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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相关法律法规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4-04-02 15:55:5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经济纠纷相关法律法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经济纠纷相关法律法规

篇1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为了使企业自身得到更好的发展,企业往往会采用不同的销售手段等来拓展企业的业务范围,进而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占有额度。当下企业较多都采用的销售手段有促销、低价以及应收账款。其中应收账款是目前大多数企业最重要的销售方式。

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我国工业企业应收账款情况的统计,截止2014年12月,我国东部地区应收账款发生额为71675亿元,与2013年同期相比增长8.6%,上升幅度与2013年同期相比下降2.9%。其中应收账款上升幅度最大的应属山东和广东,上升幅度分别为11.9%、10%。中部地区工业企业应收账款发生额为19756亿元,与2013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5.3%,上升幅度下降了5.1%。其中上升幅度较大的是江西和河南,分别为28.2%、24%。西部地区工业企业的应收账款发生额为13736亿元,与2013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0.2%,上升幅度下降了9.1%。其中贵州、甘肃的上升幅度最大,分别为21.8%、21.5%。据中国行业研究网统计,截止2014年4月末,2013年已公布年报的2411家非金融上市公司应收账款总额共计22214亿元,同比增长15.82%,其中,1702家非金融上市公司应收账款与上年同期相比均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增长趋势,占比达70.59%。2013年这2411家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同比增长9.19%,低于其2013年应收账款增长幅度,上市公司面临着较大的财务风险,也导致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据了解目前我国企业的销售货款难以回收,比率高达37%。其中,有不少国有企业的销售款未回收率高达50%,甚至有的企业更高。目前我国企业平均坏账率是5%-10%,是美国的20倍;平均账款拖欠期为80天,是美国的13倍。企业的应收账款比例为20%,但企业的呆账、坏账其中有5%-10%都是由应收账款造成的。有的企业的呆账、坏账比率甚至超过了30%。

根据上面的数据所反映的情况我们可以了解到,目前我国企业应收账款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净额居高不下。据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工业企业的应收账款的数额相当高,仍处于持续上升的趋势。其二,账期长。应收账款账期长,企业的销售货款难以回收,这是导致企业应收账款净额持续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此外,账期长也导致了企业应收账款中呆账、坏账的比例的增加。其三,企业对于应收账款管理方法的欠缺以及监督的不得力。目前不少企业将对应收账款的管理目光放在数量的增减上,而忽略了应收账款的成本以及账期。也正是企业对应收账款的管理不到位,导致了企业应收账款呈现出净额高以及账期长的局面。使企业面临着较大的财务危机,为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在未来的发展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二、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双方在交易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经济纠纷也层出不穷。然而我国关于解决交易双方经济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还相对落后,导致交易双方在交易前或交易后产生的经济纠纷问题的解决缺乏法律的支持,企业缺乏法律基础,法制观念淡薄,进而影响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目前不少企业对于所欠货款的认识不端正,将其视为免费的午餐,加上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因素,导致销货方销售货款难以收回,既不利于销货企业的长期发展,也阻碍了交易双方后期交易的形成。长此以往,加大了销货企业资金运转的难度,进而导致其相互效仿,使各个企业销货款回收难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企业信用机制不完善。信用是市场经济得以进一步发展的根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原以国家信用为主导的计划经济体制被打破,取而代之的应是企业信用。然而,市场经济在我国发展较晚,企业信用机制不完善,因而,在企业与企业交易的过程中信用缺失的事件时有发生。销货方在前期交易的过程中对客户的要求全盘接受,而交易一旦形成,企业事前对客户承诺往往难以兑现。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客户支付货款的积极性,因而企业的应收账款的账期拉长,销货方为了收回这些销货款,往往会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进而对企业长期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3.企业销售制度不完善。企业销售是应收账款产生的前提条件,可以说,企业销售与企业应收账款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销售制度的完善与否也直接影响了企业应收账款。然而目前大多数企业的销售制度并不完善,也对其关于应收账款的管理造成了阻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交易合同不完善。目前大多数企业在制定销售合同,都是建立在《合同法》的基础之上,合同中将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但目前有不少企业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关于应收账款的相关事宜的协商,往往是“口头约定”而很少在交易合同中进行明确。一旦交易双方因应收账款事宜产生经济纠纷,双方都难以出具实质证据。影响了交易双方的利益。其次,考核机制尚待完善。目前大多数企业都是将业绩与工资相互捆绑。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往往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使用各种手段来促成交易,采用应收账款的销售方式成了销售人员重要的销售方式之一。在这种特殊的条件下,企业现下的销售制度对销售人员应收账款的销售方式约束力度不足,进而造成了应收账款净额的持续上升。此外,企业的售后服务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购货方支付货款的积极性,致使货款难以收回。

4.企业内控不严。对于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我国《企业财务准则》也有相应的要求,企业对产生的坏账应及时处理或者及时做好处理的准备,可以将坏账进行冲销或转为管理费用等。但在企业实际对应收账款的处理,往往难以做到严格遵守准则来执行,也导致了各种问题的产生,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清算不及时,形成账外债权。企业对于应收账款的管理,往往将目光集中于销售额的提升,而缺乏有效的措施对企业的应收账款加以管理,导致企业形成了一定数额的账外债权,对企业的长期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其二,货款催收不力。企业对于应收账款的催收,往往缺乏专门的催收人员,加上催收账款的工作人员往往态度表现的不积极,使企业货款催收收效甚微。其三,对账频率低。其主要原因是企业缺乏定期对账的制度,造成了企业对自身所持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不明了,对客户影响其支付货款的因素缺乏了解,进而难以采取有效的应收账款管理措施,加深了货款收回的难度。其四,对坏账的处理不到位,主要表现在处理不及时,导致企业应收账款的账面上仍有一部分坏账,加大了企业对自身应收账款情况的了解难度。

三、加强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关于企业应收账款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相对落后,致使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因应收账款相关事宜产生的经济纠纷的处理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也导致在相关问题的处理过程中形成了更多的问题。目前只有《企业财务准则》中对坏账的处理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然而并不能满足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的需求。因此笔者认为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将应收账款相关事宜的处理方法在法律中予以明确,使企业对应收账款的管理以及因其形成的相关问题的处理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外还应对企业应收账款的净额加以限定,加大对违约方的处罚力度,以免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存在的漏洞被不法分子加以利用,对相关企业的发展造成影响。

2.完善企业信用机制。孟子有言“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企业的应收账款的产生则是建立在企业信用的基础之上,良好的企业信用能提升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然而目前企业信用机制建立不完善,在交易的过程中不时有失信、毁约的事件发生,有的企业甚至在交易前对客户的要求一应俱全,事后则不予兑现。究其根本主要是由于企业信用机制不健全,被相关企业所利用。这不仅阻碍了企业应收账款的收回,也影响了企业在市场中的声誉,对企业长远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笔者认为,要使企业应收账款存在的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则加强企业信用机制的建设则刻不容缓。要完善企业信用机制,应主要从企业内部管理出发,加强对自身以及客户信用管理的控制和监管,如:建立客户档案、搜集客户相关信息、对客户信用加以评价等。此外在交易过程中还应加强对合同以及签订事宜的审查工作,避免合同被不法分子利用,使用文字歧义等方式企图获利,为企业造成潜在的伤害。

3.强化企业应收账款日常管理。加强对企业应收账款日常管理能使企业有效掌握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关系,便于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减少企业的损失;并且还能帮助企业提前预警企业应收账款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使企业规避该风险。笔者认为,首先要建立起动态的应收账款跟踪体系,了解企业应收账款的成本、账龄等,做好企业应收账款风险预警。其次,将赊销申报制度化,使客户延期付款的应收账款的相关情况得到管控。降低企业坏账发生率降低企业损失。此外还应对应收账款还款期限加以限定,还款期限的长短应适中,过短、过长对企业的发展都不利。

4.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目前企业内部会计控制不严,也进一步增加了企业应收账款回收的难度。笔者认为要使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现状到有效的改善,除了建立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企业信用机制,加强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外,还应加强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首先企业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应做到及时查账、对账,对企业产生的坏账及时清算、处理,使企业明晰其自身所持应收账款的真实情况。其次,企业应加大对销货款的催收力度,企业可以建立专业的催收账款的工作小组,专门负责企业应收账款催收环节,对难以回收、账期长的应收账款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并上报,与企业内部应收账款管理人员做好沟通,积极采取相应措施降低企业的损失。此外,需要强调的是,相关执业人员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相关制度,使企业避免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而造成的损失。

篇2

关键词:法务会计;人才;制度; 发展

一、我国法务会计亟待发展

我国市场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在经济活动中出现了许多经济诈骗案件,其中均涉及会计法律问题,因此,加强我国法务会计发展势在必行。

1、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法务会计发展

法律,是调节和约束市场经济经济活动的有力行为,是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表现。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约束自身行为,成为十分有效的手段。法律,是企业经济活动中的“双刃剑”,当企业利益受到侵犯的时候,采取法律途径是不可避免的,法律可以保护企业的经济行为,也可以约束企业行为,保障市场经济有序发展。同时,市场经济的所有行为都与会计、审计密切相连,必须在复杂的会计、审计中与法律架起一座桥梁,让法务会计成为解决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的一把利刃。

2、经济纠纷的解决与经济损失的计算促使法务会计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诉讼案件、经济纠纷增多,为避免过多的纠纷困扰,当事人都希望私下解决,这个时候就需要法务会计人员出面协调。一方面,法务会计人熟悉经济纠纷的性质;另一方面,法务会计人也了解经济损失情况和法律法规,所以法务会计人员能够有效及时的帮助当事人在较短的时间内,以较低的费用最大化的解决经济纠纷。

3、会计学的发展促使法务会计发展

我国经济业务种类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呈现了新型化和多元化的趋势,金融工具的推陈出新,让经济现象复杂多变,会计理论和会计法律之间存在的差异化日益凸显。目前,我国的会计从业人员仅限于专业知识,在会计法律方面十分欠缺。然而,法务会计作为会计与法律间的桥梁,是妥善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有力工具。

二、我国法务会计发展所面临的困境

1、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匮乏

目前,我国的法务会计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虽对于法务会计职能、概念、内容及人才培养上有一定的研究,但仍存在诸多争议。我国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基本理论体系研究上,缺乏对实际案例及实际操作的应用性研究;在研究方法上,理论文章诸多,实证文章较少;在研究层次上不够深入。因此,法务会计实践缺乏完整的理论指导,我们应强化和完善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建立完善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

2、法务会计相关法律、制度发展滞后

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缺乏与法务会计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出台与此相关的法务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以及法务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认证制度,不仅如此,传统的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也较少涉及法务会计相关规定,这一系列现象都表明,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滞后。

3、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缺乏

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缺乏,是影响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我国目前的会计人才培养模式而言,培养出来的多为单一型人才,如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律师等。目前,我国的法务会计服务主要由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提供,尽管注册会计师具有专业的会计和审计知识,但他们缺乏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在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的时候,往往注重会计信息和证据的研究,而忽视了法律程序与法律证据。同样,律师虽然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具有丰富的经济案件解决经验,但他们缺乏会计和审计方面的专业知识,在从事法务会计的工作室,无法深度挖掘藏匿于会计资料中的深层违法违规信息。在我国,既懂法律法规知识,又懂会计知识,能够识别虚假会计信息,具备审计技术的综合型人才十分缺乏。人才的缺乏就导致我国法务会计在短时间内得不到迅速的发展。虽然许多高校已经开始法务会计工作,但也属于起步阶段,在教学上缺少成功的法务会计教育案例。

4、对法务会计认知度较低

尽管法务会计已经在许多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由于法务会计专业性太强,许多人不了解甚至没听过,企业也没有认识到法务会计在公司内部关于解决经济纠纷和调查会计人员、违法违规的具体作用,更没有认识到法务会计人员在解决这类问题上的优势。有学者曾对我国法务会计发展及其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对象主要是从事会计教育与会计工作的人员。但最后调查的结果显示,法务会计在我国的认知度较低,即便是专业从事会计专业领域工作的人员。

三、解决我国法务会计发展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1、建立健全我国法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

法务会计工作人员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协调和保护社会经济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主导力量,应对法务会计行业制定和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法务会计人员的执业资格、规则和程序,为规范法务会计人员执业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通过建立健全法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从制度上推动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另一方面,间接的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2、完善我国法务会计理论体系

现阶段我国法务会计缺乏系统的基本理论,没有完善的法务会计理论无法更好地指导法务会计实践,不能丰富传统理论框架和会计专业知识结构。因此,我国的法务会计理论之后的原因,主要包括,首先,社会的认知度缺乏,对法务会计的重视度不够;其次,缺乏国外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再次,对法务会计研究投入人力、财力不够,研究规模小且分散。因此,有必要完善法务会计理论研究体系;成立相关协会,以学术研讨会、论坛、刊物等形式进行交流;根据现阶段法务会计发展形式,主要围绕法务会计目标、定位、职能、原则等问题达成共识;注重我国会计诉讼案例研究,让每一次案件作为对理论的检验。

3、加强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

推动法务会计发展,必须加紧培养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目前,我国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可以大胆的借鉴和吸收西方发达国家的人才培养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环境培养符合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法务会计高级人才。在高等院校中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借鉴国外经验,同时,鼓励会计专业学生学习会计专业知识的同时学习法律专业,取得双学位。继续完善后续教育,提高法务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及处理各种会计法律问题的能力。

综上所述,在我国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的当下,各种虚假会计信息开始涌现,经济诉讼案件比过去提高,法务会计问题也随之凸显。通过探讨我国法务会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好为推动法务会计的发展提出了一定建议。

参考文献:

[1]何德好,李志坡. 关于我国法务会计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J]. 当代经济. 2004(11)

[2]孙连杰. 浅析虚假会计信息[J].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06(13)

[3]张理,郝向华. 建立和发展我国法务会计的必要性分析[J]. 商场现代化. 2007(06)

篇3

2、目标公司经营经营管理责任及对应的风险。根据法律法规,股东须承担除了出资额以外责任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点:

3、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4、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5、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基于以上规定,如果信托公司作为投资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委派董事监高人员,如果公司出现以上情况则信托公司可能将承担除了出资额以外的经济赔偿责任。而股权代持情况下,信托公司及委派人员没有客观条件和主观动机去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侵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利益,所以也较难出现信托公司要承担除出资外的连带赔偿责任情况。

6、刑事责任风险。根据《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若信托公司所投资的目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单位犯罪情形的,参与该单位犯罪的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过程中,作为目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者具体的经营管理者都可能会牵涉其中。与前述管理责任类似,信托公司信托持股情况下,较难具备股东承担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篇4

对经济纠纷有个准确的了解是我们分析并解决经济纠纷的前提和关键。何为经济纠纷?我们知道经济纠纷,又可称之为经济争议。而具体的定义则是:因经济义务以及经济权利的矛盾而引起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间的争议,其意指为经济纠纷。所涉及的经济内容的纠纷和法人、公民或者是在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引发涉及的经济内容的纠纷,且主体间是平等的。这也称之为经济纠纷。可见,经济纠纷的纠纷内容是多样性的,则也就决定了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多样性。

2.对于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主体为实现各自的经济目标,必然要进行各种的经济活动。但又由于彼此都以维护各自独立的经济权益为主要准则,又伴随着经常变幻莫测的客观情况,因此会发生无法避免地各不相同的经济权益争议,在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下,从而便产生了我们口头所说的经济纠纷。一般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包括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的这几种方法。具体如下:

2.1和解

和解是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简单、灵活、迅速的解决纠纷。在经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双方彼此产生意见分歧时,当事人应当在进行充分协商以及互相谅解的前提下自愿达成和解。当然,达成和解的前提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共利益的的基础上才可通行的。而这个基础是双方当事人都能充分协商和相互理解,并最终使经济纠纷得以解决。而很多问题是复杂的,这就需要更多其它的方式。

2.2调解

当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彼此间发生了争议、且不能相互达成和解的情况下,这时候,就需要用到调解途径。进行调解可向当事人双方的上级单位、合同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进行申请,并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来达成调解协议。

2.3仲裁

在当事人双方未能协商成功达成和解或者进行调解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可根据合同所订立的相关仲裁条款及其他书面形式,即其在纠纷发生前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进行仲裁。当前我国仲裁实行的制度是一裁终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前提是,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相关条款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规定的这一前提下申请执行仲裁。

2.4诉讼

如果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合同中并未订立相关仲裁条款,且发生纷争后也未能达成仲裁协议时,合同当事人则可将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除以上所述情形外,部分合同还是具有其自愿的这一特点,如解决时可能会引用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法律的涉外合同纠纷。当事人也可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条款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产生的经济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法院可以依法对其作出裁定或判决。在我国,解决其经济纠纷的途径以及方式有如下几种,其最主要有民事诉讼、仲裁、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当经济纠纷发生在当事人均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时,解决这种经济纠纷的方法首选的是民事诉讼或者是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犯时,可采取提起行政诉讼又或者是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予以解决。

3.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相关研究

关于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相关研究,即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已成为当前社会科学研究的重点研究对象。这一研究是由不同方法所构成的,与学科、理论及实践并重的综合性的研究。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经济纷争及其解决途径的相关研究就已备受各国法学界关注,获得了迅速的发展。特别是在法社会学和司法实践研究领域。不得不说,国外有关经济纠纷解决的研究现状与成果,到现今为止已有大量介绍,此处便不再累赘复述。在国内,近些年来关于经济纠纷解决途径方面的研究已较有成果,其发展相对较快,大量出版物也相继问世。国家教育部、司法部以及社科基金等也加大了对这一领域科研的投入。由此可见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研究已引起社会和学界的极大重视,尤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对多元化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这一制度构建中,也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自觉意识。但是,目前我国所参与的关于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相关理论研究、制度构建、程序设计、立法以及实践的主题皆较为集中于法律界,因而,法学界关于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研究成果也居于首位。

4.对于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完善

人民法院在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时必须运用适用于案件的法律,同时在依照相关法律条文来处理民事案件时,是必须要在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宪法和民事诉讼法中都相当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的。这些法律原则不但适用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工作,也同样适用于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诉讼带有一定的成本,这里不仅是法院和当事人的开支,也包括诉讼可能带来的当事人的名誉损失等。因此,找到最有效的解决途径迫在眉睫,刻不容缓。通过对以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了解与分析,本文认为,由于,经济纠纷内容复杂,在主持和解、调解等活动的时候,应当做到以下几点:①人民法院在主持相关调解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调解。②当事人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条文的规定。在进行调解活动时也必须严格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调解准则。③对当事人的处分权既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不违反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也不会对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造成损害,是在当事人自愿为前提条件下,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适度干预,这就是调解协议的达成。在司法的实践过程中,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民事案件很大一部分都是通过调解来结案的,这种结案方式已经越来越受到司法工作人员的重视,通过调解来结案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从而提高了司法效率。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历来对法院的调解都是相当重视的,并且这也是法院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的一种极为重要的解决方式。并且,从审判务实这一角度来看,调解也是法院进行案件审理时运用最多的结案方式。相对于判决,法院在对民事争议进行处理时,调解则具有较大的优越性,通过调解有利于矛盾的化解,从而促进当事人双方的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将民事权益争议更及时、更彻底地解决;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预防以及减少民事诉讼;有利于社会秩序以及经济秩序的维护,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5.总结

篇5

[关键词]新形势 财务人员 法律意识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财务管理工作发生了重大改变,而当前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分析判断能力与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还存在不少的差距,法律意识、原则性、责任感以及敢于与违法违纪现象抗争的勇气还有待进一步增强。

一、新形势下增强财务人员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财务工作是指在国家法律、制度的指导下,按照资金运动规律运用和管理单位资金处理财务关系的经济活动,包括财务会计、财务审计、财务监督等等。财务人员对单位的财务工作负有重大责任,甚至一个微小的失误都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而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经济环境日益复杂,各种形式的财务犯罪、腐败逐渐增多;新的财务准则、财务制度及其相关的规定不断出台,经济纠纷的外部形态也不断翻新,财务人员对工作中必须的法律知识准备不足,无法应对纷繁复杂的经济局面,极大地限制了企业依法理财,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因此,财务人员应不断强化自身法律意识,学习财经政策法规,依法理财、规范财务行为,这对于维护我国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强化财务人员法律意识的途径

根据财务工作的职业特征及我国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强化财务人员法律意识的具体途径有以下三种:

1.自我法律意识的提高

财务工作与经济利益联系最为密切,财务人员是财务工作的直接参与者。如果财务人员具备足够的法律意识,就可以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诱惑,严格遵守财务法规的有关规定。而财务人员在选择财务职业之前,对此就要有清醒的认识。一方面,要及时了解并熟悉国家制定的各项财务法规、方针、政策,严格贯彻执行和遵守经济法、会计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不断增强自我修养,坚持时事政策知识、财政税务知识、企业管理知识等相关知识的学习,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财务人员要通过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修养,将法律意识转化为内在精神品质,规范和约束自身财务行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工作义务,努力做一个品质优良、纪律严明、作风严谨、一尘不染的执法者,为企业财务管理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2.加大法律培训的力度

据了解,企业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误,往往不是因他们缺乏财务专业知识造成的,正是由于他们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律风险意识以及缺少适宜、详细的规范指引造成的。这与我国财务法规培训力度不够有重大关系。为了能够提高财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必须加大经济法律法规培训力度。目前,针对财务人员培训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岗前培训,另一种是在职培训。岗前培训一般是在校学习的形式,在这一阶段,财务人员将会系统地学习相关的业务技能及法律法规,如《税法》、《经济法》等等,但因为这样的学习缺乏实践操练,往往是纸上谈兵,效果不甚理想;在职培训是指财务人员在具体的工作岗位上进行继续学习,这种学习因为有实践经验,效果较好,但学习时间受到限制,这就需要所在单位及领导提高对财务人员培训的重视,为财务人员提供学习和进修的机会。以上两种培训方式各有利弊,只有扬长避短,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使财务人员既能在岗前培训中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又能在今后的培训中继续学习和掌握政治、经济、法律等知识,尤其是要懂得与财务业务密切相关的证券、金融、保险、税收、贸易等经济法律知识,对财务人员提高法律风险意识,更好为经济活动服务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3.增强法律监督的效力

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是强化财务人员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财经法规是经济工作的准则,健全的财经法规是制止和防范财务人员利用经济政策的可选择性以及财务职业之便,主观蓄意职务犯罪的保证。涉及企业财务管理的经济法律规范必须加强和完善。就经济监管系统建设而言,不但要促进企业内部财政体系的监督和审计,更应尽快完善和健全以行业自律监管为核心的社会监督体系,以此约束和监督企业的财务工作;同时,国家财政、审计、证券监管部门依法等国家经济部门也要加强对企业财务检查和审计,尤其是要加强对财务准则、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以约束财务人员的财务行为。同时还要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性,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明确规定具体的惩治措施,根本上加大对职务犯罪地执行力度和处罚力度,真正使经济法律法规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高压线,督促财务人员能够在准则、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判断。

三、结语

要充分重视加强财会人员的法律意识建设,通过在职培训、自我修炼、法律监督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财务队伍的培养,要不断强化法律法规意识,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理财的需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需要。总而言之,新时期的财务人员应从思想观念、财务管理和实践、财务模式等应用上进行创新,遵守相关政策、法规、制度,认真履行财务工作职责,适应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现状,在这个飞速发展的经济时代承担起更为重要的角色。

参考文献:

[1]牛如照.企业财务管理概论[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9

[2]李庆霭.企业财务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7

篇6

关键词:现代企业; 合同管理 ;风险防范;有效措施

合同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合同管理对企业的重要性,企业想要发展,就必须参与到市场的竞争中,避免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尽量减少企业的合同纠纷,最大限度的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合法合规经营,是企业立足并得以发展的重要前提。

一、加强现代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

1.有助于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随着社会主体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机遇摆在了现代企业的面前,同时市场风险也与日俱增,企业的合同管理作为现代企业管理重要的内容组成,对其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可以帮助企业降低市场风险。同时,随着经济往来的更加频繁,经营规模小、实力不足的企业迎来了发展的契机,对于从前不规范的合同管理,口头承诺、无效协议等情况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容易出现合同经济纠纷,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对于规模较大,实际较为雄厚的企业来说,扩大经济实力范围,必须要与国外的企业打交道,针对与国外企业的经济往来,应当在企业合同管理中区别对待于从前国内经济的往来的传统模式,深入了解国外的合同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其运作模式和国际间的经济交往,加强现代化企业合同管理有助于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2.有助于完善现代企业管理体系。合同管理贯穿于企业管理中的各个环节之间,合同管理需要企业内部多个部门相互配合,这极大考验了现代企业的管理水平,同时,合同管理既是企业经济效益快速发展的体现,又能起到企业经济效益运行监督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现代企业存在职能清晰,政企分离的特点,对于企业领导阶层来说,合同管理是保证企业正常的运作企业得以发展壮大的前提,在管理中坚持实事求是,要以企业的实际状况为根据来制定管理体制,在制定管理体系时尽量系统化、全面化、统一化,合同管理与企业的生产计划、生产模式的制定、销售的渠道等核心内容的安排都有紧密的联系,因此,加强现代企业合同管理有助于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助于完善现代企业管理体系。3.有助于建设我国法制经济时代。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我国经济打开市场的国门,机遇与挑战的全方面涌入,加强行业的规范操作,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已经成为发展经济的首要目标,伴随着法制社会的不断完善,我国在建设法制经济时代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要求现代企业要紧跟时代的步伐,严格遵守企业法律法规,同时建立自己的责任机制。市场竞争激烈,良好的信用度是企业得以快速发展的重要渠道,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合同管理,有助于完善行业内的规范,维护市场的秩序,促使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对于不合法的行为能够有效的排查和治理,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树立良好的信用评价,有助于建设我国法治经济时代。

二、现代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法制观念单薄。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合同管理对现代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依旧把关注点放在了生产经营活动中,忽视了现代企业合同管理,在面临高额的市场风险中,容易出现合同违约、无效合同等经济纠纷,致使企业受到经济打击带来难以消除的影响。即便有的企业将健全完善企业合同管理提上日程,但是,在此方面企业没有经验,相关的合同管理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知识技能水平较低,无法充分发挥合同管理作用,直接影响合同管理的质量,企业也只能通过摸索来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致使现代企业合同管理依旧处于薄弱的环节。2.企业管理观念落后。企业在选择合作对象时,一般只考虑合作对象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对合作对象的资格审查通常只是一带而过,是否是正规的企业单位,是否拥有较好的信誉等这些都应该是企业管理所应考察的重点,再者,对于合同的签订过程,部分企业通常认为只是一个形式,甚至存在口头承诺等行为,企业合同管理不受企业重视,合同内容存在表述不清晰,责任义务不明确等问题,中一旦出现了不合理现象,企业才匆忙提交合同内容,易引发经济纠纷,达不到合同应该发挥的实效作用。同时,各部门间的合作不协调,缺乏领导,工作效率低下,监管力度不够深入也使得企业管理取得不到良好的效果。3.法律保护不完善。对于既定发生的经济纠纷,公司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风险,容易造成经济上的损失,通常采取申请仲裁等法律途径以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合同管理上的疏忽,对仲裁机构提供不了太多有效的证据,致使仲裁机关搜集证据困难,维权之路缓慢,是企业承受经济损失,即便维护了企业而自身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成本的损耗,依然弥补不了企业的经济损失,而企业通常在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时,为了最大程度的降低损失,会选择私下里解决纠纷,这无疑使合同管理徒有其名,造成恶性循环。

三、现代企业合同管理的风险防范

1.重视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在企业与合作对象签订合同之前,要重视对合作对象的资格审查,要对其履行合同的能力,信用评价等方面做好全面详尽的调查,并作出科学的分析,不能只考虑眼前的利益,而使企业承受巨大的市场风险。因此,在企业与其他合作对象进行经济交往中,不能只单纯的把合同的签订作为一种文书,而是应当视为一种硬性的指标,要求合作伙伴做到合同上的规定,同时,约束自身做到合理的经营。重视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将企业所可预见性的风险降到最低,也是现代化企业合同管理的科学。2.建立合同管理审查监督机制。对于是否完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合同,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审查监督机制,对于出现的法律性漏洞,要做的及时有效的排查,对于合作伙伴的履约能力要做到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时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同时注意合同条款的可操作性,合同中是否存在模糊的概念,法律保护的是对既定受到损害的企业,而在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从制定生产计划就已经开始投入成本,因此明确合同中的内容,排查一切存在的风险,是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运作的保障。3.建立网络信息技术平台。我国目前针对于现代企业没有真实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企业个人的信用往往是通过企业在市场上的作为来体现的,这不利于行业的透明和规范,建立有效真实的信用评价体系,严厉打击信用欺诈行为。信用评价体系,是对企业自身的约束,也是规范行业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建立网络信息技术平台,将合同管理通过信息技术得到统一的管理,并且加强行业间的交流,及时更新信息,共享经验,促进现代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的完善。

四、结语

终上所述,现代企业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合同不仅仅是一纸文书,而是具有强制性、约束性、连续性的一种法律性文件。只有适应市场多变环境的企业才能不断地发展和壮大,而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符合当前市场的需求,这是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只有不断的完善自身的实力,最大程度的减少企业遇到的风险,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才能逐步确立企业在市场环境的巨大优势。

参考文献:

[1]黄志勇,钟南恩.国有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J].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2009,10(07):217-219.

[2]唐瑜.浅谈工程合同管理——公司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J].科技信息,2012,01(03):573-574.

[3]许自豪.浅谈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J].商业文化(上半月),2012,11(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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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医改 医院管理 医疗服务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8(a)-0184-01

1 新医改背景下,医院管理现状分析

近年来,医院管理已经成为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被广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随着新医改政策的全方位贯彻实施以及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医院管理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逐渐引起社会公众对于医院安全管理的重视。从总体来看,大部分的医院管理是较和谐的,但医院管理成效的有待提高,具体如下:(1)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政策已基本形成,但还有待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2)部分医务人员医德及其服务态度较差侧重于盈利追求。(3)患者暴力伤医、闹医现象仍有发生,对医疗秩序和医院的安全管理造成了极大的干扰。

2 新医改背景下,医院管理成效不足成因分析

2.1 政府方面

首先,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医院等医疗机构为保障医院的正常运营,不得不追求利润最大化,使医患关系进一步恶化。其次,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不完善,我国绝大部分患者都是通过自费方式就医。当患者由于经济费用的问题,难以达到最佳的治疗效果时,很容易让其与医院产生医疗纠纷;最后是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问题,医疗服务是一个高风险性的行业,并且具有一定的未知性。当其出现医疗纠纷时,不仅给患者带来巨大的损失,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扰乱了医院的正常运营。

2.2 医院方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医院的管理水平明显落后,并且其管理者过于重视医院的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同时,医务人员奖金分配与医院的经济收入挂钩,出现开大处方,让患者滥做不必要的检查,用药缺乏透明度等现象,导致患者与医院时常发生经济纠纷。医院的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当问题出现时,缺乏有效的应急措施和处理机制。

2.3 医生方面

首先,在现实的医患关系中,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的开放程度决定整个医患关系系统的开放程度,更决定医患关系的和谐与否。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部分医生缺少医德医风,唯利是图,缺乏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精神。有的医生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大小病都只开高价药,不管病人的意愿,由此导致患者对医务工作者的不信任。其次,部分医生固步自封,导致其技术水平的下降,无法满足患者的要求,进而出现医患纠纷。

2.4 患者方面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问题越来越被公众所重视,患者的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但是当医患双方出现矛盾时,患者依然处于弱势地位:首先是信息的不对称,患者缺乏相关知识只能处于被动地位;其次是患者常常势单力薄,其实力无法与医院抗衡;同时,相关医疗仲裁委员会的投诉程序繁琐,让患者对正规维权程序望而却步。患者在正当途径无法寻求解决办法时,就会想到极端的途径,“暴力伤医”等现象随之产生。

2.5 社会媒体方面

近年来,随着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媒体往往出现一边倒的倾向,一味指责医院和医生。另外,部分媒体在医患纠纷的报道中往往忽视了医疗活动的未知性和风险性,甚至经常在事实尚未调查清楚之前就提前介入或不合理地介入,草率地发表带有倾向性意见的报道,这对于读者有一定的误导。有学者认为,媒体的报道已经把医患关系渲染成一种“对立”关系。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医务界责无旁贷,患者要做出努力,媒体同样要负起责任[1]。

3 新医改背景下,提高医院管理成效对策探究

3.1 重视医德医风建设,是提高医院管理成效的前提

首先,定期对全体医护人员进行医德医风教育。由医护人员及患者同时推选医护楷模,医院可以对其进行表彰,激励全体医护人员向他们学习。其次,医务人员应转变思维方式和服务意识,“以人为本”,充分考虑患者的经济能力和需求,对患者多一些人文关怀。

另外,医务工作者都要进行角色、服务意识和服务方式的转变和转换,真正把患者当作亲人,主动服务。多进行“下乡镇、进社区、走基层的义务服务,重新树立医务工作者的服务形象,进而提高医院管理成效。

3.2 建立医患沟通渠道,是提高医院管理成效的基础

经调查了解,许多纠纷的根本原因是患者对医疗事件的不了解,因此要加强对患者及患者家属的医疗常识普及。医院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如定期开座谈会,从专业的角度,用通俗的说法向患者讲解常见疾病防治的基本常识;让患者了解医疗服务风险所在,引导患者理性对待医疗事故。

同时,医护人员也应在患者就医过程中,善于与患者沟通,耐心地说明医疗服务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以及应对方法,解释将要采取的医疗手段,让患者更好的理解和配合医务人员的工作,减少摩擦。

3.3 健全投诉管理制度,是提高医院管理成效的核心

患者就医后的评价是医院了解患者对就医过程满意程度的方法之一。医院可以在医院门诊大厅或者就诊室门口设立电子设备,供患者就医后对医护人员的服务进行无记名式评价和意见反馈。医院每周对患者的评价和意见进行总结,让医护人员及时发现并改进自己做的不到位、不合适的地方,提高医院的整体服务水平,从而提升患者对医院的忠诚度。

医院也可以建立其他病人意见表达机制,如意见箱、座谈会、回访等多种形式,畅通病人表达意见的长效机制,把提高医院管理成效存在不足的现象解决在萌芽状态。

3.4 改革相关医疗体制,是提高医院管理成效的根本

国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第三方监督管理制度,健全卫生法律法规,在保障医患双方权利的同时,使医疗活动有法可依,使医疗纠纷的解途径逐渐趋向合理化、科学化。建立健全医患纠纷相关法律,组建第三方调解机制,在平等客观的条件下处理纠纷,能够使医患关系逐渐缓和,医患博弈趋于公平[2]。

国家也应加强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加快卫生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在全民中广泛开展全方位、多层次、重实效的卫生宣传活动,不断提高人们的医学知识水平,在做好自身保健的同时,较客观的理解医生的行为意图,有助于提高医院管理成效现状。

为了维护正常医疗服务秩序,保障医生安全和患者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国家有必要将医院等卫生机构纳入公共场所范畴,进行统一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使医闹等不正当行为能够得到快速有效解决,减少暴力事件的发生,从而提高医院管理成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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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著名会计学者D.LarryCrumhley认为法务会计就是应用会计方法处理在涉及商事活动和财务金融中的法律关系问题。中国天津财经学院的盖地教授认为法务会计是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以法律法规为框架,运用会计学的相关知识对会计资料进行专业分析,其目的是提供法律鉴定的专家性意见。

本文对法务会计的定义如下:法务会计是指特定的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或授权,综合运用会计学、审计学、法学和统计学等相关知识,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下,通过对经济纠纷和法律诉讼中涉及到的会计事项进行专业判别和鉴定,最终提供专家鉴定意见给法庭的一种特殊的会计服务。

法务会计的基本职能

法务会计具有四大基本职能,分别是舞弊调查、诉讼支持、损失计量和专家证人。舞弊调查是指法务会计人员通过相关的取证和分析,及时发现欺诈或舞弊的征兆,以帮助减轻或预防可能发生的重大损失;诉讼支持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就案件所涉及到的相关会计事项发表意见供法官参考,为诉讼的顺利进行提供帮助;损失计量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基于会计学的价值计量理论和方法,就涉损事项的货币价值进行计量;专家证人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专家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帮助当事人获得诉讼优势或最终胜诉。

我国法务会计行业目前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一套专门的制度和规范的约束

我国的法务会计至今缺乏一套专门的制度和规范来指导与约束。市场准入基本无门槛导致与法务会计相关的业务存在着盲目的扩张,从业人员鱼龙混杂,职业素质参差不齐,各方恶性竞争。责任制度不健全导致权利与义务不对等、风险意识淡薄、收费不合理等问题。

(2)法律会计理论研究落后。任何新兴事物的运用和实践都需要完备的理论体系作为支撑,如果没有一套成熟的理论结构,则规范高效的工作方法就无从谈起。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务会计师必将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对于法务会计理论的研究愈发重要。然而,我国法务会计起步较晚,理论界至今尚未建立起成熟的体系结构,主要体现在对法务会计的定义、目标、功能等很多方面,理论界仍存在不同的观点甚至是争议,这显然不利于该领域理论框架的构建和完善。

(3)相关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我国现行法律下,法务会计提供的“专家意见”并不包括在我国法定证据形式内,而在“内外意见”、“多方意见”的情况下,其发挥效用就更依赖公权力的判断和采信。而且,我国目前对于提供法务会计鉴定责任中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界定也不够完善。

构建中国法务会计制度规范的建议

(1)准入制度规范

基于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准入制度上的不同,分析利弊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后,笔者认为应该建立独立的法务会计行业管理机构,实施专门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规范法务会计行业的准入门槛。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建立中国注册法务会计师协会,并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司法部门等共同协作,对注册法务会计师职业资格的取得和授予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2)责任制度规范

我国社会机构或人员从事法务会计鉴定业务,应强化责任制度,在责任主体方面采取鉴定人责任为主、机构责任为辅的原则:在责任内容方面采取民事责任为主、行政责任为辅的原则。对具体过失行为应该区别不同的程度,如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谨慎态度的一般过失同责任和没有尽到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最基本要求的重大过失责任等。另外,还应借鉴注册会计师审计等相关高风险行业的成熟做法,除了完善法务会计鉴定责任,还应建立法务会计鉴定的职业保险制度和职业互济制度来减轻注册法务会计师法务会计鉴定的执业风险。

(3)报告制度规范

笔者认为法务会计鉴定报告的制度规范应该由相关司法机构指导,在市场制度下运作和完善,逐步形成一套相对固定的形式,其内容应该全面、科学和易懂。具体做法可以借鉴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如法务会计鉴定报告应该包含下述内容:法务会计鉴定的委托人名称、委托鉴定内容和目的、法务会计鉴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各自的责任:法务会计鉴定的原则和依据:法务会计鉴定的方法和过程:法务会计鉴定结论以及该结论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法务会计鉴定人的签章及鉴定日期。法务会计鉴定报告应附上法务会计人员与形成鉴定意见有关的一切法律证据作为附注以备使用。

(4)鉴定意见的采信制度规范

随着我国传统司法会计体系向國际法务会计体系过渡的基本完成,相关的鉴定意见采信制度规范也应该做出相应改变,注册法务会计师作为鉴定人,应该将其的诉讼地位看作既是帮助司法机关解决诉讼活动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专家,同时也是诉讼参与人之一。因而,注册法务会计师就不再具备优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和权利,其作出的鉴定意见应视为法定证据的一类,必须经过质证后才能采信。出具报告的注册法务会计师应根据审判的要求随时出庭作证,并接受当事人以交叉询问方式进行的质证,同时还要接受法官的询问,通过对其鉴定资格、鉴定能力、鉴定方法、鉴定材料和鉴定过程等的质证来判断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属,随着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经济活动数量日益增多,经济现象更加多样化,因此经济纠纷变得更为复杂。仅仅掌握会计知识或者法律知识,难以游刃有余地解决复杂的经济案件,由此催生了法务会计这一特殊行业。法务会计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及财会知识,可为解决经济案件提供必须要的经济调查与数据分析,为经济案件的公正庭审提供有效证据,维护了当事人权益及法律权威。因此,法务会计师这一行业必将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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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作为高层次复合型专业人才,需要掌握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包括会计、审计和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辨别舞弊的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尤其是证据规则知识,计算机和信息技术方面的知识,同时要具备高度的职业分析判断能力。这种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必将在许多领域发挥重大作用。

企业需要法务会计

因商品购销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需要法务会计人员运用会计、合同法、证据学等方面知识收集证据,以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纳税方面原因引起的税务纠纷,需要法务会计从会计、税法方面提供专业支持,确认应纳税款:如今会计处理的网络化、信息化、适时化、前瞻化等特点,使企业内部舞弊行为变得更加复杂和隐蔽,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化。与会计有关的法律纠纷更需要法务会计人员作出审查和判断。

法务会计走俏中介结构

近年来,随着企业对一门式服务需求的增强,社会中介组织跨业经营趋势日趋明显,如大的会计师事务所聘请大量律师为职员,以弥补其法律方面的不足;律师事务所吸纳大量具有财会经验的复合型人才,以弥补其会计方面的不足;而税务师事务所亦在竭力寻求既具有扎实的财税理论知识又精通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务会计人才。

会计师事务所拓展业务的需要

目前,法务会计已经成为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一项重要业务,他们致力于培养法务会计人员,从事法务会计鉴定服务。反观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其业务主要还停留在审计、验资等传统领域,而较少涉及法务会计业务,仅少量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工作。面对激烈的竞争,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积极开拓新的业务增长点,需求日益增长的法务会计无疑是具有会计和管理咨询专业优势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较优选择。

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的需要

律师在法律上很精通,但法律和会计毕竟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律师对企业的运作可能会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但不可能准确地解读企业的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会计核算的全过程,对企业舞弊的手段、方式也不够熟悉,而法务会计在这一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于是,律师事务所对法务会计产生了需求。

当接收案件涉及会计事项时,法务会计人员可以协助律师从会计角度分析当事人在利用会计信息方面存在的弱点,评估有利事实,在会计问题上制定出有效的诉讼策略,以争取胜诉机会:在经济案件中,诉讼当事人需要相关证据来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而这些证据有相当一部分来自相关会计记录,法务会计人员熟悉会计记录的具体产生过程,通过取得必要的凭证包括其他市场或者行业信息,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也可以协助律师获取、鉴别、组织和解释这些会计信息。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税收策划业务的需要

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税收筹划反映出综合性和专业性的要求。在国外,许多企业都聘用税务律师、会计师、国际金融顾问等高级专门人才从事税收筹划活动,而且很多个人也需要这些专业人士提供的涉税服务。

合法性是税收筹划成功的首要和关键因素,这使得财税律师在税收筹划领域得以大展身手。他们除精通法律外,还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这些“会算账的律师”,‘在税收筹划中直接给企业带来安全、合法的效益,被企业家们称为“财税与法律的优美结合”。由此中国的财税律师宣告诞生。实际上,他们就是财税服务领域的法务会计人员。

财税律师通过对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进行权衡、比较,变通处理相应的法律关系或稍稍调整某些经济活动,改变其在征纳关系中的法律性质,以寻求税务筹划的最优方案。譬如,在房产税税务筹划中,经常遇到以房产原值还是以房租作为计税基础的问题,若经综合考察认为后者较优,则需进一步考虑为企业拟定一份房屋出租合同。财税律师特别注重方案合法性的考量,仔细甄别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注意尺度的把握,在作业方式上表现为调查取证、寻求低税负法律依据:同时他们也注意研究不同方案的账务处理效果,仔细甄别不同方案可能达到的经济效果。

经济类司法鉴证需要法务会计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经济犯罪案件日渐增多,贪污金额日益加大,舞弊方式也日趋隐蔽和复杂,我国投资人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的质量也日渐不满,涉及虚假会计信息披露而导致投资人遭受损失的法律诉讼不断出现。司法机关在审查处理这些案件时,必须对以下问题作出判断:

会计信息是否虚假。专业人士判断的依据是会计准则和制度,认为只要按照会计准则和制度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提供的信息就是真实的。非专业人员判断的依据是发生的事实,认为只有反映事实的会计信息才是真实的。可见,两者对同一案件作出的判断结果不一致。

虚假的会计信息是故意、一般过失、重大过失还是欺诈。故意和欺诈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过失只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不同判定结论所作出的法律判决是有区别的。

虚假的会计信息给使用者带来多大损失,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认定这些损失存在很大的困难。

除了上述问题外,经济纠纷案件还常常涉及舞弊、会计信息的披露是否充分、有无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部控制建立的完善程度、会计政策的选用是否合适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不是法律人员依据专业知识所能确定的,必须由法务会计人员来对此进行审计和判断,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供司法机关判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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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物业经济;管理;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2

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已逐渐成为房地产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物业管理有关的经济管理的问题。在现阶段,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提高,人们居住条件的不断改善使其对物业经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物业公司的不断兴起,物业经济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因此,物业公司要提高对这些问题的重视,对其进行深入性的分析和探讨,才能制定出行之有效的解决策略,从而建立起完善的物业经济管理机制,使其更好地为物业公司的整体发展服务。

一、物业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物业管理指的是物业管理公司多层次、全方位地向业主提供有偿的物业服务,优化业主的生存环境,实现一定的管理目标。在这个过程中,经济管理涉及到物业公司的多种经营方式中的财务往来问题,是物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现阶段物业经济管理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物业管理的良性发展。

(一)物业经济管理的水平较低

物业经济管理中从事人员的专业素质是影响其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由于物业管理本身的社会地位并不高,所以其从事人员的素质普遍偏低,其人员构成主要是辍学打工人员或者下岗职工,缺少专业的物业经济管理人才,其从业人员没有形成较高的物业经济管理意识和物业服务意识,对于在岗职工的培训工作没有有效跟进,再加上我国的物业管理发展的时间还不是很长,没有形成一套专业培训的机制,工作人员往往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就迅速上岗,对物业经济管理水平的有效提高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

(二)物业经济管理缺少法律约束

从国家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物业管理企业,从不同层次和需要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物业管理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各项管理制度与办法,但仅是一个开头,打下一个基础,离完善的物业管理法规体系还相差很远,还不适应当前蓬勃发展的物业管理行业的需要。物业经济管理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尤其是法律法规的约束,所以在许多物业公司的招标投标存在着许多暗箱操作的不法现象,对物业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非常不利;另一方面,由于物业经济管理缺乏一定的法律管理,所以经常进行非法运作,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没有形成健全的物业经济管理运行机制和价格机制,物业管理公司不经相关部门乱收费的现象比较严重,对其服务费用开支的确定也没有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来执行。

(三)物业经济管理中收费困难

1.标准未形成

物业公司在正式接管某一区域的物业后,应该通过房地产开发获取一定的运营资金,进行一系列的物业管理工作,并根据其物业管理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广大业主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以维持物业管理的持续发展。由于物业经济管理中服务性收费的标准没有统一,不同的物业公司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收费,对需要收费的项目也没有形成一定的行业标准,业主难以接受这种不规范的收费行为,所以造成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经济纠纷,很多业主感觉物业经济管理服务的收费与其服务质量不相符、不对等,收费标准偏高,所以使物业经济管理收费困难,影响了物业管理的正常发展。

2.管理不透明

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企业法人,物业管理实现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高度统一,但是现阶段的物业公司常常将其经济管理纳入自身的经营业务范围之内,认为没有向业主公开收支的必要,所以针对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公共设施的物业费用,业主对其分摊的方式和费用存在一定的质疑,所以不能及时缴纳相关费用,正是因为物业经济管理做不到“公开、公正、透明”,所以在物业公司收费的多个方面,业主和物业公司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业主难以对物业经济管理进行理解与支持,所以影响了物业经济管理收费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物业经济管理中的解决对策

(一)提高物业经济管理的水平

要想提高物业经济管理的水平,需要制定并实施一些列科学有效的管理政策,而管理政策的实行效果与其从业人员的素质息息相关,此外,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也是影响其经济管理水平的一个关键因素。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才能认真贯彻执行各种相关政策,促进物业经济管理水平的提升。

1.培养员工的服务意识

物业管理行业具有较强的服务性,所以其服务质量和水平是影响物业经济管理的重要因素,物业公司应该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服务意识的宣传,促进物业管理人员对物业管理服务性的认识,明确服务性行业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养成服务于人的基本素质,以人为本,用心服务的服务理念,扎实有效开展工作。

2.加强员工的专业培训

物业公司还要不定期开展各种培训活动,促进工作人员对自身岗位职责的理解,根据不同工作人员的层次,进行不同程度的培训,在实际培训的过程中,要重视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不能照本宣科,要在具体分析实际物业经济管理案例的基础上,加强工作人员对物业经济管理的理解和认同。

(二)制定合理有效物业收费措施

1.制定规范的收费标准

首先相关部门要根据物业公司的服务程度和服务质量以及物业经济管理的水平来确定收费标准,在制定收费标准的过程中,如果物业管理市场的竞争非常激烈,在供大于求的条件下,要通过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实现市场份额的提高,而在供小于求的条件下,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是要注意与业主进行有效沟通,避免和业主产生经济纠纷,降低物业公司的形象,此外,当地政府也要帮助物业公司制定规范的收费标准,在基于本地消费水平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物业经济管理收费标准,减小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促进物业经济市场的良性竞争。

2.促进物业管理收支透明

提高物业管理收支的透明度是一种对业主物业权的尊重,只有促进物业经济管理收费的公开和透明,才能提高业主配合物业收费工作的积极性,所以在接管某一地区的物业时,物业公司应该公布物业管理收支的预案,并在每一季度或者每一年都要进行一次实际收支的公开,以便业主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此外,还要在年终对物业经济管理费用的收支进行科学的核算,认真听取业主对物业经济管理收支的意见或建议,提高物业经济管理收费的进度和效率。

(三)加强宣传法律法规

物业公司应该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物业经济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业主的法律意识,如果相关法律还没有正式出台或实施,业主和物业公司应该将产生的经济纠纷交于相关司法部门解决,通过正规的法律渠道,制定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减少两者之间的矛盾,使业主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滥用不合法的手段,降低物业公司的形象,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还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大与物业经济管理有关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落实力度,促进这些法律规范对物业经济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作用,并对其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进行及时的调整,建立起完善的物业经济管理法律机制。

(四)积极成立业主委员会

在物业经济管理中促进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意义和作用,其一就是明确业主的责任和义务,使其树立健康的物业消费意识,并了解欠缴物业管理费用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督促其进行及时的缴费;其二就是做到切实维护业主的经济利益。在业主中宣传物业经济管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向广大业主灌输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观念,减少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增强业主对物业公司的信任,为物业公司进行有效的经济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鼓励实行前期介入

在物业经济管理中实行前期介入,具体指的是物业公司在正式接管某一区域的物业之前就参与到本地的相关物业工作中去,比如小区建筑的施工建设、环境布局、物业规划等等,通过这种提前渗透的方式,为后续的正式物业经济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并通过控制施工建设中影响物业经济管理的各种因素,减少后期物业管理中的成本支出,为物业公司的正式接管创造有利的条件。

结语

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物业经济管理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物业公司要制定科学有效的对策积极应对物业经济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努力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与水平,切实保障业主的经济权益,促进物业公司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馨静.浅谈物业经济中的管理和解决对策[J].中国外资(上半月),2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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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陌生人社会;个人信用;征信体系;信息动态更新机制

[中图分类号]F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3)07-0115-03

当今社会正从传统熟人社会向现代陌生人社会过渡。在传统熟人社会中,人们的各种经济和社会交往主要在由血缘、亲缘、邻里、乡亲、同党、宗派等关系组成的熟人圈中进行,人们彼此之间比较熟悉,对于个人信用状况一般相互了解,因而无须建立专门的个人征信体系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全方位管理。而现代社会由于交换的普遍性,社会分工越来越专业化、纵深化,人们的经济活动打破了传统狭小的血缘、亲缘、地缘范围,呈现出跨地域、跨行业,甚至跨国界的特色,已从“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传统社会发展到“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相互提防的现代社会。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经济社会交往中所面对的大部分是陌生人,因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借助专门的个人征信体系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来了解、判断乃至作出相关经济活动的抉择。

一、个人信用与个人全面征信体系建设

个人信用是指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与他人、企业(或单位)和国家相关部门等各种经济活动中诚实无欺、遵守承诺的品质和行为。人们可以通过个人信用记录即个人信用信息判断一个人的信用状况。

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个人身份信用信息,包括两部分的信息,即个人身份信用的非经济内容部分和个人身份信用的经济内容部分。个人身份信用的非经济内容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住址、居所、健康状况等,它与经济利益不直接相关,但在签订经济合同、调解经济纠纷时必不可少。个人身份信用的经济内容包括个人收入、财产、学历、职业、职称、工作单位等,它是银行贷款、商家赊销考虑的重点内容。二是个人负债信用,它是指个人与他人、相关企业和政府部门在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信用记录,它包括资金借贷信用信息,即个人在贷款中形成的对银行等金融部门的负债信用信息和因发生直接借贷关系而形成对其他自然人的负债信用记录;税款上缴信用信息,即个人在工作或经营中应按时足额上缴税款而形成的对国家税收机关的负债信用信息;资费清偿信用信息,即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因享受相关服务而形成的对公用事业的负债信用信息;商品赊欠信用信息,即个人因赊销商品或分期付款而形成的对商业企业的负债信用信息。三是个人人事信用,它是指个人工作劳动过程(或生产)中形成的是否努力工作,是否遵守与用工单位达成的劳动工作合同而形成的相关信用记录,它包括个人供职用人单位在工作劳动过程所作的业绩表彰、违纪处分、能力评估等信用。四是个人社会信用,它是指个人作为社会人应遵守社会行为规则而形成的相关记录,它包括个人处理家庭关系、邻里关系、公共关系三个方面的信用信息,主要是在家庭中是否尊老爱幼,邻里同事关系是否和谐融洽,是否遵守公共安全规则等方面的相关记录。

要想全面利用个人信用信息,必须建立全面的个人征信体系,即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全方位的收集并进行即时更新,把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信用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用信息、负债信用信息、人事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按一定原则进行收集、整理并存储,形成包括由文字、图像、声音及其他各种方式和载体的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并通过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动态更新、定期纠错、随时查询,达到个人信用信息有效使用的目的。

二、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业务部主导,截至2010年12月底,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共计约7.2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约2.2亿人。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严格意义的个人全面征信体系,个人信用信息管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1.个人信用信息分散零乱,没能形成全面统一的个人信用档案管理系统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个人身份信用信息主要分散于公安、街道、供职单位、医院等部门,个人负债信用信息主要分散于银行、保险、工商、税务、公用事业收费单位、提供消费产品和服务的商家等,个人人事信用信息分散于供职单位、国家人事部门等,个人社会信用信息则分散于社区、街道、公检法系统、教育考试部门。个人信用除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正在进行个人负债类的个人信用信息收集与管理工作外,另外三类个人信用信息即使在同一信息类别内也是各自为政,如个人健康信息在医院,在公安部门提供的身份信息中就没有个人健康的相关信息。四大信用信息没有信息共享机制,即使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也不能提供个人全面的信用信息,这样的个人信用报告是难以全面体现个人信用状况。

2.个人信用信息更新不及时,缺乏动态更新机制

个人信用中的居住地址、收入状况、职业职称、健康状况等是不断变动的,特别是收入、职业职称变动对未来还债具有重大意义,而目前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难以看到最新的相关信息。个人相关债务(包括银行贷款、各种税费、赊销欠款等)没能及时偿还而被记录为不良信用记录,但最终偿还债务后如何更新原先的不良信用记录,目前尚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由于个人不重视信息记录,不经常查看,有时处理部门因技术问题而错误地进行了不良信用记录,待办理相关业务却被告知有不良信用记录而不予办理,影响了相关业务的办理效率。

3.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相关立法和配套政策严重滞后

对于个人信用信息中的强制征集管理、自愿征集管理和相关部门如何行使职权等问题,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这些方面规定模糊不清。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强制征集管理和自愿征集管理属于个人隐私内容保护问题。个人信用信息档案中的信息数据,绝大多数是公民的私人信息,而且这些隐私内容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如果被他人非法使用,可能会对相关个人带来财产上的损失。而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权保护明显处于空白状态,没有明确规定本人有权对其信息享有查询、更正、封锁、删除等权力,个人信息知情权、参与权在法律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加剧了信用信息管理中动态更新的难度。而个人征信体系相关部门对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权限规定模糊或缺失,使得相关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处理、更新、利用缺乏法律依据,在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时相关部门不配合,四大个人信用信息不能形成统一全面的个人信用档案。

4.个人信用信息相关征信部门缺乏配合

按目前实际做法,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从银行、保险、电信、税务工商等方面采集个人负债信用信息时,只是简单复制,而没有进行严格核实,而且银行等部门把客户相关的信用信息记录在案也不会向客户告知,客户平时也不太关注自己的信用信息,结果可能造成信息失真。如2007年10年四川省绵阳市市民李治江信用卡因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而被冻结,结果冻结事件被当作一个不良信用记录而被记录在案,直到他本人在2008年3月通过信息异议报告,将这一错误信用信息更正,在此期间他数次申请信用卡而无果。如果他本人没有主动去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查询,这一“不良信用记录”会一直记录在他的信用档案中。由此可见,涉及征集个人信用信息的相关各方要相互配合,形成正确、及时和有效的个人信用信息,以促进经济活动的开展。

三、构建个人全面征信体系的对策

1.提升个人征信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及职权,实现个人信用信息的有效整合

分散的个人信用信息难以形成全面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库。目前我国个人征信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下属的个人业务部负责,受其法律地位和行政级别限制难以全方位展开工作。为方便个人信用信息的全面征信工作,应组建国务院直属的副部级专门机构,业务上可归口人民银行指导,各地应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各地相关部门和企业一旦有个人信用信息形成,首先自身要进行详细记录,然后定期报送当地个人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存档,但如果是失信记录,可在提醒当事人前提下立即移交存档。各地个人信用信息管理部门首先应认真核实信用信息原件,然后把相关信用信息放在网上供相关个人查询异议,最后生成具有权威和证明效力的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当个人需要运用个人信用档案时可向个人信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个人信用管理部门出示该人截至目前的详细个人信用信息记录。

2.建立以举报核销纠错内容为中心的动态信息更新机制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个人要参与各种各样的社会经济活动,其社会经济信用信息会不断丰富、变更,因而个人信用信息应保持适时更新。为保持个人信用信息的动态更新,可以设计一套个人信用信息的举报核销纠错机制——即他人或相关企业对其经济活动相对方的个人的失信行为在其生成时可进行举报,也就是在经济活动中,只要某人有失信行为,其利益受损方可向个人信用信息管理部门举报其失信行为。但反过来,受举报的某人只要在特定的时间内改正了自己的不诚信行为,应在核实后将记录销毁。另外,个人还应对其信用信息随时查询,发现有不实记录,应定期通过异议报告进行纠错,使个人信用信息基本上保持与个人经济社会活动同步。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个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政策的配套支持。目前应制定和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应尽快制定《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规,个人信用信息中很多都属于隐密保护内容,对于个人信息的强制征集管理和志愿征集管理要在立法时进行厘清和规范。二是应制定专门的《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法》,个人信用信息涉及到众多企业、部门,因而个人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和这些企业、部门之间的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整合、报送移交以及个人信用信息的建档管理和申请使用等需做出明确规定。三是为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动态更新,即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举报、核销、纠错等也应有相应的法律条款加以规范。

4.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强化各相关部门工作配合

要广泛提高个人和相关企业、部门参加个人全面征信体系工作的认识,提升包括银行、工商、医院、商户、社区、公用事业收费单位、劳动、公检法诸部门在个人全面征信体系建设工作方面的积极性,对于个人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相关信用信息要如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及时移送给当地的个人信用信息主管部门。特别是个人在本单位生成的失信行为记录,不能进行简单的认定,在进行失信认定时,一定要同当事人进行沟通,对其失信行为进行书面告知并给出对方可以补救的缓冲时间,在失信方在规定的缓冲补救时间内仍无果的情况下,可认定为失信并予以记录,并连同相关的失信行为的原件进行存档封存,其失信行为信息立即上传当地个人信息主管部门。个人应珍惜自己的信用记录,一方面在收到可能失信行为书面通知时,要同通知发出方协商解决失信纠纷;另一方面,要经常上网查询自己的信用记录,对于错误的信用信息要注意随时更正,对于客观存在的失信行为要积极采取措施补救。

[参考文献]

[1]董建军.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的几点启示[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9):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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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对比分析;注册会计师;历史进程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5-0083-02

序言

1980年,财政部《关于成立会计顾问的暂行规定》,规定里第一次提到了注册会计师这一称号,至今注册会计师制度已经在我国走过了三十五个春秋。注册会计师制度可以说是与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一起成长起来的,在维护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证券市场的发育、配合政府工作、吸引外资等方面都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与此同时,注册会计师制度本身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无论是制度性建设还是非制度性建设,都取得了长足进步。近几年来,注册会计师除了审计业务方面以外,其他服务也日益增多,例如企业的重组和清算、财务尽职调查、合并与收购甚至是诉讼支援现阶段都需要注册会计师的参与,可以说,注册会计师对我国未来经济的建设和发展都将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注册会计师制度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不仅影响了其行业本身,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发展也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完善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制度,形成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注册会计师制度,对我国现阶段及未来的发展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各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英美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发展历程

进入19世纪后,英美一些兼职的“会计师”或“审计师”逐步转变为职业公共会计师,这是早期“注册会计师”的雏形。很多的原因促成了英美国家公共会计师行业的兴起,主要包括:(1)英美国家早起的股份制企业(包括后来的股份制银行)的成立和发展,为“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兴起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股份制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往往需要会计师的参与。(2)英美资本经济的发展,伴随着繁荣的是众多的贪婪和欺诈,投资者、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往往需要当时的公共会计师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1896年,美国在纽约成立公共会计师协会,正式建立最早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当时规定参加考试前,考生必须学习相关科目并达到足够课时,一系列的规则无疑提高了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水平和执业素养,为后来一系列国家建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都积累的宝贵经验并提供了积极意见。1919―1964年是美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内容改革的一个高峰期,涉及的内容主要是关于职业道德规范的,当时的一系列改革帮助注册会计师赢得了职业信誉,推进了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迅速发展。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起步要明显晚于欧美等西方国家,该行业的起源和发展主要分为两个阶段,改革开放前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起源阶段,20世纪80年代到现在是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不断补充和完善的黄金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实行了许多会计方面的积极政策。与此同时,在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环境下,注册会计师制度的重建和发展便顺利成章了。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现存问题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存问题

注册会计师是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聘请的,我国当前的各个会计师事务所还是各自为政,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管理体系,财务管理一体化薄弱,是当前业内普遍认为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制度发展的瓶颈之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问题解决不了,就更解决不了注册会计师制度存在的问题,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当前会计事务所除了一体化建设的问题外,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的培养、充分利用人才方面也存在问题,人才的挽留、培养是当前社会每个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未来发展方向不明确、国家政策方向不明、国际竞争力不强都是当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存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都将有利于整个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发展壮大。

(二)注册会计师诚信缺失问题

个别注册会计师的道德水平差,抵御不了金钱的诱惑,执业道德缺失。一些注册会计师在利益驱动下,为企业出具虚假的财务报告,虚增利润,严重扭曲会计信息质量,损害了投资者、债券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扰乱了市场秩序,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也产生了消极影响。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很多证券市场上的审计失败案例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注册会计师为一己私利,诚信缺失造成的。

(三)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值过高

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企业、政府机构等利益相关者,当会计信息使用者在阅读参考企业会计财务报表或报告时,所参阅的财务报表或报告都是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过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表或报告是充分信任的,即他们认为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企业财务报表是没有差错的。然而,事实情况却并不是如此,由于注册会计师在对目标企业出具审计报告时其精力和时间的局限性,出具的审计报告并不能完全保证是没有发生舞弊行为的,只是注册会计师在有限精力和时间下做出的最合理判断。以上是期望值与现实值之间差异的客观原因,当注册会计师收受非法报酬,没有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刻意隐瞒实情,虚增企业利润,这是造成期望值与现实值差异的主观原因。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共同构成了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值过高,造成与现实值之间差异性。

(四)注册会计师制度方面的不足

注册会计师制度问题的首要方面就是与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与相关的其他法规直接存在冲突。例如对比《注册会计师法》和《刑法》,对重大过失方面如何构成刑事责任方面是有冲突的,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注册会计师刑事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中不包括重大过失,仅有主观上故意可以作为其构成要件。而在《刑法》第231条第3款中明确规定:“主观上的重大过失也是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在二者之间显然存在着冲突。除此之外,2005年颁布的《公司法》也没有对注册会计师的性质进行明确界定。

三、解决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会计事务所自身建设及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应进一步对会计事务所进行统一化管理,形成一个统一的管理体系,尤其要加强财务管理一体化,会计事务所的完善发展是整个注册会计师制度发展的必要条件,一个完善的会计事务所体系,可以帮助会计事务所进行会计人才的培养,并对会计人才进行充分利用。我国政府也需要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防止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恶性竞争,对于恶性竞争的企业进行管制,例如可以赋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实权,对扰乱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企业或者个人,中注协可以有权对其进行处罚,赋予中注协实权必须要防止前文政府管制中“寻租效应”的发生。

(二)建立信誉评价机制

诚信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基础,没有诚信作为基础,任何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是空谈,注册会计师必须以诚信为执业宗旨,注册会计师做到了诚信,不仅可以提高的会计信息质量,而且可以取得公司的信任,获取更多的企业内部信息,了解到了这些内部信息就会又正确反馈会计信息质量,这样就又达到了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正反馈。建立信誉评价机制,就是企业、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进行评分,将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按诚信等级进行划分,等级越高,客户量自然就越大,经济效益也就更好。为了自己的高诚信等级,事务所、会计师行业内部就会形成良性竞争,使注册会计师制度逐步完善。

(三)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的监督机制

对注册会计师制度的监督主要应分为以下两部分:首先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内部监督,这又包含自我监督和相互监督。因为同处一个行业,注册会计师、会计事务所之间都是比较了解的,知道哪些方面会有不按照注册会计师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违规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对应的奖惩制度,在我国政府管制的前提下,严格的惩戒机制是可置信的,将会更有利于注册会计师、会计事务所的内部监督。其次,企业利益相关者,例如投资人、债权人、关联企业等,都可以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其违规行为,可以迅速地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利益相关者由于利益驱动原因,对注册会计师制度的监督会有很高的积极性。

(四)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审计质量,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制度的发展。以上针对五方面问题的相关对策都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由于法律的强制性,可以确保奖惩、监督的顺利实施,同时完善法律法规也可以更好地引导会计事务所的自身建设、助力行业管制。总之,法律法规只是作为引导者,具体行为的实施还是要靠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和利益相关者共同完成。

小结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增长,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也得到了恢复和发展。经济的发展为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发展在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注会制度的发展也促进了企业的自身管理。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与我国经济相辅相成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发展是当下研究的热点。总之,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历史还很短暂,但是发展变化很快,未来我国CPA制度的完善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 王静.“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面临的挑战与对策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2,(59):13-16.

[2] 任启哲,朱雪艳,李静.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演变的经济学分析[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12,(6):115-116.

[3] 李明辉.论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制度[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12):7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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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融资 规范化 现状 对策

一、民间融资发展的现状及特点

民间融资作为一种资金资源的市场配置行为和一种金融服务的补充形式,对经济金融运行的影响日益深刻。近年来,我国民间融资不断增长,日趋活跃,在发展中呈现出以下一些特点:

(一)民间融资增长快,规模不断扩大

近年来,我国民间融资发展速度加快,借贷规模不断扩大。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上半年,在国家紧缩货币政策的影响下,商业银行的资金面趋紧,许多企业将资金需求转向依赖民间融资筹集,民间融资出现大幅增长。2005年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而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的民间融资现状调研显示,截至2011年5月末,全国的民间融资总量约3.38万亿元,考虑到统计误差,实际规模可能要比3.38万亿元还略有扩大。而在民间融资非常活跃的温州,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6月温州民间借贷规模为800亿元,2011年6月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约1100亿元。这意味着约1年时间,又有300亿元资金涌入民间融资市场。在此期间,专业民间融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及贷款余额呈现快速增长。截至2011年6月末,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达到3366家,贷款余额2875亿元,2011年上半年累计新增贷款894亿元。同时,另一民间融资机构——典当行2011年1至6月实现典当总额1180亿元,同比增长38%。

(二)民间融资成本不断上升,利率水平参差不齐

2005年以来,民间融资活动的日趋活跃,直接导致了民间融资成本——利率的攀升。

首先,利率水平逐年上涨。除了亲朋好友之间一些无息借贷或低息借贷之外,民间融资的利率一般至少比正规金融的利率要高50%以上,其中民间生产性借贷一般是年息10%一30%,企业的民间集资大多是年息10%,都远远超过了银行及信用社的贷款利率。2003年至2010年间,监测到的利率水平一直在13%至17%的区间内波动。2011年6月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水平为24.4%,折合月息超过2分,比2010年同期上升了3.4个百分点,这一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处于阶段性高位。

其次,利率差异化特征明显,弹性较大。各地利率水平不一致,即便同一地区不同的借贷活动中融资利率也有较大差异。

(三)民间融资来源不断拓展,融资方式多样化

早期的民间融资主要以信用借贷为主,但随着民间融资活动的日趋活跃、融资规模的日渐增长,融资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特征。其中,居民民间融资方式变化不大,主要以口头协议和借据为主,借贷手续也比较简单。而企业民间融资形式趋向多样化,除了借贷、股权投资、集资等传统的融资方式外,还兴起了以实物为媒介的融资,如赊销、货款延期支付形式等。此外,专业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也丰富了民间融资方式。随着政策的放开,各地陆续成立了一些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专业民间金融机构,可直接发放贷款或可为客户提供担保。这些机构往往具有专业人才,具体操作较为商业化,手续较完备。该种融资方式占比逐步扩大,正成为民间融资发展的重要力量。

(四)民间融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活动呈现地域性

从民间融资资金供给方看,参与主体包括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农户乃至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涉及各行各业、各个阶层。2011年7月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市大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

同时,民间融资资金筹集与运用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随着财富不断增加,积聚了大量的民间资本,形成了较为集中、活跃的区域性的民间融资市场,如浙江温州、内蒙古鄂尔多斯、陕西神木等地。以温州为例,从民间借贷城乡分布情况看,温州县及县以下地区的民间借贷总额约占全市民间借贷总量的80%左右。

(五)民间融资周转率高,资金期限短

民间借贷期限不确定,随借随还,流动性强,资金周转率高。借款短则两三天,长则十多天,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最多不超过一年。不过,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主体和借贷用途的变化,民间借贷期限有向长期化发展的趋势,一些借贷由过去的几天、几个月,发展到现在的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这个现象值得注意。

二、民间融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民间融资作为一种社会信用的补充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随着民间融资规模和范围的不断加大,民间融资中潜藏的风险也不断积聚,不仅阻碍了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还将对地方经济金融造成一定冲击。目前民间融资发展中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约束,容易引发纠纷

民间融资随意性大、规范性差,容易引发一些民事、经济纠纷或诉讼案件。目前,大部分民间融资仍通过打借条或口头协议的方式进行。据调查显示,在借贷过程中签订正式借贷合同的只占民间借贷总户数的十分之一,且多数合同内容不规范,部分合同只注明还款日期和还款金额,贷出资金者、借款日期和利率等信息基本未在合同中体现。民间借贷手续不完备,一旦出现违约,极易引发法律纠纷。温州市中级法院统计数据就显示,2011年3-5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628件,比2010年同期多出474件。换言之,平均每天有近30起民间借贷纠纷产生;案件总标的额高达9.31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出3.15亿元,平均每天有近1000万元的纠纷产生。

(二)民间融资利率水平偏高,加重企业负担

从紧货币政策和旺盛的资金需求使得民间融资活动趋于活跃,导致民间融资利率水平显著上升。2011年6月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水平达到24.4%。在正常利息范围内的民间融资,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短平快”项目来说是雪中送炭。但高息甚至超高息,则使借款企业还款压力大,严重影响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近两年来,中小企业利润空间受到挤压,资金日趋紧张。许多中小企业转向民间融资市场,民间融资利率“水涨船高”,高额的利息成本使企业不堪重负。一些企业因难以承受日益增长的民间高息负债,企业经营风险不断加大,最终出现无法偿付高成本民间借贷而破产倒闭的情况。

(三)民间融资风险较大,监管难度大

民间融资参与者众,涉及面广,操作方式不规范,其分散性和隐蔽性使相关部门难以监管。民间融资的不断增长,使大量资金长期在体外循环,游离于常规的金融监管之外,也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对应的民间借贷的风险控制手段又很单一。在此背景下,很容易发生非法集资、高利贷、地下钱庄及诈骗等非法行为,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甚至有可能引发系统性或区域性的金融风险。

(四)民间融资活动的隐蔽性,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

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的自发性和隐蔽性,未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减少了货币政策的可控性。同时由于民间资金的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间融资主体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素质所限,易受一些行业高利润的诱惑,导致民间资金流入受限制行业,如一些门槛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但高能耗、高污染和技术水平低的行业和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此外,一些地区民间资金积聚形成规模巨大的投机力量,有可能导致经济发展失衡。

(五)民间融资相关法规缺失,制约其规范发展

当前关于民间融资法律规范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相关法规缺乏协调性,对民间融资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一些法律之间的相关内容有冲突。例如,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民间融资行为,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和《贷款通则》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遭取缔。实践中,不同国家机关对同一案件引用不同的规定,可能作出截然相反的处理,如在惠民吴云水“集资事件”中,当地法院认定其工厂与当地居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而检察机关却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吴云水进行立案。二是相关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民间融资合法性判断标准模糊。尤其是民间融资、社会集资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模糊。《刑法》和《取缔办法》严厉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以及集资诈骗行为等非法金融业务行为。但由于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合法民间融资行为的界定标准。在孙大午案件中,法院对于其行为的定性,曾引起了极大的社会争议。2009年吴英案的判决结果依然引发了公众、专家等广泛的争议。三是法制不健全,严重制约民间融资的良性发展。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民间融资仍处于“灰色地带”。亟待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让民间融资活动有法可依。

三、规范民间融资的对策建议

如前所述,近年来随着民间融资的越来越活跃,问题日益显现,风险逐渐积聚,对经济金融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引导和规范,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不仅对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对我国的金融改革和经济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完善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

任何经济活动的有效运行都需要法律法规的保证、规范和约束,民间融资的发展也不例外。完善民间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是规制民间金融的关键举措。

1、明确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

前述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有关内容存在一些冲突,导致对民间融资的认定标准把握不一。因此,应尽快研究出台民间借贷管理条例,修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协调立法,为民间融资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以规范、约束和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

2、完善民间融资立法。

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民间借贷法》、《放债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确定民间借贷的定义、适用范围、期限、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合理的税负、纠纷处理适用法律规定等,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融资的界限,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高利贷,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向契约化、规范化。出台民间融资管理登记办法,实行民间融资网上登记备案等方式,从而准确地了解民间融资活动的基本情况,便于防范和打击各种非法融资行为,规范民间融资市场,有效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还可尽快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的实施细则及规范民间融资的一些具体制度,使相关法律法规更具可操作性。

(二)加强对民间融资的金融监管

对民间融资进行有效的监管是其实现规范化发展的关键。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民间金融运行。

1、明确监管主体。

正规金融市场的监管十分有针对性,从产权上看,民间金融的监管也可参照正规金融监管方式,明确民间金融监管主体,则可相应化解一些难题和矛盾。根据各部门现有的职责规定看,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以及政府工商、金融办都不是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我国民间金融监管可以尝试分设分管各种形态的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同时发挥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加强地方政府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责任。

2、构建监管网络。

结合我国民间融资的特点,应该培育和建立一个包括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四者协同配合的监管网络。

3、完善监管方式。

民间融资监管方式应灵活多样,如政府监管主要应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靠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活动起到规范保障作用;行业监管则通过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准则和惩罚监督机制来进行行业自律,有效防范民间融资风险。同时,由于民间融资形式各种各样,民间融资主体及其活动在各地区和各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也有明显差异,因此,应采取分类监管、区别对待的方式进行监管。此外,针对民间融资复杂多样的现状,监管还必须事前防范和事后惩罚并重。

(三)拓宽民间融资渠道

面对巨额的民间资本,需要疏导,提供丰富多样的投资渠道,给其以合理出路,才能化解相应的风险。这就要求我们逐步放开金融市场,疏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渠道,实现资本要素的自由配置,也就是打破现有银行的垄断体制。2010年5月我国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意见》还明确提出,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但《意见》的具体落实实施还需要一个过程。

(四)构建民间融资监测机制

监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民间融资统计、监测制度。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登记备案,定期开展调查、统计,采集有关数据,特别是要准确监测民间融资的规模、融资方式、利率水平、资金来源及运用等,及时了解、掌握民间融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适时向社会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并可选择一些民间融资较为活跃的企业和乡镇作为重点监测点,长期进行调查监测,加强分析,有效防范、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

(五)推进金融机构创新和制度创新

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应打破国家对金融业的垄断,有步骤地向民间资本开放金融业。通过必要的金融资源整合,将民间金融从“地下”引上正规发展道路。通过制度创新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化,可考虑放宽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相关条件,也可在信用社向地区性商业银行转制改造过程中,组建允许民间资本参股的区域性中小商业银行,探索大规模民间资本借助资本市场介入中小商业银行的途径,开办民间资本控股的民营银行试点。进一步探索发展新兴金融组织、建立多层次金融体系等举措,构建与我国当前经济结构相匹配的金融体系和组织,促进金融体系建设步入良性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2][4][5]戚祥浩.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2011-08-12.

篇14

法务会计,作为会计的一个分支,是20世纪末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在WTO规则下,法务会计属于服务贸易的一部分。我国加入WTO时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的,从我国加入WTO到2006年12月10日,是“过渡期”,市场准入和开放是渐进式进行的,这样,从时间上来看,对服务贸易的全面开放的限制已经到了终点,法务会计的发展也迎来了新的起点,我国作为WTO成员,既面临着法务会计事务的全面开放,也面临着法律会计理论国际接轨问题,有机遇,也有挑战。在国际上,法务会计已经被应用到反倾销领域,发展好法务会计,也有助于我国有效的应对贸易摩擦。

法务会计及其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法务会计,是法学和会计学的结合,是两者交叉渗透的一门边缘学科,属于会计学的分支。所谓法务会计就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对在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经济界限规范过程和报告结果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的运用型学科。

法务会计主要存在于三大领域:一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二是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三是检察、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还包括审计、纪检部门。法务会计的对象是经济纠纷中需鉴别的与经济纠纷相关的反映纠纷资金运动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包括财会部门的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法务会计的主要职能就是分析会计资料,为经济纠纷的处理提供会计证据。法务会计既涉及到会计知识,又涉及到法律知识,所以在进行法务会计工作时必须遵循法律活动和会计工作的相应原则。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原则:合法性原则、客观性原则、重点性原则、专业性原则等。

法务会计是20世纪80年代初在美国诞生的一个新职业。在美国,法务会计不仅在政府部门如联邦调查局、国内税务署得到开展,而且在银行、保险及一般企业也得到广泛应用。目前,世界上只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少数国家制定了有关的法务会计准则,但法务会计不论从理论到实践都发展迅猛,被广泛应用到国际商事纠纷中,尤其在“两反一保”事务当中。

在我国,“法务会计”还是个新生事物。20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随着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大量增加,法务会计的任务也日益繁重。政府部门和有关专业机构开始关注法务会计行业的发展。近两年,关于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逐渐被人们所重视。一些高等院校也逐渐设立了法务会计方向的专业,并对在职人员提供了研修班等形式的教学方式。当然,到目前为止,中国的法务会计的发展主要还是局限于司法会计鉴定、保险理算等业务领域,服务内容比较单一,法务会计的新型领域尚未涉足。因此,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在法务会计内容、服务领域等方面的理论认识和实践积累有很大的差距。

法务会计在应对国外反倾销中的应用

法务会计在国际商事纠纷中越来越得到重视,在反倾销中的作用不可忽视,如果我们利用好,能够有效应对国外的反倾销调查。 自1979年欧共体对中国出口的糖精及盐类进行首次反倾销调查以来,全世界约七分之一的反倾销调查针对中国,我国连续11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有关人士曾估算过,中国出口产品遭受国外反倾销每年平均损失800多亿人民币,中国已成为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我国遭受国外反倾销存在两个方面,一是不承认我国为市场经济地位国家,这样在计算生产成本时,采用替代国,使我国不该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却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另一方面,在遭受一些具体的反倾销案中,在确定出口价值和生产成本上,存在较大误差,最终被认定为倾销的存在。上述两种情况都与法务会计存在着紧密联系。

首先,我们来分析法务会计在欧盟认定我国市场经济地位中的作用。具有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是认定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之一,法务会计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认定市场经济地位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例如,欧盟把“企业有一套明晰的基础会计薄,该帐薄按国际通用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作为认定市场经济地位五个标准之一,2006年9月初,中国与欧盟(EU)在芬兰首都赫尔辛基举行了双边会谈。在会议上,双方讨论了关于欧盟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地位国家问题,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清楚地指出,要欧盟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仍存在四个重大障碍,即政府的影响力、会计准则、破产法以及金融服务领域的改革。巴罗佐表示:“在确定反倾销价格和成本时,这些因素都是相关的。一旦(中国)达到了这些标准,我们一天也不会多等。”虽然影响欧盟拒绝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因素很多,但如果单纯从技术方面来看,我国不完善的会计制度,尤其是法务会计制度的不健全和不完善,却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

其次,法务会计在具体反倾销案件中的作用。在反倾销调查发起之后,调查机关与有关当事人之间迅速卷入了一场关于产品成本和价格的会计争论之中。法务会计在应对反倾销中的作用主要在于提供会计专业证据证明不存在倾销,这些证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证明被调查人的成本会计制度符合公认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法务会计人员的任务之一就是证明被调查的中国企业采用的成本会计制度符合公认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证明被调查人具有市场经济地位,因此,法务会计人员在诉讼中必须获得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应诉产品的市场经济条件。证明被调查人产品成本的归集和分摊客观、公允,法务会计人员要证明报表所反映的内容是真实而客观存在的,会计数据的表面特性与其背后的经济事项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证明生产和成本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因此,法务会计人员需要取得证据,证明被调查人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在应对国外的反倾销实践中表明,法务会计应用的好与坏,关系着倾销成立与否,我们下面举一反一正两个案例。在欧盟对中国发起的反焦碳倾销案中,欧委会认为无法确定该出口商的所有出口销售是否都反映在会计薄中,认定该企业的会计薄没有完整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没有遵循国际通行会计准则,因此拒绝给予其市场经济地位。在欧盟对中国发起的另一例反倾销案――“黄磷案”中,涉案人云南马龙公司的各类财务报表非常规范,采用的会计准则、记帐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帐龄法、坏帐准备、资产折旧方法、无形资产构成和摊销等完全符合欧盟的会计准则标准,因而被给予了市场经济地位。

发展我国法务会计的对策及建议

我国的法务会计还处于起步阶段,但在应对欧盟倾销方面却有重要作用,尤其在欧盟认定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把我国的法务会计健全与否作为认定条件之一。为此,我国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补充和完善已的各种法律法规,逐步建立法务会计开展工作中应严格遵守的鉴定技术标准、基本准则、具体规则、工作程序与方法、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等规范体系,并监督执行状况和执行力度,努力为法务会计发展建立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加强法务会计人员的队伍建设。首先加强法务会计理论教育。如增设“法务会计”课程或专业方向,鼓励学生修法务会计专业课程。其次规范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

建立法务会计行业管理制度。为了保障法务会计事业的健康发展,应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行业管理制度体系。首先要制定一套法律法规,将法务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要求、执业准则等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在法律中明文规定法务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惩戒不当执业,使法务会计师在执业时有责任心。另外,政府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要对法务会计师或其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作规则的遵守情况、业务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并依照相关规定对法务会计师违反法律行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