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行政监督原则范文

行政监督原则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4-04-03 14:34:1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行政监督原则,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行政监督原则

篇1

行政合法性 药品执法监督

要:

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法学》中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其合法性不仅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要合乎实体法,而且要合乎程序法。行政合法性原则一般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二、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三、行政程序必须合法。在行政人员的执法活动中无处不体现着该原则,同样,在药品的执法监督中也处处体现了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运用。

文:

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法学》中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其合法性不仅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要合乎实体法,而且要合乎程序法。行政合法性原则一般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二、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三、行政程序必须合法。在行政人员的执法活动中无处不体现着该原则,同样,在药品的执法监督中也处处体现了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运用。下面就对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药品执法监督中的运用作一简要分析:

一、行政职权法定

行政职权法定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对于普通老百姓,法无明文规定者可以为之,而对于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者则不可为。行政机关行使任何没有法律依据的职权都被视为无权行政。例如,警察从事税务工作、工商部门从事药品注册工作、药监部门从事价格管理工作等。就药品的执法监督而言,在《药品管理法》第五条和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三定”方案中,即赋予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药品监管工作的权力,明确了其主要职责,包括:对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审批、发放许可证;拟订、修订GLP、GCP并监督实施;制定并监督实施GMP和GSP;审批新药、仿制药、进口药,并分别发放新药证书、生产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审批医疗机构的制剂室并发放许可证;审批医疗机构制剂的品种;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药品广告的审批并发放批准文号;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药品质量公告;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可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控制措施;对违反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所有这些就是法律法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明文授权,药监部门必须以此为依据来行使自己的权力。

就当今的社会热点问题,老百姓都很关注的药品价格和药品广告而言,在南京市民对南京市药监局的万人评议活动中,多数市民因为药品价格的虚高以及违法的药品广告而对南京市药监局的评议较差。然而,对于违法的药品广告,如擅自变更广告内容,误导消费者的广告,法律赋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力只是依法撤消其药品广告的批准文号,而不能对其进行直接的行政处罚,因为广告的处罚权按法律的规定是由广告的监督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执行,对于那些撤消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是否还在大众媒体上刊登,是否对其进行了相应的罚款以示惩罚等应属于工商管理部门的权力范围之内;同理,对于药品价格,依法只能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来制定管理;如果药监局去处罚违法的药品广告,或/和去管理药品的价格,从行政合法性原则而言,药监局就是越权行政。也就是说,药监部门只能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否则,就视其为越位行政,视为无效。因此,从另一种角度来看,老百姓对于我们的行政机关所拥有的权力或者说是管理的范围并不是很清楚,行政机关也应该对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做一些解释和宣传,从而减少老百姓的误解。

二、行使职权合法

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是行政合法性原则为行政主体设定的一项义务或职责。行政机关的职权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是一种权力,而相对于国家而言则是一种义务。从而,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同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其执法监督中也必须做到依法行政。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分别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时,必须严格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条、十五条的规定,进行验收审核,也就是进行行政确认。符合规定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即颁发许可证;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进行GMP、GSP认证时,必须严格按照GMP、GSP的要求进行验收,符合条件的,方可发放认证证书。对于适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发放许可证或者认证证书;或者,对于不适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于种种原因发放了许可证或认证证书,这些都视药监部门没有依法行政,也就是说药监部门渎职,因此,药监部门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药品管理时,对新药、仿制药、进口药品进行审批,并分别发放新药证书、生产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等,必须严格依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管理,必须严格依照《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方法》的规定;对毒,麻,精,放类特殊药品的管理,必须严格依照《特殊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药品包装,必须严格依照《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和《药品管理法》第六章的规定;对于药品价格和药品广告的管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至五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至六十二条的规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药品进行监督时,也必须依照《药品管理法》中第八章的规定。例如,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检查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进货检查验收记录;在药品监督过程中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要有证据;等等。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追究法律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证据确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例如,对生产,销售假药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生产、销售的药品是假药,属于《药品管理法》中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范畴,证据确凿的,必须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予以相应的处罚;又如《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药监部门在执法时就必须要拿出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是知道或应当知道,否则,就只能按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处理,也就不能对其作出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

由此可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中必须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依法行政,这也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药品执法监督中运用的一个方面。

三、行政程序合法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指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在行政程序法中有如下几个基本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相对方参与原则和效率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在程序上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下面就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号局长令《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为例,简要分析行政程序合法在药品执法监督中的体现和运用: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本案承办人:(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这就是行政程序法中的回避制度,利害关系人必须回避也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法律原则,在行政程序中,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必须避免参与有关行政行为,以确保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公正性。同理,第三十四条、三十九条也是回避制度在执法中的体现;第二十七条提及的是行政程序中的合议制度;第三十三条则阐明当事人有举行听证权利的听证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和听证制度正是行政程序公正原则的保障。

行政程序法中相对方参与的原则,是指行政相对方在程序上有了解并被告知有关自己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权利。该原则可从《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八条、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五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和四十六条等条款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以第十六条为例,其中规定执法人员必须向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也就是向对方表明身份。表明身份程序也是相对方参与原则的前提。

行政程序法中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的设立与采取应有利于行政效率的实现,在确保相对方合法权益和行政公正合理的同时,尽可能提高行政效率。该原则具体的实现包括三方面的内容:时效限制的规定、行为方式在时间上有先后顺序的规定及简易程序的适用。在《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第八条、十四条、二十四条、三十六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和五十二条等条款就是关于行政行为时效限制的规定,也就是说,行政行为的作出必然要经过一定的时间,但时间应有一定的限制,而不能无限期。以第二十四条为例,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处理;对于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这就是时限上的规定。其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行政处罚前,必须要先经过调查、取证、然后采用相应的处罚决定程序、送达、最后执行、结案,也就是行政主体的行为方式在时间上有先后顺序。《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一)警告;(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即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这些集中体现了行政程序法中的效率原则。可见,药监部门在执法监督中,其行政行为不仅要合乎实体法,还要合乎程序法,违反程序法规则与违反实体法规则一样,都将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

以上就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三个方面及其在药品执法监督中的运用做了一简要分析,从中,我们可以体会到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药品执法监督中的运用是无处不在的。

参考文献:

1.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M].第1版.北京出版社

篇2

我们作为D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详细分析了各种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认为在全套单据以及货物都已失控的情况下,向境外的贸易方或者承运人、保险人依据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纠纷法律关系主张赔偿,不能使损失得到充分赔偿,并且诉讼成本高,而向违规放单的W银行主张信用证侵权赔偿,可以获得充分赔偿,是保护D公司利益最好的选择。

为此,D公司将W银行诉至Q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W银行承担信用证侵权造成的全部货款损失、退税损失、差旅费损失、律师费损失等。

本案经Q市中级法院一审、s省高级法院二审,支持了D公司关于信用证项下100%货款1442000美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W银行服判,并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向D公司支付了上述全部款项,有效的维护了D公司的合法权益。

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与“抽象性原则”

一个信用证,除了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信用证法律关系外,还会涉及与之相关的多个法律关系,例如进口方与出口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的申请开证关系,为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担保关系,开证行与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保兑行之间的关系,信用证开立后进一步产生的融资关系。就这些纷繁复杂的众多的法律关系而言,信用证是完全与其独立的。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条对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作了明确规定,规定指出,“信用证与合同:a,信用证性质上与可能作为其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毫不相关,并不受约束。因此,银行的付款、承兑和支付汇票或议付和/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其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索赔或抗辩的影响。b,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该规定非常清晰地阐述了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

信用证的“抽象性原则”是指信用证处理的仅仅是抽象的单据,这也是国际贸易“单据化”的一个重要反映。在信用证项下,只要且只有在单据一致或者在开证行接受不符点的情况下,开证行才承担付款的义务,而不以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作为付款条件。《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条规定到“单据与货物/服务/行为: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独立抽象性原则之所以是信用证存在的基石,是因为该原则非常科学地平衡了与信用证相关的各方的利益:

首先,为受益人提供了保护。在信用证项下,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就应得到付款,这一权利不会因为与信用证相关的其他法律关系所存在的瑕疵而受到任何影响,使国际贸易复杂的法律关系简单化;

其次,为开证行提供了保护。开证银行作为第一付款人,其义务只在于审核单据,且在单据一致或者在其接受不符点的情况下对外付款。如果摒弃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而以受益人履行基础合同的情况作为开证行对外付款的条件,则势必要求银行对诸多基础合同、合同的履行等进行审核,这会对银行造成很大的风险,实际上银行也没有能力做到。针对信用证独立抽象性所产生的认识分歧

在D公司诉美国W银行信用证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对独立抽象性原则的适用,有着截然不同的观点:

我们作为原告D公司的律师,认为W银行作为可转让信用证的开证行,擅自违背D公司的明确指示,在没有收回信用证项下货款的情况下将代表物权的全套提单放给他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其有主观上的过错,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这些经济损失与W公司违规放单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W银行在本信用证纠纷中,应当承担向原告支付信用证项下全部货款的责任,并应承担因其过错所导致的其他损失(退税损失、差旅费损失、律师费损失)的赔偿责任。

对方W银行认为:(1)D公司应当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向卖方索赔,或者依据运输合同向承运人索赔,或者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2)其作为可转让信用证的签发行,没有支付货款的法定义务,D公司应当向信用证的开证行申请支付货款;(3)涉案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已被美国海关当局查封并拍卖,扣除仓储费等费用后,残值所剩不多,W银行即使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也应当按照D公司货物的实际损失来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一审判决之后,原告D公司以及被告W银行均不服一审判决,向S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我们针对一审法院只支持了原告80%货款损失的判决,提出以下上诉理由:一审判决书准确适用了UCP500及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正确认定了被告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在确认被告的赔偿责任范围时,却错误地只判被告赔偿80%的货款及其利息的损失,减轻了被告的责任,使原告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根据我国侵权损害赔偿法律的有关规定,只要是由于侵权人的行为造成的被侵权人的损失,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应当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可转让信用证47A条款的特别条款中明确规定“所有单据必须以快件方式寄出,信用证包括100%发票金额”,也就是说,该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可议付金额为100%发票金额,即1442230.72美元,而不是一审判决所判定的80%发票金额1153784.58美元。在46A条款中则规定了全部信用证金额的付款方式,即按照货物的到货期间分三次以80%、10%、10%的比例议付信用证金额。第二次、第三次付款是建立在第一次结算的基础上,没有第一次支付,就没有第二、三次付款的可能,也就是说,失去了第一次支付,也就必然导致第二、三次付款的落空,也就必然会失去100%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本案正是由于被告违规擅自向他人放单,使原告失去单证所代表的货权,同时也失去了第一次议付的权利(即80%发票金额),从而直接地、必然地又失去了后两次议付的权利,即原告的损失是100%信用证金额,该损失的结果是由被告的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被告依法应当全额赔偿。

被告W银行认为:独立抽象性原则不适用于本案,因为本案涉及事项超出了独立抽象性原则的适用范围,本案因侵权之诉的性质不应适用独立抽象性原则这一合同原则,且D公司不是独立抽象性原则所针对的主体,因此,W银行以本案不适应独立抽象性原则为由,请求二审法院按照D公司的实际损失来计算W银行的赔偿责任。

篇3

一、谨慎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谨慎性原则起源于中世纪财产托管人解脱其受托责任的策略,二十世纪初至三十年代前是一项占支配地位的会计原则,当时主要表现为对资产的低估;经济危机之后,谨慎性原则所体现的内容扩大到对收益的确认和会计报表披露。随着会计环境的变化,会计目标从报告经管责任向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转化,谨慎性原则也逐渐成为对披露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质量特征的会计信息的修订性原则。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和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由此我们看到,我国会计规范中关于谨慎性原则有以下几个要求: 

(一)谨慎性原则存在的基础是不确定性,所处理的是“可能发生”的事项。 

(二)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事项,特别是费用和损失,在会计上确认和计量的标准是“合理核算”,对可能发生的费用、负债既不视而不见,又不计提秘密准备。而对“合理”的判断则事实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三)运用谨慎性原则的目的是在会计核算中充分估计风险的损失,避免虚增利润、虚计资产,保证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二、谨慎性原则在我国运用情况的回顾及在新会计准则和新制度中的体现 

谨慎性原则在我国的运用开始于1992年,在近十年的应用中,可以按其运用程度和范围的不同,分为三个阶段: 

(一)1992年至1997年 

1992年,并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中首次明确了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同时,在行业会计制度中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即存货计价方法采用后进先出法、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加速折旧法。 

(二)1998年至2000年 

1998年陆续颁布的《投资》等一系列具体会计准则及《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谨慎性原则得到进一步的运用,具体包括; 

1、在1992年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扩大了资产项目计提准备的范围,即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同时,扩大了坏账准备的提取范围,在提取方法及比例上更加灵活。 

2、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加速折旧法的应用条件有所放松。 

3、对无形资产、开办费的摊销期限作了修订,由原制度中无形资产的“不少于10年”、开办费的“不少于5年”,分别调整为“不超过10年”、“不超过5年”。 

4、对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的或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作出了规范,规定或有资产和或有利得不予确认,一般也不予披露,或有负债不予确认,但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5、对于债务重组中涉及的或有收益和或有支出,债务人确认为负债,债权人则不应确认为资产,只能在表外予以披露。 

6、对于收入的确认,在确认标准上更加谨慎。如无论是《收入》准则中关于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还是《建造合同》准则中关于跨期合同引起的收入确认,均将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结果能够可靠计量等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 

(三)2001年 

2001年1月财政部颁布了《无形资产》《借款费用》、《租赁》三个新的具体会计准则,并同时修订了《投资》、《债务重组》等五项准则;2001年2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在这些新的准则和制度中,谨慎性原则体现为。 

1、全面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中期期末和年末除了计提原有的“四项准备”外,新的企业统一会计制度和《无形资产》准则规定还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在《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准则中,改变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标准,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作为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标准,并明确了暂停资本化的条件,避免固定资产价值虚计。 

3、改变了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方法,规定“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改变了以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确定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方法。同时,租赁过程中发生的或有租金一律计入当期损益。 

4、在《无形资产》准则中,要求企业管理部门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时,应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存在的各种因素作出谨慎的估计。 

三、谨慎性原则在我国会计实务中的实际运用情况 

自1992年以来,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实施以来,谨慎性原则的运用对于“挤出”我国上市公司资产和利润中的水份,防止其利用四项准备调节利润发挥了较大的作用。由1999年年报中可以看出,计提总数超亿元的不下60家,ST粤金曼、深深房A分别以9.8亿、9.5亿名列榜首。据对855家公司的统计,其计提的四项准备总数达到287.2亿元,其净利润总额也不过639.7亿元。但从我国会计实务中的运用看,有以下几种情况应予以注意,第一,某些上市公司基于保盈利、保配股资格的需要,无视企业现状,与谨慎性原则背道而驰,甚至将各种“准备”的计提与年度间的转移作为新的粉饰手段。如某固定资产更新换代比较快的上市公司将采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由加速折旧法改为一般折旧法,仅此一项一年就为其增加了966万元的利润,使账面利润转亏为盈。第二,谨慎性原则的运用程度不均衡。如根据1999年年报中披露的资料,有206家公司采取期末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其中最低比例是O.3%,最高比例是24.09%。再如,1998年在涉及短期投资的133家公司中,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只有4家,占3%,涉及长期投资的326家公司中,提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只有13家,不足4%。当然,由于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应允许企业间在计提比例、数额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利益最大化才是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第三,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力有待于提高。谨慎性原则的应用与会计领域的不确定性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对于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等的计提,需要会计人员有较强的职业判断力,这一要求与会计人员的现实水平尚有一定差距。 

四、关于谨慎性原则正确运用的几点思考 

谨慎性原则从产生之初即带有明显的两面性,一方面它能够避免虚计资产和浮夸利润,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在运用该原则时,不可避免地会带有主观随意的色彩,甚至为报表粉饰留下了空间。从以上分析中我们看到。谨慎性原则在我国会计规范体系中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但鉴于我国会计实务的现状,正确运用谨慎性原则成为当前贯彻实施新的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关键因素。因此,笔者认为,目前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体现谨慎性原则的会计准则和制度的相关条款应尽量具有可操作性。从我国现有会计规范看,有些体现谨慎性原则的具体方法操作性是比较强的,如后进先出法、加速折旧的方法等。但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资产发生减值的判断标准不够明确,特别是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得作为决定资产减值准备数额决定因素的“可变现净值”的确定较为困难,这为企业利用谨慎性原则进行操纵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因此,笔者建议,应就“可变现净值”的确定问题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以指导企业的会计实践。 

(二)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为谨慎性原则的正确运用奠定基础。任何会计原则、会计方法在会计实务中的贯彻和运用都离不开会计行为的主体——会计人员。鉴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可选择性”的范围日益扩大,尤其是如何保证会计人员在应用谨慎性原则时把握好“度”,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必须提高职业判断能力,使其能够准确把握谨慎性原则的实质,在对不确定性的事项进行估计和判断时,力求客观和公正,避免主观随意性。 

(三)充分发挥独立审计的外部监督作用,为谨慎性原则的正确运用构造“防御”体系。为防止企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用或滥用谨慎性原则,应加强以独立审计为核心的外部监督体系,确保会计信息的公允性和谨慎性原则的合理运用。 

篇4

    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现予以公布。各上市公司应按准则第二号的规定,编制、呈报并摘要刊登年度报告。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说  明

    (一)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信息细则》)制订本准则。

    (二)凡根据《股票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

    (三)本准则规定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包括:

    1、封面及目录;

    2、年度报告正文

    (1)公司简介,

    (2)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3)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业务报告,

    (4)董事会报告,

    (5)财务报告,

    (6)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披露情况要览,

    (7)关联企业,

    (8)有关本公司的参考信息;

    3、备查文件。

    (四)公司对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应当进行披露。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公司还可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

    已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包括B股和H股)以及其他类型的海外股票及其派生证券的公司,同时应编制年度报告外文译本。公司应努力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文等)文两种语言编制,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已在境内和境外两个以上证券市场(含两个,下同)发行了股票和挂牌上市的公司,在编制境内和境外的年度报告时,应尽量做到内容一致。如果境外证券市场所要求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本准则不同,应遵守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编制时间从短不从长,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办理。如境内外年度报告内容有较大差异的,应将另一文本的年度报告列为备查文件。

    (五)公司全体董事必须保证年度报告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正,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向股东提供的年度报告可以刊载宣传本公司业绩的照片、图表等,但内容应与年度报告正文相一致,不得有误导和欺诈行为。

    (六)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报告完成后,公司应立即将年度报告十份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在召开年度股东会之前至少二十个工作日,公司应将不超过五千字的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由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将年度报告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股东和投资公众查阅。

    已在境内和境外两个以上证券市场发行了股票和挂牌上市的公司,应在同一时间对境内、外市场公布年度报告。如果国内外市场对编制年度报告的期限要求不同,应以较短的期限为准。

    (七)如果公司确有困难,无法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应该在报送年度报告最后期限到期前至少十五个工作日,向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同时报告证监会。在申请中应说明延期的原因及预计的最后期限。一旦证券交易所予以批准,公司应在指定报刊上公布延期提供年度报告的消息。

    (八)公司按以上第(六)条要求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时,其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年度报告正文第(二)节的数据部分,第(三)节第1、2、3、4条的主要内容,第(四)节第1、2、3、4、5条的主要内容,第(五)节、第(七)节和第(八)节。

    经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布财务报表,其后公布年度报告。

    (九)年度报告所用的纸张应有良好的质量,幅面应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十)本准则由证监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地方有关规定与本准则规定相抵触的,按本准则执行。

    一、封面及目录

    年度报告的封面应载明公司的正式名称、“年度报告”字样和报告期年份,并可以载有本公司的外文名称以及公司徽章或其它标记的图案。

    目录应在封面内首页上排印。

    二、年度报告正文

    (一)公司简介

    本节简要介绍公司的历史与发展、各项主营业务、突出的特点及规模等,以400字以内为宜,可以刊载于封二或正文中。

    (二)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本节采用数据列表方式(还可以附有图形表),提供至报告年度末为止的公司前三年(或自公司成立以来)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净营业收入、税后利润、总资产、股东权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每股红利、净资产收益率等。

    每股收益=税后利润/普通股份总数(按全面摊薄计算)

    每股净资产=股东权益/普通股份总数

    每股红利=当年可分配利润/普通股份总数

    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利润/股东权益×100%

    已发行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如优先股等)的公司,应按国际惯例计算以上指标,并说明计算方法和参照依据。

    除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外,公司也可以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或图形表方式,提供与上述会计数据相同期间的业务数据和指标,例如,产品销售量、市场份额、以实物量计算的人均劳动生产率、公司各项主要业务占总收入的百分比,公司各地区收入占总收入的百分比等等。

    数据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是报告年度(最近一期)的数据。报告年度的数据也可采用与其他年度数据不同颜色或黑体字印刷。

    (三)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业务报告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向股东和其他年度报告的使用人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本节规定的其他内容。

    1、公司经营情况的回顾

    报告人应首先简要回顾公司在执行年度内总的经营情况。然后对公司所处的行业做简要介绍,例如行业的总体情况、相关产业政策、本行业的主要统计数据等。

    报告还应介绍公司在本行业中的地位,如按销售额排列的名次、是否为国家主管部门专业定点生产经营单位等。

    凡引用的有关本行业的数据,应注明数据来源。

    在介绍了行业的情况之后,报告人应较详细地介绍公司在报告年度的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在报告年度取得的成绩与进展以及对经营计划目标的完成情况。应分别介绍每类产品的生产、销售数量和市场占有率,或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服务项目的收支情况,以及产品改进措施的落实、科研成果的应用效果,技术的改进与提高,人员的增加和专业素质的提高等。

    (2)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及解决方案。

    (3)有关公司的其他情况。公司可根据其具体情况补充陈述(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①受国家限额控制的资源消耗情况;

    ②境外市场的发展情况;

    ③公司外汇平衡情况;

    ④对公司业务有影响的工业产权及版权的有关情况。

    如果公司实行多元化经营,其业务涉及不同行业,则应对占公司主管业务收入10%以上(含)的经营活动及其所在行业分别作出介绍。如果公司在不同地区或国家开展业务,还应该按照不同地区或国家来反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

    2、对实际经营结果与盈利预测的重大差异的说明

    如果公司在报告年度之前或之中公布过报告年度全年或六个月以上(含)的盈利预测,而报告年度实际经营结果与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与说明,包括产生差异的主要项目和造成差异的主要原因。

    本条所说重大差异,是指公司在报告年度内的主营业务利润实际数低于预测数的20%或高于预测数的50%。

    3、对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的说明

    如果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募集过资金(包括增资配股),或者虽然报告年度内没有新募集资金,但报告年度之前募集的资金所投入的项目的建设延续到报告年度之内,则应就以下几方面(但不限于此)对资金的运用情况和结果加以说明:

    (1)资金的投入情况,是否按计划进度进行,是否控制在原预算金额之内,其他配套资金(如果有的话)是否按计划到位,如有改变,应就其原因及依据进行披露。

    (2)项目的建设进展是否符合计划进度;

    (3)项目的收益是否与预测相符。

    4、新年度的业务发展规划

    本条介绍公司在新的年度中的业务发展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公司在这一年中生产经营的总目标;

    (2)为实现这一目标所需采取的措施;

    (3)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扩充;

    (4)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开发与实施;

    (5)正在建设、开发中的项目的预期进度;

    (6)人员数量的增加和素质的提高;

    (7)配套资金的筹措等等。

    5.其他需要披露的业务情况与事项

    本条列示报告人或者公司股票挂牌的证券交易场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四)董事会报告

    1、董事会工作报告摘要

    本条摘要登载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的工作报告的要点。

    2、股票与股东

    本条介绍公司在报告年度末股票与股东的有关情况及其在报告年度内的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股票与股本变动情况

    ①股票发行与上市情况

    本项介绍到报告年度末为止的前三年(或自公司成立以来)历次股票发行情况,包括每一次的股票和派生证券的种类(A种股票、B种股票、H种股票、其他种类的海外股票、优先股、认股权证等)、发行日期、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上市日期、获准上市交易数量、交易终止日期等;

    ②对报告期内因发行新股票(包括送、配股)、拆细或合股等原因引起本公司股票面值和股份总数的变动,对认股权证的购股情况,可转换优先股转为普通股和可转换债转股的情况等应分别说明。

    ③公司本年内各类发行在外的股票的最高价、最低价、年初交易首日的开盘价和年终最后交易日的收盘价以及全年交易量。

    ④介绍到报告年度末为止的前三年(或自股份公司成立以来)普通股每股净资产的变化情况。

    ⑤介绍报告年度内公司回购和注销已发行在外的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⑥内部职工股情况,指专门向内部职工发行的股票、股权证及派生证券。应介绍现存的内部职工股历次发行日期、数量、发行价格、托管起止日期、本年获准公开转让的数量等。

    (2)股东情况介绍

    ①股权结构情况,介绍报告期末的股权结构??即以数量和比例表示的国家、法人、个人等各类股东持有的股份和外国投资人持有的股份。

    ②股东数量,介绍报告期末的股东总人数、法人股东、个人股东和内部职工股东人数等。

    ③主要股东持股情况,要求将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名称、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如实报告。若持股5%以上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10名最大股东的持股情况。

    以上列出的股东情况中对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股东、非境内公民或外籍股东应予以注明。证监会批准豁免的情况除外。

    ④内部职工股东(指通过专门向内部职工发行而获得股票的内部职工)数量,年末持股总人数、年度内增加(或减少)的人数。

    3、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本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现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任期和专业简历,并陈述报告期内前述人员的变动情况;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情况(以公司支付为限),包括采用货币形式、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工资、奖金、福利、特殊待遇及有价证券等。

    年度报告中,应列有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4、重大诉讼事项报告

    本条要求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如果有的话)的有关情况,内容要求如下:

    (1)对发生在编制本年度中期报告之后、且尚未编入重大事件报告的重大诉讼事项,应陈述该事项中的诉讼提出日期、参与诉讼各方当事人、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姓名或名称、受理法院的名称和所在地、诉讼的原因和依据、对赔偿和处罚的要求、开庭审理日期、判决日期、判决结果、诉讼各方当事人对该结果的意见等;

    (2)对已编入本年度中期报告或重大事件报告、但当时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事项,应陈述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被司法机关处以拘役以上的刑事处罚或受到刑事起诉后,亦应在本节陈述。

    (4)如报告期内无以上情况发生,应明确陈述“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事项。”

    本条所指的重大诉讼事项是:公司以法人的名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其在本公司任职而以个人名义作为当事人所参与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和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法律诉讼事务。

    如果公司确知存在与公司有关的重大诉讼的可能,也应对此加以说明。

    5、年度股东会

    本条应公布年度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并简要介绍准备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包括下列各项:

    (1)董事会和监事会向股东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2)年度决算和预算报告;

    (3)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包括股利分配方案);

    (4)新年度发行股票(包括配股)、公司债券和其他股本变动的方案;

    (5)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变动,董事、监事的报酬、福利的变动;

    (6)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其他事项。

    6、其他报告事项

    本条提供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报告,而又未包括在上述各项之中的事项,例如:

    (1)注册会计师的变更;

篇5

【关键词】行政监督;权力;制约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089-01

一、行政监督的概念

关于行政监督的的概念,不少学者从政治、法律、管理等层面对其进行了界定,学术界对此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一般说来,行政监督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等主体依照该国法律或国际惯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所进行的全面的监察、检查、督促和指导的活动。狭义指行政管理内部的监督。文章所讲的行政监督其范畴为行政管理内部的监督。同时认为,行政监督的内涵应当是有机分层的:第一层应是政治的内涵。作为行政监督,其不同于一般的企业监督,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在里面。第二层应是法律的内涵。行政监督本属于法律监督的一部分。第三层应是管理的内涵。监督本就是监察与督促之意。监察是监督行政行为的作为行为;督促则是检查行政行为的不作为行为。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监督本身就具有部分管理的性质。

二、行政监督与权利制衡的关系

关于行政监督与权利制衡的关系,我认为行政监督体现权利制约。一个社会要想维持良好的秩序,一个国家要想有结构合理、运转协调、灵活高效的政府管理体系,就必须要凭借具有强制性力量的行政权力的运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各种权力,这些权力机关以及执行权力的人,能否正确高效地使用公共权力,直接关系到我们社会的管理、运行、效率和秩序,关系我们每一个公民、法人和相关组织的合理合法的权益。

三、我国行政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行政监督体系发展较晚,许多方面与国家社会的事业发展速度还不完全适应,许多环节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一)行政监督主体独立性和权威性的缺乏,造成我过行政监督“难监”现象

我国行政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存在着行政监督主体多元无序,分工不明确,缺乏核心和专门监督,受制于监督客体等问题,由此导致“虚监”、“弱监”、“漏监”、“难监”等问题,同时,这种多层的监督体制往往因机构重叠而造成重复监督。这不仅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浪费,降低监督的有效性,更重要的是弱化了我国监督机制的整体效能,起不到应起的监督作用。

(二)行政监督的法制化程度不高,造成“漏监”现象

我国行政监督规则还很不健全,不配套,有的问题重复规定,有的方面又没有规定,难以依法监督,如国家行政人员的考核、评价标准、行政责任、行政监督等方面都缺乏必要的具体的法规和制度。这就容易导致监督的随意性,不利于准确判断和及时纠正客体的越轨行为,追究其违法乱纪的责任,从而影响了行政监督的科学性与严肃性。立法滞后给行政监督带来了不利影响,造成监督机关无法可依、行使监督缺乏标准和依据的状态。这大大影响着监督工作的实施和落实。

(三)行政监督运行过程及结果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造成“软监”现象

政务公开即权力运作过程公开,是权力监督制约的前提,也是贯彻行政监督制约机制运行始终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我国政治公开化程度较低,各级行政监察机构的运行过程及结果处于一种不公开或部分公开的状态“深入考察这一问题的原因,一是缺乏政务公开方面的立法,没有硬性措施强制权力执行者公开权力的动作过程”二是没有立法赋予公民对的知情权,公民无权要求权力运作公开化,使社会公众监督形同虚设“三是传统观念的束缚”中国几十年来形成的政治传统和政治习惯的特点是:当权者强调权力运行的神秘化,对人民群众要求“重义务轻权利”受这种传统的影响,当权者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群众缺乏民主意识。

四、完善行政监督体制的基本途径

(一)加强监督机关的独立地位和权能

以权力制约权力,就必须要求监督机构具有对于被监督机构的相对独立的地位。具体而言,在监督体制建设方面,除了继续实行行政内部监督之外,应该重点加强外部监督力量。外部监督较之于内部监督,受行政干预较少,客观上比较有利于公正地进行监督作用。

(二)加强行政监督立法工作,实行行政监督法制化

行政监督立法滞后严重影响了行政监督工作的效应,只有尽快建立健全各种行政监督法规,才能为行政监督提供基本的规范程序,做到有法可依,减少监督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这也是设民主法制国家的基本要求。应该尽快制定诸如《党政领导干部监督工作条例》、《新闻法》、《国家公职人员监督法》、《反腐败法》和《工作人员个人财产申报法》、《案件举报人奖励法》等法规,使各类行政监督具有明确具体的可操作的主体权限、法律依据、程序和手段。

篇6

该部分内容包括公共行政、公共政策和领导学。

(一)公共行政

1.公共行政的内涵

公共行政的本质公共行政在国家管理中的功能

2.政府职能

政府职能的依据和属性政府职能的主要内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中央政府职能地方政府职能公共危机管理

3.行政组织

行政组织特性行政组织设置基本原则行政组织幅度与层级行政组织与其他国家机构的关系中央政府组织与地方各级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编制管理

4.人事行政与国家公务员制度

人事行政的主要内容人才资源开发我国公务员制度公务员队伍建设

5.公共财政

公共财政的功能公共财政政策政府审计政府采购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改革

6.行政绩效

行政执行行政成本电子政务行政绩效评估

7.行政责任与行政伦理

依法行政行政责任主要特征行政责任追究行政伦理的内涵和范畴我国公务员行为规范

8.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特性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行政监督制度

9.行政改革与创新

行政改革的意义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西方国家行政改革借鉴

(二)公共政策

1.公共政策的基本概念

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公共政策的功能公共政策的分类

2.政策制定

政策制定的主体政策制定的原则政策制定的程序政策咨询政策分析方法

3.政策执行

政策执行的主体政策执行的程序和原则影响政策执行有效性的因素

4.政策评价

政策评价的内涵和作用政策评价的组织形式政策评价的标准政策评价方法政策调整政策终止

(三)领导学

1.领导活动和领导理论

领导活动的基本要素领导理论的历史演变领导理论的发展和创新

2.领导的本质

领导的二重性社会主义领导的本质领导权力

3.领导者和领导群体

领导者的素质和能力领导群体结构和整体效能领导者的选拔任用

4.领导体制

领导体制的作用现代领导体制的类型我国的领导体制改革

5.领导决策

领导决策的要素和类型领导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领导决策的程序和方法

6.领导用人

领导用人的原则领导用人的方法

7.思想政治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的特征和作用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和原则思想政治工作的改进和创新

8.领导方式、方法和艺术

领导方式领导方法领导艺术

篇7

关键词:档案行政监督检查;案例;评析

在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实践中,由于执法人员对法律规定理解存在误差和实践经验不足,往往会造成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和错误,进而影响档案行政执法整体工作开展。本文试图结合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实践中的一些具体案例进行分类评析,以期引导档案行政监督检查依法依程序健康开展。

1 行政执法主体方面的案例

案例一:

案例描述:某县档案局在年终工作总结中写道:一年来,为落实《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河南省档案工作条例》,促进全县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局先后联合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等部门,组成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组,对全县的档案管理情况进行了2次联合检查,共查处档案违法行为18起,并对7起较为严重的档案违法行为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时纠正了个别单位在档案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力地促进了全县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

存在问题: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是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吗?

案例评析: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执法必须由行政执法主体来执行。那么,何为行政执法主体呢?根据行政法学原理,所谓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成立并享有国家行政执法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机关或者组织。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将此类机关和组织分为三类:一是行政机关;二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三是经行政机关委托的非行政机关的组织。《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本案例中,某县档案局联合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组成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组,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是一种档案行政执法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法学原理和《纲要》要求,上述三个执法主体必须是档案行政主体,或者必须经法律、法规的授权。那么,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是否具备上述条件呢?首先看地方人大是否具备上述条件。根据《地方各级人大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不是权力执行机关,也就是说不是行政主体。虽说其具有保证档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监督职能,但这种监督职能是法制监督,是对权力执行机关的监督,不是对具体行政相对人的监督,不具有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资格。再看地方党委是否具备上述条件。按照我国政治体制原则,地方党委是地方各项事业的领导机关,是党团组织,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方针政策、组织上的领导,并不是行政主体,也不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综上所述,地方党委、人大既不是档案行政管理的行政主体,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进行档案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案例中,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是县委、县人大的内部协调办事机构,其机构性质从属于县委、县人大,自然也不是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不具备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其直接参与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做法,是与法律的规定和《纲要》的要求相背离的,是一种无效的行为。

案例二:

案例描述:2006年7月,某县档案局法制科电话通知所辖各乡镇,为加强汛期档案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安全度汛,县档案局法制科将组织人员对全县所有乡镇综合档案室档案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两个乡镇综合档案室库房存在漏雨现象,当即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这两个乡镇在15天内改善库房保管条件,确保档案安全,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档案局法制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落款是某县档案局法制科,并加盖了某县档案局的公章。

存在问题:某县档案局法制科是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吗?

案例评析:按照行政法学理论和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设定,是重要的行政主体,代表国家或地方独立进行行政管理。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组成部分,虽然具体履行着行政机关的职能,但其并不是行政主体,没有对外的行政管理权,也不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具体的行政监督检查活动中,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可以代表行政机关进行执法,但只能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而不能以内设机构自己的名义擅自作出。由此可见,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非经法律、法规的授权,是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

本案例中,某县档案局法制科制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虽然盖的是档案局的公章,但其电话通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落款均是法制科,应视为此次行政监督检查是法制科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法制科是档案局的内设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不具有对外进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职权,也不具有进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资格,因此,某县档案局法制科以自己名义进行的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和制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和无效的执法文书。

2 行政执法人员方面的案例

案例三:

案例描述:河南省某县档案局、馆合署办公,是县委、县政府直属的文化事业单位,履行全县档案事务的行政管理和全县档案的安全保管双重职能。局馆共有工作人员13名。其中,只有甲、乙、丙三人通过考试取得了行政执法资格,拥有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在每年例行的档案行政监督检查中,该县档案局一直采取由甲、乙、丙三人分别带队,另外调配其他三名工作人员,组成三个监督检查组(每组两人)的形式开展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工作。

存在问题:其他三名工作人员参加行政监督检查组合法吗?

案例评析:根据行政法学原理,行政执法工作必须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来履行,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定期考核,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执法。经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方可上岗执法;未经执法培训或者经考试、考核不合格,未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上岗执法。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则更明确地规定,《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未依法取得《执法证》的,无权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从上述行政法学原理和河南省的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看,行政执法是一种职务行为,只有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才可以进行行政执法活动。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则是一种不合法的职务行为,应当严令禁止。

本案例中,另外调配的其他三名工作人员与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甲、乙、丙三人搭配,组成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组,虽然符合每次档案行政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但是,另外调配的其他三名工作人员既没有接受过行政执法培训,也没有取得《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资格和《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按照该省《通告》的规定,另外调配的其他三名工作人员是不具备从事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无权在其辖区内从事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工作。由此可以看出,某县档案局由甲、乙、丙与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其他三名工作人员组成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组的做法是错误的。

3 档案行政相对人适格方面的案例

案例四:

案例描述:某县档案局在例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时,发现人民银行某县支行1992年~2000年的文书档案没有依法向该县档案馆移交。该支行不移交档案的理由是:人民银行是金融特殊行业,实行行业垂直管理,保密性强,按照上级规定,其档案不移交当地档案馆。监督检查人员要求该支行提供不移交档案的上级行文件规定。该支行提供不出具体文件。监督检查人员合议后认为:该支行提出的不移交理由不成立。按照《档案馆通则》和《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该支行的文书档案属于向该县档案馆移交范围内的档案,应当依法按时移交。责令该支行立即纠正错误做法,并据此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写道:人民银行××县支行档案室:2013年9月13日上午10点,我局对贵档案室进行了例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贵档案室保管的1992年~2000年的文书档案没有依法向××县档案馆移交(具体案卷情况见《清查档案清单》),此行为违反了《档案馆通则》和《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特责令贵档案室在一个月内(2013年9月13日~2013年10月13日)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向××县档案馆移交附件《清查档案清单》中的档案,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县档案局。人民银行××县支行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经请示其上级行郑州分行和济南中心行后,按时移交了应移交的档案。

存在问题:某县支行档案室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相对人吗?

案例评析: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是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相互作用,促使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基于行政法律设定条件的行政关系主体,是一种相对稳定和平衡的法律关系。只有当行政主体就是法律所规定的对行政相对人发生作用的“那个”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是法律所规定的行政主体必须针对的“那个”行政相对人时,行政法律关系才能实现相对的稳定。行政相对人包括个人或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相对应而存在,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一极”。如果一个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所谓“行政相对人”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行政主体可以或者必须针对的当事人,则这个行政法律关系就可能立即崩溃。换句话说,就是行政执法中,行政主体找错了对象,虽然也在行政主体与错误的对象之间产生了行政法律关系,但这种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却是无法保证的。如果行政执法中张冠李戴,就意味着对行政相对人主体的认定不合法律规定,意味着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认定事实不清,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由此可以看出,基于《档案法》基础上的档案行政法律关系,其档案行政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行政相对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具体到本案例中,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是某县档案局,其针对的“行政相对人”应该是人行某县支行,而不是人行某县支行档案室。人行某县支行档案室作为该行的内设职能机构,可以代表该行行使其一定的职能活动,但不具有机构法人地位,不能成为某县档案局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行政相对人”。其职能活动当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只能由具备机构法人资格的人行某县支行承担。案例中,某县档案局监督检查人员制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将人行某县支行档案室认定为“行政相对人”的做法,属于张冠李戴,认定事实不清的违法行为。

4 行政执法程序方面的案例

案例五:

案例描述:2009年6月20日,河南某县档案局行政执法人员张某、刘某到所辖乡镇监督检查2008年文件归档情况。张某、刘某来到C镇时,负责C镇档案工作的主管领导镇党委办公室主任吴某接待了他们。执法人员张某与吴某相互认识,双方相互寒暄后,吴某向张某、刘某介绍了该镇2008年文件归档的大致情况。随后,吴某陪同张某、刘某对该镇档案室2008年文件归档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镇文件归档不全,缺少2008年的《干部职工统计年报》、《党员统计年报》、党委会议记录等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现场检查结束后,张某、刘某向吴某和档案员通报了现场检查情况,要求将缺少的《干部职工统计年报》、《党员统计年报》、党委会议记录等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及时归档。

存在问题:张某、刘某进行的此次监督检查程序是否完善?

案例评析: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的管辖、过程、步骤、顺序、时限、方式等内容和环节的总称。程序正当是依法治国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的最基本要求。其主要作用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行政执法的随意性;保障行政相对人参与国家行政管理,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协调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达到消除对立情结、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虽然我国还没有制定一部完整的行政执法程序法律,但各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行政执法的程序性规定,无疑是行政执法中应当严格遵守的原则。行政法学原理将各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程序性的规定归纳为以下几种:一是执法公开制度;二是表明身份制度,三是告知制度;四是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五是听证制度;六是回避制度;七是时效制度;八是说明理由制度;九是调查取证制度;十是行政执法文书制度。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相关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执法活动,否则,就会造成执法程序违法,承担因程序违法而造成的法律后果。

本案例中,张某、刘某进行的此次监督检查违反了表明身份的程序规定。按照行政法学原理,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和步骤,凡是与行政相对人直接打交道的行政执法活动,都要遵守、不得省略。不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属程序违法,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告》也规定:《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示《执法证》,以表明身份。不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的,属于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案例中,虽然张某与吴某相互认识,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程序,否则,一旦有不良后果出现,就会造成此次档案行政监督检查行为程序违法,使档案局陷入被动局面。此外,该案例中,张某、刘某进行的此次行政监督检查,没有制作《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没有将C镇文件归档不齐全的违法事实记录固定下来,也是一种不符合行政执法程序的违法行为。

5 行政执法文书方面的案例

案例六:

案例描述:某县档案局在对该县林业局进行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3卷涉及机构编制、干部职工年报、花名册的永久卷不知去向,查阅该局《档案借阅登记本》,也没有此3卷档案的借阅登记记录。询问档案员时,档案员也说不出档案的确切去向。据此,某县档案局当即对林业局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该林业局在15天内追查出档案的去向,并将追查结果书面报告县档案局。逾期不报追查结果,将立案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该林业局书面答复称:去向不明的3卷永久档案,系该局会计在办理局机关人员工资调整时借出,遗忘在了县财政局工资福利股,现已收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

存在问题:此次行政监督检查的执法文书完善吗?

案例评析: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制作的,用以记载和证实行政执法过程的各种材料,是记录行政执法过程情况、认定事实、内容的法律文书载体。根据行政法学原理,在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些具体的违法事实,在没有书证、实物、影像的情况下,必须通过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来记载违法事实的情况,使违法事实得以固定,以支撑行政执法后续行政处理的开展。制作行政执法文书,也是行政执法程序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只有完备的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的过程才能完善,才能善始善终。

本案例中,档案行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发现林业局3卷永久档案去向不明时,通过查看《档案借阅登记本》,询问档案员,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执法过程是完整的。但是,从整个行政监督检查的程序来看,此次监督检查还需要两个执法文书来支撑。一是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将林业局3卷永久档案去向不明的违法事实记录固定下来,作为林业局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证据,以支撑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必要性;二是制作《询问笔录》,将对档案员的询问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记录下来,与《现场检查记录》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林业局3卷永久档案去向不明的法律证据,确保此次行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完整。程序合法,是对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最基本要求,也是衡量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的重要指标。案例中,档案行政监督检查人员不依法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做法,虽然没有对此次行政监督检查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但并不是说这种错误做法导致的严重后果每次都能幸免。因此,这种现象必须引起档案行政监督检查人员的高度重视,做到依法行政,依程序执法。

篇8

1行政执法主体方面的案例

案例一:案例描述:某县档案局在年终工作总结中写道:一年来,为落实《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河南省档案工作条例》,促进全县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局先后联合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等部门,组成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组,对全县的档案管理情况进行了2次联合检查,共查处档案违法行为18起,并对7起较为严重的档案违法行为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时纠正了个别单位在档案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力地促进了全县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存在问题: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是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吗?案例评析: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执法必须由行政执法主体来执行。那么,何为行政执法主体呢?根据行政法学原理,所谓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成立并享有国家行政执法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机关或者组织。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将此类机关和组织分为三类:一是行政机关;二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三是经行政机关委托的非行政机关的组织。《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本案例中,某县档案局联合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组成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组,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是一种档案行政执法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法学原理和《纲要》要求,上述三个执法主体必须是档案行政主体,或者必须经法律、法规的授权。那么,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是否具备上述条件呢?首先看地方人大是否具备上述条件。根据《地方各级人大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不是权力执行机关,也就是说不是行政主体。虽说其具有保证档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监督职能,但这种监督职能是法制监督,是对权力执行机关的监督,不是对具体行政相对人的监督,不具有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资格。再看地方党委是否具备上述条件。按照我国政治体制原则,地方党委是地方各项事业的领导机关,是党团组织,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方针政策、组织上的领导,并不是行政主体,也不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综上所述,地方党委、人大既不是档案行政管理的行政主体,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进行档案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案例中,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是县委、县人大的内部协调办事机构,其机构性质从属于县委、县人大,自然也不是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不具备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其直接参与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做法,是与法律的规定和《纲要》的要求相背离的,是一种无效的行为。

案例二:案例描述:2006年7月,某县档案局法制科电话通知所辖各乡镇,为加强汛期档案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安全度汛,县档案局法制科将组织人员对全县所有乡镇综合档案室档案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两个乡镇综合档案室库房存在漏雨现象,当即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这两个乡镇在15天内改善库房保管条件,确保档案安全,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档案局法制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落款是某县档案局法制科,并加盖了某县档案局的公章。存在问题:某县档案局法制科是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吗?案例评析:按照行政法学理论和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设定,是重要的行政主体,代表国家或地方独立进行行政管理。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组成部分,虽然具体履行着行政机关的职能,但其并不是行政主体,没有对外的行政管理权,也不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具体的行政监督检查活动中,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可以代表行政机关进行执法,但只能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而不能以内设机构自己的名义擅自作出。由此可见,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非经法律、法规的授权,是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本案例中,某县档案局法制科制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虽然盖的是档案局的公章,但其电话通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落款均是法制科,应视为此次行政监督检查是法制科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法制科是档案局的内设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不具有对外进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职权,也不具有进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资格,因此,某县档案局法制科以自己名义进行的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和制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和无效的执法文书。

2行政执法人员方面的案例

案例三:案例描述:河南省某县档案局、馆合署办公,是县委、县政府直属的文化事业单位,履行全县档案事务的行政管理和全县档案的安全保管双重职能。局馆共有工作人员13名。其中,只有甲、乙、丙三人通过考试取得了行政执法资格,拥有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在每年例行的档案行政监督检查中,该县档案局一直采取由甲、乙、丙三人分别带队,另外调配其他三名工作人员,组成三个监督检查组(每组两人)的形式开展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工作。存在问题:其他三名工作人员参加行政监督检查组合法吗?案例评析:根据行政法学原理,行政执法工作必须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来履行,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定期考核,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执法。经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方可上岗执法;未经执法培训或者经考试、考核不合格,未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上岗执法。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则更明确地规定,《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未依法取得《执法证》的,无权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从上述行政法学原理和河南省的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看,行政执法是一种职务行为,只有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才可以进行行政执法活动。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则是一种不合法的职务行为,应当严令禁止。本案例中,另外调配的其他三名工作人员与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甲、乙、丙三人搭配,组成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组,虽然符合每次档案行政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但是,另外调配的其他三名工作人员既没有接受过行政执法培训,也没有取得《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资格和《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按照该省《通告》的规定,另外调配的其他三名工作人员是不具备从事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无权在其辖区内从事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工作。由此可以看出,某县档案局由甲、乙、丙与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其他三名工作人员组成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组的做法是错误的。

3档案行政相对人适格方面的案例

案例四:案例描述:某县档案局在例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时,发现人民银行某县支行1992年~2000年的文书档案没有依法向该县档案馆移交。该支行不移交档案的理由是:人民银行是金融特殊行业,实行行业垂直管理,保密性强,按照上级规定,其档案不移交当地档案馆。监督检查人员要求该支行提供不移交档案的上级行文件规定。该支行提供不出具体文件。监督检查人员合议后认为:该支行提出的不移交理由不成立。按照《档案馆通则》和《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该支行的文书档案属于向该县档案馆移交范围内的档案,应当依法按时移交。责令该支行立即纠正错误做法,并据此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写道:人民银行××县支行档案室:2013年9月13日上午10点,我局对贵档案室进行了例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贵档案室保管的1992年~2000年的文书档案没有依法向××县档案馆移交(具体案卷情况见《清查档案清单》),此行为违反了《档案馆通则》和《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特责令贵档案室在一个月内(2013年9月13日~2013年10月13日)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向××县档案馆移交附件《清查档案清单》中的档案,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县档案局。人民银行××县支行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经请示其上级行郑州分行和济南中心行后,按时移交了应移交的档案。存在问题:某县支行档案室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相对人吗?

案例评析: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是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相互作用,促使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基于行政法律设定条件的行政关系主体,是一种相对稳定和平衡的法律关系。只有当行政主体就是法律所规定的对行政相对人发生作用的“那个”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是法律所规定的行政主体必须针对的“那个”行政相对人时,行政法律关系才能实现相对的稳定。行政相对人包括个人或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相对应而存在,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一极”。如果一个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所谓“行政相对人”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行政主体可以或者必须针对的当事人,则这个行政法律关系就可能立即崩溃。换句话说,就是行政执法中,行政主体找错了对象,虽然也在行政主体与错误的对象之间产生了行政法律关系,但这种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却是无法保证的。如果行政执法中张冠李戴,就意味着对行政相对人主体的认定不合法律规定,意味着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认定事实不清,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由此可以看出,基于《档案法》基础上的档案行政法律关系,其档案行政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行政相对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具体到本案例中,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是某县档案局,其针对的“行政相对人”应该是人行某县支行,而不是人行某县支行档案室。人行某县支行档案室作为该行的内设职能机构,可以代表该行行使其一定的职能活动,但不具有机构法人地位,不能成为某县档案局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行政相对人”。其职能活动当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只能由具备机构法人资格的人行某县支行承担。案例中,某县档案局监督检查人员制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将人行某县支行档案室认定为“行政相对人”的做法,属于张冠李戴,认定事实不清的违法行为。

4行政执法程序方面的案例

案例五:案例描述:2009年6月20日,河南某县档案局行政执法人员张某、刘某到所辖乡镇监督检查2008年文件归档情况。张某、刘某来到C镇时,负责C镇档案工作的主管领导镇党委办公室主任吴某接待了他们。执法人员张某与吴某相互认识,双方相互寒暄后,吴某向张某、刘某介绍了该镇2008年文件归档的大致情况。随后,吴某陪同张某、刘某对该镇档案室2008年文件归档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镇文件归档不全,缺少2008年的《干部职工统计年报》、《党员统计年报》、党委会议记录等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现场检查结束后,张某、刘某向吴某和档案员通报了现场检查情况,要求将缺少的《干部职工统计年报》、《党员统计年报》、党委会议记录等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及时归档。存在问题:张某、刘某进行的此次监督检查程序是否完善?

案例评析: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的管辖、过程、步骤、顺序、时限、方式等内容和环节的总称。程序正当是依法治国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的最基本要求。其主要作用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行政执法的随意性;保障行政相对人参与国家行政管理,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协调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达到消除对立情结、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虽然我国还没有制定一部完整的行政执法程序法律,但各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行政执法的程序性规定,无疑是行政执法中应当严格遵守的原则。行政法学原理将各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程序性的规定归纳为以下几种:一是执法公开制度;二是表明身份制度,三是告知制度;四是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五是听证制度;六是回避制度;七是时效制度;八是说明理由制度;九是调查取证制度;十是行政执法文书制度。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相关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执法活动,否则,就会造成执法程序违法,承担因程序违法而造成的法律后果。本案例中,张某、刘某进行的此次监督检查违反了表明身份的程序规定。按照行政法学原理,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和步骤,凡是与行政相对人直接打交道的行政执法活动,都要遵守、不得省略。不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属程序违法,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告》也规定:《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示《执法证》,以表明身份。不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的,属于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案例中,虽然张某与吴某相互认识,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程序,否则,一旦有不良后果出现,就会造成此次档案行政监督检查行为程序违法,使档案局陷入被动局面。此外,该案例中,张某、刘某进行的此次行政监督检查,没有制作《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没有将C镇文件归档不齐全的违法事实记录固定下来,也是一种不符合行政执法程序的违法行为。

5行政执法文书方面的案例

案例六:案例描述:某县档案局在对该县林业局进行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3卷涉及机构编制、干部职工年报、花名册的永久卷不知去向,查阅该局《档案借阅登记本》,也没有此3卷档案的借阅登记记录。询问档案员时,档案员也说不出档案的确切去向。据此,某县档案局当即对林业局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该林业局在15天内追查出档案的去向,并将追查结果书面报告县档案局。逾期不报追查结果,将立案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该林业局书面答复称:去向不明的3卷永久档案,系该局会计在办理局机关人员工资调整时借出,遗忘在了县财政局工资福利股,现已收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存在问题:此次行政监督检查的执法文书完善吗?案例评析: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制作的,用以记载和证实行政执法过程的各种材料,是记录行政执法过程情况、认定事实、内容的法律文书载体。根据行政法学原理,在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些具体的违法事实,在没有书证、实物、影像的情况下,必须通过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来记载违法事实的情况,使违法事实得以固定,以支撑行政执法后续行政处理的开展。制作行政执法文书,也是行政执法程序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只有完备的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的过程才能完善,才能善始善终。

篇9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八条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第十条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人办理投诉事务。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权限和事项。

第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十三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七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十九条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二十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第二十一条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第二十三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招标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资格。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或者,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篇10

关键词:行政监督;执法风险

一、突出行政执法办案权的规范,着力防控执法风险

加强市场监管、查处经济领域的违法违规案件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防范执法办案过程中的廉政风险始终是预防腐败工作的重点之一。为此,该局重点采取了以下风险防控措施:一是严把立案关,以防止办案机构和办案人员趋利办案、有案不查、乱检查、乱办案等行为的发生。严格执行所有一般程序案件都由法制机构进行立案审查的规定。已立案的案件需销案的,也要经过法制机构审查。并实行案源实时报告制度,未按规定报告案源的,法制机构不予通过立案审查,对已掌握的案源不立案或不及时立案的必须向法制机构和分管领导报告并说明理由。二是严把网上案管关,以防止违反办案程序、擅自销案等现象的发生。在全系统研究开发和强力推行了网上行政执法案件管理系统,从案源到立案到归档,每个办案程序的相关文书资料证据等都要按“谁办案谁录入”的原则准确、及时、全面地录入案管系统。局领导和法制、纪检监察机构均可按权限进入系统,履行案件审核、审批、监督等职责,并通过网络随时随地查询、浏览和检查案件各个流转环节的工作进展情况,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二、突出行政许可权的规范,着力防控办照风险

工商部门行政许可工作主要是办理营业执照。过去曾有个别工商人员,因各种因素的影响,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有的还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为防范办照、办证过程中的廉政风险,该局重点采取了四项措施:一是坚持公开透明。按照《省工商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规定,将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权限、时限、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开。在公开的内容上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认真落实行政许可结果、行政处罚结果、享受优惠政策结果、服务承诺结果等“四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在公开时间上,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在公开方式上,因地制宜,因事制宜,选择网络、新闻媒体、设立公示栏、印发便民手册、设置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等多种形式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二是推行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以政府开展电子政务建设为契机,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将工商机关行政审批项目在网上实现互联互通,使审批事项能够在网上办理,真正做到“一门受理,网上流转,全程监督,公开透明”。通过电子监察,加强对审批项目的实时监督,使整个审批流程公开透明,发现问题及时预警纠错。三是加强办证窗口规范化建设。强化注册办证大厅、市、县、乡(镇)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规范化管理。要求注册大厅必须做到一个“窗口”对外,实行一条龙服务;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倡导引导服务、预约服务、跟踪服务等延伸服务事项。

三、突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范,着力防控用人风险

由于工商部门实现省以下垂直管理,因此,做好选人用人风险的防控是该局十分关注的一项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把住“六关”:一是民主推荐关。实施公平公开的民主推荐制度,凡民主推荐票数未达到规定得票率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二是干部考察关。考察干部时坚持广泛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干部考察工作,对考察过程进行监督;坚持群众公认的原则对民主测评中没有得到多数干部群众支持的不得作为提拔任用的对象。三是廉政审查关。人事部门对拟提拔使用干部在提交党组会研究之前书面函询纪检监察机构,由纪检监察机构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进行廉政审查,凡未经廉政审查或经审查廉政方面存在问题的,不予提拔重用,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四是会议决定关。各级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充分发扬民主,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决定。五是公示试用关。

四、突出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的规范,着力防控项目、资金风险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属垂直管理体制,系统较大,每年都有一部分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该局重点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坚持党组集体研究的原则。凡重大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大额资金的使用都必须经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同时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必须有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参加,对决策过程以及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二是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分配使用行为。制定出台了《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对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及立项、基本资金管理、项目建设标准、项目工程招标、项目设计、项目开工审批、项目施工管理、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建设财务管理、项目建设审计、项目建设档案管理等全过程进行规范。为加强省局对系统基本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出台了《关于加强对工商系统基建项目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为确保专项补助资金分配的合理和公正性,省局成立了有纪检监察机构参加的专项补助资金分配领导小组,从制度层面上有效地防控了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风险。三是严格执行公开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防止暗箱操作搞私下交易;招投标结果在第一时间向全局干部职工公示,以接受群众监督。四是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制度。省局近年来对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进行财务审计发现,个别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为加强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在全系统推行了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制度,取消了省局机关和直属机构的会计岗位,由计财处对各单位的财务实行统一收付、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郭元明,《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太原:山西大学,2007

[2]辛海,《论我国行政监督的完善与强化》[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6

[3]刘春波,《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缺陷及对策分析》[D],延吉:延边大学,2006

篇11

【关键词】互联网; 不正当竞争; 行政监督。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诸如“开心网域名之争”“微软黑屏反盗版”“百度竞价排名”“蒙牛伊利网络黑公关”等等网络事件不断出现,不仅危害了我国的互联网的健康发展,而且深深地伤害了消费者的“心”。2010 年底发生的用户最多的两家企业腾讯 QQ和奇虎 360 引发的网络大战从年初打到年尾的包含着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针对性攻防,表明网络竞争到了白热化程度,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层出不穷。[1]而在这次事件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部门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集中反映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考量的难度,以及政府如何处理新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的理论研究缺失和实践经验不足。

一。 我国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监督现状及缺陷。

( 一) 政府缺位现象严重。

特别是在腾讯 QQ 和奇虎 360 的网络大战中,这一点体现得特别明显。随着网络时代的全面到来,互联网成为了人们第二虚拟活动空间,对于人们的生活、学习具有重要作用。而在这场风波中,受益最多的是政府为何失语? 政府却在这场网络大战中,没有及时站出来,致使这场网络大战极大伤害了消费者的权利。因此要建立一个和谐的、健康的、安全的发展环境,直接关系到社会发展的安全与稳定。

( 二)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滞后。

现阶段,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使用的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前的版本,并没有对我们国家现在进入新的发展时代后,特别是互联网时候后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措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缺陷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适用主体方面,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只规制于经营者的行为,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二是适用范围方面,传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在一国领域内具有效力,至于互联网上《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地域范围,很多问题的解决成为法律盲区。三是适应社会发展方面,在信息时代各项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更新是其显著特点,而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处理现实问题时,很多方面都存在空白。

( 三) 处罚力度过轻,震慑威力不足。

当前司法实践中,互联网领域的违规惩罚基本没有超过百万的,这对收入每年达到上亿的网络公司而言,是很小的惩罚,根本不能起到法律的威慑作用。这样的事实告诉我们,现有的行政执法环境部但不能有效地制止互联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之风,还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这种现象的发展和存在。

二。 我国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监督的完善措施。

( 一) 从政府管理理念角度。

首先,我们要建立“一切为了人民”的思想,保障人们在一个健康的和谐的网络环境中得到发展和有效的沟通。其次,有关责任部门应该建立监督、引导与自律相结合的制度管理原则,落实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利。最后,建立全新的管理理念,我们的互联网正处在一个迅速发展的时代,因此结合网络实际情况和全世界的国际合作是十分有必要的。

( 二) 从政府管理过程角度。

一是事前监督。我们应该建立一部完善的法律体系,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让行政监督“有法可依”。二是事中监督。如果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发生,那我们要根据制定好的监督预案进行,迅速找出事情发生的根源,严厉处罚不正当竞争行为发起的一方。

三是事后监督。事情发生以后,相关部门应该及时进行调查总结,向社会进行公布,严厉处罚违法企业,责令其进行整改,端正好为人民服务的态度,不能够包庇违法企业。同时,将这些案例的审判的结果,及时由法院整理判例,制定出司法解释,不断更新和补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例。最后,结合行业技术优势,创新监管手段的形式。如美国的网络监管,是以立法为基础,以技术为主要手段,充分发挥非官方性质的行业自律的作用,为互联网的发展创造宽松而健康的环境。[3]这样的思路十分值得借鉴。

( 三) 从行政监督立法角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普鲁塔克说: “法是一切人和神的主宰”。[5]足以看出构造一部完善的法律的重要性。在网络监管行政立法时,我们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监管、引导与自律相结合原则、公民参与原则、比例与利益平衡原则等。[4]为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几点解决方法: 一是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既要在基本法学理念的指导下进行修改,同时也要考虑网络空间的特性。二是完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以前的审判案例的基础上尽快完善司法解释也是十分必要的。三是学习各国较先进的法律和适应各国立法发展趋势。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应考虑到网络的各种特性,让法律更加贴合网络的实际情况。

( 四) 从社会角度出发。

由于行政监督有很多局限性,因此政府应该积极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和舆论媒体加入到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的监督队伍中来。这样不仅提高了公民的自主意识,而且也使得我国民主监督的程度提高,同时,也让行政监督的整套制度更加科学有效。因此,我们可以从加强企业自律、畅通监督途径、提高网民的自身水平和道德水平方面来保障社会的监督。

【参考文献】

[1]方晓霞。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分析[J]。 知识产权,2011( 8)。

[2]孔祥俊。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M]。 法律出版社,1998.

篇12

第一条区级预选承包商库的类别有:工程交易类预选库、水利工程类预选库、产权交易类预选库、招标类预选库、预算审计类预选库。预选承包商库内的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所需的承包商应当在预选承包商库中选取。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本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集中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和其他公共资源等综合交易活动。

第三条建立区级预选承包商库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监察、发改、建设、财政、水务、审计、发展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各部门主要职责是:

监察部门负责对预选承包商库建立、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据本办法规定组建各专业预选承包商库,制定考核管理办法,对入库企业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并向区监察局、发展服务中心报备考评结果。

区发展服务中心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协助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组建预选承包商库;提供预选承包商库使用平台;负责预选承包商库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做好日常考评记录,及时上报行政监督部门;牵头落实预选承包商库管理具体操作性事项;及时公布行政监督部门的考评结果及预选承包商库动态;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预选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适时向区分管领导报告预选承包商库运行情况。

第四条预选承包商库的建立、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择优进库、综合评价、动态管理”原则。

第五条进入预选承包商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资质证明;

(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被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期限已满的;

(七)符合上述条件且已向区发展服务中心递交入库申请书并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中工程施工类企业需预缴纳投标保证金2万元,中介服务类企业需预缴纳投标保证金1万元。

第六条预选承包商库原则上实施以下专业分类:

(一)工程交易类预选库

1、工程施工类

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库;

⑵土石方工程专业库;

⑶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库;

⑷钢结构工程专业库;

⑸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库;

⑹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库;

⑺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库;

⑻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库;

⑼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库。

2、工程服务类

⑴房建监理专业库;

⑵市政工程监理专业库

⑶动静载检测专业库;

⑷基坑监测专业库;

⑸地质勘察专业库;

⑹白蚁防治专业库;,

⑺房屋拆迁专业库;

⑻市政工程设计专业库;

⑼工程设计专业库;

⑽园林绿化设计专业库。

(二)水利工程类预选库

1、水利水电施工专业库;

2、水利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专业库;

3、水利设计专业库;

4、水利监理专业库。

(三)招标类预选库

1、工程招标专业库;

2、政府采购招标专业库。

(四)产权交易类预选库

1、资产评估服务专业库;

2、资产拍卖服务专业库。

(五)预算审计类预选库

1、造价咨询服务专业库。

根据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专业结构的需求,各行政监督部门可会同区发展服务中心调整入库专业。

第七条预选承包商库入库程序:

(一)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区发展服务中心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申请人资格审查合格后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四)区发展服务中心予以办理入库手续,并在区公共资源配置中心信息网公告。

第八条采用公开方式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在预选承包商库中所属的专业类别和资质等级要求,并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采用邀请方式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预选承包商库内具备相应专业类别和资质等级的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的预选承包商库若不能满足招标项目的专业和资质等级要求,可使用市级预选承包商库或库外具备相应资质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投标。

第九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现违反规定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条区级预选承包商库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规定,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区发展服务中心、招标人应结合本区的市场实际情况维护入库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区发展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会同区发展服务中心加强对预选承包商库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考评,并给予入库企业继续使用、停止使用(清理出库)的处理。考评结果在区公共资源配置中心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二条入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会同区发展服务中心给予停止使用并清理出库的处理:

(一)申请入库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骗取进入预选承包商库的;

(二)入库企业未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义务受到招标单位投诉的,经查实2次及以上的;

(三)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1次及以上的;

(四)一年内被县(区)级及以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2次及以上的;

(五)一年内被县(区)级及以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录不良行为的;

(六)因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及其它违反行业法律法规被县(区)级及以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七)违反《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廉政准入暂行规定》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被清理出库的企业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入库企业被停止使用前已签订承包合同的业务可继续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选用预选库内的企业而擅自使用库外的;

(二)与入库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

(三)非法干预招标、评标过程或影响评标结果的;

篇13

一、严格招标投标条件和程序

(一)本意见所述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是指《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中包括的内容。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项目审批部门应依法核准招标事项,并在5个工作日内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三)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充文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补充文件)等不得作为招标、投标、评标以及资格预审的依据。

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招标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及相关标准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相关标准以及存在不公平条款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

招标人违反有关备案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招标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遵守招投标各阶段时限规定。发售招标文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发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递交招标资格预审材料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0天;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中标候选人、评标被废除的投标人及废标原因、中标人应在招标投标网及其相关的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规范招标投标操作办法

(五)技术特别复杂或设计文件有特别要求的施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资格预审,其他的实行招标资格后审。实行招标资格预审的,必须使用“招标资格预审标准文件”,并采用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资格条件标准。

实行招标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应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招标人只能派1名代表进入招标资格预审委员会。招标资格预审委员会的成员除招标人代表外必须在政府指定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产生,并进入相关交易中心评审。

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交纳相关费用等为由设置条件限制本地区、本部门以外的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活动。

提倡采用不记名方式发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图纸)”。“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图纸)”和所有答疑、补遗文件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网或者当地相关网站下载。

(六)推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制作的“招标文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有与标准文件不一致的内容,确需进行修改的,必须用黑体字注明,由招标人自行填入的内容,应当用斜体字写入,备案审查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七)严格控制招标文件中设立材料、设备的暂估价。确需设立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必须由业主方供应,估价材料或设备的总价值应达到规定的必须进行依法招标的额度,且保证今后能够通过依法招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否则视同支解发包、规避监督行为。原则上不得设立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等的暂估价。

(八)招标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方式选择招标机构。招标业务必须由注册于该机构的业务人员负责完成。

(九)所有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采购活动必须进入政府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发包交易。省重点建设工程(A)类项目在省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发包,其他项目进入项目所在地的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跨地区的线性工程项目由招标人决定进入的招投标交易中心。

各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应为招标投标活动及时提供规范的场所安排、信息服务,并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建立、健全计算机管理系统和严格规范的服务操作程序,不得代替行政监督职责和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评标专家的抽取终端应设在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认真做好评标专家名单的保密工作。

(十)对技术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招标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载明投标最高限价,防止投标人围标抬价。投标最高限价必须低于该工程预算造价的一定比例,下浮比例不得低于8%,且不得高于批准的概算造价。评标时按各投标人由低至高的报价排序,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依次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出合格的3个投标人由低至高顺序排出中标候选人。

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应以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载明的最高限价的85%作为风险控制价。凡低于该风险控制价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

(十一)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摸球或者费率招标等方式选择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十二)积极推进电子招标,逐步实现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投标文件的无纸化运作和运用计算机进行辅助评标。

(十三)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项目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只能拨付至中标人的基本账户。

(十四)原则上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确需参加的,只允许派1名代表参加,并采用抽签的方式产生,且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凡与招标人存在经济利害关系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企业)参加投标的,招标人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需要重新评标的,必须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十五)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应当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的约定和承诺。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第一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放弃中标权的,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权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权的中标候选人承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其放弃中标权的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

所有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权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重新依法组织招标。

(十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

1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4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

5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情况;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9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三、加强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督

(十七)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符合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其中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原承担的?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突破原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造价10%的,或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十九)工程建设合同工期超过1年的应采用可调价差的固定单价合同,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人工、主要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风险,并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范围(幅度)及价差调整的方法。项目业主在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方式支付工程款。

四、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二十)各项目管理、招标等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在媒体公开曝光。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标、围标的企业,限制其1—2年参于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

(二十一)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或联合处理。

篇14

关键词: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C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1)05-0239-02

随着我国不断的发展,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法制社会主义国家,已成为我国民主政府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监督,已经越来越为重要。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类监督权的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的制约、督导、防止权力的腐败,并进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行政执法监督不是对行政行为零碎的具体事务的监督,主要通过行政行为严格依法、职权专属、公平、公正文明的原则,进行具体行政行为和一些特定抽象行政行为的体制化,这是一种制度化的监督。但在实际运作中,行政执法监督还存在着很多与自身职权不相适应的制约因素,仍存在着诸多须待解决的问题。如何正确这些因素,并找出切实可行的对策,进行更好地发挥执法监督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行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力量较为薄弱

在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中,监督主体多元分散,职能作用难以发挥。一些地方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比较薄弱,基本上是“手心”监督“手背”,监督制度薄弱的问题也比较明显。导致监督权威实际上得不到有效的发展。由于我国政府一些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的不正之风和追求利益的价值观,收费罚款已成攀比趋势,部门内部的监督仅剩形式,而不注重具体落实和监督的过程。单位内部监督出现“互相礼让”现象,形成“真管不行,抹平才行”的现象,有些领导干部对下属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不闻不问,缺乏政治责任感。由于我国依法监督理念的缺乏,人员配置不齐全的情况下,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专门负责监督职能。导致监督无序,甚至流于形式监督职权,监督力量较为薄弱,政府法制机构对监督人员管理不够重视。因此,得不到有效的行驶和落实,使国家蒙受巨大损失是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根本问题。

(二)行政执法监督理论上的缺失

在行政法学中关于行政监督法律关系的论述之中,监督权过于简单,几乎没有涉及到政府法制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我国缺少一部统?的政府法治监督法例如:立法机关对政府的监督以《宪法》作为依据,监察部门有《监察法》,司法机关有《行政诉讼法》,作为广义上的政府内部监督行政复议有《行政复议法》作为法律支撑。而行政执法监督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文件,监督渠道不畅、力度不大、刚性不强,致使许多情况下不知如何监督,有的举报控告在一番公文履行后,又回到被控单位手中。而行政执法监督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文件,虽然各地行政执法机关都聘请了义务监督员,帮助纠正发现存在的问题,发挥了不小作用。但是各地都有法律文件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行为,在监督工作的主动权不在监督员手中,而是在执法单位需要时监督员才“有权”监督,有些监督机构人员本身思想认识没有到位,在监督目的和方法上具有盲目性,因而产生了监督空白。就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而言,制定一部统一的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法,更有助于我国依法行政合法性及合理性的工作开展。

(三)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一套与行政执法状况相适应的监督制度

行政执法权力监督体系不完善,监督手段比较薄弱,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问题,又是造成行政执法中其他问题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行政体制的改革,进行调查和分析研究。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发挥了全面功能,但仍存在一系类明显的缺陷。部分领导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自身法律素质不高,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到位,法制工作机构认识薄弱。从而影响层级监督的发展,外部监督制度不健全,形成“上级不好监督,同级不愿监督,下级不敢监督”。这样一来,工作制度落实的优劣情况,就不能及时反映到行政机关的整体工作之中,从而也不能尽快得到行政机关对执法工作的重视,不利于行政执法工作的提升。这些的问题存在和发展是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落后与不足,为此我们必须要急剧的解决问题,认真了解我国现行行政执法监督的缺陷。改革必须履行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建立体制改革必须有序、成功的推进,建立完善工作交流制度。政府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从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中的法律体系。

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对策

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一些突出的问题,须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在一定的程度上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法律程序。深入分析行政监督主体的本身问题,以求对症下药。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首先更加重视行政施法监督工作,其次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理论,最后进一步完善制约机制,针对我国现行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完善监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

(一)监督力量较为薄弱。执法监督工作,推进行政监督的民主化,同时保持行政监督的公开、公平、民主原则。建立监督法治,依法监督,健全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首先通过一部分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法律程序,其次以机关执法监督的为核心作用,再次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自身监督,最后为此必须加强行政监督人员岗位数量。设立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从而实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监督体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监督工作的物质、人力等资源的基础,增加人力、物力的投入,增加工作人员的数量,把行政执法监督建设成为平衡发展的重要监督方式。增进监督的公开性,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从而达到公正监督、提高监督效益,实现审计监督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二)执法监督理论和立法建设

以行政法理论和执法监督实践为基础,建立一套完善的政府执法监督理论体系。弥补我国行政法对执法监督研究缺位的不足,要深刻意识到监督的权威性,从而形成一种强大的思维和舆论力量,进行政的监督和制约。体制改革必须有序,依靠一定的程序设备。结合各地行政执法,尽快制定执法监督的法律文件,使监督各项改革达到具有明确的法律支持,避免监督工作的不在监督员手里,做到“有权”监督。同时,必须对各项监督问题做到及时的回应,不断的完善,才能更好有助于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合法性及合理性的开展。

(三)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一套与行政执法状况相适应的监督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的不完善等情况,是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随着行政体制的改革,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过于薄弱,不利于行政机关自我纠错。首先监督主体要高于个体,其次对人、财、物方面有独立的主观,避免收到外部影响,再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在建立体制改革过程中,采用有效的措施,将各项监督力量紧密的组织起来,必须履行现代行政监督的要求,建立完善有序的工作交流制度。真正的做到监督者受监督,促使行政执法监督者自觉行使监督责任。

三、结论

通过大量阅读关于行政法、行政执法、法学等方面的文献资料,以及对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进了比较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我国行政执法监督还存在诸多问题,而执法监督现在也是我国比较薄弱的环节,必须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一套与行政执法状况相适应的监督制度,以保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更好的发展。必须对各项监督问题做到及时的回应,不断的完善,才能更好有助于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合法性及合理性的开展。

参考文献

[1]刘翰.依法行政论[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283-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