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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的重点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4-03-29 11:43:2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野生动物保护的重点,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野生动物保护的重点

篇1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中规定: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划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两种,并在其他条文中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它们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

一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大熊猫、金丝猴、长臂猿、中华鲟、云豹、亚洲象、梅花鹿、藏羚羊、中华沙秋鸭、丹顶鹤等80余种。

二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短尾猴、穿山甲、黑熊、小熊猫、马鹿、黄羊、雪兔、巨松鼠、天鹅、鸳鸯等120余种。

(来源:文章屋网 )

篇2

关键词:野生动物;食用野生动物;法律完善

从我国有关保护野生动物法律的情况来看,仍然存在对野生动物的危害行为不够重视的情况,虽然对一些危害行为进行了规定,比如出售、购买等,但对食用行为几乎没有规定,《刑法》《动物检疫法》等其他有关法律规章对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制也不够具体和严密,惩罚力度不够,在现实的实施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销售野生动物行为规制的不严密,食用行为规制的缺失,放纵了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那么,我国关于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存在哪些问题?存在问题的原因有哪些以及如何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本文拟从以上几个部分对此进行探讨,以期解决有关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存在的不足。

一、严禁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存在的问题

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条文散见于不同的法律之中,当前没有任何法律可以完全覆盖这种行为,要推动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的完善,首先必须深入对规制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诊断。具体而言,严禁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存在以下问题:

(一)“野生动物”概念的界定不适宜

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①的规定,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仅限于《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其他相关保护条例以及《刑法》中的规定都是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规定为基础界定的。将野生动物的范围进行限定,缩小了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并不利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首先,《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范围以外的野生动物得不到有效保护。生态系统是一个相互联系、环环相扣的圈子,任何生物在其中都有它的作用所在,那些不被保护的野生动物,可能会受到人为的伤害,影响生态的平衡。其次,有关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名录没有随着现实情况的变化而进行动态更新,很多内容已经滞后于物种种群的变化,势必会产生对野生动物保护不到位的情况。最后,对有特别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界定主要见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但该名录制定于2000年,到现在为止经过了20多年的发展,但该名录尚未进一步修改,与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情况已经相去甚远。因此,将“野生动物”仅仅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对其他野生动物保护力度较弱,可能会引起人类对其他野生动物的滥捕滥杀进而食用的行为,当这种行为没有得到法律的严密规制,其他野生动物最终将成为濒危动物,生态系统可能也会走向失衡。

(二)相关法律缺少对需求端的管控

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大部分都是对供给端进行规制,而对需求端的管控相对较少。立法对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规定,但是规定条款较少,难以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完全涵盖,而且规定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强,现实中鲜有食用野生动物者被处罚[1]。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①的相关规定,对于公民购买特定野生动物的行为,根据情节来确定是处以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此外,《刑法》中规定的各种有关捕杀野生动物的罪名,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司法解释②规定,都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制定了相关处罚措施,但是这些法条主要禁止的是为了食用而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重点在于“购买”,对于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仅仅只是一笔带过,规定得非常模糊。其他相关法律中也未对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规定法律责任。无论是法条的规定,还是司法解释,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都重在于对销售行为的规范,而对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缺少明确的指引。

(三)有关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衔接不足

由于野生动物自身可能会携带多种病毒,因此会引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应该筑成一张严密的法网,严格规制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以该法为基础的相关条例和《刑法》规定,初心都在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等重点在于对疫病的预防和控制,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缺少紧密联系,因此未能在保护野生动物和防控疫病之间创造一种平衡。《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其中包括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会产生传染病风险的野生动物也应当属于这一类,但《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以及《传染病防治法》都没有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禁止食用有传染病风险的野生动物。同时,《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渔业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对动物的定义尚未实现内在统一,无法确保无缝对接。

二、严禁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所造成的局限性

立法目的,是立法者通过制定法律文本,意图有效地调控社会关系的内在动机,它既是法律创制也是法律实施的内在动因[2]。《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即是规定了其制定法律的目的,在该立法目的的支配下,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基础的有关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所建立的法的秩序就存在一些漏洞,立法目的存在的这种漏洞,就造成了对野生动物界定的范围过窄,从而不利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首先,有关保护野生动物法律的保护对象仅为法律规定的种类,那么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就仅仅停留在了对野生动物的个别保护,而忽视了保护整个野生动物群体。其次,根据这一立法目的可知,相关法律没有贯彻平等保护的原则,只保护了部分法律规定的稀有动物,而忽视了保护其他野生动物,违背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目的。最后,该立法目的视角单一,缺乏从公共卫生安全的视角开展野生动物的保护。

(二)对野生动物“重利用,轻保护”的立法理念

有关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缺乏对需求端的管控,主要在于对野生动物存在着“重利用,轻保护”的立法理念。我国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都是基于对资源的有效利用而制定的,像《野生动物保护法》更多的是对野生动物经济价值的保护,但是却忽略了野生动物在生态、物种中存在的作用。2016年修改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去除了将野生动物作为资源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对野生动物保护的一种进步,但实际上,在这些规定背后所表达的思想,是对野生动物更大程度的利用。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③规定,野生动物仍然是作为一种资源在进行保护和利用,其他许多条例也规定了对野生动物的猎捕行为,这些条文看似是在保护野生动物,实则是为了对野生动物更好地进行利用。

(三)现行法律存在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

《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8年来经过了四次不同程度的修改,2004年和2009年对该法的修改都见于细微之处,是为了适应其他法律的变更。2016年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了大范围的修改,它部分调整了立法目的,修改了很多基本内容,更改了一些保护标准,增设了一些新的规定,并强化了法律责任[3]。2018年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对检疫条款的细微调整,以及修改了处罚的行政机关。纵观《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四次修改,除了2016年对其进行了大范围的修改,其他几次修改都未涉及实质内容,经过了三十多年的发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跟社会存在脱节。《刑法》自1997年来几经修改,但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条款变化不大。野生动物的情况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变化,随着人们对野生动物的破坏以及自然环境的变化,野生动物的现实情况也发生了许多变化。因此,在社会经济条件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也会产生不同的要求,现行法律已经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

三、严禁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的完善建议

在现在这样一个物质充足的现代文明社会,猎食野生动物已无太大必要,但事实上还是有很多人,或是出于猎奇心理,或是听信野生动物肉鲜味美的民间言论而食用野生动物,面对这种现实,迫切需要对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基于以上问题,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扩大对“野生动物”概念的界定

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所保护的野生动物,仅限于《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内容,根据立法目的,对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保护,是对野生动物进行利用,从而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这是“重利用,轻保护”的思维惯性。但是否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不应该成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标准。国际上对野生动物的定义为“所有非经人工饲养而生活于自然环境下的各种动物”,而在我国,存在着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概念。但是,既然有些野生动物已经被允许人工养殖,根据国际上对野生动物的定义,这些被豢养的动物只能算是一种“特种养殖经济动物”。对野生动物的划分管理应该以来源而非物种,在这种划分下,对野生动物的管理才能有效,也有利于对养殖业的保护。因此,对野生动物的定义应当进行扩大,但不能无限扩大,用“概括+列举”的方式,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更改为“本法所规定的野生动物,是指所有的陆生、水生非经人工饲养生活于自然环境下的动物”。其他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基础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应当一并将野生动物的概念修改。

(二)实施全链条管控,不仅对供求端的行为

进行规制,还要增加对消费端的法律规制2003年,很多学者提出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建议,“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也被提及,但2004年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改时,并没有采纳这种倡议。在2016年,对《野生动物保护①《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法》的修订时,增加了对违法经营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但是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的规定①,其所规制的只是购买行为,而缺少食用行为,因此,即使2016年对法律的大修上,《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立法者对具体社会情况认识不足,法律规定仍然存在着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因此,面对这样的现实情况,应当对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应当明令禁止生产、经营、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在民法中规定食用野生动物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增加因食用野生动物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刑事责任。

(三)完善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的衔接

基于现实的法律情况,在接下来的立法工作中,应当在《传染病防治法》中增加对可能引发疫情传播的野生动物的禁食的规定,即只要可能成为疫源体,都应该受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同时,现行《刑法》也应当扩充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可以将非法捕猎、杀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某些病毒传播高风险的一般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以及加工、制作某些病毒传播高风险的一般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用于食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处以相当的刑罚[4]。2020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要结合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源头防控。一方面严惩非法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注意发现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监管漏洞,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公诉机关,有义务履行其监督职能,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与威胁人类生命安全的行为作斗争。基于此,应当对公益诉讼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扩大公益诉讼的范围。

参考文献

[1]毛涛.全链条管控食用野生动物行为[N].中国环境报,2020-02-06(3).

[2]刘风景.立法目的条款之法理基础及表述技术[J].法商研究,2013,30(3):48-57.

[3]李丽.聚焦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J].生态经济,2016,32(8):10-13.

篇3

第一条为了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凡在本市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教学、科研、资源开发、经营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主管农(林)业、渔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实施,分别主管辖区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市、区、县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渔政管理检查站(以下统称为野生动物保护机构),在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处理违法行为。渔政管理检查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的职权,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公安、工商、海关、动植物检疫、商品进出口检验、环保、畜牧、园林、交通运输、邮政、商业、外贸、旅游、教育、科研、医药、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七条野生动物保护机构的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基金。基金来源包括财政专项拨款、野生动物保护机构自行筹集、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野生动物保护基金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应当全部用于本市的野生动物保护事业。

第二章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

第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第十条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不允许污染破坏,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禁止堆积、倾倒污染物。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其污染排放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本市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索饵地区或者水域,可以划定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或者禁猎区、禁渔区。

本市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划定,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禁猎区的划定,由区、县野生动物保护机构提出,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本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因教学、科研、养殖、展览、交换、赠与、药用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需要猎捕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市野生动物保护机构审核,报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或者捕捞证等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取得许可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许可证件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作业,防止误猎、误捕、误伤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

对误伤的野生动物应当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对误捕的野生动物必须立即放生;对已死亡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立即报告当地野生动物保护机构处理。

第十三条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炸药、毒药、猎套、地弓等工具,或者采用火攻、电击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第十四条确需进入本市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或者禁猎区内,对野生动物进行考察、教学实习、采集标本或者摄影、录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分别向市或者区、县野生动物保护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安排。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请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十六条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许可证核定的野生动物种类进行驯养繁殖并认真管理;终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时,必须办理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伤害和虐待驯养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则。

第十七条经营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向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证后,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十八条猎捕本市少数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取得狩猎证,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经批准,猎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野生动物保护机构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方法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应当全部用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因教学、科研、养殖、展览、药用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交换、赠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交换、赠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以及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市境的,必须凭有关许可证件,向市野生动物保护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野生动物准运证。交通运输、邮政等部门凭野生动物准运证准予运输、邮寄、携带。

运输、邮寄、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

第二十一条进口、出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野生动物保护机构设检查员,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猎捕、驯养繁殖等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野生动物保护检查员的检查和监督管理。

检查员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检查证。

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宣传教育、资源调查、科学研究、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效的;

(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发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

(四)在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有重要贡献的;

(五)在基层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五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执行。

非法捕杀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猎捕非国家或者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赔偿损失,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未经许可,擅自驯养繁殖国家或者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或者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超越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三十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经营、运输、携带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超过限额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超额部分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伪造、倒卖、转让有关许可证件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野生动物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凡有下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拒绝、阻碍保护野生动物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哄抢、盗窃或者破坏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设备或者设施的;

(三)哄抢、盗窃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四)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收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时,必须出具财政部门制定的罚没款统一收据。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没收的实物,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一并处理。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及野生动物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4

尊敬的各位领导:

感谢您们对我县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关心指导。我县高度重视林业生态建设,成立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生态景观林工程建设,大力开展造林绿化、节点绿化、四旁绿化等活动。全力推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建设,大力发展和培育森林资源,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和森林资源保护,为野生动物提供了良好的栖息环境。借此机会,就我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工作情况作简要汇报。

一、县情现状

某县位于xx,全县幅员面积xx平方公里,辖xx县xx乡、xx个村、xx个组,总人口xx万人。是xx生态建设重点县,林地面积xx万亩,森林覆盖率xx%,是全省重点国有林区县,也是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核心区。原始生态旅游资源丰富,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AAAAA级景区xx享誉中外,xx特色文化独具魅力。独特的地形地貌以及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为珍稀野生动植物的生长繁育提供了良好的生存空间,县境内有陆生脊椎动物xx余种,其中列为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大熊猫、黑熊、牛羚、金丝猴、小熊猫、短尾猴,大灵猫、岩羊、红腹锦鸡等xx种,是全国少有的天然物种基因库。

二、主要工作情况

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以来,我县坚持“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把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提高到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猎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促进了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为认真贯彻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我县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板报、标语、图册等媒介和载体,大力宣传普及,确保人人皆知。一是广泛宣传。以“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时间节点为契机,采取街头咨询、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横幅标语和科普挂图、现场讲解等方式,广泛普及保护鸟类、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做法及成效。县人大主席团部分成员和农业中心按照上级文件的要求,坚持“保护资源、惩治非法、规范经营、强化监管”的原则,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多措并举,高密度、广角度地对全县猎捕、运输、经营、收购、出售(加工)野生动物行为进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一是成立了分管班子成员郑丰任组长,县派出所、县综治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同时成立了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农业中心。二是加强协调。在工作开展过程中,我县主动与工商、广电、教育等部门协调配合,高效联动,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合力。三是召开了2019年野生动物保护综合执法专项行动会议,明确了专项行动的内容和重点、实施步骤、措施及要求。

(二)强化宣传,提高意识。为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我县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多层面宣传发动,在全县形成了关心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局面。一是制作了部份永久宣传标牌。二是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在全县范围发放宣传册,努力提高广大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三)突出重点,查处整治。一是全面调查摸底。通过对餐馆酒家、集贸市场等场所的初步摸排,做到家底清,情况明。二是重点查处打击。

(四)强化管理,加强保护。近年来,县、县高度重视林业生态和水资源保护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天然林保护、加快推进水源涵养林、扩容增绿、董寨鸟类乐园绿化等林业工程建设,为野生动物提供了良好的栖息环境,优化了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同时,加强森林防火、森林资源保护,探索建立野生动物保护的长效机制,逐步把专项整治行动转变为常态化管理工作。

三、贯彻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县保护野生动物执法机制缺乏

县人民政府没有执法权,难以及时有效开展打击猎杀野生动物和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保护野生动物基础保障能力薄弱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监测设施、手段、装备相对落后,很难适应工作的需要,存在缺技术、缺经费和机构问题。

(三)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不强

主要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进农村、餐馆、社区和学校的宣传力度不够。群众了解不多,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还没有深入人心。部分工作人员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不强。

四、贯彻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几点建议

(一)宣传力度还需加大

一些群众和经营利用户对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知晓度不够,关心、保护野生动物意识不够,应采取多种形式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进农村、进餐馆、进社区、进学校、进市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及网络,广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定期到学校开办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知识讲座,与酒店、餐馆、农家乐签到禁止经营野生动物协议书。通过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维持生态平衡,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让保护爱护野生动物逐渐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二)进一步加大违法查处力度

对违法从事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对设套捕兽、张网捕鸟、电鱼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对境内的餐饮行业不定期进行检查,严禁烹饪销售野生动物菜品。对非法贩卖、经营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

篇5

关键词:野生动物;法治体系;保护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333228

近年来,对外贸易逐渐频繁,野生动物偷猎、野生动物制品走私现象也愈加严重。我国虽然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措施,构建了相应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制体系。然而野生动物保护理论仍不健全,实际野生动物保护过程中仍存在着一定问题,因此对相关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具有一定必要性。

1 野生动物概述

所谓野生动物,一般指的是野外生存的、珍贵的且濒临灭绝的陆生与水生动物,说是具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野外生存动物。野生动物的范畴中不应当包括人工驯养繁殖后出生的野生动物,但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却没有对野生动物的准确范畴进行界定,这就导致我国保护野生动物的执法过程中面临困境,难以有效地区分人工饲养的濒危动物与野外生存的濒危动物,导致人工饲养并放生的野生动物遭到大肆偷猎。对野生动物概念的不清晰也导致了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不明确,难以对野生动物偷猎现象进行有效监管[1]。

2 野生动物保护理论

2.1 栖息地保护理论

我国政府明确了保护及改善野生动物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利用,保护珍贵动物植物的原则,同时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规定。然而在自然保护区实际法律制度执行的过程中存在法律法规协调性差的问题,栖息地保护法律法规间存在着执法冲突以及执法疏漏现象,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理论层级较低,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因此我国相关政府部门着手对野生动物物种栖息地建立统一的监测、管理系统,尽可能根据随季节迁徙野生动物的迁徙路线,构建相应的野生动物栖息地网络,从而合理地规划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整体布局。在野生动物栖息地法律法规设置过程中,应当从整体看待野生动物的保护问题,将我国野生动物当做可持续发展资源看待,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和交流,从而保证野生动物栖息地管理的统一性。在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时,应当尽可能地区分人为活动。

2.2 致害补偿理论

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不仅仅应当深入分析野生动物的生活习性,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居民的存在,对人地关系进行重新定位。在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应当保证人类活动尽可能不干扰野生动物的正常生存,通过限制社区居民的主体行为,实现人与自然的整体和谐。但是在居民日常生活动,有关单位与个人仍是不可避免对野生动物的生存造成一定危害,因此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以及处罚措施。并且当居民因为保护野生动物遭受损失时,可以向相关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2]。为了实现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合理性,应当明确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具体补偿范围,将补偿范围缩小至国家与地方规定的的保护名录在册的重点野生动物,对保护了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补偿,保证其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还应当明确补偿损失的范围,应当根据单位或个人的具体损失情况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补偿,在补偿费用上可以通过商业保险机制筹措资金,也可以最大限度地争取社会资金。

2.3 物种保护理论

在保护野生动物的过程中,受到不恰当人类活动的影响,会破坏野生动物物种的多样性,从而破坏野生动物生态保护区的稳定性,进而损害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生存与发展。野生动物物种的多样性可以有效地保证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不仅可以满足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提升需求,还可以有效的推进我国社会的发展。现阶段人们不恰当生活活动对生物多样性的减损的危害一般指向未来,会影响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野生动物资源的枯竭,因此我国政府亟需着手加强对野生动物物种的保护,这就需要加强对偷猎问题的监管与惩罚。我国现阶段出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捕猎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濒危野生动物[3]。为了实现野生动物资源的持续性开发,应当对野生动物物种多样性进行保护,通过制定相应的物种保护法律法规,对可持续捕获水平进行准确估计,对濒危野生动物进行集中保护,保证野生动物种群保持在可持续产出的水平之上。国家应该加大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和财政投入,让老百姓了解相关的法律,保护措施。对于爱好野生动物保护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让一些物种能够在适当的环境中予以生存和得到保护。让全社会能够关心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持人与大自然的和谐统一。

3 结 论

现阶段野生动物保护理论之所以在实践领域引发争议,根本原因就是人们未能在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与伦理关系达成共识。我国现阶段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坚定不移地走着可持续发展道路,这就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野生动物物种的保护,明确有效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理论,保证我国生态环境的多样性。

参考文献

[1] 刘欣.基于亚洲象保护的我国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机制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12.

篇6

事实上,在中国候鸟迁徙“中转站”天津,大量候鸟一边迁徙,一边消亡。10月1日下午,环保组织的志愿者与天津滨海新区汉沽林业站工作人员一起巡视时,在天津汉沽中新生态城湿地中发现大面积鸟网,鸟网之多,堪称“网海”,除此之外,根据护鸟志愿者的反映:有两处布网的规模是其工作三年来见过的规模最大的,其布置水平出自专业猎捕团队。

又据报道,对于这起案件的处理,天津林业局中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和鸟类非法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人员表示并不知情。至于对盗猎分子的查处和处罚,有关人员表示,此种情形应由属地派出所直接进行处罚管理。看来,上述林业和鸟类管理部门试图撇开与此大规模捕鸟案的关系,姑且不说他们平日的管理是否存在问题,仅看他们缺乏自我反省的言论恐怕就不妥当。

如此大规模的捕鸟案不能不令人想到之前关注度极高的河南大学生掏鸟窝案件。2014年7月河南在校大学生闫某,放暑假和朋友王某掏鸟窝抓了十几只鸟出售,后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人分别被判十年半和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暂且不论此案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如果说,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隼(所有类),6只到9只就是情节严重的,须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只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闫某和王某一共抓捕和出售了16只燕隼,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因此,对他们判处十年半和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确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作出的判决。而从本案中的犯罪情节以及专业手法来看,其主观恶性程度,还有造成多鸟死亡的严重后果远远超过河南大学生捕鸟案件,但如果只是交由当地派出所处罚了事,这是一种何等轻描淡写的保护理念和执法方式?如此执法和管理,难怪会发生这么严重的捕杀鸟类案件。

事实说明,在我国,对野生动物保护做得还相当不够,特别是公众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认知,均需要司法者以及相关的行政管理人员做出正确的引导,以及平时的严格执法。其实,在立法方面,我国已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并且,今年7月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也加大了保护力度,其中规定了禁止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野生动物;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我国《刑法》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亦涉及多个罪名,如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以及非法狩猎罪。其最高刑罚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不可谓不严厉。但用刑法惩戒,哪怕再大的打击力度,虽然可以威慑、抑制非法乱捕滥猎行为,但并不能彻底解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问题。

就本案而言,犯罪嫌疑人以专业的手法制作如此大面积的鸟网,客观上说明当地的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有所失职,甚至存在不作为。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野生动物案件的查处,往往涉及多种渠道、多个部门的管理和执法,执法主体需要多方的配合,但发生本案后,有关部门却对此一无所知。这说明犯罪分子容易钻空子,寻找到作案的空间,以至于发生了如此大面积捕鸟案。所以,要解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问题,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多方配合不能够成为各自逃避,都不管理。另外,加强公众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提高他们对于法律的认知,也亟待林业等执法部门开展新形式、多元化的宣传和引导工作。

篇7

冬日暖阳,银波潋滟。初冬,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湖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张硕辅一行来到湖南省岳阳市考察洞庭湖湿地和候鸟保护工作。迁徙过境的候鸟是否平安,停留下来的鸟儿有没有充足的食物,赵树丛局长带着疑问,在浩淼烟波的洞庭湖畔认真视察洞庭湖湿地和候鸟保护工作。美丽的鸟儿,在广袤的湿地上安静祥和地展露着身姿,有的还在湖面上快乐地嬉戏,白鹭在高空展翅翱翔。顿时,笑容在赵局长的脸上舒展开来。湖南的候鸟等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整体情况怎样,“天剑”专项行动进展得如何,今后还有什么重大举措?带着这些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湖南省林业厅分管领导、副巡视员吴剑波。

记者:人人都说湖南是名副其实的“动物王国”,您能跟大家简要介绍湖南的候鸟等野生动物资源分布情况吗?

答:湖南地处中亚热带,境内地貌复杂,气候温和,雨量充沛,植被繁茂,动物资源丰富。全省已知有604 种陆栖脊椎动物,其中,哺乳类有84 种,鸟类有438 种,爬行类有87 种,两栖类60 种,这些陆栖脊椎动物约占全国总种数的1/4。湖南丰富的动物资源中,列为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的达 种之多。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主要有麋鹿、云豹、林麝、大鸨、黄腹角雉、中华秋沙鸭等。

我省鸟类种数占我国鸟类总数的1/3。其中,属于一级保护的11 种,二级保护的53 种。社会关注度较高、过境湖南的候鸟主要有小白额雁、白额雁、豆雁、反嘴鹬、白鹭、池鹭等100 多种。

记者:为了给野生动物一个安全、温暖的家,作为主管部门,近年来主要开展了哪些具体工作?

答:湖南省历来高度重视野生动物尤其是鸟类保护。近年来,省人大、省政府以及省林业厅相继颁布和下发了《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关于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关于禁止猎捕野生鸟类的通告》,先后实施“雷霆行动”、“亮剑行动”“护鸟一号”、候鸟保护百日专项行动、“天剑”专项行动等系列护鸟行动,惩处了一大批违法犯罪分子,连续举办8 届洞庭湖国际观鸟节活动。“爱鸟周”、“观鸟赛”、“省鸟评选”、鸟类摄影比赛等丰富多样的爱鸟护鸟宣传活动层出不穷。湖南不仅是全国首个实行全面禁猎野生鸟类的省份,而且还在全国率先构建了跨地区联合护鸟机制,成立了首个省级志愿者护鸟营,鸟类的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以及科普宣传工作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全省共建有自然保护区190 处、森林公园113 处、国家湿地公园32 处,为鸟类等野生动物构建了栖息繁衍的乐园。到目前为止,南迁候鸟已过境,基本没发生猎捕候鸟的情况。

然而,由于思想观念、传统习惯、经济条件等多种因素影响,加之宣传教育不到位,巡护措施不落实,打击查处不严格等多种原因,鸟类保护仍然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巨大的压力,保护体系不健全、力量薄弱、投入不足的局面尚未根本扭转,因人们保护意识淡薄及经济利益驱动所带来的猎捕鸟类现象还时有发生。记者:由此可见这些年来,湖南林业在候鸟等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中可谓是殚精竭虑,卓有成效。面对今后的艰巨任务,有哪些成功的经验和作法可以分享呢?

答:首先是建立保护体系。一是完善鸟类保护制度。湖南是全国首个在全省实行禁猎野生鸟类的省份。二是建立了基层保护体系。全省2000 多个乡镇林业站都加挂了野生动植物保护站的牌子,负责所辖区域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三是加强了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

其次是建立工作责任制。将候鸟保护工作列入到省政府“湘林杯”对各市州的考核指标中。各市州也将候鸟保护工作列入到对各县市考核指标体系中。候鸟迁徙通道重点地区的县市人民政府与乡镇政府签订了责任状,作为政府考核项目,将候鸟保护的责任逐级落实到村组。

第三是建立源头保护机制。把保护关卡前移,将有猎捕候鸟陋习的山头关隘和候鸟分布相对集中及边界地带作为候鸟保护的第一现场。在摸清全省候鸟迁徙和栖息情况的基础上,多方筹措经费在全省重点候鸟迁徙通道地区和洞庭湖区新建了20 个候鸟保护站;同时,在候鸟迁飞和越冬季节实行24 小时值守和巡护。这些措施,虽然很原始,难度也很大,但是非常实用,从源头上防止了猎捕候鸟现象发生。第四是建立候鸟保护监督网络。各地林业部门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监管,做到了有报必接、有案必查。积极引导志愿者及时举报非法活动,并参与到执法行动中来,促进了执法效率,提高了打击行动的准确性。

第五是在候鸟迁徙分布的交界地区建立了区域联防制度。湖南省桂东县、炎陵县、江西省遂川县建立的湘赣边界候鸟保护联防联保组织,新化、新邵、隆回成立了三县边界候鸟保护联防组织,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现了候鸟迁徙通道交界地区的信息共享、经验交流、联合宣传、联合行动。

记者:听闻去年开展的代号为“天剑”的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行动完美收官。请您给我们介绍下这个行动的具体情况。

答:为切实做好2014 年的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湖南省林业厅党组提早谋划,在年初就制定了候鸟等野生动物“天剑”专项行动方案,在年初召开的全省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会议上进行讨论完善,并于8 月7 日下发了《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天剑”专项行动的通知》,从8 月10日到11 月30 日在全省开展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行动。

8 月11 日,省林业厅召开了全省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电视电话会议,对候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进行了再强调再部署。各市州、县市区林业部门相应成立了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领导小组,制订了行动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行动重点、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和布置,有力地保障了工作的开展。

各市州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将候鸟保护工作的责任落实到了工商、公安、教育、宣传各相关部门,充分发挥了各个部门的作用。其次,在林业部门内部明确分管野生动物保护和森林公安的领导共同负责、狠抓落实。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值守巡护;森林公安主要负责案件查处,并参与值守巡护。省林业厅多次在重点候鸟迁徙通道进行督察,组织志愿者深入蓝山、新邵、新化等地进行了明察暗访,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

在宣传方面,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省林业厅统一安排“湖南省爱鸟卫士”李剑志老师在桂东等候鸟迁徙通道地区举办了“千年鸟道爱鸟护鸟图片展”,极大促进了这些地区群众的爱鸟护鸟意识。与湖南环保志愿者联合会举办了首届护鸟志愿者培训班,并授予志愿者权限,让他们名正言顺地参与候鸟巡护值守。候鸟迁徙期间,志愿者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线索,对非法猎捕分子进行了有力的打击。新宁、桂东等县区也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宣教活动。今年秋季候鸟迁飞以来,全省各级林业部门共出动人员1 万多人次,发放宣传资料10 多万份,出动车辆300 多台次。

专项行动以来,据统计,全省20 个候鸟保护站劝退企图捕鸟者100 多人,抓获捕鸟者37 人,其中刑事拘留30 人,收缴鸟类300 多只。对农贸市场、酒店宾馆、加工单位、交通要道等重点区域和地点的清理整顿,也是捷报频传,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100多起,其中刑事案件28 起,没收违法所得200 余万元。

记者: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候鸟等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今后有什么工作计划?

篇8

关键词:水生野生动物 保护生物学 课程探索

保护生物学是研究如何保护生物物种及其生存环境,从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科学。保护生物学交叉了分类学、生态学、分子生物学、遗传学、数学模型学、进化系统学、生物地理学、人类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是一门兼顾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的新兴学科。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学是从保护生物学中分离出来,创立学科的目的是引起了公众关注,提出保护目标和措施,减缓或遏止水生野生动物多样性的丧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学的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为保护水生动物多样性的实践提供方法和技术上的指导。为了更好地贯彻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学的学科思想,需要培养更多的高素质的保护学人才。为此,我们尝试在高校开设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学课程。

一、开设课程的必要性

地球上的淡水和海水环境中的生物占据了生物圈内的绝大部分,地球表面的淡水环境中存在至少10万种物种,约为已描述物种的6%;海洋环境中,目前科学界已知的生物约有23万种,估计仍有100万种尚未记录。虽然如此,但人类没有真正理解水生动物的价值,不能自觉地维持水生动物生态环境的稳定性。随着人类活动的日益增加,最近几十年间,水生动物遭受较以往任何时候更为严重的破坏,人类活动引起的物种灭绝速度比物种自然灭绝速度快1000倍,很多物种在人类还没认识之前,其身影就已经从地球上消失了。人类社会活动和环境变化造成生物多样性急剧减少,威胁到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在当前社会背景条件下,我们提出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学,旨在为水生动物提供科学的保护措施,为解决保护问题的纯科学和管理实践间架起一座桥梁。

二、课程体系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学的学科门类为理学生物科学类,专业方向选修的主要课程之一,由2名专业教师担任全院课程教学任务,其中教授1人,副教授1人。

三、课程性质与目的

本课程是为生物科学专业本科生开设的专业基础课,是生物科学类本科生的专业选修课程,在生物科学专业本科生4年的学习中,起着引导学生入门及培养学生初步养成保护水生生物思维模式的作用。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教与学,使学生正确理解什么是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学,保护的方法和实现途径,掌握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学的普遍规律和基本原理,并能综合运用于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初步具有解决保护生物学面临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专业综合的素质,为以后学习其它专业管理课程打下基础。

四、课程内容

本课程主要涉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学的发展历程,保护对象,保护策略措施,法律法规相关文书的提出和完善,以及在此过程中与现实的经济发展的冲突。就线索来讲,本课程以为什么要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为红线,贯穿于整个课程的教学。为了突出重点,我将理论联系实际,将经济发展与动物保护相冲突的事件作为案例来呈现。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学课程教学根据教学目标,依据我们自编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学教学讲义,将教学内容划分为水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类群和分布,影响水生野生动物分布和数量变动的原因,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评价与开发决策,经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途径,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途径等主要6大部分(上面教学内容及学时分配见表1)。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学是一门理论联系实践很强的学科,所以教学部分由课堂教学与野外考查组成。课堂教学根据各位教师的科研方向和专业特长,依据授课章节和课时容量进行分配,同时依据教学内容之间的承前启后的逻辑关系,安排相关老师负责野外考查实践的前期动员、组织和具体实施。

五、教学实施

课堂教学前,专业教师准备了充分的教学参考资料,包括“保护生物学”“生态学原理”“水环境化学”“动物学”“鱼类学”等相关的基础教材。准备了教学大纲、课时安排、教学进度等,做到有规可循,有章可守,心里有数。教学资源也借助学校的网络教学平台进行公开,学生能通过网络平台随时查询访问,有疑问也可网上留言或直接联系任课老师。教学进度安排上,在总课时量有限的前提下,要兼顾课堂教学课时量和野外考查课时量的均衡,适当穿插分组交流、专题讲座、热点讨论,教师对课程作业及调查报告给予剖析和评价。

六、教学绩效评价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学的教学,关键点在于讲授清楚为什么要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的直接经济价值、间接经济价值、以及保护的途径是什么等科学问题,让学生自发地从内心感受到保护的重要性和急迫性。教学任务完成的效果怎样,是否达到预定的教学成效,我们引入了第三方进行教学评价。主要是聘请德高望重的、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学名师担任教学督导,对任课教师提出中肯的评价,包括授课内容、方式、及风格等,课堂上面对面的点评,课后通过网络教学平台进行综合评价。教师依据教学督导的意见,在下一轮教学中进行调整,教学效果明显提高,学生反响良好。

参考文献:

[1]刘东,唐文乔.高校《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学》专修课的教学和思考.中国校外教育,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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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野生动物 野生植物 保护 建议

[中图分类号] S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05-0104-02

野生动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富。人和动物都是大自然之子,都有同等的生存权利。保护野生动植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增加生物多样性,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也是衡量当地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作为一名从事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的人员,对安阳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意义有更深刻的认识,通过多年的实际工作,笔者对安阳市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的现状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1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现状。

1.1 特殊的地理位置,成就了野生动植物种类多样。西部太行山区东部平原,中间地带为丘陵,地形地貌复杂,且汤河、洹河、卫河、漳河、淇河流经我市,水域丰富,特别是漳河湿地和汤河湿地形成了湿润的气候,使我市的野生动植物非常丰富,据有关数据显示:境内有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91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的43种,河南省重点保护的48种。国家一级保护的有白鹳、玉带海雕、白鹤等13种,二级保护的有雕^、大天鹅等32种。陆生脊椎动物占全省39.6%、两栖类占全省的25%、爬行类占31.6%、鸟类占全省41.6%、兽类占全省的38%。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为安阳的生态平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2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任重道远。虽然安阳境内的野生动物种类较多,但种群数量相对稀少,特别是近年来生态环境影响和人们对食用野味趋之若鹜,造成野生动动植物逐年减少,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家园缩小、乱捕乱猎行为猖獗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疫情、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力量的薄弱,原来人们所熟知的狼、豹、豺等较大动物,如今数量已显著下降,几乎达到灭绝的边缘。面对这种情况,安阳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近年来实施了“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封山育林”工程,同时政府采取禁伐、禁猎、没收枪支、打击盗猎等行动,境内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有一定程度恢复,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安阳市根据野生动植物分布情况每年结合“爱鸟周”、“湿地日”、“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主题活动,举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也无数次地救护野生动物,但相对于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性仍显薄弱,大多数群众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猎捕、贩卖、消费野生动物的事件仍频繁发生,作为林业部门宣传力度感觉很大,但相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还很弱小,因此提高全社会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仍是当前的重要任务。

2.2 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难度大。一是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二是多头立法现象严重;三是没有一部完整的野生动植物法律法规,现行法律法规出现重野生动保护轻野生植物保护之现象; 四是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力度小。野生动植物保护站没有执法职能,而森林公安机关只能管辖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但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型的违法案件中,绝大部分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案件至今没有明确的法规授权,给执法活动带来极大不便,对违法缺乏震慑力。

2.3 缺乏野生动物损伤(害)保护赔偿及野生动植物利用机制。野生动植物中的动物种群数量较大时,会出现损害家养牲畜或者粮食作物、甚至伤人的现象,目前欠缺完善的机制,应对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出现的损失赔偿机制。

2.4 猎捕工具管理收缴难度较大。由于猎捕工具多为私人订制或者收藏,虽然经过多次收缴,但仍有个别人制作或者拥有猎捕工具。

3 建议

3.1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构筑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坚固长城。首先建议制定或修改现有“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法规,避免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分别立法造成野生动植物平衡保护脱节,且有重野生动物轻野生植物保护的现象,同时在法律法规中对野生动植物生境的保护要纳入其中;其次严禁多头立法。避免各部门、地方立法机关在立法执法过程中存在想死争权和推诿责任现象;再次立法的内容要一致,避免造成执法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上述条款中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也有且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猎捕一只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就应予立案追诉,《野生动物保护法》与《刑法》存在明显的冲突。由此可见,只有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才能构筑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坚强壁垒。

3.2 强化宣传力度,使全社会都认识到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要性。一是野生动植物保护部门要以“爱鸟周”、“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湿地日”等为主题活动为契机,制作宣传版面、赶庙会、科技下乡等形式宣传外,重点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宣传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要意义和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使人们充分认识到保护野生动植物就是保护我们的家园。二是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宣传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要性,特别是不消费野生动物制品,使野生动植物产品没有市场,增强全民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改变人们食用野生动物的不文明的餐饮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的饮食习惯,自觉同各种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作斗争。

3.3 加强相关部门协作,严格猎捕工具管理。工商、公安与野生动植物保护部门要密切合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市场管理力度,严厉查处出售猎捕野生动物的绳套、铁夹子、捕鸟网、媒鸟机、升压泵等猎捕工具;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非法买卖枪支及非法持有、私藏、制造枪支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工商、林业部门及森林公安要互通信息,形成打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合力。

3.4 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损伤(害)保护赔偿及野生动植物利用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据实给予补偿”。由于实施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措施,有些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有所增加,出现糟蹋农作物甚至伤害家畜、人员的事件,各级政府要把赔偿资金纳入政府预算,作为专项资金,同时要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损害赔偿机制,确保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能落到实处。

4 小结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就是保护我们的家园,生物多样性才是自然的本来面目,全社会达成这样的共识。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经历了多年的不懈努力,从法律制度到保护野生动植物意识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强,但相对生态环境的脆弱、法律法规的急需完善及野生动植物的迅速减少等诸多威胁,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显得尤其重要和迫切,从完善法律体系入手、强化部门协作、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植物的行为,建立起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牢固屏障,才能实现建设美丽中国的梦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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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现状;对策;江西星子

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是当前世界衡量一个国家科学文化和精神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国际文化交流和人类文明共同关注的一项重要内容[1,2]。星子县地处江西庐山和鄱阳湖2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交会地,良好的生态环境,孕育了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现就星子县野生动物资源与保护现状以及相应的保护对策探讨如下。

1野生动物资源现状

星子县总面积894km2,其中森林灌丛林地21 333hm2,湿地28 666hm2。星子县森林覆盖率达38.5%,森林覆盖率的上升,有力改善了全县的生态环境条件,造就了四季分明、气候温和、雨量充沛的气候特点。该县南部为鄱阳湖湿地滩涂,中部为农田丘陵岗地,北面为庐山崇山峻岭。区域内天然林、人工林生长茂盛,沼泽湿地成片,为野生动物的生存繁衍提供了良好的生境。然而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由于多种因素影响,野生动物除野猪、麻雀、夜鹭、华南兔等少数种类种群数量迅速增加外,总体上呈现种类减少、种群数量降低的趋势。在全县境内,曾经生存过的老虎、狗熊、狼、鹿等动物现已不见踪迹。

据调查统计,星子县陆生野生脊椎动物区系组成,包括历史记载和近年调查,共有390余种和亚种(375种,15亚种),约占江西省陆生野生脊椎动物总种数的45.9%,分别隶属于兽纲、鸟纲、两栖纲和爬行纲等4纲29目89科235属。星子县共有两栖动物17种(包括亚种,以下同),隶属2目7科10属;爬行动物有33种,隶属3目9科31属;鸟类300种,隶属17目56科;兽类40种,隶属18目17科。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13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48种,省级保护动物160余种。被列入有关国际公约或协定而受到保护的珍稀濒危物种有:白鹤、白头鹤、白枕鹤、黑颈鹤、白鹳、黑鹳、白琵鹭、小杓鹬、小青脚鹬、江豚、水獭、豹、云豹、豺、鬣羚、穿山甲、眼镜蛇、 眼镜王蛇、虎蚊蛙等。

2野生动物保护存在的问题

据史料记载分析,历史上星子县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远远高于目前的资源水平,但实际上除少数物种外,星子县的野生动物资源已十分稀少,有些已成为濒危品种,星子县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机构不够健全,专项资金不足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部门主要有农业、林业、渔业、工商、公安、环保、水利、旅游、交通等,在这些部门中,野生动物保护都不是主要职能,加上多部门交叉管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并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又是一项公益性、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必要的专业人员和资金,执法水平低下,以罚代法、有法难依、执法不严或放弃法定职责现象时有发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不到位普遍存在。由于资金不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宣传、培训、执法以及资源调查等工作难以展开。特别是星子冬涸裸露洲地近6 500hm2,全县12个乡镇场,有10个靠近沿湖,沿湖线路长,群众居住稠密,经济欠发达,候鸟保护任务相当繁重,急需建立的乡村护鸟联保网络组织体系由于没有专项经费难以落实,而直接影响到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正常进行。

2.2经济利益驱动,资源消耗过量

近年来,市场上对野生动物的需求量较大,特别是沿海大城市经营野生动物已具普遍性。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导致非法猎捕、经营鸟、蛇、蛙等野生动物的现象时有发生。凭借现有的执法管理力量,难以达到有效管理,大量消耗了有限的野生动物资源。

2.3生态环境恶化,湿地面积减少

由于人口的剧增和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大,自然条件、地质地貌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尤其是野生动物最适宜的栖息地梅溪湖、寺下湖、沙湖山等湖泊周围的芦苇湿地面积逐步减少,野生动物栖息地面积也随之减少,成为野生动物种类减少、种群数量降低的主要因素。同时,由于农业生产以及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导致水生生态环境逐步恶化,一方面农药、化肥、除草剂、畜牧业动物粪便排入水中;另一方面,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洗衣粉、塑料袋等生活垃圾使水域受到污染。湿地的减少,水质的下降,导致鱼类、两栖爬行类动物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繁殖场所,以捕食鱼类、蛙类为生的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食物数量大量减少,因而鱼类、两栖类、爬行类动物数量减少成为必然。

2.4野生动物保护与维护群众利益的矛盾

保护野生动物,必须兼顾群众利益。近年来,因保护野生动物,经常造成林农湖农的庄稼受到不成程度的损毁,国家至今没有明确规定补偿标准和具体实施补偿方案,致使群众保护野生动物逆反心理加剧,对野生动物保护十分不利。

3保护对策

保护野生动物对维护区域生态平衡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野生动物保护已不再是被动消极的保护,而是挽救与持续利用相结合,挽救与恢复重建相结合的积极行动。小则涉及一个地区持续发展,大则关系到全球生态系统维持,是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必须重视的重大问题[3]。

3.1建立协调机构,严格规范管理

保护野生动物是一项社会工程,涉及面广,牵涉到数个行政主管部门,各个部门有各自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因此,必须建立一个协调机构或专业管理机构,配足专业技术人员,来实施严格规范的管理。

3.2建设生态环境,优化栖息生境

一是结合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圈建设,加快巩固梅溪湖、寺下湖、沙湖山等地公益林和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严禁围堰、堵河、乱采沙、乱排污,保护鱼类、两栖爬行类动物。二是沿山沿湖逐步减少生产性开发建设,禁止开山采石,长期实行封山育林,为兽类、鸟类提供良好的繁殖、生息场所。三是加快园林绿化、绿色通道工程建设,增加成片林面积,形成贯穿全县的绿色生态走廊,为野生动物迁移、栖息提供优良的生态环境。

3.3建立补偿制度,完善补偿机制

野生动物保护与经济发展,既对立又统一,对因保护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应给予补偿。因此,国家必须制订相应的补偿标准,使补偿机制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从而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4]。

3.4加强科普宣传教育,普及野生动物知识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野生动物的命运取决于人类的认识和行动,因此要加强宣传力度。一是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重点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及保护措施。二是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利用野生动物图片、标本、活体动物展览进行宣传。三是开展小学野生动物课堂教学,通过多种形式的科普教育,营造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氛围,增强全体人民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3.5加强管理,严厉打击犯罪行为

积极开展林区、湖区专项治理,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野生动物经营证件发放,冻死狩猎证,逐步提高广大群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自觉性。

4小结

野生动物既是自然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对维护生态平衡、发展经济、开展科学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责任主要由政府来承担,政府应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职能部门配备专业干部,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只有政府及各部门形成合力,把保护野生动物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才能实现人与野生动物的和谐。

5参考文献

[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中国自然保护区名录[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8.

[2] 江西省林业厅,江西省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江西省野生动物保护手册[m].江西:江西科技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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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头鹰是国家2级保护动物,猎杀、食用会触犯法律的,轻者罚款放生,重者会被判刑的。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文章屋网 )

篇12

关键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4)-01-49-2

1野生动物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人类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有很重要的意义。野生动物与矿物质、林木、风力、水力等一样,同样是自然资源的关键组成部分,野生动物有十分重大的经济、科学研究价值。我们要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好生态、保护好人类自己,我们要使保护野生动物法制化,要着力逐步修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使《野生动物保护法》能够与时俱进,成为大家自觉的行为准则。

2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面临的严峻形势

2.1人类对野生动物不当食用及药用泛滥

我国在药用野生动物上也存在过多过滥的现象。由于虎、豹、麝、熊等许多传统药源都已进入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名录,因此我国近年来通过各种途径从国外进口了大量野生动物及其器官,还建设了数以百计的以龟蛇类加工、活熊取胆、活麝取香等为经营内容的药用养殖场,配方中含有野生动物成分的保健品日愈增多。

2.2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主旨偏离重心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条规定了其立法目的为: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由此条规定我们得知,发展、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保护野生动物只是手段,利用野生动物才是目的。有学者指出:“该法过度强调野生动物作为资源的一面,这种‘资源性’实际上以社会经济价值为重点的论调,是‘传统的以人类为中心’的理念的体现。”应该说,正是这种立法宗旨上的偏差导致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出现较多问题。

2.3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缺乏关于外来物种入侵的相关规定

2005年以来,入侵我国的外来物种已达到400多种,其中,有50多种是国际自然保护联盟所公布的世界最具有威胁的外来生物。但是我国没有专门对外来物种入侵进行限制和规范的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也没有有关限制和规范外来动物物种入侵的内容,这给物种多样的保护带来了困难。

2.4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狩猎的规定不完善,缺乏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

在我国被列入濒危野生动物物种数量日益增多,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原因是过度开发利用,特别是捕食过度,难以遏制。在我国,关于破获滥捕滥杀滥食野生动物案件的新闻经常见诸报端。正是人类无节制的口欲,推动了贩卖野生动物的暴利,才导致了这一屡禁不止的现象。

2.5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生境保护制度不完善

所谓的“生境”,是指生物体或生物种群自然分布的地方或地点,就是生物体或生物种群的生存环境。野生动物的生境就是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栖息地。我国近年来大力发展经济,而环境保护制度不够完善,执法力度欠缺,于是出现了大量的滥垦、滥伐和围湖造田等不良行为,使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日益遭到破坏。

2.6商业渠道利用野生动物的政策漏洞多

除了食用及药用野生动物,在野生动物的其他经营方式上门槛也较低且监管不严。近年来,各地大肆兴建各种野生动物园和海洋馆,不仅为盗猎野生动物尤其是国家级保护动物打开了一个新的出货渠道,通过野生动物园的名义进行大宗保护动物交易等已成为新的违法动向,甚至一些自然保护区在“经济自养”的压力下也参与其中。

2.7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力度欠缺

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限制、制止虐待野生动物等不良行为,欠缺明确规定。在我国,几乎所有动物园里的野生动物只是被当成旅游资源或观赏物而关在笼子里,备受虐待,有关虐待野生动物的报道并不少见。消费野生动物行为在我国也是非常普遍,食用、药用野生动物已然是一种习惯,严重地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但是,对于这些不良行为我国却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

3修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深入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若干建议

3.1坚持“保护第一”,遵循四项原则

在拟定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修订原则时应将野生动物保护用公益事业的标准来对待,法规的出发点应该有利于杜绝少数消费者和某些行业滥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养成与时俱进的健康的饮食文化。综合以上几点,建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时应坚持“保护第一”的理念,并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生态保护,即保护野生动物主要是考虑生态效益、考虑生态平衡的需要;二是有利健康共处,即有利于人类和野生动物在生态系统中的和谐、健康共处;三是有利于科技进步,即对野生动物的利用应该集中于对其生物多样性效益的科研开发上;四是有利于移风易俗,即应该强调养成科学、健康的野生动物利用观念。

3.2完善保护内容,增加外来物种入侵条款

我国对于外来物种入侵没有进行立法限制和完善,而不少外来物种的强势生命力一直在威胁着我过土生土长的野生动物的生存,这对我国野生动物物种多样性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我们必须要立法应对,可以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增加规定:对于非本地产动物的野生动物,如果它有可能危害到本地野生动物的生存,或者有可能破坏本地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应由有关机关实施严格限制,对于违反规定的不法行为要严厉给予处罚。

3.3严格规范利用行为,杜绝狩猎和食用

由于我国滥捕、滥杀、滥用野生动物现象非常严重,须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关于狩猎和食用药用野生动物的规定进行更加细致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修改和完善。经过笔者调查研究,整理提炼出如下建议:一是明文禁止消费野生动物,明确规定消费、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负法律责任;二是规范狩猎制度,明确规定除了用于研究或教育目的外,严禁猎捕濒危珍稀野生动物,而且进行猎捕也必须对猎捕的种类、猎捕地点、范围、数量、方式与时间进行严格限制;对于一般的野生动物,也不提倡猎捕,若要猎捕,也必须在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种群数量稳定的情况下才行;三是严禁虐待野生动物,不得以爆炸物、毒药、电、麻痹、架设网具、陷阱、兽夹等方式猎捕。

3.4加强生境保护力度

野生动物生存地保护问题可分为自然保护区、一般野外生存地区、非自然生活区三种类型生存地的保护问题。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要规范化、科学化、无害化,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建设和开发利用行为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科学评估,做到事前评估、事后改正。在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进行项目建设和开发利用行为时应先向有关部门申报,经有关部门评估后认为不会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生存的,方允许动工;对于已经存在的项目,如果对野生动物生存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由有关部门限期提出改善办法。

3.5填补控制监管漏洞,强化违法行为惩戒力度

造成我国不当使用野生动物的情况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违法野生动物产品的消费者缺少法律制裁。《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对不当使用野生动物这条产业链的所有参与者都应明确法律责任,对野生动物产品的消费者也应明确为违法行为并给予必要的惩罚措施,对其它违法行为应加大惩戒力度。

填补野生动物保护控制和监管漏洞,全面提高商业渠道利用野生动物的政策门槛,严格限制动物的人工驯养,限制野生动物园建设。对这类项目要严格审查,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增加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评估。

参考文献

[1]张泽钧,段彪,胡锦矗.生物多样性浅谈.四川动物[J]. 2001,(3).

[2]梁从诫.关于应尽早修订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政协提案.人民政协报,2003.

[3]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4]伊藤平八郎.环境问题的思想背景.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3).

[5]李彩虹,刘少峰.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02).

篇13

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最新版第一条 为补偿单位和个人因保护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受到本市确定给予补偿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补偿。

前款所称确定给予补偿的野生动物范围,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失情况的调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预防控制、宣传培训和损失补偿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的补偿费用,由区(县)财政负担。发生较大范围野生动物损害造成较大数额财产损失的,市级财政对相关区(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组织开展相关野生动物物种资源调查,制定防范措施;

(二)设置警示牌,发放宣传手册,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保护防护知识;

(三)组织开展有关野生动物生物习性、防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工作;

(四)研究并综合运用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损失的工程技术和生物技术。

对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扶持。

第六条 当事人发现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损毁、圈养的家禽家畜受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补偿申请。

当事人提出补偿申请,应当填写全市统一制式的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损失的财产种类、数量、所在地点等基本情况的说明;

(二)财产损失现场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接到补偿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调查;损失情况调查清楚的,应当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转报本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确认,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并将意见内容在本部门网站和损害事件发生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重新组织调查。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由损害事件发生地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补偿决定,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补偿费。

第九条 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的补偿费,根据预防控制措施采取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农作物损失,按照核实的损失量和当地区(县)上一年度该类农作物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60%至80%;

(二)家禽家畜受伤的,补偿实际发生治疗费的50%至70%,最高额不超过该类家禽家畜价值的50%;

(三)家禽家畜死亡的,补偿费按该类家禽家畜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60%至80%。

第十条 因保护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依法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当地民政部门应当适时给予救助。

第十一条 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补偿、调查勘验、宣传培训、预防控制等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刁难、拖延、不按规定时限调查野生动物造成损害事件或者发放补偿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徇私舞弊,为他人虚报、冒领补偿费提供帮助的;

(三)渎职、失职,造成补偿费被冒领的;

(四)贪污挪用补偿费的。

第十三条 虚报、冒领补偿费的,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拒不退回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

第十四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如何预防野生动物猎杀(一)组织开展相关野生动物物种资源调查,制定防范措施;

(二)设置警示牌,发放宣传手册,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保护防护知识;

篇14

工作涉及法律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二、行政法规:

4.《植物检疫条例》

5.《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10.《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四、规章:

1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12.《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13.《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

14.《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

15.《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

16.《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主要条文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第二十五条 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三十八条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4.《植物检疫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五条 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要求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第九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会同铁道、交通、民航、邮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5.《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 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建设下列设施:

   (一)药剂、器械及其储备仓库;

   (二)临时简易机场;

   (三)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室、检疫隔离试种苗圃;

   (四)林木种苗及木材熏蒸除害设施

第十九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

    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 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 当扶持。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 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狩猎者有计划地开展狩猎活动。

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第十七条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第十一条 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禁止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第十二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由于环境影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造成危害时,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9.《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履行公约有关的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10.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省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成绩显著的;

(二)在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推广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

(三)发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揭发有功的;

(四)在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中有其他贡献的。

第十七条 禁止猎捕、杀害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交换、赠送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向市(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给特许猎捕证。

 第十八条 猎捕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市(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狩猎证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

 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市(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经营利用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必须经市(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经营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第二十七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11.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二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五条 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12.《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其《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应当定期查验《驯养繁殖许可证》。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13.《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国家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规定负责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调查,掌握疫病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为制定监测规划、预防方案提供依据。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预测预报、趋势分析等活动,评估疫情风险,对可能发生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预警信息和防控措施建议,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发生逃逸的,被许可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被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而拒绝执行的,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由被许可人承担全部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的经费;造成损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依法查没的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应当由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防范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入侵的预警和应急防范机制。

在野外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监测和防治措施。

   14.《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禁止开展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野外放生活动。

因科学研究、生物防治、野生动物种群结构调节等特殊情况,需要放生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批准从境外引进的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及其繁殖后代、产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记。

  第十三条 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发生逃逸的,被许可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被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而拒绝执行的,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由被许可人承担全部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的经费;造成损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依法查没的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应当由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防范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入侵的预警和应急防范机制。

在野外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监测和防治措施。

    15.《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

第七条 检疫员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各项检疫事宜。在办理检疫文书时,应当主动、耐心向当事人说明办事程序、途径和相关要求;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八条 检疫员在实施现场检疫检验和检疫检查(含复检)前应当通知当事人。抽取检验样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和《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检疫技术操作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16.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保障人员和经费,加强收容救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开展收容救护工作,需要跨行政区域的或者需要其他行政区域予以协助的,双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协商、积极配合。必要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协调。

第五条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实际需要,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参与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因受伤、受困等野生动物需要收容救护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活动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