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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区别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0 09:46:4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区别,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区别

篇1

一、税与利的异同

税与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含义不同。“税收收入是国家按税法的规定而取得的收入。”利润收入是“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收入”,它是“国家投资兴办的企业纳税之后的利润按规定交给国家的部分。国家从参服企业中得到的股金分红收入也属于利润收入。”

第二,税收是纳税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不能单独成为考核企业经济效益的指标。利润是考核企业经济效益的综合指标,因此,企业上缴财政的利润越多,表明企业经济效益越好。

第三,税收一般不受企业经营好坏的影响;而上缴利润则受企业经营好坏的影响。

第四,税收的适用性广,除适用于国有企业外,还适用于集体企业和个人等所有纳税人。而利润上交则只适用于国有企业。

第五,税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90%以上,并且最稳定可靠,成为财政收入的最主要形式,而利润收入比重较小;也没有税收收入那样稳定可靠,如果企业不盈利甚至亏损则无法形成上缴利润。

税与利的联系:

第一,税收收入与利润收入都是企业纯收入的一个部分,是劳动者创造的财富。

第二,税收收入与利润收入都是纯收入分配的一种具体形式,是财政收入的来源和渠道。

第三,税收和上缴利润应具法定性,每个纳税人和国有企业都应努力完成。

二、税与债的异同

税与债也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是:

第一,从二者的性质来看,“税收收入是国家按税法的规定而取得的收入”,不形成债务。“债务收入是国家财政通过借贷方式 取得的收入”,成为国家的一种债务。

第二,从是否具有无偿性看,税收收入是纳税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是无偿上交的,国家不需要偿还给纳税人。债务收入是国家要在一定时期偿还本金并支付约定利息,是有偿的。

第三,从是否具有强制性来看,税收是依靠国家的政治权力强制征收的,纳税人不依法纳税要受到法律制裁。国家为取得债务收入而发行的国债具有自愿性,是否认购和认购多少,完全由认购人决定。

第四,从是否构成财政支出看,税收是无偿上交的,不需返还,不形成财政支出的内容。债务收入要到期还本付息,因而成为国家财政支出的内容。在我国,每年要在预算中安排一笔支出用于还债,所以,债务收入一经形成,同时也就形成财政支出,这也是债务收入与其他三种财政收入相比较而显出的特点。

第五,从是否具有转让性看,税收是国家强制征收的,不具有转让性。国家为了获得债务收入而发行的公债,投资者可以随时将公债按市场价转让给他人,具有较强的转让变现能力,这时投资者可以发生变化,但国家的债务收入额不发生增减变化。

第六,从收取的机关看,税收是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的;而债务收入一般是由财政部门发行公债券直接收取的。

税与债的联系:

第一,它们都是财政收入的一定形式和渠道,都是财政收入的来源。

第二,主体相同。税的征收主休是国家;为取得债务收入而发行的公债的发行者也是国家。

三、税与费的异同

①国家财政收入除了税以外,还有费的收入,费在教材中称为财政收入中的“其他收入”。

税与费的区别是:

第一,征收的主体不同。由代表国家政府机关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收入叫做税收。一般由税务局以外的国家机关、经济部门和事业单位收取的收入叫做费,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工商企业开业登记费和商标注册费、公安部门收取的各种车辆牌照费和户口登记费。

第二,是否具有特定服务不同。税收是纳税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是无偿的,不向纳税人提供服务。费是向受益者收取的一种代价,要向受益者提供特定服务,因其有一定的有偿性质,如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就要向缴费人提供诉讼服务。

第三,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不同,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90%以上,而费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大,但项目很多。

税与费的联系是:

篇2

最近几年,我省在“加快发展”的强力推动下,财政收入总量在各省(区、市)排位上升的步伐,快于经济总量排位上升的步伐。2010年与2000年比较,我省地区生产总值在各省(区、市)中的排位上升了2位,而我省财政收入排位则上升了3位。

尽管我省的人均财政收入水平仍然较低,目前在各省(区、市)中排20位左右,但在现行财政体制下,我省财政支出除了满足基本运行需要外,可以安排相对多一些的资金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长期存在的“吃饭型财政”开始向“发展型财政”转变。

继续加快推进这种转变,促进财政增收与经济增长的良性循环,离不开三个方面的着力。

扩大“发展型财政”收入来源

在分税制条件下,一地的经济规模与结构直接决定着该地的税收总量和分配份额,即经济总量决定税源存量。目前,我省总体上还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经济总量的扩张仍然是财政增收的主要来源。扩大经济总量,就必须坚持“高位求进、加快发展”的基调不动摇,促进我省地区生产总值不断迈上新台阶。

而要实现加快发展的要求,当前最重要的举措仍然是加快工业发展,通过工业发展带动一、三产业发展,扩大税费来源的基数。从单位GDP的地方税源含量看,第三产业明显高于第二产业,第二产业远远高于第一产业。

为此,我省一方面要继续坚持以工业为主导的方针,鼓励现有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引导各种资金投入到二、三次产业中;大力承接产业转移,吸引更多国内外的产业项目来我省落户。同时,当前要注重鼓励对税收贡献大的工商企业发展,鼓励纳税贡献大的行业和企业发展,尤其是要大力发展金融保险、房地产、交通运输、商业餐饮等,逐步提高其在第三产业中的比重。

提升“发展型财政”内在质量

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提高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将改善财政收入的质量。目前,我省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在76%左右,在各省(区、市)中约排第16位,比北京、浙江、上海等省(市)的95%左右水平低近20个百分点。同时,在注重扩大税源总量基础上,也要重视提高地方税源在全部税源中所占份额,实现经济、税源量和质量的同步增长。

在税源结构上,我省的增值税约占财政收入的10%左右,在各省(区、市)中排倒数第6位;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9%左右,排倒数第10位;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约9.2%,虽然比过去几年有所提高,但在各省(区、市)中仅排第18位。政府能否持续稳定地取得更多的税收收入,尤其是扩大地税贡献率高的产业规模,提高所得税、增值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是当前提升财政发展质量的关键所在。

发挥“发展型财政”杠杆作用

篇3

现代社会,税收不仅是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而且是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工具,税收在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凸显。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税制改革的进行,我国的财政收支状况在一定程度发生很大变化,特别是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税收收入增长持续良好,我国税收总额从1995年的6038亿元,增长到了2015年124892亿元,20年间增长了近21倍。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 税收与经济发展的双向关系越来越密切,税收来源于经济同时反作用于经济,要实现经济的高速持续增长,必须要求与之相适应的税收协调配合,税收收入作为政府主要收入来源一方面要尽可能的满足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另一方面又不能影响经济发展。因此,对影响税收的经济因素进行实证分析,有助于优化税制结构,使税收在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文献综述

近年来,针对税收增长速度明显高于经济增长速度这一现象,越来越多的学者投入对税收的影响因素的研究。现阶段,影响税收收入的经济因素是多元的这一观点已成定论,但研究的侧重点有所区别。例如:李卫刚(2007)认为,利用江苏、安徽、四川三省的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分析认为影响税收增长的因素是多元的,其中经济增长和价格因素最为重要。孙玉栋(2008)采用因素分析法的指数体系对我国1994~2006年税收收入、经济增长、税收政策及征管等进行量化处理,认为影响税收收入增长的因素主要是物价水平、经济增长、税收政策以及征收管理制度等。安体富(2009)针对我国长期内存在税收收入增长速度远高于GDP的增长速度的现象进行深入分析,认为导致税收收入快速增长的因素是多元的,主要经济因素有价格水平、经济结构、经济效应,除此外也受税收政策、制度、管理以及税款虚收的影响。胡才君(2009)通过构建计量经济模型,对税收收入进行实证分析,根据回归结果认为影响税收增长的因素主要除国内生产总值、进出口总额和财政支出总量外,也受城乡储蓄存款年末余额的影响。欧阳若澜,杨洁茹(2010)通过实证分析和模型检验认为税收增长的影响因素除GDP和财政支出外还受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影响。

综上所述,尚有文献大多基于实证或纯理论分析,但研究仅仅停留于表面的数据或者理论本身,由于研究的角度不同及研究涉及的具体数据在时间区间和区域选择的不同,得出对税收收入影响因素的结论仍然存在争议。各指标对税收的具体影响及比重分析的不够详细。因此,本文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影响税收收入的经济因素进行深入分析,进而为促进税收增长和优化税收结构提出政策建议,具有一定的研究空间和研究意义。

三、经济因素对税收收入增长的实证分析

1.变量选取及模型设定

如表1所示,本文选取1995年~2015年间的税收收入、GDP、进出口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商品零售价格指数、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七个指标建立多元回归模型,其中税收收入为被解释变量设定为Y, GDP、进出口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商品零售价格指数、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为解释变量分别设定X1、X2、X3、X4、X5、X6。初始模型设定为:

2.逐步回归

根据相关系数表可知,税收收入与GDP相关性最强接近1,设定Y=β0+β1X1+u为初始模型,然后将其余变量逐步加入模型作回归分析。结果如下:

由表2可以看出,逐步回归过程中依次引入变量X3、X4、X6的时候,模型的拟合优度虽然得到提高,但变量X3、X4、X5并没有没有通显著性检验,且X3、X4系数为负值,表明经济意义检验不通过。引入变量X5时,模型的拟合优度有所改善,且通过显著性检验。因此,认为X3、X4、X6是引起多重共线性的解释变量。最终模型以lnY=f(X1,X2,X5)为最优,即:

税收收入影响因素主要为GDP、进出口总额和财政支出,3个解释变量与税收收入之间呈显著正相关。

3.模型检验

运用EVIEWS6.0软件,采用加权的最小二乘法,对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回归结果如下:

根据回归结果,模型的可决系数和修正的可决系数接近于1,模型拟合程度较好。X1、X2和X5的t统计值伴随概率小于显著性水平α=0.05,t检验通过。F统计值为113768,显著性概率P接近于0小于显著性水平α=0.05回归方程显著。即用自变量X1、X2和X5来预测税收收入的多元回归模型与数据拟合程度比较好。各变量系数为正,表明GDP、进出口总额、财政支出3个解释变量均与税收收入显著正相关。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在假定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GDP每增长1%,税收收入将增长0.2809%;进出口总额每增长1%,税收收入将增长0.1853%;财政支出每增长1%,税收收入将增长0.5981%,经济含义检验均合理。

四、税收收入增长影响因素的经济分析

通过上述模型,得出影响我国税收增长的主要因素是GDP、进出口总额以及财政支出的结论。

1.GDP总量对税收收入的影响

根据数据计算可知税收的收入弹性在1左右波动,GDP与税收收入之间的相关系数最大,从模型来看,对税收的影响也最为显著,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GDP每增长1%,税收收入将增长0.2809%。从根源上来说,税收是经济的产物,无论是对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收的消费税,还是对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所征收的投资税,都是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所以只有经济快速发展,税收增长才会具备坚实的税源基础,如果经济发展缓慢或者停滞,税收将没有快速增长的可能。从很大程度来说,GDP增长是税收收入增长的首要因素。

2.进出口总额对税收收入的影响

进出口总额与税收收人呈正相关的关系,进出口总额的变化会对税收收人产生同方向的变化,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进出口总额每增长1%,税收收入将增长0.1853%。目前关税收入已经成为我国财政收人的必不可缺的一部分,它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的同时,还可以为财政积累资金保障政府职能的发挥。因此,争取海关税费仍然是中国现行的关税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财政支出对税收收入的影响

财政支出表明了财政对GDP的实际使用和分配的规模。通过财政支出的规模和结构实现资源的配置,直接影响社会生产的规模和结构。财政支出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推手,没有财政支出就没有经济的扩张和经济增长,因而财政支出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是显然的。根据瓦格纳法则,财政支出会随着GDP的增加而增加。同时财政支出的规模直接决定了税收收入的增长,因为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职能的实现,依靠税收收入的比重。财政支出总量与税收成正相关,在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财政支出每增加1%,税收收入增长0.5981%。因此,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逐步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是保证税收稳定增长的重要途径。

篇4

    税收优惠作为税收制度和财政政策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早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人们对税收优惠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有人认为,税收优惠就是指减税、免税。也有人认为,税收优惠是指减税、免税、出口退税和优惠税率。越来越多的人则认为,税收优惠不仅仅包括上述几种主要形式,还应当包括先征后返、税额抵扣、税收抵免、税收饶让、加速折旧、税项扣除、投资抵免、亏损弥补等其他实际减除或减轻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税收负担的鼓励性和照顾性规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总结的不断深入,人们对税收优惠的认识正在逐渐深化。与财政支出这种直接支出形式相比,税收优惠是通过税收体系进行的一种间接的财政支出,与纳入国家预算的财政直接支出在本质没有什么区别,两种支出方式的最终结果,都是减少了政府可供支配的财政收入。正是基于这种认识,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税收理论出现了一个全新的概念——“税式支出”,把以各种形式“放弃”或减少的税收收入纳入“税式支出”的范畴。在税收实践上,美国首先把“税式支出”的概念纳入财政预算编制体系。1974年,美国国会预算法把税式支出正式定义为:“由于联邦税法条款中所给出的专项剔除、免税或自毛所得中做出的扣除,或给予的专项抵免、优惠税率或延迟纳税而造成的政府收入损失。”从而以法律的形式将税式支出作为美国国会预算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1975年至今,美国国会预算中都列有一章专项分析当年的税式支出,正式建立了通过预算管理各类税收优惠的税式支出制度。此后,奥地利、意大利、荷兰、法国、英国、加拿大、西班牙、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相继编制税式支出表,对税收体系中的各项税收优惠条款,按照不同税种、不同对象、不同的税收优惠方式及不同的税收受益者进行分类编制,以加强对实施税收优惠的规模、范围及所产生的经济与社会效果的监控和管理。

    综上所述,税式支出是指国家预算中以间接支出方式表示的,由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款而减少的税收收入。从支出方式看,财政支出属于直接支出,需要经过法定的支出程序。税收优惠则属于间接支出,没有实际的支出程序,而是通过税收制度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款进行的,表现为“放弃”的税收收入。

篇5

【关键词】减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宏观税负问题的根源在于税制结构不合理

分析任何一个纳税主体的税负问题,需放在宏观税负的大背景下看问题。宏观税负是指全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可以测算出,中国宏观税负远低于经合组织(OECD)的34.3%的平均水平。在OECD国家中,丹麦这样实行高福利的国家的宏观税负最高,美国、日本相对较低,但是美国外债发行量大,日本内债发行量大,也就是说,这两个国家实际上是用债务替换税收。

在中国政府收入结构中,税收只是其中一部分,分析宏观税负时必须考虑全部政府收入与GDP的比较。数据显示,中国政府2015年有2.7万亿的非税收入,4.6万亿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2550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4.2万亿的政府性基金收入。这些收入加总在一起,占GDP的比重为36.0%,而同期OECD组织各国平均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为42.79%,中国仍低于OECD组织水平。再扣掉全国土地出让收入,实际上中国政府收入占GDP比重为31.4%。

通过对我国宏观税负的分析,可以看到,若不考虑财政支出、其他非税成本等因素,仅看税收或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我国宏观税负实在不能算过高。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的税制结构不合理。在中国的税收收入中,主要税种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在美国的税收收入中,税收分为五大类:对个人所得、利润和资本利得征税;对公司所得、利润和资本利得征税;社会保障税;财产税;商品与服务税。考虑到社会保障税是具有返还性质的税种,与其他税种的性质有较大的区别,且中国税收收入中不统计社会保障收入,因此在统计美国税制结构时,不将社会保障税计入。

将2015年中国和美国税制结构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中国的税制结构中,63.8%属于生产税,28.6%属于所得税,7.1%属于消费税,0.1%属于财产税;而美国的税制结构中,生产税占比为零,64.3%属于所得税,22%属于消费税,13.6%属于财产税。通过比较,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我国税制结构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税收主要纳税人是企业。生产环节和使用环节的税收纳税人为企业,再分配环节的税收以企业所得税为主,纳税人也主要是企业。经测算,我国的税收90%以上是由企业缴纳的,10%以下由居民缴纳。虽然存在税收转嫁因素,纳税人不一定是负税人,但是税收毕竟会给缴税方造成较大的资金压力,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而美国税收收入中,仅32.9%由企业缴纳,67.1%由居民缴纳。

第二,我国税收集中在生产环节征收,不利于调节分配。要发挥税收的调节分配作用,就要集中在再分配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和积累环节的财产税,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仅占6.9%,财产税近似于无。税收过多集中在生产环节,自然难以发挥调节分配作用。

第三,我国税收的税基中资本承受较大比例。生产环节的税收对应的税基是资本与消费,再分配环节的税收对应的税基是资本与劳动,我国税收90%以上集中在生产和再分配环节,这会使得我国资本承担较大的负担。最优资本税理论反复强调,从对经济增长角度看,对资本征税的税率越低越好,我国资本税过高的税率无疑会起到抑制经济增长的作用。

我国税制结构的以上特点,使得我国税收实际上是不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和调节分配的,也就是说,税收既没发挥出效率原则,也没有发挥出公平原则。而美国等发达国家税收集中在国民收入分配的下游环节,纳税主体和税收负担承担者主要是居民而非企业,使得税收可以相对有效地促进增长和调节分配。

未来我国应当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

那么,未来该如何降低企业税负呢?营改增后,我国企业缴纳的税收主要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企业所得税政策中还存在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税率不足25%,降税空间有限。消费税主要针对奢侈品、资源利用较多的商品征税,它发挥的是调节功能,因此不应在消费税上考虑降税问题。要降低企业税负只能在增值税上做文章,但是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主要起到筹集财政收入作用,降低增值税率必将给财政支出造成很大的压力。

假设降低增值税率,那么意味着要对税制结构进行一个大的调整,其方向是征税环节由生产环节逐步下移到再分配、使用和积累环节。更明确地说,税收落脚到再分配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和积累环节的房地产税上。考虑中国的国情,房地产税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担当不了筹集财政收入的重任,因此重任自然落到个人所得税头上。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功能,我国社会各界对它有较大的误判,以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是调节收入分配。事实上,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手段主要是转移性支出和个人所得税,前者的效果远高于后者。研究显示,OECD国家平均转移性支出使得基尼系数降低11.8%,个人所得税仅使得基尼系数降低2.1%。这些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经过近百年的建设,在税收征管、政策设计上已是比较成熟,所发挥的效果才仅是如此。而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还不够成熟,如果过多地注重其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功能,那只会让个人所得税越来越复杂,筹集财政收入的规模越来越小,所发挥的调节收入分配效果也极为有限。相关研究显示,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基尼系数缩小的作用几乎为零。

因此,应明确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是筹集收入,改革方向是简化税制,想方设法提高个人所得税税收规模。2015年OECD组织各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的比重平均达24.7%,而中国仅占6.9%。即使在俄罗斯这样的转型国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的比重也将近20%。可以假想我国个人所得税经过改革,它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可以达到20%,那么我国财政就可以有较多的底气为企业减税。

篇6

【关键词】增值税改革 财产税 分税制 营业税 房产税

增值税的改革不仅仅是一个税种的变化,或许里面预示着未来财权分配的重要变革走向。中国目前是分税制,国地税分家之后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征收税款,国税主要征收中央税,而地税则为地方政府服务。国税系统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涉及全国范围的税种,而地税系统则征收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等与地方政府相关的税收。在收入上,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车船购置税、关税等。地方政府则独享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其他税种则按比例在中央地方间分成。一直以来,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税种,一般占地方税收总额的4成以上。营业税并入增值税之后并由国税征收,无疑将对地方政府、地税系统造成极大的影响。而为了完善分税制,使得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十二五”税制改革的趋势是:推进房地产税改革,使得“房产税”(下文统称“财产税”)成为地方政府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为此,这里我们要研究的问题就是:营业税并入增值税后,由国税征收,再通过税收分享和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返回给地方政府,给地方政府的财政支付提供支持,与开征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的稳定收入来源两者之间,哪个更具效率与公平?或者上述两者同时实施,该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

一、增值税与财产税的含义界定

增值税和财产税的概念,在实践和理论中,在国内和国际上,都在不同层面的意义上使用着,使用状况比较混乱。因此,本文在进一步讨论前,有必要对概念做一下界定,以方便下文中的讨论。

(一)增值税的含义

本文所指的增值税是消费税的重要种类。本文所指消费税并非国内一般意义上的“消费税”,而是以消费为课税对象的税收种类,英文名是consumption-based tax。以课税对象为标准划分,税收可以分为消费税(consumption-based tax)、所得税、财富税(wealth tax)。现代型增值税(VAT)是目前世界普遍采用的消费税制(consumption-based tax),是对商品和劳务增值额的课税,对最终消费的课税。国内增值税与现代型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同,现代型增值税征收范围还包括国内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即营业税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增值税立法改革,主要任务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消除重复征税。国内增值税和营业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财政部的2010年1月~9月税收收入情况,国内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27.4%,营业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4.9%。

(二)财产税的含义

一个人的财富,就是其实际预期收入的现值[1]。政府可以对财富占有进行课税,例如年度财富税,也可以对财富转移进行课税,例如遗产税和赠与税。财产税(property tax)是最重要的财富税,是对财富占有进行的课税,是地方政府至关重要的财政来源。财产税收入在美国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73%[2]。财产税的主体部分,就是对住房的个人财富课税,在我国要进行的“房产税”改革,和先前准备研究开征的“物业税”都属于此类。本文统一作为“财产税”进行讨论。

二、国内外研究评述

我国现在实现的是分税制,实现分税制有众多优点,根据哈维.罗森总结的有:其一,分权制能使产出适合当地偏好;其二,分权制能鼓励政府间竞争;其三,分权制有利于地方提供物品和服务的实验与创新。既然分权制具有以上优点,具有存在的依据,那么我们应如何为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筹集收入呢?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有三种方案:第一,由中央政府统一筹集税收收入,再按一定的方法分配给地方政府;第二,开征地方主体税种,例如财产税,由地方政府自行筹集收入;第三,上述两种方法的混合。

(一)西方研究概况

尽管财产税在西方通常作为地方政府基本和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但其本身却饱受争议。反对者多认为财产税不公平,收入分配层面不公平,对特定的纳税群体不公平,没有获得现金收入的情况下却对财产增值部分增税所以不公平等等[3]。由于以上原因美国不少学者建议减少或者甚至取消财产税,增加或开征其他州政府税收,通过政府间转移支付来给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支持。甚至,近几年来,包括德克萨斯州在内的美国几个州已经进行了上述变革,改变用州和地方混合的财政收入支持地方政府支出,采用各式的州政府税收收入来支持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支出。然而美国也有很多人反对用州政府税收取代地方财产税,因为各种的州政府税种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比财产税无效率,州政府的转移支付也可能无效率[4]。

(二)国内研究概况

与西方相比,国内对该问题没有太多的研究。国内学者一般在争论该不该对普通住房征收房产税,如果征收要以什么为税基,如何处理与土地出让金的关系,房产税能否打压住房价,如何区分投机性住房和消费性住房等。国内学者鲜有从完善地方财政体系,协调好财产税与增值税改革关系层面来研究该问题。即使,有一些学者认识到财产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5],也未能深入研究地方政府财产税,与中央税和共享税为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支持两者之间的效率问题。

三、增值税改革和财产税协调的原则

在讨论如何协调增值税改革和财产税的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确立一定的标准,否则讨论将无所适从。增值税和财产税都是税法的范畴之一,所以增值税和财产税都需要遵守税法的基本原则。关于税法的基本原则,有各式各样的表述。历史上首次提出税法基本原则的是英国的威廉.配第,他认为赋税应该遵循“公平”、“节省”、“简便”三项原则。后来亚当.斯密又提出税法的“平等原则”、“确定原则”、“便利原则”、“最少征费原则”。刘剑文教授还总结了西方的四项税法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社会政策原则”、“税收效率原则”[6]。笔者认为增值税改革和财产税的协调应该遵循“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只有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增值税的改革和分税制的完善才能实现税收的公平、正义。

(一)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税收负担应该在纳税人之间平等、公平地分配。衡量公平的标准,又有“受益标准”和“能力标准”。“受益标准”是指,纳税人应该根据自己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多少,即享受利益多少来纳税,受益多就多纳税,受益少就少纳税。“能力标准”,就是纳税人按照自己的支付能力来纳税,即使量能课税,富人多纳税,穷人少纳税。税收公平原则,又可以分为横向公平公平原则和纵向公平原则。横向公平指,经济状况相同、纳税能力相同的纳税人,税收负担应该相同;纵向公平指,经济状况不同、纳税能力不同的纳税人,税收负担也应该不同。税收的累进性即是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之一,税收累进性意味着支付能力越强的人、缴纳的税收越多。财产税是具有累进性还是累退性,也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之一。

(二)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税收行政效率,指以最少的征管成本征收最多的税收。税收效率原则,指税收引起的无谓损失最小化,税收对纳税人的行为扭曲最小化。增值税被认为具有税收中性的特点,具有较高的税收效率,但是其税收中性在实际中也遭到质疑。财产税被认为容易征管,难以逃避,具有较高税收行政效率。增值税和财产税的税收效率,都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之一。

四、增值税改革和财产税协调方案抉择

在增值税改革后,如何为地方政府筹集公共支出的财政收入,完善分税制,有三种方案。第一,由中央政府统一征收增值税,再按一定的方法分配给地方政府;第二,开征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由地方政府自行筹集收入;第三,上述两种方法的混合。

(一)方案一:增值税作为地方政府主要收入来源

营业税占了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4成以上,增值税改革后,营业税将并入增值税,增值税由国税系统统一征收,增值税收入统一进入中央国库。那么为了解决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问题,中央政府将需要按一定的标准返还部分增值税给地方政府。

支持该方案的理由是,增值税具有税收中性的特性,不会扭曲纳税人的行为,具有税收经济效率。增值税是对消费进行的征税,消费多的人说明纳税能力强,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

笔者认为上述理由是站不住脚的。首先,增值税并不是完全中性的,增值税的经济效率值得质疑。增值税的中性是指,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货物和服务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而增值税的税款最终都是由消费者承担的。通过发票的抵扣制度,法律上的增值税纳税人不承担任何增值税的税负,因此征收增值税不会扭曲增值税纳税人的行为。但,对所有环节都全面征收增值税,实行统一税率,消除增值税免税制度,实行理想的增值税制度才能完全实现增值税的中性。理想的增值税实践中,显然是行不通的。第一,增值税免税普遍存在使得增值税中性被破坏。由于金融业、房地产行业等存在征管技术上的困难,国际上都不得不在该行业中实现增值税免税制度。又出于政治上的考虑,农业也经常被免税。免税将会扭曲纳税人的行为,因为免税后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会进入生产成本,为了减少生产成本纳税人将会实行“企业兼并”。因为外包的业务不可以抵扣进项,原本可以外包的业务,都由企业自行承担,这将不利于社会生产的分工。第二,实践中增值税一般实行多档税率。例如,我国对天然气、牛奶等居民的基本生活用品实行13%的优惠税率。由于优惠税率与标准税率17%的不一致,这又会扭曲纳税人的行为,导致无谓的损失,形成税收楔子。

其次,增值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可能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增值税是对最终消费的课税。而消费者的所得未必与其消费成正比。比如一家庭人口多,而劳力少,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一般,则较人口少收入多的家庭来说,前者消费要大于后者,而负税负担也大于后者(当然是在两者的人均消费水平一样的情况下)。增值税不区别纳税人的经济状况,负担能力,一律按消费量的多寡承担税负,造成税收具有明显的累退性,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增值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不符合税收效率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

(二)方案二: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主要财政收入来源

“十二五”税制改革计划是研究开征房产税。而对于房产税的作用,也由开始的错误认识“调控房价”到后来的正确认识“作为地方政府稳定税源”的慢慢转变。财产税的税收收入比较稳定,所以很多国家都把其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因为根据现存财产的价值课税,一般不受社会经济变动的影响,课征对象相对稳定,因此对其课税,收入必稳定。但把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主要财政收入来源,也有违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原则。

首先,财产税违背税收公平原则。因为财产不足以作为测度纳税人的负税能力,在商品货币经济体系中,个人的财富并不完全表现于财产,主要是所得,而所得的来源和形式多种多样,财产多者也许不能说明其现有所得多,而所得多者,其财产可能很少,故不能再以财产作为测度纳税能力的依据。并且,财产税主要是针对土地和建筑物的课税。税收的增长导致土地和建筑物价格的增长,并继而导致利用这些生产要素生产的产品和服务价格的上涨。因此,财产税被看作是可以转嫁的。因为房租主要是穷人支付的,所以财产税具有累退的性质。

其次,财产税违背税收效率原则。财产税的管理上存在不少问题,而这些都影响税收的行政效率。财产税的税基估价难以确定。财产税一般都是从价计征,而这一价值是估定的。估定价值的工作是很困难的,往往出现随意估断,而且会出现等现象。在我国现行征管技术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财产税税基评估的成本将会非常大,税收征管成本也会比较大。

(三)方案三:协调增值税和财产税,两者混合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源

根据对方案一和方案二的分析,单独以增值税或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源,都存在一定的缺陷,都违背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协调增值税和财产税,把这两者混合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源。

协调增值税和财产税是指,由于增值税和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源,都存在一定的职能缺陷,难以单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成对地方政府公共支出税收负担的公平合理的分配任务,因此需要利用增值税和财产税各自在功能上具有的相互补偿性,在制度设计上协调两者,使得两者的功能缺陷彼此得到弥补,达到相对和谐的统一。

对于如何协调增值税和财产税,这是一个比较宏大和艰难的问题,还需要很多实证的调查研究和理论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协调增值税和财产税:第一,完善增值税制度,使得增值税尽量接近理想增值税制度,减少对增值税中性的影响。第二,改进增值税技术,使得增值税也具有累进性。第三,完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建立转移支付法,实现财政法定,提高转移支付的公平和效率。第四,对中国房地产市场进行深入的实证分析,研究中国房地产市场中,财产税的真正经济归宿,对其累进性或累退性进行再思考。第五,改进税收征管技术,完善财产评估技术,降低财产税征管成本。

参考文献

[1][英]C.V.布朗、P.M.杰克逊著,张馨主译.公共部门经济学(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476.

[2][美]哈维.S.罗森著、特德.盖亚著,郭庆旺、赵志耘译.财政学(第八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501.

[3]Ronald C.Fisher,What Policymakers Should Know About Property Taxes[J],Tax Analysts,2009(2).

[4]George R. Zodrow.,Property Tax Incidence and the Mix of State and Local Finance of Local Expenditures[J],Tax Analysts,2008(5).

[5]丁成日.理论和国际经验对中国房地产税发展的启迪[J].研究报告,20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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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概念简述

汉语词典将税务定义为关于税收的工作。很明显,税务的范畴是依托于税收的范畴而界定的,因此,有必要先了解税收的范畴。下面是一组税收范畴的典型概括:定义一: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财富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定义二: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所进行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包括组织收入活动、调控活动、监督管理活动等。可以看出,定义一侧重于将税收界定为一种财政收入,我们称之为狭义税收;定义二则侧重将税收界定为参与分配与再分配的一系列经济活动,我们称之为广义税收。很显然二者的描述有很大区别,对税收范畴的理解尚有如此大的分歧,那么,以税收为依托而界定的税务范畴又怎么容易搞清楚呢?

二、税务与税收的区别与联系

(一)二者使用存在分歧的一个例证。先看下面一组概念:税务管理是国家以宪法、税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为依据,根据税收运动的特点及其客观规律,对税收参与社会分配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控,以保证税收职能作用得以实现的全部活动和过程。税收管理是国家以法律为依据,根据税收运动的特点及其客观规律,对税收参与社会分配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以保证税收职能作用得以实现的一种管理活动,也是政府通过税收满足自身需求,促进经济结构合理化的一种活动,包括法制管理、征收、计划管理、税务行政管理等。当然,也有很多学者将此定义为税务管理。这两个概念似乎大同小异,只是第二个概念的范围稍微广了些。

(二)存在分歧的原因分析。通过分析比较,我们认为存在分歧的原因在于:下定义者是基于对税收范畴不同的理解而进行概念界定的。分析发现税务管理与狭义税收范畴,税收管理与广义税收范畴似乎是一组相对应依托的关系,狭义税收将税收界定为一种财政收入,根据税务是关于税收的工作的定义,则可得出税务就是组织财政收入的相关工作的结论,因此,在这种理解前提下,税务管理就等同于税收(狭义)管理。而广义税收范畴将税收界定为参与分配与再分配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包括组织收入活动、调控活动、监督管理活动等。由此,税收管理的范畴除了包括对组织收入活动进行管理,还必须对调控、监督等活动进行管理。至此,可以看出广义的税收管理比税务管理(狭义税收管理)的范畴更加宽广。

(三)一个表象:税务涵盖的范围受制于税收概念的内涵。根据现有税务的概念,似乎税务涵盖的范围受制于税收概念的内涵,亦即对税务的理解受制于对税收内涵的把握,即若以狭义税收范畴为依托,税务的范畴就比较窄,若以广义税收范畴为依托,税务的范畴就比较宽泛。我们这只是错误前提下的逻辑表象,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三、税务与税收关系新认识

(一)对税务概念的新认识

1、税务的字面定义过于宽泛。有的定义表明,凡是与税收相关的工作都应该属于税务的范畴。事实上,税收相关工作的范围非常广,远非筹集财政收入那么狭隘,它还包括:税收的立法、税收收入的创造、税收收入的使用、税收调控经济、监督管理经济运行等活动,后面这些工作是不是都属于税务的范畴呢?

2、现存含税务称谓的启示。本文列举了常见的一些含税务称谓,我们再来对他们稍作分析。诸如: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项称为税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情况检查、监督称为税务稽查;税务机关对是否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其他纳税事项进行审查称为税务检查;纳税人在业务开始、结束或变更时向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称为税务登记;对纳税活动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专业会计称为税务会计;对税务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设置的工作称为税务行政。仔细分析这些含税务的称谓不难发现,它们无不与税款的征收有关,大都围绕组织收入活动而命名,很少涉及税收立法、创税、调控、监督管理等活动,同时,这些称谓大多与税款征收的行政主体(税务机关)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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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制改革;营改增;事业单位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

由于市场的发展,服务和商品之间的区别逐渐模糊,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会导致税收征管方面存在较多的矛盾,为此我国开始实施大规模的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于不同性质的市场主体,营改增税制改革产生的影响是不一样的,我国目前大多数医院均属于事业单位,因此笔者从事业单位角度来讨论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效应。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产生的效应

营改增税制改革无论对于国家经济还是对企业都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从宏观财税经来说,营改增的实施完善了增值税链条,帮助地区获得了分割收益,对于提高地区竞争力有非常大的影响,能实现对房价的掌控,消除了重复征税,降低了生产成本,从而降低物价。从地方财政体系而言,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营业税的范围缩减,而地方财政主要是营业税,因此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势必减少。对于事业单位而言,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效应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对税费的影响。营改增税制改革在深层次上解决了营业税反复征收的难题,企业只要进行一次缴税即可。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中,在标准税率17%与低税率13%的基础上,又增加了11%和6%两个低税率,企业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需要承担税费,税费压力明显减轻。另外,在营改增过程中,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可以用进项税收抵扣,从而减轻了企业税费负担。但是这种改变也不是必然的,对于部分企业而言,营改增的实施会增加他们的税费负担。对于事业单位而言,在营改增之前,需要交纳的是5%的营业税,营改增之后需要交纳6%的增值税,但是由于其服务性收入主要是人力资本,在获取增值税发票中难度较大,只有小部分的进项税可以相互抵扣,增值税税率要明显大于其营业税税率,因此税费负担不降反升。

2.对财务管理的影响。对于财务管理而言,营改增的实施对会计核算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营业税核算中,事业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和营业性收入均需要缴税,但是在性质上很难将事业单位的税收收入和非税收收入准确划分,对于医院而言,在实施营改增之后,医院在技术服务收入中也存在是否开票的两种情况,对于技术开发和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要免征增值税。这样的核算方法与医院会计制度以及国家预算管理相一致,但是与税法中税收收入和非税收收入的核算要求不符。所以税务部门在营改增税制改革实施之后不再按照票据管理区分医院的两种收入,需要按照实际情况核定后征税,这就要求医院在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前对自身会计核算方式进行改变,彻底理清税收收入和非税收收入。对于医院而言,除了少部分来自财政补贴之外,大部分资金均是通过技术服务活动,而技术服务中又由很多部分构成,包括检测材料费用、印刷费、工资支付等,收入也不配比,医院财务管理势必要对技术收入再次细分。另外,在实施营改增之后,国家税务部门对发票的管理使用更加严格,而增值税发票则直接影响着事业单位缴纳增值税的多少。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应对策略

营改增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当前的税收环境,但是市场中利益主体的目的是尽量降低自己的成本。对于事业单位而言,就是在实现其社会效益的同时实现经济效益,因此在营改增税制改革过程中,必须要对营改增的影响深入研究,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

1.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从2013年1月1号起,事业单位均要执行新的会计制度,因此事业单位建立的会计核算体系不仅要满足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而且应该满足新制度的要求。在实施营改增之后,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中要将非税收收入和税收收入分开,在事业收入下分别建立事业收入(服务性收入-应税)和事业收入(服务性收入-免税)等两个科目,分别对应税的技术、咨询以及出版等服务性收入和免税的服务性收入进行核算。在事业单位支出项目中增加“服务支出”子目,极爱你过差旅费、人力资本等均纳入到该子目中进行计算。事业单位开具的应税发票应该属于有偿服务,纳入应税计算中。这样的科目设置才能既满足营改增的需求,又能实现税务管理的需要。

2.加强发票管理。在营业税制下,事业单位只需要开具营业税发票即可,但是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事业单位还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而增值税发票中又包括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种,其中专用发票能与进项税抵扣,因此必须要对专用发票加强管理,制定新的发票管理办法,从发票的开立、使用、核销等方面进行规范,避免因为发票使用不规范导致的法律风险。

3.提高财务管理者的专业素质。实施营改增之后,事业单位的税费类别和税率均产生了相应的变化,对于医院而言,其财务管理应该纳入到企业财务管理体系中,为了保证自己的效益,财务筹划就显得非常重要,而财务筹划则与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直接相关。因此,必须要加强财务管理者的专业素质,选择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安排在税收管理岗位上,同时加强对所有财务管理人员的财税知识培训。

结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税制改革必将在我国经济发展中产生重大的作用。对于事业单位而言,营改增的实施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于事业单位缴税金额和会计核算方式影响较大。为了应对营改增税制改革,事业单位必须要优化自身财务核算体系,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做好税务筹划工作。

参考文献:

[1]邱峰.“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效应及其应对举措[J].河北金融,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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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政治重点知识(一)

生产要素分配

①含义:生产要素所有者凭借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参与收益分配

②内容:参与收益分配的生产要素主要有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

③意义:

第一、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所有权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的确认,体现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对劳动、知识、人才、创造的尊重;

第二、有利于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④原则: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

税收及其种类

1、税收的含义:从本质上看,税收是国家为实现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

2、税收的基本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主要标志。

3、税收的种类

种类:流转税——增值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

高一政治重点知识(二)

财政收支关系

①收入>支出,财政盈余

②收入<支出,财政赤字

③收入﹦支出,最理想的状态,但几乎不存在

④财政收支平衡:收入>支出,略有节余;收入<支出,略有赤字;收入﹦支出(是指当年的情况)

财政巨大作用

1、财政是促进社会公平,改善人民生活的物质保障。

2、国家财政具有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

3、国家具有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作用。

市场调节的局限性

①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市场不能调节的领域:市场解决不了国防、治安、消防等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市场能够调节,但不让它调节的领域:危险品、麻醉品等不能让市场来调节。

②市场调节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的弊端。

高一政治重点知识(三)

财政收入

①形式:

税收收入——主要来源、利润收入、债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②主要影响因素

经济发展水平(基础性的影响因素)——发展经济(根本途径)

分配政策——制定合理的分配政策

市场配置资源

1、合理配置资源的必要性(即必须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因):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类需求的无限性。计划和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手段。

2、市场经济的含义: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

3、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主要通过价格、供求、竞争等来进行。其实质是价值规律在发生作用。

4、市场配置资源的优点:

①在经济生活中,市场能够及时、灵活的反映市场供求的变化,传递市场供求的信息,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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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提高认识。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虽然同属于政府财政收入,但两者有本质区别。众所周知,税收来源于经济,反作用于经济,与经济发展有直接的必然联系,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呈递增趋势。非税收入灵活性强,来源不稳定,使其难以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加之其主要目的是加强社会管理,而非筹集资金,因而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非税收入自身管理的日臻完善,其收入占比呈递减趋势。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非税收入管理的着眼点和落脚点放在“规范”而非“增收”上。通过规范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当前重任务轻管理、重数量轻质量的非税收入管理现状。

其次,要规范政府行为。一是要依法行政,从宏观层面抓好制度设计,科学、合理设置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二是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该收的坚决不收。通过依法行政和依法征收,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行为,防止乱收滥罚和随意缓减免等乱作为行为,优化发展经济环境。

第三,要规范和完善收入任务考核办法。现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收入考核办法采用的是“基数”+“增长比例”,这种传统考核办法有悖于非税收入的内在特性,很不利于非税收入的规范管理。建议改“基数”+“增长比例”为“抽查”+“基数”。所谓“抽查”+“基数”考核办法,就是设若干考核项目和相应分值,满分为100分,通过实地抽查进行评分。这里的收入“基数”只是若干考核项目中的一项,“基数”参照上年经常性非税收入实际完成情况酌情核定,其所占分值不高。新的考核办法坚持以“质量”考核为主、“数量”考核为辅,“质量”考核重在抽查,抽查内容着重看是否“规范”,不单纯以收入“数量”论政绩。同时还要取消上级转移支付捆绑非税收入的做法,上级在计算拨付转移支付财力时,应明确规定从财政收入基数中剔除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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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GDP;经济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税收收入持续实现较快增长。2011年全国税收总收入达到89738.39亿元,是1994年的17.5倍。从1996年开始,我国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一直高于GDP的增长速度,近两年这种趋势尤为明显,2011年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达到19.03%。因此,国内许多专家学者对税收的异常增长表示担忧,认为中国税收增长过快,不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因为经济是税收的来源,如果税收增长过快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经济发展,影响经济运行的效率,所以应该适度减税。但是,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不是一些简单的宏观层面的数字能够完整反映的,理性客观地对税收超GDP增长分析其内在原因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一、文献回顾

税收增长过快、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一直是学术界所关注的问题。对税收增长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思路:

第一种主要从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的相对关系作为出发点,认为两者的合理增长应该呈现出一定程度上的同步性,也就是部分学者所提出的“同步轮”。 安体富等[1]曾经对税收增长与GDP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较为系统深入的分析,认为只有在税收弹性小于1的时候,税收和经济间的相对关系才是正常的,否则就是意味着税收增长超过了经济的增长,即说明政府实质上是推行了增税的宏观政策,增加了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贾康等[2]则指出,我国近年税收的快速增长,主要受到来自于税收征管机制的完善、征管力度的加强和许多一次性因素的影响,若剔除掉近几年每年各自不同的临时性因素,税收增长和经济增长的速度在大体上是一致的。同时,杨崇春[3]则认为,税收收入占GDP比重的逐年提高,其根源是我国当前税收收入占GDP比重偏低,税收收入高幅增长,其本身就是我国宏观总体税负的理性回归,是宏观经济良性运行的反映。而杨斌[4]则在全面分析了我国近20年来的税收增长弹性数据的基础上,对“税收增长与GDP增长应该同步”的结论提出质疑。

除了探究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外,业内人士探究税收增长之谜的第二种思路是从经济增长意外的征管、产业结构等角度入手。许宪春[5]认为我国税收的快速增长,除了通常所说的经济增长、政策调整和征管力度几个方面的原因外,还包括其他一些原因,如产业结构升级、外贸持续快速增长、企业经济效益的持续好转和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所有制结构的优化以及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等。而米建国[6]将税收高速增长的原因归结为经济基础坚实、经济运行质量提高、征管水平提高、诚信纳税意识增强、除费正税等。吕冰洋等[7]建立税收增长计量模型实证分析我国税收增长的原因,认为征管效率的提高对税收的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所得税和增值税上作用尤为明显。

不可否认税收增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虽说经济是税收的来源,经济决定税收,但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8]。西方古典财政经济学家指出:税收应该遵循确实需要的原则,税收不能被理性运用的时候,税收的基本原则已经被改变了。一般来说,当税收收入增长过快,税收负担过重,会遏制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从而影响经济运行的效率;当税收收入增长迟缓,税收负担过轻,则政府很可能无法正常履行其公共职能。但是,我们也不能局限于仅从经济因素来看待税收收入。应该在考虑经济增长的同时,结合产业结构的特点、税收制度本身与变化以及税收征管等多方面的因素对其进行综合分析。因而,本文主要从GDP增长、产业结构的特点以及税制结构因素三个方面探讨税收告诉增长的理性认识。

二、税收收入高速增长的原因分析

(一)不同计价法下GDP与税收增长的关系分析

GDP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的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一年)内生产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价值的总和。通常情况下GDP的计价方法包括现价法和可比价法,二者的区别在于现价法计量的GDP包含了物价影响因素,可比价计量的GDP剔除了物价的影响。一般用税收弹性来反映税收增长与GDP增长的对比关系,即税收增长弹性=税收增长率/GDP增长率。由于不同的计价法下GDP的增长率不同,可比价计算的用税收增长弹性1表示,现价法计算的用税收增值弹性2表示。通常媒体上的GDP增长率是按可比价计算的,已剔除物价变动因素,但税收总额是按当年价格计算的,因此,税收弹性以按现价计算的GDP增长率为基础来计算比较合理。具体计算结果如表1 所示:

由表1可知,现价法计算的GDP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可比价法计算的GDP增长速度,说明物价因素对GDP增长的影响不容忽视。由于物价因素的影响税收弹性1和税收弹性2也有明显差别,现价法下的税收弹性明显低于可比价下的税收弹性,也就是说当税收和GDP均考虑物价因素时,税收增长相对于GDP的增长要缓和的多。以2010年的税收增长为例,可比价下税收弹性高达2.20,也就是媒体经常报道的税收增长超GDP两倍,但是实际上考虑了通货膨胀因素和税收弹性仅为1.29,税收增长只是略高于GDP的增长。所以,在比较税收增长与GDP增长时,统一计价是很有必要的,与其说2010年税收增长异常,还不如说2010年的通货膨胀尤为厉害。

税收增长直接关系到税负的高低,从表1的计算结果来看,现价GDP下的税负呈现出一种逐年直线上升的趋势。由2001年的13.95%上升到2011年的19.03%,11年内上升了5.08个百分点,平均每年上升0.46个百分点。仅仅从税收占GDP的比重(不考虑大口径的其他财政收入)来看,我国税收占GDP的比重较低,OECD国家2007年此项目的比重已经达到35.8%。当然,税收占GDP的比重不能完全衡量纳税人的负担,因为还存在很大比重的非税财政收入,这里主要探讨狭义的税收收入与GDP的关系。从税收收入占GDP比重的逐年变化情况来看:该比重反映出一种直线上升的趋势,中间几乎没有回落。而GDP和税收收入的增长在不同的年份有高有低,是曲线上升的。说明税收与GDP的曲线上升并没有影响该比重整体的上升趋势,只是改变了上升的速度。

(二)产业结构对税收增长的影响

GDP的增长是以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增长总量计算的。在这三个产业中,一般情况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增长较快,第一产业增长较慢,而第二、三产业往往又是税收的主要贡献产业。所以,产业结构的变化必然会对税收甚至税收结构产生影响,把握GDP与税收的关系有必要结合产业结构的变化。本文运用现价法对GDP和各个产业的产值进行计价,具体结果见表2。

由表2可知,第二、三产业的增长率均远远大于第一产业的增长率,但第二、三产业的平均增长率与GDP平均增长率最为接近。因为,不能仅仅从增长率来反映三次产业对GDP和税收增长的影响程度,还应重视各产业占GDP的总比重以及各产业平均增长率的影响。

为了进一步分析,假定各产业当期的增加值分别为:;GDP的增加值为,(i=1,2,3)分别表示三次产业的贡献率;各产业的平均征税率为 ,表示当期增长的税收, 表示增加的税收收入与增加的GDP的比重即税收弹性,其值越大说明税收较GDP的增长越快。在这样的假设前提下可以得到如下等式:

由(3)式可知,税收增长与GDP增长的比例关系主要收到产业贡献率和产业平均税率高低的影响。 2001年至2010年三大产业的贡献率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第二、三产业在贡献率方面占绝大比重,而第一产业的贡献甚微。更重要的是,税收增长值绝大部分来源于第二、三产业,即t2和t3相对t1来说都较高。也就是说,税收弹性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第二、三产业的增长情况,以及两个产业的税率高低状况。反映的是税收与GDP之间绝对增量的关系,税收弹性反映的是相对增量的关系。二者的关系表示如下:

(5)式的结果说明税收增长与GDP增长的对比关系不仅收到税率和产业贡献率的影响,还与基期税负的倒数大小有关。由表1知税负呈现一种直线上升的趋势,即其倒数逐年下降,在税收政策和基期税负一定的情况下,产业结构的调整直接影响税收弹性的大小。由于,我国近10年来税制没有发生较大的变动,平均税率基本保持不变。所以,近10年税收弹性的波动受各产业的贡献率影响较大。结合表1,现价法计算的税收弹性10年内的波动并不明显,这与三次产业贡献率的变化情况基本吻合;然而可比价计算的税收弹性波动相对较大,主要是由计价的口径不一致,物价因素引起的。

(三)税制结构对税收增长的影响

税收增长的变化除了受到GDP增长、产业结构等因素的影响外,还会受到其自身税制结构的影响。不同税种收入在总税收收入中占的比重不同,其增长速度对整个税收增长的影响也不同,下表利用2007年至2011年主要税种的占比与增长情况分析税收增长的原因。

表4 2007―2011年主要税种占比及增长情况

由表4计算可知,5年中税收收入的平均增长率为21.06%,其他各项税种中增长较快的有国内消费税、进口环节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以及营业税,增长率分别为32.11%、22.73%、21.76%。这些税种均属于流转税。此外,虽然增值税平均增长率不高为13.84%,但是其实现税收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较大,对税收收入的影响依然较大。可见,流转税增长对税收增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表4可知,国内消费税是增长最快的税种,而由于消费税是以特定征税对象的销售数量或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的,是对同一征税对象的第二次征收,在税收收入增长的情况下,因此不会对GDP重复计算。这类的税种除了消费税以外,还有资源税、车辆购置税、城建税等。这类税种的征收是税收和GDP增长不同步的一个重要体现,如果这类税收增长较快必然会引起整个税收相对于GDP的增长速度加快。此外,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快速增长也会引起税收与GDP不同步的问题。近年来,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幅度较大,平均为22.73%,2010年增长尤为明显,其增长率高达35.72%,超过GDP增长的3倍多。而GDP的增长对进出口产值则以进出口净值为标准核算,所以进口高速增长对GDP而言只是起到一个扣除的作用。也就是说,进口货物的产值对GDP的增长未起到作用,但对税收而言,却起到促进增长的作用。

三、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理性地认识到税收收入增长快于GDP增长是由各方面因素作用的一个结果,如GDP的不同计价方式、产业结构的特点以及税收制度本身的因素等。如果这些因素继续存在或者没有大的适当调整,税收收入增长快于GDP增长就必然存在。由此可见,我们不能单纯地从一些宏观数据去认识税收与GDP增长的关系,应该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对于税收和GDP增长之间究竟应该保持怎样一种合理的关系是今后研究的重点,但是这种合理关系也并不是一层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制改革的需要不断跟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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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内容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国国税结构,促进各产业协调发展,往往需要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进行税制改革,营改增税制改革就是其中一种。在营改增税制改革过程中,通常会现在部分地区、部分企业进行试点,比如某地在开展营改增试点时就涉及到了交通行业和服务业。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具体内容有:一是可以适当减免营改增给部分企业带来的税收负担,避免其经济压力加重。二是营改增改革后,原来享受营业税免征的企业现在仍然免征。三是把原来营业税中的减免税优惠转变为即征即退的方式。

1.2营改增税制改革产生的效应

近年来,我国商品与服务之间的区别越来越模糊,给我国现行的税制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增值税和营业税在税制征管方面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迫使我国进行营改增税制改革。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我国市场经济和企业健康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从我国整体财税而言,营改增税制改革完善了增值税链条,提高了地区竞争力,能消除重复征税,从而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是降低物价的一个重要手段。对地方财政来说,营改增税制的实施缩减了营业税的范围,但是地方财政主要就是营业税,这样势必会使得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较少。下文主要对营改增税制改革产生的效应进行分析。

1.2.1对税费的影响

营改增税制改革后,企业只需要进行一次缴税,避免了营业税反复征收的难题。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中,除了标准税率17%和低税率13%外,还增加了两个低税率11%和6%,这样企业就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的需求进行税费的缴纳,明显减轻了企业的税费压力。同时,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中,企业还可以将进项税收抵扣需要缴纳的增值税费用,减轻企业的税费压力。但是营改增税制改革并不是对所有的企业税费都有减轻的作用,对于事业单位来讲,营改增实施之前需要缴纳的营业税是5%,实施营改增后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是6%。由于服务性收入主要是人力资本,只有小部分进项税可以相互抵扣,使得营业税税率明显小于增值税税率,增加了税费缴纳的负担。

1.2.2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在企业进行营业税核算过程中,事业单位营业性收入和事业性收入都需要进行缴税,但是在性质上却难以准确的区分税收收入和非税收收入。比如在医院实行营改增税制改革,那么医院就存在技术和服务收入是否开票的情况,如果技术开发与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需要免征增值税,这样的核算方法虽然与医院会计制度以及国家预算管理一致,但是却不符合税法中税收收入和非税收收入的核算要求。在营改增税制改革实施后,不能根据票据管理区分医院的税收和非税收收入,需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征税,那么就需要医院相关部门对自身的会计核算方式进行改变,彻底清理税收收入与非税收收入,以顺应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实施。另外一方面,医院大部分资金来自于技术服务活动,其中又包括了工资支付、印刷费、检测材料费用等,那么医院财务管理就会对就技术收入进行再次细分。

1.2.3对宏观财税经济的影响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我国宏观财税经济来讲,有利于完善增值税链条,使试点地区、试点企业获得较大的收益,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同时营改增税制改革还能使房地产行业进一步发展,促进房价回归理性。对于金融保险行业而言,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助于金融保险业的分工协作,确保金融行业的创新。

2营改增税制改革相对应措施

面对日渐激烈的市场竞争力,市场中利益主体的最终目的就是最大程度降低自身的成本,营改增税制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当前的税收环境。为了确保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在营改增税制改革过程中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发展特点和方向,并结合营改增税制改革产生的营销,采取相对应的措施,促进我国税制的进一步完善。

2.1增强对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认识

为确保营改增税制改革能顺利实施,并产生较大的积极效应,就必须全方位的提高对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认识。首先国家、地方税机关部门应该增强对营改增税制的认识,意识到营改增的重要性,严格准确的统计营业税纳税人的信息,并科学合理的建立档案,保证坚决不出现征管“真空”。其次应该做好政策落地和政策效应分析工作,税收部门相关人员必须认真仔细的学习营改增文件,能准确的预估营改增开展给地方财政收入和企业的健康发展带来的冲击与挑战,并及时向上级机关进行反馈,确保营改增税制改革顺利实施,为地方财政和企业的发展带来最大的经济效益。

2.2完善会计核算体系

从去年开始,事业单位都执行了新的会计制度,这势必给传统的会计核算体系造成了较大的冲击,使得传统的会计核算体系无法满足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求。因此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以便更好的满足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和新会计制度的要求。在营改增实施之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中往往把税收收入与非税收收入分开,建立了“服务性收入—免税”和“服务性收入—应税”等模式,使应税技术、咨询以及出版等服务性收入与免税的服务性收入分别对应进行核算。在事业单位支出项目中,可以增加“服务支出”这一科目,使单位员工的差旅费、人力资本等纳入到该科目中进行计算。当然事业单位开具的应税发票必须是有偿服务,并纳入应税计算中。只有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体系,才能更好的满足营改增的需求,进一步优化税务管理制度,确保事业单位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3提高财务管理者综合素质

在营改增税制改革后,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也出现了相应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税费类别和税率方面。对于医院来讲,财务管理应该纳入到企业财务管理体系中。财务管理人员作为财务统筹规划的管理者和执行者,其综合素质与提高企业竞争力、确保自身最大利益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必须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培养,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他们进行业务培训,选择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进行税收管理,提高他们对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认识,使其明白营改增实施的重要性。企业应该建立一个高水平、高技能、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才队伍,并使其能长期为企业服务,确保营改增税制实施能创造出更大的价值。

3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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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财源建设; 园区建设; 县域经济; 地方财源

中图分类号:F81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22-0085-06

财源即指财政的经济源泉,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的财源。如从范围上可分为广义、狭义和规范的财源,从作用上可分为支柱、主体和一般的财源,从时间上可分为现实、梯度、新兴和后续的财源,从形式上可分为显性和隐性的财源,从区域上可分为集约型和分散型的财源。地方财源建设是增强地方政府财力的基础,只有财源充裕、财力充足,政府运行方有保障,政策才能稳定,从而健全地方公共财政职能。哈尔滨市制定的新战略和新目标,决定了财源建设新的路径与机制,而深入、系统研究其财源建设的问题及对策,旨在为有效发挥财政功效、培育地方经济、促进区域发展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哈尔滨市财政收入的基本分析

自2001年以来,哈尔滨市一般预算总收入持续增长,其“十一五”年均增长19.96%,相比“十五”年均增长(14.36%)高出5.6个百分点。2009―2013年哈尔滨市GDP及财政收入的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

(一)财政收入总量分析

从表1看:2009―2013年哈尔滨市GDP从3 175.5亿元上升至5 017.0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2.30%;一般预算总收入从338.4亿元上升至632.4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7.77%;地方财政预算收入从193.36亿元上升至402.28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9.74%,分别高于5.47和5.04个百分点,但其与全国同类城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以2013年为例,哈尔滨市地方财政预算收入在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相比排名倒数第2位,仅高于长春市(381.8亿元),与第1位的深圳市1 731.3亿元相比少1 329.02亿元,相差2.3倍。①

从哈尔滨市经济发展与财政收入的关系看,哈尔滨市财政预算收入与地区生产总值(GDP)同向增长,但其增幅远高于GDP的增长。如2009―2013年哈尔滨市一般预算总收入和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年均增长率分别高于GDP增长率5.47和7.44个百分点,使哈尔滨市的经济实力与财政能力得到明显提高;哈尔滨市一般预算总收入、地方财政预算收入占GDP的比重,分别从10.66%升至12.61%(年均比重11.81%)、6.09%升至8.02%(年均比重7.10%),分别提高了1.95(年均0.390)和1.93个百分点(年均0.386)。

(二)财政收入构成分析

哈尔滨市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由地方税收收入和地方非税收入构成,其中地方税收收入是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主要支柱。如表1所示,2009―2013年地方税收收入稳步增长,即从150.49亿元上升至317.66亿元,年均增长率为23.17%,但其增长率呈逐步下降趋势,即从33.53%降至14.50%;其占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比重相对稳定,即由2009年的77.83%微增至2013年的78.96%,年均比重78.79%;其占GDP的比重稳步增长,即由2009年的4.74%升至2013年的6.33%,年均比重5.59%。而地方非税收入总体规模逐步增加,即由2009年的42.87亿元上升为2013年的84.62亿元,总体增长97.38%;其占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比重逐步降低,总体与税收收入比重增速呈相反的走势,即由2009年的22.17%降至2013年的21.04%,年均比重21.21%。

从哈尔滨市地方税收收入构成看,其收入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地方分享)、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和其他税收。2009―2013年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3税总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分别为65.82%、64.78%和63.21%(均超63%),比重平均值分别为38.77%、12.34%和13.12%。从2013年地方税收收入构成数据看,3个主体税种是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分别占税收总额的39.53%、12.67%和10.67%;5个次主体税种是契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分别占税收总额的8.13%、7.47%、5.78%、4.31%和3.45%。上述8种税的税收收入2009年占税收总额的94.17%,2013年占税收总额的92.01%。

从2009―2013年哈尔滨市地方非税收入构成情况看,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最高,占非税收入比重最大,2009年该比重为23.09%、2011年最高为41.40%、2013年降为30.85%,国有资本经营等收入规模不够稳定。从2013年非税收入构成看,按比重排序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其比重分别为30.85%、18.86%、23.55%、13.75%、12.36%和0.62%。

二、哈尔滨市财源建设的问题分析

(一)财源建设管理的状况

1.财源建设管理的重点

哈尔滨市始终重视与探索财源建设管理工作,其重点主要包括:全市及各区(县、市)大力支持产业园区发展,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作为财源建设的重点,加大工作推进和政策资金的扶持力度,为项目入驻园区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推进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特别是高质量的产业项目,加大重点财源项目的推进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大力支持和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各部门、单位全力落实激励与责任机制;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有关标准与要求,积极争取财源建设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完善财源建设管理制度,加强绩效考核和作风廉政建设,以确保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

2.财源建设的激励机制

哈尔滨市财源建设的激励机制主要包括:制定与完善全市及区(县、市)财源建设的考核评比实施细则,加强对区级财源建设的考核评比,对财源建设效果显著的给予奖励;对市区共享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增幅超过全市税收收入平均增幅的,市级财政所得的超收部分按照超收幅度及比例奖励给各区,以调动区级财源建设的主动性;为充分调动各区培植财源、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调整市对区的财政体制,即市与区共享税的分成比例由6:4调整为5:5,同时将部分市级企业税收下放到企业所在区,以加大对各区财源建设的政策激励力度。

3.财源建设资金的管理

为推进哈尔滨市区县(市)财源建设工作,市财政局制定了《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财源建设资金使用坚持宏观导向性、经济效益优先、适当集中重点投放、国民待遇的原则;财源建设资金主要用于贷款贴息和招商引资费用支出补助,以及经济欠发达或边远县市项目补助;财源建设项目贷款贴息采取“总量控制、比例贴息、据实核拨”的原则;招商引资费用支出补助必须在招商引资项目资金到位后给予补助;对财源建设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办法,由市和区县(市)财源办负责财源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财源建设的现实问题

哈尔滨市在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和挖掘新财源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保证了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但其问题和困境也同时并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工业园区产业集中度不高

哈尔滨市规划建设8个工业集中区,包括城区东部、城区南部、动力之乡、城区西部、城区中部、松北区、呼兰区和阿城区,其工业园区规模不断发展壮大。至2012年8月底,全市共有工业园区26个(其中国家级开发区4个、省重点产业园区3个),已入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422户,占全市规模以上企业总数的46%。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园区缺乏科学规划,数量多布局乱

目前,哈尔滨市规划建设的工业园区多达60余个,有的区、县(市)设立多个工业园区、有的工业园区相互交叉重叠、有的工业园区规模很小,从而导致园区多但较乱。

(2)园区产业集中度低,同构问题突出

全市多数园区是以区县为单位设立的,由各级政府单独规划,自行开发建设,大多从区县局部利益出发,导致园区产业集中度低,多数县域园区规模以上产值不足10亿元。

(3)园区建设投入不足,集聚效应较差

各园区产业发展基础薄弱,产业层次普遍较低。大多数园区除了靠本级财政有限的投入外,主要靠负债或招商引资投入,导致园区建设成本高、水平低、进展慢,难以形成吸引力和产业集聚效应。

(4)园区管理体制不协调,政策不统一

工业园区的属地管理体制带来行政区域的分割,生产要素大多在本级政府范围内调配使用,缺少开放与流动,园区间缺乏有效协调,降低了基础设施利用率,导致社会资源配置扭曲和浪费。

2.招商引资项目结构不合理

(1)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滞后

哈尔滨市招商引资政策大部分是2002年以前制定的,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有些政策已不适用,而有些政策在实际工作中没有落实到位。总体上看,哈尔滨市对招商引资者的激励力度和外来资本的优惠程度远不如长春、沈阳和大庆等城市,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哈尔滨市对外来资本的吸引力。

(2)引进的资金及项目较少

哈尔滨市直接使用外资逐步降低,如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2011年的77户降为2013年的52户,合同外资从6.54亿美元降为6.43亿美元,新增合同外资从2.79亿美元降为2.54亿美元。2013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2.6亿美元,在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中排倒数第3位,与排第1名的大连市(136.0美元)相差4.02倍。

(3)投资行业和方式不合理

近年来哈尔滨市外商投资的行业主要是房地产、商业流通、住宿餐饮、汽车制造、医药、食品等,其中前3项比重较大,而电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所占比重很小。除直接投资新建项目外,投资额较大的项目是并购项目,该引资方式虽然盘活了存量资产,但收回的资金多不再投入建设,没有形成新的增量财源。

(4)招商引资成本支出较大

现行财政体制和对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机制,使招商引资工作在各区县之间形成了区域割据,各地为吸引外地资本纷纷出台优惠政策。由于各地政策的优惠程度不同,导致各区县之间在招商引资上的不公平竞争。特别是在市区内,有的企业在开发区注册而在其他区经营,导致纳税秩序混乱和各区之间利益分配的不合理。

3.固定资产投资拉动力较低

近年来哈尔滨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快,如投资总额由2009年的1 892.1亿元增加到2013年的4 940.0亿元,增长0.61倍,年均增长12.22%。但从规模上看,与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中排前两位的成都市(6 501.1亿元)和大连市(6 478.1亿元)相比差距较大,如2013年哈尔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与成都市相差1 561.1亿元、相差0.32倍,与大连市相差1 538.1亿元、相差0.31倍。

从投资结构上看,房地产投资是拉动经济增长、创税能力较强的项目。2013年哈尔滨市房地产投资849.7亿元,占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17.2%,同比降低2.3个百分点。与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中排前两位的沈阳市(2 184.0亿元)和成都市(2 110.3亿元)相比,比前者少1 334.3亿元、相差0.57倍、比重少17.0个百分点,比后者少1 260.6亿元、相差0.48倍、比重少15.3个百分点。可见,哈尔滨市房地产的投资额及比重都远低于沈阳和成都两个城市。

由此可见,哈尔滨市固定资产投资不仅规模小、增速慢,且结构也不尽合理,这也是哈尔滨市财源弱化、财力不足的主要原因之一。

4.资金与税收政策支持力不足

(1)缺少外部资金支持

在政府投入上,哈尔滨市本级和各区财政基本上是“吃饭”财政,能用于财源建设的资金有限;在招商引资上,投资商要求条件高,招商引资难度越来越大,且地方财政受益较少,如2013年实际直接利用外资仅22.6亿美元,与大连市的136.0亿美元和成都市的87.6亿美元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在银行融资上,企业银行项目贷款难、新项目受制于资金约束;在土地使用上,国家严控政策导致项目用地不足,尤其是道外、道里、南岗等中心城区用地难和费用较高,发展工业财源项目受到空间的限制。

(2)税收政策因素制约

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因缺乏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且以直接减免为主的税收优惠方式易导致投机行为的发生,影响哈尔滨市工业园区和招商引资等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滞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导向机制尚不健全,有碍产业结构优化;税收优惠政策对节能减排、环保推动不足,影响低碳经济的发展,此外,税收调控政策缺少其他政策的配合支持,不利于投资在不同区域的合理流动。

三、加快哈尔滨市财源建设的对策

2012年哈尔滨市实施了《区县(市)重点产业发展及布局规划(2012―2016)》,其目标是加快发展优势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构建结构优化、技术先进、清洁安全、附加值高、吸纳就业能力强的“4+6+1”现代产业体系,至2016年全市实现工业总产值10 000亿元,年均增长16%;服务业实现增加值3 900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3%。结合该规划和哈尔滨市实际,本文提出加快哈尔滨市财源建设的对策,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改造传统产业,拓展支柱财源

装备制造、食品、医药、石化产业作为哈尔滨市的支柱产业,是构成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而应将其作为改造和提升的重点。

1.改造传统产业,加快技术革新进程

引导企业研发其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拓展产学研结合范围,提高与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合作平台,加快高新技术的引进、吸收、转化与创新。如以哈飞、哈轴、阿钢、哈量等装备制造龙头企业为重点,提高技术革新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以秋林、裕昌食品等食品行业巨头为核心,大力发展地方特色食品行业;以哈药集团为重点培育对象,保持医药产业现有规模优势和市场竞争力。

2.整合企业资产,推进国有资本调整

通过促进资金、技术、设备、人才等向优势企业和名优产品聚集或重组,全面提升其整体实力,打造哈尔滨市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和名牌产品;从进一步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出发,继续推进国有资本布局调整,加快国有资本向主导产业、大型企业、企业主业及产业链的关键环节、价值链的高端环节集中,实现“资本调优、规模调大、主业调精、整体调强”的效能。

3.实施品牌战略,提高产品竞争能力

通过实施质量流程化考核体系,加强产品质量可追溯性管理,实现优质品牌带动优势产业的快速发展;针对市场需求层次研发品牌特色产品和技术型产品,提升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加快形成品牌化和系列化,对市场增长率较低、占有率较高的产品加快升级再造;树立产品形象,真正依托品牌、依靠质量、依赖信誉赢得市场,赢得需求者,稳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二)发展新兴产业,汲取财力财源

在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加快新兴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既有利于保障哈尔滨市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也符合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

1.积极支持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

新兴产业是财源建设着力推进的重点,哈尔滨市应积极研究与探索提高工业增加值,特别是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有效措施,在财税政策等方面推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环保、生物、信息、现代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以及水泥、水轮发电机组、电站锅炉、发电设备、发电、卷烟、啤酒、软饮料、乳制品、原油加工、铅酸蓄电池、生铁、铝材、钢材、汽车、家具和化学药品原药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发展。

2.增强市中心区域辐射力的效能

围绕哈尔滨市委、市政府实施的新发展战略,发挥中心城区人才、技术和大企业的优势,把南岗、道里、香坊等中心城区的财源做大做强,扩大市区对县域经济发展的辐射力度;支持城区大中型企业帮带县乡企业,通过到县乡建厂、合资联营、产品扩散、技术协作、设备转让和人才支援等多种形式的密切合作,积极吸收当地劳动力,充分利用县乡资源,推进县域经济的健康发展。

3.实施跨区域的多层级发展战略

依托哈尔滨市装备制造业的资源和市场优势大力发展生产业,推进制造业与服务业的关联度和融合性;充分挖掘各县(市)的特色服务资源,拓展现代服务业产业集中地;加大旅游(冰雪)、金融、物流等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力度,积极吸引境外资金注入;引导企业进行强强联合、上市融资等经营模式,支持企业与省内外知名企业进行密切合作,推动产业升级和增加财政收入。

(三)加快园区建设,挖掘潜力财源

目前哈尔滨市园区提供的税收收入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园区经济是推动工业化进程和实现工业强市的战略举措,也是财源建设当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1.支持优势企业向园区集聚

对确定为全市各产业园区的优势主导产业、重点龙头企业和符合园区定位的项目,开辟专属“绿色通道”,以形成相互关联、前后延伸、优势互补的产业链条,充分发挥产业集群效应和集聚优势;各区(县、市)按照产业布局规划,对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定位、技术先进、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特色和优势企业,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和配套服务能力,助推主导产业快速扩张,带动中小企业集聚发展。

2.加强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全市及各区(县、市)应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作为财源建设的重点,广开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当前应加快工业园区基础设施硬件和投资环境软件的建设,以及标准化厂房、水电、通讯、路网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为项目引进创造良好的氛围。在国家及黑龙江省财税优惠政策和资金的支持下,多层次设立财政专项资金,优先提供贷款融资担保,加强园区建设,充分调动发展园区经济的积极性,以形成新的财源增长点。

3.提高园区用地集约化水平

在目前哈尔滨市工业用地十分紧张的前提下,提高园区用地集约化水平是非常必要的。其措施主要包括:科学规划园区公共设施、住宅和二、三产业等项目用地,严禁将园区规划的工业用地用于商品房建设;按照企业规模和投资额度划拨土地面积,及时收回划拨后未及时建设、形成经济效益的土地等;进一步完善园区开发建设跟踪推进机制,财源建设管理机构应强化园区建设与监管的力度。

(四)规范招商引资,争取政策财源

哈尔滨市应抓住新一轮产业转移和经济布局调整机遇,利用区位和资源优势,积极开展招商引资,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

1.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工作

改变以政府主导的招商模式,全面推进招商引资工作专业化和市场化,增强外来资本对现代产业发展的助推力;积极探索适宜本市实际的招商引资方式,完善招商机制,优化招商环境,改进招商服务,加大引资力度,实现招商引资工作的新突破;在拓展利用外资方式上,由传统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办厂向境外上市及企业并购、重组、特许经营权转让和服务外包等多种方式进行转变。

2.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支持

认真研究、准确把握国家及省级财政部门对招商引资的政策精神,力争省级财政对市级财源建设的政策、资金扶持。措施主要包括:认真筛选财源项目上报,争取省级支持;做好省市共建园区与财源建设示范园区的建设工作,并做好跟踪推进与监管工作;积极争取省级招商引资奖励,各区(县、市)应准确掌握本地引进符合省级奖励条件的项目情况,并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3.强化招商引资监管工作

哈尔滨市政府及财政部门应对全市、区(县、市)及各部门和单位招商引资进行严格考核,继续对市区域外引进的财源项目、资金到位、符合补助条件的给予费用补助;市级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招商引资项目流转费用补偿、收益分配和重大财源项目奖励等激励政策,规范和推进招商引资工作,保证全市各区(县、市)招商引资政策的统一性,避免因政策不一而造成招商引资不公平竞争的问题。

(五)壮大县域经济,夯实地方财源

近年来,哈尔滨市县域财政增长势头较好,除巴彦外的其他8个县(市)平均增长率高于9个市属区近2个百分点,但财政基数小也不能忽略,因而壮大县域经济、增加县域财政仍是财源建设应加强的重点工作。

1.扩展农业产业链条,涵养基础财源

充分发挥哈尔滨市农业资源比较优势,结合本地农副产品资源丰富的实际,按照企业标准化、加工规模化和流通品牌化的思路,建成一批具有较大规模和区域特色的农产品基地;将传统农业生产的简单数量增减转向提高质量效益上来,在优质、特色、绿色、无公害等方面下功夫,如进一步打造五常精品大米品牌、推广通河县“黑土稻场”有机大米等,是发展地方特色农业的典型。

2.注重开发旅游资源,挖掘资源财源

旅游产业在吸纳剩余劳动力、提高产业关联性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但目前哈尔滨市县域旅游财政收入的比重低,且县域旅游除冰雪天然资源外较为欠缺,因而可将农家乐、采摘园、特色农产品作为游乐资源吸引异地游客,并积极完善住宿、餐饮、交通及文娱等配套设施,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与条件,形成辐射广、关联强的旅游综合产业,为县域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加注入新活力。

3.完善县域公共服务,发展潜在财源

哈尔滨市应加大县域公共产品投入,提高公共服务的水平,通过发展农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构建城乡统一的教育体系;提高农村医疗保险覆盖面,完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农村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农民后顾之忧。提升县域公共服务水平可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助于引导农民和社会资金的消费导向,从而培育出更多、新的经济增长点。

4.加大县域投入力度,发展后续财源

哈尔滨市可通过加大农业投入、加强农村基础服务、改善基层金融和通讯条件等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各县(市)应充分利用好市财政部门扶持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对财源建设基础薄弱特别是延寿等基本没有地方工业项目后续财源支撑的县域,可通过加快县乡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来实现“以财兴业、以工聚财”的良性循环,实现财源建设的新突破。

(六)创新财政机制,实现持续财源

哈尔滨市应创新财政机制、强化财政收支管理,既要管好存量财源、挖掘潜力财源,也要科学规范、严格监管财源,进而实现财源的可持续增长。

1.分类规范管理,优化财源配置

在制定加快财源建设的政策方面,应有所区别,抓两头、带中间,对部分经济落后的县(市)区给予政策激励使其加快发展;改进与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特别是基层转移支付办法;减少财政管理体制层级,继续扩大“乡财县管”的范围,逐步建立以县(区)为中心的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在财源持续发展的基础上,为市级及区县等各级政府财力提供可靠的保障,以促进全市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2.加强税源管理,优化服务机制

哈尔滨市税源监管可全面推广和应用专业软件,实现重点税源监管、税务报表等相关管控软件的全覆盖;强化对现有存量税源的管理,加大对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征管力度;积极挖掘潜在税源,有针对性地强化对具有季节性、流动性、不确定性的行业和企业的税收征管;及时堵塞流失税源,保证税收收入及时入库;完善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网络平台,科学、规范服务方式,提高办税效率。

3.强化预算管理,提高监管水平

加强预算编制与执行管理,严格按照预算计划、预算级次、规定用途和事业进度予以拨款;严格按照《预算法》等法规,加强对地方债务举债规模、期限和用途的监督管理,并如实进行信息披露;加快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本级财政资金从申报、拨付到使用全程的有效监控机制,强化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效果的跟踪及监管力度;继续精简机构和人员编制,压缩非生产性财政支出。

【参考文献】

[1] 于国安.用财源建设引导转方式调结构[J].中国财政,2010(20):34-36.

[2] 王佳.财源建设相关问题研究[J].财政监督,2011(14):56-58.

篇14

关键词:会计收入税收收入差异分析协调措施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10-176-02

一、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是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而税法的目的是及时地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对会计制准则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进行宏观调控,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因此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在确认的依据和原则,确认的范围,以及计量标准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1 确认的依据和原则不同。会计收入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强调与收入相关风险和报酬是否实际转移,对各种收入的确认,只有在同时满足规定的确认条件时才能确认收人的实现。如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时才能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对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也规定了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应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正确计价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指凡是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已于本期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反之,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于本期收付,也不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正确计价原则主要是针对企业发生的一些以货易货等非货币交易、关联企业之间经济往来以及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捐赠、职工福利等方面的特殊事项,以防止企业隐匿、转移或少计收入。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以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该产品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照成本加上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关联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的价款或费用来核算。企业的财务人员只有掌握应税收入的确认原则,才能准确地确认应税收入。税法强调所有权转移或实物转移,证明所有权转移的凭证是已经开具发票或其他能代表所有权转移的确凿证据。

2 确认收入的范围不同。企业会计准则中所规定的收入范围,仅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应税收入,是指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有: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人、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资产收益,以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同时还明确了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其中免税收入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包括各种税收返还。

由此看出,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的差异在于:会计收入是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收入、营业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但包括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免税收入。应税收入既包括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营业收入,也包括企业在偶发活动中产生的营业外收入。

3 计量标准不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商品销售收入的计量,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计量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目的是防止利润操纵)。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应税收入的计量原则是:不论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的商品收入,均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二、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协调措施

1 营业收入的协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收入的确认给出了前述的五条判断标准,新会计制度对于收入的确认侧重于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这是由于会计核算是从某个具体的会计主体出发,要正确反映该主体的经营情况。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对某个企业来说某项收入可能尚未实现,但从整个社会角度来说其价值已经实现了。因此,税法通常将计税收人确认为“有偿”或“视同有偿”。税法不考虑收入的风险问题,因为这属于企业经营风险,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来补偿,国家不享有企业的所有利润,因此也不应该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至于收入和成本可靠计量的问题,税法利用国家的权力可以强制性估计收入和成本的金额,这样可以保证公证性和降低征税成本。以下是一些特殊业务的协调:(1)已开具销售发票并交付商品,但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未转移的商品销售。会计准则规定在开出销售发票且发出商品时暂不确认收入,待同时满足规定的五个条件时才确认会计收入。税法规定开出了销售发票或按照合同规定交付了商品,应认定为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在交付销售发票或转移实物资产时应确认应税收入实现,计算交纳各种与收入相关的税金及附加。(2)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售后回购方式是先出售商品,以后再将该商品以高于售价的方式购回,其本质不是销售行为,而是一种融资行为。因商品售出后至合同规定的回购日期间,企业没有失去对商品的有效控制权,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第二个条件。因此会计准则规定整个交易都不确认销售收入。但税法规定只要商品实际发生转移,都要作销售处理,确认应税收入的实现。(3)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或商品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商品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人当期损益。即对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应区分为商品销售收入和融资收入两部分,商品收入部分在发出商品时按应收货款未来现金流

量的现值一次确认,应收货款总额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要作为融资收入在延期收款期间按实际利率法分期确认。税法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税法对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并不区分商品收入和融资收入,而是全部作为商品收入确认。(4)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根据以往的经验估计退货的可能性。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税法对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与其他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并无差别,即不考虑退货的可能性和退货期满问题,商品发出时就确认收入,如果商品实际被退回,再冲减退回当期的应税收入。

2 劳务收入的协调。新会计准则对劳务收入的确认根据是否跨年度分别进行规定:(1)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会计收入在完成劳务时按合同或协议总金额确认。税法规定,按合同或协议确定的总金额和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新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不跨年度劳务收入的确认是一致的。(2)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这种情况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需要区别处理:一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劳务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区别处理: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人,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这种处理方式不产生利润;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这种处理方式一般会产生亏损。税法对劳务收入确认的规定为:一是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二是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由此可见,新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不跨年度劳务收入的确认是一致的,而对跨年度劳务收入的确认是有区别的,因此具体操作中只需对跨年度劳务收人进行协调:

3 投资收益的协调。(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于某一会计期末的账面价值为公允价值;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该类金融资产在某一会计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取得成本。从而造成在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下,该类金融资产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差异。(2)投资性房地产。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准则规定可以采用两种模式,一种是成本模式,采用该种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一致;另一种是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税收收入的确定类似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3)长期股权投资。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上分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成本法,即投资按成本计量,而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在持有期间不发生变化,所以会计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应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三、其他方面收入的协调

税收收入和会计收入的协调,包括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营业收入的协调,也包括非日常活动形成的利得,以及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免税收入。以上部分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形成的营业收入进行协调,这个部分着重分析营业外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协调,并指出企业实际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 营业外收入的协调。营业外收入未包括在会计营业收入中,因此在协调中直接执行税法。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以及捐赠利得等。新纳税申报表中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等,和会计上的营业外收入基本一致,这些项目是在企业的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因为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人不能确认为收入,应当计入利得。而税法中要将这部分收人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对于这部分收入应直接执行税法。

2 免税收入的协调。会计收入包括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免税收入,这部分免税收人应按税法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下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确认为非盈利组织取得的收入等部分。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免税收入,属于会计中的营业收入,但属于税法中免税收入的范围,所以应按照税法规定执行。体现国家鼓励企业购买国债、对外投资的政策和国家公共服务。

3 协调中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以上从实务方面进行了各种收入的协调,此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一些细节问题,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错误:(1)分清业务性质,正确、完整地反映当期应税收入。有些收入必须结合有关会计科目分析确定。比如:企业转让处置资产收人应分析“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贷方,结合“营业外收入”和“资本公积”等科目填报;出租出售包装物的押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应分析“其他业务收入”贷方和“其他应付款”借贷双方分析填报等,通过分析,能更好地反映业务的真实面貌,避免疏漏。(2)应注意并熟悉一些特殊税务处理方法。相关税务处理规定为:税法只承认完工百分比法,难以估计完工百分比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其他方法确认。为了正确反映收入总额,企业必须格外关注这些特殊处理方法。

四、会计收益和应税所得差异协调的意义

1 有利于满足会计人员身份双重性的要求。企业的日常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主要由会计人员完成。一方面,会计人员在日常的会计处理上,并不考虑纳税调整的要求,而以会计准则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的财务成果,满足企业对外提供会计报告的要求;另一方面,企业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的同时要提供所得税的征收依据,纳税时再根据税法的规定,通过填制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账外调整,计算出应税所得和应交所得税,满足纳税的要求。由于会计人员身份的双重性,在实务操作中,对会计收入和税收收入的差异进行协调,有利于提高日常会计核算和税款征收的效率,减少会计核算工作量。

2 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税务会计只是财务会计的一个分支,而财务会计不能完整、具体地反映税收信息,不可能全面行使税务会计职能。在此情况下,企业纳税仍然依赖于财务会计,必然导致企业办税人员申报纳税时缺乏专业判断,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带有盲目性。因此,进行税收收入和会计收入的协调,有利于推进税务会计建设,规范企业纳税行为,降低税收征管难度。而且,由于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差异,在实际操作中会计人员会出现各种错误,正确地对这二者之间的差异进行协调,有利于会计人员按税法各项规定将会计收入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也有利于税收征管人员进行税收工作,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从而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作者单位: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