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25 15:37:0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保险产品开发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23. 020
[中图分类号] F84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23- 0031- 04
1 引 言
保险产品开发与管理的实质,是保险公司通过风险管理获取利润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保险公司既要选择合适的可保风险和保险服务作为获利的来源,又要注意控制各种风险的不利影响,得到稳定的利润。保险产品的开发与管理工作主要由风险评估、保险方案设计、保险品种的设计和开发、承保后的风险防范和管理等环节构成。[1]本文将精算管理系统与产品开发管理有机结合,着重介绍保险产品的开发管理循环过程、定价假设与方法和产品管理流程。
如果从精算管理系统的角度看产品开发与管理,那么,产品开发的动因是一个基础的外部因素。新产品开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由于市场竞争压力,需要不断推出新产品;为了开辟新的市场,保险公司会推出针对特定客户群体或区域的产品;若现有的产品处于产品生命周期的衰退期,保险公司将根据常规的产品更新换代需求而推出新产品,等等。不论设计产品的初衷如何,保险产品开发的最终目的就是提供适合的产品以满足目标市场的需求,并尽快得到市场的认同,还要兼顾公司的战略和财务目标。而产品管理工作涉及现有产品的追踪评估、老产品的停售及更新换代等。在以往的一些文献中[2],常常将产品开发过程描述成一系列的步骤,而在实务中,产品开发管理循环能更好地展示整个过程,分为3个阶段:产品开发需求分析、产品开发实施和产品管理,不同阶段之间存在一定的重叠。下面将详细讨论保险公司产品的开发与管理循环系统。
2 产品开发与管理循环
2.1 产品开发需求
充分了解市场需求是整个产品开发管理过程的根本,产品开发工作也由此推动。在这一环节中,产品开发人员需要明确潜在市场及其存在的原因,同时了解潜在市场需求无法通过本公司或竞争者的现有产品来满足的原因。
所谓潜在的市场,可能是公司进入了一个新的市场开展业务,或是基于现有的市场而来。例如,人寿保险最初仅对确定的死亡事件进行赔付,但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人们需要重疾保险以便在死亡之前得到赔偿用以支付昂贵的治疗费用。而新的需求会导致新产品的开发,技术进步会带来全新的生活方式和产品,从而带来相应的保险需求。既然需求已经存在,为什么市场上现有的公司都没有提供合适的产品呢?有可能是产品本身价格很高,或者风险很大,也有可能是产品过于复杂,或者其潜在市场比较小等原因,这些构成了产品开发的限制条件,应在开发新产品之前充分考虑。
2.2 产品开发实施
在充分明确并了解市场对某种产品的需求后,将进入产品开发实施环节。整个产品开发过程包括产品定义、定价、测试、营销、宣传,有些还会涉及核保和再保险计划。产品初步设计完成后,需要根据最初的产品定义重新检查设计过程,并进行必要的修改。例如,若保单初步设计定价过高,则可通过引入免赔额,或去掉一些不重要的风险保障,或降低支付人佣金,使新的价格达到预期。产品的测试主要考虑盈利性是否达到公司要求、定价水平与市场相比是否有竞争力等。若对产品进行修改,则需要重复进行整个循环。虽然看似过于谨慎,但产品在某一方面的微小改变都会带来无法预测的影响。
2.3 产品管理
在产品上市推出以后,即进入产品管理阶段。产品管理涉及对现有产品的追踪评估、老产品的停售及更新换代等。如对产品上市后的销售情况进行追踪,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产品回顾并形成报告报送管理层,提出管理建议。具体的管理建议可能包括修改现有的产品推广方案、改变公司的整体销售策略、停售现有产品等。不同的管理措施都可能引发新的产品需求,如配合销售策略的改变,公司须开发新的产品予以支持;若停售原有产品,则需要新的产品来替代以维持产品线的完整,启动新一轮的产品开发管理循环,如此反复。
除此之外,在产品开发与管理工作中,保险风险的种类、核保核赔标准等,都构成了产品开发与管理工作中需要面临和解决的问题。
3 产品的定价方法与假设
3.1 产品开发的原则
产品开发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还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费率制定、产品的合规性等方面。
(1)费率的充足性。费率的充足性是产品开发的首要原则。它是指保险产品的费率应可以抵补所有的成本和赔付。如果定价不足,就会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受影响。从长期来看,即使产品可以很好地满足市场需求,但若其价格偏低,它的销售将给公司带来巨大的财务损失。在实务中,为了能提升市场份额,或者出于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公司可能会有一些低价产品甚至负利润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更关注产品组合的整体获利能力,而不是其中个别产品的获利能力。此时,公司要加强对这些非获利产品销售的管理。举例来说,有时候保险公司会提供一些便宜的附加险,但前提是客户购买了一些利润比较高的主险。若将这些产品视为一个整体打包出售,保险公司就可以承受其中某些产品不产生利润,而只要求组合后的产品能够带来足够的利润。
(2)可评估性。保险经营最基本的理念是将独立的风险集中起来,反之,则与风险聚合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例如,若某个保险人承保很多家庭的房屋及财产保险,而这些房屋都处在易发洪涝灾害的地区,保险人则必须清楚地意识到这些风险是相关的。一般认为,作为可保风险,其潜在损失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如果保险标的损失的发生明显依赖于保单持有人的行为,就会产生道德风险,甚至欺诈。同时,损失的期望成本必须是可以评估的,即在事故发生前估计出损失的可能成本,而且在损失发生后可以确定赔付的大小。
(3)合理性。费率的制定必须考虑投保人缴纳保费的能力,以及营销的可行性,一个成功的保险产品必须是适合消费者能力的。同时,保险公司对每个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应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对等。在定价时,还需要符合所有相关法律要求、专业准则以及与产品相关的规定,大多数公司都设有专门处理此类问题的职位或部门,有些法规会对保单的形式和费率有专门的要求,或对费率的精算说明及评估有强制性要求。
3.2 产品定价方法
保险费率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收取的每单位保险金额的保险费。合理厘定费率是保险公司在开发新险种或改进老险种时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经营利润和地位。在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一些惯用的定价方法开始暴露出自身的缺陷,新的定价方法应运而生,下面,我们针对这几种不同的方法分别进行介绍:
(1)净保费加成法。人寿保险的保费由净保费和附加保费构成。净保费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成本。在计算净保费时,一般只考虑死亡率和利息因素。附加保费则可分为附加费用和利润,附加费用包括管理费、佣金和手续费等,个人佣金由支付给人的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构成。
净保费加成法根据精算现值相等的原则把费用和预期利润分摊到每一年的保费中确定总保费。计算净保费的基本公式是净保费的精算现值与保险给付的精算现值。在确定了净保费后,利用精算现值相等的原则把费用和预定利润分摊到每年的保费中就得到了毛保费。
(2)资产份额法。这种方法与资产份额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保险公司打算对大量相同保单进行资产规划,首先应该对一系列定价因子提出假设,包括保费、费用、死亡给付、退保给付和期望红利等。在每个时间点保险公司应该勾画出净现金流,然后通过一定的利率累积即可得到每个时点的资产。资产份额类似于一个收支账户,每年的保险费和利息收入作为收入项,死亡保险金、生存给付金、退保金、红利和费用作为支出项。计算结果为单位保额有效保单的资产及资产份额。资产份额代表的是资产,期末准备金代表的是负债,两者都是针对保单年度末的单位有效保额而言,盈余即是资产份额与准备金之间的差额。
资产份额定价法是选择一个试验性保险费,通过利润测试进行检验,判断是否满足公司的利润目标。如果结果与公司的利润指标相差很远,则更换新的保费重新计算,直到选取的保费假设能够与公司的利润目标更为接近。
(3)宏观定价法。宏观定价法是以业务规划为基础的定价过程。定价不是从单位产品利润出发,而是根据总利润最大的原则,始终以总利润作为判断产品本身及其价格优劣的标准。宏观定价法给出一系列测试的价格,对每一价格考虑若干种销售方案,并计算出每一对价格与销售量方案的总体利润,从中选取总体利润最大的一对,得到最优价格。宏观定价法是在实践的基础上对传统定价方法的改进,它的优点在于能够最大程度上使产品的价格达到最优,保证公司安全运行;另外它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精算部门和业务部门之间的冲突,使它们之间的利益趋向一致。定价不再仅是精算师的责任,而是精算部门与熟悉市场动态、了解市场需求的业务部门共同制定出合理的价格,从而确保公司预期利润目标的实现。
3.3 定价假设
定价过程中应考虑的因素很多,而且这些因素对于不同的产品或不同的客户群会有所不同,下面对定价中的一些基本常见假设进行说明。
(1)死亡率。死亡率假设在人寿保险、伤残保险和年金产品定价中都是关键的假设之一。“死亡率表”是用来描述死亡率的常用模型,它描述了死亡率与年龄和保单持续时间的关系。性别、险种和风险等级是人寿保险产品定价中常用的费率因子,死亡率受到个人因素、环境、地域、文化、核保标准、医疗服务水平等多种因素影响。估计死亡率时,精算师往往结合现有产品的经验数据和险种特征,用“死亡率水平”对行业生命表进行调整,从而得到定价死亡发生率假设。寿险公司自身的死亡率经验对定价的死亡率假设影响很大,而且各公司之间的经验死亡率也可能具有较大的差别。
(2)利率。寿险公司的利率假设可以视为保单持有人未来的收益率,也可以视为单纯根据死亡率计算的保费的折减。寿险大多是长期险,寿险公司假设的利率能否实现,要看其未来投资收益。因此,利率假设必须十分慎重。精算人员一般在确定假设利率之前要与投资部门进行协商,他们能提供本公司及其他公司过去的投资收益情况及对未来投资收益的预测。
利率假设对于保险公司,特别是传统寿险公司的定价十分重要,由于保单有效期内利率是固定不变的,因此利率风险不容忽视。当社会经济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或衰退动荡阶段时,往往伴随市场利率的大幅度调整波动,寿险公司在进行利率假设时往往比较谨慎,常采取较为保守的态度。
(3)退保率。一般而言,退保率假设基于本公司的经验数据,而各公司之间由于各种差别而使退保率大相径庭,如果公司经验数据有限,可以找与公司经营状况相类似的经验数据,再根据年龄、性别、保额等因素进行调整。对某些新的险种,退保率假设只能基于精算人员的判断估计。这种判断越多,就越需要对该险种在不同情形下的退保率进行检验,当退保率过高时,甚至有必要对产品重新定价。
(4)费用及佣金。制定定价假设时,精算师要进一步找到各类费用与保费、保额和保单件数的关系,从而得到产品定价模型中的费用率假设。Chalke指出[3],精算师应将最基本的经济学原理应用于利润最大化定价中,即选取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入的点,所有成本最终都是边际成本。
佣金数额则是与保单销售规模及维持情况直接相关,公司会在保单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支付佣金。通常,公司对个人销售中介的超额业务量提供奖励佣金和附加佣金,因此,佣金支出是对初始销售和后续业务维持的回报,较高的佣金在提高成本的同时,会鼓励中介销售更多本公司的产品,并且优先于其他公司的产品。
除上述因素之外,定价假设还应包含件均保额、红利水平、万能结算利率、赔付率、税收及相关监管费用等因素,在运用定价模型开发产品的过程中,可能实际情况与假设存在很显著的偏差,应充分考虑经验偏差造成的财务影响,以免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
4 产品管理
从广义上来讲,保险反映的是一种经济关系,本质是“经济保障”,而保险形式(保单)是充当这种经济保障的“特殊商品”。保险产品是无形的,它的特征不像有形产品那样可以让客户感知、衡量。而在目前的实践中我们也看到,仅仅受到专业技术训练的精算人员,他们理解的保险产品开发多为产品定价,而在产品开发管理循环中,还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产品管理。产品管理工作涉及现有产品的追踪评估、老产品的停售及更新换代等。具体的管理建议可能包括修改现有的产品推广方案、改变公司的整体销售策略、停售现有产品。不同的管理措施都可能引发新的产品需求,启动新一轮的产品开发管理循环,如此反复。
在产品管理过程中,建立有效的监控和反馈体系对新产品的成功非常重要。在新产品推出后,对其表现进行监控是产品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同时可满足经营管理、风险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需要。监控可由3个部分组成:明确监控对象、收集数据与分析结果、结果的反馈。监控是为了比较目标变量的实际值与预测值,并根据分析结果修正模型或寻找新的解决方案。即使产品在初期能够较好地符合开发时的预期,但真实的市场环境也可能很快就偏离理想状态,所以在产品管理过程中,需要持续对产品及其市场表现进行监控,并重复评估。监控结果是精算管理系统的最后一个步骤,通过监控结果,可发现新的风险和问题,以上修正错误,寻求更合适的解决方案。
在实务中,精算人员经常关注的问题有:保单的特点是否与预期一致;销售状况是否达到预期;客户对产品的接受程度;销售成本以及管理效率;定价时的财务目标是否达到;敏感度测试的关键假设和参数。具体来说,精算师在产品开发管理中的工作包括:
(1)产品形态的设计、保险费率和业务规模的初步拟定、相关资料的准备和产品的售后追踪分析。其中,保费拟定方面,精算师的作用是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通过对被保险人的风险分类以及保险产品盈利能力的评估,确定合理费率。
(2)新产品的销售会对保险公司增加额外的资本需求,精算师应在评估不同性质、不同期限产品组合带来的整体风险基础上,结合公司现有的资本水平和偿付能力水平,确定适当的业务发展规模。
(3)在产品售前和售后,精算师应确定合理的核保标准、分析现金流状况以及后续评估。建立合理的核保和跟踪评价规则,对风险发生率、利润与预期的比较、利源分析、产品线比重、市场份额和竞争性进行全方位评估,并决定是否对现有产品的费率进行调整,或者停止销售。
此外,在实际开发管理工作中,各部门合作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例如,由不同部门负责销售、核保和精算工作,其结果可能无法令人满意。产品开发是为了支持和实现公司的整体战略,从这个意义上讲,产品开发更像是公司战略管理的组成部分,因此,需组织协调各部门在产品开发中的问题。由于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管理模式是千差万别的,具体设置与权力分配上公司间存在着差异,这与市场特征、制度环境以及组织架构是分不开的。
主要参考文献
[1][澳]克莱尔·贝利斯. 精算管理控制系统[M]. 王晓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据调查显示,目前深圳有9.9%的居民考虑在未来3年内购买商业保险。保险业人士表示,在新制度的促进下,将有更多的新产品能充分满足市民需求,扩大保险的社会渗透力,使市民能买到更为适合自己需求的保险产品,也有更多产品可供选择。
深圳一家财产保险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对财产保险行业而言,产品创新必将带动市场全面创新,并将促进财险行业甚至其它相关金融行业的协调发展。而对于保险公司,通过产品创新则会丰富了公司产品链,扩大了公司的经营空间及盈利能力,提高了公司竞争能力,进一步强化了服务社会功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都将得以提高。据悉,外资分公司也将按新规定,今后,新产品将不必向保监会进行产品报备,只需向当地监管部门进行产品备案即可在当地保监局进行产品事后备案,这将有利于树立起保险业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
在保险监管方面,深圳保监局人士认为,新制度转变了监管理念,将使监管方式更为科学,使监管手段更为高效,特别是突出了保监局在区域性产品监管中的主体地位,将对本地保险产品实施实地即时的监管,在有针对性地鼓励当地保险公司开发产品的同时,一旦发现问题,将即时集中处理,从而有效形成了多层次的产品创新与风险管理的监管体系。
【关键词】保险公司;利润来源;商业模式
一、保险公司商业模式
探究保险公司的商业模式就是寻找保险公司的产生价值的源泉。尽管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产品的类型不同,但是他们的经营模式有着共性即通过销售保险产品给客户来获取资金,通过提供服务和运营资金来创造公司价值。中国的保险业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后,保险公司的商业模式也逐步向成熟的的方向迈进。尤其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主流的保险公司形成了符合现代保险业发展方向的商业模式。[1]当前保险公司商业模式有以下特征:
1.重视新产品开发。新产品已成为保险公司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并逐步成为公司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新产品的开发种类及其范围越来越广,与市场需求联系越来越紧密纯保险产品受到极大的挑战,产品一方面重视个性化另一方面也向投资理财类复合型产品方向发展;产品开发机制为共享开发(外方通过产品开发参与利益共享)。
2.销售渠道多样化,销售方式多元化。保险公司除了利用自己的销售渠道进行保险产品销售时,同时也通过专业的保险公司进行保险销售。尤其以银行等战略性兼业机构的出现,更深化了保险的销售渠道。经纪公司开始承担一定的角色,尤其在一些国际性的大项目,经纪公司已成为主角。
3.中介机构全面涉足保险理赔服务业,并开始成为保险理赔服务的标准模型,已得到社会和客户的广泛认同。公估机构已成为新的重要环节。保险公司注重打造服务品牌,以提升服务层次。
4.随着产品价格不断趋于平均化,保险资金的管理已成为新的、具有极大价值的商业环节。资金运用效益已开始左右全局。保险公司的供应链不断扩展,混合型保险经济逐步出现,如保险业涉足资本市场,而其他机构涉足保险业等。混合型资金管理、资金运用模型开始出现,资金运用渠道不断拓宽,使保险公司的商业模型发生着质的变化。
二、保险公司利润路径分析
(一)保险公司利润基本理论
从理论上讲,保险公司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在保险交易中应满足的条件是保费收入能够对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提供足够的经济补偿和给付。即:
但是,在成熟的保险市场中投资是保险公司的重要业务,没有投资保险公司将失去良性运转条件。因为,保险费是风险转移的价格,由于保险市场竞争,使得市场价格往往不足以支付转移损失的成本,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实现其在经济运行中的风险转移和经济补偿之本质功能。所以保险投资在保险经营中处于一个重要地位,事关保险公司经营绩效。在成熟市场中,保险经营模式为日内瓦模型。
根据该模型,保险公司的资金流量包括三部分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和投资收入其中保费收入和投资收入是资金流入项,赔款支出是资金流出项。所以保险公司利润来自两个方面,即承保利润和投资利润。
(二)保险公司利润路径分析
保险公司的商业模式反映了保险公司经营的全过程,从这一过程也透视出了整个保险公司的利润链。对利润链的分析,可以得出保险公司创造公司价值的奥秘之所在,不管是投资者和公司的经营者对此都非常关注。
客户是保险公司的价值源泉,保险公司在经营的各个环节都可以产生利润,同时外部力量的变化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利润创造能力。此外我们还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产品开发、销售、客户服务环节产生的利润构成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保险公司只有在这些环节深度挖掘,才能够提高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
在产品开发方面,保险公司在加强自身研发能力的同时,可以与其他公司建立共享开发机制。共享开发机制不仅能够提高产品开发的能力,赢得新的市场且能够降低新产品投放市场的风险,也是保证新产品获得合理利润的重要途径。
在销售方面,在销售领域,选择适当的商进行产品批发销售是关键,而将费用控制在合理水平是核心。另外,建立自己的精英团队销售高绩效产品,是维护品牌形象、控制风险、创造高绩效的途径之一。在保险服务方面,在保险服务领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与层次,不仅是保险产品特性的必然要求,而且是形成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更重要的是能为今后的服务利润的形成打下坚实的基础,也是未来利润来源的重要要途径。
2.保险资金的运用获得的收益构成了保险公司的投资利润。随着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保险资金的管理和运用越来越成为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2]保险资金的收益的高低直接关系保险销售链条的维系,决定了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反过来又会支持保险产品的价格优惠和销售业绩。
3.产品开发容易形成保险公司的垄断利润。投资利润是保险公司的风险利润,受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宏观经济环境影响比较大,利润的波动性比较大,属于风险型的利润。保险服务利润和销售产生的利润受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影响较大,同时在受到外部商业伙伴的竞争下,这两种利润容易受到挤压,最后只能获取行业的平均利润能力,难以获取超额利润。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在产品开发和资金管理两个价值创造环节,加以开拓,形成自己核心竞争能力,这也是目前保险公司发展的趋势。
参考文献
【关键词】保险产品;创新;问题;对策
1.保险产品及保险产品创新
保险产品从表层意义来讲,就是不同种类的保险单,准确地说,应该是保险市场上用来交换的形形的险种,一般是以保险单为单位,以保险条款为主要内容,它是构成保险市场的最基本要素之一。保险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就是预期心理上的保障和物质上的补偿或收益,投保人正是为这个预期的收益而付费。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保险产品创新就是对保险市场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包括收益方式、付费方式等的变动和调整。
2.保险产品现状分析
一是产品结构失衡,同构现象严重。这种状况不仅使各家公司在低水平上重复建设,而且导致过度竞争,造成社会生产力和资源的浪费。国外保险公司进入我国市场后,必然会利用公司的这一结构性矛盾,利用其险种的多样性和对市场需求的尽力满足来抢滩登陆。二是核心层条款粗糙和附加层简陋。部分保险产品核心层条款比较粗糙,有形附加层如包装设计等较为简陋。这不但使保险公司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而且影响了与客户的关系和公司的社会形象,成为经营发展潜在的“绊脚石”。三是费率水平与责任保障不对等。在以往的一些产品设计及经营过程中,保险公司更多的是考虑企业的利益,片面地强调经营中的风险控制,单方面追求企业的经营效益,而忽视了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和对价原则,忽视了市场经济中互利和“双赢”定理,忽视了“以客户为中心”经营理念的精髓所在。四是新产品推广管理不力。目前,各公司还普遍存在一种现象,基层经营单位对于新产品推广、认识、落实和支持不力。业务人员一方面埋怨没有新产品拓展业务,另一方面是对于已开发的新产品知之甚少。而一些新险种在相同地区的不同经营单位推广业绩上存在的明显差异,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新产品的推广管理不力问题。
3.保险产品创新存在的问题
3.1保险产品自主创新明显不足
目前,我国多数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开发的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仅仅进行一些简单的模仿或着直接照搬国外的产品,这些产品不仅在语言、词语上显得晦涩难懂,而且与国情不相符,不但使保险公司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同时影响了与客户的关系和公司的社会形象,成为保险公司经营发展中潜在的“绊脚石”。
3.2保险产品创新缺乏资金支持
资金的短缺导致保险公司新产品推出乏力,不能及时反映保险市场群体需求。仅有的保险产品也是对原有产品条款语句形式改动,未涉及产品特性的改变。保险产品创新过程需要大量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投入,而我国目前保险公司融资渠道不够丰富,资金获取有限,从某种程度也反映出公司抵抗风险能力的不高。
3.3保险产品供需存在着一定的错位现象
其一,产品开发与市场需求脱节。因为部分公司没有对市场进行详细调查,所以对消费者需求了解不全面、不深入,导致设计出的部分产品无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就会出现一些产品卖不出去而消费者想要的产品却又买不到的困境。其二,产品销售有误。如某些产品在设计之初是有一定针对性的,产品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在销售时却选择将其卖给不合适的消费群体,这也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3.4对保险产品创新保护缺失
保险产品的模仿现象严重,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公司创新的积极性。对于监管的不利导致保险行业创新环境恶化,缺乏对保险产品产权及相关研发专利的保护。针对产品复制的惩罚成本过低和相关措不配套,导致产品原创者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
3.5缺乏行业标准
部分条款、术语缺乏统一性,给消费者购买产品、比较产品带来困难,并易引起误会,产生纠纷,影响消费者信心,不利于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特别是部分保险产品的核心层――条款比较粗糙,有形附加层如包装设计等较为简陋。这些产品本身的缺陷往往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才以保险公司与客户的争议和诉讼等形式显现出来。
4.保险产品创新的对策建议
4.1加大自主产品创新力度
在建立良好开发机制的前提下,保险产品开发应建立以产品开发部门为中心、业务部门协作开发方式,实施一体化开发。保险产品创新方面,要采取多种方式,以自主创新为基础,加大对国外同行业保险产品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力求在还原国外产品特色的基础上,突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实际的保险产品。而且要在产品语言表述上,符合国人习惯,通俗易懂。避免因产品用语晦涩带来的共识形象损失,以及潜在顾客市场的丢失。
4.2保险产品创新需要资本的支持
尽管从最终的表现形式来看,保险产品的创新只是保单语句的变化,但其过程却涉及对风险事故数据的采集、分析以及对承保成本与收益所进行的尽可能准确的衡量,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需更大量资金的支持。而从目前来看,我国内资保险公司的资本空间却不容乐观。一方面是与保险市场庞大需求相适应的行业性高速扩张,另一方面则是寿险业的高利差损、财险业的高赔付率现状,这些都使得保险公司资本金明显偏小、偿付能力普遍不足的问题逐渐凸显。当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越来越弱时,创新就会因为缺乏资本的支持而后劲不足,要想改变此种现状,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是必不可少的。
4.3保险创新要改善保险公司内部环境
应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逐渐打破国有资产垄断的局面,引进多元化的资本力量。在微观层面上提供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为保险产品创新提供宽松的制度环境。在组织形式上进一步增强灵活性,通过合资、战略联盟等形式提高公司自身的经营能力、资本实力以及人才实力,真正为保险产品创新的数量和质量提供优质保证。
4.4监管当局应加强对创新产品的保护
改善产品创新环境以及进行高质量的产品创新还需要保险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的共同努力。保险产品易于复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保险公司的创新积极性,这就需要保险监管当局加强对保险产品产权的保护,对产品的抄袭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保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激励众多保险公司自我创新。
4.5保险产品创新需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
保险产品创新是要注重对行业系统共性信息的获取,以期获取尽可能多的反馈意见,及时对创新的保险产品进行改进。保险行业相关主管部门应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统一行业规则,规范保险条款,术语,避免因行业术语不统一带来的产品纠纷,以及公司形象的破坏。尤其对新产品核心条款的阐述,必须做到规范、一致,把保险公司与顾客之间的争议控制在新产品推出之时。
5.结论
保险产品是保险行业竞争的核心部分,因此,保险产品创新在行业的创新过程中也占有重要地位,它直接促进了市场主体间的良性竞争,增强了市场活力,推动了行业质量的提升,更重要的是满足了客户日渐增长的需求。我国保险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不相适应,究其原因是保险创新能力不足。这就要求我们应从战略的高度,逐步形成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保险产品创新体系,围绕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重大变化,围绕城乡居民的消费习惯和消费热点,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使保险产品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 [科]
【参考文献】
[1]童东虹.保险产品开发模式探索[J].上海保险,2004(9).
关键词:境外投保现象;内地保险行业;启示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8-000-02
前言
随着人们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选择境外投保的人数发生了显著增加。这种现象对我国内地保险行业的运营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内地保险行业为了确保自身的良性发展,应该从当前的境外投保现象中获得一些启示,进而通过有针对性调整措施的应用促进经营利润的增加。
一、境外投保现象
(一)境外投保现象的概念
这种现象是指,我国内地公民不选择内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而是在大陆境外,与其他相关注册于境外的保险公司之间针对某种或多种保险产品签订保险合同的一种投保行为[1]。随着国内境外投保的队伍越来越庞大,2月初,外汇局和中国银联重申,银联卡持卡人在境外保险类商户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中国银联也对境外收单机构进行了规范。
(二)境外投保现象对内地保险行业的影响
从整体角度来讲,境外投保现象的频发对内地保险行业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资金外流方面
以香港保险市场为例,在2009年到2015年期间,内地客户在香港保险公司投保的保费总额发生了10的增长[2]。香港保险监理处公布数据显示,2016年上半年香港保险业的总保费收入为2075亿元,其中,内地客户贡献新单保费收入总值为301亿港元,已经接近2015年316亿港元的全年保费收入水平,占个人业务新单保费的比例也达到了37%。上述数据表明,我国内地保险市场的资金外流现象愈发严重。长此以往,当内地公民的这种境外投保现象发展为一种趋势,将会对我国内地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极大的影响。
2.内地保险行业发展方面
随着境外投保保单数量以及保单金额的不断增加,境外投保现象的增加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内地保险行业的发展产生冲击和抑制。为了应对这种现象,内地保险公司应该在充分分析自身存在不足的基础上,调整自身的管理理念、增强保险产品研发,调整经营策略。
二、境外投保的优势
为了更好地分析境外投保的优势,这里以香港投保为例,对其相对于内地投保之间的优势进行分析:
(一)资本转移出境优势
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选择境外投保的人群主要是高收入、高学历人群。对于这部分人群而言,其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可能产生将自身资本转移出境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境外投保方式的应用不仅能够为他们的生活带来一定的保障,还可以高质量满足他们的资本转移出境需求。
(二)账户收益优势
与内地保险公司相比,在保障范围相同的情况下,香港保险公司不仅能够满足客户的保障需求,还能够为客户提供较高的资本收益。人们在选择保险公司之前,通过对保险公司以往运营收益、投资回报以及保险公司经营理念等因素的分析,更可能会作出选择香港保险公司投保的决策[3]。
(三)保障程度优势
就保险公司而言,客户的保障程度主要体现在重大疾病包含范围、赔付比率等方面。与内地保险公司相比,在保费金额相同的情况下,香港保险公司能够为客户提供的保障程度更高。就重大疾病方面而言,人们选择香港保险公司的原因主要包含以下两种:第一,香港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不仅将多种重大疾病病种融入在保障范围内,还将集定的儿童疾病和轻度疾病置于疾病保障范围中。除此之外,当客户的重大疾病处于早期阶段时,香港保险公司仍然会为其提供赔偿服务。而就内地保险公司而言,其重大疾病保险仅仅包含少数几种致命性重大疾病,且该保险并不会为客户的早期重大疾病提供赔偿服务。第二,内地保险公司对重大疾病的赔偿方式大多为一次性赔偿,而对于客户而言,重大疾病的复发率可能较高,整个治疗过程会消耗大量的时间和费用。内地保险公司的这种赔偿方式无法满足他们的实际需求,出于实际角度考虑,他们更加倾向于选择境外投保。
(四)投保费率优势
研究表明,保险公司所提供保险产品的投保费是影响人们做出保险公司及保险产品决策的第二大影响因素。从香港保险公司与我国内地保险公司的投保费的对比来看,香港保险公司的保险保费相对较低。就不同的客户群体而言,香港保险公司为不吸烟的重大疾病客户提供的保险投保费比内地保险公司大约低出30%左右[4]。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选择香港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的可能性更高。
(五)理赔优势
与我国内地保险公司相比,香港保险公司在理赔方面的优势在于:其应用“严核保,宽理赔”的经营理念开展工作,理赔成功率显著高于我国内地保险公司。香港保险只要提出适当的证明文件,全球理赔,申办理赔时也不必本人亲赴香港,理赔便捷。
三、境外投保现象对内地保险行业的启示
这里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对境外投保现象对内地保险行业的启示进行分析:
(一)境外投保现象对内地保险行业的启示
境外投保现象对内地保险行业的启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保险市场管理方面
内地保险公司与境外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的劣势主要在于其管理不够完善。对此,内地保险公司可以在充分了解境外优秀保险公司运营和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对自身的管理工作进行调整。例如,可以先根据当前内地保险市场的情况制定出完善的管理步骤和计划,然后按照计划中的内容逐步开展管理工作,如先提升人们的投保意识,再针对特定的客户群体制定有针对性的投保策略,以促进内地保险市场的良好拓展[5]。
2.高净值高收入人群流失应对方面
从境外投保现象的分析结果可知,通过境外投保方式满足自身投保需求的人群主要是高净值高收入人群。为了有效应对这一现象,内地保险公司应该注重自身保险深度的合理扩展,结合引入专业人才的方式提升保险产品开发质量,实现吸引大量投保客户的目的。以香港这个境外保险市场为例,该市场部分境外投保现象的产生是通过其他国家保险公司的融入实现的。这种现象是基于香港保险市场开放化管理理念形成的。从这个过程中内地保险公司可以得到相应调整自身管理观念的启示,例如,通过与其他保险市场合作的方式促进自身的良性发展。
3.未来发展战略方面
就该方面而言,为了应对境外投保现象带来的影响,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发展战略的应用促进内地保险行业的良性发展:第一,内地保险市场开发战略。从我国当前情况来看,虽然部分保险意识较强的人群开始选择境外投保,但人们的整体投保意识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内地保险公司为了提升人们的投保率,可以通过加强宣传的方式提升人们对投保行为认识的合理性。第二,周边国家保险市场开发战略。这种战略是指,通过内地保险行业进驻境外的方式,将更多的客户吸引到投保过程中。由于内地保险行业向境外保险市场进驻的难度较高,因此在应用该发展战略的初期,内地保险公司应该注重发展中国家的保险市场的开发。
(二)内地保险行业的调整措施
对于内地保险行业而言,为了有效应对人们的境外投保现象带来的冲击,促进自身的良性发展,应该注重以下几种调整措施的应用:
1.保险产品理赔调整措施
从影响保险产品购买人群购买决策的因素分析,保险产品理赔是多数购买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相对于境外保险公司而言,我国内地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理赔程序较为复杂,人们需要通过多个环节才能实现理赔目的。对此,内地保险公司应该在充分参考境外保险公司理赔流程的基础上,对自身的保险产品理赔流程进行合理简化,防止因理赔过程太过繁琐影响人们的后续投保决策。
2.保险产品开发调整措施
从我国内地保险行业现状来看,内地保险公司的数量相对较少。在整个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面临的竞争压力较小,这些公司即使按照原定的发展方向进行发展,仍然可以保证经济利润的获得。在这种情况下,内地保险公司对保险产品开发的重视程度不足,其能够为人们提供的主险产品选择空间很小。作为引发人们选择境外投保方式进行投保的原因之一,内地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保险产品开发的重视,通过多样化主险产品的提供,以及能够满足人们实际填充需求的有针对性附加险种的搭售,促进人们保险产品购买期限的延长以及购买率的增加[6]。
四、结论
近年来,选择境外保险公司投保的内地公民数量越来越多。分析现象,内地保险行业可以发现自身在保险产品保障程度、投保费率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对此,内地保险公司应该通过保险产品开发调整措施、保险产品理赔调整措施的应用,提升内地公民的保险产品购买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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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祝杰.我国保险监管体系法律研究[D].吉林大学,2011.
[3]李飞.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风险控制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2.
[4]王姝.主要发达国家保险监管制度比较研究[D].吉林大学,2013.
一、银行保险的发展及其现状
银行保险于20世纪80年源于欧洲,目前已成为国际保险业的主要发展趋势之一。银行保险主要有四种组织形态:1.销售联盟。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合作协议的方式,销售保险产品;2.合资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建立合资公司开发和销售保险产品;3.兼并收购。将两个独立的保险公司和银行合并而成,开发和销售保险产品;4.直接进入。银行组建自己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自己的银行进行保险产品的开发和销售。我国的银行保险起步于1995年,主要形式是保险公司与银行联盟销售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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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极为迅猛,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与商业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合作的范围包括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等;同时还开展了融资业务、资金汇划、网络结算、电子商务、联合发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等业务的合作。2002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为1287.19亿元,其中银行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为166亿元;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中有20%来自银行保险业务,金额超过100亿元;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为54.11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22%;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则实现银行保险业务保费收入30亿元,超过上一年保费的总收入;2001年底复业的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开业5个月就实收保费1.5亿元,其中银行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60%以上。据统计,2002年全国银行寿险业务保费收入为388.4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17.1%,可见银行保险业务已成为寿险主要销售的产品之一。
银行保险的发展给银行、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带来三赢:银行可以提高各项资产的利用率,扩大业务品种,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进而提高顾客的忠诚度,充分利用现有的机构和人员,得到稳定的资金来源;保险公司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扩大营业规模,从而降低分销成本,提高保险产品的生产率和品牌形象;而消费者可以提高安全感,并享受“一站式”服务的便利。但是,银行保险作为一种创新,在带来收益的同时,必然会带来新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加以规避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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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保险的风险分析
在银行保险业务中,直接的行为人是消费者、银行、保险公司。对于消费者来说,出现风险的可能性主要在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对银行保险产品的误解,从而导致的错误购买,以及购买了搭配销售的商品。对于银行来说,作为保险公司的销售,自己并不生产保险产品,同时也不承担经营产品的风险。因此,银行承担的风险主要是银行信誉与品牌的风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作为银行保险产品的设计者和银行保险经营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及最终承担者,所承担的风险较高,而且由于消费者的某些行为,更有可能加大保险公司的风险。因此,这里主要分析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
(一)产品开发风险
新险种的开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包括信息反馈、资料收集、方案筛选、定价、营业分析到最后推向市场的全过程,这当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失误,都将导致风险发生。以目前占银行保险市场份额最大的产品——趸缴的分红保险为例,2002年占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43.6%。由于分红型产品比例过高,而我国资本市场又不是很稳定,资金运用渠道相对狭窄,势必造成过高的资本运用和分红压力。当然,银行保险主推分红保险与我国民众保险意识不强有关,因为相对于保险而言,人们更容易接受传统的储蓄方式。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过程中由于受技术力量、精算水平的制约,导致出现产品缺乏吸引力和价格缺乏竞争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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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销渠道风险
1.合作短期化。目前国内大多数保险公司和银行签订的都是一年期的协议,这种随意性很强的短期协议根本无法保证未来稳定的保费收入来源。尤其当前银保双方还不能进行资本参与或就某类特定产品的分销建立合资企业时,银保之间没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对保险公司的发展是有影响的。
2.经营成本加大。为了扩张业务,各家保险公司都把精力放在与银行网点建立合作关系上,却忽视了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这一关键问题。银行利用手中的网络、信息、客户、良好的信誉和形象占有银行保险业务,通过索要高额手续费方式,直接导
致了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提高。2002年,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手续费、佣金分别同比增长了67.45%、212.99%和28.92%。2003年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规定,一家银行网点可以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如果各家保险公司的佣金差别过大,银行可能弃旧取新,选择与高回扣、高佣金的公司合作,这将导致价格竞争加剧,使得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进一步加大。
(三)经营技术风险
产品创新不能闭门造车
问:近年来,光大永明推出的很多产品获得了诸多荣誉,为公司赢得了更多的市场和声誉,我想知道,光大永明的产品开发是遵循了什么理念?如何找准创新产品的市场定位?曾经有很多保险公司花大力气推出的新产品,市场并不买账,您认为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答:2008年光大永明推出的“瑞盈无忧”重大疾病保障计划和“福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在市场上获得多项产品大奖。最主要的原因是我们在开发产品时,更多的是以市场为导向。保险产品的开发,不是简单的闭门造车的过程,对市场的了解程度将会决定一款产品是否能够成功。我们的产品开发原则是,市场需要什么产品,我们就提供什么产品,而且要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在业内具有竞争优势。
问:能否举一两个创新产品的实例,针对哪种需求推出该产品?研发过程怎样?市场反响如何?
答:以“瑞盈无忧”为例,市场上重大疾病保险很多,并不稀奇,但是“瑞盈无忧”除了重大疾病保障以外还附加一个万能账户,使得重大疾病的保额可以随着保证收益不断增加,这样就能有效抵御通货膨胀,在当前的大环境下,这款产品非常受认可。同时,我们所保障的重大疾病的种类也比业内一般产品范围更广,而且还有癌症二次给付,这样就更能赢得投保人青睐。
之所以能够推出这样受投保人青睐的产品,并不是偶然的,光大永明的产品研发团队为此做了很多工作。我们有一个叫“SOLAR'’的项目,专门做产品研发前期调研,了解政策动向和投保人需求等方面信息。同时,我们在做新产品时,会借助永明金融丰富的精算经验。借助光大集团本土金融市场的资本运作经验,在风险、价格等方面做最好的平衡,推出既符合公司利益又符合投保人利益的产品。自推出后,“瑞盈无忧”就一直在我们的销售报表上名列前茅。
细节打动投保人
问:在产品创新方面,光大永明有哪些值得借鉴的经验?
答:有人认为,产品创新越来越难了,因为主要的产品形式基本已具备。实际上,我们认为产品创新是一个永远的话题,就像生活用品的创新设计一样。同样是一个沙发,在大师的设计下,它也可以是一件艺术品,既实用又赏心悦目。保险产品创新的难点在于它不像其他有形商品那样直观感性,但仍然可以在细微之处打动客户。
问:最近,光大永明人寿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司存伟提出,保险产品创新可以与社会保障体系结合,您能具体阐述一下这方面的看法吗?
答:实际上这个观点是2008年保监会的相关发言表示。监管部门认为,保险业应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稳定居民未来的预期,要继续发展养老与健康保险,减少预防性储蓄,促进消费;继续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我们对此是非常认同和支持的。保险公司和学界也一直在说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认为保险保障也是一种“生活必需品”,很多消费者现在已经有了这个意识。愿意把保险当作一种日常消费,通过买保障型的产品,来防范家庭财务风险。不过仍有很多人习惯于存钱以备不时之需,即“预防性储蓄”,这是传统习惯,不容易改,但是我们已经看到了一个好的趋势。
为了让投保人花很少的钱就能享受到全面的保障,光大永明2009年3月6号开始在全国推出了一款新的纯保障型的产品“鸿祥人生”。这款产品无论主险还是附加险,都是纯保障型的,一般投保人每月只需花几十元,相当于一张电影票或者两盒烟,就可以拥有高保额的身故、高残、重大疾病、意外医疗和住院补贴保障,对于有社保的投保人而言,这种产品是一个很好的补充。
产品创新应当是一个良性循环
问:之前,保险业存在着一种现象,那就是当一个公司推出一种新产品后,其他的公司便会纷纷模仿,导致保险公司的创新意识削弱,光大永明遇到过这种情况吗?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答:之前的市场上对保险产品的创新保护并不是非常完善,不免会有一些产品被模仿。很多保险公司可能都遇到过这个问题,光大永明也不例外。我们从两个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一是从市场的角度,如果一家公司的产品被模仿,说明这是一款好的产品,能够被市场认可的产品,而投保人可以从这种模仿中得到更多的选择,二是从公司内部的角度,某种角度上产品被模仿应该是对产品开发的一种肯定,证明你的产品是受到市场欢迎的,另一方面,就是一种压力,不断推动着产品开发团队去开发更好的产品来推向市场,我们希望能让这成为一个良性的循环。
问:最近,保监会正在酝酿对保险创新产品实施1~2年的保护,您认为这个政策如果出台,将会给保险业带来怎样的变化?
【关键词】保险产品,互联网时代,产品销售
步入21世纪以来,我国网民数量大幅度增加,网购规模也不断扩大。其中,保险行业则是网络发展的受益者。随着网民逐渐注重自身的理财管理,更多网民愿意在网上对保险产品进行选择以及购买,互联网保险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目前,保险产品的类型不断扩大,在原有意外险以及车险等简单险种的基础上,增加信用险、健康险以及意外险等复杂险种。本文就互联网保险展开讨论,并从受众群体,产品碎片化、产品标准化以及长尾客户四方面提出可行的开发策略。网络保险的实质就是将保险产品通过网络渠道进行销售。就网络保险而言,它与实体保险最大的差异就是网络保险的销售渠道是网络。但网络保险不只是依靠网络进行销售,而是遵循网络的消费原则对实体保险的开发理念、开发模式以及销售方式进行创新,以此形成更全面的网络保险体系。基于互联网,保险公司可向客户提供网上投保、网上承保以及网上理赔等业务,以此实现在线销售以及网络服务。
一、网络保险的开发理念及模式
(一)网络保险的开发理念
就传统开发理念来讲,保险公司只是将市场调研结果作为产品开发依据,单方向分析客户的需求,并以此进行保险品开发工作。在这种理念的影响下,保险公司一味从自身利益考虑,并没有让客户参与到保险品开发中。这种以保险产品为中心的开发方式并不符合互联网销售理念,客户只能在企业已开发的保险品中进行选择,无法选择自己所需的保险品。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保险公司应将产品的选择权交给客户,并引导客户在网上对保险产品进行选择以及购买。只有从保险需求者的自身利益出发,将客户体验作为开发标准,才能吸引更多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因此,对于产品开发来讲,需树立以消费者体验为核心的开发理念,充分考虑保险需求者的自身利益以及经济情况,以此保证保险产品能够满足保险消费者的实际需求。
(二)网络保险的开发模式
就传统开发模式来讲,保险公司通常经过以下流程来实现保险品的开发:保险品市场调研―分析保险品的开发可行性―设计保险品的基本形态―制定保险产品的价格―将保险产品上市―保险产品的后期管理。在这种模式的影响下,保险品的开发权一直掌握在保险企业,客户难以主动参与保险品的开发,这就难以保证产品能够达到客户预期。与此同时,开发工作是参照保险品的市场调研结果进行开展。但由于市场调研缺乏客户的参与,企业获取的调研报告往往较为片面,并不具备有效地参考价值。如此一来,企业开发的保险品无法切中客户心理,产品就难以大量销售给客户,严重影响保险企业的效益。就保险产品来讲,开发产品的目的是出售给保险消费者。如果产品无法满足保险客户的保险需求,就难以获得理想的销售额。基于这一点,企业在产品的开发过程中,应积极与保险需求者进行互动,分析保险需求者的体验结果,以此掌握保险需求者的购买需求。对于客户体验不满意的保险产品,公司应回到保险产品设计的起点,重新开发能够满足客户需求的保险产品,以此提高保险产品的体验效果。在新模式下的影响下,保险企业开发的保险品更具有实际价值,客户也会购买自己参与设计的保险产品,以此实现保险企业以及保险消费者的双赢。
二、网络保险的受众定位
(一)准确定位保险产品的受众群体。从2015年保险行业的调查数据来看,国内接触保险产品的受众人群主要集中在31至50岁年龄段,并在所有受众群体中占据60%的比例。这就说明这一年龄段的受众群体通常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对理财风险较为关注,并不断增加保险需求。对于21至30岁年龄段的受众群体来讲,他们在所有受众群体中占据的比例只有30%。究其原因,主要是这部分人群经济压力相对较大,风险管理的意识较弱。因此,保险产品应定位在31至50岁年龄段群体。与此同时,给予对21至30岁年龄段群体的关注,了解这部分群体的保险需求,并使其逐步成为保险产品的主要消费群体。
(二)注重长尾客户的需求。就以往保险产品的销售模式来讲,保险公司的销售收入主要来源于10%的消费者,主要的销售额来源于10%的保险产品,企业也更注重10%的保险产品以及10%的保险客户。但事实上,这种模式只会加剧保险产品同质化,导致保险公司之间在10%的产品上进行激烈竞争,不利于保险行业的持续发展。因此,保险公司需关注长尾客户,也就是海量客户。尽管这部分客户的保险需求量较小,但由于这部分客户的数量极为庞大,若能通过互联网将其快速聚集,以此产生长尾效应,对保险业务的开发具有积极作用。
三、网络保险的开发措施
(一)将保险产品进行碎片化处理。就保险产品来讲,将保险产品所承保的风险进行拆解,以此满足保险客户的需求。例如,将保险品以暴雨险、车险、交通意外险、旅游意外险以及癌症险等多种形式呈现给客户,让客户能够结合自身所面临的风险进行选择,除此之外,根据保险客户的实际情况,将保险产品的使用期限交由客户自行决定,产品期限既可以设置为一周,也可以设置为一年,保险公司只需要依照客户的保险金额、附加条件以及保险期限等制定合理的价格。因此,将保险产品进行碎片化处理,将价格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并对保险产品进行宣传,以此获得消费者的青睐。
(二)将保险产品进行标准化处理。对保险产品而言,对保险产品进行标准化处理至关重要。通常来讲,保险标准化主要体现在产品条款、产品分类以及产品命名等方面。将保险条款进行标准化处理,能够让客户更好理解保险合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将产品命名以及产品分类进行标准化处理,让客户能够快速找到自身所需的保险产品,节省客户的搜寻成本,以此提高客户的购买信心。因此,将保险产品进行标准化处理,让客户能够结合自身的收入水平灵活选择保险产品,以此获得保险消费者的追捧。
(三)合理制定保险品价格。通常来讲,产品价格是任何消费都极为敏感的问题,尤其是保险产品。就目前保险消费者来看,大多数客户的消费水平一般。如果企业将保险品价格定在过高位置,可能会失去一些潜在消费者。与此同时,互联网保险在国内正处在建设的基础阶段,并且互联网保险制度不够完善,公众仍倾向选择实体保险。因此,保险企业应结合客户的消费水平,将保险品进行分级定价。例如,对价格超过一万的保险产品,企业可将目光瞄准在收入较高的客户;对于价格处在1万以内的保险产品,企业可将目光瞄准在收入一半的客户。除此之外,为满足学生、老人等客户的需求,保险企业可开发特定的保险品,并将价格设置在较低的范围内,以此满足这类客户的需求。
(四)对保险产品进行包装。对互联网保险品来说,尽管保险品是以电子化的形式所呈现,但仍需对保险品进行包装,以此吸引更多客户前来消费。第一,应简化产品的名称,使客户准确了解产品所代表保险类型。就拿差旅安全险为例,尽管差旅安全险本质上属于意外险,但在其名字中注明差旅二字,可以让客户准确了解这类保险产品主要用于出差意外以及旅游意外。第二,应将保险条款通俗化。通常来讲,保险条款给客户的第一印象就是较为专业,并且专业术语较多。如果保险条款过于专业,客户就需消耗较多时间对保险条款进行研究,这就提高了保险产品的消费门槛。因此,保险公司可将保险条款以幽默、通俗的语言呈现给客户,并将合同条款、服务流程以及产品内容进行简单演示,以此赢得客户的认可。第三,应将保险品以有趣的形式呈现给客户。由于互联网客户普遍较为年轻,以80后以及90后居多,保险企业可在官网中用卡通、游戏以及动漫等形式将保险品呈现给客户,以此提高保险品的趣味性,也能吸引年轻客户前来了解。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互联网的背景下,保险公司要想对保险产品进行有效开发,应从受众群体的定位、产品碎片化、产品标准化以及长尾客户四方面进行考虑。就受众群体而言,31至50岁年龄段的客户依然是消费主体,但仍应引导21至30岁年龄段的消费者对互联网保险进行关注;就产品碎片化而言,对产品所承保的风险进行拆解,并把保险产品的使用期限交由客户自行决定。就产品标准化而言,将产品条款、产品分类以及产品命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让客户能够快速找到自身所需的保险产品,以此节省客户的搜寻成本;就长尾客户而言,利用互联网将他们快速聚集,以此产生长尾效应,促进保险业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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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银行保险;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68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10.11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10-29-03
一、银行保险概述
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这一词汇最早出现于上世纪80年代的法国。银行保险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初始意义具有明显的“银行”与“保险”融合特征,其内涵是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和发展而不断丰富的。因此,在银行保险业的理论界和实业界对银行保险的涵义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解释。下面从销售渠道说、产品服务说、经营策略说三种不同角度对银行保险的定义进行归纳。
(一)销售渠道说是对银行保险最为直观的理解,也是银行保险发展早期的主要定义方式
从银行保险的最初形式来看,所谓的银行保险就是利用银行等渠道来销售保险产品。DolisaK.Flu在世界著名的瑞士再保险公司发表的《亚洲的银行保险》报告中也认为,从最为简单的形式上看,银行保险就是经由银行销售保单,也就是银行代销保险。
(二)产品服务说是将银行保险界定为银行和保险公司联手提供的所有产品和服务
学者AlanLeach在其出版物《欧洲银行保险中的问题及2000年发展前景》一书中提及:“银行保险是包括传统银行、储蓄银行和建房协会在内的,对保险产品进行制造、营销和分销的服务。”英国保险业将银行保险定义为“银行的一种经营行为,即银行销售通常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我国学者郑伟、孙祁祥也从产品提供的角度来理解银行保险,认为“银行保险,又称银保融通,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达成的一种金融服务一体化的安排,其中,保险公司负责产品的制造,银行负责产品的销售。”经营策略说将银行保险定义为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与其主业经营相关的商业策略。
(三)经营策略说强调银行与保险公司两个不同的金融部门联手进行产品开发、营销和分销
我国学者栾培强对此定义为“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而进入保险领域。银行既可以通过设立自己的保险公司直接销售保险产品,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中介人销售保险产品,还可以与保险公司建立合资公司经营保险产品。张洪涛则将银行保险视为“保险公司和银行采用的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是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从人们对银行保险的涵义理解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银行保险应该属于一种金融创新的产物,是基于金融服务一体化发展起来的一个概念。在归纳汇总并比较了国内外研究对银行保险的几种定义后,我们可以归纳出银行保险的定义:银行保险是指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相互渗透融合的战略,是充分利用双方的优势资源,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为共同的客户群体,提供兼备银行和保险特征的金融产品,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的金融服务。
二、当前我国银行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银行保险得到了高速发展,但由于我国金融保险市场发育程度低、居民金融保险理财知识贫乏、银行和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经验不足、监管力量薄弱等原因,我国银行保险在短时期内的爆炸式增长也产生了一些问题。
(一)产品结构单一,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
银行保险产品种类单一,产品内嵌价值低,给保险公司带来的利润很小。目前,我国银行保险大多数是夏交分红型保险,这种产品期限短,现金价值高,保险公司可计提费用很低。在很低的计提费用中保险公司还要支付高额银行手续费、销售人员费用和内部管理费用,实际费用盈余非常微薄。由于期限短,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狭窄,资金运用的收益也比较低。如我国近几年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率一般在4%左右(国外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一般可以达到10%以上),客户对这类产品的回报期望值又很高,希望达到或高于同期国债收益水平,保险公司面临着极大的分红压力。因而这种产品给保险公司带来的利益很小,有些精算师甚至认为这种产品给保险公司带来的价值为负数。
(二)银保双方合作比较松散,发展极不稳定
银保双方通过协议合作,合作关系比较松散,银行保险的发展极易受银行方面政策调整变化的影响,发展很不稳定。在银保合作中,大多数银行尚没有将这项业务提高到应有的高度给予重视,保险公司的推动是银行保险业务发展最重要的力量。业务操作中,基层银行政策忽左忽右,保险公司经常疲于应付,业务发展很不稳定。双方除进行销售环节的合作外,在产品开发、售后服务、利益分享方面基本没有合作,合作层次很浅,双方的合作处于银行保险发展的初级阶段。
(三)费用竞争异常激烈,影响正常的经营秩序
随着进入银行保险市场的保险公司越来越多,银行网点和客户资源成为保险公司争夺的稀缺资源。由于各家保险公司产品高度同质化,费用竞争成为可运用的最佳武器。于是各保险公司大打费用战,银行手续费、业务推动费等费用越来越高,经营成本剧增。而且在竞争中,部分保险公司人员暗中采用高额费用贿赂银行关键人员和柜面人员,扰乱了银行保险的正常经营秩序。由于银行保险产品可提费用低,利润贡献少,道德风险高,部分保险公司不堪重负,主动退出市场。
(四)银行保险市场秩序不够规范
欧洲国家都是在保险市场发展数百年后才出现银行保险的,而我国是在保险市场未得到充分发育的情况下就出现了银行保险,居民保险知识贫乏,这给银行柜面人员不正常地向客户说明产品提供了滋生的土壤,银行保险销售中存在一定的误导现象。银行柜台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经常将保险与储蓄相比,有时甚至干脆说成是“高利率的储蓄产品”,套用储蓄产品的本金、利息等概念说明保险产品。由于在银行购买,很多客户误以为是银行产品。如果客户在满期给付时发现不是银行产品,并且收益比银行存款低时,就会产生受骗上当的感觉。由于银行保险的保险费几年累计已有几千亿元,客户数目庞大,如果处理不当,不仅影响银行、保险公司的信誉和正常经营秩序,还会产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三、加强我国银行保险管理的对策
在我国当前银保业务火热的情况下,应该时刻警惕银保业务的以上潜在风险,并作出积极防范。各国银行保险的发展经验表明,若使银行保险得到快速而健康的发展,必须实现“三赢”,即:客户可以享受到更好的金融服务;保险公司可以扩大产品销售,同时减低经营成本;而银行则提高了客户忠诚度,增加了利润来源。针对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现状,为了实现“三赢” 的目标,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提高保险公司研发产品的能力,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
开发适销的银行保险产品,是银行保险业务发展的关键。保险公司要维持生存,就必须开发出适合消费者需要和银行柜台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该根据我国消费者拥有的基本保障不足,急需养老、健康等产品的实际情况,开发多种产品。适当提高保障型产品和期缴产品比例,优化产品结构。
目前,我国银行保险产品市场上存在产品单一、保障性低、产品同质化严重的现象。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保险公司将部分产品销售职能转移给商业银行,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提升保险产品的销售效率;但由于其产品均由银行进行销售,使保险公司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往往弱化,对消费者需求的了解也越来越少。解决这个问题的首要办法是银保联手创新产品,不能完全由保险公司闭门造车、独家开发。保险公司应了解客户的需求,并使产品能集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为一体,以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银行保险双方必须加强合作,建立银行保险联合开发产品的机制。这不仅有利于发现市场机会和客户需求,调动银行的积极性,又可以开发出既适合银行销售又符合客户需求的银行保险产品,降低市场风险。
(二)提升保险公司客户服务水平,加强对客户资源的控制和管理
银行保险带来了一定的客户转移、客户认知度和忠诚度下降、保险公司不能对客户进行有效的控制等客户资源方面的风险。保险公司必须深层次考虑客户的忠诚度和公司长远发展,做好客户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对客户的投诉要及时处理。加强与客户的联系,提高对客户资源的控制和管理水平。客户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通过加强客户服务,除可以维护已有的客户外,还可以了解客户需求的变动,并通过带动效应,拓展新客户,促进产品开发和保证客户利益。应该消除顾客对银行保险产品存有的搭配销售的心理障碍,要让消费者感到银行保险产品提供的附加服务是能够为他们带来利益的。对银行销售保险产品人员的资格应作出限定,例如要求他们参加上岗前的培训并必须取得保险人资格等。
另外,还要建立银行保险的客户治理系统。首先,由于现有保险公司的系统不能支持多家银行的保费自动转账功能,客户无法通过电话、ATM机或各个网点的银行系统,实现保单自动查询、保单自动更改、保单贷款等操作。因此,加快银行保险的电子化建设,实现保险公司数据系统与银行业务处理及结算系统的联网是当务之急。其次,人工操作易带来操作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必须尽快建立起客户治理系统,对客户的关键信息进行有效的传递和控制,减少操作风险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第三,银行保险业务客户资源的有效利用,也需要与相应的客户治理系统匹配。保险公司应利用银行已有的客户信息,建立起自身的客户信息档案,通过这些信息,提高续保率,以获得客户的长期忠诚度,并利用现有产品充分开发客户的潜在需求,提高保单的附加值。
(三)适当提高银行与保险的融合程度,建立银保长期合作机制
从国外的经验看,银行与保险的合作应该是长期的、利润共享与互惠互利的关系。根据世界银行保险的情况,银行保险根据融合程度从低到高分为分销协议、战略联盟、建立合资企业、金融集团四种融合模式。这些模式中并没有唯一正确的模式,可以根据不同国家不同的环境、产品等因素采用不同模式。我国以分销协议模式最为主要,这种“多对多”松散的短期合作,经营不稳定,风险较大。融合程度较高的模式(如战略联盟和合资企业)可以使双方协调一致、减少冲突。产权上的融合和制度安排可以使双方利益和目标一致,减少委托问题,提高银保业务的稳定性。
目前,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和银行签订的多是一年期的协议。这种短期的随意性很强的协议,无法保证未来稳定的保费收入来源。根据目前现状,保险公司应该主动与银行建立更高程度的融合模式,如战略联盟协议、建立合资公司或金融集团等,改变被动的局面。这些模式或通过更紧密的合作或通过产权上的安排有效解决目前对银行的利益驱动不够、手续费过高、销售误导等许多问题。在目前我国银保双方尚不能进行资本参与或就某类特定产品的分销建立合资企业的时候,为维系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双方应签订长期协议,并明确界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责、权、利关系。银行专注于销售,保险公司专注于产品开发和人员培训。银行除收取手续费外,还应分享保险业务的部分利润。保险公司和银行在定位清楚、各司其职的基础上,从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风险防范出发,应立足长远,避免短期行为。保险公司要加强银行网点的人员培训工作,提高银行柜台人员保险的积极性。应考虑银行柜台人员个人目标和企业目标的偏差,既要照顾企业的利益,更要照顾银行柜台人员的利益,做到按照经营状况和绩效,对银行柜台人员作出适时、客观、公正的奖惩,使其行为目标接近资本所有者的目标,有效化解银行保险的操作风险。
(四)分销方式多样化,重点完善客户经理制
我国目前银行保险营销方式单一,主要通过柜员销售,这使得银保业务的稳定性面临更大的风险。而且这种方式只适合销售简单的产品,不适应我国银行保险的长期发展。在世界银行保险市场上营销方式除了银行柜员还有客户经理(理财顾问)、直销(电话、邮寄、网络等手段)、个人人等。而在美国,使用客户经理(理财顾问)最为普遍。在欧洲简单的产品是通过银行柜员直接销售的,但是对于一些富裕阶层销售的较为复杂的产品则由客户经理(理财顾问)来销售。欧美银行保险市场营销的重点就在于开发运用多种销售模式,综合利用不同的销售模式。多元化的销售方式有助于细分市场,实现产品、营销能力和顾客的匹配,同时也降低了风险。
根据对不同营销方式的比较,客户经理制是一种高效的分销方式。客户经理强调主动挖掘银行客户资源并积极营销和服务。客户经理与客户建立全面、明确、稳定的服务对应关系,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全方位的金融一体化服务。我国目前的银行保险客户经理制还很不完善。在某些保险公司又称专管员,职能主要是负责渠道的维护和管理,而缺少主动的理财服务和营销,更谈不上主动挖掘客户资源。因此,完善我国客户经理制是加强对银保渠道的控制、降低银保业务风险的当务之急。保险公司可以在取得银行同意的情况下主动选派自己的客户经理到银行网点提供保险销售和理财服务,这样可以更好地挖掘客户资源并加强对银行网点和客户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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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造良好的外界环境
1、加强财税政策支持。考虑到健康保险在社会健康保障体系的重要作用,国家财税部门应该充分发挥税收这一财政杠杆的作用。(1)允许经营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享受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利润免征所得税的优惠;(2)对于企业团体投保的保费支出部分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列入成本以在税前列支;(3)对于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保费部分可以部分或全部免征个人所得税,且个人获取的健康保证金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2、加强医疗卫生体系改革。(1)专项治理药品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加强医德教育,完善治理措施,推进卫生行业作风建设。(2)对药品生产流通环节进行改革。在医院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对医院的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医院的购药行为,大力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等;鼓励医务人员用高超技术和服务取得较高报酬。(3)推动医疗机构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政府的监督和政策下,让市场来引导医疗服务,由市场来形成医疗价格,促进医疗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经营方式的多样化。
3、改善对健康保险产品的监管制度,给予健康保险产品一定的灵活性。在集中统一监管的同时,保监会应该充分考虑到我国地区差异明显、经济水平不平衡的国情,在产品监管与备案制度上给予支持,使保险公司在产品上有一定的弹性空间,能够因地制宜设计和调整健康保险产品费率和条款。
二、实现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
现在我国所有的保险公司,不论大小,几乎经营所有的业务,这就导致了保险公司在经营健康保险的实际过程中普遍存在着风险控制能力薄弱,产品开发技术落后,组织和培训体系欠缺等经营问题。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现状,就必须成立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或在保险公司下设立单独的健康保险部门,以实现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这就要做到:1、有专业化的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应该拥有专业化、高效率的管理制度来管理健康保险经营中的信息整合、投保、理赔等各个环节,要不仅能够管理被保险人,还必须能够有效地约束或管理医疗服务提供者。2、有专业化的服务流程。由于健康保险涉及到医学等专业领域,医院费用项目也比较繁杂,而且投保人对投保、信息查询、理赔等服务的要求较高,因此保险公司必须具备专业化的客户服务流程。3、有专业化的信息系统。健康保险对信息和数据依赖性很大,比如:各种健康保险的费率厘定都需要疾病发生率、各地医疗费用水平等信息。故保险公司须要建立专业化的电子信息系统,以备及时准确地采集分析各项数据,为管理决策、客户服务、精算调整等提供支持。
三、推进医保合作
一个好的医疗保险制度应该让医疗费用风险在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和个人之间合理分担。而当前虽然保险公司采取定点医疗机构的方式来控制风险、降低医疗费用,但是由于医疗费用事后报销补偿模式的内在缺陷,保险公司依然难以有效地控制保险医疗费用风险。因为在这样模式中,保险服务和医疗服务是分离开的,保险公司仅仅参加了保险服务,却没有参与到医疗服务过程中,这也就不能在风险发生的同时进行风险的控制,而医院又没有义务和动力去控制医疗费用,患者也不会有意识地去控制治疗成本,这样仅仅通过保险市场机制,保险公司难以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风险。因此,为有效降低医疗费用的赔偿压力,为被保险人(患者)提供更好的保险保障,保险公司应该借鉴国际经验,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实现保险与医疗服务的一体化,以协调三方的利益。其中医疗机构向被保险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关系依然不变,只是保险公司应该有权直接参与到了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保险公司来支付或预付医疗费用,对医疗服务进行检查监督。很明显,医保合作有利于保险公司对风险的管理控制,减少道德风险,同时也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服务,提高广大客户的满意度。
四、加强健康保险产品开发工作
当前我国健康保险产品较单一,从险种上来看,主要是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手术险,而综合医疗费用保险、失能收入保险、护理保险等基本上是空白。这种局面不仅限制了投保人的选择,抑制了旺盛的保险需求,而且还造成了保险公司同一类险种的恶性竞争局面。因此,保险公司应该不断创新,针对市场需求,开发出不同形式的健康保险产品,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例如,借鉴“厦门模式”的经验,针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部分,开发出高保障、低保费的险种。这样不仅基本解决了当前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需求,而且由于其符合大数法则,风险易于控制,也会成为保险公司创收的新亮点。另外也可以针对在职人员因疾病或意外长期住院或丧失了劳动能力而导致其实际收入降低部分开发出定额或按比例补贴型的收入补偿保险。
五、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从发展健康保险的社会目的来看,除了对治疗疾病的费用进行补偿外,更重要的是预防或早期制止疾病,保持人们的健康,这就对保险公司的服务内容提出较高要求。保险公司应该为被保险人提供包括保险服务、医疗服务、风险管理等全方位服务,只有这样才能使被保险人真正体会到健康保险的保障作用,增加对健康保险的认同感,从而改变对健康保险的一些认识偏差,减少逆选择和道德风险。而保险公司目前对社会所提供的仅仅是保险服务,即使如此,保险公司仍对被保险人利益考虑不足,产品形式比较单一,还时常出现赔付不及时、被保险人索赔难等问题。因此基于现有状况,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努力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和服务内容,为广大被保险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专业化经营理念是健康险专业化经营非常重要的内容。首先,要认识到健康保险与寿险、财产险有很大区别,精算基础的数据分布不同,定价方法不同,风险管控不同,必须专业化经营;其次,经营健康保险不是要控制住所有的风险,而是要知道哪些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和怎样去控制,哪些是不可能控制的和怎样去回避;第三,保险要做大、做强、做优,而健康保险则以优为先,在优的基础上做强、做大,不能盲目要规模,我们需要的规模一定是有效益的规模,否则,必然是“规模越大,亏损越多”;第四,由于健康险中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大量存在,所以,不是客户需要什么保障,我们就提供什么,对于该保障的要给予最充分的保障,该控制的要坚决控制。
二、采取专业化组织架构
专业化经营的组织架构有多种形式,可以是专业健康险公司,也可以是集团下的专业子公司,还可以是公司内的一个业务管理系列。
当然,最有效的组织形式是建立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其战略意义在于:一是专业化经营的理念不再受干扰,可以高效地科学决策;二是有利于高素质专业人才的聚集、培养和成长;三是可以高效率地研发专门的风险控制技术、业务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四是有利于形成健康保险的产品体系,有利于真正以客户为中心、真正能满足不同客户多层次的需求;五是有利于适合中国国情的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服务提供者合作模式的探讨。
三、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
商业健康保险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强、管理难度大的业务,迫切需要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如医学技术人才、精算人才、核保核赔人才、统计分析人才等。而目前仅靠普通大学教育是无法解决健康保险所需要的复合型人才的。因此,一是在开展健康保险业务的同时,不仅应在公司内部着重加强对健康险专业人才的培养,而且,各公司要建立自己的“造血”机制,建立对健康险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体系,另外,通过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体系的平台,提升健康保险管理队伍的专业素质;二是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地从国外及其他和健康保险相关的行业领域引进一批专业人才,建立起一支能满足我国健康保险市场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四、制定专业化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专门的核保和理赔体系。鉴于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特点,各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健康保险核保和理赔体系;制定和实施健康保险核保人与理赔人的管理办法;加快研发和使用健康保险专用的核保、理赔手册等专业技术工具。
二是建立专业的风险管理制度。各保险公司一方面要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另一方面应编写专门的健康险风险管理手册和管理指引,明确哪些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和怎样去控制,哪些是不可能控制的和怎样去回避。
三是建立专业的精算体系。注重积累精算数据,加强精算评估,科学厘定产品费率,防范产品开发风险;要提升精算师在经营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四是建立专业的数据分析体系。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需要大量的基础数据、严密的精算分析支持。所以,保险公司应加大对经验数据的分析,为精算定价和产品开发提供支持。
五、建立专业化信息系统
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不仅是实现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基础和平台,而且对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和长远发展至关重要。在国外,专业健康险公司都有一套完善的专业系统平台,具有核保、核赔、数据分析、后期服务等诸多强大功能。我国保险公司应该通过自主开发或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与健康保险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特别是完善健康保险的核保核赔管理系统和数据统计分析系统,满足业务发展和服务的需要。
六、进行专业化产品设计
目前,4家专业健康险公司和所有寿险公司,大部分产险公司都在经营健康险,健康保险产品数量超过300多个,看上去数量上很丰富,但实际上产品多数雷同,在市场上成气候的主要是医疗费用报销型、重大疾病、附加住院补贴等少数几个产品。保险消费者需求日益多样化,单一的健康险产品不能满足其需求,自然无法正常发展。对保险公司而言,产品没有细分则意味着风险加大。健康保险产品是根本,如果没有真正满足市场需求又维护保险公司利益的健康保险产品,那专业性经营健康保险只能是空谈。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健康保险产品,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在健康保险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及发挥作用的程度;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有效地填补基本健康保险建立后所留下的商业空间;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否能长期、稳健地经营。保险公司必须就健康保险产品开发切实地做好市场调研、数据收集、数据分析等方面的工作。随着保险公司经营经验的积累和外部条件的逐渐成熟,逐步开发在保单中增加保证续保的条款等内容。有条件的公司,要有高瞻远瞩的战略规划,积极探讨目前我国市场少有但未来前景广阔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全球医疗保险等险种的开发。
车险的发展经验值得健康险借鉴,车险产品已经从两年前的大一统费率发展到今天的从人从车从地域定价原则,考虑到各种风险隐患,产品高度细化了。根据风险不同收取不同的保费,这种产品设计可以提前识别风险,也体现了定价的公平,不致于让高风险的投保人驱逐低风险者。
七、提供专业化客户服务
健康险承保的是人的身体机能,其处于不断变化中,从承保前的体检、对投保人的询问,到承保过程中身体的检查、有关疾病的防治以及出险后的理赔等,都需要专业化的客户服务,其目的也在于控制风险,更好地为被保险人服务。
专业化客户服务除承保时能够有效防范风险外,还能提供日常的医疗诊治咨询服务,因为专业、细致,更能获得消费者的认同。现在的健康险客户服务是粗线条的,只注重出险后的理赔而缺少承保过程中的服务。有了专业化的客户服务队伍,很多风险是可以规避的,例如对那些投保长期健康险者定期回访,定期对某些项目进行体检,这种过程服务,对保险公司来说,能够化解风险,防患于未然;对客户来说,身体健康是最好的保障。
保险公司应为高端客户提供个性化的重点服务,为大众客户提供标准化的优质服务。保险公司应针对高端客户对价格不太敏感,但对服务品质要求很高的特点,加大服务投入,为高端客户提供更多附加值服务,比如为其安排年度体检、疫苗注射、协助建立医疗室、提供小药箱等,以进一步提高客户忠诚度,增加优质客户的满意度。
建国以来,财产保险营销体制的发展主要经过两个阶段:一是从建国至世纪末,财险公司主要采用“一元化销售体制”。其特点是,财险公司依靠自身所属业务团队销售保险产品,业务人员既直接开展业务,也通过中介渠道(主要是保险兼业机构)开展业务;二是从世纪末到现在,财险营销体制向多元化方向发展,逐渐形成以直销、个人营销、兼业、专业中介、专属等多种方式并存的营销体系。其特点是新型销售渠道的重要性逐渐上升,传统的直销方式受到挑战。国际保险业发展的经验表明,当保险业发展到一定水平时,营销体制健全与否将直接决定保险业的规模大小。相对寿险营销制度来说,财险营销体制正处于一个探索和逐渐完善阶段,远不如寿险营销制度成熟,尚有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财险营销手段改革的必要性
(一)保险业市场化的直接推动二十一世纪以前,国内财产保险领域保险主体较少,人保、平安、太平洋三足鼎立,占据国内财险市场绝大多数份额,且一直是以法人团体业务为主要业务对象,法人业务占各家财险业务总收入的%以上。也正是这种业务格局促使各家财险公司形成了以直销模式为主的营销体制。我国加入后,保险业市场化步伐逐步加快,外国保险公司的大举进入,财险市场主体日益增加,目前已达家,包括家外资财险公司,从而促使市场形势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市场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导致市场竞争加剧,原有财险企业垄断经营的优势逐渐减弱,市场份额下降,加上部分财险公司实施产权改革和上市,较之以往更加强化了效益指标考核,不得不寻求包括创新营销体制在内的改革以自强图新;二是导致传统的营销模式不再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一般来说,市场营销包括四个要素,即产品、价格、促销、渠道。传统的财险市场营销模式注重前三者,忽视销售渠道,主要在于前三种策略能直接给财险公司带来市场份额。
(二)消费者的需求日益多样化传统的法人团体业务较为单一,直销人员面临的经办客户也很有限,因此不需要广泛的销售渠道。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导致财险需求日益多样化。从财险业务发展的趋势来看,以个人为主体的分散性业务将日益成为财险公司主要的利润增长点。这种分散性业务具有以下特点:标的分散;每均保费较低;以短期险为主;产品复杂性低;个性化需求较高;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需求明确化多样化。分散性业务的这些特点,要求财险公司提供配套的营销体制,而财险多年来单一的直销方式,已不能适应这些要求。传统的直销制度采用员工制,销售人员的工资、福利、管理费用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一笔固定的巨大支出;同时,由于销售人员的薪酬不能与业绩直接挂钩,吃大锅饭现象在所难免。因此,变革原有的单一销售模式已是势在必行。
三、财险营销体制改革的现实选择
财险营销体制的构建受市场、经营水平、消费习惯、保险意识和观念、监管政策等多种因素制约,因此在进行营销体制改革时必须因地制宜,权衡各种营销模式的利弊,与公司自身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起来综合考虑。目前,财险公司营销体制创新可考虑的策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分流直销队伍,提高经营效率传统的直销模式诟病较多,总的趋势是,直销队伍将逐渐压缩并让位于新型销售渠道。但在其他销售渠道尚不能充当财险销售的主力军时,直销仍不失为一种现实选择。直销队伍改革的总体原则是“精兵作战、提高产能”。可结合公司整体的营销体制改革战略对直销人员进行分流,保留一批产能高、素质好的业务员继续从事直销业务,重点销售一些保险条款技术性较强、保险金额较大的产品,将其他人划入营销服务部门或专属公司,通过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引进能上能下的激励淘汰机制,提高销售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建立个人营销制度目前财险个人营销模式是以车险为主要业务基础建立起来的,面临结构调整和管理滞后的双重挑战。这种模式存在三个缺点:缺乏制度整合。目前,各财险公司个人营销业务的开展大都是由基层公司发起的,具有明显的自发性特点,缺乏统一的政策指导。专业团队的稳定易受业务调整的冲击。自年以来,部分财险公司加强了对经营效益的考核,大力调整业务结构,收缩车险承保范围,特别是限制营运车辆的承保,这给财险个人营销带来很大冲击。缺乏供需紧密联系的产品开发机制。部分财险公司仍然认为个人营销只是直销业务的补充,因此很少根据个人营销特点开发新产品,个人营销产品主要来自直销。由于享受不到直销人员原有的固定工资和福利待遇,加上财险多为短期险,财险个人营销队伍仅仅依靠提成而获得的收入普遍偏低,从而导致短期行为盛行,人员流动性较大。
(三)专属保险制度这种模式是指保险公司出资或控股设立保险公司,由后者专门前者的保险产品。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一是通过创新销售渠道带动产品开发,再通过产品的专属性推动公司向专业技术型发展,并逐步演变成保险公司自有的职业化、专业化保险销售集团。这样可以使保险公司集中优势资源,将经营重点放在客户服务、产品开发、核保核赔、资金运用等关键领域,实现专业化经营,提升核心竞争力;二是专属公司具有资合的特点,能较好地协调母公司和专属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同时由专属公司试点销售母公司开发的新型产品,成熟后再进行推广,能较好地控制销售风险。这种模式的缺点在于,由于存在开办费和管理人员的固定薪酬等大笔支出,相比个人营销增员来说成本过高,如果不能实现低成本、高产能运作,也许不能体现专属的优势。
四、财险营销体制改革手段
(一)加强产品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是发挥财险营销体制功能的前提。但目前各家公司在开发产品时大都没有考虑营销体制的特点,产品开发与营销环节脱节。各家公司应结合营销体制改革的整体战略,完善产品开发体系,真正建立起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适合销售队伍营销特点的产品开发机制。
一、我国银行保险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银行保险一般指寿险公司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网络和客户资源销售保险产品。对于银行来说,积极发展银保业务不仅可以丰富银行的服务内容,拓展银行业务,降低银行对利差收入的依赖性,而且可以利用保险公司的客户,深挖保险公司拥有资源的潜力,实现资源共享;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利用银行庞大的营业网络销售保险产品,不仅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营销成本,而且可以借助银行良好的信誉和客户资源拓展市场。正是由于银保合作可以通过资源共享提高经营效率,实现“双赢”,银行保险在海外得到了迅速发展。据有关资料介绍,2000年,欧洲保险佣金占银行总利润的比例高达10%,201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15%,500家大银行中接近一半拥有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附属机构。欧洲大多数国家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占寿险市场的比重为20%~35%,在法国、西班牙、葡萄牙等国,这一比例达到50%~70%。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地,银行保险占保费收入的比重也达到20%以上。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从国外引入银行保险销售模式以来,银行保险发展迅速,成为寿险公司的重要销售渠道。2003年,银行保险占我国寿险保费收入的比重达到26%。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银行保险在国内的发展减缓,2005年前10个月更是进入低迷状态。2005年末起银行保险一改近两年的颓势,出现迅猛上升的势头。2006年一季度,银保业务量占到寿险公司总保费收入的33.9%,中国人寿股份公司的银保收入同比上升了121%,占到新单保费收入的40%。银行保险业务量的忽上忽下,表明我国银行保险业务还不够成熟,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基础并不牢固。
从保险公司角度看,随着保险公司的增多和竞争的加剧,银行渠道成为稀缺资源,银行由于其优势地位而对合作保险公司手续费要价过高。据调查,保险公司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大体在3%~3.5%的水平,个别渠道甚至达到4%。除手续费外,保险公司还须向银保销售人员支付激励费用。此外,相当数量的商业银行会对合作保险公司提出购买基金产品等不同要求。
从银行角度看,各公司的银行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结构单一,主要产品一般为期限较短的趸缴型分红产品,与银行储蓄产品相似进而构成竞争。此外,保险公司还有滥用银行信誉之嫌。
从消费者的角度看,银行保险误导销售问题仍十分突出。银行保险的宣传资料往往混淆了储蓄和保险的界限,有的销售人员夸大宣传银行保险产品的收益性,以错误的收益率计算方法误导分红产品客户。另一方面,银行保险的售后服务也不到位。各银行机构保险大多为手工操作,保单流转缓慢,客户从投保到拿到保单通常需要一周左右的时间。同时由于现行银行保险合作主要集中于柜台销售,其他方面的合作极少,大部分公司的查询、契约保全、保单贷款、保单更改及理赔等服务项目,还只能在保险公司操作,从而使客户感到十分不便。
进一步看,银行保险发展困难的深层次原因是,银行与寿险公司的合作缺乏长期利益共享机制,银行尚未将银行保险业务纳入银行发展的整体战略框架,保险公司也只是简单地将银行保险作为一种销售方式,侧重利用银行的品牌效应而忽视了自身品牌的维护和产品创新。因此,银保合作只能在简单销售的低水平进行。在各公司产品差别不大的情况下,对银行网点资源的争夺就成为保险公司发展银行业务的重要手段,而这种争夺又主要体现在手续费的竞争上。银行保险产品销售成本的不断攀升缩小了保险公司的利润空间,加大了经营风险。
二、发展综合经营对银行保险业务的影响
由于综合经营具有节约交易成本、分散金融风险和获得协同效应等优势,在市场竞争日趋加剧和金融机构加速转型的环境下,通过稳步推进综合经营来提高我国金融业竞争力已在上下达成共识。特别是随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内部治理的改善,商业银行正在重构盈利模式,将经营重点转向理财和零售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发展综合经营的内在要求更加迫切。在监管部门的支持下,近来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态势日趋明显。
综合经营的实质是通过调整和改进业务结构,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的全方位需求,将过去需要多家金融机构才能提供的多种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集中到一家机构提供,从而使得客户能够得到质量和效率更高、成本费用更低的服务。换言之,就是要使客户能从一个窗口购买更多的商品。因为研究表明,客户从同一个金融机构购买的商品种类越多,他离开这家机构转买别家金融商品的几率也就越低。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推进综合经营活动,不仅要加强与其他金融行业的业务与经济联系,更要调整金融机构的内部构造,改进运行机制,以适应经营方式的变动和有效控制风险。从目前金融机构的情况看,已经出现了以下一些调整动向:
一是从战略的高度出发统筹规划各类业务,重估不同业务的价值,调整业务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同时整合、重组内部组织机构与管理流程,提高信息处理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全面提高人力资源、业务流程、客户服务、风险管控、定价与成本等方面的管理水平。
二是改进营销模式,使营销组织由分散向高度统一转变,营销渠道由简单的客户经理服务向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转变,营销方式由仅依靠自身渠道向各类金融机构联动、多渠道销售转变。
三是积极开发多样性产品,将多种产品和服务集成组装成多种“产品套餐”,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四是改进技术系统,依托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的强大功能,实现数据大集中和信息处理的高效化,以迅速感知客户需求,开发新产品、新服务,抢占市场和培养新客户群。
在上述调整的过程中,无论对银行还是保险公司来说,银行保险的地位和作用都将发生变化。过去银行保险对银行只是一项简单的业务,其手续费收入只是银行利润的一个渠道。今后银行会越来越重视银行保险对银行自身发展的作用,将之纳入银行整体发展战略格局,整合于银行的销售模式之中。过去银行保险对寿险公司只是销售产品、拓展市场的一个手段,未来保险公司将更加注重银行保险的产品开发和配套服务,借助银行巨大的客户资源,细分市场和寻找潜在客户,设计有特色的、对应于不同客户需求的产品,逐步摆脱低水平价格竞争模式。更加注重通过发展银行保险,降低对传统人的依赖程度。更加注重与银行实现信息、网络等各项资源的共享,降低经营成本。
具体来看,今后银行保险将朝着以下几个方向发展。
一银保合作将由简单的初级方式转向深层合作
实践表明,简单的销售模式使得双方缺乏长期的共同利益机制,难以建立稳固的合作关系,并成为保险公司之间过度竞争的诱因。随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出于控股关系的银保联盟将产生和增加。银保之间的合作将由柜台销售深入到售后服务、配套服务、数据资源共享等多个方面,根据产品的特性和目标客户群的特点,选择适合的销售方式。通过深层合作,不仅使合作双方的金融服务多元化、差异化、综合化,还要通过融资、资金汇划、联合发信用卡等业务的合作,进一步挖掘客户潜力,深入了解客户需求,拓展双方的业务空间和利润空间。
二银行销售银保产品的模式可能发生变化
过去一家银行往往同时销售多家保险公司产品,人们常常可以看到在一个银行网点中多家保险公司营销员争夺客户甚至互相诋毁,使得客户无所适从,损害了银行和保险的信誉。随着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今后部分银行可能会从集团的整体利益出发,对关联保险公司的产品实行专营。即便是继续采取销售协议模式的银保合作,也有一部分会建立起排他性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目前在有的地区,已经出现了网点与保险公司建立“一对一”关系的情况。此外,过去10年中银行保险业务主要在五行一邮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交行、邮政储蓄中展开,因为与其他类型的商业银行相比,五行一邮具有无以比拟的网点优势。但是近年来股份制等商业银行发展迅速,尤其在高端客户的理财业务方面已经占有竞争优势。同时由于网络技术和无线技术的发展,国外电话销售和网络销售正在成为银行的主流渠道,网点的重要性随之降低,因此保险公司与股份制等其他类型商业银行之间的银行合作也会逐步得到发展。
三银行保险产品范围进一步拓展
如前所述,目前银行保险的产品主要是短期趸缴型分红产品,险种单一、雷同且与银行储蓄产品相似,不仅对银行自身业务发展几乎毫无帮助,反而在某种程度上构成竞争关系,形成银行产品与保险产品“两张皮”现象。下一步银行保险产品开发的核心将集中于两个方面:
一是开发银行主业关联业务产品,例如办理住房贷款时提供房屋保险、办理中小企业贷款时提供业主寿险、办理消费贷款提供信用保险、办理汽车贷款时提供汽车保险、办理汇兑业务时提供旅行或运输保险等。这类业务是银行自身业务的延伸,客户也存在实际需求,产品开发和营销的难度都不大。
二是开发全方位服务类产品,使保险产品与银行产品相融合,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个人财富管理服务。为达此目标,通常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需要共享客户资料,共同进行新产品开发,甚至建立共同的产品库。
四销售活动向专业化、组织化方向发展
一、我国银行保险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银行保险一般指寿险公司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网络和客户资源销售保险产品。对于银行来说,积极发展银保业务不仅可以丰富银行的服务内容,拓展银行业务,降低银行对利差收入的依赖性,而且可以利用保险公司的客户,深挖保险公司拥有资源的潜力,实现资源共享;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利用银行庞大的营业网络销售保险产品,不仅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营销成本,而且可以借助银行良好的信誉和客户资源拓展市场。正是由于银保合作可以通过资源共享提高经营效率,实现“双赢”,银行保险在海外得到了迅速发展。据有关资料介绍,2000年,欧洲保险佣金占银行总利润的比例高达10%,201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15%,500家大银行中接近一半拥有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附属机构。欧洲大多数国家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占寿险市场的比重为20%~35%,在法国、西班牙、葡萄牙等国,这一比例达到50%~70%。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地,银行保险占保费收入的比重也达到20%以上。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从国外引入银行保险销售模式以来,银行保险发展迅速,成为寿险公司的重要销售渠道。2003年,银行保险占我国寿险保费收入的比重达到26%。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银行保险在国内的发展减缓,2005年前10个月更是进入低迷状态。2005年末起银行保险一改近两年的颓势,出现迅猛上升的势头。2006年一季度,银保业务量占到寿险公司总保费收入的33.9%,中国人寿股份公司的银保收入同比上升了121%,占到新单保费收入的40%。银行保险业务量的忽上忽下,表明我国银行保险业务还不够成熟,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基础并不牢固。
从保险公司角度看,随着保险公司的增多和竞争的加剧,银行渠道成为稀缺资源,银行由于其优势地位而对合作保险公司手续费要价过高。据调查,保险公司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大体在3%~3.5%的水平,个别渠道甚至达到4%。除手续费外,保险公司还须向银保销售人员支付激励费用。此外,相当数量的商业银行会对合作保险公司提出购买基金产品等不同要求。
从银行角度看,各公司的银行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结构单一,主要产品一般为期限较短的趸缴型分红产品,与银行储蓄产品相似进而构成竞争。此外,保险公司还有滥用银行信誉之嫌。
从消费者的角度看,银行保险误导销售问题仍十分突出。银行保险的宣传资料往往混淆了储蓄和保险的界限,有的销售人员夸大宣传银行保险产品的收益性,以错误的收益率计算方法误导分红产品客户。另一方面,银行保险的售后服务也不到位。各银行机构保险大多为手工操作,保单流转缓慢,客户从投保到拿到保单通常需要一周左右的时间。同时由于现行银行保险合作主要集中于柜台销售,其他方面的合作极少,大部分公司的查询、契约保全、保单贷款、保单更改及理赔等服务项目,还只能在保险公司操作,从而使客户感到十分不便。
进一步看,银行保险发展困难的深层次原因是,银行与寿险公司的合作缺乏长期利益共享机制,银行尚未将银行保险业务纳入银行发展的整体战略框架,保险公司也只是简单地将银行保险作为一种销售方式,侧重利用银行的品牌效应而忽视了自身品牌的维护和产品创新。因此,银保合作只能在简单销售的低水平进行。在各公司产品差别不大的情况下,对银行网点资源的争夺就成为保险公司发展银行业务的重要手段,而这种争夺又主要体现在手续费的竞争上。银行保险产品销售成本的不断攀升缩小了保险公司的利润空间,加大了经营风险。
二、发展综合经营对银行保险业务的影响
由于综合经营具有节约交易成本、分散金融风险和获得协同效应等优势,在市场竞争日趋加剧和金融机构加速转型的环境下,通过稳步推进综合经营来提高我国金融业竞争力已在上下达成共识。特别是随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内部治理的改善,商业银行正在重构盈利模式,将经营重点转向理财和零售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发展综合经营的内在要求更加迫切。在监管部门的支持下,近来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态势日趋明显。
综合经营的实质是通过调整和改进业务结构,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的全方位需求,将过去需要多家金融机构才能提供的多种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集中到一家机构提供,从而使得客户能够得到质量和效率更高、成本费用更低的服务。换言之,就是要使客户能从一个窗口购买更多的商品。因为研究表明,客户从同一个金融机构购买的商品种类越多,他离开这家机构转买别家金融商品的几率也就越低。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推进综合经营活动,不仅要加强与其他金融行业的业务与经济联系,更要调整金融机构的内部构造,改进运行机制,以适应经营方式的变动和有效控制风险。从目前金融机构的情况看,已经出现了以下一些调整动向:
一是从战略的高度出发统筹规划各类业务,重估不同业务的价值,调整业务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同时整合、重组内部组织机构与管理流程,提高信息处理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全面提高人力资源、业务流程、客户服务、风险管控、定价与成本等方面的管理水平。
二是改进营销模式,使营销组织由分散向高度统一转变,营销渠道由简单的客户经理服务向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转变,营销方式由仅依靠自身渠道向各类金融机构联动、多渠道销售转变。
三是积极开发多样性产品,将多种产品和服务集成组装成多种“产品套餐”,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四是改进技术系统,依托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的强大功能,实现数据大集中和信息处理的高效化,以迅速感知客户需求,开发新产品、新服务,抢占市场和培养新客户群。
在上述调整的过程中,无论对银行还是保险公司来说,银行保险的地位和作用都将发生变化。过去银行保险对银行只是一项简单的业务,其手续费收入只是银行利润的一个渠道。今后银行会越来越重视银行保险对银行自身发展的作用,将之纳入银行整体发展战略格局,整合于银行的销售模式之中。过去银行保险对寿险公司只是销售产品、拓展市场的一个手段,未来保险公司将更加注重银行保险的产品开发和配套服务,借助银行巨大的客户资源,细分市场和寻找潜在客户,设计有特色的、对应于不同客户需求的产品,逐步摆脱低水平价格竞争模式。更加注重通过发展银行保险,降低对传统人的依赖程度。更加注重与银行实现信息、网络等各项资源的共享,降低经营成本。
具体来看,今后银行保险将朝着以下几个方向发展。
一银保合作将由简单的初级方式转向深层合作
实践表明,简单的销售模式使得双方缺乏长期的共同利益机制,难以建立稳固的合作关系,并成为保险公司之间过度竞争的诱因。随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出于控股关系的银保联盟将产生和增加。银保之间的合作将由柜台销售深入到售后服务、配套服务、数据资源共享等多个方面,根据产品的特性和目标客户群的特点,选择适合的销售方式。通过深层合作,不仅使合作双方的金融服务多元化、差异化、综合化,还要通过融资、资金汇划、联合发信用卡等业务的合作,进一步挖掘客户潜力,深入了解客户需求,拓展双方的业务空间和利润空间。
二银行销售银保产品的模式可能发生变化
过去一家银行往往同时销售多家保险公司产品,人们常常可以看到在一个银行网点中多家保险公司营销员争夺客户甚至互相诋毁,使得客户无所适从,损害了银行和保险的信誉。随着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今后部分银行可能会从集团的整体利益出发,对关联保险公司的产品实行专营。即便是继续采取销售协议模式的银保合作,也有一部分会建立起排他性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目前在有的地区,已经出现了网点与保险公司建立“一对一”关系的情况。此外,过去10年中银行保险业务主要在五行一邮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交行、邮政储蓄中展开,因为与其他类型的商业银行相比,五行一邮具有无以比拟的网点优势。但是近年来股份制等商业银行发展迅速,尤其在高端客户的理财业务方面已经占有竞争优势。同时由于网络技术和无线技术的发展,国外电话销售和网络销售正在成为银行的主流渠道,网点的重要性随之降低,因此保险公司与股份制等其他类型商业银行之间的银行合作也会逐步得到发展。
三银行保险产品范围进一步拓展
如前所述,目前银行保险的产品主要是短期趸缴型分红产品,险种单一、雷同且与银行储蓄产品相似,不仅对银行自身业务发展几乎毫无帮助,反而在某种程度上构成竞争关系,形成银行产品与保险产品“两张皮”现象。下一步银行保险产品开发的核心将集中于两个方面:
一是开发银行主业关联业务产品,例如办理住房贷款时提供房屋保险、办理中小企业贷款时提供业主寿险、办理消费贷款提供信用保险、办理汽车贷款时提供汽车保险、办理汇兑业务时提供旅行或运输保险等。这类业务是银行自身业务的延伸,客户也存在实际需求,产品开发和营销的难度都不大。
二是开发全方位服务类产品,使保险产品与银行产品相融合,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个人财富管理服务。为达此目标,通常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需要共享客户资料,共同进行新产品开发,甚至建立共同的产品库。
四销售活动向专业化、组织化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