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01 15:58:0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治安管理处罚法基础知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两部法律在立法目的、管辖权和行为与惩罚相适应方面的衔接
1、在立法的目的方面。这两者在立法的目的方面具有一致性,只不过是运用的手段不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综合治理手段相对于《刑法》的惩罚手段来说发挥了极大的补充和协助作用,和《刑法》实现了有机的衔接。
2、在管辖权的体制方面。这两部法律在属地管辖方面的规定基本一致。只不过《刑法》所采用的是以属地管辖为主的混合管辖权体制,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却只采用了属地管辖的原则。
3、在行为和惩罚的相适应方面。《刑法》坚持的是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体现着治安管理处罚和治安管理行为相适应的原则。这两部法律在惩罚的轻重和违法犯罪行为的轻重必须要相适应的原则上基本是一致的。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在行为和处罚规定方面的衔接和协调
1、在法律调整范围上的衔接。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在相关规定上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但是这两个法律在扰乱公共秩序和妨害公共安全等多个方面都实现了调整范围的有机衔接。在上述的一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都作了规定。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规定和第65条有违善良风俗的规定以及第29条计算机违法的规定等,都和《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完成了调整领域上的对接。
2、在法律构成要件上的衔接。违反治安管理所调整的大部分行为,从构成要件上来看,和犯罪行为的表述比较类似,只不过是有量或者程度上的差别。比如盗窃在达到一定数额和伤害到一定等级时就认为是犯罪,不然就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对于同一行为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适用《刑法》,常常是因为行为的危害程度不同罢了。和犯罪行为相比较,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不过是情节轻微、尚不足以构成犯罪的,只是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一般是接受治安管理处罚。另外,在违法犯罪的主体上,这两个法律在规定自然人主体以外,都是规定单位能够成为犯罪主体。可以说,构成要件的进一步统一不仅使立法体系更加统一,也使得执法和司法更加规范,更加便于操作。
3、在处罚体制构建上的衔接协调。我国的刑罚体系由主刑与附加刑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借鉴了刑罚模式,建立了全新的治安处罚体系。把治安处罚种类分成主罚与附加罚两种。治安处罚体系中的罚款和刑罚体系中的罚金刑在适用上趋于接近。这两者既能够单独适用,也能够附加适用(并罚);此外,对于人身罚,在处罚程度上,这两部法律都实现了进一步的统一,体现了治安处罚的科学性。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尚需进一步协调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尚需改进的方面。
1、基本原则问题。《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这对于保障人权和防止刑罚权的违法行使,有着很重要的意义。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处罚权的行使方式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有很多学者据此也认为该法律坚持了违法行为法定原则,但是本人认为,该法没有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相对应的法定原则宣示,这的确一个遗憾。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规定,对于“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可是,什么是“强制性教育措施”呢?法律指向并不不明确,这都和“违法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缺位有很大的关系。
2、责任免除阻却事由问题。《刑法》第16条、第20条、第21条分别规定了不可抗力和正当防卫以及紧急避险;但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却没有涉及这些问题。不可抗力和正当防卫以及紧急避险等早已在法律中定型为免责行为,中外法律都有相关规定。所以笔者建议,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以及不可抗力等行为,在立法上应该规定其责任排除。
(二)《刑法》还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几个方面。
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在《刑法》实施很久之后`才得以出台,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更是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它在很多方面的内容上对《刑法》未来的修改有借鉴意义。
1、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总体立法指导思想,很值得《刑法》借鉴。《刑法》的修改制定工作是在我国第3次大规模的“严打”运动前后完成,有很大的的重刑化倾向,最突出的体现就是规定的死刑较多,在未来的刑法修改当中,应当注意刑罚的轻缓化。
2、在基本原则上,《刑法》尚存在有欠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条原则在《刑法》上却没有相应体现。既然构建和谐社会,就要以人为本,对于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应当从教育其悔过自新为出发点,所以,笔者建议在修改《刑法》的基本原则方面,应当考虑增加“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3、在属地管辖权方面《刑法》存在的欠缺。《刑法》第6条第2款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这里并没有“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的规定,根据语言逻辑习惯,如果是在港澳台的船舶和飞机内的犯罪也应当适用本法,但实际上无法如此规定,所以在法律条文上应该对此有明确的阐述。在这一点上,《治安管理处罚法》非常值得借鉴,该法的第4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总而言之,《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在立法上比较重视彼此之间的有机衔接,也较好地体现着法制统一的原则,它不但能促进于该法的顺利实施,防止由于相互冲突而出现尴尬局面,并且也给以后的其他立法活动树立了榜样,意义非同凡响。当然,这两部本处于同一位阶的法律在很多方面的协调还存在诸多问题尚待进一步解决,以真正实现立法的有效统一,从而保证执法和司法的最佳效果。
(作者单位:郑州市政法干部学校)
参考文献:
[1]杨新京.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竞合问题研究. 人民检察. 2007(05)
[2]吴情树.《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研究——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分析. 三明学院学报. 2008(01)
[3]孙振雷.的刑法基础.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法;问题;完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公安法制建设和治安管理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一方面,有利于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治安管理,查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与旧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治安管理处罚法》无论是在立法技术还是总体结构、内容等方面均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该法作为一部涉及内容十分广泛、集实体法和程序法为一体的法律,在立法和有关执法解释上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疏漏,在该法正式实施以来,公安机关在执法当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重要法律依据。该法不仅充分考虑到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而且体现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制精神。但是,该法在实施多年以来,也暴露了不少问题,具体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未引入限制人身自由的听证程序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表明对于比较严重的影响当事人权力的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力,以达到使具体利害关系人通过听证程序参与行政行为,使其直接与行政主体对话、协商解决利益冲突,使行政行为公开化,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从而使处罚更公正。但是,纵观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却并没有将拘留这一严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列入听证的范围,这不能不说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大不足。对于公民来说,自由是最宝贵的,也正因为如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设定,其他任何行政法规或规章都无权设定。毫无疑问,相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处罚来说,拘留的处罚更重。因此,该法未将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引入听证程序,是一大问题。
(二)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治安处罚权是公安机关的的专属权利,主要由警察来实施。公安机关在行使治安处罚权时,也无可避免的会行使自由裁量权。事实上,现代国家没有哪项行政权的行使能够完全消除自由裁量,适当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有可能使个案正义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但是,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看出,该法并未对警察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方式、幅度、程序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各个部分都不可避免的有自由裁量权,而且明显的过大,不易控制和监督,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导致滥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出现,导致虽然是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但权力行使的出发点、目的都与法律规定的精神相违背,这必然会对处罚相对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执法监督操作性相对较差
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有效的监督,最大限度地防止滥权和腐败现象的产生,但有效的监督需要完善的法律规定才能依法控制。《治安管理处罚法》设立了专章来执法监督制度,但却并未规定执法监督的主体、监督手段、措施等具体的操作内容,也未规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但该法对"及时"的时限、不及时受理与处理应如何追究责任、不予受理是否应向举报人或控告人说明理由等规定却并不明确。而且在这条规定中,监督的主体虽然很多,但谁来监督的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如公民进行申诉,向哪个部门申诉更快捷有效?接受申诉的程序是什么?发生警察违法时,如何及时纠正和给予什么样的处罚等,法律规定依然不明确。
二、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建议
(一)确立拘留处罚前的听证程序
确立拘留前的听证程序对于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我国的治安处罚应该确立拘留处罚前的听证制度。自由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行使和享受其它权利的基础。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充分体现了自由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而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是最严厉的处罚,一旦处罚错误,其后果是不可逆的,因此必须慎重,必须严格规定处罚的程序,以使处罚尽可能的公正,在进行拘留处罚前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可以使处罚权力人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如此做出的处罚才是公正合理的。同时这也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要求,同样也是行政处罚公开公正原则的要求。
(二)加强对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所有的自由裁量权都可能被滥用,这仍是个至理名言。因此,必须加强对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控制。首先,在立法上进行控制。处罚的幅度、范围尽量在立法中明确,通过立法缩小自由裁量权。对于法律条文则尽量明确具体,减少弹性条款。其次,行政机关内部控制。通过体制内的各种力量管控公权力的任意行使,如裁量基准,它是一种确定裁量权如何具体行使的规则,其是以行政自我约束的方式实现裁量空间的一种制度模式,能够有效的控制裁量权。再次,定期对警察进行培训,不断提高警察的素质。通过对警察进行培训,使警察提高执法能力,以便更准确高效的执法,同时也可以减少同案不同罚的现象的发生。此外,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东部沿海和西部山区差异巨大,因此,各地区也要根据各自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找准自己的平衡点,在不违背立法目的的情况下,结合自己的情况,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解释,以便更好的在当地适用,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
(三)细化监督程序,强化执法监督
公权力是人类为应付外部世界的挑战和协调内部关系,维持自身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然而,公权力一经产生,又极易导致滥用和腐败现象的产生。因此,对于公权力不仅要涉及它产生和运作的机制,还必须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机制。在各种公权力中,行政权与公民的权利有着最直接、最广泛的联系,行政权力的滥用,最容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造成损害,也最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等腐败想象。所以,对于警察权力等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将警察权力运作程序化,既方便公民寻求法律的保护,又能有效解决警察权力运用中存在的腐败、滥权和低效率等顽症。监督程序的完善可以通过公安部以人民警察行为规范的方式予以规范,也可以通过行政解释的方式予以确认。公安机关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办理;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加强对办案民警的法制教育培训,着力提高执法理念和执法水平,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杜绝特权思想,把监督措施落实到实处。立法机关还需要以立法变动的方式,对具体的监督机构、监督程序、监督权限、处罚方式等进一步规定。
参考文献:
[1]魏继华:论行政法治视野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足[J],郑州大学学报, 2007 (5)。
高职实践教学 项目教学法 管理学基础
一、高职《管理学基础》教学引入项目教学法的必要性
管理学是为高职高专管理类专业学生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旨在使学生通过课程的学习,了解和掌握管理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为其解决企业中的实际问题奠定基础。本课程的教学,除了让学生了解和掌握管理的基本理论、原理和方法,更为主要的是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组织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能力,即着重于使学生形成动态的、权变的观念,形成其独特的思维方式。因此,要学好这门课程仅有一些理论知识是不够的,还必须在融会贯通的基础上,在实践中加以灵活运用。但是,纵观目前高职学校管理学的教学现状,实践性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如何在课堂教学中把理论与实践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掘学生的创造潜能,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成为管理学实践教学改革的核心问题。因此,在管理学实践教学改革过程中引入项目教学法无疑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项目教学法简介
项目教学法是师生通过共同实施一个完整的项目工作而进行的教学活动,是通过一个具体的项目,结合多种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让学生在完成整个项目过程中,不断学习、不断分析、不断总结,在掌握理论的同时进行实践,通过项目完成的好坏总结学习的效果。
项目教学法对于学习一定的教学内容,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它注重实践教学,能将某一教学课题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结合起来,可引导学生模拟企业实际生产过程或现实商业经营活动。学生有独立制订计划并实施的机会,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可自行组织和安排自己的学习行为。项目工作具有一定难度,要求学生运用新学习的知识和技能,解决过去从未遇到过的实际问题,自己克服、处理在项目工作中出现的困难。项目有明确而具体的成果展示,学习结束时,师生共同评价项目工作成果。
三、基于项目教学法的《管理学基础》实践教学方案实设计
项目教学法在教学设计过程中,应体现三大中心:由以教师为中心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由以课本为中心转变为以“项目”为中心;由以课堂为中心转变为以实际经验为中心。所以在运用项目教学法进行教学设计时,学生是认知的主体,是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者。因此在实施项目教学法的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其实践性、自主性、发展性、综合性、开放性以及可评价性。
根据项目教学法的特点及思路,笔者结合管理学实践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项目“组建模拟公司”项目进行了如下教学方案的设计,以此对项目教学法在高职管理学教学中的实施作一说明。
1.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
通过组建模拟公司,培养学生初步运用管理系统的思想建立现代组织的能力。让学生经历组建模拟公司、制定企业规范与计划、组织实施专题活动、控制与总结等阶段,模拟企业的一个管理循环,掌握管理者应具备的初步的计划与决策的能力、组织与人事的能力、领导与沟通的能力和控制与信息处理的能力。同时提高学生对环境的分析与洞察力,增强团队协作意识。
(2)过程与方法
根据所学知识与对实际企业调查访问所获得的信息资料,以自愿为原则,6~8人为一组,组建“××模拟公司”,自定公司名称;课下进行总经理竞聘,每个人以“我要做一个什么样的管理者”为题,发表竞聘讲演。
对组建的模拟公司进行组织结构设计,初步制定相应的企业规范,编制创业计划书,并安排时间在课堂上集中进行一次交流。
每个模拟公司分别组织实施一次专题活动,根据各公司的经营形式和特点进行一次活动策划。在每个人进行个别策划的基础上,以模拟公司为单位,运用“头脑风暴法”等方法,组织深入研讨,形成公司的创意。编制活动策划书。
通过运用发展性学习评价的方式,帮助学生初步形成评价与反思的意识。
2.工作目标
在进行项目教学时,让学生组织若干个模拟公司,根据企业管理运作的基本流程,把这一工作项目细分为如下工作任务,并根据每一工作任务的内容和条件,提出项目工作目标。
3.实施步骤
在进行项目教学时,学生以模拟公司为单位完成任务项目,具体的步骤如下:
(1)明确工作任务
教师首先要根据以上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向学生讲述清楚每一工作任务的内容、条件和目标。
(2)尝试完成工作任务
教师结合管理学理论教学内容,结合企业管理的实际,让学生初步了解企业管理运营的基本流程。同时选取较有创新性的优秀创业计划书作为范本给学生提供参考,带来启发式思维,让学生以模拟公司为单位开始尝试完成工作任务。由于完成模拟公司组建及专题活动策划需要涉及多方面的知识,学生还缺乏对必要知识的准备,因此在尝试完成以上任务时会碰到很多困难,很难把任务完成,甚至有无从下手的感觉,所以教师要尽快转入下一个阶段,引导学生提出问题。
4.问题探讨
学生在尝试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问题,教师应善于引导学生,与学生一起共同探讨存在的问题,并把问题理顺起来:
(1)提出问题
教师引导学生根据尝试完成任务的情况提出问题,思考讨论要完成组建模拟公司这一项目,需要先完成哪些任务?先获得哪些知识?然后指导学生把所提出的问题进行理顺,以利于进入下一阶段。
引导学生思考探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这些:应该组建一家什么样的模拟公司?组建的模拟公司应该进入哪个经营领域?所要进入的经营领域市场现状如何,竞争者的情况如何?模拟公司应该瞄准什么样的目标市场?相对于竞争对手,我们的优势在哪里?怎样进行部门划分,怎样选配人员?如何进行专题活动策划?
根据以上问题,教师因势利导,引出相关的知识:要组建大学生模拟公司,首先应确定公司的经营领域,这需要充分了解市场,了解现代企业经营现状。因此,需要掌握环境分析与识别机遇的能力,这需要了解市场调查类型、方法,掌握简单的环境分析的方法;要进行组织结构设计、人员配备,必须明确组织结构设计的方法、类型,掌握人员选聘的程序、方法与要求,掌握制定规范的要求与方法;要策划好企业专题活动,必须做好专题活动的策划方案,这就需要明确策划方案的编写方法;掌握一定的沟通与写作的技能,具备团队协作的能力。
(2)查阅并理解和掌握理论知识
教师可以引导学生通过阅读教材或查阅其他资料获得回答这些问题所需要的理论知识;也可以由教师讲解来让学生获得这些理论知识,并理解和记忆这些理论知识。
四、教学效果
通过在管理学实践教学过程中引入项目教学法,笔者和学生都深有感触。无论对于教师还是学生都获益匪浅。
对教师来说,通过实施项目教学法,教师的角色从教授者转变为引导者、探究者和合作者。在与学生共同探究的过程中,通过引导学生运用已有的技能和知识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教师无论在专业技能或专业理论上都得到有效的提高,教师引导学生共同走到了教学过程的中心。
对于学生来讲,首先,项目教学法调动了学生学习理论的积极性。通过有意引导,管理学一些管理理论和方法在课堂上非常生动地体现出来,使学生体验到管理就在身边,管理知识具有实际效用,将管理理论和方法运用到自己的实际生活学习中,使自己成为了一名真正的管理者,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学习管理知识的积极性。由于所确定的项目涉及到学生将来毕业去向,所以引起学生的极大兴趣。其次,项目教学法的使用拓展了学生思维、培养了学生自学的能动性。项目大小并不重要,关键是在执行之后能取得效果,让学生体会在学习管理学后自身行为发生了哪些改变。通过项目教学法,很多学生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收获。在查阅资料的过程中,在小组成员讨论的过程中,在彼此合作完成策划书的过程中,学生的理论水平得到了提高,更重要的是懂得了独立思考,共同决策以及团结协作。还有的学生通过完成项目,沟通能力不断提高,变得更加开朗热情和自信。
参考文献:
[1]李庆武.项目教学法在课程教学中的运用探讨.教育探索,2008.
[2]贺欢.高职学校市场营销学教学中的项目教学法.考试周刊,2008,(31).
[3]勾晓瑞.管理学项目教学法研究.管理教育,2008,(4)
[4]苏敏琦.浅谈项目教学法在市场营销课程中的应用.科协论坛,2008,(8).
―、调查概况
本次调查主要采取抽样调查、发放问卷的方式进行。本次问卷的设计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信息,包括被调查对象的性别、年龄、民族、专业等共四项。设计性别选项的目的在于了解性别对法律意识的影响;设计年龄的目的在于了解不同的年龄段对法律意识的影响因素;设计民族的目的在于限定这次的调查对象;设计专业的目的在于排除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参与此次调查问卷;第二部分共计26道问题,可以分为六类:第一类(1~5题) 问题的设计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知识。第二类(6~9题)问题设计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理想。第三类(10~14题)问题设计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情感。第四类(15~16题)问题设计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意志。第五类(17~23题) 问题设计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评价。第六类(24~26题) 问题设计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信仰。
为保证答卷内容的真实性,被调查者以匿名的方式答卷。我们共发放问卷500份,实收478份,其回收率为95.6%,符合统计要求,保证了抽样调查的可靠性。
二、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分析
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信息,包括被调查对象的性别、年龄、籍贯、专业等共四项。
性别问题的调查表明,性别因素并未对此次问卷调查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由于本次调查是随机抽取,这从另外一个侧面也表明研究者设计这项调查项目是欠考虑的。
关于年龄问题的调查表明,被调查的民族地区的大学生,其年龄段都在18~22周岁之间,其中18~19周岁的有405人,占被调查总数的81%名。20周岁以上(包括20周岁)的有73人,占被调查总数的14.6%。这表明民族地区大学生从法律责任能力上来讲,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为本次研究者主要研究西部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问题,故而研究者在培训调查员的过程中就已经明确指出被调查对象必须是民族地区大学生他们占被调查人数总数的100%。
关于专业问题的调查表明,专业和法律意识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专业对法律意识的影响是非常小的,或者说几乎不产生影响。
三、被调查对象对“法律知识”回答的相关分析
法律知识是人们关于社会法律现象科学认识活动结果,它是人们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律发生发展的历史过程及其规律,以及一个国家和地区现行法律的内容和特点等方面的知识的总和。法律知识是公民形成法律意识的知识和理性基础。[2]显然,法律知识也是民族地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认识和理性基础。
为此,我们设计了5道问题。它们包括:(1)您知道我们国家施行的《国家法》吗?(2)您知道我们国家施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吗?(3)您知道我们国家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吗?(4)您知道我们国家正在准备制定《民法典》吗?(5)您知道我们国家已经修订了《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吗?
研究者在这里用“听说”、“知道”、“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熟知”和“不知道”来验证被调查者对于上述问题的认知状况。按照《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听说”是指“听人说”,[3]也就是听别人说;“知道”的解释是“对于事实或者道理有认识”;[4]“熟知”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清楚地知道”。[5]按照语言学的一般常识,我们得知五者认知程度的一般关系是:“熟知”>“知道”>“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听说”>“不知道”。
通过调查,研究者得出的初步结论是:
(一)爱国和维护祖国统一意识非常强烈
众所周知,《国家法》是我们国家对台政策的法律化,而其本身也是对台政策的新发展,体现了我党执政水平的发展和提高,获得了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理解,为反对和遏制“”分裂势力作出了重大贡献。[6]从调查结果来看,回答“听说”者占调查总数的26.9%,回答“知道”者占调查总数的37.1%,回答“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者占调查总数的12.8%,回答“熟知者”占调查总数的22%,回答“不知道”者仅占调查总数的1%。这说明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对于国家政治层面的大事是十分关注的,这体现出其完美的政治理想、强烈的爱国精神和强烈的维护祖国统一的精神。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深入人心
我们知道,《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对于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证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而考察民族地区大学生对于这项法律的认知程度,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考察他们法律意识的基础问题。从调查的结果来看,回答“听说”者占调查总数的25.6%,回答“知道”者占调查总数的42.3%,回答“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者占调查总数的10.2%,回答“熟知者”占调查总数的21.2%,回答“不知道”者仅占调查总数的0.5%。这说明民族地区大学生除了极个别的同学不知道外,99.5%的同学最低限度均知晓这项法律,而这对于他们将来在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共同繁荣,在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高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地位,维护国家统一等方面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与自身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之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甚多
从“您知道我们国家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吗?”这一设问的调查来
看,回答“听说”者占调查总数的19.2%,回答“知道”者占调查总数的55.1%,回答“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者占调查总数的11.5%,回答“熟知者”占调查总数的7%,回答“不知道”者仅占调查总数的7%。这说明对于像《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样与民族地区的大学生之间有切身的影响和关系的法律,即便是新修订的,他们也会及时的予以关注。所以他们回答不知道者仅占总数的7%,这也就不足为怪了。
(四)对个别部门法了解甚少,部门法意识较为淡薄
我国著名的民法学学者苏永钦教授认为,民法典至少有五个方面的历史功能:统一国法、揭橥价值、建立体系、集中资讯、整套继受。[7]对于这样一部对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民法典来说,民族地区大学生群体应该了解和掌握。但从问题的回答来看,回答“听说”者占调查总数的23%,回答“知道”者占调查总数的17.9%,回答“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者占调查总数的3.8%,回答“熟知者”占调查总数的1.2%,回答“不知道”者竟然占调查总数的53.8%。这说明民族地区大学生对于仅次于宪法的基本部门法的民法的相关内容并不十分了解,虽然知道民法与自己有很大的关系。这反映出我们在对新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及最新的法律法规动态方面还存在不足。这从另一个层面说明了西部民族地区大学生群体对于我国部分法律的漠视,法制意识在某些部门法中相对较淡薄,还说明了民族院校在《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中相关内容并没有及时更新,教师在讲授时也缺乏对新知识的吸纳。
四、最终结论和讨论
通过对作为形成西部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群体法律意识的知识和理性基础的法律知识的调查和分析,我们得出的结论是:
(一)西部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群体对法律知识的吸纳主要来源于《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知识》课程的讲授,故而对《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知识》进行改革以适应新形式和新时代的需要就显得尤为必要。有学者建议,对《法律基础》课程改革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对教材的内容进行新的编排,可将教材的内容分为五部分:政治行为编;经济行为编;日常行为编;家庭行为编;专业部分。其次是教学方式的改革,在教学中要突出四种教学方式:一是与社会的重大时事热点结合起来;二是通过让学生更多的走出课堂,参观公开的司法行政部门的活动;三是设立相关校外法律实践基地;四是指在课堂教学中亦应将单向的法律知识灌输式方式转变为双向互动的模式;最后需要改善的方面是考试模式应采取开放的命题形式。[8]对此,笔者甚以为然。
(二)西部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群体虽然有着强烈的爱国热情和维护祖国统一的决心,但对于诸如像《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样与其将来从事的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缺乏相关的认知度。如上文所指出的调查结果,“知道该《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精神”者仅占调查总数的10.2%,这样的结果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因此,我们认为,在民族地区的高等院校中,加大诸如像《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样与其将来从事的岗位或者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并通过相关的知识竞赛、社团活动等形式来更为深入的学习和交流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如上所述,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的振兴、文化的发展、社会管理秩序的维护主要是靠现在还在民族地区院校的大学生尤其是民族地区的大学生。
(三)西部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群体受市场经济“利益”价值取向影响较大,应在实际工作中对此群体予以必要的正面引导。从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回答“不知道”者仅占调查总数的7%这个调查结果来看,有93%的民族大学生群体“知道”或者“听说”或者“熟知”这项法律,这是一个令人欣慰的数据。而这样的调查结果与西方法社会学中对于这个问题提出的两种基本的解释视角是基本吻合的。
西方法社会学认为,在研究人们的法律意识中有两种可供选择的视角:一种是工具性视角,即认为人们之所以服从法律,是基于实际利益的考虑,人们是否服从法律,取决于他们在法律服从过程中所获取的收益和所付出的代价。另一种是规范性视角,即认为法律服从的动因是内在的价值取向。人们之所以服从法律,不是因为这样做对自己“有用”,而是因为认为这样做是“正义的”,是“正确的”,是“应该的”。[9]显然,民族地区的大学生群体从法律意识纵向结构之法律知识的角度来看,更多的是工具性视角,在他们的“显意识层面上涌动的是道德符号,而在潜意识层面上涌动的则是利益追求”。[10]这说明,市场经济中过多的追求效率,过多的追求利益的价值观念已经影响到了“象牙塔”内的学子,而这样的价值观念应该重新引起人们的反思和探讨。
研究者认为,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理念就应该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而与时俱进,强调“效率”、“利益”等价值观念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当越来越多的人以“利益”等价值观念来衡量对人或者物的取舍时,我们是否已经意识到,这样一种单一的价值观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当现代社会的各个群体把利益的追求推向极端,异化成为一种“利益拜物教”的时候,这样的价值观念是否应该引起我们长久的反思?而事实上,已经有很多学者在这方面进行了相关的探讨。①学术界的探讨应该和实务界结合起来才能起应有的作用,否则就是闭门造车。而在实际的教学活动过程中,对价值观重新认识无疑能够给西部民族地区的民族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起到必要的引导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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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赵雪梅.《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J].江苏高教,2006(3)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了维护我市房地产经济秩序,规范房地产执行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规定,现就执行案件中涉及房地产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人民法院对房屋、土地裁定查封或进行实体处分前,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查清该房屋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和他项权利的情况,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人民法院可以派员、发函查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工作,在接到来函后10个工作日内,将协助查询的结果书面函复要求查询的人民法院。
二、人民法院办理协助执行事宜的,应当先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办公室办理受理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工作,统一由办公室登记受理,再转有关部门办理。
三、房屋、土地权属的确认,以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权属证明为准。
预售商品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的预售登记为准。
四、人民法院在查封、解封和处分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时,应当遵循房地合一的原则。
五、人民法院对房屋、土地进行查封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查封房屋、土地的权利人、权证号、坐落、部位、面积等。
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介绍信、执行公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六、两家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标的房地产进行查封的,以最先送达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法律文书为准,办理相关事宜。
七、人民法院对于案件执行完毕或不需要执行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未予执行的房屋、土地解除查封。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采取控制性措施的,可以按第四条规定实行备案查封:
1.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
2.对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房屋土地;
3.权利人尚未申请办理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的房屋、土地;
4.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完成确权的房屋、土地;
5.其他情形。
备案查封期间,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房屋、土地可以确权,但不得办理转移、变更、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权或处理上述房屋、土地后,应当及时函告人民法院。对确权后所有权、使用权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土地,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备案查封。
九、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未交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或者预售商品房进行处分时,应当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处分。
十、人民法院变价执行房屋、土地时,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涉及地价款、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有关费用的评估结果,应当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
涉案房地产的价格评估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的买卖、交换、赠与、析产、继承、拍卖、以房地产抵债,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租赁,房屋装修或改造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分房屋、土地时,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拍卖机构应当对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底价保密。
十二、人民法院以变卖方式处分房屋、土地时,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的经纪机构进行变卖,经纪机构应当对人民法院确定的交易底价保密。
十三、经人民法院准许,由被执行人自行变卖的房屋、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变卖前,书面通知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控制变卖价款。
十四、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被执行人补办有关手续,并补交税费及罚款后,人民法院可以处分。
十五、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和生效的其他法律文书,办理房地产相关手续时,如一方当事人拒绝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仍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办理相关手续。
十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时,被执行人应当交回房地权属证书;拒不交回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注销其证书,并办理新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十七、人民法院办理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八、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控制性措施的房屋、土地,被执行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查封、转移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后,仍办理抵押、租赁、转让等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行为无效,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人民法院的裁定撤销不合法的抵押、租赁、转让等登记,并注销所颁发的证件。
关键词:中专生;法律意识;培育与探讨
中图分类号:G71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1578(2013)12-0247-01
法律意识的培育是新时期新形势下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的职业教育改革已进入一个更深的层次,对中专生进行法律意识的培育,是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
1.培育中专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
1.1 培养中专生是综合素质构建的需要。教育部、司法部等联合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 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 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意识, 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 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百年大计",这就为学生的素质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中专生正处在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对社会生活的很多看法还不成熟。中专生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学会从法的角度去认识社会和体验人生,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使之真正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人才。
1.2 贯彻教育方针、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目前我国职业教育的目标是"做人+技能"教育,我们只有把教学和管理有机的结合起来,相辅相成,保证和提高学生整体素质,促进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1.3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法制为基础构造的市场经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的扩大和教育改革的深化, 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职校生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和差异性日益增强,法律素质与科学文化素质发展失衡, 影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这更需要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 提高其法律素质, 促进其全面成才。
2.违法犯罪的原因分析
2.1 学生缺乏对法律的信任感和依赖感。虽然职业学校开设了《法律基础知识》课,但大多数学生都只重视专业课的学习,而对作为公共课的《法律基础知识》往往存在应付了事的心理,尤其在一些职业学校中把《法律基础知识》作为考查课,考试形式是开卷考试或者写篇短文就可以了,法律意识比较淡漠,甚至有一些模糊乃至错误的思想认识。
2.2 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较易走上人生的歧途。中专生的年龄一般在16岁-18岁之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的成长阶段,该年龄段具有模仿性强、好奇心强、易表现自己和冲动的特点,辨别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差,自控力弱,行为不稳,模仿力强,易误入歧途。
3.中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途径
3.1 学校应高度重视法制教育。中职生在初中阶段没有经过正规的、系统的法制教育,进入中职学校后,面临一个相对较大,也相对复杂的环境,碰到一些社会现象,他们心里会感到迷惘和困惑。此时,学校除积极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外,还必须抓住时机,给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学校的任务是既要教会学生立足社会的本领,又要教会学生如何做人--即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
中职学校的学制一般是3年,学生有一个较长且比较稳定的学习时间和空间,学校应该从课时、师资、教材等方面向法制教育倾斜,安排足够的课时。比如可规定如果法律课不及格不能毕业,同时可配备有针对性的教材,配备既懂教育又精通与中职生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专职教师。通过系统的、正规的法律知识学习,使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其法律素养,知法才能守法,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才不至于偏离方向。
3.2 加强中职生的法律基础课教学。课堂教学是法律意识培养最有效的途径,在学校,法律基础课是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基本学科。职校教师不仅要将法律知识告诉给学生,而且,还应当指导学生正确理解法律所具有的价值。比如在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教学时,要让学生初步认识和区分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哪些行为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哪些行为又是法律、法规准许乃至鼓励的;同时,通过身边人、身边事,特别是选取与青少年的年龄、特点相符,从鲜活的日常生活中总结、提炼出来的典型案例,让其自我教育,明辨是非,理论密切联系实际,有的放矢,预防和减少中职生违法、犯罪,教育学生如何应对处理别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和减轻不必要的伤害,怎样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一般预防和维护中职生权利的双重目的。
3.3 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教学与实践 。一是在教学活动中进行实践。学校可组织学生参与喜闻乐见的教学活动,如:组织学生开设模拟法庭,组织开展辩论赛以及法律知识竞赛等。二是指导学生开展法律实践。经常性组织学生收集身边的真实案例,开展分析与讨论,并设立法制宣传园地,在校园内外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定期组织学生到法院进行旁听,让学生在实践当中学习并掌握法律知识,提高理论联系实际能力;三是定期组织学生收看法治节目。如每周组织学生观看一次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法治在线》以及《经济与法》等法制类节目,并让同学根据节目中的案例写出观后体会,从而让他们在潜移默化中学到鲜活生动的法律知识。
4.结束语
总之,提高职校生的法律意识非常重要,非常紧迫。学校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场所,但仅靠学校的法律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家庭、学校的紧密结合,形成良好的法律教育大环境,才能达到教育的目的,才能造就新一代的四有新人。
参考文献:
1.认清对青少年加强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但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们思想品德课教师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我认为,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对建立法治国家、造就法治人才和培养守法公民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学校教育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就必须在初中思想品德课中渗透法制教育,潜移默化地在点点滴滴教学中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2.挖掘课程资源,把思想品德课的法制教育点落到实处
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生长发育阶段,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制教育,不仅可以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更重要的是可以促使他们养成良好的法律素养。而现行的思想品德教材中有许多法律内容,如《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等法律。这些法律知识都是根据学生的认知水平来编写的,它并不是空洞的理论条款说教,而是设计了许多案例、情境、图文资料等来帮助学生认识,使学生能够容易接受。当然要想把法律知识讲透,需要很多案例材料,而教材中就有许多经过教育专家精挑细选、针对性很强的法律案例,这样就给我们的教学带来了便利。课本资源是可以拿来就直接用的,且每位学生手中都有,很好把握,这样既方便、快捷、直观,学生也容易接受。
2.1 要让学生知法。中学思想品德课针对学生的基本情况,要先让学生知道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理解我国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同时让学生明白法律通过规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人们的行为,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来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由让学生了解法律的三个显著特征即:一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二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强制性,三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让学生懂得法律与日常生活中的规矩的区别,了解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知道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可能发展为违法犯罪,知道法律对我们具有保护作用,国家的治理离不开法律,我们的日常生活里不开法律,我们享受法律的同时需要法律的保护。
2.2 让学生明白与自己健康成长具有密切关系的法律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知道什么是犯罪行为,什么是违法行为,即凡不履行法律规定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让学生知道犯罪的特征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知道刑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重要的是让学生明白法不可违,违法必受法律的制裁。让学生在思想上对法律有最基本的认识,为学法打好基础。
3.不断优化教学过程,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
思想品德课教学,必须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改革传统的教学方式,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益。要按照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理念,根据中学生的认知能力和身心特点,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等方法,引导学生积极思维,培养学生运用正确观点分析说明现实问题的能力。在学习《尊重和维护隐私权》一框时,针对学生在隐私方面的模糊认识,更多地运用讨论法,根据教材例子,引导学生充分表达自己的认识,教师进行引导。对如何依法维护隐私权,可结合具体情境来讨论,引导学生思考对这些问题如何解决,然后进行归纳说明。
4.探索适应学生的学习方法
要引导学生经历多种学习方式,将接受性学习与研究性学习、体验性学习相结合,自主学习与合作学习相结合,让学生在有效接受、自主探究和体验领悟的过程中,学习社会科学知识,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逐步形成良好的素质。在学习《拥有财产的权利》一课时采取情境教学、案例教学等教学策略,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通过学生自己的学习和感悟形成理念。在此基础上,引导学生践行道德和法律。
5.搞好丰富多彩的课堂活动
论文摘要:从中等职业学校原有教材与学生基础、社会需求等实际情况出发,着重分析了教材内容整合的必要性,并就如何整合提出了几点建议。
伴随我国职业教育的迅猛发展,教学改革日益深人,迫切需要创造和推广先进与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其中,教材内容改革是整体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基础和前提。根据以往教学经验和学生知识水平及社会需求的实际情况,笔者仅就教材内容重新整合,谈几点意见和建议,供中职校广大教师参考。
1教材内容整合的必要性
从学生知识水平看。由于大学、高中扩招,导致中职校生源短缺,不得不采取“免试人学”策略作为权宜之计。使得在校生知识水平整体下降。能熟练掌握本专业课程教材内容的学生是凤毛鳞角,微乎其微。而现行教材是根据上世纪90年代中专生的整体水平编写的,在生源发生很大变化的今天,如果照搬原有教材体系,学生很难接受。
从教材内容看。现有教材虽然几经修订,内容仍显偏多、偏深、偏难。教材职业特点不够明显,与实际应用联系巫待加强。
从培养目标看。毫无疑问,我们培养目标是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劳动者”。从培养新型“劳动者”角度为企业培养实用型人才,应贯彻“以学会为前提,以就业为导向,以企业用人标准为依据,以能力为本位,以实用为目的,以够用为限度”的教学原则。
从社会实际需要看。企业特别是基层单位需求的是蓝领工人,并不需要更多的管理人员。尽管有人通过实践增长了才干,提高了能力而走上管理岗位。但是,更多是在第一线当技术工人或服务员。企业在用人时往往不是看你“专业知识有多少”,而是看你“实际技能有多高”;不是看你“知道不知道”,而是看你“会干不会干”。
从教学时间看。大多数中等职业学校由原来的四年制改为三年,按照教育管理部门的规定,最后一年可以顶岗实习。而许多用人单位在每年春季就开始到学校招聘员工,真正的教学时间仅有三个学期多一点。诚然,无论是中专生还是其他人,一生中要学的知识很多,但是在这短短的十几个月里要求掌握文化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等十几门课程,对于基础知识薄弱的初中生来说是很难做到的。因此,各中职校应充分考虑到这些实际因素,对教材内容进行重新整合。
2教材内容整合的几点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中职学校教材内容的重新整合首先要解决指导思想问题,要认真分析教学对象的特点,针对社会实际需求,努力体现:以全面素质教育为基础,以就业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本位,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在教材内容上,不追求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强调教材内容的应用性与实践性。适当弱化过深、偏难的理论,突出应用与技能的提高,体现以“实用为主、够用为度”原则,减少不必要的理论推导,突出正确理解和应用,使学生在学懂弄通应会知识的前提下,掌握一定的技能和技术。
第一,准确定位,明确培养目标,合理设计,整体优化。以培养应用人才为目标,有针对性的规划和编写教材内容,认真研究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对教材内容的处理应该以学生已有知识为前提,使学生感到翘起脚来能够得着。假如跳起来都摸不着,学生自扒就失去了学习兴趣,也就无法完成教学任务,达不到教学目的了。
第二,专业课应改变传统教材以理论为主线的内容设置,强调以实践为主线。突出理论实践一体化,缩短理论与实践的距离,使其进行有机结合,衔接与呼应合理,达到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针对中专培养目标,降低专业理论的重心,突出与操作技能相关的必备专业知识,在课程结构和教材内容上保证理论实践一体化。
一方面,根据社会需求组织教材内容。借鉴国内外职教先进教学模式,突出项目教学和订单教学,企业需要什么样的技术工人和服务人员,我们就设置什么专业并匹配相应的教材内容,以企业需求为基本依据,形成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体系。
另一方面,把提高学生职业能力放在突出位置。在教材内容编制上要力图体现“教、学、做合一”的职教思想,基本技能贯穿始终。即学生将来做什么,就学什么,学生要学什么,老师就教什么。其课程设置与内容难易以学生“容易理解,便于掌握”为度,使学生学起来感到有用解渴。
第三,文化基础课特别是数学课,要充分考虑与专业课的有机对接,凡是专业课需要的知识,一定要讲。在广泛征求专业课教师意见基础上修订教学大纲并重新整合教材内容,从整体上明确中专数学教学的指导思想,精选适合中专基础、为专业课服务的教学内容。如机电一体化、工民建、数控专业的学生都需要具备扎实的三角函数知识,数控专业的学生在制图与生产中需要掌握圆、椭圆的标准方程与解析几何知识,这就是数学教材内容应该确定的重点。教学中可选用与专业相关的实例导人与讲解,采用以解决某个专业问题为目标的案例教学,指导学生应用于生产实践。
《计算机应用基础》这门课程可以说是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整合较好的一门基础课和实用技术课,但还是偏重于应用软件的使用。而计算机维护和安全方面的知识,基本上作为专业课程开设,多数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学不到。可是,社会需求并非如此,随着微机的普及和广泛使用,计算机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生产、工作的工具。计算机日常维护完全依赖于专业人员已显得捉襟见肘,因而日常维护的群众化势在必行。随着人们对计算机依赖程度的提高,计算机的安全也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计算机安全防护不是完全靠防病毒软件就能够解决的,很大程度上与正确使用和预防休戚相关。所以,具备这两方面能力已不再是计算机专业人员的专利,而应作为现代人的基本技能,计算机应用能力课程应以如上所述充实整合。
中专生英语能力培养应在听、说、读方面下功夫,其中应重点培养英语会话能力。在教材内容中应多增加一些日常英语、办公室英语、商贸英语等,这些内容适合于各个专业的学生而且简单易学;适当增加专业英语内容,如“数控专业”增加数控机床方面的术语,让学生可以看懂机器上的英文指示,“应用电子”专业增加电子方面的术语,使学生能看懂品说明书。英语作为一种工具已被更多人掌握,中专生如在掌握基本英语会话的基础上,再掌握一些专业英语知其竞争能力会更强。
德育课应以育人为主线,弱化理论教学。如我校从就人员职业道德重要性出发,新生刚人学就进行“职业道德”育;鉴于学生法制观念淡薄,第二学期开设“法律基础知识重点学习与人们生活、生产、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民法”“刑法”及与其对接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基础知飞第三学期主要学习经济方面的知识,以利于学生将来就业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第四学期主要是进行“就业指导与创教育”,为毕业生就业做心理准备。考虑到学生基础知识弱的实际情况,停开了有一定难度的“哲学基础知识”,得了学生的认可,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关键词]医学生;法律教育教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
由于医学的研究对象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所以医学具有科学属性和其自身的特殊属性即伦理性,这种双重属性要求医学生不仅要具有精湛的医学技术,还要具备一定的人文素养,特别是伦理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其中,对医学生进行法律素质教育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到人们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完整权等,而且还关系到医疗机构的生存和发展,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正如1952年爱因斯坦在其《培养独立思考的教育》中所说:“仅仅用专业知识教育人是不够的。通过专业教育,他可以成为一种有用的机器,但是不能成为一个和谐发展的人。要使学生对价值有所理解并产生热烈的感情,……他必须获得对美和道德上的善有鲜明的辨别力。”然而大多医学高职院校学生所接触的法律仅限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一小部分,且如果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教师只能浅尝辄止地介绍一些法律基础知识、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模式等内容,讲解的范围和深度可想而知,学生基本上学不到系统的法律知识,至于每一部法律的精髓或主要内容就更不得而知了。且该教材没有针对性,学生会感觉所学法律知识与自己的专业联系不上。根据教学对象的特殊性,即法律知识严重匮乏的医学生,笔者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方面进行了初步的改革与探索,现报道如下。
1一般资料
选取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4级普通护理两个教学班的学生作为观察对象,对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微改革。该两个教学班学生的具体情况。
2教育教学改革
2.1教学内容
2.1.1对教学内容进行了适当的取舍学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喜好程度不同,这种喜好源于法律与其自身利益的关联程度,所以对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法律法规进行较为详细的讲解,如《民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正当竞争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而对那些不常用的较为生僻的法律法规不讲或少讲,如《公司法》、《税法》、《证券法》、《审计法》以及财务税收法规和知识产权类法规等。
2.1.2对教学内容进行了适当的增补一是对《宪法》相关内容的增补。《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其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部分尤其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讲解。比如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与学生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或其比较关注的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讲解,补充了大量的相关内容。二是对《民法》相关内容的增补。《民法》作为市场经济中最主要的法律规范,除了对民法的概念进行了详细讲解之外,主要增补的内容为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从年龄和智力状况详细进行了讲解,使学生认识到各个不同的年龄阶段及各种不同智力状况下哪些民事活动是可以进行的,哪些是不可以进行的,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对各种民事活动做出判断,进而规范自己的民事活动。三是对《刑法》相关内容的增补。刑法作为一部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除了对刑法的概念和三大基本原则进行详细的讲解之外,主要增补的内容为刑事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构成以及刑法中规定的与医学生的专业及未来所从事的职业密切相关的两大罪名即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从年龄与智力状况两方面详细讲解了刑事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使学生认识到各个不同的年龄阶段和智力状况下哪些行为构成犯罪,哪些行为不构成犯罪,进而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出判断,并指引和预测自己的行为。犯罪构成是指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针对犯罪主体结合前面讲过的刑事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来讲解,并结合后面要讲的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对犯罪主体的分类,即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进行了讲解。犯罪的主观方面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又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几种情况分别结合案例进行了详细的讲解。而把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和区别,使学生更容易掌握,犯罪的客观方面比较容易理解。对犯罪构成进行详细的讲解之后,要求学生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分别去分析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并自己去搜集相关的案例,结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对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尤其是对医疗事故罪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讲解,主要是对医疗事故的鉴定上,哪些情形属于医疗事故,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等。
2.2教学方法
笔者认为不同的教材、不同的教学内容、不同的教学对象应该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据此,笔者针对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的特殊性,对上述法律部分内容采取了灵活多变的教学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2.2.1课堂上以问题为中心进行课堂讨论这种以问题为中心的课堂讨论要求教师要有严密的计划和组织,一般需要提前一次课或两次课的时间把需要讨论的问题定好公布给学生,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由他们自己去搜集相关资料或查阅相关书籍,只有经过充分准备才可能在课堂上进行积极有效的发言,否则发言则是苍白无力的,教师在讨论的过程中只进行适当的引导或点拨。为了鼓励学生学会主动学习、积极参与、有效发言,笔者把这部分成绩作为平时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发现这种方法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课堂气氛活跃,大部分学生均做了认真的准备,并做了大量的记录,尤其是对他们自己比较感兴趣和关注的法律问题,如婚姻家庭纠纷、继承问题、医疗纠纷等的讨论和发言,远远超出了笔者对他们的预期,收效甚好。
2.2.2师生角色真正互换提前1个月把讨论的内容公布给学生,为了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此次讨论的内容较为广泛,可以是自己感兴趣的、与自身生活密切相关的或者是比较常见的法律案例分析,要求学生可以采取多种方法如制作PPT课件、板书、视频短片等,把自己讲解的对象假设为法盲,对法律一无所知,通过自己的讲解使他们对该案例的来龙去脉及其法律分析清楚把握。为此专门预留了4个课时的时间进行这项活动,经过学生们的精心准备,部分同学采取边讲解边板书的形式,讲解思路清晰,案例分析到位,超出了预期的效果。
2.2.3假期社会实践为了让医学生更真切地感受到法律对其所学专业和将来所要从事的职业的作用,也为了让学生更深刻地体会到现今社会中医疗纠纷、医患关系及医闹事件的紧张性和严重性,笔者专门以该课题为中心,要求学生假期对医疗纠纷、医患关系、医闹事件及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进行简单的力所能及的调查,并以不少于2000字的调查报告形式上交假期作业,从学生上交的调查报告中看出80%以上的学生认真进行了调查或访问,20%左右的学生只是为了完成作业而进行的网络资源的抄袭,但因为要求作业必须是手写的而不能是打印的,所以这20%左右的学生在抄袭的过程中也会有些许收益。而另外80%左右的学生则通过此次调查或访问,加深了对法律与医学生、医护人员、医疗纠纷、医患关系及医闹事件的认识,从而也激发了他们对获取法律知识的渴望。
3教育教学改革的结果
一方面,从课堂上学生的反应和参与课堂讨论的积极性上来看,此次进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收效颇丰,要比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按部就班的灌输式、填鸭式的课堂教学效果好,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从学生假期调查作业的完成情况来看,80%以上的学生把自己课堂上学到的法律知识融入了具体的调查研究之中,而调查过程中一些具体的案例案件又进一步激发了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医学生是医疗从业后备力量,是未来医务人员队伍的主力,这支队伍的自身健康即它的责任感、业务能力和人文情怀是否经得起社会风雨的考验,事关医疗安全和医学科学进步的大计,法学教育不能解决所有的需要,但如果缺项是不可想象的。医学是一项涉及多学科、多领域的综合学科,其中的复杂和精细都迫切要求运用法律的手段加以规范和调整,法律在这一过程中不但起到促进医学进步的作用,也不失其保驾护航的作用。当医疗实践和医学科学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时候,也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对其成果加以研究,因为医学的发展常与随之而来的道德、伦理、法律问题有无法摆脱的关系,如果脱离了法律的规范,也许医学也会走向它的反面[2]。探讨和研究怎样在不影响其专业基础知识学习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其法律教育教学体系,以提高医学生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明晰其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合理合法履行其救死扶伤的职责是值得人们长期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爱因斯坦.爱因斯坦文集,第3卷[M].2版,许良英,赵中立,张宣三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358.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方法包括超声、射线、磁粉、渗透、涡流、目视、泄漏检验等。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依据本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核准在国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人员的资格,并组织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及相关考核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二)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成员实施备案;
(三)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
第七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
核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相关管理工作经验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能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八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考试大纲;
(二)编制有关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题库;
(三)审查报考人员的资格和考核结果;
(四)管理有关档案;
(五)具体负责发放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证书。
第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相关单位、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
资格鉴定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当为已取得Ⅲ级证书的无损检验方面的专家。资格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名单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承担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件:
(一)具有与拟从事的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考核场所、档案室、检验设备和仪器;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考核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考核单位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考核工作程序;
(二)具体组织资格考核;
(三)管理检验设备、仪器、试块或者试件;
(四)管理报考人员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
第十二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和Ⅲ级(高级)。资格考核按照不同的等级、方法分别进行。
第十三条Ⅰ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一)调整和使用仪器设备;
(二)在Ⅱ级或者Ⅲ级人员监督指导下,根据操作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活动,并记录检验结果;
(三)依据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定,但不得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Ⅱ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一)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技术操作规程;
(二)安装和校准仪器设备,具体实施无损检验活动;
(三)依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评价检验结果;
(四)编写和签署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五)培训和指导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无损检验人员。
第十五条Ⅲ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一)确定无损检验技术和工艺,监督和管理无损检验活动;
(二)依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评定检验结果;
(三)编制特殊的无损检验工艺;
(四)没有验收准则可供引用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验收准则;
(五)培训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和Ⅱ级人员。
第十六条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
其中,申请报考Ⅱ级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检验方法的Ⅰ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不具备相应检验方法的Ⅰ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的,其实践经历时间应当加倍。
报考Ⅲ级人员的实践经历时间为获得相应方法Ⅱ级资格证书后的时间。上述经历应当至少有一半时间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报考Ⅲ级的人员应当持有2个以上有效Ⅱ级资格证书,且应当含有所申请报考方法的核Ⅱ级资格证书;申请UT、RT和ET的Ⅲ级人员还应当具有PT或者MT的Ⅱ级资格证书,申请PT、MT、LT和VT的Ⅲ级人员还应当具有UT、RT或者ET的Ⅱ级资格证书。
已经取得其他机构相应方法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满足了相应级别的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报考同等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
(二)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视力条件:
1、裸视或者经过矫正的视力要求达到5.0以上;
2、报考人员的辨色视力应当达到能区分与无损检验方法有关的颜色对比度。
(三)近3年未被吊销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申请报考的人员应当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交下列主要证明文件:
(一)学力证明;
(二)聘用单位出具的培训经历和实践经历证明;
(三)医院出具的视力证明;
(四)已持有的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应当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自收到相关证明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报考人员是否可以参加资格考核。
第十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Ⅰ、Ⅱ级资格考核包括笔试和操作考试,Ⅲ级考核包括笔试、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笔试采用闭卷模式,笔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试试题内容与范围按照相应方法的各级考试大纲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笔试内容包括“通用考试”和“核安全设备专业考试”两部分。
通用考试主要考查报考人员的无损检验基础知识,检查报考人员对考试大纲中规定的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民用核安全设备专业考试是考查报考人员将有关无损检验技术应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能力,包括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有关知识和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专业考试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Ⅰ级和Ⅱ级人员考试内容应当包括:核安全方面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系统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保证方面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安全设备用特殊的无损检验技术以及在核辐射环境中工作时的辐射防护知识;无损检验操作技能;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用无损检验的标准知识,尤其是国际公认的核设备用无损检验标准知识。
(二)Ⅲ级人员的考试内容,除前述对Ⅰ级和Ⅱ级人员所进行的考试内容以外,还应当包括:主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选材原则、材料型号、性能,以及这些材料在制造过程中和运行环境下可能产生缺陷的机理和性质;各主要系统所执行的核安全功能,以及这些系统中各主要设备的核安全级别;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的无损检验新技术和新工艺。
第二十一条操作考试主要是考查报考人员正确应用无损检验仪器进行操作,出具检验结果并对结果进行评价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综合答辩主要是考查报考人员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理论、方法和实践操作等方面的综合应用能力。
第二十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的资格考核申请、相关资料以及考试结果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资格鉴定委员会对考试结果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有舞弊行为的,由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停考1年。
第四章资格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通过的报考人员的下列主要材料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
(一)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的资格考核申请;
(二)学力证明;
(三)由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考核单位出具的考核成绩;
(四)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审查意见;
(五)已持有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并将核准结果送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核准通过的,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核准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人员姓名及聘用单位;
(二)考试合格项目及资格等级;
(三)有效期限;
(四)证书编号。
第二十七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合格项目的有效期限为5年。无损检验人员连续脱离无损检验专业工作1年以上,该项目自动废止。
第二十八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拟继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出更新申请,并提交下列主要材料:
(一)聘用单位推荐信;
(二)医院出具的视力证明;
(三)连续脱离无损检验专业工作未超过1年的证明;
(四)聘用单位出具的未发生过责任事故、重大技术失误的证明。
资格鉴定委员会对前款规定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申请人方可参加更新证书考核。
Ⅰ、Ⅱ级更新证书考核为操作考试,Ⅲ级更新证书考核包括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
第二十九条考核合格并经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将更新证书考核结果连同更新证明材料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
经核准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其在资格证书限定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无损检验活动。
第三十一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中执业。
无损检验人员变更聘用单位的,应当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出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变更申请,由发证机关更换新的资格证书,并告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更新后的证书有效期适用原证书的有效期。
第三十二条已取得国外相关无损检验资格证书的境外单位的无损检验人员,需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的考核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考核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组织机构、场地和设施、人员师资力量、考试大纲及实施细则、考试管理制度、考试计划及实施、文件和记录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有义务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六条无损检验结果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无损检验人员担任,并经其聘用单位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并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一)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严重错误的;
(二)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或者结论的;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核安全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超出资格证书限定范围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无损检验活动,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聘用单位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伪造、变造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
(一)考核单位条件变化,不满足规定的要求;
(二)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考试;
(三)资格考核工作质量低劣;
(四)严重违规,弄虚作假。
第四十一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考核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核单位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泄露考试内容的;
(二)考试过程中有行为的;
(三),导致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结果失实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资格考核公正性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方法包括超声、射线、磁粉、渗透、涡流、目视、泄漏检验等。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依据本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核准在国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人员的资格,并组织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及相关考核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二)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成员实施备案;
(三)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
第七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
核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相关管理工作经验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能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八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考试大纲;
(二)编制有关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题库;
(三)审查报考人员的资格和考核结果;
(四)管理有关档案;
(五)具体负责发放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证书。
第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相关单位、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
资格鉴定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当为已取得Ⅲ级证书的无损检验方面的专家。资格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名单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承担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件:
(一)具有与拟从事的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考核场所、档案室、检验设备和仪器;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考核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考核单位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考核工作程序;
(二)具体组织资格考核;
(三)管理检验设备、仪器、试块或者试件;
(四)管理报考人员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
第十二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和Ⅲ级(高级)。资格考核按照不同的等级、方法分别进行。
第十三条Ⅰ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一)调整和使用仪器设备;
(二)在Ⅱ级或者Ⅲ级人员监督指导下,根据操作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活动,并记录检验结果;
(三)依据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定,但不得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Ⅱ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一)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技术操作规程;
(二)安装和校准仪器设备,具体实施无损检验活动;
(三)依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评价检验结果;
(四)编写和签署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五)培训和指导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无损检验人员。
第十五条Ⅲ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一)确定无损检验技术和工艺,监督和管理无损检验活动;
(二)依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评定检验结果;
(三)编制特殊的无损检验工艺;
(四)没有验收准则可供引用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验收准则;
(五)培训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和Ⅱ级人员。
第十六条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
其中,申请报考Ⅱ级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检验方法的Ⅰ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不具备相应检验方法的Ⅰ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的,其实践经历时间应当加倍。
报考Ⅲ级人员的实践经历时间为获得相应方法Ⅱ级资格证书后的时间。上述经历应当至少有一半时间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报考Ⅲ级的人员应当持有2个以上有效Ⅱ级资格证书,且应当含有所申请报考方法的核Ⅱ级资格证书;申请UT、RT和ET的Ⅲ级人员还应当具有PT或者MT的Ⅱ级资格证书,申请PT、MT、LT和VT的Ⅲ级人员还应当具有UT、RT或者ET的Ⅱ级资格证书。
已经取得其他机构相应方法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满足了相应级别的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报考同等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
(二)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视力条件:
1、裸视或者经过矫正的视力要求达到5.0以上;
2、报考人员的辨色视力应当达到能区分与无损检验方法有关的颜色对比度。
(三)近3年未被吊销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申请报考的人员应当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交下列主要证明文件:
(一)学力证明;
(二)聘用单位出具的培训经历和实践经历证明;
(三)医院出具的视力证明;
(四)已持有的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应当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自收到相关证明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报考人员是否可以参加资格考核。
第十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Ⅰ、Ⅱ级资格考核包括笔试和操作考试,Ⅲ级考核包括笔试、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笔试采用闭卷模式,笔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试试题内容与范围按照相应方法的各级考试大纲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笔试内容包括“通用考试”和“核安全设备专业考试”两部分。
通用考试主要考查报考人员的无损检验基础知识,检查报考人员对考试大纲中规定的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民用核安全设备专业考试是考查报考人员将有关无损检验技术应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能力,包括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有关知识和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专业考试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Ⅰ级和Ⅱ级人员考试内容应当包括:核安全方面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系统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保证方面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安全设备用特殊的无损检验技术以及在核辐射环境中工作时的辐射防护知识;无损检验操作技能;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用无损检验的标准知识,尤其是国际公认的核设备用无损检验标准知识。
(二)Ⅲ级人员的考试内容,除前述对Ⅰ级和Ⅱ级人员所进行的考试内容以外,还应当包括:主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选材原则、材料型号、性能,以及这些材料在制造过程中和运行环境下可能产生缺陷的机理和性质;各主要系统所执行的核安全功能,以及这些系统中各主要设备的核安全级别;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的无损检验新技术和新工艺。
第二十一条操作考试主要是考查报考人员正确应用无损检验仪器进行操作,出具检验结果并对结果进行评价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综合答辩主要是考查报考人员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理论、方法和实践操作等方面的综合应用能力。
第二十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的资格考核申请、相关资料以及考试结果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资格鉴定委员会对考试结果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有舞弊行为的,由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停考1年。
第四章资格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通过的报考人员的下列主要材料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
(一)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的资格考核申请;
(二)学力证明;
(三)由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考核单位出具的考核成绩;
(四)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审查意见;
(五)已持有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并将核准结果送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核准通过的,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核准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人员姓名及聘用单位;
(二)考试合格项目及资格等级;
(三)有效期限;
(四)证书编号。
第二十七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合格项目的有效期限为5年。无损检验人员连续脱离无损检验专业工作1年以上,该项目自动废止。
第二十八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拟继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出更新申请,并提交下列主要材料:
(一)聘用单位推荐信;
(二)医院出具的视力证明;
(三)连续脱离无损检验专业工作未超过1年的证明;
(四)聘用单位出具的未发生过责任事故、重大技术失误的证明。
资格鉴定委员会对前款规定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申请人方可参加更新证书考核。
Ⅰ、Ⅱ级更新证书考核为操作考试,Ⅲ级更新证书考核包括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
第二十九条考核合格并经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将更新证书考核结果连同更新证明材料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
经核准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其在资格证书限定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无损检验活动。
第三十一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中执业。
无损检验人员变更聘用单位的,应当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出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变更申请,由发证机关更换新的资格证书,并告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更新后的证书有效期适用原证书的有效期。
第三十二条已取得国外相关无损检验资格证书的境外单位的无损检验人员,需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的考核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考核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组织机构、场地和设施、人员师资力量、考试大纲及实施细则、考试管理制度、考试计划及实施、文件和记录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有义务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六条无损检验结果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无损检验人员担任,并经其聘用单位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并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一)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严重错误的;
(二)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或者结论的;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核安全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超出资格证书限定范围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无损检验活动,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聘用单位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伪造、变造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
(一)考核单位条件变化,不满足规定的要求;
(二)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考试;
(三)资格考核工作质量低劣;
(四)严重违规,弄虚作假。
第四十一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考核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核单位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泄露考试内容的;
(二)考试过程中有行为的;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指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居住在本市的成年育龄人员。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在本市居住、预期将离开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遵循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以常住非本市户籍人口为基数,按照本市户籍人口标准纳入财政预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按照流动人口规模予以配备。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检查考核及奖惩办法;
(三)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健全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做好信息交互、层级监控和个案通报等工作;
(四)加强基层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合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协作,协调解决服务和管理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公安、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民政、城管执法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流动人口信息的采集、更新和注销;居住证办理及年度签注时,核对、更新流动人口婚育情况;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二)卫生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医疗机构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项目;负责流动人口围产期检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等信息的采集;依法查处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采集流动人口就业信息,推进流动就业人口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事业;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政策纳入就业培训;监督流动就业人口婚、产假的落实情况;
(四)城管执法部门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教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婚姻登记、入园入学和营业执照时,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等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三)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奖励和优待政策;
(四)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和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
(五)健全现居住地和户籍地之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婚姻状况、怀孕生育、计划生育措施等信息,通过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反馈计划生育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一)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集、核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二)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卡”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节育联系单等;
(三)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告知流动人口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以及可以免费享受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服务项目和奖励、优待政策等;
(四)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第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环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已婚育龄妇女实施围产期检查、分娩、计划生育手术等信息登记工作时,应当查看其身份证明、婚育证明;妊娠十四周以上引产的还应当查验其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相关证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规定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警示标志,做好超声设备、终止妊娠药品等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一)确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依法落实生育保险、奖励优惠和休假待遇等;
(二)聘用已婚育龄妇女时,应当查验婚育证明或管理服务卡,对无婚育证明或管理服务卡的应当督促其办理;
(三)配合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展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四)发现育龄妇女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或者生育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了解流动人口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房屋出租(借)人发现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违反法定条件怀孕、生育、非法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宣传、便民维权、救助帮扶等活动,引导流动人口实现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向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第十五条本市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管理服务卡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开展计划生育政策宣传,落实责任承诺,实施信息管理和生育管理,提供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和奖励、优待。
已婚育龄妇女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婚育证明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管理服务卡。符合办理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凭管理服务卡可以享受下列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等知识普及活动;
(二)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免费享受本市规定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服务;
(四)享受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奖励;
(五)其他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和奖励帮扶。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在本市生育第一个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办理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居住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婚育证明或管理服务卡,男方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在本市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出示女方户籍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再生育证明。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
育龄妇女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当及时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终止妊娠。
流动人口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十九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现流动人口违反法定条件生育子女,未缴纳社会抚养费或没有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社会抚养费时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与当事人户籍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互相配合、协商征收。户籍地积极配合的现居住地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条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查实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参与登记、核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公安、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民政、城管执法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分别由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