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02 15:55:5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企业股权价值资产评估,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会计准则;评估准则;企业价值;控制权溢价;长期股权投资
一、前言
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的批复》(国函[1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随后财政部制定并了38项具体准则(财会[2006]3号)。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下简称企业合并准则)等2个具体准则均涉及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业务。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九条对实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权投资规定简而言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只确认营业外收入。
该准则第十三条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规定简而言之,非同一控制下的购买方对合并成本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或当期收益。
该规定没有考虑控制权溢价和缺乏控制权折价对股权公允价值的影响,从而使得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业务涉及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商誉或当期收益存在着较大误差。
二、股权价值
股权价值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课题。同属财政部管辖的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对企业价值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于2005年4月1日制定并施行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4]134号)将企业价值评估分为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但没有对这3类价值予以区别规范。
2012年7月1日,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废止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制订并施行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更加明确地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委托方要求,明确评估对象,谨慎区分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第十二条),并明确提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第二十条),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由于具有控制权或者缺乏控制权可能产生的溢价或者折价”(第二十条)。
三、股权价值的不同理解对财务核算的影响
(一)现行会计准则规定
1、长期股权投资准则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九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例一:A企业于2007年1月1日取得B公司30%股权,支付价款10,00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36,000万元。A公司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应当按权益法核算该项投资。
因初始投资成本10,5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500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800
贷:营业外收入 800
2、企业合并准则
企业合并准则第十三条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会计准则认为股权的公允价值等于被购买方事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乘以持有的股权比例。
例二:2007年1月1日,C公司取得D公司60%的股权,支付价款30,000万元,D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5,000万元。C公司与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C公司于购买日的财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2)C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
计算应计入商誉或投资收益的金额:
商誉或投资收益=30,000-45,000×60%=3,000(万元)>0,故应计入商誉。
借:商誉 3,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000
(二)与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理解差异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认为,“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首先要考虑的是“由于具有控制权或者缺乏控制权可能产生的溢价或者折价”。
自控制权概念被Grossman & Hart(1980)提出以来,控制权私有收益就成为理解公司金融和公司治理领域研究的重要课题。在理论上,控制权私有收益除了表现为控股股东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侵蚀外,还表现为对控股股东因承担控制权而引致额外风险的风险补偿,如股权相对集中而失去多元化投资收益的风险,维持控制权地位而失去流动性的风险,对公司承担更多困境解决义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等。在实证研究上,根据徐细雄和罗进辉(2008)等人的研究,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平均溢价水平为36.1%,即含控股权转移性质的股权转让价格比不含控制权转移性质的股权转让价格高出36.1%,与唐宗明和蒋位(2002)、叶康涛(2003)的研究比较接近,而实现控制权转移的股权转让比例平均阀值为31.9%,据此计算相对于持有份额的控制权溢价约为22%,缺乏控制权折价约为10%。
(三)考虑控制权溢价和缺乏控制权折价对财务核算的影响
例三:条件同例一,加计考虑缺乏控制权折价10%。
因初始投资成本10,000万元>36,000×30%×(1-10%)=9,72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相对于例一而言,由于考虑缺乏控制权折价因素对股权公允价值的影响,企业取得按权益法核算的缺乏控制权股权时,财务报表减少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800万元,减少确认营业外收入800万元。
例四:条件同例二,加计考虑控制权溢价水平22%。
计,则计算应计入商誉或投资收益的金额:
商誉或投资收益=30,000-45,000×60%×(1+22%)=-2,94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940
贷:投资收益 2,940
相对于例二而言,由于考虑控制权溢价因素对股权公允价值的影响,企业取得具有控制权股权时,合并报表减少确认商誉3,000万元,增加确认投资收益2,940万元。
(四)结论
由上述分析可见:由于增加考虑缺乏控制权折价因素对股权公允价值的影响,对于增加持有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可能会人为造成增加利润确认并增加资产确认;由于增加考虑控制权溢价对股权公允价值的影响,对于增加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而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可能会人为减少利润确认并减少资产确认。其主要原因是现行会计准则简单地认为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没有考虑控制权溢价和缺乏控制权折价因素对股权公允价值的影响。
四、建议
1、应修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财会[2006]3号)等2个具体准则涉及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业务的规定,将“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修改为“可辨认净资产持有份额的公允价值”。
2、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已颁布执行,因此中介机构在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不能只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测定,还应对投资方取得被投资方的部分股东权益在考虑控制权溢价和缺乏控制权折价等因素进行评估测定。
笔者认为如此处理方式,综合考虑了会计准则和评估准则的综合要求,能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资产状况。
参考文献:
[1]徐细雄,罗进辉.控股权私有收益与控制权风险补偿:来自中国的经验数据[J].2008《中国金融评论》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1,09.
[2]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制定.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2004年12月30日.
[3]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制定.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2011年12月30日.
一、关注债权转股权的企业类型
《管理办法》所称的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债权转为股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由此可见:《管理办法》不适用于中国境内的非法人单位、事业单位以及营利性、非营利性组织,这些单位或组织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实行债权转股权,不允许用债权转股权方式出资。值得关注的是:债权转股权系企业的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真实发生的债权达成债转股的协议,它是一种债务重组方式,一般情况下,设立企业不存在债务重组行为。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所规定的验资类型,“债转股”方式出资的验资类型属于变更验资。
二、关注债转股的债权性质
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债的形成原因主要有合同行为、缔约过失行为、单独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按照债的形成原因不同,债划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因拾遗、馈赠、抢救公物等所生之债。合同之债是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务,合同之债适用于《合同法》。合同之债必须以有效合同为依据,可以适用于债转股的债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真实、合法、有效;(2)债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3)债权可以用货币计量并可以依法转让。
《管理办法》所称“债权转为股权”是指债权人与公司因合同关系而产生债权才能转为股权,非合同之债是不能转为股权的。这就意味着:并非截止评估基准日公司账面的负债都可以转为股权,评估对象特指“公司合同之债”。根据上述适用债转股的债权三个条件,被评估单位账面反映的合同之债并非都符合债转股的条件。在实务操作中,下列债务不符合转为公司股权条件或受到限制:
1、被审验单位账面所列债务,虽然是公司经营中形成的需要用货币给付或实物给付的债务,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财务上仅以真实发生为依据入账,不属于合同之债。如:公司与供货单位未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形成“应付账款”;公司与其他单位拆借款项,未签订借款协议,形成“其他应付款”项等。
2、被审验单位账面所列示债务涉及的相对应资产权属尚未依法转移至被审验公司名下,权能尚不完整,即债权人尚未完全履行完毕其拥有该债权所对应的法律规定义务。如:公司购入的房产暂估入账,尚未取得的发票,尚未取得产权证,此类债权权能尚不完整。
3、被审验单位账面所列示的债务,其签订的购销合同是不可撤销,或合同条款中约定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这类债权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债权人应主动放弃优先受偿权。如: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形成的长期应付款等。
4、被审验单位账面所列示的债务入账依据存在瑕疵,无法完整地确认债权人依法拥有该债权。如:债权人缴入公司的现金形成的债务,在入账原始凭证中既未附公司向债权人开具的借入款项的合规收款收据,也未能提供公司开户银行开具的注明款项来源系债权人缴存的现金缴存单据。该类权属不清晰的债务,不宜纳入债转股的债权范围。
5、被审验单位账面所列示的债务,同时存在应收该债权人款项的情况下,只有该债权人拥有的合法有效债权冲抵应付款项后净债权数额,才可以转为公司股权。
6、被审验单位账面所列示债权人的债务转为公司股权,受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限制;有的债权人拥有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须按规定程序报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如债权人系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拟将持有的债权转为被评估公司股权,则必须上报其管辖的国资委部门核准;再如被评估公司账面反映的政府部门拨付的具有专项用途的专项应付款,受禁止性规定限制,不符合债转股条件。
上述六种情形的债权,若经完善手续后仍不符合债权转股权条件的,则不得纳入债转股的债权范围,应在审核确认拟债转股的债权数额时予以剔除;债权人拥有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事项,按政策规定应报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则须中止债权转股权行为。
三,注册会计师如何运用《资产评估报告》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注册会计师在办理债转股验资过程中如何运用《资产评估报告》呢?
首先,注册会计师办理债转股验资过程中运用《资产评估报告》时,应关注评估目的是否为“债权转股权”特定目的而产生行为,与此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范围、评估对象的确定,评估价值类型的选择存在逻辑上关联性和合理性;其次,应关注《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即评估基准日与验资基准日是否超过了一年,以及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是否存在对评估结果可能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评估结果是否经过师转股前股东或主管部门的确认或批准;第三,注册会计师应关注评估报告别事项说明、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的保留事项,这特别事项、保留事项是否对审验结果产生影响?是否应在验资事项说明予以披露等?第四,注册会计师应关注评估结果是否进行了账务调整?实务操作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债转股企业应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调整账目;另一种认为:债转股企业不需要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调整账目,究竟是否需要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调整账目?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会计主体没有发生变更,企业不应改变资产的“历史成本”的计价属性,因此,“债转股”债权评估所涉及到资产、负债的变动是不能进行账务调整的,债权评估结果只是作为折股的价值依据,不作为调整账目的依据。
四、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债权如何折算股权?
通常情况下,债权折股有三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按债权评估结果与评估前账面净资产的比率折股;第二种方式是按债权评估结果与评估后净资产的比率折股;第三种方式是按债转股合同约定的比率折股。第一、三种折股方式属于非公允价值模式;第二种折股方式属于公允价值模式。对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债转股应按公允价值模式折股,不允许采用非公允价值模式折股。
债转股的债权评估结果与其他资产评估结果不尽相同,其他资产评估可能存在增值,也有可能存在减值。一般情况下,债转股的债权评估结果不存在增值,除非存在孳息,评估时将该债权的孳息部分计入评估价值中,这样才有可能会使债权的评估值高于债权的账面值,否则,债权评估值与账面值一致或小于账面值,即保值或减值。
如果债转股企业的全部资产评估值大于负债评估值,这就意味着截止评估基准日债转股企业的全部资产能够清偿其债务,公司的债务能够全额实现,债权的评估值就是该债权的账面值;评估后股东权益价值大于账面股东权益价值,股东权益形成增值。债转股折股比率是以债权评估结果与评估后净资产之比,债转股折股金额为债权评估结果乘以折股比率。其账务处理分两种情况:(1)若折股金额与增加注册资本一致,则债权评估结果全部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2)若折股金额大于增加注册资本,则超出部分转入资本公积,作为资本溢价处理。
如果债转股企业全部资产评估值小于负债评估值,截止评估基准日公司的全部资产难以清偿其债务,公司的债务不能够全额实现,债转股的债权评估结果只能按评估后资产总额占负债总额的比例确定该债权评估值,该债权的评估值就小于账面值,形成评估减值,评估后股东权益价值小于账面股东权益价值,股东权益形成减值。债转股折股比率、折股金额的计算方法、账务处理与上述情形是完全一致,不同是:债权评估值小于账面值的差额应直接转入资本公积。
五、关注债转股的合法程序
一、并购贷款发展现状
并购贷款,即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对价款项的本外币贷款,是针对境内优势客户在改制、改组过程中,有偿兼并、收购国内其他企事业法人、已建成项目及进行资产、债务重组中产生的融资需求而发放的贷款。
在《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中涉及到的包括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收购资产以及承接债务等四种并购方式中,目前除收购资产外,其他三种方式的并购交易均有发生。在并购贷款币种和利率方面也取得了突破,2010年3月,工行上海市分行完成了上海地区首笔以美金为标的、以Libor进行标价的并购贷款。同时,2010年6月,上海地区外资银行首试并购贷款成功,汇丰(中国)上海分行完成了2.8亿元人民币的并购贷款业务。据上海银监局披露,截至2010年6月末,上海银行业共完成33笔并购贷款业务,贷款总额超过100亿元。
目前,银行提供的并购贷款种类渐趋丰富,企业在并购交易中对并购贷款的需求潜力很大,大部分并购贷款都用足了50%的上限,贷款期限达到了5年的上限。数据表明企业在并购业务中使用并购贷款的意愿较强,并且对于并购贷款的使用有着较为长期的计划和打算。
随着我国企业的国内外并购业务逐步成为企业的一项常规行为,并购需要金融业的支持也日益扩大,由此带来的并购贷款的需求也会成倍的增长。
二、并购贷款业务中资产评估的作用
目前资产评估在银行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中的作用已经实现了程式化和常规化,各银行也早已将该项业务视为常规业务开展。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已经出台了《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其中详尽地规范了房地产抵押评估中的评估技术路线、评估价值定义及评估方法等。
但对于并购贷款业务,目前各银行在发放时,仍将其作为个案审批,一般银行是否发放贷款,主要是依据并购主体的背景和经济实力等,这种状况的存在,使得目前我国并购贷款业务的发放对象基本集中于大型国企和声誉良好的大型民企,而对于在并购中有迫切资金需求的中小型企业则往往很少开闸,并购贷款实质上变成了一种给予大型企业的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缺乏科学的评估手段,银行未能真正对并购行为给企业带来的影响进行判别,同时也无法真正了解被并购标的的股权价值。
如果在并购贷款业务中合理引入资产评估服务,将给并购贷款逐步走向常规化和规模化带来较多益处。首先,通过对被并购标的企业的评估,可以使得银行了解到被并购标的企业股权的价值,以此来判断放贷金额给予多少合适;其次,通过对被并购标的企业各项资产的评估,可以使得银行了解到被并购企业在经营不善时,若变卖资产,可以获得的资金回收程度,以此来控制贷款风险;最后,通过对被评估企业的评估,可以使得银行了解到企业在并购中所花费的金额是否符合其真实的投资价值和市场价值,以此来判断并购行为未来给并购方带来的回报是否能实现。
三、并购贷款中资产评估的工作思路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并购贷款中,资产评估应特别关注以下特点:
1. 评估价值类型的选择。由于并购行为的发生,一般是并购方认为其能够从并购行为中获得良好的协同效应,故对于以并购贷款为目的的评估,首选的价值类型应该是投资价值。该种定义下的评估结果应该是并购方支付给被并购方的最高对价,若实际并购对价超过了该评估值,银行应警惕其并购后无法实现既定回报率情况的发生,亦即该种情况下,并购方往往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并购后企业现金流来偿付融资款项。
2. 评估方法的选择。由于价值类型定义为投资价值,故评估方法的首选应为收益现值法,且盈利预测需要充分考虑并购后的协同效应。但在评估方法上,笔者认为资产基础法仍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方法,因为该种方法下评估出的各项资产价值,将是银行考虑一旦并购企业经营不善,需要将企业清算时能获得的各项资产变卖后的回收价值。
3. 评估对象的选择。评估对象应选择被并购企业全部权益价值或企业的部分股权价值,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收购股权比例较小,未达到控股权的时候,由于其并购后难以对企业施加重大影响,协同效应较难实现,评估机构应充分考虑其非控股股权折价因素。
4. 评估机构的选择。由于并购贷款所涉及的评估对象为被并购企业全部权益价值或收购企业的股权价值,对于企业价值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具备较丰富的评估经验,故选择资产评估机构会比选择房地产估价机构更为合适。
5. 评估基准日的选择。一般而言,并购行为从开始策划到真正实现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故评估过程中,从预估到正式出具评估报告期间,可能会涉及多次基准日调整的情况,但考虑到时效性问题,最后提交给银行的估值报告应选择离并购双方签订并购协议最近的日期作为基准日。
6. 对变现能力的分析。评估报告中应当包括对估价对象变现能力的分析,这种分析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对并购后所持有股权的变现能力进行分析,二是对并购标的企业各项资产的变现能力进行分析,以使得银行能充分了解在并购标的经营不善的情况下,银行可获得的变现收入。
7. 对抵押事项的分析。评估报告中应充分披露被并购标的企业资产中已抵押的资产及抵押金额,因企业在清算时,其债权人是优先于股东清偿的,故银行应在发放并购贷款时,在对可变现回收资产测算时扣除该部分已抵押资产的抵押金额。
[关键词] 国有股权 资产评估 完善对策
资产评估是对国有资产某一时点价值的评估。由于国有股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因此,对国有股权的评估显得比较复杂,而我国对于无形资产的评估恰恰显得比较薄弱。
一、国有股权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对于国有股权的评估的认识不够到位。有时候甚至存在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补办资产评估手续的情况,使得国有股权的资产评估流于形式,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2.对国有股权评估的内容不完整、不科学。由于无形资产的评估较为困难,在评估过程中会出现漏估、定价不准和虚假评估的现象,而使国有股权转让的实际价格远远低于现实的价值。无形资产从形象上看它不具有实物性,一般都依附于有形财产,当被依附的有形资产发生变化时,对应的无形资产才会发生变化。从价值上看,它具有不完全确定性,企业无形资产实际价值随时间的变化幅度要大于有形资产的变化幅度。而且无形资产的流失具有很大隐蔽性,客观上无形资产流失了,在财务报表上却不能发现有什么对应的数字变化,也不会在管理场所发现少了什么实物。
3.资产评估机构不独立,公正性较差。我国无形资产评估组织虽然近年来得到较大发展,但管理相对滞后,还很不完善,行政干预行为时有发生。无形资产评估市场大,利润高,诱惑力强,一些行政部门纷纷出动,极力把无形资产评估管理的权限控制在自已手中,于是各自为政,令出多门,加剧了评估市场的混乱。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及权威的管理部门,评估市场的混乱给评估机构可乘之机。这些机构有的是社会中介组织,但也有的是依托其行政主管机关,,或是上级主管衍生新的所谓“中介组织”。他们垄断某一行业的评估市场,使其他机构失去竞争机会,违背评估的市场规律,所作结论难以客观公正,从而失去其权威性。同样的国有股权,在不同的评估机构评估可能会出现很大的差异。 这些无形资产评估机制的不完善,给国有股权转让带来了很大的问题。
4.评估标准不统一,方法不科学,误差大。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无形资产评估制定有统一的标准,在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国有无形资产评估法》,更没有无形资产评估的实施细则。无形资产评估缺乏量化标准,很难精确提供客观数据,无形资产评估结果往往误差很大,超过国际认可的20%的可接受界限,人们对评估的公正性、客观性心存疑虑。
5.评估人员整体素质不高。资产评估工作涉及到会计学、工程技术、市场学、法学等多门科学,知识含量高,要求执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和操作经验,而对于无形资产评估人员素质要求则更高。我国目前不少执业人员是从行政机关分流的离退休人员及聘用人员,未经严格的业务培训和资格审查,结果导致评估中操作不规范,鉴定不科学,数据不准确,评估质量不高。
二、国有股权资产评估诸问题产生的原因
同国有股权转让审批程序问题所产生的原因一样,评估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既有法律层面上的原因,也同样有实践上的原因。
1.立法层面上的原因。立法上的不完善,总是造成国有股权转让程序中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在资产评估方面,虽然我国有针对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但是却缺少专门针对无形资产评估的法律,对于国有股权如何进行评估,只能找到一些原则性的法律,而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以至于国有股权在评估过程中出现不准确的现象。例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仅仅是规定“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从法律规定看,这句话的弹性太大,不符合法律严谨性的要求,从实际操作看,也容易给有些企业有机可乘,与某些资产评估结成联盟,侵吞国有资产。
2.实践层面上的原因。首先是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对无形资产管理意识淡薄,管理手段缺乏。认为对国有资产的保值主要是针对企业的有形资产,而对于股权等无形资产,则不加重视,这导致了在评估过程中实际执行管理职能的机构往往是混乱的,相互扯皮的事情也屡见不鲜,在这种没有明确的管理和负责机构的状况下,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无形资产的流失显然就不足为奇了。 其次,无形资产评估的结论是否公正、客观、实事求是,不能仅仅由评估机构单方面做出决定,必须有一定的权威机构予以复核、认定。没有监督机制,无形资产的评估结论是很可能失真和失范的。无形资产评估的监督机制就是要求有多方面的监督,包括政府部门的监督、技术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等。最后,评估机构自身的原因。主要体现为缺乏专职的权威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缺乏专门的、独立的工作机构和专业工作人员。同时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也很难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很难适应无形资产评估的复杂情况。
三、完善的对策
我国从改革开放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面临的国外竞争日益激烈,无形资产已受到了越来越多理论界与实业界的关注,无形资产评估工作也就显得越发重要。 因此,建立完善的无形资产评估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1.加快无形资产评估细则的制定。国家对无形资产评估的许多具体项目没有具体细则,对无形资产评估体系中的具体问题未能也不可能做出明确规定。因而给无形资产的评估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往往容易引起评估结论偏离规范的现象。目前我国只出台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这只是无形资产评估的一般准则,具体的分类和分项的无形资产评估细则还没有出台,在评估实践的具体操作过程中缺乏规范、明确的约束和指导,所以,我国应该抓紧制定无形资产评估细则,特别是有关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评估细则。
2.形成专业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鉴于国内还没有形成专业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在具体的评估过程中,多是调整账面价值不科学的做法。应该建立专业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采用国际通用的方法和评价体系,对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科学的评估,反映其公允的价值。具体的措施可以在综合的评估机构下设专职的无形资产评估部门,或者设立只进行无形资产评估的独立机构,在进行整体企业评估时采取多家评估事务所联合评估的方式。
3.提高评估人员素质。无形资产评估业是依托科学技术和其他专业知识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新兴行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综合性、创造性及复杂性。因此不仅要求执业人员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而且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严谨的科学态度,广阔的知识视野,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等。 然而,我国目前无形资产评估从业人员从总体上来说,素质与实际需要还不相符,有待进一步提高,这就要求执业人员一是要认真学习,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依法评估; 二是要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评估的技术和水平;三是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使执业人员能够提高自我约束力,不出现越轨、失职行为。
4.采用有效的无形资产评估方法。目前我国无形资产评估的方法有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在评估实践中主要使用的是收益法,使用收益法主要是确定科学精确的收益期限、收益年限和折现率。由于我国关于收益预测技术的不完善以及无形资产交易的可比较案例较少的缘故,所以评估人员在评估实践中往往无所适从。目前,国际上对于无形资产评估方法的研究较多,如在评估商誉和商标价值采取倍率法的无形资产评估方法,这种方法是英国老牌商标评估机构经多年实践探索得出的,对于我国的商标评估有一定的借鉴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我国经济对外交流的增多,我国的无形资产评估也有必要符合国际惯例,评估方法应该采用国际通用方法。
5.加强无形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督和约束。解决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无形资产出现评估缺失和不规范的问题,保证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评估结论的可靠性,必须有一定的监督机制,只有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才能有效地鞭策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依德进行无形资产的评估,防止评估结论的失真和失范。目前我国主要由财政部对评估机构所做出的评估结果在必要的时候进行一定的审核,没有建立普遍性的监督机制。故此,对重大项目的评估最好选择两个不同的评估机构进行背靠背地评估,比较他们的评估结果,从而得出可靠的评估结论,防止单一评估机构的主观偏差对评估结果造成影响。
参考文献:
[1]钱卫清:《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方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2]徐开墅 汤奥博:《论无形资产评估管理的法制化》.《社会科学》,1995年第2期
[3]参 见:《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
[4]吴天宝等著:《国有企业改革比较法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90页
[5]王景生:《国企改制中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原则》.载《经济论坛》,2005年第7期
一、资产评估报告亟待规范
通过调查分析,我们发现,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很多方面不够规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评估方法表述。资产评估方法是实现评定估算资产价值的技术手段。目前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有三种: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而在资产评估方法的评估报告中,有的将成本法描述为重置成本法、历史成本法、成本加和法、成本逼近法;将收益法描述为收益现值法、超额收益法、现金流量折现方法;将市场法描述为现行市价法、市场价格法、市价法、市场比较法、相对估价评估法、市盈率法。对同一评估方法的表述各式各样。
2.评估目的表述。资产评估目的有一般目的和特定目的,资产评估所要实现的一般目的是资产在评估时点的市场价值,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是满足特定资产业务的需要,特定资产业务包括:资产转让、企业兼并、企业出售、企业联营、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清算、抵押、担保、租赁等,一般情况下资产评估目的指的是特定目的。
调查中我们发现,对评估目的的表述各不相同,与上述评估目的差别较大,如表述为:实物资产的转让、中外合资合作、提供价值依据、资产重组、资产核实、为改制提供价值依据、用部分资产投资、用固定资产抵偿债务、对外合资合作、共同出自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实物资产的出售、受让实物资产、收购实物资产、资产置换、转让车间的资产和负债、出售整个公司、转让所属分公司、出售整体资产、公司收购、股权结构调整、股权转让、股权收购、股权与资产置换、增资扩股、股权赠与、项目经营权的转让等。
3.评估对象的表述。从一般意义上讲,资产评估对象是泛指资产,而在具体资产评估实践中,资产评估对象的是指具体的资产评估业务中对哪些资产进行评估,这由需要资产评估的资产业务范围决定,资产业务涉及到哪些资产,这些就成为具体的评估对象。而目前对资产评估对象的描述多种多样,可将其归为如下五类:⑴把评估项目描述为“全部资产和负债”。⑵把评估项目描述为“为收购和出售企业,而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⑶把评估项目描述为转让(出售)或部分转让(出售)股权所涉及的对被持股公司的评估。由于转让股权涉及到按持股比例计算对被持股企业的净资产收益权,所以这类评估一般是对企业价值评估后,方可得到股权价值。⑷把评估项目描述为整体或部分股权与资产置换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于置换过程中交易的双方要弄清整体或部分股权所代表的资产的价值,此类项目的评估也属于企业价值评估。⑸把评估项目描述为企业增资扩股而涉及到的对整体资产的评估。在增资扩股前需要评估企业当前的价值,每股所代表的净资产的收益权,进一步确定新股票的发行价格。
4.评估增减值披露
资产评估增减值率是信息使用者关注的一项重要指标,目前许多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不能满足使用者的要求。比如,有些报告只标出了评估价值,无法计算其增值额及增值率;有的披露内容不全,未披露账面价值或资产原值。
5.评估假设和评估前提条件的说明不规范。同一个资产评估对象如果其基本假设发生了变化,则最终的评估结果很可能会很大的差距。一般情况下,评估报告的观点和结论是仅仅局限于所报告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如果在报告中没有对假设和条件的设定进行严格的限定,很可能造成评估结果的误用和误解。调查中发现,很多报告没有明确表述假设和限制条件。
上述种种不规范的表述,资产评估行业的业内人士尚还能通过不同的表述进行辨别、理解报告的内容。但对非专业人士来说,便很难理解报告的涵义,更有甚者,有些资产评估事务所或公司可能故意滥用专业术语来掩盖资产评估报告的真实意义。使公司利益相关者不能准确了解公司有关资产的价值状况,给相关决策和监管带来很大的不便,甚至造成决策失误。
二、原因分析
造成上述种种不规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我国相关规定和制度不全面、不具体。西方发达国家比较重视资产评估报告的规范,国际评估准则(IVS)和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都对资产评估报告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我国对资产评估报告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如1999年3月的《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主要是为了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能够较好的了解资产评估情况,便于工作管理,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的规定是为了满足管理部门的要求。规定评估机构应以较少的篇幅,说明评估报告书中的关键内容:“摘要”与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摘要”必须与评估报告书揭示的结果一致,不得有误导性内容等。按这种规定编制的报告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它忽视了评估假设、价值类型说明和评估责任界定等一系列问题。显然对评估报告摘要的要求比较简单,只有原则性的规定,且与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其次,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也不够具体和全面。1997年1月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证监[1997]2号)”的通知中,规定招股说明书第18项为资产评估报告。规定资产评估报告具体包括:介绍发行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聘请有资格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评估机构对其资产进行有效评估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1)公司各类资产(按资产负债表大类划分)评估前账面价值及固定资产净值;(2)公司各类资产评估后净值;(3)各类资产增(减)值幅度;(4)各类资产增(减)值的主要原因;(5)还应该简单介绍资产评估时采用的主要评估方法,并说明是否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应该说这些条款是最基本规定,或者说是最低要求。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要求,2001年3月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证监发[2001]41)的通知中,对资产评估报告内容进行了修订,取消了资产评估报告信息披露的专项规定,只在财务会计信息中有相关规定。在第131条规定了单项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无形资产,若该资产原始价值是以评估值作为入账依据的,应披露评估结构、评估方法;在第138条规定了发行人在设立时以及在报告期内,进行资产评估并据以进行账务调整的,发行人应扼要披露上述资产评估所履行的程序和采用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前的账面值、评估值及增减情况,对增减变化超过30%的,应说明原因。2001年和1997年的规定相比,出于对重点问题的要求,省略了资产评估报告信息披露的专项规定,对具体问题做出了较详细的规定,而总的披露要求更加不系统不全面,资产评估事务所完全可以在报告中回避相关问题。
第三,资产评估信息披露审查不严格。有些披露的报告摘要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查,便可较为顺利的在报刊披露。有些披露的评估报告摘要并没有完全按规定执行,不符合披露格式与要求。
三、规范措施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规范问题的解决,表面上看只是文字的表述问题,而实际涉及的内容却比较多,我们应尽快的加以规范。
首先,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机构以及相关的监管部门,要提高对资产评估报告披露不规范及其危害性的认识,会计信息失真和虚假已引起全社会的重视,目前也不能忽视评估信息的真实性,应尽快加强评估信息披露的规范。
为督促资产评估机构改进和提升内部管理和执业水平,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提升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的积极作用,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组建检查组,对省内部分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以下为对A评估机构出具的yh公司整体资产评估报告检查情况。
一、yh公司基本情况
yh 公司于2003 年7 月28 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20万元,其中:甲股东出资48万元,占股比例40%;乙股东出资72万元,占股比例60%。2003 年12 月19日,各股东同比例增资至200 万元。2005 年1 月6 日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甲股东出资140万元,占股比例70%;丙股东出资60万元,占股比例30%。2008 年4 月11 日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甲股东出资140 万元,占股比例70%;丁股东出资60 万元,占股比例30%。yh 公司委托评估的目的为核实2008 年4 月11 日股权转让时的市场价值,作为征收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依据,为追溯评估。
二、评估报告情况
根据yh 公司整体资产评估报告,截止评估基准日,公司资产总额1,615.79 万元,负债总额1,413.55 万元,所有者权益202.24万元。
(一)评估目的:为yh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计征提供净资产价值参考依据。
(二)评估对象:为评估基准日yh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股权转让之目的所涉及的yh 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中所列示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三)价值类型及其定义:采用市场价值标准。
(四)评估基准日:2008 年3月31日。
(五)评估方法。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由于yh 公司股权转让的市场交易案例匮乏,市场法的适用尚不具备条件,故未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同时由于贵公司经营不太正常,不适宜采用收益法。故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
(六)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简要情况。1.对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均按经核实后的账面值为评估值;2.对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选用重置成本法,评估价值=重置价值×成新率;3.对非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选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价值=基准地价×期日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综合修正系数。综合修正系数按经分析评估对象的地理位置、商业网点集聚程度、交通条件、配套设施、环境景观、城市规划、容积率、宗地形状、面积大小、开发程度等各因素确定。
(七)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2008年3月31日,yh公司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1,266.30万元。评估增值1,064.06万元,增值率526.14%,均为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八)特别事项说明。对法律权属、实物资产的实地勘察、控股权的溢价、评估基准日至报告日之间的政策调整和其他事项、评估假设条件、可能存在的其他影响评估结果的瑕疵事项等6项进行了说明。
(九)评估报告日:2012 年1 月18 日。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底稿中无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和其他应付款的现场调查记录,无评估业务需要的基础资料,对评估对象现状和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未进行关注。
(二)底稿中无被评估企业的现状、发展前景、被评估企业历史财务资料和财务预测信息资料、可能影响被评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及发展前景、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的有关信息和定价依据资料。
(三)底稿中无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的询价记录、完全重置成本确定过程和成新率或各项贬值因素的确定过程和评定估算过程记录、无被评估企业所申报的资产和负债明细表。
(四)报告中无被评估企业财务状况。
(五)报告中未对价值类型进行定义和说明选择该价值类型的理由。
(六)报告中未披露对生产厂房、办公用房及传达室共22,506.2平方米建筑物未办理房产证的状况。
(七)报告中无被评估企业的财务分析和被评估企业与其所在行业平均经济效益状况比较。
(八)报告中未披露是否考虑了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四、问题成因分析
(一)在该案例检查中,评估师主要对被评估单位的建筑物、土地资产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因本次评估的目的为yh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计征提供净资产价值参考依据,且为追遡评估,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监管,也只要求对企业的房地产等资产价值变动大的资产进行评估,税务部门根据评估增值及账面反映情况,直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对评估报告的披露要求也相对简单。这样便于税务部门的监管且具有可操作性。
(二)评估师选择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的理由中,是由于yh 公司股权转让的市场交易案例匮乏,市场法的适用尚不具备条件,故未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同时由于贵公司经营不太正常,不适宜采用收益法。其实在实际操作中,有地方税务部门对评估方法也是有要求的,有的税务部门按市场法或收益法评估得出的企业企业价值评估结论还不予认可。
五、案例点评
(一)评估方法选择说明过于简单。根据《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评估师在选择评估方法时仅说明由于企业经营不太正常,不适宜采用收益法,同时由于股权转让的市场交易案例匮乏,市场法的适用尚不具备条件,故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过于简单。评估师应对被评估企业的现状、发展前景、被评估企业历史财务资料和财务预测信息资料、可能影响被评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及发展前景、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的有关信息和定价依据资料进行分析,并了解被评估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会计基础工作等情况,如实说明与被评估单位相关行业、相当规模企业转让股权的公开交易案例无法取得,未来的收益无法预测,以致无法合理预测未来现金流量的原因。
(二)评估程序不到位,缺乏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本案例评估目的为yh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计征提供净资产价值参考依据,评估对象为评估基准日yh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股权转让之目的所涉及的yh 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中所列示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对股权转让税收计征提供净资产价值参考依据,应理解为应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股东部分权益价值为评估对象,但根据评估报告使用者———税务部门的监管要求,评估师实际只对非流动资产———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未对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和其他应付款等实施必要的评估程序并形成底稿,却出具了企业价值评估报告,缺乏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
资产评估,特别是企业价值评估是企业进行资本运营的重要基础工具,大力发展企业价值评估,是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自我提升的内在需求。资本市场的发展对企业价值评估提出了更高要求,资产评估行业要积极应对资本市场发展的挑战,企业界应在资本运营中用好企业价值评估这一基本工具。鉴于上述的背景,文章对目前企业价值的评估的方法及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企业价值 价值评估 资本市场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12-067-03
一、企业价值评估及证券市场中企业价值评估的作用和意义
企业价值评估是将一个企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依据其拥有或占有的全部资产状况和整体获利能力,充分考虑影响企业获利能力的各种因素,结合企业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及行业背景,对企业整体公允市场价值进行的综合性评估。
出于企业管理,并购,扩大、提高企业影响,展示企业发展实力,增加企业凝聚力等不同目的的需要,企业价值评估在现在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已越来越重要。{1}
在证券市场中,企业价值评估已成为投资者做投资决策的重要前提。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作为投资主体的地位已经明确,但要保证投资行为的合理性,必须对企业资产的现时价值有一个正确的评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在企业各种经济活动中以有形资产和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形成优化的资产组合作价入股已很普遍。合资、合作者在决策中,必须对这些无形资产进行量化,由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评估的结果既是投资者与被投资单位投资谈判的重要依据,又是被投资单位确定其无形资本入账价值的客观标准。同时,股权分置改革后,随着中国证券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管理层加强监管与公司治理,价值投资时代已经来临,正确评估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已成为影响管理者和市场投资者作出正确决策的重要因素。
二、证券市场企业价值评估的常用方法
(一)三种常用方法: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
成本法主要考虑资产的成本,很少考虑企业的收益和支出,主要通过调整企业财务报表的所有资产和负债,来反映它们的现时市场价值。成本法在评估企业价值时的缺点十分明显:其以会计报表上的总资产为依据,忽略报表之外的资产项目,使企业价值的资产构成不全面,影响评估结果的真实性。
市场法{2}是利用类似企业的市场定价来确定目标企业价值的一种方法,其基本做法就是在市场上找出一个或几个与被评估企业相同或相似的参照物企业,分析、比较被评估企业和参照物企业的主要变量,在此基础上,修正调整参照物企业的市场价值,最后确定被评估企业的价值。我国的资本市场尽管已初具规模,但毕竟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达不到评估精度所要求的可比企业的数量,无法保证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因此在资本市场发达的地区和国家,市场法才被广泛地应用。
收益法更符合证券市场中企业价值评估的目的。投资价值是资产或者企业相对于某个特定投资者而言的价值。企业投资价值的评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定性的分析,即分析企业的资源和核心能力及其表现出来的成长性,这是企业投资价值的基础,投资者据此决定“投”还是“不投”;二是定量的分析,主要是通过各种价值评估模型决定投资者所占的股权比例。基于这个目的,在证券市场中的企业价值评估更多用的是收益法。下面选取两种收益法下的企业价值评估模型。
(二)两种模型:红利贴现模型和自由现金流股价模型
1.红利贴现模型{3}。投资者买股票,即对所选企业的价值投资通常期望获得两种现金流:持有股票期间的红利和持有股票期末的预期股票价格。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股票一般可以通过买卖方式有偿转让,股东能通过股票转让收回其投资,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由于股票的上述性质,持有期期末的预期股票价格是由股票未来红利决定的,所以这时企业当前价值应该等于无限期红利的现值:
其中DPS=每股预期红利
r=股票的要求收益率
这一模型的理论基础是现值原理――任何资产的价值等于其预期未来全部现金流的现值总和,计算现值的贴现率应与现金流的风险相匹配。
红利贴现模型的主要引人之处是它具有简单和直观的逻辑性。然而有许多分析人员因为其附加多种的限制条件而对它得出的结果产生质疑。
首先,人们习惯认为红利贴现模型不能用于低红利或无红利的股票的估价。但这种观点其实是不正确的。如果根据预期增长率的变化来调整红利支付率,即使对于不支付红利的公司,我们也能得到合理的价值。这样,对于一家高速增长且当前不支付红利的公司,我们根据增长率下降时的预期红利支付率仍然可以估计出其价值。但是,如果不根据预期增长率的改变来调整红利支付率,则红利贴现模型将会低估不支付红利或支付低红利的股票的价值。
其次,人们习惯认为红利贴现模型过于保守,依据是股票价值不只是由红利的现值决定。但是,一些被认为在红利贴现模型中被忽略的资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平的估价。
最后,红利贴现模型也被人认为是与市场相对立的模型。因为,当股票市场处于牛市时,使用红利贴现模型会发现越来越少的股票的价值被低估了。如果股票市场上升的原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的改善,如更高的预期经济增长率或更低的利率,那么没有理由认为由红利贴现模型得到的价值不会相应地增加;如果证券市场上升的原因不是宏观经济基本因素的改善,红利贴现模型所得到的价值就不会随着市场而改变,但这时模型所发出的信号是更强烈而不是更弱,它显示相对红利和现金流,市场对企业的价值是高估了,并提醒谨慎的投资者提起注意。
红利贴现模型是用来对股权资本进行估价的一个简单模型,它的基本原理是企业价值等于其预期红利的现值总和。虽然此模型常常被指责为使用价值有限,但是事实证明其在相当广泛的范围内有惊人的适用性。它可能是一个保守的模型,当市场价格的上升与基本因素(收益、红利等)无关时,它能够发现价值低估的公司越来越少,但这也可以被认为是该模型的优点所在。对红利贴现模型的实证检验表明它在投资估价中能够发挥作用,尽管它的大部分有效性可能来自它通常认为低市盈率、高红利收益率的企业是价值被低估的股票。
2.自由现金流股价模型。公司自由现金流是企业所有权利要求者,包括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东和债权人的现金流量总和。{4}有两种方法计量公司自由现金流,一种方法是把公司所有权利要求者的现金流加总:
FCFF=股权现金流+利息费用*(1-税率)+本金归还-发行的新债+优先股红利
另一种方法是用利息税前净收益(EBIT)为出发点进行计算:
FCFF=EBIT*(1-税率)+折旧-资本性支出-追加营运资本
具有很高的财务杠杆比率正在发生变化的公司尤其适于使用FCFF方法进行估价。因为偿还债务导致的波动性,计算这些公司的股权自由现金流是相当困难得。而且,因为股权价值只是公司总价值的一部分,所以它对增长率和风险的假设更为敏感。使用股权自由现金流的一个最大问题是股权现金流经常出现负值,特别是那些具有周期性或很高财务杠杆比率的公司。由于FCFF是债务偿还前现金流,它不太可能是负值,从而最大程度地避免了估价中的尴尬局面。最后,如果使用FCFF方法对公司股权进行估价,则要求债务或者以公平的价格在市场上交易,或者已经根据最新的利率和债务的风险进行了明确的估价。
例:L1N广播公司估价{5}。为了确定AT&T收购该公司的合理价格,三家投资银行在1995年对LIN广播公司进行了估价。最后,除根士丹利公司的估价结果为每股105美元;雷曼兄弟公司的结果为每股155美元;wa2scrstein Perel]a公司则得出了一个较为折衷的估价结果一――每股127.5美元。背景信息:
1994年的数据:EBIT=1.2830亿美元;资本性支出=1.5050亿美元;折旧和摊销=1.2510亿美元;营运资本占销售收入的10%;销售收入=L8860亿美元;长期债券利率=7.50%;公司税率=3691;高速增长阶段的数据:;高速增长阶段的时间长度=5年;销售收入的预期增长率/EBIT=30.00%;公司的B值=1.60;股权资本成本=7.50%+(160×5.50%)=16.30%;负债比率=60%(在此阶段,公司将继续以10%的税前债务成本大量使用债务进行融资);资本性支出、折旧、销售收入和EBIT预期具有同样的增长率;在此阶段营运资本仍保持为销售收入的10%。
资本加权平均成本=(16.30%x0.40)+(10%x0.64×0.60)=10.36%过渡阶段的数据:过渡阶段的时间长度=5年;EBIT的增长率将按线性方式从第五年的30%降至第l0年的5%;资本性支出每年增长8%;折旧每年增长12%;整个过渡阶段公司的B值将降为1.25;负债比率将降为50%,税前债务成本将为9%;营运资本仍然为销售收入的10%;资本加权平均成本=(14.38%x0.50)+(9%x0.64×0.50)=10.07%。
稳定增长阶段的数据:收益和EBIT的预期增长率=5%;资本性支出和折旧的增长速度与EBIT的增长速度相同;公司的B值=1.00;股权资本成本=7.50%+(1.0x5.5%)=13%;负债比例=40%;税前债务成本=8.5%。
估计价值:使用上述数据估计公司在高速增长阶段和过渡阶段的EBIT、资本成本、现值。
以第十一年的FCFF为基础,可以计算出第十年末的公司价值,稳定增长阶段的增长率是5%,资本成本计算如下:
FCFF=FCFF10×1.05=58070×1.05=6.0973亿美元
在稳定增长阶段的资本成本=(13.00%×0.6)+8.5%×(1-0.36)×0.4=9.98%
第十年末公司价值=60973/(0.0998―0.05)=122.5355亿美元
价值的各个组成部分如下:高速增长阶段FCFF的现值=3.4264亿美元;过渡阶段FCFF的现值=9.14l5亿美元;过渡阶段末公司价值的现值=46.3349亿美元;公司的价值=58.9027亿美元;已发行债务的价值=18.0660亿美元;股权的价值=40.8367亿美元;每股价值=79.29美元。
三、我国证券市场企业价值评估所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企业并购的发展,企业价值评估业逐步发展成熟。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从国外引进价值评估行业时,企业评估与实物资产评估是同步引进的,并且在起步阶段受美国价值评估界的较大影响。但在我国长期的企业价值评估实务中,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和实物资产评估始终混在一起,不予区分。当时的认识就是只对企业的相关资产或科目进行评估,而没有涉及企业评估或对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
我国价值评估行业对企业整体资产的评估,实际上是在1993年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后才得以发展的。特别是在《公司法》制定之后,国家需要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折股,引发了国资产评估行业从对会计科目资产的评估过渡到对企业整体资产(净资产)的评估。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资产评估界错过了发展企业价值评估良好时机,正当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将萌生的时候,又走了回去。在企业整体价值评估的实际操作时,还是把企业评估分解为对企业各个组成部分的资产的评估,最终成为对会计科目的评估。
所以由于受传统资产评估业务的影响,我国资产评估理论和实务还难以满足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需求{6}。比如,在以企业并购、股权转让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中,往往通过成本法将企业相关资产的价值汇总,确定企业的价值;按照全部股权价值和相应股权比例的乘积确定部分股权的价值。
但是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存在历史局限。不同于一般国家从实物资产评估开始,然后逐步发展到企业价值评估。在我国,企业价值评估与实物资产评估是同步开始的,但采用的方法则是借鉴实物资产评估通用的方法,即历史成本法,而不是采用国际通用的收益法。这与我国当时的历史条件和体制环境有很大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第一,市场发育程度的局限。我国资产评估业务开展初期,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市场体系尚不健全,资本市场尚不活跃,企业价值评估的市场需求不大。当时的产权交易主体是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双方关注的是资产本身的价值,评估师只对交易的资产进行评估,而不是对整个企业价值进行评估。
第二,评估师专业背景的局限。在我国评估行业产生初期,评估师大都来源于审计师或会计师,在实际操作中,他们习惯于把企业价值评估分解为企业各个组成部分资产的评估,然后再进行累加,由此形成了“成本法十年一贯制的状况”,也使很多客户认为评估是会计和审计的一种延伸,是审计的附属业务。
第三,评估管理体制的局限。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端于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在管理体制上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有很大不同,评估机构挂靠政府部门,评估结果须经政府部门确认,致使评估人员在从事评估业务时,着眼于满足政府部门的要求,而较少研究企业价值评估深层次的理论问题,因此,对企业价值评估概念的理解上不够完整。
现阶段我国资产评估所存在的问题,综合分析各个方面的原因,是由于多种因素造成的。首先,成本法在理论上易于接受,实践上容易操作。成本法最形象的比喻就是将一块砖一块砖地砌起来的⑦而资本市场上许多无形的参数、指标是感觉不到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成本法易于操作。其次,市场环境特别是资本市场、产权市场发展的不完善。并且我国评估理论引进和研究滞后,无法应对评估实践。
前面提到的固然是我们长期以企业的资产价值评估替代对企业价值的评估的原因,但制度性因素也不容忽视,即成本法较易被进行评估报告审核的政府管理部门与评估客户所接受。评估是一种专业服务,可是在现行的法律下,却必须要对其进行行政性的或准行政性的审核,国有资产评估以前还必须进行确认。行政性审核造成的弊端是将专业问题非专业化、相对问题绝对化、复杂问题简单化。从而,行政管理部门和评估机构都趋于回避评估工作的专业特征,回避不确定性,制定了一些硬性规定,对评估结果提出过分具体的查验的要求。评估人员因此无法或不必发挥其专业特长,也就按规定进行机械操作。在这种情况下,评估不再是根据评估对象具体情况和相关市场因素进行判断,而是降格为根据一些具体规定进行的一种简单的计算。至于这种计算的结果是否合理、是否对当事人有意义已经成为次要的目的,符合规定和通过审核则成为最重要的目标。此外,理性的评估报告使用者的缺失,也是我国资产评估业长期处于低层次循环的一个重要原因。
改变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发展局面,需要评估行业和政府管理部门、评估报告使用者等各方面作出共同的努力:
1.在评估方法选择方面,应该要求评估师在选择评估方法时,充分考虑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在适宜的情况下要使用多种评估方法,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唯一使用的评估方法,特别是在资本市场企业的价值评估上。
2.正确使用收益法。收益法在资本市场企业价值评估有着很好的价值,但是针对收益法在评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应强调不应当因为收益法在应用过程中存在某些问题就简单地否定或回避,而应当在充分肯定收益法能够有效反映企业整体获利能力的基础上,加大对收益法运用的规范。
3.评估师要关注可能影响企业价值的重要事项。评估师应当关注企业资产配置和使用状况,关注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等可能影响企业价值的重要事项。并且要重视控股权、少数股权等因素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现代企业价值理论认为,拥有控股权的股东与拥有少数股权的股东相比,在企业经营战略、管理方式、营销策略等方面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对股东之间的利益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对此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即要求评估师在适当的情况下,对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可能对权益产生的影响,作出适当披露,并提示报告使用者合理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这不仅符合国际惯例,对我国评估实践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4.资产评估师应该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企业价值评估内涵,认真实施相关评估准则。中评协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在理念上比较超前,这就需要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要站在提升行业执业水平、全面服务评估报告使用者的角度,更新理念,把握实质,改变传统的思维定势和习惯做法,接受正确的企业价值评估概念,全面理解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及相关准则,勇于探索与实践,使企业价值评估适应市场的要求,获得公众的认可。
5.根据企业价值评估的要求,做好相关基础工作。企业价值评估对评估业务提出了更高要求,评估行业要加大理论研究,不断完善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建设,有对性地解决评估执业中的难题。
6.引导社会各界正确理解企业价值评估。要广泛宣传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知识、概念和技术方法,使更多企业和投资者能够了解并理解企业价值评估,合理使用企业价值评估报告。同时,注意防止客户对企业价值评估报告的误用甚至是恶意运用,防止对企业价值评估专业属性的片面理解。传统的评价方法由于只使用了企业经营的部分信息,其中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历史和当前信息,过于注重财务绩效指标,往往是静态的考察和评价,因而显得较为片面或主观,不能全面衡量企业的投资价值。鉴于此,必须探寻影响企业价值的主要因素,把定性描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以设计一个系统性的评估框架,才能客观地反映出企业真实的投资价值。
注释:
{1}方行.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5(2)
{2}刘海明.审计与财务
{3}{5}阿斯跃斯,达蒙德理.张志强译.价值评估工具[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4}胡玄能.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16卷第4期
{6}王诚军.企业价值评估
{7}邹先德.科技创业
参考文献:
1.王少豪.企业价值评估:观点、方法与实务.[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
2.俞明轩.企业价值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杨雄胜.高级财务管理.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4.向玉坤.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比较研究.理论探讨,2007(1)
5.阿斯跃斯,达蒙德理.张志强译.价值评估工具[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6.王少豪.企业价值评估:观点、方法与实务[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
7.阿斯跃斯,达蒙德理.张志强译.价值评估[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8.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书(试行)讲解[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9.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成本管理[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一、现行制度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
(一)投出的会计处理
当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而评估增值时,应对净增值额按所得税税率计算未来应缴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账户贷方,将增值额扣除“递延税款”后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例1]A公司对外投资设备两台,原值对60万元,已提折旧15万元。评估价值55万元。所得税率33%。
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投资)550000
累计折旧1500000
贷:固定资产600000
递延税款33000
资本公司——股权投资准备67000
如果是投资评估减值,从谨慎原则考虑,则不对净减值额按所得税税率计算作“递延投资”借项,而是直接将净减值额作“营业外支出”。
[例2]仍以上例,假定上述两台设备投资评估价值为40万元,则应记:
借:长期股权投资400000
累计折旧15000
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50000
贷:固定资产600000
如果投出的是存折、无形资产,则应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在投资实务中,按现行税法,企业还应计缴增值税等流转税,如例1,企业应按评估价值计算应缴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93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3500
(二)投出后再评估的会计处理
如果企业长期投资日后再次评估增值时,若原投资评估资产评估是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净增值额按所得税税率计算确认为“递延税款”贷项,将净增值额与“递延税款”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账户。
当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再次评估为减值时,应将再次评估减值在原评估增值的范围内抵销,冲减“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和“递延税款”,未抵销的减值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账户。
如果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再次评估为减值的,若原投资评估是减值,将再次评估减值额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账户。
如果再次评估为增值,若原投资评估是减值的,应将再次评估增值额在原减值额计入损益的范围内抵销,记入“营业外收入-资产评估增值”账户;增值额超过投出资产账面价值额扣除未来应缴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未来应缴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账户。
[例3]仍以例1,A公司将投资设备进行再次评估,评估价是58万元,所得税税率33%.
借:长期股权投资——XX投资30000
贷:递延税款99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20100
[例4]仍以例1,A公司将投资设备进行再次评估,价格为420000元。
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67000
递延税款33000
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3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XX投资130000
[例5]以例2资料,若日后评估价值分别为410000和460000元,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1)借:长期股权投资10000
贷:营业外收入——资产评估增值10000
(2)借:长期股权投资60000
贷:营业外收入——资产评估50000
递延税款33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6700
(三)“递延税款”。“资本公积”的结转企业对已确认入账的“递延税款”。“资本公积”,应按综合调整法每年平均结转,一般不超10年。
[例6]以例1资料,假定按5年结转,则每年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6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600
同时,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134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13400
(四)投出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原投出资产转让时,应以实际转让价格与原投出资产时的账面价格之差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缴所得税。
[例7]以例1资料,企业将投出两台设备在当年投出两个月后转让,转让价格58万元。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转让价款
借:银行存款58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550000
投资收益30000
2、应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9900
递延税款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2900
应缴的所得税=(580000-450000)×33%=42900(元)
应缴所得税是由两部分组成的:
一是评估增值应纳所得税=(550000-450000)×33%=33000(元)
二是转让收益应纳所得税=(580000-550000)×33%=99000(元)
3、结转“资本公积”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67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67000
如果上述转让价格不是58万元,而是50万元,则
其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转让价款:
借:银行存款500000
投资收益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550000
应缴所得税:
借:递延税款33000
贷:投资收益165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6500
二、对现行会计处理方法的分析
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可设置“递延投资损益”账户,不论评估增值,还是减值,一律通过该账户核算。具体处理方法举例如下:
[例8]仍以例1、例2资料,作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550000
累计折旧150000
贷:固定资产600000
递延投资损益1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400000
累计折旧150000
递延投资损益50000
贷:固定资产600000
企业在投资持有期间或按既定期间分期摊销的,若为评估增值,记:
借:递延投资损益
贷:投资收益
若为评估减值,记:
借:投资收益
贷:递延投资损益
甲公司拟向乙公司投资现金50万元(乙公司原注册资本为50万元,拟增至100万元),占乙公司股份的50%,乙公司2005年4月30日报表所反映的所有者权益是负数,甲公司这笔投资的账务如何处理?乙公司在甲公司增资后又进行了资产评估,评估的结果显示所有者权益大于100万元,也就是说4月30日前的所有者权益的负数经评估后成为正数了,乙公司于6月份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了账务调整,这样做合规吗?相应地,甲公司应如何调整账务?
针对上例,笔者首先分析第一问,甲公司对这笔50万元的投资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用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因此,当股权投资成立时,应以50万元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贷记“银行存款”。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分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投资成本)”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上例中没有说明乙公司2005年4月30日报表所反映的所有者权益是负的多少,有可能是负的60万元,也有可能是负的30万元。如果乙公司的权益负数大于50万元,那么甲公司所能享受的乙公司账面权益也是负数;如果乙公司的权益负数小于50万元,那么甲公司还能享受乙公司一部分账面权益。但有限责任公司最主要的特点就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无论乙公司的权益负数是多少,甲公司的股权投资差额最多也就是50万元,这个股权投资差额是要摊销计入损益的,也就是说甲公司最多是50万元的投资损失。
假如乙公司的权益负数大于50万元,则甲公司应做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5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50万元
假如乙公司的权益负数是30万元,则甲公司应做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4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40万元
甲公司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投资期限内或10年内等额摊销。
下面,笔者来讨论评估入账的合规问题。
要想知道乙公司将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是否合规,需要了解资产评估的结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入账(或调账)。根据有关规定,资产评估的结果只有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据以入账(或调账):
一是国有企业改制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并根据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企业相应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评估资产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见《公司法》和《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11月)。
二是国家规定的清产核资 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9月)。
三是全部股权收购 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如果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则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被购买企业各项资产评估后的价值入账(见财会字[1998]16号《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若干会计问题解答》)。
四是经股东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一般也是以评估价作为参考,入账基础是股东协议和评估报告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见《公司法》)。
资产评估的升值要依据性质区别对待,属资本性资产发生资本利得的应该交纳相应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至于是否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账,应取决于会计主体是否发生了变化与其他因素
在企业改组过程中,资产评估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目前,对于资产评估升值的涉税处理及其核算还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对资产评估升值要依据性质区别对待,属资本性资产发生的资本利得应该交纳相应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属流动资产的交易也应交纳相应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至于是否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账,应取决于会计主体是否发生了变化与其他的一些原因。
一、资产评估升值的涉税问题
对于资产评估升值应否征税的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即主张征税和反对征税。主张征税的人认为,资产评估升值属于资本利得,资本利得也是企业的一种所得,因此理应征税。反对征税的人认为,资产评估升值有许多是通货膨胀引起的结果,是物价上涨的转化形式;而且,这种收益属于非实现收益,不是企业的真正收益。因此,对资产评估升值不应征税。要解决这个争议,关键在于确定资产评估升值的性质。
1、资产评估升值产生的原因
首先,根据会计历史成本的原则,资产初始计价是以购入时的历史成本确定的,但以此历史成本确定的账面价值不能反映资产的未来价值。资产使用的年限越长,价格变动的累积影响就越大,资产评估后的升值(减值)额也就更可能变大。资产评估后的升值有以下三种原因:一是通货膨胀,即重置同样的资产,必须支付更多的货币,因而使资产评估后升值。这种升值具有资本准备的性质。第二种原因是因资源的稀缺。一些资产评估后的升值是由于该项资产比较以前更为稀缺,物以稀为贵。第三是折旧因素造成的。出于刺激企业投资和加速设备更新的需要,在发达国家以及我国都缩短了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从而使其折旧年限常常小于其实际使用年限,形成账面净值少于其评估得出的实际价值。因折旧因素而产生的资产升值在评估升值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当资产评估升值将产生企业的经营收益或资本利得时,理所当然是涉税的。如企业资产评估升值后进行产权转让,这部分升值给出售产权的企业带来收益。但笔者又认为由于通货膨胀引起的资产升值不应课征收益利得税。那么,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判断呢?这完全取决于资产评估中升值的性质。
2.资产评估升值的性质
判断资产评估的升值是否涉税,主要取决于该项资产是否发生了产权交易,如果有产权交易,而这种交易又产生现实收益,则此类资产评估升值都应属于应税行为。
一般来说,企业拥有的用于生产或提供服务的资本性资产,不论拥有期限长短,在买卖或交换时实现的收益都应该视为资本利得。依据我国税法,应交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而在短期内可以变现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在发生产权变更时属于应税行为,也应交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这里所不同的是资本性资产与流动资产的应交增值税税率有所不同。
由于股份制改组的实质是产权交易,资产评估后的升值都属于资本利得,要交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3、税种与税率的设置
国际上的会计处理都将资本利得区别于一般所得,单独作为一个范畴对其征税。例如,欧共体国家、大部分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OECD)国家、部分美洲国家和一些亚洲国家都在税法中对资本利得课税作了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的情况也应属于资本利得的资产评估升值课税。
如果对资产评估升值进行征税,那么税率很重要。我国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无论和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相比都不低。如果按目前此两种税的税率对资产评估后的升值部分进行征税,税率未免太高了一点。笔者认为资产评估升值部分增值税税率定为4%和所得税税率定为24%,较为合理,能体现国家对企业改组的税收优惠。
前一时期,在我国国有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中,均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了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后,中国银行与中国建设银行的国有资本金均出现了绝对金额相当大的升值,而这两大银行都获得了此项升值后国家的税收减免。其中,中国建设银行资产评估后升值达142亿元,企业所得税全部被免除。这说明为支持企业改革,资产评估后升值的税率是需要进行调整的。
二、资产评估结果应否调账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为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是否应根据资产评估的结果进行调账呢,目前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
持不应调账观点者认为:有必要进行资产评估并不等于有必要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账。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调账,对于企业的股权比例并无影响,因此也不能起到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作用;而滥用此种调账,将构成对正常会计秩序的损害。
持应调账观点者认为:在物价上涨和已对企业的账外资产进行了资产评估的情况下,如果仅按资产的账面价值,而不是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新入帐的账外资产的价值计算资产总额,则净资产价值肯定是不真实的。如果以这一净资产的价值进行股权转让,势必造成资产的流失。国际上的许多会计准则都支持按照评估结果反映的公允价值入账,不按评估结果调整账目的做法,是不规范的。
到底哪一种看法更可取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
按我国会计制度规定,划定和反映股东股权状况的唯一手段是财务账表。财政部于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投资人投入资本应当按实际投资数额入账,投入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的各个项目,都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企业将存量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价入股,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实质上也是一种新的投资,即企业的原所有者将其对企业财产的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部分或全部让渡给新的投资者。在新的投资中,会计主体发生了改变。此时,影响会计主体改变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作为会计主体使用者的个体或集团发生了变更;另一个是该个体或集团利益的性质发生了变更。即虽然原会计主体中的个体或集团继续存在,若任何个体或集团所拥有的利益性质发生了变动,则会计主体也将发生变更。
在企业改组时,其产权发生改变,利益的性质发生变更。因此,原会计主体发生了变动,改组后的企业形成了新的会计主体,其将不再沿用原会计主体的账册,原会计主体的经营业绩也不再连续计算,总之,需要调账。同样,在有限责任公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即使企业的经营范围并没有改变,但与企业有利益关系的个体或集团使用者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原有的会计主体也不再存续,因此也需要调账。
无论是原国有企业或是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还是有限责任公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实质都产生了新的会计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以企业历史成本作为确定投资方股权比例的依据,就势必会使一部分股东丧失所有者权益,或影响其他股东权益。为了合理确定股份公司投资各方的股权比例,正确的选择就是对所有参股股东所拥有的各类资产价值进行调整。
2.根据会计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的要求进行调账
我国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引进了《国际会计准则》要求的关于以公允价值入账的规定。在企业会计主体并未发生变动,相关的某一项资产也没有发生产权变动时,为了保证相关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企业在许多情况下需要对某一项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以获得其客观的公允价值。对于这样的资产评估,当然是应该根据其结果进行调账的。
三、资产评估结果的会计核算
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时,原有会计主体的消失,新会计主体的产生,具体的账务处理应该是怎样的呢?笔者建议如下:
1、资产评估升值的账务处理
《企业财务通则》第24条规定: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股份制改组的资产评估升值也可以参照这一规定,将评估升值分三部分分别计入累计折旧(原值升值额与评估升值额之差)、递延税款负债(评估升值扣除计入累计折旧部分后余额乘以适用税率)和资本公积(评估升值扣除计入累计折旧部分与递延税款负债后的余额)账户,这样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同时了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使账实相符。
根据评估结果,作如下分录:
借:固定资产2000000(原值升值额)
贷:资本公积864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288000(1200000×2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48000(1200000×4%)
累计折旧800000(原值升值额与评估升值额的差额)
例2:某企业的存货评估升值10万元,增值税税率17%、所得税率33%,评估结果的会计调整分录为:
借:存货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7000(100000×17%)
递延所得税负债33000(100000×33%)
资本公积50000
2、资产评估减值的账务处理
对于评估减值的账务处理,我们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将资产评估减值计入“资产减值损失”账户,并最终计入当期损益。
例3:某企业的存货评估减值10万元,固定资产评估减值40万元,坏账准备(借方余额1万元)评估值为0,应收账款评估减值8万元,所得税率33%,评估结果的会计调整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59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10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00000
坏账准备90000
上述处理方法充分体现了《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要求,反映出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利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做出相关决策。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资料
[1]赵福山.浅析资产评估结果的账务处理.财会月刊,2000
[2]吕志超.浅谈资产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辽宁工学院学报,2002
一、不良资产企业股权处置定价的影响因素
(一)宏观因素
1.市场透明度:它是指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股权资产时,买方对信息的知晓程度。只有在透明的市场环境下,投资者才会增强购入资产的信心。
2.经济周期:只有在经济增长迅速,投资和消费需求都十分旺盛的经济复苏和繁荣时期,不良股权资产的定价才会随着市场需求而提升。
3.法律体系结构:只有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加投资者的购买积极性。
4.投资者的退出机制是否健全:这主要指不良股权资产转让的二级市场是否健全。只有存在健全的二级市场,不良资产的购买者才可能通过重组、打包、担保、证券化等多种手段使资产增值,从而增加其介入一级市场的积极性,并最终提升不良资产的价值。
(二)中、微观因素
1.企业所处的行业特征:不同的行业具有不同的风险程度。企业所处行业的供求状况、行业产品结构、行业集中度、行业竞争格局以及国内和国际环境对该行业的影响都将对不良股权资产的定价产生影响。
2.企业所处行业所居于的生命周期阶段:生命周期理论认为每个行业一般都要经历初创、发展、成熟、衰退四个阶段。企业所处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对不良股权资产的定价也有重要影响。
二、不良股权资产处置定价的方式
目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出售的定价方式主要有市场竞价法、协商定价与聘用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等定价方式:
(一)市场竞价
系指通过拍卖等市场手段来发现不良资产的真实市场价值,以此为不良资产定价。其主要是依据购买者对金融不良资产的认可价值制定价格。理论上讲,这一方法与现代市场定位观念相一致,可以得到一个较公平的价格。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处于起步阶段,市场发育还不够健全,信息披露不完整,并较易引发道德风险甚至法律纠纷。
(二)协商定价
系指买卖双方先各自报价,然后各自发挥谈判技能,最后达成一致的交易价格。但这种方式在达成交易价格的一致意见之前,会是一个漫长的谈判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要耗费大量的交易成本(尤其是时间成本),并由于信息不对称,资产管理公司和投资者可能是一方处于优势地位,另一方处于弱势地位,最终的成交价格在很大程度上受谈判技巧和个人能力的影响,因而也较难以反映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
(三)聘用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系指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专门的评估机构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定价。这一方式应该说可以达到公正与客观。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所采用的评估方法与出售不良资产的评估目的常常不相匹配,且评估往往是在有限的信息资料基础上和资料的真实性难以判断的情况下得出的,因此这样的评估结果市场也难以接受。
三、案例分析
为了说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聘用中介机构评估定价时存在的问题,下面对某煤矿集团的股权处置中一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案例进行分析。
(一)案例基本情况
某煤矿(集团)有限公司是由中国××资产管理公司牵头,于2002年5月实施债转股时组建成立的新公司。公司总股本33.20亿元元。其中,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市办事处持股13.11亿元,原为剥离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该煤炭企业2001年以前运营始终处于低谷。受经济需求的拉动和在非法矿井关闭的有利条件下,生产形势趋于好转。由于债转股后,资产管理公司需要进行股权退出,因此,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市办事处决定处置所持煤矿集团的股权,并决定由某资产评估公司对煤矿集团进行整体资产评估,以此作为定价依据。该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为2003年12月31日。评估目的为出售股权估价,评估方法为重置成本法。
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显示,评估后集团净资产的评估价值为12.03亿元。由于其总股本为33.20亿股,评估后每股净资产价值仅为0.362元。经过中国××资产管理公司与收购集团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商议,最后确定以评估后每股净资产价格0.362元作为协议转让价格。按此价格,所处置的13.44亿股股权的交易金额为4.8654亿元。
(二)评估价值评析
1.评估方法不当
以出售股权为目的的评估,是对持续经营企业整体资产的评估。国际通用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有三种,即资产基础法、收益法与市场法。资产评估操作者应尽可能地采用此三种或至少其中两种评估方法对目标企业进行评估,才能使评估结果具备一定的说服力。但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公司在评估报告中仅以“收益现值法的预测中,对未来收益影响因素太多,不便于准确把握,而我国市场没有形成有效的行业走势模型”为由,排斥了收益法,依据显然是不充分的。作为持续经营企业的整体资产评估,必须对企业资产未来收益状况进行评估分析。还有一个需要强调的问题是,以往我们的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企业整体价值时,往往只采用重置成本法对会计帐面上出现的固定资产评估,对会计帐面上出现的流动资产略加调整的方式,这并不符合国际上通用的资产基础法的定义。资产基础法除了需要对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表需要重估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之外,还需要评估目标企业原资产负债表之外的无形资产(包括经训练和经组合的员工团队、供销渠道等等)和有形资产,以及评估企业的或有负债,尽量采用多种方法(即采用成本法、收益发和市场法)进行评估。在这方面,我们的资产评估机构做的是很不够的。
2.评估报告的应用不当
根据对该案例的调查,中国××资产管理公司是在2004年7月份才批准其下属×市办事处进行股权评估立项,并同意通过公开选聘评估机构的方式进行资产评估,但却在后来采用了此前另一资产管理公司在此煤炭集团所持股权转让时的资产评估结果。虽然此次股权处置方案的提交日期为2004年12月6日,离原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2003年12月31日,还在一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期限(1年)的范围之内,但是按照评估报告基准日应尽量选取与交易日接近的原则,采用评估基准日为2003年12月31日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是不妥当的。并且,我们必须了解,在2004年年初至2004年下半年,正是我国煤炭需求迅速升温,市场瞬息万变的时期,这一相距较远的评估基准日对股权处置结果的冲击是绝不可忽视的。
谭磊(1990-),男,汉族,山西临汾人,山西财经大学2013级资产评估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是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摘要:资产评估行业近年来出现快速发展,本文针对我国目前资产评估行业出现的碳评估、文化价值评估、股权类衍生品评估的新发展趋势,结合目前我国资产评估专业硕士培养现状,为在新形势和背景下资产评估人才的培养要求作出了探索。
关键词:资产评估;新业务;专业人才;培养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也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因而,在资产评估行业出现了一些新的业务。这些新业务的发展既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又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行业业务的新发展又对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了适应资产评估多元化新业务的发展,我国必须加快培养具有优秀执业水平和能力的资产评估专业人才,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需要,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快速可持续发展。
一、 资产评估业务新发展
伴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更多的物品成为可以交易的对象,原来本不是资产的物品也会成为资产而完成资产化的过程。资产评估,主要是对各类资产的定价进行估算,因而新的资产类型就会为资产评估行业带来新业务。具体来说,资产评估新业务有如下几个:
1、碳评估。
低碳、节能已然成为全球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向低碳经济的全面转型将成为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方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明确要求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而利用市场机制减排,可以有效减少社会整体减排成本,优化社会资源,拓展新的经济增长点,在此过程中,碳排放权和减排量进一步成为新型资产。碳排放权具有稀缺性、强制性、排他性、可交易性和可分割性的产权特征[1],兼具商品和金融属性,因而碳资产评估成为了支撑这一新型资产交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资产评估具有价值发现和价值衡量的作用,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中,碳资产评估通过货币化和定量化的方法,对包括碳排放权、减排量和碳金融衍生产品等碳资产进行估值,有利于碳市场更好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因而碳评估成为资产评估新的发展方向之一。
2、 文化资产评估。
文化资产,既是传统资产评估行业中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类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文化类无形资产的统称,还包括旅游资源文化价值、文化艺术品价值等新兴文化价值评估领域。国务院在2014年3月出台的《关于深入文化推进金融合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推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评估与交易,加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文化类无形资产的评估、登记、托管、流转服务。鼓励法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为文化金融合作提供专业服务。而伴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而迅猛发展起来的旅游业,也需要资产评估的参与,以推动对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类的旅游资源价值的认识和保护。此外,近年来文化艺术品交易、文化企业投融资活动日渐活跃,市场对文化艺术品评估产生了更多的需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伴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和金融合作的逐渐增多,资产评估必定会在文化价值评估领域大有作为。
3、股权类衍生品评估。
股权类衍生产品是以股票或股价指数为基础标的,主要包括权证、股票(股指)期货、股票(股指)期权、股票(股指) 收益互换、股票挂钩结构化产品等。当前许多企业和投资者都通过使用金融衍生品来降低风险,但是只有少数投资者能根据其所持产品特点把握其价值随时间波动的价值。而且对于场外交易来说,其交易情况更为复杂,把握金融股权类衍生资产的价值规律和价格波动就更加难以实现,于是需要具有公信力的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给出具有专业性的判断,帮助企业和投资者把握股权类衍生品的价值原则,给出相关资产的参考价格,使企业和投资者更好的规避风险。因而对于股权类衍生品的评估成为资产评估发展的又一新领域。
二、资产评估新业务的特点
首先,资产评估是一个处于不断发展中的行业,从新的资产类型带来的新业务如碳评估、文化资产评估,以及新的管理方式和经济行为带来的股权类衍生品评估,可以看出资产评估所涉及的行业面广,而且更新速度快,具有与时俱进性。其次,新业务的产生基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因而资产评估新业务也呈现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发展的特点,其适应性强,行业发展顺应了经济发展。再次,新业务的发展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无论是对传统评估领域中的延伸业务,还是新的资产类型带来的新业务,都需要传统的评估业务作为基础和支撑,所以资产评估新业务具有延伸性和扩展性,既是对传统业务的延伸扩展,也需要传统业务作为支撑和保证。
三、 新业务对资产评估人才培养的要求
随着碳评估、文化价值评估、股权衍生品评估等新兴评估业务的发展,资产评估的人才培养也要与时俱进,不断适应发展的经济,因而资产评估新业务的发展就对资产评估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
1、教学方法
资产评估新业务的发展,要求在资产评估人才培养过程中必须注重教学方法的创新。资产评估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有其自身的理论基础,需要深厚的经验积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仅要注重与行业前沿相结合,还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不仅从理论角度出发,更要从实践角度出发增强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来不断适应资产评估新业务的发展,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
2、课程体系
资产评估课程体系的设置,应当在全面的基础上富有特色,做到“博”而“精”。“博”是指资产评估课程体系要全面,不仅要包括常规的经济学、管理学、财务管理、法律等知识,针对目前资产评估新业务,还要设置涉及环境、文化价值、股权类衍生品等相关课程知识。资产评估中对于资产的定义本身就是广博的,所以要求评估人员也有广博的知识来适应经济社会对于各类资产评估的需要。其次,课程设置还应反映每个学校的特色,针对不同学校的优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设置新兴研究方向。综合类大学可以根据其综合的特色设置涉及理工科的环境评估基础知识,并加强对学生人文素质的熏陶和培养;财经类院校可以发挥自身在会计、金融学方面的优势,加强对经管类基础学科方向课的设置,培养金融和资产评估交叉综合性人才。
3、教师素质
教师素质是影响资产评估人才培养的关键。首先,教师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资产评估业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而教师必须在相关方面具有广博的知识面和过硬的专业知识,才能培养出知识面广阔、专业知识过硬的人才。其次,教师要有高尚的人格魅力。教育是把人、把人的灵魂引向真理世界。资产评估行业特点要求资产评估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坚持独立性、客观公正性和科学性原则,这些原则要求从业人员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教师有高尚的人格魅力,会起到为人师表的作用,对于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具有促进作用,因而也会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基金项目:本文系山西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课题,财经类地方院校《管理科学》本科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晋教办[2013]19号:GH-12037。2013年度山西省研究生教育改革课题,基于Boyer理论的资产评估专业硕士培养模式研究,晋教研函[2013]3号:20132036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在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企业的管理和规划也在不断的进步,随之而来的就是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事项,根据《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例,国有资产中的占有单位当进行资产的转让或者拍卖,兼并企业,股份经营,并且与国外某些公司,等企业进行清算时,资产评估是必不可少的一个过程。然而面对资产评估得出的结果,会计处理将如何实施?下文将对资产评估的处理得出结果进行会计处理的具体分析。
二、非现金资产在进行对外投资时产生评估增(减)值的分析
(一)非现金资产的定义
这种资产里不包括银行存款、不包括现金、其他货币形式资金,同时也不包括一般等价物,会计制度中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获得股权的方式是用非现金资产投资获得,这时产出评估增(减)值,资产的价值无需做任何改动,将其评估增值应交的所得税中的余额舍去,计入相关会计科目,在增值尚未实现时,不允许将此准备做任何的处理,并且应交所得税之后将计入“递延税款”科目中的贷方。随后处置此项的投资时,将转进“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的项目是股权投资准备,如此方可以让此部分的增值适合作为转增资本或股本。增值递延的评估所得税将转入相关会计科目的贷方。
(二)投资产生评估增值的方式是用非现金资产形式核算
这时,将发挥谨慎原则的作用来确定其是当期的相关损失并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结束该股权投资时,企业若是第二次对其进行评估,那么评估的增(减)值则其的评估处理情况也是不同的:评估之后发生增值情况,则第二次评估亦为增值,则两次的评估的会计处理增值相同;若其评估之后出现了减值的情况,则冲减第二次评估的减值计入相关科目;原评估增值与第二次次评估减值之间存在的差额部分,按规定记入“营业外支出”;原评估发生减值的情况时,第二次评估增值与原评估发生减值的差额部分,按规定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原评估减值的产生差额,将应交所得税扣除,记入资本公积相关的科目,按规定再将应交所得税纳入“递减税款”科目中的贷方。
三、企业如在股份制情况下改造或清产核资评估增(减)值时的分析
如果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则必须要进行改组,也可以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采取清产核资的方式进行。委托一些具有一定资格的相关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和验资,是绝大多数企业的最好选择。当企业成功改组,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生所规定的调账日不同于资产评估基准日的情况,那么在进行调账时就必须要依据情况的不同来进行处理。如:当原评估的资产发生数量变少的情况时,则无需对资产账面进行价值进相关调整;如果发生资产变多的情况,则依据所获得的相关资产价值的实际对增加的部分进行核算。但是,如果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况,那么就要按照不同的情况进行分别处理。譬如,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清理挂账却未处理成品清查损失的。先对其盈余公积进行冲减,然后资本公积进行相同处理,最后将不足的部分同样进行冲减。
四、如企业采取兼并的形式对其资产评估增(减)值进行分析
在资产评估增值和减值的核算中包含两部分内容,分别是被兼并企业和兼并企业的核算。
(一)被兼并企业核算
首先来介绍一下企业被兼并的资产核算:按照我国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其他企业兼并的企业“需强制按相关规定委托有一定资格的相关机构来对其资产进行评估”。但是被兼并的企业是否会按照评估的结果来进行整调资产的账面价值就是要看不同情况下改如何定夺。被兼并企业如果被兼并企业把所有的股权全部购买,其法人资格是保留状态。该企业调整其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按照确认后的价值。其对于评估增(减)值的调整并无异于企业改制评估发生增值的调整。如兼并企业全部购买了被兼并企业的股权,并且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丧失,则被兼并企业无需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对资产的账面价值来进行改正,然后使其账目结束,将其转入于兼并的企业。如果兼并企业只购买其部分股权,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选择保留,核算之后,将评估增值与预期应交所得税其差额的余额记入资本公积相关的科目,并且将应交的所得税按规定记入与递延和税款相关的这一科目。
(二)兼并企业核算
第二类则为兼并企业的核算。如果企业要兼并其他的企业,它的会计处理方法要根据被兼并企业是否对法人资格保留来决定:在丧失法人资格时的被兼并企业,必须将其所受让的相关资产等在企业的帐内中进行规定的相关核算,并且编制各自独立的的会计报表。若为有偿兼并时,就必须就其账面价值按照相关规定纳入与其有关科目的借方,并将成交价多于资产的部分,记入“无形资产”科目的借方,并将其最终的成交价纳入“银行存款”或“专项应付款”两种科目的贷方;在无偿兼并情况下,则需根据各项的资产,负债评估的价值将其纳入所有负债和资产两种科目,它们之间存在的差额应记入“实收资本”科目的贷方。当其法人资格处于保留状态时,利用独立的核算方式,则兼并企业只要将产权转让款用作长期股权方式的投资方面处理,如果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的控制权在投资企业手中,则编辑会计报表后需加以合并。
五、总结
上述的几种常规情况的资产评估需依照具体情况采取账务处理,但是除此之外,如企业的抵押方式是采用资产抵押,证明依据采取担保和资信的评估,由于该项资产的交易并非属于实质性,其性质与非资本公积无关,同时实现的损益也不相同,所以修改账簿记录可以省略,但是要加以相关的说明,放入附表中即可。
参考文献:
【关键词】私募基金 股权估值 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是一种经济评估方法,目的是分析和衡量企业的公平市场价值并提供有关信息,以帮助投资人或企业管理者改善投资决策或管理决策。发展至今,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企业估值方法体系。该体系包括以资产为基础的估值方法、以盈利能力为基础的现金流量折现法、以市场可比为基础的相对估值法以及运用相机索取权估价概念的期权定价法这四大类主要企业估值方法。
一、资产评估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以资产为基础的估值方法也称成本法或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法不是将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其整体价值,而是拆分称为一组单独存在的资产,再将单项资产相加得到的总和,也就是说企业每一项资产的价值加总即可得到企业整体的价值。这样看来,资产评估法好像是不正确的,但是我们不难忽略每一种方法都是有假设前提的。资产评估法的假设条件就是由那些整体性较差的资产构成的企业,它作为一个整体的价值增加能力很难进行预测或者根据历史数据其盈利较低,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这些构成资产的重置成本现时可以准确无误的得到,方便将各项资产的成本加总以计算出企业价值。一般的思路主要有账面价值、清算价值、重置价值等。
账面价值是会计上较为常见的概念,通常是指会计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余额减去该科目的备抵项目所得的净额。
清算价值指的是当企业不再持续经营,“清算”这种情况发生时,企业的所有资产主动或者被动变卖时的价值之和。
重置价值的字面含义是重新购置相同资产所需的成本,但同时也包括重新建造相同资产的情况,是指确定目标企业的单项资产的重置成本,扣除资产的有形损耗、经济艇值和功能性赔值与折旧,作为目标企业净资产的现行市场价值。
二、现金流量折现法
以盈利能力为基础的现金流量折现法的思路是,一项资产的价值是将该项资产所能获取的未来经济收益流现值的进行加总,而得到的价值总和,其中,现金流量折现法中的折现率所反映的是通过投资该项目或企业而获得的预期企业收益的投资回报率。该方法就是通过预测目标企业未来所能产生的经济收益,根据获取这些经济收益面临的风险所要求的回报率作为折现率进行折现,从而计算出目标企业的市场价值。
根据企业现金流量的选择不同,本文将贴现法分为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法、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法、红利折现法以及经济增加值(EVA)折现法。而每一种方法均可以分为稳定增长模型、二阶段增长模型和三阶段增长模型。
三、相对估值法
相对估值法的基本原理是“同价理论”,即两种相同或类似的资产应该具有一样的价格,该方法通过考察同一行业中类似的企业在市场上的定价来估计待估值企业的价值。使用相对估值法的前提是市场是有效且完备的,因为在这个前提下,可比企业的公允价值才接近其内在价值,从而使估算出的待估值企业价值接近其内在价值。可比公司与待估值公司价值的关联通过价格乘数来体现。价格乘数是某一股票的市价与某一基本面指标的比值,最常见的价格乘数是市盈率。在相对估值法中,企业价值通过价格乘数乘以对应的变量数据来估算。常用的价格乘数包括: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股利收益率等。
四、期权定价法
期权是一种在特定日期内(到期日或成熟日)或者在它之前根据预定价格(执行或实施价格)购买或出售约定资产的权利。期权的标的资产可以是诸多金融或者实物资产中的任何一种。期权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无法通过直接比较的方法对期权进行定价。当两项资产具有相同的风险和预期现金流是,就可以称这两项资产是等价的,而等价的资产必然有等同的价格,否则,套利行为就会产生。据此,我们可以构建一项资产组合,使其风险和预期现金流与待估期权相等,通过计算等价资产组合的价格来确定期权的价格。
期权估值法的一般步骤为:首先是分析企业情况、识别期权;其次,根据期权特征构造应用框架和选择期权定价模型;接下来确定参数和变量;最后带入参数和变量进行计算,估算企业价值。
期权定价模型主要分为二项式定价模型和布莱克―斯科尔斯定价模型。前者基于一种简单的资产价格运动过程,该过程认为在任意时间,资产的价格都可上升或下降。布莱克―斯科尔斯定价模型与以往期权定价模型的差别主要是,布莱克―斯科尔斯定价模型成为一种实用的期权定价方法,因为它只依赖于可观察到的或可估计出的变量,从而使模型避免了对未来标的资产价格概率分布和投资者风险偏好的依赖,投资组合的收益完全独立于标的资产价格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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