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02 15:55:5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经济纠纷相关法律法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为了使企业自身得到更好的发展,企业往往会采用不同的销售手段等来拓展企业的业务范围,进而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占有额度。当下企业较多都采用的销售手段有促销、低价以及应收账款。其中应收账款是目前大多数企业最重要的销售方式。
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我国工业企业应收账款情况的统计,截止2014年12月,我国东部地区应收账款发生额为71675亿元,与2013年同期相比增长8.6%,上升幅度与2013年同期相比下降2.9%。其中应收账款上升幅度最大的应属山东和广东,上升幅度分别为11.9%、10%。中部地区工业企业应收账款发生额为19756亿元,与2013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5.3%,上升幅度下降了5.1%。其中上升幅度较大的是江西和河南,分别为28.2%、24%。西部地区工业企业的应收账款发生额为13736亿元,与2013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0.2%,上升幅度下降了9.1%。其中贵州、甘肃的上升幅度最大,分别为21.8%、21.5%。据中国行业研究网统计,截止2014年4月末,2013年已公布年报的2411家非金融上市公司应收账款总额共计22214亿元,同比增长15.82%,其中,1702家非金融上市公司应收账款与上年同期相比均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增长趋势,占比达70.59%。2013年这2411家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同比增长9.19%,低于其2013年应收账款增长幅度,上市公司面临着较大的财务风险,也导致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据了解目前我国企业的销售货款难以回收,比率高达37%。其中,有不少国有企业的销售款未回收率高达50%,甚至有的企业更高。目前我国企业平均坏账率是5%-10%,是美国的20倍;平均账款拖欠期为80天,是美国的13倍。企业的应收账款比例为20%,但企业的呆账、坏账其中有5%-10%都是由应收账款造成的。有的企业的呆账、坏账比率甚至超过了30%。
根据上面的数据所反映的情况我们可以了解到,目前我国企业应收账款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净额居高不下。据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工业企业的应收账款的数额相当高,仍处于持续上升的趋势。其二,账期长。应收账款账期长,企业的销售货款难以回收,这是导致企业应收账款净额持续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此外,账期长也导致了企业应收账款中呆账、坏账的比例的增加。其三,企业对于应收账款管理方法的欠缺以及监督的不得力。目前不少企业将对应收账款的管理目光放在数量的增减上,而忽略了应收账款的成本以及账期。也正是企业对应收账款的管理不到位,导致了企业应收账款呈现出净额高以及账期长的局面。使企业面临着较大的财务危机,为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在未来的发展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二、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双方在交易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经济纠纷也层出不穷。然而我国关于解决交易双方经济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还相对落后,导致交易双方在交易前或交易后产生的经济纠纷问题的解决缺乏法律的支持,企业缺乏法律基础,法制观念淡薄,进而影响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目前不少企业对于所欠货款的认识不端正,将其视为免费的午餐,加上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因素,导致销货方销售货款难以收回,既不利于销货企业的长期发展,也阻碍了交易双方后期交易的形成。长此以往,加大了销货企业资金运转的难度,进而导致其相互效仿,使各个企业销货款回收难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企业信用机制不完善。信用是市场经济得以进一步发展的根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原以国家信用为主导的计划经济体制被打破,取而代之的应是企业信用。然而,市场经济在我国发展较晚,企业信用机制不完善,因而,在企业与企业交易的过程中信用缺失的事件时有发生。销货方在前期交易的过程中对客户的要求全盘接受,而交易一旦形成,企业事前对客户承诺往往难以兑现。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客户支付货款的积极性,因而企业的应收账款的账期拉长,销货方为了收回这些销货款,往往会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进而对企业长期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3.企业销售制度不完善。企业销售是应收账款产生的前提条件,可以说,企业销售与企业应收账款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销售制度的完善与否也直接影响了企业应收账款。然而目前大多数企业的销售制度并不完善,也对其关于应收账款的管理造成了阻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交易合同不完善。目前大多数企业在制定销售合同,都是建立在《合同法》的基础之上,合同中将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但目前有不少企业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关于应收账款的相关事宜的协商,往往是“口头约定”而很少在交易合同中进行明确。一旦交易双方因应收账款事宜产生经济纠纷,双方都难以出具实质证据。影响了交易双方的利益。其次,考核机制尚待完善。目前大多数企业都是将业绩与工资相互捆绑。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往往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使用各种手段来促成交易,采用应收账款的销售方式成了销售人员重要的销售方式之一。在这种特殊的条件下,企业现下的销售制度对销售人员应收账款的销售方式约束力度不足,进而造成了应收账款净额的持续上升。此外,企业的售后服务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购货方支付货款的积极性,致使货款难以收回。
4.企业内控不严。对于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我国《企业财务准则》也有相应的要求,企业对产生的坏账应及时处理或者及时做好处理的准备,可以将坏账进行冲销或转为管理费用等。但在企业实际对应收账款的处理,往往难以做到严格遵守准则来执行,也导致了各种问题的产生,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清算不及时,形成账外债权。企业对于应收账款的管理,往往将目光集中于销售额的提升,而缺乏有效的措施对企业的应收账款加以管理,导致企业形成了一定数额的账外债权,对企业的长期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其二,货款催收不力。企业对于应收账款的催收,往往缺乏专门的催收人员,加上催收账款的工作人员往往态度表现的不积极,使企业货款催收收效甚微。其三,对账频率低。其主要原因是企业缺乏定期对账的制度,造成了企业对自身所持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不明了,对客户影响其支付货款的因素缺乏了解,进而难以采取有效的应收账款管理措施,加深了货款收回的难度。其四,对坏账的处理不到位,主要表现在处理不及时,导致企业应收账款的账面上仍有一部分坏账,加大了企业对自身应收账款情况的了解难度。
三、加强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关于企业应收账款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相对落后,致使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因应收账款相关事宜产生的经济纠纷的处理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也导致在相关问题的处理过程中形成了更多的问题。目前只有《企业财务准则》中对坏账的处理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然而并不能满足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的需求。因此笔者认为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将应收账款相关事宜的处理方法在法律中予以明确,使企业对应收账款的管理以及因其形成的相关问题的处理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外还应对企业应收账款的净额加以限定,加大对违约方的处罚力度,以免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存在的漏洞被不法分子加以利用,对相关企业的发展造成影响。
2.完善企业信用机制。孟子有言“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企业的应收账款的产生则是建立在企业信用的基础之上,良好的企业信用能提升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然而目前企业信用机制建立不完善,在交易的过程中不时有失信、毁约的事件发生,有的企业甚至在交易前对客户的要求一应俱全,事后则不予兑现。究其根本主要是由于企业信用机制不健全,被相关企业所利用。这不仅阻碍了企业应收账款的收回,也影响了企业在市场中的声誉,对企业长远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笔者认为,要使企业应收账款存在的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则加强企业信用机制的建设则刻不容缓。要完善企业信用机制,应主要从企业内部管理出发,加强对自身以及客户信用管理的控制和监管,如:建立客户档案、搜集客户相关信息、对客户信用加以评价等。此外在交易过程中还应加强对合同以及签订事宜的审查工作,避免合同被不法分子利用,使用文字歧义等方式企图获利,为企业造成潜在的伤害。
3.强化企业应收账款日常管理。加强对企业应收账款日常管理能使企业有效掌握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关系,便于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减少企业的损失;并且还能帮助企业提前预警企业应收账款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使企业规避该风险。笔者认为,首先要建立起动态的应收账款跟踪体系,了解企业应收账款的成本、账龄等,做好企业应收账款风险预警。其次,将赊销申报制度化,使客户延期付款的应收账款的相关情况得到管控。降低企业坏账发生率降低企业损失。此外还应对应收账款还款期限加以限定,还款期限的长短应适中,过短、过长对企业的发展都不利。
4.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目前企业内部会计控制不严,也进一步增加了企业应收账款回收的难度。笔者认为要使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现状到有效的改善,除了建立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企业信用机制,加强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外,还应加强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首先企业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应做到及时查账、对账,对企业产生的坏账及时清算、处理,使企业明晰其自身所持应收账款的真实情况。其次,企业应加大对销货款的催收力度,企业可以建立专业的催收账款的工作小组,专门负责企业应收账款催收环节,对难以回收、账期长的应收账款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并上报,与企业内部应收账款管理人员做好沟通,积极采取相应措施降低企业的损失。此外,需要强调的是,相关执业人员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相关制度,使企业避免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而造成的损失。
关键词:法务会计;人才;制度; 发展
一、我国法务会计亟待发展
我国市场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在经济活动中出现了许多经济诈骗案件,其中均涉及会计法律问题,因此,加强我国法务会计发展势在必行。
1、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法务会计发展
法律,是调节和约束市场经济经济活动的有力行为,是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表现。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约束自身行为,成为十分有效的手段。法律,是企业经济活动中的“双刃剑”,当企业利益受到侵犯的时候,采取法律途径是不可避免的,法律可以保护企业的经济行为,也可以约束企业行为,保障市场经济有序发展。同时,市场经济的所有行为都与会计、审计密切相连,必须在复杂的会计、审计中与法律架起一座桥梁,让法务会计成为解决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的一把利刃。
2、经济纠纷的解决与经济损失的计算促使法务会计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诉讼案件、经济纠纷增多,为避免过多的纠纷困扰,当事人都希望私下解决,这个时候就需要法务会计人员出面协调。一方面,法务会计人熟悉经济纠纷的性质;另一方面,法务会计人也了解经济损失情况和法律法规,所以法务会计人员能够有效及时的帮助当事人在较短的时间内,以较低的费用最大化的解决经济纠纷。
3、会计学的发展促使法务会计发展
我国经济业务种类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呈现了新型化和多元化的趋势,金融工具的推陈出新,让经济现象复杂多变,会计理论和会计法律之间存在的差异化日益凸显。目前,我国的会计从业人员仅限于专业知识,在会计法律方面十分欠缺。然而,法务会计作为会计与法律间的桥梁,是妥善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有力工具。
二、我国法务会计发展所面临的困境
1、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匮乏
目前,我国的法务会计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虽对于法务会计职能、概念、内容及人才培养上有一定的研究,但仍存在诸多争议。我国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基本理论体系研究上,缺乏对实际案例及实际操作的应用性研究;在研究方法上,理论文章诸多,实证文章较少;在研究层次上不够深入。因此,法务会计实践缺乏完整的理论指导,我们应强化和完善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建立完善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
2、法务会计相关法律、制度发展滞后
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缺乏与法务会计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出台与此相关的法务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以及法务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认证制度,不仅如此,传统的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也较少涉及法务会计相关规定,这一系列现象都表明,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滞后。
3、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缺乏
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缺乏,是影响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我国目前的会计人才培养模式而言,培养出来的多为单一型人才,如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律师等。目前,我国的法务会计服务主要由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提供,尽管注册会计师具有专业的会计和审计知识,但他们缺乏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在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的时候,往往注重会计信息和证据的研究,而忽视了法律程序与法律证据。同样,律师虽然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具有丰富的经济案件解决经验,但他们缺乏会计和审计方面的专业知识,在从事法务会计的工作室,无法深度挖掘藏匿于会计资料中的深层违法违规信息。在我国,既懂法律法规知识,又懂会计知识,能够识别虚假会计信息,具备审计技术的综合型人才十分缺乏。人才的缺乏就导致我国法务会计在短时间内得不到迅速的发展。虽然许多高校已经开始法务会计工作,但也属于起步阶段,在教学上缺少成功的法务会计教育案例。
4、对法务会计认知度较低
尽管法务会计已经在许多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由于法务会计专业性太强,许多人不了解甚至没听过,企业也没有认识到法务会计在公司内部关于解决经济纠纷和调查会计人员、违法违规的具体作用,更没有认识到法务会计人员在解决这类问题上的优势。有学者曾对我国法务会计发展及其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对象主要是从事会计教育与会计工作的人员。但最后调查的结果显示,法务会计在我国的认知度较低,即便是专业从事会计专业领域工作的人员。
三、解决我国法务会计发展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1、建立健全我国法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
法务会计工作人员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协调和保护社会经济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主导力量,应对法务会计行业制定和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法务会计人员的执业资格、规则和程序,为规范法务会计人员执业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通过建立健全法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从制度上推动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另一方面,间接的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2、完善我国法务会计理论体系
现阶段我国法务会计缺乏系统的基本理论,没有完善的法务会计理论无法更好地指导法务会计实践,不能丰富传统理论框架和会计专业知识结构。因此,我国的法务会计理论之后的原因,主要包括,首先,社会的认知度缺乏,对法务会计的重视度不够;其次,缺乏国外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再次,对法务会计研究投入人力、财力不够,研究规模小且分散。因此,有必要完善法务会计理论研究体系;成立相关协会,以学术研讨会、论坛、刊物等形式进行交流;根据现阶段法务会计发展形式,主要围绕法务会计目标、定位、职能、原则等问题达成共识;注重我国会计诉讼案例研究,让每一次案件作为对理论的检验。
3、加强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
推动法务会计发展,必须加紧培养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目前,我国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可以大胆的借鉴和吸收西方发达国家的人才培养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环境培养符合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法务会计高级人才。在高等院校中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借鉴国外经验,同时,鼓励会计专业学生学习会计专业知识的同时学习法律专业,取得双学位。继续完善后续教育,提高法务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及处理各种会计法律问题的能力。
综上所述,在我国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的当下,各种虚假会计信息开始涌现,经济诉讼案件比过去提高,法务会计问题也随之凸显。通过探讨我国法务会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好为推动法务会计的发展提出了一定建议。
参考文献:
[1]何德好,李志坡. 关于我国法务会计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J]. 当代经济. 2004(11)
[2]孙连杰. 浅析虚假会计信息[J].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06(13)
[3]张理,郝向华. 建立和发展我国法务会计的必要性分析[J]. 商场现代化. 2007(06)
2、目标公司经营经营管理责任及对应的风险。根据法律法规,股东须承担除了出资额以外责任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点:
3、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4、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5、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基于以上规定,如果信托公司作为投资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委派董事监高人员,如果公司出现以上情况则信托公司可能将承担除了出资额以外的经济赔偿责任。而股权代持情况下,信托公司及委派人员没有客观条件和主观动机去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侵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利益,所以也较难出现信托公司要承担除出资外的连带赔偿责任情况。
6、刑事责任风险。根据《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若信托公司所投资的目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单位犯罪情形的,参与该单位犯罪的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过程中,作为目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者具体的经营管理者都可能会牵涉其中。与前述管理责任类似,信托公司信托持股情况下,较难具备股东承担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对经济纠纷有个准确的了解是我们分析并解决经济纠纷的前提和关键。何为经济纠纷?我们知道经济纠纷,又可称之为经济争议。而具体的定义则是:因经济义务以及经济权利的矛盾而引起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间的争议,其意指为经济纠纷。所涉及的经济内容的纠纷和法人、公民或者是在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引发涉及的经济内容的纠纷,且主体间是平等的。这也称之为经济纠纷。可见,经济纠纷的纠纷内容是多样性的,则也就决定了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多样性。
2.对于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主体为实现各自的经济目标,必然要进行各种的经济活动。但又由于彼此都以维护各自独立的经济权益为主要准则,又伴随着经常变幻莫测的客观情况,因此会发生无法避免地各不相同的经济权益争议,在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下,从而便产生了我们口头所说的经济纠纷。一般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包括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的这几种方法。具体如下:
2.1和解
和解是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简单、灵活、迅速的解决纠纷。在经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双方彼此产生意见分歧时,当事人应当在进行充分协商以及互相谅解的前提下自愿达成和解。当然,达成和解的前提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共利益的的基础上才可通行的。而这个基础是双方当事人都能充分协商和相互理解,并最终使经济纠纷得以解决。而很多问题是复杂的,这就需要更多其它的方式。
2.2调解
当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彼此间发生了争议、且不能相互达成和解的情况下,这时候,就需要用到调解途径。进行调解可向当事人双方的上级单位、合同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进行申请,并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来达成调解协议。
2.3仲裁
在当事人双方未能协商成功达成和解或者进行调解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可根据合同所订立的相关仲裁条款及其他书面形式,即其在纠纷发生前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进行仲裁。当前我国仲裁实行的制度是一裁终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前提是,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相关条款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规定的这一前提下申请执行仲裁。
2.4诉讼
如果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合同中并未订立相关仲裁条款,且发生纷争后也未能达成仲裁协议时,合同当事人则可将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除以上所述情形外,部分合同还是具有其自愿的这一特点,如解决时可能会引用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法律的涉外合同纠纷。当事人也可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条款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产生的经济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法院可以依法对其作出裁定或判决。在我国,解决其经济纠纷的途径以及方式有如下几种,其最主要有民事诉讼、仲裁、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当经济纠纷发生在当事人均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时,解决这种经济纠纷的方法首选的是民事诉讼或者是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犯时,可采取提起行政诉讼又或者是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予以解决。
3.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相关研究
关于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相关研究,即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已成为当前社会科学研究的重点研究对象。这一研究是由不同方法所构成的,与学科、理论及实践并重的综合性的研究。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经济纷争及其解决途径的相关研究就已备受各国法学界关注,获得了迅速的发展。特别是在法社会学和司法实践研究领域。不得不说,国外有关经济纠纷解决的研究现状与成果,到现今为止已有大量介绍,此处便不再累赘复述。在国内,近些年来关于经济纠纷解决途径方面的研究已较有成果,其发展相对较快,大量出版物也相继问世。国家教育部、司法部以及社科基金等也加大了对这一领域科研的投入。由此可见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研究已引起社会和学界的极大重视,尤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对多元化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这一制度构建中,也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自觉意识。但是,目前我国所参与的关于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相关理论研究、制度构建、程序设计、立法以及实践的主题皆较为集中于法律界,因而,法学界关于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研究成果也居于首位。
4.对于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完善
人民法院在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时必须运用适用于案件的法律,同时在依照相关法律条文来处理民事案件时,是必须要在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宪法和民事诉讼法中都相当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的。这些法律原则不但适用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工作,也同样适用于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诉讼带有一定的成本,这里不仅是法院和当事人的开支,也包括诉讼可能带来的当事人的名誉损失等。因此,找到最有效的解决途径迫在眉睫,刻不容缓。通过对以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了解与分析,本文认为,由于,经济纠纷内容复杂,在主持和解、调解等活动的时候,应当做到以下几点:①人民法院在主持相关调解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调解。②当事人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条文的规定。在进行调解活动时也必须严格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调解准则。③对当事人的处分权既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不违反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也不会对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造成损害,是在当事人自愿为前提条件下,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适度干预,这就是调解协议的达成。在司法的实践过程中,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民事案件很大一部分都是通过调解来结案的,这种结案方式已经越来越受到司法工作人员的重视,通过调解来结案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从而提高了司法效率。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历来对法院的调解都是相当重视的,并且这也是法院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的一种极为重要的解决方式。并且,从审判务实这一角度来看,调解也是法院进行案件审理时运用最多的结案方式。相对于判决,法院在对民事争议进行处理时,调解则具有较大的优越性,通过调解有利于矛盾的化解,从而促进当事人双方的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将民事权益争议更及时、更彻底地解决;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预防以及减少民事诉讼;有利于社会秩序以及经济秩序的维护,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5.总结
[关键词]新形势 财务人员 法律意识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财务管理工作发生了重大改变,而当前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分析判断能力与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还存在不少的差距,法律意识、原则性、责任感以及敢于与违法违纪现象抗争的勇气还有待进一步增强。
一、新形势下增强财务人员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财务工作是指在国家法律、制度的指导下,按照资金运动规律运用和管理单位资金处理财务关系的经济活动,包括财务会计、财务审计、财务监督等等。财务人员对单位的财务工作负有重大责任,甚至一个微小的失误都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而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经济环境日益复杂,各种形式的财务犯罪、腐败逐渐增多;新的财务准则、财务制度及其相关的规定不断出台,经济纠纷的外部形态也不断翻新,财务人员对工作中必须的法律知识准备不足,无法应对纷繁复杂的经济局面,极大地限制了企业依法理财,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因此,财务人员应不断强化自身法律意识,学习财经政策法规,依法理财、规范财务行为,这对于维护我国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强化财务人员法律意识的途径
根据财务工作的职业特征及我国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强化财务人员法律意识的具体途径有以下三种:
1.自我法律意识的提高
财务工作与经济利益联系最为密切,财务人员是财务工作的直接参与者。如果财务人员具备足够的法律意识,就可以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诱惑,严格遵守财务法规的有关规定。而财务人员在选择财务职业之前,对此就要有清醒的认识。一方面,要及时了解并熟悉国家制定的各项财务法规、方针、政策,严格贯彻执行和遵守经济法、会计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不断增强自我修养,坚持时事政策知识、财政税务知识、企业管理知识等相关知识的学习,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财务人员要通过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修养,将法律意识转化为内在精神品质,规范和约束自身财务行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工作义务,努力做一个品质优良、纪律严明、作风严谨、一尘不染的执法者,为企业财务管理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2.加大法律培训的力度
据了解,企业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误,往往不是因他们缺乏财务专业知识造成的,正是由于他们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律风险意识以及缺少适宜、详细的规范指引造成的。这与我国财务法规培训力度不够有重大关系。为了能够提高财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必须加大经济法律法规培训力度。目前,针对财务人员培训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岗前培训,另一种是在职培训。岗前培训一般是在校学习的形式,在这一阶段,财务人员将会系统地学习相关的业务技能及法律法规,如《税法》、《经济法》等等,但因为这样的学习缺乏实践操练,往往是纸上谈兵,效果不甚理想;在职培训是指财务人员在具体的工作岗位上进行继续学习,这种学习因为有实践经验,效果较好,但学习时间受到限制,这就需要所在单位及领导提高对财务人员培训的重视,为财务人员提供学习和进修的机会。以上两种培训方式各有利弊,只有扬长避短,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使财务人员既能在岗前培训中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又能在今后的培训中继续学习和掌握政治、经济、法律等知识,尤其是要懂得与财务业务密切相关的证券、金融、保险、税收、贸易等经济法律知识,对财务人员提高法律风险意识,更好为经济活动服务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3.增强法律监督的效力
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是强化财务人员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财经法规是经济工作的准则,健全的财经法规是制止和防范财务人员利用经济政策的可选择性以及财务职业之便,主观蓄意职务犯罪的保证。涉及企业财务管理的经济法律规范必须加强和完善。就经济监管系统建设而言,不但要促进企业内部财政体系的监督和审计,更应尽快完善和健全以行业自律监管为核心的社会监督体系,以此约束和监督企业的财务工作;同时,国家财政、审计、证券监管部门依法等国家经济部门也要加强对企业财务检查和审计,尤其是要加强对财务准则、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以约束财务人员的财务行为。同时还要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性,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明确规定具体的惩治措施,根本上加大对职务犯罪地执行力度和处罚力度,真正使经济法律法规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高压线,督促财务人员能够在准则、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判断。
三、结语
要充分重视加强财会人员的法律意识建设,通过在职培训、自我修炼、法律监督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财务队伍的培养,要不断强化法律法规意识,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理财的需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需要。总而言之,新时期的财务人员应从思想观念、财务管理和实践、财务模式等应用上进行创新,遵守相关政策、法规、制度,认真履行财务工作职责,适应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现状,在这个飞速发展的经济时代承担起更为重要的角色。
参考文献:
[1]牛如照.企业财务管理概论[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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