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23 17:29:5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生产劳动的内涵,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马克思;非生产劳动;金融;剩余价值;利润
中图分类号:F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4-0078-02
迄今为止,几乎所有关于2008年经济危机的研究都存在以下假设,即金融本身并不创造新的价值。这个假设只是被无条件地接受,而无人对此详加探究。但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是需要说明的:第一,非物质产品生产部门的劳动是否创造(剩余)价值;第二,金融行业雇佣工人的劳动是否创造(剩余)价值;第三,这部分剩余价值与金融行业利润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正确说明以上问题的关键,在于全面理解和拓展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认识。
一、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基本认识
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区分的基本认识是建立在对生产资本研究的基础之上。
(一)关于“生产劳动”的内涵
“生产劳动是直接同资本交换的劳动”[1]148。这个定义来自于亚当・斯密,马克思予以高度肯定,认为是斯密的巨大科学功绩之一。马克思的功绩在于科学地阐明了劳动同资本的直接交换的具体含义。马克思指出,这样一种交换应是双重交换,第一重交换是流通领域中,货币和劳动能力的交换,即对劳动能力的购买;第二重交换是生产过程中,劳动直接隶属于资本,并变成资本的一个组成部分,形成“一定量的物化劳动与等量活劳动加一个不经过交换而占有的活劳动的追加量相交换”[1]429,与剩余价值的生产相伴随的还有同劳动能力相对立的、独立化了的物化劳动的价值保存并增殖。马克思本人关于生产劳动的定义,“只有生产资本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1]147,所要表达的内容在精神实质上与上述定义是相同的。
(二)关于“非生产劳动”的内涵
马克思认为,当生产劳动的内涵确定下来后,非生产劳动的内涵也就可以绝对地确定下来了。非生产劳动指“不同资本交换,而直接同收入即工资或利润交换的劳动(当然也包括同那些靠资本家的利润存在的不同项目,如利息和地租交换的劳动)”[1]148。这里劳动与收入的直接交换是一重交换,仅发生在流通领域。货币仅作为流通手段,作为交换价值的独立形式与劳动交换,目的在于获取某种具体的使用价值。
(三)“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本质区别
马克思认为,从产业资本家的角度看,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区别,资本与收入的区别不在于是否生产物质产品,不在于劳动所提供的使用价值的具体性质。这种区别来自于劳动借以实现的社会生产关系,也就是说是否存在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关系。
具体看,这种差别意味着,与收入直接交换的劳动并不补偿收入中用以支付劳动的基金。收入所有者为这一劳动支付报酬,其结果是获得一个具体的使用价值,随着消费的结束,对于收入的拥有者而言,这部分货币所代表的价值也就消失了。而资本家用所拥有的货币与劳动直接交换,完全是因为劳动者提供的交换价值额大于花在它上面的费用,也就是说,是因为它对资本家说来,纯粹是一个用较少劳动交换较多劳动的手段。
另外,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区别是相对的。同一劳动,对于资本家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只要资本家作为生产者来购买它,用于实现资本增值,这个劳动就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的,只要资本家作为消费者来购买和消费它。
二、服务作为“生产劳动”应具备的特征
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内涵的确定是逐步完善的。当马克思关注的视野从生产领域和生产资本那里转移到流通领域时,“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区分仅仅以是否与资本相交换来定义则显得不充分,需要进一步拓展。
马克思本人对于“生产劳动”内涵的拓展,出现于其对商业雇佣工人所从事劳动的性质判断上。马克思认为商业雇佣工人单纯的买卖劳动由于其目的仅在于已创造的价值的形态转化,故属于“非生产劳动”。而包装、分装和运输等活动由于属于“生产劳动”在流通领域中的延伸,则属于“生产劳动”。同样从属于资本的劳动在这里出现了区分。但这样的拓展仍然局限于物质产品领域,需要将其拓展到非物质产品领域。因为与本文论述的直接相关性,这部分内容需要单独加以说明。
“服务”劳动的特性在于并不通过物化为物质产品来表现自身,生产行为和消费行为是同时进行的。生产行为一经提供随即消失,它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提供者独立存在,不作为价值组成部分加入某一商品。马克思认为,对于资本家而言,是否生产物质产品本身并不重要。在资本家看来,商品从来都不是一个消费对象,而仅仅是交换价值的承担者,获取商品中所包含的交换价值才是资本的真正目的所在。服务的提供者只不过是直接提供了一个劳动,一个交换价值。这个交换价值同样是由劳动提供过程中不变资本的耗费、劳动力再创造的自身价值和剩余价值决定。
服务能够作为“生产劳动”,同样,除了其与资本相交换,为使用它的资本家带来新价值之外,还要求这类劳动的作用对象不应仅仅是价值的形态转化,或者是已经实现(即使是作为债权实现)的价值。作为“生产劳动”的服务不仅要为资本家带来新价值,从整个社会角度看,也应提供新的劳动和价值。
三、关于金融部门雇佣工人服务劳动的性质判断问题
金融部门提供的是各类金融服务。如果将这里的金融业定性为最初始的货币经营业,即与信用制度相分离的货币经营业,那么,金融业所提供的服务或者说劳动,“只与商品流通的一个要素即货币流通的技术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同的货币职能有关[2]”。货币作为流通手段或支付手段,会引起纯粹技术性的货币收付和簿记业务,本身形成一种劳动;货币作为贮藏手段,作为可能的货币资本存在,使得贮藏货币的保管成为必要,这种纯粹技术性的业务也会引起特殊的劳动。
这些劳动是由货币经营资本所雇佣的劳动者完成的。货币经营资本所雇佣的劳动者,就其出卖自身劳动力这一点而言,同物质产品生产领域的雇佣工人是一样的。他们在流通领域中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同时通过实际的劳动过程为资本家再生产出来购买这部分劳动力所需的基金。他们在劳动过程中会创造价值,也会创造剩余价值。但与生产领域中的劳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这种货币经营资本的职能,按照上面的假设,是专门替整个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阶级完成这些由纯粹技术性的货币收付、簿记和贮藏业务直接引起的劳动。这类劳动,从整个社会生产的角度看,只与已经实现(即使只是在债权形式上实现)的价值有关。也就是说购买这部分劳动力的花费是一种流通费用。
金融业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同必要劳动一样,不直接构成资本再生产的要素。也就是说,这个社会整体上并没有因为这种剩余劳动增加占有任何额外的产品和价值。但是,这个人所代表的非生产费用却减少了,因为社会没有为这部分劳动支付等价物。但是,既然这个当事人是由资本家使用的,资本家会由于未对这部分剩余劳动支付报酬而减少他的资本的流通费用。因此,金融业资本家的利润与金融业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只存在间接关系。
如果增加考虑其他类型的金融活动,并不能改变关于金融业雇佣工人的劳动属于非生产劳动的结论。如对于投资银行而言,投资银行雇佣工人所完成的劳动只不过是使货币或者货币资本从一个人手中转到另一个人手中。这与价值的创造无关,只不过是价值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再配置,其利润不过是从社会总体剩余价值中所做的一种扣除。雇佣工人劳动的非生产性质更加突出。
总之,按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组织起来的金融部门,其雇佣工人的劳动却不能算作是“生产劳动”。其原因主要在于金融资本本身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和地位。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目前政治经济学中几个主要的问题诸如劳动、价值和分配等在人们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分歧。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有助于形成正确的认识。劳动的概念和内洒需要扩展。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强调按要素分配和按劳分配的有机结合。按劳分配是重要的,反对实际只重视按要素分配的现象。
政治经济学是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发展的学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我们对相关间题认识的不断深入,政治经济学传统理论中有的内容可能会要不断修改。在坚持的前提下,本着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客观、科学、实事求是的态度去不断发展政治经济学,这是一个正确的方向。本文在此探讨劳动价值及其相关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劳动的内涵
虽然现在对价值的内涵有人还存有一定的异议,他们认为商品的价值不是唯一的由劳动决定,但是从人类社会总体而言,劳动仍然是决定商品价值的最重要的因素。换句话说,劳动是其价值的最基本的内容。只是劳动的内涵也比较复杂,人们对其也有一定的分歧。因此必须正确解决劳动的内涵,这是经济学理论的需要,更是实践的迫切需要。
比如,可能有人会说,科学研究不属于生产劳动,不能够创造价值。对这种观点的要仔细分析。社会的包括高校的科学研究如果说不是生产劳动,那么企业进行的科学研究是不是生产劳动呢?劳动是有分类的,它包括直接生产劳动和间接生产劳动,另外可以分为物资生产劳动和非物资生产劳动。如果说企业的科学研究活动不是生产劳动,恐怕企业是不会答应的。税务部门也不会同意,因为这涉及到征税的问题。另外难道企业和社会的科学研究活动真有本质的区别吗?应该说二者是有很大的一致性的,只不过可能目的不一样。企业为盈利,社会不仅仅是为盈利;企业的科研是为商品生产,社会的科研机构除了会提供公共产品外,也可以把科研成果作为一般商品来提供。现实中这种情况是很普遍的。这个时候的科学研究就有了两面性,一方面能够创造价值,另一方面又提供非价值的产品。这就从一个方面证明了科学研究活动也可以是生产劳动的,不能够绝对否定它的生产性。
同样的问题是针对教育部门。有关教育部门是否是生产劳动部门,这个问题也不能作是或否的绝对回答。现在教育也要有一定的市场化,不仅出现了大量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民办教育,是企业化运作,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提供的是完完全全的教育商品。即使是公办教育,在某些方面也已经带上了一定的商品烙印,含了价值的成分。这个时候我们还能说,教育绝对不包含生产的成分?由于有的教育部门还提供一定的非商品的产品,所以它又不是单纯的生产部门,和社会科研机构一样具有同样的性质。
通过对科研部门和教育部门的简单分析,可以知道就经济学的劳动概念而言,最重要的区分界限就在于是否和商品生产直接相关,是否参与了商品的生产。如果是,那么就是生产劳动。在这里可以看出,经济学的劳动概念和社会伦理道德以及其它学科的劳动概念可能是不一样的。必须明确这一点,否则分析间题时难免出错。
劳动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狭义的劳动就经济学而言是指生产劳动,这应该是从商品生产的角度来着的。从社会大生产和社会分工来看,只要是生产商品所需要的正常劳动都是生产劳动,都归于创造商品价值的一部分。如果不属于商品生产的范畴,即使从本质上有和生产劳动一致的体力和脑力消耗属性,也不构成生产劳动的内容。但它可以成为广义概念的劳动,只是它不能成为商品价值创造的一部分,可以成为社会价值和财富创造的一部分。由于我们这里只讨论经济问题,因此主要针对的是生产劳动。政治经济学中劳动的内涵指的就是生产劳动。由于以往我们没有能够很清晰地区分广义的劳动概念和狭义的生产劳动的概念,导致众多的分歧,也导致了实践中的一些失误,比如长期存在的对知识分子性质和地位的棍乱理解。
二、农产品的价值和地租
政治经济学传统上认为农产品的价格是按照劣等土地产出的商品的价值进行,劣等土地产出的农产品的价值要高于其生产价格。农产品的价格不按照其生产价格进行交换,原因是认为如果按照社会平均条件确定的价值交换,农产品的供应就会不足。仔细分析一下会发现,之所以得出这个结论,是和地租有关系。之所以有地租,传统上认为是因为所有权垄断,在主体经济利益不同的条件下必然要求土地的受让方要支付一定的代价,这就是地租。如果是这样解释地租,可以看出传统的地租理论其实是与劳动价值论相违背的。没有劳动的存在却要收取地租,只能推论为是剥削的行为。由于传统上认为地租仅仅是所有权垄断的结果,而不是劳动消耗产生价值并进行交换的结果,为了解释地租这一额外的价值来源,不得不使农产品要按照高于生产价格的价值进行交换,就是要按照劣等土地产出的农产品的个别价值进行交换。这样的个别价值与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就是地租的来源。
可是我们要问,农产品就要特殊吗?就可以不遵循生产价格规律吗?似乎不应该有这个例外。关键还是要解释地租的来源。实际情况是,农产品还是按照生产价格交换,是按照社会平均条件下中等土地产出的农产品的价值进行交换。那么地租怎么办呢?土地作为一种资源是有使用价值的,只要发生了这种经济资源消耗,就必须为此支付一定的代价。这个代价就构成了地租的来源。这部分地租就要作为转移价值计人农产品的价值内。自然有人会问,土地没有劳动消耗,怎么会有价值?是的,土地即使是没有劳动消耗,但是只要它作为一种经济资源被消耗了,它就会产生价值。所以上面谈到关于价值决定间题的时候,我们提到价值是由劳动和资源的使用价值共同决定而不只是由劳动来决定的。
理解了上面的问题,就可以知道,以往所谓的“虚假的社会价值”一说是不存在的。社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凭空产生什么虚假的社会价值”。农产品的社会总价值和个别价值总和是基本一致的,可以判定它们之间是不存在差额的。
三、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
有了上面的内容作为基础,我们再来认识按要素分配就可以比较简单和清晰了。商品的价值由劳动和资源的使用价值决定。任何生产这一商品所需要的资源(劳动者也可以作为一种资源来考虑),如果作为正常生产条件下按平均水平被消耗掉,那么就构成商品价值的一部分。这里可以按照“社会必要资源消耗”来代替“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价值的多少。只是如果用“社会必要资源消耗”作为商品价值的计量工具,其实用性很差。好在实际上如果使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量,其同样困难重重,缺乏实用性。实际生活中,我们并不采用什么计量工具来精确计算商品的价值究竟是多少,而是通过大量的、不断的商品交换来自发实现。
既然不同的资源消耗构成了商品价值的一部分,那么不同的资源就要对商品交换实现的收益进行分配。这就是按要素分配。为什么要按要素分配,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结果。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之间最基本的经济行为就是商品的交换行为。商品交换要求公平合理、要求等价交换。为什么要有价值,就是为了“等价”,为了在交换后双方的所获得的利益是平等一致的。商品生产所涉及的各要素资源在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手中,为使商品能够最终产生,基本的行为就是通过交换使资源集中起来并组织进行生产。
如何对商品销售实现的收益进行分配呢?一般而言,能够对收益进行分配的,除政府凭借强权进行的税收分配外,那么分配就在资源的最终持有人之间进行。所有权在谁手中,谁持有的资源多,其能够分配的收人也多。在这里,资源的所有权是最关键的因素。一般情况是,资源通过交换大多集中在企业所有人手中,所以收益也集中在所有人手中。
再来看看按劳分配。按劳分配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相联系的。按马克思的原意,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创造价值的多少进行分配。但是如果这样理解按劳分配,在实践中又可能会出现问题。比如,同样一个人,在使用生产资料状况不同的时候,同等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往往不会一样。如果按照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的理论,就解释不了为什么同样的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会不一样。也许有人会说是劳动的复杂程度不一样说导致的。但是如果是在劳动的复杂程度一样的条件呢?要做到劳动的复杂程度一样并不困难,所以问题还是在价值创造的源泉上。上面我们研究讨论字这一问题。按劳分配产生的一个基本原因是,在分配问题上必须公平、平等,反对剥削和压迫。由于劳动是创造价值的主要内容,所以在任何时候从社会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都必须体现按劳分配的作用。即使是我们现在的市场经济中的按要素分配,也必须和按劳分配结合。没有按劳分配的体现,纯粹的按要素分配是不能保证公平分配的。
四、资本总公式的矛盾
在论述资本总公式的矛盾时,传统认为是资本流通中等价交换与价值增殖的矛盾。等价交换是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是商品经济和社会意识的基本要求。同时作为资本,通过资本循环必然要求实现价值增值。如果没有价值增值,那么对资本就不会有吸引力的,资本必然很难存在和发展。按传统理论,如果在资本循环中做到了等价交换就不可能实现价值增值。这就是所谓的资本总公式的矛盾。提出这个矛盾,是为了说明在资本循环过程中必然发生了剥削行为,如果是等价交换了怎么可能实现价值增值了?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本循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管是什么性质的企业)都是要求盈利的。企业如果亏损,那么长期就不可能经营下去。如果持平,就是维持简单再生产。如果企业都是简单再生产,这又不符合社会的要求,长期下去社会还怎么发展、还要不要发展。正常的企业经营是必须要求有盈利的。只有有了盈利,企业才可能进行更大的投人进行技术、设备等方面的发展,才能扩大再生产,才能促进社会的进步。所以在社会主义国家,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资本循环同样必须要有价值增值。这是企业生产的内在要求,和什么社会制度无关。一方面是等价交换,另一方面是价值增值,对此如何理解和解释呢?我们首先肯定社会主义剥削己经基本消灭,剥削己经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现象,平等交换和协作是主要的。既然是等价交换,为什么还有价值增值呢?关键在于,等价交换不是一个绝对的、静态的概念,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概念。等价交换既要考虑交换的个体的公平和平等,同时它又是一个涉及社会整体发展的事物,所以必须同时兼顾考虑社会的要求。等价交换不是仅仅要求在具体的某一次交换中要求交换的平等,这个平等由于价值本身就是动态变化的,所以这个平等只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这种交换要求是自由的、自愿的。另外一方面,由于社会必须要发展,必须是扩大再生产。作为企业,必须要有不断的积累,因此企业必须适当地占有剩余价值。这种要求是社会的客观要求和企业内在的追逐经济利益的统一。如果是绝对的等价交换了,企业没有了发展,社会也没有了发展,最终个人也不可能获得更多的收益。因此只要是相对的等价交换了,企业和社会都能够进一步发展,个人也能够从动态发展的角度、从不断扩大的社会财富中得到更多的回报。因此资本总公式的矛盾,实际上正是社会正常发展的一个客观要求。当然我们同时要警惕的是,有人以此为借口或以此为掩盖,来行剥削之实,来实行真正的不等价交换。社会主义制度应该要保证能够克服和防止这种行为。
五、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的关系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服务价值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的物质生产部门—生产生产资料的部门和生产生活资料的部门,在当代社会总劳动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下降。与之相反,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众多非物质生产部门,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日益提高,已成为带动整个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服务业和服务劳动的 发展 程度也是经济 现代 化程度的重要标志。这无疑给经济理论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服务业的劳动是不是生产劳动、创不创造价值?目前国内学术界大致有两种认识倾向:一种以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的一般规定为基础,坚持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因而服务业的劳动不是生产劳动,也不创造价值。另一种是把服务劳动的内涵加以扩大,并以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是能为资本带来利润的劳动的定义为尺度,认为服务业的劳动能带来利润,因而是生产劳动并创造价值。这两种观点的持有者一直争论不休,其主要在于误解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服务劳动理论的相关原理和结论。为此,深人探析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服务价值思想,将有助于这一问题的理清,并对促进我国服务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服务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
马克思对生产劳动有“生产劳动一般”和“生产劳动特殊”两个定义。“生产劳动一般”指的是人们在 自然 形态下从事的生产产品的劳动;“生产劳动特殊”指的是人们在某一特定社会形态下从事的反映该社会特性的、生产产品的劳动。在“生产劳动特殊”的意义上,马克思认为服务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判定服务劳动是非生产劳动,“不是从劳动的物质规定性(不是从劳动产品的性质,不是从劳动作为具体劳动所固有的特性)得出来的,而是从一定的社会形式,从这个劳动借以实现的生产关系得出来的”。马克思判定服务是非生产劳动的条件是这些劳动“不同资本交换,而直接同收人即工资或利润交换”,如果服务经营的方式改变了,服务“作为活的要素来代替可变资本价值合并到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去”,服务劳动直接生产资本,那么,服务劳动就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劳动特殊。他明确指出:“一个自行卖唱的歌女是非生产劳动者。但是,同一个歌女,被剧院老板雇用,老板为了赚钱而让她去歌唱,她就是生产劳动者,因为她生产资本。”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第三产业中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进行的的服务劳动,就是这样一种生产劳动。在马克思看来,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考察,在“生产劳动特殊”的论域内,服务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关键的问题在于它是否从属于决定当时社会性质的生产方式。
在“生产劳动一般”的论域内,服务劳动是否属于生产劳动一般则要进行具体分析。马克思将服务分为两种,一种是可以物化的服务劳动,“把自己的劳动固定在某种物上,并且确实使这些物的价值提高了。”这些服务劳动都是生产商品,即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劳动。马克思以运输服务为例对生产进行了分析,认为生产是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的延伸,因此它是生产劳动创造价值,这点大多数人都同意。另一种马克思称之为纯粹的服务,这种服务“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这种服务劳动所提供的消费品是一种无形产品。“服务本身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马克思将官吏、 艺术 家、牧师、律师、教师等归人“纯粹的服务”。这些人的服务可分为三类。第一类:艺术家如演员、 音乐 家等,他们的表演服务有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对文化生活的需求)和交换价值(通过服务取得报酬获取生存资料)。如果这些演出被录制成片,他们的劳动就物化了,若不被物化,他们的劳动一经提供随即消失。第二类:教师和医生。马克思指出:“有一些服务是训练,保持劳动能力,使劳动能力改变形态等等,总之,是使劳动能力具有专门性,或者仅仅使劳动能力保持下去的,例如学校教师、医生的服务……这些服务应加人劳动能力的生产费用和再生产费用。”第三类:国家官吏、军人、法官等。马克思说:“他们的劳动有一部分不仅不是生产的,而且实质上是破坏性的,但他们善于依靠出卖自己的‘非物质’商品或把这些商品强加于人,而占有很大部分的‘物质’财富。对于上述三类纯粹的服务,马克思都肯定他们的服务是商品,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马克思对纯粹服务的分析,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纯粹服务在“生产劳动特殊”的论域内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在“生产劳动一般”的论域内则不是生产劳动,理由是这种劳动不具备马克思所说的物质规定性;也有人认为纯粹服务无论在“生产劳动特殊”的论域内还是在“生产劳动一般”的论域内都是生产劳动,理由是马克思认为“以产品或某种使用价值为结果的一切劳动、一般地以某种成果为结果的一切劳动”都是生产劳动。我们认为物质规定性只是在物质生产领域中成为生产劳动的前提条件,而生产劳动不只存在于物质生产领域中,它还存在于非物质的生产领域如服务生产领域中。
二、服务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四卷即《剩余价值理论》中对服务进行了原则性的分析和阐述,认为服务具有使用价值。他在分析非物质生产领域时,多次提到服务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他认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指商品“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这种需要的性质如何.例如是由胃产生还是由幻想产生,是与问题无关的”。不管是物质产品还是服务产品,都是以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物质或非物质的需要,都具有使用价值。马克思认为使用价值就其形态而言包括两类,一类是“物化、固定在某个物中”的“实物形式”的使用价值;一类是“随着劳动能力本身活动的停止而消失”、“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的“运动形式”的使用价值,后者就是服务的使用价值。马克思说“服务这个名词,一般地说,不过是指这种劳动所提供的特殊使用价值,就象其他一切商品也提供自己的特殊使用价值一样;但是,这种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在这里取得了‘服务’这个特殊名称,是因为劳动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提供服务的,可是这一点并不使它例如同某种机器(如钟表)有什么区别。可见,马克思认为服务具有使用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服务也具有交换价值,服务具有活动形式的特点。马克思认为服务具有可消费性,“在服务形式上存在的消费品”与“在物品形式上存在的消费品”一道构成社会消费品,服务消费品能够“满足个人某种想象的或实际的需要”,这点与其他商品没有什么不同。马克思分析了服务生产、交换和消费的特点,服务“只是在它们被购买时才被创造出来”,只能以“活动本身的形式”出售,在生产过程结束之后就完全消失了,这说明服务具有生产、交换和消费的。因为服务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工人自己可以购买劳动,就是购买以服务形式提供的商品,他的工资花在这些服务上,同他的工资花在购买其他任何商品上,是没有什么不同的……工人作为买者,即作为同商品对立的货币的代表,同仅仅作为买者出现,即仅仅把货币换成商品的资本家,完全属于同一个范畴。同时马克思也认为“服务只是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的表现,因为服务不是作为物而有用,而是作为活动而有用。
马克思认为“服务”也和一般商品一样,不仅具有使用价值,而且具有价值。马克思说:“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但是对买者来说,这些服务只是使用价值。马克思并且指出:服务产品“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不作为价值组成部分加人某一商品。这种产品无论是有形还是无形,都体现了具体服务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耗费,而对这些服务劳动的补偿,就形成了服务商品的价值。这就是说,服务产品的价值不需要凭借物质商品来表现,即其价值不需要加人到商品价值中,成为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服务产品本身就可以利用非实物使用价值作为其价值的载体,体现服务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换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我们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来看,说商品是劳动的化身,那仅仅是商品的一个想象的即纯粹社会的存在形式,这种存在形式和商品的物体实在性毫无关系。服务产品既然是社会劳动的化身,它就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成为完整意义上的商品。可知服务产品的存在形式不能作为服务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依据。
论文摘要: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价值形成的源泉问题,我们面临许多需要理论回答的实际问题: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外延与内涵的发展变化,私营企业主的经营管理活动与收入问题,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这些,都提出了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和认识的任务。
劳动价值论是政治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里,马克思在集中分析商品的两个因素和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二重性的基础上,着重指出,生产商品的一般人类劳动耗费作为相同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凝结为商品的价值。价值的量是由生产商品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是价值的实体,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表明人与人之间的劳动交换关系。从而创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并为剩余价值理论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一、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外延与内涵的发展变化
在当前信息化知识经济新形势下,作为商品价值源泉的劳动,同《资本论》写作年代相比,在内涵与外延方面,都有许多新的发展变化。
1.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的部门范围扩大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资本论》主要是指直接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以及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继续的那一部分劳动,即运输、包装、保管等劳动而言的。而把从事商品形态变化(买卖商品)方面的劳动以及直接物质生产领域之外的许多服务部门的劳动,都视为非生产性劳动,不创造价值。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非直接物质生产领域包括流通部门和服务部门的第三产业迅速扩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重要。这些部门不生产有形的物质产品,但生产无形产品和劳务为社会提供必要的生产和生活服务,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这就意味着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的部门范围扩大了。不仅把流通部门,而且把第三产业中为社会生产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提供服务的众多经济部门包括进来。这些部门的劳动是生产劳动,是非物质生产的生产劳动,其抽象劳动同样凝结为价值,其价值量同样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
2.科技劳动与经营管理劳动的作用强化马克思重视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在商品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在《资本论》第一章谈到决定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劳动生产力的关系时,就指出劳动生产力的决定因素包括“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的应用程度”。以后,在第十一章谈到协作时又指出,一切规模较大的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指挥。对于协作劳动这种管理、监督和调节的职能是必须进行的劳动。马克思认为生产过程中科技工作者的劳动和经营管理者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这在《资本论》关于“总体工人”的论述中表述得很清楚。“随着劳动过程本身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总体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行了。”在作为《资本论》第一卷手稿部分的《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一文中,马克思更明确指出,在“直接商品形成过程”中,“有的人多用手工作,有的人多用脑工作,有的人当经理、工程师、工艺师等等,有的人当监工,有的人当直接的体力劳动者或者做十分简单的粗工”,清楚地说明了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工作者,也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者。科技劳动和经营管理劳动是复杂的脑力劳动,其创造的价值相当于多倍的简单劳动。当今世界是信息化知识经济时代,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劳动和经营管理劳动,已经成为劳动的重要形式。知识和智力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主要经济资源。当代市场竞争,突出表现为科学技术的竞争,科技劳动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劳动分工的细化,生产过程成为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快,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使经营管理劳动的作用,显得尤为突出。这些是一百多年前《资本论》写作年代不可能预料到的。科技劳动和经营管理劳动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极大的强化了。
3.创造价值的劳动的复杂程度提高一是就创造价值的“总体工人”来说。当代社会生产由过去的体力劳动为主逐步转向以脑力劳动为主,整个劳动者队伍日益趋向知识化、技能化、白领化。“总体工人”中从事以脑力劳动为主的劳动者的比例增加了,“总体工人”的劳动复杂程度提高了。复杂劳动等于倍加的简单劳动,因而“总体工人”创造价值的能力提高了。二是就创造价值的劳动者个体来说。作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的所有劳动者,形成其劳动能力基本要素的科学文化与技术素质都提高了,劳动能力中脑力劳动的成分增多了,劳动的复杂程度提高了。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与能力也在不断提高。这就是说,参与价值创造的劳动者,其创造价值的能力都提高了。
4.决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国际市场作用加大劳动价值论指明,决定价值量的不是商品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生产某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指社会总劳动时间分配给每一种特殊商品生产的必要比例量。如果某种商品生产的数量超过社会总劳动时间中它所应占的必要比例量,就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低于价值;如果某种商品的生产达不到其所应占的必要比例量,就出现供不应求,从而使价格高于价值。如此调节供求平衡和资源配置。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形成的国际市场因素的作用越来越大。一方面,正常的社会生产条件和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劳动强度,要从世界市场来看,如果一国生产不能达到世界市场水平,其生产过程中耗费的超过世界市场正常生产条件的劳动,就不能形成价值;另一方面,社会总劳动时间分配给某种商品生产的必要比例量,也要从世界市场的资源配置和供求关系来看。马克思十分了解世界贸易和国际市场的作用。但按照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的叙述方法,《资本论》第一卷对劳动价值论的论述,基本上舍弃了国际市场这一重要因素。当前,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速,应从全球化角度把国际市场因素的作用考虑进来,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研究与认识。
二、私营企业主的经营管理活动与收入问题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营经济是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由私人雇工经营的一种经济形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完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过程中,私营经济获得了迅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怎样认识私营企业主的经营管理活动,是不是劳动,创不创造价值?怎样看待私营企业主的收人,是劳动收人还是剥削收人?这些问题,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发展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给予全面的认识。 关于资本家的经营管理活动,如前所述,马克思在关于资本主义管理的必要性和关于“总体工人”的论述中,指出了其属于生产劳动范畴,同体力劳动者一样创造价值。同时,关于资本主义企业管理的必要性,马克思提出了资本主义管理二重性学说:一方面,资本主义的管理是由社会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的一种职能;一方面,这种职能又是剥削雇佣工人所需要的职能。据此,有的论者认为,资本家的管理活动服从于管理的第二重性质,从属于剥削雇佣劳动的职能,不属于生产劳动,不创造价值,资本家的一切收人都是剥削收人。我们认为,资本主义企业管理的二重性是同时存在的,不能由某一重性质就否定另一重性质的存在与作用,不能由于资本家为了获取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而进行的管理,就否定由社会劳动过程性质产生的管理职能的生产性。马克思在另外的地方说过:“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出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家在劳动过程本身中起着积极作用……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当然就与雇佣工人的劳动一样,是一种加人产品价值的劳动。”显然,马克思在这里明确肯定了资本家作为生产的指挥者和管理者的劳动,是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属于形成商品价值的生产劳动。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私营企业,是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鼓励下,在公有制经济主导下发展起来的,对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劳动就业,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和推进市场化改革,发挥了越来越大的积极作用。私营企业主和其他新生社会阶层一样,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私营企业主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并且,如果他有高水平的管理知识与技能,或者同时从事企业高科技产品研制开发工作,兼有企业管理和科技工作职能,则他就不是一般的私营企业主,而是民营企业家。他的管理劳动与科技劳动,是高级的倍加的生产劳动,创造更多的价值。我们也应看到,私营企业主的收人,尤其是较大规模私营企业的企业主收人,除了相当于管理劳动报酬和科技劳动报酬的高工薪收人外,还有一大部分来自于资本收人。这种资本收人,虽然按其本源来说,都是劳动者提供的无酬劳动,属于剥削收人,但不同于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的剥削收人,是私营企业主,按其所提供的“资本”这种生产要素的贡献参与分配的所得,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主导下的非劳动收人。它为国家增加税收,为社会提供积累,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不能无视其现实的积极作用,简单化地把劳动和资本对立起来,以劳动和剥削作为是非取舍的绝对标准,而不切实际地予以歧视和否定。
三、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
在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与劳动价值论的讨论中,有一些论者认为,我国现在既然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确立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这就表明,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与现实不符了,劳动价值论不能说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根据。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就得承认各种生产要素都参与价值创造,都是价值的源泉。有些论者还引证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就说过,“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怎样认识这一问题?
首先,这种观点把价值的创造同财富(使用价值)的创造混淆起来了。他们谈论价值创造时,实际上指的是财富(使用价值)的创造。马克思在批判《哥达纲领》中“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的论断时说:“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他还引用了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的一句名言:“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可以很清楚地看出,马克思在这里说的“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是就使用价值说的,并不是说劳动不是一切价值的源泉。马克思创造性地提出了劳动二重性学说,科学地揭示了商品价值的源泉是一般人类抽象劳动,价值是一定的体力和脑力耗费的结晶,不包含任何物质元素。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的。至于构成物质财富的使用价值的源泉,则包括具体劳动和物质资源两个方面。使用价值(财富)的创造,是由所有生产要素共同进行的。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等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所以说“劳动并非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
其次,这种观点把价值的创造同价值的分配混淆起来了。有的论者鉴于确立按要素贡献参与分配的现实,提出劳动和各种生产要素都创造价值,以之论证现行收人分配制度的合理性。事实上,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各有不同的规定性。价值创造与劳动有关,价值分配则与要素所有权有关。价值是劳动创造的,但创造出来的价值如何分配,则是由所有制关系或所有制结构决定的。只要存在所有权差别、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就要参与价值的分配,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生产要素所有者获得收人,是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如果他不能通过所有权来获得收人,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不到实现,就是否定了所有权,就是违背了客观规律。
【论文摘要】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科学技术突飞猛进,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面临着新时代的挑战的生命力在于与时俱进,面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我们一方面应该继续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另一方面又要根据时代的变化对其进行创新与发展。本文将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内涵八手,探索劳动价值论在新时代的新发展,研究在当今先进生产要素投入下如何推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
劳动价值论自创立至今已经有150多年的历史,它是马克思经济学的基石,是马克思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对当时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进行深入探索和系统总结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恩格斯曾经形象的比喻道,”是在劳动发展史中找到了理解全部社会史的锁钥”。但是,劳动价值论产生于农业经济时代和工业经济时代,受当时的社会经济等诸多客观条件限制,肯定存在着不完善或与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不相匹配的地方。
一、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面临的主要挑战
马克思创立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是对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的一种科学扬弃,是反映劳动者利益的政治经济学体系的基点。但是任何一种理论也不免有其历史局限性,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急剧转型,它的普遍适用性也受到了多方面的挑战和质疑。概括来讲,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在新时代条件下面临的主要挑战主要涉及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劳动概念范畴的变化。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根据不同的角度,劳动有不同分类,比如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等。关于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的划分,马克思是把能否生产物质产品作为区分二者的基本标志。但是,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以知识创新为特征的新经济正在形成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体力劳动者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脱出来成为脑力劳动者,从事经营管理、科学研究、信息生产等活动,所以以信息技术和知识为核心的现代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成了极为重要的生产要素,这在马克思时代都是缺乏预见性的质的变化。随着科学技术逐渐成为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工作不仅成为相对独立的劳动形态,而且在现代社会化生产中已成为最重要的劳动,同时经营管理已成为仅次于科技劳动的重要劳动形态,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界限已被打破,劳动的性质已经被重新界定,内涵也发生了相应变化。
(二)价值源泉的变化。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物质生产部门分为两大部类,即第一部类生产生产资料的部门和第二部类生产生活资料的部门,物质生产部门是价值的创造源泉,而非物质生产部门只能是转移和占用价值而不能创造价值。然而,随着产业结构的迅速升级,第三产业在一国经济产值中比重越来越重要,各种旅游服务业发展迅猛,非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产值甚至超过了物质生产部门,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即使在物质生产部门,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者也大幅度减少。部分非物质生产部门创造价值已成为现实,对服务类产品的需求日益增长已是我们这个时代的重要经济特征。
(三)分配制度的变化。劳动价值理论体现到分配领域的基本原则便是按劳分配,即价值只能在创造价值的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过分强调体力劳动者的作用,而忽略脑力劳动的作用。在现代公司制度下,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经营管理者创造价值已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此时,价值创造非但没有减少,而且创造的更多,这当然不是机器在创造价值,而是由于高水平的技术人员、高层次的管理人员所提供的劳动是更高级的复杂劳动,在相同的时问里创造了更多的价值。所以,在这里,技术人员的劳动、管理人员的劳动,不仅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而是通过提供复杂劳动成为了新时代的先进生产要素之一。同样的,脑力劳动的提供者获得了财富的分配,甚至在当今社会脑力劳动者获得了更高的回报。
二、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扬弃
面对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出现,我们一方面要做好继承,继续坚持该理论中最核心、最基本的东西;另一方面要不断发展,根据时代的变化来对该理论进行深化和完善。
(一)坚持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拓展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范围。在所有历史时期,劳动都是人类的创造源泉,但是用传统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无法对今天发达的第三产业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和社会财富做出合理解释,所以应对劳动的范畴正确理解,非物化劳动的服务性劳动也属于生产性劳动,也能创造价值。这一类劳动是由第三产业劳动者创造的,并非是从任何别的领域转移或再分配过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