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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排放的原因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4-03-23 17:29:5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温室气体排放的原因,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温室气体排放的原因

篇1

Abstract: Methodologies for estimation based on the Guidelines for National Greenhouse Gas Inventories and for decomposition based on energy use are systematically combed in this paper. Finally, the great meaning of these methodologies used in GHG emission estimation and decomposition for low carbon economy research is boldly affirmed.

关键词: 温室气体排放量;清单指南;估算方法;因素分解法

Key words: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mount;guidelines for inventories;estimation methodology;decomposition methodology

中图分类号:X32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9-0223-02

0引言

自1990年开始至今,联合国气候变化政府间专家委员会(IPCC)连续了四次全球气候评估报告,逐渐明确了“人类活动是引起大气中温室气体排放增加,并进而引起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这一基本认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旨在“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某一水平上”以应对气候变(暖)化的国际公约,具体而言就是“个别地或共同地使温室气体的人为排放回复到1990年的水平”。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首要的任务就是对各国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包括历史的和现实的排放量进行估算,并在此基础上识别影响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因素。

1基于《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指南》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估算

1.1 《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指南》的出现及发展温室气体(greenhouse gas, GHG)是指大气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的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它以二氧化碳(CO2)为主,同时包括甲烷 (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 (HFCS)、全氟化碳 (PFCS)、六氟化硫(SF6)。

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晚期,各种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就开始大量出现,但由于参照标准和应用范围不同,这些清单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为促进有关气候变化和应对气候变化的信息交流,加快对历史及未来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估算和预测,1996年,IPCC编写并了第一版《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指南》(简称《指南》),首次界定了温室气体、排放源与汇的类别,从而为各国温室气体排放量估算确立了基本一致的范围。随后几年,IPCC又相继编写了《199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修订本》、《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优良作法指南和不确定性管理》、《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优良作法指南》等。这些规定最终汇集成《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2006年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包括一般指导及报告、能源、工业过程和产品使用、农业林业和其他土地利用、废弃物共6卷。总的看来,IPCC《指南》提供了编制清单通用的基本方法、表式和可供参考的基本参数,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目前各国正尝试用这些标准来制定适用于本国的温室气体人为源排放和汇清除估算清单,以便向《公约》组织汇报。但由于IPCC《指南》对实际数据的可获得性考虑不足,使得该《指南》用于各个国家或地区时仍然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其中,所提供的排放系数与各国实际排放系数的差异是影响温室气体排放量估算质量的重要原因。目前,只有美国芝加哥、韩国Chuncheon(春川市)等地区对石油、煤油、柴油、型煤、天然气和火力发电行业的CO2排放系数进行了实测。2006年,我国根据ACM0002方法指南确定了中国区域电网的基准线排放因子,从而促进了CDM项目的开发。

1.2 温室气体排放量估算方法对温室气体排放量估算的广泛关注基本上是从1992年《公约》建立前后开始的。有关全球变暖和温室效应的热烈讨论以及对保持气候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必要性的认识促使一些组织机构开始设计温室气体排放量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估算方法和手段,以便评价组织对环境造成的影响。Paul等人开发出一个根据可获得燃料清单信息来估算组织机构排放量的软件系统。由于人为活动(如能源利用)造成的排放源容易准确计算,但土地使用及其他自然现象引起的排放量却很难获得,因此有关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估算研究更多集中在化石能源利用领域。David等对1988年国内化石燃料消耗排放的温室气体占全国温室气体的比例进行估算发现,能源数据的统计来源不同以及对温室气体成分界定的不同导致计算结果出现较大误差。

从基于能源利用的温室气体(碳)排放估算方法来看,目前主要有实测法、物料衡算法和排放系数法。这三种方法是估算的基本工具,在使用过程中各有所长,互为补充。排放系数法的应用由于有IPCC《指南》可供参考,相对而言是最多的。这种方法往往与碳排放分解技术相结合,用于对各地区、行业某一时期内基于能源利用的CO2排放量进行估算和分解,剖析影响CO2排放较大的因素,从而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指导。另外,也有部分研究机构采用AIM/排放模型估算和预测温室气体排放量。

从基于非能源的CO2排放估算方法来看,目前单独研究的不多。M.L. Neelis开发出一种基于非能源消耗的CO2排放估算表格模型(NEAT),可以用于帮助政府根据IPCC《指南》进行碳储量计算。同期,意大利的S. La Motta将NEAT模型及IPCC方法应用到了本国基于非能源消耗的CO2排放量估算中。

2有关碳排放量影响因素的分解方法

有关温室气体排放(主要是碳排放)量的分解研究始于二十世纪末。1991年,Torvanger使用迪氏指数分解法对9个经合组织国家制造业在1973-1987年间基于能源消费的CO2排放量进行因素分解,首次提出了能源强度的概念及其对CO2排放的重要影响。随后,B. W. Ang对行业层面的能源消费和能源需求进行分解分析,构建了因素分解分析的方法论,并提出一种不留残差的分解方法――对数平均迪氏指数分解法(Log Mean Divisia Index method,LMDI),从而为后来基于能源使用的碳排放影响因素研究及其在地区、部门及行业等范畴的应用奠定了模型基础。

目前关于CO2排放分解的研究相对较多,从这些研究来看,发达国家的研究较多,发展中国家的研究相对较少。大多数研究呈现的观点基本相似,即:从某一时段看,某一地区或部门基于能源利用的碳(或CO2)排放量的变化与其经济发展速度有关,影响CO2排放的因素主要包括:燃料(主要是指化石燃料,如煤、石油、天然气)排放系数、燃料消费结构、产业经济结构、部门或地区能源强度、人均GDP等。每一种因素对CO2排放的贡献不同,其中能源强度的贡献相对较大。

3结语

通过多年来全球科学家、专家学者及政府部门的共同努力,有关温室气体排放的估算与因素分解研究已经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方法论体系。在此基础上,发展低碳经济也有了较为科学的评价方法和控制依据。

参考文献:

[1]Katrina Brown and Neil Adger, Estimating National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Under The Climate Change Convention, 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 Volume 3, Issue 2, June 1993, Pages 149-158.

[2]David Von Hippel; Paul Raskin; Susan Subak; Dmitry Stavisky. Estimating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From Fossil Fuel Consumption Two Approaches Compared,Nergy Policy, Volume 21, Issue 6, June 1993, Pages 691-702.

篇2

水库的温室气体排放主要产生于汇入库区水体中有机物质的分解。目前,国内外专家学者基于生态学方法,对不同气候、地形条件下的水库开展了观测研究,结果表明水库存在一定量的温室气体排放,但在不同环境和流域背景条件下水库的排放水平存在明显的区别。即使在同一个水库内,受水库形态以及水力和水环境条件空间异质性的影响,不同水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存在显著的差异。

影响水库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过程可分为两类:其一是为水库或其沉积物提供有机碳的过程,其二是影响水库温室气体产生与排放的过程。前者主要取决于水库集水区内通过地表径流提供的有机物质输入和消落区内植物、凋落物、土壤中挟带的陆源有机质;后者的影响因素则包括水体中有机质、温度、溶解氧以及表层水体初级生产力等水体理化特征的表征参数。通过对上述过程和参数的监测,有助于了解和分析产生水库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及其时空变化的原因。

目前,国际上开展水库温室气体研究尚未形成一套成熟的方法体系,如何以科学严谨的方法获得水库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及其变化动态,是各国学者正在努力探讨的科学问题。

2008年8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与国际水电协会(IHA)联合启动“淡水水库温室气体排放研究项目”,旨在了解水库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及相关过程,基于其前期的研究成果,提出了《淡水水库温室气体测量指南》(下简称《指南》)。《指南》在述及基于原位监测数据的排放量估算时,指出了对监测数据进行空间尺度外推、时间整合以及净排放量计算的重要性,但对于水库温室气体排放这样一种存在极强空间异质与时间变异性的现象而言,《指南》推荐的统计分析方法存在明显的不足。

因此,基于原位观测的生态学研究方法,虽然有助于了解温室气体产生、排放的过程,但无法掌握水库,尤其是大型水库温室气体排放的空间分布特征和时间变化过程,从而使得水库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估算存在很大的不确定_生。科学家Lcuis等人对温带(加拿大、美国、芬兰)与热带(巴西、法属圭亚那)地区20多个水库的水库温室气体测量结果进行了比较,结果表明不同气候条件下水库的排放存在明显的差异。以甲烷为例:温带地区平均甲烷排放约20mg/m2・d,而热带地区达到3D0mg/m2・d(毫克每平方米每天)。在同一个水库内,其观测结果也表现出较大的变化幅度,如法属圭亚那的小梭(Petlt Saut)水库的平均甲烷排放约为n40mg/m2・d,而观测获得的实际排放通量变化范围为5―38D0mg/m2・d,若仅以该水库的平均排放水平进行排放量的估算或与其他水库进行对比,显然将导致片面的结论。

另一方面,人们往往是在水库建成后才意识到水库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因此大多缺乏水库建设前温室气体排放的本底值,从而无法以生态学观测手段获得由水库建设导致的温室气体净排放水平,无法对水库温室气体排放进行客观的评价。解决的方法是将遥感与生态学方法相结合,掌握水库温室气体排放空间格局、时间过程和净排放水平。

遥感数据具有多尺度、多光谱、多时相的特点。多尺度是指遥感能以不同的空间分辨率记录地表信息,以不同的详细程度反映地表格局等特征;多光谱是指遥感以不同的波段设置,记录地物在不同波长处对太阳辐射的吸收特性;多时相则是指遥感能以不同的周期对同一地区进行重复观测,并且伴随遥感技术的发展,可以形成较长时间序列内的遥感数据集。遥感数据的以上特点,决定了它能在反映地球表面宏观结构特性的同时l也反映微观局部的差异,全面、客观、系统地反映地表的状况及动态,遥感也因此成为目前可实现对地表时空连续观测的重要技术手段,广泛应用于地物的识别以及对地表空间结构与时间过程的监测,具体的应用包括地表温度与土壤湿度监测、植被类型与植被覆盖度监测、水环境质量监测、地表水分蒸发以及生态系统质量及演化评定等。

受传感器信号接收过程中大气吸收与散射以及地表其他过程的影响,遥感技术并不能直接捕捉水库水气界面的温室气体通量特征,只能通过对与水库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各个过程和参数的间接监测,反映水库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及其空间分布特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库区生境的动态监测,包括集水区水土流失、面源污染、消落区植被恢复等,分析库区陆地生态系统碳元素注入等过程对水库温室气体排放产生的影响;二是对水库水环境异质性的监测,分析产生水库温室气体排放空间异质性的原因;三是利用遥感历史积累数据,实现对历史状况的追溯。

库区陆地生态系统动态监测

作为产生水库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碳物质来源,进入库区水体碳物质的量决定了温室气体产生以及排放量。《指南》中指出水库中碳物质来源包括自源与异源两类,自源主要产生于水生生物的代谢过程,异源则包括消落区内植被与土壤中有机物质的淹没分解以及集水区内随水土流失的有机物质注入。

集水区水土流失是影响库区水体的重要地表过程,而随水土流失进入水体的碳物质是使水库在建设前后持续产生温室气体的重要碳物质来源;消落区植被与土壤中的有机碳则是导致水库温室气体净排放的主要碳物质来源。遥感可以监测陆地生态系统的碳负荷,从而分析库区陆域入库碳通量,为水库温室气体的估算提供依据。

遥感技术之所以可以成为水土流失监测的一种有效手段,是由于其对地表一些典型的水土流失标志,如地表程度、植被覆盖度和土地利用类型变化等,进行了空间连续的记录。以经过高精度预处理(定标、辐射校正、大气校正、几何校正等)的遥感影像提取包括库区土壤可蚀性因子、地形因子、植被因子等水土流失标志的专题信息,结合开展地面调查获得的地区水土流失防治以及降雨强度等综合信息,辅以GIS的空间数据处理和分析功能,可实现对库区水土流失强度的定量监测。基于上述方法对三峡库区2007年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根据不同的流失强度进行分区,结果表明:三峡库区2007年水土流失总面积37335平方公里,占库区土地面积的64.5%,其中轻度侵蚀面积占29.2%、中度侵蚀面积占42%、强度及以上侵蚀面积占28.8%。以上结果结合库区土壤属性等数据,可用以定性分析可能产生明显碳流失的敏感区域。

在水土流失监测的基础上,补充开展库区径流小区观测,分析不同地形和植被条件下的碳流失强度,建立碳流失强度与地形、植被以及水土流失强度的定量关系,进而实现对库区陆域的碳流失通量估算。

消落区是水库季节性水位涨落而周期性出露于水面的特殊区域。以三峡水库为例,2010年三峡水库实现175米最高位蓄水,意味着次年水位降至145米汛限水位后将在30米的水位落差内形成消落区。在水位逐渐降低的过程中,出露的消落区将产生植被的自然恢复及植物与土壤中有机物质的积累过程。利用高时间分辨率遥感数据,对不同高程下消落区在退水初期的植被状况及其随后的恢复过程进行跟踪监测,包括植被的覆盖度水平、生物量等,进而可以估算消落区植被的碳储量水平。对2D09年三峡172米消落区内植被的遥感监测结果表明,消落区平均植被覆盖度在退水初期(2009年6月)为31%,而在退水末期(2009年8月)达到67.6%。当水库进入新一轮的蓄水过程,新生植被再次被淹没盹即可根据遥感监测的结果,估算蓄水淹没的植被生物量或有机碳的量,结合特定环境条件下植物体的分解速率研究结果,实现对水淹没植被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应排放速率的估算。

与此同时,水库低水位期间对消落区植被的遥感监测结果,也可为开展蓄水后水气界面观测点位的选择提供参考。消落区在出露期植被恢复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其在蓄水后将成为水库温室气体排放的热点区域,因此在设置观测点开展通量观测时,需重点考虑。根据蓄水前对消落区植被分布状况遥感监测的结果,结合地形和土壤等信息,对可能产生相同排放水平的区域进行分区,并设置相应观测点开展观测,基于分区与观测结果可对消落区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估算。

水环境异质性的监测

基于原位观测的生态学方法,受仪器与经费的影响,往往只能选择小部分水域开展观测,且容易将注意力集中于可能产生温室气体的敏感区域如浅水区、消落区等。由于各个观测点的空间代表性有限,在进行排放水平的空间外推或基于观测数据进行模型模拟时,将导致估算结果偏离真实的排放水平。

遥感技术可获取不同理化状态下表层水体所表现出来的反射率差异,实现对叶绿素a、可溶性有机质等影响温室气体排放关键参数的空间分布特征,分析表层水体空间异质性,进而可客观分析由此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空间分布格局。

纯净水体在可见光波段的反射率曲线是接近线性的,且随着波长增加反射率呈降低趋势。自然水体中由于污染物质对入射辐射的选择性吸收和散射作用,使水体的反射光谱曲线呈现不同的形态。通常认为影响水体光谱反射率的污染物质主要有三种:浮游植物、悬浮物以及由黄腐酸、腐殖酸组成的溶解性有机物(通常称为黄色物质)。由于不同类型污染物具有特定的吸收波长,而不同的污染物浓度又会对入射辐射产生不同强度的吸收和散鼽最终导致传感器接收到的不同水体的辐射信号表现出不同的反射特性。遥感技术正是基于这一性质,通过分析不同水质参数浓度与吸收特征之间的定量关系进行建模、反滨。目前借助遥感手段可反演的表层水体理化指标包括叶绿素a、悬浮物、有色可溶性有机物、总磷、总氮、透明度和水温等。

大型深水水库的理化指标(温度、溶解氧等)往往存在分层的现象,而这种分层结构将影响水体中物质的转换与传输过程。因此,开展对水库水体分层结构的研究,将进一步促进对温室气体产生和排放过程的理解,结合遥感技术对表层水体理化性质的监测与观测获得的水体温度、溶解氧、溶解二氧化碳等参数的分层特征,建立库区水体理化参数的三维空间分布模型,可更有效地分析产生温室气体排放强度时空变化的原因。

对水库建设前排放水平的追溯

国际上对水库温室气体排放的认识均是来源于近年来少数学者对少数水库开展少数观测工作获得的初步结论,而多数水库此时已完成建设并蓄水运行,往往缺少在水库建设前相同区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观测,缺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本底水平,因此难以分析和估算因水库建设所导致的温室气体净排放量,从而无法客观评价水库建设导致温室气体排放所产生的环境影响。

遥感技术经历了长时期的发展后,已经形成了多平台、多时相的连续对地观测体系,积累了较长时间序列的多源遥感数据。以现阶段开展库区温室气体排放通量观测所获得的不同环境条件下库区消落区以及水体的温室气体排放因子以及遥感技术对库区陆域、消落区以及水环境的监测结果为参考,借助积累的遥感时间序列数据,对水库建设前库区范围内不同土地利用以及水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水平进行回溯,进而对因水库建设导致的温室气体净排放量进行估算。

结语

篇3

关键词畜禽;温室气体;时空变化;LMDI模型

中图分类号S1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6)07-0093-08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6.07.012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气候变化成为人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重大挑战,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联合国粮农组织(FAO)2006年的报告显示,每年由牛、羊、马、骆驼、猪和家禽排放温室气体的CO2当量占全球排放量的18%[1]。而世界观察研究所2009年的报告指出,全球牲畜及其副产品排放温室气体的CO2当量约占全球总排放量的51%[2],几乎是FAO估算量的3倍。可见,畜禽已成为重要的温室气体排放源,而畜禽温室气体主要源于动物肠道CH4排放、动物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CH4和N2O[3],从动物类型来看,反刍动物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最多,其次为猪,最少的是鸡[4]。

国内外学者对畜禽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测算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大量研究。在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测算方面,董红敏[5]等采用OECD的测算方法对中国三个时点(1980年、1985年、1990年)的反刍类动物CH4排放量进行了估算;FAO[1]利用IPCC的方法和系数,估算了中国2004年主要畜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Zhou[6]等测算了中国1949-2003年畜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胡向东[7]等测算了中国2000-2007年以及各省区2007年畜禽温室气体排放量,结果表明,2000-2007年中国畜禽温室气体排放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各省区畜禽温室气体排放量呈现区域集点;闵继胜[8]等测算了中国1991-2008年以及各省份畜牧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结果表明,1991年以来,中国畜牧CH4和N2O排放量均呈先升后降的趋势;尚杰[9]等测算了1993-2011年中国畜禽温室气体排放量,结果表明,中国畜禽的CH4排放量整体呈波动上升趋势,N2O排放量持续增加。在畜禽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因素方面,谭秋成[10]研究表明,由于技术进步和技术效率的提高,单位肉类和牛奶排放的温室气体均有大幅度下降;陈瑶[11]等研究表明,经济因素是影响我国畜牧业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因素,短期内效率因素是我国畜牧业低碳化发展的最主要诱因,而从长期来看劳动力因素是我国畜牧业低碳化发展的最主要因素;尚杰[9]等研究表明,动物肠道发酵CH4、N2O排放的影响因素主要取决于动物种类、饲料特性、饲养方式和粪便管理方式等。

以上研究取得了有价值的结论,为本文深入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数据和研究方法。但存在以下可以改进之处:一是研究对象大多侧重于国家层面畜禽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测算,全面把握中国畜禽温室气体排放变化规律,不仅从总体上刻画其演变特征,更要分析区域差异;二是关于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成因研究未及深入展开,考虑到畜禽温室气体排放的区域差异性,有必要对各地区畜禽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以便找到进一步降低畜禽温室气体排放的方向和对策。基于此,本文测算分析了1991-2013年中国畜禽温室气体时空变化规律,并运用LMDI模型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农业产业结构、农业经济水平和农业劳动力等方面进行因素分解,揭示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时空变化的成因。

陈苏等:中国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时空变化及影响因素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6年第7期1研究方法及数据来源

1.1畜禽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测算方法

畜禽温室气体排放主要包括畜禽胃肠道内发酵的CH4、畜禽粪便处理产生的CH4和N2O和畜禽饲养过程中对化石能源等消耗产生的CO2[12]。鉴于畜禽生产过程中化石能源消耗相关数据的缺乏,本文选取牛、羊、马、骡、驴、骆驼、生猪、家禽和兔等动物作为研究对象,测算中国及各省(区、市)畜禽温室气体排放量,其具体的测算方法如下:

式中,C、CCH4和CN2O分别为畜禽温室气体排放量、CH4和N2O排放量;21和310分别为CH4和N2O转化为CO2当量的转化系数;Ni表示第i种畜禽的平均饲养量;αi和βi表示第i种畜禽的CH4和N2O排放因子。由于畜禽饲养周期不同,需要对畜禽年平均饲养量进行调整,参考胡向东[7]的计算方法。当出栏率大于或等于1时,畜禽年平均饲养量用出栏量除以365再乘以其生命周期,主要有生猪、家禽和兔,生命周期分别为200天[7]、55天[13]和105天[7];当出栏率小于1时,畜禽年平均饲养量用本年末的存栏量表示,为消除单个时间点的影响,采取畜禽上年年末存栏量和本年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表示。借鉴已有研究关于各畜禽的温室气体排放系数,CH4排放系数来源于2006年IPCC国家间温室气体排放指南[14],N2O排放系数来源于胡向东[7],具体的排放系数见表1。

1.2畜禽温室气体排放影响因素的LMDI分解

因素分解方法作为研究事物变化特征及其作用机理的一种分析框架,在环境经济研究中得到广泛的应用。通行的分解方法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指数分解方法(Index Decomposition Analysis,IDA),另一类是结构分解方法(Structural Decomposition Analysis,SDA)。SDA方法利用投入产出表,以消费系数矩阵为基础,对数据要求较高;而IDA方法只需部门加总数据,适合分解含有较少因素的、包含时间序列数据的模型。IDA方法包括Laspeyres指数分解与Divisia指数分解等,但两者分解不彻底,存在分解剩余项,Ang[15]等在综合比较了各种IDA方法基础上,提出了对数平均迪氏指数法(Logarithmic Mean Divisia Index,LMDI),该方法最大特点在于不会产生分解剩余项,且允许数据中包含零值。因此,本文选用LMDI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农业产业结构、农业经济水平和农业劳动力等方面量化分解影响畜禽温室气体排放的因素[16]。结合现有研究成果,将畜禽温室气体排放分解为:

C=CLS×LSAGRI×AGRIP×P(2)

式(2)中,C为畜禽温室气体排放量,LS为畜牧业产值,AGRI为农林牧渔业总产值,P为农业劳动力的数量。对各个分解因素进行定义,定义EI=C/LS为畜禽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即畜禽温室气体排放量与畜牧业产值之比;定义CI=LS/AGRI为农业产业结构,即畜牧业产值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比重;定义SI=AGRI/P为农业经济水平,即农业劳动力的人均农林牧渔业产值。则(2)式可进一步表述为:

C=EI×CI×SI×P(3)

由于LMDI的“乘积分解”和“加和分解”最终结果一致,而后者能较为清晰的分解出影响因素,因此,本文采用

放系数肠道发酵1.0068.0051.4018.0010.0046.005.000.254-粪便管理3.5016.001.501.640.901.920.160.080.02N2O

排放系数粪便管理0.531.001.371.391.391.390.330.020.02注:非奶牛取黄牛和水牛的平均值;羊取山羊和绵羊的平均数;家禽取鸡、鸭、鹅和火鸡的平均数。“加和分解”的方法(详细推导过程可参阅Ang[17]etc):

ΔC=Ct-C0=ΔEI+ΔCI+ΔSI+ΔP(4)

式(4)中,C0为基期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Ct为T期温室气体排放总量,ΔC为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变化。这种变化可分解为:ΔEI表示单位畜牧业产值排放温室气体变化,即强度效应;ΔCI表示单位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畜牧业产值变化,即结构效应;ΔSI表示人均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变化,即经济效应;ΔP表示农业劳动力变化,即劳动力效应。由此,畜禽温室气体变化直接受制于4种因素的变化。其具体表达式分别为:

若ΔEI、ΔCI、ΔSI和ΔP的系数为正值,说明该效应对畜禽温室气体排放起到促进作用,反之,则起到抑制作用。

1.3数据来源及整理

本文以生猪、牛、马、骡、驴、骆驼、羊、兔和家禽为研究对象,选取30个省(区、市)(其中重庆市数据合并到四川省数据内)畜禽的出栏量、存栏量、畜牧业产值、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以及农业劳动力数量等数据,这些数据来自于《中国农业年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中国畜牧业年鉴》。考虑到产值不具有纵向可比性,因此本文中的畜牧业产值和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以1990年为基准年,换算为可比的实际产值。

2结果分析

2.1中国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时序变化

2.1.1畜禽温室气体排放的阶段变化

依据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测算公式、各个畜禽温室气体排放系数和畜禽的出栏、存栏相关数据,量化测算了中国1991-2013年的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并将其转化为CO2当量(图1)。图1表明,1991-2013年畜禽温室气体排放大致分为3个阶段,在此基础上,各阶段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变化及各效应的影响程度见表2。

第一阶段(1991-1996年),畜禽温室气体排放量快速上升。由1991年的2 746.82万t上升到1996年的3 746.16万t,增加了999.34万t。该时期经济效应是促进温室气体排放最主要推动力为2 254.88万t;其他对温室气体排放起到抑制作用,其中强度效应抑制作用最大,为-939.47万t,其次是劳动力效应和结构效应,分别为图11991-2013年中国畜禽温室气体排放

总量变化趋势

第二阶段(1997-2006年),畜禽温室气体排放量稳定上升。受金融危机、通货紧缩等因素影响,1997年畜禽平均饲养量较上一年大幅度下降,强度效应抑制作用为-451.53万t,经济效应抑制作用为-202.35万t,实现了492.17万t畜禽温室气体的减排,随后逐年增加,到2006年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达到峰值,为4 228.50万t,增加了482.34万t(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峰值出现的时间与胡向东等测算的结果不同,主要原因是后者2006年畜禽数据根据第二次农业普查结果进行了调整,而本文畜禽数据来源于《中国农业年鉴》,以保证数据来源的统一性)。该时期经济效应对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作用最大,为801.21万t,其次是强度效应,为171.18万t。劳动力效应和结构效应对温室气体排放起到不同程度的抑制作用,分别为-329.14万t和-160.91万t。

第三阶段(2007-2013年),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呈波动下降趋势。受饲养周期、饲料成本上涨、畜禽疫病(猪蓝耳病)及南方冰雪灾害等多种因素影响,2007年和2008年散户平均饲养量显著下降,强度效应抑制作用显著,分别为-845.23万t和-731.03万t,实现了830.70万t畜禽温室气体的减排。随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畜禽转型发展的政策,中国畜禽发展方式在逐年转变,到2013年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为3 542.48万t,减少了686.02万t。该时期强度效应对温室气体排放抑制作用最大,为-1 933.07万t,其次是劳动力效应和结构效应,分别为-255.96万t和-133.83万t;而经济效应促进作用显著,为1 636.84万t。

总体来看,1991-2013年,经济效应对畜禽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作用最大,为4 692.93万t;而强度效应抑制作用最大,为-2 701.36万t,其次是劳动力效应和结构效应,分别为-771.85万t和-424.06万t。

度呈显著的波动性(见图2)。从强度效应累计贡献值演变趋势来看,该效应对抑制畜禽温室气体排放的贡献呈倒“U”,且近几年其抑制作用呈增强趋势。1991-1997年,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环境治理影响下,强度效应抑制作用不断加强,累计减少了1 391.00万t温室气体;1998-2006年,受国际环境、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内农业政策支持乏力等因素影响,规模化畜禽养殖进程缓慢[18],强度效应抑制作用放缓;2007-2013年,随着畜禽业以散养模式为主向现代养殖模式(专业户模式和规模化模式)转变,畜禽规模化养殖推进为温室气体排放的实施提供可能[7],强度效应抑制作用呈增强趋势,该时期累计实现1 933.07万t畜禽温室气体的减排,占其总效应的281%。

劳动力效应是仅次于强度效应,是抑制畜禽温室气体排放的另一重要因素。该效应累计贡献值呈波动下降趋势,抑制作用越来越明显。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深入推进,农业比较效益显著降低,农业劳动力不断转移到非农产业,农业劳动力减少导致散养户大量退出,为畜禽规模化养殖提供可能;此外,伴随着畜禽养殖的规模化发展和管理模式的不断创新,对从事畜禽劳动力的素质有更高要求,进而导致转移更多的畜禽从业劳动力,单位劳动力产出大大增加,促进了畜禽温室气体的减排。1991-2013年,劳动力效应实现了771.85万t畜禽温室气体的减排。

结构效应累计贡献大致呈现低水平徘徊再高水平徘徊再波动下降阶段性特征,对畜禽温室气体排放的抑制作用也越来越明显。1991-1997年,结构效应对畜禽温室气体排放累计贡献处于低水平,年均累计贡献为-54.35万t;1998-2003年,1998年发生的长江全流域特大洪灾,西南地区、长江中下游地区畜禽养殖遭受巨大破坏,全国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较1997年下降了2.28%,结构效应累计净贡献为-290万t,随后几年受农业结构调整的影响,畜禽发展缓慢,结构效应累计贡献处于较高水平,年均为-269.24万t;2004-2013年,结构效应的抑制作用越来越明显,但波动性较大。主要是因为,一是伴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由2004年2471%下降到2013年22.10%,下降了2.61%;二是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畜禽产品消费,畜牧业在农业结构中的地位进一步提升。在这双重影响下,该时期结构效应的抑制作用波动较大。

经济效应累计贡献总体上经历了先快速上升再缓慢下降再逐步上升的变化趋势。1991-1996年,市场化改革取得重大进步,农业得到了快速发展,经济效应累计贡献快速上升,增加了2 254.88万t畜禽温室气体;1997-2000年,受亚洲金融危机、通货紧缩及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农业发展外部环境不佳,经济效应累计贡献缓慢下降,减少了502.53万t畜禽温室气体。2001-2013年,经济效应累计贡献逐步上升,基本呈指数增长的趋势,增加了 2 940.57万t畜禽温室气体。主要是因为,随着经济增长和人均收入稳定提高,城乡居民膳食结构发生变化,对动物性食品的消费需求不断增加,从而带动畜牧业的发展,畜禽温室气体排放不断增加。由此可见,未来一段时间内,伴随经济继续平稳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实施并得到实现,经济效应依然是导致畜禽温室气体排放的最主要因素。

2.2中国畜禽温室气体排放的空间分异

2.2.1畜禽温室气体排放的空间比较

由于中国各省(区、市)资源禀赋差异及畜牧业结构不同,畜禽温室气体排放呈现不同的空间差异,受篇幅限制,本文只列出部分年份畜禽温室气体排放位居前10位的省(区、市)(表3)。

从表3可以看出,1991-2013年,畜禽温室气体排放大省(区、市)没有显著变化,排名前10位省(区、市)畜禽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全国排放总量的比重约为57%-60%,说明中国畜禽温室气体排放的区域集中度较高。其中,四川和河南一直占据中国畜禽温室气体排放前三名,对畜禽温室气体排放贡献最大。山东、云南和内蒙古等省(区、市)的畜禽温室气体排放也一直靠前。

2.2.2畜禽温室气体排放各效应的空间差异

从1991-2013年中国省域强度效应来看(表4),除天津强度效应对畜禽温室气体排放起促进作用外,各省(区、市)均起到抑制作用。其中,四川、青海和云南规模化养殖处于发展阶段[18],强度效应提升空间大,从而表现出对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抑制作用显著,分别为-279.56万 t、-221.94万 t和-212.59万 t。除北京、上海、海南和宁夏因行政区划原因,强度效应对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抑制作用较小外,辽宁、吉林和黑龙江规模化畜禽养殖程度较高,但缺少对规模化养殖的畜禽排泄物处理设施的改进[18],强度效应的抑制作用较小,分别为-17.98万 t、-25.38万 t和-27.87万 t;剩余20个省(区、市)强度效应对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抑制作用介于-200~-30万 t之间。

从结构效应来看,山东、四川和黑龙江属于粮食主产区,随着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粮食生产的政策,畜牧业占农业比重不断下降,分别下降了43.77%、22.51%和

从经济效应来看,各省(区、市)经济效应对畜禽温室气体排放均起到促进作用,但作用强度有差异。四川、河南、内蒙古、山东、云南、湖南和河北畜禽温室气体排放位居全国前10位(见表3),属于畜牧业大省,但畜禽养殖方式仍以传统成分占主导,高投入、高排放发展模式依旧普遍存在,经济效应促进作用较大,分别为612.98万 t、313.64万 t、271.28万 t、269.47万 t、234.54万 t、220.69万 t和220.20万 t;而天津、上海和北京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但土地面积小,用于养殖空间有限,畜禽养殖方式向集约化、标准化转变[12] ,经济效应促进作用较小,分别为10.18万 t、11.88万 t和13.97万 t;海南促进作用也较小,为1289万 t;剩余19个省(区、市)对畜禽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作用介于60-200万 t之间。

从劳动力效应来看,新疆、黑龙江和内蒙古作为全国畜禽产品的主要来源地,畜禽产品又是劳动密集型产品,为满足日益增加的畜禽产品需求,劳动力投入不断增加,分别增加了172.84万人、182.7万人和49.92万人,劳动力效应对畜禽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作用显著,分别为7291万 t、3113万 t和1882万 t;、云南、海南、辽宁、吉林和山西对畜禽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作用介于0-10万 t之间。四川、湖北、江苏和山东经济发展水平较高,非农就业机会多,畜禽养殖比较效益低,劳动力大量流出,造成散养户空栏或转产,为规模化畜禽养殖提供了可能,劳动力效应抑制作用显著,分别为-17055万 t、-5610万 t、-5294万 t和-4686万 t;剩余17个省(区、市)对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抑制作用介于-40-0万 t之间。

3结论与讨论

本文基于LMDI模型系统分析了1991-2013年中国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时空变化及其因素贡献,揭示了强度效应、结构效应、经济效应和劳动力效应对畜禽温室气体总效应的贡献,并识别了不同时段以及省域畜禽温室气体排放量变化的显著性贡献因素。结果表明:

(1)从时间维度来看,1991-2013年,中国畜禽温室气体排放经历了先快速上升后稳定上升再波动下降的变化特征,总体呈上升趋势。经济效应对畜禽温室气体排放表41991-2013年中国省域畜禽温室气体排放影响因素分解

效应和结构效应。期间,经济效应促进作用的累计贡献呈指数增长,而强度效应抑制作用的累计贡献呈倒“U”,是近几年畜禽温室气体增长趋势有所减缓的主要原因,劳动力效应和结构效应抑制作用不断加强。

(2)从空间维度来看,中国畜禽温室气体排放的区域集中度较高,四川、河南、山东、云南和内蒙古等省(区、市)畜禽温室气体排放一直位居全国前列。省域各效应作用方向和程度差异显著,四川、青海和云南强度效应抑制作用较大,辽宁、吉林和黑龙江抑制作用较小;山东、四川和黑龙江结构效应抑制作用显著,新疆和青海促进作用明显;四川、河南、内蒙古、山东、云南、湖南和河北经济效应促进作用较大,天津、上海、海南和北京促进作用较小;四川、湖北、江苏和山东劳动力效应抑制作用显著,新疆、黑龙江和内蒙古促进作用明显。

强度效应、结构效应、经济效应和劳动力效应空间上的叠加,形成了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总效应的空间差异。未来中国畜禽温室气体减排的空间发展策略有以下几点:①四川、青海和云南等省(区、市)提高畜禽养殖的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在减少散户养殖方式同时降低单位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有效提升畜禽养殖产出效率;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等省(区、市)应制定特定性综合措施,强化畜禽粪便清洁处理技术的研发与应用。②新疆、青海、云南、陕西和江西等省(区、市)应充分发挥资源禀赋优势,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实行农牧业有机结合型畜牧业。③四川、河南、内蒙古、山东、云南、湖南和河北等省(区、市)要切实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加快推进低碳农业发展,实现农业生产中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三者统筹兼顾,促进畜牧经济与气候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④新疆、黑龙江和内蒙古等省(区、市)草地资源丰富、奶牛业较为发达,因此,积极发展饲料加工业和牛奶加工业,推动农业劳动力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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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关键词:温室气体排放权;管制工具;财产权利

中图分类号:DF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3)03010705

清晰地界定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法律性质,在确保政府和公私企业对法律的安全性和确定性有稳定的预期,为排放权交易提供安全保障和信心以及提高市场的流通性和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据马修(Matthieu)和夏洛特(Charlotte)的研究,界定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性质至少对回答以下几个问题具有重要意义[1]50:第一,温室气体排放权能否被撤回或者取消,撤回或取消是否应当对原来的温室气体排放权持有者进行补偿?第二,温室气体排放权能否被抵押或者像信用证券一样流通使用?第三,如果温室气体排放权持有者无力清偿债务并进入破产程序,温室气体排放权应当如何处理?第四,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使用和买卖是否应当征收增值税?鉴于此,笔者拟对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性质进行理论探讨。

一、管制工具抑或新型财产权:温室气体排放权定性的纷争

关于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大致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温室气体排放权仅仅是进行温室气体排放的资格(authority)或许可(permit),是政府的一种新型管制工具(instruments sui generis);其二,认为温室气体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2]228-256。其中,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背景不同,将温室气体排放权视为一种财产或财产权利的观点又进一步分为五种,即公权利(an administrative or public right)、私人财产权(a private property right)、金融或证券工具(a security or financial instrument)、商品(a good or commodity)、货币(currency)[3]575-596。在以上两种观点中,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支持温室气体排放权应当作为一种新型财产权的观点。 尽管学术界越来越多地认同温室气体排放权应当作为一种新型财产权,但是在有关温室气体排放管制的国际和国内立法实践中,对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法律性质持不同的态度。《京都议定书》以及《欧盟排放交易指令》(EU emissions trading directive)都对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法律性质保持沉默,即“没有界定温室气体排放权本身是什么,只是规定温室气体排放权持有者可以做什么”[3]571。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其《京都议定书》执行手册中将一个温室气体排放权界定为“排放1公吨二氧化碳当量(按照全球增温潜能计算)的许可”[4]。《欧盟排放交易指令》第3条a款规定:“一个配额(allowance)是指在规定的期间内排放1公吨二氧化碳当量,该配额仅当以履行本指令的要求为目的时方有效,并且应当按照本指令的规定进行交易。”Directive 2003/87/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rticle 3(a). 并且在第12条和第19条中规定了温室气体排放权(欧盟配额,EUAs)中所包含的四个要素:一个人可以持有配额(第19条第1款);配额可以在欧盟范围内交易,也可以与其他配额经过认证的国家进行交易(第12条第1款);配额可以用来执行排放许可(第12条第3款);配额可以通过取消而灭失。尽管如此,欧盟除了将配额作为一种可交易的工具外,没有界定配额的法律性质以及所有权,特别是没有明确配额是否可以作为一种金融或证券工具或者商品[1]48。欧盟委员会在最初提交的《排放交易指令》(emissions trading directive)议案中,曾经认为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法律性质为行政授权(administrative authorization)。但是,在该议案提交到欧盟理事会和议会之前,委员会的法律部门认为为了坚持辅助原则以及尊重各成员国法律体系的特点有必要反对将此观点纳入到议案中。因此,欧盟仅规定了排放交易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以经济有效的方式实现温室气体减排,而将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定性以及交易规则制定等事项留待各成员国自行决定。美国众议院于2009年7月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clean energy and security act),该法案明确规定了排放配额不是财产。该法案第311条规定:“排放配额(emission allowance)和任何抵消信用额度(offset credit)或者其他工具均不构成一项财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不得解释为限制或者取消美国政府(包括依据成文法授权行动的环保局)终止或者限制配额、抵消信用额度以及期间抵消信用额度的权力。”该规定与美国《清洁空气法》中对于二氧化硫排放配额的定性如出一辙。《清洁空气法》第403条f款中对二氧化硫排放配额的法律性质作出如下规定:“依据本章分配的配额是对依法排放二氧化硫的有限的行政授权(a limited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此种配额并不构成一项财产。本法的任何规定都不能解释为对政府终止或限制此类授权的限制。本章有关配额的规定不能解释为影响受管制单位或污染源适用或遵守本章的其他规定,包括有关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和州执行计划的规定……”法国于2004年4月15日颁布了执行欧盟第2003/87/EC号指令的排放交易条例,该条例将配额界定为非物质商品(an immaterial good),自从配额发放之日起配额持有人可以在国家注册的账户中持有该非物质商品[1]50。西澳大利亚于2003年制定了《碳权利法》(carbon rights act)。该法将土地及其之上的植被由碳吸收和储存所产生的无形利益视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所享有的一种新型的权利——碳权利[5]。碳吸收和储存是温室气体减排的重要措施,在碳排放交易中,碳吸收和储存(碳汇,carbon sink)可以产生碳信用(carbon credit)或抵消(offset)。尽管西澳大利亚的《碳权利法》仅仅是将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一种形式——碳信用或抵消确认为财产,但是,此种做法在当前国际国内立法中具有重大的开拓意义。

从温室气体排放管制的立法实践看,《京都议定书》和欧盟排放交易计划只是通过管制创造了温室气体排放权并规定了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取得、交易以及消灭规则,并没有对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法律性质作出进一步的规定,而将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性质界定问题留给了市场上的私主体探索。美国之所以不将配额界定为财产,是为了避免一旦配额贬值或被政府收回后承担赔偿责任[1]53。另外,如果将政府创造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界定为财产,那么私人财产权将会为温室气体排放权持有人提供稳定的预期和保障(例如可以利用宪法上的征收条款避免政府对碳单位的任意没收),从而政府完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自由,灵活性将会受到限制。因此,很少有立法确立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财产性质,在立法实践中,温室气体排放权其实是作为一种政府管制的工具而被利用。

二、温室气体排放权应当作为一种财产权:生态系统服务的视角国内对排污权性质的研究中,有的学者从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的视角论证排污权是一种特殊物权。认为环境容量是一种公共资源,具有有用性和稀缺性,并提出环境容量的“物化”,进而论证排污权是对环境容量的使用权。参见邓海峰《排污权:一种基于私法语境下的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3-104页);王小龙《排污权交易研究:一个环境法学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2-65页)。笔者认为从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的角度论证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法律性质有所不妥。一方面,因为“环境容量(资源)”的概念有待商榷。有的学者认为环境容量资源是指大气、水、土壤等不直接进入生产过程的环境要素,但可以通过容纳、降解、消化生产过程中产生并输入自然系统的异物,维持自然系统正常功能来辅助生产过程的资源。参见张智玲、王华东《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补偿收费的理论依据研究》(《重庆环境科学》,1997年第1期,第30页)。有的学者认为环境容量资源与环境容量为同一个概念,是指在一定环境质量目标下环境可容纳污染物质的最大量。参见李克国主编《环境经济学》(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2页)。有的学者认为环境容量本身就是一种资源,环境容量的这种资源属性是环境权益的利益源头,最能体现环境权益的特殊性所在。参见杜群《环境法融合论:环境·资源·生态法律保护一体化》(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7页)。据目前所搜集的资料来看,国外只有环境容量(environmental capacity)的概念,并没有环境容量资源的概念。笔者认为,环境容量只是一个数量概念,并不具备承载权利(权利客体)的可行性。环境所具有的容纳和降解污染物的功能,是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一类。而所谓的环境容量资源(“环境容量”和“资源”的合成词)其实际所指是生态系统服务的一种。因此,生态系统服务应当作为排污权或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权利客体。另一方面,排污权交易与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存在很多不同。排污权交易仅指政府分配的排污配额的交易,而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不仅指排放配额的交易,还包括公私主体通过CDM和JI等机制创造的消减信用、抵消单位的交易(如森林碳汇,一种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基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笔者从生态系统服务的视角探讨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法律性质。

1997年Robert Costanza等人在《自然》(Nature)杂志上发表了《世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和自然资本》一文,首次系统地对全球生态系统服务与自然资本的价值进行研究,测算出全球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每年的总价值为16~54万亿美元,平均为33万亿美元,是1997年全球GNP的1.8倍[6]。2005年3月30日,联合国《千年生态系统评估报告》(MA,2005)正式,该报告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提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是指人类从生态系统中所获得的效益,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各种效益,主要包括供给功能、调节功能、文化功能以及支持功能。生态系统服务(Ecosystem Services)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从生态系统得到的利益,主要包括生态系统向经济社会系统输入有用的物质和能量、接受和转化来自经济社会系统的废弃物,以及直接向人类社会成员提供各种服务,如提供清洁空气、清洁水等自然资源以及旅游、休闲、娱乐、审美、科学研究。

大气、土地、森林、水等生态系统可以吸收和储存温室气体,其所提供的气体调节和气候调节等生态系统服务,对于将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不至于对人类产生重大或不可逆性影响的水平上至关重要。然而,此类生态系统服务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任何企业或者个人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都无需支付任何成本,生态系统服务下文中所涉及的“生态系统服务”均指自然资源、环境所提供的气体调节和气候调节等有关温室气体的生态系统服务。 的价值没有体现到企业生产和私人社会生活的成本中。也就是说,“大气提供的吸收和储存温室气体的自然服务没有得到限制,并且使用此项服务无需购买,因此此类服务不能够体现为价格”[3]571。在农业文明社会和工业文明社会的早期阶段,人类的温室气体排放活动与生态系统服务供给之间尚能保持平衡。在此阶段,公共物品(生态系统服务)与人类的需求之间不存在矛盾,因此政府没有必要对公共物品的利用加以管制。但是,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由于人类不受限制而且免费地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致使过度地消耗生态系统服务,超过了大气环境容量,最终酿成“公地的悲剧”——全球变暖。全球变暖的应对需要政府干预生态系统服务(公共物品)的获取行为。正如布罗姆利所言,“每个人都能自由进入就意味着没有人拥有财产”[7]。正是由于生态系统服务处于既无人所有又无人管理的状态,每个人都能无需投入成本地自由利用,从而导致“公地悲剧”的发生。限制对生态系统服务的自由进入,即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是解决全球变暖的最佳途径。而财产权一直被作为避免“公地悲剧”的首要选择[8]129。生态系统服务作为无形且有重要价值的公共资源,政府可以通过创设财产权来限制或管理生态系统服务的获取行为。一般来说,政府干预生态系统服务获取行为的方式有传统的“命令-控制”方式和基于市场的管制方式,其中排放权交易是基于市场的管制方式中的一个重要工具。不管是传统的“命令-控制”模式还是排放权交易方式,都离不开财产权这一工具,有所区别的仅是财产权的类型和配置方式[9]。在单一的“命令-控制”模式下,政府享有生态系统服务的财产权,温室气体排放主体只是政府管制的对象,其所进行的温室气体排放仅是政府授予的一种行为自由,不具有财产权的性质;而在排放权交易模式下,政府作为公共资源(生态系统服务)的分配者,将生态系统服务的获取权赋予市场主体,这种权利具有可支配性、可转让性、有用性、稀缺性等财产权属性这类似于政府为了避免公共土地被过度使用,而将公共土地进行权利分割,赋予每个私主体有限的土地使用权利,以保证公地的可持续利用。只是公共土地是有形的公共资源,而生态系统服务是无形的公共资源。See Justin Savage, Confiscation of Emission Reduction Credits: the Case for Compensation under Taking Clause, winter Virginia Environmental Law Journal, 231-240(1997). 。上述西澳大利亚在《碳权利法》中,将土地及其植被所具有的碳储存功能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抵消单位视为土地利益的一部分,并规定了碳权利的取得、交易和消灭等规则,已经从立法上确认了土地生态系统服务(碳吸收和储存)的财产属性。因此,从生态系统服务的观点看,温室气体排放权其实是对生态系统服务的获取权,应当作为一项财产权利。

三、温室气体排放权应当作为一种财产权:新财产权的视角

在古典财产权结构中,人类对财产权的规定长期模拟自然状态,并受到带有罗马法印迹的布莱克斯通“绝对权”和“有体性”理论的影响。“财产权通常都被理想化地定义为对物的绝对支配,财产界定的标准也被相应设定为物质属性、绝对支配和所有权中心三点:财产与具体的物相联系,财产体与财产权相等同,财产权利集中体现于所有者的所有权”[10]。但在进入现代商业社会和福利时代后,财产权的形式和种类骤然增长,出现了非物质化的财产、通过私人合意改造出的新财产、政府公权力制造出的新财产等,这被美国的一些法学家称为“权利的爆炸”。布莱克斯通的概念已经彻底过时,它已经被一种新的财产概念所取代[11]38。当代财产权已经出现了一种颇为分散的状态,就种类而言财产权不再局限于传统私法领域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而是表现为各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的总和[12]。这种新财产是非物质的,它不是由一束绝对的或固定的权利所构成,而是由一束依情况而受到限制的权利所构成[11]38。这类新财产权介于纯粹公权利和纯粹私权利之间,是一种混合性的权利(hybrid property)[8]164,也有学者称其为管制性财产权(regulatory property)[13]。财产权并不必然体现为一种对私人既得实体财产的法律确认,而更多地表现为法律直接赋予主体一定的利益范围。在现代社会,政府通过特许的方式创设财产权利已经成为普遍现象,财产权的整个形式和内容是由国家定义的。财产权的体系是开放和包容的,现代社会的财产权已经不再仅仅表现为私法上的权利体系,只要是国家正式赋予的财产性权利,均为实质意义的财产权[14]。

以市场为中心的环境管制的实施对财产权概念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其中,在防止污染和自然保护的环境管制措施中,重要的一个工具就是由政府创设的可交易的类似财产的权利[8]163。国家的环境保护措施不可避免地要以财产权利为基础,因为针对“公地悲剧”的所有解决方案都需要在之前自由进入或无人所有的资源之上设定财产权[9]103。当采用“命令控制”型管制制度时,国家在环境公共物品(生态系统服务)上设定公共财产权。当创设可交易的温室气体排放权时,国家则设定一种兼具公法性质和私法性质的财产权:国家首先根据大气环境容量对生态系统服务设定公共财产权(总的排放配额),然后再将排放配额(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给私人,并允许私人对排放进行排他性的占用、使用和处分。之所以说温室气体排放权具有公法属性,是因为其存在和运行都依赖于国家的管制[8]164,是国家基于管制目的创设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并且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取得、交易和消灭都受到国家的管制。有学者称,温室气体排放权市场是一个许可市场(permit market)[15]。之所以说温室气体排放权具有私法属性,是因为温室气体排放权具备有用性、可交易性、可支配性、排他性等财产权的本质属性[16]。

综上所述,温室气体排放权应当被定性为一种新型财产权或者管制性财产权,是特许物权或准物权的一种。将温室气体排放权定性为财产权,可以给配额、抵消单位或者信用的持有者提供稳定的预期和安全保证(特别是避免国家的任意没收),更加有利于激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温室气体减排投资,以便更好地发挥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制度的优势。但是,“财产是法律的一个创作,财产并不来源于价值,虽然价值是可以交换的,但是许多可交换价值被有意损害后却得不到补偿”[11]40。应然与实然往往相差甚远,真正在法律上将温室气体排放权明确规定为财产权不得不考虑政治因素的影响。立法者在决定是否将温室气体排放权作为财产权时,不得不考虑其决定是否会对政府创设、收回或者取消配额的灵活性产生影响以及确定为财产权后政府面临的压力和经济负担。“实际上,决定一种利益是否是财产的因素并不是逻辑上的,而是政治上的”[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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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一、目前全球总体温室气体排放增长仍然较快

最新研究表明,目前大气中CO2的浓度有379ppmv(2005年),而所有温室气体总体的浓度水平在433―477ppmvCO2当量,与Stern(2006年)设定的“大气层中温室气体浓度不高于550ppmvCO2当量”的目标只有约100ppmvCO2当量的距离。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的年排放量一直在增长。相比1970年,目前的年排放总量增长了70%,与1990年的水平相比也增长24%。其中CO2的年排放总量比1970年代增长80%,相比1990年水平增长28%。甲烷的排放量相比1970年增长40%,相比1990年增长11%。氮氧化物的排放相比1970年增长50%,相比1990年增长11%。人口增长和人均GDP的增加是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驱动力,IEA的一项最新研究认为,仅考虑这两个方面的影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还将持续增长到2030年。只有靠加快技术进步、实现对化石燃料的替代,使得全球的碳排放强度不断降低,才有可能使得碳排放总量出现下降态势。

从部门上看,CO2排放量增加最快的部门是电力行业和公路运输业,家庭和服务业的CO2排放量在过去35年中的排放量基本稳定在同一水平。2004年电力部门产生的CO2排放量占人为排放总量的27%,成为第一排放部门。从来源的角度看,2004年的温室气体排放增加量中,26%来自于能源供应(电力和热力),有19%来自于工业,有14%来自于农业,17%来自于土地利用,13%来自于交通运输,8%来自于居民生活、商业和服务业。

从地区和国家来看,不同地区的CO2排放趋势存在巨大差别。北美、亚洲和中东地区的CO2排放量从1972年开始都还在不断增加,但是增长越来越缓慢。前苏联地区的排放量从1990年开始则呈下降趋势,目前比1972年的水平还略低。

除了前苏联地区的国家之外,2002年二氧化碳排放比1990年有所减少的发达国家有德国、英国、瑞典和瑞士。英国的排放量减少主要原因是燃料由煤炭改为天然气,德国排放量减少的主要原因则是褐煤用量大幅度减少。

还有一些国家通过减少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来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法国大幅减少化工业N2O排放量,从而使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降低。德国通过关闭废旧煤矿减少了45%的甲烷(CH4)排放量和30%的一氧化二氮(N2O)排放量。

二、减排政策的变化趋势

到目前为止,发达国家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主要是采取具有综合性的经济和财政政策,包括:自愿协议、能源/二氧化碳税、排放贸易、可再生能源或热电联产生产配额、能源效率标准、对可再生能源等的直接资金鼓励如优惠费率、赠款、免税措施等等。但是这些政策随着实施情况的差别,也在发生不断变化。以能源/CO2税收为例,已经从单纯税收向“税收+补贴”的形式转变。

从上世纪90年代初,一些发达国家为了提高财政收入和/或降低对国外石油供应的依赖程度而开始实行能源或以燃料碳含量为依据的CO2税。由于能源/CO2税具有减少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的作用,许多发达国家都把能源/二氧化碳税作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措施。

但是,后来,为了避免能源/二氧化碳税影响本国工业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一些国家对高耗能部门实行了低税率,挪威降低了海上油气生产的CO2税率,瑞典制造业的CO2税率已经改为标准税率的35%,某些能源密集型工业的税率也已经降低到接近为零税率,英国的能源密集型工业的税率仅为标准税率的20%。

为了激励节能技术的发展,又避免影响本国工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很多国家变税收为补贴。实行了对可再生能源和热电联产等高能效技术的税收优惠或减免政策,以鼓励其供应和消费。从供应端来说,主要包括对与可再生能源生产或热电联产相关的各种税收如生产税、固定资产税、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的优惠或减免。

英国政府为热电联产的发展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2002年,英国的热电联产装机为4700MW,按照政府的目标,在2010年时要建成高效的热电联产10000MW,为此英国政府对热电联产不征收气候变化税,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对投资热电联产的企业提供投资补助。

法国对热电联产企业减少50%的企业税,地方政府可以将减少率提高到最多100%。对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也实施了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税收优惠和降低增值税率,企业用于购买可再生能源设备的成本将降低15%,同时,对可再生能源投资的企业一年以后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政策。

三、对我国的启示

未来几十年我国仍将处于工业化阶段,能源消费增长将不可避免。目前能源供应和能源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由于我国人口、资源、环境等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我国的经济发展必须走低资源消耗、低能耗的发展道路。我国应该借鉴部分发达国家的经验,将减排工作与推动节能技术的普及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结合起来,有助于减轻我国未来经济发展对化石燃料的依赖,缓解国内能源供应和能源环境的巨大压力,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大幅度降低我国温室气体排放。

一是引导投资流向高效、节能技术。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我国目前处于工业化中期,投资率会在较长时间处于高位。因此引导投资流向高效、节能技术,坚决制止低水平重复投资建设,就会在未来出现产生巨大的节能效果,从而实现减排。

篇6

温室气体的过量排放是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的罪魁祸首,尽管海运业排放的温室气体仅占全球总排放量的1.8%-3.5%(统计和计算方法的不同导致估计结果有所差异),但其总量却相当于德国整个国家的排放量。1990―2002 年,海运业所排放的温室气体增加28%,而且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海运量的增长,船舶大型化成为大趋势,航区的扩大化、航线的密集化,使这个数字还继续攀升。而据有关数据显示,中国目前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位居世界第二,仅排在美国之后;据IPCC(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排放情况分析,未来30-50 年内,中国可能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排放大国。而在中国的排放总量当中,大体上有20%左右是在海上运输途中排放的。但就目前情况看来,国内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体系仍然单薄,并且受技术、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海运业温室气体减排效果不容乐观。因此,寻求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减排方法对实现海运业温室气体减排,进而减缓全球气候变暖有着深远意义。

有关船舶排放温室气体的国际公约及相关要求

目前,对温室气体排放做出限制的国际公约有1992年6月制定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和1997年通过的《MARPOL73/78》附则VI(即《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基于船舶排放行为的发生地难以判断等原因,以国家作为统计基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无法将海运温室气体排放纳入到其减排体系中,而仅仅是要求其附件I所列的国家通过国际海事组织(IMO)限制并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尽管如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仍然是解决国际海运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框架,而国际海事组织(IMO)则是组织实施此职责的最合适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1997年IMO通过的《MARPOL73/78》附则VI的规定如下:

限定了船舶废气中硫氧化物(SOx)和氮氧化物(NOx)的排放;

禁止故意排放消耗臭氧的物质,包括氟代卤化烃(FCFCs)树脂和氯氟烃(CFCs);

对船舶排放温室气体的相关设备和技术作出了要求,规定要求除2020年1月1日前允许含有氢化氯氟烃(HCFCs)的新装置以外,所有船上禁止使用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装置;

规定了港口或装卸站对液货船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释放控制;

禁止如被污染的包装材料、多氯联苯(PCBs)等物质在船上焚烧。

此附则在2006年8月对中国正式生效,这要求中国籍国际业务的船舶必须在设备和技术上达到履约要求,但对我国的主要航运企业而言,要完全达到这些要求还存在一定难度。而且在航运污染及温室气体排放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这无论对国外远洋运输船舶还是本国运输船舶来说中国都是一个“排气桶”,这会对我国的环境带来严重的污染。

公约对我国海运业造成的影响

1、能效标准的提高对造船业的影响

船舶温室气体减排的技术性措施的本质是提高能源效率,这对造船的科技含量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会直接提高造船成本。目前,我国造船业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如果能够抓住机遇,加紧技术研发,就可能在这新一轮的洗牌中胜出;相反,则可能会对我国的造船业形成一道技术壁垒,从而削弱我国造船业的国际竞争力。

2、节能减排措施对海运竞争力的影响

对船东而言,技术性减排措施的实施意味着要以更多的投资来购置或者改装船舶;而使用岸电、缴纳碳税等手段也会增加船方的营运和管理负担,这些都有可能导致运价的提高从而削弱船舶相对于其他替代运输方式的竞争力。而且,不同船舶达到同一能效标准所要付出的成本不尽相同,因此也会造成运价竞争力的差异。由于缺少比较全面的船舶能效统计数据,所以目前很难确定我国船舶能效表现的优劣;但是,在物流管理方面,我们与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是影响我国船队运价竞争力的不利因素。

3、能效管理对海员的影响

船舶温室气体减排措施的实施也会对海员提出更高的要求。比如,气象定线、确定经济航速、船体维护保养等都需要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作为基础。如果IMO出台新的法律文件或者通过现有的法律文件将对船舶温室气体减排的要求作为强制性要求,那么海员还应当全面掌握新公约、规则的具体要求。此外,了解船舶节能减排相关要求的船舶设计和建造、物流、信息管理等方面的人才也是必不可少的。

我国应采取船舶温室气体减排策略

中国作为《MARPOL73/78公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国,减少船舶温室气体排放量对中国履约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但必须承认,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当前的优先目标是经济与社会发展,在现阶段,中国海运需要一个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温室气体排放空间。在实现履约减排和发展社会经济中寻找一个平衡点,从公平与发展潜力的角度,制定一些有关我国船舶温室气体排放需求和减缓气候变化的政策,对海运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深刻的意义。笔者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应对措施,为我国海运业实现温室气体减排提供参考。

1、建立温室气体排放额交易机制

温室气体排放额交易机制是一个以市场为基础的交易机制,旨在实现减排的前提下,使减排成本较低的船舶所有人和减排成本较高的船舶所有人通过平等交易,达到互利互惠的目的。交易机制内容如下: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减排目标和我国温室气体年度限定排放量,计算出我国年度总限制排放量,然后根据特定的计算方法,由海事管理部门在各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之间分配排放额度。这种额度除了在分配中取得外,还可以通过船方之间的交易取得。减排成本较低的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可以通过加强管理、限制航速等手段将排放量控制在所分配到的额度之内,并可把多余额度作为商品出售,同时从自身的排放额度中扣减相应的转让额度。相反,减排成本较高的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可以以低于自身减排成本的价格购买排放信用额,以满足其超出所分配到的温室气体排放额度。当这种机制在海运业中发展得较为成熟时,可以将此机制推广到其他行业,例如、航空业、铁路运输业、制造业等,使各行业根据自身特点达到减排和获利效果最优的目标。

2、设立温室气体排放基金

我国船舶温室气体排放基金的款项可以由港务费、吨税、引航费、拖船费、停泊费、系解缆费等拨出。该基金用于奖励提高能源效率,促进船舶航速降低和在港效率提高的所有新造船舶和现有船舶;同时,该基金允许通过从国际和国内交易市场购买排放额度,将船舶超出其总量限制的排放量抵消掉。还可以通过将基金投入到植树造林、保护生态资源等清洁发展项目中,以实现我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做出的承诺。

3、完善国内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体系

参照《MARPOL73/78公约》所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通过调查国内油品运输中温室气体排放的实际情况,实施环境安全评估,并制订相应的排放标准,以适应IMO规则要求及各国海事部门的检查。同时建立严格的环保技术标准和产品包装要求,完善检验、论证和审批程序,实施环境标志等,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法律体系,防止因法律体系的不健全而削弱本国海运贸易的竞争力。在完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及时跟踪规范的研发动态,掌握规则的实施和检查趋势,主动提高应对能力。要加强防污法规的宣传教育,制定相关制度,帮助船员了解防污最新要求。

4、积极开展技术研发,增强IMO谈判话语主动权

积极参与研究 IMO 提出的各种技术、营运和基于市场的减排措施,特别是可能的强制性减排措施,评估其对经营的影响。及时将自身面临的问题反馈给我国温室气体减排应对机制研究小组,为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国际海事组织会议准备相关提案。

研究强制性新船 CO2设计指数的有关具体细节,评估其对新造船舶的性能要求,为将来的投资购买船舶,做好技术准备。

积极开展现有船舶温室气体减排试点工作,搜集相关的能效数据为将来应对减排积累经验。

5、制定船舶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建立准入退出机制

按照法律规定,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制定营运船舶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及相关配套措施和实施方案。该标准必须充分考虑IMO关于船舶二氧化碳排放指数等方面的要求。通过在典型水域开展营运船舶燃料消耗量准入与退出试点,建立营运船舶燃料消耗检测体系,建立经济补偿机制,促进船厂切实强化节能技术进步和创新,加强对高耗能营运船舶进入运输市场的源头控制,今后不符合标准的船舶退出市场或者不得用于营运。

结论

篇7

除了二氧化碳外,目前发现的人类活动排放的温室气体还有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对气候变化影响最大的是二氧化碳。二氧化碳的生命期很长,一旦排放到大气中,最长可生存200年,因而最受关注。排放温室气体的人类活动包括所有的化石能源燃烧后排放的二氧化碳。在化石能源中,煤含碳量最高,石油次之,天然气较低。1860年以来,全球平均温度升高了0?郾6℃±0?郾2℃。近百年来最暖的年份均出现在1983年以后,20世纪北半球温度的增幅是过去1000年中最高的。

据资料显示,近百年来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明显增加,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已达到过去42万年中的最高值。近百年里降水分布也发生了变化,大陆地区尤其是中高纬度地区降水增加,非洲等一些地区降水减少。有些地区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厄尔尼诺、干旱、洪涝、雷暴、冰雹、风暴、高温天气和沙尘暴等)的出现频率与强度增加。

阅读上文后请同学们回答下列问题:

(1)什么是温室效应?其主要影响因素是什么?

(2)文中提到“我国是世界上气候变化的敏感区和脆弱区之一”,面对温室效应的影响你有什么想法?我们应该怎么做?

答案:(1)大气中的二氧化碳等气体透过太阳短波辐射,使地球表面升温,但阻挡地球表面向宇宙空间发射长波辐射,从而使大气增温。由于二氧化碳等气体的这一作用与“温室”的作用类似,故称之为“温室效应”,二氧化碳等气体则被称为“温室气体”。

篇8

关键词:低碳经济;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收集

中图分类号:X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0)010-111-02

近一两年来,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在全球频频出现,俄罗斯干旱大火持续肆虐,巴基斯坦持续强降雨洪灾惨重,中欧多国暴雨成灾,罕见严寒酷暑折腾着地球南北,还有今年八月我国甘肃南部舟曲县遭遇特大泥石流灾害,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科学家预测,在全球变暖的情况下,目前全球正处于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频发期。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除了自然因素以外,重要的是人为因素。它是由于人类活动,如化石燃料的燃烧所产生的大量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排放到大气当中,增强了地球的温室效应,从而引起了全球气候的变暖。这是人类无理性、无节制的活动造成的,对气候的影响更大。事实告诉我们:气候变化已经发生,应对气候变化刻不容缓。在此背景下,目前所有国家都认为最终出路在于发展低碳经济。我国为了提高公众对国土资源国情的认识,普及有关科学技术知识,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减少碳排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实践。国土资源部在今年四月发出开展第41个世界地球日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中,确定把今年地球日主题定为:“珍惜地球资源转变发展方式倡导低碳生活”。低碳经济是近年来国际国内经济技术界提出的一个新的发展概念,它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基本特征,以应对碳基能源对于气候变化影响为基本要求,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目的,其内涵与外延正在不断地深化与扩大。

今年8月18日,国家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正式启动。由国家发改委确定的首批低碳试点省和低碳试点市是广东、辽宁、湖北、陕西、云南五省和天津、重庆、深圳、厦门、杭州、南昌、贵阳、保定八市。试点工作主要有五个方面的任务:一是编制低碳发展规划;二是制定支持低碳绿色发展的配套政策:三是加快建立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四是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和管理体系;五是积极倡导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这是新形势下我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是探索中国特色低碳绿色发展经验的有效途径。虽然现在尚未有一家试点地区对外公布其完成方案,但无论怎样实施,地方方案都要围绕上述五大任务展开。其中,“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和管理体系”是个新鲜命题,也是个最大难题,此举意味着试点地区要启动“区域碳盘查”,每个城市都要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工作,建立完整的数据收集和核算系统,也就是将要把温室气体排放列入日常数据统计当中。今年国家发改委根据国务院提出的把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约束性目标的要求,将组织编制2005年和2008年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增强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的完整、准确性。此举将摸清我国二氧化碳排放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关温室气体排放的统计监测和分解考核体系,切实保障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

1997年的12月,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到2020年,我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4.4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1.5%左右,增加森林面积四千万公顷。要实现降低碳排放强度的目标,我国将面临巨大压力和困难。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既要发展经济、摆脱贫困、改善民生,还要面对适应气候变化和减缓温室气体增长速度的挑战。随着经济增长,我国的能源消耗总量、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可能还会增加。

目前,我国的一些省份正在组织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以摸清“家底”,实施低碳发展战略。我认为在完成这一任务时,除了上述问题对我国来说是一个巨大压力和困难以外,如何摸清“家底”,数据的收集方法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问题。

数据的收集方法包括收集现有数据,如何生成新的数据,调整数据,排放因子和排放量的直接测量,制作或评审活动数据。数据的收集应在选好适当的方法后进行,数据收集活动应考虑时间序列一致性,应制定并坚持执行适当的验证、归档和核查程序,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同时还应收集有关不确定性的数据,保证和控制数据质量。数据收集的结果也可能有助于对所选择方法的改进。

收集现有数据。采取资料收集、咨询、调研和抽样调查等方式,收集分析和确定化石燃料燃烧的活动水平数据,包括:活动部门、技术和设备类型、燃料种类,建立能源活动水平数据库。收集煤矿矿井开采、露天开采和矿后活动的煤炭产量和甲烷排放情况。收集各类型煤矿的煤层甲烷含量及其排放特征,矿后活动甲烷排放量的比例等参数。调查中国分类型(薪材、作物秸杆、家畜粪便等)分主要燃烧设备的生物质能燃烧量。调查陆地和海上油气生产、运输、分装、储存、加工和转换过程中油气的泄漏(逸出)量。在活动水平数据收集方面,我国有关部门已经做到了各予专题确定分设备、分燃料品种的排放源类型,采取调查、专家咨询、发调查表、查阅资料、与协作单位合作等方式收集活动水平数据,数据确认与核实,建立子专题数据库,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排放因子和排放量的直接测量。通过抽样调查,研究确定化石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和氧化亚氮的排放因子。收集和分析中国主要煤矿主要煤炭品种(无烟煤、烟煤、焦煤、褐煤等)的含碳量和发热值等煤质特性参数。通过抽样调查,研究和确定不同燃烧条件下,煤的碳氧化率;抽样调查不同规模的火力发电站锅炉、工业锅炉、烘干设备和民用炉灶的碳氧化率;研究确定煤炭燃烧过程中的二氧化碳和氧化亚氮的排放因子。研究确定其它化石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和氧化亚氮的排放因子,包括(1)交通运输部门分设备、分燃料类型的排放因子;(2)不同石油和天然气燃烧设备的排放因子;(3)能源转换部门的排放因子。研究确定煤矿矿井开采、露天开采和矿后活动分高、低瓦斯储量的煤矿的甲烷排放因子。通过抽样调查,研究确定中国分类型(薪材、作物秸杆、家畜粪便)分主要燃烧设备的生物质能燃烧的甲烷排放因子。研究确定油、气系统甲烷泄漏(逸出)排放因子。在我国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专题年度进展报告中,排放因子直接测量研究有几个方面,

一是研究各子专题分设备、分燃料品种的排放因子的计算方法,二是分析计算排放因子的主要影响因素,三是调查、收集计算排放因子的有关数据,四是研究IPCC推荐值的适应性和可借鉴程度,最后是重点设各计算排放因子所需数据问卷调查(工业锅炉、电站锅炉、各种工业窑炉、合成氨装置、交通运输方式等)。对于排放量计算方法,要有分部门、分设备、分燃料品种的化石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和氧化亚氮的排放量计算方法。矿井开采、露天开采和矿后活动甲烷排放量计算方法。分类型(薪材、作物秸杆、家畜粪便)分主要燃烧设备的生物质能燃烧的甲烷排放量计算方法。油、气系统甲烷泄漏(逸出)排放量计算方法。碳排放量的直接测量也有几个方面,一是研究和借鉴IPCC的清单编制方法,二是研究碳排放量计算的基本方法碳平衡法,用于既定的生产系统、工序、燃烧设备等的碳平衡计算,三是研究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方法,包括:燃料燃烧CO2排放量计算;能源转换部门N2O排放量计算;油、气系统Ch4泄露排放量计算;煤炭开采和矿后活动的Ch4排放量计算;固碳量计算;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方法等。以农业活动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收集为例,在活动水平数据的收集与核对时,建立省级主要类型农作物(17种农作物)的播种面积、产量数据库,以及省级氮肥消费、灌溉制度、品种等数据资料的数据库:主要类型动物(11种家畜)的数目及其年龄结构、饲料结构、采食量、动物废弃物产量、动物废弃物管理系统类型、动物废弃物在各个管理系统之间的分配系数、各管理系统的废弃物利用方式等的典型样县调查数据库。建立CH4、N2O排放因子的观测数据及相关信息的数据库:建立典型区域及全国农业土壤和气象等相关信息的数据库。建立与农业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农业活动水平的测量数据、调查数据和空间外延数据的数据库。在研究和确定排放因子时,主要类型稻田的甲烷排放因子;主要类型农田的氧化亚氮排放因子;反刍动物(奶牛)甲烷排放因子;主要管理系统的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因子。已经开始进行计算分区域分类型的稻田甲烷排放量;分区域分类型的农田氧化亚氮排放量;分区域分类型的反刍动物甲烷排放量;分区域分类型的动物废弃物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量的工作。

据最新报道,作为13个国家低碳试点之一,南昌市在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和管理体系上已抢先一步。南昌市的碳盘查以工业盘查为主,采取了三步走的策略。第一步是根据南昌市统计局提供的资料进行总体摸底,主要针对的是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第二步是进行抽样调查。即对其中的重点企业进行典型抽样调查,到企业查看具体报表(购电、购煤、购油的原始发票、凭证等),以此核实企业实际能耗情况与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之间是否有存在误差。最后,进行比较修订。具体做法是根据南昌市节能办掌握的第三方机构对相关企业的能源审计报告、清洁生产审计报告,来估算不同行业在生产、服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碳排放量,获得行业的平均修正的系数,在此基础上对前面两步所得数据进行修订。在工业碳盘查之外,建筑、交通也借鉴了工业盘查的方法。首先是计算其耗能量,然后再乘以不同能源的碳排放系数。

众所周知,低碳经济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有效途径,为实现《京都议定书》承诺期碳减排的刚性约束目标,我国将采取四个方面措施,大力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把碳排放指标纳入十二五规划,一是加强规划引导,完善扶持政策。二是扎实推进节能减排,加强生态环保建设。三是组织开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试点。四是建立健全科技、统计、信息等支撑体系。

参考文献:

[1]潘家华,庄贵阳,朱守先,构建低碳经济的衡量指标体系[N],浙江日报,2010,6,4

[2]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2006年)[s]

[3]国家信息通报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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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源是指向大气释放温室气体的过程、活动或机制。向大气中释放二氧化碳的过程可分为人为排放和自然排放。人类活动特别是工业、能源活动,由于使用化石燃料或原料造成二氧化碳排放的过程属于人为范畴。联合国统计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针对的是人类活动的结果。能源型碳源二氧化碳约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55%,是人为活动的最主要碳源。能源消费尤其是化石能源的消费是大气中温室气体含量增加的主要原因。由于统计数据缺失,我国目前没有官方统一的二氧化碳排放数据。根据《温室气体减排的成本、路径与政策研究》一书,笔者应用单位标煤的碳排放系数(2.27t碳/t标准煤)以及《中国能源统计年鉴》能源消费数据,计算了历年的二氧化碳排放数据,如图1所示(图中所列碳排放仅考虑能源型碳源产生的碳排放)。

2我国纺织业温室气体排放分析

近几年,随着纺织产业高速发展,能源消费也显著增长。纺织工业能源消费总量由1995年的3531万吨标准煤增加到2013的6357万吨标准煤,增长了44%。纺织工业的能源消费主要集中在煤、电、热力的消耗上,占到90%左右。从工业企业生产成本构成看,纺织企业能源资源消耗占成本的比重超过70%。“十二五”时期,国家对纺织工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主要产品单耗值增加为新的约束性指标,并对单耗下降值提出了明确要求。纺织工业先后出台了《纺织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建设纺织强国纲要(2011-2020)》两个纲领性文件。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十二五”期间纺织工业节能发展目标:单位增加值能源消耗比2010年降低20%;工业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比2010年降低20%。

3纺织工业的温室气体减排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经济发展方式正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经济结构正从增量扩能为主转向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存的深度调整,经济发展动力正从传统增长点转向新的增长点。从资源环境约束看,过去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空间相对较大,现在环境承载能力已经达到或接近上限,必须推动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新方式。在经济新常态的态势下,纺织行业也面临生产增速全面下降,出口形势严峻,资源环境承载压力大等情况,节能减排将成为纺织行业发展的突破口。纺织行业必须改变粗放增长方式,通过改变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采用节能低碳技术来达到温室气体减排目的。纺织工业改变能源结构的方法有利用生物质能及太阳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则可以通过采用厂房节能灯的使用、新型变压器的使用、变频器的使用、新型疏水阀、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控制技术、耗热设备的保温技术、高温废水余热回收技术、热定形机尾气余热回收技术、节能风机等方法。节能低碳技术则包括低浴比印染技术、常温染整技术、无水染整技术、机械整理技术、数码印花技术、短流程印染技术等。

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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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碳排放权交易,障碍,对策

一、碳排放权及其交易

碳排放权是指权利主体为了生存和发展,由自然或法律所赋予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由于CO2是最普遍的温室气体,国际惯例是将其他温室气体折算成CO2当量来计算最终的减排量,这种权利实质上是权力主体获取的一定数量的气候环境资源使用权。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绝对性。一旦获得排放许可,排放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驶排放权时,其他人不可侵害或妨害。二是排他性。企业通过付费等方式获得排放配额时,其他企业就失去了搭便车的机会,即当它进行排放时,环境质量会因突破临界点而急剧下降。三是支配性。排放权人一旦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排放权,在法律范围内可自由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置排放权的权利。四是可转让性。通过排放权的分配,排放实体有动机减排,减排成本低的组织获得超出其减排成本的额外收入,减排成本高的组织可通过购买排放权节约成本。

碳排放权交易是指排放者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市场交易机制,平等、自愿、有偿地转让碳减排后的富余指标,以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削减,取得较低成本的减排效果,从而保护和改善气候环境质量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碳交易”、“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其概念源于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提出的“排放权交易”,兴起于两大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主要思想是,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赋予特定主体合法的碳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买入和卖出,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目标。具体而言,即首先由国际机构(国家、组织)根据环境质量目标研究确定温室气体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其分割成若干排放量到各个国家(区域);该国(区域)政府进行再分配,并通过建立碳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合法地买卖。排放者从其自身利益出发,自主决定买入或卖出排放权。2004年,全球碳排放市场诞生,2011年全球市值达1760亿美元。专家预测,2012年可望超过石油成为全球最大的交易市场。

二、国内碳排放权交易进展及障碍

(一)试点进展情况

中国尽管还不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但高度重视并积极应对,先后《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等文件,积极推动国内碳交易。2008年,上海、北京、天津先后建立交易所,迈出了构建碳交易市场的第一步。2009年国家宣布,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中长期规划。国家“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要探索建立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到201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也指出“要探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加强碳排放支撑体系建设”。

2011年10月,国家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启动首批碳交易试点。要求试点地区设立专职人员,安排专项资金,编制实施方案,制定管理办法,测算并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排放指标分配方案,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体系和登记注册系统,培育建设交易平台,做好试点支撑体系建设。2012年3月以来,北京、上海、广东、深圳等地先后制定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研究制定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强制报告格式和核算方法指南,筹建重点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推进认证核查体系建设,建立与完善交易平台和交易登记注册系统,开展碳交易总量设定方法等研究,并召开了试点工作启动会。据统计,被纳入“北上天深”试点交易的行业涉及钢铁、陶瓷、石化、化工、有色、电力、建材、纺织、造纸、塑料、化纤、航空、港口、机场、铁路、商业、宾馆、金融等,排放量在1万吨以上的企业,企业数超过2000家。2012年10月,广东4家企业花费6799万元认购了130万吨碳排放权。这是国内基于总量控制的首宗减排交易。

(二)主要障碍

1.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尚未统一

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尤其是在“三可”(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方面,标准化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温室气体管理标准体系至少应包括基本图形标识标准、排放计量标准、从业机构和人员方面标准等。目前国际上的标准有ISO14064系列标准(包括组织与项目级温室气体计量标准、温室气体盘查与审定标准)、审查机构或其他评级机构标准ISO14065、审定员与核查员能力标准ISO14066、产品碳足迹计算与评价标准(包括ISO14067、PAS2050、TSQ0010等)。但这些标准在中国并不完全适用。国内缺乏统一的统计方法学和标准,这导致排放量和减排量数据口径统一,对形成全国性碳交易市场是一个障碍。

2.能耗与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不完备

掌握每个区域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是设计减排目标、确定总量及总量分配的基础。而很多城市的排放家底是一笔糊涂账,存在项目不全、底数不清、数据不准等问题,造成统计数据缺乏可比性。这至少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方面,存在统计能力不足的问题。目前,全国各地均在编制2005年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但部分基层在2005年不具备科学统计能力,数据不准确。另一方面,存在协调机制的问题。对企业进行碳盘查,就得要求企业暴露家底,这是很多企业都不希望发生的事情,很难调动企业的积极配合性,以致碳档案的建立困难重重。此外,很多城市的能耗数据在经信委,但牵头碳交易试点工作的是发改委,这导致应对气候部门不能“顺畅”拿到重点用能企业的能耗数据。

3.碳排放权分配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碳排放权的分配是碳交易市场的前提,关系到整个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效率甚至是成败。它需要解决公平问题,通过什么标准和依据公平分配,避免产生权力寻租和黑市经济。同时要解决效率问题,只有碳交易价格高于减排成本,交易制度才能发挥其作用。国际上有无偿分配、有偿分配、按行业分配、按地区分配等形式,但无偿分配可导致需求动力不足,无法体现稀缺性,可能导致碳价太低,呈现“没有交易的市场”;有偿分配则会增加企业负担,将面临企业比较强烈的反对。而且,对企业发放配额时,企业、产业和地区的发展速度也将受到限制。一旦分配不当,极易扭曲市场原则,可能导致新的配给经济。

4.碳交易市场分散不统一

只有完整的碳交易市场,才有较好的稳定性和流动性,才具备发现价格、降低交易成本和规避风险的市场功能。国内碳交易机构存在规模小、设计标准不一、难以共享、重复建设等问题。自2008年北京、上海和天津成立了交易所后,杭州、武汉、大连、深圳、重庆、广州等地纷纷跟进。据不完全统计,已建成近20家交易所,还有多家在建或列入当地规划,遍及全国各省市,甚至到区县。从实际效果来看,碳交易所大多无实质性业务,只有零星交易,尚未形成规模。北京环境交易所成立后真正的交易量约300万吨,全国排名第一,但这还不到欧洲气候交易所一天的交易量。同时,市场主体匮乏,目前国内企业对于碳交易并未形成统一概念,虽然也有很多企业自愿加入碳交易体系,但并非市场主流。

5.碳交易专业人才缺乏

碳交易人才主要包括:一是政府和企业的管理人员。二是能开发、运用衡量碳排放标准和方法体系(包括温室气体清单、碳盘查等低碳认证标准、碳交易及相关减排项目的核算标准和方法等)的技术人员。三是具体执行和实施相关标准的操作人员,包括碳排放统计与报告、第三方核查、登记注册系统运行与维护、碳交易操盘等人员。然而,由于社会对碳交易的认识滞后,及教育体制不配套,我国缺乏全面了解碳交易的人才。如第三方核查核证人员,一要具备工业背景,二要英语水平高,符合条件的工程师很少。目前联合国批准的中资第三方核查核证机构只有4家,即使再加上其他节能监测中心或者一些中资机构,对于纳入碳交易的几千家企业来说远远不够。

三、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对策建议

(一)积极稳妥推进市场建设

建立碳市场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应留有足够的“学习期”,循序稳步推进。尽管目前国内碳市场“有场无市”,但不能为了追求碳市场的繁荣而过快地推进全国性配额碳市场建设。按照先从自愿市场后强制市场、先现货市场再期货市场的顺序推进碳市场的建设。在自愿与现货市场阶段,选择部分重点、具有较好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基础的行业、区域进行试点工作,对我国企业进行碳交易的实质、内容与程序等进行宣传与引导,充分研究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放权合理分配,逐步建立碳交易市场,探索市场规律。在强制和期货交易阶段,借鉴欧美碳交易所的碳期货合约,设计适合中国的标准化碳期货合约,建立完善的交易和结算机制。

(二)完善碳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

立足中国国情,完善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将碳排放权交易置于法律框架下,奠定法律基础。加强与碳交易有关的配套政策建设,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积极减少排放、积极出售碳排放权的企业从资金、税收、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并开展绩效评估。加强碳排放权计量标准研究,充分借鉴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相关标准,充分考虑了国内实际,制定核查规范清晰、可实际操作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温室气体排放的核查规范及指南,为区域、组织、项目、重点产业与产品等各层级的碳减排量核算提供权威依据,确保数据核算具有可比性,为建立跨行业、跨区域的全国易市场做准备。

(三)加强温室气体的盘查、统计与监测

建设温室气体移动采样系统、检测实验室、数据监测与评估平台,为编制温室气体清单,研究温室气体时空分布规律提供基础。对交通、建筑、公共机构领域等重点企业和机构定期开展碳盘查,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现行统计调查制度,加强统计与核查,分年度、分行业进行加工和处理,准确掌握主要机构排放情况。探索建立基于部门分工统一的温室气体排放管理机制,加快监测、认证评估与核查机构建设,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监管。

(四)科学合理分配碳排放额

按照碳排放强度约束指标(能源强度以及碳强度)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合理确定各地区碳排放总量目标,为碳排放权配额管理提供依据。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重大项目建设情况,合理确定政府可监管的年度碳排放权配额总量指标。制定相应规则,向重点控制企业发放碳排放权配额,并将符合规模要求的有关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纳入配额指标管理。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发挥政府在低碳人才支撑体系中的作用。在高校设置应对气候变化、能源与环境等相关专业,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和科技研发、战略与政策、国际谈判和低碳发展市场服务等人才队伍建设。在政府主管部门设置低碳管理部门,督促重点企业设立相应部门,配备专业人员。组织实施重点人才培训计划,以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政府相关官员为对象,以低碳理论、政策和相关实务等为内容。出台从业人员资质标准,开展碳资产管理师、碳交易师、碳审计师等资质认证。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培训低碳人才。

参考文献:

1.陈健鹏.现阶段完善中国温室气体减排政策的思路和建议[J].中国发展观察,2012(1).

2.付亚菲.我国碳交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0(9).

3.江淑敏.我国碳市场构建的设想[D].山东师范大学,2009(4).

4.陆晞,杨玉红.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长三角区域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启示[J].中国发展,2011(8).

5.梁嘉琳.人才培养成短板碳交易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呼之欲出[N].经济参考报,2012-04-16.

6.刘玫,陈亮.国温室气体管理标准体系框架研究[J].中国标准化,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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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碳排放交易;立法;实施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7-0135-02

欧盟是目前世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领跑者,2011年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在受到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影响下,依然达到1 480亿美元的规模,占全球碳交易市场的84%。反思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成功之处,完善的碳排放交易立法是其中一个主要因素。

一、欧盟碳排放交易立法概况

欧盟碳排放交易立法始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根据该公约和议定书的要求,欧盟陆续颁布了多部指令、规定和决议,不断修改和完善碳排放交易制度。

(一)2003年碳排放交易指令

该指令奠定了欧盟碳排放交易的法律基础,在欧盟体系内建立了一个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的框架,主要规定了碳排放交易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温室气体排放许可的申请(包括申请的内容)、颁发许可证的条件(能够监测和报告排放)、许可证的内容、配额的转让、放弃和取消、主管机构的设置、注册、中央管理机构、成员国的报告、和其他温室气体交易机制的衔接、委员会的评估和未来发展、该指令在成员国的实施等内容。

(二)2004年修正指令

该指令根据《京都议定书》确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灵活履行的三种机制,对2003年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指令进行了修正。主要规定了项目行为、排放削减单位(ERU)、核定减排量(CER)等术语的定义;根据欧盟计划实施的项目行为获得的核证减排量和排放削减单位的使用;与碳排放交易配额分配有关的裁定;为支持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充分利用联合履约(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而支持其能力建设行为。

(三)2008年把航空行为纳入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的指令

该指令主要是把航空业加入碳排放交易计划。主要规定了商业性空运、航空器经营者、主管当事国、可归因的航空排放、历史性航空排放等术语的定义。列举了航空业排放配额的分配和,航空业碳排放配额总量,以及通过拍卖分配航空业碳排放配额的方法;对航空业碳排放配额实施的监测和报告计划。对航空业碳排放的核查。成员国必须确保航空业经营者提交的报告能够按照制定的准则核实,并告知主管机构。如果该报告没有以法定的方式核查,则该经营者不能在本年度进行碳排放配额交易等。

(四)2009年提高和扩展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的指令

该指令主要是提高削减水平,作为必要的避免危险的气候变化的措施。指令制定了更严格的评估条款和削减承诺。主要规定了温室气体、新进者的定义。设施经营者要告知主管机构任何设施或其功能的计划变化,或者任何分支机构或其功能的重大减少,可要求更新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从2013年起,成员国将拍卖所有没有被免费分配的配额。支持能源密集型企业防止碳泄漏的措施等。

除了上述指令以外,欧盟还不断制定和修改直接适用于每个成员国的关于碳排放交易的规定和只强调碳交易实施某个方面具体的决议,如2006年的“关于避免温室气体削减量双重计量的决议”,2007年的“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和报告的指南的决议”,2009年6月的“关于2003碳排放交易指令附录一列举的航空行为的详细解释的决议”等,形成了一个层次分明、结构合理、规范健全、可操作性比较强的碳排放交易法体系。

二、中国碳排放交易立法现状

中国也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之一,但中国的碳排放交易立法明显滞后。

(一)缺乏统一的碳排放交易立法

中国目前关于碳交易的立法极其匮乏,仅有的立法是2011年国家发改委颁布实施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指南》。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主管部门、参与主体、管理方式等内容。国家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备案管理方式。包括自愿减排项目管理、项目减排量管理、减排量交易、审定与核证管理等四项主要内容,确立了备案制度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等(CCER)。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指南》主要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工作的原则、程序和要求。审定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定,主要步骤包括合同签订、审定准备、项目设计文件公示、文件评审、现场访问、审定报告的编写及内部评审、审定报告的交付等七个步骤。核证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证,主要步骤包括合同签订、核证准备、监测报告公示、文件评审、现场访问、核证报告的编写及内部评审、核证报告的交付等七个步骤。

中国的碳交易立法层次低,这些碳交易立法目前都属于部门规章,缺乏全国统一适用的碳排放交易法。由于采用备案方式,政府主管重点在审定与核证管理,忽视了交易规则、交易条件、交易效果等规制碳排放权交易的重要内容。

(二)碳交易立法操作性不足,不利于碳排放交易的实施

当前中国的碳排放交易主要限于自愿减排,所交易的减排量基于具体项目。缺乏法律强制性的自愿减排,使得企业缺乏积极性去实施碳排放交易,进而无助于碳排放交易立法的完善。比如,中国的碳排放交易立法中始终没有明确碳交易主体如何获取合法的碳排放权,碳排放交易实践中往往根据政策和政府计划完成碳排放权的无偿性初始分配,即政府相关管理机构依据交易主体的历史数据来对其进行碳排放权配额的无偿分配,历史数据通常包括交易主体过去的能源投入、能源产出及废气的排放量,这种分配方法容易造成交易主体间的“歧视性分配”现象和交易主体为了获得更多的无偿初始配额而向碳排放权的分配者进行贿赂等“寻租”行为[1]。

(三) 碳排放交易立法监督不到位

碳排放交易是涉及全体公民切身利益的大事业,仅仅依靠政府主导远远不够,但中国在碳排放交易立法中,明显缺乏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社会监管,社会团体参与不足,这是造成中国碳排放交易立法滞后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中国仅有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没有对公众参与碳排放交易的监督做出规制,虽然在第8条规定,“在每个备案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国家主管部门通过公布相关信息和提供国家登记薄查询,引导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的相关各方,对具有公信力的自愿减排量进行交易。”但该条规定显然不是从公众参与的角度进行信息公开,而是为了完成交易。

三、欧盟碳排放交易立法对中国的启示和借鉴

(一)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立法

欧盟的碳排放交易立法首先是在欧盟范围内统一适用的。欧盟在2003年制定并颁布了碳排放交易指令(Directive 2003/87/EC),该指令是欧盟碳排放交易的基础立法,此后,根据碳排放交易法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欧盟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指令、规定和决议。如2009年12月的“确定有碳泄漏重大风险的企业名单的决议”,2010年1月的“修正2003碳排放交易指令附录一列举的航空企业名单以及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后每个航空经营者的指定主管国家名单的规定”,2010年11月的“关于温室气体削减配额拍卖的时间、管理和其他方面的规定”等。中国应该尽快制定碳排放交易的全国统一示范立法,该立法应包含碳排放交易的主要内容,并形成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法体系。

(二)总结经验,制定和修改详细的实施细则

欧盟碳交易立法非常严谨,注重法律的连续性和配套实施,注重法律术语的准确性和适用性。比如,2003年《碳排放交易指令》明确该指令的立法目的是以符合成本效益和经济可行的的方式促进温室气体减排,并进一步明确该指令无偏见地适用于1996年第61号指令(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指令)的任何要求。该指令对相关术语进行了准确界定。如所谓“配额”是指在指定期间排放一吨的二氧化碳当量,而该当量只有在为满足本指令的要求时才是有效的,并且该当量根据指令是可以交易的。所谓“设施”是指一个静止的技术设备,附录一所列出的行为和其他直接相关的行为与该设备有直接的联系,而该行为会对排放和污染产生影响。

中国的碳排放交易立法注重程序规制,比如对碳排放交易的审核,规定“核证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证”,但对于获得核证的条件并没有详细地规定,仅仅只规定一些原则性的条件。如对“核证机构应通过现场访问来确认项目活动所有的物理设施是否按照备案的项目设计文件安装,项目业主是否按照项目设计文件实施项目”。但如何进行现场访问却没有规定。应在碳排放交易立法中迅速完善实体性规定,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出台实施细则,细化技术性规范。

(三)强化碳排放交易的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欧盟在其碳排放交易立法中普遍确立了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的内容。如2003年《碳排放交易指令》第17条规定:“有关的决议信息应该公开,包括与碳排放交易配额分配有关的,以及与排放许可证规定的和政府持有的排放报告有关的。”2004年修正指令进一步规定了该条规定。2009年《提高和扩展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的指令》第15a条则规定:“成员国和欧委会应确保所有的决议和报告,包括碳排放配额数量和分配,以及对碳排放的监测、报告和核查,能够立即无歧视地以一种有序的方式披露。”

中国要建立自己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就必须建立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参与主体都积极、主动地对碳排放信息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披露和报告[2]。碳排放交易是否完成规定的减排量,是否达成自愿减排的目标,不能只靠政府和企业决定,还需要社会监管和公众参与。中国应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公众有权获取碳排放交易信息,赋予公众监督权,发挥社会监管作用,以监督企业是否切实完成减排目标,对没有完成减排目标的企业,可以诉诸法律或者诉求行政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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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京都议定书;温室气体;减排标准;责任分配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有助于促进气候的稳定,不仅是对过去破坏行为的补偿,更能够带来长远的收益。《京都议定书》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第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议,缔约国对2008-2012年的温室气体排放种类、减排标准和进度做了承诺,对于减缓温室气体排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京都议定书》即将度过其预算周期,其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对气候变化起到了控制作用,新的预算周期中又将如何选择温室气体减排的路径,将成为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1、温室气体减排的属性

温室气体的排放种类和排放数量是影响气候变化的重要因素,常作为监测气候变化的重要指标,把握气候变化的属性对于顺利减排意义重大。气候变化首先是全球公共物品,气候变化是所有国家行为活动综合效应的结果,全球各个国家甚至各个家庭都会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全球公共物品又可以具体的区分为经济公共物品与焦点公共物品,主要的区别在于焦点公共物品更容易获得一致同意的协议而经济公共物品则难以量化。在这一层面上,气候变化又可以界定为经济公共物品,因为气候变化是全球各个国家行为活动的长期影响和综合反映,投入成本和收益很难具体的衡量。通过温室气体减排来调节气候变化,需要解决气候变化属性所带来的两个难点,即如何突破气候变化的全球公共性以形成行动力,以及如何将温室气体减排的标准进行量化。温室气体减排的控制就必须考虑到经济公共物品的特性,将全球公共物品的公共责任转化为参与国或者缔约国的内部责任,即责任内化,并且采取相对容易操作和衡量的指标监测执行的效果。

解决公共物品问题面临着适度联邦主义程度的确定和威斯特伐利亚困境两大难题[1],这两大难题的存在,使得温室气体减排要经历复杂的协商与解决过程。适度联邦主义是指解决公共问题需要确定一个能够实现公共问题溢出效应内部化的政治层面,即在该政治层面以内,公共物品的外部性能够转化为该层面覆盖成员的内部利益。温室气体减排是全球性公共问题,任何一个地域或洲际都决定不了全球气候变化过程,使得温室气体减排的政治层面只能是全球范围。威斯特伐利亚困境是指任何一个国家有自主选择和自由决策的权力,未经该国同意,不得将义务和责任强加于该国。威斯特伐利亚困境决定了温室气体减排过程中,必须允许某些国家不愿意承担责任而只享受减排成果,不能通过强制性措施使得全球国家共同承担减排义务和责任,这也注定了温室气体减排进行国际谈判和协商的进程是极其缓慢的。

温室气体减排还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即减排的最终目的不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而是气候和环境的改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种类和数量是控制气候变化的重要方式,但气候变化受到温室气体排放的数量、种类、排放集中程度和排放时间等多个要素的共同作用。目前多数国家将减排致力于降低“量”,而没有从其最终结果考虑替代手段或者改善措施。因而,应当将气候和环境的改善作为决策的调整方向,将温室气体减排看作控制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而不应视为唯一的衡量标准和测算指标。

2、《京都议定书》温室气体减排的方式和效果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FCCC)》中提出控制排放温室气体,减少人为行动对气候的破坏,也确立了若干重大原则,具有总体上的指导意义,《京都议定书》正是在该公约的背景下提出的。然而,公约只是一个框架性的公约,把拟定落实公约目标与原则的具体措施的任务,留给了各缔约国的国内法或由缔约国未来再去谈判、制订。[2]《京都议定书》作为第一个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执行国际气候减排义务的协议,对于推进各个国家间进行责任分担,共同应对气候变暖具有重要的意义。

2.1 《京都议定书》温室气体减排的方式

《京都议定书》的主体对减排原则和减排方式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并通过附件对温室气体的界定和相应国家的减排责任进行了补充,主要包括:(1)减排总量的限制:议定书按照相对值确定了减排总量,即按照1990年的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为基准,承诺国第一预算期的排放量将至少减少5%;(2)减排程度的计量:①选用历史基年法,确立了1990年为计量的基准年份,情况特殊的国家可以在符合议定书规定的情况下,申请确立其他年份为基准年或基准期;②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所有缔约国共同承担减排责任,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社会条件及发达国家发展时对环境的破坏,第一预算期内发达国家承担较多的责任,并有义务对发展中国家提供减排所必须的资金、技术支持;③排放权可以进行交易:议定书允许国家之间为了顺利完成减排目标,就承担的减排量进行交易。[3]总体上看来,《京都议定书》主要从排放数量上对缔约国的减排责任做了约定,减排责任的划分实现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为了平衡年份之间的减排数量,《京都议定书》在第三条别规定了承诺期内排放量少于既定减排量的缔约国,可以要求将少排放的数量转入以后的预算期内。同时,《京都议定书》适当的顾及了部分国家排放量已经很低的事实,在附件B中规定了部分国家减排量与基准年相比大于100%,从而承认部分国家减排量已经达到相当低的水平,通过国家之间的减排分配平衡实现总体减排的目标。基准年的设定会造成减排责任分配的不公平,部分国家因在基准年的排放量少,形成较大的减排压力,有的国家(如俄罗斯)在基准年排放量特别高,其减排压力就较小。

2.2 《京都议定书》温室气体减排的效果分析

《京都议定书》订立之后,一些国家从国家形象、自身经济发展等多个角度出发,将温室气体减排转化为实际行动,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俄、日、英等国家通过立法、税收、产业政策等多种方式,贯彻履行了议定书中约定的减排任务。[4]《京都议定书》是全球为了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集体行动,也是关注自身生存环境发展所迈出的重要一步,是不同国家之间携手合作以解决全球性气候问题的重要举措。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京都议定书》也遭遇了许多阻力,限制了其在控制温室气体减排方面作用的发挥。

(1)美国的中途退出削弱了议定书的影响力度。美国于2001年3月28日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从而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高居首位的美国将不再受减排责任的约束。减排的收益远小于支出是美国退出的主要原因,美国论证得出达到预定的2010年7%的减排目标,可能需要耗费1060亿-1600亿美元的成本投入,该投入将是不减排可能面临损失的1.7至2.6倍[5],执行减排任务还可能使生产力下降约1000亿-4000多亿美元,汽油、电力价格将会上升,产品成本也会增加。[6]显然,以经济利益为重的美国是不可能以自身的利益损失为代价,来推动温室减排以惠及其他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滞后性决定了其只能通过国际性缓慢的努力才能见效,美国单方索取又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行为在引起其他国家不满的同时,也给其他国家一个暗示,即完全可以从自身利益出发,不必要损害自身利益以维护共同享有的公共利益。

(2)议定书约定的减排任务所能覆盖的比重较低。即使约定的减排任务全部实现,所能够覆盖的减排量占全球排放量的比重也不大。执行机制最完善也最可能完成减排任务的欧盟只占全球排放量的8%,截至2002年议定书覆盖的减排任务即使全部实现,也只占全球排放量的30%。[1]两个最大的排放国为美国和中国,美国选择退出,中国为发展中国家暂不承担第一承诺期的责任,因而温室气体最大的两个排放国都不承担减排的压力。议定书的谈判过程是协调气候系统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之间矛盾的过程,发展中国家强调历史责任的公平,发达国家则专注于现实行动的效率,利益的博弈使得减排义务的分配难以顺利进行。[7]《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为2012年,为了第二期的责任分配已经展开了缓慢又艰难的谈判,具体能够覆盖多少仍然是个疑问。假定在理想的情况下,忽略腐败、监管的无效率等问题,即使缔约国完全实现了其预定的目标,较低的覆盖率对于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仍然没有太大的改观。

(3)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增加了协调成本。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正是基于相对公平的基点而提出的,发展中国家暂时被排除在第一承诺期的减排责任之外,考虑到了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需求,同时也是对发达国家以环境为代价事先发展的相应惩罚。发达国家在早期的发展中,以环境为代价获得了经济增长,理应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让发展中国家为发达国家破坏式发展的行为方式买单是不公平的。[8]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有其公平与合理性,却也为后期决策的制定增加了协调成本。第一预算期主要由发达国家承担减排责任,随着减排行动的展开,遵守减排承诺的成本会不断累加,而减排的收益却因滞后性难以在短时间内体现,从而执行议定书的时间越长,减排国家的不公平感会越大。从成本—收益的主体来看,成本的投入主要由负有减排义务的缔约方承担(主要为发达国家),而收益则是所有国家共享的,不管是未做减排努力的发展中国家还是未受议定书约束的国家都能享有减排所获得的收益。[9]成本的单方面付出和收益的共享性使得承担减排责任的发达国家感觉不公平,时间的推移又将扩大成本收入比,更消减了发达国家减排的积极性。不断协商确定各方责任的过程会耗费巨大的协调成本,以少部分国家的努力使得所有国家受益,推动过程产生了相当大的协调成本。

(4)采用数量法和历史基年法确定减排标准缺乏应变性。《京都议定书》对减排标准的确立选用了数量法作为标准,即通过温室气体的排放数量来衡量不同国家的减排努力程度和减排效果。数量法有其特有的优点,其标准明确,量化与测量简单。然而,温室气体减排的最终目标是气候与环境的改善,量化后的温室气体减排容易与初始的经济或政策目标相背离。通过历史基年法确定的减排标准,对于基准年高的减排国家或者碳能消费高的国家(如英国、俄国、乌克兰等)是一种奖励,而对于减排效率已经很高的国家(如瑞典等)则可以看作一种惩罚。[1]以历史基年的排放量确定减排的标准,面临着应对变化能力差,再一次协调困难,难以考虑到技术升级、计量方式变化、税收补贴导向等因素的实际影响。

3、后《京都议定书》时期应对温室气体减排的路径探讨

温室气体减排所具有的公共性、收益出现的滞后性,以及解决公共物品所面临的找到“适度联邦主义”的程度及威斯特伐利亚困境两大难题,使得全球合作推进减排的进程相当缓慢。《京都议定书》已经有了一定影响力和作用效果的前提下,另起炉灶重新设立一个新的国际条约来取代《京都议定书》的约束作用是费时费力的。特别是第一承诺期即将结束,在短暂时间内重新缔造更为科学的合作方式将产生巨大的成本。后京都时代,至少在第二承诺期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现在,对《京都议定书》进行改良而不是摒弃似乎更符合政策渐变的要求。

3.1 关于减排量的确立:历史基年法背景下适时引入价格法

《京都议定书》采用的是历史基年法进行减排量的衡量,选取历史上某一年如1990年,以基年的排放量作为减排量衡量的基准,依前所述,数量法容易使行动方向更关注于排放数量而忽略了减排最终目的是改善气候和环境。数量法和价格法的主要区别是排放水平的确立方式。数量法中,排放水平是可以直接确立的,按照历史基年的排放水平,按照既定比例确定出减排标准,不同国家间可以将数量限额相互转让。价格法中,排放水平是由对碳排放征税或者罚款的水平间接决定的,通过确立协调好的价格、税收、费用等方式促使不同主体间的协作,较为成熟的运用案例为欧盟采用的协调税收以及国际贸易中采用的协调关税等。价格法通过制定合适的零碳税(自然基数),能够减少加入时间不同而带来的减排标准差距,从碳约束中获得高效协调作用。价格法存在的问题是必须采用科学的方式确定碳税率,使之能够起到控制碳排放的调控作用,又不至于影响政策的稳定性。

既然《京都议定书》已经选择了数量法作为评估的工具,价格法或许会有更好的调控作用,不过在短时间内将整套体系的计量方法全部更换也是有巨大成本的。与其大费周章的进行新一轮的利益博弈,不如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即将结束的现在适当的引入价格法进行调控,或者在利益内化共同体内部(比如欧盟内部)进行价格法调控,发挥价格法调控内部利益的优势作用。当价格法的应用机制成熟了或者在国际范围内有条件实施的时候,再尝试将价格法引入温室气体减排的责任确定中。

3.2 责任承担方面:维持以国家为减排单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承担

减排责任的分配决定了不同国家的投入和收益,关乎其切身利益,所以制定出符合社会正义要求的减排责任分配并得到尽量多的国家认可是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首要步骤。有学者提出了三个世界的碳减排构想,第一世界的发达国家保持深度减排,第二世界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较为强大的国家逐步承担减排义务,第三世界的不发达国家积极自愿的贡献减排力量,见表-1。[10]不同程度的减排任务不仅能够使得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暂时接受转移支付,集中力量寻求经济的发展,而且体现了发达国家对其以破坏环境为代价带来的早期经济发展所应该承担的责任。

温室气体减排的责任划定指标除了以国家为基本单位进行分配外,还包括其他的计量方式,较具竞争力的是以人口为基础的分配方式。人口平等份额是指以人口而不是国家作为减排单位,按照人口数量平均的分配减排任务,地球上每个居民都平等的享有排放权力和减排义务。人均平等份额虽然容易解释公平的问题,但是在普遍以国家为承载单位的国际协议下,引入人均平等份额将引发新一轮的利益争夺战。经济较为不发达的国家人口相对较多,人均占有的资源也相对较少,以人均平等份额作为责任划定指标不利于经济较不发达国家的发展。此外,人口是动态值,而国家作为行政区划具有相对稳定性,就温室气体减排这一全球公共问题来说,以人口进行责任分配不利于政策的长期贯彻执行。

国际协议的制定中,主体间不断进行利益博弈,以使责任的承担更利于自己,这也导致协议达成的过程缓慢而艰难。议定书既已确立的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从历史维度上维护了公平与正义,是发达国家对耗费化石燃料求利益发展方式的适度惩罚,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发达国家也理应承担较多的减排责任。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条件和生产力水平有限,决定了其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技术条件独立的承担减排责任,需要暂时接受发达国家的转移支付,咱不承担减排义务绝不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不具有减排的责任。

后京都时代,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引发了双方的分歧,发达国家更专注于责任的共同性,而发展中国家则更强调责任的区别性。[11]发展中国家,特别是较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所应当承担的义务也成为后京都时代谈判的焦点。[12]继续坚持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能够吸引更多的发展中国家的加入,发展中国家减排能力的提高将极大的扩大议定书的覆盖范围和影响力。为了使议定书能够顺利的延续下去,发展中国家,特别是较为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也有必要主动的承担一定的减排责任,不仅促进发达国家在更长远的时间内平衡其收益和支出,也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社会责任,促进全球合力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效果更为明显。

3.3 关于维持机制的完善:引入市场竞争

减排责任分配完后,面临的问题是如何进行责任约束,在规定的时间结束后如何监测责任主体是否实现了相应的减排责任,采取的实现方式是否可行及实现效率等,对责任进行约束所需的维持机制可以从过程的监督、成果的审查及奖惩等方面展开。议定书原本确立了以减排为目标,以直接减排与增加碳汇的二元机制为路径,但对碳汇机制实施效果产生质疑的研究报告使得减排路径有向直接减排单一机制转化的趋势。[13]沿用议定书既定的模式并加以完善发展后京都时代多数国家的选择。在现有的维持机制基础上进行改良,以更为严密的机制防范原有的漏洞,能够促使减排政策顺利的执行。

为了能够增强缔约国之间的交流,体现减排任务机制的弹性化,《京都议定书》允许进行减排量交易。从表面上来看,减排量交易能够提高减排效率,促进减排效果的完成。从实际操作来看,只有在监管完善的情况下,才能实现通过减排量交易来减排,否则减排交易之后,买方监管有效率而卖方的监督无效,交易计划将使得表面上的排放总量下降,而监管无效率会助长全球的排放水平。减排量在事实上未曾交割,监管不到位或者监管的方式不同容易引发类似的漏洞。引入价格法及市场机制,能够通过价格的协调实现对未完成减排任务主体的惩罚,通过经济手段发挥缔约国自身的能动性。

此外,通过革新生产技术和产业转型优化,将能够从传统的环境依赖型向科技创新性转换,引入市场竞争以加强监督将比个人和企业的自愿行动更有效。[14]建立合理的碳交易约束机制,能够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实现经济与环保事业的同步发展。[15]运用市场机制解决温室气体排放问题,能够通过市场的调控减少监督成本,促进缔约国内部之间的相互监督,提高减排效率。由此可见,单纯的运用数量法进行减排量的维持是不够的,应该适当辅以价格法,利用价格的调控机制推动整体监管的效率提升。

4、结论

后京都时代,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温室气体减排面临着路径的重新选择。减排量的确立上,《京都议定书》的历史基年法难以适应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国际环境,在数量法的基础上适时引入价格法以方便减排义务的确立及衡量,使减排更直接的服务于气候和环境的改善,而不只是减少排放量。责任承担方面,延续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合理的,但发展中国家特别是较为强大的发展中国家有必要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发达国家有必要对不发达国家进行一定的转移支付,使不发达国家形成独立减排的能力。维持机制方面,监管与成果审查的低效率使得减排量的交易未曾实现真正交割,减排技术的变化使得原有的数量法难以覆盖行业补贴等新型的减排方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价格的调节实现对缔约国的监督、惩罚与制约,能够有效提高监管效率,更好地实现减排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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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碳交易市场;企业内部碳交易市场;温室气体排放权;减排基金

中图分类号 F20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2-2104(2011)08-0124-06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8.020

环境可以直接改变公司和市场行为,也可以通过改变公众的关注及其在非市场领域的替代品,来间接的改变公司和市场[1]。从气候变化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到现在,人们对气候变化问题认识和研究不断深入。据调查,在十大关乎企业发展的国际环境问题中,气候变化问题位居第一位[2]。因此,作为主要温室气体排放源的企业就自然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通关注。基于此,本文拟通过企业自身机制的设计,即企业内部碳交易机制来加强企业自身减排的主动性,推动企业走低碳发展之路,从而有效的应对外部的压力,变挑战为机遇。

1 企业内部碳交易市场建设理论与实践企业内部碳交易市场建立的基础是企业内部市场化理论。科斯认为,企业的本质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也就是说,企业和市场是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资源配置方式[3]。迪屈奇论证了企业内部市场机制存在的必然性以及企业内部市场的存在,他认为企业内部组织活动是生产和销售活动与签订和执行契约活动之间的缓冲器,是任何公司的基本特征;签订和执行契约的活动是生产和销售活动的前提,而价格机制调节是签订和执行契约的核心内容[4]。冯俭指出企业内部市场化的本质在于科层要素向市场要素的转换,科层要素与市场要素的平衡以及各组织行为要素之间的互补过程[5]。苏慧文通过对海尔流程市场链再造的案例进行研究,认为进行企业内部市场化改造,首先必须进行观念的创新,要充分发挥员工个人的创新积极性,提高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同时进行组织结构的改造,实行分权管理,建立内部市场价格体系[6]。陈高生认为企业内部有模拟的市场交易,这种交易应该既包括企业内各部门或个人之间的水平方向的交易,也包括上下级之间的交易。此外,内部市场交易的本质是部门之间的劳动交换[7]。

在实践层面,英国石油公司(简称BP)是最早实施企业内部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企业。BP借助于企业内部排放交易体系,提前7年完成了到2010年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降低到1990年的10%以下的目标。有学者通过对BP的研究认为,排放权交易比环境税和政府规制更有效[8]。此外壳牌石油公司、韩国的SK 能源公司也开始着手实施企业内部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相关工作。

目前已有的文献大多是对企业内部市场化的研究,对于在气候变化背景下的企业内部碳交易理论的研究较少,而相应的实践层面发展较快。因此,本文拟在已有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碳交易市场的基本架构。

王珉:企业内部碳交易市场探析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1年 第8期2 企业内部碳交易市场的机理与组成

企业内部碳交易市场是指参与温室气体排放权买卖的各个经济主体相互作用并得以决定其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的一种制度安排。通过构建内部碳交易市场来实现企业内部各部门的市场化,可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的效率优势,在企业内部建立碳交易机制,优化温室气体排放权的配置,最终实现企业温室气体的有效减排。

部门市场化实际上就是把部门做成公司[9],使各部门成为企业内部碳交易市场中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这样就使得每个部门都具有双重性质:就企业整体而言,每个部门是企业的组成部分,即整体中的一个基本要素;从碳交易市场来看,每个部门又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参与到碳交易市场。而要把部门做成公司,就必须建立起企业内部完整的允许各部门参与的碳市场。

企业内部碳交易机制是建立在“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cap and trade system)”理念上开展的。在各部门正式进入碳交易市场前,先由减排基金确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总量。减排基金是企业实施内部碳交易机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为了实施企业内部碳交易机制而设立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直接对总裁负责。减排基金设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权总量可用公式表示为:某减排期内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权总量=观测期排放总量-减排期计划减排量。其中减排期是指为方便减排基金对各部门的碳排放量进行统计而设定的时间段。温室气体排放权总量的确定是实现部门市场化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构建企业内部碳交易市场的前提。在确定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权总量后,各部门就要正式进入到碳交易市场。

2.1 碳信用市场

碳信用市场也叫碳分配市场,在这个市场中进行的是排放权的分配活动,这种分配实际上是一种碳信用的买卖活动。碳信用是一种泛指,包含了在碳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各类产品形式,信用是指在以商业信用的方式买卖商品时,买方不立即支付现金,而是承诺在一定时期后再支付[10]。如图1所示,首先由减排基金根据核算出来的企业碳资源总量和计划减排量,发行相应数量的碳信用。每一单位的碳信用相当于同等数量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可以在现碳交易市场上进行买卖。碳信用除了具有流通和交易职能外,还可以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到产品生产中去。

在减排期初,生产部门通过赊购的方式从减排基金获取碳信用,将其投入到生产中去。由于碳信用是根据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权总量发行的,碳信用的赊购存在一个上限,是根据观测期内各部门排放总量占企业排放总量的比例确定的。这样在生产期间因资源利用效率低、在碳项目市场上合作失败或产量增加等原因,就可能出现碳信用不足的问题。因此,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就说明该部门超额排放且需要透支碳信用,就要进入现碳交易市场去购买碳信用来弥补透支的部分。

在一个减排期结束后,各部门就可以以减排基金确定的单位产品的标准含碳量换取碳信用,用换取的碳信用偿还期初从减排基金赊购的碳信用。为维护现碳交易市场的稳定,加强减排基金对现碳市场的干预,单位产品标准含碳量由减排基金制定,减排基金可根据现碳市场碳信用供需状况适时调整含碳量,但调整的上限要小于实施企业内部碳交易机制前的水平。单位产品标准含碳量T1的确定主要受两个因素影响:实施该机制前单位产品含碳量T0、实施后拟达到的单位产品含碳量降低的比率n(0

减排期结束后,各部门就要确定出本部门本期单位产品的含碳量,即:单位产品含碳量=本期消费的碳信用总量/产品数量。由于各部门的碳信用利用效率各不相同,因此各部门的单位产品含碳量就可能大于、等于或小于由减排基金确定的标准含碳量T1。如图1所示,排除通过碳项目市场获得的“经核证的减排量”(简称CER),假设部门A、B、C在一个减排期内将期初赊购的所有碳信用全部用于生产,且各部门产品产量均为Q。那么对于部门A而言,由于单位产品的含碳量T2>T1,部门A先以T1的固定含碳量换取数量为Q×T1的碳信用,在支付完期初赊购的碳信用之后,部门A的剩余碳信用LA=(T1-T2)× Q0,说明该部门不仅完成了减排任务,还节余了一部分碳信用,因此可以选择进入现碳交易市场出售这部分碳信用给那些超额使用碳信用的部门以获取利润,也可以不进入市场而是把碳信用留下来供本部门在下一个减排期使用,从而减轻下一减排期的减排任务。

通过引入单位产品含碳量这个概念,可实现碳信用分配的市场化,从而提高碳信用分配的灵活性。当企业在某个减排期因内外部原因而需要增加或减少产量时,减排基金就可以灵活作出调整,适当增加或减少碳信用的发行数量。由于对单位产品的含碳量加以限制,同实施企业内部碳交易机制前相比,增加相同数量的产品产量并不影响企业减排目标的实现,这也就解决了企业发展与碳资源总量不足的问题。此外,由于各部门获取的碳信用的数量与产品产量成正比,这就激励各部门积极提高产量,降低单位产品含碳量。

2.2 碳项目市场

碳项目市场是以国际上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的基本理念为指导而构建的。国际上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主要是《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联合履约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本文所论述的碳项目是指部门间开展项目合作,实现CER后,在相关部门间按协议进行分配,然后各部门在现碳交易市场上出售以获取利润,或者留作自用。碳项目市场包含两个子市场:技术换资源市场和联合减排市场。

2.2.1 技术换资源市场

各部门在努力提高本部门碳资源利用效率的同时,还可以为其他部门提供技术指导,以降低其单位产品的含碳量,为其节约温室气体排放权。但是在市场机制下,这种指导是对被指导部门的一种有偿的技术投资。

各部门在充分挖掘本部门的减排潜力的同时,会形成一些较为成熟的减排技术或经验方法。在市场机制的激励下,拥有先进技术和经验的部门会主动寻求需要技术的部门,并成为后者的投资方。如图2所示,在征得对方的同意后,合作双方就该项投资达成协议,并将项目结束后如何对项目成果即由该技术实现的CER进行分配写入协议中,然后开展技术投资。经过一个减排期,被投资部门根据期末资源剩余量进行排放权分配。在排除其它影响因素后,与上一个减排期期末资源剩余量相比,如果本期资源剩余量大于上期资源剩余量,差额部分就相当于在清洁发展机制下实现的CER,被投资部门就要将差额部分按照协议规定的比例分给投资部门,其余的归本部门,各部门在分配到相应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后,就可将其在现碳交易市场上出售,或留作自用;而如果本期资源剩余量小于上期资源剩余量,就表明该项技术给被投资部门带来了损失,这时投资部门就要按照协议规定的比例进行赔偿,这时温室气体排放权就由投资部门流入到被投资部门,从而充分体现了投资的风险性,约束投资部门在进行投资前要做好充分的调研。

投资部门能否通过技术投资获取收益,以及收益的多少直接取决于该项技术能否在被投资部门中发挥最大效用,使得被投资部门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期末剩余量最大。因此,在该子市场中,各经济主体之间是契约关系、合作关系,在其约束下,投资部门与被投资部门的利益就被捆绑在一起,这就要求投资部门对被投资部门高度负责。

2.2.2 联合减排市场

由于某些减排项目无法由一个部门独立完成,而是需要各个相关部门相互合作才能完成,这就为联合减排市场的存在提供了生存的空间。例如,产品的体积大、重量大,造成了在产品运输过程中温室气体排放量大。但物流部门只能通过调整产品的装载结构来实现单次运输的产品数量最大化,提高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利用效率。这种调整是有限的,因而在达到一个极限后,物流部门就无法再通过调整装载结构来提高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利用效率了。这就需要从产品的设计研发着手解决,同时还需要生产部门的极力配合才能完成(如图3中虚线箭头表示的关系)。物流部门要主动与研发部门和生产部门进行协商,在征得后者同意的情况下,三方可就物流部门提出的要求,在经过可行性调查研究后,就新的产品规格达成协议,同时将由于此项创新而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的分配比例写入协议中,然后三方按照协议的规定展开合作。

同技术换资源市场一样,在经过一个减排期后,在排除其它影响提高温室气体排放权利用效率的因素后,如果物流部门本期的期末资源剩余量大于上期,那么就按照协议规定的比例将实现的CER在三方中进行分配(图3a中实线箭头所示)。与技术换资源市场不同的是,三方并不是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因此在期末,如果物流部门的资源剩余量小于上期,所有的损失由物流部门自行承担(图3b,即没有多余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在部门间产生流动)。参与项目的各部门也存在契约关系、合作关系。项目结束后,研发部门和生产部门根据项目实施结果和协议规定从中获取收益。此外,研发部门和生产部门还可以将在该项目中积累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带到技术换资源市场中进行投资,以获取更多的收益。这样就极大的提升了研发部门和生产部门的积极性。

技术换资源市场和联合减排市场同属于碳项目市场,因此两者具有以下几点共同之处:一是都需要通过技术创新来提高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利用效率;二是各部门之间是契约关系和合作关系;三是作用相同,都是通过构建市场、鼓励技术创新来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创新能力。

当然,这两个市场也有差异。首先,在技术换资源市场中,是拥有技术的部门主动寻求需要技术的部门,而在联合减排市场中,是需要技术的部门主动寻求其他部门共同进行创新;其次在技术换资源市场中由于技术的实用性问题,使得在该市场中对于提供技术的部门具有风险性,而在联合减排市场中,这种风险是不存在的。

与碳信用市场不同,低碳部门作为辅助部门也可参与到碳项目市场中来,前提是高碳部门需要其配合减排。如果达到预期目标,低碳部门也可从中获取一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并出售给超额排放的部门。

在碳项目市场中,各部门在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权总量既定的前提下,通过技术创新提高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利用效率,相对的扩大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基础存量;而如果没有取得预期效果,甚至造成损失,就会相对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基础存量。因此,碳项目市场也为现碳交易市场提供了必要的供给和需求。

2.3 现碳交易市场

现碳交易是现货交易的一种。其实质上就是各个经济主体在现碳交易市场上即时或是在较短时间内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收的一种交易方式。该市场又可称为1+N间的碳交易市场,1代表减排基金,N代表企业内其它部门,即参与该市场的经济主体是代表企业的减排基金和企业内的各部门。由于该市场中的各经济主体直接以货币为交换媒介进行交收的,因此称其为现碳交易市场。

在一个减排期期末,当各部门在结束以上两个市场的活动,且各项分配和赔偿均结束后,各部门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剩余量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况:大于零、等于零、小于零,于是就自然产生了买方和卖方。这时,在现碳交易市场就会出现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供给大于、等于、或小于需求三种情况。当供给与需求相当时,就会形成一个买卖双方都认可的市场均衡价格(用p0表示),买卖双方在这一价格下就交易的数量达成协议,并完成交易(图4a)。当供给大于需求时,就会形成买方市场,这时,卖方之间展开竞争,最后在价格竞争机制的作用下形成一个新的市场均衡价格(用p1表示,且p1p0),卖方就会从中获取更多收益(图4c)。这样一来,市场机制就被完全移植到企业内部的现碳交易市场中,实现了企业与市场的融合,充分利用市场的效率优势和优化资源配置的优势,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优化配置和市场化运作。

在现碳交易市场上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供给与需求无论相等与否,由于卖方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出售本部门的温室气体排放权,部分买家可能因此无法购买到足够的排放权,这会减弱现碳交易市场的效力,为此,减排基金业需要参与到现碳交易市场中去。但为了避免造成卖方的利益损失,只有当市场均衡价格已经形成之后,减排基金才

能正式参与到该市场中。因此在现碳交易市场上,减排基金实际上是在进行低价买入(p1)、高价卖出(p2)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活动。为使现碳交易市场能够有序进行,在碳交易市场机制实施的初期,减排基金可以在没有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情况下出售资源,然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以合理的价格购入资源来弥补。

此外,当现碳交易市场上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供需出现严重失衡时,减排基金就要采取相应的短期或长期工具来解决该问题,维护温室气体排放权价格稳定,保护买卖双方利益。当市场上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供给严重大于需求,且超额供给来自多数部门时,就说明各部门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利用率普遍提高,市场出现“通碳膨胀”,卖方利益受损。这时,减排基金除了要以已经形成的市场均衡价格回购温室气体排放权,解决短期碳信用供给过剩外,还要降低单位产品标准含碳量,减少市场上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流通数量。同理,当现碳交易市场出现需求过旺,而供给严重不足时,减排基金就要提高单位产品的标准含碳量,当然碳含量的提高要设定一个上限,即必须小于实施碳交易机制前的水平,增加市场上的碳流量,同时以形成的市场均衡价格出售手中的碳信用,弥补市场短期内的供给不足问题。如果市场上超额供给或超额需求是由于个别部门引起且不具有普遍意义时,减排基金只需要采取短期措施弥补市场供给或需求不足,而无需采取长期工具。

3 总 结

企业内部碳交易的三个子市场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既存在差别,又互为联系。碳信用市场是基于配额的碳交易产生的,是企业内部碳交易市场的基础市场,如果没有该市场,各部门就无法获取用于生产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碳项目市场是基于项目的碳交易而产生的,该市场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提供了一个平台,使得内部合作更加规范,避免了部门之间因利益纠纷而引起的摩擦,并能激励技术创新,提高企业整体创新能力。现碳交易市场是企业内部碳交易市场的核心市场,其意义主要在于通过引入价格竞争机制让超额排放的部门受到惩罚,积极减排的部门受到奖励。如果没有现碳交易市场,那么不仅碳信用市场和碳项目市场失去意义,而且各部门就无法及时得到应有的奖惩,从而影响减排积极性。

总之,企业内部碳交易市场的构建是通过市场化运作转变企业经营理念,加强企业温室气体减排主动性和积极性的重要方式,也是推动企业将应对气候变化从成本看作利润,从风险看作机遇的有效举措。但其良好运作离不开企业内部保障机制的建设,包括减排基金的合理设置、产权的明晰以及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等。而且,在企业内部碳交易市场的理论架构建设后,尚有许多具体内容需要深入探究。例如,各部门温室气体排放权空间总量的合理配置,减排基金运作的可行性,现碳交易市场上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定价问题,以及实施企业内部碳交易机制的成本效益分析等。另外,与BP等国外大型企业不同的是,我国大多数企业都没有温室气体排放的完整的数据记录,这为设置减排基数带来了困难,也就是说在我国企业内部实施碳交易机制的可能性、必要性和必然性问题也有待进一步探讨。而这个机制框架的提出恰恰为研究以上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随着全球变暖的加剧和企业对该问题的关注,如何通过市场化运营方式加强企业减排的主动性、提高减排效率必然将成为未来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

致谢:感谢聂利彬、岳杰、魏东等为此文的完成提供的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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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Company’s Internal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Market

WANG Jingmin1,2

(1.School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Shan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Jinan Shandong 250014,China;

2.School of Economics,Shandong University,Jinan Shandong 250100,China)

篇14

关键词: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温室气体减排;抵减项目;森林碳汇

中图分类号:F316.20文献标识码: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3.03.001

一、引言

成立于2003年的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 一直被认为是全球第一个创新型应对气候变化的市场化设计,在完成了第一阶段(2003-2006)和第二阶段(2007-2010)的减排交易功能后,于2010年12月31日正式宣布关闭。众所周知,该交易市场的关闭源于三个主要因素:美国政府希望以强制减排替代自愿减排的设计方案无法获得国会的批准;全球气候谈判前景不明朗;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建设的制度性整体框架无法达成。基于上述原因,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碳交易价格自2008年5、6月份的历史最高价格7.4美元急剧下降至0.1美元左右,冷清的市场氛围致使参与者的参与热情几乎丧失殆尽[1]。

CCX交易市场作为北美第一个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市场化安排,即使在美国政府并未签署《京都议定书》的情况下,CCX仍开创了非政府主导的,以市场为基础的自愿减排交易体系,开创了美国民间开展排放权交易,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的有益探索,同时其运行过程和经验教训对于正在筹划自愿交易市场的我国政府更具有积极的研究意义。

二、文献回顾

森林对温室气体的吸收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以森林碳吸收作为交易标的的研究学者们意见却不尽一致。PerezGarcia和Lippke[2]认为森林抵减排放项目的风险,是被森林吸收的碳元素,有可能由于山火、虫害和非法砍伐等因素重新释放到空气中。Cairns和Lasserre[3]则认为从会计的角度该类记账方式可能会受到林木自然腐烂和砍伐频率等因素的干扰,从而导致会计成本的上升。美国环境保护署的报告[4]显示抵减项目增加了国内造林和甲烷的捕获,并改善了对于动物内脏的处理方式,同时改善了森林管理,非常有利于环境的整体改善和对动物性燃料的开发和使用。Von Hagen和Burnett[5]将森林抵减项目分为两类,土地管理改善型和土地产出型抵减项目,土地管理改善型抵减项目增加了森林对温室气体的吸收,而土地产出型抵减项目可以替代化石性燃料而减少人类的碳足迹。 本文将从CCX的交易设计和更迭出发,分析美国在未来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设计上的立场和观点。

三、芝加哥气候交易市场设计以及农林抵减项目参与的市场安排

(一)芝加哥气候交易市场设计简介

芝加哥气候交易市场涉及美国50个州的主要企业和金融机构,还涵盖了8个加拿大区和16个国家机构。交易所确定的排放基准线为7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此排放限值仅相当于欧盟碳交易市场减排基准量的三分之一。CCX的交易机制建立在“限额与贸易”的基础上,以排放抵减项目作为市场排放指标的供应补充。CCX采取会员制,会员签署承诺书并积极承担减排责任,通过自身的技术改进或者在芝加哥气候交易市场购买排放指标的方式实现其承诺。

减排基准期的确定基于两种方法:一是根据会员1998-2001年的平均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作为参照指标,二是以200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为基准排放量指标。CCX制定的温室气体减排总体计划为:2003-2006年为第一阶段,以1998-2001年这三年的平均减排量为基准,要求会员至少每年减排1%,至2006年相对于基准指标至少减少4%;2006-2010年为第二阶段,以2003年的排放量为基准,要求会员到2010年实现排放量较基准年份至少减少6%。参与第一阶段减排的会员采用第一种方法确定排放基准线,第二阶段的会员可自由选择其一以确定排放基准。若会员超额完成其减排任务,则可将多余的减排指标卖出或储存,而未能达到减排目标的会员,则需相应地购买差额排放指标。抵减项目的引入为市场提供了可供交易的排放指标,项目共涉及15 000个农场主、牧场主和林场主,土地面积达到2 500万公顷,交易直到2010年7月CCX及其子公司被美国ICE(Intercontinental Exchange)收购为止[6]。见表1。

(二)可参与CCX交易的温室气体抵减项目的类型

CCX规定了可以参与温室气体抵减项目的类型涵盖了9大类,分别涉及到了农业和林业的生产过程,均属于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对于美国这样一个对农业实施大幅度支持和保护的发达经济体而言,项目的引入进一步提高了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的支持力度。见表2。

(三)森林抵减项目的参与作为CCX抵减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CCX的碳金融合约CFI(Chicago Financial Instrument)交易标的分为两类,即交易所配额和可交易抵消信用。配额由交易所依据每个会员的减排基准和减排时间表配给,而可交易抵消信用则需要基于合格的碳抵减项目产生。

即使在2010年7月初,CCX的母公司被亚特兰大的洲际交易所以6.22亿美元的价格收购后[7],2011年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宣布在业已达成的议定书基础上推出了芝加哥气候交换抵减登记项目[8]。森林碳汇抵减项目的参与需要得到CCX抵减委员会或CCX森林委员会的批准[9],显示出CCX对森林碳汇参与温室气体减排的重视,以及未来利用森林对温室气体的吸收作用作为履行温室减排承诺的功能将得到充分挖掘。

在经CCX批准有审核验证资格的49家公司中,在10个不同类型抵减项目的审核上各有专长,其中12家公司有森林碳汇抵减项目的审核和验证资格,它们是:环境服务公司、第一环境公司、拉森和麦高文公司、美国全国卫生基金国际、雨林联盟公司、作物保险、环保服务公司、科学认证体系、德克萨斯森林服务、戴维树木(即城市林业研究所)、南德意志工业服务有限公司、温洛克国际[10]。

其中有两家中国公司获得认证资格,即中环联合认证中心——环保部环境认证中心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这两家机构均可从事能源效率和新能源项目的认证和审核,而且中环联合认证中心还可以进行煤矿瓦斯收集和燃烧项目的认证和审核,但是这两家中国机构均未获得森林抵减项目的认证资格[10]。

(四)可获得排放额度的森林项目类型

CCX设计的以森林参与的交易机制为林地所有人创造了新的收入来源,并可对实施了良好可持续森林管理行为实行奖励,从而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CCX开发了简洁的标准化的碳金融工具合约,服务于通过森林以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项目。与森林相关的三类项目可获得CCX签发的CFI,即造林项目、可持续性森林管理项目和森林保护项目;对于该三类项目的交易分别受到三大法规,即《CCX造林项目议定书》、《CCX长期木制品碳计量议定书》、《CCX可持续性森林管理议定书》的约束和管辖。

(五)独特的林产品碳汇报告制度

CCX针对森林伐材在使用过程中碳汇损耗随时间变化的现象,对其碳汇损耗的计算和分配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管辖方式根据成员的类型差异而略有不同,第一类是林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型成员,第二类是参与CCX市场交易的碳抵减额度供应集团型成员。对于前者在销售产品的同时就将林木产品基于碳汇的权利一并转移给了消费方,消费方对于林木产品的消费方式负有报告的责任,根据产品消费方式差异计算所得的排放额度归消费方所有;对于后者,碳抵减额度供应商对林木产品的消费方式负有跟踪和定期报告的责任,并且享有林木产品碳汇抵减所产生的相应排放额度[11]。总部位于美国蒙大拿州比尤特的国家碳抵减联盟作为CCX最大的一家碳抵减额度供应集团汇集了美国7家非盈利性机构,在过去的时间内其广泛参与了CCX温室气体抵减的市场化交易[12]。

第一类参与CCX市场交易的林木产品生产和销售型成员需要对以下产品定期进行碳汇状况报告,内容包括软木木材、单层板材、集成板材、木质接头、硬质木材、软木胶合板、欧松板、非结构板(包括硬木贴面胶合板、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硬纸板绝缘板、纸)。

(六)森林抵减项目的风险防范

参与交易的抵减项目在每年获审核验证的额度中需要留存20%的额度加入森林碳储备库账户中,以便当项目遭遇巨大灾害时,可以使用其在森林碳储备库中留存的森林碳信用额度来弥补所承诺的交易量之不足,最大使用额度为当年森林项目审核后的账户最大余额。

四、CCX交易近况回顾及森林的参与

2009年森林碳汇项目的交易占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交易量的12.8%,列所有交易品种的第三位;交易量最大的两类分别是农地碳汇和分配配额,各占抵减项目指标的38.14%和33.37%;其次,排名第四和第五的分别为占比达7.05%和6.43%的垃圾填埋和农业沼气利用项目;交易加权价格最高为农业沼气项目,达到122美元/CFI,最低价格是分配配额交易项目仅16美元/CFI;CCX全年交易项目共100个,交易总量达到40 543个CFI单位。

2010年,全年交易量达到604 113个CFI单位,是2009年的13.9倍,主要源于各类抵减项目在碳储备库账户中留存配额的集中上市交易,该部分投放到市场上的排放配额指标占比高达97%,导致市场价格急剧下降。尽管农业沼气的交易加权价格较高,达到了436美元/CFI,但是交易量的占比仅为0.05%。交易量排名前两位的为农地碳汇和垃圾填埋处理两类,交易量分别达到了7 012个CFI单位和4 820个CFI单位。

2011年,58个项目共成交了8 070个CFI单位;分配配额和垃圾填埋的交易比例分别达到了74.94%和19.94%。加权平均交易价格最高的有机废物处理项目,价格为275美元/CFI。

2012年,交易项目共17个,全年CFI交易总量达到10 553个单位,较2010年下降了98%,下降幅度巨大。煤矿瓦斯、能源效率、可再生能源的交易占比分别为59.16%、28.30%和12.32%。市场普遍出现价格冻结的迹象,加权交易价格仅为10美元/CFI。见表3。

自2009年起美国农地碳汇项目、森林碳汇项目和农业沼气项目的交易占比急剧下降,分别从2009年的38.14%、12.8%和6.43%急剧下降至2010年的几乎为0。2009年森林抵减项目24个,CIF交易量达到5 190单位,占比为12.8%,加权平均交易价格为0.76美元/CO2e 。随之各项指标急剧下滑,2010年森林抵减项目17个,CIF交易量达到528单位,占比为0.09%,加权平均交易价格为0.97美元/CO2e。2011年森林抵减项目数降到10个,CIF交易量达到140单位,占比为1.73%,加权平均交易价格为1.51美元/CO2e;2012年该类交易完全终止。对于温室气体减排的各项政策和法规不明确,致使涉农和涉林项目的占比急剧萎缩。

CCX使用公式法和实地勘测法,按照其森林碳汇计量的不同划分为10个区域,即康涅狄格州、特拉华州、马萨诸塞州、马里兰州、缅因州、新罕布什尔州、新泽西州、纽约州、俄亥俄州、宾夕法尼亚州、罗得岛州、西弗吉尼亚州、佛蒙特州为东北区;密歇根州、明尼苏达州、威斯康辛州为北部大湖区;爱荷华州、伊利诺斯州、印第安纳州、堪萨斯州、密苏里州、内布拉斯加州、北达科他州、南达科他州为北部草原区;俄勒冈州、华盛顿州为西北部沿太平洋以东区;俄勒冈州、华盛顿州为西北部沿太平洋以西;加利福尼亚州为西南部沿太平洋;爱达荷州、蒙大拿州为落基山脉以北区;阿利桑那州、科罗拉多州、新墨西哥州、内华达州、犹他州、怀俄明州为落基山脉以南区;阿拉巴马州、阿肯色州、肯塔基州、路易斯安那州、密西西比州、俄克拉荷马州、田纳西州、得克萨斯州为中南部区;佛罗里达州、乔治亚州、北卡罗来纳州、南卡罗来纳州、弗吉尼亚州为东南部区。

参与CCX交易的美国主要林产品生产商共六家,分别是:阿比堤纸业、国际纸业、卡尔波纸业、米德维实伟克公司、尼纳纸业和大陆纸业。

CCX交易价格与其他碳交易市场如欧洲气候交易所和区域温室气体倡议的交易价格相比,2005年CCX的交易量仅相当于欧洲气候交易所的0.3%,尽管2009年该比例提高至0.9%,却仍然不及区域温室气体倡议2009年交易量的8%;CCX交易所的价格就是在最高峰期间,其交易的价格均远远低于其他市场,尤其是在2010年后,CCX的交易价格急剧下跌至0.10美元/ CO2e,而同期欧洲气候交易所及区域温室气体倡议下的交易价格分别为17美元/ CO2e和2.07美元/ CO2e。见表4。

美国农林抵减排放占碳排放的比例维持在14%左右。以1990年到2007年的美国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数据和农林作为碳吸收源的数据资料来看,农林项目吸收二氧化碳的比例一直在10%~15%左右波动,反映出农林的吸收二氧化碳的功能在美国的减排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森林碳吸收在其中更是占有相当的重要地位,除2000年该比例跌至7.3%外,其他年份的占比均在10%~13%间波动,即森林碳吸收在农林碳吸收中的作用一直比较明显,故美国温室气体减排中森林对温室气体的吸收一直具有重要作用。见表5。

五、农林抵减项目在美国温室减排中的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

环境友好型、能源节约型、创新型的农林生产项目的普遍推进,对美国温室气体减排具有一定的贡献,它是美国在开发和利用新清洁能源,提高传统能源使用效率以应对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巨大压力下,根据自身实际,对温室气体减排作出的制度性创新,该制度性安排有可能深入地影响到未来全球层面温室气体减排的制度设计[14]。美国向来以国内法的实施作为全球化推进的制度预演,从而为自身在未来气候谈判中或环境合作中获得相应的领导地位做前期的实验和制度预演。故研究美国当前的气候制度的更迭及其原因,美国国内制度的改革和优化过程的可操作性,其合理的合乎实际的机制安排,对于我国参与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大国间的合作,理解和把握全球化下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合作机制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法律层面的可能性

根据美国国会研究院所公布的第110届美国参众两院提请审议的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法案达16项之多[15],但是实际上到目前为止,任何一项法案均未获得参众两院的一致通过而上升为国家法律,在美国区域和地方的温室气体减排实践中,创新型排放空间的交易机制正陆续建立并不断在实践中完善。纵观2007年所提起审议的相关法案,研究发现,有多部法案涉及使用抵减项目应对温室气体减排,例如 2007年12月5日提起的《美国气候安全法案》,这一“两党”法案以11票对8票的投票结果获参议院环境和公共事务委员会通过并被提交至整个参议院,成为美国第一部在议会委员会层面得到通过的温室气体总量控制和排放交易法案[16]。该法案就碳捕获及国内外抵减项目合计在交易中的最大占比设定为25%;《低碳经济法案》对国内抵减项目使用比例无限制,但是从国际购买的抵减项目最大占比3%;《气候责任和创新法案》对碳捕获及国内外抵减交易合计占比限定为15%。故从法律层面上,美国的农林项目参与温室气体减排的抵减安排是有法律依据的,一旦法案通过则为农林抵减项目确定了合法的地位。见表6。

美国历来鼓励并实际大量使用原木在其建筑施工领域,其自身所生产的和进口的木材被制作成房屋,以及房屋中橱柜、木门、家具、楼梯、栅栏等的比例相对较大,如果按照HWP 的碳抵减安排的设想,则其相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大量地使用木材作为薪材燃烧以及被加工成快速消耗的林产品而言,如纸张或纸板等,其国内碳元素明显被储存了下来,对于抵减其温室气体减排的效果将更明显。

美国由于自身在森林管理上的认证优势,现在全球的7家森林认证机构全部来自美国。这些机构将美国的林业生产管理体系以及林木产品的标示体系在全球推广,在未来的森林碳汇交易中其森林管理认证体系上的优势更加明显。认证的过程就是将管理的理念和管理的模式及其森林管理的模式向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输出的过程,这样对于未来的森林碳汇的核算则不仅掌握了本国的资源状况,也摸清了其他潜在竞争对手的状况,在未来的谈判中会处于明显的优势。

(三)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正在开展的温室气体减排交易属于自愿易,天津碳排放交易所就借鉴了美国CCX设计的原则和模式。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强调对自身发展的重要关注无可厚非,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在未改变能源使用模式的条件下势必带来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增加。由于我国在排放权交易制度上尚未引入强制性减排机制,故自愿减排交易对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作用有限,而目前我国参与温室减排交易的各方,基本上出于公益目的或提高企业的美誉度之需要,同时期待在参与交易过程中积累经验,学习并掌握相关金融衍生品交易流程,属于企业自我知识积累完善之需求。但是,基于对美国CCX交易体系运作和更迭的事实研究表明,没有一个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减排目标,即使制度设计得非常完美,其排放权自愿交易市场的减排作用和生命力也是极其有限的。如何使设计完美的交易制度发挥实际效果,我国政府需要在创建强制性碳交易市场方面更加积极主动,要迫使企业改进农林生产方式,优化农林生产过程中以及产出品的碳吸收能力;深入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评估和森林碳汇的增汇、计量与监测工作;逐步建立和优化以科技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关键技术的支撑体系,从而更好地为我国履行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服务,争取在关键领域拥有话语权和主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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