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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的重点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4-03-29 11:43:2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野生动物保护的重点,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野生动物保护的重点

篇1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中规定: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划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两种,并在其他条文中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它们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

一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大熊猫、金丝猴、长臂猿、中华鲟、云豹、亚洲象、梅花鹿、藏羚羊、中华沙秋鸭、丹顶鹤等80余种。

二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短尾猴、穿山甲、黑熊、小熊猫、马鹿、黄羊、雪兔、巨松鼠、天鹅、鸳鸯等120余种。

(来源:文章屋网 )

篇2

关键词:野生动物;食用野生动物;法律完善

从我国有关保护野生动物法律的情况来看,仍然存在对野生动物的危害行为不够重视的情况,虽然对一些危害行为进行了规定,比如出售、购买等,但对食用行为几乎没有规定,《刑法》《动物检疫法》等其他有关法律规章对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制也不够具体和严密,惩罚力度不够,在现实的实施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销售野生动物行为规制的不严密,食用行为规制的缺失,放纵了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那么,我国关于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存在哪些问题?存在问题的原因有哪些以及如何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本文拟从以上几个部分对此进行探讨,以期解决有关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存在的不足。

一、严禁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存在的问题

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条文散见于不同的法律之中,当前没有任何法律可以完全覆盖这种行为,要推动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的完善,首先必须深入对规制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诊断。具体而言,严禁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存在以下问题:

(一)“野生动物”概念的界定不适宜

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①的规定,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仅限于《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其他相关保护条例以及《刑法》中的规定都是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规定为基础界定的。将野生动物的范围进行限定,缩小了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并不利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首先,《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范围以外的野生动物得不到有效保护。生态系统是一个相互联系、环环相扣的圈子,任何生物在其中都有它的作用所在,那些不被保护的野生动物,可能会受到人为的伤害,影响生态的平衡。其次,有关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名录没有随着现实情况的变化而进行动态更新,很多内容已经滞后于物种种群的变化,势必会产生对野生动物保护不到位的情况。最后,对有特别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界定主要见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但该名录制定于2000年,到现在为止经过了20多年的发展,但该名录尚未进一步修改,与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情况已经相去甚远。因此,将“野生动物”仅仅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对其他野生动物保护力度较弱,可能会引起人类对其他野生动物的滥捕滥杀进而食用的行为,当这种行为没有得到法律的严密规制,其他野生动物最终将成为濒危动物,生态系统可能也会走向失衡。

(二)相关法律缺少对需求端的管控

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大部分都是对供给端进行规制,而对需求端的管控相对较少。立法对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规定,但是规定条款较少,难以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完全涵盖,而且规定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强,现实中鲜有食用野生动物者被处罚[1]。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①的相关规定,对于公民购买特定野生动物的行为,根据情节来确定是处以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此外,《刑法》中规定的各种有关捕杀野生动物的罪名,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司法解释②规定,都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制定了相关处罚措施,但是这些法条主要禁止的是为了食用而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重点在于“购买”,对于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仅仅只是一笔带过,规定得非常模糊。其他相关法律中也未对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规定法律责任。无论是法条的规定,还是司法解释,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都重在于对销售行为的规范,而对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缺少明确的指引。

(三)有关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衔接不足

由于野生动物自身可能会携带多种病毒,因此会引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应该筑成一张严密的法网,严格规制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以该法为基础的相关条例和《刑法》规定,初心都在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等重点在于对疫病的预防和控制,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缺少紧密联系,因此未能在保护野生动物和防控疫病之间创造一种平衡。《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其中包括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会产生传染病风险的野生动物也应当属于这一类,但《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以及《传染病防治法》都没有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禁止食用有传染病风险的野生动物。同时,《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渔业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对动物的定义尚未实现内在统一,无法确保无缝对接。

二、严禁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所造成的局限性

立法目的,是立法者通过制定法律文本,意图有效地调控社会关系的内在动机,它既是法律创制也是法律实施的内在动因[2]。《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即是规定了其制定法律的目的,在该立法目的的支配下,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基础的有关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所建立的法的秩序就存在一些漏洞,立法目的存在的这种漏洞,就造成了对野生动物界定的范围过窄,从而不利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首先,有关保护野生动物法律的保护对象仅为法律规定的种类,那么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就仅仅停留在了对野生动物的个别保护,而忽视了保护整个野生动物群体。其次,根据这一立法目的可知,相关法律没有贯彻平等保护的原则,只保护了部分法律规定的稀有动物,而忽视了保护其他野生动物,违背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目的。最后,该立法目的视角单一,缺乏从公共卫生安全的视角开展野生动物的保护。

(二)对野生动物“重利用,轻保护”的立法理念

有关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缺乏对需求端的管控,主要在于对野生动物存在着“重利用,轻保护”的立法理念。我国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都是基于对资源的有效利用而制定的,像《野生动物保护法》更多的是对野生动物经济价值的保护,但是却忽略了野生动物在生态、物种中存在的作用。2016年修改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去除了将野生动物作为资源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对野生动物保护的一种进步,但实际上,在这些规定背后所表达的思想,是对野生动物更大程度的利用。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③规定,野生动物仍然是作为一种资源在进行保护和利用,其他许多条例也规定了对野生动物的猎捕行为,这些条文看似是在保护野生动物,实则是为了对野生动物更好地进行利用。

(三)现行法律存在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

《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8年来经过了四次不同程度的修改,2004年和2009年对该法的修改都见于细微之处,是为了适应其他法律的变更。2016年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了大范围的修改,它部分调整了立法目的,修改了很多基本内容,更改了一些保护标准,增设了一些新的规定,并强化了法律责任[3]。2018年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对检疫条款的细微调整,以及修改了处罚的行政机关。纵观《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四次修改,除了2016年对其进行了大范围的修改,其他几次修改都未涉及实质内容,经过了三十多年的发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跟社会存在脱节。《刑法》自1997年来几经修改,但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条款变化不大。野生动物的情况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变化,随着人们对野生动物的破坏以及自然环境的变化,野生动物的现实情况也发生了许多变化。因此,在社会经济条件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也会产生不同的要求,现行法律已经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

三、严禁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的完善建议

在现在这样一个物质充足的现代文明社会,猎食野生动物已无太大必要,但事实上还是有很多人,或是出于猎奇心理,或是听信野生动物肉鲜味美的民间言论而食用野生动物,面对这种现实,迫切需要对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基于以上问题,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扩大对“野生动物”概念的界定

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所保护的野生动物,仅限于《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内容,根据立法目的,对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保护,是对野生动物进行利用,从而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这是“重利用,轻保护”的思维惯性。但是否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不应该成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标准。国际上对野生动物的定义为“所有非经人工饲养而生活于自然环境下的各种动物”,而在我国,存在着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概念。但是,既然有些野生动物已经被允许人工养殖,根据国际上对野生动物的定义,这些被豢养的动物只能算是一种“特种养殖经济动物”。对野生动物的划分管理应该以来源而非物种,在这种划分下,对野生动物的管理才能有效,也有利于对养殖业的保护。因此,对野生动物的定义应当进行扩大,但不能无限扩大,用“概括+列举”的方式,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更改为“本法所规定的野生动物,是指所有的陆生、水生非经人工饲养生活于自然环境下的动物”。其他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基础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应当一并将野生动物的概念修改。

(二)实施全链条管控,不仅对供求端的行为

进行规制,还要增加对消费端的法律规制2003年,很多学者提出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建议,“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也被提及,但2004年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改时,并没有采纳这种倡议。在2016年,对《野生动物保护①《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法》的修订时,增加了对违法经营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但是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的规定①,其所规制的只是购买行为,而缺少食用行为,因此,即使2016年对法律的大修上,《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立法者对具体社会情况认识不足,法律规定仍然存在着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因此,面对这样的现实情况,应当对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应当明令禁止生产、经营、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在民法中规定食用野生动物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增加因食用野生动物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刑事责任。

(三)完善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的衔接

基于现实的法律情况,在接下来的立法工作中,应当在《传染病防治法》中增加对可能引发疫情传播的野生动物的禁食的规定,即只要可能成为疫源体,都应该受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同时,现行《刑法》也应当扩充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可以将非法捕猎、杀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某些病毒传播高风险的一般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以及加工、制作某些病毒传播高风险的一般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用于食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处以相当的刑罚[4]。2020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要结合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源头防控。一方面严惩非法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注意发现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监管漏洞,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公诉机关,有义务履行其监督职能,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与威胁人类生命安全的行为作斗争。基于此,应当对公益诉讼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扩大公益诉讼的范围。

参考文献

[1]毛涛.全链条管控食用野生动物行为[N].中国环境报,2020-02-06(3).

[2]刘风景.立法目的条款之法理基础及表述技术[J].法商研究,2013,30(3):48-57.

[3]李丽.聚焦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J].生态经济,2016,32(8):10-13.

篇3

第一条为了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凡在本市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教学、科研、资源开发、经营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主管农(林)业、渔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实施,分别主管辖区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市、区、县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渔政管理检查站(以下统称为野生动物保护机构),在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处理违法行为。渔政管理检查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的职权,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公安、工商、海关、动植物检疫、商品进出口检验、环保、畜牧、园林、交通运输、邮政、商业、外贸、旅游、教育、科研、医药、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七条野生动物保护机构的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基金。基金来源包括财政专项拨款、野生动物保护机构自行筹集、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野生动物保护基金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应当全部用于本市的野生动物保护事业。

第二章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

第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第十条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不允许污染破坏,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禁止堆积、倾倒污染物。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其污染排放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本市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索饵地区或者水域,可以划定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或者禁猎区、禁渔区。

本市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划定,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禁猎区的划定,由区、县野生动物保护机构提出,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本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因教学、科研、养殖、展览、交换、赠与、药用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需要猎捕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市野生动物保护机构审核,报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或者捕捞证等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取得许可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许可证件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作业,防止误猎、误捕、误伤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

对误伤的野生动物应当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对误捕的野生动物必须立即放生;对已死亡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立即报告当地野生动物保护机构处理。

第十三条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炸药、毒药、猎套、地弓等工具,或者采用火攻、电击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第十四条确需进入本市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或者禁猎区内,对野生动物进行考察、教学实习、采集标本或者摄影、录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分别向市或者区、县野生动物保护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安排。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请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十六条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许可证核定的野生动物种类进行驯养繁殖并认真管理;终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时,必须办理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伤害和虐待驯养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则。

第十七条经营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向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证后,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十八条猎捕本市少数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取得狩猎证,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经批准,猎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野生动物保护机构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方法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应当全部用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因教学、科研、养殖、展览、药用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交换、赠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交换、赠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以及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市境的,必须凭有关许可证件,向市野生动物保护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野生动物准运证。交通运输、邮政等部门凭野生动物准运证准予运输、邮寄、携带。

运输、邮寄、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

第二十一条进口、出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野生动物保护机构设检查员,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猎捕、驯养繁殖等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野生动物保护检查员的检查和监督管理。

检查员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检查证。

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宣传教育、资源调查、科学研究、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效的;

(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发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

(四)在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有重要贡献的;

(五)在基层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五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执行。

非法捕杀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猎捕非国家或者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赔偿损失,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未经许可,擅自驯养繁殖国家或者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或者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超越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三十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经营、运输、携带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超过限额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超额部分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伪造、倒卖、转让有关许可证件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野生动物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凡有下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拒绝、阻碍保护野生动物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哄抢、盗窃或者破坏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设备或者设施的;

(三)哄抢、盗窃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四)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收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时,必须出具财政部门制定的罚没款统一收据。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没收的实物,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一并处理。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及野生动物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4

尊敬的各位领导:

感谢您们对我县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关心指导。我县高度重视林业生态建设,成立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生态景观林工程建设,大力开展造林绿化、节点绿化、四旁绿化等活动。全力推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建设,大力发展和培育森林资源,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和森林资源保护,为野生动物提供了良好的栖息环境。借此机会,就我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工作情况作简要汇报。

一、县情现状

某县位于xx,全县幅员面积xx平方公里,辖xx县xx乡、xx个村、xx个组,总人口xx万人。是xx生态建设重点县,林地面积xx万亩,森林覆盖率xx%,是全省重点国有林区县,也是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核心区。原始生态旅游资源丰富,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AAAAA级景区xx享誉中外,xx特色文化独具魅力。独特的地形地貌以及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为珍稀野生动植物的生长繁育提供了良好的生存空间,县境内有陆生脊椎动物xx余种,其中列为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大熊猫、黑熊、牛羚、金丝猴、小熊猫、短尾猴,大灵猫、岩羊、红腹锦鸡等xx种,是全国少有的天然物种基因库。

二、主要工作情况

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以来,我县坚持“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把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提高到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猎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促进了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为认真贯彻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我县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板报、标语、图册等媒介和载体,大力宣传普及,确保人人皆知。一是广泛宣传。以“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时间节点为契机,采取街头咨询、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横幅标语和科普挂图、现场讲解等方式,广泛普及保护鸟类、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做法及成效。县人大主席团部分成员和农业中心按照上级文件的要求,坚持“保护资源、惩治非法、规范经营、强化监管”的原则,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多措并举,高密度、广角度地对全县猎捕、运输、经营、收购、出售(加工)野生动物行为进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一是成立了分管班子成员郑丰任组长,县派出所、县综治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同时成立了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农业中心。二是加强协调。在工作开展过程中,我县主动与工商、广电、教育等部门协调配合,高效联动,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合力。三是召开了2019年野生动物保护综合执法专项行动会议,明确了专项行动的内容和重点、实施步骤、措施及要求。

(二)强化宣传,提高意识。为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我县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多层面宣传发动,在全县形成了关心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局面。一是制作了部份永久宣传标牌。二是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在全县范围发放宣传册,努力提高广大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三)突出重点,查处整治。一是全面调查摸底。通过对餐馆酒家、集贸市场等场所的初步摸排,做到家底清,情况明。二是重点查处打击。

(四)强化管理,加强保护。近年来,县、县高度重视林业生态和水资源保护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天然林保护、加快推进水源涵养林、扩容增绿、董寨鸟类乐园绿化等林业工程建设,为野生动物提供了良好的栖息环境,优化了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同时,加强森林防火、森林资源保护,探索建立野生动物保护的长效机制,逐步把专项整治行动转变为常态化管理工作。

三、贯彻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县保护野生动物执法机制缺乏

县人民政府没有执法权,难以及时有效开展打击猎杀野生动物和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保护野生动物基础保障能力薄弱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监测设施、手段、装备相对落后,很难适应工作的需要,存在缺技术、缺经费和机构问题。

(三)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不强

主要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进农村、餐馆、社区和学校的宣传力度不够。群众了解不多,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还没有深入人心。部分工作人员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不强。

四、贯彻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几点建议

(一)宣传力度还需加大

一些群众和经营利用户对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知晓度不够,关心、保护野生动物意识不够,应采取多种形式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进农村、进餐馆、进社区、进学校、进市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及网络,广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定期到学校开办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知识讲座,与酒店、餐馆、农家乐签到禁止经营野生动物协议书。通过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维持生态平衡,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让保护爱护野生动物逐渐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二)进一步加大违法查处力度

对违法从事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对设套捕兽、张网捕鸟、电鱼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对境内的餐饮行业不定期进行检查,严禁烹饪销售野生动物菜品。对非法贩卖、经营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

篇5

关键词:野生动物;法治体系;保护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333228

近年来,对外贸易逐渐频繁,野生动物偷猎、野生动物制品走私现象也愈加严重。我国虽然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措施,构建了相应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制体系。然而野生动物保护理论仍不健全,实际野生动物保护过程中仍存在着一定问题,因此对相关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具有一定必要性。

1 野生动物概述

所谓野生动物,一般指的是野外生存的、珍贵的且濒临灭绝的陆生与水生动物,说是具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野外生存动物。野生动物的范畴中不应当包括人工驯养繁殖后出生的野生动物,但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却没有对野生动物的准确范畴进行界定,这就导致我国保护野生动物的执法过程中面临困境,难以有效地区分人工饲养的濒危动物与野外生存的濒危动物,导致人工饲养并放生的野生动物遭到大肆偷猎。对野生动物概念的不清晰也导致了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不明确,难以对野生动物偷猎现象进行有效监管[1]。

2 野生动物保护理论

2.1 栖息地保护理论

我国政府明确了保护及改善野生动物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利用,保护珍贵动物植物的原则,同时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规定。然而在自然保护区实际法律制度执行的过程中存在法律法规协调性差的问题,栖息地保护法律法规间存在着执法冲突以及执法疏漏现象,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理论层级较低,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因此我国相关政府部门着手对野生动物物种栖息地建立统一的监测、管理系统,尽可能根据随季节迁徙野生动物的迁徙路线,构建相应的野生动物栖息地网络,从而合理地规划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整体布局。在野生动物栖息地法律法规设置过程中,应当从整体看待野生动物的保护问题,将我国野生动物当做可持续发展资源看待,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和交流,从而保证野生动物栖息地管理的统一性。在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时,应当尽可能地区分人为活动。

2.2 致害补偿理论

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不仅仅应当深入分析野生动物的生活习性,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居民的存在,对人地关系进行重新定位。在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应当保证人类活动尽可能不干扰野生动物的正常生存,通过限制社区居民的主体行为,实现人与自然的整体和谐。但是在居民日常生活动,有关单位与个人仍是不可避免对野生动物的生存造成一定危害,因此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以及处罚措施。并且当居民因为保护野生动物遭受损失时,可以向相关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2]。为了实现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合理性,应当明确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具体补偿范围,将补偿范围缩小至国家与地方规定的的保护名录在册的重点野生动物,对保护了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补偿,保证其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还应当明确补偿损失的范围,应当根据单位或个人的具体损失情况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补偿,在补偿费用上可以通过商业保险机制筹措资金,也可以最大限度地争取社会资金。

2.3 物种保护理论

在保护野生动物的过程中,受到不恰当人类活动的影响,会破坏野生动物物种的多样性,从而破坏野生动物生态保护区的稳定性,进而损害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生存与发展。野生动物物种的多样性可以有效地保证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不仅可以满足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提升需求,还可以有效的推进我国社会的发展。现阶段人们不恰当生活活动对生物多样性的减损的危害一般指向未来,会影响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野生动物资源的枯竭,因此我国政府亟需着手加强对野生动物物种的保护,这就需要加强对偷猎问题的监管与惩罚。我国现阶段出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捕猎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濒危野生动物[3]。为了实现野生动物资源的持续性开发,应当对野生动物物种多样性进行保护,通过制定相应的物种保护法律法规,对可持续捕获水平进行准确估计,对濒危野生动物进行集中保护,保证野生动物种群保持在可持续产出的水平之上。国家应该加大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和财政投入,让老百姓了解相关的法律,保护措施。对于爱好野生动物保护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让一些物种能够在适当的环境中予以生存和得到保护。让全社会能够关心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持人与大自然的和谐统一。

3 结 论

现阶段野生动物保护理论之所以在实践领域引发争议,根本原因就是人们未能在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与伦理关系达成共识。我国现阶段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坚定不移地走着可持续发展道路,这就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野生动物物种的保护,明确有效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理论,保证我国生态环境的多样性。

参考文献

[1] 刘欣.基于亚洲象保护的我国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机制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