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23 09:05:4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国家征地的法律法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你局《关于执行土地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的请示》(皖土[法]字[1993]第06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所称“土地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与原批准用地的审批权限相同。人民政府对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是一种行政处理决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可酌情予以补偿。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属于行政处罚。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以及征地费等不予补偿或返还。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下达。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的报废,应由其主管部门核准,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其主管部门核准报废的决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中所称“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是指因国家建设使用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而使原使用单位实际受到的直接损失。“适当补偿”是指按原使用单位实际损失的程度,予以合理补偿。如原使用单位需要搬迁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有关搬迁费用。
现将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吉林省监察厅、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吉林省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纪律处分的规定》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吉林省监察厅、土地管理局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纪律处分的规定
(1989年12月6日)
为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切实保护耕地,特制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国营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按国务院1982年4月10日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对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给予行政处罚外,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3条和《条例》第66条规定的给予下列政纪处分:
(一)违法占用城市市区土地12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下同),耕地2000平方米以下,其它土地6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行政警告至降职处分。
(二)违法占用城市市区土地12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下同)500平方米以下,菜田2000平方米以下,耕地2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其它土地6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三)违法占用城市市区土地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菜田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耕地10000平方米以上40000平方米以下,其它土地20000平方米以上60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魁留用察看处分。
(四)违法占用城市市区土地2000平方米以上,菜田5000平方米以上,耕地40000平方米以上,其它土地60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行政降职至魁处分。
第四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6条第2款和《条例》第70条规定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魁处分。
第五条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条例》第58条规定,需给予行政处分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非法交易额一万元以下,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二)非法交易额一万元以上,给予行政记大过至魁处分。
第六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条例》第66条规定的,按本规定第三条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无权批准”中属于非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的,对无权批准部门的领导及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9条和《条例》第62条规定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有关经济问题的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违反《条例》第18条规定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 违反《条例》第19条第1款、第31条第1款、第43条规定的,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条 违反《条例》第20条规定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条例》的违纪人员的政纪处分,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分意见,由其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范围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报批。处分决定抄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违纪单位不同意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的处分意见的,报上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处理。
关键词:耕地;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S341.1文献标识码: A
1.我国耕地保护现状
1.1 耕地资源利用不合理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土地资源中非农土地使用率比例迅速上升。在此背景下,如何提高非农土地的利用率,减轻人口膨胀和城市化对农业用地的压力成为了当前保护耕地资源的工作重点。一是,我国农业整体的生产模式尚未完全转化为现代农业,农业生产缺乏计划性,粗放性明显,土地的利用成本较低。土地的利用成本较低,直接导致土地向其他用途输出,比如农业用地转变为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从短期效果看,农业土地的转化实现了资本的短期升值,提高了有关不满和相关用户的收入,但是从长远看,是土地资源和价值的浪费。二是,我国耕地总量多,人均少,地区分布不均匀。地区分布不均匀导致受到不同地区生产力的不同,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也不同。在我国东北,特别是黑龙江地区,大规模机械化作业已经基本形成,生产效率高,产量大,而在我国其他地区特别是山区,基本是半机械半人工化,生产效率低。
1.2耕地资源法律保护机制不健全
耕地资源法律保护机制不健全主要有两点体现:一是,产权制度不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土地的所有权属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农民所有,目前的大户制土地流转制度也标明,转让的是土地的使用权。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出于公共利益需求时,对土地可以回收,但是回收的标准和补贴以及征地性质范畴都不明确,因此,在实际的征地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了很多违法乱纪的现象。二是,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加快,更多的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当中,农村大多留守老人和儿童,因此,很多土地无法有效得到利用,土地荒芜化情况严重。
1.3耕地资源政策保护力度不够
耕地资源政策保护力度不够。中央明确规定要退耕还林还草,十八亿亩是底线。但是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实现土地资源利用最大化,实现地区GDP增长,利用十八亿亩空子,将优质土地资源作为资产变卖,利用滩涂和沙地等土地作为优质资源上报。当前,市场经济背景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都是土地利益的相关者,三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从不同角度对土地利用进行设计,因此,政策保护的力度无法保障和实现。
2.我国耕地保护措施
2.1 耕地资源总量保持在稳定的状态
保护耕地必须坚持耕地资源总量保持在稳定的状态。实现土地资源的稳定状态就必须要做好耕地资源总量的动态平衡。首先,要做好耕地质量的平衡。我国耕地地区分布不均匀,不同地区社会生产力也不同。因此,要深入农村,摸底调查耕地状况和实际可利用土地,耕地质量的衡量标准不能一刀切,应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耕地的质量以及生活方式做出基于全国综合考虑的资源总量分布和规划。其次,实现耕地资源总量的动态平衡不仅要考虑社会人口的需要,还要坚持可持续发展观念,做好后备资源的储备工作。对符合土地质量要求而被非法侵占的土地,要责令相关部门限期整改,恢复原来生产力,针对我国沙化面积不断扩大的实际情况,要做好退耕还林还草,保护农场和草场工作。最后,根据我国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的发展现状,要认真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研究,盘活现有耕地用地,提高耕地使用率。
2.2 建立联动的土地保护机制
建立联动的土地保护机制要求处理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的关系,三方都是土地的利益相关者。市场化运作下,土地作为商品,具有利用成本,易转化其他用途的特点。因此,一是,中央政府要加强立法,进一步完善保护我国耕地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利用中央政府的权威性,对地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其次,还可以完善官员考核机制,将土地保护作为一项重要指标,添加为官员升迁标准。二是,地方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央政府在土地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土地保护法规;同时,也要及时发现土地保护的新情况、新发现做出专项调研,形成农业报告,向上级汇报。三是,建立赔偿机制。目前,我国的征地标准和征地性质范畴界定不严格,相关司法解释不明确,政府要认真研究征地标准和征地性质界定工作,依法保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
2.3 理顺土地保护政策体系。
目前,我国农村体制改革相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已经稍显落后,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非法拆迁、违法拆迁、私法代替公法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必须进一步理顺土地保护政策体系。一是,要建立以土地保护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建设,保护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做到有法可依。农民是弱势群体,当前社会出现了很多侵犯农民权益,甚至危及农民生命财产的现象,这些都是因为农民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缺乏法律依据,私法代替公法所导致。二是,要加强土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加强土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先要从法律整体框架着手,避免出现不同法律法规条款的冲突、重复以及歧义,然后各地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法规,实现政策法律法规的软着陆。
2.4建立合理的耕地保护经济激励机制
目前,我国耕地保护面临巨大的人口压力,如何做好群众工作,做好土地资源保护成为了我国政府的首要问题。目前,我国人口基础大,新增人口多,人口素质不高,单纯群众自我提高保护土地意识,显然是不切实际,因此必须要建立合理的耕地保护经济激励机制。一是,对非农产业占用农业土地情况。首先,要做好征地实际调研,争取做好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双收的大好局面,其次,要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地补偿要根据市场化需要,根据地价实际价格结合农户长期损失做出合理补偿,提高补偿标准。比如,锦州世界园林博览会就是利用沿海滩涂建立旅游地,并没有占用农业用地,这对当前各地旅游地的开发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但是在具体的征地补偿款方面与农户存在一定分歧,导致工程进度受到一定干扰,产生了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二是对退耕还林还草用地,政府要利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加大对农民补贴力度,提高农民退耕还林还草的意识和积极性。
3.总结语
土地是我国发展的根本,保护耕地是维护我国长治久安的重要决策,必须要立足农村实际做好土地经营性等制度研究的同时,从法律,行政制度层面做好耕地保护的工作。
参考文献:
关键词:土地资源;管理;现状;问题;解决方案
Abstract: We often heard on television saying: "China is of a vast territory with abundant resources". However, with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population increasing and urbanization accelerating, urban land is increasingly tense. Therefore, it has become the urgent task for the land resources management department to rationally manage land resources, so that it can maximize the use of function.
Key words: land resources; management; status quo; problem; solution
中图分类号:DF45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我国是世界国土面积第三的国家,虽然国土面积达到960万平方公里,但是我们国家高原、沙漠、丘陵等占有很大一部分,可利用的土地面积并不多。因此如何将当前可利用的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和整合是国土管理部门工作的重点。近些年国家增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了对土地的保护力度,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和努力也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仍然有一些非法使用土地的现象存在,因此更好实现土地资源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
当前社会土地资源管理现状
土地使用者不了解土地所有权含义
在中国成立初期,土地归集体所有,大家一起劳作,作物收成归集体所有,最后集体进行分配。随着实行之后,根据每个家庭的人口情况,开始划归相应面积的土地给每个家庭进行生产,每户只是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土地仍然归集体所有。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更多人认为土地就是个人的,个人有权处理土地,这就是将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相混淆了,两者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别。随着近些年各地建设工程增多,许多人将土地私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私下进行租赁和买卖,这种现象在农村和城中村经常出现,严重阻碍了土地管理部门的管理,导致土地管理日益困难。
集体或者单位在征用土地时漠视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经济发展速度加快,更多地方和城市进行大规模的建设,但是本身建设用地较少,不可避免的要向农村进行土地征收进行集体或者单位项目建设。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由于征收对象多为农民,土地收入是其生活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尤其是前几年最为明显。因此在征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被征收者合法权益,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要保证足够的补偿金,避免影响日后生活水平。但是某些地方为了加快建设速度,不考虑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强制征收,不及时发放土地补偿金,或者在发放补偿金的时候,各级部门层层非法挪用,导致补偿金不能足额发放。相当多的农民群众遇到此类情况不知道怎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采取法律手段,多采用上访和围堵政府部门等过激行为,给社会带来极坏的影响。
3、部分地区频繁出现违规征地情况
在我国有些地区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当地经济,当地政府就非法征用农民土地进行进行建设,发展经济,虽然短时间经济得到发展,但是这是一种急功近利,给自己积累政绩的行为,没有看到到地方长远发展。一方面大量征地造成耕地面积骤减,直接导致后果就是粮食产量的锐减,可想而知,全国各地都出现这种情况,国家如何保证粮食安全,危害极深。另一方面,在土地征收后,农民虽然获得一定的补偿金,但是同时也永远失去土地使用权,生活和经济来源得不到长远保障;同时农民在得到补偿金后容易进行赌博、大肆浪费等不良社会行为,给当地社会风气带来坏的影响。再一方面在某些地方,村镇领导擅自征用土地,以新农村建设为幌子,擅自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私饱中囊,破坏土地资源管理的同时,在当地群众中也造成不良影响。
过度利用土地资源,造成环境破坏
随着近几年房地产开发速度加快,土地价格日益飙升,频频出现新的“地王”
。开发商开发项目的目的就是谋求利益,当高价拍得土地以后,势必要迅速收回投资成本,寻求更多的利益。因此一些开发商不惜以破坏环境为代价,例如:砍伐土地上的树木,过度取土导致地质结构变化等等,肆意使用土地资源,过度的开发和利用,已经远远超出土地自身承受范围。将自身发展建立在破坏环境的基础上,这和我国当前制定的可持续发展政策是相冲突的,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以免造成更大的环境破坏。
5、相关土地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虽然我们国家当前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土地资源进行管理,及时补充和修订,相对的管理体系较为健全。但是由于地方的保护政策和违规行为导致法律法规不能落实在实处,加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有时跟不上土地资源形势的变化,在某些地区出现暴力征地,甚至出现人身伤亡,使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同时在出现土地纠纷的时候,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容易造成社会混乱,影响和谐社会的发展,因此相关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健全刻不容缓。
二、怎么处理好当前社会土地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1、国家尽快制定和健全相应的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只有依法管理土地资源,才能靠法律强制性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才能真正保护土地资源,这只有制定和健全相关的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才能实现。国家在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完善之前应该通过土地普查和严格的调研,对当前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补充,让法律法规的制定符合当前社会的发展。加大执法力度,对出现问题的地方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实行领导问责制,对领导决策和土地纠纷事件出现严重失误的也要追究其责任。明确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制约地方官员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阻止腐败的滋生。使地方政府能够及时转变观念,考虑到长远的发展,将土地管理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更好的结合在一起。
2、提升土地资源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我国土地分布较广,各个地区土地管理情况各自不同,因此土地资源管理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想做好管理工作,还是得依靠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认真扎实的工作才能实现。而现在土地资源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专业素质不高,并且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特别是缺乏整体素质高的专业人才,而且责任心不强。因此要做好土地资源管理工作就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定期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同时广泛招纳具备跨行业、多学科和多技术特点的人才加入进来,提升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另外通过各种培训和教育加强工作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将土地资源管理推向一个健康快速发展的轨道。
合理开发和使用土地资源
对获得土地建设的集体和单位要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监督工作,应该遵循市场经济发展,合理开发和使用土地资源,避免因为过度开发和使用土地造成区域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提高土地使用者的法律意识
在建立和健全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同时,应该加强土地使用者的法律意识,当遇到暴力征地或者违规征地的时候,意识到违法行为存在的时候,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当法律意识逐渐提高,才能逐渐杜绝违法使用土地资源事件发生。
结束语
随着经济建设步伐加快,土地资源利用会不断增加,广大民众也对土地资源管理逐渐重视起来。我们主要从当前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为了更好开展土地资源管理工作,这不仅需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还应该加强土地资源管理队伍的建设,同时加强相关法律的普及,只有这样才能杜绝违法使用土地资源的现象出现,使土地能够得到更好的开发和利用。
参考文献:
[1]孙广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土地管理问题的思考[J].国土资源,2005年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比较;借鉴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1-01
一、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补偿标准概述
(一)日本的补偿标准
在土地征收的补偿方面,该国制定了《土地征收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明确了补偿的对象、内容和标准。在对象的划分上,将补偿对象确定为在征地行为中遭受损失的原权利人,确保原权利人有一定的生活保障;在内容方面,分为土地补偿和残余地补偿两大方面,在标准上则是按照当地的市场价格确定的,确保土地补偿能够达到同种类土地的市场价格,并充分考虑到物价指数的变动这一因素。残余地补偿则是按照未征收残余土地的剩余价值来计算,对于面积过小难以独立有效使用的土地也要进行一定的补偿;在类型方面,征地补偿不仅包括事业损失补偿,即对土地上的建筑等附属物的补偿,对农业和其他产业的发展造成影响的损失也要进行补偿,还包括迁移费补偿,即对搬迁费用和临时租房费用进行补偿,还包括房租减少等其他种类的补偿,这些补偿都有依照市场平均价格来进行。在补偿与救济的程序上,将土地征收补偿分为准备、认定、土地限定、签订协议、裁决和补偿金发放等几个环节,对于土地征收部门作出的裁决,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土地征收过程依然不会停止进行。
(二)德国的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主要依靠的是《联邦建设法》,这项法律将各种损失划分为三大方面,即实体损失、财产损失和负担损失三方面,根据损失的类型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具体说来,对于当事人的实体损失,不动产复述的抵押、租赁等损失也需要进行赔偿,按照当地当时的交易市场价格为参照进行计算,由于个人原因导致的土地价格上涨不包含在内。在财产损失上,要按照当事人在失去土地之后生活上的损失为基准进行补偿,确保当事人具有足够的生活保障,在就业和其他方面遭受的损失也包含在内。此外,对于土地征收导致的其他土地价值受损、租赁损失等也要进行补偿。德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分为事业认定、确定征收土地、确定补偿额度、完成征收过程等几个环节,在补偿的方式上可以按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分不同的方式进行补偿,并要确保土地征收有相关的法律依据,符合宪法的要求。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补偿标准
在这一地区主要是依靠“土地征收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地价的补偿标准,并严格按照土地现值进行补偿。对于公共设施保留地来说,如果这些地段处于城市的计划区以内,应当依照临近的保留地现值进行地价计算。对于前者,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实施加成补偿的方法,额度和标准应当参照市场交易的平均价格。此外,我国台湾地区还设定了地价评议委员会,对价格额度和差价进行评定。如果土地的性质为租赁耕地,那么就要按照相关法规适当扣除土地增值税,一般扣除额度为税后金额的1/3,这种补偿方式就是通常所说的“佃农补偿”。另外,如果所征收的出租耕地的性质为私有土地,那么仍将在申报地价的基础上扣除1/6的增值税,人们通常将这种补偿方式成为“转业补助金”。对于土地上的建筑改良物,应当严格按照重建的标准进行估定,对于农作物的补偿,要按照征收和成熟孽息的时间间差来划定补偿标准,一年以内的按照孽息估定,一年以上的应参照市场价值和投入的相关费用来估定现值。
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比较
在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方面,我国主要是依据土地的原有用途确定补偿标准,以福建龙岩为例,一类区水田、菜地补偿标准为10,2万元/亩,这与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有很大的差别,这些地方都是按照市场价格来确定补偿额度,市场价格是按照征地的用途来计算的,农业用地和工业用地分别运用不同的补偿规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除了包含土地补偿费之外,还含有安置补助费,这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不存在。安置补偿费的规定可以有效解决土地补偿不足的问题,但由于安置补偿费受到一定的限制,两者之和要在土地年产值的15倍以内。
在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对征地的范围和用途进行了明确的划分,所征土地仅限于公益用地,征收补偿要依照当地的市场交易价格,这在《土地征用法》等很多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我国在公共利益征地之外,还规定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要依照相关的法规和程序申请国有土地,如果土地为农用地,需要先征为国有土地然后再作为建设用地,这与日本等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较大的差别。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比较的启示
在参照其他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基础上,我国应当提供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按照土地年产值计算土地补偿额度有很多弊端,容易导致补偿标准上存在问题,失地农民所得的补偿金额十分有限。在参照其他地方做法的基础上,我们应当适当提高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用地的用途来确定补偿标准,最终实现市价补偿的目标。有效地规范地方上行使征收权的行为,避免出现权力滥用的情况,另外,在确定补偿标准方面充分参照市场价格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从而避免了二次侵害等问题的出现。虽然在充分参照市场价格方面在实施起来有很大的难度,因为我国的农村土地市场不够健全,如果完全依照市场价格确定标准缺乏可操作性和可行性,但在充分参照市场价格之前可以通过其他的方法不断提高补偿标准,可以在制订征地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充分参照征地片区的综合地价来确定补偿标准,综合考虑当地经济水平和居民生活标准的前提下,有效解决失地农民所获得的补偿较低的问题,也避免征地工作中出现的随意性过大等问题,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