。这样才能在死后进入天堂,否则就会进入地狱受苦。这就是一种典型的性恶论。这也是西方法治思想发展的理论基础。

二、人性善恶对法治理念的影响

法治理念是法治的灵魂,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主要内容是法律的权威性是法治赖以实现的根本保障;限制公权力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公正是法治最普遍的价值表述;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的价值实质。

人是生活在社会关系中的,人与人之间的相处充满了各种规则,这些规则不断调整着不同的人不同时期的人性满足。尊重和满足了大部分人的人性,社会才会安定。从一个国家、社会的角度来说,统治者或者是宗教为了维护其统治权威的需要才会形成对人性善恶的评断。无论多少思想家的评判也是为了维护政治秩序,中国古代王朝的变迁都是打着君权神授的旗号就是最好的说明,西方的社会制度更是与宗教密不可分。

主张人性善,实行德治,认为人的恶行可以由道德教化转化为善行。这从我国古代统治者的政策中明显的体现出来。中国秦朝是主张人性恶,建立法治,但是由于单一的法治过于极致演变成罚治,使得民怨沸腾、秦朝腐败灭亡。之后的统治者吸取教训改变单一的法治将礼法结合,法治与德治并行。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正统思想的儒家思想主张人性善,主张伦理本位,德治主义,人治主义,要求统治者本身有德行,推恩于民,施行仁政。

与中国相反,西方宗教认为人是有原罪的,人活着就是为了赎罪,人性是恶的,有权者会利用人们让渡的权利来危害他人的利益,这就需要用制度来约束统治者的人性,维护人们的利益。法治就是治理当权者而不是治理权利让渡者。人民能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控制,人民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最终拥有者,国家权力为人民服务,依照人民意思行使,接受人民的监督。因此,西方国家建立法治社会,崇尚法律的权威,以各种法的完善来更好的保护人的自由价值。在社会问题的解决方面,西方是注重法律方法,强调问责。

人性善是中国的传统文化理论,因此在解决社会问题的时候多考虑道德方法、和解加调解以便息事宁人。例如面对越来越多的食品安全问题,如三鹿案件、苏丹红案件,首先考虑的是生产者的社会责任、道德心,而不是质问生产者的法律责任。这是一个法治国家该有的态度吗?生产者为了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不顾他人的合法权利,这是他们人性恶的一面,在制定法律制度时就该考虑到生产者会为了自身利益危害他人利益,这样才能建立真正的法治社会。柏拉图的哲人王统治梦想的破灭不正是最好的说明吗。

三、结语

对人性的正确认识是人认识自身、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前提,忽视或者否认人的自然本能和生理特征就会对国家和民族、甚至是具体的人产生极大地危害。人生活在社会中,人性就要受到人类规则的制约。

人性是一种道德假设,没有对错之分,只有合理有不合理。人性善恶也是一种道德假设,无论在社会制度的发展中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我们都应该看这种社会制度在当时社会的具体社会效果,而不是单纯的批判。总体来说,笔者认为人性恶是现代法治的哲学基础,人性恶的观念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是至关重要的,保障公民权利,实现良法之治,没有这种观念是无法建成真正的法治社会的。

参考文献:

[1]王海明.人性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2]侯灵华.荀子人性论研究[J].中国商界,2010,4.

[3]王海明,人性是什么[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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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普遍的“弱势心理”正在社会上蔓延,很多中产、官员群体也在集体“喊弱”、“哭穷”。在一项最近的问卷调查中,45.1%的党政干部受访者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

而另一方面,据媒体报道,湛江市司法局普法办副主任叶君保,从事普法工作25年,痴心不改,自嘲“教出了一堆‘刁民’”,并直言不讳地宣称懂法的“刁民”是促进社会进步的力量。

官员的“弱势”与刁民的“给力”,这两个群体的不同表现,恰恰暗合了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建设法治政府,根本还是要限制政府及其官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过大的权力。而从中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务公开,鼓励公众参与及严格问责。这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几个节点。无论是官员对权力的敬畏,还是他们对政绩的压力,其实都是法治社会对政府官员的基本要求,也符合民众对官员群体的整体期望。而作为社会成员的“刁民”,公民意识、社会责任感的不断汇聚,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推动法治建设的强大合力和深化改革的动力。

部分官员感到“弱势”的原因,一方面是来自纪检部门、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越来越多,尤其是有关部门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让官员问责之潮流在近几年风生水起,这使得官员们虽然“高居庙堂”却不得不时刻“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另一方面是官员既要完成相关政绩考核“对上负责”,又要多做让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对下负责”,一肩挑两头,责任重大,各方面的压力着实不轻。

如果那45.1%的官员觉得自己属于“弱势群体”,虽然是官员们的自我认知,但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无疑是我们百姓之福,只有官员能“俯首甘为孺子牛”,才能实心踏地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能得到老百姓的认可和满意。我们期待这样的“弱势官员”越来越多,当“遵纪守法、廉洁高效”在官员群体中蔚然成风,那么,我们实现建立法治社会的目标就不会太遥远。

“刁民”这一称谓的含义是众所周知的,这是部分官员特别是基层官员,对治下的喜欢维权讲理、不盲目服从和百般顺从的那部分公民的称呼。何以成为“刁民”了呢?我们完全有必要对这一群体进行准确的定位和解读,相信我们不会忘记那些在孙志刚案中奔走呼吁的媒体记者和众多网友,他们的努力直接推动了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张先著提起“乙肝歧视第一案”,他的胜诉促进了国家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的统一……正是这些“刁民”,他们对法治的追求令我们尊敬,他们对法治的信念令我们感动,他们对法治的渴望令我们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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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多角透视

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的总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来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主要有:

第一,“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学说占据了重要地位。“自从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法律思想是在‘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和‘出礼人刑’等原则下实行儒法合流的。”法律思想推崇“仁政”,“礼”被视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统治方法,主张“出礼人刑”,在“礼、法、德、刑”的关系上即是“德主刑辅”,强调道德教化为主,法律强制为辅,主张“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

第二,无讼的价值观,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

“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的和谐,而“讼”是矛盾的集中体现,无讼才能和谐,所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价值取向上素来是“无讼的价值观”,以诉讼为耻,“无讼为德”,无讼成为一种最佳的社会秩序状态,在这种价值观的主导下必然使矛盾的调解止于内部或私了,这就大大节约了因形成诉讼而需支付的诉讼费、费、调查取证和差旅等开支,大大节约了社会成本。

第三,“重义轻利”的义利观,“见利思义”价值取向

儒家思想的“重义轻利”的主张一直对封建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国古代思想家强调在“义”与“利”发生矛盾之时,应当“义以为上”,“先义后利”,“见利思义”,反对“重利轻义”,“见利忘义”。中国是一个农业社会,经济落后,统治者的重农抑商的政策使商人阶层萎缩,“追利”的思想受到限制和打击,这种对“利”的态度和儒家的“德主刑辅”的思想相联就形成了“重义轻利”的义利观。

第四,集体本位的责任意识,整体、系统的法律价值观

在中国传统道德的发展演化中,公私之辩始终是一条主线,《诗经》中的“夙夜在公”,《尚书》中的“以公灭私,民其允怀”,西汉贾谊的《治安策》中的“国而忘家,公而忘私”等都强调以国家、整体利益为重,强调一种对集体的责任意识。

在思维方式上,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显著特征。从先秦诸子的天人之辩,到汉武董仲舒“天人合而为一”的命题的提出,再到宋明理学家的“万物一体”论的形成,整体观鲜明地贯穿于中国古代思想史的全过程。中国古代史以家庭和家族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和国家政权的社会基础,个人是家族的缩影,国家是家族的放大。法律的功能首先在于确立和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在确认社会总体利益的前提下来规定个人的权利义务,传统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集体本位主义的特色,就连清末的变法图存,引进西方民主和的过程中。都没有离开过集体本位,换句话说,清末变法图存,引进西方民主和是为了整个中华民族的复兴和繁荣,而不是为了实现个人的人权和自由,也正是在根本出发点上的差异导致中国的知识分子对西方的和民主的误读。

当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有其他特征,如工具主义的法律理念,“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等级思想等,因为它们更多的是体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相冲突的一面,在此就不过多赘述。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相容性

法治即是法的统治。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指西方各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形成的一整套系统的法治理论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理性、正义、权利,正是西方法治传统的精髓。现代法治理念的思想渊源,一般都追溯到古希腊的伟大思想家。在西方,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法治已从思想家的思想转变为一种切实的国家形态,最终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法治理论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

现代法治主要体现为以下三项基本原则: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人权与自由原则。

乍一看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似乎并不具有兼容的特性,甚至在某些价值取向和法律理念上是彼此迥异且水火不容的。然而,要想判断两事物的相容与否,并不是找出他们的相似之处,我们讨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相容性,是为了找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有用的法治资源,并不是从表面上找其相似性这么简单。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相容不仅是可能的,在构建现代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也是必要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相容首先源于文化本身在历史进程中的贯通性和连续性。历史和传统是无法割裂的,传统注定要对现实产生影响,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完全摆脱与过去传统的联系。法律文化作为人类历史的积累和沉淀,必然有其自身的延续性与承继性。中国法治建设若离开对传统法律文化价值的发掘与弘扬,则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自由、理性、法治与民主不能经打倒传统而获得,只能在传统的基础上由创造的转化而逐渐获得”。作为一个历史的连联过程,传统法律文化并未因其是历史的东西而丧失其自身的价值,它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以某种新的形式获得延续,进而在现代法治文化系统中发挥新的作用。

同时,一个国家或民族在其社会的发展与变革中都面临着如何使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实现科学合理承接的问题。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法文化都深深地植根于一定的文化土壤之中。都是在各自具体的民族环境和地域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延续千百年的民族文化在法律这种文化现象上的反映和折射;而这种文化一旦形成并经过长期发展就会根深蒂固地积淀于人们的文化心理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指导或制约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及生产实践。那种主张所有传统的法律文化,在废墟上建立现代法治的想法不仅是幼稚的,也是行不通的,传统法律文化必然要与所准备构建的现代中国法治具有相容性,否则,即是构建了现代法治也会遭到传统法律文化心理的排拒而无法实现,因此,现代法治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相容性的研究抑或从传统法律文化中寻找其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容的东西并加以改造,找出其现代价值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统法律文化中所蕴含的现代价值内容:

第一,“德主刑辅”,道德渗透于法律的现代借鉴价值

“德主刑辅”是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的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的最基本的法律思想,固然,现代法治主张“法律至上”、“法不容情”,法律不能过多的包含道德因素,但是我们也必须牢记,法治是良法的统治,丧失道德性支持的法律绝对不是良法,离开了道德评判的法律即使实现了统治也不是法治。传统法律文化对礼法的道德评判的关注,对现代立法具有借鉴意义。任何法律的制定及其最终实施,都离不开社会环境中的道德观念,离不开民众的心理的认同。我们看到,当前有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由于充分考虑了民众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实施时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德礼入法的传统是值得借鉴的,法律应密切关注与各个历史时期相伴随的道德意识与道德观念,司法也应越来越多地体现人情与人性。一方面,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时候,必须以道德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精神为指导,充分考虑人们的道德观念,在一定条件下,立法者甚至可以把某些重要的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范,使其直接上升为法律,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人们的道德观念也会不断发生变化,立法者应注意对已经制定的法律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和完善,以顺应道德发展的要求。

第二,“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的现代价值

“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要实现我国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借鉴“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的阻力,以礼明法,增强道德的约束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代西方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对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

第三,重义轻利的义利观的现代价值

在义利观方面,中国传统道德虽然主张“重义轻利”。但并没有把义和利完全对立起来,只不过在两者关系上偏重于义,即强调“见利思义”。这种思想对我们今天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同时具有积极的意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取利有义”,“见利恩义”,这是包括市场经济在内的任何社会形态应具有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

诚信,是中国古代一向倡导的一个道德原则。“诚者,开心见诚,无所隐伏也”,“信者,诚实不欺,信而有征也。”孟子曰“思诚者,人之道也。”可见,诚信既是为人之道,也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基础。目前,我国“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帝王条款”的作用,与这种义利观也不谋而合了,我们在经济活动中应大力倡扬“诚信”的道德精神以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良好的道德氛围中得以健康发展。

第四,整体、系统的法律价值观的现代借鉴意义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素来都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蕴含其中的“以整体的观点发挥法在治国和维持社会秩序中的作用”的理念,对于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仍具有借鉴意义。其一,法治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由法治原则、法治制度、法治组织、法治观念、法治过程共同构成的整体,是一个由合乎法治要求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共同构成的整体。只有单项发展,没有全面推进,是不能建成现代法治的。其二,在司法实践中,要全面、系统地实现法的多重功能,应注意防止单纯的惩罚主义,既重视依法审判,也要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劝人悔过自新,导人向善,既要实现法的惩罚功能,又要实现法的教育、指引、预测以及评价功能。其三,就法治的驱动模式而言,中国法治化应当走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的道路,既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方向的时代责任,也需要社会民众广泛参与,使依法治国拥有牢固的群众基础,进而保证法治旺盛的生命力和无穷的动力来源。

第五,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制定法与民间法并立的“混合模式”的现代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法律渊源上来说,是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制定法与民间法并立的“混合模式”,尤其是清代成文法、判例法几乎是交互使用的,律和例甚至可以在一个案件中同时引用,“混合法”模式中的成文法、判例法共存集大陆法系成文法之严谨与英美法系判例法之灵活之长而避两者之短,而其中的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又可以弥补制定法之不足,在法律之外。通过其他社会规范来调节社会关系。“混合法”模式下的法律实践活动可以有效地弥补法律的漏洞,实现法律的妥当性价值,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确实有许多合理的因素与现代法治有不同程度的相容相通。这些因素都是我们进行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的资源。但是,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许多观念都具有两重性,我们必须对其进行认真地甄别,去其封建性的糟粕,取其合理性的精华。更需指出的是,传统法律文化虽有许多可资借鉴的因素,但它们的历史局限性决定了它们并不是可以直接拿来使用,而是要根据时代的需要,赋予其新的内容,使之随着时展而更新,从而更具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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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治;经济;法治经济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从本质上看是一种经济发展形式,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法治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也可以认为是一种运用法律手段规划和配置资源的方式,二者在资源配置方面具有共通性。从市场经济和法治的特征看,市场经济一般具有自由、平等、竞争和秩序等特点,其中市场自由受到市场秩序的规范和控制,市场规范实际上是规范市场自由的法制,所以市场经济具有法制性;法治自身具有平等性和法制性,这两点与市场经济是相同的。由此可以看出,市场经济和法治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马克思认为“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由此可以看出市场经济越发达,法制越发达,法治越成熟。而经济市场化的必然趋势要求相匹配的社会法治化进程。恩格斯也认为法律产生于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行为的共同规则,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演变成了法律,由此可以看出,生产、分配和交换行为及其发展程度是法治经济产生的基础,而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具体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首先,法治是市场主体地位确定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各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规律的指导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各市场主体之所以安心经营是因为法律保障了其合法财产的不受侵犯,保证了其对合法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果没有法治,市场经济秩序将会混乱,无法维持平等自主的交易,各市场主体地位也得不到确定和保障。市场机制将失去作用,市场主体将彻底瘫痪。

其次,法治是市场机制运行的需要。一方面市场经济具有的竞争性和开放性的特征,是一种公平竞争规则下的契约经济,竞争的基本作用是最大限度的调动各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不断创造竞争优势争取最大经济利益,通过竞争使资源获得合理配置。但良好的竞争需要法治来规范和维持,不正当竞争也会能带来一定的消极后果。其中,不当竞争会使生产和资本过于集中,达到一定的程度会形成垄断,从而导致竞争排除,无法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损害他人的利益,从而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严重削弱了竞争机制的作用。因此,必须用法律规范竞争机 制,用法治构建自主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从而作为保障公平而又效益的竞争,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法治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市场在资源配置的作用修改为决定作用,并提出要更好的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提升了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地位。但是市场自身具有的自发性和盲目性特征导致市场调节的缺陷,因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市场自身的调节和政府的宏观调控,都要在一定的规范内才能配合恰当,发挥出最大优势,反之则会导致市场失灵,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证明,政府过多的干预市场经济,违背了市场经济自身的发展规律,阻碍甚至破坏了市场经济。因此政府的宏观调控一定要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法律作为一种普遍的强制的行为规范,可以很好的将政府公权力限定在合适的范围内,将宏观调控纳入法治轨道,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法治性,更利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二)法治是市场经济的保障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法治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中国经济进入法治新常态,要充分发挥法治的作用,为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保驾护航。

作为一种平等自主的经济形式,多元的市场主体要自由的出入市场,必须要用法律来明确各市场主体的产权关系、经营关系等权利义务关系。正如吴敬琏所说“市场交换是具有平等权利的所有者之间的产权交换,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在“陌生人”之间进行的高度非人格化的交换。如果没有一套正式的规则,例如合同规则、产权规则等作为基础并由第三方(往往是国家)来监督执行,就会导致市场混乱,所以,现代的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市场经济是自由的平等的经济形式,自由平等的原则必须有法律的保障和依托,如各市场主体在等价的交换时,仅仅依靠市场经济自身调节不能实现平等的原则,必须要法治作为自由和平等的保障,保障各市场主体的基本权利,实现人们正常的经济活动。只有用法律明确界定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所以说,法治是市场经济的保障。

(三)市场经济是法治的基础

新常态下,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与法治的发展密切关联,经济的市场化趋势必然要求社会的法治化,即市场经济越发达,法治越发展。同时市场经济自身平等、自由的经济形式需要完备的法治规范和约束,所以市场经济的市场化促进法治的不断完善。

所谓“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在我国古代自然经济时期,早期的“法律”产生于“定分止争”的社会经济关系,作用于维护安定团结,防止纷争。而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中,各市场主体平等自主经营,利益主体出现多元化,资源配置由计划走向市场化,交易的规模和频率不断扩大和加快,导致前所未有的经济矛盾和纠纷层出不穷,不再适用原来“定分止争”的法律,这些问题远远超出了原有法律的调整范围,只有重新制定和修改法律,完善法治才能真正的发挥法治对市场经济的规范、制约和保障的功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促进了法律的更新和完善,法治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四)法治经济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因为市场经济越发达市场经济活动越频繁,交易范围越广泛,频率越大,必然导致经济矛纠纷的增多和经济矛盾的激化,这样的矛盾和纠纷市场经济自身的调控是很难解决,而运用法治的手段解决问题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这样以法治为基础的经济保证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从本质上看,法治是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维护社会根本经济效益,促进社会资源有效利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手段。市场经济不断法治化,让法律更多的参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参与到资源和财富的分配,优化资源,实现合理配置,加快市场经济的法治化步伐。所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的法治化程度不断提高,法治经济不仅保护了市场的发展,而且促进了市场的稳定,成为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因此,市场经济越发达,法治和经济的结合程度越深。经济是法治发展的基础,法治是经济发展的保障,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作者单位:齐鲁工业大学)

参考文献:

[1] 卫兴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J].前线,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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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现代性、理性与法治

今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已经以不可阻挡之势参透到各个方面和领域,人们不仅用法律确认、维护、巩固原有的社会秩序,而且还试图用法律创造一个崭新的社会。这正是法的现代化的一个直接结果。"现代化是基于科学技术革命,整个社会从物质到精神、从制度到观念的总体变迁,是特定社会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葛洪义)法的现代性因素,也就是现代法律的特征,主要有:1、公开性。法律的内容、法律制定与实施的过程向社会公开;2、自治性。法律是一套独立的并由专门的机构运用专业知识加以适用的规则体系,法律活动成为一个独立的专业领域;3、普遍性。法律调整的是一般人的行为,其价值内涵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层次性或称道德性。法律必须符合一定社会特定历史时期普遍的价值准则,并与人类社会最低限度的道德观念保持一致;5、确定性。法的内容,至少它的中心含义应该尽可能明确、无歧义;6、可诉性。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7、合理性。现代社会的法律机制必须成为由法律职业者操作的、符合一定理性原则的秩序机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从而能够增加个人行动的可计算性;8、权威性。现代社会的法律就外在强制的效力而言在社会生活规范体系中应该具有最高核心的地位,具有不可忽视、不可冒犯的最高权威。"上述八个法的现代性因素,概括起来说,就是理性化,或者说,法的现代性就是指法的理性化……一般认为法治化是现代的重要特征之一,那么,实际上也可以肯定,法的现代性就是法治的属性。"(葛洪义)

理性一词现在已为人们耳熟能详,它在世界范围的流行则源于启蒙时代。狭义的启蒙通常是指从17世纪洛克开始,在18世纪的法国进入,到19世纪的康德黑格尔达到顶峰的"启蒙运动"。启蒙运动的核心是弘扬理性,提倡科学,反对宗教,倡导确立世俗的人的崇高地位。启蒙运动的思想基础就是理性主义,而理性也成为现代的核心概念。关于理性,必须提近代哲学的始祖笛卡尔。笛卡尔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思想家,但他从"笛卡尔式怀疑"出发,在寻找作为哲学研究推理前提的公理的过程中,确立了人的理性思维至高无上的地位。他提出:绝对确实可靠的公理、原则在传统的经院哲学中找不到,从前辈流传下来的见解中找不到,感觉到的东西也不能提供公理,甚至数学证明也可以怀疑,因为许多人在数学问题上陷入错误。所以对于我们来说,无可怀疑的、确实的东西就是我怀疑或者我思维,怀疑的存在意味着怀疑者的存在,思维意味着存在一个思维着的东西,由此,他得出一个著名的结论:"我思,故我在",确定了人的理性思维的至高性。我们知道,法治作为一种实践,是西方近代社会经济政治革命的产物;作为一种信仰,是西方知识论文化背景的产物;作为一种理论,则主要是理性主义的结晶,因此,法治正是法律意义上的理性统治,正如韦伯将人类历史理解为不断理性化和解除魔咒的过程一样,法的现代性其核心在于理性,而法治正是理性的特定产物。

然而,正是理性的崇高地位导致了现代社会深刻的人文矛盾。用理性解释一切、评价一切、规范一切的结果,是建立起来了一个以理性为中心、科学为基础的权力与知识体系,它在带来工业文明辉煌的同时,也导致了现代思想的严重封闭,加剧了社会的紧张、焦虑、分裂,导致了对现代的痛苦反思--学术界称其为"现代性危机"--并催生了以"粉碎理性"为特征的后现代思潮。在中国,复杂的民族性与自我封闭的偏狭趁此机会也大兴风浪,以对法治情绪的表里不一与为自身利益的投机取巧为实质而繁衍出一系列"畸形"的"法治"现象。

二、后现代思潮对法治的消解

后现代思潮是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开始流行起来的广泛的文化思潮。后现代主要不是指一种时代意义上的历史时期,而代表了一种现代之后的精神状态,是对以知识至上为主要特征的后工业社会的精神回应。后现代思潮仍然是19世纪以来的思想家对工业化所开辟的现代文明的批判的继续。"现代性危机"的发生激发了解决危机的热情。贝克在此基础上把现代化区分为简单的现代化与反省的现代化。简单的现代化肢解了农业社会,开创了工业社会的结构图景;反省的现代化瞄准的则是传统的现代化所勾勒的工业社会图景,意图创造一个新的社会形态,它试图用理性自身的力量克服理性的难题,以解决"现代化性危机"。与此不同,后现代主义的解决方案侧重于解构理性,张扬非理性,以不确定性与内在性应对"现代性危机"。后现代思潮迫使我们在对自己以往的确信进行深刻检讨的同时,也在用一种漫不经心的学术语言和看似轻松的游戏方式解构、消除、反讽理性和一切规范--包括法律规范。显然,后现代作为一种文学、艺术、建筑工艺、哲学等领域的新思潮或者有很充分的理由,甚至可能带来相当富有成效的结果,但它在法学领域的运用,将起着颠覆启蒙时代以来形成的法治理念的作用。

关于后现代思潮与法治的对立,是通过后现代思潮倾向于与理性彻底决裂而决定的。哈贝马斯指出,后现代主义作为与现代性的告别,必然表现为与合理性的决裂,所以,后现代主义的主要特征就是非理性主义。利奥塔等后现代思想家认为,后现代主义的出现与理性观念的主要转变相适应。有人甚至认为,尽管后现代主义至今不是一个明确的概念,但是,理性的死亡却是一项历史工程--现代性的终结的标志。后现代这个时代的时代特征就是作为"统一"和"整体"之根源的理性和它的主体"被粉碎的时代"。具体而言,后现代思潮又是如何宣告与理性决裂并消解法治的呢?

后现代思潮与理性的决裂集中表现在后现代思想家所共享着的一种被称为"流浪者的思维"的思维方式。后现代学者强调否定性、非中心化、破碎性、反正统性、不确定性、非连续性和多元性,这些特征正好是流浪者"四海为家而永远不在家,对他而言,无家存在,没有任何地方可以称其为家"存在状态的反映,流浪者流浪的过程就是不断突破、摧毁界限的过程,后现代思维正以持续不断的否定、摧毁为特征。现代思维就是我们称之为知识论的思想方式,这种思想方式强调一种主体性的观念,即人是自然的解释者或宇宙的观察者,人们可以通过科学改造和控制世界。现代主义哲学试图成为"科学的",诉诸于精神的方法而非权威,而这种论说的成立,必然依赖主客体两分的思维范式。按席沃尔曼的概括,现代主义的特征是:对基础、权威、统一的迷恋;视主体性为基础和中心;坚持一种抽象的事物观。而对这一切的质疑便构成了后现代主义的特征。从思维特征看,"后现代思维涉及反思--发现差异的地位,考察非决定性的铭文,致力于意义、同一性、中心、统一性的消解"。

消解法治,可以说是后现代思潮的逻辑必然。众所周知,根据我们习惯的划分方式,历史上长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理论,概括地说,可以分为形而上学的法律理论和实证主义的法律理论两大类。在所有形而上学的法律理论中,法律都已经被价值化,即从好与坏、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理性与非理性等二元对立结构中,选定前项为立足点和价值根据以设定并努力建构一个理想的法律图式;分析实证主义法律理论则竭力否定价值判断,猛烈批评形而上学的二元结构模式。但是,法律思维中无论是经验归纳的方式还是理性演绎的方法,都是建立在合法性基础之上,也就是都必须为法律寻求一个合法性根据,因此,法律和法治都有一个相对确定的支点,以使法律和司法具有合法性根据。也就是说,现代法治是建立在理性认知基础上的。而后现代思潮所要否定的正是这一点。对于后现代法律理论来说,法律并不存在一套可以被理性所认识的确定的内容和使其正当化的根据,所以,法律并不存在一个普遍的本质化的规定性。将法律建立在某种确定的根据基础上以使其正当化,不过是现论宏大叙事的组成部分,这种观点连同作为其知识背景的宏大叙事都是一种神话。

在后现代法律理论中,批判法学对现实法律制度的抨击极具代表性。批判法学又称批判法律研究运动,兴起于美国70年代到80年代,其基本观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法律推理的非确定性。法律推理的大小前提都是不确定的,某一案件适用什么法律规则,确认哪些事实,完全是法官和陪审团的主观选择,没有客观性。法律推理并不具有不同于政治的特殊模式,而是穿着不同外衣的政治。法律推理的不确定性同时还具有深刻的原因,这就是个人主义与利他主义的基本矛盾;第二,法反映统治者的意志。并非传统的自由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中性的那样,法律使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关系和观念合法、正当化,把有政治倾向的,有利于统治阶级的东西打扮成中性的、有利于全社会的;第三,法不是适应社会需要的必然产物,而是阶级统治的偶然产物。法是政治的,是不同社会力量、阶级和个人之间相互斗争的产物,完全没有必然性可言。批判法学重要代表昂格尔认为,现代性面临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是其内在矛盾的体现。法律秩序、法治是现代性的观念反映,是现代社会内在矛盾的集中体现,而这个矛盾是传统政治哲学和经典社会理论无法克服的,显然,昂格尔借此将现代法治从思想根基上瓦解了。

总之,后现代思潮隐含着突破、破坏、解构法律的合法性根据的基本理论倾向,其结果无非就是彻底动摇启蒙时期以来形成的现代法治理念和结构。后现代的出现意味着现代法治神话的破灭,后现代思潮对法治的颠覆使本来就缺乏法治基础的我国法治建设雪上加霜。我们需要更多更深的理论阐释与文化积淀,以夯实法治基础,却在后现代思维中发现我们寄予厚望的法治理念乃是一个行将破灭的幻想,这岂不令人沮丧?正如蓦然发现正在审理一件复杂案件的法官其实对法律一窍不通一样,那种被审判权威迷惑的心绪将会出奇失落。

三、"现代"情结对法治的阻碍

"落后就要挨打",这是对中国近现代史最贴切的诠释,或许也是对中国人现代化意识和愿望的最贴切的诠释。从中国和中国法的现代化进程中可以发现,民族矛盾和民族自尊心常常是推动现代化的主要因素。但是,在葛洪义教授看来,民族性固有的难以避免的偏狭所导致的现代化的普遍诉求,自始就多少是不情愿的、痛苦的、悲剧性的,至少可以说,最初的现代化在民众的潜意识里是从对现代化的敌视开始的。这种夹杂着渴求、无奈和敌视的强烈的、复杂的现代化愿望和情绪,在法律思想领域中就体现为既期待法律能够帮助我们摆脱各种困难,重建社会秩序,又在内心里对其持怀疑的、不信任的、不情愿的、排斥的,甚至抵制的态度--这种现象即为中国法的"现代情结"。葛洪义教授认为,在这个现代情结的基础上,既可以提供持续的来自前现代的反现代思想资源,又可能成为衍生后现代的反现代精神土壤。所以,中国法的现代化过程和方式中携带着一种反现代的精神力量。这种现代情结集中体现为内外有别的界限意识以及行为处事的"熟人"意识。

在中国,内与外的差别是思想的前提。内外有别意味着内外界限分明,内是自己的地盘,在"内"的都是自己人;外是别人的地方,外人则是自己之外的人。外人有时候是客人,自然要对其以礼相待;有时候是豺狼,迎接它的当然是猎枪。在判断事物、事件、意见时,这个界限意识也是非常清晰的,判断首先区分的是其来自外部还是内部,在内,则凡事可容,在外,则本能地抱有警惕性,且美其名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这种思维模式显然不是理性的,而带有深刻的情绪化倾向,尽管在民族存亡、生死大义上不妨明确区别对待,厚此薄彼,但当这种内外有别的界限意识上升为习惯并得以泛滥,这却是从一种品德转化为恶习。内外有别的泛滥,必然形成优劣、先后、尊卑之差,形成"熟人好办事"的"熟人"意识。正是这些非理性因素在法律思想领域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阻碍了法治化的进程。

在各个民族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界限意识不同程度地都存在着,因为这种区分自然也包含着合理性,但是西方国家中没有中国这样根深蒂固的界限意识。西方人不关心,至少现在不很关心地域、血缘的种族界限,更不会竭尽全力地刻意维护自己的家国边界,界限不是不可逾越的,只要使用一种合理的方式,界限就可以不再是界限,这显然不同于讲究家族本位的思维模式。西方人崇尚个人本位,西方人最牢固、最顽固的界限是理性,这也是罗马法能够成为欧洲大陆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因。西方的理性主义以及以理性主义为基础的西方法律制度一直是本质主义,普遍主义的,是对界限意识的反抗。虽然现在西方学者也讲要超越界限,但这里要超越的是知识论传统上的理性的界限。中国法的内外界限意识,是一种民族国家伊始迄今尚未真正法治化的反现代情绪。不过,内外有别的界限意识在前后才经历重大挑战并进一步得到强化。中国历史在清朝前期以前乃是相对进步的、文明的历史,但却使"东方大国"的尊严荡然无存,在"中国向何处去"的世纪大思考之中,"师夷长技以制夷"成为重要的突破口。清末修律正是拯救中华民族的伟大尝试之一。

清末修律的出发点在于外在压力给我们带来的巨大伤害。出于对尊严的维护与本能的反抗情绪,清末修律及其后的法律移植都颇具"怪相":一方面学习他国法律,从法律的表现形式到法律的实质内容表述都接受外来法律及法律思想资源;另一方面又对他国法律和法律理念保持着高度警惕性,念念不忘张扬自身,不能忘记自己的本土资源。这副"怪相"似乎正符合不盲从的理性思维,但其潜意识却是对西方的抵触乃至敌识,这是一个相当耐人寻味的现象,西方试图凭借其先进科技"融合"中国,中国人在心理上却加强了边界意识;现代化本身是普遍主义的,但中国人在追求现代化的过程中却强化了自己的精神界限。这种"内""外"的斗争或许将使中国现代化法治独具特色,但内外界限的矛盾却在微观上消解了法治。

在葛洪义教授看来,在前现代和后现代双重压力下,中国法一直处于寻找根据而在现代思想背景下难以找到牢靠根据的无家可归的思想状态。或许,"无家可归"下的"四海为家"将使中国法治更具包容性。而倘如此,消解法治的后现代思潮与民族情结将应验荷尔德林的名言--"危险孕育拯救的力量"。

重庆市长寿区检察院 余上云 4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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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治 人治 价值 理想国

智慧的古希腊人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先河。希腊人眼里,法律因宇宙之神宙斯的赐予而套上了神圣的光环,法律成为了他们心中不可侵犯的神圣秩序。尔后,古希腊人又认为它是世俗的规则,“仍然承认法律的统治地位,把法律和自由并论为实现他们的政治理想――城邦的和谐的两个基本政治原则,主张自由就是人只受法律约束,法律比人还要有权力。”然而对这种想法并不是鸦雀无声。与毕达库斯提出的“人治不如法治”不同,柏拉图却期待着那份“哲学家王”的人治,从而在《理想国》中构建了“一长串的乌托邦中最早的一个”,他认为理想的社会应该是贤人治国,抑或“知识”任何“用法律条文来束缚哲学家――国王的手脚是愚蠢的,就好像是强迫一个有经验的医生从医学教科书的处方中去抄袭药方一样。虽然在其晚年《法律篇》中,一再肯定了法律在国家地位中的重要地位,但仍是“第二等好国家”。我们不难看出这是超脱现实的近乎空想的理论,不免质疑:我们能保证社会中有这样的闲人吗?即使存在这样的人,我们又通过什么样的方式保证找到他呢?这样,似乎又回到了法治的层面上。或许是青出于蓝,亚里士多德则鲜明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其主要理由是:第一,法律是许多人制定出来的,而众人所做的判断总比一个人的判断要可靠;第二,人难免感情用事,而法律则无偏私;第三,法律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第四,实行法治可以反对专横与特权;第五,法治虽比较原则,但不能成为反对法治的理由。不仅如此,他还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从柏拉图到亚里斯多德,似乎是由人治转向法治的一个艰难的抉择。

而从古希腊到古罗马,则前进了一大步。虽然古罗马人没有古希腊人如此善思能变,但他们却更加务实,更懂得如何把法律运用于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去。从习惯法到公民法,从万民法到自然法,俨然一套法制体系,令人称叹。古罗马的社会,法律是中心。塞尔苏士认为它是“善良公正之术”,乌尔比安认为“是有关正义和非正义的学问”,西塞罗更是一语惊人:“我们是法律的仆人,以使我们可能获得自由”。这似乎达到了对法律顶礼膜拜的程度了。我们虽然不能因此就认为古罗马完全摆脱人治的阴影,但这无疑给奴隶制的社会形态中增添了几分浓重的法治色彩。

顺着历史的步伐,启蒙运动的洗礼中,近代法制观念才真正确立下来。近代法治主义的英国。詹姆斯哈林顿提出了对法治共和国的构想。“共和国是法律的王国,而不是人的王国”。洛克认为“使用绝对的专断的权力,或不以确定的经常有效的法律来进行统治,两者都是与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不相符合的”,从而在本质上排斥人治。激进的法国,秉承着洛克理论的孟德斯鸠根本不满足于讨论对法治的取向或仅仅概括法治为“法律下的自由和权力”,而创造性地提出“三权分立”学说――即通过权力制约权力,野心对抗野心的方式将法治落实到具体层面上,这对近代资本主义的国家法治运行产生深远的影响。而另一位巨擘卢梭则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创建法治共和国,他认为,“不管一个国家的政体如何,如果在他的管辖范围之内有个人不遵守法律,所有其他人必然会受到这个人任意支配。”这样,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一个理念:法律至上。或许我们不得不承认美国人的创造力,潘恩,杰弗逊,汉密尔顿等人转眼间将启蒙运动的精华在新大陆转化为巨大的事实,为世界缔造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使得法治阶梯一跃上数层。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创举。而今法治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没有局限于资本主义的圈之中,而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的如火如荼。

中国古代关于法治和人治的理论阐释和讨论主要集中在儒,法两家之说。《论语》,可以看出满篇基本都在讨论仁、礼、德等,而有关刑或法则的则少之又少。孔子云:“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孟子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国家闲暇,及是时明其政刑,虽大国必畏矣”。到此可以看出孔孟有异口同声是赞成人治的,而儒家战国后期的代表荀子也仍旧持此观点。法家的言论也许会让我们感到为之欣慰:“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过不避大臣,赏罚不遗匹夫”,“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不别亲疏,不疏贵贱,一断于法”。与儒家相比,法家则更突出了法律的治理作用,而没有幻想把国家的兴衰寄托于帝王个人身上,主张“垂法而治”,“依法治国”,似乎确实进步了不少。

那么,至此是不是就可以认为儒家主张人治,而法家主张法治呢?这个问题并不是这样简单,稍作分析即可明了。儒家主张仁、礼只是更强调了人在管理中的作用侧重于人的效用发挥,而法家则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来统治国家,发挥法律这一工具的职能。“儒法两家的理论分叉点只是对法的功能理解的差异,而不是法价值观的差异”这个分歧只是在于法家比儒家更重视法的镇压和教化的功能,而儒家则不排斥法的功能的前提下更重视礼和德的作用。而所有的这一切其实都是在君主专制这一制度前提下,这一阶级压迫社会本质下而言的,也都是服务于压迫人民的,剥削百姓的少数派统治。以此来维护“君权神授”,“王权至上”这一具有历史局限性的理论。所以,归根到底都是人治的,是讨论人治下的具体管理方式、压迫手段。如果去除君主专制的基础,恐怕也就失去了其时代的意义。儒法两家所说的人治和法治显然与今日的人治和法治大相径庭,历史的进步早已赋予他们新的时代内涵。

在强势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今天,如何进行法治建设是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人重要课题,更是一个曲折而漫长的过程。

法治是主要是用来解决所谓的专制或者权力行使无限制的问题,这是一种法律线性化理论模式的结构。所以,法治的关键,没有对权力的有效约束,法治就必然遭到权利的挑战而归于失败,这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根本标志。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形式,其“社会控制任务以及由此而来的我们称作法律的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其目的是控制这种满足个体欲求的侵略性的孤行专断的个体倾向”,而权力的行使运行于通常被称为“官”的手中,所以治权在某种程度上即“治官”。这与古代“明珠吏民不治民”的观点不谋而合。人是不可靠的,必须依法而治之。正如汉密尔顿所指出的:如果人类是天使,就不需要有任何政府了;如果人类是天使统治者,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或者内在的控制了。这样,才能保证公共社会让渡权力为公共谋利。当然这不是说不治民,因为在民众和权力之间,民众总是弱者,治民容易,治权力难。治官的同时也要治民的,只是治民与治官相比较,治民退居其次罢了。治权之外,我想便是治法。所谓治法,一是指创制良好的法律或者可称之为良法。其中,主要就在于制定良好的法律。现代的法治,一定是要良法之治,如在恶法之下,恐怕与封建君主专制之下无什么两样,是不可想象的。最早亚里斯多德那里,便提出了良法。而当代的法学者李步云认为良法必须具有真、善、美三个特点。归纳起来良法似乎合乎两个条件:一是法律的内容要达成社会认同的实质正义;二是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以及法律的执行都要符合程序正义。此外值得补充的一点是价值上的,即良法因顺应社会的发展规律并服务于社会的普遍利益。良法之治应是我们法治国家的重中之重。

再说由谁来治,在以往的剥削社会中都是由少数的统治阶级来治理,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取决于个人的意志。显然,在迄今人类最高的社会意思形态――社会主义社会中,由君主抑或少数集团统治则是历史的倒退。所以,无论从历史发展的观点,还是对社会本质的分析,现代法治无疑是广大人民的法治。我们推行法治,就需要打破传统观念,将法律去掉其神秘化,让广大人民知法、懂法、用法。脱离人民的法治,肯定是空中楼阁,为此,我们心中一定要留存着一份信念,让法治意识普及国人,切根深蒂固。

出于人性美好的本能指引,许多学者也对未来的法治国家提出了各自的构想。李步云教授认为,法治国家作为最文明的国家模式和政治法律制度的类型,应该具有十项特征:即法制完备、在民、人权保障、权利保障、权力制衡、法律平等、法律之上、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程序正当、党要守法。卓泽渊教授提出,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想状态应该是,民主完善、人权保障、法律之上、法制完备、司法公正、制约权力、依法行政、权利本位。张文显教授则又添了社会自治这一条。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并不是对立的,法治的基础下并不排除人治。这里所说的法治不排斥人治主要是指法治不排除人的因素。任何情况下,法治都无法排出人的因素。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实施、法律的维护、法律的遵守都是需要人来完成的。法治对于人的因素不是排斥而是需要如何控制人的因素以保证法治的正确实施。这就需要有程序来保证法治的稳定性,以良法来保证法治的根本目标,在这一点上,良法之治与亚里斯多德提出的哲学王之治就是相通的。法治并不排除人治,而是如何去控制人治的因素,美国的最高法院由九名大法官组成,这些大法官通过案件可以制定法律、修改法律、废除法律。而如何保证法治不会被这些大法官变为人治,这就需要有正当的审理程序保证;高尚法官的遴选过程等。法治如果排斥人的因素则无法自我推行。法治很重要的前提和保证就是选择正确的法律制定者,法律的维护者、法律的执行者。人的因素在正当程序的保证下和法律的授权下来对社会进行治理,以实现法律之至。

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法治的基础。为何法律能高于统治者的地位,这就需要我们探求国家与人的关系、国家存在的目的等。国家是人们为了更好地满足自己的生活,保证自己的安全通过与他人的协定,同意让步自己的一些权利,遵守共同定下的秩序规则,共同推举出一个维护此秩序规则而组建的政治机器,这就是公民契约论。公民契约论解释了国家与人民的关系,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国家的作用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的需求,所以国家是为了人民服务而产生的。我们常说的统治者应该是人民的服务者,社会秩序的守护者。法律则是人民共同制定的各种规则来保证社会的正常有序的运转。而统治者是维护此规则的,所以统治者本身必须服从于规则,所以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一旦统治者高于了法律,也就破坏了法治的根本基础。这就是我们需要加以防范的。我们国家当今对法治破坏表现在种种特权的存在,导致了对法律的肆意践踏,损害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

未来的法治国家是充满正义的。正义一直是人类社会孜孜不倦追求的美德和崇高的理想,没有正义,法治徒有其表。所以,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何为正义?一直以来也众说纷纭,因为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视的脸。结合各家观点,正义应当是一种人各得其所,各取所需的利益平衡机制。这一机制将会在法治的保驾护航中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与发展,因为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治是其高级手段,而本质也是法治的终极价值追求。

未来的法治国家是十分理性的。早在启蒙运动之处,康德便将理性作为人类追求目标之一,他认为所谓理性,即是未经别人指引的一种成熟状态。而美国当代思想家布兰德认为,理性通常都是表示把握必然联系的官能与功能。理性不单单指心里的状态明智,更是行为的合法与合理。经受法律观念的陶冶的未来民众,应该个个十分清楚权利和义务的分配。知道如何去行使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如果仍是一种绝对意义上的盲从,那法治将无所适从,也不可能名副其实的法治。所以,人民的理性僵尸法治状态的前提。

未来的法治国家是善于驾驭民主的。民主,和其神圣的字眼,当然是理想社会不可缺失的特征之一。西方著名学者悉尼胡可认为,民主的最大敌人竟是口头表示和蛊惑忠于民主的人,这正是一个雄辩地标志,表明民主的理想对现代心灵来说本来就是觉得有道理的,而是普遍具有号召力的。由此可见民主的重要性。虽然民主是个好东西,但一旦失去控制就会发生苏格拉德的悲剧。民主是可以通过良性机制保证民主的质量的。当下民主面临三个问题:一是人口的扩张以至于增加了普及的难度。二是物质条件加以限制难以保证民主的质量。三是人群智力的的差距以致民主平衡的问题。为了摆脱专制,我们选着了民主。

未来的法治国家应是充分自由的。只要一个个体避免损害另一个个体或者多数个体的正当利益,自由的空间是足够任何一个有正常心理状态的自由民所享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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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治 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4)02-0335-01

党的十报告强调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重申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些都对领导干部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领导干部学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职用权是当务之急。

一、法治是领导干部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法治是法律发展历史上一个激动人心的概念,承载着千百年来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在我国,尽管依法治国早已写入基本国策,但大多数人仍不能准确理解法治的真正含义。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即“法的统治”,是指根据法律治理国家,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首先,法治的基本特征是“法律至上”。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在观念上,它意味着法律的权威、地位高于一切,是神圣不可侵犯;在实践上,法律在最高的、终极的意义上具有规制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力量。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次,法治的核心价值是“保障权利”和“制约权力”。法治的精髓就在于限制权力、保护权利。对于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第一,法治保障个人的财产权、生命权、自由言论权、信仰权等基本权利。第二,法治制约公权力。法治就是要制约国家、制约政府、制约掌握权力机关的人。所以,法治不是治民,而是治权、治官。第三,法治需要独立的司法。司法权必须是中立的,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扰。

法治是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统一体。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是法治价值在人们头脑的思维形态中形成思维定势,并由此产生指导人们行为的思想、观念和理论;而法治方式是在法治思维的指导下的行为表现,是法治思维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是在执行层面提出的明确要求,是方法论和行为准则。法治思维支配法治方式。一个人如果有了法治思维,就会在遇到问题时自觉地运用法律知识进行决策,运用法治方式进行工作。反之,就会下意识地运用人治的方式去决策、去行事。法治方式表现法治思维。一个人的法治思维只有外化为法治方式等才能发挥法治的积极作用。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共识,运用法治方式治国理政也是我们党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在现实条件下,法治对于深化改革、推进发展、维护稳定、构建和谐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目前部分领导干部法治素质不容乐观,法治观念错位,法治意识淡薄,缺乏法治思维和法治头脑,更有甚者缺乏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不但影响了领导工作的成效,而且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国家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可以说,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素质是当务之急。

二、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履职用权

一要知法尊法敬法,努力培养法治修为。法治修为是指一个人的法治意识和法治修养。领导干部要培养法治修为,就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首先要加强学习,夯实法律知识基础。学法是守法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学法才能懂法,方知事有可为、有不可为。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宪法、经济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专业法律知识,在履职用权的过程中,从脑海中“搜索”到相关的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其次要树立法治精神,自觉尊法敬法。领导干部大都手握实权,如果能力有限,可能只是无所作为,但如果不尊法敬法,就会乱作为,所带来的危害将更甚。因此尊法敬法是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和起码的执政修养。领导干部必须尊重法律的神圣,敬畏法律的威严,主动自觉“在笼子里跳舞”。再次要学会用法治思维想事,用法治方式做事。领导工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因此,领导干部在处理各项工作时,必须首先自问: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这样做合不合法?怎样做才合法?学会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以法治方式定分止争,断事评案,把法治方式作为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基本途径。最后还要多说“法治话语”。现实中,部分领导干部缺乏法治观念,说出话来明显与公众利益相悖。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领导干部要自觉抵制那些官僚习气、独断专行、不负责任的“人治话语”,多说文明、理性、有责任感的“法治话语”,使“法治话语”成为领导干部的“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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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多角透视

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的总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来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主要有:

第一,“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学说占据了重要地位。“自从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法律思想是在‘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和‘出礼人刑’等原则下实行儒法合流的。”法律思想推崇“仁政”,“礼”被视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统治方法,主张“出礼人刑”,在“礼、法、德、刑”的关系上即是“德主刑辅”,强调道德教化为主,法律强制为辅,主张“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

第二,无讼的价值观,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

“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的和谐,而“讼”是矛盾的集中体现,无讼才能和谐,所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价值取向上素来是“无讼的价值观”,以诉讼为耻,“无讼为德”,无讼成为一种最佳的社会秩序状态,在这种价值观的主导下必然使矛盾的调解止于内部或私了,这就大大节约了因形成诉讼而需支付的诉讼费、费、调查取证和差旅等开支,大大节约了社会成本。

第三,“重义轻利”的义利观,“见利思义”价值取向

儒家思想的“重义轻利”的主张一直对封建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国古代思想家强调在“义”与“利”发生矛盾之时,应当“义以为上”,“先义后利”,“见利思义”,反对“重利轻义”,“见利忘义”。中国是一个农业社会,经济落后,统治者的重农抑商的政策使商人阶层萎缩,“追利”的思想受到限制和打击,这种对“利”的态度和儒家的“德主刑辅”的思想相联就形成了“重义轻利”的义利观。

第四,集体本位的责任意识,整体、系统的法律价值观

在中国传统道德的发展演化中,公私之辩始终是一条主线,《诗经》中的“夙夜在公”,《尚书》中的“以公灭私,民其允怀”,西汉贾谊的《治安策》中的“国而忘家,公而忘私”等都强调以国家、整体利益为重,强调一种对集体的责任意识。

在思维方式上,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显著特征。从先秦诸子的天人之辩,到汉武董仲舒“天人合而为一”的命题的提出,再到宋明理学家的“万物一体”论的形成,整体观鲜明地贯穿于中国古代思想史的全过程。中国古代史以家庭和家族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和国家政权的社会基础,个人是家族的缩影,国家是家族的放大。法律的功能首先在于确立和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在确认社会总体利益的前提下来规定个人的权利义务,传统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集体本位主义的特色,就连清末的变法图存,引进西方民主和的过程中。都没有离开过集体本位,换句话说,清末变法图存,引进西方民主和是为了整个中华民族的复兴和繁荣,而不是为了实现个人的人权和自由,也正是在根本出发点上的差异导致中国的知识分子对西方的和民主的误读。

当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有其他特征,如工具主义的法律理念,“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等级思想等,因为它们更多的是体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相冲突的一面,在此就不过多赘述。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相容性

法治即是法的统治。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指西方各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形成的一整套系统的法治理论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理性、正义、权利,正是西方法治传统的精髓。现代法治理念的思想渊源,一般都追溯到古希腊的伟大思想家。在西方,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法治已从思想家的思想转变为一种切实的国家形态,最终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法治理论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

现代法治主要体现为以下三项基本原则: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人权与自由原则。

乍一看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似乎并不具有兼容的特性,甚至在某些价值取向和法律理念上是彼此迥异且水火不容的。然而,要想判断两事物的相容与否,并不是找出他们的相似之处,我们讨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相容性,是为了找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有用的法治资源,并不是从表面上找其相似性这么简单。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相容不仅是可能的,在构建现代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也是必要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相容首先源于文化本身在历史进程中的贯通性和连续性。历史和传统是无法割裂的,传统注定要对现实产生影响,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完全摆脱与过去传统的联系。法律文化作为人类历史的积累和沉淀,必然有其自身的延续性与承继性。中国法治建设若离开对传统法律文化价值的发掘与弘扬,则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自由、理性、法治与民主不能经打倒传统而获得,只能在传统的基础上由创造的转化而逐渐获得”。作为一个历史的连联过程,传统法律文化并未因其是历史的东西而丧失其自身的价值,它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以某种新的形式获得延续,进而在现代法治文化系统中发挥新的作用。

同时,一个国家或民族在其社会的发展与变革中都面临着如何使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实现科学合理承接的问题。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法文化都深深地植根于一定的文化土壤之中。都是在各自具体的民族环境和地域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延续千百年的民族文化在法律这种文化现象上的反映和折射;而这种文化一旦形成并经过长期发展就会根深蒂固地积淀于人们的文化心理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指导或制约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及生产实践。那种主张所有传统的法律文化,在废墟上建立现代法治的想法不仅是幼稚的,也是行不通的,传统法律文化必然要与所准备构建的现代中国法治具有相容性,否则,即是构建了现代法治也会遭到传统法律文化心理的排拒而无法实现,因此,现代法治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相容性的研究抑或从传统法律文化中寻找其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容的东西并加以改造,找出其现代价值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统法律文化中所蕴含的现代价值内容:

第一,“德主刑辅”,道德渗透于法律的现代借鉴价值

“德主刑辅”是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的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的最基本的法律思想,固然,现代法治主张“法律至上”、“法不容情”,法律不能过多的包含道德因素,但是我们也必须牢记,法治是良法的统治,丧失道德性支持的法律绝对不是良法,离开了道德评判的法律即使实现了统治也不是法治。传统法律文化对礼法的道德评判的关注,对现代立法具有借鉴意义。任何法律的制定及其最终实施,都离不开社会环境中的道德观念,离不开民众的心理的认同。我们看到,当前有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由于充分考虑了民众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实施时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德礼入法的传统是值得借鉴的,法律应密切关注与各个历史时期相伴随的道德意识与道德观念,司法也应越来越多地体现人情与人性。一方面,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时候,必须以道德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精神为指导,充分考虑人们的道德观念,在一定条件下,立法者甚至可以把某些重要的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范,使其直接上升为法律,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人们的道德观念也会不断发生变化,立法者应注意对已经制定的法律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和完善,以顺应道德发展的要求。

第二,“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的现代价值

“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要实现我国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借鉴“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的阻力,以礼明法,增强道德的约束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代西方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对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

第三,重义轻利的义利观的现代价值

在义利观方面,中国传统道德虽然主张“重义轻利”。但并没有把义和利完全对立起来,只不过在两者关系上偏重于义,即强调“见利思义”。这种思想对我们今天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同时具有积极的意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取利有义”,“见利恩义”,这是包括市场经济在内的任何社会形态应具有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

诚信,是中国古代一向倡导的一个道德原则。“诚者,开心见诚,无所隐伏也”,“信者,诚实不欺,信而有征也。”孟子曰“思诚者,人之道也。”可见,诚信既是为人之道,也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基础。目前,我国“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帝王条款”的作用,与这种义利观也不谋而合了,我们在经济活动中应大力倡扬“诚信”的道德精神以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良好的道德氛围中得以健康发展。

第四,整体、系统的法律价值观的现代借鉴意义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素来都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蕴含其中的“以整体的观点发挥法在治国和维持社会秩序中的作用”的理念,对于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仍具有借鉴意义。其一,法治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由法治原则、法治制度、法治组织、法治观念、法治过程共同构成的整体,是一个由合乎法治要求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共同构成的整体。只有单项发展,没有全面推进,是不能建成现代法治的。其二,在司法实践中,要全面、系统地实现法的多重功能,应注意防止单纯的惩罚主义,既重视依法审判,也要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劝人悔过自新,导人向善,既要实现法的惩罚功能,又要实现法的教育、指引、预测以及评价功能。其三,就法治的驱动模式而言,中国法治化应当走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的道路,既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方向的时代责任,也需要社会民众广泛参与,使依法治国拥有牢固的群众基础,进而保证法治旺盛的生命力和无穷的动力来源。

第五,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制定法与民间法并立的“混合模式”的现代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